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试析论文范文

2024-07-15

财产保全试析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财产保全制度在保障判决的顺利执行、保证民事裁判的权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财产保全限制他人的财产权利,一旦保全错误,极易导致一方当事人损失。因此,财产保全制度不但给予申请人以权益保障的机会,也限制了保全申请的条件,并赋予被申请人可以在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时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文章拟对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进行类型化分析,从财产保全制度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利益保护和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对因保全申请错误而造成被申请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进行研究探讨。

[关键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错误

财产保全作为一种预防性、临时性的救济措施,其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就是防止被申请人恶意处置本可以用来执行申请人胜诉判决的财产,或者防止被申请人损害该财产的价值,以减轻申请人在权利存在或权利受损害的不确定性得到解决前的一段时间内遭受权利被侵害的风险。[1]财产保全制度在保障判决的顺利执行、保证民事裁判的权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财产保全限制他人的财产权利,一旦保全错误,极易导致一方当事人损失。因此,财产保全制度不但给予申请人以权益保障的机会,也限制了保全申请的条件,并赋予被申请人可以在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时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该条款对于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对于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责任性质、类型、责任界定及如何赔偿等都语焉不详,尚需进一步探讨。本文拟对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进行类型化分析,从财产保全制度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利益保护和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对因保全申请错误而造成被申请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进行研究探讨,以求共鸣。

一、财产保全及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相关概念

(一)财产保全的定义及种类

财产保全是指在案件受理前,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它原因使将来的生效裁判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它损害,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保护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制度包括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全。

(二)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概念及相关规定

申请财产保全错误,一般是指财产保全申请人由于故意或过失申请财产保全不当,导致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

二、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性质、类型化分析及界定

(一)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的性质

财产保全制度具有“实现本案权利的目的指向性”[2]的功能,如前文所述,财产保全程序的启动,有依当事人申请而启动,也有法院依职权启动。对于法院依职权启动财产保全程序的,因保全错误而给债务人造成损害的是一种司法侵权,其赔偿责任当属国家赔偿责任中的司法赔偿责任。对于本文所探讨的因申请错误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笔者认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导致被申请人受损害,被申请人应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依据债的发生基于法律行为或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契约之债、缔约过失、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在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案件中,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系因财产保全申请人由于故意或过失申请财产保全不当,导致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该损害非基于合同产生,亦不属于缔约过失,也不符合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笔者认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导致被申请人损害,不当限制他人对自己财产的使用和处分,其性质应属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中第三百六十六、三百六十八条分别规定了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错误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错误两个案由,也印证这一点。

(二)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的类型化分析

1.申请人未于法定期间内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财产保全制度以及轻率申请财产保全,在申请人未在法定的三十日内起诉的情况下,导致被申请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法院驳回申请人起诉。法院对于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驳回起诉解决的问题是人民法院在对某一民事案件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的诉权问题,驳回起诉的对象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但是不涉及案件当事人的实体性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驳回起诉有以下情形:一、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二、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三、没有明确的被告;四、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五、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六、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七、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内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八、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九、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约定仲裁的,应向原告告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仍不撤诉的;十、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或虽经劳动仲裁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十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

3.申请人撤诉。申请人撤诉,应视为申请人滥用财产保全制度,导致被申请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财产保全的对象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了保全的对象应为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案件争议的标的物,或者是那些虽然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没有直接涉及,但与日后本案生效裁判的强制执行密切相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采取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该司法解释对于案外第三人的财产原则是不得采取保全的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上述两个司法解释规定了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对案外第三人的财产进行保全。除却上述例外情形,对于申请人保全对象错误,导致被申请人或者案外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财产保全的价值范围过大,权利行使过度,超出了申请人诉讼请求的范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被保全的财产在数额或者价值上应当与申请人所提出诉讼请求的内容大致相符或者相等,因而当事人请求财产保全,都应当遵守这一范围限制,防止以申请财产保全为借口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适用超范围的财产保全强制措施。当然,财产保全应该限于请求的范围,但并非任何超过的就属于申请保全错误,在被申请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保全,而可供保全财产的价值较大又不能分割或者分割会对其功能或价值造成较大损害时,超额保全整个财产是被允许的。比如,甲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乙偿付借款20万元,其申请法院保全乙20万元的财产,但乙除了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产没有任何其他财产,此时对乙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无不当。若财产保全的价值范围过大,又不属于上述的例外情形,导致被申请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申请人败诉的。申请人败诉,即法院的生效判决驳回了申请人的全部或部分诉请。在申请人败诉的情况下,其对己方诉讼请求的考察缺乏相应的合理性判断,同时也并未履行审慎对待他人权利的义务,因而该财产保全申请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一般认为是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界定

前文所述,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性质属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应当从其构成要件方面加以考察,即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申请人主观上有过错。只有在满足这四个要件的情况下,申请人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对于虽然申请存在错误,但是不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错误申请,申请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加害行为。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加害行为是指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加害行为就是指申请人因过错申请财产保全不当,导致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2.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是指“受害人因他人的加害行为或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而遭受的人身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包括被申请人因错误财产保全申请行为而遭受的全部财产损失,涵盖了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减少,也就是加害人不法行为侵害受害人的财产权利,致使受害人现有财产直接受到的损失,是财产的积极减少,比如因财物被损毁、侵占而导致的财富减少;间接损失是受害人可得利益的丧失,也就是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不法行为的侵害而没有获得,是财产的消极不增加。

3.损害事实与加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民事责任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之一,[3]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的核心问题,笔者采相当因果关系说,即没有该行为的存在,虽不必然发生此种损害后果,但由于该行为的存在,通常足以发生此种损害后果的成立因果关系;没有该行为的存在,必然不发生此种损害后果,由于该行为的存在通常情况下也不会发生此种损害后果的即不成立因果关系。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因果关系是指由于申请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足以发生侵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事实发生的后果。

4.主观过错。过错这一构成要件是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赔偿责任构成的必备要件,正如耶林所说“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之原理——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气——一样的浅显明白。”[4]主观过错包括申请人的故意与过失,故意是指明知损害会发生还希望其发生或指明知损害会发生却放任其发生;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损害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损害或是指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损害。其中过失的认定应以善良管理人为判断标准。

三、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救济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对于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作了原则性规定。在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中第三百六十六、三百六十八条分别规定了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错误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错误两个案由,相对于2008年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是新增加的案由,进一步明确了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损害有权向法院起诉申请人要求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关于此类案件,需注意以下两点:

(一)管辖法院的确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申请人在因申请人的错误财产保全造成损害后,有权向侵权行为地或财产保全申请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据此,侵权行为实施地宜理解为接受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的法院所在地,因为财产保全基于申请人的申请,体现了申请人的意志,当事人错误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意味着其实施了侵权行为,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宜理解为被保全的当事人的财产所在地。被告住所地则是财产保全申请人的住所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来确定。故,笔者认为以下法院有管辖权:受理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法院、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的法院、财产保全申请人所在地的法院。

(二)财产保全担保人在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时存的责任承担

若保全申请错误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在保全申请人自身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申请人与担保人的身份合一,自不必探讨保证责任的承担,而直接由申请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第三人提供保全担保的情况下,笔者认为担保人与申请人构成共同侵权,因为财产保全申请因担保人提供担保才能得以实现,保全担保人和申请人的行为对造成的损害是同一不分割的,故应与申请人一起对被申请人损害的发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人民法院在确定管辖权的情况下受理此类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案件后,应审查案件所涉错误财产保全是否属于前文所述的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各种类型,并从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是否满足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方面加以判断,综合考虑被申请人的实际损失,从而作出正确的裁判。

[参考文献]

[1]吴声华,毛煜焕.财产保全制度中的担保审查[J].法律适用,2002 ,(10).

[2]汤维建.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第二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240.

[3]陈河.论财产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问题[N].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2).

[4]Rudolf von Jhering, Das Schuldmoment im romisechen Privatrecht[M],1876,S.40,转引自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2).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25.

[作者简介]王正辉,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财产保全试析论文范文第2篇

本人 于 年 月 日将坐落于 的房地产抵押贷款,现增加配偶 为共有权人,且共有权人自愿以房地产为抵押物提供抵押担保。

抵押人夫妻(签章):

年 月 日

财产保全试析论文范文第3篇

1. 银行账号、存款:首次六个月,续冻三个月。

2. 房产、土地:首次两年,续封一年。

3. 股权:首次两年,续冻一年。

4.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国家股、社会法人股、限售流通股等):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

5. 上市公司普通股(流通股):首次两年,续冻一年。

6. 债券: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

7. 车辆:无期限限制(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不接受有期限查封)

8. 机械设备、货物:首次一年,续封六个月。

9. 到期债权:首次两年,续封一年。

财产保全试析论文范文第4篇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送达地址: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对银行帐户进行解封。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纠纷一案由贵院受理后,贵院接受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裁定【()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并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元。

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并且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支付义务。因此

特向贵院申请解除对银行帐户的冻结,请予准许。

此致

上海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财产保全试析论文范文第5篇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需要采取保护性的临时措施,使其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时,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做出是否对财产进行保全的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应提交的材料: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应列明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保全请求、保全理由及保全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所在地等情况。

2、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及担保人身份证明

担保财产可以为现金、房产或车辆。现金担保的,需存入法院指定帐户;房产担保的,需提交产权登记部门的无抵押和未被查封的证明原件,出具产权证明原件并提交经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汽车担保的,需提交车辆登记部门的无抵押和未被查封证明原件,出具所有权证明原件、购车发票原件和车辆财产、第三者责任保险证明原件并提交经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提交担保书的同时担保财产所有人本人应到法院签名盖章确认担保意见和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及被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一份

当事人是公民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等经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查询证明、社团法人注册查询证明、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本案中,申请人为法人,因此应提交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查询证明、社团法人注册查询证明、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申请人为自然人,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等经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

4、诉前财产保全告知书

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勘验检查完后应将车辆发还肇事者,交警部门为规范管理,保护受害人利益,避免受害人因此得不到赔偿保障而四处上访,在事故勘验检查完毕后即向受害人送达《诉前财产保全告知书》,告知受害人可对肇事车辆提出诉前财产保全,如不申请保全,在勘验检查完15日将放车。因此,受害人为了保证将来的诉讼结果能得到有效的执行,一般都会对肇事车辆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而提出诉前财产保全之后15日内如果不起诉,该诉前财产保全就会被撤销,所以受害人只能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

5、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

因为申请人需提供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一份,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能够证明双方利害关系。

6、如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在收到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后15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四、保全费计算:

保全标的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按每件30元计;保全标的金额在1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按1%+20元计;保全标的金额100000元以上按0.5%+520元计;保全费最多不超过5000元。

五、保全费用的承担

财产保全试析论文范文第6篇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需要采取保护性的临时措施,使其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时,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做出是否对财产进行保全的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应提交的材料: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应列明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保全请求、保全理由及保全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所在地等情况。

2、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及担保人身份证明

担保财产可以为现金、房产或车辆。现金担保的,需存入法院指定帐户;房产担保的,需提交产权登记部门的无抵押和未被查封的证明原件,出具产权证明原件并提交经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汽车担保的,需提交车辆登记部门的无抵押和未被查封证明原件,出具所有权证明原件、购车发票原件和车辆财产、第三者责任保险证明原件并提交经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提交担保书的同时担保财产所有人本人应到法院签名盖章确认担保意见和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及被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一份

当事人是公民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等经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查询证明、社团法人注册查询证明、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本案中,申请人为法人,因此应提交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查询证明、社团法人注册查询证明、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申请人为自然人,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等经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

4、诉前财产保全告知书

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勘验检查完后应将车辆发还肇事者,交警部门为规范管理,保护受害人利益,避免受害人因此得不到赔偿保障而四处上访,在事故勘验检查完毕后即向受害人送达《诉前财产保全告知书》,告知受害人可对肇事车辆提出诉前财产保全,如不申请保全,在勘验检查完15日将放车。因此,受害人为了保证将来的诉讼结果能得到有效的执行,一般都会对肇事车辆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而提出诉前财产保全之后15日内如果不起诉,该诉前财产保全就会被撤销,所以受害人只能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

5、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

因为申请人需提供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一份,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能够证明双方利害关系。

6、如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在收到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后15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四、保全费计算:

保全标的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按每件30元计;保全标的金额在1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按1%+20元计;保全标的金额100000元以上按0.5%+520元计;保全费最多不超过5000元。

五、保全费用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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