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卡管理范文第1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推进公务卡结算,减少现金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根据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实施意见》(鲁财库【2008】26号)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公务卡结算有利于提高公务消费的透明度,规范支付管理;有利于减少现金支付结算,降低现金管理成本,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有利于加强对公务支出过程的监控,从源头上堵塞漏洞,预防腐败,促进公务行为廉洁高效。
第二章 公务卡申请
第三条 公务卡是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具有普通信用卡的所有功能,享有一定透支额度与免息期。
第四条 公务卡申请人应为我院在职职工。申请人应主动提出申办公务卡需求,并直接与发卡银行签订申请协议,原则上发卡银行应与单位国库集中账户开立行一致。财务部门有协助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 第五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其法律责任主体为公务卡持卡人。卡片及密码由持卡人自选保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公务卡开支范围
第六条 公务卡开支范围为: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水电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零星的商品和服务支出原则上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具体开支范围按照国家公布的公务卡结算目录执行,并随之调整。
第七条 凡属于公务卡开支范围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第八条 属于公务卡开支范围的支出,财务部门一般情况下不再办理对职工个人的现金借款业务。
第九条 凡属公务卡开支范围而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经手人应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或情况说明,并由证明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十条 持卡人持卡进行公务消费前,应按照审批权限向领导请示并获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不予报销。未获批准的消费支出一律视为持卡人私人消费,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进行公务消费。确有特殊需要,应于事前请示分管财务的领导并获同意。未经同意提取现金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四章 公务卡报销
第十二条 公务支出发生后,持卡人应于15日内凭原始刷卡消费凭条、发票及相关附件等凭证,按照财务报销程序到财务部门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确因工作原因,持卡人在外地不能在规定的报销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委托本处室相关人员代为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刷卡消费凭条信息,查询并核对公务消费记录的真实性,审核无误后方可报销。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建立公务卡结算台账,记录消费日期、开支项目、报销数额、结算日期等信息,并由结算人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及时向持卡人公务卡划转资金,如因财务人员工作失误,而延误还款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由财务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持卡人应自行查询、确认公务卡消费报销后的资金到账情况,若有异常,应及时向财务部门反馈。临近还款日,持卡人对应还款而尚未还款的公务消费,有义务及时告知财务部门。 第十七条 已报销的公务消费,因退货或其他原因,商家将货款退回原持卡人公务卡后,持卡人应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协助办理资金的退付手续。
第十八条 下列情况不得予以报销,发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1、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消费交易凭条明显不符的;
2、报销时间超过免息期后产生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
3、因个人保管不善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卡所造成的支出;
4、消费后无交易凭条或原始发票等形成的支出;
5、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的。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特殊情况下持卡人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消费时,持卡人可提出申请,由财务部门协助向发卡行申请追加临时授信额度。
第二十条 公务卡在满足公务支出的前提下,也可用于个人消费结算,但单位不承担个人消费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持卡人应及时到发卡行申请补办。 第二十二条 遇持卡人调动、离职、退休或其他特殊原因,应及时与发卡行协调,办理终止该信用卡的公务消费及报销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应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使用公务卡。
公务卡管理范文第2篇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预算单位授权支付业务,方便干部职工公务开支,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呼和浩特中心分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库〔2007〕973号)的要求,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卡结算适用范围:厅机关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支付的办公用品、差旅费、招待费、公务车维修等小额零星商品服务支出。
第三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后,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经处室领导与办公室领导批准,财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办理现金报账:
1、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2、确需用现金发放给非本单位职工的费用;
3、确需用现金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的费用;
4、在个别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5、干部、职工差旅补助、计划生育奖等;
—1— 第四条
厅机关确定的开卡银行为本单位零余额账户所在银行。
第五条
公务卡的开设由厅机关统一组织本单位在编、在册、借调的工作人员,按照“职工申请并签订领用合约、单位财务部门确认、银行办理”的流程向发卡行申办。厅机关不对公务卡的开设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为2至5万元。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向发卡行申请增加信用额度。
第七条
公务卡提现视同个人消费,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八条
持卡人刷卡公务消费后,应在透支免息期(25至56天)的前五个工作日内及时填写费用报销单,单内附上消费交易凭条和合规的发票凭证,按厅财务管理规定由领导审批签字后,到财务部门审核报销。超过规定时间不报销产生的罚息,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
公务卡消费行为,在财务部门审核报销前属于个人消费行为。财务部门按照现行管理制度对公务卡公务消费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报销;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有权全部或部分不予报销。对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第十条
财务部门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内,收到消费信息后方可办理财务报销及还款手续。在免息到账日3日内通
—2— 过零余额账户向公务卡账户划款。
第十一条
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个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二条
持卡人必须坚持银行信用规定,违反信用原则厅机关财务及时收回公务卡,造成经济损失由个人负责并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持卡人必须坚持银行信用规定,违反信用原则厅机关财务及时收回公务卡,造成经济损失由个人负担并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要及时掌握厅机关人员信息,及时同银行联系更新公务卡登记信息资料。
工作人员调换工作单位的,厅人事部门应及时通知财务部门通知公务卡代理银行,由银行按规定撤销其公务卡。如果该职工调入本地区本级其它行政事业单位,且新单位开卡银行与本单位的为同一银行,可通知发卡银行变更相应公务卡登记信息。
工作人员退休或辞职时,厅人事部门应及时通知财务部门通知代理银行,由银行按规定撤销其公务卡。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挂失、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更新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十五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
—3— 务卡遗失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按照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的领用合约或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公务卡公务消费事项应当按照厅机关财务制度有关规定,需事先按照要求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在编、在册、借调干部、职工公务卡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或与财政部门的规定不一致的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四日
公务卡管理范文第3篇
加油卡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严格管控公司加油卡使用流程,明确权限人、负责人,做到充值有记录,使用有记录,信息真实、完整、准确,为公司车辆消耗核算提供依据。
二、管理部门与负责人
加油卡由财务科负责充值,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和使用统计的汇总,驾驶员对使用记录数据负责。
三、使用流程
1、充值
当加油卡余额不足100元时,由办公室提出充值申请,审核通过后交由财务科充值。
2、车辆加油时由需加油车辆驾驶员在《加油卡使用记录表》中依次填写各项内容后,领取加油卡。
3、加油卡加油完毕后设备自动打印加油小票,驾驶员必须索要小票。
4、加油当天驾驶员将加油卡和小票交到办公室,并补填加油数量与当日单价,同时填写余额登记表。加油小票上必须注明驾驶员姓名。
5、加油卡记录采用一卡一表记录方式,月底由办公室统计,汇总各车辆加油情况。如出现核对不一致时,要查询当日驾驶员进行当面核准。
四、考核管理
1、驾驶员应妥善保管加油卡,严禁折叠涂画,如因驾驶员保管不善造成加油卡丢失或不能使用的,当事人负全权责任。
2、如经查证因驾驶员疏忽未能提供加油小票造成信息核对不一致,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加油费由本人承担。
3、如经查证因驾驶员私自使用加油卡,给予加油费用两倍罚款,并警告处理。
公务卡管理范文第4篇
二、公务卡是金融机构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发放,具有一定透支额度和透支免息期,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三、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并由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务卡及其密码安全由持卡人个人负责。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持卡人应及时到发卡行申请补办。
四、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进行公务消费。确有特殊需要,应于事前请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批准。未经同意提取的现金及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五、公务卡的结算范围主要是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等零星购买支出。
六、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前,应当严格履行公务用款计划报批手续。未获批准的消费一律视为持卡人私人消费,相关事宜由持卡人负责。
七、公务消费时,要留存消费交易凭条(消费明细)和信用卡支出凭条(支出凭据),并索取发票(报销凭据)。且消费商品与用款计划项目一致,消费金额与发票金额一致。
八、公务支出发生后,持卡人应当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期内(每月11日前),凭消费交易凭条、支出凭条、发票及相关附件等凭证办理报销手续。
确因特殊原因,持卡人不能在免息期内办理报销手续的,可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代理报销手续(无票),或按借款程序办理借款手续后,由财务人员将资金划入其公务卡。然后由持卡人按规定补办报销手续。
九、财务人员按照批准的报销金额及时向持卡人公务卡划转资金,不再向持卡人另行出具资金支付凭证。持卡人自行查询公务卡消费报销后的资金到账情况,若有异常,应及时向财务人员反馈。
十、持卡人应全面准确了解公务卡的相关规定,避免公务消费和私人消费逾期还款,避免罚息损失,确保公务消费的顺利支付。
十一、持卡人调动、离职、退休或其他特殊原因,应及时与发卡行协调,办理终止该信用卡的公务消费及报销的相关手续。
公务卡管理范文第5篇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预算单位授权支付业务,方便干部职工公务开支,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呼和浩特中心分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库〔2007〕973号)的要求,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卡结算适用范围:厅机关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支付的办公用品、差旅费、招待费、公务车维修等小额零星商品服务支出。
第三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后,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经处室领导与办公室领导批准,财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办理现金报账:
1、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2、确需用现金发放给非本单位职工的费用;
3、确需用现金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的费用;
4、在个别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5、干部、职工差旅补助、计划生育奖等;
—1— 第四条
厅机关确定的开卡银行为本单位零余额账户所在银行。
第五条
公务卡的开设由厅机关统一组织本单位在编、在册、借调的工作人员,按照“职工申请并签订领用合约、单位财务部门确认、银行办理”的流程向发卡行申办。厅机关不对公务卡的开设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为2至5万元。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向发卡行申请增加信用额度。
第七条
公务卡提现视同个人消费,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八条
持卡人刷卡公务消费后,应在透支免息期(25至56天)的前五个工作日内及时填写费用报销单,单内附上消费交易凭条和合规的发票凭证,按厅财务管理规定由领导审批签字后,到财务部门审核报销。超过规定时间不报销产生的罚息,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
公务卡消费行为,在财务部门审核报销前属于个人消费行为。财务部门按照现行管理制度对公务卡公务消费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报销;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有权全部或部分不予报销。对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第十条
财务部门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内,收到消费信息后方可办理财务报销及还款手续。在免息到账日3日内通
—2— 过零余额账户向公务卡账户划款。
第十一条
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个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二条
持卡人必须坚持银行信用规定,违反信用原则厅机关财务及时收回公务卡,造成经济损失由个人负责并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持卡人必须坚持银行信用规定,违反信用原则厅机关财务及时收回公务卡,造成经济损失由个人负担并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要及时掌握厅机关人员信息,及时同银行联系更新公务卡登记信息资料。
工作人员调换工作单位的,厅人事部门应及时通知财务部门通知公务卡代理银行,由银行按规定撤销其公务卡。如果该职工调入本地区本级其它行政事业单位,且新单位开卡银行与本单位的为同一银行,可通知发卡银行变更相应公务卡登记信息。
工作人员退休或辞职时,厅人事部门应及时通知财务部门通知代理银行,由银行按规定撤销其公务卡。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挂失、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更新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十五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
—3— 务卡遗失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按照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的领用合约或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公务卡公务消费事项应当按照厅机关财务制度有关规定,需事先按照要求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在编、在册、借调干部、职工公务卡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或与财政部门的规定不一致的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四日
公务卡管理范文第6篇
1. 办卡
商务卡办卡可自行去工行各网点办理。
2. 企业材料准备
对于有商务卡办理需求的企业:
1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还款短信指定联络人姓名及手机号码、填写完整的申请表(申请表要求持卡人清晰的签名+公司法人签名或加盖法人章+清晰的企业公章),所有的复印件都需加盖公章。
2).括外部审计或上级审计)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或企业完税证明或企业基本账户对账单。
3. 办卡进度查询
在申请过程中,可拨打工行24小时服务热线95588-(中文服务)按1 -(特色服务)按7-(申请服务)按6-(进度查询 )按2-(身份证号码查询)按2,输入证件号码查询。
4. 帐期
以自然月为消费累计帐期,下一个月的25日进行还款。
5. 还款说明
由于商务卡申办主体为企业,且本卡消费为企业行为,所以本卡只能通过企业对公账户转账方式实现还款。工行每月中旬将对账单邮寄至单位联系人处,还款短信于每月23日自动发至联系人手机中,每月25号为固定还款日期。用户可通过转账支票、网银转账等方式进行还款,还款的收款人为企业,收款账号为商务卡卡号,开户支行为工行浣纱支行,企业也可前往工行任一网点开通自动还款功能,自动还款绑定账户必须是工行基本户或一般户。转账或跨行还款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
6. 退款说明
快递《工行特约单位POS交易退货单》,工行进行划账,3-15个工作日。
7. 免息还款期
企业可享受最短25天,最长56天免息还款期。
最长免息56天 31天 还款日 6月1日 账单日 最短免息 25天
8.年费及减免政策
金卡-200/年,普卡-100/年,年消费累计满10万元或刷卡消费100次均可减免当年年费
,畅翔服务平台消费满10万元或达100次同样可以减免。
9.短信通知
客户可申请开通的短信功能包括扣款短信提醒功能(实时发送)及还款提醒短信(一般是每月22日左右)。建议有开通短信功能需求的客户,将还款短信的绑定者设为业务相关的财务人员。
10. 关于商务卡透支额度查询
工行每月邮寄的帐单上会显示该卡的透支额度。
11. 商务卡有效期
一般为五年。
12. 更换持卡人
同一企业由于持卡人离职等原因要求更换持卡人,可联系企业工行开户行客户经理;或联系工行信用卡部(杭州为工行浣纱支行)
13.服务停止
用户可通过拨打畅翔服务热线4008850850,停止畅翔差旅服务。
14.销户流程
企业办理销户时均需持卡人本人到工行浣纱支行(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将军路1号)办理,如员工因离职等原因无法本人办理时,可由单位员工代办销户,代办时需持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单位介绍信办理。
工行个人卡说明
1.卡办理:
本人持身份证原件.社保卡或者房产证等相关证件到工行各网点申请办卡。
2.卡帐期:
办理贷记卡帐期如同商务卡,以自然月为累计消费帐期,下一个月的25日进行还款。
3.卡年费:
工商银行目前发行的信用卡中,除特殊类信用卡(工行内部卡、某此城市促销类卡、北京公安交通卡),其余的信用卡(包括国际信用卡、货记卡、信用卡)每年持卡消费满5笔或累计消费达到5000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均可享受年费减免条件,如果年费计收期间内逾期次数达3次或3次以上则自动取消!
例如:您有一张国际信用卡,年费计收时间为2009年3月5日,2008年3月5日-2009年3月5日之间满足条件,2009年3月5日便会自动减免年费,除之便会在2009年3月5日扣收!
4.卡注销:
拨打工行95588热线,按1---按6---再按 9进行注销即可。
附1: 电子账单委托书
委托书
工行浣纱支行:
自即日起,我公司委托杭州畅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接受本公司商务卡的电子账单,卡号:
请贵行将我公司电子账单每月按时提供给杭州畅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