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的独立性研究论文范文

2024-07-13

审计的独立性研究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审计独立性的研究一直以来都是审计研究中的重要领域。本文讨论了档案法和实验法这两种在审计独立性研究中最常用研究方法的选择问题,以及这两种研究方法的研究设计的有关问题。

关键词:审计独立性研究 研究方法 研究设计

审计的独立性研究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审计是一种评价和鉴证业务,对独立性有着特殊要求,国家审计也不例外。内部审计之所以不能取代外部审计就是因为其独立性受限。审计署是我国执行政府审计的部门,属于国务院的下辖单位,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我国政府审计的独立性是比较差的,属于行政机构管辖,这对审计工作的开展有着相当不利的影响,其效能和公信力容易遭受质疑。我国的政府审计机构应该获得更高的独立性,最好能重新设计制度,从国务院独立出来,成为独立的部门,发挥其应有的审计职能。

[关键词]政府审计;独立性;制度设计

[DOI]10.13939/j.cnki.zgsc.2015.42.163

审计是一种独立的经济监督行为,通过接受委托,按照事先给定的标准,以特定程序收集审计证据,并将其与给定标准进行比较,最后就证据与标准的符合程度发表意见且把结果传递给委托方。审计的最原始目标是通过提高可信度增加财务信息的价值,这就需要审计人员做到公正客观,不偏不倚(公允),且具有专业胜任能力。而独立性是影响审计人员公正性、客观性的最重要因素。如果失去了独立性,审计将毫无价值,无法增强信息的公信力,外部人的疑虑也无法得到改善。所以,增强审计独立性一直是提高审计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国家审计也不例外。

我国的政府审计隶属于最高行政机构国务院,更像是内部审计,独立性不强,为了使其更加具有公信力和执行力,审计署的独立性应该得到加强,从而能够更好地适应对国家经济运行的监督工作和反馈工作,增强政府财务数据的可信度。

1各国政府审计体制介绍

政府审计区别于民间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又称国家审计,是指公立的审计机关对政府及其他国营单位的会计账目、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行为进行独立检查,其实质是对受托经济责任履行结果进行独立的监督与审核。在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审计的内容除一般真实性和合法性审计外,正朝着绩效审计(又称“三E”审计,即经济性Economy、效率性Efficiency和效果性Effect)发展。在我国,政府审计包括中央、地方以及行政单位预决算审计。政府审计的目的,一是出于监督国家财政的需求,保证公共预算得到合法、合理、正确的使用;二是通过审计部门的公允性增加政府信用,提高财政透明度,对财务信息做出合理保证;三是揭露违法行为,并为财政管理提供改进措施,充当财经智囊的角色。

政府的公立审计机构的独立性由权力体制决定。根据政府审计机关在“国家机器”的位置,按其独立性从大到小排列,主要有独立型、立法型、 司法型和行政型四种政府审计管理体制,这四种体制各有优缺点。

1.1独立型政府审计

独立型政府审计是指政府审计机关与任何部门都没有隶属关系,它的独立性是四种体制中最高的。在独立性政府审计模式下,审计机关独立于国家立法、 司法、 行政这“三权”,能够独立地履行经济监督的职责。证据取得过程和分析过程不受任何国家机关干涉,得出的审计结果也最公允,监督和制衡力度最高。但是在这种体制下,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与其他部门的沟通成本太高,证据取得过程烦琐,运行费用很高,对国家治理环境也有较高要求。这一体制的典型例子有日本和德国。

1.2立法型政府审计

该体制下,政府审计部门归国家立法机关(如国会、人民代表大会、议会等)节制,由专门的法律规范其运行,因此它受法律保护,拥有很高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审计机关可以独立地开展执业活动并将审计结果直接向国家立法机关反映,从而保证对行政部门及其他公立单位实施有效的监督。放眼世界,立法型政府审计是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管理体制,这种体制要求国家有健全、独立的立法机关和立法程序。典型代表如北美洲的加拿大、美国。

1.3司法型政府审计

司法型政府审计是指政府审计机关由国家司法机关(如法院、檢察院、警察部门等)管辖,从而具有司法权,能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事件采取相应措施,属于真正的“实权部门”,独立性较强,目前被南美和非洲一些拉丁语系国家广泛采用。司法型政府审计像是“侦探”,对财务上的“查错揭弊”很在行,但司法型政府审计不太适合绩效审计,无法满足效率至上的现代经济社会需要,逐渐被更优秀的立法型政府审计取代。

1.4行政型政府审计

这种体制下,审计机关只是政府行政部门的一个下属单位,审计机关的工作更多体现的是政府的态度而不是独立的经济监督。独立性在这四种体系中最弱,与其说是政府审计,不如说是政府的内部审计,体现了“大政府”。在政府指挥一切的情况下,适用该体系,典型代表是中国。

2我国政府审计独立性的缺陷

我国的审计署根据1982年12月4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宪法第91条的规定,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各省设立有审计厅,这是典型的行政型政府审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这一体制存在的诸多缺陷开始显现。

2.1领导体制不独立

地方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行政上受同级政府的领导,这就是所谓的“双重领导制”。该体制在我国政府审计建立之初,有其有利之处,即推行阻力小。但是,随着经济和治理结构的迅速发展,从中央到地方,政府的财权都越来越大,它们不希望受到监督和制约,且试图通过干预审计机构来做到这一点。这样,政府近乎是自己监督自己,影响了国家审计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制约了政府审计的进一步发展,并使行政模式下的政府审计的独立性缺失明显。

2.2职权受限

目前,我国的审计机关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报告权,还有部分处理权。但由于审计部门没有司法权,所以其威慑力不足,在强制执行方面需要“多部门联合”,也就是说会受制于其他实权部门,审计部门往往就是个“药引子”,不能利用自身权力遏制其所发现的问题继续发展,而要逐级上报,进行多部门协调联动,这会耽误不少时间,也会承受很大的压力,政府审计机构的独立性遭受了巨大挑战。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司法型政府审计相比行政型政府审计,在执行力上拥有巨大的优势,可以加强其独立性。

2.3经费不独立

经济不独立则一切免谈。在我国,审计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审计机关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作为固定的组成部分。审计机构的总经费主要由以下三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各级政府的固定预算;第二部分是同级财政部门的少量补助;第三部分是同级或上级财政部门划入的专项经费和其他经费,这是最大的资金来源。从这里可以看出,审计部门的经费并不独立于当地的同级政府,也不独立于同级财政部门,这造成了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实质上的不独立。

2.4人事不独立

在我国,审计署的最高领导人是审计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人大决定任免,国家主席任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任期不超过两届,有且只有全国人大有权罢免审计长,副审计长由国务院任免,在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设立的审计特派员由审计署直接任命。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参照国家级的任免规则,由同级政府首脑提名,当地人大决定任免;副职领导人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这种任命方式严重影响了审计部门的独立性,使审计部门受制于行政部门。此外,我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也没有对审计人员的权益、待遇和薪金收入等事项进行详细规定,审计人员得不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只能参考一般公务员的标准。

3提高政府审计独立性的建议

我国的政府审计体系为独立性最差的行政型,在当前经济政治条件下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无法对经济事项进行有效监督。对于像我国这样公有制经济占较大比重的国家来说,审计失败对国家造成的损失将更为巨大。事实上,腐败、效率低下、缺乏监督一直是政府和公共部门及国有企业的顽疾,这与“跛脚”的政府审计有很大关系。下面将针对政府审计独立性缺乏这个问题,从三个方面阐述提高政府审计独立性的可行性建议。

3.1改变政府审计机构地位

在行政型政府审计体系中,政府审计隶属于行政部门,虽然名义上是双重领导制,但即使是最高层级的审计署也不能独立于国务院,因为政府掌握了一把手的提名权和副职的任免权,再加上人大也近乎是橡皮图章,对政府的制衡有限,所以政府审计成了内部审计,导致其缺乏独立性,进而失去了相当的公信力。

所以,政府审计机构应该从政府体系独立出来,最起码是相对独立出来。可以分成三步走战略:第一步,先赋予政府审计机构更大的权力,使其能够拥有一定的执法权甚至司法权,可以对审计对象进行实质的监督和威慑,在关键时刻可以强制执行,为国家主动挽回经济损失,而不是通过多部门联动才能“出击”,使政府审计机构向司法型靠拢;第二步,即政府审计“立法化”,为政府审计完善立法,并将其划归全国人大直接管辖,而不再实施双重领导,国家审计署只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第三步,在地方上,省级审计厅局仍实施双重领导制,但换成由地方人大和国家审计署组成的双重领导制,即省级审计厅局接受审计署的领导,同时也对地方人大负有报告业务,将明面上的政府“影响”消除,提高地方审计厅局相对于地方政府的独立性。

这个三步走战略的第一步相对容易,首先,这是扩大审计部门的权力,至少在审计部门内部是受欢迎的;其次,如果进行快速改革,则其他政府权力部门不会有太大的压迫感,利益似乎暂时不会受到损害,所以阻力不会很大。第二步战略实施起来就比较困难了,其中涉及很多利益纠葛,在地方上推行难度可能很大,因为这等于是砍去了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的权力“触角”。第三步的难度小于第二步,但地方人大和政府也可能不甘心仅保留“知情权”。

3.2独立财权

当前的审计法将审计部门的经费交由同级政府部门负责,编入行政预算,当然,财政部门会解决一部分,上级的划拨也构成了经费的重要来源。

而只有经济独立了,审计部门才能独立,至少在名义上是如此。审计部门的经费预算应该直接上报审计署和全国人大,审计署的年度预算由全国人大直接审批通过,临时预算由人大常委会审批通过,省级审计厅局的预算由国家审计署審批,并将地方预算与审计署的预算加总上报全国人大,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批的是整个审计系统的合并预算,避开地方人大,增加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但审计部门工作人员作为国家公务员,基本的固定工资和福利可以由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负责,这一部分作为固定费用由公务员法进行规范,不影响审计机构的独立性。

3.3人事独立

我国政府审计机构的一把手,由同级政府首脑提名,当地人大决定任免,副职领导人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这严重影响了审计部门的独立性。

理想情况是,国家审计署的审计长和副职领导都由全国人大提名、任免(非人大常委会),每一届的任期固定,最多连任两届,审计署派出机构的人事权由审计署自己负责。对于地方审计机构,一把手应该由国家审计署提名,副职可以由地方人大提名,以平衡地方的利益诉求,减少推行难度,但人事任免权由部门内部掌握,即在审计部门内部进行民主投票对提名候选人进行表决,选举出领导班子,同样每一届领导班子任期固定,最多连任两届,从而将提名权和任免权分离,加强制衡作用,平衡各方利益,同时兼顾地方政府审计机构的独立性。这样就可以基本做到人事独立。

参考文献:

[1]陶伦康.政府审计独立性法律制度探析[J].财会月刊,2006(1):31-32.

[2]崔云,朱荣.政府审计监督与腐败治理[J].财经科学,2015(6):133-140.

[3]王煊彤,张丽,政府审计存在的问题[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5(6):184-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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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杜红锋.国家审计质量分析[J].现代营销(下旬刊),2015(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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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杨海林,张集琼.论我国政府审计的独立性[J].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0(8):53-57.

[8]杨贺,郭帅.政府审计整改实施机制分析[J].中国市场,2014(12).

[作者简介]张越(1995—),男,江西财经大学2013级国际市场营销专业。研究方向:工商管理。

审计的独立性研究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文章论述了影响我国国家审计独立性的四个主要因素:社会经济体制、国家政治体制、审计机关的地位、审计法律体系,并对建设新型的国家审计制度提出了对策。

【关键词】国家审计 独立性 对策

一、国家审计独立性的法律概念

(一)国家审计定义

笔者认为,我国审计法律制度和理论界对国家审计至今还没有给定完整意义上的科学、准确定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所规定和使用的概念实际上是政府审计。即我们目前通常讨论的国家审计的实质涵义是指传统意义上的政府审计,不能说是整个国家和法律层次上的国家审计。对于什么是国家审计,目前学界存在多种认识,笔者赞同李季泽在《国家审计的法理》中的观点:国家审计定义为:由国家法律确认的,向纳税人(人民)负责的,审查国家成本核算和国家实现公共财政效能的国家监督。

(二)国家审计独立性法理释义

所谓独立性,从法理上讲应当包含以下几层含义:机构独立、经济独立和人员独立。具体来说应当是:审计机关的建立由宪法规定,非法定程序不得撤消,审计机关独立于审计对象之外,不隶属于任何国家机构,不受任何非法律因素的制约;审计机关财政上独立于被审部门以外,有专门的国家财政预算,依法予以保证,并根据需要力求及时提供和无条件满足;审计人员履行职责不受任何非法律因素的干涉,其人事任免由法律规定,不受审计对象的影响。

二、影响审计独立性的主要因素

国家审计独立性的影响因素,在不同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下,其影响程度和范围不同。特别是我国当前处于市场经济的转型期,影响国家审计独立性的因素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多且复杂,但最主要的有:

(一)社会经济体制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审计制度必须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市场经济的目标相一致。我国当前仍然处在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人治和法治的思想在不同程度上制约和影响着审计的独立性法治环境。

(二)国家政治体制

政治体制决定审计制度,影响着国家审计的地位和效果,同时决定审计制度的方向和发展。从理论上说,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决策中枢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但由于特殊国情,我国是执政党处于权力重心,资源分配权和审计权的矛盾也更加突出。因此,能不能使资源分配权和审计监督权相互协调,选择什么样的审计制度是由国家的民主、法治程度所决定。

(三)审计机关的地位

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结构中的地位通常是在一国宪法中规定的,具有独立的监督地位。在中国,虽然是《宪法》对审计予以规定,但国家审计实际上隶属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审计机关是各级政府的一个组成部门,履行行政职能,是典型的政府审计(行政性国家审计)。因此,国家对审计手段运用程度是影响审计权威性、公正性的直接因素。

(四)审计法律体系

我国的现行审计法律是由《宪法》、《审计法》和其他专门法律关于审计的规定、国务院行政法规及其部门规章关于审计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关于审计的规定组成的法律体系。这一体系的核心是《宪法》和《审计法》,二者确定我国的政府审计机构的设置是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这说明我国的审计是政府审计,国家审计的独立性存在着极大的法律缺陷,与真正的国家审计存在很大差距和不足。这一体系确定了我国目前的审计监督实行的是“以当地政府领导为主”的双重领导体制,尤其是审计机关的人、财、物等实权均由地方政府掌管。即依照现行管理体制,政府审计早晚都难免面对“自己审自己”的尴尬。这样的法律体系,对审计的保障功能毋庸置疑是低效的,审计失败的可能性和审计风险大大增加,严重影响审计职能的发挥。

三、对策分析

独立性是审计的生命线,而审计组织的独立性是审计独立性的核心。就中国的情况而言,国家审计实际上是政府审计,审计监督是一种行政监督,审计权的行使受政府权力的严重影响和制约。要实现完整意义上的国家审计,必须进行审计体制改革,审计体制的改革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就是权力的分配,必须以立法的形式为其提供保障。

(一)改革现行审计体制

1.改革现行的政府审计体制为国家审计体制,实行有利于国家审计独立性的审计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保证审计目标和权力的实现。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世界各国采用的国家审计类型主要有独立性国家审计、司法型国家审计、行政型国家审计和立法型国家审计。而我国目前采用的是行政型的国家审计。如何对我国审计体制进行改革,各家观点不同。笔者认为,审计体制本身无所谓优劣之分,只要适合于本国国情,能真正发挥经济监督和制衡作用,就是有效的。以上任何一种模型都不适合目前的中国的国情,我们可以借鉴和吸收英国立法型审计的优点,也可以引进日本、德国的独立审计体制模式,一定要进行体制创新。不考虑中国的特殊国情,照搬哪一种模式,再好的制度也可能“水土不服”。

但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改革措施,都必须要赋予审计组织独立于同级政府行政系统的法律地位和独立的财政供给预算。只有人事和财政独立才能彻底行政权力对审计权的干涉。

2.改革的思路设想。从独立性和权威性两方面来看,不能设立那种看似独立,却又“夹在政府和人大之间”而“两难做人”的机构(项俊波,2001),与其如此,还不如直接设立由党中央领导的“中共中央审计委员会”和国务院领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审计委员会”,二者为同一机构,简称“中央审计委员会”。成立中央审计委员会后,它与中纪委的关系是,后者管党纪监督,前者管经济监督,双方相互配合。但这依赖于中央领导对审计工作的认识高度。同样是设立“中央审计委员会”,但笔者不赞同廖洪教授所建议的设立像中纪委那样只由党中央领导的“中央审计委员会”,理由是不符合党政分开的原则,名不正言不顺。

(二)立法保障审计的独立性

我们要进行的审计体制改革并非是行政系统内部的权力微调,而是国家权力的重大调整,改革的启动和成果的稳固,都需要立法的支持和保障。一是要修改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来赋予审计机关独立的法律地位;二是制定具有完整意义的国家审计法,在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移植并创新成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审计法;三是制定国家最高审计机关和地方审计机构组织法,将最高审计机关和地方审计机关从各级政府中脱离出来,单独立法规定其组织程序和机构设置;四是设立专门的审计财政预算法案,保证审计财政供给等等。

参考文献

[1]李季泽,国家审计的法理,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

[2]项俊波,论我国审计体制的改革与重构[J],审计研究,2001(6)

作者简介:何昌(1978-)男,汉族,河北徐水人,2005年毕业于吉林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现为石家庄经济学院社会科学部讲师,主要从事法学、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审计的独立性研究论文范文第4篇

审计的独立性研究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文章通过对内部审计独立性含义和必要性的论述,结合我国的现状分析,发现当前我国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受到较严重的制约,缺少完整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内部审计法律法规不健全、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不独立、内部审计人员的管理体制不够独立、内部审计人员素质和执业质量不高等几个方面,最后提出加强我国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方面的建议和思考。

关键词:内部审计 独立性

近五十年以来,公司治理一直是国内外学者的重点关注对象。随着许多企业的造假丑闻不断暴露在人们的视野中,公司治理更是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而内部审计就是公司治理中很重要的一环。独立性是内部审计的核心,是能够公正客观进行内部审计工作并且使内部审计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的重要前提。由于上市公司账目作假、会计核算不实的事件层出不穷,我国国内市场经济秩序受到了极大的影响。要想彻底地改善上市公司违法乱纪的现象,仅仅依靠国家和社会方面的审计力量肯定是不够的,还必须要公司自身建立行之有效的自我监督制度,而内部审计,就是这一约束制度的重要环节之一。但由于内部审计会牵连到很多人的利益,所以内部审计管理状况会受到各方面关注,人们逐渐意识到内部审计独立性的重要性。

一、 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含义与标志

(一)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含义

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是指內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要独立于他们所要审计的活动,能够不受约束地、客观地进行审计工作。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内部机构的独立性、控制审查过程的独立性以及审查结论的独立性。其表现形式又分为形式上的独立性和实质上的独立性。形式上的独立性主要是指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以独立的形式出现,并不受内部其他部门和人员的束缚;实质上的独立性主要是指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时,除了受所有者的委托事项以及相关的法律规章干扰外,不受内部其他单位及人员的干扰。

(二)内部审计独立性的标志

1.组织上的独立。内部审计要有足够的组织独立性,不能受其他个人或部门的影响和制约。内部审计是当今现代企业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对上市公司来说,它不但代表投资者、经营者、决策层行使本组织的内控评价与咨询服务职能,而且又代表本组织最高决策层对其下属其余部门行使内部审计监督职能。所以,内部审计机构只有独立于其他部门之外,保持其较高的独立性,才能保证审计活动不受影响,内部审计建议、意见与结论的客观公正和权威有效,才能为公司最高决策层提供参考和帮助。

2.精神上的独立。内部审计人员应独立于他们所审计的经营活动及其决策过程,以确保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保持客观公正态度,同时还要求审计人员保持一种独立的精神状态,公正、无偏见地执行审计活动和评价审计成果。

二、我国内部审计缺乏独立性的现状分析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为资本安全提供保证,促进资源节约与有效使用,确保经营目标完成等。但内部审计在审计方式、规范管理等方面仍缺乏独立性,无法更好地发挥内部管理作用,无法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一)内审人员管理体制影响审计独立性

我国内部审计工作通常是在组织内部管理层的领导下进行的,审计人员大多都是由上级委派和任命的,所以被审计对象的职位、级别一般都高于内审人员,这使得内审人员不能实事求是地实施审计,易受各级领导干预,审计独立性也受到限制。同时,在企业中,内部审计人员经常会被抽调去完成一些非审计工作任务。这时内审人员又以一个管理人员的身份参与执行管理工作,因而在评价自己从事的管理活动时,内审人员无法保持独立性。

(二)企业经营管理者对内部审计独立性的认识不足

有些企业领导人片面认为内部审计就是检查内部经济问题,会影响企业职工的团结和稳定,分散管理人员的精力;有些认为内部审计限制了自己的经营自主权,削弱了自己的权威,故有时内审机构形同虚设,审计工作只反映管理层意志,无独立性可言。

(三)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影响审计工作独立性

主要表现在:一是文化知识、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偏低,多数内审人员来自财会部门或从其他部门改行而来,专职人员少,兼职人员多,缺乏必要的审计专业知识和技巧,现代审计技术手段掌握不够,电算化内部审计几乎处于空白;二是个别审计人员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丧失职业道德,利用手中的权力送人情、甚至以权谋私。内审人员专业不精、敬业精神不足、工作人浮于事也造成内部审计工作无法独立进行。

(四)内部审计定位不准影响独立性

内部审计工作的重心大多局限于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计,一直以“查错防弊”“堵塞漏洞”等财务审计思维方式为主导,职能范围狭窄。长期以来企业内部审计存在“重监督、轻服务”现象,侧重于行使传统的监督职能,而不履行经济评价职能,更谈不上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内审部门很少以积极的方式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以及为被审计对象解决问题。没有正确的内部审计定位导致审计工作只能受制于其他职能,不能独立实施。

三、影响上市公司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因素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的内部审计工作没有专门、具体的法律规范,没有统一的内部审计准则。虽然我国已颁发了针对国家审计的《审计法》,针对社会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法》,但是针对内部审计的只有审计署颁发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并未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而酝酿很久的《内部审计法》迟迟未能出台。这导致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地位上的巨大差异,在根本上制约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产生了两种后果:内部审计人员地位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由于没有具体可操作的部门、行业规章制度,缺乏相关配套指导措施,内部审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无章可循,无法可依,可操作性较差。

审计的独立性研究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就业;独立学院;对策研究

一、独立学院毕业生就业现状

(一)就业形势严峻,就业率普遍较低

我国高校应届毕业生的人数逐年增加,2017年全国高校毕业生人数达到795万。北京大学教育学院教育经济研究所在2011年、2013年、2015年及2017年对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进行了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之后发现:2011年,“985”高校的毕业生就业率为98.2%,远超其他高校,而独立学院的毕业生就业率最低,为60.3%;2013年,独立学院学生就业率为44.3%,远低于其他各类高校毕业生就业率;2015年,高职大专院校的就业率最高,为89.4%,其次是“985”“211”高校,为86.2%,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位居第三,为80.6%,普通本科为77.7%,就业率排名末位:2017年,高职大专院校的就业率最高,为89.5%,其次是“985”和“211”高校,分别为88.2%、85.3%,普通本科为80.9%,独立学院最低,为75.7%。通过对近些年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的对比可以看出,独立学院的毕业生就业竞争力较弱,就业率普遍较低(如下页图所示)。

(二)就业期望与市场现实严重脱轨

独立学院学生学费往往较普通高校要高,高额的教育成本使他们的就业期望值也较高,向往“大城市”“高薪酬”“高要求”等标签职位。另外,独立学院学生家庭条件较好,一部分学生缺乏艰苦奋斗的精神和强烈的责任感。而在择业时,用人单位比较看重的是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工作经验、创新能力和敬业精神等,且初入职时待遇薪酬普遍较低,与独立学院毕业生的能力和期望不相匹配。因此,独立学院的毕业生就业困难往往是由于毕业生定位不准确、期望值过高、与人才市场现实脱轨所致。

二、独立学院毕业生就业问题分析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必须以战略的眼光来看待就业。在当前就业形势较为严峻之时,从根本上把握就业问题之源显得尤为重要。而作为各方面均不占优势的独立学院学生,其就业问题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政府支持力度不够,社会影响力和认可度较低

政府对独立学院的指导和干预不够到位,资金支持力度不够。普通高等学校的财政收入主要依靠国家拨款,政府对其财政投入力度还在不断增加,而我国独立学院的运转经费主要是通过学生学费来获取,政府对其财政上的资助有限。另外,普通高等学校往往具有办学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办学特色鲜明、办学成绩显著的特点,且已经为我国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的毕业生,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而独立学院是近年中国高等教育趋向大众化的产物,具有办学时间短、办学力量薄弱的特点,其社会影响力和认可度普遍较低。

(二)用人单位对独立学院学生存在偏见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时往往比较看重其就读学校的“品牌”,独立学院办学虽依托母体高校的资源和品牌,但许多单位仍对毕业生质量存在怀疑,认为其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与母体高校仍有差距。

(三)学院人才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欠妥,就业指导体系不完善

独立学院是依托母体高校的优势学科和特色专业发展起来的,并在师资力量和管理上依靠母体高校,在培养模式、课程设置、教学模式等方面与母体高校趋同,造成了独立学院逐步发展成为一个“低版本”的母体高校,而未形成自己独特的优势学科和特色专业,导致其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上不具备竞争优势。另外,独立学院由于办学时间短,致使一部分独立学院的就业指导机构不健全、机制不成熟,就业指导人员欠专业,这也是造成独立学院毕业生就業率偏低的一个重要因素。

(四)学生定位不准确,缺乏核心竞争力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发展,大学生的就业形势愈加严峻。而独立学院的学生相对母校学生入学门槛较低,学业基础相对薄弱,学习能力较差,一些学生在校期间缺乏明确的学习目标,在语言表达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也没有得到有效锻炼,缺乏核心竞争力。加上一些独立学院的毕业生在择业时往往对自我的定位不够准确,看重经济利益,且期望值过高,更增加了就业难度。

三、促进独立学院大学生就业的对策建议

针对独立学院毕业生就业中出现的问题,笔者认为,各级政府、独立学院及其毕业生、用人单位及社会各方面均应迎难而上,采取相应措施促进独立学院学生就业。

(一)政府部门全面统筹,加大扶持力度

一方面,政府应加强对独立学院的宏观调控,规范独立学院办学,确保独立学院的培养质量,也要加强宣传和指导,为独立学院创造更加公平的就业环境,使其健康有序发展。另一方面,加强资金扶持力度对于独立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是尤为重要的。

(二)市场和用人单位转变用人观念,促进就业公平

市场和用人单位应该正确看待独立学院发展的实际情况,给其毕业生提供更加公平的就业机会,轻学历而重能力,让独立学院的毕业生有更多与普通院校学生公平竞争的机会。同时,良好的就业竞争环境对规范和监督独立学院办学也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三)独立学院应明确培养目标、突出办学特色,规范就业指导体系

独立学院应充分依托母体和高校的办学资源和优势,科学地设置符合自身特点和市场需求的专业,培养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较强的“应用技术型”人才,而非母体高校的“学术研究型”人才。另外,加强和改进就业指导对独立学院而言已经成为一项重大而迫切的战略任务,只有切实加强独立学院就业指导教师队伍建设、科学设置就业指导内容、拓宽就业信息获取渠道,才能真正做好独立学院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

(四)独立学院大学生应强化自身综合素质,树立理性的择业观

一是要强化专业素质,培养实践和创新能力,增强就业核心竞争力;二是要理性分析就业形势,做好自我定位,明确自身优势和不足。

责编: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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