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共产品范文

2023-09-21

农村公共产品范文第1篇

[摘 要]改善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状况,在公共财政加大投入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促进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的创新。运用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的有关理论,以一个新的视角分析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改进的可行性问题,发现通过建立有效的组织,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具有制度创新的可行性。

[关键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制度分析

进入新世纪以来,“农村公共产品”一词愈来愈频繁的出现,并渗透到政府决策和社会生活中,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这是适应进入新世纪以后解决“三农问题”之需要(徐勇、项继权,2006)。从某种意义上讲,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是要解决农村公共产品问题尤其是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非均衡发展导致了一系列的社会经济矛盾,成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障碍(王国敏,2006)。目前,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存在的问题,学界普遍的共识是,供给总量的不足和供给结构的失衡是其中最重要的两个表现形式。多位学者针对这些问题也提出了许多关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创新的观点。如在进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改革时,要结合城乡一体化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综合配套改革,建立城乡统筹、工农业协调发展的农村公共供给制度(王国敏,2006)。还有学者提出,应当坚持把公共财政的支持和在农村培育多元供给机制紧密结合起来,政府应主动、积极创造条件诱导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发生诱致性创新,以求充分利用民间资金,拓展公共产品筹资渠道,形成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多元化供给、管理格局(林万龙,2002;贾康、孙洁,2006)。本文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力图从制度经济学角度来探讨当前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现状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改进的可行性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创新的思路。

一、制度非均衡: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现状

制度非均衡是制度创新的必要条件,也就是人们对现有制度的一种不满意和不满足,欲意改变而又未改变的制度状态。与此相适应的概念是制度均衡,被戴维斯和诺斯定义为一种帕累托最优状态,在这种状态中,“现有的制度安排的任何改变都不能给经济中的任何人或任何团体带来额外收入。”(R·科斯、A·阿尔钦、D·斯诺尔,1994)现有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是否是一种均衡状态?笔者认为,现有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不仅存在着制度非均衡,而且这种非均衡已经相当显著。突出地表现在这一供给体制的现实收益已经远远低于制度运行成本。

产品的供给包括从筹资、生产一直到完成其产出和提供至消费者的过程。公共产品的供给机制是指公共产品供给的各环节、各要素的联合和系统化组合(贾康、阎坤、鄢晓发,2007)。目前,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存在如下问题:

(一)农村公共产品总体供给不足

公共产品的最优供给规模是消费者的边际支付意愿之和等于生产单位公共产品的边际成本。在我国二元经济结构中,一方面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工业化、城市化过程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农村社区对公共产品的需求也在不断提高(王小林,2006)。另一方面,虽然农村改革极大地激励了农民生产“私人产品”的积极性,但伴随着农作制度向非集体化的变迁和集体化农作组织的瓦解,我国农村原来用于提高当地公共产品的供给机制基本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张军、何寒熙,1996)。农村税费改革之初,基层政府经历了供给公共产品资金来源萎缩的强烈阵痛(樊明丽、石绍宾,2007)。于是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成为了“三农问题”的焦点。农田水利设施、农产品市场信息、农村医疗卫生体系等方面成为当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间题最多的领域(祁毓,2007)。

(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不合理

目前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要不是由农村内部需求决定,而是由农村外部指令决定。在政治目标最大化和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激励下,对于能增加政府社会福利和官员政绩的一些公共产品的供给,呈现出一种过高的超过农民需求度和实际承受能力的供给热情;而对农民迫切需要对农村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公共产品,如农田水利建设、医疗卫生体系、环境保护等则供给短缺,不仅损害了农民的利益,而且威胁到国家长治久安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三)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不合理,农民需求表达机制缺失,“一事一议”筹资交易成本过高

现有的农村公共供给机制不合理集中体现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不合理、需求表达机制缺失、农民参与公共服务建设的积极性不高等。长期以来,“自上而下”的供给机制没有将农民需求因素纳入到决策制定的影响因素中予以考虑。同时农村居民缺乏有效的需求偏好表达机制,结构的不合理也导致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过剩”和不足并存。同时,这一问题的长期存在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农民参与公共服务建设的积极性。在仅有的“合规”性需求表达机制——“一事一议”上,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实施过程履步艰难。目前“一事一议”在供给方面交易成本低而在筹资方面交易成本高(林万龙,2006)。

(四)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责任划分不清,供给主体缺位、错位

根据财政分权理论,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全国性公共产品的提供,而地方则负责地方性公共产品的供给。目前,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责范围规定得过宽、过广。特别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各级政府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尽可能上收财权,下放事权,导致乡镇财权和事权不匹配,财政收入来源极其有限,而支出范围越来越广,其结果必然导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稀缺。这些问题的出现也必然造成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责任划分不清,供给主体缺位、错位。

二、制度成本与制度收益: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改进的可行性分析

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的关键在于制度收益和制度成本的综合比较。当旧制度的制度运行成本已经高于预期制度收益时,就存在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的可能;当新制度的制度收益大于制度成本时,新制度就具备实施的可行性。反之,即使存在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的可能性,如果没有一项好的新制度来代替以及好的制度改进程序,旧制度仍然具备存在的可能。从目前我国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现状来看,现有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制度成本已经大大高于其收益,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变迁和创新具备可能性。因此,目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创新关键在于制度创新的收益是否大于制度创新的成本。

在制度变迁的过程中,要获得制度变迁的收益,必然要对制度变迁成本进行综合分析。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成本就是制度变迁过程中所支付的各种成本。下面我们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创新的成本进行分析。

首先,设计制度的成本。即用来探索、研究、设计、

选择、谈判和缔约形成新制度的成本。从我国目前农村实际来看,我国农村幅员辽阔,各地特别是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在文化、习俗、历史传统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即使是设计一项新的制度,各个地区也必须根据各个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因此,在这方面,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创新成本较高。

其次,预期完成成本。指预期新制度方案确立后具体组织实施的成本,它的多寡往往会延缓制度组织实施与制度方案的选择。笔者认为,这方面的成本应该较低,原因有二:一是中国农村具有强有力的组织体系,凝聚力强,协同意识高;二是随着农村居民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民主热情的不断提升,只要这项制度能够给农户带来真正的实惠,一定能够得到农户居民的支持。

再次,预期摩擦成本。这包括清除旧制度成本、清除旧制度之间的摩擦减少变革过程中的阻力需要的成本。任何一项制度的改革和变迁,都会触动一部分利益团体的利益,从一般意义上讲,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变迁的预期摩擦成本较高。目前,农产不再具有高度的同质性,即便是在同一村中,不同农产之间在收入水平、收入结构和经济活动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异,这种差异使得不同农户的公共产品需求意愿和筹资成本承担能力之间有一定差异,因此,从另一方面讲,如果这项制度改革触动了一部分农民的利益,也会遭到强烈的反对。

最后,随机成本。指制度变迁过程中不可预料的不确定因素或机会主义所带来的成本。这一方面的成本属于不可控制成本,但可以预防。笔者认为,随机成本较高,但低于制度设计成本和预期摩擦成本。

通过以上成本分析,发现目前我国进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创新的成本较高,但相对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创新的收益而言,通过建立有效的组织,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具有制度创新的可行性。

三、制度变迁与制度创新:一个路径选择

有效的组织,是制度变迁的关键。制度变迁的动因是经济主体产生了新的制度需求。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要由若干分散的经济主体提出关于制度变迁需求,在技术上是有困难的,要推进制度变迁,首先需要把分散的经济主体关于制度需求的信息整合起来。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有效的组织是制度变迁的关键。组织是指由具体共同目标的个人结合和集合。笔者认为,从广义上讲,组织也是一种能够反映共同目标的机制(机体)。组织(包括机制)建立的目标是期望获得收入与其他目标最大化。诺斯认为,组织是制度变迁的媒介,并决定制度变迁的关键。

对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创新而言,有效组织也是其制度变迁的关键。通过建立有效的组织和建立有效的机制,并且这种有效组织和有效机制要能够将农村公共产品需求主体的需求信息有效整合起来。从效率角度来看,我们先认清这样一个思路:供给结构的不合理是指一种低效率或无效率的供给,从本质上讲,供给结构的不合理是由供给机制的不合理造成的。“自上而下”的供给决策机制未形成能够赋予农民充分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民主权利,农民缺乏有效的需求偏好表达机制,导致现有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过剩”和“不足”并存。其次,公共产品的供给也绝不应仅由财政“包干”。目前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与生产机制未跟上市场经济的进程、创新严重不足。基于以上分析,沿用、恪守完全依靠财政资金提供公共产品的思路是行不通的,通过建立有效的组织和建立有效的机制对于解决这些问题意义重大。

(一)建立有效组织,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创新“搭台”

1 有效组织能够为反映农村需求偏好提供平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适应农村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的一种特定的经济关系,是农民为提高群体竞争力,谋取和保护自身利益,在自愿、互利、民主的基础上形成的产权归其成员所有或控制的正式制度安排。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不仅能够在经济上代表农民的利益、反映农民的要求,而且还能够在政治上特别是在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决策上强化农村居民的“声音”,能够使决策者充分考虑农户的意愿。一方面,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能够为收集和反映农村居民对农村公共产品的需求提供一个交易费用比较低的平台;另一方面,合作经济组织能够使分散的农民在保持产权独立的前提下组织起来,形成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强有力的一方,增强其谈判地位和利益保护能力。

2 组织是形成农村公共产品多元化筹资、供给和管理渠道的有效途径。从本质上讲,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组织,是由农村居民中具有共同或相似经济目的的群体组织起来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户合作的经济体,以合作社的形式参与农业生产活动,其对农村公共产品特别是生产型公共产品的需求量较大;另一方面其作为合作的经济体,也必然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根据凯恩斯经济学的理论,需求会创造自身的供给。因此,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能力、也有可能提供某些排他性较强的混合公共产品。从某种意义上讲,农村合作社具有集体经济的色彩,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推进集体净福利的增加。同时,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形式是农民自愿供给和市场供给的完美结合,符合农村公共产品的多元化筹资、供给和管理的改革方向。

(二)建立有效机制,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创新提供保障

1 建立合理、有效的需求反映机制。我们说有效的组织能够为反映农村需求偏好提供平台,但组织的正常运转也必须由机制(或制度)来维系。从目前在全国部分地区试行的“民主恳谈”、“参与式预算” (祁毓,2008)等形式对于建立合理、有效的需求反映机制都是一些很好的尝试。由于我国农村幅员辽阔,各地特别是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在文化、习俗、历史传统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对于建立有效的需求反映机制需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进行,但必须明确的一点是,农村居民参与、并能够真实地反映其需求偏好是衡量需求反映机制有效的核心标准。

2 创造市场参与多元化供给的良好环境。目前在中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格局正朝着多中心体制方向悄然变化,政府的主导作用仍然十分突出,但农民自愿供给和市场供给份额正在上升,在发达地区日趋活跃(樊丽明、石绍宾,2007)。但是,总体上看,由于受政府主导的历史传统影响,公民自主治理的意识尚未普及,特别是农村居民普遍文化水平较低,收入水平不高,大大限制了私人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动力和范围。因此,为鼓励和促进民间力量参与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政府必须创造市场参与多元化供给的良好环境,政府要培育和引导农村中介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健康发展,提高组织化程度,通过政策扶持、项目引导、提供服务、加强管理等形式进行积极引导。另外还要加强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质量、收费标准等进行监督,避免农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责任编辑:孙 巍]

农村公共产品范文第2篇

作者简介:张蕴萍(1974- ),女,山东聊城人,中共山东省委党校《理论学刊》编辑部编辑、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制度经济学和产业经济学。

摘 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其中,为农村社会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是提高和创新社会管理、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而优化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则是目前我国各级政府亟待解决的紧要问题之一。

关键词:社会管理能力;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

2011年2月19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就如何提高社会管理能力提出了八项重点工作,强调把人力、财力、物力更多投到基层,努力夯实基层组织、壮大基层力量、整合基层资源、强化基础工作。由于公共产品在农村基础资源配置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完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提高各级政府社会管理能力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问题的提出

社会管理是指在一定共同价值基础上,人们处理社会事务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过程。社会管理的目标是实现社会公平、公正以及社会效率,社会管理的对象是社会事业、社会事务和社会价值,社会管理的主体是社会组织和政府,它们通过综合决策建立社会管理模式[1]。重要的是,社会管理是建立在一定的共同价值基础上的。社会管理的基本任务包括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而为农村社会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是完成社会管理基本任务的一条有效途径。其中,完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亟待解决的深层次问题。所谓农村公共产品,就是指满足农村地区农业、农村或农民生产、生活共同需要的产品或服务。农村公共产品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生产性公共产品,主要包括水利灌溉、道路运输、电力供应、农技推广、病虫害防治等;一类是非生产性公共产品,主要包括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行政服务、社会治安等[2]。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当前,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处于失衡状态,尤其是取消农业税政策后,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失衡问题更加突出,具体表现在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机制的不健全,如医疗卫生条件差、教育落后、农民缺乏社会保障、水电设施落后等。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滞后及匮乏给农业和农村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制约了农村消费需求的提高,也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通过完善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体制建设,解决农村税费改革后更加突出的公共产品供给矛盾,对于推动城乡社会和谐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高基层政府社会管理能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

“自上而下”决策体制忽视了农民的真实需求,影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透明性、责任性。在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中存在着“双重”的委托代理关系。首先,乡镇政府是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或者生产的直接代理人。村民是公共产品供给或者生产的委托人,同时也是成本承担者和需求主体,但是由于村民自身的弱势地位,尽管人数众多,但因信息不对称以及缺乏组织等原因,很难通过有效的监督和激励机制约束政府的行为。政府具体提供什么样的公共产品,提供多少,通过什么渠道提供,都是政府的一厢情愿,农民成了局外人。同时,在压力型行政体制下,上级行政机关制定各种经济指标和社会发展任务,用行政命令手段,由上而下,层层分解,并且把这些指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评价、考核下级行政官员的标准,据此对官员进行升迁或贬职。在这种行政体制下,产生了第二重代理关系,即作为第一重代理人的基层政府只对上级政府(委托人)负责。“自上而下”决策体制导致公共产品供给只是政府或者上级政府偏好的反映。突出表现在:政府热衷于供给见效快、易显政绩的短期公共产品,不愿提供一些见效慢,具有战略性的公共产品;热衷于看得见、摸得者的“硬”公共产品,不愿提供农业科技推广、农业信息系统等“软”公共产品。

决策机制的个别领导独断、监督缺失影响了公共产品供给的有效和廉洁。乡镇政府的决策体制以党委书记为中心,而我国《宪法》规定的作为乡镇最高权力机关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决策体制中被边缘化,由此造成农村社区权力高度集中于政府,政府的权力又过分集中于党的机构,缺乏相应的约束和权力制衡机制,从而造成政企不分、政事不分和政社不分,机构重叠、人员不断膨胀、办事程序复杂、人浮于事、运行效率低下,乡村公共产品供给严重缺乏效率。

政府职责划分模糊,影响了公共产品供给的法治性。在农村公共产品政府供给主体中,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由于职责不清,分工不明,造成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的职能混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能是“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但具体责任和任务并没有明确。由此,带来各级政府之间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相互推诿,越位、错位等现象时有发生。譬如,农村义务教育、民兵训练、计划生育等属于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应由中央政府提供,但是中央政府可以强制性下派到地方,地方政府再下派到乡镇政府,甚至村民委员会,最终由农民来承担。村民委员会本身是农民自治组织,但是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要接受乡镇政府的指导和帮助,协助乡镇政府工作。各级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职责不清,分工不明,一方面由于上级政府的缺位,乡镇政府承担着与其财力极不相称的职责,支出负担沉重;另一方面政府职能宽泛,带来政府机构设置过多、人员臃肿,部门间职责边界重叠模糊,严重影响了公共产品供给的效率和法治性。

城乡分割的“二元”供给体制影响了社会公平性。城市公共产品提供一直由国家财政负担,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要由农民自己解决,这种“城乡分治”使公共产品供给严重缺乏“公平性”。据统计,全国83%的村庄不能饮用自来水,13%的村不通公路,53%的村不通电话,农村用电电压不稳、电价偏高(平均为城镇电价的2倍以上);尽管有93%的村能接受电视信号,但信号微弱;占全国人口70%的农村只占有全国20%的医疗资源,而占全国人口30%的城市却占有全国80%的医疗资源。此外,农村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几乎还是空白,农民缺乏最基本的安全保障网。城乡分割的“二元供给体制”是导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短缺、城乡差距扩大的重要原因,它恶化了“三农”问题,影响了农民奔小康的步伐。

管理、监督机制缺失影响了公共产品供给的参与性、回应性以及有效性。在现有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下,农民被排除在公共产品供给的决策、管理、监督体制之外,没有把农村公共产品最大受益群体的积极性调动起来,结果无法形成对公共产品供给的有效监督和管理机制。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预算不完整和行政体制改革的滞后,农村公共资源在使用过程中往往被挪用,公共资源不能实现优化配置,从而影响了公共产品供给的有效性、回应性和参与性。

单一政府供给主体影响了公共产品供给的有效性。我国政府长期垄断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体制使非政府组织(私人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等)发展滞缓,严重影响了公共产品供给的效率。X非效率理论(莱本斯坦,1996)认为,追求成本最小只是竞争市场条件下厂商的行为特征,而不是那种没有压力下垄断厂商的行为特征。受行政力量庇护的垄断者可能丧失追求成本最小化和利润最大化的动力,从而导致了X非效率产生。政府垄断公共产品供给机制不仅造成公共产品供给质量低下、资源浪费,而且剥夺了农民对公共产品多样化需求,导致农民公共福利水平的降低。

三、化解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缺陷,提高基层政府社会管理能力的对策建议

建立城乡统筹的公共产品供给制度。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政府的缺位的历史原因分析,它与我国工业化初期所形成的“工业优先”、“城市偏向”、城乡分割“二元化”体制直接相关。因而,必须从根本上转变“重工轻农”、“重城轻乡”的传统发展观念,树立以人为本、城乡统筹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公平”发展观。政府需要在“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理念指导下,按照公共产品特性、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在统筹城乡公共产品供给上应区分三个层次:一是对影响整个国家的发展战略以及整体国民福利的公共产品,中央政府有责任实现全国性城乡公共产品的统筹供给;二是影响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国民福利的公共产品,区域政府(省级)有责任实现区域内部公共产品的城乡统筹供给;三是影响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国民福利的公共产品,地方政府有责任实现地方性公共产品的城乡统筹供给。从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和谐社会构建视角出发,政府应立足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现实基础,统筹城乡公共产品的内容和范围,逐步由小到大,直至实现城乡公共产品供给水平的均等化、公平化。

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政府之间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职责。我国法律对政府职责和权利的界定模糊,是造成当前政府之间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过程的缺位、越位、错位的根本原因。应当借鉴其他国家对政府之间职责界定的相关法律,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行为组织法,构建服务型政府,提高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合法性、透明度、回应性、廉洁和公正程度等。在明确政府之间职责的基础上,理顺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关系,建立省际以及省内两个层次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财政均等化机制。在省际财政均等化机制建设方面,完善中央对省的专项转移支付;在省内财政均等化机制建设方面,制定全省最低或统一的农村公共服务支出标准,并允许财政强县(市)增加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同时,对低于公共产品供给标准的县(市),增加公共产品供给的转移支付。

优化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结构,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私人组织、非营利机构等多元主体参与的多层次公共产品供给体系。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不仅承担着义不容辞的供给责任,而且还承担着引导和调动其他供给主体参与公共产品供给责任。尤其在我国目前非营利性组织发展水平偏低的情况下,各级政府应通过精心策划和宣传,辅之以补贴、奖励、优惠贷款等政策,引导、支持、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同时,做好非政府组织公共产品供给的产权界定服务,确保非政府组织供给公共产品的合法收益。只有产权关系明晰,形成非政府组织供给公共产品的激励机制,农村公共产品多元化供给主体结构才能有效建立。

引入农村公共产品需求谈判制度,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农民弱势群体地位的成因是农民自身的分散性和缺乏组织性,要改变这一现状就必须提高农民自身的组织化程度。因而,必须大力发展能表达农民利益的非营利性组织等,使农民具有能代表自身利益的组织机构,增强谈判力量。要破除农村公共产品“自上而下”的决策体制,引入公共产品供给与需求的民主谈判制度。农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意愿可以通过:一是定期村民代表大会对公共产品供给的“一事一议”程序直接表达;二是村集体代表、农民协会或者自发团体参与乡镇一级代表大会进行间接表达。无论直接表达还是间接表达机制,实际上是形成代表农民利益的需求主体与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进行民主谈判,从而达成反映双方利益均衡的约束机制,以此来保证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与需求的一致性,最大限度的利用公共资源或公共产品。

加快建立农村自主治理的村民自治组织。目前,我国村民自治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自治,村民委员会仍然只是乡镇政府的准行政组织,其意愿还不能代表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而仍然是政府官员的意志。要使村民自治组织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发挥主导作用,就必须对现行的行政体制进行改革,同时探索和完善村民自治实现的多种形式,充分调动农民参与公共产品供给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农民能真正成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参与者、管理者、受益者和监督者。这样,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才能走向理想、健康之路。

参考文献:

[1]丁元竹.中国社会管理的理论建构[J].学术月刊,2008(2).

[2]黄利会.我国农村生产性公共产品的供给效果及政策保障机制研究[D].武汉:华中农业大学,2009.

责任编辑:黄 杰

农村公共产品范文第3篇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是涉及农民增收、农业增产的重大问题。近些年来,我国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此问题进行了研究。本文对这些观点综述如下。

一、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变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发生了相应变化。张军、何寒熙(1996)认为,农村制度的变迁在为促进农业生产高速增长提供了很强激励的同时,也引致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变迁,即由国家财政承担、动员并组织群众以劳代资的供给模式,转变为政府与私人共同承担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模式,且私人参与的程度与经济发展水平、农民受教育程度和地方政府参与程度呈正相关关系。叶兴庆(1997)认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是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责任制后的制度内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农村发展又迫切需要公共产品时应运而生的。尽管成本分摊方式与人民公社时期有所不同,但是就资金的筹措和使用看,实际上是人民公社制度的延续,属于制度外供给。林万龙(2001)认为,家庭承包制实施后,在部分农村地区已经发生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诱致性变迁,变迁的基本特征是公共产品供给主体不再限于政府,而是民间供给主体,主要由他们承担变迁成本,并享有变迁收益。

二、现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总量不足。

在这个问题上,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公共产品供给的财政体制不合理。贾晓俊(2006)认为,由于事权划分脱离于财权划分,在财权呈现上收态势的同时,事权却呈现下放态势,基层政府承担了与其财力极不相称的事权,这种不对称成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体制性诱因。寇铁军、任晓东(2006)认为,政府间财权事权的非均衡性导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匮乏。

2.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财力有限。熊巍(2002)认为,由于我国分税制具有的制度缺陷,使得乡镇财政收入极其有限,而且省级以下的转移支付缺少监督,乡镇政府取得的转移支付数额很少。另一方面,我国农业基础设施严重不足,而多年来国家对农业基本建设的投入数额始终偏低,我国财政支农支出徘徊不前。何菊芳(2005)、崔学军(2006)认为,免征农业税使县乡财政经费不足,从而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带来巨大冲击。

3.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缺失。叶兴庆(1997)认为,现行的财政体系中,乡镇财政的支出范围非常有限,乡镇范围内的部分公共事业和村范围内的全部公共事业并没有纳入公共收支范围,因而乡以下的大部分公共产品属于制度外供给。于丽敏(2003)、寇铁军、任晓东(2006)认为,优先发展重工业的非均衡发展模式、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和其派生的制度安排导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缺失。

(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失调。叶兴庆(1997)认为,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程序不尽合理,无法反映乡村基层内部真实的需求。陶勇(2001)对此作了进一步阐述:现阶段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不是根据农村地区的真正需求来决定,而是根据地方决策者的“政绩”和“利益”的需要来决定。决策者热衷于投资一些见效快、易出政绩的短期公共项目,热衷于新建公共项目,热衷于提供看得见、摸得着的“硬”公共产品。冯海波(2005)认为,由于农民作为委托人不能对政府行为进行有效约束,形成了“供给主导型”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决策机制,客观上造成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和需求的错位。寇铁军等(2006)认为,农民缺乏有效的需求表达机制,导致农村公共产品偏离需求。

(三)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效率低下。张军、何寒熙(1996)和叶兴庆(1997)认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中,资金的筹措和使用监督成本高,公共资源被大量挤占挪用、挥霍浪费,导致公共资源使用效率低下。陶勇(2001)认为,由于信息不对称、预算不完整和行政体制改革的滞后等问题的困扰,农村公共资源使用过程往往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农村公共资源和公共产品供给效率低下。熊巍(2002)认为,由于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自上而下的供给机制、乡镇财力匮乏、农民自身存在的文化特质等原因,现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效率低下。

(四)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有失公平。叶兴庆(1997)认为,制度外公共产品的成本基本上是在农民中间平均分摊,这样,收入水平越高的农民,负担率就越低,是一种具有累退效应的成本分摊机制。熊巍(2002)认为,不仅制度外农村公共产品的成本分摊不公平,制度内同样存在成本分摊不公平。农业税改革前是以田亩数和常年产量为计税依据,全额按同一比例计算征收,具有累退性,显然有失公平。熊巍(2002)认为,现阶段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存在两大不公,一是城乡不公,二是农村各地区间的不公。吴理财(2006)认为,在进城务工农民的需求除参照政府(和企业)的公共产品供给外,他们还自觉或不自觉地将自己与城市居民进行比较,除公共产品供给不足问题外,还存在进城务工农民的不平等待遇。

三、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对农村发展的影响

(一)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对农民负担的影响。叶兴庆(1997)认为,农村公共产品的制度外供给机制、自上而下的决策机制、成本分摊机制所引起的农村公共产品供需矛盾,是造成农民负担的主要原因。陶勇(2001)认为,非均衡的城乡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和农村公共产品制度外供给加重了农民负担。苏晓艳、范兆斌(2005)认为,农民负担的主要来源在于资金使用的随意性及滥用性造成非生产公共产品供给的恶性膨胀。

(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对农民收入的影响。苏晓艳等(2005)认为,目前制约农民增收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的扭曲。农村公共产品机制的内在矛盾不仅使农业再生产的外部条件遭到严重破坏,而且提高了农民的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降低了农村私人产品的产出效率。郭锦墉(2004)认为,欠发达地区因其自然、社会、经济、历史等多种原因造成财力不足,决定欠发达地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严重不足,制约了农民收入的增加。刘兵(2004)认为,增加农村公共产品是解决农民增收和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有效途径。

(三)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对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影响。于丽敏(2003)认为,随着消费结构的升级,农民消费与公共产品供给之间的尖锐矛盾进一步拉大了城乡之间消费水平的差距,公共产品供给严重不足,基础设施落后,使农业生产发展受阻。郭锦墉(2004)认为,通过诸如农村道路、农田水利设施、农村洁净饮用水设施、农村基本医疗、基础教育等公共产品供给所产生的收入效应、消费效应和就业效应对刺激农村消费、扩大内需和拉动经济增长具有明显的带动作用。祃海霞、刘彬(2006)认为,长期以来,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制度

并不合理,导致农村经济发展滞后,不利于其持续发展。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现状影响了农村人力资本的积累,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直接威胁到农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

四、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存在的问题

史玲(2005)认为,当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各级政府的公共责任划分不清,供给主体错位;农村的基层民主建设薄弱,农民的参与不够。建议建立多元化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农村公共产品按其性质划分为政府供给、农村社区供给、农村私人供给和非盈利性民间组织供给四类。杨晓萍(2006)认为,政府作为唯一的供给主体存在种种局限性,而供给主体多元化是可能的。为了充分调动多元主体的积极性,可以实行一系列配套措施。如,加大政府投入力度、明晰各供给主体的权责、完善供给决策机制等。方建中、邹红(2006)认为,税费改革后,财政压力使以往单一主体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模式面临更严峻的挑战。为摆脱困境,促进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多元化,形成政府、私人和第三部门的协同机制,应是一种最优选择。多元主体充分发挥作用的关键是政府要优化自身的行为,还要优化与民间主体的行为关系,努力完善政府与民间主体之间伙伴关系的实现形式,健全政府对民间主体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五、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改革的思路

(一)改革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

1.合理划分政府间财权事权关系。何菊芳(2005)认为,财权划分要充分考虑基层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财力需求,按事权定财权。划分事权要按照受益范围和支付能力原则,而且事权和责任的划分要有利于公共产品的配置。王国敏(2006)认为,应当按照公共产品的类别和层次,科学合理地划分各级政府提供公共产品职能。涉及整体性、全局性、长期性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要由中央政府提供,区域性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要由省级政府提供,地方性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要由地方政府提供,社区性的农村公共产品由农村自治组织和农民共同提供。

2.构建规范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何菊芳(2005)认为,各级财政应尽快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对于农村公共产品所需要的资金,要打破既得利益格局,实现转移支付均等化,保障对不同地区的最低限度的基础性公共产品的供给。孙开(2006)认为,针对我国各地间发展程度差距较大和中央财力有限等实际情况,现阶段我国转移支付体系的规范与完善只能采取分类实施、分步实现的途径。寇铁军等(2006)认为,在转移支付目标选择上,纵向平衡和均等化是最重要的两个目标。

3.改革税制。何菊芳(2005)认为,取消农业税后,应当在城乡统一税制的原则下,设计适宜的新税制方案,防止在新旧政策和制度转换过程中,形成政府管理上的真空。贾晓俊(2006)认为,我国应在合理划分各级政府间收入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地方税体系建设,开征新的税种。如,不动产税、遗产税、赠与税等。另外,应赋予地方政府对地方税种的部分税收立法权和征收权,以保证地方政府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的收入来源。

(二)构建“统筹城乡”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熊巍(2002)认为,应坚持城乡一体化的政策导向,加大对农村公共产品的投入力度,改变重城市轻农村的支出政策。李秉龙、张立承(2003)认为,改善贫困地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状况应选择均衡化的发展路径,第一阶段实现乡乡平衡,第二阶段实现城乡平衡,最终消除公共产品消费的“城乡二元结构”。

(三)实行多种形式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模式。陈晴等(2006)认为,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应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营造市场化运行机制,吸引工商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到新农村建设中来。吴士健(2002)认为,农村纯公共产品应由政府提供;农村准公共产品由政府和农民混合提供;小范围受益的低级公共产品,可以考虑将农民组织起来,通过俱乐部的方式提供。

(四)拓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筹资渠道。于凤荣(2004)认为,目前农村公共产品的投入完全由政府提供是不现实的。可开辟多种筹资渠道:对与本村村民利益直接相关和成本外溢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在村民的民主参与下通过融资或集资的办法解决;对效益明显外溢到邻近管辖区域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应通过上级政府之间的转移收入来解决资金问题;对能够测定效益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可通过使用者付费的办法来筹资;对于效益和成本难以衡量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应由上级政府承担资金,等到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国家的各项税收政策逐步健全后,可采取对当地居民课税的筹资办法。何菊芳(2005)建议积极开拓市场筹资渠道。市场手段筹集资金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通过发行国债和专项基础设施建设债券筹集公共品生产和建设资金;出售冠名权或使用权、经营管理权的方式筹集资金;对企业实行地方所得税减免或实行上缴利润的部分减让。

(五)完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决策机制。叶兴庆(1997)认为,首先要建立公共产品的需求表达机制,使村或乡范围内多数人的需求意愿得以体现。其次,改革社区领导人的产生办法。乡村两级领导人应真正由社区内居民民主选举产生。贾晓俊(2006)认为,应不断提高农民的民主意识和对公共事务的参与热情,当各方面条件成熟时真正“自下而上”的农村公共产品决策程序才会建立。

(六)进行相关的配套改革。吴士建(2002)认为,应加强对公共资源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权力腐败行为,强化社会审计监督作用,及时查处各项违规、违纪行为。李秉龙、张立承(2003)建议,淡化贫困区域界定的标准,有限的财政扶贫资金应尽可能降低扶贫帮困对象的层级,提高财政扶贫的效率,避免国家财政扶贫资金用于农村公共产品建设的稀释和遗漏效应。

何菊芳(2005)认为,农村基层政府要积极寻找自身职能和经济发展的切入点,逐步由过去的“行政命令型”转变为“综合服务型”;应精减农村基层政府机构,提高运行效率,以减轻财政负担;应规范政府行为,不搞不合农村实际发展水平的面子工程、形象工程,保持适度的乡镇小城镇建设的规模和速度。王国敏(2006)认为,应依法规范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职能和权限,各级政府要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尤其是乡镇政府要增强社会范围功能,弱化行政职能,从体制上保证基层政府不挤占挪用公共产品的供给资金。

农村公共产品范文第4篇

摘 要:农村公共产品的单一供给模式即政府单一供给模式严重制约着我国农村的进一步发展。如何改进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模式成为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本文在分析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的基础上,提出构建农村公共产品多主体供给模式的构想,为解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单一性问题出谋划策。

关键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多主体

Key words: rural public goods; supply; multi subject

1 农村公共产品的基本概念

农村公共产品是农村发展必不可少的资源,为农村提供足够数量和质量的公共产品,有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理论上讲,农村公共产品主要包括公共工程、公共教育、社会保障产品、行政机构管理费等。具体来说,公共工程主要包括灌溉等大型水利设施、大规模的植树造林、农村环境保护工程等,用于促进农业的发展和环境的改善。公共教育主要是农村的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农村各类学校的教育支出还包括农村的扫盲工作。社会保障产品主要包括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农村“五保户”、贫困农民的生活救济等,还要促进农村医疗基础设施的发展。行政机构管理费和事业单位事业费是指基层政府发挥其职能所需要的管理费,如农业科研、技术推广、畜牧兽医、水利部门所需经费等。

大多数农村公共产品是介于纯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仅有不完全的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的产品,如农村基础设施、农村义务教育、农村社会保障等[1]。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数量和供给质量直接关系着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

2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状况及原因分析

2.1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现状

2.1.1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数量不足 当前,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主要表现在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一是农业设施建设有待完善。要想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就必须促进农业的机械化和集约化种植,而这需要政府的政策指导和财政补贴的支持,需要政府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包括机器设备、灌溉设施。而且国家对农村文化教育的投入不足。农村教育所需费用依靠财力有限的地方政府,导致农村学校供给不足,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几个大村庄一个小学校,导致很多学校学生数量太多,而教室和教师太少,学校的数量和教师的质量难以满足农村发展的需要。而且很多农村没有图书馆和供群众学习的基础设施,无法满足农村村民对知识文化的需求。二是社会保障性质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严重不足。农村的医疗基础设施不足,很多农村没有正规的医院,农民如果要做各种检查必须去县城的大医院,这使很多农民害怕生病。而且农村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还没有完全建立,公共财政还没有用于农村的每一个角落。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总量不足严重制约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它是造成我国乡村治理低水平的“瓶颈”,直接影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实现[2]。

2.1.2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效率较低 政府作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唯一主体的模式下,其供给效率必然是低下的。根据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市场有失灵,政府也有失灵,政府的失灵表现在政府自身的扩张、公共物品供给低效、寻租及腐败上。政府部门如果作为公共产品单一供给主体,由于没有竞争对手,就有可能使得政府部门放松内部管理和技术创新,导致供给效率降低[3]。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效率的低下严重制约着农村经济的良好发展和农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使得原本就总量不足的公共产品的实际作用大打折扣。实现各级政府或组织与农户之间的合作,以提高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一直是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瓶颈[4]。

2.1.3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存在不公平现象 一是公共产品供给城乡之间的不公平。这种不公平主要表现在城市公民享受完善的基础设施和社会保障服务,包括完善的医疗服务、高质量的教育、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而农村居民只能享受质量较差的公共产品。二是公共产品在农村之间的不公平。因为每个地方的发展水平不同,政府财政收入和公民收入水平也不同,由此导致每个地方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保障水平也会有差异。这就需要国家对特别困难地方给予政策和财政支持,保障当地农民的生活。解决城乡和农村之间的不公平问题还需要政府发挥积极的指导作用,给予农村更多的政策倾斜和资金支持,努力提高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

2.2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现状的原因分析

2.2.1 农民需求的多样性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日益增长且向多样化趋势发展[5]。农村不仅需要先进的农业基础设施,而且对社会保障的要求越来越高。农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多样化,使政府感到力不从心,政府的单一供给无法也不可能满足农民对公共产品的多样化需求。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数量的多少和供给质量的好坏,关系着整个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所以这个问题应该受到特别重视。因此政府应采取各种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来,满足农民对公共产品的多样化需要。

2.2.2 地方财力不足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主体是县乡地方政府,一方面地方政府的收入相对较少。大多数的税收项目都掌握在中央和省政府手中,而县乡政府的收入来源相对较少。从图1可以看出,2011年,地方财政收入首次超过中央财政收入,但用于“三农”的投资也相对较少。从图2可以看出,近几年,国家用于农业的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保持在9.5%左右,近些年不可能大幅度的增长,因为财政资金是有限的,况且光靠地方政府的财政投入来供给农村公共产品是远远不够的。

政府自身的能力和财力有限,难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公共产品的需求。在政府财力有限、难以短时间内改善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如何有效激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成为解决当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及效率低下等问题的关键所在。只有通过实施各种激励措施来吸引多元主体参与到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中来,提供资金补给和产品质量,才能有效地解决公共产品供给的问题。

3 农村公共产品多中心供给模式的建构

3.1 坚持政府供给主导地位

不论何时何地与何种境遇,政府都应成为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都要发挥指导、协调、监督、考评作用[6]。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的问题上应该加强合作与交流。中央政府应该通过多种方式给予地方以资金和物质的支持,并授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自主权力,增强地方公共产品供给的能力及自主性,因地制宜的满足当地公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中央政府还应通过转移支付等手段,向公共产品短缺的地区予以一定程度的特殊照顾。要减少政府层级和财政层级,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权。取消农业税后,乡镇财政主要来源缺失问题严重。政府资金的缺乏,使乡镇政府很难做到事权与财权相对称。所以有必要考虑把乡财政变为县财政的派出机构,实行“乡财乡用县管”的财政管理模式[7]。

3.2 鼓励市场供给

在构建公共产品多中心治理主体时,要充分利用市场增加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这需要完善以下几个方面。

3.2.1 构建有利政策环境 要构建一个公平公正的公共政策环境,消除社会对市场供给公共产品的偏见。目前,大部分人认为公共产品必须由政府来提供,这种观念制约着市场作用的发挥。政府应该给市场创造一个公正的投资环境,给予政策上的大力支持,使市场真正发挥出其潜力,让人们意识到市场在公共产品供给上能够很好地发挥作用,消除对市场的歧视。由于农村公共产品存在着外部效用,公共产品供给可能违背市场提供产品盈利的初衷,使得多数市场主体不愿意提供农村公共产品。这种情况下,需要政府制定极有吸引力的优惠政策如减税、补贴等来激发市场主体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的热情。

3.2.2 促进体制机制创新 在当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制度环境下,市场主体很可能提供公共产品时难以收回成本,无法获得利益。这种制度环境明显不利于公共产品的供给,需要加以改进。首先,应加强产权制度建设,当遇到困难时,市场主体可以通过产权制度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这样可以刺激市场主体提供农村公共产品,增加公共产品供给总量。其次,要想增加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数量,还应转变基层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职能,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地降低市场主体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的成本,为市场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

3.3 支持第三部门供给

我国的第三部门受双重管理,既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管理,又受业务管理机关的管理,缺乏独立性,发展还很不完善,但第三部门对社会的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三部门在公共产品供给中,既对市场组织的供给起补充作用,又可以积极地配合政府供给[8]。所以我们要大力促进我国第三部门的发展,使其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发挥作用。第三部门应该与政府形成合作制约、与市场形成合作竞争的关系,并最终实现政府主导,市场与第三部门相竞争的供给模式[9]。要促进我国第三部门的发展,就要增强第三部门的独立性,放开制度的牢笼,使第三部门摆脱政府依附品的形象。要加强法律法规建设,规范第三部门的组织和运行,对第三部门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提高第三部门的社会公信度,促进第三部门的良性发展。

3.4 积极探索各供给主体间的互动模式

多元主体参与供给的治理模式与理念,与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现状具有很高的契合度[10]。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总量不足、效率低下的现状需要通过多主体参与的模式加以改进,进而提升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数量和效率。政府、市场和第三部门之间的关系已经不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而应当是在合理分工基础上的伙伴式合作关系[11]。

在多元主体的构建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各主体的优势,加强各主体间的交流与合作。要充分发挥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主导作用,把握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正确方向,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各种公共产品。市场要发挥其竞争优势,强调农村公共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实施优胜劣汰原则,补给政府供给的不足。第三部门则通常起到重要的补充作用,主要提供市场和政府不愿提供或不能提供的农村公共产品。市场主体和第三部门应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与政府通力合作,共同促进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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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吴淼.基于社会资本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效率[J].中国行政管理,2007 (10):43-46.

[4]董明涛,孙钰.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模式选择研究——基于地区差异的视角[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0 (7):110-115, 128.

[5]曲延春.农村公共产品的非政府组织供给:理论逻辑、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J].农村经济,2015 (12):21-24.

[6]于水.行政管理学[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7.

[7]景小红,赵秋成.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新路径:协同供给机制[J].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1):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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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杨志安,邱国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碎片化与协同治理——以辽宁省为例[J].长白学刊,2016 (1):62-70.

[10]张昕.走向公共物品和服务的可抉择供给体制——当代政府再造运动述评[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5):111-117.

农村公共产品范文第5篇

摘要:随着美国霸权的衰落,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兴起,不同层级的国际机制共同承担了国际公共产品供给的主要职责。区域性公共产品作为全球性公共产品在地区供给的补充,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它或与全球性公共产品形成竞争关系,或与全球性公共产品形成互补关系。对于东北亚海洋环境治理来说,全球海洋治理机制与区域环境合作机制在原则和规范上存在着一定差异,因此,公共产品的供给更倾向于一种全球层次与区域层次互补的供给模式。在互补性的多层供给模式之下,遵循匹配性和辅助性原则,全球海洋治理与区域环境合作两条路径良性互动,是解决公共产品供给低效的路径之一。

关键词:东北亚海洋环境治理;区域性公共产品;互补性;匹配性;辅助性

DOI:10-14156/j-cnki-rbwtyj-2019-05-008

引言

海洋污染是东北亚地区面临的重要环境问题。黄海现在已经成为七大“正在死亡的海洋”之一;日本海的油污染程度通常是未受污染海域的两倍,在韩国附近的日本海海域的海洋浮油量已经三倍于其他海域[1]78-79。东北亚海域的主要污染物来自陆上污染物、原油泄漏以及核废料倾倒。自1971年韩国引进核电设施后,就有三百余起事故发生;1993年俄罗斯和日本相继承认每年向东海倾倒数量惊人的放射性废弃物;2011年福岛核电站的泄漏也对该区域产生了不可挽回的影响。此外,生物种类的减少、渔业资源的枯竭以及废物的处理都是东北亚地区面临的区域性海洋环境问题[2]。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加深,海洋环境保护作为一个具有跨国属性的议题,已经被纳入到“全球治理”的框架之中。联合国等相关国际组织努力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一系列与海洋有关的国际机制正在不断完善。2017年,联合国首次海洋大会的召开,体现出国际社会对海洋相关问题愈发关注。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海洋环境问题在全球范围从此不再严峻。进入21世纪,在全球金融危机和反全球化运动的双重夹击下,西方理论中现实主义抬头,加上保护主义、排外主义、极端民族主义和民粹主义的社会思潮,全球治理理念面临重大挑战[3],全球性、综合性的海洋治理机制建设变得十分艰难。

从已有的研究来看,有关东北亚海洋环境治理的研究主要是沿着全球海洋治理和东北亚环境合作这两条路径开展的。在全球海洋治理方面,学者们的注意力较多集中于全球治理机制的现状考察和困境分析[4-5],可以得出的基本结论是:全球海洋治理机制碎片化严重,无法充分满足区域层面的治理需求[6];在东北亚环境合作方面,学者们倾向于关注地区主要行为体如何参与区域环境合作以及国家

收稿日期:2019-05-10

作者简介:梁云祥(1956—),男,山西太原人,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日本政治外交、中日关系、国际法、东北亚国际关系研究。管理研究梁云祥,等:东北亚海洋环境公共产品的供给:理论、现状与未来

日本问题研究2019年第5期间环境合作的進展[7-8],可以得出的基本结论是:东北亚主要国家在环境治理问题上已初步形成具有东北亚特色的合作模式[9],有待转向更高层次的环境治理机制[10]。然而,将以上两个路径相结合,并以东北亚海洋环境为中心进行研究的成果相对较少。

本文试图将以上两条研究路径结合起来,从国际公共产品多层级供给的视角,讨论东北亚海洋环境治理机制的理论、现状与未来。

一、国际公共产品的多层次供给

“公共产品”(Public Goods)的概念源于经济学,与“私人产品”(Private Goods)的概念相对。经济学家用是否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作为区分两者的标准。私人产品的数量会随着消费的增加而减少,因此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和竞争性;而公共产品却相反,个人对其消费不因别人的同时消费而发生效用上的降低,而且“集体中的任何个人对该产品的消费无法被有效地阻止和排除”[11]。公共产品若想达到最优配置,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其一,是需要依托政府而不是完全的市场竞争,这样可以避免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所导致的外部性;其二,是需要通过民主决策程序,因为它可以使公共需求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

早期国际关系领域对于公共产品的讨论,主要集中在稳定的国际金融和货币体系、开放的国际自由贸易、国际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国际安全保障体系与公海航行自由等议题。查尔斯·金德尔伯格(Charles Kindleberger)最早将公共产品的概念引入国际政治,提出“国际公共产品(International Public Goods)”的概念。他认为,19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世界的大萧条,是由于美国取代了英国成为世界霸权,却没能承担起提供国际公共产品的责任,从而导致世界经济秩序的崩溃。金德尔伯格指出,与国内公共产品相比,国际公共产品的特殊之处在于其始终处在国际无政府状态之中。由于缺乏国家之上的中央权威,国际公共产品既无法通过满足大多数国家偏好的程序,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更无法避免“搭便车”现象的发生,因此很容易会出现供给不足的情况[12]。

随后,国际公共产品的概念被扩大到世界和平、区域合作、自由贸易、经济增长、金融稳定、环境保护、传染病防治、知识产权保护、度量衡与标准的统一等大量容易产生外部效应的跨国性议题。学者们也聚焦国际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问题,提供各种解决方案。罗伯特·吉尔平(Robert Gilpin)提出“霸权稳定论”,他认为国际社会中的公共产品的供给主要依赖于霸权国,国际秩序通过霸权国提供国际公共产品的方式可以实现稳定。但这种情况下,国际公共产品的供给偏好往往取决于霸权国,霸权国又经常将国际公共产品私物化。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公共产品提供越多,霸主的收益就越少,而付出的成本却越大,霸权国因此也走向衰落。自由制度主义者提出“国际机制”的方案并落实于实践。罗伯特·基欧汉(Robert O. Keohane)认为,当各国相互交流发展到形成复合型相互依赖关系的时候,可以通过建立有效的国际机制来管理这种相互依赖关系,从而促进国际秩序的稳定。但由于存在代表性问题、相对获益问题、囚徒困境和公地悲剧等因素,能够真正提供国际公共产品的国际机制的建立过程经常会比较困难。即使建立之后,这些国际机制也会由于成本分担不均、相对获益等问题而难以提供足够和有效的国际公共产品[13]。

由此可见,不论是靠霸权国单一供给,还是依靠国际机制协同供给,依然没有改变公共产品在全球范围内供给不足的事实,国际公共产品在全球单一层面的讨论陷入困境。随着20世纪末国际政治局势日益缓和与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区域经济一体化成为世界经济一大主要驱动力,高潮再起[14],为改善国际公共产品的供给提供了启发。因此,国际公共产品在区域层面的供给成为学者们新的研究方向,“区域性公共产品(Regional Public Goods)”的概念应运而生。

“区域性”是与“全球性”相对的概念,如果一种国际公共产品的消费范围局限在一个具有较为清晰界限的地区内,该产品就是区域性公共产品[15]42-43。这类方案具有如下优势:第一,区域公共产品具有地域限制,其成本通过协商来分摊,从而能够比较有效地防止和排除该产品被“私物化”;第二,由于区域公共产品的涵盖范围较小,各国从中得到的收益和必须付出的成本比较清晰,从而能避免全球公共产品中普遍的“搭便车”现象;第三,区域公共产品的优势还在于它能更直接地反映本地区不同类型国家的需求,从而使其机制和制度更加契合该地区稳定和发展的需要,更有针对性[15]17。

国际社会中,全球性公共产品和区域性公共产品是存在互动关系的。正如在国内,一些公共产品是完全由中央政府提供的,例如国防、外交等内容;一些公共产品完全由地方政府所提供,比如基础设施、教育医疗等。还有一些公共产品,可能需要中央和地方政府合理分工和设计,才能更好地满足公共需求,例如重大灾害救援。类比至国际社会,在某一个区域中,既可能出现由区域内国家协同供给的区域性公共产品,又可能同时存在具有相似功能的、由霸权国提供的全球性公共产品,它们之间有时是互补性的关系,有时甚至是竞争性的关系。互补性关系,指全球性公共产品或区域性公共产品之中的某一方在地区供给不足的情况下,由另一方加以补充,从而合作达到区域内的较为充分公共产品供给状态。比如,世界贸易组织(WTO)多哈回合谈判受阻后,东盟十国邀请中国、日本、韩国、印度、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共同建立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以共同推动自由贸易,补充全球公共产品在区域供给的不足。竞争性关系,指全球性公共产品与区域性公共产品在区域内形成竞争,从而进一步提高区域内公共产品的供给质量。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之后,日本希望建立亚洲货币基金(AMF),但美国担心亚洲货币基金会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造成冲击,因此反对该计划的实践。

二、多层次互补:海洋环境公共产品

在东北亚的供给模式不论是全球性公共产品,还是区域性公共产品,国际机制都是最主要的供给主体。根据斯蒂芬·克拉斯纳(Stephen Krasner)的定义,国际机制是“指在国际关系特定领域里汇集行为体愿望而成的一系列隐含或明确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16]。这其中,“原则”和“规范”是两个最重要的要素,因为它们共同决定着一个机制与另一个机制本质的区别。东北亚地区的海洋环境治理,既受全球治理机制的影响,又依赖于区域内各国的海洋环境合作机制。那么,这两种不同层次的国际机制有什么不同?两者之间又有什么联系?

(一)作为全球性公共产品的东北亞海洋环境

海洋环境污染是重要的全球性问题之一,属于全球治理的重点议题。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在全球海洋环境治理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不断完善着全球海洋环境治理机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解决了若干与海洋使用和海洋主权相关的重要问题,约束着全球范围不同行为的海洋活动。它不仅是解决海洋争端最具效力的武器,也是处置海洋污染的重要指导。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推出“区域海洋计划”,颁布《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上活动污染全球行动纲领》,旨在保护全球海洋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和《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也是保障海洋环境清洁、可持续的重要全球性公约。

海洋环境在全球层次的治理,集中体现着两种原则和一个义务:“善邻和限制滥用权力”原则、“可持续利用”原则、预防和减轻海洋环境损害的义务。

“善邻”原则是指“使用自己的财产不应损害他人的财产”[17]。该原则的法律含义是一个国家应当对其在主权管辖下的活动所带来的跨越国界的环境风险承担防治或预防的责任。“限制滥用权利”原则与善邻原则是紧密联系的,可以看作是对善邻原则的补充。在不损害他人财产的情况下,使用自己的财产必然意味着行使权利的限度,即必须以不损害他人的财产为界限。《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第21条规定“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有按自己的环境政策开发自己资源的主权;并且有责任保证在它们管辖或控制范围之内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或在国家管辖范围之外地区的环境。”这意味着任何自私自利、以邻为壑的国家行为都是有违全球治理原则的,是不合乎规范的、不公正的。

“可持续利用”原则是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的发展。因此,可持续利用的出发点是人类对自然界的生态环境和资源的永续利用,从而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由于利用的方式则必须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的价值规范,因而必须要对利用手段做出一定限制。可持续利用原则内在包含着“代际公平”和“发展公平”的原则,即考虑到后代的永续发展和发展中国家发展的需求。满足人类后代的生存发展的需求自不待言,发展中国家由于其发展起步较晚,发达国家在利用海洋环境实现自身发展的同时,必须兼顾发展中国家利用海洋资源的平等权利,使其也能够获得有利于自身的发展。因此,保护海洋资源和环境,实现可持续利用,为子孙后代和发展中国家利用海洋资源实现自身发展留足空间,才能在实现发展的同时兼顾“公平与正义”。

与原则相对应,受国际机制约束的每个国家都须承担预防和减少海洋环境损害的义务。《斯德哥尔摩宣言》表明“各国应该采取一切可能的步骤来防止海洋受到哪些会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的,损害生物资源和破坏海洋生物舒适环境的、或妨害对海洋进行其他合法利用的物质的污染”;《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第十二部分专门规定了与海洋环境相关的权利与义务,如:第192条规定“各国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第193条规定在主权原则下,“各国有权对其自然资源进行开发,但这样的开发应符合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总目标”;第195条规定了国家负有不将损害或危险进行转移的义务。规范虽不具有较强的强制力,其内容本身也往往较为模糊,无法成为法律适用的依据,但以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为特征的规范往往能够框定行为体的行为界限,使各行为体在各自的海洋环境活动中有能够参照的路径。

(二)作为区域性公共产品的东北亚海洋环境

面对日益恶化的海洋环境,东北亚各国也尝试通过区域合作共同应对环境挑战。在众多的区域性环境合作机制中,最有影响力的是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NOWPAP)、东北亚环境合作机制(NEASPEC)和中日韩三国环境部长会议(TEMM)。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区域海洋计划中的一部分,本质上属于全球治理层面的治理,但参与者主要是中国、日本、韩国、俄罗斯的环境、外交、交通、渔业及军事部门的人员。东北亚环境合作机制是和联合国发展署、环境规划署和亚洲开发银行合作的一个政府间会议,是中国、日本、朝鲜、韩国、蒙古、俄罗斯六国外交部高级官员组成的政府间非正式政策对话。中日韩三国环境部长会议是目前东北亚最有效,发展最为成熟的环境公共产品[1]91-95。这三个区域性机制均涉及到海洋环境治理的议题。

全球海洋环境机制从宏观层面规定了环境活动中什么是“善与公正的”,体现了海洋环境公共产品在全球范围的一般性。然而,区域性公共产品在东北亚的供给更能体现出区域内各国的偏好。

东北亚国家在互动的历史过程中逐渐形成“主权至上和不干涉”原则。由于惨痛的共同历史回忆以及一系列悬而未决的现实争端,不论开展何种议题的合作,这一原则都被东北亚各国奉为圭臬。针对海洋环境治理议题,东北亚各国的环境合作更多是由各国政府主导,合作原则也倾向于在强调国家核心利益的前提下开展合作。例如,东北亚环境合作机制在其目标中提到,“确定会员国的共同政策方针和目标,将国家战略与区域和全球的倡议联系起来。”[18]再比如,在东北亚地区各国有关海上溢油的合作计划较为成熟,但陆源海洋污染治理的合作机制就属于空白状态。这是由于联合治理陆源污染将挑战东北亚国家的主权,干预国家内部的经济事务,而海上溢油应急领域与主权的相关性较弱,因而更加容易达成相关的合作。由此可以看出,在东北亚地区,主权至上和不干涉原则的优先度更高于善邻和限制滥用权利原则。这也是东北亚区域性海洋环境公共产品与全球性公共产品的本质差别。

以上的原则决定了在东北亚海洋环境治理机制中,“义务”并不具有很强的约束力,有些“义务”本身就不是明示的,而是隐含的;不是强制性的,而是指导性的。就中日韩三国环境部长会议而言,海洋环境治理领域仅仅是其六个优先关注的领域之一,各国环境部长只是在这一交流机制下寻求共识,以加强在这一领域内的合作。在2018年的第20次中日韩环境部长会议上,日本方面提到了海洋垃圾问题,与会者经讨论后,决定在各自强化有关措施的基础上加强合作,以便在亚洲范围内解决这一问题[19]。这就默示了三国有加强在这一议题上合作的“义务”,但是,这一“义务”的实现是以各国国内的相关措施为基础的,各国是否会有相关强化国内有关措施的实际行动尚不得而知,这就为合作这一“义务”开出了一张空头支票。而“义务”本身是行为体一方对另一方承担的责任,是否履行上述加强合作的“义务”取决于自身的意愿和行动,这样就把“义务”本身的约束力消减了。

相比较而言,全球海洋治理机制中的规范是以权利和义务的方式写进《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伦敦倾废公约》和《巴塞尔协议》等一系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条约中,各成员只有在以权利与义务构建的框架中才有合法性。而在东北亚海洋治理机制的框架下,所有“公约”和“议定书”的表示,在日本和中国的坚持下,全部用“有效手段”来代替[20]。哪怕是在中日韩三国环境部长会议这种三国间最高级别的环境政府间会议之中,最终成果也只是以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 “共同宣言”的形式来呈现。

通过比较分析,有关海洋环境的全球性公共产品与区域性公共产品在本质上的区别显而易见,二者之间的竞争性不强,形成了一种更倾向于互补性的关系。全球性公共产品与区域性公共产品在原则和规范上的不同,体现出海洋环境公共产品在东北亚地区多层次互补性的供给模式。这种多层次互补性供给模式具有很强的地域特性,与东北亚各国的地理环境、历史记忆、现实互动密切相关,更加突出地反映出东北亚地区的海洋环境治理问题,离不开对于区域性公共产品供给问题的讨论。

三、优化匹配性与辅助性:海洋环境

公共产品在东北亚的供给路径海洋环境公共产品在东北亚地区供给不足的现象是全球性公共产品和区域性公共产品在东北亚地区各自供给不足所导致的。提高不同层次的供给能力是解决路径之一,但正如前文所述,建立合理的国际机制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因此,在一个互补性的多层供给模式之下,优化不同层次公共产品的配置,从而整体提高国际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成为另一个解决路径。匹配性和辅助性是协调国际公共产品多层次供给的关键要素[21]。

(一)海洋环境公共产品多层次供给的匹配性

根据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来确定公共产品供给的责任主体层次,即公共产品的匹配性。在国内政治中,匹配性是一种将供应各种公共服务的责任在各个政府之间进行分配的原则。一个政府承担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应当和这个政府服务的受益范围相一致。因此,受益范围不会溢出本地区的服务范围,应当由地方政府来提供;能夠使多个地区受益的公共服务则应当由州(省)政府来提供;能够使全国范围受益的公共服务,则应当由中央政府(国家政府)来提供。如果不能将公共服务受益的范围和政府所管辖的地区匹配起来,或者不能大致使二者匹配起来,就可能导致资源配置的不合理。在国际政治中,区域性公共产品、全球性公共产品的供给责任上,不同实体之间也应该按照匹配性的原则来分配责任。

世界上,其他地区的海洋环境治理机制大多数以多边合作模式为主,包括:区域内国家通过在不同的海洋环境议题分别建立多边合作机制的北海—东北大西洋海域治理模式;从总体上综合治理区域海洋环境问题的波罗的海海域治理模式;具有框架公约和议定书双层法律制度,具有广泛适应性的地中海海域治理模式。然而,东北亚海洋环境治理机制是以双边环境合作为主,双边与多边合作相结合的形式。而且,东北亚地区迄今为止尚未出现海洋环境领域的有约束力的多边法律文件。

这与东北亚地区的特殊性不无关系。中国、日本、韩国、朝鲜、俄罗斯大致被两片海域所分隔。渤海—黄海在中朝韩三国之间,日本海位于韩日两国之间,俄罗斯远东地区在朝鲜半岛的北侧,从而形成了两片封闭、半封闭的海区,即黄渤海海区和鄂霍茨克—日本海海区。受地理上的限制和洋流的影响,封闭或半封闭的海域海水更新能力较差,自净能力不足,而且一国的海洋污染会沿着洋流的方向扩散。这导致海洋环境污染的成本往往更多的是由半封闭海域内的相邻国家承担。不属于同一片海区的国家,即使属于这个区域,但因其利益相关度不大,负外部性很难影响到其自身,所以对参与多边行动并不积极。

另外,应对海上溢油类突发性灾害,需要把握最佳时机,采取行动限制污染物的扩散。双边行动机制下,双方能够更有效传递信息并及时开展协调行动。2007年载有约180万桶原油的中国香港籍超大型油轮“河北精神号”(HEBEI SPIRIT)在韩国停泊期间, 被韩国籍失控浮吊船“三星一号”(SAMSUNG NO.1)擦碰,导致溢油10 500吨,成为韩国历史上最严重的溢油事故。事故发生两天后,韩国政府虽然向“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海洋环境应急反应区域行动中心(MERRAC)提出了启动区域溢油应急计划的请求,但最终韩国政府还是选择直接通过外交渠道向中国请求清理援助。没有重视公共产品供给的匹配性原则,是“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在东北亚地区遭遇水土不服的主要原因。

(二)海洋环境公共产品多层次供给的辅助性

根据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来确定公共产品的供给责任主体层次,即公共产品供给的辅助性。辅助性原则(The 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是欧盟采取行动时的重要依据,它是欧盟法中与权能划分问题联系最为紧密的宪法性基本特征。辅助性原则在《欧洲联盟条约》第5条第3款中有具体表述:“在其非专属权能领域,欧盟应依据辅助性原则的要求,只有在对于拟定中的行动目标,成员国无论是在中央层面还是在地方和区域层面都不能充分予以实现,而出于拟议中行动的规模和效果的原因,欧盟能更好地完成时,才由本联盟采取行动。”[22]简而言之,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应实现层级下移,从而实现公共需求的最大化满足。

对于国际公共产品的供给也是相同的逻辑。若全球性公共产品和区域性公共产品都可以满足地区公共需求,那么,应该选择加强区域性公共产品的供给,从而更加有效地满足公共需求。

上海合作组织在区域合作中的成功与其发挥辅助性的作用密切相关。苏联解体后,中亚地区活跃的伊斯兰极端主义还有车臣问题对中亚和俄罗斯地区的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中国新疆边境地区的民族分离主义势力猖獗;跨境恐怖主义在各国间流窜,严重破坏地区稳定和发展。面对三股势力的威胁,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共同成立上海合作组织保障地区安全。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曾高度评价上海合作组织在促进欧亚大陆稳定与发展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并表示联合国期待与上合组织在共同关心的领域继续加强已建立的合作伙伴关系[23]。

在东北亚海洋环境治理方面,中日韩三国环境部长会议是辅助性原则合理运用的一个典型体现。中日韩三国环境部长会议一方面是三国间开展环境对话和交流的重要平台,另一方面也是落实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的重要机制。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以“广泛地使用、开发和管理海岸和海洋环境以获得该区域人类最大的和长期的利益,同时保护人类的健康、生态的完整以及该区域子孙后代的可持续性”为总目标,这种目标是具有全球普遍性的,因此在东北亚地区具体落实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区域特殊性所造成的障碍。中日韩三国环境部长会议的成立,较为有效地改变了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在东北亚环境治理中的困境。自1999年中日韩三国环境部长会议成立以来,每年的会议宣言都会强调在中日韩三国将在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的框架下加强防治海洋污染的合作。在中日韩三国的合作下开展海洋环境治理,更能够符合东北亚各国的利益偏好,从而提高海洋环境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

四、全球海洋治理与区域海洋

环境合作相向而行海洋环境作为一种国际公共产品,在东北亚地区一直处于供给不足的状态。为解决供给困境,一些学者提出加强全球层次的供给,即完善全球海洋治理机制;一些学者建议增强区域层次的供给,即促进区域环境合作。文章提出全球层次和区域层次的海洋环境公共产品供给在东北亚地区存在一种互补性关系,解决公共产品的供给困境可以通过优化不同层次的供给配置来实现。该方案为东北亚国家提供了共同改善区域海洋环境的全新路径,同时也给东北亚海洋环境合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东北亚国家需要积极地参与到全球和区域多边海洋合作机制中,为实现更加灵活地公共产品供给配置提供客观条件;另一方面,地区强国需要在不同层次的国际机制中承担更多责任以增强话语权,在不同层次实现更加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

总结来看,全球海洋治理机制和东北亚区域环境合作机制应本着匹配性和辅助性的原则相向而行,东北亚各国有必要更加主动地参与到多层次的国际机制实践当中,进一步实现东北亚海洋环境的高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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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丽]

The Supply of Northeast Asia Marine Environment Public Goods:

Theory, Status-Quo and the Future

LIANG Yun-xiang, ZHANG Jia-wei, WU Huan-qiong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Peking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1, China)

Key words:Northeast Asia marine environment governance; regional public goods; complementarity; principle of correspondence; 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

农村公共产品范文第6篇

一、配置失衡状况

(一) 公共产品支出效率低

虽然政府拥有公共产品的管理的资金, 但是大部分政府并未较好的发挥资金的作用。主要由以下方面原因:一、由于大多数政府部门出现了工作的人员冗余的现象, 政府支付了相对较多的工资费用, 致使提供给大众的公共产品并不充足。二、政府工作人员并没有做得好城乡公共产品计划, 导致配置产品的效率低。

(二) 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不足

现今, 我国大多数公共产品的相关事业由政府、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所控制。例如, 交通局管理公共交通事宜;医疗事业单位负责解决人们的健康问题;国家电网公司负责国家的电力管理。不过, 政府仅靠自身的力量并未充分满足人们对公共产品的需求。

(三) 农村自我发展公共产品不充分

目前, 大部分城市地区建立了一套自我管理公共产品的机制, 以便提供更为丰富的公共产品服务。但是农村地区并未建立此项机制, 致使较好能农村解决好公共产品配置问题。

二、解决配置失衡的对策

(一)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 提高公共支出的效率

为了解决城乡公共产品的配置是失衡问题, 我国政府需要提高公共产品的生产效率和公共产品的配置效率, 以便用最小的公共支出获得最大的效益。一、生产效率:为了提高公共支出效率, 政府可从以下两方面做起。一方面, 政府应根据岗位聘用相应的工作人员, 避免不必要的财政支出。另一方面, 政府应该“简政放权”, 发挥私人部门的职能, 做好提供公用产品服务的引导者。例如, 政府可以规划好公共产品服务水平、服务质量等。由于大多数私人部门的生产效率相对比较高, 政府部门可把生产公共产品的工作教由私人部门承担。二、配置效率:公共产品的配置效率是检验政府部门的工作能力。为了保证城乡均衡发展, 我国可从以下角度思考问题。 (1) 做好公共预算, 公共预算是国家对各种项目进行一年财政规划。因此, 政府要想提高公共产品的配置效率需要优化预算结构, 提高财政支出效率。 (2) 财政分权化管理, 我国政府分为中央直属部门和地方部门。由于地方部门更加接近于当地人们的公共产品需求, 国家上层管理者可以相应赋予地方政府管理财政权利。即地方政府可更根据当地的发展情况提供群众所需的公共产品 (3) 加快户籍改革进度, 目前, 我国城市居民与进城工作的农民在享受公共产品服务上并不对等, 导致农村居民权益受损。因此, 我国需要加快改革户籍制度的步伐。 (4) 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由于部门政府工作人员受到铁饭碗思想的影响, 工作人员对提供人民公共产品的服务上也不上心。因此, 我国政府需要提高工作人员工作效率, 实现公共产品均衡的配置。

(二) 构建公共产品供给的公私伙伴关系, 鼓励私人部门进入公共产品生产领域

由于国家严格控制公共产品的生产渠道, 民间资本基本不涉及公共产品相关工作。由此可见, 国家基本垄断了公共产品的生产市场。但是国家单一控制的公共产品生产领域并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产品需求。加之, 我国城乡公共产品供给情况比较复杂。因此, 政府部门需要与社会机构等进行合作, 以便更好地服务于群众。为了激发公共产品的市场活力, 我国有必要鼓励私人部门进入公共产品的生产领域。首先, 政府可规划好公共产品的工作内容。如政府负责规划公共产品的生产类型、数量等, 以便引导公共产品的工作方向;其次, 政府部门可以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最佳的私人合作伙伴, 以便共同做好公共产品服务工作;最后, 政府和私人部门需要发挥各自部门的优势, 集中规划与生产公共产品, 进而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三) 提高农民的组织化水平, 建立起农村地区自我供给公共产品的新机制

由于我国农村地区公共产品配置并不平衡, 农村地区在相关政府的帮助下也可寻找解决此项问题的新方法。例如, 农村地区可以自发成立合作组织, 开展自我管理活动, 发展当地的公共产品事业。其中, 农村地区在建立农村地区自我供给公共产品的机制时可从以下角度开展活动。 (1) 为了壮大农村地区的自我供给公共产品的合作组织, 相关管着者吸引更多的农村居民加入此项组织。 (2) 由于农民村地区主要发展的农业, 合作组织的管理者可为农户提供农产品生产、管理、深加工等建议, 提高就农产品的经济价值。 (3) 当地的组织管理者需要加大农村教育的支持力度。

三、结语

综上所述, 由于公共产品关系着城市与乡村的健康发展, 我国政府需要重视城乡公共产品的配置失衡问题。政府机构可深入研究公共产品配置失衡的原因, 寻找解决此项的对策, 以便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人们对公共产品的需求也在逐渐增长。为了满足人们需求, 政府向公众提供了大量的公共产品。但是我国在城乡公共产品的配置中出现了失衡问题。这不仅不利于农村的全面发展, 而且不利于缩短城乡差距。因此, 我国急需解决此项问题。本文主要分析了公共产品配置失衡的现状, 并提供了解决问题的策略, 望能与相关人员进行探讨与交流。

关键词:城乡,公共产品,配置失衡,对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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