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药品法律制度论文范文

2024-07-26

关于中国药品法律制度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通过理论阐释及数据分析,研究中国药品广告发展新趋势,并针对该趋势,探讨所应采取的监管措施。结果表明:药品广告发布渠道将产生重大变革,网络药品广告的投放量增加;药品广告业将突破传统的电视广告发布模式,形式更加多样,创意更加新颖;同时,对药品广告的监管难度进一步加大,监管措施亟待升级。

关键词:药品广告;发展;监管

文献标识码:A

1影响药品广告市场的主要因素

1.1宏观经济增速迟缓

全球经济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次级债的传导效应持续发酵,促使整个欧洲沦陷债务危机,经济下行、需求不振仍是主要表现,全球经济仍深陷泥沼;国内经济受此牵累,虽整体形势相对稳定,但下行趋势依旧明显,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入2012年以来,主营业收入及获利能力骤然降低,且在年内持续走低。经济前景不佳、获利能力有限促使企业营销预算大大缩水,其中广告预算首当其冲,传统媒体广告市场收入收缩显著。药品广告市场在此背景下,增长缓慢,告别井喷式发展模式,呈现明显下行趋势。

1.2政策法规限制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中明确规定:“播出电视剧时,不得在每集(以四十五分钟计)中间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这一规定被社会各界称为“限广令”。“限广令”的实施让电视剧间插播的广告消失,保证了观众收视的连贯性,但却造成电视广告收视效果的下滑。这样广告主势必会寻找其他收视效果更好的媒体来代替传统电视媒体,原本在打算在电视媒体投放的药品广告会转移到其他媒体中。

1.3网络媒体发展快速

网络媒体是以互联网为传输平台,以多媒体为辅助传播手段的现代信息传播工具。网络媒体综合了电视、报纸、杂志、广播等传统大众媒体的优点,具有了传播速度快、受众范围广、内容丰富、互动性强等特点。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率增高,网络媒体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广告主的青睐。网络媒体所表现出来的实力和潜力,足以证明它是传统媒体有史以来最强大的对手,传统媒体在广告中的统治地位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2药品广告发展新趋势

2.1药品广告在各媒体的投放量改变

2.1.1电视仍然是药品广告发布的主要媒体,但药品电视广告投放逐渐减少

在我国,药品广告的发布主要依靠电视、报纸、广播和网络四个媒介。其中,居于主流媒体地位的电视在信誉、品牌、权威性等方面都具有其他媒体无法比拟的优势。同时由于对受众的文化要求比较低,电视在观众群体的深度和广度上也占据着优势。但随着“限广令”的实施,一集电视剧间的插播广告被取消,广告收视效果势必下滑,而延长各集电视剧间的插播广告时间来弥补损失的方法也会收效甚微。另外,众所周知广告收入是电视台收益的主要来源之一,那么对任何一家电视台来说,都不会希望“限广令”减少广告收入。所以,电视广告的提价,尤其是黄金时间段广告费用的提升,是未来的一种趋势。这两方面的原因都会促使广告主寻找新的广告发布媒体来代替传统的电视媒体。

昌荣传播发布的《2012上半年中国广告市场分析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中显示2012年上半年电视广告虽然仍以79%的份额,继续稳居广告量头把交椅;但相比于2008年以来平均15%的增幅,2012年上半年却仅为4.7%,为近年来的最低点,总体广告花费增长缓慢。另外,《报告》中也显示与2011年上半年相比,在受到宏观环境和新政策等的影响下,2012年上半年药品在电视广告中的份额明显下滑。

2.1.2报纸媒体成为药品广告的有利平台之一

根据《报告》显示伴随着电视对药品行业广告播出的种种限制,以及电视广告价格的高昂,药品广告在报纸上的投入有20%以上的增长。报纸媒体成为药企广告投放的有利平台之一。

2.1.3互联网成为仅次于电视,受众第二大接触媒体,药品广告在网络媒体上的投放量将增大

与传统媒体的传播相比,网络传播的范围更广、更快,且信息容量更大、制作发布信息更简便。而且受众还可以自己选择时间与地点在网络上接受信息。互联网媒体整合了报纸、广播、电视三大媒介的优势,实现了文字、图片、声音、图像等传播符号和手段的有机结合,而且还具有用户主动选择观看的特性,因此网络广告接受度要远远大于被动观看的电视广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的《第3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显示,截至2012年6月底,中国网民数量达到5.3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39.9%。现在互联网已经成为仅次于电视的第二大接触度媒体。《报告》中也显示2012年上半年,互联网广告保持了25.7%的稳定增长。互联网媒体本身所具有的优势及其巨大的发展潜力,会促使药品企业加大药品广告在视频网站、手机微博等新兴互联网络媒体上的投放。

2.2药品广告呈现方式逐渐多样化

虽然目前电视仍然是我国药品广告发布的主要媒体。但受到“限广令”等新政策的影响,有大量的电视广告受众流失。“限广令”使电视观众不再会为等电视剧而强迫自己守在电视机前观看插播的广告,即使各集电视剧间的广告播出时间延长,但观众仍可调换频道以略去广告。因此为弥补广告收视效果的下滑,广告主不能再只选择以单一的电视广告片的形式宣传其产品及品牌。

赞助举办公益活动、娱乐节目,包括投资电影电视剧等都将是药品广告新的宣传方式。药品的品牌和产品可以以冠名节目、开通介绍产品的博客,在影视剧剧情中植入等多种方式呈现给观众。

2.3药品广告创意度将不断提高

考虑到药品广告在电视节目黄金时段的播出时间减少、电视广告费用的增长以及由互联网等新媒体造成电视受众流失等因素,因此不能再采用长时间、反复播出等方式让观众对广告产品印象深刻。只有富有创意的广告,让消费者体会到品牌和产品的独特之处,才能吸引消费者,才能让巨额的广告费花得更有效。可以预见广告创意将成为未来药品广告的制作重点。

3药品广告发展新趋势对广告监管的主要影响

随着药品广告在互联网媒体上的投放量增大,互联网媒体具有的开放性、全球性和信息量巨大等特点将进一步增加药品广告的监管难度。这将是药品广告发展新趋势对广告监管所造成的最主要的影响。

从空间上看,在互联网上所发布的每个内容都是面对全球的网络使用者的,从传播范围来看,互联网的传播是无边界的。这样所有使用互联网的人都可以成为信息接受的主体,同时也成为信息传播的主体。在互联网上,所有的组织、机构、企业、社会群体或个人,形成了错综交织的传播网络。因此互联网上药品广告的传播速度更快,范围更广。甚至还有的广告隐藏在私人博客、社区论坛中,极具隐蔽性。以现有的监管技术和手段药监部门难以实施全面监控。

4监管对策

4.1完善法律法规

具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是保障监管有效的前提。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规范互联网广告的全国性的法律法规,这非常不利于网络广告的监管。因此针对互联网上药品广告投放量不断增加的趋势,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十分必要。

4.2加大对广告发布媒体的处罚力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广告发布者有义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但现实中,许多广告发布者如:部分电视台、广播、报纸等为谋求利益,对那些明显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药品广告和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广告给予播放和刊登。媒体这种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就在于处罚力度太轻,加大对发布违法广告的媒体的处罚力度,甚至取消其在一段时间内发布广告的资格,才能有效的遏制媒体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4.3强化监管技术,提高互联网药品广告审查效率

“媒体广告监测系统”是现在用于监测发布于电视和广播上的药品广告的一种24h 全程自动化监测系统。其系统功能主要是采集广播、电视等媒体的广告,并智能化识别甄选出违法药品广告然后进行统计分析,自动生成监测报告、公告等。该监测系统所具有的监测范围广、速度快,省时、精准度高等特点大大提高了药品广告监管的效能。

针对互联网上药品广告投放量将不断增多这一趋势,监督部门可以借鉴上述将自动化监测系统应用于监管电视及广播药品广告的方式,在监管网络药品广告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发类似于媒体广告监测系统的网络药品广告自动化监测系统,实现互联网药品广告发布、药品信息服务和药品交易服务等的自动采集、核查确认以及监控,来弥补监管部门人力上的不足,并提高监管的精准度和及时性。

参考文献

[1]惠雨燕.网络媒体的发展对电视媒体的冲击和影响[J].科技资讯,2012,(12).

[2]张伟泽.互联网带给传统媒介的变革[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0,13(3).

[3]林承铎,杨彧苹.网络广告监管法律问题研究[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0(5).

关于中国药品法律制度论文范文第2篇

众所周知, 药品是医院提供医疗服务的重要物资。其自身具有数量庞大、品种繁多、使用期限受到约束、价格变动快等特征, 因此对药品的实际管理要加强药品数量、药品质量以及药品价格等方面的监督, 在最大程度上提升药品占据资金的使用率, 这就对医院药品相关会计核算提出新的要求。

2 我国新医院实施会计制度的背景

在目前经济环境下, 公立医院在一定程度上会推动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 强化公立医院会计核算在一定程度上会规范化相关的财务管理。目前我国在不断改革创新医疗卫生事业管理制度, 但是旧医院会计制度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需求, 其也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公立医院的深化改革与财务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因此, 新《医院会计制度》 (简称新制度) 已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旧会计制度已被废除。

3 新旧医院会计制度下药品会计核算的差异

3.1 原药品会计核算科目设置

(1) “药品”会计科目。在实际医疗服务中, 该科目主要核算相关药品。该科目在一级科目下, 一般会设置两个二级科目:药房药品与药库药品。“药房药品”下会设置“中药房”“住院药房”“门诊药房”会计科目;“药库药品”下会设置“中草药”“中成药”“西药”会计科目。该会计科目的借方反映药品数量的增加, 贷方是减少的药品数量, 月末余额是期末库存药品数量。

(2) “药品进销差价”会计科目。旧会计制度药品往往按照零售价核算, 其与成本价之间的差异计入“药品进销差价”。在一级科目下, 一般会设置三个二级科目:中草药、中成药以及西药。借方是减少售出药品的进销差价, 贷方是增加购入药品的进销差价, 月末余额反映剩余库存商品的进销差价。

(3) “药品收入”会计科目。该科目主要核算销售收入, 其主要是医院根据药品购价15%的加成后所得到的结果。该一级科目下, 一般会设置两个二级科目:门诊收入与住院收入。各二级科目下会设置三级会计科目:中草药、中成药和西药。该会计科目的借方反映药品减少的收入并结转本年利润的药品利润收入;贷方反映增加的药品收入;月末没有余额。

(4) “药品支出”会计科目。该科目主要在往来项目中, 对医院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和摊入管理费用加以核算, 主要表现为购入药品进价成本。在一级科目下, 以费用种类为基础, 科学合理的设置二级科目。借方表示药品费用增加, 贷方表示药品费用减少, 同时结转本年利润, 月末没有余额。

3.2 新药品会计核算设置的会计科目

新会计制度提出, 药品15%加成已经取消, 以进价为标准合理销售。因此, 目前很多医院在重新树立会计核算理念, 将旧制度依据药品售价核算转变为依据进价核算, 同时已取消核算药品进销差价。由此可以看出, 新制度已取消“药品进销差价”“药品”这两个科目, 在“库存物资”中统一核算相关药品增减变化。同时已将药品收入与支出分别归纳在医疗收入与支出当中, 使得医院会计核算的科目更加便捷与明了。

(1) “库存物资”会计科目。该科目核算的范围较广, 其中含有“药品”科目的内容。该一级科目下, 设置“卫生材料”“药品”“其他材料”“低值易耗品”二级科目;然后在“药品”科目下设置“药房药品”与“药库药品”三级科目。该科目借方主要反映增加的库存物资, 贷方反映库存物资的减少, 月末余额是期末库存。

(2) “医疗收入”会计科目。该科目中包含“药品收入”核算内容。在一级科目下, 一般会设置两个二级科目:门诊收入与住院收入;在二级科目下, 一般会设置一个三级会计科目:药品收入。借方表示医疗收入减少, 结转本年利润;贷方表示增加的医疗收入, 月末没有余额。

(3) “医疗业务成本”会计科目。该科目中包含“药品支出”核算内容。该科目以医疗费用为标准, 设置药品费用这个二级科目。该科目借方表示各种医疗费用的增加, 贷方表示医疗费用的减少, 同时结转本年利润, 月末没有余额。

4 结语

综上所述, 旧医院会计制度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需求, 只有严格执行新会计医院制度才能使得相关的财务信息更具有真实性与完整性, 同时能够细致化医院财务预算编制、建立完善的财务监督管理体系, 最终实现医院的可持续发展。

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 我国医疗卫生体制不断改革发展, 医疗卫生事业也取得巨大进步。药品作为医院中的重要物资, 是主要用于治疗以及诊断疾病的特殊商品, 同时也是医院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本文分析了新旧医院会计制度下药品会计核算的差异, 期望能够促进我国医疗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会计制度,药品会计核算,差异

参考文献

[1] 高亚峰.浅析新旧会计制度下医院会计核算的差异[J].经济视野, 2016 (6) .

[2] 谭旭.浅析新旧会计制度下医院会计核算的差异[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2015 (24) .

关于中国药品法律制度论文范文第3篇

一、教学模式改革实践

对于中国法律思想史来说, 不仅是法学专业中的一门基础理论课程, 更是一门历史学课程, 因此对于学生来讲, 想要完全掌握好这一内容就必须要具备一定的历史知识与法学基础知识, 同时还要具备专业的理论修养, 这样才能在学习的过程中, 明确教材中所讲的内容, 提高学习的效果。且对于学生来说, 学习中国法律思想史可以掌握到我国历史上的法律思想遗产, 吸取有价值的经验与教训, 同时还可以增强为社会主义法治与建设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所服务, 不仅扩大了学生的知识层面, 还促使学生掌握好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增强了学生的爱国情怀。

因此在实际学习中, 学生想要研究透彻中国法律思想史, 就必须要以马克思主义列宁与毛泽东思想为主导, 坚持正确的唯物主义原理, 从历史条件上开始, 依靠史实来实现阶级与历史的有效统一, 明确我国历史上的法律理论与观念, 掌握好研究的对象[1]。

二、多媒体教学一体化

首先在教学中, 教师可以安排好学生所要进行预习的内容, 并引导学生完成学习目标, 在课堂教学中, 可以先向学生阐明主要的教学内容, 让学生结合自己的观点来提出问题, 并给学生准备出足够的时间来让学生进行相互讨论。此外教师在开展课堂教学的过程中, 还要将网络与文字进行有机融合, 或是可以向学生提供一些资料, 让学生进行参阅。教学大纲可以让学生掌握好学习的重点, 因此在学习过程中, 学生可以在结合工具书与教材的基础上进行复习, 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 并进行小组讨论。通过利用网络资源, 可以吸引学生的学习兴趣, 引导学生主动进行探究, 在提高了教学质量的同时, 保证了学生的学习效果。另外教师还要引导学生进行自学, 让学生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 来进行学习, 制定出有效的学习计划, 阅读好教材, 掌握好学习环节, 利用多媒体来解决学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2]。

三、改革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效果

对于中国法律思想史来说, 是一个需要不断完善与改进的过程, 因此在实际中, 应明确中国法律思想史是法学中的基础学科, 对于一些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 还是存在一定困难的, 而对于一些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 则与其关注的问题存在一定的距离, 这样也就难以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与好奇心。从教学改革的实践上来讲, 还是可以完成教学任务的, 但是其最终结果却是不理想的。

( 一) 教学环节不理想

在实际学习过程中, 学生并不愿意学习这一内容, 甚至是学生在学习前并没有进行预习, 且教师在教学中, 往往跟随发展路线来讲, 这样也就造成了教学的进度较快, 学生难以跟上教师的节奏。另外一些学生由于自身古文基础存在不足, 因此现在学习中希望教师针对古文进行祥讲, 但是对于开放式的教学来说, 根本是不现实的。

( 二) 课后复习不及时

教师在授完课以后, 并没有针对教学内容来布置作业, 甚至是没有及时带领学生进行复习, 最终也就造成了作业与考试内容相关性不大。让学生进行课后作业时为了帮助学生掌握好学习内容, 但是如果没有有效的复习方式, 学生就很容易与学习内容越来越远[3]。

( 三) 学生写作能力不足

在实际学习中, 学生的写作能力不足, 使学生自身的学习态度也就不足, 且将学习目标设定的过浅, 这样也就造成了学生不能严格要求自己, 降低了自己的写作兴趣与能力。

四、进行教学模式改革的措施

( 一) 制定准确的教学模式与要求

对于教学模式来说, 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如果一直采用统一的教学模式不仅会让学生产生出疲劳感, 还会降低学生的学习兴趣。因此在实际教学中, 教师要将教学内容与教材的特点与实际情况结合在一起, 在满足教学模式改革的基础上, 提高教学的效果, 同时还要将教学模式向着多样化的方向发展, 不断完善与体现出课程教学的特色。在实际中, 教师不能只重视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 还要增强学生的创新意识与实践能力。另外对于教学模式的改革来讲, 还要实现新教学观念与媒体、传统教学模式之间的有机统一, 提高改革的效果。

对于中国法律思想史来讲, 教师要在开展教学活动的过程中, 还要让学生自己来选择喜欢的学习内容。对于一些基础知识比较扎实的学生来讲, 教师可以让其进行自主学习, 这样才能让学生产生出学习的兴趣, 另外教师还要为学生的探讨创造条件, 提高学生的科研能力, 以此来促使学生实现更好的进步。对于一些基础知识较差的学生来说, 还要及时与学生进行沟通, 明确学生在学习中遇到的困难, 并制定出有针对性的教学内容, 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4]。

( 二) 做好改革中的定位

由于中国法律思想史具有开放性的特点, 因此教师在开展教学活动的过程中, 要坚持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 而教师则要站在引导的位置上帮助学生实现自主学习。首先教师要明确对学生进行中国法律思想史教学不仅是要对学生的学习方法进行教育, 还要对学生的学习观念进行教育, 因此从实际上来讲, 更新教学观念不仅是教师应当要做到的, 更是学生要做到的。如果学生依然处于被动的学习状态中来学习, 那么就会造成自学观念与自觉性的缺乏, 这样想要实现教学模式上的改革也就成为了空谈。所以教师要制定出有效的教学制度, 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工作。其次教师要转变传统模式中的师生关系, 处理好学生与教师的位置问题, 实现与学生高效的沟通, 增强信息之间的交流, 及时总结经验, 提高教学模式改革的效果[5]。

此外还要保证中国法律思想史的课时, 结合教学模式改革的实际情况, 落实教师工作的责任, 保证定位工作的科学化与实际化, 同时还要突出教师在教学活动中的作用, 提高教学模式改革创新的效果。

五、结语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 法学教育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因此将学生培养成为新世纪的高素质人才就成为了重要的教育工作之一。所以在实际教学中, 教师要不断更新中国法律思想史的教学模式, 完善课程教学体系, 加强对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的创新, 在帮助学生掌握我国传统文化的基础上, 实现教学内容的跟新, 满足时代对于高素质人才的需求。

摘要:在我国的教学发展中, 作为法学专业中的基础性理论课程之一, 中国法律思想史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学生学习中法律思想史可以传承我国历史法律思想遗产, 满足时代发展的需求。但是由于受到传统教学模式的影响, 使学生在学习上往往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因此教师就必须要及时更新教学方法, 引导学生进行实践教学, 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基于此本文针对中国法律思想史课程教学模式的改革研究进行了简要阐述, 并提出几点个人看法, 仅供参考。

关键词:中国法律,课程教学,模式分析,改革研究

参考文献

[1] 王瑞全.高等院校法学教学实验课建设初探——兼论阶梯型实践性互动式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J].黑龙江高教研究, 2015 (03) :76-77.

[2] 秦兰英.关于法学专业在校学生参加司法考试的思考——以惠州学院为例[J].惠州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1 (04) :45-46.

[3] 吕来明.王治宇.法学教育实务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学改革的实现[J].法学杂志, 2010 (01) :31-32.

[4] 许从年, 刘俊, 樊清华.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与法学专业开放式实验课程设置的探索[J].东华理工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4 (03) :57-58.

关于中国药品法律制度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在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人们越来越重视药品生产质量安全问题,现代药物大多都是由植物提取、化学合成和生物技术获得的,药品的生产质量能够直接影响到临床医疗的效果,如果不加强对药品生产质量的管理,导致劣质药品流入市场,就会严重威胁到公众的利益。而为了加强对药品生产质量风险的控制和管理,不断提高药品生产的质量,减少药品生产中出现质量问题,各药品生产商应该提高生产标准,有效地运用企业的资源。对此,笔者在本文将指出目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中的主要问题,并谈谈如何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中有效地运用质量风险管理,进一步提升我国药品生产质量和制药水平。

关键词:质量风险管理;药品生产;生产质量管理

引言: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我国药品生产发展越来越迅速,更多的制药企业开始关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并根据行业发展要求建立了相应的药品质量风险评估体系,生产企业利用现有的资源来加强对各生产环节的实时监控,进而有效减少了药品生产中的质量风险问题。药品的生产过程涉及到多个加工程序、多个硬件设备和大量的工作人员,再加上药品生产工艺比较复杂,对生产各环节实施精细化管理非常有必要,能够有效提高药品生产的整体质量,为公众的用药安全提供充分的保障,进而为制药企业获得更多经济效益和社会声誉。

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中的主要问题

1、质量管理工作人员责任意识比较低

在药品生产管理过程中,质量管理人员的工作态度和专业能力会直接影响到药品生产的整体质量,就目前的情况来看,部分制药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不具备较强的责任心,专业知识基础不够扎实,而且部分人员认为药品生产部门才是质量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药品质量与自己的工作并无太大关系,即使流入到市场的药品出现了质量问题也不会找到自己头上,所以,部分质量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比较低,工作态度不够端正,严重影响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的效率。

2、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不严格制

药品的生产都是经过科学的研发设计、严格生产得出的,而为不是只经过严格检测就可以得到,现阶段内,我国大部分制药企业对药品生产原辅材料的产地、生产设施设备等的管理不够严格,没有科学的储存原材料,而且,药品原材料的存储记录资料也没有达到GMP标准。另外,部分制药企业不重视药品生产车间和生产设备的清洗和保养工作,导致药品生产存在较大的质量隐患和风险问题。

3、对质量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不到位

虽然我国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水平在不断提升,但目前仍有部分企业未正确认识GMP标准,对质量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不到位,具体来说就是企业领导层不重视GMP标准,对质量管理员工的培训缺少针对性,即使部分企业定期开展了专业培训工作,也没有涉及到生产中的所有部门,缺乏对药品生产相关员工的实践性培训,从而导致经常出现药品生产质量问题,严重威胁到了公众的用药安全。

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中质量风险管理的具体运用

众所周知,药品生产质量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发展,近几年,国内各大新闻媒体报道了多例因药品质量安全问题而引发的社会性事件,这也引发了更多人对药品生产质量安全的关注,所以,提高药品生产质量,减少药品质量不良问题势在必行。针对目前药品生产中出现的主要问题,质量风险管理工作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

1、合理评估药品生产质量风险

对药品生产质量风险的评估是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药品生产企业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和规定对药品生产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准确识别、详细的分析以及科学的评价,并评估出质量风险等级。具体来说,质量管理人员首先需要重视药品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问题的环节,利用丰富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来识别生产中潜在的质量风险,并识别出风险可能产生的后果。其次,相关人员需要详细分析风险,评估风险存在的可能性及其影响的严重性,然后合理地利用风险管理工具来定量处理或者定性处理风险的伤害能力。最后,相关人员需要对已经评估的风险等级进行定性。

2、加强对药品生产人员的管理

药品生产与加工过程会涉及到大量工作人员和工业设备等,所以,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各部分的质量管理。首先,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部门需要加强对所有工作人员的资质进行考察,合理地运用评估程序,确保每个工作岗位上的工作人员具有与岗位相匹配的专业知识基础、资质,并且要保障相关人员参与过企业的专业培训。而且,企业应该要求所有工作人员定期参加专业配需,树立起工作人员的风险意识,从而不断增强他们对质量风险管理的认识。对于药品生产工作来说,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是非常重要的,所以,人力资源部门需要严格把关入职人员的标准,并评估工作人员对药品生产质量的影响,避免出现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参与到药品生产环节中,确保整个药品生产环节的健康。

3、加强对药品生产原材料的管理

药品生产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大量的原料和溶剂,以及包装型材料等,这些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药品生产的质量,所以,相关管理人员应该全面监督物料的领用、使用和排放过程,确定相关影响因素,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物料管理的控制。首先,相关人员需要严格评估物料的供应商,保证所合作的供应商具备所有资质,并确保物料的质量安全,从而有效地降低药品生产的质量风险。其次,质量管理人员需要对物料的各项属性进行评估,根据物料用量及其性质对药品生产质量的影响程度,对物料质量风险进行综合性地评估并划分等级,然后制定出相应的控制措施。另外,相关人员需要了解物料中的水分、溶剂的流动性、包装材料的工艺参数等等,不断完善质量标准,进一步减少药品生产的缺陷。

4、加强对药品生产软件的管理

在管理和控制药品生产质量时,相关部门需要建立并不断完善风险管理系统等,这样可以使质量管理人员快速追溯药品生产的各个环节,并通过文件记录系统检测等方法来控制生产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比如,相关人员可以建立年度产品回顾系统来确认药品生产的原辅材料质量标准的实用性,确认生产工艺的稳定性,从而帮助药品生产人员及时发现加工过程中的不良趋势。

5、加强对药品生产硬件设备的管理

药品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往往会用到多种仪器设备,所以,相关人员首先需要评估所用的设备和仪器状况,用最差的生产情况来验证仪器设备并深入分析所得数据,确认仪器设备是否能够正常运转。其次,相关操作人员需要根据仪器设备的操作要求和规程来建立相应的操作规范,进而有效地降低因仪器设备操作不规范而影响药品生产质量的问题。另外,相关人员需要定期检查仪器设备的使用环境和药品生产环境,确保仪器设备的清洁度符合生产标准,进一步提高药品生产的质量。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药品生产的质量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息息相关,近几年,制药企业研发了多种药品,大量的药品生产质量风险也随之产生,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的安全,确保企业健康稳定的发展,制药企业应该本着对公众负责的态度,主动学习新的制药技术,不断完善药品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药品生产质量风险的控制,进一步提高药品生产的质量,减少药品对患者的负面影响,进而促进社会的繁荣发展。

参考文献:

[1]邹玉梅.质量风险管理在药品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中的运用探讨[J].現代商贸工业,2021,42(17):33-34.

[2]喻明军,张晴晴,马伟.虚拟仿真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课程教学中的应用[J].广州化工,2020,48(21):162-163+166.

[3]李浩.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中质量风险管理的实践分析[J].临床医药文献电子杂志,2020,7(30):198.

[4]王雷波.质量管理在药品生产企业中的应用与优化[J].保健文汇,2019(09):89.

关于中国药品法律制度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法律体系 法制体系 诉讼法法律部门 民事诉讼法

法系

1 法律体系的内涵

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简称法体系,是指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体系一般有如下的特点:第一,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也就是说,它不是几个国家的法律构成的整体,也不是一个地区或几个地区的法律构成的整体,而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法律构成的整体。第二,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第三,理想化的法律体系要求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第四,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是经济关系的反映,必须适应总的经济状况,也就是说,法律关系的形成是由客观经济规律和经济关系决定的。

法律体系和法制体系、法学体系和法系的内涵均存在着差异。法制体系,也称为法制系统,是指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包括立法系统、执法系统、司法系统、守法系统和法律监督体系等,是由这些体系组合而成的一个呈纵向的法制运转体系。法学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具有意识形态和思想文化属性。法系是指由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和渊源的一种法的类型,侧重于表达一种法律传统,可以跨越历史和国度。

2 法律体系研究的回顾

本世纪以来,法律体系的研究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积累了一些研究成果,主要包括对我国古代法律体系的研究、欧美亚等国家的法律体系的研究,以及法学大家的法律体系思想的思考,但是缺乏对中国当代法律体系的透视。刘笃才(2004)研究了我国汉代的法律体系,坚持汉代有科的观点,认为汉科不仅是定罪正刑之法,也是计功行赏之法,且汉代的法律除律令之外,还有科比和品约。王越旺(2004)研究了西欧中世纪的法律体系,认为西欧中世纪的政治关系复杂,教会、君主和地方贵族鼎足而立,导致法律体系支离破碎,包括教会法、普通法、庄园法、日耳曼习惯法和残存的罗马法等,呈现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司法管辖权并存的状态。李玉生(2004)研究了我国唐代的法律体系,认为唐朝通过立法建立了一套独特而完备的律令法体系,主要由律、令、格和式所构成,这种律令法体系是一种公法性的法律体系,并强调《唐六典》不是唐代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雷振元(2005)研究了契约型法律体系,认为世界上应该存在权力型和契约型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社会发展的趋势促进了权力型法律体系向契约型法律体系的转变。陈明(2008)评述了拉兹的法律体系思想,认为拉兹的法律思想适应了法律实践的需要,缓和了法律实证主义与社会法学派和自然法学派的紧张关系,也实现了方法论的创新。埃里克斯·胡伊(2009)研究了新加坡的法律体系,认为新加坡的法律体系一向以严厉和高效著称,且新加坡的法律进程与英国殖民者紧密而复杂地联系在一起,英国的法律传统、实践、案例法以及立法程序很容易被采纳。黄晓松(2012)研究了阿联酋的法律体系,认为中东是一个政教合一的地区,宗教色彩浓厚,以伊斯兰文化为背景的政治、经济和人文传统,必然深刻地影响着中东各国的法律体系。

3 当前中国法律体系解析

从法理学的视角来看,中国当代的法律体系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它的实然状态,即客观存在着的法律体系;二是指它的应然状态,即应当具有的法律体系。实然状态是实际的,而应然状态是理想的。我国著名法学家张杰教授认为,在经历了几十年的曲折历史之后,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框架,主要包括宪法法律部门、行政法法律部门、民商法法律部门、经济法法律部门、劳动法法律部门、自然资源法和环境法法律部门、刑法法律部门、诉讼法法律部门等法律部门,从而构成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

3.1 宪法法律部门。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各种根本制度、基本原则和基本方针,规定了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在宪法法律部门中,现行的主要法律规范是1982年通过的《宪法》,以及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四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除此之外,宪法法律部门还包括一些种类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和规范,如国家机关组织法、国家权力机关议事规则及人民代表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立法授权法、国籍法和其他的若干公民权利法。值得一提的是,宪法法律部门还应包括立法法和监督法等非常重要的法律。

3.2 行政法法律部门。行政法律部门是指有关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国务院制定的有关一般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也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或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由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多样性、复杂性及国家管理活动的广泛性,致使行政法很难集中在一部统一的行政法典或法律性文件中。因此,行政法法律部门也不像宪法、民法、刑法那样有一部轴心法律或法典,而是由许多单行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律所构成。一般而言,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体现了管理方和被管理方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

3.3 民商法法律部门。民商法法律部门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一般而言,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以一部较为完整的民法典和商法典作为民法法律部门的轴心法律规范,而我国目前尚不存在较为完整的民法典和商法典,只有一部以《民法通则》作为民法法律部门的轴心法律规范,附之以其他一些单行民事和商事法律。这些单行民事法律包括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公司法、保险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民商法调整的特点是自愿、平等、合意、等價和有偿等。

3.4 经济法法律部门。经济法法律部门是指调整国家在国民经济管理中和各种经济组织的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著名法学家张杰认为,作为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和人们日常生活中所泛指的经济法之间既存在着联系,也存在着区别。作为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主要指那些在调整国民经济管理中和各种经济组织之间的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而泛指的经济法包括一切有关经济内容的经济立法和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由于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广泛性,很难由一部法典作为经济法法律部门的轴心法律规范。目前,我国也没有一部典型的经济法律规范,而是由大量单行的经济法组合而成,主要包括计划法、预算法、全民所有制企业法、集体所有制企业法、私人企业法、各种外资企业法、银行法、信贷法、证券法、金融法、物价管理法、产品质量法、统计法、会计法、基本建设法、农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学家阿依古丽认为,现代市场经济的秩序需要依靠民法和经济法的共同规范,以实现其安全、效率、公平、公正等价值目标。

3.5 劳动法法律部门。劳动法法律部门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紧密相连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劳动法律部门的主要内容有:劳动合同的成立和解除、集体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法定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制度、劳动报酬、工资制度、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劳动保障和生活福利、劳动纪律和奖惩制度、职工培训、工会和职工自主管理、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和诉讼制度等。我國劳动法律部门主要以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为轴心法律规范,附之以其他一些单行的劳动法规范。

3.6 自然资源法和环境法法律部门。自然资源法和环境法法律部门是指有关自然资源、环境保护、污染防治以及其他公害防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两大类。自然资源法主要指对各种自然资源的规划、合理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有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水土保持法、土地管理法和节能资源管理条例等,而环境保护法主要是指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主要有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

3.7 刑法法律部门。刑法法律部门是指有关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部门,是惩治各种犯罪现象和犯罪行为,打击各种严重破坏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部门。刑法适用于那些实施了具有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触犯了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的犯罪人,它所采用的社会调节方式是最严厉的一种法律制裁方法,即刑罚的方法。刑法法律部门并不是以调整对象来划分,而是以调整方法来划分,即以刑罚制裁的方法来划分。凡属于用刑罚制裁方法的法律规范都属于刑法法律部门。我国目前刑法法律部门主要是以1997年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刑法》为轴心的法律规范,还包括一些散见于经济法规、行政法规中关于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等。

3.8 诉讼法法律部门。诉讼法法律部门是指有关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一种程序法,但只是程序法的一种,是涉及有关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程序法除了包括诉讼法之外,也包括立法程序法、选举程序法和行政程序法等。诉讼法是相对于实体法而言的法律部门,前者是规定各种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而后者是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各个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法律。我国目前的诉讼法律部门主要由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三大类诉讼法构成,这三大类诉讼法都各自有一部法律。

4 结束语

法律体系的构建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存在着永恒的价值追求,却不存在固定的模式。在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演化路径并非是单纯的建构型或进化型,而是多维度的推进,既有现实社会的内部需求,也有国际社会的外部压力,既有经验的借鉴,也有理性的思考,既来自于国家力量,也来自于社会力量,从而形成了经验和理性交织、内生和外生并存、社会的内在诉求和政府的良性选择互动的不同表象,不同的力量在不同时期发生作用、不同的要素在不同的场合产生变化,从而决定了中国法律体系形成路径的特点。作为一种历史性政治建构的动态过程,任何法律体系的完善都需要理性的光芒和经验的修炼,前者铸就了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而后者绵延不绝地输入了生机和活力。

参考文献:

[1]张杰,阿依古丽.法学导论[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2]吴汉东.法学通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3]雷振元.契约型法律体系探讨[J].福州党校学报,2005(5):42-46.

[4]埃里克斯·胡伊.新加坡的法律体系走向原生与创新[J].陆永杰译.中国人大,2009(1):52-53.

[5]刘笃才.论汉代法律体系的几个问题[J].当代法学,2004(7):144-149.

[6]王越旺.西欧中世纪初期的法律体系与多元社会的关系[J].廊坊师范学院学报,2004(1):86-89.

[7]黄晓松.从一宗案件看阿联酋法律体系[J].中国经贸,2012(5):68-69.

[8]陈明.拉兹的法律体系观述评[J].淮阴师范学院学报,2008(4):489-494.

[9]李玉生.唐代法律体系研究[J].法学家,2004(5):45-59.

作者简介:高健(1962-),男,江苏新沂人,本科,律师,研究方向为法学。

关于中国药品法律制度论文范文第6篇

随着科学技术的高度发达, 人类不断利用环境和资源进行生产经营, 促使社会经济迅速腾飞。同时, 工业生产所排放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也使环境污染加剧, 严重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存发展。环境污染所引起环境纠纷不断, 迫切要求建立完善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 从而保障利益受损人和社会公众的权益。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 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行为致使环境发生化学、物理、生理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 对他人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损害, 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赔偿制度。环境污染造成损害, 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有侵权损害, 必有责任赔偿。

二、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

尽管我国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已被纳入民法、环境法及其单行法中, 初成体系。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结合事前预防, 弥补损失; 同时其诉讼时效延长一年; 采用了比较彻底的无过错责任立法原则, 但依然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

( 一) 立法上并未对因果关系推定规则以及举证责任进行具体规定。在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诉讼中, 对于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 法律没有进行明确规定, 同时也没有司法解释可据。在举证责任上, 也并没有采用有利于保护受害人权益的举证责任倒置。由此所存在的立法缺陷, 易使案件判决缺乏科学性和及时性。

( 二) 精神损害赔偿被排除其外。大多数情况下, 环境污染不仅对受害人造成大量的财产物质损失, 侵害了其身体权和健康权, 同时也对受害人的精神造成了严重损害。而立法却将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范围之外, 法院在判案中通常也不予认定, 这显然不利于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 三) 责任方式的相关规定仍存不足。首先, 在排除侵害方面, 对其成立要件无具体界定, 同时缺乏相关过渡规定, 如“代替赔偿”, “部分排除侵害”。其次, 我国对于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障制度, 如损害赔偿基金、责任保险等, 仍然存在空缺。

( 四) 权益受害人救济途径尚存缺陷。首先行政调解不规范, 缺乏具体标准的操作程序。当前, 尽管大多数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都由行政调解进行办理, 但在实践上的办案流程、处理时间、资金流向、执法权限以及调解机构如何组成均迫切需要规范完善。其次, 在我国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中, 仲裁这一快捷、方便、经济救济途径并未得到有效运用, 究其缘由则是我国并未对此之明晰规定。

三、完善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建议

针对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的目前存在的不足, 笔者提出了以下法律建议:

( 一) 制定明确的因果关系推定规则以及举证责任倒置

环境污染损害行为的因果关系错综纷杂, 并难以理清与查别, 为促使受害人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可结合我的具体国情, 学习外国的相关可行理论, 如“盖然性理论”、“间接反证理论”等, 从而制定在环境立法上的因果关系推定规则。

在环境污染侵权中, 被告通常即是加害人, 由于其熟悉生产环境, 了解污染排放缘由, 取证直接简便。而受害人则由于各方面原因, 如知情权受限、文化水平不高、商业技术保密等难以取证。因而, 举证责任倒置或转移规则在许多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得以广泛运用。我国也应在有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以立法形式对举证责任倒置加以明确, 才能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 二) 合理扩大损害赔偿的范围

环境污染侵权造成的损害不一定是直接的、即时的、显而易见的, 也有可能是潜在的、长远的和不易察觉的。在损害赔偿上, 不仅应对目前所造成的现实损害进行赔偿, 对于远期的潜伏损害也应予合理赔偿。此外, 由于环境污染侵权对人精神的损害, 将扰乱其正常学习、工作、生活秩序, 甚至严重地由遗传基因危及子孙后代, 因而, 有必要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合理范围。

( 三) 完善责任方式, 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与损害补偿基金制度

首先, 在确立完全排除方式的基础之上, 还应以立法确立过渡性的责任制度, 例如“代替赔偿”, “部分排除侵害”。如“部分排除侵害”、“代替排除侵害的赔偿”等过渡性质的责任制度, 从而促使司法机关在实践中针对具体案情采用适当的排除侵害方式, 保障和平衡各方利益。其次, 不同于一般的侵权案件, 在环境污染侵权中, 加害人通常都面临无法承受的巨额损害赔偿, 因为其污染损害极大, 不仅辐射地域面积广大, 而且受害人众多且不确定。因而, 为使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应得赔偿。众多国家都要求对环境可能造成高危污染风险的企业进行强制性责任保险。如此以投保的方式, 将环境污染侵权损害所产生的巨额赔偿进行分散, 由个体转移到社会、多数企业、基金组织承担, 实现损害赔偿责任的社会化, 既减轻了企业承担赔偿的压力, 又能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此, 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机制与损害补偿基金制度也应在我国得以建立和完善。

( 四) 借鉴外国经验, 完善仲裁制度与行政调解制度

由于仲裁具有灵活性、简便性、经济性, 许多国家都纷纷运用仲裁解决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由于环境污染侵权本身的复杂性, 行政处理和调解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因此我国应借鉴外国经验, 以立法明确进行确认, 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环境污染侵权纠纷。

借鉴日本的相关法规, 制定详实的环境纠纷行政处理制度, 对受理范围、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 从而促使主管部门有法可依, 秉公执法, 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摘要:我国自1979年颁布《环境保护法 (试行) 》至今, 伴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转型, 社会民众的环境意识逐渐增强, 环境管理方式也不断升级, 其间不乏环境损害赔偿的案例。然而环境问题愈演愈烈, 环境纠纷日益增多, 完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迫在眉睫。本文针对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进行分析, 从而提出了完善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损害赔偿,环境污染,法律完善

参考文献

[1] 吕忠梅.环境损害赔偿法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3.

[2] 焦利果.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山东科技大学, 2012.

上一篇:曾国藩的道德教育理论论文范文下一篇:我国物流与经济区发展论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