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范文

2024-06-12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范文第1篇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保障供用水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依据《城市供水条例》、《河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规定》、《濮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使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通过贮存、加压等设施为用户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储水设施、加压设备、供水泵房、气压罐、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供水管道、阀门等设施。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城市二次供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发改、城乡规划、住建、水利、国土、财政、质监、环保、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二次供水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二次供水设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擅自停用、改动、拆除二次供水设施。

第五条 供水企业和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水应急保障制度,制定应急预案,提高供水应急保障能力。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用水水压、水量要求超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时,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并与建设工程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二次供水建设工程必须按照《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等相关标准,规范建设。推行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一体化,实施一户一表,抄表、服务到户,专业化管理。

既有的二次供水设施,鼓励业主委托供水企业统一改造、维护管理。

第七条 二次供水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告知供水企业二次供水具体规模,提交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

第八条 新建住宅区二次供水设施可由供水企业实施统建统管,并按规定办理建设手续。任何无资质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移交供水企业运行、维护、管理。二次供水设施及工程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工程建设费用参照国家有关工程定额计价规定执行。

第九条 在建工程项目,二次供水设施尚未开工建设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二次供水设施已开工建设的,经供水企业认定其设计方案符合国家、省、市技术规范要求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建设,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可委托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

第十条 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二次供水设施,未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维护的,可由业主委托管理单位继续管理维护;若业主有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维护意愿的,业主应根据有关规定与供水企业签订改造和委托管理协议,由接收后的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更新改造。二次供水设施在保修期内的,改造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超过保修期的,改造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卫生等相关标准及规范。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和改造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独立设置,不得与商业、消防等非居民生活用水混用,供水管道不得互通,并用不同颜色标识;

(二)储水设施不得使用混凝土、碳钢板、玻璃钢等对水质有影响的材料,不得采用地下埋设方式;

(三)一户一表、计量出户;

(四)水表安装的公共空间应当满足抄表、检修、更换要求,并设置排水、照明、防冻设施;

(五)加压泵房应当单独设置、封闭管理、用电单独计量,具备通风、排水条件,满足检修、防冻要求,并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六)储水设施应当设置消毒设备、具有自控功能的溢流防护设备;

(七)设置远程监控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调度系统相连接,并服从城市公共供水调度管理;

(八)国家、省、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二次供水配套设施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依法组织验收,并邀请供水、卫生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及供水企业参加。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供水企业不予供水。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卫生标准和管网安全运行要求的设备、材料、器具、仪表,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巡查、维护和保养,保证设施完好和不间断供水。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水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清洗消毒等原因需要停水或降压供水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报告程序,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停水超过24小时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生活用水需求。

第十六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利用用水低谷时间向储水设施蓄水;

(二)水泵机组运行噪音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三)屋顶水箱及裸露在外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异常寒冷天气正常供水的要求,采取防冻、防腐、加盖加锁等措施;

(四)建立运行、管理维护档案,对运行情况、故障处理、清洗、消毒、检验、更新改造等记录归档;

(五)建立水质管理制度和管理台帐,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至少每半年对储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并标注清洗、消毒的单位和时间。

二次供水设施未委托供水企业管理维护的,其管理维护单位还应当负责用户水表的抄表、收费及二次供水用户纠纷的处理。

第十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等费用,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公平负担、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费用应包括二次供水设施运行发生的电费、日常维修养护费、管理费等。费用未核定前,由供水企业或委托管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商定。

第四章 水质管理

第十八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建立水质检测和公示制度,检测项目应根据《二次供水设施规范》(GB17051)等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水质检测。至少每半年对储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并标注清洗、消毒的单位和时间。清洗、消毒后的二次供水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法定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第十九条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和检验的人员应当经过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健康检查应当每年至少一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查验清洗消毒人员和检验人员的健康证明。

第二十条 出现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时,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必须立即暂停使用,并进行清洗消毒,同时通知卫生、供水主管部门及供水企业。同时共同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大,保证居民饮用水卫生安全。

第二十一条 供水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运行的监督管理。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生活饮用水水质的监测,每半年至少抽检一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和未持证上岗的;

(二)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三)未制定应急预案或二次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四)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五)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和检验的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未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的。

第二十三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一)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

(三)二次供水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四)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办理卫生许可证的;

(五)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六)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七)二次供水设施所用产品、材料和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和标准的;

(八)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由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供水、卫生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高层(以室外地坪高开始计算,建筑高度大于18米(含六层),小于等于100米)、超高层(以室外地坪高开始计算,建筑高度大于100米)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水表,是指由供水企业安装作计算用水量的水表。设有总表计量居民生活用水及公共用水,并设有户表计算各户居民生活用水量时,总表为注册水表。没有总表,只有户表的,户表为注册水表。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范文第2篇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用水单位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过储存、加压及深度净化处理后,再供给用户使用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二次供水的管理。

第四条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二次洪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二次供水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配合供水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并具体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五条 用户用水水压需要超过国家规定管网末端服务压力的,应当自建二次洪水设施,实施二次供水。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洪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向供水主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施工手续。

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由供水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经营单位不得予以供水。

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不得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二次供水单位不得转供水。

第九条 在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周围十米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修建建(构)筑物,设置渗水厕所、化粪池、堆放垃圾和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 为保证城市供水管网的压力,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进行二次洪水的单位,应当避开用水高峰期蓄水。

第十一条 使用二次供水的单位应当建立二次供水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接照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和水质日常检测,发现水质受到污染时,应当及时报告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单位必须每半年对二次洪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专业单位,必须经市供水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后,方可承揽清洗消毒业务。

第十三条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或二次洪水清洗消毒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至少一次到卫生防疫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源携带者,不得从事二次供水工作和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工作。

第十四条 供水主管部门应指定水质检测机构,每月对二次供水的水质进行一次化验检测,检测结果应当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污染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的,责令其停止污染,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擅自转供水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从事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工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九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涉及二次供水有关卫生管理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县(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范文第3篇

一、根据有关规定,工作人员进入泵房后,首先检查对水质有影响的相关设施和运行状况是否正常,并如实做好记录。

二、清洗开始,首先清除水箱(池)内壁附着物、沉积物,如发现水箱(池)内衬涂层脱落,立即进行补刷,补涂处理。

三、水箱(池)及其它供水设施附着物、沉积物刷洗处理完成后,进行消毒处理。

四、消毒办法:用市防疫部门销售的餐具消毒剂按1:100的比例配制。用配制好的消毒剂装入专用喷雾器中反复喷淋三次,30分钟后重复以上操作,1小时后用清水清洗水箱(池)及其它供水设施。

五、水箱(池)及其它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完成后,立即通知中心化验室取水化验。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范文第4篇

一、认真学习国家和市、县卫生行政职能部门对二次供水的法规和要求。切实做好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二、做到高低水箱(池)周围10米内无工业、生活污染,确保水质卫生。

三、二次供水设施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做到每年一次体检和参加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四、每月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两次巡查,有记录备查,并做好环境清洁。

五、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请专业清洗消毒队伍,每年清洗消毒一次,并接受县疾控中心抽样检测,确保水质安全卫生。

六、积极主动配合县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加强本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并接受监督检查。

二次供水卫生安全制度

一、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按期审核,并悬挂在显目位置。

二、负责供管生活饮用水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等法律 法规和相关的卫生知识。凡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上岗前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在取得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二次供水设施要专人管理,每月对供水设施进行检查,保持环境卫生,排水通畅,防护安全,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 报告主管领导,并做好刘详细记录。

四、对蓄水池和水箱每年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相应记录,清洗后及时对水质进行送检。

五、采购涉水产品要严格索证,任何从不得采购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涉水产品及部件。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

一、公共场所二次供水设施及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

二、凡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公共场所必须建立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水卫生管理工作。

三、公共场所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饮用水水质不爱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

四、二次供水水池或水箱应加盖加锁,并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环境卫生,出气孔、排气孔和溢水孔应加装砂网,水箱周围的环境2米内不得设有潜水管线及污染源。

五、二次供水的管线不得与市政管线直接接通,不得与非饮用水管线直接接通,不得与大便器、小便斗直接连接。水池的排气管和溢流管可是同一管,但不得与其他管相连,不得与排水池相连,应离地50cm以上。

六、水池至每年清洗消毒二次,

七、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经营者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卫生、供水部门报告。

水泵房管理制度

一、水泵房设备等由管理处指定专人负责监控、清洁及日常运行巡视。

二、水泵房机电设备、仪器由值班人员负责操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水泵房,严禁非值班人员操作各种开关、按钮。

三、消防泵,生活泵、污水泵及各类控制开关、按钮、阀门应有明显操作标志,标志简单易懂正确无误。

四、水泵、仪表、阀门开关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工程部机电维修组进行维修、更换,确保控制性能良好。

水池(箱)管理制度

一、由负责人指派责任心强、持有健康证人员负责水池(箱)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水池(箱)容积及管道口径应满足用水需求,生活用水与消防用水管道布局合理,不存死水区。

三、水池(箱)结构结构坚实、牢固、光洁、不渗漏、耐腐蚀;水池(箱)入孔必须加盖上锁,锁匙由专人保管 ;水池(箱)溢流管孔、通气孔口应有防蚊虫进入的不锈钢网;溢流管、排空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连。

四、水池(箱)每年至少由专业清洗消毒公司清洗消毒一次,并取得县疾控中心水质检测合格证明。在水质二次污染高发期应适当增加清洗次数,定期投加适量消毒剂。

五、水池(箱)管道、阀门定期维护,发现跑、冒、滴、漏现象,应立即组织维修、更换。非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开启或关闭水池(箱)阀门。

六、水池(箱)四周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杀;周围3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旱厕或堆放垃圾堆。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职责

一、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由负责人指定,经相关培训后方可上岗。

二、管理人员应定期维护、保养供水设施,随时掌握及查询供水设备、仪表运行情况,了解水池(箱)及配套管道、阀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管理处汇报,并协助维修人员维修。

三、管理人员负责供水设施房间的管理,保持供水设施周围环境卫生制止闲杂人员等靠近,保证正常供水。

四、根据水池(箱)清洗记录档案,及时通知水处理公司进行水池(箱)清洗消毒,取得水质检测合格证明,在水质污染高发期,根据需要,增加水池(箱)清洗次数,并定期投加消毒剂。

五、管理人员监督配合清洗、消毒过程,监督水质取样人员现场采取进、出水样。

六、管理人员做好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记录和水池(箱)清洗消毒记录存档。

二次供水基本卫生要求

一、根据规定输并出具的效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量,保障公众生活饮用水安全,满足用户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和四川省《城市建筑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等法规和规范,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和工业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水压标准,通过建设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自用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供水管道取水点至二次供水计量水表之间设施的总称。包括泵房、供水管道、水池(水箱、压力水容器)、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住户计量水表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运行维护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二次供水监督管理。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

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负责全省城市二次供行业管理,加强对城市供水企业在二次供水设计审核、建设、运行管理工作中的指导和督查。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供水价格审批权限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二次供水收费办法、标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城市供水安全、保护二次供水设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或擅自停用、改动、拆除二次供水设施。

第六条为保障城市供水管网正常运行,二次供水设施运行应满足城市供水调度要求,避开高峰期蓄水,对影响城市供水管网正常供水的,由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产权人限期整改。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二次供水设施应有防倒流污染措施及其它安全供水措施。

第八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和《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四川省《城市建筑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的规定以及“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

二次供水工程设计应采用节能型供水方式和供水设备,满足安全使用的规定,符合环境保护、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的要求。二次供水系统的选择应进行经济技术比较,根据使用特点,可选择程序配量供水、变频调速供水、叠压供水、气压供水等方式。

第九条为推进二次供水节能型技术、设备、产品的应用,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应当收集、掌握全省二次供水节能型技术、设备、产品的应用情况和售后服务情况,并依法建立全省二次供水节能型技术、设备、产品推荐名录库。名录库实行公布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纳入名录库的,建设单位应当优先纳入招标范围;取得特定专利和专有技术的,可依法实行邀请招标;未选用名录库节能型技术、设备、产品的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设计方案,各供水企业不得下达确认书。

第十条设计单位进行的二次供水设施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应当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因设计质量缺陷导致二次供水工程不能运行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按《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已审查通过的二次供水工程设计方案。

第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新建工程项目必须配套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所需投资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由建设单位承担。

产权人需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应当执行设计、施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建设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第十三条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产权人)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城市供水企业不予供水。

第十四条二次供水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二次供水工程清洗消毒单位,对二次供水系统进行清洗、消毒,并经依法设立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新建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建设单位应委托城市供水企业依法由其组织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应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委托专业施工安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法规对城市供水及二次供水设施施工招标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和卫生标准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应当依法、依标准改造、补建。

第三章二次供水设施产权管理

第十七条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城市供水企业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二次供水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所有权移交给组织安装施工的城市供水企业。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接收并负责维修、养护、更新和管理。

改(扩)建二次供水设施完工后,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应当组织有关城市供水企业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将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所有权移交给城市供水企业;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接收并负责维修、养护、更新和管理。

建设单位或产权人未移交二次供水所有权的,应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二次供水设施的委托运行、维护管理协议。

第十八条对已建成交付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不论采用移交所有权或委托运行、维护管理的,产权人都应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由城市供水企业进行二次供水设施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执行,不合格的由产权人自费整改至验收合格。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为保证二次供水设施正常、安全运行,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供水企业等应明确各自责任,同时相互配合及时通报信息,共同做好二次供水工作。

第二十条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证二次供水水质、水压、水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日常保养和维护。

第二十二条二次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运行管理单位应组织连续抢修,及时恢复供水。

第二十三条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不间断供水。因计划中的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情况需要停水或降压供水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设备故障或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同时通知用户。

因水质污染或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需要停水时,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并向城市供水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停水时间超出24小时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供水。

第二十四条运行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熟悉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运行要求,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内容包括:

(一)负责对水泵、管线等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对水池、水箱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二)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

(三)确保供水水压、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负责按相关规定,对住户计量水表进行周期检定;

(五)负责处理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与服务的投诉;

(六)负责对用户实行计量、抄表和收费到户。

第二十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费用,由运行管理单位按提供服务内容的收费标准或合同约定向使用二次供水的用户收取。

第二十七条未移交二次供水设施产权的,其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第五章水质管理

第二十八条二次供水设施采用的设备、材料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省明令禁止、淘汰的设备和材料。

第二十九条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应当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卫生知识合格证书和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发现传染性疾病人员应立即调离岗位。

第三十条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二次供水设施、水质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定期进行水质常规检测,每月不得少于1次。运行管理单位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委托依法设立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运行管理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清洗消毒单位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对有水箱、水池的二次供水设施每半年不少于1次。清洗消毒结束,经依法设立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二次供水水质有异常变化,应及时向运行管理单位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运行管理单位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确保二次供水水质安全。

第三十三条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水质检测档案。

第三十四条各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保证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或省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检查、抽查,保证其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六章成本价格

第三十六条城市供水企业(运行管理单位)在接收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时,应当与二次供水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供用水合同中应当载明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二次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其价格由经授权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二次供水价格制定和调整方案报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前应当经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八条二次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满足以下目标:

1、收回二次供水设备成本;

2、收回资本支出和经营(包括更新、改造、维护和利息、税金)费用;

3、获得合理的回报;

4、促进二次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加强经营管理。

第三十九条二次供水价格在制定和调整前,价格主管部门应对其供水成本进行监审和成本公开,并按规定召开听证会。

第四十条在有条件的城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共同制定当地统一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价格管理办法及标准。

第七章设备选型

第四十一条新建、改造、扩建的二次供水设施,其设备的选型应以技术先进、环保节能、保证水质和供水安全为优先条件,并依据城市供水管网状况,综合考虑建筑物的类别、高度、使用标准等,经技术经济比较分析后合理选择。

第四十二条二次供水设备选型应确保城市供水管网正常运行的要求,满足运行稳定可靠,维护管理方便快捷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二次供水设备的采购、选型,严禁使用国家、省明令淘汰、禁止和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器材、设备。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运行管理单位、二次供水用户有违反本办法禁止性规定的,依照《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范文第6篇

一、水池和屋顶水箱一年至少清洗二次,若遇特殊需要可以增加清洗次数,清洗时间安排由工程部视情况列出保养计划。

二、一般情况下,清洗程序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特殊情况下则应拟定水池、水箱清洗方案,经工程部主管批准后执行。

三、清洗前一天应出通告通知用户停水时间,以便用户做好贮水准备。

四、水池﹝箱﹞清洗消毒安全注意事项

1、在水池内作业时,光源需采用36V以下的安全电压,最好用手电筒或应急灯。

2、抽污水的潜水泵应装漏电开关,漏电开关应提前试验并确认动作可靠。

3、水池消毒人员需戴防护眼镜和口罩,如果在水池﹝箱﹞内感到头晕、气喘,则应马上离开水池到外面呼吸新鲜空气。

4、上下水池时应把紧扶手、踩稳不锈纲梯,严防跌落。

五、清洗前应做好所需机电工具、检测器具、清洁工具及消毒药物的准备工作:

1、1:100灭菌净水溶液或市卫生防疫站配制的消毒液。

2、潜水泵、应急照明灯或手电筒。

3、扫把、尼龙刷、尼龙绳、胶桶、眼镜、口罩、胶手套。

六、清洗程序:

1、排放水 ⑴ 排放水时提前关闭水池进行闸阀,让水池位用到接近消防用水水位,以免浪费;

⑵ 为确保用户正常用水,排放干水池的时间应控制在1.5小时以内。

2、让泄水阀门处于开启位置,用鼓风机对着水池、水箱口吹风2小时以上,以便空气流通,排除水池、水箱中的有毒气体,吹进新鲜空气。

3、用燃着的蜡烛放入池底不因缺氧而熄灭,以确保水池、水箱中的空气新鲜。

4、清洁消毒: ⑴ 清洗:

A、铲出水池内泥沙及各种沉积物;

B、用扫把或尼龙刷从水池顶部、四周墙壁、底部依次反复刷洗; C、如果仍未洗干净应再进行刷洗直至干净为止。 ⑵ 消毒:

A、用扫把或尼龙刷蘸取1:100的灭菌净水溶液﹝或防疫站配制的消毒溶液﹞,依次反复刷洗消毒;之后将水池﹝箱﹞盖好封闭半小时; B、用清水冲洗冲洗一遍整个水池﹝箱﹞,排出消毒水溶液; C、重复用水清洗冲洗一遍并排出消毒水溶水。

⑶ 注水:清洗消毒工作全部结束后,清理收拾好所有工具。打开闸阀向水池﹝箱﹞内注水,达到调定的水位后加盖上锁。

七、取样送检

1、用干净的矿净水瓶从水池﹝箱﹞中部提取50ml水并在瓶子

中部贴上标签,标签上应写明送检单位用送样日期。

2、水样当天由工程部主管安排人员送至市卫生防疫站进行检测。

3、如果检测不合格,则应重新清洗和消毒水池直至合格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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