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范文

2024-06-24

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农民工 社会保障原因及影响 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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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3

二、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概述................. 4

(一)农民工的定义....................... 4

(二)社会保障........................ 4

(三)中国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现状................ 4

(四)中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4

1、覆盖面小,实施范围窄,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化程度低........... 4

2、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不高 ..................... 4

3、社会保障制度还没有法制化.................. 4

4、企业负担过重......................... 4

5、农民工参保意识低下 ..................... 4

(五)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带来的一系列影响......... 5

三、农民工社保问题的解决措施及意义................... 5

(一)解决社保问题的措施(政府、企业、个人)............. 5

1、政府的角度 ..................... 5

2、企业的角度 ..................... 5

3、个人的角度 ..................... 5

(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 6

四、小结...................... 6

五、参考文献..................... 6

一、 引言

农民工是我国经济建设中重要的主力军,是国家的宝贵资源,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妥善解决农民工急需的社会保障问题,巩固执政基础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任务。然而目前存在着对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正视不足,关注不够,解决不好等一

系列的问题迫切需要我们去解决。本文站在客观的角度,深入分析中国农民工社保制度不完善的原因及其带来的影响。提出适当的措施,旨在完善农民工社保,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 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概述

(一)农民工的定义

农民工,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即农民工人,他们是农业户口,但从事着非农业的工作,他们的生活工作在城市,离乡背井,为中国城市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二)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是国家丧失劳动能力、失去就业机会以及遇到其他事故面临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的基本生活保障,也可指国家和社会在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社会保障作为一种经济保障形式。社会保障有两个基本特征:第一,社会保障是由政府在社会范围内组织实施的。第二,社会保障的受益人为公民遇到生老病残失业等事故而亟待获得物质帮助者,这种收益是选择性的。社会保障的本质是维护社会公平进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三 ) 中国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渐打破平均主义的格局。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保障制度自从建立以来,一直放在城镇居民,而随着农民工数量的大幅度增长,导致目前中国相对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滞后,农民工社会保障程度低。更甚者,绝大多数农民工面临失业、医疗难、教育费用高等基本生活问题。对社会带来很多不利影响,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四)中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1.覆盖面小,实施范围窄,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化程度低

目前中国许多农民工虽然可以自由进入城市打工,中国的户籍政策也进行了改革,但是农民工想要在城市拥有一席之地还是有很大的难度。目前,乡镇企业职工、进城农民工大多没有参加社会保险,而这部分人口占从业人员的比例逐年增长。我国的社会保障覆盖面水平还比较的低。

2.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不高

从目前社会才看,出外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很大一部分是年轻力壮的人,经济收入也不高,生活负担较大,无力支付社会保障费。并且,年轻人工作的流动性大,导致农民工未来的预期收入不稳定。同时社保费的缴纳与社会保险金的支付相隔几十年,所以许多农民工“爱现近不爱社保”。

3.社会保障制度还没有法制化

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是以健全的法律为基础的。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正处于改革探索阶段,虽然有着大量的临时性规定,但其标准不统一,缺少一个严格的法律体系,所以,有必要通过立法的形式来推动、规范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进程。

4.企业负担过重

长时间以来,我国的保障制度是和就业联系在一起的。目前,企业负担着占职工工资总额40%~50%的社会保险统筹费和住房公积金。中国经济还受到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发展不景气,使得企业负担加重。企业不愿在效益低下的同时负担农民工的社保。加上许多用工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对流动人口的歧视,忽视他们的社会保障权益,故意违反国家政策,将他们长期排斥在社会保障之外。使得农民工社保存在很大缺口。

5.农民工参保意识低下

农民工来自农村,而由于我国原来对农民的歧视性政策,使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程度非常低,养老依靠子女和家庭,土地成了最低生活保障来源,缺乏或根本没有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意识;并且农民工长期生活在在农村没有受到维权等的相关教育,他们虽然到了城市,却远离城市主流社会,对社会保障制度了解甚少或几乎没有多少相关知识;

(五)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带来的一系列影响

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农民工入城之后,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都不能受到与城市居民相同的待遇。这会严重打击农民工的生产积极性,他们的生活无法安定,工作也不能全心的投入,这就使得工作效率低下,影响生产和经济发展。农民工社保制度与城镇居民存在差距,对提倡社会的公平具有负面影响,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提高人民生活的幸福度。

农民工的生活没有保障,会严重抑制农民工的消费。在提倡扩大内需的今天,鼓励农民工消费是推动社会经济强而有力的动力之一。然而,中国农民工的预期收入不理想,社会不完善,使得农民工不敢积极的消费,不利于经济长久稳定发展。

三、农民工社保问题的解决措施及意义

(一)解决社保问题的措施(政府、企业、个人)

1.政府的角度

1.建立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障法是确保保障基金正常有序运转的基础。目前,我国正处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社会的客观情况要求我们将社会保障体系尽快纳入法制轨道。特别针对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我们更需要加强农民工社保制度的监管。

2.改善户籍制度

农民工在城市没有一个安定的居所,虽然国家已经放宽了户籍制度,但是仍有许多的弊端存在。要想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要彻底打破户籍制度的限制,逐步实行统一居民身份的一元户籍制度,尽快改变农民工身份转换滞后于职业转换的现状,在政策上保障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在国民待遇上的一致性,降低城市中各种就业门槛和取消对农民工就业的种种不合理的限制,使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公平竞争,让他们在市场经济的原则下自由地流动和择业。

3.进一步拓宽社会保障的覆盖面,逐步提高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建立一个包容社会各领域,真正面向全社会、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的享受的对象应该是全体社会成员,应该以社会公平为基本原则,扩大社会保障范围。例如我们要进一步放宽救济的条件,将社会福利制度化法律化,加快农村社保制度的建设等。同时,城乡社会保障体系要保持相互独立,从中央到地方制定一系列保障农民工生活的政策法规,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争取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和覆盖人群。

4.发展农村经济,吸引农民工返乡创业

一般情况下,农民工要进入劳动力市场,需要跑到经济较为发展的大中城市。走进市场,才发现自己的知识结构、劳动技能与市场格格不入。政府要做好农民工与市场双向信息互动的引导工作,及时关注本地或外地企业的用人情况,及时发布就业信息。有效把劳动力安置出去。

2.企业的角度

1.企业要加强法律意识,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来执行,不逃避职责,认识到工人与企业是一体的,让农民工无后顾之忧。同时。企业要加强结构转型,适应宏观大背景经济状况,加强创新意识,树立自己的品牌,打造自己的王国,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2.企业要针对农民工社会保障意识低下,开展讲座,张贴海报,进行社会保障意识的宣

传。对于要缴纳的社保费,要赢得农民工的积极配合,打消农民工只要现金不要社保的错误观念,创造和谐的企业氛围,提高农民工的积极性。

3.个人的角度

农民工要加强自身的法制意识,根据调查发现,许多农民工不了解社会保障制度及其所包含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农民工自身不重视也是导致政策空白的原因。因此,要加强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宣传,促使农民工主动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要鼓励宣传农民工主动提高自身的劳动技能和素质文化涵养。企业歧视农民现象的存在使得农民工在企业的地位低下,没有发言权,农民工只有提高自己的技能和文化,才可以有立足之地,为企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同时才可以得到企业的关注,得到自己该有的权益。

(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不仅对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它还关系到农民工自身的利益问题,成为解决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的突破口;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更有利于城市社保制度的改革,对于缩小贫富差距,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效率有着深远而持久的意义。

四、小结

农民工正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使工人队伍结构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他们的状况不仅关系到农村和城市的发展,而且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社保制度是当代社会不可缺少的福利机制,是社会发展的“安全网”和“稳定器”。商品经济越发达,它就越来越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从社保缺失的原因作为立足点切入,分析了农民工社保的相关问题,总结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需要政府、企业和农民工自身共同的努力。只有社会各个群体认识到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才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五参考文献

[1]蒋洪 公共经济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11版

[2]李强,农民工与中国社会分层-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版

[3]米庆成,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研究述评-中国论文网

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范文第2篇

摘要 解决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法制建设完善的必经之路。现阶段农民土地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应该为失地农民提供稳定的生活保障和就业机会,完善土地征收程序和立法模式,形成对失地农民权益保护的长效机制。

关键词 失地农民 土地权益 保护

近年来,随着化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的土地被大幅度被征用。然而在土地征收中,失地农民的许多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一些失地农民已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农民”,从而导致社会矛盾日渐突出。如何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值得思考的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也关系到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成功与否和依法治国方略的能否实现。在加快城市化进程中,研究和解决农民土地权益保护问题,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

一、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受损的现状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同时还是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随着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城镇建设对土地的需求日益强烈,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用或征收,土地征收过程中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普遍存在。此外,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还开列出了对投资单位的优惠政策措施,政府以较低的价格强制性征用农村的土地,以高价发包给开发商,从中谋取利益,把农民排除在外。土地征用后,许多农民陷入无田可种、无业可就的处境,而且我国大多数失地农民还没有获取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其生活面临巨大的危机,生存受到极大威胁。

二、失地农民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法律意识低,自我保护能力差。

失地农民是社会进程的必然现象,他们为工业化和城市化做出了贡献和牺牲。在现实中,失地农民的权益一般是由政府以代言人的形式完成的,即使有与农民协商制度,也是以征求意见的方式为多,农民表达愿望的渠道常常被阻止,正常利益被集体组织截流,他们只有通过上访,甚至越级上访等方式进行非制度性抗争。据调查,目前在全国的土地上访案件中,70%以上是因征地引发的。

(二)错误政府职能,行政行为失偏。

一方面,我国法律规定了公共利益,国家可依法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另一方面,法律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建设用地,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农村集体土地(包括农业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必须通过征用后才能转为建设用地。显然,除公共利益需要外,某些单位和个人进行经营性活动需要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时,政府可以先将农村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再进行有偿转让。公共利益含义混淆不清,政府垄断土地流转,而导致征地权的滥用和征地范围的扩大。不少地方政府为追求政绩的最大化,并没有严格区分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导致滥用土地征用权现象,出现了“多征少用,多占少用,早征迟用”甚至“征而不用,占而不用,好低劣用,非法租用”的粗放型用地模式,造成十分严重的土地浪费和侵犯失地农民权益的问题。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低,补偿范围窄。

现行《土地管理法》中对土地征用补偿费的计算方式实际上是以农村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作为安置补偿标准,而没有按照市民标准进行安置补偿,因此在制度设计上就没有充分考虑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给失地农民带来的深刻变化。一些地方政府谎报地类,混淆权属。为了最大限度降低征地成本,或调低征用集体土地所在区域以往年的产值;或谎报地类,有些地方政府将耕地、园地归类为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或混淆权属,将集体用地确定为国有用地等。这些都表明我国征地补偿标准不能真正体现土地的价值和劳动力失业的损失。

(四)失地农民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

农民失地后,必然面临职业的重新选择。现阶段经济发展需要的是技术型、知识型人才,而失地农民大多数都以耕地种粮为生,从农业的转产后,他们既无文化素质上的优势,又缺乏一技之长。现在失地农民的就业渠道主要有两种:一是“自谋职业”。这些人多在本地从事个体经营,在失地农民中只占很少一部分。二是“外出务工”。这部分人大多从事建筑、装卸、打零工等临时性体力劳动。因此,多数失地农民处于无保障或低保障状态。

三、对失地农民权益保护的建议

解决失地农民的权益保护问题,既是推动工业化、城市化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更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和利益是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国家长治久安的政治问题。

(一)规范现行法律、完善征地制度。

1、完善农地产权立法,建立农民权益保障机制。农民集体成为独自的维权主体,政府征用土地直接与农民集体协商,提高农民集体的积极性和维权意识。

2、严格区分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限定公益性用地范围。征地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途管制,及时给于农民合理补偿。这就要求确立农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地位,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立法工作,明确土地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做到农村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有法可依。

3、改革征地补偿制度,提高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将补偿重点放到拥有使用权的使用者身上。这需要有系统化的配套法规、其他法律部门有效的协调。

(二)合理安置失地农民和健全农村社会保障。

目前在我国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将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它包括生存保障和发展保障两方面。在健全这个庞大的体系中,最重要的是建立适合失地农民自身情况的社会保障制度。首先,政府的作用不可替代,对失地农民保障实质上就是一次利益的调整和再分配的过程,只有在政府的调整下才能达到预期目标。其次,在政策取向上明确就业优先的原则,就业和社会保障互为条件、互相促进。在建立社会保障时应将促进就业、防止失业作为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基础和前提。再次,有重点地优先发展急需保障项目,社会保险的三大主体分别是:养老、医疗和失业。但是对于失地农民来说,急需的是大病、医疗和养老保险。最后,从实际出发分类分层地建立不同保障方案。根据特定群体的特定需要、特定问题建立不同保障重点和保障项目。

(三)建立“土地换保障”新机制。

建立“土地换保障”的征地新机制,要求尽可能扩大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覆盖面。一是要加快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改革的步伐。要根据不同年龄段保障。如,对征地时已经是劳动年龄以上的人员,应直接实行养老保障,并建立个人专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制度:对征地是超年龄段的人员,应当地生活标准测算补偿额度,一次性缴足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并为其建立个人专户;而对征地时未达到劳动年两端的人员,则应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二是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采取政府出一点,集体补一点,个人筹一点的办法进行筹集。各级政府领导要把人民的切身利益放在第一位,实实在在地保证农民保障资金落实到位。

(四)加强政府引导,扩展就业渠道建立失地农民就业扶持机制。

对失去最基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农民来说,就业是生存之本。失地农民大多属于被动失地,其就业意识,劳动技能与劳动市场的要求存在较大的差距,在城镇化发展过程中,一定要解决农民的就业问题。

1、以相关法律保障失地农民的平定就业权。相关法律制度的欠缺是失地农民就业权得不到保障的中要原因,为了维护其就业平等权,法制部门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2、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第三产业。劳动密集性产业和第三产业具有就业容量较大和对员工技术要求相对较低的特点,是失地农民就业的重要途径。

总之,在失地农民的权利保护方面,各级政府肩负着重大的责任。各级地方政府要努力探索失地农民安置的有效办法,多渠道为之创造就业机会,以自己的行动实践科学发展观,维护农民权益,维护社会和谐。□

(作者:新疆师范大学法经学院民商法学2010级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白桂梅.对失地农民土地权益保护问题的思考.中共山西省直机关党校学报2009年第2期.

[2]徐素芹.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护问题研究.社科纵横 2010年8月 总第25卷第8期.

[3]叶明,杨斌.失地农民权益保护的法理学分析.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2008年7月.

[4]吴彬,杨娟.对郊区失地农民就业保障问题的思考.社会学与思想教育 党政干部学刊,2010年第10期.

[5]俞梅荪.失去土地的农民依法维权民告官难于蜀道之各地保障失地农民利益新动向.2006-2-6,来源百度.

[6]刘丽.失地农民的权益保护制度研究-以农村社区发展为视角.湖北社会科学,2008(7),网址:http://www.6lib.com.

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范文第3篇

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城市建设、工业生产和各种行业的社会需求, 占用了大量的土地, 为确保失地农民的正常生活, 就需要采用合适的养老保障体系为失地农民正常生活提供良好的支持, 在当前社会的发展中, 保障措施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 并发挥着积极良好的作用。但从具体实施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措施的角度来看, 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全面有效的分析和研究, 才能为以后的全面解决提供良好的条件。

农民土地被征用后, 大多数地区的补偿方法都是一次性的货币补偿, 但由于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在许多地区是比较低的, 这与土地的市场价值相背离。土地是农民生存的重要基础和前提, 农民失去土地的时候, 也就失去了最基本的生活来源。而土地征用补偿的成本较低和没有充分考虑就业情况, 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没有考虑货币通胀问题, 从而导致在物价上涨时农民获得的土地征用补偿不能有效地满足自己生活的需要, 严重损害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农民在获得土地补偿后, 只能应付眼前的生活, 对于未来的长期生活和发展, 没有全面的规划。与此同时, 城市化进程中我国的安置补偿方式相对比较简单, 失地农民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将会对晚年的生活和发展产生一些负面影响, 仅仅依靠一次性的补偿支付, 无法有效地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

我们对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 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使失地农民的老年生活得到保障。目前, 我国大部分地区都出台了相应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但由于失地农民如果要支付更高的保险门槛, 就必须支付更高的费用, 而这会给失地农民带来一定的压力。当前实践中大多数地区是政府、集体和个人养老金共享原则, 政府通常负担50%, 集体负担30%, 个人要求支付20%, 但从实际来看, 他们失去了一个重要的经济来源, 也没有更好的就业机会。对于最低比例的20%的养老保险费用, 失地农民没有足够的信心和能力参加养老保险, 这给失地农民养老本身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同时,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常用付款方式不够灵活, 一些地区的失地农民需要一次性支付长期养老费用, 这无疑给失地农民带来更大的困难, 本身土地补偿金额不高, 所以需要承担更大的压力, 导致失地农民不能保证正常的生活。

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通常是养老保险金水平和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持平, 所以, 在当前社会我国养老保险金水平还比较低, 失地农民没有土地的重要支撑, 仅仅依靠土地补偿金维持生活, 而且还把很大一部分钱参加养老保险, 这在无形当中增加了失地农民的生活压力。

2 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措施

养老保障制度的不完善, 给失地农民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不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制度是对土地补偿的全面的、有效的完善, 可以为土地补偿的补偿形式提供必要的补充, 以有效地保护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地方政府需要做出正确的指导方针, 有条件地参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 对一些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 可适当地降低个人的缴费比例, 相应的提高政府和集体的缴费比例。

到2030年, 我国农民的数量将达到1.1亿, 其中有5%000多万农民将处于失业状态。许多失地农民已经接近老龄化状态, 并且家庭生活压力更大, 如果没有一份好工作的保证, 这将对失地农民的正常生活造成威胁, 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一定的问题。因此积极有效地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 能够有效地缓解其生活压力。同时, 为失地农民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不仅改善了其生活条件, 提高了他们的生活水平, 而且, 对促进良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也奠定了重要的基础。政府要积极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 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首先, 对失地农民的就业损失需要有一定的补偿。许多农民失去了他们的土地, 无法正常的工作, 政府需要给予一些补偿, 以确保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其次, 许多失地农民找不到合适的工作, 主要是因为文化水平较低, 在从事特殊工作的时候没有专业技能和经验。因此, 政府需要对失地农民进行适当的技能培训, 可以派专门的技术人员给失地农民讲课, 定期评估, 当失地农民达到相应的要求和标准, 就可以去工作。第三, 政府和地方企业可以有效合作。当政府可以和当地企业进行有效的合作, 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机会。在政府和企业达成共识后, 政府对失地农民进行适当的技术培训, 确保失地农民满足当地企业发展的需要。第四, 政府可以鼓励失地农民自己创业。对于一些农民来说, 他们有自己的生意, 政府可以支持他们做生意, 比如一些私营企业、个体创业等。政府可以为希望自己创业的失地农民提供技术支持, 同时也可以为失地农民提供一些小额贷款的绿色通道, 并能有效地提供与市场相关的信息。失地农民拥有自己的企业, 不仅可以解决就业问题, 还能创造就业机会, 为其他失地农民提供就业机会, 从而有效地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政府组织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 可以对失地农民参与养老保险的支付方式适当修改, 不一定需要一次性支付全部费用, 也可以采取分期的形式, 这样对缓解失地农民的经济压力有积极的作用。同时, 对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 也需要逐步降低失地农民的缴费比例, 逐步提高政府和集体的缴费比例。对于养老保险还要持续改进, 目前我国人口已经进入老龄化阶段, 对于年龄较大的失地农民, 需要给予足够的经济补偿, 使他们能够度过余生。同时还要注意的是, 在对失地农民提供养老保障时, 还要对失地农民的医疗保健给予足够的重视。

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可以获得的最直接的经济利益就是土地征用补偿, 这也是征地矛盾的焦点。因此, 建立合理的土地补偿和利益共享机制, 能够有效地补偿失地农民。要建立健全土地补偿和利益共享机制, 首先需要提高征地补偿费用标准, 其次是需要从市场的角度来看, 把市场作为一个重要的城市发展方向和战略模式进行全面有效组合, 从而确定一个合理的基准地价, 有效保护失地农民的收入来源。

结束语

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 现阶段主要是低的土地补偿费用没, 为失地农民提供的安置模式相对简单,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高且不灵活, 养老金水平较低。对此我们需要积极地采取有效措施来改进, 主要有:有效改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积极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 建立更为灵活的养老金支付制度, 逐渐增加养老金收益, 以及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等。

摘要: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过程中, 我国的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也很迅速, 需要大量的土地作为支撑, 农民将失去土地, 成为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 这个特殊的群体被称为失地农民。土地对农民而言, 一直是一个重要的基础和保障, 但是失去土地的农民将失去他们重要的收入来源, 这将对农民的生活造成很严重的影响。当前我国失地农民的数量迅速增加, 在这种情况下, 我们需要有效地解决农民养老保障问题。本文从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入手, 对养老保障问题进行了研究, 并提出了一些对策。

关键词:城市化进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对策

参考文献

[1] 于凌云.社会保障制度:理论制度实践[M].2008, 50-55.

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法律制度;分析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的稳步进行,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都在不断的提高,合法权益也都能够得到保障,但是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其中,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一直难以得到保护,农民工的合法利益频频遭人侵犯,这个问题越来越严重,以至现在已经成为了一个社会隐患,对于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的维护是势在必行的,本文对于农民工的劳动权益的相关保障法律进行了探讨,现报告如下。

一、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现状

(一)我国当前对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

我国《宪法》第四十二、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和休息的权利;《民法通则》也有相关的规定;《劳动法》在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各种权利,第二十九条、三十三条规定了对劳动者的一些保护措施。《劳动法》是对于我国的劳动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是在宪法之下的最高级的法律,对于农民工的劳动权益的保护也具有十分强大的作用。而且,除了几条基本法律之外,还有很多的部门规章、行政法规、条例也对于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做出了一些明确规定。

(二)我国对于农民工劳动权益进行保护的现状

对于农民工的权益保障,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保障农民工的工资不被拖欠,而在这一点上,我国采取了几个主要措施:一是大概进行了工资的指导体系的建立,在我国的所有的省、直辖市、自治区进行了工资指导制度的建立;二是对于适合市场经济模式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开始初步形成。这样的制度能够使得劳动者参与到企业的工资决定的决策过程当中,使得农民工能够维护自身的权益;三是进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进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建立使得农民工的集体利益可以得到保护,这对于维护农民工的权益具有比较有效的作用。

二、在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当中出现的问题分析

(一)劳动保障法制的建设不够完善

当前我国有关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对于劳动保障法的建立还不够全面。虽然当前的劳动保障法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了很多规定,但是对于农民工这个特殊的弱势群体还没有比较具有针对性的保护。而且现在的法律制度对于一些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远远不够,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没有十分明确地处罚措施,而且,执法的力度也不够,对于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很弱,执法效果大打折扣。

(二)很多用人单位无视法律,对于农民工的管理十分模糊

很多的用人单位无视我国关于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没有和农民工建立合同关系,逃避法律责任。还有一些用人单位无视国家的严格要求对于劳动者进行保护,对于保护设施的设置偷工减料,或是根本就不设置保护措施,使得农民工的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

(三)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不够高,要懂得适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农民工的文化素质不太高,一般不会加入工会等一些比较正式的组织。当前农民工们缺少对于自身权益进行表达和维护的渠道,一旦农民工的权益受到侵害,很难通过集体的力量进行维权,农民工也十分缺少法律意识,在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不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有的救放弃维权,还有的一开始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使得农民工难以进行自我保护,进而自身的权益白白受到侵害。

三、对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的建议

(一)对于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进行加大

要使得农民工的权益得到落实,对于农民工的权益维护的执法力度就要加大,在进行劳动监察上,就要将农民工的工资与劳动保护的相关问题当作劳动监察的主要内容。对于建筑行业当中存在的比较严重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进行严查,还要对于一些沿海地区的私营企业和外商企业的可口农民工工资问题进行解决,以及劳动环境恶劣、不支付加班费用等一些问题都要进行解决。在进行监察的过程当中,要利用更加有效的措施,对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进行严格监察,对于一些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是不进行劳动保护的恶劣行为,我们要进行严惩。

(二)对于相关的劳动合同和劳动保护制度进行完善

对于劳动合同制度,要进行全面的完善,要有针对性的建立适合农民工的相关制度,印制能够适用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并且对于用人单位进行制订本单位的劳动合同的相关管理制度进行指导;还要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并将台账与劳动报酬支付、社保缴费等进行有机结合,形成一套完整的管理机制。在对于农民工的劳动保护制度的建立方面,用人单位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要求,结具体情况进行本单位的劳动保护制度的建立,进行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台账与劳动保护设备管理台账的建立,对于农民工的生命安全进行切实的保障。

(三)进行相关法制的宣教,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

对于劳动保障法要进行积极地宣教,使得农民工建立起法律意识,在自身的权益受到威胁的时候,能够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障自身的权益。

四、总结

随着我国社会的逐渐进步,我国的人民生活水平也越来越好,社会也越来越安定,但是,还存在着一些隐患,像是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一直得不到很好地保护,本文针对这一问题,对于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障法律提出了相关建议,对于农民工的权益维护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对于我国社会的进步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帮助。

参考文献:

[1]游明,赵蓉.论都市边缘群体——农民工社会保障主体地位的确立及权利制度构建[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4(3).

[2]王大红.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研究[D].河南大学,2010.

[3]廖蓉.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法律制度研究——以城乡统筹为视角[D].西南政法大学,2008.

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范文第5篇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完善和落实国家对农民工的政策,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改革开放30年来,农民工对我国的经济增长做出了重大贡献,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20%以上。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是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和谐社会建设不可或缺的力量。但受各种因素制约,农民工劳动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在一些地区和行业,农民工劳动合法权益受侵害现象普遍存在,保障农民工的劳动合法权益,已成为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迫切需要,成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

(一)调查目的

农民工,是指那些在城镇从事非农职业,但户籍身份依然是农民的劳动者。这是生活在城市社会的庞大群体,他们在城市中生存的状况不容乐观,各项权益缺失非常严重。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指标,到2020年我国城镇化率要达到56%,这就意味着今后每年要有上千万的农民进入城镇,越来越多的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成为农民工,然而农民工的处境却非常尴尬,他们长期或短期离开土地,尤其是长期离开的成为非真正意义上的农村居民,同时进入城镇后,他们没有城镇户口,其户口及所有社会关系都在农村,从这个角度上看他们又不是城镇居民。这样他们就成了夹在城镇和农村之间的边缘人,这种边缘人的身份导致他们的劳动保障问题缺位,但是,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必须要保障这一部分人的合法权益。

和谐社会的坚实基础是以人为本,社会要充分尊重和体现人的价值。人,是社会中最具活力、最具创造性的元素。这种元素只有在获得最大化的尊重后,其活力、创造性才可能迸发,才可能产生出巨大无比的力量。这应该是我们对待全社会任何一个良性群体的根本态度,对农民工尤应如此。在新世纪新阶段,农民工是活跃在城镇和乡村中最积极、最能干、最可敬的新生力量。农民工因其对经济社会发展所作的巨大贡献而赢得了全社会的根本性认可,这使得农民工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工早已成为推动城市快速向前的万不可缺的中坚劳动力量,他们的福祉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安定与和谐。维护农民年工权益,增加农民工的满意度,是检测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的“温度计”,是体现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的元素,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的内容。所以,保障农民工权益,让他们对社会的满意度更快提高,对我们构建和谐社会所产生的作用和意义都是无可估量的。

(二)调查方法

我们选择了农民工流动量比较大的武昌火车站作为了我们的调查地点,针对目标为那些返乡的农民工和一些启程去往打工地点的农民工,采用了口头问卷调查的方式采集我们的调查信息,问题主要涉及5个方面:

一、农民工健康安全问题;

二、农民工劳动所得权;

三、农民工的子女受教育权;

四、农民工日常娱乐文化生活;

五、农民工劳动环境等

(三)调查结果

调查发现,劳务产业是一个大而不强的新兴产业, 发展潜力很大; 对于农民工来说, 存在务工环境差、 政策不配套、 打工收入低、 精神压力大等问题; 对于社会来说, 大量人员外出给家庭带来了子女教育、 老人赡养等一些新的问题。目前最突出的表现在以下方面:

1、找到工作难。外出务工人员文化水平偏低,大多无一技之长, 在竞争激烈的劳务市场中处于不利的弱势地位。外出人员特别是初次外出人员很难找到一份工作, 平均找到工作的时间在 20 天以上,多从事 “重、 脏、 危” 体力劳动, 工资水平偏低。

2、身体难承受。外出务工人员为承担养家糊口重担, 不得不加班加点工作, 工作时间普遍在 10个小时以上, 有的甚至达到 14 小时, 严重影响了他们的身心健康。外出务工人员多集中在厂矿、 企业, 工作危险性较大, 如一些鞋厂有毒物质、 气体对务工人员身心健康有较大危害, 在山西从事煤矿开采业的, 危害生命安全的隐患无处不在。

3、权益维护难。国家规定用工企业必须执行的有关劳动者的保险、 劳保待遇, 外出务工者一般不能享受。如企业大部分未缴纳工伤、 失业、 养老等保险, 有的企业唯利是图, 尽力逃避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在采煤、建筑等高危性行业,“权益维护难”体现得尤为突出。如山西私营煤矿招收采煤工, 一般只投简易人身保险, 而不参加工伤、 失业及养老等保险, 出了工伤事故, 一般都是企业、 劳动者私下协商处理, 企业除付医疗费外, 极少作出其他按法律规定应该给予的补偿。此外, 不签劳动合同、 随意克扣工资、 延长劳动时间等行为时有发生, 劳动者合法权益被严重剥夺。

4、 孩子教育难。一是 “留守儿童” 教育难, 儿童父母均外出的, 多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或他人代管。由于缺乏父母管教、 沟通和关爱, 容易造成孩子心理偏常, 行为失范, 性情乖张, 染上恶习。长此以往, 可能造成新的社会问题。二是孩子上学难,随着农村教育布局调整, 学校分布在集中地带, 孩子上学路程远、 接送不方便、 交通不安全。三是随父母外出上学的, 大多没有真正享受到平等的上学权利。

5、 精神压力大。外出人员普遍有 “四怕” : 一怕丢工作, 外出人员大多上有老, 下有小, 承担着养家糊口重担, 为保住工作, 对企业老板的一些过分要求不得不忍气吞声; 二怕家里遇麻烦, 由于主要劳力不在家, 最怕家中出现困难无人帮忙照应; 三怕生病, 生病不但意味着失去工作, 还意味着从家里倒拿钱。同时, 由于合作医疗对象跨区域报销难, 基本上不能享受合作医疗的好处。例如阳坡村李延华, 2006 年在福建打工, 在当地住院费 7000多元, 因是跨区域报销, 仅报销了 300 多元。四怕受歧视, 部分城市人视农民工为 “二等公民” , 不少人因此受到不公正待遇。

(四)对调查结果的思考

我们小组人员无不为调查的结果感到震惊,做为城市建设者的他们居然承受着如此多的压力,我们不满于制度的缺失,不满于人心道德的沦落,不满于当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居然还会有如此丑陋的社会现象、如此弱势的群体的存在。但反过来我们又不得不思考到底是哪些原因导致了这些问题的出现,究竟这些是天灾还是人祸呢?

我们经过讨论与查阅相关资料,总结原因如下 :

1.立法上的原因

第一,现行法律体系在保障方面存在问题。首先,农民工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我国的《劳动法 》 及相关法律、法规适用于其合法权益的保护,但这并不能说明农民工合法权益就有了法律保障或有了较为充分的法律保障。因为目前的劳动法本身还很不完善,存在的漏洞缺陷较多、操作性不强,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不够。其次,与《劳动法 》 相关的配套法规也不健全,表现为层级低、冲突多、难以操作等。第三,《劳动法 》 及相关法规没有对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的诸多方面和诸多问题直接加以规定。农民工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得不到实质上的平等待遇。所以从劳动法看,现行的劳动法在保护农民工权益方面还存在一些盲点。另外,一些地方政府过分迁就企业主的利益,同时城市有关劳动执法人员时常出现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现象,面对农民工权益受损时行政不作为,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和有效的保护。

2.体制上的原因。

城乡二元户籍体制是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缺失的根本原因。现行的二元户籍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是为计划经济服务的,把公民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类,实际上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身份。二元户籍制度赋予每个人以户籍身份,而且几乎不能改变。城乡有别的户籍体制造成了城乡权益保障上的不平等,它一方面凝固了二元的利益结构;另一方面,这种二元利益结构的形成与加深又反过来妨碍着我国二元经济结构的消除。这种利益差距是导致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形成的根本性因素,也是我国户籍体系背后最重要的支撑。我国数以亿计的农民工惟一与工人概念的不符之处就是户口。尽管这几年户籍制度有了一定的松动,但效果并不明显,流入城市的农民工到城市后仍然受到“ 名亡实存 ” 的户籍制度的阻碍而无法融入城市的社会经济组织内,不得不在体制外生存,变成漂泊不定的流动人口,各种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这一制度是造成农民工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根本原因。因此,农民工这种非农非工的尴尬身份凝固了其与城市人口在权益保障上的差别。

3.思想观念上的原因。

歧视农民工的观念具有一定的现实基础。虽然农民工已经进城,但是其农民的身份并未得到改变,城市人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对农民工均有一种本能的排斥性。在城市里,农民工被一些城里人看成“ 盲流” ,得不到作为公民应有的基本尊重。一些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者思想深处存在着农民工不应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权益和待遇的意识。他们无视农民工对城市建设的贡献,错误地强调给农民工平等待遇会加重城市管理的成本和难度,会影响当地的投资环境和地方财政收入。种种原因造成了农民工的自卑感,使他们对自己的处境得过且过,甚至在受到歧视和冷遇的时候也无动于衷。因此,这种观念上的落后也是农民工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重要因素。

4.农民工自身的原因。农民工自身的文化素质、法律意识、 就业特点等等也与其劳动权益受侵害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1)农民工群体普遍具有文化素质低、 知识结构单一的特点,这限制了他们在找工作时的范围,决定其只能在那些对知识技能和科学技术要求比较低的行业里工作,从事的基本上都是些体力劳动。(2)农民工在进城务工和择业上,主要依靠“血缘、 人缘、 地缘” 关系,盲目性大,且各自为“工 ” ,失去了参与社会活动的正式组织依托,缺乏利益表达和权益维护的渠道和载体,在权益受到侵犯时,不能借助组织、 集体的力量去

解决问题。同时,农民工普遍缺乏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权益受侵犯时不知如何维护。 (3)农民工基本上是非正规就业。由于非正规就业人员本身的特点以及我国非正规就业体系发育和管理的限制,给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增加了现实的难度。首先,非正规就业的规范化程度不高,使得非正规就业处于法律法规的边缘地带,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作保障的后盾。其次,非正规就业为工会组织的建立和发挥作用提出了新挑战。第三,非正规就业制约着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非正规就业最大的特点就是灵活,农民工往往很难在一个稳定的岗位工作相对长的时间,以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不似正规就业的劳动者那样有相对稳定的提供者,目前看来,我国流入城市打工、 经商的农村劳动者在就业、 医疗、 劳动保障、 福利、 养老等方面还没有纳入正规的社会福利保障体系当中。

5.公众利益诉求机制不完善的原因。

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农民工具有提高工资待遇、 改善工作环境、维持基本尊严、 获取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利益诉求渴望,但在现实生活中,他们在公共政策决策中没有话语权,缺乏较为畅通的利益诉求渠道。一方面,一些企业尤其是一些非公企业没有建立能维护农民工利益的工会;另一方面,根据目前的法律诉讼制度,他们承受不了过高的诉讼成本与风险代价。在资源匮乏,缺乏合法、 畅通的利益诉求渠道的情况下,农民工等弱势群体不得不采用如静坐、 集体上访等施压性集体行动,甚至被迫采用自焚讨薪、跳楼讨薪等等极端方式来宣泄利益诉求。我国的公众利益诉求机制在合法性、 公开性和透明性上还有待发展,否则将很难解决社会的不公平和不稳定问题,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五)对策

1、我们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参照国际组织制定的规章和原则,借鉴各国社会保障立法的经验制定一部确立社会保障性质、目的、宗旨和原则的法律,规定国家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司法部门、劳动部门等在内的国家、集体、企业和个人在社会保障体系内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和协调社会保障各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以保证社会保障制度能被公正、合理、有效地执行。全国十届人大二次会议将社会保障写入宪法: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这必将有力推进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

2、改革户籍制度,创造公平环境 要想真正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最终的解决方式还是使其真正融入其所就业生活的城市,打破现有的城乡二元结构限制。旧有的户籍制度一直是阻碍农民工真正融入所在城市的根本所在,正因为户籍的划分,使得农民工无法享受到和城市居民平等的财产权、教育权、劳动权、社会福利保障权等等。因此,要加快户籍制度改革,使农民工能够突破户籍制度障碍,实现由“农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转变。而且,城市的就业政策上也应消除对城乡居民不平等的待遇,取消对农民工市场准入的门槛,给予农民工平等的用工机会,加强对规范用工的监督,强制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用工合同。

3、强化培训,提升农民工素质我国农民工群体的整体素质不高,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易处于失业状态。对失业的农民工进行职业培训,对既有人力资源的挽救和水平提升意义重大:它可以提高失业农民工从事原工作或新工作的技能,增强他们对新工作的适应能力,以便为其重新择业、就业莫定基础,对于消除结构性失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而且还可以纠正其在过去工作中所养成的不良行为,诸如磨洋工、组织纪律观念淡薄等问题,稳定农民工的情绪。据统计,在目前全国跨地区进城务工的农民中,受过专业技能培训的仅占9.1%。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新兴产业的兴起,缺乏转岗就业技能的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

业难度越来越大。所以,我们必须通过职业培训,提升农民工综合素质,实现技能就业,增加就业的稳定性。

4、着眼于更多人的参保,坚持低标准准入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一项系统工程,在确定社会保障水平的基线时,一定要谨慎。因为社会保障有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某些措施一旦出台,基线一旦确立,那只会上升难于下降。

(六)总结

这一次调查研究使我们对农民工这个社会弱势群体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解决好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同时,作为大学生的我们,我们也在思考我们可以为这些群体做点什么,我们关注,我们关心,我们关怀,我们希望可以用我们的真心去换来他们的自信与尊严,也许有时候只要我们一点点的付出。另外,这次调查也增强了我们小组的合作协调能力,提高了我们的责任心与团队精神,但也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如:对一些问题的认识还不够深入;缺乏自己的独立思考能力,很少可以有能力可以发表自己独特的见解;面对陌生人我们还不够的自信;调查研究方法还不够科学等等,这些都是我们今后需要改进的。总之,十分感谢概论课给了我们这么一次锻炼的机会,让我们站在主人的角度上去发现这个社会所存在的问题,为我们的以后的成长与发展指明了道路。

(七)参考文献

【 1 】王健,郝峰.关注农民工进城问题,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理论研究, 2002,(6)。

【 2 】李连根,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研究,河北农业大学学报,第8卷,第2期。

【 3 】邢芳华,论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议。

【 4 】周永康,关于社会稳定问,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报

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范文第6篇

调查地点:新华广场工地,城中城1#楼工地,

调查时间:暑假期间

调查方法:访谈(与近15个民工的谈话,聊天中对民工生活有了大体的了解)

在文中我将对如下两个问题进行阐述并发表一下自己的观点。

(—)拖欠民工工资问题:许多民工一年的辛苦钱打了水漂,家里的生活没了着落。据调查,拖欠民工工资大多发生在建筑工地。在建筑工地打工的民工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达10个小时以上,劳动和生活条件差。而建筑工程流动性比较大,有关部门管理相对困难,许多民工工资被拖欠和克扣。这个问题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民工背井离乡,常年在外卖苦力,挣的是“血汗钱“和”活命钱“,拖欠民工工资,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道义上讲,都是极其恶劣的行为。广大农民工对美化城市做出了重要贡献,没有他们的付出,取得今天的建设成果是不可想象的,我想,拖欠农民工工资,不管什么原因都不应该,尤其是一些包工头恶意拖欠,行为特别恶劣,令人气愤。

是什么原因造成拖欠民工工资的事件屡见不鲜呢?据调查,拖欠民工工资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建筑市场不规范。有的建筑队为了揽工程垫资施工;而垫资款也有可能是贷款来的,一旦发生资金给付能力不足,很容易拖欠劳动者工资,损害民工权益。有的工程层层转包,加上监管不利,很容易发生“包工头“卷款逃逸,让辛辛苦苦一年的民工们血本无归。

我认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标本兼治“,要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综合治理,一是布置各地认真清查,对查出或被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要责令其及时补发。对据不补发的,要与有关部门一起帮助农民工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二是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依法给予制裁和惩处,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企业信用挡案;性质恶劣的资质年检时按不合格处理,按低一级资质认定,三是因建筑单位拖欠企业工程款导致拖欠工资的,要会同有关部门追究建设单位责任。房地产项目资金不到位的,坚决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房地产企业施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准许其新开发项目,并在资质年鉴中予以处理。四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将制定建筑用户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中对付款期限,拖延付款的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将农民权益写在条款上,对他们进行实实在在的保护。

(二)民工权益保障问题:民工哪里得知,民工权益保障问题严重,民工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导致有些民工怕上当受骗不敢外出务工,有些为了讨要工钱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用绑架,暴力,跳楼,自杀等非正常手段解决,有些看别人靠非法手段聚敛财富相安无事,就放纵自己偷盗,抢劫,绑架,坑蒙拐骗等非法手段寻求生存生活,成为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团结和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应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是什么原因造成民工的权益受到侵害呢?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通过我对着各方面的查询与调查,总结出以下四点主要原因。

一, 现有法律对侵权者处罚太轻

社会实践调查中我发现一个怪现象,企业用人单位老板有意和民工不签合同,以便侵害民工权益在发生伤残赔偿是推脱责任逃避法律制裁,有些用人单位即便签了合同,也往往大都是以自身自身利益为重,不考虑民工权益的霸权合同,民工一旦提出签订合同按法律享受权益时,往往遭到解雇开除。在我国人多岗少就业严峻的情况下,民工为了生存生活只能忍辱负重,任人宰割。有些老板动用暴力,黑社会等手段撒赖或卷款一跑,民工一年辛辛苦苦的血汗钱就付之东流,连吃饭回家成问题。一位民工以他200来人的单位为例,企业通过罚款不给加班费,结帐克扣压低工资等非法手段,一年仅侵占民工工资福利一项竟达一百多万元,触目惊心,不敢想象。而这些老板如此聚敛财富,到处挥金如土,横行霸道却无一人因此获罪判邢岂能不肆无忌惮。 二, 摆正民工权益保障的位置

在一些地方,保护民工权益还停留在口头上,只喊口号,不见行动,如有行动也是雷声大,雨点小。制订政策文件时如同儿戏,政治口号满篇,只字不见硬措施,强手段。前段时间新闻媒体对北京某执法部门落实每月按时不足额给民工发工资时,出台这样条款“用人单位每月保证300元工资,如有困难的单位可逐步落实“,这种摸棱两可,愚弄民众的文件进行了有力地批评就是典范一例。我们不明白,出台这样的单位领导为何对用人单位那么地暧昧,处处考虑周到,就连每月足额发工资的法规于不顾大打其折扣,让只发300元,还是有困难可逐步落实。相反,对民工竟是那么的冷漠,苛刻。他们不会不知道民工这点血汗钱是一家人赖以为生的救命钱,不按时发放,民工家里的老人、妻子、孩子的生活就要受到影响。当企业用人单位发生侵害民工权益和特大恶性以及流血事件是,有些部门和领导竟以影响投资环境,安定团结冠冕堂皇的理由进行袒护,压制处理。可从来没有任何部门,任何领导认为自己这样的做法,才是真正影响社会安定团结和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

三、劳务市场监管不力

目前全国劳动力市场而言,企业老板,用人单位私招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发生侵权后无人过问;而拿着纳税人工资的当地政府,劳动监督部门连自己管辖内有多少用人单位,多少在业人员都搞不清楚。执法摆出一副官僚衙门作风,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民告了相互推委,久拖不决。按说一个地区拖欠民工工资,侵权事件,恶性流血时间频繁发生,当地政府,劳动部门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可至今没有人和部门因此受到处罚。如此执法,如此监管全国拖欠民工工资达千亿元之后就不足为怪了。

四、受害民工投诉艰难

民工遭受侵权后,按说解决途径很多,可向劳动监察,政府,信访,劳动仲裁,法院等执法部门投诉得到解决,可事实上民工投诉极其艰难。因国情人多岗少就业严峻,民工要求用人单位签定合同往往遭解雇,开除。这样的法律,这样的公道,久而久之民工不再相信法律、相信公道,有冤大都自认倒霉。 对于保证民工权益的问题,我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完善法制,加大打击侵权力度。

现有法律对侵权时间大都以罚款不了了之,处罚太轻,起不到应有作用。在民营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民工占用企业老板的财产大都追究相关责任。而企业老板有意侵害民工权益聚敛财产却相干无事。

二、科学有序地规范劳务市场管理秩序

目前劳务市场秩序混乱,监管失控,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放任自流,危害社会。职介应由劳动部门统一管理。以规范劳务市场秩序纳入科学有序监督管理体系。

三、责任到人,处理监管不力的行为

劳务监管要责任到人,分片负责,对处理不当引起集体上访,闹事的,应对当地政府,劳动监察部门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记过、撤职、开除等相应的处罚,以避免因管理失职,不力造成危害社会。

四、建立健全民工权益监督保障体系

劳务监察部门要经常对民工工资、福利发放,三险的交纳进行坚持督促形成工作制度。这样就形成工会协作,劳动监督,法律作后盾的一体的社会保障民工权益体系。

五、民工侵权纠纷法院应该先受理后收费

民工遭遇侵权后,大都因手续不全,交不起各种费用被执法部门拒绝受理,这导致民工铤而走险,用非正常手段解决,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经济发展。在人多岗少、就业形势严峻的特殊国情下,对交不起诉讼费的,应先受理,判决执行后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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