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研究范文

2023-09-22

金融机构研究范文第1篇

目前, 网络金融业得到了迅速发展, 我国金融网络犯罪的总量也逐年增加。金融网络犯罪的动辄几十万。比如, 演员汤某2014年1月11日在上海被电信诈骗21万元, 李某某也在2014年9月12日登陆网站后被转走了100万元人民币。此类现象在平常人家也是层出不穷, 对受害者的生产生活造成很大负担。而现行网络金融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 建立钓鱼网站, 假冒是某金融机构, 通过各种手段是用户注册登陆。通过注册的方式获取用户的银行卡号, 密码, 身份证号, 手机号等信息, 从而进行提现的操作。第二, 通过网络技术设立木马等病毒, 再利用黑客程序侵入金融机构的电脑, 从而对防火墙进行破坏, 自动获取用户资料并进行资金窃取。第三,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案, 此类犯罪, 单位内部人员一般利用本人职权, 他们利用他们享有的本单位信息, 试出单位工作机的密码, 从而进行不法行为。第四, 直接利用黑客技术入侵他人计算机。此类犯罪的犯罪人一般具有高超的网络技术, 利用其本人技能, “黑掉”他人电脑, 入侵其计算机, 利用被害人的计算机登陆其网上银行, 进行转账操作。

二、网络金融犯罪的成因

(一) 法律存在滞后性

法律作为调整社会秩序的一种手段, 有其作用, 也必然存在其缺陷。随着社会的发展, 一些新兴犯罪应运而生, 滞后性的弊端便显现出来。

网络金融犯罪作为一种新兴的犯罪, 还不能充分地被立法所调整。计算机犯罪的种类非常多, 从现已发生的计算机犯罪案件来看, 已不仅仅是贪污、盗窃等犯罪, 有的已发展到利用高级技术手段加大案件的侦破难度, 其中有些犯罪无法从现行的《刑法》中找到相应的条文, 以至于有些单位发生案件后, 仅给予作案者违章、违纪之类的处分。这有待于实践的发展以及立法水平的提高。正因为如此, 一些不法分子就借此机会, 利用法律的漏洞, 牟取自己的不正当利益。

(二) 网络固有特点

网络作为一种新兴事物, 有其自身不可替代的特点, 比如:犯罪成本低, 作案工具简单, 并且犯罪的隐蔽性高, 持续时间短, 地理跨度大, 隐蔽性强。商品买卖双方不必面对面交易, 财务转账支付免去银行手续更加方便快捷等等。但是这也为网络金融犯罪的产生提供了可能。不必面对面交易使一些网络诈骗更加猖獗, 而财务转账的方便快捷在一些“网络高手”的眼中, 便成了有利可图。也正是因为这些特点, 给现行的司法实践和侦查造成了许多麻烦。并且, 由于现在科技发展及其快速, 一些网络安全监管系统并不能让我们“高枕无忧”, 因为一个安全系统的破解看在网络高手的眼里并非难事。因而技术防范不能成为唯一的防范手段。网络发展的快速性特点也为黑客们的犯罪提供了契机。

三、网络金融犯罪解决方法

(一) 完善法律法规

对于网络金融犯罪的事前监督在于完善法律法规, 给予犯罪分子以警示。比如扩大网络金融犯罪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 把新兴的、更为复杂的网络金融犯罪行为囊括在内。可以与世界其他国家在和平发展的前提下加强立法合作, 当然也可以根据现行的司法实践, 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来有效地调整网络金融犯罪中的一些实际问题。立法技术的提高是解决网络金融犯罪的根本问题。法律是促进网络健康有序发展的准绳, 我国已制定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病毒控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来保护现行的网络金融秩序, 但是因为网络发展变化日新月异, 而不法分子的犯罪手段日益智能化、隐蔽化, 我们更需要对法律加以完善, 对待网络犯罪, 把犯罪前的未雨绸缪和之后的亡羊补牢完美结合, 来更好地保护健康的网络金融秩序。

(二) 建立社会监督体系

建立健全良好的网络金融秩序, 为人们提供更好的网络消费环境, 仅靠有关机关的努力是不够的, 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完善公民的法制意识, 也是至关重要的一项举措。现在部分人群在被网络诈骗后基于金额小、“丢面子”等原因, 不愿报警, 而有些人也基于事不关己的观念并不举报, 这使得一些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并且这也助长了他们的歪风邪气, 从此变本加厉地实施犯罪。不仅如此, 现行社会上也存在一些日常的安全隐患, 比如, 有些“黑网吧”屡禁不止, 上网根本无需身份证, 这就为犯罪分子提供了良好的作案场所, 并且及其隐蔽, 难以被追查。这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大众对网络金融犯罪的一种事不关己的漠然, 但这并不是正确的观念。因此建立良好的社会监督体系, 完善公民权利义务观念也是重要的、打击网络金融犯罪的方式。

摘要:网络金融是计算机网络技术和金融活动的结合。这种运行模式本身存在的漏洞, 让一些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他们利用网络进行非法牟利, 大大地破坏了现行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因此, 本文将分析该情况的成因, 并且从建立健全市场监督制度和完善现行立法、司法制度等方面提出解决方案。

关键词:网络金融犯罪,社会监督,法律完善

参考文献

[1] 武向朋.网络犯罪的成因及其防治[J].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 2010 (1) .

金融机构研究范文第2篇

摘 要:本文通过分析宏观金融理论研究方法论的内涵,明确其重要性,在对当前研究现状的分析基础上,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以促进宏观金融理论研究向着系统化、科学化发展。

关键词:宏观金融;金融理论

一、 宏观金融理论研究的方法论的含义

1.什么是金融

金融,顾名思义,“金”是黄金、资金,“融”是融通,即“资金融通”。金银的易携带、易分割及价值大等特性使之成为充当货币的一般等价物——价值的代表,因此,金融是价值的流通。而随着经济社会的日益发展,金融的内涵也进一步拓展,不再局限于价值的流通,更多的倾向于经营的资本化、信用化以及杠杆化,更符合现代金融的发展要求。

2.什么是宏观金融

根据金融主体行为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微观金融和宏观金融两大类。一般地,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金融行为被归类为微观金融的范畴,主要包括资本的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而政府和货币当局的金融行为被归类为宏观金融的范畴,主要包括货币和金融制度的安排。宏观金融是以宏观平衡人类整体经济利益关系为目的的社会金融行为,是人类的社会性金融活动。

3.什么是宏观金融理论研究的方法论

宏观金融理论研究的方法论是指关于研究宏观金融领域的一般方法的总称,它为我们准确、有效地研究宏观金融理论提供了组织、计划、设计和实施研究的基本原则。

二、 宏观金融理论研究方法论的重要性

联系的普遍性——世界万事万物都是普遍联系的,金融理论的发展过程也不是独立存在于人类社会的发展变化当中,而是与人类社会发展的诸多领域密切相关。在二十一世纪之前,金融理论的发展是杂乱无章的,学者们仅从自身出发进行研究,各方向的金融理论研究层出不穷,宏观金融理论的研究缺乏系统的理论体系和方法论,从而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宏观金融理论的发展。

宏观金融理论的发展从始至终都是建立在实践基础上的研究,并未形成完备、系统、科学的理论研究方法。当代宏观金融理论研究不需要经过科学的检验和检测就能成功的观点明显违背客观世界的发展规律,在当代宏观金融理论的研究中,若要持续有效地发展就必须使之上升到理性高度,并形成一套系统、科学的行为准则,在不断发展过程中进而形成科学的“方法论”,以此来指导我们有效地进行当代宏观金融理论的研究。因此,在当代宏观金融理论的研究领域中,形成一套系统的、科学的方法论十分重要,它关系到研究结果是否有效的问题。

三、 当代宏观金融理论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1.形式主义倾向严重

宏观金融理论研究在其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理论方法和工具,如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数量模型分析、计量经济学模型分析等,促使着宏观金融理论的研究向科学化、严谨化发展。20世纪20年代之前,学者们较为关注运用金融理论的知识去科学有效地解释社会生活中的一些经济现象,通过案例分析来实现金融理论知识的合理运用。20世纪90年代之后,随着计量经济学学科的出现,论文就更倾向于应用数学模型来解释经济现象,以此来彰显其理论研究的准确性和严谨性。然而研究者们对于这些数學模型并未深刻认知,有时过于追求模型论证而忽略其现实经济意义。目前论文撰写过程中,研究者大多未能正确认识金融工具与金融理论的关系,忽略金融工具的服务性作用,过于追求数学模型等工具而忽略金融理论。

2.研究成果普遍缺乏创新性

研究的创新性是为了通过研究者分析问题,提出观点来推动金融理论的发展。而目前多数研究者忽略理论的探究,在广泛阅读大量现有成果的基础上,自身的思考和研究略有欠缺,从而难以实现理论的创新。

四、 宏观金融理论研究的一些方法

一方面,研究者应确立金融理论研究的正确方向。金融理论研究的目的是准确、合理、有效地解释社会生活中的经济现象,使之上升到理论高度从而指引人们更好地从事金融领域的实践活动。哲学角度上的 “实践——理论——实践”的循环认知过程,帮助我们在认清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理论来指导实践,并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发展理论。研究者在研究过程中,应明确理论研究目标,在对现存理论深入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追求创新,从而为推动金融理论发展做出贡献。

另一方面,研究者应该改变形式主义观念,明确金融工具与金融理论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在计量模型等金融工具的选择上,明确其适用性,从支撑理论的基础上来寻求相关数据给予支撑,论证金融观点,而不是单纯地列出模型来彰显论文严谨性。在金融工具的选择上应根据所论述的金融观点选择合适的金融工具进行论证,避免过于追求模型等工具的使用而使问题复杂化。

参考文献:

[1]崔满红.金融协调发展理论研究[D].

[2]崔满红.金融学方法论(下)http://bjcmh.blog.sohu.com/254568586.html.

[3]孔祥毅.也谈金融可持续发展[N.金融时报,1987.7.12.

作者简介:谢腾(1992- ),女,山西运城人,硕士研究生,金融学专业,研究方向:金融理论与政策

金融机构研究范文第3篇

摘要:物流金融与供应链金融是两种不同的融资方式;由于两者均包含了金融和物流两类服务,又都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因此在融资实务中经常被混淆。有鉴于此,本文对这两种融资方式的概念、运作主体、运作模式等分别进行了论述、厘清,进一步指出了两者的区别和金融机构选择融资方式的流程,并对融资活动中可能产生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期各运作主体均能达到收益最大化。

关键词:物流金融;供应链金融;运作主体;融资方式

一、引言

在产业经济快速发展的促进下,我国中小企业的数量急剧增加,截至2007年已达到全国工业企业总数的99.1%,但其中的70%以上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中小企业“融资难”已成为一个长期存在并影响国家产业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产生“融资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银行市场结构的垄断特征、所有制歧视、企业规模歧视及外部环境发展滞后等因素的影响。二是由于我国中小企业适于银行抵押的不动产数量少,在生产过程中存货及原材料等又占用着大量的流动资金,此现象在季节性、周期性等特征明显的企业尤为突出;同时我国银行业的分业经营制度不允许银行经营仓储业务,加之银行缺乏产品评估、仓储管理、商品拍卖等专业知识,使银行将企业动产质押贷款业务拒之于千里之外。三是中小企业信息透明度差、非系统风险高、管理规范性差、平均融资规模小等一系列的问题,使其在银行的信贷评级中处于较低级别。分析表明,一方面中小企业“有款贷不到”,另一方面金融机构“有款贷不出”,造成资金无法得到有效利用。为解决上述矛盾,融合金融创新和新型物流增值服务的物流金融、供应链金融应运而生,除以往用固定资产或存款抵押以外,中小企业还能以自有原材料、在制品以及产成品等进行抵押,获得贷款。这两种融资方式的发展弱化了企业担保及房地产抵押在借贷中的地位,大大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受到了广大中小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普遍欢迎。

在理论和实践过程中,物流金融常被认为是供应链金融的一部分,或者它们被看做是同一种融资方式的两个称谓;实际上,物流金融和供应链金融是服务于不同融资对象的两种不同融资方式。为正确区分它们,纠正当前使用上的混乱,以下将对这两种融资方式的概念、运作主体和运作模式等分别进行论述,进一步分析两者的区别、运作中的问题及应采取的相应对策,并为金融机构制定出合理选择融资方式的流程图。

二、物流金融与供应链金融的相关概念及区别

(一)两种融资方式的可行性

在国外,众多的银行及大型物流公司(如UPS)对物流金融和供应链金融业务进行了实践,获得了良好收益。在国内,经济的发展和中小企业融资的迫切需求为物流金融和供应链金融的发展提供了内在动力,和国外相比,它们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这是因为:一是银行迫于竞争压力,需要对金融产品进行创新。例如深圳发展银行及交通银行提出的供应链金融,招商银行提出的物流金融等服务,均表明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越来越受到金融机构的重视。二是物流企业的蓬勃发展、不断创新以及第三方、第四方甚至第五方物流的服务方式相继出现,为物流金融及供应链金融提供了物流保障;目前,国内大型的物流公司如中国外运、中国远洋、中国储运等均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了商品融资及物流监管业务。三是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仅存货就高达30326亿元,若按50%的贷款折扣率计算,这些资产可以担保生成约1.6万多亿元的贷款。实践证明,这两种融资方式既能有效盘活中小企业存量资产,缓解融资难问题,又为金融机构及物流企业拓展业务范围,开拓广阔的蓝海市场。

(二)两种融资方式的相关概念

1 物流金融

(1)定义

物流金融是包含金融服务功能的物流服务,指贷款企业在生产和发生物流业务时,其为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通过物流企业获得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同时,物流企业为贷款企业提供物流监管及相应的融资及金融结算服务,使物流产生价值增值的服务活动。

图1为通常意义上的物流金融业务关系,从图中可以看出,物流金融仅为供应链或非供应链的某一贷款企业进行服务,由于仅面向一个企业,此融资方式流程简洁,不存在关联担保,且融资关系简单清楚,风险性小。

(2)运作主体

从定义可以看出,物流金融主要涉及三个主体:物流企业、金融机构和贷款企业。贷款企业是融资服务的需求者;物流企业与金融机构为贷款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三者在物流管理活动中相互合作、互利互惠。

(3)运作模式

根据金融机构参与程度的不同,物流金融的运作模式可分为资本流通模式、资产流通模式及综合模式。其中资本流通模式是金融机构直接参与物流活动的流通模式,包含四种典型模式:仓单质押模式、授信融资模式、买方信贷模式和垫付贷款模式;资产流通模式是金融机构间接参与物流活动的流通模式,其流通模式有两种:替代采购模式和信用证担保模式;综合模式是资本和资产流通模式的结合。

2 供应链金融

(1)定义

供应链金融指给予企业商品交易项下应收应付、预收预付和存货融资而衍生出来的组合融资,是以核心企业为切入点,通过对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有效控制或对有实力关联方的责任捆绑,针对核心企业上、下游长期合作的供应商、经销商提供的融资服务,其目标客户群主要为处于供应链上、下游的中小企业。目前供应链金融已应用在了汽车、钢铁、能源、电子等大型、稳固的供应链中。

由图2可以看出,供应链金融是为某供应链中一个或多个企业的融资请求提供服务,它的出现避免了供应链因资金短缺造成的断裂。在具体融资过程中,物流企业辅助金融机构完成整条供应链的融资,供应链金融模式不同其参与程度也不同。由于面对整条供应链的企业,金融机构易于掌握资金的流向及使用情况。

(2)运作主体

供应链金融主要涉及三个运作主体:金融机构、核心企业和上下游企业。其中核心企业和上、下游企业是融资服务的需求者,金融机构为融资服务的提供者;物流企业仅作为金融机构的代理人或服务提供商为贷款企业提供仓储、配送、监管等业务。

(3)运作模式

从风险控制体系的差别以及解决方案的问题导向维度,供应链金融的运作模式分为存货融资、预付款融资、应收账款融资模式;采取的标准范式为“1+N”,即以核心企业“1”带动上、下游的中小企业“N”进行融资活动,“+”则代表两者之间的利益、风险进行的连接。

(三)两种融资方式的区别

通过(二)节的论述可以看出,物流金融与供

应链金融在具体的融资活动中既有共性也有差别,除去运作模式的不同,其他主要区别如下:

1 服务对象

物流金融是面向所有符合其准入条件的中小企业,不限规模、种类和地域等;而供应链金融是为供应链中的上、下游中小企业及供应链的核心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2 担保及风险

开展物流金融业务时,中小企业以其自有资源提供担保,融资活动的风险主要由贷款企业产生。

供应链金融的担保以核心企业为主,或由核心企业负连带责任,其风险由核心企业及上下游中小企业产生;供应链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将影响整个供应链的安全及贷款的顺利归还,因此操作风险较大。但是,金融机构的贷款收益也会因整条供应链的加入而随之增大。

3 物流企业的作用

对于物流金融,物流企业作为融资活动的主要运作方,为贷款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供应链金融则以金融机构为主,物流企业仅作为金融机构的辅助部门提供物流运作服务。

4 异地金融机构的合作程度

在融资活动中,物流金融一般仅涉及贷款企业所在地的金融机构;对于供应链金融,由于上、下游企业及核心企业经营和生产的异地化趋势增强,因而涉及多个金融机构间的业务协作及信息共享,同时加大了监管难度。

(四)融资方式的选择

通过上述分析,金融机构正确、合理地为贷款企业选择融资方式是各运作主体收益最大化的前提;若其未详细考察企业的内部经营情况和外部环境,仅凭以往放贷经验盲目地为贷款企业提供融资方案,将导致金融机构降低收益、失去潜在客户群及增加不良贷款,同时,影响贷款企业的生产经营,甚至阻碍所在供应链的发展。

鉴于以上分析,本文为金融机构制定出正确选择融资方式并提供个性化融资方案的流程图,如图3所示,金融机构接到企业的融资请求后,首先考察其是否为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若是核心企业又仅为自身融资,则采用物流金融方式;若是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合作提出的融资请求,金融机构则采用以前者为主的供应链金融融资方案;其他情况在此不再一一赘述。

三、问题及对策

根据第一节的分析可以看出,发展中的物流金融与供应链金融能有效盘活中小企业的动产资源,两者具有独特优势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以下将逐一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存在问题

1 在融资业务之初,由于存在对两种融资方式的认识偏差,运作主体选择融资方式时易产生混淆。

2 中小商业银行因存在规模小、资金少等先天问题,在为中小企业提供物流金融和供应链金融服务时,其未能设计出符合自身特点的融资产品,无法充分满足中小企业多样化的融资需求。

3 贷款企业的融资方案均由金融机构和物流企业为其量身定做,由于物流金融、供应链金融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融资流程设计往往不完善;如金融机构在设计存货融资流程时,货物出、入库的物权控制在物流企业与贷款企业之间易出现混乱。

4 目前,供应链金融只面向国内企业进行服务,对于上、下游企业是国外公司的跨国供应链还未提出合适的融资方案;同时,供应链金融对供应链的种类及核心企业的要求较高,其业务大多只集中在钢铁、汽车、能源和电子等稳定的大型供应链中,对于临时组建或中小型供应链的融资涉足较少,并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面向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

5 实际操作中,不同的融资对象产生不同的风险,运作主体对于各类风险的分析、规避和及时处置等工作并未到位;加上信息不对称、运作主体各方沟通不及时,易造成信息流、资金流、物流、仓单流阻塞;同时,两种融资方式的外部环境发展滞后,造成融资生态系统不稳定。

(二)对策

上述问题既影响了融资活动的顺利进行,又阻碍了物流金融和供应链金融的发展。在此,为两种融资方式的各运作主体提出如下对策:

1 在运作过程中若发现融资方式混淆,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于误纳入供应链金融的贷款企业,金融机构应适当提高企业的风险敞口,增加抵押品或仓单数量,同时加强物流企业对贷款企业及其抵押物的监管;对于误纳入物流金融的贷款企业,若为供应链的上、下游企业,金融机构可及时引人核心企业对贷款企业进行信用担保,并相应增加融资金额;若为核心企业,可增加放贷金额,同时,引入上、下游企业,扩大客户群。

2 中小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特点开发与大型金融机构差异化的融资产品,以此适应中小企业融资多样性的需求,开拓广阔的市场空间。

3 设计融资流程和方案时,金融机构可将管理方法如六西格玛方法应用到物流金融及供应链金融的流程优化设计中,并建立顾客市场细分模型,以期提高运作主体的综合竞争能力及盈利水平。

4 金融机构应提高核心企业的准入条件,加强与物流企业合作,在与大型供应链合作的同时重点扶持中小型供应链,关注其经营状态和发展趋势,并开发相应的融资产品;同时,针对跨国供应链的特点,与大型物流企业及境外金融机构合作,提出相应的融资和质押品监管方案。

5 为扩大信息的采集半径,提高信息的准确性,运作主体应加强信息平台的建设,建立市场的前馈、反馈体系;对于可能产生的风险,设立风险等级,加强风险预警工作,如物流企业在质押品监管和交接过程中的风险,各运作主体应提出防范和规避策略;同时,运作主体应加强与保险公司、担保机构、法律机构、统计部门等相关机构的合作,保障融资活动的顺利进行,形成符合物流金融、供应链金融发展的稳定生态系统。

四、结论

物流金融与供应链金融对突破中小企业的资金瓶颈,实现物流与资金流的整合做出了不同程度的贡献;由于服务于不同环境下的中小企业,因此两者存在着诸多差异。为使金融机构与物流企业正确区分它们,本文从定义、运作主体及运作模式出发,分析了两者之间的差异及运作时可能出现的问题,给出了相应对策;并为金融机构设计了正确选择融资方式的流程图,以期实现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及物流企业的收益最大化。

金融机构研究范文第4篇

摘 要:金融信用是现代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内容,关系到金融安全、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一般信用问题都可归结为资金需求方的问题,但是供给与需求是一对辩证统一的矛盾关系,从供给侧考察金融信用的问题,属于供给侧改革的内容,从供给侧完善现代金融信用体系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文献研究和现实情况的总结可以发现,金融信用供给侧问题以及造成的后果是多方面的,相应地,从供给侧完善现代金融信用体系具体对策和措施也是多方面和多角度的。因此认为,金融信用体系供给侧问题和对策的研究填补了供给侧改革的一个重要空白。

关键词:供给侧改革;金融信用;对策措施

一、供给制改革与现代金融信用体系的关系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并且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写入党章。供给侧是指土地、资源、劳动力、制度、资本的供给。供给侧改革旨在提高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率,使我國供给能力、供给结构和供给质量更好满足人民需要。这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大创新[1]。

现代经济是信用经济,而与信用联系最紧密的首先是金融信用。金融信用对于国家、社会、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都是非常的重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金融的不断创新,金融信用问题更加突出。金融风险是信用风险的特定表现,由于经济中各主体之间是通过信用链条连接并发生关系的,在特定情况下会发生信用链条的断裂,这是金融风险产生的根源[2]。银行的基本特征是以比较低的资本金来运营大量的负债,没有社会信用的支持就寸步难行,经济发展也将受到严重抑制[3]。金融信用问题的产生,一方面是由资金需求侧产生的问题,另一方面与金融供给侧有很大的关联。但是,日常看到的信用问题以及信用评价机制往往只从需求侧进行评判和惩戒,金融信用供给侧的问题往往被忽略。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供给与需求是辩证统一的矛盾关系,所以研究金融信用体系的供给侧问题很有现实意义。

二、金融信用的供给侧研究溯源

分析有关金融信用的研究文献,可以发现研究者大多是从供给侧进行研究的。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之初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和市场经济初期,对政府行为、中央银行与财政部门、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专业银行和国企间的信用扭曲问题进行了较多的研究,指出了政府信用泛滥、信用扩张对于经济的风险和危害[4]。对于经济过热的问题,主张缩小计划经济、减少政府管控,由银行自主地按金融规律来进行信贷的投放和松紧[5]。认为金融行为是纯粹的信用行为,应该通过理顺信用关系,利用契约、信用工具来解决信用扩张、资金投放的问题[6]。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许多学者对金融机构的信用缺失问题进行了研究。洪必纲指出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等金融行业的信用缺失问题,认为金融业信用体系的构建要以经济伦理自律[7]。魏凌云探讨了银行信用缺失的风险[8]。顾海峰等则对信用担保体系的制度性金融缺陷进行了论述[9]。汤震宇等探讨了金融创新过程中信用创造的缺陷问题,主张立足于影子银行和房地产次级债的控制,来控制信用规模[10]。王怀明认为,美国金融危机的逻辑起点就是金融信用基础存在不足,金融信用基础可以简单表述为金融信用产品创造与交易价格变动的基础,是支撑金融资产价格的物质基础,是防范信用风险和遏制现代金融危机的技术[11]。

学者们对引发美国金融危机的次贷机构、评级机构的制度缺陷、内控漏洞和外部监管缺位等方面也进行研究和探讨[12,13]。著名评级机构穆迪(Moody’s)的CEO雷蒙德·麦克丹尼尔出席美国国会听证会的时候承认,为了保住自己的市场份额,三大评级机构穆迪、标准普尔(Standard&Poor’s)和惠誉(Fitch)不惜降低标准,没有尽到监督之责,并把全球金融系统置于巨大风险之中。“维持我们的标准和维持我们的市场份额,这两者是完全冲突的”[14]。

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对社会信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少学者对于互联网金融下如何构建社会信用体系进行了研究[15-16]。

三、现代金融信用供给侧的问题及其造成的后果

(一)现代金融信用供给侧的问题

(1)银行系统的逐利本性加剧。银行的贷款利息支付从早期的一年一付,逐步演变为一月一付,再到每月的本息偿还,大大压缩了资金使用者的灵活性,增加了周转的难度。(2)大量信贷中介机构和中介人群造成资金使用方成本大增,且增加了银行工作人员的灰色收入。比如通过中介的贷款除扣点外,一般要给一笔不开票、不留收据和任何记录的、现金给付的好处费。(3)金融投资和投机市场的过度供给以及过度劝导诱导增加了资金使用风险。金融投资和投机市场主要有债券市场、股票市场、期货市场、外汇市场、期权市场、虚拟货币市场,以及各类以某种商品为载体的较为单一的电子交易市场,如黄金交易市场、邮币卡市场等等。这类投资市场具有相当大的投机性和博弈性。根据全球各个市场的统计和投资者了解的实际情况,参与者都是亏损居多。(4)配资行业和配资行为的资金供给。资金方专门主动地寻找从事风险投资的人去供给,从中收取高额的利息。(5)非正规金融市场和金融骗局,以财富机会、资金出借为名设计套路诱使人们上当。(6)信用市场的直接陷阱和利益链条。信用卡提额、主动给予消费贷套现、电商平台的资金使用弹幕和广告推送、支付平台发送的使用额度等等模糊资金的使用让人们“容易获得”更多的资金,从而放松对风险的警惕性。(7)信用市场中介的骗局,一些人用所谓的信用修复可以持续甚至获得更高的贷款为名大办各种信用中介平台,称之为新的一波财富机会。(8)智能、大数据技术的滥用。新技术不是用在监控需求端全过程实际情况,而是助推供给方贷出更多资金,同时加强对需求方的是否还款以及还款的及时性的简单监控上。

(二)现代金融信用供给侧问题造成的后果

1.加大了社会总的信贷违约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各类经营管理风险以及市场风险,导致资金不能正常或按时回笼甚至出现亏损,这就会导致资金偿还的困难。一般的经营、市场风险造成的信贷违约属于相对正常的信贷违约。但是,金融信用供给侧问题使得取得贷款方对资金使用方向、使用范围、使用期限等出现错误的判断,从而加大了经营、投资的风险,这就是偏离了正常的信贷的风险,加大了社会总的信贷违约。比如,一家企业经营很良好,不需要资金周转,但是银行授予其信贷额度,银行工作人员还经常去动员企业贷款。然而,对于企业来说,取得资金需要承担资金成本,因此该笔贷款须能够带来额外的收入。这种情况在正常经营之外,企业就要考虑扩大生产投资,甚至直接用这笔资金来做民间的拆借,从而获得更高的利息收入。

2.增加了社会连锁违约情况

金融信用供给侧的过度信贷使一个企业额外取得了资金,或者说,金融信用供给侧其他问题的漏洞让企业或个人取得了非正常的资金周转的资金,这就容易引发信贷违约。在这个基础上的信贷往往伴随着更多的民间的借贷、经营、投资,由此造成了违约连锁反应。因此,金融信用供给侧问题造成的信贷违约问题往往具有连锁反应的结果。

3.降低金融机构的威信

金融信用供给侧问题造成了借款人本不需要的信贷资金使用不当,借款人被迫成为被社会所谴责的老赖,负债累累,登上征信黑名单,对其本身及家庭也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这样就使本来信用好的企业和个人有种被设计、利用,或被诱使踏入陷阱的感觉,引起金融机构在人们心目中的威信下降。另外,保险、证券等金融信用供给侧问题也存在类似的情况。

4.信用评价系统流于形式化和事后化

信用评价系统的目的是为了提高社会的信用水平。然而,金融供给侧问题的存在导致人们很难事先预见金融信用的违约问题,其结果就是信用评价系统流于形式化和事后化,并不能真实提高社会的信用水平,警示和惩戒也只是掩盖了信用问题。

5.劣币逐良币现象的加剧

在正规的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中的正式从业人员都是文化教育、专业素质水平和能力比较高的人,甚至是尖子生。而大量的民间集资、放贷,以及为金融机构拉业务的中介、专业讨债人员却多是文化教育、专业素质不高的人。这往往会形成这样的一个场面,某个企业家或者个人不能按时按量偿还贷款,因此遭到了金融机构、中介、专业讨债机构的催逼、威逼。劣币成了坐收渔利的食利阶层,而具有创业精神和开拓精神的企业家、创业者这样的良币成了牺牲品。劣币越多,良币被驱逐得越厉害,而金融供给侧问题加剧了劣币驱良币的现象。

6.暴力催收和疲劳式、骚扰性催收情况的发生率增加

金融信用供给侧问题产生的信贷违约在本来信用良好的企业或人身上发生的概率比较大,他们本身并非恶意,而是用款、投资等失误造成了违约。我国目前没有个人破产法,个人债务无法实现主动申请破产。而对于银行来说,也是希望能够拿到款项,并不指望通过法院解决,所以很多银行都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催讨。同一中介结构会把名单给所有人员进行不间断的轮流催讨。银行在不同的地方都有分支机构,而各分支机构都与不同的中介机构合作,这就会造成全国各地不同地方的中介机构同时不间断地向一个人催讨的情况。中介機构除了电话催讨外,还会发送威胁性的短信甚至上门催讨。这种情况对欠债人的精神打击巨大,干扰了其正常的生活和工作,使其脱困更加困难。这是金融信用供给侧问题最严重的结果。

四、从供给侧完善现代金融信用体的对策和措施

(一)明确社会主义制度下的金融行业宗旨

金融机构要明确金融行业的发展和创新以服务于社会、国家、企业和人民的利益为宗旨。金融行业要脱虚向实,服务于实体经济。

(二)信用立法、信用评价系统要注重金融信用行为的过程性、双向性和系统性

在信用立法上增加金融供给侧问题的预防和惩戒,从源头上明确金融机构的禁止性行为,比如信用卡额度、消费额度不应该主动提升,并且鼓励提现。只有用户自己主动申请,才可以严格审核后确定。信用评价系统也要增加对金融供给侧问题、金融供给机构的系统评价。总之,要从金融活动、金融行为的全过程,双向、多向对信用立法、信用评价体系进行系统化设计。

(三)建立个人破产法

我国还没有个人破产法。建立个人破产法对于金融供给侧问题有很好的抑制作用,可以增加金融机构,在资金配给上会更加谨慎,避免不考虑对方的实际需要而盲目供给,应尽快建立个人破产法。

(四)完善及严格管理信用卡的卖方管理制度

信用卡部门应该通过用卡户的收入情况和日常的用卡情况的数据分析,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授信,而不应该盲目地根据信用好坏提高额度。

(五)严格管理社会有关利用信用作文章的平台

严控、严查以修复信用为名的中介平台,对于具有传销性质的平台解决予以取缔,让信用问题回归到本来的面目,减少金融信用供给侧问题的发生概率。

(六)严格清理、规范金融中介平台

金融监管部门着力研究银行资金,通过监管借贷中介平台出借行为的必要性和合法性规范金融中介机构,禁止银行及其职员通过贷款中介介绍的不入账、不开票的现金回扣等灰色收入,减少贷款人的成本。

(七)加强催收部门的正常解决机制,严禁社会讨债公司逼债和威胁性、骚扰性的催收

禁止银行委托讨债机构催讨。银行等金融机构应该与债务人进行认真沟通和协商解决方案,或者通过公检法等合法途径解决债务纠纷,杜绝讨债机构从业人员从事以催讨债务为生的生存土壤。

(八)加强金融市场更加合理化设置

金融市场的风险巨大,参与者赚钱并不容易。因此,应对于资金的来源要严格控制,对金融市场的账户与贷款机构进行关联审查,避免信贷资金入场博弈。

(九)杜绝金融市场上的配资行业、配资行为

配资行业、配资行为形成了专门为资金的博弈提供自己无风险获取利益的食利阶层,伤害的是整个社会的金融和信用,要坚决地取缔和打击。

(十)提高信息技术、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技术的正向使用

信息技术、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技术的使用,应该在构建整个金融信用体系的基础上向前段、双向、多向、过程、系统移动,并进行监控和控制。比如,利用大数据分析个人的消费需要,然后核定其信用额度,不要因为个人信用记录很好,就不断提高信用额度。个人的日常消费是有限的,为其增加额度就加大了此人的违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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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研究范文第5篇

【摘要】作为金融科技发展产物的加密数字货币如今受到人们的追捧。而目前仍然是私人数字货币占据主要的数字货币市场,私人数字货币与法定数字货币因发行主体不同也有较大区别。在目前的加密数字货币投资市场中,它具有币值不稳定性导致的较高的投资风险,无国家信用背书导致的适用范围的局限,匿名使用下导致的洗钱及非法融资活动以及私人数字货币的首次代币发行导致的融资风险等风险特征。政府主体也应从防范加密数字货币金融泡沫,打击匿名制下的非法使用,以及制定完善的首次代币发行的发行主体设立市场准入制度等方面加强对加密数字货币的管理。数字货币监管需要加强国际间合作,完善相关法律,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关键词】数字货币;金融科技;ICO

一、数字货币的介绍

1.数字货币的定义

数字货币是以数字化为表现形式,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流通及价值储藏等职能的货币。与现在普遍使用的电子货币不同,数字货币可以匿名交易、离线交易、点对点交易。数字货币是金融与科技发展的产物,代表了未来货币数字化的发展趋势。自2008年《比特币:一种点对点式的电子现金系统》发表后,数字货币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比特币是一种私人加密数字货幣,涉及密码学、计算机网络通信技术,由计算机程序计算发行流通的一种货币。目前,市场上私人数字货币以其所依赖的技术分为不同的种类。

为了跟上金融科技发展,使本国数字货币发行走在国际前沿,各国央行也在积极研究数字货币,即法定数字货币。法定数字货币有国家作为信用背书,类似于现金的数字化。因数字货币天然的去国界性,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在抢占国际数字货币市场上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2.私人数字货币与法定数字货币的比较

在近些年私人数字货币的投资热潮中,它们货币价值与部分货币价值也逐渐显现出来。目前,市场上有将近9000种数字货币,拥有超过1.7万亿元的市值。但因绝大多数加密数字货币币值的不稳定性,且无信用背书,许多人认为私人数字货币更像是一种高风险高回报的金融科技产品。

与私人数字货币相比,由一国央行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有国家信用作为支撑,中心化发行,具有稳定币值和无限法偿性,一经发行,必然能迅速在市场上流通。然而,现在的国际市场还未有一款国家真正开发的能够流通的法定数字货币,而私人数字货币的流通在一定程度上会抢占部分法定数字货币的市场,且因其分布式账本与区块链技术使得国家难以对其实施监管措施。因此,在法定数字货币开发过程中,各国仍然要加紧对私人数字货币的风险管制。

二、私人数字货币的风险研究

1.币值的不稳定性

私人数字货币在现在的金融市场上投机性较强,很多种私人数字货币的市场价格大幅增长,这到底是在数字货币投资热中所形成的金融泡沫还是其在时代发展中所具有的内在价值,目前还未能下定论。不过值得研究的是,虽然私人数字货币在很多层面上已经显示了其货币职能,但其价格的大幅波动已经违背了币值稳定的货币特性。

过热的金融产品投资易使投资者失去理性,人们在数字货币市场上投资时,需谨慎“拉高出货”的投资陷阱和金融泡沫。以Dogecoin为例,Dogecoin创始之初,仅仅为了开玩笑,用户可以在允许使用的平台使用它来打赏与捐赠。Dogecoin的发行数量没有上限,一枚币的价格也很低。但在2021年初由于WSB Chairman及特斯拉CEO马斯特在公共平台上的几条发文,在几日内反复涨跌近十倍。其背后暴涨的原因暂不分析,但投资者在其价格波动中受到的损失是不可挽回的。

在2019年6月,Facebook推出了名为Libra的加密数字货币。与目前市场上大多数私人数字货币不同的是,Libra注重货币的实际购买力,并以国际货币市场上部分主流的货币作为抵押物。尽管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政府禁止Libra进入市场,但因Facebook作为一款社交软件在全球的高使用率,使得它在软件上所推行的Libra在未来很有可能能够广泛使用。这也体现了私人数字货币在币值方面的创新。

2.适用范围的局限性

私人数字货币在其适用范围方面有很大的局限性。如上文提到的Dogecoin与Libra,如无国家准许流通,他们始终只能在各自所允许的网络平台上流通。即使是现在拥有最高市值的比特币,在全球拥有超过15000个商户可以接受其作为支付货币,但放眼整个市场,这个数字依然极为渺小。目前还没有国家明确表示私人数字货币的法偿性,甚至部分国家市场对私人数字货币采取全面禁止的政策。这就导致了它们的流通范围受限,难以被人们信任。

但私人数字货币一旦超出了它可用范围的局限,很有可能对现有的国际货币体系造成极大的威胁。Facebook发行的Libra交易简便,只要交易双方同时有Facebook社交账号,即可实时支付,跨境支付也不受限制。但Facebook该项目被美国、法国等国家屡屡叫停。现有的货币监管体制无法对Libra进行很好的管控,因此它一旦上线,很有可能对各国货币体系以至于全球货币体系造成很大冲击。在Facebook发行的白皮书2.0中新增了有关Libra支付体系安全规制,这在一种层面上也是对使用者财产安全及对世界支付体系的一种保证。

三、加密数字货币的监管建议

1.防范加密数字货币金融泡沫,保护消费者权益

在已上市投资的加密数字货币中,监管主体应重点关注那些存在制造噱头、“拉高出货”的投资行为。市场上大多投资者在投资高风险高收益的加密数字货币产品时,因为信息了解不全面,会出现羊群效应。且在一些利益驱动的不合格投资者煽动下,市场会对产品的未来价值信心大幅提升,该效应更加明显,加密数字货币产品中被注入过多泡沫,一旦泡沫被刺穿,大多数投资者利益都会受到损害。因此,应建立一套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减少信息不对称性,让投资者了解所投资的数字产品更全面更有效的信息,以制定合理的投资选择,防范风险。借鉴股票市场上的“熔断”机制,在投资过程中价格大幅波动时给予投资者冷静期,减少因紧急决策而造成的损失,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合理使用金融监管措施,在防范金融泡沫的同时谨防监管过度,给金融科技提供一个适当的发展空间。

2.严格管控匿名制下的不法使用,打击金融犯罪

加密数字货币匿名制特点下引起的洗钱、非法融资等现象是监管的重点之一。政府法律部门应尽快完善加密数字货币反洗钱、反恐、非法融资等相关法律,并纳入监管体系。加大对非法使用加密数字货币行为的处罚力度,严格打击不法分子非法使用加密数字货币,以法律的强制性和规范性禁止此类现象的发生,以保障金融体系稳定发展。而在利用加密数字货币洗钱的过程中,通常利用国与国之间外汇市场来洗钱,这就要求各国政府也要加强国际间金融监管合作,制定相对统一的加密数字货币管理规章,明确各国对于跨国金融犯罪的监管范围。发展金融监管信息技术,开发高新技术来增强对这些金融犯罪的针对性监管,更及时地发现监管漏洞,提高监管效率。

四、结语

数字货币的流行是建立在互联网与数字化时代的必然趋势,在经济发展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加强国际间合作对于加密数字货币市场监管是必不可少的一环。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也是一个国家占据国际货币市场的一个重要步骤,积极推动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从私人数字货币风险管控中借鉴学习,吸取教训,完善法定数字货币发行条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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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研究范文第6篇

摘要: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相关的法律、会计、税收制度没有完善,住房抵押贷款的规模有待发展,这些形成了我国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现实阻力。文章建议借助政府支持,组建专门的特殊目的机构,宏观方面将证券化行为纳入宏观经济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调控体系,微观方面使持有住房抵押贷款的商业银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采取积极的表外模式以实现证券化。

关键词: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金融环境;环境建设

一、引言

房地产抵押贷款是指银行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拥有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住房抵押贷款是其重要和主要的组成部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20世纪60年代末产生于美国的一种金融创新制度,是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发放住房抵押贷款后,将所持有抵押贷款债权出售给一家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然后由该机构在资本市场上发行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ortgage Backed Security,MBS)的行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主要通过抵押贷款的二级市场来实现,实现证券化的核心在于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

二、推进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现实意义

(一)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意义

抵押贷款证券化不仅可以控制、转移和分散金融风险,而且可以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

(二)丰富投资工具,拓宽投资渠道

抵押贷款的证券化为资本市场提供了新型的交易工具,促进了储蓄向投资的转换,活跃了资本市场的交易。值得注意的是,住房抵押贷款中的纯利息证券是良好的对冲风险的工具,这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投资组合的选择。

(三)调节资金余缺,优化资源配置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通过降低流动性风险,解决期限错配问题,可以使资金达到更合理的配置,有利于盈余方进行投资,短缺方进行融资,从而使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实现两者的双赢。

(四)活跃房地产市场,刺激有效需求

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有效地把房地产业和资本市场联结起来,从而把居民和机构多余的资金间接地导入房地产市场,增加了住房建设资金,增强了银行资产的流动性,从而取得更多的资金投入到住房开发与消费信贷。资金来源的增多使得房地产抵押贷款的筹资成本降低。一方面降低了房地产商的开发成本,增加了有效供给;另一方面提高了居民的支付能力,刺激有效需求。

(五)拉动国内需求,促进经济增长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一起风险低、收益稳定而具有较强的市场吸引力,从而可以有效刺激投资需求。同时通过把部分房地产开发贷款证券化,盘活存量资产,又可以取得新的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创造新的投资需求。此外,住宅建设投资还可使50多个相关产业按1.5到2的产值弹性乘数增大。所以,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最终可以从

投资与消费两个方面拉动国内需求,促进经济增长。多方主体的介入也有利于防地市场风险的分散。

三、我国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选择模式

(一)表内模式

表内模式是指住房抵押贷款资产仍留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上,由发起人以这部分信贷资产所构建的资产组合支持自己发行MBS证券。为了能更好地实现风险隔离,发起人往往将这部分住房抵押贷款资产委托给信托机构,设立特殊目的信托,实现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但这种方式不能实现破产隔离。

(二)表外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把符合条件的住房抵押贷款资产真实出售给SPV,SPV购买资产后建立资产池,并以其为支持发行MBS证券。表外证券化的关键在于SPV的存在和住房抵押贷款资产的真实销售。由于SPV的存在,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资产可以实现真实销售,实现被证券化资产与银行其他资产之间完全的风险隔离,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破产隔离。

(三)准表外模式

在此模式下,发起人成立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作为SPV,然后将住房抵押贷款资产真实出售给子公司,子公司以住房抵押贷款作为支持发行债券,实现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从母公司自身的会计报表看,这是一种表外证券化模式;但从母子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角度看,子公司(SPV)的资产最终要体现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上,也就是说被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仍然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这又是一种表内证券化模式。由于母公司将资产真实出售,并进入子公司资产负债表,实现了破产隔离,所以这种模式的实质是发起人主导的表外证券化。

表内模式虽然省去了建立、规范抵押贷款二级市场的阶段,缩短了证券化的环节,规避法律对SPV组建和发行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制约,但都不能对我国真正推进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起到长远的支持作用,并非长久之计。准表外模式对商业银行的要求较高,设立子公司的过程也相当繁琐,在证券化的起步时期会大大增加成本。表外模式才是最终的目标。

四、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金融环境建设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发起人、信用评级机构、证券承销商、投资者等多方主体,其流程也包括多个环节,这都需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相关主体的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信托法和为证券化服务的会计、税务处理和收费规定等。有了这些法规的配套,才能使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而保证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顺利运作。首先是对抵押贷款“真实出售”的法律制约;其次是对SPV的组建和发行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法律制约;最后是对机构投资者购买住房抵押支持证券的法律制约。

(二)完善会计制度

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过程中,基本的会计处理问题有三个:一是发起人对住房抵押贷款的会计处理;二是发起人与SPV会计报表的合并问题;三是证券化的损益的确认问题。

若采用表外模式进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话,发起人将住房抵押贷款真实出售给SPV,所以不存在会计报表的合并问题。但是商业银行还是面临发放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时,住房抵押贷款从其资产负债表中剥离出来,如何将基础资产冲销并确认收益,目前没有统一规定。同时在抵押贷款的还款日和到期日,商业银行和SPV在进行损益确认时都面临会计报表处理问题,这亟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定或引导规范。

(三)完善税收制度

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过程中,税务主要涉及三个环节:一是基础资产从发起人转到SPV过程中的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印花税和营业税;二是SPV作为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之后经营证券化资产时是否作为纳税主体缴纳税金;三是投资者作为纳税主体缴纳税金。目前我国对上述三个过程的税收制度上不明确,建议如下:

1、对发起人。在表外模式下,发起人将基础资产真实出售给SPV,该项资产已经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剥离出去,所得转让收入作为发起人的一项收入,从而应该将其纳入发起人的全部收入,在弥补商议财政年度的亏损后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缴纳资产交易的有关税费。由于抵押贷款的收益率扣除证券化成本的剩余部分在发起人和投资人之间进行分配,为保证发起人的利益,应采取适当的免税措施,否则基础资产的利息收入将大部分充作税款。

2、对SPV。建议对SPV的不同业务分项征税。在“导管”交易结构下,SPV只是作为资产及其资产收入的过渡性机构,并没有自己的经济行为,因此不能将其作为纳税主体来对待。过手式证券相对于转付资产证券更容易形成导管性资产证券结构,因此,应该将SPV发行的住房抵押贷款过手证券与其他支持证券分开,采取不同的税收方式,对过手式证券不再征收税款。

3、对投资者。在我国,投资者购买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所获得的利息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投资者购买抵押支持债券所获得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尚不明确。建议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起步阶段,为吸收更多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采取相应的免税或减税措施。

(四)完善监管制度

評级机构设置不合理,统一的评估标准尚未确立,评级方法不统一,评级人才短缺,评级缺乏连贯性,这些都直接影响到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顺利进行。

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基础是抵押贷款的现金流。信用评级机构和贷款人应对借款人的信用度进行及时的跟踪评级,才能很好地确定其信用等级或做好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才能提高抵押贷款的安全性,投资者才乐于投资抵押贷款证券。健全的社会信用制度和监管制度是使上述过程得以实现的关键。

(五)扩大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的交易构成房地产抵押贷款一级市场。住房抵押贷款是其证券化的载体,只有一级市场上具有一定规模的抵押贷款余额,才能建立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资产池。同时,只有抵押贷款一级市场达到一定规模后才有将其证券化的需要。我国目前适于进行证券化的住房抵押贷款的规模主要受制于以下三个方面:

1、来源不足。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从资金来源上分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银行信贷资金贷款。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过低,对投资者缺乏吸引力,不是合法性以此为支持的债券。可纳入证券化基础资产池的应该是银行信贷资金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

2、还款方式的制约。我国住房抵押贷款(指银行信贷资金抵押贷款,下同)的还款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和递增还款法。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抵押贷款的年限仅为一年,不适合作为基础资产纳入资产池。递增还款法下,借款人无力偿还的可能性会随到期日的临近而不断增大,存在较大的违约风险,也不适合作为基础资产。能够纳入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最好是来自等额本息法和等额本金法的抵押贷款。

3、担保方式的制约。住房抵押贷款的担保方式由抵押、质押、保证和抵(质)押加保证四种。抵押和抵(质)押加保证的方式占大多数。为保证资产池资产的同质性,便于计算违约的贷款损失率,资产池有抵押贷款或抵押加保证贷款为宜。

4、贷款期限的制约。因为从发放贷款到出售贷款,组成资产池,发放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需要一定的运作时间,所以五年以上的抵押贷款才比较适合用于证券化。要推进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进程,必须同时继续大力发展住房抵押贷款的一级市场,并且有针对性地扩大基础资产的来源。

(六)深化住房金融政策改革

我国现有的住房金融制度是以公积金为主体的政策性体制,最大的问题时只有抵押贷款一级市场,没有抵押贷款二级市场,而且一级市场的操作也不够规范和统一,这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阻力。国家应考虑放宽市场限制。首先,允许成立国有或私人特殊目的机构,取消国家担保限制,以保证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资信级别;其次,鼓励更多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购买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并采取适当的免税减税措施保证投资人的利益,尤其是允许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公司将住房公积金存款用于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投资,或者采用信托方式进行投资,以实现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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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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