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范文

2023-09-22

纳税筹划范文第1篇

纳税筹划误区是人们对纳税筹划的错误认识,这种错误认识的直接后果会导致企业错误行为的发生。所以,纳税筹划误区应该得到及时指正,使纳税筹划实践在正确的认识指导下进行,降低税务风险。

一、正确认识纳税筹划主体

纳税筹划的主体应该是专门的纳税筹划人员,既可以由企业培养,也可以聘请社会上的专业筹划员,但不能由会计通过调整账目来完成。纳税筹划涉及筹资、投资、经营等各个方面,不仅对筹划人员的专业知识要求高,需要筹划人员精通税法、会计、财务,而且还要求筹划人员了解企业经营的全部,具有纳税筹划的经验和技巧。下面还有几个方面筹划内容会计做不到,只能由专职筹划人员进行:

1、每个纳税筹划方案需要放到整体经营决策中加以考虑。首先,纳税企业内部不同产品、不同部门、不同税种的税收筹划要相互衔接,不能顾此失彼。有些方案可能会使某些产品、某些部门、某些税种的税负减轻,但从总体上来说,可能会因为影响其他产品、其他部门、其他税种的税负变化而实际上使税负加重。因此,纳税筹划人员进行纳税筹划,不能仅盯住个别产品、个别部门、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更不能只盯着会计账目,应精心筹划,应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其次,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应注意税收和非税收因素。纳税筹划主要分析涉税利益,但也不可忽视非税利益,因为,政治利益、环境利益等非税利益对企业的影响也非常明显。通常情况下,对涉税利益和非税利益都较大的税收筹划方案要多用、快用,这样可以取得一举两得的效果。再次,在选择纳税筹划方案时,不能仅把眼光盯在某一时期纳税最少的方案上,而应考虑企业的长远发展目标,考虑资金时间价值,把不同的纳税方案、同一纳税方案中不同时期的税收负担折算成现值来比较选择。

2、减少纳税人损失,增加纳税人经济利益与纳税有关的业务安排都应当视为纳税筹划。权利与义务从来都是对等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但同时也应当依法享受法定的权利。纳税筹划的目的是增加税收方面的利益。但是对纳税人来说,税收方面的利益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减少或降低纳税方面的义务,二是增加税收方面的权利,比如应该享受的减免税等。因此,依法维护纳税权利也是纳税筹划的一个重要内容。

3、筹划方案的每个环节都应有可操作性。从广义上讲,纳税筹划决策关系到企业生产、经营、投资、理财、营销、管理等所有活动,具有整体影响作用;从狭义上讲,纳税筹划决策可以只具体到某一个产品、某一个税种及某一项政策的合理运用。纳税筹划要注意把握宏观,着眼微观,不管大小,只要有理,都应该认真研究分析,因此,不管是新建企业还是老企业进行产品的生产、开发,都可以及早着手,尽可能把纳税筹划决策列入企业总筹划的重要内容之中。

二、正确认识纳税筹划目标

纳税筹划的最终目标应该是企业价值最大化。应当承认,纳税筹划是纳税人进行财务管理的手段,其最终目标应当与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相一致,即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不考虑减轻税负应该说是不现实的,但税负降低只是相对的概念。首先,它要服从于纳税人的整体利益和长期战略目标,如果税负降低影响了纳税人的整体利益和长期战略目标,那就不能追求最低税负;其次,当税负降低影响了企业税后利益最大化,税负降低就要让位于税后利益最大化,如有的筹划方案虽然可以节省不少税款,但是却增加了很多非税支出,如企业注册费、机构设置费、运费、政府规费,结果会造成税后利益减少;最后,当税后利润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目标发生冲突时,税后利益最大化就要满足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有些财务政策尽管能节税,但影响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实现,我们不能采用;而有些财务政策尽管不能节税,但有助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就必须采用。因此,纳税筹划实质是经济主体为达到企业价值最大化,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纳税事务进行的系统安排。企业价值最大化是从企业的整体和长远来看,而不仅是某个税种或眼前的一笔业务。如果纳税人从事经济活动的最终目标仅定位在少缴税款上,那么该纳税人最好不从事任何经济活动,因为只有这样其应负担的税款数额才会最少,甚至没有。可见,不能完全以节税额为标准进行决策,而必须关注财务管理目标。

三、正确认识纳税筹划概念

1、纳税筹划不等于避税筹划。避税筹划分默认合法避税筹划和不合法避税筹划,而纳税筹划只包括默认合法避税筹划。默认合法避税筹划主要内容有:利用税法的选择性条款进行避税;利用税法的伸缩性条款进行避税;利用税法中的一些不明确条款进行避税;利用税法中一些矛盾性条款进行避税。默认合法避税筹划的最基本的特征是符合税法或者不违反税法,这是区别于偷、逃、欠、抗、骗税的关键。不合法避税筹划主要是在“度”把握上做得过火,或者很明显就是在钻法律的空子,或者理解本身存在错误。

2、纳税筹划不等于节税筹划。虽然纳税筹划的结果也会形成纳税人税收成本的节约,获得减少税负的税收利益,但这只是纳税筹划的一个方面。就另一个方面来说,纳税筹划不是单纯为了节税,还包括履行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另外纳税的具体筹划往往要通过税法之外的因素来实现,如通过调整合同条款内容进行筹划,通过企业的分立与合并进行筹划,通过设立不同形式的从属机构进行筹划,通过某些政府职能部门的认定,获得高新企业称号进行筹划等。有的时候,出于纳税人整体利益的需要,甚至会筹划某一税负的增加,但这一筹划的结果却会使得纳税人整体利益的最终增加。因此,纳税筹划并不仅仅是节税筹划。

纳税筹划既不等于避税筹划,更不等于节税筹划,那么到底纳税筹划是什么呢?笔者认为,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或其代理人在合法或不违法的前提下,为实现 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自觉运用税法、财务、会计等综合知识,对企业涉税活动进行的合理安排。

四、正确认识纳税筹划内容

对于避税属不属于纳税筹划,世界各国的法律界定存在较大分歧。有的国家认为,避税属于纳税筹划,因为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要求负担其法定的纳税义务,如果税法没有要求,例如税法的漏洞和空白,纳税人可以不交税。有的国家则把避税分为正当避税和不正当避税两种,将其中的正当避税称之为纳税筹划,在法律上不予反对。我国对避税的概念在法律上未作表述,只散见于税收的政策文件和人们的理论研讨文章之中,普遍的看法是反对非法避税(不正当避税)和默认合法避税(正当避税)。笔者认为,避税从形式上来说都是非违法的,区别在于避税的内容是否实质性违法了,如果其内容实质性违法了,而且非常不合理,仍属于非法避税,或不正当避税;如果其内容实质性没有违法,既使找不到合法的依据,也属于默认合法避税,或正当避税,也叫合理避税。

五、正确认识纳税筹划积极作用

纳税人应该认识到,目前纳税筹划是阳光下的事业,对国家、对企业都有许多好处,企业应该充分重视,精心筹划。第一,纳税筹划有助于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实施。纳税人通过纳税筹划把国家的各项经济政策落实在纳税人的具体投资、经营业务中,从而使包括税收政策在内的各项国家经济政策得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第二,纳税筹划有利于税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纳税筹划,尤其其中的避税筹划,是针对税法、税制制定和执行中的漏洞、空白、交叉、模糊、矛盾进行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与政府的立法意图相违背。随着纳税人纳税筹划意识的不断增强和纳税筹划水平的不断提高,势必要求税收政策和税收法规的制定者进一步完善现行税收法制,改进税收征收管理措施,提高征收管理水平。第三,从长远来说,纳税筹划有利于增加国家的税收收入。纳税人的纳税筹划在一定程度上受国家经济政策的指引和调控,这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减轻了税收负担或增加了企业盈利,这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也起到了涵养税源的作用,有利于长远的经济发展和国家税收收入的增加。第四,纳税筹划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经营管理水平。企业要进行纳税筹划,必然要建立健全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企业经营管理,从而促使纳税人经营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第五,纳税筹划有利于增强纳税人的法制观念,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由于纳税筹划必须在符合法律规范的范畴内或不违法的情况下进行,因而要求纳税人有较强的法制意识。而纳税人如果要提高纳税筹划的经济效益,也要更进一步研究和熟练掌握税法。这在无形中培养和增强了纳税人的法制观念,提高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减少偷、漏税现象的发生。

六、正确认识纳税筹划方法

纳税筹划关系到企业生产、经营、投资、理财、营销、管理等所有活动,具有整体影响作用。因此,纳税筹划不仅需要对税种进行筹划,还需要对企业从创立、融资、投资、采购、内部核算、销售、到产权重组的一系列环节进行纳税筹划。在纳税筹划方法上,一方面应该注意把握宏观,着眼微观,不管大小,只要有理,都应该认真研究分析;另一方面不管是新建企业还是老企业进行产品的生产、开发,都应该及早着手,尽可能把纳税筹划决策列入企业总筹划的重要内容之中。总之,进行纳税筹划对企业经营来说,肯定是大有裨益的,可以说只要用心去做,筹划得当,任何企业都可以从中获益。

七、正确认识纳税筹划认定

纳税筹划方案能否成功最终取决于税务部门的认定,这是不争的事实。但税务部门的认定依据的是税法,不是税务人员随心所欲进行的。实际上纳税筹划的成功,更多的是纳税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准确把握、税法中漏洞或缺陷存在的深入研究以及可选择性会计政策的灵活运用,而不是和税务部门兜圈子的结果。纳税筹划不成功,责任在筹划人、在企业,并不是税务部门的认定责任。实务中,没有哪个企业纳税筹划明显正确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将其认定为错误,即使有这种情况,企业也会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更正这种错误。有时,纳税筹划方案没有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纳税人便想方设法托熟人、找关系与税务机关“沟通”,最后蒙混过关,这只是社会暂时的不正常的现象,随着法制的日趋健全和执法人员素质的提高,这些不正常的现象最终会消失。企业有必要充分了解税务机关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与税务机关沟通,消除彼此在税收政策上的理解偏差,使纳税筹划方案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

八、正确认识纳税筹划风险

纳税筹划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企业在纳税筹划过程中必须充分认识到,一方面应尽可能地规避风险,在无法规避的情况下,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风险的管理,绝不能忽视风险,不重视风险。纳税筹划本质上是一种合法或不违法行为,理论上本不存在违法可能性。问题是,理论与实践毕竟存在一定距离,实践中却存在纳税筹划违法的可能性。为了防止此种现象发生,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时在主观上必须做到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首先,纳税人的纳税筹划要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征纳关系是税收的基本关系,税收法律是规范征纳双方关系的共同准绳,纳税人有义务依法纳税,也有权利依法对各种纳税方案进行选择。其次,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不能违背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及其他经济法规。国家财务会计法规是对纳税人财务会计行为的规范,国家经济法规是对纳税人经济行为的约束。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若违反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和其他经济法规,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信息或作出违背国家立法意图的经济行为,必然受到谴责和法律的处罚。

纳税筹划范文第2篇

【关键词】煤炭企业 纳税筹划 特殊产品 销售

一、煤炭企业特殊产品销售过程中的纳税筹划分析

煤炭企业在销售煤矸石、水泥、再生水等这些特殊产品的过程中,涉及的税费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城市建设和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税等税项。同时,国家也对这些特殊产品出台了一些相关的免税政策,如根据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销售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煤炭企业要紧紧围绕节税的目的,充分利用国家相关优惠政策,同时综合考虑机构设置和时间对整体税负的影响,对企业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

二 、A煤炭企业特殊产品销售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A企业现有配套设置——污水处理厂。另外企业也从事副产品的销售,主要包括煤矸石,水泥的生产和销售以及再生水的销售。

1.再生水销售筹划分析。A企业建有污水处理厂配套设施。它有两个工作设备,一个污水处理厂用来提供企业的污水处理业务,另外一个设备用来将净化的水深度处理为再生水,并进行销售再生水的业务。2013年企业污水处理厂取得收入525万元,其中污水处理获得收入153万元,销售再生水获得收入372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营业税征税范围,企业自行进行的污水处理不缴纳营业税,于是企业在2013年并没有对污水处理的两项业务分开核算,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兼营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规定,未分别核算的由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一并征收增值税。因此2013年企业为该项收入付出的增值税为89.25万元(525×0.17)。

筹划分析:企业的做法节省了日常财务工作的量,却也无辜承担了多余的税负。利用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定能节省不少的税费。根据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企业销售的再生水可以免征增值税。因此在企业污水处理厂税前收益一样的情况下,只要平时做好了财务工作,将两项业务的收益分开核算,就能降低一部分增值税税费。当分开核算时,实质上污水处理厂的两项业务所负担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为0。纳税筹划带来的节税效果不言自明。

2.煤矸石销售筹划分析。A企业2013年销售煤矸石1.7万多元,实现收入5 800万元(含税价),进项税额650万元,货物全部都已经发出。其中一笔价值600万元的货款承诺2年后一次付清;另外一笔总价500万元的货款承诺1年后付250万元,1年半后付150万元,剩下的100万元2年后还清。该厂2013年对此项收入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93万元(5800÷1.17×0.17-650)。但是企业在实践中也应用到纳税筹划思想,企业将未收到的600万元和500万元的应收账款采用了赊销和分期收款的方式结算。因此,企业在2013年针对此项业务缴纳的增值税为156万元[(5800-1100)÷1.17×0.17-650×(5800-1100)÷5800]相对于原先的193万元,节省税费37万元。采用赊销和分期付款方式获得的推迟效果,可以为企业获得大量的流动资金。

筹划分析:对于未收到的款项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的方式可以实现节税的目的,而且能够使企业获得大量的流动资金。但是,如果直接利用税收优惠方式可以实现比赊销更大的节税空间。根据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销售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如果企业对销售的煤矸石掺兑废渣的比例不低于30%,那么该项收入完全可以实现零增值税,比企业的做法节省税费156万元。

3.水泥销售筹划分析。A 企业产煤过程中会有副产品——水泥的产生。而水泥销售的收入也是企业的收入来源之一。2013年,企业销售水泥56万元,其中废料掺兑比例低于30%的水泥收入为48万元,比标准的水泥收入多8万元。其中生产水泥购进原材料进项税额共8万元,其中低于标准的进项税额为5.5万元。企业为了享受免税水泥的优惠,将免税水泥的进项税额单独核算。根据2009年财税法规定,销售对通过熟料研磨阶段生产的水泥,包括采用旋窑法工艺自制水泥熟料和外购水泥熟料生产的水泥,在满足“在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条件时,享受增值税免征的优惠。据此,2013年企业针对该项收入应缴纳的增值税为2.66万元(48×17%-5.5)。

筹划分析:企业将免税水泥的进项税额单独核算,表面看似充分利用了免税政策,但实际上没有不单独核算划算。因为一旦单独核算,不能抵扣的进项税也就确定,没有任何空间。如果不单独核算,那么不可抵扣的进项部门是按照比例来分的,这样反而会有更多的抵扣额。对于这个案例来说,如果企业不单独核算免税水泥的进项税,那么该厂不得抵扣的进项税为1.14万元(8×8÷56),那最后企业应交的增值税为1.3万元[48×17%-(8-1.14)]。相对于企业的2.66万元,这样做可以节省1.36万元。

三、 提高煤炭企业特殊产品销售纳税筹划有效性途径

1.纵向上整体考虑纳税筹划。纵向上的总体纳税筹划体现在时间上要具备纳税筹划的超前性、事中性、事后性。超前性对特殊产品的销售尤为重要,如特殊性产品是否分开核算。事中性需要企业在销售运作过程中要时时刻刻融入纳税筹划的方法,而不是在缴纳税费时才想到筹划。事后纳税筹划主要需要企业做到对纳税筹划的反思和总结。

2.横向上整体考虑纳税筹划。横向上的总体纳税筹划主要指企业在同一年度销售特殊产品过程中开展纳税筹划时要紧紧环绕企业效益最大化的核心。不能忽略企业总体利益和纳税筹划之间的成本 — 效益分析。企业应该定时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及时汇总各个税种的总体情况,纵观全局进行筹划。另外还要避免在税负降低的情况下带来销售利润的下降超过节税收益的情况。

3.提高人力资源的纳税筹划的专业性。纳税筹划本身就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好的纳税筹划人员不仅要对税法烂熟于心,更是要综合掌握财务管理、相关法学、以及运筹学等学科的人才。企业不能随便地将纳税筹划的重任交给财务部的几个会计专员。企业应该充分利用大型煤炭企业的相关人才指导本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专业性的纳税筹划人才能事半功倍。

参考文献

[1] 汪振宁.论税务筹划在煤炭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实践[J].现代经济信息,2012(24).

[2] 周丽.浅谈煤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J].中国总会计师,2012(4).

[3] 张雪梅.浅谈煤炭企业集团应如何加强财务管理[J].当代经济,2012(12).

纳税筹划范文第3篇

关键词 热电公司 增值税 纳税筹划

一、热电企业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热电公司处于关系着国计民生的行业,主要职责是在冬季向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冬季供暖服务。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的扩大,不可再生性能源日益匮乏,煤炭价格也一日比一日攀高。成本的提高给热电公司带来了一定的经营困难,民众取暖也受到一定的间接性干扰。

国家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发布了一系列文件用以保障热力公司的正常经营,其中09年的第11号文件对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相关热力公司进行了界定,将其分为生产型的和经营型的;而生产型的热电公司又进行了细分,分为专营热电产品的公司、兼营热电产品的公司以及自给自足的公司。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国家对热力公司的这种税收优惠政策不仅仅局限在那些生产型的热电公司中,而且将优惠的外延扩大化,使经营型的热电公司同样可以享受此种待遇。这就需要热电公司本身应该对本企业有一个准确的定位。

09年的税收第11号文件又对热力公司所享受的优惠政策进行了详细列明,规定对热电公司向居民供暖所收取的这部分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而这部分收入所收取的方式有多种,有的是居民直接缴纳给热电公司的;有的是享受供热的个人集团上缴给企业,再由企业统一上缴给热电公司;亦或者居民将取暖费交给第三方或者中介机构,再统一上缴热电公司。政策规定,无论采取哪种方式,相关热电公司都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而热力公司在经营期间需要对自己经营或者生产的产品进行分类,对产品的每个品种或者销售方式也要进行划分。采暖费是以何种方式征收的,这些都要进行归纳。因为税法对这部分的规定较为细致,哪些免征增值税,哪些部分减免增值税,减免的力度如何,这些都是有详细规定的。只有企业本身将这些划分清楚,并按规定区分开自身产品销售额,才能享受此规定带来的优惠措施。否则是不予以享受的。

二、纳税筹划切入点的分析

(一)从纳税人身份着手

增值税纳税人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分,作为一般纳税人热电企业自然可以享受有关增值税的减免政策;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没有纳税抵扣一说,但其缴纳的税款却可以计入产品成本,从而减少了企业利润,使企业所得税的有效降低。作为企业集团性质的热电企业便可以有效利用这一点,对旗下的各子公司、分公司进行有效的分拆和合并,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二)从企业的纳税方式着手

在现实的经营活动中,企业的产品可能是多样的,有的产品在销售时需缴纳增值税,而有的产品则营业税或者消费税的征税对象。这样,多种的税种征收方式便给了企业多种的选择。对于热电公司来说应深入研究,以便更好的进行税收筹划。

(三)从国家税务政策着手

国家对销售产品时的价外费用都进行了严格的控制,以避免某些企业在此做文章进行避税。但我们应该看到还是有些费用是不在规定之内的,比如说运费。运费就有自营与外购之分,有补贴与代垫之别,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调整对税收的进行合理的筹划。

三、纳税筹划的具体措施

我们对增值税关于热电企业的一系列优惠规定有所了解之后,就可以进一步进行缴税筹划工作了。我们先要对09年11号文件所规定的减免税项目进行细致的分类,在根据所分的类别分别取找对应的条款,享受相应的待遇。我们把这项工作分为三个部分: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看热电产品成本。热电企业常常会犯一些看似简单却又很容易犯的错误。那就是,经常有一项费用它包含了一些不在免税范围内的成本,如果统一来看,它是不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的。但是如果将这几项费用剥离呢?其实就只是多开据两张收据的问题,这个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其中剥离出来的居民取暖费收入便可以享受到减免政策。

其次,热电公司常常为公司职工免费提供供暖作为公司的一种福利。而这种职工福利性质的供暖来源有两种,分别是自产和外购。自产暖气可以享受减免,而外购暖气则相当于购进货物,自然无法减免了。财务上如果把这两者细分开来,便可以有效减免财税成本。

再者,企业对于代收代缴业务要严格对待,一定要根据居民的性质逐张开据销货发票。有的人人为这是一种降低工作效率的笨办法,但我要说,只有这样不厌其烦的细致分类开据才能有效维护企业的利益。因为如果只开据一张大的增值税发票,化繁为简了,但会存在一些弊端。例如有的是购入用于职工取暖的产品,这些增值税进项税额是无法进行抵扣的,这就直接影响到整个企业的利益。对于这种情况,我们还有一种相对简单的处理方案。因为物业代收取暖费是免税的,所以就可以由物业公司向居民开具发票,热电公司只对物业公司开具一张增值税发票即可。

参考文献:

[1]尹彦力.也谈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纳税筹划.会计之友(中旬刊).2010(03).

[2]杨海华.浅谈电力物资企业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广西电业.2011(11).

[3]宋淑婷.浅析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筹划.现代商业.2009(17).

[4]梁文涛.企业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方式的传统理论质疑.财会学习.2011(05).

[5]单伟力,孙洪哲,贾冀南.试析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河北建筑科技学院学报(社科版).2010(02).

[6]蔡兰.新增值税条例下纳税人身份税收筹划探讨.中外企业家.2009(10).

[7]黄宁宁.浅谈增值税税收筹划.会计师.2009(10).

[8]薛香梅,孙永生,陈芳.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税收筹划方法探析.商场现代化.2010(31).

[9]王震,赵娟.利用购货对象纳税人身份的差异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中国商界(下半月).2010(04).

[10]李成双.税收筹划方法简要分析.吉林财税.2011(11).

纳税筹划范文第4篇

纳税分析报告

级:

计 A 1016班 专

业:

2012年05

28日第1页 月

目录

一、 公司基本情况„„„„„„„„„„„„„„„„„„

3 1. 公司简介 2. 经营状况 3. 税种缴纳

二、 公司纳税状况„„„„„„„„„„„„„„„„„„

5 1. 税额计算 2. 交税地点及期限

三、 行业纳税分析„„„„„„„„„„„„„„„„„„„6

1. 行业行情 2. 企业税负状况

四、 税务筹划建议„„„„„„„„„„„„„„„„„„

6 1. 税务筹划建议

五、 总结„„„„„„„„„„„„„„„„„„„„„

1.实际操作中的重点检查

2.广告费检查常见错误

第2页

一. 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公司的前身系于1996年5月15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注册成立的江苏苏宁交家电有限公司,根据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公司更名为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及子公司(以下合称“本集团”) 注册资本为699621.19(万元),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号。主要经营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办公设备、通讯产品及配件的连锁销售和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和系统集成,百货、自行车、电动助力车、摩托车、汽车的连锁销售,实业投资等。所属行业为批发和零售贸易—零售业。

2、经营状况

主营业务 : 许可经营项目:音像制品直营连锁经营,普通货运,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以下限指定的分支机构经营:电子出版物、国内版图书、报刊零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声讯服务、移动网和固定网信息服务);一般经营项目: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办公设备、通讯产品及配件的连锁销售和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系统集成,百货、自行车、电动助力车、摩托车、汽车的连锁销售,实业投资,场地租赁,柜台出租,国内商品展览服务,企业形象策划,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人才培训,商务代理,仓储,微型计算机配件、软件的销售,微型计算机的安装及维修,废旧物资回收与销售,非学历技能培训,乐器销售。

第3页

营业状况:(1)2011年1-9月,公司新进入16个地级以上城市,新开连锁店244家,其中新开常规店222家、县镇店18家、精品店4家,共置换/关闭连锁店18家,净增加连锁店226家。

7-9月,公司新进入6个地级以上城市,新开连锁店92家店,其中常规店88家、县镇店2家、精品店2家,置换/关闭连锁店6家,净增加连锁店86家。四季度以来,公司进一步加快连锁店选址及开设,已签约储备较多店面,能够保证年初确定的开店目标的实现。

(2)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已在大陆地区247个地级以上城市拥有连锁店1537家,其中常规店1390家(旗舰店311家、中心店414家、社区店665家)、县镇店132家、精品店15家,连锁店面积达到613.76万平方米。

3、税种缴纳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增值税:家用电器销售:一般纳税人17%

家用电器维修:一般纳税人17% 营业税:培训业务收入,安装业务收入营业税率为3%

代理收入、租赁收入、连锁店服务收入及广告位收入费收入营业税率为5% 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在地为失去的,税率为7%,所在地为县城、镇

的,税率为5%

第4页 教育费附加:3% 地方教育费附加:2%

二、公司纳税状况

1、税额计算

苏宁电器有限公司涉及的税种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费、印花税、教育税附加,消费税

(1)增值税::公司销售黑色电器产品20651908万元,白色电器产品12710475,数码及IT产品13080530万元,空调器产品9159198, 通讯产品9122791万元,小家电产品2335312万元,安装维修业务194973万元,其他7827万元,共计67263014万元。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67263014 X 17%=1143712.38 (2)企业所得税:苏宁电器有限公司是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居民企业,依法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营业利润为

利润总额6473226万元,部分子公司之优惠税率影响为65378万元,不得扣除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为32814万元,所得税会算清缴差异1477 万元。

所得税费用= 6473226X25%-65378-32814-1477=1587220 (3)个人所得税=120131 (4)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506714X7%=35470万元

(5)教育费附加:应交教育费附加=24481万元

第5页 (6) 营业税:应交营业税=(1423203-135)X5%+135x3%=71509

2、交税地点及期限

增值税由销货方代收代缴,苏宁电器要缴纳增值税,而其方式是取得增值税一般发票,期限10天。(2)企业所得税:苏宁电器有限公司纳税地点,其注册地为苏州,故其交税地点为苏州国税局。纳税期限:苏宁电器应与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其他税金都是在苏州市相城区地税局缴纳。期限半年一次。

三、 行业纳税分析

前国内超市、家电连锁大卖场普遍实行的模式是由某个地区总店管理,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其核算都集中在总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对于这类模式的企业的税收核算难度较大,存在的漏洞也比较多,商业零售企业国税征收主要是增值税、所得税。增值税核算方法是销售额的17%(也有部分商品是13%等)减去进货额的17%,销售量越大缴税越多,反之越少,进货额价格越高(进货量)缴税越少,反之越多,而利润越大,所得税额就越大,反之越少。 税务筹划建议

(1)降价销售和折扣销售

纳税人降价销售其商品,同样销售量的销售额会随之下降,流转税会相应地减少,随着销售收入的减少,所得税也会相应地减少。也就是降价销售一方面会产生减少利润的负面效应,另一方面又会产生

第6页 促销和节税的正面效应。按照我国税法,折扣销售如果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也可以产生与降价销售同样的效应。所以,降价销售和折扣销售可能减少厂家和商家的利润,但由于降价销售和折扣销售可以节税,实际减少的利润比人们想像的要少。

假设苏宁电器,别推出冬末和夏末大减价,商厦的所有商品在活动期间七折销售,苏宁在这两个月中分别取得了287万元和308万元销售额(含税)的好成绩。

名义共让利=(287+308)/0.7×0.3=255(万元)

不让利应纳增值税税额=[(287+308)/0.7]/117%×17%=123.50(万元)

折扣销售后应纳增值税税额=(287+308)/117%×17%=86.45(万元)

折扣销售后共节减增值税=123.50-86.45=37.05(万元)

折扣销售后共节减企业所得税=[[(287+308)/0.7]/117%-(287+308)/117%]×25%=[726.50-508.55]×25%=54.49(万元)

实际让利=255-37.05-54.49=1693.46 3月和9月的折扣销售,可以节减增值税37.05万元,节减企业所得54.49万元,税收坚守折扣销售利润损失。

(2) 协调好税务和会计处理方法,实现节税

会计政策是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会计报表时所采用的具体原则、方法和程序。由于有些经济事项可以有多种会计处理方法,我

第7页 国的会计准则明确规定,对于存货的计价,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而对于折旧的计提,也允许采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所有这些方法都是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的会计政策,选择不同的会计政策可以产生不同的纳税结果,这就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 (3)坏账准备税前扣除

计提坏账准备,一般都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每年按照应收账款年末余额的5%提取坏账准备金,并计入当期损益,由于提取的比例偏低,不足以弥补可能形成的呆坏账损失,形成了事实上的潜亏。如何进行会计和税收处理,做到既能在当期实现的利润中处理掉这部分潜亏,又不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就很有必要进行税收的筹划。企业在进行这项税收筹划时,需对应收账款进行分类、归纳、整理,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认证,并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征得账龄法提取额度超过百分比法部分不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税前予以列支。 (4)资金利用形式,成本转为费用

很多企业间由于资金拆借及拆借资金抵税在我国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从银行借款仍是负债筹资税务筹划的主要方式,也是企业减轻所得税负的主要方式,企业付息后,利润有所减少,实际税负比未付息时要低。用5年积累留存收益200万元兴建厂房进行出租,预计每年租金30万元,厂房使用寿命为20年。则该厂房建成后每年获 第8页 得租金应纳所得税额为:30×33%=9.9(万元)

20年应纳税总额为:20×9.9=198(万元)

若该厂不是利用自己的积累资金兴建厂房,而是现在从银行借款200万元兴建厂房出租,企业每年盈利(未考虑其他因素)为: 30-2 00×8%=14(万元)企业每年应纳税额为: 14×33%=4.62(万元)20年共纳税: 20×4.62=92.4(万元)

设银行综合税率为15%,银行年纳税额为:16×15%=24(万元)

银行10年共纳税: 2.4×10=24(万元)

银行与企业的总税负为: 92.4+24=116.4(万元)

其享有的不仅是税收上的好处,企业还可以提前进行其投资活动;由于企业是从银行筹资,企业承担的资金风险也小了。若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达成某种协议,由金融机构提高利率,使企业计入成本的利息增大,还可大大降低企业的税负。同时,金融机构以某种形式将获得的高额利息返还给企业或以更方便的形式为企业提供贷款,也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5)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务

对于企业的赠款捐物,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为扩大税收支持社会公益捐赠的力度,将捐赠企业的捐赠税前扣除比例由原先一般情况下的3%提高至12%,其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苏宁电器他们以公司名义捐出了500万,其董 第9页 事长张近东以个人名义捐款5000万(两者相差十倍)。前者仍受限于会计利润12%的抵扣比例,而后者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依法据实全额扣除,不增加企业的纳税负担。

(6)营业费用是指企业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和广告费,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各项经费。商品流通企业可不单独设置“管理费用”科目,或将其核算的内容并入营业费用,其发生额期末应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因此,营业费用将直接影响企业当年的所得税额。

总结:

1 在实际操作中,应重点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检查:运输费的检查对运输○费的检查应注意下列问题:

1将购买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输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从而达到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目的;

2将客运发票和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混入可抵扣发票中,从而作为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依据;

3检查货运发票的相关项目填写是否齐全、准确、清楚,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相关项目是否相符。并审查其支出的合理性、真实性,对虚假的运输支出,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扣除;

第10页 4自2003年1月1日起,检查纳税人提取的所有需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运输发票,是否遵守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以及相关政策,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不予抵扣。对上述问题的查证,检查人员应通过“营业费用”明细账,调阅反映运输费项目发生额的原始凭证,审查其列支内容是否合法。

装卸费的检查在操作中,货物运输发票不仅反映运费的数额,而且还设置了“其他收费”栏,专门反映装卸费等杂费,运费和装卸费等杂费的合计金额反映在发票上的“运杂费小计”栏内。对装卸费的检查,主要是检查其金额是否合理、真实。检查时,应将支付装卸费所反映的装卸货物的重量或件数等有关明细事项与货运发票上的相同项目相核对,从而查明装卸费发生额的真实性。另外,还要查明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是否混同运费计算扣除了进项税额。

2 ○广告费的检查常见的错误是:企业实际列支的广告费支出超过了税法规定允许列支的标准,超过部分未按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对此,检查人员应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方正确的累计数为基数,计算出准予税前列支的广告费支出金额,对照“营业费用”明细账的年度广告费实际支出额,即可查出企业列支的广告费是否超支。

视同销售行为的检查检查企业将本企业的商品、产品作为样品用于展览,是否按照税法的规定缴纳了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各税。检

第11页 查时,应以“营业费用”明细账为依据,结合会计凭证,核实对应账户,如对应账户只有贷记“产成品”科目,而没有同时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则属异常对应关系,可证实其自产自用的产品未纳相关流转税,有舞弊行为。检查企业报送的纳税申报表,看其视同销售行为是否作了调增应纳税额处理。

纳税筹划范文第5篇

关键词:健康管理行业;营改增;纳税筹划策略;试点方案;财税体制改革;降低财税负担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国民经济实现质的飞跃,经济发展进程不断加快。特别是2000年以后,随着人均物质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升,大家对于健康的重视不断攀升,除却经济条件较好的私人自费体检,许多企事业单位更是将健康体检作为员工的长期性福利之一。各大医院纷纷开设体检中心,再加上许多社会资本的进入,更是加剧了整个行业的竞争,也为本就竞争激烈的健康管理行业带来了更多的机遇与挑战。如何应对即将到来的营改增,减轻实际纳税负担,降低运营成本,提升市场竞争力,是摆在每一位健康管理行业工作者面前的急需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营改增政策的基本概念及其推行的必要性与重要性所在

所谓营改增,实质上是营业税改成增值税,及企业由原来的对营业额进行收税,变为现在的对增值额进行收税的模式。营改增的实施和推广,对于减少重复纳税环节,有效降低税收支出,减少企业运营成本具有重要的意义。

营改增对于我国财税体制及企业发展益处多多,归结如下:

(一)优化我国税收体系和结构布局

当前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其主要财政来源仍然依靠当地的营业税,全面实施推行营改增,将使征税范围更加明晰,大大减少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的税收模糊地带,进一步推动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再分配改革,对于我国税收体系和结构布局的优化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营业税本身的缺陷性

国家实施营改增的必要性在于营业税自身的缺陷型。营业税要求对企业经营过程中每一个涉及到营业额的环节都要进行征税,常常导致重复性征税,且营业税通常税率较高,大大增大了企业的税务负担,限制企业的长远发展。为了体现和保证国家税收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实施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实在必行。

(三)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升企业盈利能力

税收成本在企业运营的总体成本中占据很大的比重,一旦税收成本减少,能为企业发展增添更多活力。营改增的推出,特别是在总理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要求下,将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企业运营的成本,有效避免营业税可能存在的重复征税行为,提升企业生存能力和盈利能力,对企业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减轻企业税负,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通过实行营改增,有效减轻企业税负的同时,也增强了企业的发展活力。国家在原先增值税的13%和17%两个税档间又插入了6%和11%两个低税档,同时对于以往按照营业额的5%税率进行征收的方案进一步作出改变,只要企业达到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企业在缴纳税务时只需按照纳税额的3%进行缴纳即可,节省下来的2%费用则可以充分保障企业资金链安全,增强了企业发展活力,为后续发展提供支撑。

二、关于健康管理行业在营改增下的纳税筹划策略的可行性建议

(一)重视税企关系和谐,积极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营改增的实施必然会使健康管理企业的税务对接重心由地税机关转向国税机关,税收的更替也将使税务机关与企业间重新审视对方,因此健康管理企业在制定纳税筹划策略的过程中,要注重积极主动地与国地税机关就相关税收政策及变化做到及时沟通,力求保持税企关系和谐,避免厚此薄彼导致税企关系的恶化,影响健康体检行业财税的管理与安排。

(二)积极合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

当前我国营改增政策实施还处于试点阶段,各项政策俱在不断完善之中。根据新出台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于征收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此处需要斟酌的是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

正确界定各健康管理企业的经营业务和适用政策并且清晰核算,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税收减免或税收延递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的,保证企业资金链不断,增强发展活力。

(三)审慎进行纳税人身份登记,实现合理纳税筹划策略

现行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据相关数据表明,实行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下降面可以达到70%甚至更多。而在注册会计师税法书中关于增值税的税务筹划也明确阐明,当产品销售增值率小于17.65%,选择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是可以起到节税作用的,相反,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相对有利。

(四)谨慎选择适用免税优惠,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针对医疗行业现行的免税特质,各健康管理企业需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切勿盲目跟风。企业管理层及财务人员需要根据自己企业的经营模型,合理预估在创办成立、成熟运营等各个阶段的供应商筛选、产品定价等策略、充分理解健康管理行业前期投资巨大的行业本质并物尽其用,做到清晰核算,谨慎选择是享受免税抑或放弃免税。例如,笔者所在的公司,各项大型医疗设备一次性采购且进口品牌居多;而同业机构中却存在医疗设备租赁的情况,仅两种不同设备投放情况下产生的进项税差异就相距达百万之巨。

笔者以公开市场上得到的同业机构慈铭体检招股说明书2011年财报数据为例。按原定的试用免税政策,公司2011年利润总额10,718.56万元;按适用新的政策,即在放弃免税且资产购置和装修大宗采购可抵扣,而其他各项支出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2011年慈铭利润实际可达11,200万元左右。上述仅是在利润上的利好,而在现金流的管控上,仅设备购置和装修产生的近4,700万的进项税,完全可以转化为公司的增值税资金蓄水池,大大减缓公司未来几年的资金流出压力。因数据来源有限,笔者仅以慈铭进行了举例,有失偏颇,但希望藉此引起大家关注,免税优惠,不一定适用于每一家健康管理企业。

三、小结

本文以企业财政管理理论和国家财政发展规律为指导,综合采用文献综述法、行动研究法、问卷调查法等研究方法,并结合作者本人多年工作经验就营改增政策的基本概念做简单阐述,同时结合当前我国健康管理行业的现状(

(一)优化我国税收体系和结构布局;

(二)营业税本身的缺陷性;

(三)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升企业盈利能力;

(四)减轻企业税负,增强企业发展活力。)提出本人关于健康管理企业在营改增下的纳税筹划策略的可行性建议(

(一)重视税企关系和谐,积极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二)积极合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

(三)审慎进行纳税人身份登记,实现合理纳税筹划策略;

(四)谨慎选择适用免税优惠,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以期引起各方面重视。由于本人阅历有限,尚存许多不足之处,权作参考,欢迎各位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张利萍.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后的纳税筹划研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4(06).

纳税筹划范文第6篇

复习题

1.税收筹划分为哪三种类型?各个类型对纳税人提出了怎样的要求?请举例说明。

答:(1)纳税人在税收筹划活动中,通常面临规避额外税负、优化纳税方案和争取有利政策三种类型的税收筹划。从我国企业的现状来看,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具备使用三种类型税收筹划的能力。

(2)规避额外税收负担要求纳税人掌握自身的经营业务特点,对税收体制和规范有正确地认识与了解,正确地掌握按照税收法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与管理,就可以达到规避额外税负的目的。

规避额外税负还只是停留在按照正常的应税行为不多缴纳税款的层面上,还没有涉及到对纳税行为进行设计以降低税负的层次。而优化纳税方案则要求纳税人在做出经营决策之前就必须综合地考虑不同决策可能导致的税收负担的不同,从而对其经营、投资和筹资等经济活动进行适当地安排,以达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目的。

与规避额外税负、优化纳税方案不同,纳税人争取有利税收政策跳出了在现有的税收体制中选择或运用有利的税收政策圈子,上升到根据企业自身经营状况与特点,争取新的税收政策或税收征管方法出台的境界。很显然,在争取有利税收政策的层面上,税收筹划者已经不再是税收制度的遵行者,而是上升为税收制度的构思者。

(3)举例略。

2.从形成原因看,纳税人额外税负可以分为哪几类?纳税人怎样避免为税收征管机关的非规范性行为“买单”?

答:纳税人额外税负分为四类:企业自身税务处理不当造成多缴税款;企业无意违反税法而导致的税务处罚;企业误解税收政策而多承担税负;税务机关处理错误导致企业的涉税损失。

针对税收征管机关的非规范性行为或者说税务机关处理错误导致的企业涉税损失,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积极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侵权行为,不及时据法力争,而是消极地接受,就只能承担由此带来的额外税收负担。

3.企业无意中违反税法而招致的税务处罚与偷税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答:由于企业不了解、不熟悉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或会计核算差错,或因业务管理差错,或因工作粗心,错用税率,漏报应税项目,从而可能导致纳税人在无意中发生了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在此过程中,企业并非有意识地通过少缴应纳税款,来牟取不正当利益;而偷税是指纳税人有意违反税法规定,使用欺骗、隐瞒等非法手段,不按规定缴纳应纳税款的行为。但是不管故意“偷税”,还是无意中发生了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有关企业都将受到税法的处罚,但责任界定标准轻重存在差异。对纳税人的偷税行为,我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于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纳税人无意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其税务处罚主要集中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为什么说规避额外税收负担还谈不上是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筹划?你所了解的企业单位存不存在这样的问题?

答:规避额外税负所展示的是一个“循规蹈矩”并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应承担的税收负担。因此,规避额外税负还只是停留在按照正常的应税行为不多缴纳税款的层面上,还没有涉及到对纳税行为进行设计以降低税负的层次。因此,规避额外税收负担还谈不上是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筹划。举例略。

5.在当今税收筹划研究者中,有人主张根据筹划的时机,把税收筹划分为事前税收筹划、事中税收筹划与事后税收筹划。你认为企业的税收筹划应在企业生产经营的哪个阶段进行?

答:所谓事前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经营活动开始之前,就根据经营活动可能涉及的税务问题来安排企业经营活动,以追求企业税后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事中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之中,对企业的

涉税问题进行处理,以追求企业税后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事后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企业经营成果产生之后,才对企业经营成果涉税问题进行安排,以追求企业税后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很显然,事中税收筹划的空间选择要小于事前税收筹划,其所获得的税后收益一般小于事前的税收筹划。与事前、事后税收筹划相比,事后税收筹划的选择空间最小,税后收益也是最低的。特别是如果处理不慎,事后税收筹划很容易变成偷税行为。因此,我们认为企业的税收筹划应在经营活动开始之前进行。

6.有人主张将税收筹划划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三种税收筹划,你认为这样的划分对吗?

答:国家税收政策除具财政收入职能之外,还有资源配置、收入分配、经济稳定和发展等宏观职能。而这些财政收入职能之外的职能的实现,都有赖于纳税人积极的税收筹划。尽量避免制定过于具体的税收法规,就是为了给纳税人提供合理的税收筹划空间。但这样做是,以美国税收政策导向明确且税收制度设计合理为前提条件的。相比美国税收法规,我国税收法规的制定过于具体,经常对一个具体企业出台一项税收规定,造成行内其他企业往往无法应用相关政策规定。同时,我国税收政策导向虽然有所明确,但制度设计还不够合理,往往造成纳税人税收筹划的结果与税收政策的导向相违背。

7.了解并说明我国一项税收改革法案的制定过程,讨论纳税人争取有利的税收政策的途径在哪里? 答:1994年,我国全面推行了增值税改革,油田企业原油产品因此由产品税改征增值税。但油田企业很快就发现行业税负上升了,油田产品综合税负由税制改革前的6.9%猛增到13.8%。针对这种状况,石油部门组织了一批专家研究增值税改革对石油业的影响,研究结论认为此次增值税改革将阻碍石油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并将有关报告提交到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建议允许油田企业扣除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基本保持税改前税负水平。经过仔细审查与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同油田企业的建议,于2000年1月1日联合发《油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财税字﹝2000﹞32号﹚。至此,油田企业争取有利政策的税收筹划取得了成功,行业税负得到了明显下降。

纳税人取有利的税收政策的途径包括:向税务机关和有关政府部门反映和申诉;借助于理论界在报刊、杂志等媒体上开展讨论或呼吁;直接向人大代表反映,由他们将有关提案提交人民代表大会讨论。 练习题

1.张某将自有的一间临街店铺无偿借给大学同学刘某做生意,未收取任何的租金费用,因此张某也就没申报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了解情况后,向张某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补缴房产税和滞纳金,并处以罚款。讨论:

(1)张某为何会被处以罚款?

(2)这是属于哪一层次的税收筹划工作没有做好?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张某将自有店铺无偿借给大学同学刘某使有,由于未取得相关的经济收益,可以不用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但张某的这种经济行为涉及到房产税问题。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七条的规定,店铺无偿使用人刘某应代为缴纳房产税。由于刘某并未代缴房产税,税务机关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 》的规定,自然责令其补缴房产税和滞纳金。

很显然,张某的初级税收筹划没有做好。要避免类似的损失,张某应与刘某进行协商,并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以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可。

2.某纳税人拥有设在不同地区的两家独立的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甲公司为33%,而乙公司为15%。纳税人筹划将甲公司产品以成本价卖给乙公司,再由乙公司按照正常价格出售。假设这一行为导致甲公司的收入减少10万元,乙公司的收入相应增加10万元。该行为给纳税人带来的影响是什么?这是否属于中级税收筹划?税收征管机构可能会怎样认定这一情况?

答:根据题意,纳税人整体可少缴税款1.8万元﹙33%×10-15%×10﹚,但纳税人的这种做法不属于税收筹划。甲公司与乙公司的经济业务往来行为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影响了关联企业的应纳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将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来调整甲、乙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需补缴税款1.8万元。此外,税务机关还将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补缴的税款加收利息。

3.张某在某市中心地段有一家餐厅,由于人流充足,生意很是红火。张某因身体状况不佳无力打理,遂由吴某承租下来。在承租合同中规定,吴某每年向张某支付20万元的承包费,其他的经营成果都归吴某所有。吴某在承包后,并未改变该餐厅的名称和变更工商登记,并仍按照原餐厅的名义经营。一年后,税务机关向张某发出了企业所得税限期缴纳通知书。张某辩解道,承租合同中明确规定除收取承包费外一切事宜都由吴某承担。你认为企业所得税应由谁承担?造成了哪一方的额外税负?这一问题应该怎样避免?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名称、未办理变更工商登记的,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本案例中,虽然张某将餐厅承租给吴某,但由于吴某没有改变该餐厅的名称和变更工商登,并仍按照原餐厅的名义经营。因此,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发

[1997]8号文件,要求张某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本案例中,显然被承租人张某承担了额外税收负担。张某想要避免额外税收负担,应要求者承租人吴某改变餐厅名称,并另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张某承担税款,但适当提高承包费。

4.深圳市福田区一私营公司主要从事投资、融资、证券交易等业务,因多方原因,于2005年下半年开始申请注销。税务机关就其经营期间的账务展开稽查,查出其向另一家公司的借款及支付的利息费用,未索取发票和银行利息单入账,而是以对方开具的收据入账。税务机关遂做出调整应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并对其处以一倍罚款,责令其缴纳应补税款、罚款、滞纳金合计50万元1。

(1)税务机关的处理是否正确?

(2)该企业强调可以通过银行提供的信息确认这笔借款和利息的真实性。但税务人员认为,银行提供的信息只能反映资金的流向,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你认为该企业的行为是否为偷税?

答:(1)税务机关的处理是正确的。根据税法规定,没有取得银行利息单或发票的,利息支出费用不得在所得税税前列支。如果企业把该利息支出在所得税前进行列支,可被认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企业的这种行为是偷税行为。

(2)如果该公司确认贷款企业按税法规定如数缴纳了该笔利息收入的应纳税款,并取得贷款企业对于该笔利息收入的缴税凭证,证明未给国家造成损失,可以请求税务机关重新稽查。即使税务机关通过审核,证明该笔利息收入已缴纳相关税款,撤销其缴纳应补税款、罚款、滞纳金合计50万元处罚,也会对该公司做出“未按规定取得合理发票入账”处理,并处以罚款。

5.某投资开发公司2006年有两个投资项目,一是5年期国债,到期年利率为3.14%;二是五年期的铁路建设债券,年利率为3.65%。从税后收益来考虑,应该投资哪个项目?

答:我国国债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而铁路建设债券的利息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即税后年利率为3.65%×(1-33%)=2.45%。虽然铁路建设债券的名义年利率高于国债,但实际税后利率要低于国债利息0.69%(3.14%-2.45%)。当铁路建设债券的年利率达到3.14%÷(1-33%)=4.69%时,才能与国债的税后收益相等。

2008年,我国已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税法,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在2008年以后,当其他债券的年利率达到3.14÷(1-25%)=4.19%时,才能与国债的税后收益相等。

6.某公司(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一单独地下建筑,造价约600万元。2005年初,该公司就其用途有三种考虑:一是作为生产车间,每年可生产产品50万元,需要支付员工工资6万元;二是当仓库,替另一公司存放货物,每年可收保管费46万元,同时支付员工工资2万元;三是出租给另一公司,每年可收取租金44万元,不需要支付任何工资费用。请计算该公司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前收益。

在2005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

【2005】181号),对地下建筑应纳房产税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请上网查找并认真阅读该政策规定,假设基本情况同上,房产税的扣除比例为30%,讨论此时哪种情况公司收益最高。

答:在2005年时: 1 陈敏.委托中介办税“省”了50万元.中国税务报,2006.12.

4方案一:应纳增值税50÷(1+6%)×6%=2.83(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83×(7%+3%)=0.28(万元),合计纳税3.11万元,税后收入为46.89万元。

方案二:应纳营业税46×5%=2.3(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3×(7%+3%)=0.23(万元),合计纳税2.53万元,税后收入为43.47万元。

方案三:应纳营业税44×5%=2.2(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2×(7%+3%)=0.22(万元),合计纳税2.42万元,税后收入为41.58万元。

方案三税负最低,而方案一税后收益最高。但考虑到方案一要支付员工工资6万元,方案二要支付员工工资2万元,而方案三不必投入任何人力物力,则实际上方案三最优。公司应该执行方案三。

根据我国有关税法的规定,地下建筑依用途不同而缴纳不同的房产税(财税〔2005〕181号)。即地下建筑出租“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地下建筑自用,则要看地下建筑是否与地上房屋相连,如果相连,则“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即使不相连,也要区分是工业用途还是商业和其他用途,依房屋原价运用不同的比例折算成应税房产原值,工业用途房屋原价折算成应税房产原值的比例为50%~60%,商业和其他用途折算比例为70%~80%。因此,该公司在进行税负与税收收益测算时,必须计算房产税。三个方案的税负和税后收入分别如下:

方案一:应税房产原值为600×50%=300(万元),应缴纳的房产税为300×(1-30%)×1.2%=2.52(万元);合计纳税5.82万元;税后收入为44.18万元。

方案二:应税房产原值为600×70%=420(万元),应缴纳的房产税为420×(1-30%)×1.2%=3.528(万元);合计纳税6.058万元;税后收入为39.942万元。

方案三:应缴纳房产税44×12%=5.28(万元),合计纳税7.7万元,税后收入为36.3万元。

可以看出,由于地下建筑缴纳房产税,该公司税负发生了变化:出租最高,仓储次之,车间最低。方案三与方案一的税后收益差距拉大,即使支付员工工资后,方案一收益仍最高,因此公司决定用于生产车间。

这说明新的税收政策出台,往往意味着新的筹划契机。纳税人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切实情况结合税负大小来决定地下建筑的使用情况,账算清楚了,才可以获得最大收益。

7.杭州一家颇具规模的汽车销售公司,同时经销几个品牌的轿车。2005新引进了某著名品牌轿车,销量特别好,仅一年购进该品牌轿车支出差不多达上亿元。但是由于该公司不属于该品牌轿车专卖店性质的经销商,不能从该品牌厂方获得购进汽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非专卖店性质经销商销出去的汽车,厂方只能将发票直接开给最终用户。这样,就造成杭州这家汽车销售公司购进该品牌轿车时,无法取得相应的合法购货凭证,从而使得其2005高达上亿元的购货支出无法入账,不能进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2。这一问题是不是属于初级税收筹划的内容,请考虑该怎样进行税收筹划?

答:不属于初级税收筹划的内容,因为并不是由于纳税人自身税务处理错误造成多缴税款,而是根本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汽车经销商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需在事前进行优化纳税方案。根据题意,汽车经销商如果在事前确定采用代购货物处理方法,可以达到利润最大化目的。汽车经销商代购货物需满足下列条件:第一,受托方,即汽车经销商不垫付购车资金;第二,销货方,即某品牌汽车厂商将增值税发票开具给委托方-最终购车用户,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第三,汽车经销商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果是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最终购车用户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通过以上税收筹划,汽车经销商与该品牌车厂商由直接的购进销售关系变成了代理关系。根据〔94〕财税字第026号文件规定,汽车经销商就由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变成了营业税纳税义务人,汽车经销商只需把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作为计税依据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这样,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就可以大大降低。

8.据一份慈善组织的公益调查显示,我国国内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超过1000万家,但有过捐赠记录2 卢慧菲.经营方式不妥当亿元货款难入账.中国税务报,2006.6.

5的不超过10万家,这说明几乎99%的企业未参加过慈善活动。慈善税收减免待遇和免税额的不合理被认为是中国缺少慈善家的一个重要原因。通过下面几个案例分析原因。

(1)不考虑其他利益,假设有两种决策:一种是获利1800万元;另一种是获利2000万元,给慈善机构捐赠200万元。请问追求税后利润最大化的企业会倾向哪种决策?这说明我国税收体制中关于慈善捐赠存在什么问题使得企业“为富不仁”?

(2)某电脑私营老板,曾向慈善机构捐赠了10台电脑,请问他能不能获得税收优惠?

(3)某人以个人名义向中华慈善总会捐款500元,他若想获准税前扣除,要通过哪些手续?

(4)通过以上慈善捐赠的问题,你有什么启示?认为纳税人应做好哪个层次的税收筹划工作呢? 答:(1)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在2008年前,选择第一种决策,企业税后利润为1206﹙1800-1800×33%﹚万元;选择第二种决策,企业税后利润为1159. 8﹝2000-200-﹙2000-2000×3%﹚×33%﹞万元。由于税法规定的企业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税前扣除比例太小,常常引起纳税人的“重复纳税”问题。

在2008年,我国实行新了的企业所得税法,该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由于新税法提高了捐赠税前扣除比例,在两种方案下,企业税后收益都是1350万元。因此,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是有利于企业社会公益捐赠的。

(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缴纳相应的增值税。但企业发生的这种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出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纳税人捐赠实物所能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有限的。

(3)如果想要进行税前扣除,需办理以下手续:①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当月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②持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的证明,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办理确认手续;③凭捐赠收据和完税证明到税务部门申请抵扣税款;④经税务机关核实认可后,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在下月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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