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付款利息如何计算范文

2024-05-28

逾期付款利息如何计算范文第1篇

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时间起点相对比较容易确定,应当自债务人违约之日起计算。在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经权利人催告后,自催告或宽展期届满之次日起债务人须支付利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依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合同对逾期付款有约定的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或者约定了赔偿损失的具体方法,则依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份高于所造成的损失的,经违约人要求裁判机关可以依法酌减。

如果合同当事人对于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未予明确约定的,违约人依法仍应承担法定孳息。

本文主要针对司法实践中合同当事人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未予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如何确定逾期付款责任,进行综合分析,以求明晰条理。

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性质与计算标准;

(一)、赔偿损失:

其一:合同法中的违约损害赔偿的目标是达到如同合同完全履行的结果。付款义务人于约定付款时间负有支付义务,如按时付款,权利人可将取得的现金存入银行取得利息;但因付款义务人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而使其无法存款取得利息。依此性质,逾期付款的应当支付的利息以银行当期存款利率计算。

司法实践中:常有以此为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判例出现,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却未出现。

其二:如付款义务人迟延履行付款义务,将致权利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取得款项,造成资金缺口,权利人通常通过贷款来弥补资金缺口。依此性质,逾期付款的应当支付的利息以银行当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以上两者存在明显的不当之处,均不足实现填补资金缺口损害之功能,因为与商业银行贷款办理谈判、审核、担保均需费用支出。

如以填补资金缺口支出为赔偿损失范围,此证明责任无疑应由权利人负担,但实际上损失颇难证明,不利于权利人的保护。

(二)违约金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可见:违约金(包括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以当事人约定为必要。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规定:“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

2003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

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综上:目前,我国司法解释中对逾期付款利息多以银行贷款利率和逾期贷款利率为标准。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迟延给付适用前者;商品房买卖价款迟延给付等适用后者。

二、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期间

(一)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期间的起点:

逾期付款利息支付期间的起点:

(1)约定履行期限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

(2)未约定履行期限的,经权利人催告,在宽展期内仍未履行的,自宽展期届满之次日起。

如:《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123条规定:

“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二)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期间的终点

(1)应当到当事人最终履行付款义务之日。

(2)如果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应当计算到判决确定的履行日。

(3)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仍未履行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逾期付款利息如何计算范文第2篇

一:利息

1. 含义:因存款或者贷款出去而得到本金以外的报酬。

2. 公式:利息=本金×利率×时间;

二:利率

1. 含义:利率又称利息率,表示一定时期内利息量与本金的比率,通常用百分比表示,按年计算则称为年利率

2. 公式:利息率= 利息量 ÷ 本金÷时间×100%

3. 分类:年利率用百分比(360天),月利率用千分比(30天),日利率万分比;

三:复利

1. 含义:复利是指在每经过一个计息期后,都要将所剩利息加入本金,以计算下期的利息。 2.

3.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其第7条明确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这说明,法律对公民之间借贷的复利问题是适当保护的。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计算复利的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则该复利属于谋取高利的范畴,超过部分法律不予保护,反之则应当予以保护。

四:分和厘

逾期付款利息如何计算范文第3篇

据了解,没有哪个银行利息是最低的,办理贷款时银行都是根据借款人的个人资质情况来决定利率的,借款人个人资质比较好,那么拿到的贷款利率就比较低,需要支付的利息也就比较低,而如果借款人个人资质不是很好,拿到的贷款利率可能就比较高,那么需要支付的利息也就高。因此,那个银行贷款利息最低是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

而办理贷款时,选择抵押贷款要比无抵押贷款利息更低一些,因为抵押贷款有抵押物作抵押,银行就不用承担什么放款风险,银行就会给予借款人比较优惠的贷款利率。

小编建议大家在申请办理银行贷款时最好可以向银行提供财力证明,这对于个人来说可以得到银行的信赖,银行也会考虑降低贷款门槛,甚至可以获得更高的贷款额度以及享受较低的贷款利率。

逾期付款利息如何计算范文第4篇

一,人民币各类储蓄存款适用什么利率? 答:人民币储蓄存款按储种可分为活期存款,整存整取,零存 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定活两便,通知存款。随着利率市场 化的推进,目前人民银行公布的是各类存款的基准利率,即各 类存款利率的上限,开办储蓄业务的金融机构 (一般指商业 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以下称"商业银行")可在基准利率基础上 实行下浮利率,但在客户存款时须告知具体存款利率水平,储 户也可在商业银行营业厅,网站上查询该商业银行的存款利 率。 二,什么是存款计结息规则? 答:存款计结息规则,指商业银行在计算存款利息时采用何 种利率,如何计算利息,在什么时间支付所计利息或转入存款 账户等一系列原则。

的储蓄存

款计算利息.因此,银行主要对活期性质的储蓄账户采取积数 计息法计算利息,包括活期存款,零存整取,通知存款。 而对于 定期性质的存款,包括整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定活两 便,银行采用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 八,什么是积数计息法? 答:积数计息法就是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 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的方法.积数计息法的计息公式为: 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 其中累计计息积数=账户每日 余额合计数。 例:某储户活期储蓄存款账户变动情况如下表(单位:人民币 元), 银行计算该储户活期存款账户利息时,按实际天数累计计息 积数,按适用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日期 2007.1.2 2007.2.3 2007.3.11 2007.3.20

存入 10,000

支取

余额 10,000

计息期 2007.1.2— 2007.2.2 2007.2.3— 2007.3.10 2007.3.11— 2007.3.20

天数 32 36 10

计息积数 32×10,000 =320,000 36×7,000 =252,000 10×12,000 =120,000

3,000 5,000 12,000

7,000 12,000

银行每季末月 20 日结息,2007 年 3 月 20 日适用的活期 存款利率为 0.72%. 因此,到 2007 年 3 月 20 日营业终了,银 行计算该活期存款的利息为: 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 =(320,000+252,000+120,000)×(0.72%÷360) =13.84 元

九,什么是逐笔计息法? 答:逐笔计息法是按预先确定的计息公式逐笔计算利息的方 法.采用逐笔计息法时,银行在不同情况下可选择不同的计息 公式。 (1) 计息期为整年 (月) 时, 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年 (月) 数×年 (月) 利率 (2) 计息期有整年 (月) 又有零头天数时, 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年 (月) 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 率 (3)银行也可不采用第一,第二种计息公式,而选择以下计息 公式: 利息= 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其中实际天数按照"算头不算 尾"原则确定,为计息期间经历的天数减去一。逐笔计息法便 于对计息期间账户余额不变的储蓄存款计算利息,因此,银行 主要对定期储蓄账户采取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 例:某客户 2007 年 3 月 1 日存款 10,000 元,定期六个月,当时 六个月定期 储蓄存款的年利率为 2.43%,客户在到期日(即 9 月 1 日)支取,利息是多少? (1)这笔存款计息为 6 个月,属于计息期为整年(月)的情况, 银行可选 择"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的计息公式. 利息=10,000×6×(2.43%÷12)=121.50 元 (2)银行也可选择"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的计息公式,

这笔存 款的计息期间为 2007 年 3 月 1 日至 9 月 1 日,计息 的实际天数为 184 天。 利息=10,000×184×(2.43%÷360)=124.20 元 由于不同计息公式计算利息存在差异, 请储户在存款时向 银行咨询计息方法的相关情况. 十,为什么有时同一储蓄业务,在不同银行的利息存在差异? 答: 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

逾期付款利息如何计算范文第5篇

合同没有约定交货时间,怎么算逾期交货

合同没有约定交货时间,怎么算逾期交货?买卖合同要注意什么问题?相信这是很多合同当事人关心的问题,下面由律伴网小编为大家就这个问题进行解答。小编整理的内容希望对读者理解合同没有约定交货时间性相关法律规定有所帮助。

一、合同没有约定交货时间,怎么算逾期交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二、签订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应以营业执照名称为准,自然人就以居民身份证上的名字为准);

(二).标的;(应写全称,写具体,不能简写,品种,规格,型号,等级,花色等要写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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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数量;(必须明确填写,不得含糊)

(四).价款或者报酬;(由双方协商决定)

(五).质量;(产品的质量标准,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要按企业标准签订,当事人有特殊要求的,由双方协商签订)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应有明确规定

(七).违约责任;(按经济合同法规定)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可写仲裁委员会仲裁或由法院解决)

另外还可以规定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三、买卖合同的漏洞及欺诈

1.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合同欺诈行为就是订立合同的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根本没有履行能力。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以法人及其他组织为一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中间,主要表现形式为:

a.订立合同的一方根本没有提供法人资格证明;

b.合同一方虽提供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为副本或复印件,其实为伪造的证明;

c.合同一方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其实际虚报注册资本,无实有资金,并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d.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虽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因未参加工商局年检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买卖合同。

在买卖合同的签订中,经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授权期限已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可能会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3.标的物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

在买卖活动中当事人不了解买卖物品在法律上有无限制、禁止买卖的规定,盲目签订合同却因标的物为法律禁止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而导致合同的无效。

4.买卖合同的内容中出现漏洞导致权利得不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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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经常出现因为对业务不熟悉或者谈判经验不足而在合同内容中出现漏洞,常见漏洞有:

a.质量约定不明确;

b.履行地点不明确;

c.付款期限不明确;

d.违约责任不明确;

e.付款方式不明确;

f.履行方式不明确;

g.计量方法不明确;

h.检验标准不明确。

以上漏洞多出现在合同主文内容缺少或者约定不明,使用字眼双方有争议等情况。

5.在买卖合同中的恶意履行。

签订了一份内容齐备、详尽完善的合同并不代表没有任何风险,在实际履行中有可能出现恶意履行的情况,一般有:

a.借口产品质量差而拒付货款;

b.产品有质量问题而故意不告知;

c.在发生多交货时不予通知;

d.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不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

6.虚开支票,套取货物。

虚开支票是近年来增长较快的一种欺诈行为。主要形式是开具不实面额的支票即空头支票,这样当收票人将支票交给自己的开户行转账时会被出票人的开户行拒付而使支付额不可兑现。另一种形式是故意制造障碍使开出的支票不能兑现,这种形式更具有隐蔽性。例如,支票上的印鉴与出票人在银行预留的印鉴不同;支票的大小写不同;日期有误;连笔致使支票不能清晰辨认;有涂改等都会导致支票被拒付。虚开支票方利用收票人需用一段时间才能弄清支票真伪,而套取了货物,使对方处于十分不利的局面。

对于电汇,一定要恪守款到生效的原则,不能凭传真件作为已到帐的依据,因为近期已发现有搞假电汇骗取货物的案例(办电汇银行一般不马上查验他的存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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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就是小编为各位读者对“合同没有约定交货时间,怎么算逾期交货”问题进行的解释,没约定交货时间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各位读者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欢迎来律伴网进行,你会得到满意的咨询结果。

文章来源:律伴网 http://www.lvban365.net/

逾期付款利息如何计算范文第6篇

使大家的认识能够统一。

一、逾期借款利息的计算方法

我们知道,借款合同依贷款人性质,分为商业借款和民间借款。前者是指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借款,后者是自然人间及法人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对于逾期借款利息的计算方法,因借款合同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

别。

一是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借款期限、借款期间的利息及逾期借款利息有约定的,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应从其约定。商业借款的逾期利息只要不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民间借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不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就应按照其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是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只对借款期间的利息作了约定,对逾期借款利息没有约定。商业借款的贷款人既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内的利率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亦可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其选择权在于贷款人,而民间借款只能要求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内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商业借款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内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的理由是:依当然解释方法,“举轻以明重”,借款期限内尚需支付约定利息,借款逾期后更应按期限内的利率支付利息,即合法行为尚负支付约定利息之责,违法行为则更应负该责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理由则为:根据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之法理,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未作约定的,可按国家的有关规

定支付逾期利息。

三是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既未对借款期间的利息作出约定,也未对逾期借款利息作出约定,此类合同多见于民间借款。又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定期的无息借款,一类是不定期的无息借款。定期的无息借款,贷款人则要求借款人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不定期的无息借款,贷款人则从向借款人催讨借款或从起诉之间起要求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工若干意见》第8条、第9条的规定。

二、逾期借款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

逾期借款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因无法律规定,在学界存有很大争议,也是司法裁判中较为棘手的难题。现将不同

观点,概述如下:

第一种观点认为,逾期借款利息应计算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此观点在实务中占主导地位,支持者众多,并被大多数法官在判决时所采用。其理由是:

《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虽然规定了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借款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行为又是违约行为的继续。既有法定又有约定,依约定优于法定之法理,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的利息,同时也可选择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息。

第二种观点认为,逾期借款利息应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又叫宽限期)满之日止。持此种观点者亦不在少数。其理由是:司法裁判的主要目的是定纷止争,法院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进行确认后,判明是非曲直,确定一个履行期限,要求借款人必须按此期限履行义务,这是法律的强制力所在。借款人若不按此期限履行义务,则应承担公法的责任,如民诉法上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刑法上的

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等。

第三种观点认为,逾期借款利息应计算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持此观点的人数不多,其理由与第二种观点的理由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民法通则》第 108条规定了“债务应当清偿”的原则,该原则中当然含有全面、及时清偿之义。只有在债务人暂时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才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此分期偿还的例外规定即为宽限期,在学理上叫“恩惠条款”。《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此“合理期限”一般为10日,即使未经催告,从起诉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往往也大于10日。有定期的借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就应当清偿债务,更无宽限期的问题。给予借款人一定的履行期限或宽限期,主要是对暂无履行债务能力的债务人的“恩惠”。据此,断无给予不依法履行债务的人“恩惠”的必要。实务中一律判决给予借款人一定的宽限期,曲解了立法本意,应属裁判权的滥用。

第四种观点认为,逾期借款利息应计算至贷款人起诉之日止。持此观点的人数最少,可谓曲高和寡。其理由是: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或者经催告后仍不还款,贷款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依法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只能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认定并予裁决,而不得对未发生的事实进行认定和裁决,即不能对将来发生的事实进行预决。从贷款人起诉之日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的期间,是法院审查裁决阶段,根本谈不上借款人违约。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借款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则应承担公法上的责任,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上述前三种观点,均有不足之处,相比之下,唯有第四种观点较为妥当,现试论如下: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第 207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除应当返还本金和支付期限内的利息外,还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借款的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返还本金、支付期限内的利息及逾期利息都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债务人的违约行为亦为违法行为,当然对债权人的权益造成了损害。债权人起诉请求法院制裁债务人的违约行为,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债权人起诉请求裁决的事实应是已发生的事实,而不能对尚未发生的事实请求法院裁决。从借款逾期之日至起诉之日,应为借款人违约持续期间;起诉之次日至裁决生效之日,为法院审理的期间,不能算作债务人违约的期间。因为法院从立案受理到作出判决并生效,时间长

短不一,短的不足一个月(简易程序),长的近一年(延长审限)。若法院审理的期间算作债务人违约的期间,那么,债务人的违约期间的长短则操于法官之手,审限时间长则违约期间长,审限时间短则违约时间短,此对债务人实为不公。对此有人不仅要问,贷款人不提起诉讼,借款人则要继续承担逾期利息下去,起诉后借款人反而不再承担起诉后的逾期

利息了,此对贷款人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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