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职务犯罪策略论文范文

2023-12-08

预防职务犯罪策略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职务犯罪案件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和社会危害性较一般刑事犯罪案件尤甚,加强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对于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缓和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意義重大。并且,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借用网络的形式,并赋予了其新的内涵,目前,全国各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正以各种网络的形式存在和发展。但是,毫不避讳地说,由于网络预防形式只是在法律对预防工作无明确授权情况下的一种权宜之计,具有行政权利突出、法律权利弱化等过渡性特点,因此,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网络的形式必将被法律授权的专业组织形式所取代,该专业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法律授予的权利组织监督社会各单位进行职务犯罪预防,这将是网络预防形式的高级形态。

关键词:职务犯罪;网络预防

一、职务犯罪网络预防形式存在的问题分析

由于网络预防形式的产生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而预防职务犯罪又不能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同时,网络预防形式的自身性质和特点又具有过渡性,使得网络预防工作在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显得后劲不足,缺乏有效的持续支持。

(1)法律依据的欠缺与松散型的组织结构导致工作的主观性强,稳定性差,工作效率低目前,职务犯罪预防缺乏相关的统一的法律依据,基本是依据党的政策来进行。党的政策只是一个宏观的战略性指导,各部门具体的权利与责任、实施步骤等都不明确,实践中各地和各单位的认识差别也很大。这样,虽然网络的组织结构已经搭建,但进一步的深入工作却因不同地域、不同人员不同时期的不同认识,难以稳定有效地进行。一般来说,网络预防形式的组织结构属于松散型,由各单位党政一把手、纪委书记兼任,基本贯彻“党委领导、纪委组织协调、党政齐抓共管、各部门各负其职”的原则。而实践中各单位党政一把手、纪委书记日常工作非常多,不同时期又有不同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各种硬性考核的工作任务也要完成,预防职务犯罪这种缺乏考核依据、考核措施的软性工作自然就要大打折扣。同时,这种松散型的组织结构运作周期长,大大降低了工作效率,直接影响工作的质量,造成工作虚而不实,大而不细,欲“一网打尽”而不能,主观性、随意性强。

(2)网络预防的专业性不明显,法律定位不清,导致工作机制不协调首先,在各级网络预防组织当中,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是唯一的专门性组织,该部门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在纪委的组织协调下开展工作,尽到部门职责,但究竟具体什么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的部门职责,党委并无组织委托,法律也无明确授权,只能依据“检察机关是法律的监督机关”这一宪法性规定,实践中检察机关往往最后成了单纯的法律宣传和法律服务角色,或者在有的地方成了法律审批角色等等,诸如此类,有悖于“法律监督机关”的法律定位。其次,实践中各级党委只是对预防工作进行领导,具体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各级纪委负责。也就是说,网络预防工作的步骤关键要靠各级纪委来推进,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只是发挥密切配合的作用,进一步地说,在检察机关没有得到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其为了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只有依靠各级纪委来调动社会资源。事实上,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内部的上下级纵向业务考核,只能解决预防职务犯罪的形式问题,而不能解决其本质问题。相比较而言,各级纪委担负党风廉政等方面大量的专业本职工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又不是绝对的隶属关系,前者是刑事犯罪领域研究的问题,后者是党建工作研究的问题,虽然从大的方面讲又都属于反腐败这个大的格局问题,但又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因此,纪委内部纵向考核是没有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这一项内容的,这种权利义务的分离,其直接后果是专业预防措施制订被动,工作机制不协调。

二、专业机构预防与网络预防的比较

(1)组织形式的比较预防专业机构组织形式严密,直接受法律约束,预防目标明确,更能直接地针对职务犯罪的发生情况和规律做出准确快速的反应,提高工作效率。网络预防形式结构松散,无法律授权,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一种初级形态。

(2)工作性质的比较预防专业机构的专业性突出,法律特点明显,符合社会化分工和法律科学发展的客观要求,确保了打击与预防的同步进行。网络预防形式的行政色彩浓重,是在法律滞后的情况下存在的一种方式,集中反映了它的过渡性。

(3)制度责任的比较预防专业机构的权力与责任相统一,严格依照法律的授权按法定程序进行,其制度不因领导的认识不同而迥异。网络预防形式责任分散,尤其是核心责任不明确,责任与权利相分离,集中反映在工作机制的不协调性和制度的不连续性上。

三、完成网络预防形式的过渡,至少应当具备以下专业条件和社会条件

(1)有明确具体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目标。作为专业的组织机构,必须要有明确具体的工作目标,当然这个工作目标应当涵盖长远目标和现实目标两个部分,并且是两者的有机结合。没有明确的、具体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目标,是不可能做好这项工作的,进一步说,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目标欠缺,将直接导致这项工作的无序性和盲目性,使得主观判断与决策取代科学的客观分析、人为的因素取代法律的制度。目前,有关组织机构应当及时制定明确具体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目标。

(2)有可操作的职务犯罪预防效果评估机制一个专业的机构必定要有专业的考核评估机制,否则,不可能对其工作成绩进行客观地评估。作为预防职务犯罪的专业机构,是以社会一定时期的职务犯罪发生率,还是以职务犯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同期比较,或者其他综合性指标的变化作为衡量其工作成绩的标准,需要准确界定。同时,预防效果评估机制和预防工作量化考核机制是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两个概念,后者是前者的基础,前者是后者的归宿。目前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实践中,只有量化考核机制而没有效果评估机制。

(3)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不断发展,理论与实践不断丰富,以及职务犯罪的发生对现有网络预防形式提出了更高的迫切要求。

(4)作为“打击与预防并举”的一个方面,打击职务犯罪的手段不断发展,通过有力地查办案件对职务犯罪的预防手段和预防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迫切要求。

参考文献:

[1]黄恺文.构建立体职务犯罪预防网络加强医疗行风建设[J].《江苏卫生事业管理》,2013年5期.

预防职务犯罪策略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也驶入了“快车道”,高校招生也进入了“扩招时代”,各地大学城也相继建立起来。同时,高校领导干部掌控的各种权力也在迅速膨胀,在相对“宽松”的监管环境中,一些高校干部未能坚守住道德和法纪防线,陷入腐败的泥淖。因此,在高校建立以防控廉政风险为核心的职务犯罪预防机制,对于遏制高校新校区建设中职务犯罪的滋生蔓延,保障高校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体制创新;预防;高校职务犯罪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在科教兴国方针的指引下,我国的高等教育事业也获得了迅猛发展,高等院校在扩招后显现出勃勃生机,各地大学城也如雨后春笋般地建立起来。同时,高校内的职务犯罪也呈现出逐年上升的态势,大案要案不断增加。由于高校所处的领域特殊,教师肩负的使命神圣,高校职务犯罪多发高发的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广泛诟病,给高校的社会声誉和改革发展带来了恶劣影响和严重危害。在此形势下,积极探索建立系统全面、深入可行的腐败发现和防控机制,规范内部管理,强化内部监督,显得尤为急迫。因此,在高校建立以防控廉政风险为核心的职务犯罪预防机制,完善高校职务犯罪预防体系,对于遏制高校新校区建设中的职务犯罪的滋生蔓延,保障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高校新校区建设职务犯罪的特点与原因分析

高校新校区建设职务犯罪是指高等院校工作人员在新校区建设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犯罪的总称。这些犯罪损害了国家教育管理的秩序,给国家财产、集体的利益造成了损失。从高校新校区建设职务犯罪的行为特征来看,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和挪用公款等传统的职务犯罪类型占到了九成以上,其他犯罪类型仅占小部分。发生在高校的职务犯罪案件从实施到案发多数会持续三四年,隐蔽性强,而且有智能化、团伙化的倾向,大案要案比例高,后果严重,案发部位相对集中,招投标、基础建设和物资采购等领域成为高校新校区建设职务犯罪的重灾区。探讨高校新校区建设职务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思想道德教育缺乏力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校办学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高校部分工作人员存在自我约束标准降低以及从众心理。近几年高校迅速扩张,学校建设规模扩大,高校的经济活动越来越频繁,高校也不再是清静之地。从象牙塔里走出来的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多元化的特点突出,也较容易受到社会上的一些不正之风的影响。而我们的思想道德建设重在全局,具体制度并没有落到实处,正、负面的宣传教育力度也不够,政治学习又流于形式,因而部分同志在关键时刻可能放松警惕,心存侥幸,认为得些好处很普遍、很正常,于是在犯罪的泥潭中越陷越深,不能自拔。

2.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我国目前高校基建管理基本上实行的是业主自主管理模式。这种传统的基本建设管理模式的特点是由学校自行立项,选择工程设计、材料供应、设备采购、施工、安装调试、监理与组织验收。学校通过分别订立合同来对整个项目的建设过程进行全程管理、组织,最终达到项目管理的目标。这种体制最大的特点是学校集决策权、执行权、评估权、使用权于一体,效率较高。但从高校基建领域职务犯罪频发的现实来看,证明这种体制存在一系列根本的缺陷。客观上说,高校尤其是地方高校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多数是学者和政府官员出身,缺乏实际操作经验和长期基建管理历练,对突然到来的大项目,尤其是新校区建设这种价值高达几个亿的基建项目面前,思想准备、技术业务和管理能力严重不足,又集决策、管理、用人大权于一身;高校基建领域的职能部门,如基建办之类是临时机构,一般由领导信任的中层干部加少数校内专业人员组成,业务能力与专业水平不足,现场管理人员多数在高校辅助部门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3.现存的高校管理体制相对落后,权力缺乏有效的内外部监督。目前,我国高校的制度建设还很薄弱,还存在诸多的矛盾与漏洞。过于强调高校组织的科层化,缺乏公平、公正、公开的民主决策及管理程序,这是现行体制中的突出矛盾。有一些高校领导原则性不强,随意性较大,往往是凭经验、凭感情办事。教育经费来源的多样化加上高校在管理上的混乱,内控、内审机制欠缺,校内外财务监管的失位,很容易出现违法违纪的现象。在内部群众监督方面,因不知情而“不能监督”的情形较为普遍。纪检监察组织监督的职能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针对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拿不出切实有效的措施,存在着“不会监督”的问题。

二、预防高校新校区建设职务犯罪的制度设想

预防高校新校区建设职务犯罪,加强思想教育是前提,建立、健全法制化、民主化的监督制度是关键,事后惩治是保证。因此,防范高校新校区建设职务犯罪,其实是一项需要理念与制度探索创新的浩大工程。

1.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思想道德水平。从干部的思想根源入手,坚持从严治党,加强反腐倡廉工作力度,宣传教育要常态化、方式多样化,使广大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政治意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坚持奉公守法,廉洁自律。

2.建章立制,完善高校基建管理机制,实行“阳光工程”。建立、健全重大事项的民主决策、集体决策、民主监督制度。在现行高校集项目立项、招标投资、施工管理、资金拨付、验收使用为一体的管理框架内,高校新校区建设任务必须执行由上级统一规定的以分权制约为基础,以公开为基本手段的强制性制度安排。具体可以考虑以下重点:建立决策管理、项目管理、监察审计管理分权的组织领导体制,将决策、实施、结算权力分开,力求真正做到“工程优质,干部优秀”。

3.全面推行校务公开。要制定详细目录,公开所有的重大决策的形成与结果以及各种基建规章制度,使教代会、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后勤等职能部门和广大教职工能充分行使监督权,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只有在上级管理部门严格、刚性的制度要求和强力介入下,充分发挥“权力制衡与分权”“阳光防腐”两大关键制度因素,才能在现有体制框架内遏制高校新校区建设中的职务犯罪,从根本上保护干部,促进高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

4.拓宽监督渠道,多管齐下防治职务犯罪。高校新校区建设过程中,单位内部监督是基础,同时,还要加强不同利益或利益冲突的群体之间的相互监督。

加强纪检、监察、审计检查工作,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在职权范围内,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加大案件查办力度,通过定期审计、任中审计及时发现问题,挽救部分同志,防患于未然。

社会监督、新闻舆论监督。推行以政风行风评议为重要形式的社会监督制度。加大社会舆论监督,如:基建项目中的工程设计、招投标、施工管理、设备采购、验收使用等结果都必须通过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完全公开,接受社会、舆论,特别是其他竞标单位的监督,那么滥用职权将在阳光下无所遁形,职务犯罪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

加强检校共建,加大监察工作力度。由检察机关专门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因此可以通过检校联手遏制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目前,全国很多高校在实践中普遍采用了依托检察机关进行事前防范、事中预防、事后惩治的做法,收到良好的效果。做好事前预防工作,在参与高校新校区建设施工、招标、设备采购等工作环节中,发现问题及时提醒、教育或给予有效的司法检察建议,从而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5.推行“代建制”是高校基建管理长远的治本之策。高校基建项目特别是新校区建设,从工程施工,尤其是土建的角度来看不算复杂。基本上可分为教室、宿舍、体育场馆、信息中心(图书馆)、行政办公大楼几大类。专业技术性相对简单,投资量大,建筑规模大,高校内部基建、管理经验不足,适合代建制管理方式。推行代建制,在高校上级管理部门的参与下,以招标形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负责项目建设组织实施等工作,既可减轻高校管理压力,又能提高基建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综上所述,我们认识到防范高校新校区建设职务犯罪是相当重要而复杂的系统工作,只有在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基础之上,突出现代高校民主办学的理念,对高校内部权力和监督机制进行制度创新,不断拓宽监督渠道,多管齐下防治犯罪,才能从根本上预防高校新校区建设职务犯罪,促进高校科学发展。

参考文献

[1]刘鼎,鄂检方.职务犯罪:工程建设领域的“毒瘤”[N].湖 北日报,2005-1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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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黄远智.高校基建特点及其管理模式的探讨[J].建筑管 理现代化,2007,(3).

[责任编辑:李 佳]

预防职务犯罪策略论文范文第3篇

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决定》指出,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和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下称检察预防工作)基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开展法治反腐,与依法治国有着更加密切的内在联系。始终要求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推进法治反腐和依法治国。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检察预防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备,造成这项工作不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有效开展,需要从法治角度对其意义、起点、定位、路径等进行深入探讨。

充分认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对推进检察预防工作的意义

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我国正形成改革开放新格局、经济发展新战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常态。通过抓源头正“四风”,强制度建机制,重法治讲规矩,既治标又治本,“四风”问题和腐败蔓延势头得到一定遏制,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也发展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但腐败问题的复杂性、反复性、顽固性和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使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在新的形势下,检察预防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任务更加艰巨。要坚决反对所谓“检察预防不起作用”“司法改革削弱检察预防”等错误认识,进一步提高做好检察预防工作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把它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按照习总书记“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的要求,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检察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

1.充分认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对推进检察预防工作服务“四个全面”大局的重要作用。检察预防工作是反腐败总体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检察预防工作,要求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通过积极开展“一带一路”、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预防等工作,服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立健全预防监督机制,督促依法行政,推进简政放权,落实“三个清单”,加强权力监督制约,服务全面深化改革;加强制度预防和法治反腐,推进司法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开展介入侦查、同步预防、预防告诫、风险预警等,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服务全面从严治党。

2.充分认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对推进检察预防工作在“标本兼治”中的重要作用。十八大以来,中央坚持猛药去疴、重典治乱,在高举“利剑”“打虎拍蝇”的同时,一直强调反腐败斗争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不久前,中纪委王歧山书记在浙江调研时明确指出,要坚决惩治极少数党内的腐败分子,惩最终还是为了治,要坚持党的一贯方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要治病树、拔烂树,保护森林。检察预防工作是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必然延伸,建立在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依法惩处之上,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治本工作,在拔掉烂树之后,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尽快找准问题根源对症下药,才能治好病树、保护森林。

3.充分认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对推进检察预防工作在“惩防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一个庞大的科学体系,预防职务犯罪在这个体系中处于“起点”、“源头”位置。职务犯罪是最严重的腐败现象,预防职务犯罪是预防腐败的最基本要求,预防腐败必须从预防职务犯罪做起。这与关口前移、源头治理并不矛盾。从理论上说,把预防职务犯罪当作预防腐败的起点,符合我国预防犯罪的本土化要求,能够在检察预防和纪检监察预防、党委主体预防之间搭起桥梁。体现新古典主义从个体预防向社会预防的回归,为法治反腐找到制度预防的路径。符合预防理念、制度和技术相配合的原则,为标本兼治的预防理念找到不能犯的制度设计,又为不能犯的制度设计找到合适的突破口和立足点。是空间防卫技术在权力监督上的延伸运用,通过制定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对权力的高度、宽度、幅度进行“三维动态”监控。从现实分析,只有从预防职务犯罪做起,在拔掉烂树之后,及时通过案件剖析、预防调查进行病理解剖、毒理分析等,仔细查找烂树的原因,提出检察建议、对策意见,才能对症下药、药到病除,真正做到防治病树,保护森林。这也说明检察预防工作是介于拔烂树、治病树之间的“查病根”工作,少了这个环节,就无法对准方向、找准源头,无法实现关口前移、源头治理,真正做到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因此,只有通过检察预防工作首先揭示职务犯罪的原因和规律,提出对策建议,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追本穷源、正本清源,做好违法违纪预防,真正把教育、制度、监督落到实处,筑起动机、机会、权力三道防线,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远有效机制,才能从源头上、根本上、全局上预防腐败。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检察预防工作的路径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性、迫切性、法治性,要求我们要站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位置上,找准预防工作的立足点、结合点、切入点,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依法预防、制度预防和科学预防。

1.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检察预防工作,要把依法预防当作基础。党纪严于国法,国法就是底线。预防职务犯罪要运用底线思维、法治思维,坚持法治方式、依法预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要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通过完善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法规,形成更加科学的定罪处罚标准,更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更加科学的制度预防体系,确保在法治的前提下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使每一个触犯法律的人受到平等的追究,使每一个司法案件的处理都体现公平正义,使每一个游走在腐败边缘的人都能得到及时的挽救。检察机关要按照中央司法改革的要求,积极参与《预防职务犯罪法》的调研起草,加强预防立法的研究,以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推动国家和我省的预防立法,为依法预防提供保证。

2.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检察预防工作,要把制度建设当作目标。制度建设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党的十八大强调,要把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要把笼子再扎紧一点,牛栏关猫是关不住的”,“要狠抓制度执行,扎牢制度篱笆”,要坚持“破”和“立”的辩证统一,“要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剖析,深化腐败问题多发领域和环节的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体制缺陷和制度漏洞”。这就要求检察机关要结合执法办案,健全案件剖析制度,加强对腐败高发易发行业、系统、部门典型案例的剖析,总结教训,找准问题,及时形成报告,向案发单位、相关行业系统管理部门和党委政府提出对策建议,举一反三,对症下药,更好发挥作用。积极参与制度廉洁性的审查,督促有关部门制订科学的制度,做好对现有相关制度的梳理、完善,在制订出台新的相关政策规定时,要把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措施一并加以考虑,在执行中确保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措施得到严格的落实,从制度上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保证。对已经发生案件的单位、部门,要加强对典型案件的剖析,深入查找制度的漏洞,抓好建章立制、亡养补牢治已病;对尚未发生案件的单位、部门,要加强对处于职务犯罪边缘的人员的预防约谈,及时告诫,防微杜渐治病始;对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重点环节部位进行风险排查,狠抓预警,未雨绸缪治未病。

3.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检察预防工作,要把预防行政违法行为当作重点。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决定》明确指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往往是滥用职权乱作为或玩忽职守不作为的渎职行为。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指出要重点研究“履行职责”的具体含义,把握好监督的范围、方式、手段和程序,从建立督促起诉制度、完善检察建议工作机制入手,依法行使监督权。职务犯罪预防厅宋寒松厅长提出要“开展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一是强化对行政违法的检察建议工作,二是开展重要行政事项的风险评估,三是开展对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预防诫告”。当前检察预防工作要把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当作重点,作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一项措施,正确理解把握运用。

4.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检察预防工作,要把科学有效当作根本。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必须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反腐倡廉关键在“常”、“长”二字,要经常抓、长期抓,抓出习惯、抓出长效。预防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协同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短期内目标难以明确、措施难以落实、效果难以量化。检察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运用法治的规范性、稳定性和强制力,制订科学的制度规范,锁定长期的工作目标,完善预防体制机制,强化细化主体责任,采取常态化的预防措施,保证“常、长”二字的落实。要认真抓好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预防监督机制改革试点等工作,进一步加强预防工作的规范化和法治化,真正把制度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检察预防工作的相关要求

依法治国方略要求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实现关口前移、标本兼治,有效遏制和减少腐败现象。对检察预防工作来说,作为预防腐败的起点,要主动适应依法治国的理念和要求,通过对检察机关司法改革的配套改革,正确定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职能、划定检察预防权的边界、发挥检察预防的监督作用。

1.正确定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职能。检察预防工作是检察机关惩治职务犯罪职能的必然延伸,是党和国家反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职能只是国家整体预防腐败职能的一个方面,不能“包打天下”。因为职务犯罪是最严重的腐败,预防职务犯罪的前提是已经发生职务犯罪或者具有发生职务犯罪的现实危险,具有事后性和紧迫性,检察机关难以对非罪行为进行预防,也难以直接进行事前预防和源头治理。同时,职务犯罪预防又必然涉及教育、制度和监督等各个方面,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并不能够独立完成“三道防线”。因此,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职能受到两大限制,一是只能从办案出发进行事后为主的预防,二是只能立足法律监督进行以法律监督为主的预防。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职能充其量只是法律监督职能的组成部分,检察预防工作的实质只是对党委政府等预防主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法律监督。四中全会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对于履行预防工作职责来说,首先必须明确检察预防工作只是检察机关办案和法律监督职责的延伸,附于批准逮捕、侦查、审查起诉等职责当中,并没有自己更多的能够独立存在的预防职责。

2.准确划定检察机关预防监督权的边界。相对而言,检察机关履行批准逮捕、侦查和提起公诉等职责都有法律规定,边界清楚,但履行职务犯罪预防职责仍然无法可依、边界不清。主要原因是对检察预防工作只是办案延伸和法律监督职责认识不清,以为还有自己特殊的职责,可以任意向前延伸或者远离诉讼过程;实践中预防领域和对象十分广泛,涉及行政执法、工程建设、国有企业、金融领域、医药卫生、涉农基层等领域,仅行政执法领域又涉及到众多的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环节;预防措施又处于千变万化之中,没有形成一个规范的体系,案件剖析、检察建议、预防咨询和警示教育等作为办案延伸,预防调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预防约谈、风险预警等作为法律监督活动,在实际工作中都还没有定型。因此,对检察机关履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来说,还必须从职能、对象和措施等方面确定检察机关预防监督权的边界。在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之下,应当抓住机会,厘清边界,把介入侦查开展同步预防、围绕办案开展案件剖析、深入调查提出对策建议、利用资源开展警示教育等作为检察预防的主要职责,紧密结合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侦查、起诉等职责开展,把检察预防工作纳入检察官员额管理,采取项目化、流程化的方式开展个案、类案、工程预防等工作。

3.充分发挥检察预防工作的作用。职能确定、边界明确以后,才能保证检察预防职责的正确履行。这就需要通过立法确定检察预防的职责,保证检察预防职责的履行有法可依,否则不可能做好办案的“后半篇”文章,也不可能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同时要尽快规范预防措施的种类、内容、程序,以规范化保证检察预防工作的项目化、流程化,保证检察预防职责的正确履行。这两个方面都给检察机关履行职务犯罪预防职责带来重大改革的挑战和机遇。在制订预防职务犯罪法律制度方面,要分清立法预防、行政预防、检察预防和社会预防等的职责;在预防措施的种类、程序等方面,按照科学的预防原理进行分类和统筹,抓好规范,形成制度,不再轻易搞所谓的创新。只有把这两个方面抓好了,检察预防工作才能尽快实现预防监督的司法化,走上法治反腐的轨道。

4.积极推动预防工作合力的形成。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项全社会的工作,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检察预防工作作为预防腐败工作的起点,还应当积极推动社会化预防机制的建设,形成工作合力,促进源头治理。要通过国家和地方立法明确建立党委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参与的工作机制,为社会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和组织保证,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预防工作,有效推动党委政府、国有单位和社会各界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充分发挥各地已有的各级党委预防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领导,严明纪律,强化措施,以上率下,层层传导压力和动力,推动预防主体履行职责,紧紧抓住预防工作领导责任制这个“牛鼻子”,把预防工作纳入各个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推进社会化预防。充分发挥各级预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对本单位、本部门、本行业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领导,加强对下属单位和相关主体的监督指导,认真落实“两个责任”,推进职能化预防。充分发挥检察、监察、审计机关等专门机关的作用,积极创新运用专项督导、风险防控、预测预警等专门的预防监督措施,加强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监督,推进专业化预防。

(王建国,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

预防职务犯罪策略论文范文第4篇

作者简介:许家华(1987- ),男,广西靖西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法官,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犯罪学。

摘 要:目前我国农村犯罪的现状已严重妨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近些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陇县经验”,植根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立足于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司法审判的公信力不高,涉诉涉访案件居高不下的现状,适应广大群众解决纠纷的需要,是构筑社会和谐稳定、积极推进司法改革的有益探索,是人民司法的宝贵财富。在能动司法视域下,农村犯罪预防工作必须逐步建立起独立的国家预防——民间预防知识理论体系,在预防措施上必须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能动司法;农村犯罪预防;陇县经验;路径分析

200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明确提出了能动司法的主张要求。由此,能动司法这一概念正式进入我国司法主流话语,并被认知为我国司法的基本理念与基本方式。然而早在2007年,地处陕西西部边陲的陇县就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提出了“能动司法”,演绎出了基层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方面的生动实践。

一、“陇县经验”的基本内容

“陇县经验”的“能动司法模式”以稳妥有力地化解社会矛盾、恢复社会和谐为目的,将“坐堂问案”与调查研究相结合,依据法律原则和要求,充分运用法律智慧,采取灵活多样、因案制宜的审判方式,达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促进了社会和谐,保障了科学发展。据陇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县法院院长冯华的介绍,“陇县能动司法模式”的主要内容:一是目标四为民,强调司法关注民生、促进民主、服务民建、保障民享的作用,着力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问题。二是理念四转变,强调由真理至上向公平至上、由认知理念向实践理念、由辨法析理向案结事了、由法律智慧向司法智慧转变。三是方式四联动,强调上下联动,实现基层化解纠纷与法院审判衔接互动;左右联动,实现其他解决纠纷机制与法院审判衔接互动;内外联动,实现法官主导审判与当事人主导审判衔接互动;心物联动,实现法官自由心证(主观判断)与法律严密论证的逻辑演绎衔接互动。四是审理四结合,强调法院审判与群众路线、司法政策与法律规则、庭外理案与开庭问案、法律认知与社会认可相结合。五是机制四能动,强调审监、审执、审立、审管能动。六是保障四强化,强化法官调查取证、法官主导庭审、法官修复社会关系、法官促进稳定和谐的作用。七是监督四到位,强调质量考评、法纪监督、道德自律、责任查究到位。八是效果的四统一,强调法律效果与维护执政地位的要求相统一,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统一,与天理国法人情的要求相统一,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要求相统一。[1]

“一村一法官”的工作机制是落实“能动司法模式”的核心。陕西陇县法院对2005—2007年来的所有案件进行统计后,按照“驻村法官+参审员+调解员”的模式,在年平均发生纠纷20件以上的村,每村设立一个法务庭,确定一名法官负责联系指导参审员、调解员化解矛盾纠纷;在年平均发生纠纷20件以下的村,4至7个村设立一个法务庭,确定一名法官负责联系指导;每村均设立一个法务中心,受法务庭指导。目前陇县法院在全县158个行政村,2个社区建起了38个标准化法务庭,聘请了160名参审员和358名调解员。法务庭的设立使法院职能前移,为参与指导化解基层纠纷建立了新阵地。在各村设立的法务中心,由参审员任主任,驻村法官和民警担任指导员,真正把工作任务和维稳责任落实到村组。驻村法官在具体工作中担任八大角色:了解社情民意的信息员、联系基层组织的联络员、落实司法惠民的协调员、指导基层调解的督导员、理顺情绪的“消防员”、提供法律服务的咨询员、负责法律宣传的宣传员、做好息诉罢访的防控员。“一村一法官”工作机制的建立,创造了一个完善的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庭、法务庭和法务中心的工作体系,而这种全新的工作体系对于增强预防农村犯罪的工作能力提供了一种可能。

二、“陇县经验”的犯罪学启示

目前我国的农村犯罪已严重妨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我国是一个有6.7亿多农民的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占50%,在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作为一个农业大国,我国农村犯罪涉及的地域广、人口多,治理农村犯罪的任务艰巨。因此,加强新形势下农村犯罪预防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由于农村犯罪环境、犯罪主体、犯罪原因具有特殊性,按照一般的犯罪预防措施加强农村犯罪预防工作显得力不从心,加上有些部门对此项工作的重视力度不够,因而工作实效不大。近些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陇县经验”,植根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立足于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司法审判的公信力不高、涉诉涉访案件居高不下的现状,适应了广大群众解决纠纷的需要,是构筑社会和谐稳定、积极推进司法改革的有益探索,是人民司法的宝贵财富。能动司法是缓解我国社会基础性社会矛盾、应对我国社会纠纷的必要措施。[2]而“陇县经验”式的能动司法,恰恰给变革预防农村犯罪方式方法提供了一种有益的启示。

1.建立能动的预防农村犯罪的模式

预防农村犯罪工作的“能动”体现在预防农村犯罪理念上的主动,指导思想上的推动,具体操作上的互动和社会配合上的联动。“陇县经验”给我们的经验就是要进一步坚持预防农村犯罪的群众路线,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预防犯罪职能作用,积极推动对农村犯罪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双重矫治的相衔接,消除各种犯罪隐患和萌芽,为进一步完善农村犯罪预防工作机制闯出新路子。因此,预防农村犯罪工作必须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主动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预防农村犯罪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坚持司法化与大众化相结合。

在笔者看来,“能动司法”就是要创造性地建立能动的农村犯罪预防工作机制。在制度设计中,要着眼于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挽救,会同政法各部门,主动派出法官、警察与调解员、村干部共同联手,形成农村犯罪预防工作的联动机制,将各种犯罪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化解在最基层,从源头上消除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具体说来,我们可以参考“陇县经验”,借鉴其“驻村法官+参审员+犯罪预防员”的预防农村犯罪的模式,建立农村犯罪预防庭聘请村干部作为参审员,聘请德高望重的村民作为犯罪预防员,使法院的预防犯罪职能前移,扩大预防农村犯罪层面;在各村设立的法务中心,由参审员任主任,驻村法官担任指导员,真正把预防农村犯罪工作的任务和维稳责任落实到村组。

“陇县经验”模式下农村犯罪预防工作的一个鲜明特点是法官到村里直接参与纠纷矛盾的解决,将“坐堂问案”与庭外理案相结合,就地办案、公开办案,架起一道司法通向群众、通向基层的桥梁。由于村干部、德高望重村民的参与,增强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村民乐于接受调解,就极大地促进了纠纷矛盾的就地解决,从而减少了农村犯罪问题的发生。

2.从动员干部到动员人民群众

预防农村犯罪工作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急需解决的问题。这些年来,法院应对农村犯罪问题的基本对策是动员干部参与预防,但在人员编制有限、工作数量和压力不断加大的情况下,这种对策根本无法适应。全面审慎地反思这些年来的农村犯罪预防工作,出路就在于将人民群众动员起来,使他们团结在国家权力的周围,做好预防农村犯罪工作。“陇县经验”的“一村一法官”制度给农村犯罪预防工作的启示,就在于走出一条让人民群众参与农村犯罪预防工作的路子。

陇县的“一村一法官”制度的精神实质是将法官与村民自治组织结合起来,从而实现国家权力与村民自治组织的有机结合。人民法院有国家的强制力和法律专业知识,但不定熟悉地方民情;而村民自治组织对纠纷矛盾具有较强的地方性认识,但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和国家的权威性。因此,两者的结合能有机地将国家权力、专业知识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地方性认同结合起来。面对高发态势的农村犯罪,人民法院必须主动建构以人民法院为核心的农村犯罪预防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村干部和德高望重的村民的作用,使他们成为农村犯罪预防工作的有生力量,将大量的社会矛盾和纠纷化解于民间。建立农村犯罪预防工作的“一村一法官”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农村犯罪预防的能动性。人民法官进驻各村,能够及时了解农村刑事案件的发生情况,便于总结犯罪规律,也有利于为审理农村刑事案件提供可以预防犯罪的判决参考。而总结犯罪规律又可以进一步促进农村中矛盾纠纷的解决,将刑事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二是农村犯罪预防的社区性。“一村一法官”制度,其实就是社区型的罪犯预防模式。在这种制度下,由代表国家权力的人民法院结合农村的地方性特点,充分利用民间的规则、风俗习惯和道德规范,让群众自治性组织发挥其功用,吸引和号召更多的人民群众参与到农村犯罪的预防工作中来。在农村“熟人社会”,人与人之间的情感要比城市亲近得多,因而民众的参与将会显著地促进犯罪预防的实效性。三是农村犯罪预防多元性。相比于一般意义上的司法预防,“一村一法官”制度更能体现农村生活与人际关系的温和性和多元性。对于一般性的违法犯罪行为,我们可以用人民群众可以理解和喜闻乐见的形式予以预防;对于相对严重的犯罪行为,可以联合多部门和村民联合开展调查分析,为预防农村犯罪提供可行的对策。

3.制度的整合与完善

“陇县经验”的启示就是要对农村犯罪预防工作进行制度的整合与完善。“陇县经验”表明,社会力量,特别是民间力量不仅可以借助,其潜在的能力也是不可低估的。在“一村一法官”的农村犯罪预防工作机制中,法官进村,也就是国家权力介入的目的不是取代民间社会力量在调整社会规范、管理民间社会和预防犯罪中的作用,而在于积极培养、扶持和努力提高基层干部与村民的法治意识和参与犯罪预防工作能力,在基层建构起预防犯罪和早期介入社会纠纷的第一道控防线,实现民间预防犯罪机制与国家司法预防犯罪的衔接。这是一种制度上的整合。与此同时,法官深入农村,有利于在心理上超越对规则至上、国家权力中心的迷信,形成对民间社会规范、地方习惯、人情、常理等的认识与尊重,这会使他们在裁决案件时考量犯罪人所具有的地方性属性,从而作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裁决。而法官对这种地方性知识的尊重,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强村民对国家司法的信任,从而为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预防农村犯罪工作提供支持。

当然,我们在学习“陇县经验”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司法能动是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前提下提出的。在新的形势下,预防农村犯罪机制必须积极回应社会的需求,追求社会的预防效果,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但是,能动并不意味着司法万能,也不意味着可以罔顾司法规律。二是司法能动需要形成民间社会和司法之间的合理分工和协作。“陇县经验”的要求就是更好地动员预防农村犯罪的社会力量,使之与司法预防形成联动。三是“陇县经验”具有鲜明的地方性,学习“陇县经验”必须因地制宜。能动司法当前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成为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研究的一个重要理论话题和现实课题。[3]在能动司法视域下,学习和借鉴“陇县经验”,就是要研究各地农村的社情、民情,逐步建立起独立的国家预防——民间预防知识理论体系,在预防措施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参考文献:

[1]探索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陇县法院“能动司法模式”研讨会专家发言摘要[N].中国法院网,2011-07-27.

[2]顾培东.能动司法若干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2010(4).

[3]江必新.能动司法:依据、空间和限度[N].光明日报,2010-02-04.

责任编辑:钱国华

预防职务犯罪策略论文范文第5篇

2、在校大学生暴力犯罪心理预防机制的构建

3、青少年网络犯罪及防控体系构建研究

4、浅析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5、当代大学生犯罪的特点及启示

6、大学生犯罪的心理结构分析

7、当前大学生违法现象的透析

8、大学生网络犯罪中高校法律教育缺失之思考

9、社区矫正立法的可行性及立法重点探讨

10、法学专业学生参与社区矫正的路径探索

11、大学生犯罪心理成因与预防

12、基于被害心理的大学生电信网络诈骗防范实证研究

13、浅析大学生网络犯罪特点及原因

14、湖南省普通高校学生“三生教育”的现状研究

15、北京某高校听觉障碍大学生越轨行为现状分析

16、高职学生思想道德现状分析及应对研究

17、校园青少年犯罪心理分析与行为预防

18、大学生自我意识与心理健康教育

19、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方式的创新分析

20、大学生犯罪的分析与预防

21、大学生违法犯罪现状变化成因及预防对策研究

22、论原生家庭影响下的青少年犯罪率降低对策

2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实用性研究

24、大学生偷窃行为剖析及对策研究

25、浅议大学生违法犯罪的成因和预防策略

26、推行社区矫正 构建社会和谐

27、浅析高校大学生暴力犯罪的防范对策

28、关于提高高校学生法律素养的意义与措施的研究

29、关于标签式公众认识与未成年人犯罪的访谈报告

30、当代大学生违法犯罪的心理成因及其预防对策

31、当代大学生违法犯罪特点及预防

32、“破窗理论”在高职院校学生管理中的应用

33、反家庭暴力是高等医科院校工会开展创新性工作的重要课题

34、浅析高职院校学生的网络安全管理

35、浅谈学校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措施

36、大学生社区矫正志愿服务活动的实践分析

37、浅议高校在处理大学生犯罪行为中的突出问题和对策

38、南平之殇到合浦之痛的沉思

39、从大学生犯罪心理看如何加强心理健康教育

40、大学生行为失范与家庭关系的心理学分析

41、我国未成年犯非监禁刑执行机制构建刍议

42、流动人口犯罪及其预防研究

43、当代大学生犯罪之剖析

44、大学生犯罪原因之再探

45、浅谈高校大学生黑客现象

46、社区矫正与未成年人犯罪法律适用的系统性研究

47、浅谈农村中小学留守儿童教育现状

48、社区矫正中的社会力量参与

49、中国现当代文学课在大学生道德情感培育中的特殊作用

预防职务犯罪策略论文范文第6篇

一、职务犯罪的定义

职务犯罪是指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实施的与其职务相关联的犯罪。职务犯罪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职务犯罪包括一切与职务有关的犯罪, 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组织章程等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 或滥用职权,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权所实施的违背职责要求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总称。狭义的职务犯罪, 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1)

以下我们仅讨论广义的职务犯罪中民营企业中涉及的职务犯罪部分。

二、民营企业中职务犯罪的类型

民营企业中的职务犯罪, 从法律角度讲应该叫做非国有或非集体所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其犯罪主体也属于一类特殊主体, 即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包括领导人员、职员和工人。

民营企业中常见的职务犯罪中有以下五类: 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盗窃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一) 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 (2) 的行为。

本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 数额巨大的, 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营企业职务侵占罪一直位居经济犯罪的榜首, 且不断涌现新的特征, 案发率也在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 二) 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 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 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或者进行非法活动 (3) 的行为。

本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 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 三) 侵犯商业秘密罪

企业要生存和发展, 除了搞好现有的经营、生产之外, 一般还从事产品或技术的研发, 以达到企业日益完善和壮大的目的。而在研发或生产过程中的一些商业秘密, 即成为公司重点保护的对象, 也成为其他企业觊觎的“唐僧肉”。

侵犯商业秘密罪: 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披露、擅自使用等不正当手段, 侵犯商业秘密,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4) 的行为。

本罪的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一十九条规定,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最高可以处七年有期徒刑。

( 四) 盗窃罪

盗窃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采取秘密的方法非法窃取他人财物, 数额较大 (5) 的行为。

如果是利用职务之便利盗窃就构成职务侵占犯罪, 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便利盗窃就构成盗窃罪。

本罪的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情节非常严重的, 最高可以处死刑。

( 五)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 数额较大的 (6) 行为。本罪最高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职务犯罪的危害

职务犯罪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公平正义, 给公私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甚至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职务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由于其犯罪主体的特殊性———一般具有一定职务、掌握一定权力而表现出其比一般犯罪更为严重, 社会危害性更大的显著特征。具体表现为:

( 一) 危害公共安全

职务意味着相应的责任, 其面对多人, 如果行为人不负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将很可能会危害公共安全。如有关主管领导或负责人严重不负责任, 不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或收受贿赂, 就会造成豆腐渣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的发生, 从而导致工程不能用或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造成人员伤亡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发生。

( 二) 造成公司财产的大量流失

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犯罪严重违反了社会经济秩序及企业内部规章制度, 往往造成公司财产的大量流失, 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由于行为人一般握有一定职权, 掌握一定数额的财产支配权, 如果他们不择手段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从事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 势必造成公司财产的大量流失, 这样将给公司造成比抢劫、盗窃、诈骗等其他犯罪行为更为严重的财产损失。公司一般以盈利为目的, 而公司财产大量流失对公司而言无疑是致命的打击。

( 三) 危害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 破坏市场经济建设

民营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些民营企业很多是通过创始人、老股东的原始积累及苦心经营开始并不断发展起来的, 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犯罪, 不仅严重损害民营企业的资产和管理者建设公司的夙愿, 干扰了民营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 而且破坏了民营企业文化建设, 削弱了民营企业的竞争力, 也侵犯了社会主义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 最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

四、民营企业职务犯罪的预防

针对职务犯罪, 建议民营企业从事前、事中和事后三方面加强预防措施, 进而达到全方面预防职务犯罪的目的。

( 一) 事前预防

1. 建立合法有效且切合实际企业规章制度, 完善企业风险防范体系

( 1) 职务犯罪相当一部分来源于民营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漏洞。合法有效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对于企业预防职务犯罪而言至关重要, 而事前预防的重点即在此。民营企业应建立起行之有效避免企业承担经济损失且预防员工职务犯罪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不断对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完善, 对全体员工的职务行为加以指引

、规范和约束, 尽量把企业的经济活动更多的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制度是企业的基本行为规范, 企业及员工行为都应在制度下进行。规范化管理的同时, 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 所处行业的特点等因素制定具有特色的相关文件。最好可以全面合同化: 将合同引入企业内部管理, 上下级之间、上下位部门之间以合同的形式协商、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权责分明, 相对于制度化而言, 合同化更明确, 更人性化, 更易接受和执行, 使得制度更容易落到实处。

( 2) 建立培训机制, 加强宣传和教育, 强化员工的法律风险意识。对于民营企业新入职的员工, 进行严格的岗前培训, 并加大职业犯罪惩处的宣传力度; 强化民营企业及员工的法律风险意识, 进而能够及时识别风险、防范风险。民营企业全体员工应当树立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在实际工作中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进行各项业务活动。尤其是民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应清醒的认识到法律风险对民营企业生存、发展及自身的重要影响。

( 二) 事中预防

1. 定期、不定期检查

民营企业应制定定期检查的相关制度, 并由特定部门例如审计监察部、法务部等部门联合区域总经理等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 一方面对预谋犯罪的员工起到震慑的作用进而预防员工职务犯罪的发生, 另一方面能够及时排查发现职务犯罪, 并及时进行处理, 减小对民营企业财产的损害。

2. 部门监督

民营企业应成立专门的监督部门, 负责对员工职务犯罪进行监督、检查、处理。该部门应直属于董事会或者总经理, 确保其独立于其他部门进行工作, 不受其他部门的干预。该部门可对任何部门的员工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发现问题直接向董事会或者总经理汇报, 或者在其权限范围内给予第一时间的处理。

3. 舆论监督

在民营企业内部制定并运行舆论监督制度, 如发现同事有职务犯罪行为, 可向监督部门实名或者匿名举报。实名举报的, 如果查证属实, 给予奖励。培养民营企业员工监督职务犯罪的意识和责任感, 进而达到民营企业全员监督职务犯罪的效果。

( 三) 事后处理

1. 事发后第一时间处理

一旦发现职务犯罪行为, 须第一时间进行处理, 例如停止该员工的关键性工作, 防止其进一步犯罪, 避免扩大给民营企业造成的损失。且应立即展开调查, 保全证据, 防止犯罪嫌疑人毁灭罪证, 例如毁坏财物账簿、藏匿印章等。此外, 需注意谨慎处理, 尽量做到既不能冤枉员工也不能放纵犯罪嫌疑人。

2. 事件处理后对于制度漏洞进行总结弥补, 以儆效尤

对于经法院判决的员工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及时进行总结, 寻找制度的漏洞, 进行弥补, 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并制作为民营企业培训案例, 对民营企业员工进行警示宣传, 以儆效尤。

综上所述, 鉴于民营企业中职务犯罪存在诸多危害及恶劣影响, 民营企业应不断重视对于职务犯罪的预防, 建立较为完善的规章制度, 并从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进行预防、监控以及处理, 进而逐步降低职务犯罪的发生率, 保障民营企业自身的健康发展,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最终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

摘要:民营企业迅速发展过程中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等职务犯罪多发, 造成民营企业资产大量流失, 影响了民营企业的发展。建议民营企业采取事前制定较为完善的规章管理制度、事中加强监督管理、事后及时处理并定期总结培训等措施, 以达到有效预防职务犯罪的目的。

关键词:民营企业,职务犯罪,预防

参考文献

[1] 张明楷.刑法学 (第四版) [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1.

[2] 包家新, 周洪涛, 唐秋平.预防职务犯罪研究[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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