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解析范文

2024-07-23

增值税解析范文第1篇

本课立足会计专业核心课程《税费计算与申报》, 将《纳税计缴与申报》中项目三“增值税发票的填开”优化至两课时。

本课授课对象为会计专业二年级学生, 在此之前她们已经具备了基本的税法知识和手工填制原始凭证的能力, 但是在税务系统中如何正确填写增值税发票尚存盲点。同时学生纳税节税等法规意识不强, 传统教学重申报轻填开也导致学生实操规范性薄弱。

结合人培方案、行业趋势和岗位要求, 确定本次课知识目标为:了解增值税发票的种类和掌握增值税发票填开流程。

能力目标为:能够准确识别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掌握不同情景下增值税发票填开规范。具有正确处理涉增值税发票相关实务的沟通协调能力。

素质目标为:养成诚信纳税、依法纳税观念。树立纳税筹划、合理节税意识。

培养严谨细致, 规范操作, 关注时政的职业素养。

根据学习目标, 结合学情实际, 制定教学重点为:正数增值税发票填开流程;清单增值税发票填开流程。增值税发票作废条件及操作流程。教学难点为:折扣增值税发票填开流程。赠品增值税发票填开流程。红字增值税发票适用条件及操作流程。

具体教学策略如下:教师将增值税发票的基本理论学习, 即“懂票”通过发布两个任务前置到课前。课中则聚焦“会开”, 设置“讲新政、评答题、学规范、教流程、聚情景、树心得”六个环节, 课后完成“双分享、一推送”, 从而实现“懂票、会开”的核心目标。

二、教学过程

课前初学, 学生登陆平台接收学习任务。任务一、观看极速财税课堂上2018年5月1日增值税税率下调新政视频;任务二、观看增值税发票“4W微课”, 完成“小税手”超酷在线答题, 初步完成“懂票”这一知识目标。

课中强化。六大环节依次递进, 学生在“做中学, 做中教, 做中求”中牢牢掌握“会开”技能。

环节一:讲新政。“财税气象主播”通过PPT简述新政。加上教师解读, 学生对政策背景和意义有了更深的了解。

环节二:评答题。教师通过分析课前游戏统计数据, 发现学生对增值税发票的种类与内容掌握较好, 但是对增值税发票填开规范存在疑惑。

针对以上情况, 进入环节三:学规范。教师利用原创“小发票、大智慧”交互填开游戏, 精准补足短板。数据统计显示, 5%的学生未填全发票项目, 10%的学生开票人与复核人未岗位分离, 40%的学生未选择税收编码。针对前两个问题教师及时调整教学策略, 推送错题学习包, 邀请学生自评出错原因。对于税收编码问题, 教师播放税务人员采访视频, 专业人士现身说法, 最后老师总结填开规范, 为下一环节奠定基础。

环节四:教流程。教师讲解开票流程, 学生在税务实训平台完成正数发票的填开, 并打印盖章。学生流程掌握快, 老师邀请学生上台互评。面对打印错格, 老师现场演示平常工作中试打发票经验, 学生兴趣高涨。

环节五:聚情景。为了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和自主探究能力, 老师将学生分组:薄利多销-沁园春商贸公司;打折促销-颜如玉包装公司;买一赠一—美味多食品公司;七天无理由退货-福家乐超市。首先, 各公司销售代表进行合同谈判。根据合同内容, 每组成员齐心协力完成增值税发票的填开, 并传递给对方企业审核。各组派代表上台评价收到的发票。

沁园春商贸公司反映增值税发票最多只能开具八行商品, 薄利多销合同一张发票开不完。老师讲解清单发票的意义, 播放清单发票填开录播视频, 邀请学生上台演示。面对颜如玉包装盒公司打折促销合同, 学生一致同意以折扣后的金额开票但是不知如何操作, 教师演示流程, 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金额征收增值税, 培养学生合理节税观念。但是美味多食品公司买一赠一赠品应不应该开票, 学生展开激烈讨论, 企业专家进行答疑。福家乐超市根据合同规定七天无理由退货, 面对退货的发票如何处理。学生回归课本快速掌握当月作废发票方法和适用条件, 但是学生反映跨月作废概念难懂, 红冲流程复杂。针对红冲流程, 老师播放动画视频, 总结口诀带学生诵读。最后学生在税务实训平台完成不同情景增值税发票填开练习, 成绩显示81%的同学掌握四种不同情景发票填开。为关注每一个学生的成长与进步, 老师安排学习伙伴一对一帮助尚未完全掌握的同学, 同时布置课后发票填开练习, 生成多元评价数据图, 完成会开这一技能目标。

环节六:树心得。方寸之间显智慧, 学生发表心得感悟, 老师总结依法纳税是公民义务, 合理节税是会计的职业素养。

课后拓展

为了实现人人皆学, 处处能学, 时时可学, 班级信息员将填开口诀与录播视频共享至极速财税课堂, 老师制作财税现场零距离工作视频分享最新开票手段, 并推送下堂课预习任务与财税气象播报时政新闻。

三、教学效果

本课以国家最新税收政策走进课堂为契机, 用情景案例辅助教学过程, 用仿真实训平台综合评价教学效果, 借助自主开发极速财税课堂缩短课堂与实践距离, 最为重要的是知票育人不忘教学之本, 培养学生依法纳税、合理节税的职业素养。充分发挥信息化教学优势, 达成“懂票, 会开”的核心目标。

为了更好地提升教学效果。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持续诊改优化: (1) 完善自主研发财税游戏, 以期实现更多容量、更多数据、更有乐趣。 (2) 坚持终身学习的理念, 持续追踪新趋势、新政策、新方法。 (3) 加大课堂思政的教育力度、深度, 将课堂思政与立德树人理念深植教学。

摘要:本文以教师团队参加2018年全国职业院校教学能力比赛的项目内容说课稿进行解析, 通过本课的教学分析, 教学过程、教学反思几方面进行阐述, 达到教学目标及完成良好的教学效果。

增值税解析范文第2篇

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 我国的税收政策在不断调整。最近,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文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 对增值税征收政策进行两项重大调整:一是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 将原来17%的基本税率调整为16%、11%的低税率调整为10%;二是调整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认定的标准, 调整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认定的标准不分行业统一规定为500万元, 并且允许在一定时限内一般纳税人可以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进行这两项调整后, 在增值税纳税筹划方面主要会影响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本文就此进行相应的分析。

2 对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的影响

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相等时的增值率。当纳税人的增值率低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 成为一般纳税人税负更轻;当纳税人的增值率高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 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更轻。

2.1 销售额是不含税销售额

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征收率÷增值税税率×100%。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没有调整前, 两类纳税人的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见下表1。

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由17%调整成16%、11%调整成10%, 两类纳税人的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见下表2。

将表1和表2进行对比, 可以看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从17%调整到16%、从11%调整到10%后, 税负平衡点处增值率相应提高, 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调整后更多的纳税人成为一般纳税人更有利, 特别是对固定资产更新快、增值率低的行业更是如此。

2.2 当销售额是含税销售额

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 (征收率÷增值税税率) ×[ (1+增值税税率) ÷ (1+征收率) ]×100%。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没有调整前, 两类纳税人的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见下表3。

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由17%调整成16%、11%调整成10%, 两类纳税人的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见下表4。

将表3和表4进行对比, 可以看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从17%调整到16%、从11%调整到10%后, 税负平衡点处含税增值率同样提高, 从而同样得到结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调整后更多的纳税人成为一般纳税人更有利, 特别是对固定资产更新快、增值率低的行业更是如此。

3 对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的影响

抵扣率是可抵扣金额占销售额的比重。计算时抵扣率=1-增值率。通过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也可以判断纳税人是作为一般纳税人还是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更轻。和增值率的判断相反, 若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多、抵扣率较高时, 则适宜选择一般纳税人, 否则适宜成为小规模纳税人。

3.1 销售额是不含税销售额

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1-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没有调整前, 两类纳税人的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见下表5。

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由17%调整成16%、11%调整成10%, 两类纳税人的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见下表2。

将表5和表6进行对比, 可以看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从17%调整到16%、从11%调整到10%后, 税负平衡点处抵扣率相应降低, 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调整后更多的纳税人成为一般纳税人更有利, 特别是对固定资产更新快、抵扣率高的行业更是如此。

3.2 当销售额是含税销售额

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1-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没有调整前, 两类纳税人的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见下表7。

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由17%调整成16%、11%调整成10%, 两类纳税人的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见下表4。

将表7和表8进行对比, 可以看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从17%调整到16%、从11%调整到10%后, 税负平衡点处含税抵扣率同样降低, 从而同样得到结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调整后更多的纳税人成为一般纳税人更有利, 特别是对固定资产更新快、抵扣率高的行业更是如此。

4 对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筹划的影响

4.1 拟由小规模纳税人改变为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通过平衡点分析以后, 若拟由小规模纳税人改变为一般纳税人, 比较常用的操作方法是健全会计核算和扩大销售规模, 使小规模纳税人达到税法规定的条件。实行增值税新政策后, 小规模纳税人不分行业销售额认定的标准统一规定为500万元, 这会增加通过扩大销售规模符合一般纳税人要求的难度, 从而小规模纳税人要转变为一般纳税人更多的应考虑通过健全会计核算来达成, 而健全会计核算也有利于纳税人规范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4.2 拟由一般纳税人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

若纳税人拟由一般纳税人改变为小规模纳税人, 通常采用分拆机构的办法。实行增值税新政策后, 其规定在一定的时限内一般纳税人可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 因此不必通过分拆机构改变为小规模纳税人, 但一要注意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 二要注意销售额不能超过500万元, 若销售额超过500万元, 仍要通过分拆机构的办法由一般纳税人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增值税新政策后, 大大降低了工业和商业纳税人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难度, 增加了纳税人对于自身身份选择的自由度, 有利于改善营商环境, 也有利于减轻税收征管的难度、降低税收征管的成本。

摘要: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文通知, 从2018年5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认定标准, 影响到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筹划:提高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平衡点处的增值率、降低了它们税负平衡点处的抵扣率, 使得更多的纳税人成为一般纳税人更有利;同时统一了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认定标准为500万元, 增加了纳税人身份选择的自由度, 有利于改善营商环境。

关键词:增值税新政策,纳税人身份筹划,影响

参考文献

增值税解析范文第3篇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

文献标识码:A

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其中最令人瞩目的变化是,消费型增值税取代实行了15年之久的生产型增值税。但是,由于融资租赁业经济活动的特殊性,尚无法直接适用新的消费型增值税制,亟待制定专门的配套制度。就税制自身特点而言,增值税具有不可替代的“环环相扣”、税不重征等诸多优点,这是营业税无法比拟的。因此,如果从全面建立消费型增值税的角度来看,税制转型也仍未完成。

一、税制转型路线回顾

增值税是1954年从法国兴起的一个现代商品税,对商品、劳务在流转环节的增值额征收。由于其具有逐环节征收、税不重征、税基宽广等优点,体现了税收中性的要求,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的青睐。我国从1979年下半年开始引入增值税,财政部选择了机器机械和农业机具两个行业以及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3种产品试行。1984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增值税条例(草案)》,正式建立了增值税制度。此后,1986年、1987年和1988年3次扩大征收范围(发展到31大类产品)。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原有增值税制度进行了全面、彻底的改革,建立了生产型增值税。从1994年至今,增值税一直是我国第一大税种。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在发挥应有的积极效应的同时,生产型增值税的缺陷也开始暴露出来,焦点集中在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外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这极大地限制了企业技术革新的积极性,而且客观上也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当然,生产型增值税也有一定优势,比如有利于保障财政收入、抑制通货膨胀等。基于此,从1994年到2003年,我国普遍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从2004年开始,增值税在局部地区开始转型试点。2008年下半年以来,受美国次贷危机的消极影响,全球爆发了自1929年以来最大的金融危机。历史经验证明,扩大内需是应对经济危机的主要良策之一。而消费型增值税恰恰可以极大地减轻企业的投资负担,有利于拉动内需。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其第10条删去了1993年《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从而实现了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

回顾2004--2008年增值税转型改革,可以发现,税制转型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循序渐进的稳健过程,其中包含了三个层面的具体转变。

首先,从区域优惠政策到统一标准税制的转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体系中区域经济特色十分突出,与此相适应税收优惠政策也往往成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政策措施。在探索增值税转型过程中,允许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就成为中央给予地方的一项新型的重要税收优惠政策。从2004年到2008年,消费型增值税就以税收优惠政策的形式在东北、中部、内蒙古东部、汶川地震灾区率先实施。经过5年在以上4个区域的试点,中央对增值税转型积累了必要的经验,为在全国推行统一的消费型增值税奠定了坚实基础。

其次,从部分行业到全行业的转变。为了控制税制转型可能带来的负面冲击,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试点中,初步设计了8个行业,即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军品工业、高新技术产业。但是,随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只对六大行业实施转型,而军品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是否实施增值税转型,则由省级财税部门提出适用的具体条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后,另行规定。2004年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27号),对所附名单中的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东北地区增值税改革试点奠定了此后在其他地区增值税试点改革的基本模式。在随后中部和内蒙古东部地区实施增值税转型试点中,也都选择了8个行业。①可以看出,试点阶段增值税转型适用的行业范围是受限制的,主要选取了对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需求大的重工业和能源行业,而且都要求纳税人上述行业产品年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50%(含50%)以上。但是,汶川地震灾区恢复重建中,作为一项强有力的优惠政策,增值税转型取消了行业限制、销售比例等附加限制条件。这预示着,我国的增值税转型将结束分行业分阶段的渐进路线,而实行全行业无保留的转型。

最后,从控制退税到全额退税的转变。增值税转型的核心问题就是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退税,为了控制转型带来的对财政收入的消极影响,中央采取了谨慎的“四步走”策略:新增增值税内抵扣-新增增值税内退税-入库增值税内计算退税-全额退税。新增增值税内抵扣和退税政策的目的就是控制增值税减收规模,确保增值税不出现负增长。此举可以保障财政收入的基本规模,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消费型增值税潜在的激励功能。实行入库增值税内计算退税政策,虽然可能对财政收入构成一定冲击,但是由于加大了退税力度,对纳税人可以起到较显著的诱导、扶持作用。全额退税政策则彻底落实了消费型增值税的立法初衷,可以在最大限度内促进企业购置新设备,加快技术改造的步伐。但是,有一点还是毋庸置疑的:即使是谨慎的(甚至是保守的)抵退政策,在实践中仍然发挥了强大的激励功能,对地方税收收入的整体增长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税制转型利弊分析

从理论上讲,增值税从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对所有行业都应当是利好消息。但是,在普遍的叫好声音之外,融资租赁业却没办法高兴起来。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它是20世纪5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一种新型交易方

式,随后在全世界快速发展,甚至成为某些行业更新设备的主要融资手段。20世纪80年代,融资租赁被引入我国,并且快速发展。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具有国家承认资质的融资租赁企业超过150家,注册资本约500亿元,每年市场规模超过2000亿元,服务领域遍及电信、医疗、印刷、机床、交通运输等诸多行业。目前,融资租赁占整个租赁业30%-40%的份额,其中工程机械设备采购量的40%-50%是用来租赁的,个别设备比例可以达到70%。

在生产型增值税时期,所有企业购进固定资产都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中自然包括融资租赁企业。增值税转型之后,机器制造业等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就可以依法抵扣进项税额,而由于融资租赁行业中处于购入固定资产的出租方的“出租”行为却没有被依法认定为“视同销售”,不能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方的“租赁”行为也没有被依法认定为“购进”,自然也不能抵扣相应的由于租赁(事实上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这就意味着,在其他行业顺利过渡到消费型增值税时,融资租赁行业却仍然在执行着事实上的生产型增值税政策。

但是,如果就此下结论说,我国税法没有对融资租赁行业给予特殊扶持政策,就是大错特错了。2000年7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经人民银行等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无论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税;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营业税。其立法宗旨不仅不是对融资租赁行业的歧视或者漠视,而且是给予了一种特别的税收优惠政策——经批准的融资租赁企业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其他未经批准的融资租赁企业则征收增值税(税率为17%)。在生产型增值税时代,上述政策扶持融资租赁行业的立场可以说是鲜明的,而且在实践中也起到了推动融资租赁业快速发展的积极作用。

当然,就目前转型后的增值税基本制度——《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而言,似乎没有充分顾及到融资租赁行业的“疾苦”。这是有客观原因的。(1)增值税转型模式的设计初衷是为购进固定资产的买方服务的,但是融资租赁业务关系本身构成复杂,同时包含买卖关系和租赁关系,较难简单直接适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制度,需要设计特殊的制度衔接方案。(2)2008年下半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国内经济产生的消极影响日益明显,有必要采取果断措施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行业增值税转型以增强企业抵御金融危机的能力。(3)与此同时,增值税转型试点经验已经趋于成熟,全国范围内实施统一的全行业增值税转型已经是众望所归。在此背景下,不能仅仅因为融资租赁行业的特殊性而拖延增值税转型的步伐。其结果是,融资租赁业适用消费型增值税的配套制度只能通过后续制定专门规范来加以完善了。

三、转型之后话转型

从国际经验来看,增值税的适用范围极其广泛,基本涵盖了所有货物和劳务领域。①以法国为例,二战结束后,法国开始改革国内商品税制。1948年,法国政府开始允许生产企业制造商品时扣除中间投入物,然后再对产成品收税,此即增值税的雏形。1954年,法国政府将税前扣除范围扩大到了固定资产已纳税款,消费型增值税正式诞生。同时,也宣告了营业税的终结。不久,法国政府将增值税的调节范围从工业扩大到了商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农业等各个行业。至此,法国建立起了一套系统的、彻底的消费型增值税。从法国增值税的实践来看,呈现出诸多优越之处,比如税基宽广、抵扣彻底、衔接严密,并且符合税收中性原则。法国增值税制改革的成功经验,对其他国家增值税制的构建和改革产生了重要影响。

从2009年1月1日开始,我国全国范围内开始统一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尽管抵扣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大大降低企业技术革新的成本,但却难以全面彻底激活消费型增值税的潜在优越性。(1)新的消费型增值税主要适用于生产领域,但是,广大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金融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等企业则继续缴纳营业税,无法享受到消费型增值税带来的好处。(2)尽管生产出口企业扩大了抵扣范围,但是,对于劳务出口(尤其是提供劳务的人员在境内,而劳务出口到境外的情况)则依旧要缴纳营业税。(3)在生产制造业内部,消费型增值税彻底解决了对固定资产的重复征税问题。但是,对于征收营业税的广大第三产业企业而言,由于不能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事实上仍然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因此,可以得出一个初步的结论:新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具有重大积极意义,但是其本身蕴含的巨大优越性没有得到充分释放。其原因在于我国现行流转税制结构设计不科学。具体而言,就是增值税和营业税并驾齐驱的税制结构,由于彼此相对孤立,加上二者调整范围有别、征纳方式迥异、抵扣衔接断裂,共同限制了消费型增值税的潜在优越性充分释放。

首先,关于调整范围。营业税是针对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和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间接税。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间接税。从理论上讲,增值税可以抵扣进项环节的已纳税金,从而有助于实现税收中性的理想,明显优于营业税。因此,欧洲以及世界上绝大多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增值税都是对商品和劳务共同征收的。但是,我国1994年生产型增值税制和2009年消费型增值税的课税对象相同,都是主要对商品征收增值税。而对劳务则主要征收营业税。这就意味着,即使是目前的消费型增值税,其对第三产业的积极影响也是有限的。

其次,关于征纳方式。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当期增值额,理论设计初衷是不重复征税。但是,在生产型增值税时代,由于巨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对增值税纳税人重复征税现象严重,加上税率偏高,其税负相对偏重。而营业税的课税对象则是减除了一定费用之后的营业额,且税率相对偏低。因此,如果是购进固定资产的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笔经济收入,缴纳增值税,税负将明显重于缴纳营业税。所以,较增值税制度而言,营业税对第三产业还是起到了一定的鼓励和促进作用,而将某些销售增值税应税商品的纳税人认定为营业税纳税人也就成为当时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①但是,在消费型增值税背景下,由于无法税前抵扣购进固定资产已纳税金,营业税原先的相对优越地位被削弱了,极有可能对第三产业起到消极影响。

最后,关于抵扣衔接。增值税_的最大价值就是可以对前一环节已纳增值税税金实行税前抵扣,从而从根本上杜绝了重复征税。因此,实行增值税的大多数国家都把增值税从加工制造业延

伸到农业、第三产业。目前,我国消费型增值税仅仅是在生产型增值税既定的课税对象内部实现了彻底抵扣,而增值税和营业税之间仍不能全面相互抵扣。诚如有关专家指出的,经济生活中,商品和劳务的流动往往是相互交叉的,增值税实行购进抵扣制度,营业税则不实行购进抵扣制度,这必然会在抵扣问题上引起一些混乱,而且这项政策最大的危害则在于它极大地限制了我国技术开发企业的发展,最终必然延缓我国国民经济转变增长方式战略的实施。

所以,即使是2009年《增值税暂行条例》为代表的消费型增值税,也难以彻底释放出其应有的对国民经济(尤其是第三产业)的强大促进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在增值税制转型的税改路上,2009年具有里程碑意义,但绝不是转型的最终结果。

四、再转型的未来

就我国流转税制改革大方向而言,2009年消费型增值税只是在1994年增值税内部实现了从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更深层面上的增值税转型将在重新划定增值税和营业税调整范围、探讨二者抵扣衔接等问题上展开。

观察其他国家的经验,欧洲以及世界上绝大多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增值税对商品和劳务共同征收。其结果就是取消营业税,比如法国。我国也曾设想过类似方案。但是,正如有关学者指出的,由于客观条件限制,1994年税制改革最终选择了增值税、营业税并存的模式。新税制虽然克服了此前产品税重复征税的弊端,但是对劳务领域保留了营业税,继续允许对劳务重复征税,这就使得劳务领域税负总体高于商品领域,这与我们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国策显然是相悖的,其结果是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战略中,增加第三产业比重的目标始终无法按规划实现。

因此,我国增值税的彻底转型必然要从外围牵扯到营业税的改革,其理想模式当然是增值税大举向营业税现有调整领域扩张、甚至取代营业税。但是,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调整范围不同,它们对中央和地方财政的贡献亦有所不同,改革必然会导致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格局的再次调整。①所以,应当将增值税转型置于“分税制”背景下来思考,而从改革的难易程度出发,又可以有以下两种路径选择。

路径之一:分税制背景下的“大改革”。首先,全面反思1994年我国分税制改革的经验和不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适当调整中央和地方财税关系。在此基础上,探讨增值税全面取代营业税的可能性,适当提高地方财政在增值税收入中的共享比例,并对第三产业设计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鉴于增值税改革势必对整个国民经济的现有发展轨迹产生深刻影响,中央政府始终保持了极度的谨慎态度。⑦因此,估计即使是未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中的《增值税法》也恐怕难以一步到位实现上述目标,增值税改革仍有可能分阶段展开。

路径之二:流转税框架内的“小改革”。继续坚持1994年分税制确定的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模式,增值税再转型改革主要从内部完善和外部衔接两个层面展开,改革难度相对较小,容易实现突破。就内部完善而言,当务之急是抓紧探讨融资租赁业增值税转型配套制度建设。2008年12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其中专门提出“结合增值税转型完善融资租赁税收政策”。这就意味着,中央已经注意到增值税转型背景下融资租赁业的特殊处境。关于融资租赁行业增值税转型的具体技术措施,业内人士普遍认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企业可通过两个途径实现抵扣:(1)经融资租赁公司出具相关证明,出卖人直接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人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2)出卖人可根据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的要求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内注明货物的所有权,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允许承租人据此抵扣进项税额。就外部衔接而言,积极探索增值税和营业税之间抵扣衔接的范围。目前我国增值税制的突出缺陷是,没有将与货物交易关系密切的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邮电通信业以及其他劳务服务业纳入增值税的调整范围,客观上限制了增值税通过“环环相扣”抵扣链条发挥的避免重复征税的优点,同时也削弱了通过增值税监管相关经济活动的作用。比如,由于建筑安装业没有纳入增值税调整范围,建筑安装企业外购建筑材料索取发票的积极性就不高,这就导致建筑安装业成为税务监管中的一个薄弱领域。此外,在抵扣链条“中断”处也容易就税负和税收管辖权发生争议,而已纳增值税货物进入营业税的征收环节时由于不能抵扣增值税,客观上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因此,扩大增值税和营业税对接的抵扣范围应当成为我国下一阶段增值税转型的核心课题。从完善税制的角度来说,下一阶段增值税转型改革应当先将与货物交易关系密切、对抵扣链条完整性有直接影响的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和电信业划归增值税调整,其他劳务服务业可以暂时继续征收营业税,以适当控制增值税改革对地方财政收入的消极影响。同时,还应当考虑加大地方财政在增值税共享分配中的比例,改革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财政补贴制度,以推动增值税改革的继续发展。

如果将视野从流转税转移到我国整个税制结构,彻底的消费型增值税转型一定还要延伸到一个特殊的领域——农业。考察发达国家税制,普遍不对农业制定专门税种,没有类似农业税的税种,农民和其他市场经济主体一样按照经济活动属性分别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收。而在我国实行农业税的时代,农民向国家缴纳的税收主要是农业税。对农民和农业单独设计封闭的农业税至少有两大弊端:一是加重了农民负担;二是割裂了农业与其他经济行业在市场经济中的正常联系。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取消农业税只是完成了农业税制改革的重要一步,接下来要做的工作就是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将农业彻底纳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可以设想,如果农业也完全纳入增值税的调整范围,并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农产品按照增值税制的内在规律对外购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实行税前抵扣,这将彻底减轻农业生产成本,进而提高农民收入,势必极大地推动我国农业集约化生产模式进程的步伐,对国民经济将产生不可估量的深远影响。而从增值税的角度而言,由于消费型增值税在我国所有货物和劳务领域的畅通无阻,增值税转型也将最终完成,增值税在我国流转税制中的地位将更加牢固,真正成为调节市场经济的灵魂。

增值税解析范文第4篇

兹有我单位职工XXX同志,从事财务(专业)相关工作XX年,其主要工作经历如下: 起止年月 在何岗位 从事何专业工作 获何专业技术资格

经查,该同志在工作期间,能遵纪守法,无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我单位对本证明真实性负责。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XX人事考试中心:

现有我单位XXX同志来你处参加注册税务师考试报名,该同志系财务管理专业(写毕业证的专业)本科毕业,在我单位财务资产部工作4年,符合报考条件,特此证明! XXXX人力资源部

兹证明XXX,身份证号XXX,自XX年XX月起为我公司员工,现仍在职

公司电话,证明人签章 公司印 日期 如果有公司的行头纸 最好用公司的行头纸

本人特此指出,经[公司名称]通知,根据贵公司的惯例,仅提供关于在职或前员工的以下情况:(1)雇用日期,(2)工作职责描述,(3)薪金水平。

本人郑重声明,自愿请求[公司名称]对任何因本人求职要求而提出质询的公司予以答复。并授权[公司名称]提供认为妥当的本人在职情况,如[公司名称]对员工在职表现作出的个人评价或评估。

鉴于[公司名称]同意本人要求提供附加的在职情况,本人也同意放弃对[公司名称]、接任者、员工、主管及董事就索赔,债务和其他因提供在职情况引起或相关的已知或未知的事件提起诉讼。对于诽谤、中伤、疏忽及合同或专业方面的冲突,该声明也适用,但并不局限于此。 本人已认真阅读、充分理解该协议及声明中的所有规定。在签署该声明以前,本人已与律师或其他个人进行了协商。本人自愿签署该声明,未受到任何人的强迫。

该声明涉及[公司名称]与本人之间的协议的全部内容。并就此指出,除该协议以外,未曾签署其他书面声明或作出口头陈述。 员工签署: 日期: 在职证明

兹证明XXX,身份证号XXX,自XX年XX月起为我公司员工,现仍在职

公司电话,证明人签章 公司印 日期 如果有公司的行头纸 最好用公司的行头纸 工作职务年限证明

兹有×××同志,在我公司任人力资源部正副负责人及以上职务。

我公司属于×××行业的中型企业,从业人数达×××,销售额达×××。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 范本2(持有上海二级证书者开具样本2) 工作职务年限证明

兹有×××同志,在我公司任人力资源部人事经理及以上职务。

我公司属于×××行业的大型企业,从业人数达×××,销售额达×××。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 范本3(没有上海二级证书者开具样本) 工作职务年限证明

兹有×××同志,在我公司任人力资源总监及以上职务,且连续从事本职业5年以上。 我公司属于×××行业的大型企业,从业人数达×××,销售额达×××。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盖章) 工作单位证明范本 姓名: 性别: 户籍地: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自 年 月 日至今,在本单位工作,情况属实。工作单位证明范本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工作单位证明

同志,身份证号 ,现就任于本公司 职位,工作年限已达 年。 特此证明

(签盖单位公章) 单位证明 XXXXXXXX:

兹证明,本单位XXX同志自XXXX年—XXXX年期间,在本单位从事XXXXXXXXXXX工作。 特此证明。

领导签字:XX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单位公章: 任职证明

增值税解析范文第5篇

一、我国金融业营业税制现状

(一)税制设计的非合理性 (1)金融企业承受着相对较重的税收负担。金融机构中的一般贷款业务是按贷款利息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而不是按照净额即差价征税,应用这种征收方法的还有金融经纪、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和保险业务。此种方法直接导致金融行业用于再生产的耗用品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得到扣除,较高的税收负担势必会制约金融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力。(2)金融业营业税不可实行出口退税。我国现行的营业税税制规定对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从事离岸金融业务,属于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征收营业税。离岸金融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吸收非居民的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此项业务的兴起,为提高我国金融保险行业的总体盈利水平开辟了新的路径。基于此类业务经营风险大、发展前景良好的特点,各国在政策上都积极扶持其发展,尤其是在税收政策上制定许多税收优惠政策。但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对以离岸金融业务为代表的金融创新业务税收制度比较滞后,在税率和扣除项目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几乎没有,严重制约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

(二)计税依据的非统一性 内外资金融企业中存在两套税收机制。外汇转贷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在2009年1月1日之前,外汇转贷业务按差额计税的规定。新《条例》删除了这一规定,这样,转贷业务结束了按照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历史,这就为内外资金融企业营造了相对公平的税收环境。但内资金融企业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而外资金融企业对于这些税费有豁免权,所以,内资金融企业的税负还是高于外资金融企业。

(三)税收征管的非有序性 税务机关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协作效率不高,从而导致征税成本始终维持在较高的水平。在征收管理纳税评估之间缺乏有效衔接,往往出现内部信息割裂,各管一摊的局面。同时,税务机关信息化体系不健全,在一定城的上使得金融部门与税务机关的信息交流滞后。税务征管系统从登记、管理、申报、征收到发票管理和税务稽查等各个环节都实现了工作的电子化,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随意性。此外,网络交易对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造成了冲击,纳税主体国际化、边缘化、复杂化和模糊化,网上交易与电子商务活动都是通过网络以无纸化方式进行,电子文件由于使用硬盘或软件磁盘性介质,录存的数据内容很容易被改动,而且不留痕迹,使得计税依据难以准确核定,造成税收征管的漏洞,且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有待考量,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税收稽查的难度。此外,随着信息化的加速发展,税务部门的征管活动对网络环境的依附性越来越强,税收管理部门的网络安全问题也非常突出。

二、世界范围金融业增值税制经验

(一)不抵扣免税法 目前,欧洲联盟27个成员国对金融业已全面征收增值税,欧盟2006年指令中金融业免税业务具体规则主要是:信贷和担保的授予、转让和管理;包含存款、活期账户、支付、转账、债务、支票和其他可转让票据在内的交易,但不包括追债;除收藏品以外,银行作为法定货币的纸币和硬币的货币交易;股票或其他证券的交易;特殊投资基金的管理,其中证券的管理和保管被排除在金融业免税政策之外。但同时,欧盟也允许成员国授予本国的金融机构一项权利——金融机构可自主决定是否为其金融业务纳税。法国、奥地利、德国、比利时、匈牙利等国家成为了欧盟这一指令的实践者,但这些成员国内,制定的相关政策却有所不同。奥地利仅选择一类金融业务,与其做法最为相近的是匈牙利,因此,征税范围相对狭窄。德国、法国和立陶宛对于大多数的金融业务是征税的,尤其是可以通过技术手段确定其价值的金融服务,其作为税基的表现形式一般是利息、管理费、担保佣金以及活期账户收费等。对于金融保险离岸业务,所有国家都实行零税率。

通过分析上述关于欧盟国家金融业增值税制度,可以看出对金融业课税最广泛的表现形式是基本免税但不抵扣进项税额,虽然可以达到征管便利的效果,但侵蚀了作为增值税标志性原则的中性原则,抵扣环节被迫中断,有可能导致税收累积,金融企业会以其他方式转移税负。

(二)免税与进项税额部分抵扣并行法 新加坡对金融服务课征商品服务税 ,课征方式以欧盟的不抵扣免税法为基础。为了减轻免税导致的重叠征税效应,新加坡允许金融机构依据“特定法”或者“固定比例进项税抵扣法”抵扣进项税额。运用“特定法”时,对金融机构大部分业务免税的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将提供给增值税纳税人的免税服务和提供给其他客户的免税服务区分开来。事实上,运用特定法的最终目的是使企业购买的金融服务享受零税率。相对于特定法,固定比例抵扣法是指对金融业务免税的同时,可以按照一个固定的比例对进项税额进行申报和抵扣,这一比例因金融机构类型的行业标准不同而有所不同。免税与进项税额部分抵扣并行的模式使金融税收政策更加合理,税务征管更加简便,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重复课税,但抵扣比例的制定无法将影响因素全面考虑进去,从而降低抵扣比例的普遍适用性。

(三)零税率法 加拿大和新西兰等国对金融服务适用零税率法。主要是指在对金融服务免税的同时,允许抵扣金融机构全部进项税额。零税率法从根本上消除了重复征税的因素,金融机构可以获得全部的进项税额抵扣,使得金融机构彻底从增值税税负解脱出来,从而使得本国的金融业国际竞争力大大提高,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税收征管成本。但是这种方法不仅会使国家财政收入减少,并且一方面金融服务价格不含税而非金融商品价格含税,可能会扭曲两种商品和服务的相对价格,易产生替代效应 。

三、我国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建议

(一)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适用税率 如果改征增值税后税率采用我国现行17%或13%的税率,那么,金融业流转税负在一定程度上会有所加重,这也是金融界对于将营业税而改征增值税的观点不赞同的主要原因。因此,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应控制在13%-17%之间,以使纳税人与国家的利益恩能够够均衡。此外,对与出口有关的新型金融业务可享受“零税率”的优惠政策,有利于金融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利用境外资本,开展与境外机构的深度合作,进而有效利用国外优惠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完善外债管理。

(二)金融业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2012年1月1日起,我国先后在海市、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的相关行业开展“营改增”试点工作,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作为现代服务业的一种被纳入试点范围。因此,本文对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基界定将不考虑融资租赁行业。具体的设想如下,在使金融服务的购销双方与其他应税货物与劳务承担相同的税负、享受相同的各项税收待遇的前提下,遵从我国目前金融业务的分类办法,可对一般贷款业务、外汇转贷业务、金融商品转让和保险业务制定不征税的政策,而将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列为应税项目。金融企业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应包括用于提供应税项目的原材料、机器设备以及购进或者发生应税劳务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等发生的进项税额。目前,归属于应税项目(包括零税率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归属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不能明确归属的进项税额则允许不同金融机构按进项税总额的不同比例申报和抵扣。这一比例的确定应建立在税务机与相关专家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由于金融业不同行业的资金成本和风险情况都明显不同,这一比例最少每两年要调整一次。同时,还要密切追踪外国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的具体做法,在使我国的税收利益得到保证的前提下,逐步提高金融企业的国际竞争地位。

(三)金融业增值税管辖权属 在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将金融业的增值税税收权利由中央政府统一支配,但仍可以由中央与地方共享。在我国,铁道部、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营业税全部归中央财政收入,中央政府在金融业的投资、调控方面占据主导地位。金融行业资金的流动性和交易的电子化、网络化要比其他行业更加突出,从而使得金融业的流转税极易在不同辖区之间转移。为了防止区域间税收竞争,应当使其由国税系统征收,以便将全部或大部分税款归属中央,以节省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效率。此外,目前国税系统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联网监管方面比地税系统更具备管理优势。

此外,应摸清税源,加大监督,对课税源头实施有效的监控。对金融纳税人进行分类别管理,按经营规模、纳税诚信度等方面对纳税人进行科学分类,从而决定不同的管理形式和方法,配置专业化的管理人员对其进行全方位监控,尤其是对国家税收贡献大的金融企业,要实施重点监管。此外,为适应全球化的金融业网络交易方式,税务部门要采用先进的征收手段并加强与金融企业的合作。共同开发适用于此类交易的税收征管系统,以维护双方的和谐征纳关系。税务机关更应重视自身的网络安全建设,建立税务网络信息管理预警机制,以应对网络安的突发问题,逐步形成以信息化、网络化为导向的科学、高效的现代征管体系。

[本文系2012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东北老工业基地发展低碳经济的税收对策研究”(编号:12BJY076)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陈少英:《论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法的改革取向》,《政法论丛》2012年第1期。(编辑 园 健)

增值税解析范文第6篇

[摘 要]发展风力发电产业是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是当今世界实施能源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设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推进工业化、现代化发展进程中占据重要位置。但从当前情况看,影响和制约风力发电的因素还很多。现阶段,从税收政策研究角度出发,提出调整优化现行税收政策,推进风电能源产业发展的思路与建议尤为重要。

[关键词]风力发电;产业化发展;税收政策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中华民族生存发展,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风能是可再生能源,是技术较为成熟、经济可行性较高、被世界公认的一种较为理想的发展能源。风力发电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可持续发展的共同选择,也是世界发展最快的能源产业。目前,风力发电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中增长最快,年增比例达35%。美国、意大利和德国年增长更是高达50%以上。其他各国也在积极开辟市场,已有50多个国家正在积极促进风能事业的发展。我国具有世界级风能资源的独特优势,具有风电商业化、规模化发展的巨大潜力。尤其是在我国面临化石(石油、天然气、煤炭等)资源枯竭、水能资源困乏的自然背景下,大力发展风电能源产业更显得重要和迫切,这不仅是从根本上解决能源危机的需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和长远需要。应当看到,目前困扰我国风力发电的因素还很多,而当务之急就是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架构科学合理的税收政策体系,推动风力发电能源产业向规模化、产业化、市场化和最大效益化的方向发展。

一、风电产业发展的广阔前景

风能属可再生能源,具有极高的开发和利用价值。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的颁布与实施,使人们消除了对风能投资的风险顾虑,各类投资主体看准了风能开发的广阔前景,纷纷加大对风能开发利用的投入,推动了我国对风电能源的大开发、大利用、大发展。

(一)我国风力资源的分布及特点

我国风能资源丰富,居世界首位。陆地上10m高度风力资源总储量约为32.26亿千瓦,其中可供开发利用的为2.53亿千瓦,约占7.8%;海上风能资源储量远大于陆地风能储量,10m高度可利用的资源超过7亿千瓦,而且距离电力负荷中心很近。海上风力资源是陆地上的3~5倍,若按3倍计算,我国海上风力资源约为15亿千瓦。我国风力资源丰富的地区主要集中在北部、西北和东北的草原、戈壁滩以及东部、东南部的沿海地带和岛屿上。

黑龙江风力资源丰富,具有分布范围广、稳定性高、连续性较好的特点,适合建设大型风电场。目前,可利用风力资源在全国范围内仅次于新疆、内蒙古,排在第三位。主要分布在东部山区及西部嫩江冲积平原。从2005年开始,黑龙江省投资50亿元发展风力发电,三年内全省风电装机容量达到15万千瓦。到2010年,黑龙江省风电装机容量将实现50万千瓦,成为中国风力发电大省。目前,全省已建成风力发电场位于伊春、穆棱、富裕等市县。一大批风电场已投入运营或正在紧张施工。哈飞工业有限公司、哈电风能公司等5家大型企业已全面掌握风电装备集成、整机及关键部位的核心技术,形成风电产业的技术优势,为大力发展风电产业奠定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二)我国风电能源开发利用情况

近年来,我国把加快对风电资源的开发利用作为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内容,其速度之快,力度之大,现已进入了可再生能源的大国行列,位居世界第五。目前,我国已装备风力发电机1300多台,在22个省(市区)建成了158个风电场,风电装机能量为600万千瓦。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可再生能源专业委员会预言,2010年后,中国将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风电市场和风能设备制造中心。

(三)可预期的风电能源开发前景

最近,国家发改委提出到2010年全国建设400万千瓦风电装机容量的目标。由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可再生能源专业委员会主导完成的一份报告也指出,2020年,中国风电年发电量将达800亿千瓦时,可满足8000万人的用电需求,同时,每年可减少4800万吨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该报告预测,如果上述目标能够实现,到2020年之后,风电将超过核电,成为中国第三大电力来源。到2050年,我国将形成3-5亿千瓦的装机能力,风电将成为第二大主力来源。目前,在整个电力构成中,火电占77.6%,水电占18.4%,核电、风电各占1.5%,其他占1%。尽管火电占主导地位的状况近期难以改变,但由于一次能源带来的环境问题和由于逐年减少将造成能源严重短缺以及能源供应紧张等问题,客观上催生了风电的迅速发展。因此,我们必须认清大势,居安思危,用战略的眼光,站在未来发展的高度,通过政府干预和制定实施公共政策,吸引广泛的社会投资,加速推进风电发展的历史进程。

二、风电能源产业优势论证分析

近年来,随着中国能源供应的持续紧张和国家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高度重视,科学合理开发利用风能绿色资源已成为大势所趋和重要课题。虽然风电目前在市场上缺乏竞争力,但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风电技术将会持续进步,日臻成熟,成为建设周期最短、最安全可靠、最有永续发展前景的绿色能源产业。与煤电相比,风电产业有着五大经济优势特征。

(一)清洁型经济

风电生产的过程主要是把自然界的可再生风能转化机械能,再把机械能转化为电能的过程。在风电生产的整个过程中,无需任何燃料,不排放任何有害气体,干净清洁无污染,同时减少了对化石燃料或核能的依赖,减少了温室气体和有害污染物的排放。以49.5兆瓦风电场为例,投产后每年可为电网提供电量约10,000万度,与同等规模的燃烧煤电厂相比,每年可减少向大气排放烟尘约520吨,减少温室效应性气体(二氧化碳)约7万吨,减少二氧化硫约610吨,氮氧化物约450吨。可见,大力发展风电能源产业,对于保护环境,减少大气污染具有积极有效的作用,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是科学发展的象征和环保理念的最充分体现,也是度量一个地区环保指数的最科学的指标,是人类最为理想的清洁型经济。

(二)节约型经济

与煤电相比,风力发电有其独特的比较优势。一是节约能源。每生产3千度电可以为国家节约标准煤1吨。二是运行成本低。风电机组运行和维护的费用通常相当于总成本的5%。而煤电机组运行和维护的费用通常相当于总成本的7.7%,高出风电2.7%。三是下网电量较低。风力发电只在风力不足供自身用电的情况下才从电网吸收电能。一般来说,风电场的下网电量为发电总量的0.5-7.5%,年均不超过2.5%,而煤电厂每年的厂用电占年发电总量的比例为9.4%,高出风力发电下网电量6.9%。同时,又由于我国能源结构不平衡,西煤东运,并受交通制约,电煤又是劣质煤,势

必造成发电成本增高。而随着风力发电技术的不断发展进步,风力发电机组也将越来越便宜和高效,基础设施的成本也会相对减少。项目开发的成本和风电机组的平均维护成本也会随之降低。正是因为人们对风电产业特有的节约型经济普遍性认识在不断深化,使得风电这种可再生能源,成为当今世界电力发展的潮流和趋势。

(三)永续型经济

风能是世界最有发展潜力的可再生能源,永远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可以这样说,人们永远不必为风力资源问题而苦恼,而决定性的因素只能是对风能技术开发和利用的程度和水平。实践证明,一座风电场就是一架日夜不停的出钱机器。因此,风电产业是一种世界上任何能源无以伦比的可持续发展的永续型经济产业。与风能资源相比,我国有些资源却是越用越少,最终会匮乏和枯竭,资源型区域的发展就会陷入经济衰退的极度困境之中。在原油资源方面,目前大庆每年新探明的可采储量不足2000万吨。从1998年开始,大庆油田每年以150万吨-200万吨的速度递减,到2020年,将减少到2000万吨。在森林资源方面,目前,伊春林区活立木总蓄积由开发初期的4.28亿立方米,减少到2亿立方米,成熟林蓄积仅剩680万立方米,比开发初期减少98%,扣除保护区、种子林等,实际已无林可采。在煤炭资源方面,黑龙江省境内的鹤岗、鸡西、双鸭山、七台河四个年产量1千万吨级的特大型煤矿,目前已面临煤炭资源枯竭或大量关井的局面。鹤岗矿区煤田剩余可采储量仅为8.8亿吨,只能开采40年。可见,大力发展风电能源,是人们对自然规律的科学认识和科学运用,不仅可以增加税收,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而且也会给人们创造友好生存环境。所以,谁认识得早,开发得快,谁就能早收益,早造福于民。

(四)生态型经济

环境保护是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有效数据表明,我国单位产值的资源和能源消耗量是世界平均水平的3倍,单位产值的废弃物排放量为世界平均水平的数倍,污染总量增长率也是总产量增长率的数倍。近年来,全国有70%的土地受酸雨污染。长江三角洲等发达地区濒临遭遇“电荒”、“油荒”、“地荒”,这说明我国以往建立在资源消耗驱动下造成的资源短缺和经济增长已是难以为继,资源高消耗、环境高污染,不仅使生态恶化,影响人类健康,给人类生存带来严重的环境压力,而且也给国家能源安全和环境生态安全造成极大隐患。风力发电是完全的自然能发电,无气、无味、无毒、无害,是天然的绿色产业,是环境友好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它可使经济在低资源消耗的基础上获得发展,达到经济与社会、环境的友好相处及和谐发展。

(五)效益型经济

风电产业集多种效益于一体,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可行性较高。有权威数据表明,大于6m/s的风速时间全年3,000小时以上即可取得较大经济效益。能力每增加1倍,成本就下降15%。风电利用不受国内外市场供应、价格因素,甚至自然灾害、气候和战争风险的影响,经济安全度较高。风电环境效益明显。每装机10万千瓦的风电机组每年将减少7万吨煤炭的燃料,减少18万吨二氧化碳、大于1500吨二氧化硫和1.75万吨的灰渣及相应的处理费用。风力发电场又可培育文化资源,成为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吸引众多旅游客人游景观光。风电产业还可为社会提供新的就业机会,为财政增加收入,节约外汇。美国的一项研究显示,在相同产能的前提下,风力发电带来的就业机会比煤电多27%,比燃气联合循环发电多66%(NWCC1997)。

但是,我们在看到风电产业巨大经济优势的同时,也要看到风力发电自身存在的不足和风电产业发展面临的劣势:一是风力发电本身还存在电量不稳、存储困难等问题,风电并网问题已经成为风电大规模发展的“瓶颈”;二是风电开发的成本较高,前期投入成本偏大,加之风电设备生产的无序和产能的相对过剩,导致投入产出比相对较低,使风电产业发展规模偏小,发展不够健康;三是风电产业发展需要大量的土地等资源,需要大量地方财政投入,资金回报率不高,导致各级地方政府发展风电产业的积极性不高,不利于风电这一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这些问题都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并尽快加以解决。

三、制约风电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问题

加快风电产业发展,需要在税收政策上给予强有力的支撑。应当看到,目前针对可再生能源产业的税收激励政策已有多项出台,但这种支持并未形成制度体系。就风电产业而言,现行税收政策支持有限,表现得乏力且漏洞较多,在支持的范围和力度上与《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法》等相关法律的要求和发展循环经济的理念尚有很大差距,一些应具有的环保功能税种和潜力没有被充分挖掘出来,以致使税收政策在支持风电产业发展上力度很小,在构建税收优惠体系上缺乏科学的政策设计和制度安排。这些问题集中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收政策缺位

一是从参与市场竞争要求上看,风电产业具有市场相对狭小、生产规模较小、初期投资较高等弱势,在目前市场条件下,不能完全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获得更好更快发展,需要国家出台税收优惠政策促其做强做大。二是从风电价格成本上看,当前风电成本约为煤电的1.5倍,如此高的价格是制约风电产业商业化、规模化发展的最大障碍,甚至还会造成风电产业发展陷入困境。因此,需要通过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风电产业步入商业化、规模化发展的轨道。三是从科技产业化发展要求上看,风电产业开发利用的一个进程和水平,可以通过税收产业导向激励风电产业在科技领域获得重大发展,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四是从投资需要上看,我国风电产业目前虽有长足发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处以落后状态和初级发展阶段,这就尤其需要通过出台税收优惠吸引国际国内各类投资主体转入风电产业投资兴业。然而,从以上情况分析看,我国现行税收政策恰恰存在着政策单一甚而有明显的缺位问题,需要尽快研究出台相关支持风电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促进风电产业在更广泛和更高的水平上获得更新更大的发展。

(二)税收政策实用性差

以齐齐哈尔市富裕国华风力发电场为例,该企业于2006年12月动工建场,当年购买国产风电设备总额3.1亿元。2008年8—12月实现增值税446万元。因该企业属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增值税优惠政策(中外合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当年即一次退增值税5240万元,该企业又享受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当年减半征收增值税223万元。从2009年1月1日起,国家将风电企业享受的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改为减半征收部分即征即退。这一政策改变后,对国家整体税收并未产生影响,但对企业来说,却影响较大。原因在于:按新政策,企业经营产生的增值税会被续建时购入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全部抵掉。不论风电项目有多大,固定资产投资约占整个投资的85%左右,购买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至少需5—6年才能抵扣完。这样,不仅因多次抵扣使企业的净现值减少,而且增

加了贷款利息支出。以建设5万千瓦的风电场为例,预计6年累计多付利息1545万元,度电利润下降0.019元,总投资内含报酬率下降1.43个百分点。还是以富裕县国华风力发电场为例,按原来政策,该企业2008年固定资产投资共计4.6亿元,当年共享受退税和减半征收增值税5463万元。实行新政策后,企业因多年实现的增值税不够抵扣购买设备的增值税,形成负增值税额。这样,减半增收部分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企业来说,就形同虚设,非但未给企业带来利益实惠,反而使企业发展产生更大压力。

在所得税方面,国家对原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免三减三过渡性优惠政策,对新办风电企业,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益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文件)有关规定: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这两项政策对风电企业来说,受益均不大。原因有二:一是风电行业属于前期投入大的行业;二是风电企业投产当年因并网调试及国产风机技术问题,故障相对较多,加之上网电量不稳定,收入不多,折旧和财务费用负担较重,企业在前3年基本处于亏损或获利甚少状态,3年之后才会随财务费用减少及设备的完善利润水平渐趋于正常。所以,上述优惠政策并未给企业带来多大实惠,实用性不强。

(三)税收政策规定不够科学合理

就增值税而言,增值税转型后,风电企业由于前期投入大,购买固定资产的增值税需要很多年才能抵扣完。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源和地方财政收入。特别是对于齐齐哈尔富裕国华风电这类的外资风电企业,购买目录范围之内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转型前,增值税退税中央财政负担92.5%,地方财政(增值税减半征收部分)负担7.5%。增值税退改抵后,中央财政负担75%,地方财政负担25%,这样无疑加重了地方财政负担。而近年来,许多地方政府为支持风电企业发展,在建设初期对风电场土地使用基本实行“零费用”。同时,在整个建设过程中对风电企业供水、排水、道路建设和环境等方面也给予较大投入。可以说,地方政府对风电企业的支持是方方面面的,为风电企业的发展做了大量工作。而增值税转型后,虽然国家对风电企业的总体支持不变,但一方面造成企业的财务费用增大;另一方面使地方财政负担加重,地方政府获益较低,势必会挫伤地方政府支持风电企业的积极性,不利于风电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这说明,现行税收政策对国家、企业和地方三者利益统筹兼顾不科学、不合理。

就所得税而言,国家给予风电企业的特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受惠对象相对较少,且不平衡。目前,电力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一是对设在西部地区的内资和外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二是在西部从事交通、电力、水利等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免缴所得税2年,以后减半缴纳3年。这两条都只适用西部地区,而对于中东部电力企业来说,并没有得到国家的特别“照顾”。

(四)税收政策对风电产业导向和杠杆作用发挥不够风电的产业链比较长,涉及的相关领域也很广。在考虑支持风电企业发展的同时,必须考虑到其息息相关的电网、发电、气象、技术研发、装备制造等产业也要得到支持发展。主要应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科学整合,如对大型风电机组研发、采购给予优惠等,降低风电企业投资成本,支持风电产业发展。从目前税收政策体系看,问题突出表现在仅仅局限于对风电产业一般意义的税收减免,而忽视了对风电产业整个环节的税收优惠支持,致使税收政策对风电产业的支持大打折扣,没有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产业导向和经济杠杆作用。此外,在投资退税、优惠税率、加速折旧等税收政策工具使用方面也缺乏合理配置,体现不出税收优惠政策激励的功能作用。

四、促进风电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我国循环经济尤其是风电产业发展的新形势,迫切要求对现行税收政策进行深入改革和整体优化。一方面,要对风电产业在投资、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实施积极宽松的税收优惠;另一方面,又要对高消耗、高排放、高污染的煤、油、电等产业提出污染防治和税收政策限制目录。基本思路为:以支持风电产业化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税制结构为主线,以兼顾处理好国家、地方和企业利益为宗旨,按照循环经济发展要求,对不符合风电发展的现行税收政策进行清理、调整,通过发挥税收政策激励功能,推进风电产业在近期内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具体建议在以下几个方面对现行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和优化:

(一)对风电企业自身应实行的税收政策优惠

目前,国家对风力发电生产企业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对企业生产的电力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1日财税〔2001〕198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文件)。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对风电生产企业来说,体现得单一乏力,应在以下方面实施优惠。

1.所得税方面

(1)对风力生产电力企业由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改为“自获利年度起”,前三年免征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积极鼓励风力生产电力企业发展,对风力生产电力企业,可参照国家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规定,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3)个人所得税方面

对个人投资兴办的风力发电企业获取的个人所得(包括利息、股息和红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鼓励个人投资兴业。

2.其它税种方面

对风力发电企业生产经营所占的土地可免征土地使用税;兴建的生产经营用房可免征房产税;对为风力发电服务所购置的各种交通工具可暂免征车船使用税。此外,还应通过投资退税、加速折旧等方式,支持风电产业发展。

(二)与风电企业相关产业应实行的税收优惠

1.对风电设备制造企业的税收政策优惠为鼓励风电设备制造企业研发和生产世界领先的高技术含量的风电设备的积极性,应在增值税和所得税方面给予特殊的优惠倾斜。

(1)增值税

对生产制造高新技术(由国家科技信息产业部制定具体标准)的风电设备企业取得的产品销售收入,可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款按一定比例退还的办法。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和产品的研究开发。

(2)所得税

对生产制造高新技术的风电设备企业所得税可比照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实行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对生产风电设备的企业制定让利销售的价格标准,以使风力发电企业减少生产成本,提高效益,推进风电产业商业化、产业化进程。

2.对成功研发风电电能储备高新技术的项目实行最高税收政策优惠

突破性地研究开发风电电能储备,是弥补风电弱势的最关键的技术性问题,也是使世界性经济跨入循环经济历史性发展的新的技术革命。因此,对能研制风电电能储备的项目可实行免征30—50年的税收优惠。

(三)关于对地方实施的税收政策优惠

鉴于地方政府在当地风电产业发展中给予的极大支持和利益上的牺牲,应由国家在税收收入中拿出一定数额的税收返还给地方政府,适当调整分配利益的格局,以促进地方政府支持风电企业发展的积极性,推动风电产业和地方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四)关于限制高消耗、高排放、高污染电力生产企业的税收政策

支持风力发电产业发展,必须以强化环保大理念作支撑。要想真正使风力发电产业步入商业化、产业化、效益化轨道,必须通过税收政策对高消耗、高排放、高污染的发电产业进行一定程度的政策限制。基于这一认识,国家应制定出台开征环保税、资源利用税、污染税等税收政策限制目录,以充分体现税收政策的激励功能和整体效率。

上一篇:周益明感想范文下一篇:怎样学党史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