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言人制度完善论文范文

2024-02-04

新闻发言人制度完善论文范文第1篇

一、新闻发言工作遵循的原则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维护医院的工作大局,促进社会稳定和医院发展。

2、对外发布新闻须具有新闻价值,体现医院的权威性、指导性、公开性、时效性。

3、新闻发布的内容要准确、及时、公正、严肃。

二、新闻发言人

院长刘金树、党总支书记王连华

三、新闻发言人的职责

1、为医院新闻发布会提供新闻信息和相关资料,根据医院授权,负责主持或参加医院有关的新闻发布会。

2、负责组织管理本院的新闻发布工作。当发生突发事件时,新闻发言人应在事发后2个小时内,根据有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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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如何进行新闻宣传工作提出建议。同时,负责核实突发事件的真实情况,并及时组织起草新闻发布稿,报院办会审批。

3、负责组织突发事件发生地现场的新闻报道工作。包括向记者介绍情况、为记者提供必要采访条件、管理现场采访记者、审阅新闻稿件等具体工作。未经院办会授权或同意,其他任何人不得向新闻媒体公布有关事件的情况。

四、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

1、医院的发展战略、工作思路和政策措施。

2、医院当前的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

3、医院管理、医疗、教学、科研、医院文化、民主法制、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情况。

4、当前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

5、对有一定社会影响的重要活动、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事件。

6、其他需要发布的事项。

五、新闻发言稿的制审程序

1、起草。新闻发言初稿一般由新闻发言人起草,业务性较强的由有关科室起草。

2、修改审定。起草的新闻发言稿根据医院主要领导批示进行。

3、归档。使用后的新闻发言稿,由医院办公室立卷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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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六、新闻发布的时间、方式与范围

1、发布范围。一般邀请市、县各主要新闻单位参加。

2、发布时间。可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

3、发布方式。(1)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医院新闻发言人主持并进行发布,可视情况邀请有关科室负责人参加。若发布内容涉及特别重大的事项,可邀请医院相关领导出席新闻发布会。(2)由新闻发言人接受记者采访、答记者问和召开新闻单位“通气会”等方式进行发布。(3)对社会影响特别重大的事件,上报县卫生计生委,并协助县卫生计生委新闻办发布。

七、经费

新闻发布会所需经费,由医院列支。

2017年2月1日

新闻发言人制度完善论文范文第2篇

建立权威、规范的新闻发布制度,对于准确及时地反映全市重大工作部署及政策措施,宣传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情况和重大工作进展,及时掌握应对突发事件的主动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规范新闻发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我市的新闻发布工作要以中央关于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为指导,以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为根本出发点,以强化我市对外宣传为重点,遵循国际惯例和新闻规律,在全市逐步形成组织健全、职责分明、管理集中、运转高效的新闻发言人制度,确保新闻发布主动、准确、及时、权威,以有利于引导、调控舆论,树立我市的良好形象,为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新闻发布的内容和范围

新闻发布的内容:全市的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重要

决定等;全市一个时期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全市各部门单位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重要活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和海内外关注的问题;重大突发事件;其他需要发布的事项。

新闻发布的范围:市直主要新闻单位,中央、省、市新闻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其他有关新闻媒体。如需要,可由市外宣办统一邀请境外驻华记者参加新闻发布活动。

三、新闻发布活动的审批管理

全市新闻发布工作由市委宣传部统一协调,市外宣办组织实施。全市新闻发布活动名称为“XX市新闻发布会”,由市委办公室、市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外宣办负责组织。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的新闻发布活动,由市委宣传部统一协调、市外宣办配合组织。

发布涉及全市经济发展、城市建设、重点项目和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新政策、新规划、新举措,以及其他社会敏感和群众关心的问题,应报请市有关领导同志同意。同时,举办单位需提前将新闻发布会内容、时间、地点、邀请记者范围等书面报市委宣传部备案。凡邀请境外记者参加的新闻发布会,应事先报请市外宣办等有关部门审批,通过市外宣办邀请境外记者并组织。

四、新闻发布工作分工

新闻发布工作方案,由市委宣传部、市直有关部门协商确定。新闻发布会的主题选定、方案制定、新闻发布材料由市委宣传部和市外宣办确定,与有关部门确定答问口径把关、舆情调研、信息反馈、效果评估等工作。

新闻发布会如需外语翻译,由市翻译局负责安排。 新闻发布会所需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市外宣办负责市直各部门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媒体的协调、联络工作。突发事件和重大灾难、灾害、事故的新闻发布和报道,由市委宣传部和市外宣办统一协调管理。参与处理的部门应负责向市委宣传部提供基本情况和素材。内容由市委宣传部报请有关市领导确定口径后统一进行发布。特殊情况,可由处臵单位的新闻发言人经授权直接向记者发布。

市直各新闻单位要在重要版面、栏目或时间段及时、准确地报道新闻发布会的内容,可根据需要安排现场直播。如有必要,由主办单位安排全程录像、录音、文字记录和摄影,并将录像、录音和文字、图片资料存档。

五、新闻发言人队伍及职责

全市设3名新闻发言人,分别由市委办公室、市府办

公室和市委宣传部、市外宣办相关负责人担任。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要有专人负责新闻发布工作。市直部门设1至2名新闻发言人,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副职担任。发言人要熟悉全面情况,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敏锐性,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具有良好的表达沟通和临场应变能力。

新闻发布会一般情况下由全市新闻发言人和市直部门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信息,必要时可邀请市领导发布新闻信息。

新闻发言人负责制订本单位的新闻发布计划,策划召开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气会,向新闻媒体发布本单位的重要新闻;不定期向新闻媒体通报本单位的重要工作安排及工作进展情况;在本单位发生突发事件时,在新闻主管部门指导下拟定报道口径,及时向新闻媒体介绍情况、提供信息;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安排新闻媒体采访本单位有关工作或有关人员;回答新闻媒体就本单位情况提出的询问;指导本单位下属单位对外介绍情况、接受新闻媒体采访;负责与本单位新闻事务有关的其他工作。

六、监督管理

建立新闻发布稿件预审制度。举办新闻发布会,或者

新闻发言人接受媒体采访之前,要认真研究拟发布新闻、接受采访的主要内容、政策目的,确定宣传角度和方法。除各部门正常工作类的采访以外,对于宏观形势的分析和判断、政府政策的制定和解读,均应对新闻发布稿件进行预审。经市委宣传部审核把关后,对外发布。

建立新闻发布的责任追究制度。新闻发布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全面、客观、准确地发布新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引导公众正确理解新闻事实。新闻发布内容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精神相一致,做到严肃、准确、权威,不得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凡不按照程序及相关规定擅自发布新闻,对政府工作部署和所制定的政策做出曲解和误读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七、几点要求

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规范新闻发布工作,是加强新闻舆论调控和管理,树立我市良好形象的重要手段。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充分挖掘和利用新闻资源,多组织以展现成就为主的专题性新闻发布会。

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工作由市委宣传部和市外宣办统一协调落实。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可参照市级新闻发布活动的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关新闻发言人制度。

新闻发言人制度完善论文范文第3篇

一、新闻发言人的设立

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由局领导担任,情况特殊的,由局领导指定科室主要负责人担任。

二、新闻发言人的职责

(一)新闻发言人是局发布新闻信息的责任人,应根据新闻发布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系统地做好全局新闻信息公开发布工作,主动引导好舆论导向。其他人员未经新闻发言人授权,不得擅自发布新闻信息。

(三)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信息,其内容和口径须经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必要时应请示上级部门。

(四)建立新闻预警和舆情监控机制,研究、掌握舆论导向及境内外媒体有关报道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通报并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工作。

(五)在上级部门统一指导下,做好外地记者到我局采访的接待工作。

三、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信息的主要形式

(一)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气会发布新闻信息。

(二)通过互联网发布新闻信息。

(三)通过书面形式发布新闻通稿。

(四)通过接受记者采访、向新闻界发表谈话发布新闻信息。

四、新闻发布会的时间

遇有关重大活动或重大突发性事件等情况,经有关部门批准可随时举行新闻发布会。

五、新闻发布会的内容

(一)重要决定、重大决策部署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内容。

(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工作目标进展情况。

(三)涉及局的重大问题、重要活动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及重大突发性事件。

(四)工作中涉及全区性的重要事项。

(五)需要发布的其他事项。

六、新闻发布会的审批与管理

(一)新闻发布会由发改局办公室统一安排。召开新闻发布会,须到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履行审批手续,获准后方可举行。

(二)新闻发布会内容和主题的确定,可由局办公室根据局阶段性工作特点和需要直接提出。

七、新闻发布会的组织

(一)局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监督指导本局的新闻发布会工作,包括确定到会新闻单位、协调安排记者现场或会后采访、追踪中外媒体报道情况和社会舆论的反应以及会务工作等。新闻发布内容涉及到的有关业务科室协助负责新闻发布会组织召开。

(二)协助负责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的业务科室,应当提前准备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新闻发布稿,一般不超过三千字,时间不超过二十分钟;

2、背景材料,介绍与发布会内容有关的情况,为新闻发布稿的补充材料;

3、答问预案,根据境内外媒体近期内对本机关工作所关注的、在发布会上可能被问及的问题,准备简短答问预案;

4、主持词,介绍发布会主题、简要背景、发布人、议程等内容;

5、其他宣传材料或光盘等电子产品。

(三)一般情况下,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必要时也可邀请上级部门领导、区领导或有关方面负责人发布新闻。

八、新闻发布会纪律

(一)新闻发布会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新闻发言人制度完善论文范文第4篇

一、 指导思想

医院新闻发布工作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和谐的医患关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发布内容

(一)医院的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

(二)医院当前的建设与发展情况。

(三)医疗、护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医院的政风行风建设,医德医风教育情况。

(五)社会关注的与医院相关的热点问题。

(六)重大突发性事件。

(七)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事实说明。

(八)其它需要发布的事项。

三、发布程序

新闻发布具有其权威性,须经院长办公会讨论研究决定。

(一)新闻发布会一般由医院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信息。重要新闻信息由主管领导发布。

(二)网上发布新闻信息一般由医院新闻发言人审核后网传。重要新闻信息由主管领导审核后网传。

四、发布范围

新闻发布范围分院内和院外两种,标准相同。

五、组织部门

新闻发布活动由医院党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其它职能部门予以配合。

新闻发言人制度完善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最高人民检察院朱孝清副检察长在2005年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中提出了审查批捕新制度,即附条件逮捕制度。该制度经过近几年来的探索与实践,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工作模式。但该制度在学界和实务界中仍存在一定的争议

关键词:侦查监督;附条件;逮捕价值

附条件逮捕,又称有条件逮捕、相对批捕,是司法实践中在《刑事诉讼法》第60条之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多年实践经验反思、总结、探索出来的,针对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需要和批捕办案的工作实际提出的一项工作措施。该项措施对打击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得到了各级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的普遍认同,但该做法同时也引起了法学界和实务界的较大争论:该制度有没有法律基礎等正当性依据?是法治的进步还是倒退是单向的追求惩罚犯罪还是兼有人权保障的价值?本文试从附条件逮捕制度的产生背景、现状及司法实践等角度探析附条件逮捕制度价值及制度完善。

一、附条件逮捕制度的产生背景

“附条件逮捕”最早见于2003年1月6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联合签发的《关于绝对不捕、相对不捕、存疑不捕和有条件批捕的使用条件的规定》。这一措施是针对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实际需要且在总结多年工作经验基础上形成的,对进一步加大打击合力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1]。

2005年5月11日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朱孝清副检察长提出:对逮捕条件要正确把握,其中“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条件,要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构成犯罪”为原则,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基本构成犯罪”为例外[2]7。学界认为,朱孝清副检察长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条件的定位,实际上为后来探索附条件逮捕制度提供了方向。

2006年8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各地检察机关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其中明确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一般是指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已构成犯罪,对于证据有所欠缺但已基本构成犯罪,认为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到定罪所必须的证据,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批准逮捕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向侦查机关发出补充侦查提纲,列明需要查明的事实和需要补充收集、核实的证据,并及时了解补充取证情况;2)批准逮捕后三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3)侦查机关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时,仍未能取到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的,应当及时撤销批准逮捕决定。笔者认为,该“标准”的确立,事实上确立了一项新的审查逮捕工作措施,即本文要探讨的附条件逮捕制度。

二、附条件逮捕制度的实践价值分析

(一)之前有多个司法解释作出了何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解释,定义模糊,附条件逮捕制度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六机关联合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是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1998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86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解释与此规定相同。199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检察机关贯彻<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一件》中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行为;二是有证据证明该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三是证据必须确实。1998年公安部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6条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一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是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同时存在多种解释,一方面源于不同的司法机关在实践中的工作视觉与侧重点有所差异;另一方面,也存在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所规定的“有证据”和“犯罪事实”两个要件定义相对模糊的问题,“有证据”没有一个具体的量化标准;“犯罪事实”则没有清晰的界定范围,这就造成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的办案部门、不同的承办人容易产生不同的理解甚至分歧。附条件逮捕制度对此作出了比较明确的定义,为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批准逮捕时提供了相对清晰和统一的标准。

(二)附条件逮捕实际上是《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的逮捕条件价值回归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已经对逮捕的条件作出了重大的修改,将原来比较严格的要求逮捕必须是“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放宽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有利于打击犯罪[3]129。

现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明显降低了逮捕的证据要求,笔者认为,这只是在法律层面上降低了批准逮捕的标准,即批准逮捕的“法定标准”是降低了。实际上,司法实践中,批准逮捕“法定标准”之外还存在着一个“实践标准”,而该“实践标准”不仅丝毫没有降低,甚至是沿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远远高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这一法定标准。

为什么在逮捕的“法定标准”之外还存在着一个实践标准呢?究其原因,是因为虽然“法定标准”降低了批准逮捕的门槛,固然有利于开展侦查活动,从而有力打击犯罪,但是却由此换来了高羁押率的问题。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数据显示,全国检察机关的刑事案件批捕率始终在90%左右,相对于保障侦查活动而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高羁押率,似乎是一个更严重的问题,因此,各级检察机关均严格把关批捕条件,并将“错捕率”作为考核基层检察工作的重要标准,在目前刑事赔偿和错案追究制度的双层压力下,办案人为了降低错案的风险,“自觉”地沿袭着旧刑事诉讼法的批捕观念,人为地将批准逮捕的标准“升格”到等同于起诉标准。不同的诉讼阶段,有不同的证明标准和要求,诉讼的推进本来就是一个层层过滤的过程[4]102。这种以“能捕、能诉、能判”的工作要求掌握批捕标准的做法,以及过于严格的证明标准不仅有悖于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而且不符合刑事诉讼的进展规律[5]32。同时,也影响了逮捕功能的正常发挥,导致犯罪嫌疑人被释放或者逃跑、串供、毁灭、隐匿证据,一些有补充侦查余地的案件被消化掉,使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追究,被害人的合法权利无法得以保障[6]。逮捕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手段,以通过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从而实现保障刑事侦查乃至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至于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逮捕后,后面提起的刑事诉讼对其行为是否作出有罪评价,不存在必然性,即并非要求被逮捕的对象都必然构成犯罪。因此,批准逮捕,必须要以“有证据证明的事实构成犯罪为原则,证据所证明的实施基本构成犯罪为例外”,“基本构成犯罪就是八九不离十”为指导[7]113。从这个意义上讲,附条件逮捕制度的设立,可以把批准逮捕实践中从奉行的过于严苛的“实践标准”往较宽松的“法定标准”方向上过渡,达到“法定标准”与“实践标准”的相对平衡,从而实现逮捕制度设计的立法价值回归。

(三)实行附条件逮捕制度,有利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基本刑事政策,其核心含义就是要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意味着在刑事法律适用中更注重“个别”,即根据不同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规定和适用相应的刑罚,以期有效地教育改造罪犯,预防犯罪的再次发生[8]274,其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核心都是通过针对不同案件、不同情形的区别对待,实现刑事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以促进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这两个目标之间的有机协调与恰当平衡。在实践中,按照一般的标准适用法律,包括适用程序法律时,会导致个别案件的处置丧失公众所能够认同的公正性,就是所谓的“法律的普遍性则是以牺牲个案正义为代价的,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只能通过刑事政策的法律化得以消解”[9]。检察机关对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已构成犯罪,对于证据有所欠缺但已基本构成犯罪、认为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到定罪所必须的证据、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予以附条件逮捕,并在逮捕后对侦查机关继续侦查取证情况和羁押情况的必要性进行审查,而对于一般的刑事案件则坚持更为严格的逮捕条件,由此可见,附条件逮捕制度的实施体现了刑事诉讼对人权保障和正义价值的追求,既有利于对少数大案要案、加强了打击力度,又有效地避免了刑事强制措施被肆意扩大适用,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批捕环节的具体体现,实现了分化、改造、教育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效果。

三、关于附条件逮捕制度实施的几点思考

(一)附条件逮捕制度应严格限制适用范围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应当限制在必要的范围内,并与罪行的严重程度、嫌疑程度、案情的紧急性和必要性相适应[10]6。附条件逮捕制度的存在是为了对最高法益的保护,因而决定了该制度不能一概而论的适用任何案件,必须对该制度划定严格的适用范围。笔者认为,附条件逮捕制度应当只适用于案情重大或者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如:1)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案件;2)在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督办的案件;4)特殊时期专项打击案件;5)涉案金额大、损害面广、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容易引发严重的社会矛盾的案件。

(二)附条件逮捕制度的适用必须遵照严格的审批程序

1.进一步强化适用附条件逮捕必须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另外,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规定,附条件逮捕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笔者认为,本文所讨论的附条件逮捕案件不仅属于重大案件,而且在证据上还有所欠缺,因此审查批准逮捕程序必须比普通案件更加严格,而且审批权限的层级只能加强不能放松,这体现了慎用逮捕权,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

2.对证据补充过程要进行跟踪。检察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附条件逮捕后,由侦查监督部门列出《补充侦查提纲》,指导侦查机关取证。补充取证过程中,侦查监督部门要对侦查机关证据补充情况进行跟踪,加强与侦查机关的联系和互动,及时把握证据补充情况动态,监督并督促侦查机关按照检察机关的要求搜集证据。对侦查机关怠于补充或者证据不符合补充要求的,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要及时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3.实行撤销逮捕决定程序。作出附条件逮捕决定后,侦查监督部门应该与公诉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对需要补充的证据进行联合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如果经过补充,证据仍然达不到移送审查起诉要求的,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及时与侦查机关沟通,建议予以变更逮捕强制措施。必要时,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对原批准逮捕决定予以撤销。

4.严格履行备案审查制度,加强法律监督。作出附条件逮捕审查决定的检察机关,要在批准逮捕后三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检察机关对上报备案的案件要作专项登记,并就逮捕对象、逮捕程序及相关手续要进行严格审查。经过审查,发现错误的要及时通知下级检察院予以纠正;即使程序合法、适用对象准确,逮捕程序无误,上级检察院也要对下级检察院对该案件的办理情况实行回访程序,将该附条件逮捕案件纳入案件质量考核范围。通过严格的备案审查制度,可以加强上级监督力度,防止附条件逮捕权力被滥用。

结语

附条件逮捕制度从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际需要出发,可以较好地同步实现加强对严重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体现了“控制犯罪”与“人权保障”的统一,符合公民权利与社会公益之间达到平衡的比例原则精神。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完善附条件逮捕制度的适用范圍及程序,将有力地推进逮捕制度在发挥维护公平正义方面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余啸波副检察长在侦查监督工作会议上的讲话[R].上海:市检察院通报,2004,(34).

[2]朱孝清.强化侦查监督维护公平正义[J].人民检察,2005,(12).

[3]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4]张兆松.刑事检察理论研究新视野[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

[5]李昌盛.从宽严相济看逮捕条件的完善[J].政法学刊,2007,(8).

[6]林柳凡.逮捕条件的若干思考,载http://www.chinaue.com/html/

2005-12-270014019621.htm。

[7]朱孝清.关于逮捕的几个问题[J].法学研究,1998,(2).

[8]曲新久.刑法的精神与范畴[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9]封利强.完善我国刑事证据立法的基本思路——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视觉[J].法治研究,2007,(9).

[10]宋英辉.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的理念与总体构想[J].人民检察,2007,(14).

新闻发言人制度完善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世界关注的主要社会问题之一,也成为我国当今以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最突出的难题之一。尤其在我国,农村人口比重过大而带来的老龄化问题,给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因此,建立健全与我国基本国情相一致、与农村现实状况相符合的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完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势在必行。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多元化体系建设;集体养老;社会养老

前言:改革开放三十余年间,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了不少的进展,在许多方面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比如对孤老残幼人员的社会救济,对贫困户五保户的扶持,对受灾群众的救助,对伤残军人及军烈的优待抚恤以及最新推行的医疗合作制度等。但是,对农村人口的社会保障尤其是养老保障方面的工作还未全面展开,农村养老保障现阶段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而且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和制度。

一、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现实分析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现实分析

中国的经济高速发展有诸多方面的原因,其中之一便是成千上万建设者的辛勤劳动,他们的主体就是我们耳熟能详的农民工。对于这些远离家乡、亲人进城务工人员来说,为生活甚至说为了生存而打工似乎成了他们维持家人生计的唯一选择。这种选择造就了留守儿童的存在,另一个名词也应运而生,那便是空巢老人。老人们独在家中,除了勉力于自己的生活之外,往往还要照料上一代的孩子,这样的生活造成的压力可想而知。若再加上进城务工的子女忘却孝道而去追求个人利益与享受,那老人们失去的可能不仅仅是物质上的照料更多的是精神的慰藉。这一切都说明传统的养老方式(包括家庭养老、土地养老等)已经不能供养数量庞大且日益增多的农村老龄化人口。

(二)中国现行农村养老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集体经济下滑冲击集体养老基础。农村税费改革减轻了农民的税负同时,也消弱了集体养老的基础农村集体经济。所以,依据我国三农政策之大势,集体养老只能成为农村养老的一种重要补充形式。

2、农村土地养老保障不断弱化。多年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农业比较利益低下,农业增产不增收,土地收益入不敷出,三大产业差距进一步拉大,三农问题日益突出,农民的相对生活水平不断下降,同时伴随着农村老龄化的人口增多,农民的养老负担自然日益加重。

3、家庭养老受到严峻挑战。受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制,农村之家庭结构发生着前所未有的变化,其规模正在逐渐减小。由此而而导致的后果便是:一对年轻夫妇通常要赡养双方两位甚至四位老人。如此重的养老负担也给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完善征程吹响了号角。

二、中外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对比分析以及外国制度模式对中国的启示

(一)中外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对比分析

受社会历史条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制度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不同国家的养老保障制度必然存在着诸多不同之处,但再多的不同之中也有其共同的一般规律:它们在筹资渠道、政府责任和体制完善等方面有着共同的规律可循。比如在资金来源方面,大致分为三个渠道,即政府出资、个人出资、政府和个人共同出资。在政府责任方面,各国在立法执法、组织实施、资金投入和管理监督方面都只有具体的规定;在体制完善方面,各国都非常重视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完善,在完善的时机,完善的方法,完善的制度建设上都有或多或少的规定。

(二)外国养老保障模式对中国的启示

1、开拓多元投资渠道。农村养老保障的资金来源应该向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一定的财力支持的渠道转变。一是将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纳入农村税费改革过程统筹考虑;二是调整现有财政政策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障的资金投入,形成政府和个人共同出资的投资渠道。

2、强化政府责任。政府责任主要表现在相关立法的规定,合法的实施,政府监督管理职能的发挥以及实行过程中因违法行为而造成损失时的责任追究,都是强化政府责任应关注的方面。

3、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在中国农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不同人群的养老方式、不同区域养老保障水平的现状,来进行分层次、分类设计和分步实施,构建与地区经济发展非均衡战略相适应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三、我国现阶段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完善的几点具体建议

(一)完善农村家庭保障制度

第一,道德约束家庭养老,就是在社会上尤其是广大年轻人当中进行尊老传统的宣传和教育,避免现代农村普遍存在的重幼轻老现象的蔓延和恶化;第二,经济条件保障家庭养老,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经济收入,提高农民参与养老保障的意愿性和可能性;第三,法律强制家庭养老,通过法律的规定,强化社会上养老爱老的意识,减轻人们受社会上金钱至上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的不良思潮的影响;第四,政策倾斜家庭养老,所谓政策倾斜就是要求政府相关政策能够向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扶持上倾斜,加大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财政投入力度,改变二元体系的结构,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

(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首先,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农村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成分,它的建立对保障老年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保证社会的稳定和进步都有积极意义。所以要因地制宜第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针对不同的对象,进行不同的管理,逐渐扩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形成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其次,积极探索农村社会化养老的多种形式。第一是村域社区养老,把社区作为改善养老的环境,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制度运行成本并且提高运行效率;第二是社区化居家养老,社区化居家养老强调了社区照顾在居家养老中的作用,这样一来可以发挥家庭和社区这养老中的作用,,二来可以协调进行农村工作的展开。

结语: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障制度还存在诸多的问题,如若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必将越来越严重地阻碍我国小康社会的全面建成。有关当局必须结合我国当前的农村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因时制宜,加快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多元化体系建设,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传统的家庭养老,社会养老、集体养老制度,更好地完善发挥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功能。(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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