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监督分析论文范文

2023-12-08

地方人大监督分析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当前,我国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经济增长的同时还要保障社会民生、生态文明、文化繁荣,而这些都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息息相关,也使得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更加丰富与饱满。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不仅有利于企业塑造良好的形象,提高市场竞争力,而且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具体要求。本文提出构建政府—企业—社会三位一体的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机制,以期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与实施提供参考与指导。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理论;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机制

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在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维护生态平衡以及维持社会安定团结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在经济社会中充当着“公民”的角色。企业不仅需要考虑自身的经济效益,而且还需要担负起社会责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富有爱心的财富才是真正有意义的财富,只有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才是最有竞争力和生命力的企业。”然而在实践中,我国很多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机制尚不完善,缺乏社会约束体系的制约;企业缺乏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对职工权益缺乏合理保障,存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生产过程中造成资源浪费与环境污染;企业内部严重腐败,引发信用危机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有关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统一性法律法规,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薄弱,外部监督与反馈不足等,无法形成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动力机制。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现实发展的必然要求,其背后有丰富的理论支撑。马克思虽然没有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进行明确的阐述,但是提出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相关思想。他对资本主义剥削掠夺行为进行了无情的批判,深刻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并提出了人的全面发展的设想。他认为,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地发展是未来人类社会的根本原则,而经济只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工具与手段,为资本家和工人、企业和员工的关系指明了方向。同时,根据新制度学理论、组织社会学理论,驱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不仅需要政府的制度压力,而且需要社会组织的约束与企业的自律。由此可知,在驱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中,政府、企业和社会三股力量是关键,只有三者通力合作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为此,构建政府推动、企业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机制尤为关键。

一、政府推动机制

我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还不强,企业违法事件更是频繁上演。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国缺乏相关的法律约束。企业具有追求经济利益的本性,仅仅依靠其自觉性很难使我国企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政府是企业的重要管理者,在驱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过程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特别是政府的监督、检查和审核,都会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形成较强的约束力。企业行为受到利益的驱使,很难主动履行社会责任,这就需要政府通过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对企业的行为进行监控与规范,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供强有力的指导,完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体系,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既是驱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法律约束,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需要通过完备的立法明确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以此作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和指导性文件,明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基本义务,并且制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激励机制和惩罚机制,对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进行激励,对企业逃避社会责任的行为进行惩罚,以此来督促企业自觉履行义务,提高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担当。例如,政府可以对《公司法》及相关的配套制度进行完善,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义务纳入其中,并明确规定企业缺失社会责任的法律后果,同时建立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监察法》為辅助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体系。通过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对企业相关利益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杜绝企业危害公共安全、损害消费者利益、危害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

(二)完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体系

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管理者和规划者,政府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中发挥着引导和管理作用。特别是当前“唯GDP论”的观念盛行,部分地方政府为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忽视了长远发展,更遑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引导。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政府监督职能的缺位,没有发挥其在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方面的管理作用。因此,政府需要逐步建立健全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制度体系,积极转变政府职能,通过财政、税收、金融扶持等相关经济措施来引导企业的行为,把履行社会责任作为考核企业的重要指标,对于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给予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支持,对于严重逃避社会责任的企业进行严厉惩罚。在政府转变职能的过程中,还需要成立专门的企业社会责任管理部门,这是因为企业社会责任涉及到工商、环保、公益事业等各个部门,通过专门的管理部门可以对各部门进行统一协调,又可以基于全局考虑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办法,充分发挥政府的导向作用。此外,政府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努力建立健全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监管体制。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时,既需要社会道德伦理的监督和制约,也需要相应的规范体制形成严格的监管,只有两者充分结合起来,才能确保企业能够更加积极主动地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二、企业自律机制

企业是履行社会责任的实践者,其主动性、积极性是保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关键。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观点,如果企业仅仅考虑自身的经济效益,则很难达到理想的发展目标。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不仅是积极承担责任与义务、回报消费者、回馈社会的体现,也是企业树立良好形象与口碑、提高市场竞争力的关键举措。企业自律是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机制的内在动力。为此,企业需要理念先行,积极强化社会责任意识,用理念指导实践,逐步建立与之相匹配的社会责任制度体系与管理机制,通过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来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不断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

我国企业要树立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的观念,强化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并付诸于实际工作中。在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企业管理者应该意识到承担社会责任是一种长期的并对企业自身有利的一种行为。只有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才能更好地营造良好的企业外部环境,打造良好的品牌形象,吸纳更多的优秀人才,以完善企业管理,同步规范企业的内外环境,从而提升企业的生产效率。企业应该坚持可持续发展的长远目标,不断提升社会责任意识,并将这种意识逐步渗透到企业内部员工当中去,做到人人有责,人人监督,实现在思想上和行为上同步同向。首先,企业需要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塑造正确的企业发展观,克服经营过程中片面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的行为,在日常工作中关注相关利益者和员工的利益,提高员工的思想凝聚力。只有将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合理地融入企业管理文化中,并兼顾员工利益,才能实现双赢。其次,要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企业家要积极履行政治责任、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发挥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中的先锋模范作用,通过思维创新来弥补实践中的不足,化短板为优势,实现企业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最后,企业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绿色发展理念,走绿色生产之路,建立绿色技术创新机制,加强绿色产品的研发与销售,开展能源生产和绿色消费,为环境治理与绿色发展贡献力量,实现产业转型升级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建立健全企业社会责任制度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需要不断优化企业内部社会责任的承担机制,从而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切实履行提供依据与保障。首先,企业需要将社会责任纳入到整体发展战略规划中。企业制定发展战略是企业明确未来发展方向与路径的重要举措,是企业决策的关键与基础。我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自觉性不强,只有将社会责任纳入到企业战略规划中,才能将其与企业战略制定、企业运营布局、企业领域规划以及经济利润分配结合起来,才能使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实时调整与完善社会责任战略。其次,企业需要完善公司治理制度,这不仅是深化企业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步骤。具体来说,企业需要引进现代管理方法与现代公司治理制度,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在竞争中壮大力量。最后,企业需要不断完善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建立专门机构负责企业社会责任事务,在企业内部管理与控制中融入企业社会责任,制定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企业社会责任规范体系,以此作为企业内部管理与外部监督的依据,并建立科学的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发现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中存在的不足,降低企业管理的机会成本,确保企业社会责任的高效履行。总而言之,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不应该只是对当前世界发展潮流的一种跟风行为,应是一种实实在在的行为,明确企业应当承担哪些社会责任,把企业社会责任落到实处,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做铺垫,这样不仅有利于企业综合竞争力的提升,还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

三、社会监督机制

作为社会经济组织之一,企业的行为活动不仅关乎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对经济社会有直接的影响。市场力量结合政府的强制力量只能解决企业部分社会责任履行问题,为了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达到更高的标准,还必须借助社会的力量,即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不仅需要政府的监管与引导,而且需要社会公众的监督,通过标准制定、认证、宣传可给企业的商业行为施加压力,促使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一方面,通过社会公众的监督形成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压力,促使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另一方面,针对社会公众的反馈,企业可以适时调整社会责任战略方案,将企业面临的外部压力转化为内部动力,从而增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

(一)构建多元主体社会监督体系

随着信息技术和大数据的快速发展,信息传播速度不断加快。在这一背景下,利用现代网络技术,通过开展多样化的活动,可以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的宣传推广,营造积极健康的社会氛围。在提高公众约束力的同时,对逃避社会责任的企业予以曝光,对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予以嘉奖表扬,以此作为实操案例,为其他企业提供社会责任履行“红黑榜”。广大社会团体、组织以及协会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力量,在民众组织中起到带动引导作用,所以应对相关社会组织团体的职能予以明确,加强监督和引导,协助企业树立正确的社会责任意识。同时,创建社会责任服务平台,利用网络、活动、会议等方式方法增强企业和组织协会之间的互动交流,并且积极反馈公众的看法与意见,搭建企业与公众沟通的桥梁,切实提高企业的履责能力。公民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监督企业的社会责任,因此应该积极履行这一义务,踊跃参与到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监督工作中去,通过听证、公益诉讼等途径发挥监督作用,并利用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充分了解企业的状况,并反馈给企业,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供决策依据。只有形成多主体的社会监督体系,才能发挥出软约束力的作用,實现对企业社会责任多维度的监管。

(二)搭建社会责任缺失诉求平台

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能够保障社会效益不受到损坏或能够显著提高社会效益,有效加强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实际生活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大多是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不了了之,没有及时去寻求保护。这是因为消费者觉得维权成本太高,这就导致企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频频发生。为此需要搭建社会责任缺失诉求平台,积极开展调研,收集社会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意见和诉求。通过核实后,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与惩处,从而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

总之,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部署以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成为一种更为迫切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面临着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为此需要借助企业、政府和社会公众的力量,三方共同参与,相互配合,精准发力,协同推进。必须在政府的管制和合理的指引之下,并且通过企业自身的意愿和广大群众的舆论压力,方能有效促进企业加强社会责任感。只有从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完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体系、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建立健全企业社会责任制度、构建多元主体社会监督体系、搭建社会责任缺失诉求平台等方面入手,才能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增添新动力,全面推动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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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同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地方人大监督分析论文范文第2篇

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并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提高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作为一级政府,作为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对象,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必须认真学习《监督法》,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

一、加强学习,提高对接受人大监督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学习《监督法》,并在思想上真正认识到位。首先,接受人大监督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府不仅要接受党委的领导,而且要对人大负责。人大和政府的关系,就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督法》的颁布实施,为人大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人大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充分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认识到,执行人大的决议就是顺应人民的意愿,接受人大的监督就是接受人民的监督,对人大负责就是对人民负责。其次,接受人大监督是更好地履行政府职责的需要。政府作为国家 1

权力的执行机关,负责管理经济社会的具体事务。要正确履行职责,防止决策和工作失误,确保行政行为公正、公平,需要各方面的有效监督,特别是人大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人大监督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和支持我们更好地履行职责,是我们把各项工作做得更扎实、更富有成效的重要保证。近年来政府工作之所以能够有效推进,无不得益于人大的监督与支持;全市改革发展的每一项成就,无不凝结着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心血与汗水。第三,《监督法》对做好政府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监督法》对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内容、形式等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是对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细化、深化和具体化。人大的法定监督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提高工作的标准和质量,必须牢牢把握人大监督的工作内容、工作重点、具体程序等,这是我们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基本要求,也是进一步做好政府工作的必然要求。

二、进一步完善机制,把接受人大监督落到实处

“十一五”时期,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转型期,也是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实现新跨越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对政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们要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机制,更加主动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更好地履行职责,切实担负起推动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的重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是党的方针、政策和人民意志的体现,对政府工作具有法律约束力。无论对人代会期间人大作出的决议决定,还是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

作出的决议决定,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都要高度重视,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要把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作为检验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观念强弱的重要标准。

(二)及时主动地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人大的监督具有法定的权威性,是最高层次的监督。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除每年定期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面工作外,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社会反映强烈的全局性重大事项,都要向人大常委会作出专题报告,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对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各项报告,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都要高度重视,认真听取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要逐一认真研究办理。

(三)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是代表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是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要始终坚持把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工作作为接受人大代表监督、加强依法行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高度重视,抓紧抓好。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建议办理工作,充分利用办理建议这个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特殊渠道,倾听人民呼声,了解群众疾苦,解决好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突出问题。要把办理工作的重点放在提高质量、讲究实效、狠抓落实上,切实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答复意见的落实兑现,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2006年,市政府共受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168件。截至目前,所有建

议已全部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从反馈的情况看,今年办理工作进度快、质量高,代表对承办单位办理建议的态度、措施、效率以及办理结果总体上是满意的。

三、加强自身建设,切实推进政府各项工作

《监督法》的颁布实施,给我们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全面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行政能力,切实推进各项工作。

(一)不断推进科学民主决策。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意见、建议作为重要的决策依据,对事关焦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问题,都要主动征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并依照法定程序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要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参与决策,使人大监督从传统的对行政结果的一般程序性监督延伸到行政执法过程,进而拓展到对政府决策领域的实质性监督。要逐步建立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开放式决策工作机制,增加政府决策的透明度,扩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健全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听证制度和专家咨询制度,防止决策工作的随意性,把政府决策纳入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轨道,确保政府决策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法律观念和依法行政的自觉性,认真学习掌握法律法规,做到知法懂法,善于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社会事务。要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

法。要全面贯彻《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执法程序,纠正本位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消除执法中的腐败现象,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要搞好行政复议,牢固树立“为民是法之魂,公正乃法之魄”的理念,把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严格依法办案,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推行政务公开。从目前信访工作的实际来看,造成相当一部分群众上访的重要原因就是对有关政策不了解。因此,我们必须坚持不懈地推进政务公开,切实增加政策的透明度。今后,凡是政府出台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规性文件,都要通过媒体公布,让群众早了解、早知道,确保群众的知情权。要大力实施电子政务工程,完善政府网站的建设,政府各部门的网站要及时更新内容,没有网站的要加快建设,对群众在“政府在线”上提出的问题要及时给予答复。

地方人大监督分析论文范文第3篇

人大监督与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冲突已久,这既是一个久远的话题,又是一对永恒的矛盾。如何解决它们之间的矛盾,实现二者之间的平衡与契合,可以说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二者之间的冲突也日渐凸现出来,如果搞清各自的运行规律,探索它们之间的最佳平衡点,处理好二者的关系,使人大监督与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既相互促进,又互不侵犯,是我国当前急须解决的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一、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含义及其功能

(一)审判独立的含义

渊源于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司法独立原则首先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做出规定,近20年来,随着《关于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司法独立最低标准法》和《世界司法独立宣言》等一系列国际文件的通过以及司法独立原则在各国宪法的相继确立,司法独立已经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奉行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如德国宪法规定:“设立联邦法院和各邦法院,共同行使审判权。法官独立,只服从法律。”日本宪法规定:“所有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本宪法及法律的约束。”审判独立是法治社会基本司法原则之一,这是因为:

1、司法的本质是裁判,只有中立,不受任何一方左右的司法才能做出公正的裁判,否则司法将堕落为有权者达到私利的工具。

2、维护法律权威的需要,法治社会里法律的代表是司法,只有独立的司法才能使法律取得起码的客观、中立形象,才能取得双方的认同,确立法律的权威。

3、控制权力的需要,只有独立的司法才能以超脱的中立态度对权力行为做出评价,如司法不独立,司法必然成为行政权力及其他社会权力的工具。

所谓审判独立,大体包括以下两层含义:一是法院独立,即审判权只能由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法院行使,行使以的法院独立于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下级法院独立于上级法院;二是法官独立,即在法院内部,审理具体案件的法官具有独立性,法官与法官之间在审判案件方面不存在依附关系,法官审判案件只服从法律,不受来自任何方面的非法限制、压力、威胁和干扰,法院独立是由审判权和审判活动的性质决定的,法院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正,公正的前提是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必须保持中立,没有中立就没有公正可言,这既要求法官自身摈弃一切私心杂念,更要求堵塞一切干涉或影响审判独立的渠道,创建一个保证独立办案的外部环境。根据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我国宪法确认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宪法原则,但是由于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历史的等方面的原因,建国以来这一宪法原则一直没有得到较好的落实,干预干涉、影响审判独立的皆是,而且越演越烈之势,使司法公正受到了很大的冲击。 更为严重的是人们对这一问题并没有真正引起应有的重视,或者说只注意到了司法不公的问题,而没有重视司法不能独立的问题。正因为如此,党的十五大决定,“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可见,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共同构成了审判独立这一有机统一体,其中法院独立是法官独立的前提和保障,法官独立是法院独立存在的真正价值所在,是法院独立在审判过程中的具体化。在国外立法中,往往更强调法官独立,他们通常认为“法院完全独立于政府机关,这在法律上是无需强调的,这种独立性是不言而喻的,这必须包括每个法官的独立性从而也包括了全体法官的独立性。因此,各个审判机构的独立决策也就不需法律做出特别规定,只要每个法官作为个人是独立的,则审判机构中也就是独立的。”1关于法官独立,美国西北大学史蒂文〃鲁贝教授将其归纳为公平、无偏私、善意。也就是说,一个独立的法官应给予每一方当事人以充分的、公平的听审机会而不考虑其身份或在社会上的地位;一个独立的法官应善意地进行裁判,坚决遵守其所理解的法律而不在意可能产生的人身上、政治上或经济上的影响。“可见,完整意义的审判独立不仅指法院整体应享有对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集体独立,更包括法官依据法律自由而公正地做出裁判的职务独立以及给予法官以适当的职位保障以确保其不受不当威胁、压力的身份独立。”2

(二)审判独立的功能

审判独立之所以成为现代法治国确认家普遍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因为其适应政治体制动作和审判活动自身的要求。

其一,从政治的角度来看,审判独立能够有效制约立法机关、行政机关过分集中的权力,避免权力的专制和腐败。正如约翰〃亚当斯指出的那样“司法权应当从立法和行政两部门中分离,并独立于它们,使得它能对这两个部门形成制约。”3孟德斯鸠也曾指出“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4 其二,从司法的角度来看,审判独立符合审判活动自身的要求,是审判公正实现的前提。审判作为公民权利行使及社会公正实现的最后保障,公正始终是其孜孜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应不偏不倚,以事实为依据并依法律规定来裁决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应有任何约束,也不应为任何直接或间接不当的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所左右,不论来自何方或出自何种理由。”5正如马克思所言“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6唯有如此,才能保证程序公正、体现法官形象公正,并最终实现实体公正。

根据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宪法审判独立原则的确认,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方面指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仅服从法律,“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当然审判独立也是相对的,依法受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和社会的监督。另一方面审判独立是指人民法院在依法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就要求人民法院不仅在机构设臵上应当与行政和立法部门独立,而且在依法行使审判权方面不受其他部门的干涉,尽管我国实行议行合一的体制,法院由权力机关产生并向权力机关负责,但是按照宪法关于国家机关应分工合作的原则,权力机关应当加强对司法的监督,但不应当代替法院行使审判权,也不应当干预司法机关的正常运作。

但是我国的审判独立原则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存在着明确的区别。西方的司法独立是建立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基础之上的,而我国的审判独立不是按照三权分立的模式建立的,而是在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之下的审判独立,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应在权力机关的监督之下,同时宪法在确认审判独立的原则时,并未明确提出法院独立于权力机关。

二、人大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

(一)、人大监督的基础

尽管为了使审判机关有效制约其他国家权力的行使以及保证审判机关做出公正裁决,审判独立是十分必要的。但正如杰弗逊所言,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审判权的行使如果不受任何制约,难免出现专断和滥用。而且审判独立原则的确立是以理性的法院,即理性的法官这一假设为前提的,也就是说相信每一位法官都能够做到“忠实于基本法,忠实于法律履行职务,用最好的知识和良心,不依当事人的身份与地位去判决,只服从事实与正义。”7这一假设能否在现实中充分实现不无疑问。因为尽管各国对法官的资格、甄选都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且规定法官享有丰厚的职位保障,但法官毕竟是“凡人”,也生活在现实社会生活之中,受各种因素的利诱与干扰,难免出现个别法官或个别情况下徇私枉法、专横擅断的情形。而且由于人类认识的局限性,法官裁判也可能出现考虑欠周、有失公平的情况。因此,就需要设立一种监督与制约机制,保证审判权的合理运行,最终实现审判独立的双重目标,对其他国家权力制约和裁判公正。

可见,人大监督与审判独立之间是一种相互矛盾,同时又相互依存的关系。人大监督在某种意义上是对审判独立的限制,两者的范围界定除受各国政治体制、司法制度等因素影响外,还与法官的理性化程度相关,但另一方面人大监督与审判独立又是互相依存的。审判独立是人大监督存在的前提,人大监督的存在是审判独立目标实现的保障,不要任何监督的绝对的审判独立和毫无独立可言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都不可能达到审判公正的目的。问题的关键在于,理清人大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为二者划定合理的边界,以达到二者的协调。

(二)、我国权力机关与人民法院的相互关系

那么,如何处理好人大对法院的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呢?在分析该问题之前,首先简要探讨一下人大同法院的关系。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构,对国家的一切重大事务享有最高的决定权,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的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来自于人民,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对人民负责并应接受人民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为主体,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人民所赋予的国家权力的制度。

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需对人大负责,并受其监督。同时,人大制定的法律和所决定的大政方针,都必须为其他国家机关所遵循。可见我国人大与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不是平行的、相互牵制的关系,而是组织者与被组织者、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关系。司法机关必须在权力机关的监督下行使职权。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最高形式的法律监督,而司法机关必须自觉地服从此种监督。即使司法机关享有充分的独立审判的权力,这种独立也必须是以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为前提的。这一直可以说是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特点所在。

然而,尽管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在原则上摒弃了“三权分立”体制,但并不意味着我们对国家权力和制衡的机制是完全否定的。相反,为保障国家权力的分工负责,防止权力因过于集中而被滥用和产生腐败,国家权力应根据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在各个国家机关之间进行科学的分工。我国国家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与国家权力的分工负责是完全不矛盾的。

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有各种形式的监督,包括党组织的纪检监督、政府的行政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有了这些监督,为什么还必须有国家人大的监督呢?其

一、人大监督属于国家监督,是国家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直接体现了国家权力;其

二、同其他监督相比,人大的监督处于最高层次,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它们的监督机构,都必须臵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其

三、人大的监督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它所做出的决定,任何国家机关和公民都必须遵守,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这就是说人大的监督在整个国家监督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是最高层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就各级人大来说,虽然为权力机关,但并不意味着人大可以集立法、行政、司法权于一身。这样做不仅不能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而且也于人大的地位和性质是完全违背的。我国宪法不仅区分了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并将这三种权力交给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而且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这表明人大作为权力机关不仅不能代替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而且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当然人民法院独立行使以,前提是必须依法接受人大的监督。

当然,我国的权力机关是立法者与司法者的关系,但与西方国家的立法者与司法机关的相互制衡的关系是不同的。尽管依据宪法,权力机关可以对司法机关进行制衡,但我国法律并没有赋予法院审查法律、法规的合宪性的权力,因此法院不能通过司法审查的方式,以司法权制约权力机关。

首先,人大与法院之间是组织者与执行者之间的关系。

根据宪法第3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从该条可以看出,一方面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都是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选举和任命产生的,即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则是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而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则由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可见审判机关实际上是由权力机关产生的。另一方面,审判机关应对其组织或产生者即权力机关负责。由于审判人员是由权力机关通过选举或任命的方式产生的,因此权力机关对违法或失职的审判人员有权予以罢免、撤职或接受其辞职。

有人认为,根据宪法所规定的审判机关应对人大负责的规定,因此两者之间是一种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这种观点无疑是不正确的,宪法所规定的“负责”的含义,是指人民法院在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的职责方面对权力机关负责。由于司法的任务在于正确适用法律,因此法院严格执行人大制定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就是对权力机关最完全的负责。这种将负责的含义理解为上下级关系,则将使人大成为集立法权和司法权于一身,不仅违反了宪法关于立法和司法应分开的精神,也与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和监督机关的性质不相符,更为严重的是,如果人大成为法院的领导机关,则意味着法院所从事的具体审判活动都应受人大的领导,对案件的裁判都要得到人大的同意,那么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将不复存在,法院也失去了应有的存在价值。

当然审判独立并不意味着司法机构的产生,应与权力机关完全分离。因为人大作为权力机关,也是民意代表机关,审判人员由人大选举或任命产生,表明其获得了人民的支持,是真正代表人民行使审判权。一方面,经人大产生的法院,才能使法院享有的司法权具有合法性;另一方面,只有通过人大选举法官,才能使人大按民主程序对这些人进行监督,审判独立绝不意味着法院可以完全摆脱人民的意志的制约而独立。正如学者蔡定钊指出的,“我国人大对司法人员的选举任命,已经是保障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独立行使司法权的最起码要求。即使人大任免司法人员是形式上的,这种任免也是必要的,它是一种民主形式。”

(二)人大与法院之间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就是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有权对“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人大的监督实质上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对“一府两院”的工作实行监督。因为人民主要是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这种组织形式来管理国家的,因此,此种监督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原则,是人民参加国家管理和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权力机关对法院的监督,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此种监督也是最高形式的法律监督。因为,一方面,司法机关是由人大产生的并应当对人大负责,尤其是权力机关处于所有国家机关的中心地位,行使统一的国家权力,因此各个国家机关包括司法机关理所当然对人大负责并受其监督;另一方面,各级人大作为民意机关,其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对各国家机关的监督权,这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权力机关是真正代表广大民众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就审判机关而言,依法应接受人大监督,审判机关受人大监督实际上是受人民监督,同时还应当看到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效力,因为宪法赋予了权力机关具有此种最高权力,人大在监督过程中所做出的任何决定、意见等都具有强制性,作为被监督者的法院必须接受,且人大的监督意见与其他机关的监督意见发生冲突时,法院必须接受人大的监督意见。不承认或不尊重人大的监督,就是不承认或不尊重人民的政治权力;动摇了人大的监督权,就是动摇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这就决定了人大同法院的根本目标、根本任务是一致的,只是分工与职责不同,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目的是,保证国家机关按照人民的意志而进行活动,所以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既是对法院的有力支持也是对法院行使人民委托的权力进行合理、必要的制约。因此,人大对法院的监督与审判独立之间的相互统

一、相互依存、并行不悖的,对任何一种权力的忽视和损害都是与宪法规定不符的,也不利于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在讨论两者之间的关系时,必须确定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必须要充分尊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只有尊重审判独立,才符合宪法关于国家权力的合理分工。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权力的科学合理分工,立法权由权力机关行使,行政权由行政机关行使,司法权由司法机关行使,一个机关不能代替另一个机关行使权力。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分别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立法权和司法权,决不能相互代替行使职权,更不能将两者混为一体,所以在加强人大对法院监督的同时,必须要明确的是:人大对法院的监督是在宪法所确认的权力分工的基础上进行的,人大监督不得妨碍法院依据宪法所规定的独立行使审判权。同时,审判独立更是一项法治原则,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必须采纳这一原则。

同时法院应当受到监督,

1、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对加以制约,审判活动是公共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理所当然应被纳入人大监督的视野之中。

2、在审判活动中,法官代表国家对各种纠纷进行判断和裁判,其判断和裁判的结果,不仅事关当事人在权利义务方面是否各得其所,更与能否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休戚相关,而人大监督是防止司法腐败,保证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二、现行人大监督存在的缺陷

人大监督作为人大行使权力的一种最直接、最明了的监督方式,它对于遏制司法专横及司法腐败的滋生与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监督法,对人大监督缺少专门的规定,因此人大监督的方式、方法及程序尚不规范,因此还存在一些弊端。 1、过分偏重个案监督 目前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将个案监督作为主要的监督方式,过多的予以应用,其结果是使人大把大量的时间、精力耗费在个案上,不仅影响了权力机关正常的工作,也影响了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损害司法权威。

首先,人大对个案进行监督,缺乏必要的法律专业人员,在中国,人大代表中熟悉法律的人微乎其微,可想而知,由不懂法律的人对具体案件进行裁判,其结果会是怎样。

其次,实行个案监督还可能导致程序上的不公正,对个案提出的监督往往是各级人大的代表,但毋庸讳言,有一部分人大代表的法律素质比较欠缺,当他们对法院监督时通常是根据个人的喜好或者是个人的直觉来进行评判,甚至部分代表和案件当事人有特殊的关系,或者是听信了他们的主张和理由,由持一方观点的人大代表参与对个案进行监督,显然违反了“任何人不能当自己的法官”的基本原则。由此带来的结果是监督的目的不仅没有得到,而且会使法院对这类监督产生逆反心理,从而使人大监督失去了真正的意义。

2、缺乏专门的监督机关

首先,人大毕竟是一个会议性质的组织,通过定期召开会议的方式来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力,然而违法的事件的发生,是不分时间的,在有限的时间内能否保证用于进行监督,都是有疑问的。

因此,人大的工作制度不利于违法行为的及时纠正和处理。

其次,对法院的监督,需要有专门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在这一方面,人大并不擅长。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虽然整体素质比较高,有比较充足的时间和精力,但并不意味着都能将其用在监督上;其会期间隔比较短,也不意味着其能经常地开展监督工作。

最后,就人大的专门委员会来看,其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内部工作机构,主要任务是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委托,起草相应的法律草案,审查相关的议案,提出审查意见或建议,以供人大及常委会作为行使权力的参考,但并不是一个行使实体权力的机构,其工作机构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其只能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委托,行使监督权,其提出的审查结论或意见不具有终局裁决的性质,还要取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否接受和认可,从而使其无法成为监督权的直接承担者,自然也就无法很好地完成监督的任务。

3、监督的内容缺乏具体性

监督法院的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但监督什么?如何监督?都还有一些难点问题未解决。对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法院的专题工作报告,同样是监督的基本形式之一。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是:哪些重大问题必须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听取工作报告的议题由谁提出? 等等。由于监督的内容缺乏具体性规定,实践中,人大监督范围非常广泛,几乎涵盖了法院工作的全部范围,如对审判机关正在审理的案件指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将监督的范围扩大到案件的实体处理上,这样极易形成个人对司法的态度,实际上是对于司法监督的嬗变,甚至将其变成人大代表个人的特权。

4、目前法院系统已经有了一套监督体系,如果再建立一套监督体系,两者在衔接上会有很大的问题。例如,某基层法院对一个案件作出生效裁判后,同级人大通过个案监督对原判决作了改判,另一方当事人则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上级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件作了实体内容和前两个判决不同的判决,那么究竟哪一个判决才是有效的呢?因此,人大对法院的监督是个很复杂的宪法和法理学问题。当前一些地方发生的人大常委会将法院未审结的案件调来直接审理,这种监督实际上是对审判独立的干涉,应该是违反宪法的。

5、监督乏力,这是很多人从腐败现象不能得到有效遏制的客观现实找出的一个重要原因,但为什么总是监督不力呢?有人认为这是由于领导干部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不够,也有人认为,是监督者不敢碰硬,不能很好地履行监督职责,真是这些原因吗?再进行深入分析,就会发现,领导干部不能自觉接受监督,往往就可以逃避监督,监督者不能实施有效监督,并非主观上不想监督,而是客观上无法对被监督者进行监督,这背后肯定有深层次原因。

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它是我国权力机关的监督,其权威性在于它与任免权相结合,并以任免权为基础,然而实际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选举、任免权的行使存在十分严重的形式化现象。对此,无论是参加投票选举或任免的人大代表与人大常委会委员,还是被选举、任命人员,以及社会各界都有深刻感受,这种情况必然导致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人员并不真正向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人大及其常委会也无法对其进行监督,使得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定的各项职权都不能得到真正落实。

三、人大监督制度的完善

人大监督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冲突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和普遍性,随着人大监督力度的进一步加强和司法独立的逐步落实,这一冲突将会日益严重和复杂任何试图回避这种冲突的想法是不现实的,也是有害的。我们唯一要做的是,如何在这种冲突中寻找出可以使二者共处的平衡点,使二者处于一种健康合理的关系中。笔者认为,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虽有冲突,但从根本上说,二者都是为实现公民权利服务的,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在以司法活动作为各自共同的工作命题时,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的价值趋向和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促进司法公正,这是实现二者可以平衡的基 ,但必须明确,要实现司法公正,在于司法自身,人大的监督只是外在的因素。

(一)、人大监督的原则

从上述人大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出发,各国立法、司法及理论界都在积极探索以调和这一矛盾,尽管由于政治体制、司法体制、法官的理性化程度等具体情况不同,做法各异,但有一基本点是共同的,那就是人大监督无论如何都不能侵犯审判独立。如德国法官法第26条第1款明确规定:“法官只在不影响其独立性的范围内接受职务监督。”审判独立是审判公正实现的前提,人大监督是在不损害审判独立这一大前提下对审判权行使的合理制约,是审判公正实现的保障,无论如何都不应成为审判独立、审判公正的绊脚石。通观现代法治国家的审判监督机制,均坚持以下原则。

1、监督对象有限原则。人大监督一般都仅限于对法官个人遵守法纪、道德品行等情况以监督,而不涉及法官对案件的裁判。史蒂文〃鲁贝特教授在《司法制约与司法独立》一文中指出:在法官滥用职权、行为有损尊严、存在偏见或不审而判、玩忽职守、无视法律(包括违法)等情况下,要求其承担责任很明显几乎不会对其独立性造成任何威胁,即使在对法官施加竞选演说限制等不合理、不必要限制的情况下,也不会危害审判独立,因为言论自由并非独立审判的根本要素。但在有些情况下,对法官进行惩罚可能会危及审判独立,其中最重要的威胁就是根据法官判决的内容对其进行制裁。尤其是在法官善意地将法律适用于疑难案件,但做出的裁判具有争议或不合公众口味,甚至错误时,对法官施加制裁或可能施加制裁,必然导致法官变得胆小谨慎,因为担忧和疑虑使得他们宁愿选择安全的方式而不是裁判的正确。审判独立的目的旨在保护法官的意识自由,而不是保证合公众口味的、甚至公认恰当的判决结果。但在法官适用残暴的陈规作为裁判基础、根本不懂法律或完全无视法律的情况下,即使属“裁判性的行为”,法官也必须接受惩罚。当然,在渎职与仅仅裁判错误之间划一条明晰的界线相当困难,单单凭借法官的善意这一标准并不充分,因为其可能妨碍对经常错误地适用法律而损害诉讼当事人权利的善意但无能的法官的惩戒。但上诉的可能性、法官行为的性质、法官管辖的范围、法官的动机、法官所犯的错误的大小及频率等可能作为判断法官渎职应予惩戒与仅仅裁判错误的重要标准。

可见,明确界定人大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具体范围并非易事。基本的指导思想是:人大监督的对象原则上不包括法官所做出的裁判。这是因为,审判独立的根本就是保证法官在不受外界限制、影响、压力的情况下,根据庭审认定的事实和其对法律的理解自由做出裁判,如果允许乃至对法院裁判是否正确进行产生法律效果的评判,必然导致法官产生担忧、畏惧乃至顺从、依附心强,危及审判独立。如果允许人大以监督名义否定法院生效裁判,法院裁判的确定性、权威性将无从谈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社会生活将一直处于一种不安定状态,法院和法律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和权威也将日益下降。

2、对法官裁判的监督采用事后监督原则。人大监督的时间必须是事后的。所谓事后监督是指人大在法院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不能发表任何有倾向性的意见影响法院的裁判,只有当司法机关对案件做出裁决之后,人大才能根据相关的法律条文及社会效果来判断裁决的正确与否,从而决定是否监督司法机关启动再审程序提起再审。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评议只能是对法院已经做出裁决且裁决已生效的案件进行监督,不能对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具体指导意见。其主要工作方法是:听取法院的工作汇报或专题汇报,并对此提出意见和建议。人大也可以通过执法检查,针对生效裁判中存在的问题,向法院提出改进意见,以利于法院正确执法。对于诉讼当事人反映的冤假错案,以及涉嫌法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案件,人大有权责令法院依法定程序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当然,事后监督并不是说人大可以对法官在办案过程中的徇私枉法、腐败堕落行为不闻不问。因为审判员是经人大选举或任命的,人大对其当然应负有监督之责。如果人大发现有关审判人员涉嫌受贿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也可以组织特别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审判人员可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罢免或撤职。这种监督并不是对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进行监督,而只是对贪赃枉法等违法行为的监督。即使法院在办案过程中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如诉讼保全错误、管辖错误、立案错误等,人大也不能直接予以纠正,因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应由有关诉讼当事人提起上诉等途径予以纠正,而不能有用程序法以外的途径解决。由于法律并没有规定人大有权纠正法院违反程序法的行为,人大不能通过采取直接纠正违反程序法的行为进行监督。

3、依法监督原则。对审判机关的监督权力是一种权力或权利,任何权力或权利的行使如果不加以规范,都可能导致滥用。因此,现代法治国家都尽可能地通过立法对监督的内容、方式、程序等做出规定。以防止以监督之名行侵犯审判独立之实。

从宪法的角度看,人大对法院行使监督权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都是我国宪法所确认的原则,在讨论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时,有必要对两种观点予以澄清。

一种观点认为,人大对法院监督与审判独立是相互矛盾的,因为司法对人大负责,就意味着司法的政治使命,审判独立便不可能存在。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审判独立绝不是说完全不受政治的影响,不受政治影响的司法独立在国际上是不存在的,而人大对法院的监督,也不是政治干预,只要监督适当,对保证严格执法仍是十分需要的,不能说因为有人大监督的存在,审判独立便不可能实现。相反,人大对法院的监督,不仅不会损害司法的独立性和中立性,不妨碍司法公正的实现,反而是为了通过对法院的监督更进一步保证审判独立和公正的实现。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人大的监督与审判独立之间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其目标是一致的,当然,如果人大对法院监督的过度甚至代替法院行使审判权,则将对司法的独立和公正形成妨害。

另一种观点认为,现行宪法第126条规定的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并未规定不受人大的干涉,可见人大的监督权应超越于司法权之上,司法权是受制于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权的,而审判独立则是受制人大监督权的相对独立。这种观点同样值得商榷。尽管宪法未规定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权力机关的干涉,但并非意味着人大对法院行使监督权则可以不考虑审判独立,加强人大对司法的监督,绝不能认为这种监督是无所不包、无所不容,更不能认为人大有权干涉个案的审判。

(二)、人大对法院监督的内容

人大应监督什么?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概括起来就是两句话: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具体按照其内容和范围来进行划分,人大对法院监督可以分为法律的监督和行为的监督。

1、人大对法院监督的内容。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大对法院监督的内容主要应包括:对本级法院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或者要求本级法院就某一方面工作作专题汇报,检查、督促法院严格执行法律,公正审理各类案件,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必要时也可要求法院就人大认为重要的、事关社会稳定的某一类案件的处理情况或者某个重要法律的执行情况向人大汇报,人大在听取汇报后,应对法院的有关工作做出总体评价,提出要求;如果发现法院在执行中存在某些问题,应督促法院及时改正。人大还可以组织代表对本级法院的审判及工作和执法情况进行认真的评议,法院应认真地听取评议,并及时纠正错误。人大的监督是保障司法机关正当行使审判权,严肃执法,公正裁判所必需的手段。加强人大监督是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步骤,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可以说是人大与法院的实质性关系,而绝不能把监督理解为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应当服从人大的具体领导。

2、人大根据人大代表及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中,发现法院工作人员涉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案件的裁判违反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可以建议或督促法院进行再审。

对人大是否应当实行个案监督,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都比较大,一种观点认为,人大对法院的监督不是抽象的,而应当是具体的,只有对个案实行监督,才能使这种监督权得以落实,强化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有利于保证法院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特别是在目前地方保护地方和裁判不公的问题较为严重,社会上要求加强人大对司法审判活动的监督的呼声也较为强烈,如果人大对一些处理不当、久拖不处、错处错判、程序严重违法的错案不予监督,则人大便失职于法律,有负于人民的希望。因此,人大不仅应当实行个案监督,而且还要强化。另一种观点认为,“个案监督”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在实践中也容易混淆监督权与审判权,且把国家权力机关机关推向办案第一线,将会在不同程度上妨碍法院的独立办案,并有可能使人大代替法院行使审判权,不利于维护权力机关和法院的威信,建议取消目前一些地方正在实行的个案监督制度。

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不无道理,但亦有不足之处,首先,认为人大进行个案监督无法律依据的说法是错误的。(1)从宪法对有关条款进行修改的原意,可以看出人大常委会对重大典型违法案件可以进行监督。从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精神看,法院工作要接受党的领导,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制约、干涉和监督,其中包括对重大问题、重大案件的监督。(2)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在列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时,也规定其职权之一是“监督本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受理申诉、控告和检举,不可能不涉及对具体案件的监督。(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委员长会议可以交由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办事机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向委员长会议报告,委员会会议可根据情况,要求有关机关及时报告处理结果,必要时,委员长会议可提请常委会审议,对特别重大的典型违法案件,常委会可依法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这可以视为人大常委会对重大典型案件能够实施监督的直接法律依据。

其次,人大在行使监督权时,必须遵循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职权分工的原则,宪法在保证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明确划分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这既可以避免过分集中,又能使国家机关各项工作有效进行,因此人大在行使监督权时,不允许代替审判机关的独立审判权,即不能越俎代疱,代替法院去从事审判工作。

最后,必须遵循按照法定程序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对法院工作有意见,可以听取其工作汇报,可以提出询问和质询,对特别重大的案件也可以依法组织调查,即使纠正错案也应由法院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去办,正如李鹏同志曾说过:“人大进行个案监督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纠正某个案件,而是通过个案监督,督促和支持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事实上,多年来各级人大常委会已开展了对具体案件的监督,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地方人大监督分析论文范文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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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 四 川 省 地 方 标 准 DB XX/ XXXXX—XXXX

人大预算联网审查监督数据信息提供规范

人大纵向监督 点击此处添加标准英文译名 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 (征求意见稿)

XXXX - XX - XX 发布 XXXX - XX - XX 实施

发 布

DBXX/ XXXXX—XXXX I 目

次 前

言 ..............................................................................II 1 范围 ..............................................................................1 2 术语和定义 ........................................................................1 3 基本原则 ..........................................................................1 4 基本要求 ..........................................................................1 5 数据信息类型 ......................................................................2 6 基本内容 ..........................................................................2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的接收、分配使用 ................................9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上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接收、分配使用 .............................17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决算 ...........................................23 附录 D(资料性附录)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24 附录 E(资料性附录)

新增债券安排使用情况 ...........................................25 附录 F(资料性附录)

预算绩效评价结果 ...............................................31 附录 G(资料性附录)

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 .......................................38 附录 H(资料性附录)

人大预算系统纵向监督联合调研情况 ...............................39 附录 I(资料性附录)

本级人大联网监督成果 ...........................................40

DBXX/ XXXXX—XXXX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由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人大预算委员会、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四川省标准化研究院、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预算联网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DBXX/ XXXXX—XXXX 1 人大预算联网审查监督数据信息提供规范 人大纵向监督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大常委会面向上级人大预算联网审查监督系统在线提供预决算及预算调整备案信息和预算联动监督信息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以及数据信息提供范围、内容、格式、频率及时间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各级地方人大预算联网审查监督系统面向下级人大常委会进行的预决算数据信息采集和实时查询工作。

2 术语和定义 2.1 人大预算联网审查监督系统 各级人大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对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决算编制、执行等实施在线审查监督的平台。

2.2 人大纵向监督 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大常委会运用人大预算联网审查监督系统,支持、配合上级人大对财政预算决算的审查监督和接受对本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实施情况的再监督。

3 基本原则 各级人大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支持、配合上级人大监督时提供的数据信息内容应遵循以下原则:

——真实性; ——完整性; ——及时性; ——安全性。

4 基本要求 4.1 实现上级人大对本级人大预算联网审查监督系统的实时查询要求,即下级人大的预算联网审查监督系统应向上级人大充分开放数据信息查询权限。

4.2 各级人大预算联网审查监督系统上线运行后,应当及时向上级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推送所要求的相关联网监督数据信息。

注:本标准附录中所有样表均为参考性样表,各级人大常委会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自行调整设计。

5 数据信息类型

DBXX/ XXXXX—XXXX 2 各级地方人大常委会向上级人大常委会预算联网审查监督系统提供数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资料性数据信息 ——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出台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 ——预算审查监督相关工作动态、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执法检查方案、报告及相关资料; ——民生实事项目清单、监督实施情况。

b) 联动监督数据信息 ——转移支付跟踪监督; ——地方政府债务监督; ——预算绩效评价监督; ——审计整改纵向跟踪监督; ——联合调研; ——本级人大联网监督成果。

c) 备案数据信息 预算、决算、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及草案数据。

6 基本内容 6.1 资料性数据信息 资料性数据提供及报送要求见表1。

表1 资料性数据提供要求 序号 项目 要素 适用范围 报送频率 报送时间 参考样表 省 市 县 1 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出台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 决议决定文件

√ √

适时 法定时限 — 2 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出台的相关文件 工作动态

√ √

适时 材料形成后 10 日内 — 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 √

按年 材料形成后 10 日内 — 3 执法检查相关信息 方案、报告

√ √

适时 工作完成后 10 日内 — 4 民生实事项目清单、实施情况 项目计划、实施结果报告

√ √

按年 材料形成后 10 日内 —

6.2 联动监督数据信息 6.2.1 转移支付跟踪监督 上级转移支付跟踪监督数据信息报送内容及要求见表2。

DBXX/ XXXXX—XXXX 3 表2 上级转移支付跟踪监督数据信息报送内容及要求 序号 项目 要素 适用范围 报送频率 报送时间 参考样表 省 市 县 1 上级专项转移支付 接收上级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文号、专项转移支付名称、下达数、登记时间等

√ √ 季报 下一季度首月15日前,报上季度数据 参见附录 A 表 A.1 2 接收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转下达进度 文号、专项转移支付名称、预算数、下达数、下达进度%、登记时间等

√ √ 季报 下一季度首月15日前,报上季度数据 参见附录 A 表 A.2 3 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转下达明细 收文文号、专项转移支付名称、功能科目、下达文号、单位、预算金额、登记(下达)时间等

√ √ 季报 下一季度首月15日前,报上季度数据 参见附录 A 表 A.3 4 本级财政专项分配下达统计情况 专项资金编号、专项资金名称、功能科目名称、功能科目编码、下达金额(分配到本级部门、向下级转移支付)等

√ √ 季报 下一季度首月15日前,报上季度数据 参见附录 A 表 A.4 5 财政专项资金向地区下达明细 分配文件文号、文件标题、发文部门、发文时间、下达地区、地区编码、下达金额等

√ √ 季报 下一季度首月15日前,报上季度数据 参见附录 A 表 A.5 6 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向本级部门下达明细 分配文件文号、文件标题、发文部门、发文时间、下达部门、部门编码、下达金额等

√ √ 季报 下一季度首月15日前,报上季度数据 参见附录 A 表 A.6 7 本级专项转移支付下达进度 专项转移支付名称、预算数、下达数、下达进度%等

√ √ 季报 下一季度首月15日前,报上季度数据 参见附录 A 表 A.7

DBXX/ XXXXX—XXXX 4 8 本级专项转移支付下达明细 专项转移支付名称、功能科目、下达文号、下达单位、预算金额、登记(下达)时间等

√ √ 季报 下一季度首月15日前,报上季度数据 参见附录 A 表 A.8 9 上级一般性转移支付 接收上级一般性转移支付情况 文号、上级一般性 转 移 支 付 名称、预算数、下达数、登记时间等

√ √ 季报 下一季度首月15日前,报上季度数据 参见附录 B 表 B.1 10 接收上级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达进度 文号、上级一般性 转 移 支 付 名称、预算数、下达 数 、下 达 进度%、登记时间等

√ √ 季报 下一季度首月15日前,报上季度数据 参见附录 B 表 B.2 11 接收上级一般性转移支付转下达明细 收文文号、上级一般性转移支付名称、功能科目、下达文号、单位、预算金额、登记(下达)时间等

√ √ 季报 下一季度首月15日前,报上季度数据 参见附录 B 表 B.3 12 本级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达情况 文号、本级一般性 转 移 支 付 名称、预算数、下达数、登记时间等

√ √ 季报 下一季度首月15日前,报上季度数据 参见附录 B 表 B.4 13 本级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达进度 本级一般性转移支付名称、预算数、下达数、下达进度%等

√ √ 季报 下一季度首月15日前,报上季度数据 参见附录 B 表 B.5 14 本级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达明细 本级一般性转移支付名称、功能科目、下达文号、下达单位、预算金额、登记(下达)时间等

√ √ 季报 下一季度首月15日前,报上季度数据 参见附录 B 表 B.6 15 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决算 地区、预算分配额度、实际下达额度、实际执行金额、预算执行率、结转金额、√ √ 年报 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财政决算后20 日内 参见附录 C 表 C.1

DBXX/ XXXXX—XXXX 5 结余金额、本级调整使用金额、上级财政收回金额等 16 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 专项资金名称、评价得分、评价建议

√ √ 年报 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财政决算后20 日内 参见附录 D 表 D.1 6.2.2 地方政府债务监督 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数据信息报送内容及要求见表3。

表3 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数据信息报送内容及要求 序号 项目 要素 适用范围 报送频率 报送时间 参考样表 省 市 县 1 省(市、县)本级新增债券资金项目 地区、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债券类别、安排资金

次报 法定时间 参见附录 E 表 E.1 2 地方政府新增债务分地区安排情况 地区、合计、新增债券(一般债券、专项债券、小计)、政府外债等

√ √ 次报 法定时间 参见附录 E 表 E.2 3 新增债券项目明细情况 上级地区、地区名称、项目名称、债券类型、债券期限、资金投向、发行金额等

√ √ 次报 法定时间 参见附录 E 表 E.3 4 或有债务转化政府债务分地区情况 地区、债务单位、债务名称、债务类 型 ( 担 保 / 救助)、债权人、清理甄别年底债务余额、截至目前债务余额、拟转化为政府债务金额等

√ √ 按年 与上一年财政预算草案报送要求一致 参见附录 E 表 E.4 5 外债明细情况 地区、债务单位、债务编码、债务名称、债务类别、债权人、债务余额(原币)、债务余额(人民币)、√ √ 年报 次年 1 月 31 日前 参见附录 E 表 E.5

DBXX/ XXXXX—XXXX 6 签订日期、币种、举 借 金 额 ( 原币)、举借金额(人民币)、债权类型、债权人全称、利率类型、汇率等 6 债券明细情况 债券代码、债券名称、债券简称、发行日期、债券期限、债券金额、债券兑付日期、起息日、票面利率、发行方式、债券类型、其中:新增债券、其中:再融资债券、转贷下级金额、转贷本级金额、剩余转贷/可支出金额、已支出金额、已偿还本金、已偿还利息、发行手续费费率%、登 记 托 管 费 费率%、兑付费费率%、发行手续费、登记托管费、年度等

√ √ 年报 次年 1 月 31 日前 参见附录 E 表 E.6 6.2.3 预算绩效评价监督 预算绩效评价监督数据信息报送内容及要求见表4。

表4 预算绩效评价监督数据信息报送内容及要求 序号 项目 要素 适用范围 报送频率 报送时间 参考样表 省 市 县 1 本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自评情况 项目名称、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年度绩效指标完成情况等

√ √ 年报 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财政决算后20 日内 参见附录 F 表 F.1

DBXX/ XXXXX—XXXX 7 2 专项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自评情况 项目名称、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年度绩效指标完成情况等

√ √ 年报 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财政决算后20 日内 参见附录 F 表 F.2 3 本级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问题和建议汇总 部门名称、评价得分、评价年度、部门概况、存在问题、建议措施、共性问题等

√ √ 年报 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财政决算后20 日内 参见附录 F 表 F.3 4 本级政策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问题和建议 项目名称、主管部门、评价得分、政 策 或 项 目 概况、存在问题、建议措施、共性问题等

√ √ 年报 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财政决算后20 日内 参见附录 F 表 F.4 6.2.4 审计整改纵向跟踪监督 审计整改纵向跟踪监督数据信息报送内容及要求见表5。

表5 审计整改纵向跟踪监督数据信息报送内容及要求 序号 项目 要素 适用范围 报送频率 报送时间 参考样表 省 市 县 1 审计整改纵向跟踪监督 问题、涉及市县、涉 及 部 门 ( 单位)、整改状态、未完成整改原因

√ √ 季报 下一季度首月15日前,报上季度数据 参见附录 G 表 G.1 6.2.5 联合调研 联合调研数据信息报送内容及要求见表6。

表6 联合调研数据信息报送内容及要求 序号 项目 要素 适用范围 报送频率 报送时间 参考样表 省 市 县 1 联合调研 预算审查、课题调研、执法检查等情况

√ √ 次报 按上级人大要求 参见附录 H 表 H.1 6.2.6 本级人大联网监督成果 本级人大联网数据信息报送内容及要求见表7。

DBXX/ XXXXX—XXXX 8 表7 本级人大联网数据信息报送内容及要求 序号 项目 要素 适用范围 报送频率 报送时间 参考样表 省 市 县 1 本级人大联网监督成果 联网监督发现问题清单、涉及市县、涉及部门(单位)、整改状态、未完成整改原因

√ √ 季报 下一季度首月15日前,报上季度数据 参见附录 I 表 I.1 6.3 备案数据信息 报上级人大备案数据信息报送内容及要求见表8。

表8 备案数据信息报送内容及要求 序号 项目 要素 适用范围 报送频率 报送时间 参考样表 省 市 县 1 预算备案 预算草案套表、财政报告、审查报告、决议(决定)

√ √ 次报 法定时间 以同级政府报人大常委会的草案为准 2 预算调整备案 预算调整草案套表、财政报告、审查报告、决议(决定)

√ √ 次报 法定时间 以同级政府报人大常委会的草案为准 3 决算备案 决算草案套表、财政报告、审查报告、决议(决定)

√ √ 次报 法定时间 以同级政府报人大常委会的草案为准

DBXX/ XXXXX—XXXX 9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的接收、分配使用 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的接收、分配使用相关表格见表A.1~表A.8。

表A.1 接收上级专项转移情况表

指标管理处室

文号

专项转移支付名称

下达数

登记时间

注:上级下达下级包含中央下达我省、省下达市州等情况。

DBXX/ XXXXX—XXXX 10

表A.2 XXXX 年 XX 月 XX 接收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转下达进度表 指标管理处室

文号

X XX 专项转移支付名称

预算数

下达数

下达进度% %

登记时间

DBXX/ XXXXX—XXXX 11 表A.3 XXXX 年 XX 月 XX 上级专项转移支付下达明细 收文文号

X XX 专项转移支付名称

指标管理处室

功能科目

下达文号

单位

预算金额

登记(下达)时间

DBXX/ XXXXX—XXXX 12

表A.4 省(市、县)本级财政专项分配下达统计表 填报时间:

单位:万元 专项资金编号

专项资金名称

功能科目名称

功能科目编码

下达金额

备注

分配到本级部门

向下级转移支付

DBXX/ XXXXX—XXXX 13

表A.5 XXXX 年省(市、县)级 XX 财政专项资金向 XX 地区下达明细表 (XX季度)

单位:万元 分配文件文号

文件标题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

下达地区

地区编码

下达金额

备注

合计

DBXX/ XXXXX—XXXX 14 表A.6 XXXX 年省(市、县)级 XX 财政专项资金向本级部门下达明细表(XX 季度)

单位:万元 分配文件文号

文件标题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

下达部门

部门编码

下达金额

备注

合计

DBXX/ XXXXX—XXXX 15 表A.7 XXXX 年 XX 月省(市)本级专项转移支付下达进度 指标管理处室

专项转移支付名称

预算数

下达数

下达进度% %

DBXX/ XXXXX—XXXX 16 表A.8 XXXX 年 XX 月省(市)本级专项转移支付下达明细 X XX 级专项转移支付名称

指标管理处室

功能科目

下达文号

下达单位

预算金额

登记(下达)时间

DBXX/ XXXXX—XXXX 17 A

B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上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接收、分配使用 上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接收、分配使用相关表格见表B.1~表B.6。

表B.1 XXXX 年 XX 月 XX 省(市、县)接收上级一般性转移支付情况表 指标管理处室

文号

上级 一般性转移支付名称

预算数

下达数

登记时间

注:(1)参照省人大财政大平台系统中实时查询到的“中央专项转移支付下达进度”设计。

(2)该表是统计接受上级一般性转移支付情况,此处“预算数”建议为资金下达文件中的“预算数”。

DBXX/ XXXXX—XXXX 18

表B.2 XXXX 年 XX 月 XX 上级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达进度表 指标管理处室

文号

上级 一般性 转移支付名称

预算数

下达数

下达进度% %

登记时间

注:(1)参照省人大财政大平台系统中实时查询到的“中央专项转移支付下达进度”设计。

(2)该表是计算下达进度,此处“预算数”建议为各类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年初预算数或者调整预算数。

(3)此处“下达数”建议为各类一般性转移支付累计下达数。

DBXX/ XXXXX—XXXX 19

表B.3 XXXX 年 XX 月 XX 省(市、县)接收上级一般性转移支付转下达明细表 收文文号

上级一般性转移支付名称

指标管理处室

功能科目

下达文号

单位

预算金额

登记(下达)时间

注:参照省人大财政大平台系统中实时查询到的“中央专项转移支付下达明细”设计。

DBXX/ XXXXX—XXXX 20

表B.4 XXXX 年 XX 月 XX 省(市、县)级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达情况表 指标管理处室

文号

本级一般性转移支付名称

预算数

下达数

登记时间

注:(1)参照省人大财政大平台系统中实时查询到的“省级专项转移支付下达进度”设计。

(2)该表是统计本级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达情况,此处“预算数”建议为资金下达文件中的“预算数”。

DBXX/ XXXXX—XXXX 21

表B.5 XXXX 年 XX 月 XX 省(市、县)级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达进度表 指标管理处室

本级一般性转移支付名称

预算数

下达数

下达进度% %

注:(1)参照省人大财政大平台系统中实时查询到的“省级专项转移支付下达进度”设计。

(2)该表是计算下达进度,此处“预算数”建议为各类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年初预算数或者调整预算数。

(3)此处“下达数”建议为各类一般性转移支付累计下达数。

DBXX/ XXXXX—XXXX 22

表B.6 XXXX 年 XX 月 XX 省(市、县)级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达明细表 本级一般性转移支付名称

指标管理处室

功能科目

下达文号

下达单位

预算金额

登记(下达)时间

注:参照省人大财政大平台系统中实时查询到的“省级专项转移支付下达明细”设计。

DBXX/ XXXXX—XXXX 23

C

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决算 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决算相关表格见表C.1。

表C.1 XXXX 年省(市、县)本级 XX 专项资金分地区决算表 D

单位:万元 地区

预算分配额度

实际下达额度

实际执行金额

预算执行率(% % )

结转金额

结余金额

本级调整使用金额

上级财政收回金额

备注

省本级

成都市

绵阳市

DBXX/ XXXXX—XXXX 24 B

E

附 录 D (资料性附录)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相关表格见表D.1。

表F.1 ××××年省(市、县)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表

序号

专项资金名称

评价得分

评价建议

DBXX/ XXXXX—XXXX 25 C

F

附 录 E (资料性附录)

新增债券安排使用情况 新增债券安排使用情况相关表格见表E.1~表E.6。

表E.1 省(市、县)本级新增债券资金项目表 序号

地区

项目单 位

项目名称

债券类别

安排资金

DBXX/ XXXXX—XXXX 26 表E.2 省(市、县)地方政府新增债务分地区安排情况表 报送时间:

单位:亿元 地区

合计

新增债券

非债券形式债务

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批决议时间

一般债券

专项债券

小计

全 全 XX

X XX 本级

...

DBXX/ XXXXX—XXXX 27 表E.3 省(市、县)新增债券项目明细表 报送时间:

单位:万元 上级地区

地区名称

项目名称

债券类型

债券期限

资金投向

发行金额

DBXX/ XXXXX—XXXX 28 表E.4 XXXX 年省(市、县)或有债务转化政府债务分地区明细表 填报时间:

单位:万元 地区

债务单位

债务名称

债务类型

( ( 担保/ / 救助) )

债权人

清理甄别 X XXXX 年底债务余额

截至目前债务余额

拟转化为政府债务金额

DBXX/ XXXXX—XXXX 29

表E.5 全省(市、县)外债明细表

单位:元 序号

地区

债务单位

债务编码

债务名称

债务类别

债权人

债务余额(原币)

债务余额(人民币)

签订日期

币种

举借金额(原币)

举借金额(人民币)

债权类型

债权人

全称

利率类型

汇率

DBXX/ XXXXX—XXXX 30

表E.6 全省(市、县)债券明细表 单位: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简称

发行日期

债券期限

债券金额

债券兑付日期

起息日

票面利率

发行方式

债券类型

其中:新增债券

其中:再融资债券

转贷下级金额

转贷本级金额

剩余转贷/ /可支出金额

已支出金额

已偿还本金

已偿还利息

发行手续费费率% %

登记托管费费率% %

兑付费费率% %

发行手续费

登记托管费

年度

备注

DBXX/ XXXXX—XXXX 31

DBXX/ XXXXX—XXXX 32 D

G

附 录 F (资料性附录)

预算绩效评价结果 预算绩效评价管理相关表格见表F.1~表F.6。

表F.1 省(市、县)本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自评表 (

年度)

项目名称

预算单位

预算 执行 情况 (万元)

预算数:

执行数:

其中:财政拨款

其中:财政拨款

其他资金

其他资金

年度 目标 完成 情况 预期目标 实际完成目标

DBXX/ XXXXX—XXXX 33 年度 绩效 指标 完成 情况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预期指标值(包含数字及文字描述)

实际完成指标值(包含数字及文字描述)

项目完成指标 数量指标

指标 1:

指标 2:

……

质量指标

指标 1:

指标 2:

……

时效指标

指标 1:

指标 2:

……

成本指标

指标 1:

指标 2:

……

……

项目效果指标 经济效益 指标

指标 1:

指标 2:

……

DBXX/ XXXXX—XXXX 34 社会效益 指标

指标 1:

指标 2:

……

生态效益 指标

指标 1:

指标 2:

……

可持续影响 指标

指标 1:

指标 2:

……

……

满意度 指标 满意度指标

指标 1:

指标 2:

……

……

DBXX/ XXXXX—XXXX 35 表F.2 省(市、县)级专项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自评表 (

年度)

项目名称

预算单位

预算执行 情况 (万元)

预算数:

执行数:

其中:财政拨款

其中:财政拨款

其他资金

其他资金

年度目标 完成情况 预期目标 实际完成目标

年度 绩效 指标 完成 情况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预期指标值(包含数字及文字描述)

实际完成指标值(包含数字及文字描述)

项目完成指标 数量指标 指标 1:

指标 2:

……

质量指标 指标 1:

指标 2:

……

时效指标 指标 1:

指标 2:

……

成本指标 指标 1:

指标 2:

……

……

项目效果指标 经济效益 指标 指标 1:

指标 2:

DBXX/ XXXXX—XXXX 36 ……

社会效益 指标 指标 1:

指标 2:

……

生态效益 指标 指标 1:

指标 2:

……

可持续影响 指标 指标 1:

指标 2:

……

……

满意度 指标 满意度指标 指标 1:

指标 2:

……

……

DBXX/ XXXXX—XXXX 37 表F.3 省(市、县)本级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问题和建议汇总表

序号

部门名称

评价得分

评价年度

部门概况

存在问题

建议措施

共性问题

DBXX/ XXXXX—XXXX 38 表F.4 省(市、县)本级政策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问题和建议汇总表

序号

项目名称

主管部门

评价得分

评价项目实施年度

政策或项目概况

存在问题

建议措施

预算调整建议

共性问题

DBXX/ XXXXX—XXXX 39 附 录 G (资料性附录)

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统计表见表G.1。

表G.1 XXXX 年 X-X 月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单位:万元 序号

具体问题

涉及金额

涉及市县

涉及主管部门

地方人大

跟踪整改情况

整改状态

□ 已完成

□ 未完成

未完成原因

已完成

结果应用

注:可附上相应的跟踪监督报告、审议意见。

DBXX/ XXXXX—XXXX 40 附 录 H (资料性附录)

人大预算系统纵向监督联合调研情况 人大预算系统纵向监督联合调研情况相关表格见表H.1。

表H.1 XXXX 年 XX 月人大预算系统纵向监督联合调研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工作项目内容

基本情况

存在问题及困难

有关工作意见及建议

工作打算

其它需要反映的问题

例:预算审查

联合监督

课题调研

执法检查

DBXX/ XXXXX—XXXX 41 附 录 I (资料性附录)

本级人大联网监督成果 人大联网监督发现问题清单、整改反馈结果相关表格见表I.1。

表I.1 XXXX 年 X-X 月人大联网监督发现问题及整改反馈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单位:万元 序号

联网监督发现的具体问题

涉及金额

涉及市县

涉及主管部门

地方人大

跟踪整改情况

整改状态

□ 已完成

□ 未完成

未完成原因

已完成

结果应用

G

H

地方人大监督分析论文范文第5篇

坚持党的领导,提高依法监督的自觉性。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是中国历史的必然选择。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经过长期的艰苦卓绝的革命斗争,建立了新生的国家政权,以后又领导全国人民制定了宪法,并规定党也要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这是其他任何政治组织所无法替代的。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七大提出了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极大地推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在党的领导下,依法行使监督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遵循的一条政治原则。所以,在讲人大工作、讲民主与法制建设、讲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时,都离不开坚持党的领导。党委是核心,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保证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格局下发挥重要作用。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高度的一致,就必须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贯彻落实。由此可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既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同时也是党交给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实践证明:坚持党的领导,为依法履行职责指明了正确的政治方向;依法对“一府两院”实施严格监督,是对实现党的领导的又一重要保证。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增强责任意识,提高依法监督的自觉性,做到既要敢于监督,更要善于监督,使每次监督活动都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坚持寓监督于支持之中,找准监督的切入点。人大及其常委会与“一府两院”都是在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虽然分工不同、职能不同,但其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目标则是完全一致的。“一府两院”,特别是政府,始终处于各种矛盾的前沿,任务重、压力大,人大应给予体谅、理解和支持,把政府工作中的酸甜苦辣当作人大自己的事情来对待,做到寓监督于支持之中。对此,需要把握三点。一是人大与“一府两院”监督与被监督的法定关系不能混淆,更不能颠倒。这种法定关系并不涉及到谁的权力大与小的问题,而是表明二者职能上的不同是法定的,不能带有个人感情色彩。“一府两院”不作为是失职行为,人大监督不到位同样是失职行为。。二是在现行体制下,政府依然是负无限责任的权力政府。权力不受制约必然产生腐败,这已被无数历史事实所证明。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两种不可忽视的倾向。一种倾向是只强调监督,不考虑支持;另一种倾向是只强调支持,不严格监督。这两种倾向显然都是片面的,也是不可取的。人大监督,就是要从支持的愿望出发进行监督,

在监督的过程中体现支持,二者是辨证的统一,并不矛盾。三是坚持依法监督。人大的监督要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执法检查是人大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之一。判断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有没有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有没有违法行为,不能靠拍脑袋、凭想当然,而要以具体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要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监督,做到不直接处理属于其他国家机关处理的具体事务,不干预其他国家机关的具体工作过程。否则,就是指手划脚,干扰“一府两院”的正常工作。

坚持内容与形式的统一,防止和克服监督过程中的形式主义。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主要是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以及重要工作的专项审议等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众所周知,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映内容。必要的形式要与一定的内容相适应。但如果单纯追求形式,就必然会变成形式主义。当前,在执法检查的过程中,确实还存在一些形式主义的表现。如执法检查中,主要是注重形式,忽视效果。因此,在执法检查过程中,要力戒形式主义的做法。首先要防止和克服人太多的现象。提高监督检查实效的关键是合理地组织执法检查队伍,改变执法检查队伍过于庞大的现状。执法检查队伍的大小,应根据不同的监督事项决定。不仅考虑扩大所要了解的面,又要便于深入基层了解到人民群众的真实疾苦。一般应编成若干个执法检查小组,每个小组以七至九人为宜。坚持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检查方法,先分组到各检查点进行实地检查,然后再集中听取管理人实施法律、法规情况的报告。与此同时,进行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这样既可以避免先入为主,又有利于提高执法检查的效率。其次是防止和克服陪同人员过多的现象。必要的陪同人员是必需的,陪同人员多并不表明领导的重视程度越高。恰恰相反,可能是领导工作作风不实的一种表现。陪同检查也应贯彻谁分管、谁陪同的原则。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压缩不必要的陪同人员,减轻对基层工作的压力,这也是转变作风的重要体现。第三是防止和克服执法检查中的片面性。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有些管理人把贯彻实施法律、法规情况报告不仅当成了一般工作汇报,而且是只讲成绩和经验,不讲问题和不足,报喜不报忧的现象比较严重。由于执法检查人员听到的全是好的,在实地检查中所看到的又都是经过精心“包装”过的,所以也就很难了解到全面而真实的情况。鉴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执法检查不光要听,更要注重看。不仅要听管理人实施法律、法规情况的报告,更要倾听管理相对人的意见。不仅要察看领导层的情况,更要深入实际了解基层的真实情况。不仅要到好的和比较好的单位去听、去看,更要到中间和较差的单位去听、去看,以便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为了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执法检查的实际效果,必须加强跟踪检查工作,巩固检查成果,防止检查之后出现回潮、面貌依旧的情况。必须做到既对事先已选定的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又要有意识的选择一些未事先通知过的单位去进行实地检查,了解客观真实情况,防止检查上的片面性。必须开展暗访活动,暗访是获得真实信息的重要手段。在坚持明察的同时,进一步加强暗访活动,防止弄虚作假、做表面文章的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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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执法检查是人大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之一。判断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有没有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有没有违法行为,不能靠拍脑袋、凭想当然,而要以具体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要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监督,做到不直接处理属于其他国家机关处理的具体事务,不干预其他国家机关的具体工作过程。否则,就是指手划脚,干扰“一府两院”的正常工作。

坚持内容与形式的统一,防止和克服监督过程中的形式主义。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主要是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以及重要工作的专项审议等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众所周知,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映内容。必要的形式要与一定的内容相适应。但如果单纯追求形式,就必然会变成形式主义。当前,在执法检查的过程中,确实还存在一些形式主义的表现。如执法检查中,主要是注重形式,忽视效果。因此,在执法检查过程中,要力戒形式主义的做法。首先要防止和克服人太多的现象。提高监督检查实效的关键是合理地组织执法检查队伍,改变执法检查队伍过于庞大的现状。执法检查队伍的大小,应根据不同的监督事项决定。不仅考虑扩大所要了解的面,又要便于深入基层了解到人民群众的真实疾苦。一般应编成若干个执法检查小组,每个小组以七至九人为宜。坚持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检查方法,先分组到各检查点进行实地检查,然后再集中听取管理人实施法律、法规情况的报告。与此同时,进行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这样既可以避免先入为主,又有利于提高执法检查的效率。其次是防止和克服陪同人员过多的现象。必要的陪同人员是必需的,陪同人员多并不表明领导的重视程度越高。恰恰相反,可能是领导工作作风不实的一种表现。陪同检查也应贯彻谁分管、谁陪同的原则。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压缩不必要的陪同人员,减轻对基层工作的压力,这也是转变作风的重要体现。第三是防止和克服执法检查中的片面性。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有些管理人把贯彻实施法律、法规情况报告不仅当成了一般工作汇报,而且是只讲成绩和经验,不讲问题和不足,报喜不报忧的现象比较严重。由于执法检查人员听到的全是好的,在实地检查中所看到的又都是经过精心“包装”过的,所以也就很难了解到全面而真实的情况。鉴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执法检查不光要听,更要注重看。不仅要听管理人实施法律、法规情况的报告,更要倾听管理相对人的意见。不仅要察看领导层的情况,更要深入实际了解基层的真实情况。不仅要到好的和比较好的单位去听、去看,更要到中间和较差的单位去听、去看,以便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为了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执法检查的实际效果,必须加强跟踪检查工作,巩固检查成果,防止检查之后出现回潮、面貌依旧的情况。必须做到既对事先已选定的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又要有意识的选择一些未事先通知过的单位去进行实地检查,了解客观真实情况,防止检查上的片面性。必须开展暗访活动,暗访是获得真实信息的重要手段。在坚持明察的同时,进一步加强暗访活动,防止弄虚作假、做表面文章的现象滋生蔓延。总之,只有不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监督工作才会卓有成效。

地方人大监督分析论文范文第6篇

乡镇人大是我国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在实施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乡镇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在监督法的指导下,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进一步提高监督工作实效,更好地促进民主法治建设,推动乡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乡镇人大责无旁贷、义不容辞。但从乡镇人大工作的发展情况看,监督工作仍是一个薄弱环节,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体制不顺,开展监督有顾忌

一是乡镇党政不分家状况比较突出。现在很多地方乡镇党政不分家的状况比较突出,党委政府合署办公,联合行文,统一行动。这使得人大监督政府也带来了监督党委的嫌疑,与党领导人大工作产生了原则性冲突,造成人大对政府的监督“深不得,浅不得,重不得,轻不得”,处境十分尴尬。二是乡镇人大主席分管政府工作现象较为普遍。人大的本职工作是监督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工作,而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一般都列入了党政班子成员,由乡镇党委根据中心工作要求作出统一分工,人大主席、副主席被安排分管政府工作,从事具体的行政工作。这样易于把监督者和被监督者捆在一起,使“裁判员”兼任“运动员”,人大监督政府的行为变成了自己监督自己,最终导致监督缺乏实效。同时人大主席、副主席为了分管的政府工作忙得团团转,无暇顾及本职工作,常常是“种了人家的地,荒了自家的田”。三是人代会闭会期间缺乏常设机构。由于目前乡镇人大的机构设置只有主席、副主席是常设的,乡镇人大在闭会期间开展监督工作,很容易被误解为是人大主席的个人行为,造成个人对组织的局面,使监督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二、基础不强,依法监督有难度

一是有“权”无“位”,难以监督。目前乡镇人大主席的党内职务普遍低于政府主要领导,监督工作难以开展。二是业务不熟,不会监督。乡镇人大是由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的,乡镇人大代表是乡镇人大的组织细胞,其素质高低直接影响乡镇人大组织建设和监督工作的开展。乡镇人大代表大部分都是农民,受教育程度差异很大,对法律法规学习不足,对依法监督的业务不熟,导致既没有监督意识也缺乏监督能力。

三、保障不足,实施监督有障碍

一是时间保障不足。乡镇人大代表大多数是从单位和行政村选举产生的,本职工作比较繁忙,时间和精力有限。代表若想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必须以主席团的安排为前提,时间难以保障。二是经费保障不足。人大活动开展要依靠乡镇财政,目前绝大多数乡镇还是“吃饭财政”,乡镇财政普遍比较紧张,保运转保稳定已是捉襟见肘,人大的开支预算被一减再减,一压再压,没有有效机制确保人大活动经费到位,制约了乡镇人大正常工作和代表活动的开展,严重影响了乡镇人大职能的发挥。

针对上述难点,结合乡镇人大工作新特点、新要求,就如何加强乡镇人大监督工作,积极发挥监督作用,提升监督实效,笔者谈几点粗浅的认识和看法,以供参考。

一、理顺关系、树立人大权威

一是正确处理好乡镇党委、人大、政府之间的关系。乡镇党委是领导机关,乡镇人大是权力机关,乡镇政府是行政机关。乡镇人大在乡镇党委的领导下,监督乡镇政府工作。乡镇党委要增强人大意识,树立依法执政的观念,正确认识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尊重人大的法律地位,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把人大工作纳入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乡镇人大应当主动争取和接受党委的领导,自觉把人大工作置于乡镇党委的领导之下,坚持重大问题向党委请示汇报,保证党委的合法意志能通过人大程序得以实现,并善于在党委的领导

下大胆监督乡镇政府的工作;乡镇政府要摆正位置,认识到乡镇政府是由乡镇人大选举产生,是乡镇人大的执行机关,必须向乡镇人大负责并主动报告工作,自觉接受乡镇人大的监督,支持乡镇人大开展工作。通过理顺关系,乡镇人大在开展监督工作上要做到主动争取党委领导,与党委合拍,积极支持政府工作,与政府合力,倾情聆听群众呼声,与群众合心,切实做到“有为、有位、有威”。二是明确本职工作和中心工作的关系。从人大角度来讲,“本职工作”和“中心工作”既是互相联系的统一体,同时也是不能互为代替的两个方面。在现阶段,乡镇人大要贯彻实施好《监督法》,做好闭会期间的人大工作。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围绕党委中心工作,经常组织代表开展视察和调查研究,督促乡镇人民政府严格依法行政,确保宪法、法律在本区域贯彻实施,真正把乡镇人大建设成有权威的基层国家权力机关。

二、加强建设,提高代表素质

一方面要加强乡镇人大自身建设,完善乡镇人大监督工作机制。要以《监督法》的颁布和实施为契机,大力宣传贯彻《监督法》,充分认识其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同时要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适合本地实际的乡镇人大工作制度、办法,完善《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制度》、《乡镇人大监督工作规程》、《乡镇人大代表活动制度》等,使乡镇人大开展监督工作有章可循。另一方面要加强乡镇人大代表培训,提高人大代表履职能力。代表是人大工作的基础,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是人大监督工作的关键。打铁先得本身硬。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相关法律知识及人大业务知识培训,使代表深刻认识到人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代表们认识到位,有“法”为据,熟知业务,才能够底气十足的依法实行监督,协助政府推行工作。

三、创新方式,增强监督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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