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改造汇报材料范文

2023-09-22

危房改造汇报材料范文第1篇

一、思想重视近年来,我镇经济社会有了较快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也有了显著的提高,但在农村仍有不少困难群众住房破危,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差。他们渴望改造危房,但自己又没有能力,如果没有政府的帮助,他们无法改变房屋破漏危的现状。镇党委、政府高度关注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

把实施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融洽党群关系的重要举措,努力把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建设成聚民心、暖民心、稳民心的“民心工程”。根据全镇危房改造工作安排,对全镇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情况,进行了一次认真排查,排队梳理,有重点地列入改造计划,并作为为民办实事项目,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实施行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做法,部门单位和村两委亲力亲为,主动协调,解决难题,督查进度,在领导层面上确保了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的推进力。

二、明确政策严格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09]33号)和霍政办[2009]1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的实际,出台了《大化坪镇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坪政[2009]109号)。这些文件对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的救助政策、救助方式、

建设标准、资金保障等都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为我镇农村危房改造建立起了申报有序、救助及时、资金保障、机制健全的保障机制,做到了“申报一户,公示一户,核准一户,审批一户,改造一户”,通过“政府补助、农户自筹、亲友帮助、邻里帮工”的方式加快了建房进度。

三、科学规划在推进建房过程中,我们努力做到科学规划。一是组织调查摸底。在完成农村困难群众住房状况调查摸底,以户为单位,建立危房档案资料,做到家庭成员清、居住情况清、收入情况清、贫困原因清。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以村为单位,分轻重缓急,拟定危房改造计划。二是制定改造计划。危房改造工作与我镇五保集中供养、地质灾害、新农村建设、库区移民等结合起来,统筹规划,实施分批改造。三是坚持求实效。根据村镇建设规划及困难群众的生活需要,我们要求所有新建房屋主体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水泥地面,内外墙分别用水泥、涂料粉刷或贴砖,同时水、电、卫生、灶具设施配套。

四、规范操作农村危房改造是关系困难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操作实施必须合乎民意、取信于民,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为此,我们重点在改造对象上规范程序,努力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在对象确定上,由村上报调查核实的情况,由镇下达改造计划,然后分村进行公示,公示7天后,群众无异议的,再上报审批,确保了危房改造的对象真正落实到需要改造的群众身上。

危房改造汇报材料范文第2篇

危房改造指标

按照以满足农户量基本需求为目的,优先改造量困难、最需求群众的量危险房屋的原则,根据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总体规划,各阶段的改造对象为:2009年-2012年主要改造五保房

一、

二、三级危房;低保户一级危房;困难房一级危房;一般户一级危房;茅草房;“整县推进”试点工程涉及的

二、三级危房;2013年-2016年主要改造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

二、三级危房。

危房改造

按照“群众自建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政府对各类对象和危房等级的户均补助标准为:

(一)五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万元;

(二)五保户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5万元;

(三)五保户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3万元;

(四)低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万元;

(五)困难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1万元;

(六)一般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0.5万元;

(七)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3万元;

(八)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2万元;

上述补助标准为户均补助标准,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在切实体现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和帮扶特困群众的前提下,在不改变危改资金用途的情况下,以农民群众满意为基础,根据危改户贫困程度、房屋危改程度实际情况,可对户均补助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保调整后的补助资金必须根据危房等级和农户贫困善状况划分补助档次,严禁“平均”或“普惠”等现象的发生。

2014年危房改造政策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农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做好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现就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造任务

2013年中央支持全国266万贫困农户改造危房,其中:国家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等贫困地区105万户,陆地边境县边境一线15万户,东北、西北、华北等“三北”地区和西藏自治区14万农户结合危房改造开展建筑节能示范。各省(区、市)危房改造任务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确定。

二、补助对象与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各地要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补助对象的认定程序,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同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县级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并征得农户同意公开其有关信息。

2013年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7500元,在此基础上对贫困地区每户增加1000元补助,对陆地边境县边境一线

危房改造汇报材料范文第3篇

第四条按照以满足农户量基本需求为目的,优先改造量困难、最需求群众的量危险房屋的原则,根据我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总体规划,各阶段的改造对象为:2009年—2012年主要改造五保房

一、

二、三级危房;低保户一级危房;困难房一级危房;一般户一级危房;茅草房;“整县推进”试点工程涉及的

二、三级危房;2013年—2016年主要改造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

二、三级危房。

第五条按照“群众自建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政府对各类对象和危房等级的户均补助标准为:

(一)五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万元;

(二)五保户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5万元;

(三)五保户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3万元;

(四)低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万元;

(五)困难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1万元;

(六)一般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0.5万元;

(七)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3万元;

(八)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2万元;

上述补助标准为户均补助标准,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在切实体现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和帮扶特困群众的前提下,在不改变

危改资金用途的情况下,以农民群众满意为基础,根据危改户贫困程度、房屋危改程度实际情况,可对户均补助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保调整后的补助资金必须根据危房等级和农户贫困善状况划分补助档次,严禁“平均”或“普惠”等现象的发生。

二、补助对象申请条件

第七条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政府补助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居住,且是房屋产权所有人;

(二)属于2008年农村危房摸底时统计在册的危房户;

(三)属于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任意一种类型。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不能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

(一)已建有安全住房的;

(二)住房困难、拥挤,需要分户的;

(三)无居住房屋的。

三、改造对象的确定程序

第九条确定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应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一)申请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农村危改领导小组应在每年1月至2月底前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农户申请工作。属于2008年摸底调查统计在册的农危房户的申请,以户为单位,

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自行申请有困难的,由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帮助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如实登记。

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基本情况,包括: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居住房屋危险等级情况、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年人均收入情况、是否接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补助资金情况。同时,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

1、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改造补助申请表;

2、民政府部门出具的家庭贫困程度相关证明;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调查核实。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居住房屋危险情况、家庭基本情况、收支情况、是否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补助资金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村民进行公开评议。

入户调查时,至少有1名村干部和1名以上本村群众参加。调查人员和户主应分别在调查表上签字盖章。在调查房屋危险程度时,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标准进行评定,同时组织村民进行公开评议。房屋危险程度确定后,由乡(镇)家危改领导小组指派技术人员进行复核。

(三)一榜公示。调查核实结束后,村民委员会将调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进行公示。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应注明理由。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群众有异议的,应及时核实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公示期满后,及时将相关材料整理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或农危改领导小组。

(四)乡(镇)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审查。乡(镇)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人员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危改对象进行户户见面,实地审查。对评议中争议较大以及公示有异议的必须严格进行复查、核实。复查、核实完毕后,将符合补助条件的拟补助申请人名单、拟改造方式和拟补助标准张榜公示。

(五)二榜公示。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对审核结果进行公开。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群众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应及时组织复核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公示期满后,及时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评审结果和相关材料整理汇总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经审核不符合改造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六)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审批。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汇总各乡(镇)情况,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组织重点复核及抽查,并对申请人、申请方式、补助资金作出审批决定。

(七)三榜公示。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群众有异议的,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听取当事人陈述。

(八)批准改造。公示期满列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成

危房改造汇报材料范文第4篇

我系某某镇某某村魏家坊组村民,全家七人,现有土房,约110平方米,其中一间厨房,三间房间。自建房至今,已有40年,加上年久失修及连续几年遭遇风雨灾害。自2000年起,房屋出现了许多裂缝,房顶上的瓦片经常出现漏水现象。目前房屋已经摇摇欲坠,险象环生,危及全家生命安全。恳请村委及某某镇镇建站及时核查危房险情,帮助向上级申请同意危房改造。特此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危房改造汇报材料范文第5篇

【法规标题】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颁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发文字号】建村[2016]289号【颁布时间】2016-12-21【失效时间】【法规来源】http:///wjfb/201701/t20170105_230205.html【全文】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村[2016]2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农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有关要求,加大对农村危房改造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省(区、市)的激励支持,特制定《农村危房改造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住房城乡建设部。

联系人:陈伟 马楠

电 话:010-58933186,传真:010-5893471

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6年12月21日农村危房改造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省(区、市)予以激励支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村危房改造的激励对象主要是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省(区、市)。同时,综合考虑地区发展差异,对财政困难地区予以倾斜。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评定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积极主动。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等4类重点对象的危房改造工作领导重视,千方百计,采取了有效政策和措施,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危房改造任务完成好,按期完成中央安排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任务,按要求完成其他贫困户危房改造任务,当年危房改造任务全部开工,竣工率较高,不存在往年危房改造任务未竣工情况;资金投入力度大,省级补助资金占危房改造总投入的比例较高;监管有力,补助对象认定准确,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农户档案信息系统录入及时,录入率及准确率高,实现到户技术指导和检查验收。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评定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成效明显。住房安全有保障,改造后房屋质量安全可靠并符合抗震安全基本要求,选址不存在安全隐患;农民经济负担小,C级危房基本实现加固改造,新建房屋面积符合规定,危房改造农户借债比例低;改造后房屋具备基本居住功能,配有卫生厕所等;补助资金管理规范,资金拨付及时,农户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农户满意度高,改造方式尊重农民意愿,以原址自建为主,涉及危房改造事项的信访、举报、投诉及审计、纪检等发现问题少。第五条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评价,应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村〔2013〕196号),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每年联合开展的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作出。绩效评价结果(得分及排名)对外公布并抄送省级人民政府。第六条 地区发展差异的评价标准主要考虑各省(区、市)当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在汇总各省(区、市)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结果以及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的基础上,按因素法计算激励因素,确定各省(区、市)激励名次并公示。排在前5名的省(区、市)将列入国务院拟予激励支持名单,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国务院办公厅。第八条 中央财政将对激励支持省份给予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奖励,激励名次靠前的省份将获得更多支持,即: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制定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时,将激励因素纳入分配因素,按因素法分配补助资金。第九条 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危房改造激励措施实施细则。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相关法规:关于加强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务...(2016-11-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 国务院(2015-6-25)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的通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7-1)关于印发《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1-6-22)关于做好2011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2011-5-17)关于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建筑节能示范的实施意见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7-21)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四好农村路”督导考评办法》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2017-1-18)【法规标题】关于印发《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财政部【发文字号】财社[2011]88 号【颁布时间】2011-6-22【失效时间】【法规来源】http://sb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07/t20110705_570813.html【全文】关于印发《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社[2011]88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的相关政策、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设立的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的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两部分。

第三条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公正客观。公平、合理地分配补助资金,避免产生盲目性和随意性。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在优先支持贫困农户、并向财政困难地区倾斜的同时,整体推进全国农村危房改造。

(三)绩效评价,规范管理。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创新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机制。

第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地方补助资金,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同时,不断创新农村危房改造投入机制,积极引导信贷资金、民间资本等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

第二章 资金申请与资金分配

第五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根据各地实际需要,按规定时间提出下一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申请及实施方案,并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根据当年全国农村危房改造规划、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安排情况以及省级有关部门申报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情况,统筹考虑各地农村危房户数、农户数、改造成本、改造效果、财力情况等因素,确定各地危房改造任务。

第七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改造任务和补助标准,分配下达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接到中央补助资金文件后30天内,根据辖区危房改造任务分配情况,将中央补助资金和本级政府安排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拨付到下级财政部门。市、县级财政部门也要积极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并及时将上级和本级政府安排的补助资金于30日内及时拨付到位。

第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管理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支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条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支持对象为,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贫困户,优先支持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贫困户危房改造。

第十一条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用途为,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函[2009]6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农村危房翻建、新建和修缮加固等支出,以及农村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户节能建筑材料购置、节能技术使用、取暖方式改进以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二条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车辆、通讯设备购置及生活补贴等与农村危房改造无关的支出。

第十三条

各地不得在中央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地方财政可根据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情况,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

第四章 绩效考评

第十四条 中央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对中央安排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的考核和评价。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五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绩效考评的内容包括:

(一)地方资金安排:主要考核省级及以下地方政府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规模以及资金到位情况。

(二)项目资金管理:主要考核有关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管理措施等情况。

(三)项目实施效果:主要考核危房改造任务完成和改造质量等情况。

(四)违规违纪行为:主要是被审计、财政监督机构、发改委稽察等部门查出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违纪行为。

绩效考评结果是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上一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下一中央补助资金安排的参考因素。

第十六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在每年2月底前联合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农村危房改造进展情况、绩效考评情况以及中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管机制。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意见和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要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违规使用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不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各级发改稽察机构将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省级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和资金管理细则。

危房改造汇报材料范文第6篇

第期

海东地区财政局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海东地区4.2亿元资金

改造2.12万户农村困难群众危房 为进一步解决好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问题,帮助农村贫困家庭改善了住房条件。近日我区又下拨2011年第三批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补助资金3392万元。至此,2011年我区分三批共安排41704万元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资金万元(其中县级配套6784万元),帮助2.12万户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

为使资金安全到位,按照地区财政局和地区民政局《转发〈青海省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将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全部纳入县财政专户(账)管理,确保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按照工程进度及时足额发放到建房户手中。

通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支持促进农村危房改造及奖励性住房工程建设,使部分贫困群众妥善解决了居住安全问题。

本期报送:省财政厅办公室、社保处,地委办、人大工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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