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排烟系统资料范文

2023-09-23

防排烟系统资料范文第1篇

1.1 通风系统 1.1.1.地下一、二层车库分别设有机械排风兼排烟系统,地下一层利用车道自然补风,地下二层设有机械进风兼补风系统。

1.1.2.地下一层柴油发电机房设有机械排风兼火灾后排气系统,利用风井自然通风,选用防爆轴流风机。排烟风机进风口处设有70℃全自动防烟防火阀。当温度达到70℃时防火阀熔断关闭或火灾报警时控制中心自动关闭或连锁关闭风机,环境温度恢复正常时防火阀自动开启,进行事故排风。柴油发电机房设有噪声及烟气净化处理装置。

1.1.3.地下一层变配电室设有机械排风兼火灾后排废气系统,机械进风兼补风系统。风机的出风口处设有70℃全自动防烟防火阀。当温度达到70℃时防火阀熔断关闭或火灾报警时控制中心自动关闭或连锁关闭风机,气体灭火后送、排风机自动开启,通风换气排除火灾废气。

1.1.4.地下二层水泵房设有机械进排风系统。

1.1.5.屋顶电梯机房及消防电梯机房设有机械排风系统。

1.1.6.送、排风口均采用单层百叶。。

1.2 防排烟系统 1.2.1.通风系统送排风管道的下列部位,均设防火阀(平时常开,70℃关闭) (1)穿越防火分区的隔断处;

(2)竖风道与各层水平支风管的连接处。

1.2.2.每栋住宅塔楼剪刀防烟楼梯间均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面积大于2 m2。

1.2.3.1、4栋住宅塔楼合用前室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可开启外窗面积大于3 m2。

1.2.4.每栋住宅地下室(包括地下一层、地下二层)合用前室采用加压送风防烟,每层设置1个单层百叶送风口,当发生火灾报警时,立即开启加压送风机送风防烟。

1.2.5.每栋住宅地下室(包括地下一层、地下二层)防烟楼梯间采用加压送风防烟。每层设置1个自垂式百叶送风口,当发生火灾报警时,即开启加压送风机送风防烟。

1.2.6.地下室车库设与平时通风相结合的排烟方式。平时排风,当发生火灾时切换为排烟。每个排烟分区面积不大于2000 m2。地下一层利用车道自然补风,地下二层设机械补风。

1.2.7.排烟风机的吸入口装排烟防火阀,当排烟温度达280℃时,排烟防火阀自动关闭,并连锁控制风机停止运行。

1.2.8.所有防排烟系统均需设就地和消防中心手/自二动,并有启、停显示。运行记录定时在中央控制室打印,并记录所有事故及故障。

1.3 人防地下室战时通风系统 1.3.1.人防地下室战时设置:清洁式通风、滤毒式通风、隔绝式通风。

1.3.2.滤毒通风时,所有的排风均为超压排气,本防空地下室防护单元的室内应保持30-50Pa的超压,战时在防化值班室内设置测压装置一套,滤毒室内滤毒器前后均设测压管,其连接管路上设置洗消取样管。

1.3.3.清洁式通风设机械排风系统。

2. 组织架构 见监理规划。

3. 监理目标 3.1 质量控制目标 确保通风防排烟工程按计划完成,使施工管理达到规范化、标准化,做到安全文明施工,争取获得深圳市优质工程。

3.2 进度控制目标 以合同工期为基本控制目标,作好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审核,确保承包商按要求加强进度控制,设立阶段进度目标进行考核。做好工期索赔及反索赔的工作,确保该工程按合同工期竣工。

3.3 投资控制目标 以不超过业主与施工单位所签定的施工承包合同金额为基本目标,积极采用先进工艺和材料,确保技术先进;

严格控制经济技术签证,控制预算外费用的支出。

3.4 安全文明施工控制目标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督促总包及分包施工单位做好安全文明工作,杜绝一切安全事故发生。安全文明施工达到深圳市一流水平,确保工程达到深圳市文明工地标准。

4. 监理依据 4.1 通风防排烟工程施工合同 4.2 通风防排烟工程施工图纸 4.3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4.4 《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98 4.5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 4.6 《建筑给排水及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242—2002 5. 监理工作重点 通风防排烟工程常见质量问题及对策如下:

序号 分部分项 影响质量的因素 主要对策 1 风管及部件制作工程 风管及配件尺寸有偏差 1.风管下料准确。

2.管件放样准确。

风管与法兰翻边连接不 到位 1.风管下料时,控制原材料(板材)尺寸。

2.管件放样准确,监理工程师论坛翻边保证6-9mm。

风管制作存在孔洞 1.矩形风管四角翻边处不应出现开裂与孔洞。

2.孔洞用密封胶封堵。

风口外表面不平整 1.控制外表装饰面光滑平整。

风阀调节效果差 1.风阀的结构应牢固,调节灵活,定位准确、可靠。

2.应标明风阀的启闭方向及调节角度。

2 风管及部件安装工程 风管及部件粘有污物 1.安装前清除内外表面杂物及污物,保持清洁。

风管扭曲 1.控制法兰连接时平整。

2.控制吊装方法,不使风管发生变形。

防火阀安装不当 1.保证易熔件迎气流方向。

2.安装后应做动作试验,保证启闭灵活、动作可靠。

3 预埋,预留孔洞 偏差 1.做好隐蔽前的检查。

2.预埋件及模板的固定。

4 通风机安装工程 风机振动 1.保证联轴器安装平正,风机轴与电机轴在同一条直线上。

2.保证皮带轮轴线平行。

3.保证基础灌浆质量,地脚螺栓紧固。

5 油漆工程 漆膜脱落 1.喷涂底漆前清除表面的灰尘、污垢与锈斑。

2.对基础表面加强处理。

3.保证油漆的稀释不要过度。

4.保证漆干燥。

5.保证漆质良好。

6.保证漆膜均匀,无堆积、漏涂、皱纹、气泡、掺杂及混色等缺陷。

6 防排烟工程 土建风道漏风大 防排烟风口安装偏差 1.保证土建风道内壁抹光,缝隙封堵密实。

2.按设计位置和标高准确定位。

6. 通风防排烟安装工程 6.1 材料、设备要求 6.1.1 镀锌钢板 6.1.1.1 所使用材料、型钢的主要材料应具有出厂合格证明书或质量鉴定文件。

6.1.1.2 制作风管及配件的钢板应平整,镀锌层均匀,厚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6.1.1.3 镀锌薄钢板表面不得有裂纹、结疤、起泡、麻点、脱落及水印等缺陷,应有镀锌层结晶花纹。

6.1.1.4 镀锌钢板厚度及平面尺寸应检查,是否符合材料标准要求。

6.1.2 风机 6.1.2.1 通风防排烟的风机安装所使用的主要材料、成品或半成品应有出厂合格证或质量鉴定文件。

6.1.2.2 风机开箱检查,皮带轮,皮带,电机滑轨及地脚螺栓是否齐全,符合设计要求,有无缺陷等情况。

6.1.2.3 风机轴承清洗,充填润滑剂其粘度符合设计要求,不应使用变质或含有杂物的润滑剂。

6.2 施工要求 6.2.1 风管制作 6.2.1.1 镀锌钢板风管 l 检查风管尺寸是否按标准制作,拼接咬口缝应紧密,咬口应有足够的强度。

l 风管法兰规格是否与风管配合,法兰用料是否符合规定,见下表:

矩形法兰用料规格 矩形风管边长(mm) 法兰用料规格(mm) ≤630 L25×3 670~1250 L30×4 1320~2500 L40×4 3000~4000 L50×5 l 检查螺栓及铆钉的间距不应大于150mm。

l 法兰表面应平整,焊接牢固。

6.2.2 风管安装 6.2.2.1 在土建施工过程中,严格按图纸做好预留孔的预留,并做好隐蔽前的验收。

6.2.2.2 检查风管的安装平面位置及标高,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风管安装必须牢固,不得使风管产生变形和损坏,另沿墙敷设的风管,应保证有足够的操作空间,距墙间距不少于150mm。

6.2.2.3 支吊托架 l 支吊托架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保温风管的支吊托架间距适当缩减。

l 悬吊风管应在适当位置设置固定点,或每隔一个单吊架,设置一个双吊架。

l 支吊托架应牢固焊缝饱满, 与风管的接触面应平整,吊杆应垂直。

6.2.2.4 法兰垫料厚度宜为3~5mm,检查接口垫料密实情况。

6.2.2.5 风管安装 l 按设计坡度安装管道。

l 风管穿出屋面应设防雨防漏措施,见附图:

风管出屋面防雨防漏措施 l 风管穿过楼板及屋面处应设固定支架,风管穿墙处应设防摆动支架。

l 风管穿过楼板及屋面处应设井圈或钢质套管,套管应高于地坪40mm,下部与楼板相平。

6.2.3 部件安装 6.2.3.1 风口安装 l 百叶式风口必须嵌入风管内,并与风管或木框连接,侧装的百叶风口应与墙面风管侧面平齐,风口边框的密封填料应均匀压紧。

6.2.3.2 阀门安装 l 阀门的安装位置应必须按设计布置,在实际安装过程中,阀门安装应便于操作维修。

l 检查防火阀安装在过墙上,是否按规范设置套管,另检查防火阀是否单独设置支架固定。

6.2.4 风机安装工程 6.2.4.1 风机基础 l 风机安装前应对风机、电动机的钢筋砼基础进行检查,基础的坐标、标高,预留螺栓孔的位置、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查地脚螺栓的规格是否与风机相匹配。

l 用型钢制作的风机减震支座检查支座平整度,螺栓孔直径是否与风机电机匹配(注意栓孔不得用气割开孔) 6.2.4.2 风机安装 l 风机设备安装就位前,按设计图纸并依据建筑物的轴线、边缘线及标高线放出安装基准线。将设备基础表面的油污泥土杂物清除和地脚螺栓预留孔内的杂物清除干净。

l 整体安装风机吊装时直接放在基础上,用垫铁找平、找正,垫铁一般应放在地脚螺栓两侧,斜垫铁必须成对使用,设备安装好后同一组垫铁应点焊在一起,以免受力时松动。

l 风机安装在无减震器支架上,应垫上4-5MM厚的橡胶板,找平找正后固定。

l 风机安装在有减震器机座上时,地面要平整各组减震器承受的荷载应均匀,不偏心,安装后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损坏。

l 风机与电动机的传动装置外露部分应安装防护罩,风机的吸入口或吸入管直通大气时,应加装保护网或其他安装装置。

l 通风机出口的接出风管应顺叶轮旋转方向接出弯管.在现场情况允许情况下,应保证出口至弯管的距离大于或等于风口出口长边尺寸1.5-2.5倍.l 风机试运转,经过全面检查手动盘车,供应电源相序正确后方可送电试运转,运转持续时间不应小于2小时.运转后,再进行检查风机减震基础有无位移和损坏现象,做好记录.6.2.5 竣工验收 6.2.5.1 通风防排烟工程安装完工后,应对各系统作外观检查和无生产负荷的联合试运转,合格后即应验收。

6.2.5.2 工程验收应具备下列资料:

l 设备开箱检查记录;

l 基础复验记录;

l 主要材料和用于重要部位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和检验记录或实验资料;

l 系统漏光试验记录;

l 设备安装重要工序施工记录;

l 试运转记录;

l 设计修改通知单、竣工图有关资料。

7. 工作流程 7.1 工作流程图 开始 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 检查开工条件 (流程说明7.2.1) 场地移交 (流程说明7.2.2) 施工安装监理控制 (流程说明7.2.3) 安装调试测试(流程说明7.2.4) 验收,并进行场地移交 结束 7.2 流程说明:

7.2.1 检查开工条件 7.2.1.1 施工合同(附业主批准的工程量清单和预算书) 7.2.1.2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7.2.2 场地移交 监理部向承建商发出正式《工程监理配合要求》,并要求其填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连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一起报监理部审查。项目总监(代表)安排监理人员进行审查,审查应该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指引》的规定进行,并做好审查记录。

7.2.3 施工安装监理控制 运用事前、事中、事后控制原则,在通风防排烟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等方面进行控制,协调和解决各方面存在的问题,达到工程要求的各项目标。

7.2.4 安装调试测试 监理部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安装测试过程中进行跟踪检查、指导,使其达到设计、规范等要求的功能和标准,并形成相应的安装调试测试记录和隐蔽验收工程纪录。

8. 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 8.1 质量监控重点 8.1.1 工序检查。

8.1.2 物料检查。

8.2 控制方法 8.2.1 事前控制包括物料订货前申报、工序施工前进行技术交底。

8.2.2 事中控制的主要手段为物料进场验证、工序现场旁站等。

8.2.3 事后控制包括对物料和工序的验收、审查施工记录等。

9. 进度要求 9.1 计划审核 项目总监(代表)要求承建商报送阶段进度计划。为便于实施,阶段进度计划还要细化到周进度计划。对此,项目总监(代表)均进行审核,并向承建商下达施工进度计划审核意见,其中阶段性计划必须填写《施工进度计划审核意见表》。

9.2 计划执行检查 9.2.1 按照合同要求和审核后的总进度计划、阶段进度计划和月、周进度计划检查实际完成情况,找出偏离计划的原因,解决存在的问题。

9.2.2 项目总监(代表)检查承建商是否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承诺,配备人力、机具,如发现不符,应向承建商下达整改通知单。

9.2.3 监理工程师随时检查工程进展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并要求承建商整改。每周监理例会纪要中对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进行记录。

9.2.4 绘制形象进度图表,以便随时掌握进度状况。

10. 投资控制 10.1 工程量初审 10.1.1 认真检查材料设备进场和余料出场的数量并记录在案。

10.1.2 在施工安装调试的过程中,及时认真的记录,确认材料质量并计量。

10.1.3 工程完工后,监理工程师审核已完合格工程量,报业主复核。

10.2 合理化建议 监理工程师可充分发挥专业技能,针对项目设计方案、施工方法等提出改进措施或建议,经项目总监(代表)审批后,以书面形式呈报业主。

11. 安全控制 11.1 控制手段 对承建商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通过资料审查、现场巡视、下令整改等手段督促承建商做好安全工作。

11.2 现场管理内容 11.2.1 现场用电线路:检查线路和配电箱是否符合用电规范要求。

11.2.2 现场机械操作:检查机械操作人员是否具有操作证,在施工过程中要按照规程办事,严禁违章作业。现场材料运输及切割,要注意安全。

防排烟系统资料范文第2篇

一、大型排烟系统的清洗包括集烟腔清洗、排烟管道系统清洗和排烟风机(化油器)的清洗三个主要方面 1.集烟腔的清洗和除油

对大型排烟系统集烟腔,要保持表面和内部的清洁,经常清除积油,保证内部清洁度,建议半年至一年擦洗一次。

对于大型排烟系统集烟腔,主要清洁或者冲洗集烟腔内及表面的油污,因为油污会附着在集烟腔上,时间久了会影响抽风量,对菜品卫生不好,并且容易引发火灾。所以可半年至一年清洗一次,清洗时使用专用清洁剂喷洒集烟腔,然后冲刷集烟腔即可。 集烟系统使用频率高,容易形成油层,严重影响集烟腔的使用及厨房的卫生,需要使用公司除油剂定期除油,一般半年至一年清理一次。

2.排烟管道系统的清洗

排烟管道系统主要是指烟道及附件,其清洗主要包括:

1.检查排烟管的密封性和承重支架,如果发现密封性遭到破坏,呈报甲方及时修补。 2.检查贮水箱的补水阀、安全阀、液位控制器和排气装置工作是否正常,防止空气进入系统。

3.检查是否有异物进入排烟管道,防止排风管道堵塞。 4.清除出烟口的油污。长时间使用墙体上面都是油污,容易腐蚀墙面,长时间使用后会影响卫生条件和系统运行,可根据具体情况,每半年至一年清理一次。检查完毕使用本公司专用除油剂进行除油清洗

3.风机系统清洗

对化油器进行拆卸,用专业的除油剂对过滤网和风扇进行冲洗。

二、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⑴清洗安装过程质量控制

清洗施工前,根据安装工程质量的要点,由技术负责人制定相应的清洗措施,在清洗过程中由公司检验员监督执行,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清洗拆装质量问题。针对部分具体的问题,我们采取一下的措施:

①管道的拆洗:所有排烟管都按照甲方的要求使用本公司专业清洗剂进行分段拆卸内部除油;管道的清洗按照相关的行业标准清洗;

②电线的查验:所有控制器需要的强电和弱点线路,均有专业人员查验。严格执行行业的相关标准。

严格各工序施工质量,做好“自检、互检、专检、日检”,上道工序不合格决不流入下道工序。

⑤质检员行使一票否决权,如发现不合格品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并由技术负责人制定相应的纠正措施,交施工班组,由施工员监督执行,整改后由质检员评定验收。

⑥密切各方关系,在甲方的支持下,认真细致的完成每道工序。

三、工序流程管理

①做好入场准备工作,熟悉用户现场情况,遵守用户的规章制度,按要求进行入场前的安全操作及文明施工教育。

②按计划用料明细表备料,运至工地。

③工程清洗过程中,采取保护措施,避免污损施工现场的建筑物;

④现场材料及工具摆放合理,坚持文明施工,做到完工料尽场地清。

⑤产品清洗安装要做到平横、稳固、管道畅通;产品摆列整齐、美观。

⑥排烟管道系统的清洗安装要做到不堵不漏,管道及承重排列符合要求,做到整齐美观、稳固可靠;焊接结构牢固,焊缝整齐圆滑;保温严实牢固,清洁面均匀美观。

四、工期进度控制:

该工程工期为****天,为了保证工程按期完成,我们采取以下措施:

⑴整个工期分如下几个阶段:

A准备阶段(合同签定后5天内大型烟机清洗材料、工具、人员准备工作就绪)

B施工阶段(人员分2组同时施工,每组2-3人, 3天完成)

C调试阶段(系统试风、试漏、试运行,1天完成)

D验工阶段(甲方、乙方共同验收,1天完成) ⑵公司指派有丰富清洗经验的项目经理具体负责工程管理,指定有丰富施工经验的管道工、清洗工、电器工在现场施工。

⑶公司实力雄厚,工程所需资金有保证。

⑷安全措施有保证。

⑸文明施工有保证。不扰民、爱护甲方或他人的设施和财物等。

⑹严格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排烟系统工程安装清洗施工规范》来施工。

3、文明施工控制:

(1)施工现场材料构件等物品分类码放整齐。领用材料、运输土方、沙石等,不沿途遗洒及时清扫维护。

(2)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必须整理成堆,及时清运。做到工完料清。

(3)现场施工人员的着装必须保持整洁。不得穿拖鞋、不得光着肚皮上班。

(4)施工作业时不准吸烟。

(5) 施工现场大小便必须到指定厕所。厕所使用后要随时清洗。

(6) 对施工机械等噪声采取严格控制,最大限度减少噪声扰民。

(四)确保安全的技术组织措 做好项目施工的安全与文明施工管理,除了首先需要可靠的管理体系外还必须有稳妥的技术措施及更好的防护措施。

1.工人进场前进行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岗。

2.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项目经理负责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安全技术交底的规定要求进行作业。

3.作业人员包括电焊工、架工等必须进行培训,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各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确保安全施工。

4.机械在安装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安装。在投入使用前,应按规定进行验收。经验收确认机械状况良好,能安全运行的,才准投入使用。使用期间,应当指定专人维护、保养,保证机械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以及安全运作。

5.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必须抓好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和场地设施管理,做到图物相符,井然有序,状况良好。此外还应做好环境、消防、材料、卫生、设备等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6.施工现场除应设置安全宣传标语牌。

7. 做好安全用电工作:

(1)临时用电应落实:

第一,防止误触带电体的措施;

第二,防止漏电措施。

(1)施工现场必须有足够的照明设施。 (2)施工现场不得架设裸电线。

(3)所有用电设备一律要接地接零,电动机械和小型电动工具,均应有安全漏电保护装置,所有用电设备不使用时一律拉闸断电,所有配电箱均要上锁,架设和拆除供电线路一律由电工负责操作,严禁其他人员乱拉电线。

(4)严格执行一机一闸一漏电保护装置,一切电器设备必须有良好的接地装置。电动机械必须定机定人专门管理,定期检修,使用小型手持电动工具时均使用漏电保护的闸箱,严禁在潮湿带电状态下施工。

(5)夜间操作要有足够的照明设备,直接用于操作的照明灯采用36V 的低压防爆工作灯。

(6)在施工期间应收集天气预报情况,以便安排工作或采取相应的措施。同时,注意保护电源设备,并作好设备、机具的防雨工作。

4、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甲方提供梯子、水、电等必要之物。而且要保证施工过程的流畅性。不得因为甲方原因停止施工,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施工暂停需付拖延工时费。

5、工人进场预付金为清洗费用的20-30%,清洗完成结款应达到70-80%,预留20-30%尾款待验机使用一星期内结清尾款。

防排烟系统资料范文第3篇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于2018年05月01日联合发布,2018年08月01日实施。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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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的要求,本标准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本标准制订过程中,编制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深入调研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设计和工程应用情况,认真总结了火灾事故教训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工程应用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吸收了先进的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产品制造、消防监督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9章和7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术语和符号,防烟系统设计,排烟系统设计,系统控制、系统施工,系统调试,系统验收和维护管理等。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科南路69号,邮政编码:610036),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1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防烟系统设计 3.1 一般规定 3.2 自然通风设施 3.3 机械加压送风设施

3.4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量计算4 排烟系统设计 4.1 一般规定 4.2 防烟分区 4.3 自然排烟设施 4.4 机械排烟设施 4.5 补风系统

4.6 排烟系统设计计算 5 系统控制 5.1 防烟系统 5.2 排烟系统 6 系统施工 6.1 一般规定 6.2 进场检验 6.3 风管安装

6.4 部件安装 6.5 风机安装 7 系统调试 7.1 一般规定 7.2 单机调试 7.3 联动调试 8 系统验收 8.1 —般规定 8.2 工程验收 9 维护管理

附录A不同火灾规模下的机械排烟量 附录B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

附录C防烟、排烟系统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附录D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附录E防烟、排烟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 附录F防烟、排烟工程验收记录

附录G防烟、排烟系统维护管理工作检查项目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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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 总则

1.0.1 为了合理设计建筑防烟、排烟系统,保证施工质量,规范验收和维护管理,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对于有特殊用途或特殊要求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当专业标准有特别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1.0.3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结合建筑的特性和火灾烟气的发展规律等因素,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有关准入制度的产品。 1.0.5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防烟系统

通过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止火灾烟气在楼梯间、前室、避难层(间)等空间内积聚,或通过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阻止火灾烟气侵入楼梯间、前室、避难层(间)等空间的系统,防烟系统分为自然通风系统和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1.2 排烟系统

采用自然排烟或机械排烟的方式,将房间、走道等空间的火灾烟气排至建筑物外的系统,分为自然排烟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 2.1.3 直灌式机械加压送风

无送风井道,采用风机直接对楼梯间进行机械加压的送风方式。 2.1.4 自然排烟

4 利用火灾热烟气流的浮力和外部风压作用,通过建筑开口将建筑内的烟气直接排至室外的排烟方式。 2.1.5 自然排烟窗(口)

具有排烟作用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可通过自动、手动、温控释放等方式开启。 2.1.6 烟羽流

火灾时烟气卷吸周围空气所形成的混合烟气流。烟羽流按火焰及烟的流动情形,可分为轴对称型烟羽流、阳台溢出型烟羽流、窗口型烟羽流等。 2.1.7 轴对称型烟羽流

上升过程不与四周墙壁或障碍物接触,并且不受气流干扰的烟羽流。 2.1.8 阳台溢出型烟羽流

从着火房间的门(窗)梁处溢出,并沿着火房间外的阳台或水平突出物流动,至阳台或水平突出物的边缘向上溢出至相邻高大空间的烟羽流。 2.1.9 窗口型烟羽流

从发生通风受限火灾的房间或隔间的门、窗等开口处溢出至相邻高大空间的烟羽流。 2.1.10 挡烟垂壁

用不燃材料制成,垂直安装在建筑顶棚、梁或吊顶下,能在火灾时形成一定的蓄烟空间的挡烟分隔设施。 2.1.11 储烟仓

位于建筑空间顶部,由挡烟垂壁、梁或隔墙等形成的用于蓄积火灾烟气的空间。储烟仓高度即设计烟层厚度。 2.1.12 清晰高度

烟层下缘至室内地面的高度。 2.1.13 烟羽流质量流量

单位时间内烟羽流通过某一高度的水平断面的质量,单位为 kg/s。

2.1.14 排烟防火阀

5 安装在机械排烟系统的管道上,平时呈开启状态,火灾时当排烟管道内烟气温度达到280℃时关闭,并在一定时间内能满足漏烟量和耐火完整性要求,起隔烟阻火作用的阀门。一般由阀体、叶片、执行机构和温感器等部件组成。 2.1.15 排烟阀

安装在机械排烟系统各支管端部(烟气吸入口)处,平时呈关闭状态并满足漏风量要求,火灾时可手动和电动启闭,起排烟作用的阀门。一般由阀体、叶片、执行机构等部件组成。 2.1.16 排烟口

机械排烟系统中烟气的入口。 2.1.17 固定窗

设置在设有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的场所中,窗扇固定、平时不可开启,仅在火灾时便于人工破拆以排出火场中的烟和热的外窗。 2.1.18 可熔性采光带(窗)

采用在120°C〜150°C能自行熔化且不产生熔滴的材料制作,设置在建筑空间上部,用于排出火场中的烟和热的设施。 2.1.19 独立前室

只与一部疏散楼梯相连的前室。 2.1.20 共用前室

(居住建筑)剪刀楼梯间的两个楼梯间共用同一前室时的前室。 2.1.21 合用前室

防烟楼梯间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时的前室。

2.2 符号

2.2.1 计算几何参数

A—每个疏散门的有效漏风面积; Ak—开启门的截面面积;

6 A0—所有进气口总面积; Am—门的面积; Af—单个送风阀门的面积; Ag—前室疏散门的总面积; Al—楼梯间疏散门的总面积; AV—自然排烟窗(口)截面积; AW—窗口开口面积; B—风管长边尺寸;

b一从开口至阳台边沿的距离; dm—门的把手到门闩的距离;

db一排烟系统吸入口最低点之下烟气层厚度; D—风管直径; H一空间净高;

H′—对于单层空间,取排烟空间的建筑净高度;对于多层空间,取最高疏散楼层的层高; H1—燃料面至阳台的高度; HW—窗口开口的高度; Hq—最小清晰高度; w—火源区域的开口宽度; W—烟羽流扩散宽度; Wm—单扇门的宽度; Z一燃料面到烟层底部的高度; Z1一火焰极限高度;

Zb—从阳台下缘至烟层底部的高度; Zw—窗口开口的上缘到烟层底部的高度。

7 2.2.2计算风量、风速 g—重力加速度;

Lhigh—高压系统单位面积风管单位时间内的允许漏风量; Lj—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

Llow—低压系统单位面积风管单位时间内的允许漏风量; Lmid—中压系统单位面积风管单位时间内的允许漏风量; Ls—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

L1—门开启时,达到规定风速值所需的送风量; L2—门开启时,规定风速值下的其他门缝漏风总量; L3—未开启的常闭送风阀的漏风总量; Mρ—烟羽流质量流量; v—门洞断面风速; V—排烟量;

Vmax—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 2.2.3 计算压力、热量、时间 Cp—空气的定压比热; F′—门的总推力;

Fdc—门把手处克服闭门器所需的力; M—闭门器的开启力矩; ρ0—环境温度下的气体密度; P—疏散门的最大允许压力差; P风管—风管系统工作压力; △P—计算漏风量的平均压力差; Q—热释放速率;

8 Qc—热释放速率中的对流部分; t—火灾增长时间; T—烟层的平均绝对温度; T0—环境的绝对温度;

△T—烟层平均温度与环境温度之差。 2.2.4计算系数 α—火灾增长系数;

αw—窗口型烟羽流的修正系数; γ—排烟位置系数; C0—进气口流量系数; CV—自然排烟窗(口)流量系数; K—烟气中对流放热量因子; n—指数。 2.2.5计算其他符号

N1—设计疏散门开启的楼层数量; N2—漏风疏散门的数量; N3—漏风阀门的数量。

3 防烟系统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建筑防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高度、使用性质等因素,采用自然通风系统或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2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9 3.1.3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不能设置自然通风系统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防烟系统的选择,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独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 采用全敞开的阳台或凹廊;

2) 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独立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2.0 m2 ,合用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3.0m2。

2 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机械加压送风口未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 当防烟楼梯间在裙房高度以上部分采用自然通风时,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裙房的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且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送风口的设置方式应符合本条第 2款的规定。

3.1.4建筑地下部分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当无自然通风条件或自然通风不符合要求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5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采用独立前室且其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独立前室有多个门时,楼梯间、独立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当采用剪刀楼梯时,其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10 3.1.6封闭楼梯间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3.1.7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场所,楼梯间应设置常开风口,前室应设置常闭风口;火灾时其联动开启方式应符合本标准第5.1.3条的规定。

3.1.8避难层的防烟系统可根据建筑构造、设备布置等因素选择自然通风系统或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9避难走道应在其前室及避难走道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下列情况可仅在前室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1避难走道一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30m; 2避难走道两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60m。

3.2 自然通风设施

3.2.1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 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 m2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 3层。

3.2.2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 m2,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 m2。

3.2.3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 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不应小于2.0㎡。

3.2.4可开启外窗应方便直接开启,设置在高处不便于直接开启的可开启外窗应在距地面高度为1.3m〜1.5m的位置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3.3 机械加压送风设施

11 3.3.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 100m。

3.3.2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送风井(管)道,送风口(阀)和送风机。

3.3.3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建筑,当楼梯间设置加压送风井(管)道确有困难时,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建筑,应采用楼梯间两点部位送风的方式,送风口之间距离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1/2 ;

2送风量应按计算值或本标准第3.4.2条规定的送风量增加20%; 3加压送风口不宜设在影响人员疏散的部位。

3.3.4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本标准第3.4.5条的规定分别计算地上、地下部分的加压送风量,相加后作为共用加压送风系统风量;

2应采取有效措施分别满足地上、地下部分的送风量的要求。

3.3.5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宜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送风机的进风口应直通室外,且应采取防止烟气被吸入的措施。 2送风机的进风口宜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下部。

3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当确有困难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且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 4送风机宜设置在系统的下部,且应采取保证各层送风量均匀性的措施。

5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送风机房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6当送风机出风管或进风管上安装单向风阀或电动风阀时,应采取火灾时自动开启阀门的措施。

12 3.3.6加压送风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直灌式加压送风方式外,楼梯间宜每隔2层〜3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 2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并应设手动开启装置; 3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4送风口不宜设置在被门挡住的部位。

3.3.7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送风管道的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规定。

3.3.8机械加压送风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竖向设置的送风管道应独立设置在管道井内,当确有困难时,未设置在管道井内或与其他管道合用管道井的送风管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

2水平设置的送风管道,当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当未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3.3.9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隔墙与相邻部位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3.10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不应设置百叶窗,且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

3.3.11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m2的固定窗。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m2的固定窗。

3.3.12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避难层(间),尚应在外墙设置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1%。有效面积的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3.5条的规定。 3.4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量计算

3.4.1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1.2倍。

13 3.4.2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的计算风量应由本标准第3.4.5条〜第3.4.8条的规定计算确定。当系统负担建筑高度大于24m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应按计算值与表3.4.2-1〜表3.4.2-4的值中的较大值确定。

注:1表3.4.2-1〜表3.4.2-4的风量按开启1个2.0m×1.6m的双扇门确定。当采用单扇门时,其风量可乘以系数0.75计算。

2表中风量按开启着火层及其上下层,共开启三层的风量计算。

3表中风量的选取应按建筑高度或层数、风道材料、防火门漏风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14 3.4.3封闭避难层(间)、避难走道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间)、避难走道的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少于30m3/h计算。避难走道前室的送风量应按直接开向前室的疏散门的总断面积乘以1.0m/s门洞断面风速计算。

3.4.4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满足走廊至前室至楼梯间的压力呈递增分布,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Pa〜30Pa; 2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40Pa〜50Pa;

3当系统余压值超过最大允许压力差时应采取泄压措施。最大允许压力差应由本标准第3.4.9条计算确定。 3.4.5楼梯间或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Lj =L1 + L2 (3.4.5-1) Ls =L1 + L3 (3.4.5-2)

式中:Lj——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 Ls——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

L1——门开启时,达到规定风速值所需的送风量 (m3/s); L2——门开启时,规定风速值下,其他门缝漏风总量(m3/s); L3——未开启的常闭送风阀的漏风总量(m3/s)。

3.4.6门开启时,达到规定风速值所需的送风量应按下式计算: L1= AkvN1 (3.4.6)

式中:Ak——一层内开启门的截面面积(m2),对于住宅楼梯前室,可按一个门的面积取值;

v——门洞断面风速(m/s);当楼梯间和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均机械加压送风时,通向楼梯间和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均不应小于0.7m/s;当楼梯间机械加压送风、只有一个开启门的独立前室不送风时,通向楼梯间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不应小于1.0m/s;当消防电梯前室机械加压送风时,通向消防电梯前室门的门洞断面风速不应小于1.0m/s ;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或合用前室机械加压送风而楼梯间采用可开启外窗的自然通风系统时,通向独立前室、共用前室或合用前室疏散门的门洞风速不应小于0.6 ( Al/Ag+1)( m/s);Al为楼梯间疏散门的总面积(m2);Ag为前室疏散门的总面积(m2)。

15 N1——设计疏散门开启的楼层数量;楼梯间:采用常开风口,当地上楼梯间为24m以下时,设计2层内的疏散门开启,取N1=2;当地上楼梯间为24m及以上时,设计3层内的疏散门开启,取N1 =3;当为地下楼梯间时,设计1层内的疏散门开启,取N1=1。前室:采用常闭风口,计算风量时取N1=3。 3.4.7门开启时,规定风速值下的其他门漏风总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A——每个疏散门的有效漏风面积(m2);疏散门的门缝宽度取0.002m〜0.004m。

△P——计算漏风量的平均压力差(Pa);当开启门洞处风速为 0.7m/s 时,取△P =6.0Pa;当开启门洞处风速为1.0m/s时,取△P =12.0Pa;当开启门洞处风速为1.2m/s时,取△P=17.0Pa。 n——指数(一般取n =2); 1.25——不严密处附加系数;

N2——漏风疏散门的数量,楼梯间采用常开风口,取N2=加压楼梯间的总门数- N1楼层数上的总门数。 3.4.8未开启的常闭送风阀的漏风总量应按下式计算: L3 =0.083×Af N3 (3.4.8)

式中:0.083——阀门单位面积的漏风量 [m3/(s·m2)]; Af——单个送风阀门的面积(m2);

N3——漏风阀门的数量:前室采用常闭风口取N3=楼层数—3。 3. 4.9疏散门的最大允许压力差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P——疏散门的最大允许压力差(Pa); F′——门的总推力(N),一般取110N; Fdc——门把手处克服闭门器所需的力(N); Wm——单扇门的宽度(m);

16 Am——门的面积(m2);

dm——门的把手到门闩的距离(m); M——闭门器的开启力矩(N•m)。

4 排烟系统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因素,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 4.1.2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4.1.3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2周围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3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2)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4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时,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

5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6.5条的规定。

6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及本标准第4.6节规定,选择设置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

4.1.4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本标准第4.4.14条〜第4.4.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2500m2的丙类厂房(仓库);

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3000 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 3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 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

17 5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

注:当符合本标准第4.4.17条规定的场所时,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作固定窗。 4.2 防烟分区

4.2.1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墙等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4.2.2挡烟垂壁等挡烟分隔设施的深度不应小于本标准第4.6.2条规定的储烟仓厚度。对于有吊顶的空间,当吊顶开孔不均匀或开孔率小于或等于25%时,吊顶内空间高度不得计入储烟仓厚度。 4.2.3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内,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应设置挡烟垂壁等设施。 4.2.4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应符合表4.2.4的规定,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8倍。

注:1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的走道宽度不大于2.5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60m。 2当空间净高大于9m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设施。

3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及其排烟量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相关规定。

4.3 自然排烟设施

4.3.1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自然排烟窗(口)。

4.3.2防烟分区内自然排烟窗(口)的面积、数量、位置应按本标准第4.6.3条规定经计算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

18 其水平距离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2.8倍;当公共建筑空间净高大于或等于6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7.5m。

4.3.3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设置在外墙上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储烟仓以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的自然排烟窗(口)可设置在室内净高度的1/2以上;

2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形式应有利于火灾烟气的排出;

3当房间面积不大于200m2时,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方向可不限; 4自然排烟窗(口)宜分散均匀布置,且每组的长度不宜大于3.0m;

5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4.3.4厂房、仓库的自然排烟窗(口)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设置在外墙时,自然排烟窗(口)应沿建筑物的两条对边均匀设置;

2当设置在屋顶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屋面均匀设置且宜采用自动控制方式开启;当屋面斜度小于或等于12°时,每200m2的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自然排烟窗(口);当屋面斜度大于12°时,每400m2的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自然排烟窗(口)。

4.3.5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自然排烟窗(口)开启的有效面积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开窗角大于70°的悬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计算;当开窗角小于或等于70°时,其面积应按窗最大开启时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当采用开窗角大于70°的平开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计算;当开窗角小于或等于70°时,其面积应按窗最大开启时的竖向投影面积计算。

3当采用推拉窗时,其面积应按开启的最大窗口面积计算。 4当采用百叶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有效开口面积计算。

5当平推窗设置在顶部时,其面积可按窗的1/2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应大于窗面积。 6当平推窗设置在外墙时,其面积可按窗的1/4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应大于窗面积。

19 4.3.6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设置在高位不便于直接开启的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距地面高度1.3m〜1.5 m的手动开启装置。净空高度大于9m的中庭、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的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尚应设置集中手动开启装置和自动开启设施。

4.3.7除洁净厂房外,设置自然排烟系统的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塑料、木器加工储存等丙类工业建筑,除自然排烟所需排烟窗(口)外,尚宜在屋面上增设可熔性采光带(窗),其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或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10%;

2其他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5%。

注:可熔性采光带(窗)的有效面积应按其实际面积计算。

4.4 机械排烟设施

4.4.1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 4.4.2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4.4.3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分开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以合用,但应符合排烟系统的要求,且当排烟口打开时,每个排烟合用系统的管道上需联动关闭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控制阀门不应超过10个。

4.4.4排烟风机宜设置在排烟系统的最高处,烟气出口宜朝上,并应高于加压送风机和补风机的进风口,两者垂直距离或水平距离应符合本标准第3.3.5条第3款的规定。

4.4.5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并应符合本标准第3.3.5条第5款的规定,且风机两侧应有600mm以上的空间。对于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共用的系统,其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的合用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机房内不得设置用于机械加压送风的风机与管道;

20 3排烟风机与排烟管道的连接部件应能在280℃时连续30min保证其结构完整性。

4.4.6排烟风机应满足280℃时连续工作30min的要求,排烟风机应与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连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4.4.7机械排烟系统应采用管道排烟,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排烟管道的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4.4.8排烟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烟管道及其连接部件应能在280℃时连续30min保证其结构完整性。

2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3水平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吊顶内,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当确有困难时,可直接设置在室内,但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

4设置在走道部位吊顶内的排烟管道,以及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但设备用房和汽车库的排烟管道耐火极限可不低于0.50h。

4.4.9当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隔热,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4.4.10排烟管道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 1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2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 3排烟风机入口处; 4穿越防火分区处。

4.4.11设置排烟管道的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隔墙与相邻区域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1 4.4.12排烟口的设置应按本标准第4.6.3条经计算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除本标准第4.4.13条规定的情况以外,排烟口的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烟口宜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

2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排烟口可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1/2以上;当设置在侧墙时,吊顶与其最近边缘的距离不应大于0.5m。

3对于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小于50㎡时,可通过走道排烟,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排烟量应按本标准第4.6.3条第3款计算。

4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在现场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5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6每个排烟口的排烟量不应大于最大允许排烟量,最大允许排烟量应按本标准第4.6.14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7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4.4.13当排烟口设在吊顶内且通过吊顶上部空间进行排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吊顶内不应有可燃物;

2封闭式吊顶上设置的烟气流入口的颈部烟气速度不宜大于 1.5m/s ; 3非封闭式吊顶的开孔率不应小于吊顶净面积的25%,且孔洞应均匀布置。 4.4.14按本标准第4.1.4条规定需要设置固定窗时,固定窗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应布置在每层的外墙上;

2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应布置在屋顶或顶层的外墙上,但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以及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应布置在屋顶。 4.4.15固定窗的设置和有效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2%。

22 2设置在靠外墙且不位于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单个固定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且间距不宜大于20m,其下沿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层高的1/2。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面积不计入固定窗面积,但可组合布置。

3设置在中庭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中庭楼地面面积的5%。

4固定玻璃窗应按可破拆的玻璃面积计算,带有温控功能的可开启设施应按开启时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4.16固定窗宜按每个防烟分区在屋顶或建筑外墙上均匀布置且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4.4.17除洁净厂房外,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2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塑料、木器加工储存等丙类工业建筑,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固定窗,其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或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10%;

2其他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5%;

注:可熔性采光带(窗)的有效面积应按其实际面积计算。

4.5 补风系统

4.5.1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 4.5.2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

4.5.3补风系统可采用疏散外门、手动或自动可开启外窗等自然进风方式以及机械送风方式。防火门、窗不得用作补风设施。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

4.5.4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相邻的防烟分区时,补风口位置不限;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少于5m。 4.5.5补风系统应与排烟系统联动开启或关闭。

4.5.6机械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人员密集场所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5m/s;自然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3m/s。

4.5.7补风管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当补风管道跨越防火分区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50h。

4.6 排烟系统设计计算

23 4.6.1排烟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该系统计算风量的1.2倍。

4.6.2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储烟仓的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20%,且不应小于500mm;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同时储烟仓底部距地面的高度应大于安全疏散所需的最小清晰高度,最小清晰高度应按本标准第4.6.9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4.6.3除中庭外下列场所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6m的场所,其排烟量应按不小于60m3/ (h·m2)计算,且取值不小于15000m3 /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该房间建筑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口)。

2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其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量应根据场所内的热释放速率以及本标准第4.6.6条~第4.6.13条的规定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表4.6.3中的数值,或设置自然排烟窗(口),其所需有效排烟面积应根据表4.6.3及自然排烟窗(口)处风速计算。

注:1.建筑空间净高大于9.0m的,按9.0m取值;建筑空间净高位于表中两个高度之间的,按线性插值法取值;表中建筑空间净高为6m处的各排烟量值为线性插值法的计算基准值。

2.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储烟仓厚度应大于房间净高的20%;自然排烟窗(口)面积=计算排烟量/自然排烟窗(口)处风速;当采用顶开窗排烟时,其自然排烟窗(口)的风速可按侧窗口部风速的1.4倍计。

24 3当公共建筑仅需在走道或回廊设置排烟时,其机械排烟量不应小于13000m3/h,或在走道两端(侧)均设置面积不小于2m2的自然排烟窗(口)且两侧自然排烟窗(口)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长度的2/3。 4当公共建筑房间内与走道或回廊均需设置排烟时,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可按60m3/ (h·m2)计算且不小于13000m3/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走道、回廊建筑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口)。 4.6.4当一个排烟系统担负多个防烟分区排烟时,其系统排烟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系统负担具有相同净高场所时,对于建筑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应按排烟量最大的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计算;对于建筑空间净高为6m及以下的场所,应按同一防火分区中任意两个相邻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

2当系统负担具有不同净高场所时,应采用上述方法对系统中每个场所所需的排烟量进行计算,并取其中的最大值作为系统排烟量。

4.6.5中庭排烟量的设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庭周围场所设有排烟系统时,中庭采用机械排烟系统的,中庭排烟量应按周围场所防烟分区中最大排烟量的2倍数值计算,且不应小于107000m3/h;中庭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应按上述排烟量和自然排烟窗(口)的风速不大于0.5m/s计算有效开窗面积。

2当中庭周围场所不需设置排烟系统,仅在回廊设置排烟系统时,回廊的排烟量不应小于本标准第4.6.3条第3款的规定,中庭的排烟量不应小于40000m3/h;中庭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应按上述排烟量和自然排烟窗(口)的风速不大于0.4m/s计算有效开窗面积。

4.6.6除本标准第4.6.3条、第4.6.5条规定的场所外,其他场所的排烟量或自然排烟窗(口)面积应按照烟羽流类型,根据火灾热释放速率、清晰高度、烟羽流质量流量及烟羽流温度等参数计算确定。 4.6.7各类场所的火灾热释放速率可按本标准第4.6.10条的规定计算且不应小于表4.6.7规定的值。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简称喷淋)的场所,其室内净高大于8m时,应按无喷淋场所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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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当储烟仓的烟层与周围空气温差小于15℃时,应通过降低排烟口的位置等措施重新调整排烟设计。 4.6.9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最小清晰高度不宜小于其净高的1/2,其他区域的最小清晰高度应按下式计算: Hq =1.6 +0.1·H ′ (4.6.9) 式中:Hq——最小清晰高度(m);

H′——对于单层空间,取排烟空间的建筑净高度(m);对于多层空间,取最高疏散楼层的层高(m)。 4.6.10火灾热释放速率应按下式计算: Q =α·t2 (4.6.10)

式中:Q——热释放速率(kW); t——火灾增长时间(s);

α——火灾增长系数(按表4.6.10取值)(kW/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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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1烟羽流质量流量计算宜符合下列规定: 1 轴对称型烟羽流:

式中:Qc——热释放速率的对流部分,一般取值为Qc =0.7Q(kW);

Z——燃料面到烟层底部的高度(m)(取值应大于或等于最小清晰高度与燃料面高度之差); Z1——火焰极限高度(m); Mρ——烟羽流质量流量(kg/s)。 2阳台溢出型烟羽流:

式中:H1——燃料面至阳台的高度(m); Zb——从阳台下缘至烟层底部的高度(m); W——烟羽流扩散宽度(m);

27 w——火源区域的开口宽度(m); b——从开口至阳台边沿的距离(m),b≠0; 3窗口型烟羽流:

式中:A w——窗口开口的面积(m2); H w——窗口开口的高度(m);

Z w——窗口开口的顶部到烟层底部的高度(m); αw——窗口型烟羽流的修正系数(m)。

4.6.12烟层平均温度与环境温度的差应按下式计算或按本标准附录A中表A选取: △T = KQc/MρCρ (4.6.12)

式中:△T——烟层平均温度与环境温度的差(K); Cρ——空气的定压比热,一般取Cρ=1.01 [kJ/(kg•K ) ];

K——烟气中对流放热量因子。当采用机械排烟时,取K =1.0;当采用自然排烟时,取K =0.5。 4.6.13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或按本标准附录A查表选取: V = MpT / ρ0T0 (4.6.13-1) T =T0 + △T (4.6.13-2) 式中:V——排烟量(m3/s);

ρ0——环境温度下的气体密度(kg/m3),通常T0=293.15K,ρ0=1.2(kg/ m3); T0——环境的绝对温度(K); T——烟层的平均绝对温度(K)。

4.6.14机械排烟系统中,单个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Vmax宜按下式计算,或按本标准附录B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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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Vmax——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 (m3/s);

γ——排烟位置系数;当风口中心点到最近墙体的距离≥2倍的排烟口当量直径时:γ取1.0;当风口中心点到最近墙体的距离< 2倍的排烟口当量直径时:γ取0.5;当吸入口位于墙体上时,γ取0.5。 db——排烟系统吸入口最低点之下烟气层厚度(m); T——烟层的平均绝对温度(K); T0——环境的绝对温度(K)。

4.6.15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所需自然排烟窗(口)截面积宜按下式计算:

式中:Av——自然排烟窗(口)截面积(m2); A0——所有进气口总面积(m2);

Cv——自然排烟窗(口)流量系数(通常选定在0.5〜0.7之间); C0——进气口流量系数(通常约为0.6); g——重力加速度(m/s2)。

注:公式中AvCv在计算时应采用试算法。

5 系统控制 5.1 防烟系统

29 5.1.1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其联动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5.1.2加压送风机的启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现场手动启动;

2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4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加压风机应能自动启动。

5.1.3当防火分区内火灾确认后,应能在15s内联动开启常闭加压送风口和加压送风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开启该防火分区楼梯间的全部加压送风机;

2应开启该防火分区内着火层及其相邻上下层前室及合用前室的常闭送风口,同时开启加压送风机。 5.1.4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宜设有测压装置及风压调节措施。

5.1.5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防烟系统的送风机、阀门等设施启闭状态。

5.2 排烟系统

5.2.1机械排烟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其联动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5.2.2排烟风机、补风机的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现场手动启动;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4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补风机自动启动; 5排烟防火阀在280℃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

30 5.2.3机械排烟系统中的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消防控制室手动开启和现场手动开启功能,其开启信号应与排烟风机联动。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开启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排烟阀、排烟口、排烟风机和补风设施,并应在30s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

5.2.4当火灾确认后,担负两个及以上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应仅打开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其他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呈关闭状态。

5.2.5活动挡烟垂壁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和现场手动启动功能,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活动挡烟垂壁, 60s以内挡烟垂壁应开启到位。 5.2.6自动排烟窗可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和温度释放装置联动的控制方式。当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时,自动排烟窗应在60s内或小于烟气充满储烟仓时间内开启完毕。带有温控功能自动排烟窗,其温控释放温度应大于环境温度30℃且小于100℃。

5.2.7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排烟系统的排烟风机、补风机、阀门等设施启闭状态。

6 系统施工 6.1 一般规定

6.1.1防烟、排烟系统的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可按本标准附录C表C执行。 6.1.2防烟、排烟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等设计文件应齐全; 2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3系统主要材料、部件、设备的品种、型号规格符合设计要求,并能保证正常施工; 4施工现场及施工中的给水、供电、供气等条件满足连续施工作业要求; 5系统所需的预埋件、预留孔洞等施工前期条件符合设计要求。

6.1.3防烟、排烟系统的施工现场应进行质量管理,并应按本标准附录D表D-1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6.1.4防烟、排烟系统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1施工前,应对设备、材料及配件进行现场检查,检验合格后经监理工程师签证方可安装使用;

31 2施工应按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其设计变更通知单等文件的要求进行;

3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4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交接时,应进行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5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内容、数量、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相关规定; 6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人员完成; 7系统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按相关专业调试规定进行调试;

8系统调试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控制资料和各类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6.1.5防烟、排烟系统中的送风口、排风口、排烟防火阀、送风风机、排烟风机、固定窗等应设置明显永久标识。

6.1.6防烟、排烟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按本标准附录D填写,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

6.1.7防烟、排烟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按本标准附录E的要求填写。

6.2 进场检验

6.2.1风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风管的材料品种、规格、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当采用金属风管且设计无要求时,钢板或镀锌钢板的厚度应符合本标准表6.2.1的规定。

32

注:1螺旋风管的钢板厚度可适当减小10%〜15%。 2不适用于防火隔墙的预埋管。

检查数量:按风管、材料加工批的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少于5件。

检查方法:尺量检查、直观检查,查验风管、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验报吿。

2有耐火极限要求的风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垫料等必须为不燃材料,材料品种、规格、厚度及耐火极限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风管、材料加工批的数量抽查10%,且不应少于5件。 检查方法:尺量检查、直观检查与点燃试验,查验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6.2.2防烟、排烟系统中各类阀(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烟防火阀、送风口、排烟阀或排烟口等必须符合有关消防产品标准的规定,其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手动开启灵活、关闭可靠严密。 检查数量:按种类、批抽查10%,且不得少于2个。

检查方法:测试、直观检查,查验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符合国家市场准入要求的文件。 2防火阀、送风口和排烟阀或排烟口等的驱动装置,动作应可靠,在最大工作压力下工作正常。 检查数量:按批抽查10%,且不得少于1件。

检查方法:测试、直观检查,查验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符合国家市场准入要求的文件。

33 3防烟、排烟系统柔性短管的制作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与点燃试验,查验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符合国家市场准入要求的文件。 6.2.3风机应符合产品标准和有关消防产品标准的规定,其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出口方向应正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直观检查,查验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符合国家市场准入要求的文件。 6.2.4活动挡烟垂壁及其电动驱动装置和控制装置应符合有关消防产品标准的规定,其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动作可靠。

检查数量:按批抽查10%,且不得少于1件。

检查方法:测试,直观检查,查验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符合国家市场准入要求的文件。 6.2.5自动排烟窗的驱动装置和控制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动作可靠。 检查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少于1件。

检查方法:测试,直观检查,查验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符合国家市场准入要求的文件。 6.2.6防烟、排烟系统工程进场检验记录应按本标准附录D表D-2填写。

6.3 风管安装

6.3.1金属风管的制作和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风管采用法兰连接时,风管法兰材料规格应按本标准表6.3.1选用,其螺栓孔的间距不得大于150mm,矩形风管法兰四角处应设有螺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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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板材应采用咬口连接或铆接,除镀锌钢板及含有复合保护层的钢板外,板厚大于1.5mm的可采用焊接; 3风管应以板材连接的密封为主,可辅以密封胶嵌缝或其他方法密封,密封面宜设在风管的正压侧; 4无法兰连接风管的薄钢板法兰高度及连接应按本标准表6.3.1的规定执行;

5排烟风管的隔热层应采用厚度不小于40mm的不燃绝热材料,绝热材料的施工及风管加固、导流片的设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不小于30%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检查、直观检查。

6.3.2非金属风管的制作和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金属风管的材料品种、规格、性能与厚度等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产品标准的规定;

2法兰的规格应分别符合本标准表6.3.2的规定,其螺栓孔的间距不得大于120mm;矩形风管法兰的四角处应设有螺孔;

3采用套管连接时,套管厚度不得小于风管板材的厚度;

35 4无机玻璃钢风管的玻璃布必须无碱或中碱,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规定,风管的表面不得出现泛卤或严重泛霜。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不小于30%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检查、直观检查。

6.3.3风管应按系统类别进行强度和严密性检验,其强度和严密性应符合设计要求或下列规定: 1风管强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风管道技术规程》JGJ/T 141的规定。 2金属矩形风管的允许漏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式中:Llow, Lmid,Lhigh—系统风管在相应工作压力下,单位面积风管单位时间内的允许漏风量[m3/(h·m2)];

3风管系统类别应按本标准表6.3.3划分。

4金属圆形风管、非金属风管允许的气体漏风量应为金属矩形风管规定值的50%; 5排烟风管应按中压系统风管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风管系统类别和材质分别抽查,不应少于3件及15 m2。

检查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测试报告或进行测试。系统的强度和漏风量测试方法按现行行业标准《通风管道技术规程》JGJ/T 141的有关规定执行。

36 6.3.4风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风管的规格、安装位置、标高、走向应符合设计要求,且现场风管的安装不得缩小接口的有效截面。 2风管接口的连接应严密、牢固,垫片厚度不应小于3 mm,不应凸入管内和法兰外;排烟风管法兰垫片应为不燃材料,薄钢板法兰风管应采用螺栓连接。

3风管吊、支架的安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4风管与风机的连接宜采用法兰连接,或采用不燃材料的柔性短管连接。当风机仅用于防烟、排烟时,不宜采用柔性连接。

5风管与风机连接若有转弯处宜加装导流叶片,保证气流顺畅。

6当风管穿越隔墙或楼板时,风管与隔墙之间的空隙应采用水泥砂浆等不燃材料严密填塞。 7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不小于30%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材料,尺量检查、直观检查。

6.3.5风管(道)系统安装完毕后,应按系统类别进行严密性检验,检验应以主、干管道为主,漏风量应符合设计与本标准第6.3.3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系统不小于30%检查,且不应少于1个系统。

检查方法:系统的严密性检验测试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6.4 部件安装

6.4.1排烟防火阀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型号、规格及安装的方向、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阀门应顺气流方向关闭,防火分区隔墙两侧的排烟防火阀距墙端面不应大于200mm; 3手动和电动装置应灵活、可靠,阀门关闭严密;

4应设独立的支、吊架,当风管采用不燃材料防火隔热时,阀门安装处应有明显标识。

37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不小于30%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检查、直观检查及动作检查。

6.4.2送风口、排烟阀或排烟口的安装位置应符合标准和设计要求,并应固定牢靠,表面平整、不变形,调节灵活;排烟口距可燃物或可燃构件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不小于30%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检查、直观检查。

6.4.3常闭送风口、排烟阀或排烟口的手动驱动装置应固定安装在明显可见、距楼地面1.3m~1.5m之间便于操作的位置,预埋套管不得有死弯及瘪陷,手动驱动装置操作应灵活。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不小于30%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检查、直观检查及操作检查。 6.4.4挡烟垂壁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型号、规格、下垂的长度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活动挡烟垂壁与建筑结构(柱或墙)面的缝隙不应大于60mm,由两块或两块以上的挡烟垂帘组成的连续性挡烟垂壁,各块之间不应有缝隙,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3活动挡烟垂壁的手动操作按钮应固定安装在距楼地面1.3m~1.5m之间便于操作、明显可见处。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核对,尺量检查、动作检查。 6.4.5排烟窗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型号、规格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安装应牢固、可靠,符合有关门窗施工验收规范要求,并应开启、关闭灵活;

3手动开启机构或按钮应固定安装在距楼地面1.3m~1.5m之间,并应便于操作、明显可见; 4自动排烟窗驱动装置的安装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技术文件要求,并应灵活、可靠。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核对,操作检查、动作检查。

38 6.5 风机安装

6.5.1风机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规定,其出口方向应正确,排烟风机的出口与加压送风机的进口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本标准第3.3.5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核对、直观检查。

6.5.2风机外壳至墙壁或其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600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核对、直观检查。

6.5.3风机应设在混凝土或钢架基础上,且不应设置减振装置;若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共用且需要设置减振装置时,不应使用橡胶减振装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核对、直观检查。

6.5.4吊装风机的支、吊架应焊接牢固、安装可靠,其结构形式和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或设备技术文件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核对、直观检查。

6.5.5风机驱动装置的外露部位应装设防护罩;直通大气的进、出风口应装设防护网或采取其他安全设施,并应设防雨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核对、直观检查。

7 系统调试 7.1 一般规定

39 7.1.1系统调试应在系统施工完成及与工程有关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联动控制设备调试合格后进行。 7.1.2系统调试所使用的测试仪器和仪表,性能应稳定可靠,其精度等级及最小分度值应能满足测定的要求,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计量法规及检定规程的规定。

7.1.3系统调试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监督,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参与和配合。

7.1.4系统调试前,施工单位应编制调试方案,报送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调试结束后,必须提供完整的调试资料和报告。

7.1.5系统调试应包括设备单机调试和系统联动调试,并按本标准附录D表D-4填写调试记录。

7.2 单机调试

7.2.1排烟防火阀的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并应按附录D中表D-4填写记录: 1进行手动关闭、复位试验,阀门动作应灵敏、可靠,关闭应严密;

2模拟火灾,相应区域火灾报警后,同一防火分区内排烟管道上的其他阀门应联动关闭; 3阀门关闭后的状态信号应能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4阀门关闭后应能联动相应的风机停止。 调试数量:全数调试。

7.2.2常闭送风口、排烟阀或排烟口的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行手动开启、复位试验,阀门动作应灵敏、可靠,远距离控制机构的脱扣钢丝连接不应松弛、脱落; 2模拟火灾,相应区域火灾报警后,同一防火分区的常闭送风口和同一防烟分区内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联动开启;

3阀门开启后的状态信号应能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4阀门开启后应能联动相应的风机启动。 调试数量:全数调试。

7.2.3活动挡烟垂壁的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40 1手动操作挡烟垂壁按钮进行开启、复位试验,挡烟垂壁应灵敏、可靠地启动与到位后停止,下降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模拟火灾,相应区域火灾报警后,同一防烟分区内挡烟垂壁应在60s以内联动下降到设计高度; 3挡烟垂壁下降到设计高度后应能将状态信号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调试数量:全数调试。

7.2.4自动排烟窗的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手动操作排烟窗开关进行开启、关闭试验,排烟窗动作应灵敏、可靠;

2模拟火灾,相应区域火灾报警后,同一防烟分区内排烟窗应能联动开启;完全开启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5.2.6条的规定;

3与消防控制室联动的排烟窗完全开启后,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调试数量:全数调试。

7.2.5送风机、排烟风机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手动开启风机,风机应正常运转2.0h,叶轮旋转方向应正确、运转平稳、无异常振动与声响; 2应核对风机的铭牌值,并应测定风机的风量、风压、电流和电压,其结果应与设计相符;

3应能在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风机的启动、停止,风机的启动、停止状态信号应能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4当风机进、出风管上安装单向风阀或电动风阀时,风阀的开启与关闭应与风机的启动、停止同步。 调试数量:全数调试。

7.2.6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速及余压的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取送风系统末端所对应的送风最不利的三个连续楼层模拟起火层及其上下层,封闭避难层(间)仅需选取本层,调试送风系统使上述楼层的楼梯间、前室及封闭避难层(间)的风压值及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值与设计值的偏差不大于10%;

2对楼梯间和前室的调试应单独分别进行,且互不影响;

3调试楼梯间和前室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时,设计疏散门开启的楼层数量应符合本标准第3.4.6条的规定。

41 调试数量:全数调试。

7.2.7机械排烟系统风速和风量的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设计模式,开启排烟风机和相应的排烟阀或排烟口,调试排烟系统使排烟阀或排烟口处的风速值及排烟量值达到设计要求;

2开启排烟系统的同时,还应开启补风机和相应的补风口,调试补风系统使补风口处的风速值及补风量值达到设计要求;

3应测试每个风口风速,核算每个风口的风量及其防烟分区总风量。 调试数量:全数调试。 7.3 联动调试

7.3.1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联动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任何一个常闭送风口开启时,相应的送风机均应能联动启动;

2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调试时,当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发出火警信号后,应在15s内启动与设计要求一致的送风口、送风机,且其联动启动方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其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调试数量:全数调试。

7.3.2机械排烟系统的联动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任何一个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均应能联动启动。

2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调试。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火警信号后,机械排烟系统应启动有关部位的排烟阀或排烟口、排烟风机;启动的排烟阀或排烟口、排烟风机应与设计和标准要求一致,其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3有补风要求的机械排烟场所,当火灾确认后,补风系统应启动。

4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合用,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火警信号后,由通风、空调系统转换为排烟系统的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5.2.3条的规定。 调试数量:全数调试。

42 7.3.3自动排烟窗的联动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动排烟窗应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火警信号后联动开启到符合要求的位置; 2动作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调试数量:全数调试。

7.3.4活动挡烟垂壁的联动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活动挡烟垂壁应在火灾报警后联动下降到设计高度; 2动作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调试数量:全数调试。

8 系统验收 8.1 —般规定

8.1.1系统竣工后,应进行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8.1.2工程验收工作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并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进行。 8.1.3系统验收时应按本标准附录F填写防烟、排烟系统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 8.1.4工程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施工图、设计说明书、设计变更通知书和设计审核意见书、竣工图; 3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4防烟、排烟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5防烟、排烟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 8.2 工程验收

8.2.1防烟、排烟系统观感质量的综合验收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风管表面应平整、无损坏;接管合理,风管的连接以及风管与风机的连接应无明显缺陷。 2风口表面应平整,颜色一致,安装位置正确,风口可调节部件应能正常动作。 3各类调节装置安装应正确牢固、调节灵活,操作方便。

43 4风管、部件及管道的支、吊架形式、位置及间距应符合要求。 5风机的安装应正确牢固。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30%抽查。

8.2.2防烟、排烟系统设备手动功能的验收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送风机、排烟风机应能正常手动启动和停止,状态信号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2送风口、排烟阀或排烟口应能正常手动开启和复位,阀门关闭严密,动作信号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3活动挡烟垂壁、自动排烟窗应能正常手动开启和复位,动作信号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30%抽查。

8.2.3防烟、排烟系统设备应按设计联动启动,其功能验收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送风口的开启和送风机的启动应符合本标准第5.1.2条、第5.1.3条的规定;

2排烟阀或排烟口的开启和排烟风机的启动应符合本标准第5.2.2条、第5.2.3条和第5.2.4条的规定; 3活动挡烟垂壁开启到位的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5.2.5条的规定; 4自动排烟窗开启完毕的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5.2.6条的规定; 5补风机的启动应符合本标准第5.2.2条的规定; 6各部件、设备动作状态信号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2.4自然通风及自然排烟设施验收,下列项目应达到设计和标准要求: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的布置方式和面积; 2避难层(间)可开启外窗或百叶窗的布置方式和面积;

3设置自然排烟场所的可开启外窗、排烟窗、可熔性采光带(窗)的布置方式和面积。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30%检查。

8.2.5机械防烟系统的验收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44 1选取送风系统末端所对应的送风最不利的三个连续楼层模拟起火层及其上下层,封闭避难层(间)仅需选取本层,测试前室及封闭避难层(间)的风压值及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值,应分别符合本标准第3.4.4条和第3.4.6条的规定,且偏差不大于设计值的10%; 2对楼梯间和前室的测试应单独分别进行,且互不影响;

3测试楼梯间和前室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时,应同时开启三个楼层的疏散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2.6机械排烟系统的性能验收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开启任一防烟分区的全部排烟口,风机启动后测试排烟口处的风速,风速、风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偏差不大于设计值的10%;

2设有补风系统的场所,应测试补风口风速,风速、风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偏差不大于设计值的10%。 检查数量:各系统全数检查。

8.2.7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的设备、部件型号规格与设计不符,无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符合国家市场准入制度规定的文件,系统验收不符合本标准第8.2.2条〜第8.2.6条任一款功能及主要性能参数要求的,定为A类不合格; 2不符合本标准第8.1.4条任一款要求的定为 B类不合格; 3不符合本标准第8.2.1条任一款要求的定为 C类不合格;

4系统验收合格判定应为:A=0且B≤2,B+C≤6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9 维护管理

9.0.1建筑防烟、排烟系统应制定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并应保证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维护管理记录应按本标准附录G填写。

9.0.2维护、管理人员应熟悉防烟、排烟系统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维护规程。

45 9.0.3每季度应对防烟、排烟风机、活动挡烟垂壁、自动排烟窗进行一次功能检测启动试验及供电线路检查,检查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7.2.3条〜第7.2.5条的规定。

9.0.4每半年应对全部排烟防火阀、送风阀或送风口、排烟阀或排烟口进行自动和手动启动试验一次,检查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7.2.1条、第7.2.2条的规定。

9.0.5每年应对全部防烟、排烟系统进行一次联动试验和性能检测,其联动功能和性能参数应符合原设计要求,检查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7.3节和第8.2.5条〜第8.2.7条的规定。

9.0.6排烟窗的温控释放装置、排烟防火阀的易熔片应有10%的备用件,且不少于 10只。

9.0.7当防烟排烟系统采用无机玻璃钢风管时,应每年对该风管质量检查,检查面积应不少于风管面积的30%;风管表面应光洁、无明显泛霜、结露和分层现象。

46

附录A 不同火灾规模下的机械排烟量

47

附录B 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

注:1 本表仅适用于排烟口设置于建筑空间顶部,且排烟口中心点至最近墙体的距离大于或等于2倍排烟口当量直径的情形。当小于2倍或排烟口设于侧墙时,应按表中的最大允许排烟量减半。 2 本表仅列出了部分火灾热释放速率、部分空间净高、部分设计烟层厚度条件下,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

3 对于不符合上述两条所述情形的工况,应按实际情况按本标准第4.6.14条的规定进行计算。 附录C 防烟、排烟系统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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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D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防排烟系统资料范文第4篇

2、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3、自然排烟

(1)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厂房(仓库)及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2)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和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或房间面积的2%。

(3)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

4、机械防烟: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1)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2)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3)封闭避难层(间)。

5、机械排烟(高层):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

(2)面积超过1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

(3)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剧场舞台或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

(4)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6、单层或多层建筑应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

(1)丙类厂房中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地上房间;人员、可燃物较多的丙类厂房或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中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丁类厂房;

(2)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丙类仓库;

(3)公共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地上房间;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

(4)中庭;

(5)设置在

一、

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200㎡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6)总建筑面积大于200㎡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

(7)其他建筑中长度大于40m的地上疏散走道。

7、防排烟设施的检查要点

(1)防排烟设施的设置形式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2)自然排烟窗是否便于开启

(3)模拟火灾信号联运或手动开启防排烟系统,检查防排烟效果。

(4)检查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5)检查机械排烟系统中,当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是否自行启动。

(6)裙房部分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检查其前室或合用前室是否设置局部正压送风系统。

(7)检查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

(8)检查在排烟风机入口处或在排烟支管上是否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防排烟系统资料范文第5篇

(问题一)一类公共建筑,其裙楼为公共用房(如商场、餐厅、娱乐场所等),其上部为居住用房。当公共用房与居住用房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分开设置或相互隔绝独立,且居住用房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都满足自然排烟条件时,居住用房上述部位的防火设施应如何考虑?­ 解析: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问题二)防烟楼梯间因在建筑首层用防火墙、防火门将地上与地下分隔开,其防烟设施如何考虑?­ 解析:(1)地下、地上如果建筑有条件分别提供送风井道,尽量分别设置防烟设施。如无条件必须合用时,地下部分送风口应加大尺寸,必须保证地下室防火门的门洞风速。­

(问题三)剪刀梯可合用一个加压送风系统。当剪刀梯有前室时,可否仍合用一个加压送风系统?­

解析:可以合用一个加压送风系统。根据“高规”8.3.2条,表8.3.2-1中规定风量选用。­ (问题四)某房间应设排烟设施。它具有可开启外窗,但进深超过30m。此时可否在进深30m处设挡烟垂壁,靠外窗一侧部分采用自然排烟,而内侧部分采用机械排烟?­ 解析:不能。应按房间总面积设置机械排烟。可开启外窗进行补风。­

(问题五)有可开启的外窗、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是否一定应设机械排烟?­

解析:应设机械排烟。有可开启的外窗,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应按8.4.1.1条执行,开启外窗可作为补风。­

(问题六)地下室自行车库排烟设计如何考虑?­ 解析:按地下汽车库每小时6次换气确定排烟量。尽量设计成半开敞式(上部有开启外窗),进行通风换气和自然排烟。­

(问题七)排烟型风机可否直接安装在排烟区域内?­

解析:排烟风机,不能直接设在需排烟的区域内。应设排烟机房,并应达到防火保护等级。­

(问题八)地下车库﹙面积<2000m2)是否需排烟?­ 解析:需排烟,可视情况设机械排烟或自燃排烟。­

(问题九)某汽车库设置有机械排烟系统。当汽车库进出口设置有防火卷帘时,是否需设置独立的送风系统?­

解析:需设置独立的送风系统。­

(问题十)某水平排烟风道与垂直风道连接。按规定,水平排烟风道排烟风机前已设置有防火阀(2800C),那么,风机后垂直风道连接前,是否还需设置防火阀?­ 解析:应在水平管与共用垂直风道交接处,设防火阀。­

(问题十一)高层建筑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加压送风。火灾时送风口开一层(本层),还是开三层(本层加上、下层),是否可以设置常开风口?­ 解析:一般大于20层时是开三层(本层加上下层),小于20层开二层,本层及上层;如果层数少,可以设置常开风口。但是要在计算风量时保证门洞风速和正压值。­ (问题十二)封闭楼梯间的门开在消防电梯前室中(住宅中多有此情况),该前室应按什么性质判定而设自然排烟面积?­

解析:按8.2.2.1条,按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0㎡,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0㎡。­ (问题十三)高层建筑中居住建筑地下部分的储藏室(或杂物间)或长度超过20m的走廊,在不满足自然排烟要求时,是否按《高规》第8.1.3.1条规定设机械排烟?­ 解析:按《高规》8.4.1.1条执行。­ (问题十四)建筑物每层的排风水平风管与通风竖井连接处,是否都要设防火阀或防止回措施?­

解析:应在连接处设70℃防火阀。­

(问题十五)如果受位置限制,排烟水平风管与垂直风管交接处不能设排烟防火阀,须离开一定距离装设,则排烟防火阀至垂直风管间管道耐火极限须提高至2小时。此时应如何处理?­

解析:铁皮风管厚度按火灾时情况考虑,可在风管外包30厚不燃隔热材料如铝箔玻璃棉,外层再做20厚石棉水泥保护层,也可采用防火要求的其他做法。­

(问题十六)塔式住宅剪刀楼梯间加压送风系统,如何设计才符合规范要求?­

解析: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条文的规定和技术措施要求,塔式高层建筑剪刀楼梯间的加压送风问题,要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方面:塔式高层建筑两座楼梯宜独立设置,当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在这种情况下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风道,其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执行《高规》第8.3.4条)。另一方面,塔式高层住宅的剪刀楼梯间可以设置一个前室,但是两座楼梯间应分别设置独立的加压送风系统,送风口应分别设置。­ (问题十七)与高层建筑相连的低于24米的裙房,其通风空调管道可用难燃材料吗?例如:纤维织物?­

解析:应采用不燃材料。第10.3.16条. 第8.5.6条­

(问题十八)住宅总层数为33层,但顶层为复式住宅;或建筑物层数32层,但加压送风系统同时负担地下负一层送风。此时仍应按《高规》第8.3.3条执行?­ 解析:顶层为复式,楼梯间不开门,可不分段设置。(应征询消防部门意见确定)。同时负担地下一层的应分段设置。­ (问题十九)剪刀防烟楼梯间,两端各有一个前室,分别为前室和合用前室。若按“查表法”计算防烟楼梯间的送风量时,是应按《高规》表8.3.2-1还是按表8.3.2-2选取。­ 解析:楼梯间前室送风,按表8.3.2-2选取;楼梯间前室不送风,按表8.3.2-1选取。­

(问题二十)一个三层建筑物,总高不超过12米,其设置自动扶梯的部位在

二、三层,且均设置有防火卷帘与二,三层分隔开,而扶梯开口部分划入一层防火分区。该自动扶梯的最上层顶棚上,是否仍须设置排烟。­

解析:应设置排烟,风量应按中庭考虑。­

(问题二十一)高于12米的中庭在设置排烟装置后,排烟口的水平投影位置距中庭区域内各点的距离,是否仍应控制不大于30米?­ 解析:不需要。­

(问题二十二)火灾时补风系统的风管,在穿越防火分区时,是否要安装防火阀?若安装,防火阀动作温度应为70℃还是280℃?­

解析:风管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安装防火阀。送风管路防火阀动作温度为70℃。­

(问题二十三)加压送风铁皮风管穿越房间进入防烟楼梯间或(合用)前室,该如何处理穿越房间段的风管?我市的常见做法是在风管上加70℃防火阀,这其实是套用了对通风空调系统的要求。问题是:若该房间着火,防火阀就会关闭,加压送风系统就无法工作,使防烟楼梯间或(合用)前室丧失其功能。怎么处理?­

解析:加压送风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不同,它要求在火灾时能够正常运行;而通风空调系统火灾时就得停止,故不能套用同一要求。我们可以把穿过有火灾危险房间的加压送风管段做防火绝热处理,以保证这段风管在280℃的环境条件下,能够连续工作不小于30mim:首先风管要采用厚度大与等于1.6mm的镀锌钢板制作,然后对其进行隔热处理,可用35mm厚的玻璃纤维做隔热层,钢丝网捆扎后,再抹15mm厚防火保温水泥做保护壳。让其耐火极限不低于1.0h。注意,风管上不应装70℃防火阀。­

(问题二十四)某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廊自然排烟。若该防烟楼梯间为暗楼梯,请问是否需要设置加压送风系统?­

解析: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8·2·3条规定:“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此时可不设置加压送风系统。­

(问题二十五)当商场排烟风机水平方向(或垂直方向)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时,各防烟分区排烟支管和排烟风口的风量,是按防烟分区面积乘以60 m3/h .m2计算,还是按排烟风机风量计算?­

解析: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8·4·2条的条文解释,各防烟分区排烟支管和排烟风口的风量,应按防烟分区面积乘以60m3/h·m2计算。风管风速不应大于规范规定值。风口风速不宜大于规定值。­

(问题二十六)水泵房进、排风井独立使用,且通至室外后开有百叶。风管接此风井处,是否需要设置防火阀?­

解析: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8·5·3·3条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0·3·12-5条,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道应设防火阀的位置有:“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因此,只有一层水平风管道与通风竖井交接时,其与竖井交接处的水平管段可不设70℃防火阀。­

(问题二十七)现在变配电房分隔成多个小房间,但属于同一个防火分区,排烟风机风量是否可按照各房间面积之和乘以60m3/h·m2计算?风管穿越这些小房间处,是否需要设置防火阀?­ 解析:(1)如果各房间的面积之和小于500m2,可按照各房间面积之和乘以60m3/h·m2计算排烟风量,如果各房间的面积之和大于500m2,应划分防烟分区,并按最大防烟分区的面积乘以120m3/h·m2计算排烟量。(2)穿过变配电房的排烟风管应装设280℃防火阀,这是为了在排烟温度达到280℃,排烟系统停止工作时,防止烟火通过风管蔓延到其它房间。送风管上设70℃防火阀。值得注意高层民用建筑的配电室设置气体灭火时,不设排烟系统。­

(问题二十八)当前室、合用前室加压送风口采用常开型时,有无其他相应规定?此时的加压送风量如何确定?­

解析:防烟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量,可参照规范条文说明中的压差法和风速法计算,再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8·3·2条的表8·3·2或《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9·3·2条的表9·3·2对比,取三者中的最大值。根据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暖通空调·动力》第4·1·11条第6款规定:前室、合用前室加压送风口为常开型时,加压送风量应计入火灾时不开门的楼层门缝的漏风量,可取总风量的10%~20%。当只有地下一层或者二层需加压送风时,应校核门洞风速是否在0.7~1.2m/s之间。­

(问题二十九)依《高规》第8·5·3·4条:“穿越变形缝处的两侧”应设置防火阀。问题是:当变形缝处无建筑隔墙时,是否还执行此规定?­

解析:此条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0·3·12条第4款中的文字比较清楚:“穿过 防火分隔处 的变形缝的两侧”的通风、空调风管上应设置防火阀。如果变形缝处于有防火隔墙、防火卷帘或其他防火隔断措施,用以阻断火灾蔓延的位置,应设置防火阀,否则可不设。还应注意:穿过变形缝的通风、空调风管,应采取预防由于建筑物变形而损坏管道的措施。­

(问题三十)当建筑专业用板代梁设计时,防烟分区可否按排烟风道划分?­ 解析:不可以。因为划分防烟分区、设置挡烟垂壁是为了在火灾时将烟气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采用“隔墙、顶棚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结构梁以及顶棚或吊顶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不燃烧体进行分隔”。排烟风道并不可以有效阻挡烟气扩散。­ (问题三十一)《高规》GB50045-95(2005年版)第8·5·2条,竖井可带多少层?规范规定“有喷淋可不限”,但一般<100m高层住宅一般不设喷淋,竖风道还需要分设吗?­ 解析:《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8·5·2条:“通风、空气调节系统,横向应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五层,但当排风管道设有防止回流设施且各层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进风和排风管道可不受此限制”。所以如果设有规范中的两种设施,通风、空调系统可带的层数是没有要求的,但是如果系统所带的层数过多,会占用较多的井道面积,并且垂直方向不容易平衡。而对于一般<100m高层住宅,没有其它空调通风系统,又因为坚井断面较小,当排风道设有防回流设施时,其进风和排风道竖井的设置可不受“竖向不宜超过五层”的限制。­ (问题三十二)屋顶设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加压送风时,风机加压段是否要设防火阀(700C)?­ 解析:《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8·3·9条规定:机械加压送风机的设置位置“应根据供电条件、风量分配均衡、新风口不受火、烟威胁等因素确定”,如果风机位置已按照规范所要求设置,管道内的空气是新鲜安全的,不可能会达到70℃,因此加压送风系统不必设置防火阀。­ (问题三十三)高层建筑一层的前室,需不需要设置加压送风口?高层建筑前室的加压送风系统火灾时需不需要打开一层前室的加压送风口?­

解析:若一层为扩大前室或前室直接对外,则不需设置加压送风口;若前室需通过走道或其它房间才能到达室外出口,则需要设置加压送风口。­

(问题三十四)超过6m的大空间可不划分防烟分区,机械排烟系统可以共用,那么,当每层均超过6m净高,但每层空间没有建筑分隔时,其机械排烟该如何设置?­ 解析:《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8·4·2·1条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9·4·5条规定:净空高度大于6m且不划分防烟分区的房间的最小排烟量按60m3/h·m2计算。­ (问题三十五)地下室防烟楼梯间仅有一层的加压送风量的确定取计算值与规范列表值的最大值还是按实际计算值?­

解析:按两者的最大值计算,必须校核门洞风速。­ (问题三十六)通风、空调系统可否跨防火分区设置?­ 解析:《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8·5·2条规定:“通风、空气调节系统,横向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设置”此条为强条,所以,高层建筑中,通风、空调系统横向是不应跨防火分区设置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0·3·12条规定:“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布置,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5层。当管道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或防火阀时,其管道布置可不受此限制”,因此,多层建筑中,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可以跨防火分区设置,但此时应在风管穿过防火分区处应设置防火阀。­

(问题三十七)地下室排烟系统,设置相应的补风系统,补风机房设置风机,一种方式通过接风管补风送入补风区域,另一种方式在在机房墙上加防火风口,不用接风管。推荐采用哪种方式?­

解析:都可以,推荐第一种。­ (问题三十八)“高规”8.4.1.4中: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平方米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平方米,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地下室的辅助用房大于50平方米,是否需要排烟?­

解析:如果经常有人停留或房间内有可燃物,则需排烟,否则,就不需要。­ (问题三十九)大于2000㎡的地下汽车库是否可以采用自然排烟?­ 《汽车库、停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第8·2·1条规定:­ 面积超过2000㎡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但是现今部分业主要求做所谓“生态车库”,即在汽车库顶板或侧墙上开一定数量的采光通风井及窗(可开启面积>地面面积的5%,最远点距外窗不超过30m),用于自然排烟。可否?­

解析:达到以上两个条件时可以用自然排烟。­ (问题四十)高层建筑独立的地下室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或消防电梯前室的加压送风量如何确定?是否按《高规》表8.3.2-1~4直接选取?­

解析:考虑到一般高层建筑地下室层数较少,加压送风风量过大时易造成疏散门不易开启。此时送风量不宜从上述表中直接选取,而应经过计算确定,计算方法详见规范条文说明,并同时考虑火灾时开启门的数量。­ (问题四十一)吊装在吊顶内的排烟和加压送风机,在不设机房的条件下只做防火保护是否可行?­

解析:排烟和加压送风风机必须安装在不受烟火威胁的安全地点,保证风机在280℃时连续工作30分钟以上,风机安装在可能发生火灾的房间内时应设机房保护,风管穿过可能发生火灾的房间时应设耐火极限大于2小时的防火保护。­

(问题四十二)同层两个防火分区,可否合用一个排烟系统?­

解析:高层建筑横向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设置排烟系统,同层两个防火分区不能合用,多层建筑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

(问题四十三)高大空间(如体育馆、影剧院、仓库、厂房等)的排烟量按60m3/h.㎡计算还是按中庭方法,即用体积计算?­

解析:高大空间房间虽然层高较高,但还是单层空间,与多层空间相连的中庭不同,不应采用中庭排烟的计算方法,应按房间面积×60m3/h.㎡计算。­

(问题四十四)某地上办公楼,有一条超过60米的内走道,其中间部位有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房(会议室),无可开启外窗或只是固定窗,此时会议室是否作为一个单独的防烟分区?走道的排烟面积,包括与走道连通的房间面积吗?这样风机的排烟量是按120 m3/h.㎡还是按60 m3/h.㎡来算?­ 解析:此时走道的排烟量应按走道与房间面积相加×60m3/h·㎡计算,且排烟口分开设置,负担的排烟量各为面积×60m3/h·㎡。­

(问题四十五)如果地下室里有店铺与走道,每个房间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但总面积超过200平方米,且内走道长度超过20米,这种情况如何设计排烟系统?是否仅在走道设计排烟即可?­

解析: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小房间可不设风口,长度超过20米的内走道要设排烟,计算排烟量应为走道与无开窗面积房间之和。­

(问题四十六)空调送风机房和排烟机房可以合用吗?­ 解析:可以合用。­

(问题四十七)独立燃油燃气锅炉房与多层民用建筑间的防火间距如何确定?­ 解析:由建筑专业确定。­

(问题四十八)排烟风管穿防火分区处,是否必须设置防火阀?­ 解析:必须设防火阀,在风管穿过其它防火分区段应设防火保护。­ (问题四十九)防火分区内多个密闭房间设置了排烟,其补风系统是否在每个房间都要设置送风口?­

解析:大于50㎡的房间要设送风口,小于等于50㎡的房间可不设送风口。在疏散走道及公共空间应设送风口帮助排烟,使烟气流动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 (问题五十)超过24米,但不超过32米建筑的内走道是否需设排烟?­ 解析:应当设排烟设施。­

(问题五十一)不满足自然排烟条件的封闭楼梯间要设加压送风吗?­

解析:不满足自然排烟条件的封闭楼梯间首先应由建筑专业增加前室,改为防烟楼梯间,再由本专业设置加压送风,二者缺一不可。楼梯间是防烟楼梯间还是封闭楼梯间应由建筑专业定性,加压送风方式仅针对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可以不设。­

(问题五十二)商场有可开启外窗,并满足自然排烟条件,还要设机械排烟吗?­

解析:可不设,但图中应明确交待保证足够面积的外窗不被货物、广告等物的遮挡,并应满足可开启外窗到最远点距离不超过30m,否则要设机械排烟。­ (问题五十三)排烟口与补风口要保持多远距离才算合格?­

解析: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0米,垂直距离不宜小于3米,并应保证排烟口在上部,进风口在下部。­

(问题五十四)无隔墙的大空间建筑,防烟分区划分越小,排烟风机风量越小,同一房间,防烟分区大小不同,排烟风机也会不同,选择多大比较合适?­ 解析:防烟分区不能划分过小,一般不宜小于300㎡。­

(问题五十五)依据《高规》8.2.1条,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不应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问题:针对8.3.1条文说明中“只对防烟楼梯间进行加压送风,其前室不送风”­ 是否依然适用?­ 解析:依然适用。­ (问题五十六)竖向排烟风道是否执行《高规》8.5.2条,“垂直风管应设在管井内”之规定?­

解析:《高规》8.5.2条文说明:此条规定,是增强防火能力而采取的保护措施。GB50016-2006/10.3.1条文说明2中规定管道井壁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因此,如果采用排烟风管钢板加厚,或风管刷防火涂料等其他故隔热、保温措施时,应满足上述要求。消防排烟风管不受此限制。­

(问题五十七)地下室不同防火分区,其排烟系统按不同防火分区设置,但排风系统是否可以共用?­

解析:如果排风系统穿越防火分区,按规范设置了防火阀,排风系统可以共用。­ (问题五十八)“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第4.1.5A条规定: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场所,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其中第4.1.5A.5条规定: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问题(1)执行中是否应为“设置防烟、排烟设施”的区域包括所有房间(不计房间面积的大小)。­ 解析:(1)正确,不计房间面积的大小,该区域内所有房间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问题(2)执行中“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的条款,是否理解为8.1.3.1条,8.1.3.2条,8.4.1条的内容。­

解析(2):应按以上条款执行。­ 问题(3)4.1.5A.5条执行中,

1、2条内容执行过程中有矛盾时,按哪条执行?­ 解析(3):仍按4.1.5A.5条执行。 ­

(问题五十九)有这种情况:在一栋二层建筑中设计有一间面积970㎡,可容纳600人的大会议厅(相当于一个小礼堂),位置处于顶层中央部位,周边有裙房,大会议厅属人员集中且封闭的大空 间,没有直接对外的门窗,不具备自然通风的条件,根据其使用功能确定,要保证与会人员的新风供给量及防火要求,应设置机械通风及防排烟装置,但找不到与其相应的规范条文,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是否属设计漏项?(原设计只有采暖没有通风)。­ 解析:经常有人停留的无窗房间必须设相应的通风系统及防排烟设施。按GB50016-2006/9.1.3.3和GB50019-2003/3.1.9.1及5.1.10执行。­ (问题六十)风管穿防火墙的做法,规范说法不一。­ (1)“高规”防火分区处装防火阀。­ (2)“建规”防火墙处装防火阀。­ (3)“人防”穿过设有防火门的房间隔墙或楼板处装防火阀,在一个防火分区内,还有房间的门也为防火门,这样的情况如何处理。­

解析:三个规定原则上相同,表述有差异,但加防火阀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证火灾不会通过风管向其他房间蔓延。­

(问题六十一)汽车库排风排烟合用系统,当火灾发生时,下部排风口即刻关闭,还是待70℃防火阀自动关闭?­

解析:应采取火灾时由消防控制中心输出点讯号(DC24V)立即关闭的防烟防火阀。否则不能保证足够的排烟量。­

(问题六十二)小区及企业内部设置的小型娱乐游艺场所是否设置排烟设施?­ 解析:只要是歌舞娱乐场所均应按有关规范(《高规》GB50045-95(2005版)和《建规》GB50016-2006要求)设置防排烟设施。­

(问题六十三)地下室各类机房(包括变配电室)不论面积大小,是否均需设置机械防排烟设施?­

解析:根据GB50045-95(2005年版)8.1.1,8.1.2条文说明,变配电室、消防泵房等机电用房不属于“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可不设排烟设施,或以消防部门批示为准。对于采取气体灭火的房间,不设排烟,按各规范要求的事故排风换气次数设机械通风。­ (问题六十四)《高规》(GB50045-95,2005)第8.4.4条:“排烟口平时关闭,并应设置有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对于设置在较高位置(如超过12米的中庭)的排烟口,其手动控制的缆绳就超过6米,而排烟口所带手动控制的缆绳只有6米,执行上有困难。如何解决?­ 解析:对于安装高度超过6米的排烟口,应以自动控制为主,手动主要用于维修、调试时使用。­

(问题六十五)超过40m的疏散走廊,两边有外门是否仍需设排烟系统?­

解析: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9.1.3条第七小条,应设排烟系统,因为失火时,外门只能做为疏散人员用,不能做为排烟用。­

(问题六十六)地上防火分区为密闭场所(如商场中部的防火分区)是否要设计补风系统?­

解析:应设计补风系统,该系统的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

(问题六十七)公共建筑厨房排油烟管道在与垂直排风管连接处,应设置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学生或员工公寓的厨房是否也按此规定执行?­ 解析:应按此规定执行。­

(问题六十八)住宅的卫生间、厨房、浴室使用的通风器自带塑料止回阀,在与垂直竖井相接时,可以不设防火阀吗?­ 解析:不可以,塑料止回阀火灾时容易熔化,不能起到防火作用。­

(问题六十九)地下车库排烟量计算时,层高取值可否与排风量计量取值相同为3m?­ 解析:排烟量应该实际层高取值。­

(问题七十)地下汽车库因层高有限,是否可设诱导风机辅助排烟?­

解析:不可以使用诱导风机,因为诱导风机,不能到达排烟风机的耐火性能。­

(问题七十一)地下车库防烟分区划分小到1000㎡左右,排烟风机担负二个或二个以上防烟分区其风量按一个最大防烟分区排烟量取值,是否可以?­ 解析:不可以,应按换气次数计算。­

(问题七十二)排烟风机入口应为防火阀,还是排烟阀? ­ 解析:应为280℃排烟防火阀,与排烟风机联动。­

(问题七十三)变配电房的防火阀应为电动防火阀,还是自熔防火阀?­ 解析:气体灭火时应为70℃电动防烟防火阀。­

(问题七十四)一个竖井接多个楼层排烟时,每层单独设风机,井道面积应按单层,还是多层计算?­

解析:应按单层计算。­

(问题七十五)地下厨房除设置事故排风系统,全面排风系统,送风系统与排油烟系统外,是否还应设置消防排烟系统?­

解析:应该设置,厨房属于可燃物较多的地方。­ ( 问题七十六)内走道的排烟面积如何计算?­ 解析:内走道排烟面积应为走道的地面积与连通走道的无窗面积或设固定窗的房间面积之和。­

(问题七十七)水泵房和配电房的排风系统通过竖井直接排出,要不要安装

70℃防火阀?­

解析:不用安装。­ (问题七十八)距离不宽的内走道两侧如都为防火墙,风管是否应加防火阀?两防火阀间距如何控制?­

解析:风管穿过不同防火分区,即应加防火阀。防火阀应尽量靠近防火墙边安装。­

(问题七十九)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共用防烟楼梯间时,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防烟楼梯间的加压送风量和加压送风口的截面积,应如何确定?­ 解析:保持防火门的门洞风速。­

(问题八十)中庭附近每层区域利用中庭统一排烟时,是按体积×6次/h,还是按面积×60m3/h计算排烟量?­

解析:中庭排烟量的计算规范已有明确规定,应按规范计算方法进行计算;在中庭附近的区域,与中庭划至同一防火分区,各层之间有楼板分隔,为形成中庭,应按房间排烟进行排烟量计算,即按面积×60m3/h,计算排烟量。­

(问题八十一)内走道排烟时,是否同时设置不少排烟量的50%的补风量?­

防排烟系统资料范文第6篇

乙方:

依照《合同法》、《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甲方委托乙方对安装工程进行施工。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承诺将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1、工程项目

2、范围及承包方式:消防防排烟系统工程乙方包人工自带设备机械工具进行安装(包括卸货、二次搬运)工作,以甲方提供的设计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与实际图纸有变动以现场 签证为主。结算单价按报镀锌板风管制作安装24元/㎡;柜式风机400元/台;园桶风机5#以上/台,5#及以下元/台;正压送风口、防火软接元/个;防火阀/个;铝合金类百叶、自垂、防雨百叶等风口18元/个计算。

3、工程价款支付及结算:施工期间乙方每月前上报当月完成工程量,由甲方施工员审核确认,于下月10日按进度的80%支付,工程试验、调试经现场监理确认后,支付至总工程款的95%,余5%待工程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结清。

4、 物质供应:工程主材、辅材、耗材由甲方负责采购提供,乙方现场施工时若发现所购材料与实际用材不符合,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应提前三天报送所有材料及用料计划,以便甲方采购。按照预算提供材料,乙方不得随意浪费材料。

5、双方责任:甲方责任:

①本协议签订后三天内提供壹套完整的施工图给乙方,供乙方熟悉图纸。

②负责协调乙方与其他相关施工单位的关系。

③负责生产、质量、安全、工期监管控制、管理。

乙方责任:①做好员工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文明施工,服从现场

管理,工人在现场应戴好安全帽。在施工过程中,如造成人身安全事故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全部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②乙方在施工中应遵守现场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施工安全操作规范进行施工,做好防范措施,并接受安全员的管理和监督。同时必须遵守项目部的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所产生罚款金额,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③乙方应接受监理人员、建设单位人员、现场施工人员的监督检查。

6、工程质量:工程质量要求为乙方必须按照施工图纸、建设工程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指派代表监督和检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7、违约责任:

①甲方未按协议规定时间支付工程款及材料进场而造成工期延误,则工期顺延。

②因乙方施工造成工程质量无法验收合格,返工所造成的材料损失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③乙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不得转包,如有违反,甲方有权取消与乙方签订的协议。

8、开工及竣工:本工程配合总体工程的工期完成。因不可抗拒原因及其它甲方原因,不能在原定的竣工日之前完成,则乙方须以书面详细的报告提交甲方,甲方在核实后以书面批准工期的合理延长。

9、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友好协商,另行签订补充书面协议。

10、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签字后生效,工程竣工结清余款后中止。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

代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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