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规定范文

2024-09-22

酒驾规定范文第1篇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4、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备注: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而制定的。

6、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第二节(申请条件)、第十五条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不得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

7、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次记12分。

关于酒驾醉驾修改后的法律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酒驾规定范文第2篇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4、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备注: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而制定的。

6、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第二节(申请条件)、第十五条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不得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

7、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次记12分。

关于酒驾醉驾修改后的法律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酒驾规定范文第3篇

2011年酒驾处罚新规定 酒后驾车定义: 酒后驾车是指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 每 100ml20mg , 并 小 于 每 100ml80mg 为 酒 后 驾 车 , 如 大 于 每 100ml80mg为醉酒驾车。有关专家根据标准大体估算了一下: 20mg/100ml大致相当于2/5瓶普通瓶装啤酒,或半两50度左 右的白酒,或2两左右的12度红酒; 80mg/100ml,则相当于3两低度白酒或者2瓶啤酒; 100mg/100ml,大致相当于半斤低度白酒或者3瓶啤酒。 若人体中每100ml血液含100mg酒精,不同酒类的量化是: 70度白酒约50克; 50度白酒约100克; 60度白酒约75克; 40度白酒约150克; 日本清酒约500克; 红酒约600克; 啤酒约3瓶或者6个易拉罐

(八)》第二章 第一百三十三 条之一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 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 规定定罪处罚。 附案例: 附案例:北京“醉驾入刑”实施首日男子凌晨醉驾闯入东三环 北京“醉驾入刑” 5月1日凌晨,25岁的内蒙古司机李某醉酒驾车,被北京公安交管局东 城交通支队夜查小分队专职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 每百毫升159.6毫克,他成为“醉驾入刑”后北京因醉酒驾车被刑事处罚 第一人。1日上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李某已被北京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上海各区开展酒驾检查两名酒驾者被扣证半年附案例 5月1日凌晨2时许,上海交警在淮海路、嵩山路路口接连拦下了两辆 小轿车,经测试,两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38mg/100ml和62mg/100ml, 都属酒后驾驶。他们是第一批因酒驾受到严历处罚的驾驶员。 重庆包工头廖某成为当地醉驾入刑第一人 5月1日是重庆酒驾专项整治行动的第一天。包工头廖某酒后送同样醉 酒的朋友回家,被警方查获。检测出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29.9mg/100ml, 属醉酒驾车。廖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拘,成为重庆醉驾入刑第一人。

酒驾规定范文第4篇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 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 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于问题的解释》(1998.3.10 法释〔1998〕4号) 第十二条 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注意区分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四)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

(三)具有下列情节之一,并符合上述(一)或者(二)的规定, 按照(一)或者(二)的规定从重处罚: 1.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潜逃,或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隐瞒事故真相,嫁祸于人的; 2.酒后驾车的; 3.非司机驾驶机动车辆的; 4.驾驶无牌照车辆的; 5.明知机动车辆关键部件失灵仍然驾驶的; 6.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说明〕

一、本罪的构成要件。主体一般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适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侵犯的客体为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 (包括铁路、公路、水上、空中和城市的交通运输) 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违反交通运输的规章制度而引起人身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等非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按本罪论处。

酒驾规定范文第5篇

【找法网 酒后驾车相关资讯】摘要:酒后驾驶害人害已,大家都清楚,可是在有着浓重酒文化的中国,要彻底的消除酒驾现象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本文对酒驾的行政责任以及可能带来的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进行分析,期望能对存在酒驾行为的人们有所启示,当您在对酒当歌的畅饮时,也请珍重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首先,酒驾要负一定的行政责任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酒驾所负的行政责任分两种,一是酒后驾车要扣证并罚款;二是醉酒驾车不仅要扣证罚款,约束至酒醒后还要处以行政拘留。饮酒后营运机动车的,相应的责任就更重,对于一年内醉酒驾车被处罚两次以上则要吊销驾驶证,而且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其次,酒驾可能会产生一定的民事责任

酒驾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酒驾作了禁止性的规定,当发生了交通事故,在交警部门在做出责任认定时,是否饮酒驾驶也是衡量事故责任的重要指标。酒后驾车发生事故后,民事赔偿部分的主要处理依据是《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该法第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

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受损人的直接和间接损失;造成受害人伤残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赔偿伤残补助金、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造成死亡事故的,应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关于精神损失费的计算,侵权人的过错是一个重要参考,当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这一部分费用的承担显然要比非酒后驾驶所导致的事故要重。

再次,酒驾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刑事责任

酒驾规定范文第6篇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民众的经济水平越来越高, 马路上来来往往的私家车也越来越多, 而由于一些车主的交通安全意识不足, “酒驾”交通事故也频繁出现, 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酒驾”事故层出不断我们应该敲响警钟, 思考事故频繁出现的原因, 解决我国相关立法规章制度存在的问题, 来有效地遏制“酒驾”行为。

二、“酒驾”危害行为的特征

(一) 危险性

行为人在醉酒的状态下驾车, 其控制与辨认能力已经实际减弱或是部分丧失, 行为人不能有效地控制自己的行为, 对于驾驶的车辆无法进行有效控制, 所以, “酒驾”行为极易造成交通事故, 甚至于出现人员伤亡。

(二) 复杂性

“酒驾”行为往往伴随着其他的违法行为, 比如, 行为人原本就无证驾驶、逆行、闯红灯、超速等, 这些违法行为致使“酒驾”的危险性再次放大, 对交通运输造成很大的安全危害, 并且对其他车辆人员安全、行人安全造成了安全危险。“酒驾”危害行为的后果, 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是不可避免的。尤其是行为人在“酒驾”时发生一些轻微事故时, 比如刮蹭, 酒精的作用使得行为人的大脑处于一种亢奋的状态, 而丧失了控制能力驾车逃逸, 又发生严重碰撞, 造成人员伤亡, 此时行为人的行为, 已不单单是“酒驾”或普通的交通肇事犯罪, 而有可能面临刑法处罚。因此, “酒驾”可能引起的犯罪行为具有很大的复杂性。

(三) 违法性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酒后不能驾车, 对酒后驾车人员实行了吊销驾驶证、罚款、拘留等处罚手段。对于“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 可以依据刑法条例对肇事者进行刑罚。

三、完善刑法立法的必要性

(一) 社会发展的需要

随着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经济得到了飞跃式地发展, 国民的生活水平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买车的民众也越来越多。而由于我国城市交通设施比较滞后, 交通道路设计不够科学, 再加上驾驶员和行人缺乏交通安全意识, 常常发生交通事故。因此, 为了保障交通安全, 需要完善刑法立法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 司法实践的需要

由于“酒驾”交通事故频繁发生, 而现有交通肇事罪发条难以处理“酒驾”的各种复杂情况, 导致各地有关部门处理结果不一致, 所以需要完善刑法立法来统一规范。

四、完善刑法立法治理“酒驾”危害行为的对策

对于我国“酒驾”的现状, 为了减少“酒驾”危害行为, 我国刑法立法应加于完善。在完善刑法立法的同时, 必须要遵守立足于现实需要的原则, 应结合我国目前的交通运输安全状况, 完善刑法立法, 达到有效遏制“酒驾”行为的目的。

(一) 完善现有交通肇事罪相关法条

我国1997年《刑法典》中交通肇事罪的刑罚设置较轻, 一般出现人员伤亡的交通肇事行为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刑拘;肇事者逃逸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有因为肇事者逃逸致使人死亡的, 才有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1]。因此, 为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可以考虑提高我国《刑法典》中交通肇事罪刑罚力度, 将交通肇事罪的基本刑期提高到五年;出现人员伤亡的一般交通肇事行为由现在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刑拘, 提高到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刑拘;有逃逸或情节恶劣的由现在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提到到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由现在的七年有期徒刑, 提高到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

(二) 增设新罪名

鉴于我国“酒驾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 严重威胁广大民众的人身安全, 现有的交通肇事罪法条已难以应对当前的状况, 相关人士提出应该在《刑法典》中增设一条“危险驾驶罪”。同时, 也有人认为, 要慎重考虑是否增设“危险驾驶罪”, 对于“危险驾驶”行为应该以事先预防为主, 并非一定要增加“危险驾驶罪”。相关部门可以考虑提高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档次, 对交通肇事罪法条进行细分化, 将交通肇事罪纳入到重罪来解决“酒驾”这个问题。

五、结语

综上所述, 我们可以看出, 我国现有的交通肇事罪难以遏制交通事故频繁发生的现状, 为了打击由“酒驾”引起的违法犯罪类似事件, 国家相关部门应采取有效地措施:完善刑法立法、增设新罪名等手段来治理“酒驾”危害行为, 保障广大民众的人身安全, 维护法律的威严不容侵犯。

摘要:近年来, 频繁出现“酒驾”交通事故, 使得“酒驾”危害行为引起了相关学者的高度重视和激烈争讨。同时, 也反映了我国有关立法规章制度存在着诸多缺陷。基于实现我国法治社会的迫切需要, 应积极地完善我国刑法立法来遏制“酒驾”危害行为。本文阐述了“酒驾”的行为特征, 并对如何完善刑法立法有效遏制“酒驾”行为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酒驾危害行为,刑法立法,对策

参考文献

[1] 赵秉志, 袁彬.“醉驾入刑”热点问题探讨[J].刑法论丛, 2011, 03:156-197.

[2] 王刚.“酒驾”的成因及防治对策[J].焦作大学学报, 2014, 04:116-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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