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论文范文

2023-09-16

金融资产论文范文第1篇

一、引言

2014年3月19日,我国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修订稿(财会[2014]14号)(本文简称2号准则,下同),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在新修订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中,明确提出“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于是,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范围便由原来的四部分内容变成了上述这三部分内容,并且,从长期股权投资原核算范围中剔除的“重大影响以下且没有公允价值”的权益性投资纳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本文简称22号准则,下同)的核算范围。在实务中,随着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所持股份的追加或减持,投资企业会计人员应当对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之间的转换事项进行处理。建构主义(Constructivism )是认知心理学派的一个分支。建构主义教学理论有区别于传统的把学生作为知识灌输对象的行为学习理论,而是把学生看成信息加工主体的认知学习理论。建构主义教学理论认为,学习依赖于情境,知识和能力不是被获取或吸收的,而是被建构的。建构主义教学理论更强调如何在充分挖掘和利用学生现有知识体系和认知水平的基础上,建构和提高新的知识体系和认知水平与实际能力。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历来是各种《财务会计学》教科书以及有关课堂教学的难点问题。尤其是,就新修订的长期股权投资具体准则而言,目前可参照的学习资料和信息并不充裕,对于因核算边界重新界定而带来的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转换问题的学习和理解,显得更加困难;因此,本文从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出发,模拟企业投资业务事项,设定相关业务发生环境背景,通过透视交易事项本质进行详细解析。

二、金融资产与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互转

(一)金融资产转为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 在财政部新修订的2号准则中明确提出,如果投资企业由于追加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等原因,最终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却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按照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改按权益法核算后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入账成本等于按照22号准则确定的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加的投资成本,原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股权)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转入投资收益,原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其他综合收益也应当转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这是准则对投资企业因追加对被投资单位投资而做出的具体规范。在此情形之下,投资企业所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投资,虽然已经能够实施重大影响或者共同控制,但是,还不足以将对方纳入控制范围,因此,上述业务就涉及将金融资产转换为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问题。如果单纯从条文规定再到条文规定去理解上述准则内容并解决企业实际问题,将会显得枯燥乏味,很难掌握。因此,本文先设定与上述规定相吻合的企业投资背景案例。

[例1]甲公司于2013年1月1日斥资7000万元,从股票二级市场上取得A公司6%的有表决权股份,并将其划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13年12月31日,甲公司持有的该项股权投资公允价值为7200万元,2014年7月1日,甲公司继续追加对A公司投资20000万元,持股比例达到26%,并向A公司董事会派出一名董事参与财务经营决策,此时,甲公司原持有的对A公司6%的有表决权股份公允价值为7300万元。

对于本项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首先要把握三个具体时点,即:初次投资、期末计量和追加投资。然后再分别处理每一个时点上的业务事项。

2013年1月1日初次投资时: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7000

贷:银行存款 7000

2013年12月31日对该项股权投资进行期末计量时: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2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0

此时,甲公司原持有股权的账面价值已经达到7200万元;再次追加投资时,由于甲公司持有的股权投资对A公司的影响力已经升级到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因此,应当改按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权益法下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是公允价值7300万元和新增投资成本20000万元之和,即273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73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7000

——公允价值变动 200

投资收益 100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0

贷:投资收益 200

在本例中,首先设定甲公司作为A公司的股东且无法对其施加重大影响,因此,甲公司只能将该项股权投资归入金融资产核算范围并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又会随着市场价值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并且,这种变化调整将一直存在,这与现实情况极其相似。尤其是,本例还设定即使在2014年7月1日追加投资时,金融资产的原有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还存在100万元差异,突出强调了原持有的金融资产(股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转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的问题。上述处理过程正是基于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视角,在人们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基本原理已经熟悉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出的延伸和推演,这样更容易被接受和理解。

(二)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转为金融资产 在新修订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中,同时还提出,如果投资企业通过出售部分股权的方式减少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致使其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权力的,则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改按22号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剩余股权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原股权投资如果在采用权益法核算时确认过其他综合收益的,应当将有关其他综合收益转入处置当期的投资收益。这是针对投资企业因减持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而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相关处理的规定。在此情形之下,投资企业所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投资,从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来看,已经丧失了原有的影响力,根据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投资如果不能够实施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只能纳入金融资产范围进行核算。因此,该业务属于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金融资产。

[例2]乙公司于2013年1月1日斥资20000万元,从股票二级市场上取得B公司20%的有表决权股份,并向B公司董事会派出一名董事参与财务经营等重大事项的决策。B公司在接受投资当日的各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不存在差异,可辨认净资产为100000万元。2013年B公司实现的可供分配的税后利润200万元,未对外分配利润;因其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发生变动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总额为100万元。2014年7月1日,乙公司出售其持有的B公司股权的50%,取得价款10100万元存入银行,假设不考虑所得税因素。

对于本项投资业务的处理,仍然要把握三个时点,即:初次投资、期末计量和处置投资;然后再对每一个时点上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处理。

初次投资时,由于持股达到20%且派出一名董事参与财务经营,因此,采用权益法核算。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期末计量时,直接按照B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乘以持股比例计算投资损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40

贷:投资收益 40

同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2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

至此时,乙公司持有的该项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20060万元;由于处置50%的股权投资,因此,处置股权而收到的价款同时也可以看成是剩余股权在处置时的公允价值。

借:银行存款 101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0000

——损益调整 20

——其他权益变动 10

投资收益 70

同时: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

贷:投资收益 10

针对剩余股权进行会计处理时: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101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0000

——损益调整 20

——其他权益变动 10

投资收益 70

同时,将原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的50%转入当期损益: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

贷: 投资收益 10

在本例中,首先设定乙公司作为B公司的股东并通过持股和向B公司董事会派出代表方式实现对B公司的重大影响,因此,乙公司将该项股权投资纳入长期股权投资范围并在后续计量时采用权益法核算。本例将一般企业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核算时应当考虑的问题尽量涵盖,并且,在处置部分股权时,刻意设定比例为50%,给人们在学习和研究该问题时留足思考空间,让人们尽量做到“以所见知所不见”,即用出售部分股权的价款作为剩余部分股权的公允价值,这一点充分体现了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的特点,尤其是,用对剩余部分股权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与实际出售部分股权的会计处理进行比较,结果一目了然。

三、金融资产与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互转

(一)金融资产转为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 根据修订后的2号准则的规定,企业通过增加对被投资单位投资的方式实现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并且形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在投资企业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按照原持有投资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购买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企业持有的股权,由于按照22号准则进行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金额,应当在改按成本法核算时转入当期损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 (本文简称33号准则,下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本文重点讨论个别财务报表问题)。在金融资产转为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具体会计处理中,虽然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提出按照原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但是,此处账面价值应为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即默认此时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是相等的,若不相等,则应当在个别报表中按照公允价值将金融资产转为长期股权投资,该金融资产在转换时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再将原已确认的全部其他综合收益转入投资收益。本文仍然事先设定企业投资业务事项,通过案例分析理解相关规定。

[例3]丙公司于2013年1月1日斥资7000万元,从股票二级市场上取得C公司6%的有表决权股份,并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13年12月31日,丙公司持有的该项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为7200万元,2014年7月1日,丙公司继续追加对C公司的投资100000万元,持股比例达到56%,能够对C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活动实施控制,此时,丙公司原持有的对C公司6%有表决权股份的公允价值为7300万元。

对于本项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仍然首先要把握三个时点,即:初次投资、期末计量和处置投资。然后再对每一个时点上的业务事项进行处理。

初次投资时,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7000

贷:银行存款 7000

期末计量时,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2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0

此时,该项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已经达到7200万元;再次追加投资后,丙公司持有的股权投资由于已经达到56%并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在个别报表中应当改按成本法对其进行后续计量。成本法下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是原金融资产公允价值7300万元和新增投资成本100000万元之和,即1073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73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7000

——公允价值变动 200

投资收益 100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0

贷:投资收益 200

值得一提的是,企业因追加投资而实现对被投资单位控制并且形成的是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情况更加特殊,即如果企业原持有的股权投资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并非通过一次性投资实现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且形成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企业首先应当根据合并日的应享有的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乘以持股比例来计算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成本,然后,再用这个计算的结果与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新投资成本之和相比较,差额调整所有者权益有关项目。同时,将原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入长期股权投资,但是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不变,原有的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算的其他综合收益转入资本公积(溢价)。

(二)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转为金融资产 根据新修订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规定,投资方因出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并且,处置后的剩余股权不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改按22号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丧失控制权之日,如果剩余股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异的,应将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按照33号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此情形之下,投资企业所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投资,从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来看,已经丧失了控制的权力,并且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对被投资单位的权力也在重大影响以下,因此,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这部分股权投资只能在金融资产中核算。上述业务属于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金融资产。本文仍然先设定与上述准则条文规定相一致的企业投资案例。

[例4]丁公司于2013年1月1日斥资60000万元,从股票二级市场上取得D公司60%的有表决权股份,并能够对D公司实施控制。接受投资当日,D公司的各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不存在差异,净资产为100000万元。2013年D公司实现净利润200万元,未对外分配利润;D公司因持有的一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变动,确认其他综合收益1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014年7月1日,丁公司出售其持有的55%的D公司股权,取得价款60000万元存入银行。假设不考虑所得税因素。

初次投资时,由于持股达到60%且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财务经营,所以,应当按照成本法核算。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6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

期末计量时,丁公司对上述业务不做处理。至此时,丁公司持有的该项股权的账面价值仍为60000万元,处置时:

借:银行存款 6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55000

投资收益 5000

同时,针对剩余股权进行处理: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5454.55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5000

投资收益 454.55

本例中,对于处置剩余部分股权,在个别报表仍然按照视同出售的原则进行处理。由此可见,丁公司持有的D公司股权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差额包括两个部分,共计5454.55万元,均已计入当期损益。一部分是通过出售55%的股权形成5000万元的投资收益,即出售取得价款为60000万元,应转销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为55000万元(60000÷60%×55%=55000);另一部分是对剩余5%股权的价值调整而形成的投资收益454.55万元,即剩余部分股权公允价值为5454.55万元(60000÷55%×5%=5454.55),应结转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为5000万元(60000÷60%×5%=5000)。这些计算过程能够充分启发人们思考长期股权投资和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内涵,实际上仍属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的具体应用。

四、结论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财政部对长期股权投资具体准则进行了修订,致使传统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范围发生了改变,并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和金融资产的核算范围进行重新界定,进而在会计实务中产生了对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相互转换的核算需求。如果单纯从会计准则条文规定出发,相对枯燥晦涩,不好理解和掌握。本文基于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视角,事先设定与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相切合的投资交易事项环境背景,并且,在人们通常已经熟悉和掌握的知识基础上展开分析,本文发现:无论是金融资产转换为长期股权投资,还是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金融资产;在个别财务报表中,性质发生改变的那部分股权投资均以视同销售的方式来处理;如果在性质发生改变时,该项股权的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相比较,存在差异的,应当将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与原投资对应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转入当期损益。

[本文系河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基于建构主义的财会专业情境教学模式研究与实践》(编号: GH132046)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2]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3]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政部官方网站2014.3.19。

[4]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通知》,财政部官方网站2014.2.20。

(编辑 园 健)

金融资产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文章通过对居民金融资产存量及结构的分析,探讨了居民金融资产变更对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影响,提出了商业银行应该注重拓展个人理财产品,发展个人中间业务,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等建议。

关键词:居民金融资产;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

一、我国居民金融资产现状

居民金融资产是指居民持有的金融债权及权益性凭证形式的资产C包括手持现金、储蓄存款、各种债券和股票、储蓄性保险和外币储蓄,其数量与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一国经济金融化的水平。本文从居民金融资产存量角度,全面探讨居民金融资产的变更对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影响及启示。

二、居民金融资产结构演变趋势分析

(一)1992-2009年居民家庭金融资产结构

我国的居民金融资产总量一直保持着增长趋势,2004-2007年增速较大,2008年受金融危机影响,增速较小,而2009年又保持着较高速度的增长。在对居民金融资产总量剔除物价因素计算,在总量规模上,仍然取得了较大增长。个人财富的增长为银行零售业务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二)居民金融资产结构变化及分析

总结1992-2009年期间我国居民持有金融资产结构表现出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第一,居民手持现金比例有所下降。居民手持现金是为了满足日常必需或不时之需,但近年来,由于各金融机构大力推行金融产品,设立流动性大、变现快的账户,特别是银行卡、信用卡业务发展迅速。商业银行可以通过银行卡代缴水电费、代发工资,居民使用银行卡及信用卡进行刷卡消费也越来越成为一种消费趋势,网上银行量也在逐年增加,这些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居民手持现金的减少。

第二,居民储蓄在数量上是增加的,但在居民金融资产总量中所占比例在近些年呈下降趋势。储蓄已经不是居民唯一选择,其他金融产品正逐渐为居民所接受。

第三,居民所持股票的比例在2005年股改之后,有较大程度的上升,即使2008年出现金融危机的情况下,居民持股比例仍然较前几年有明显上升趋势,在我国居民金融资产中,储蓄仍占59.36%的份额,债券和股票分别占12.23%和19.05%。庞大的存款量说明百姓投资的潜力仍然十分巨大,关键是需要合适的投资品种和优质的金融理财服务。

三、商业银行拓展个人金融业务的途径与对策

(一)重点发展个人理财产品

居民金融资产结构的分析表明,居民购买债券及股票的投资意愿较强,居民投资理财需求提升,对个人理财的预期提高。银行拓展投资理财产品,增加产品组合模式,是迅速满足客户需求的较好选择。

商业银行的特点使其能够成为金融理财产品的销售中心和制造中心。客户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已经由单一的储蓄存款,发展到了消费贷款、支付结算、证券投资、综合理财等全方位、多层次的金融理财产品。居民对金融理财服务的潜在需求将逐步释放出来,从而使金融理财业务具有快速发展的空间。

(二)积极拓展个人中间业务

随着居民金融资产的增加及结构的变化,居民理财意识的增强,居民将对代理、结算、信息咨询、担保、基金托管等中间业务更加依赖。中间业务具有成本低、收益高、风险小的特点,能为银行带来丰厚的利润。我国的商业银行在个人中间业务方面,发展状况参差不齐因此商业银行应该对个人中间业务给予重视,关注居民客户的需求,拓展新品种,完善和发展个人中间业务,从而获取丰厚利润。

(三)简单的金融服务向一揽子金融服务转变

商业银行必须加快调整和创新,大力发展居民金融业务,使传统的以储蓄为主的个人业务向个人汇兑、代理业务、投资业务、家庭理财、咨询评估、信用担保和承诺、资信证明等多种资产负债业务以外的以提供服务为基础的中间业务发展,形成对居民的金融投资、理财、代理收付等业务协调配套、综合联动的服务格局。

(四)转变观念,加强零售业务的营销管理

居民住户作为国民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部门,对金融的发展也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对于居民金融资产的发展趋势,商业银行应引起高度的重视。商业银行应加强“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营销需更注重服务人性化和人情味,面对的客户需求更具有普遍性且经常变化,营销手法和方式更需要灵活多变。

参考文献:

1、中国统计局.2009年度统计公报[M].2009.

2、王清.我国居民金融资产变化对零售银行的影响[J].金融与经济,2006(10).

3、曹燕子.我国居民金融资产机构的变化与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D].中国优秀硕士论文库,2008(4).

4、朱岚.我国居民金融资产选择与经济增长的关联性研究[D].中国优秀硕士论文库,2007(4).

5、罗旋.居民金融资产选择与金融市场关系研究[D].中国优秀硕士论文库,2007(4).

6、李硕.居民金融资产结构与经济增长关联性分析[J].消费导刊,2010(2).

7、王晶武.居民金融资产结构与银行经营效率[J].河北金融,2009(7).

8、潘旭.中国居民家庭金融资产变动的统计研究[D].中国优秀硕士论文库,2008(6).

(作者单位:河海大学商学院)

金融资产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 构建碳排放权会计制度,碳排放权的初始确认是基础,而初始确认又必须先明确碳排放权的本质。文章通过研究发现,碳排放权兼有商品属性和货币属性,是一种具有“商品信用”特征的全新货币——碳货币。碳排放权货币化能有效克服商品属性下的“等价僵局”、“虚假比较优势”和“技术障碍”等局限。文章在综述和评价现有研究现状的基础上,根据碳排放权的货币本质将其确认为企业的其他货币资金。

【关键词】 碳排放权; 商品属性; 货币属性; 初始会计确认; 其他货币资金

一、引言

2005年2月生效的《京都议定书》拉开了全球共同实施温室气体(简称碳)减排的序幕。从2005年至今,欧盟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EU ETS)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区域性碳交易市场。一些国家级和次国家级的碳交易市场也相继建立,如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的温室气体交易市场(NSW GGAS)、新西兰碳交易市场(NZ ETS),美国区域性温室气体组织(RGGI)等等。碳排放权目前已成国际市场的重要交易商品,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已进入高速发展阶段。然而,随着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平台的广泛建立和碳交易市场的深入发展,影响碳排放权交易发展的一些制约因素也逐渐显现,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制度的缺失就是其中的制约因素之一。这是因为离开会计的价值核算,利益相关者就无法获得企业碳减排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财务信息,碳减排财务信息的缺乏将增大企业碳减排决策的风险,影响碳减排行动和碳交易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因此,碳排放权会计制度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构建碳排放权会计制度,碳排放权的初始确认是基础。本文主要研究碳排放权的初始会计确认问题。

二、碳排放权初始确认的有关观点

关于碳排放权的初始确认,基本的共识是“碳排放权是企业的资产,即是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所形成的,预期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目前的主要分歧在于确认的资产类别不同。代表性的观点有:

(一)确认为“存货”

2003年,FASB下的紧急任务小组(EITF)对参与总量-交易机制下的排污权会计基准草案(EITF03-14)进行讨论,集中讨论两个问题:第一个是总量-交易机制的参与者是否应将排污权确认为一项资产?第二,如果是资产,该资产的性质是什么?讨论的结果是将期初获得初始分配的排污许可证时,按取得的历史成本确认“排污许可证存货”;免费取得时计价为0;不同年度的许可证应分别核算。由于无法解决排放权免费分配情况下的计量问题以及无法解决不同方式取得排污权的确认问题而最终未将其列入议事日程。

(二)确认为“无形资产”

这是IFRIC的主要观点。针对欧盟通过的排污权交易制度(EU-ETS)项目,2002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下的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启动了总量-交易模式(Cap and Trading Schemes)下排放权会计处理的研究。2003年5月,IFRIC发布了排放权项目讨论稿,最终于EU ETS实施的最后期限,即2004 年12 月公布了“IFRIC 3:排污权”解释公告,试图规范碳配额(Carbon Allowance)市场的排污权及其交易的会计处理。IFRIC3重点研究了三个问题,其中第一个结论指出,碳排放权符合资产的定义,而且是属于资产的无形资产类别,因为碳排放权是“没有实物形态的长期资产”。然而,由于IFRIC3存在计量基础和报告的不一致,使得IFRIC3不能“真实而公允”的反映企业的经济实质,遭到了欧盟能源财务报告咨询组织(EFRAG)的抵制。最终,IASB考虑到碳交易市场发展的初级阶段对其会计处理的紧迫性趋缓,于2005年6月撤销了IFRIC3,由此产生了碳排放权会计处理方法的多样化。IFRIC3撤销后,IASB仍致力于碳排放权会计的研究,试图通过修订《无形资产》准则,更贴切的反映排放权的本质。

(三)确认为“金融工具”

碳排放权作为一种稀缺的有价经济资源在资本市场流通,它具有自由交易市场,拥有具体产品的定价机制,并以公允价值计量,其价值变动直接增减资产价格。Fiona Gadd et al.(2002)就指出,排放配额具有与金融工具相似的特征。碳排放权既可以现货交易,也可以进行远期、期货和期权交易。很多企业就是利用这些工具来对冲碳信用的价格风险。根据英国的FRS13的规定,碳交易合同也符合其定义。碳排放权本身是一种金融衍生产品,但其价格随企业自身权益主体的市场价格以外的因素而变动,与普通的金融衍生产品不同,属于嵌入衍生工具。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中的规定,如果混合工具没有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则应根据金融工具的实质以及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确认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四)确认为“捐赠资产”

自从美国1990年颁布了《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并实施了SO2排放权交易制度后,许多专家就开始致力于排放权会计的研究。1996年,Jacob R. Wambsganss et al在其论文《报告污染配额相关问题研究》中就对碳排放权的初始确认进行了比较系统的研究,在分析了将碳排放权确认为存货、无形资产、金融工具(证券)存在的不足后,提出应将排放权确认为捐赠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这样能克服不同配额分配方式采用不同计量属性的弊端。

会计理论界关于排放权的确认之所以会出现诸多观点,是将排放权的个别特征等同于其本质,以偏概全。为了实现总量限制下的减排,排放权交易制度设置了若干条件,其中包括:①确定排放总量(Cap),通常根据历史排放量,通常称为“祖父”原则(grandfather principal)确定;②配额分配方式,主要有无偿分配、竞价拍卖和固定价格出售三种方式;③配额的有效期限,配额的有效时间因各国排放权交易制度而异,在EU ETS 的第一阶段(2005-2007),配额的有效期限通常为三年。2008-2012年第二阶段有效期限为5年。但是配额的交付必须按年交付,即头一年的2月28日发放,下一年的4月1日必须要交付与排放量相当的配额,超排必须要接受惩罚,每吨高达100美元,节约额则可以出售。

根据以上特征,会计理论界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不同的确认。美国FERC根据碳排放配额的年度交付性质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流动资产——存货;IFRIC 3则根据碳排放权的无实物形态特征将之分类为无形资产,Fiona Gadd 根据排放权可以进行远期、期货、期权的特征将之确认为金融工具。Jacob R. Wambsganss认为政府无偿分配的配额类似于对企业的无偿捐赠,应该确认为捐赠资产。本文认为,仅仅根据排放权的某一个特征来进行会计确认,不免产生“盲人摸象”、“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结果。

三、碳排放权货币化的初始确认

本文的观点是碳排放权交易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经济问题,环境问题和社会问题,因此其本质必须综合考虑经济学、法学的含义后才能确定。根据碳排放权商品属性和货币属性的分析可知,相比于碳排放权商品化,货币化是更综合的本质体现。

我国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其中其他货币资金,如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主要是指有特定用途的货币资金。碳排放权货币(以下简称碳货币)具有类似特征,可以在其他货币资金下设置碳货币明细科目,即“其他货币资金——碳货币”。理由如下:

(1)碳货币的发放主要是为了履行排放义务或遵约义务。尽管碳信用在交付期之前可以进行交易,但到了履约期间必须用来履行交付义务,因此也是一种具有特定用途的货币。

(2)碳货币流动性不如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碳交易市场由能源交易市场衍生而来,并与之高度相关。可以预计,即使将来碳货币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承认,碳货币的交易范围可能更多的是用于能源消费。还有在个人碳货币体系设计中,大卫·米利班德(David Miliband)也只设想用碳货币来进行能源消费,如煤炭、天然气和石油等等。目前英国在建立个人碳货币系统方面已经迈出了实质性的脚步,在英国,碳货币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补充货币或代币(Complementary Currency),很容易被公众所接受,而且英国《气候变迁法案》授予了政府建立个人碳货币交易体系的权利。

四、结论

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财务会计越来越担负起重要的责任。当前,跨国企业成为经济全球化发展的主要表现形式,财务会计已成为联系世界经济的一个特色鲜明的重要纽带。企业在节能减排、绿色发展等方面的决策,始终离不开财务成本决算。财务工作更能从企业利润最大化兼顾社会责任角度为企业应对气候危机提供关键的决策支持。明确碳排放权的本质是研究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的起点,直接影响碳排放权会计体系的构建。本文对碳排放权的初始会计确认进行了研究。碳信用货币化是更科学的本质反映。碳排放权货币化的支付功能体现了排放权满足减排义务的要求,其流动性体现了年度交付碳信用的特点,碳货币之间的汇率可以进行远期、期货和期权交易,碳货币的价值可以从活跃的碳交易市场中获得。因此,碳排放权货币化不仅是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实现其预期目标的客观要求,而且是促进其纵深发展的助推剂。明确了碳排放权的货币本质,本文认为其应该确认为企业的其他货币资金——碳货币。在其他货币资金下设置碳货币明细科目,即“其他货币资金——碳货币”。

【参考文献】

[1] Fiona Gadd,Jenny Harrison,Simon Page. Accounting for carbon under the UK emission trading scheme Discussion Paper.2005,1(5):1-23.

[2]蔡博峰,刘兰翠.碳货币——低碳经济时代的全新国际货币[J].中外能源,2010,15(2):10-13.

[3] 彭敏.我国碳交易中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与计量初探[J].财会研究,2010(8):48-49.

[4] 王艳龙,孙启明.低碳经济下碳排放权会计问题探析[J].经济纵横,2010(12):117-120.

[5] 郑玲,周志方.全球气候变化下碳排放与交易的会计问题:最新发展与评述[J].财经科学,2010(3):111-117.

金融资产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 金融资产是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资产交易在经济生活中日益频繁和重要。随着金融资产相关概念被引入新会计准则,出现了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这些都给传统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带来了一些变化,如何准确把握这些变化,是会计账务处理是否得以顺利进行的关键。本文分别将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差异进行了分析比较。

【关键词】 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差异

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通常情况下,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企业购入的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金融资产的,可以归为此类。相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而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不明确。

一、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差异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的核算

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活跃的市场上有报价且持有期限较短,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初始入账价值包括买价,不包括交易费用(比如佣金、手续费等),其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的借方)。买价中包含有已经宣告但尚未发放的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应单独作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 “交易性金融资产”下面有两个二级科目,成本和公允价值变动。初始确认会计核算的分录为: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指买价,不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及交易费用)

投资收益 (交易费用)

应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贷:银行存款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核算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不明确,也就是说,不能确认持有期限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如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如持有意图不明确则列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应当按其公允价值以及交易费用之和入账。“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总分类账户,下设四个二级科目:成本、应计利息、利息调整和公允价值变动。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又分为两处情况:

1.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股票,则其初始确认为:买价+相关税费。

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交易费用不计入成本,计入投资收益的借方,直接冲减当期的损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的交易费用直接计入成本。买价中包含有已经宣告但尚未发放的股利,应单独作为“应收股利”。其核算分录为: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买价与相关税费之和)

应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贷:银行存款

2.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债券,则成本反映面值。买价中包含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应单独作为 “应收利息”。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面值)

应收利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差额,也可能在贷方)

贷:银行存款

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实企业还有可能从另外一种形式取得,那就是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于持有至到期投资本来持有最初意图是一定要持到期,因后违背了将该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意图,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会计核算如下所示: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日按其公允价值)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通过以上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处理,不难发现,其实因交易性金融资产是为了短期获利,持有期限短,到出售时,对于每笔交易金融资产中的交易费用也容易查证,则为核算简便不将交易费用直接进入成本;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由于持有期限不明确,意图也不明确,则将其交易费用进入其成本,在股票中直接进入成本,而对于债券,则挤入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中了。当然,对于持有至到期投资进行重分类,只能将它转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不能将其进入交易性金融资产。

二、企业持有期间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差异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的核算

1.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的股利或利息的核算,如收到原买价中包含的已经宣告但尚未发放的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时,则应该冲减原来的“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如果是购买后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股利或利息,则应确认投资收益,其会计核算分录如下:

借:应收股利(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投资持股比例)

应收利息(资产负债表日计算的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

2.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的变动应该予以确认。如某交易性金融资产其成本为500万元,100万股。假如到了该年12月31日股票上升为8元/股。这时就应该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3元/股。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3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300

假如到了该年12月31日股票是下跌为7元/股。这时就应该把损益转出。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00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的核算

1.资产负债表日计算利息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如为债券的,到了资产负债表日则要核算其利息,分期付息的应该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进入到“应收利息”中,如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计利息”。其会计核算分录为:

借:应收利息(分期付息债券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计利息(到期时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

贷:投资收益(可供出售债券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2.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变动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如为股票的,到了资产负债表日则要测试其公允价值是否发生了变动。当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了其账面余额的差额或低于了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差额不大),都应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调整。例某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原5元/股,共100万股,到了12月31日股票的公允价值发生变动,股票的价格为4.5元/股,应该确认价格下跌所带来的影响,这时就应该确认资本公积减少了0.5元/股,其会计核算分录为: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5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50

接上例,如到了12月31日股票的公允价值发生变动,股票的价格为5.5元/股,应该确认价格上升所带来的影响,这时就应该确认资本公积增加了0.5元/股,其会计核算分录为: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5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0

3.资产负债表日减值(公允价值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较大幅度的下降或非暂时性的下降或持续下降没有回升的希望,则应该是确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了减值,例如:一项可供出售的资产,2007年6月10日购入的成本是100,到了2007年的12月31日,公允价值是95,变动情况计入资本公积5(差异变动不大),到了2008年12月31日假如公允价值是60,则应该确认资产减值损失35(因差异变动较大,确认减值),但总的资产减值损失应该是40(35+5)。也就是把原借方的差异不大的资本公积也要转入到资产减值损失里面去。其会计核算分录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减记的金额)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原计入资本公积的累计损失金额)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差额)

4.减值损失转回

对于原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随后会计期间内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事项有关的,应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进行恢复,如为股票等权益工具投资,减值损失恢复核算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除了股票等权益工具投资外,其余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恢复核算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资产减值损失

通过以上交易性金融资产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核算的比较,可以看到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的核算比较简单,只包括了两个方面:一是收到利息及股利的核算处理,二是当公允价值变动引起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核算;而相对而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则比较复杂,要从股票与债券分别进行处理,这是由于根据股票与债券的性质决定的,对于债券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一定要计提利息,且要按实际利率法摊销原计入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的金额,而股票则要考虑其在资产负债表日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异,计入到“资本公积”,当然还有一个股票与债券都要考虑的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是否发生很明显的下降,如发生了,股票与债券都要计提减值损失,而公允价值回升,又都要进行减值损失恢复的核算。

三、企业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差异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出售时的核算

交易性金融资产由于持有期限比较短,是一项流动资产,当企业认为无利可图或急需流动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会将交易性金融资产出售,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出售,将原账面的金融资产的余额转出与实际收到的金额的差,计入“投资收益”,而将原计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计入“投资收益”,以使其余额为零。其具体会计核算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投资收益(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原计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贷:投资收益

或:借:投资收益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出售时的核算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限不确定,但总有一天,会由于各种原因进行出售、债务重组等终止确认该资产,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将要把原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转出,将因公允价值变动引起的“资本公积”的变动的金额转出,这些与实际收到金额的差额,进入到“投资收益”。其具体的会计核算如下所示:

借:银行存款等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也可能在借方)

投资收益(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通过以上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出售的会计核算,可以发现其两种核算大同小异,都是将原有会计核算科目的金额转出,与实际收到的金额的差额,计入到“投资收益”,不同的是核算科目不一样。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人民出版社, 2006.

[3]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3).

[4] 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中级会计实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11).

金融资产论文范文第5篇

20世纪90年代以来,受不良债权问题的拖累,日本金融机构破产案件不断增多,反映出日本金融体系的脆弱性。积重难返的不良债权问题拖累着日本经济的发展。

一、日本经济泡沫破碎以后,政府一直致力于解决不良债权问题,但不良债权的规模依然不断增长

日本目前有3种方式定义不良债权:

1.“风险管理债权”标准。1995年9月由日本全国银行业协会参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分类方法设立,包括破产机构债权、6个月以上的呆滞债权、3个月以上的呆滞债权、放松贷款条件的债权。该定义分类标准比较客观,便于统计,运用范围最为广泛;

2.金融机构自查时采用的“分类债权”。在1998年3月依照美联储五级分类标准而设立。该分类标准是按回收风险程度的大小,将金融机构的所有资产分为第Ⅰ、Ⅱ、Ⅲ、Ⅳ四类,其中第Ⅰ类债权叫做“非分类债权”,第Ⅱ、Ⅲ、Ⅳ类资产称为“分类债权”,即通常所说的不良债权。该标准的各类债权之间缺乏严格的界线,分类时存在着很大的主观性;

3.《金融再生法》所确定的“分类债权”。1999年3月出台,是一种交叉分类标准。其特点是在区分债权性质之前,首先根据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筹资能力及收益率等指标,将债务人分成五个等级,然后对照上述四级分类标准,根据有无抵押品及抵押品优良与否,把每类债务人的债权都划分成Ⅰ、Ⅱ、Ⅲ、Ⅳ类,通过这种交叉分类法,进一步区分出每类债务人的债权中哪些属于正常债权、哪些属于不良债权。金融厅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采用的就是这一标准。(见表1)

从近年来不良债权余额的变化趋势看,虽然不良债权的处理进程在加速,但不良债权的规模却呈现出不断增加的趋势(见图1)。

根据2002年3月金融厅公布的最新资料表明,截止2001年9月,日本全国银行的不良债权余额(风险管理债权)为36.8万亿日元,约占贷款总额的6.6%,大约相当于日本2001年度名义GDP的6.3%①。该比例大大超过了美国20世纪90年代初经历不良债权危机时的2.9%水平。从行业看,建筑业、零售批发业、房地产业的不良债权规模最大,三行业同期在日本全国各银行不良债权总额中所占比重超过50%。

不良债权问题严重抑制了日本的经济复苏。从宏观层面看,近年来一直实行宽松的货币政策,因为存在巨额不良债权,其效果一直不是很好。从微观层面看,不良债权问题损害了日本经济交易主体之间的信用关系。经济学家们测算,大量的不良债权,导致日本经济增长率放慢1.4个百分点,而如果能采取措施恢复这种信用关系,日本经济的长期潜在增长率可望上升1个百分点左右②。

二、日本在危机时期对不良债权处置策略

1.对住宅金融专门公司问题的处置

住宅金融专门公司(住专)成立于20世纪70年代初,是专门经营住宅及房地产贷款的民间非银行金融机构。80年代中后期,住专大举涉足房地产、建筑等行业,融资规模迅速扩张。经济“泡沫”崩溃时,住专资产状况急剧恶化,1991年,其不良债权已达4.6万亿日元,占贷款总额的38%。金融监管当局要求住专公司制定重组计划书,母体金融机构放弃了一部分债权,对剩余部分的债权减免利息。但不良债权有增无减,占贷款总额的份额从1991年的38%增加到1995年的74%。在这种情况下,日本政府不得不重视对住专问题的处理③。

日本国会出台了“住专处理法案”,修改《存款保险法》,扩大了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并解散住专,依法设立了住宅金融债权管理机构。1996年7月,住宅金融债权管理机构承接了住专6.4万亿日元的不良债权,按规定将在今后15年间进行回收,期间的流动资金由母体金融机构、农林金融机构等以低息融资的形式提供;如果在债权回收期间发生损失,则由存款保险机构内设的“住专专用账户”、日本银行与民间金融机构共同设立的“金融稳定基金”予以援助。事实上,由于不良债权额超过了住专的自有资本,资金最终来源于公共资金。这是日本首次动用公共资金来解决不良债权问题,但日本各方面强烈反对政府运用国民税金处置住专问题。

从最终效果看,住专问题的处置是失败的。首先,公共资金的运用不得当。在住专问题没有完全暴露之前,日本当局采取的是拖延、宽容的政策,而一旦问题暴露之后,就采用资金援助的方式进行解决。人们普遍认为住专的破产不至于引发系统性风险,因此日本国民对使用公共资金的必要性表示质疑;更重要的是住专与日本黑社会势力的关系密切,投入公共资金实际助长了道德风险;其次,有关投入公共资金数额的计算方法、住专的处理程序等关键问题均缺乏透明度。第三,在尚未明确各方面责任的情况下,注入公共资金,必定要遭到日本国民的强烈抵触。

2.1997年金融危机的处置

东亚金融危机导致日本大批金融机构倒闭,而金融再生委员会、存款保险机构在这次危机中发挥了主要作用。遵照《金融再生法》,日本主要采用了清算型和延续型等两大类方式对金融机构进行处置。

延续型方式是指通过注入公共资金,充实金融机构自有资本,加速其处理不良债权,使其重新获得发展。从1998年起,总共对13家大银行投入了8.3万亿日元公共资金。接受注资的金融机构必须提交经营稳健化计划,并在日后偿还公共资金。

清算型方式则包括临时国有化、派遣金融理财人、设立过渡银行①,在本次危机处理中,实际运用的是临时国有化和派遣金融理财人。1998年,长期信用银行和日本债券信用银行因资不抵债而破产,为避免系统性风险,日本政府对这两家机构实施了国有化管理,对原来的客户保证资金供给。两家银行有义务处理不良债权,改善财务状况。国有化期间出现的损失由存款保险机构填补。这两家银行分别于2000年3月和9月结束国有化管理。

如果某金融机构解散或停业,有可能会对客户或金融市场带来重大影响,金融再生委员会将派金融理财人接管该机构业务,并帮助寻找新的民间接盘银行。如果在一定期限内未找到接盘银行,则由存款保险机构成立过渡银行接管其业务。在东京相和银行、幸福银行、国民银行及一些合作社的破产问题上,均采用了派遣金融理财人的办法,并最终寻找到接盘银行。

在97金融危机中,日本政府及时采取了危机处理措施,投入了大量的财力和物力,遏制了危机的进一步蔓延。虽然公共资金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不良债权问题,但是稳定了市场信心和金融体系。

3.今后的危机处理措施

根据2001年4月开始实施的新《存款保险法》规定,一旦金融机构破产,金融厅长官可下令派遣金融理财人,负责管理破产金融机构的业务,并帮助寻找接盘银行。如果及时找到接盘银行,则该接盘银行从金融理财人手中接转破产金融机构;如果不能在1年内及时寻找到接盘银行,根据金融厅长官的决定,可成立过渡银行,承接破产金融机构的业务,过渡银行的存续时间原则上为1年。今后若出现类似于长期信用银行倒闭或北海道拓殖银行破产等系统性危机事件,日本政府仍采取国有化等方式进行处理。

为了做好应对危机的准备,金融厅已着手在存款保险机构设立规模达15万亿日元的“危机处理账户”①,适用对象将限于银行,诸如信用公库、信用社等小机构,原则上被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

“危机处理账户”将在以下情形启用:(1)若出现如1998年日本长期信用银行、日本债券信用银行倒闭等大银行破产事件,需采取国有化措施时,将动用“危机处理账户”的资金进行处置。(2)若某地方性银行出现危机,可能对当地的经济造成重大影响时,将启用该账户。(3)日本政府计划成立“银行持股回收机构”,专门收购银行所持有的股票。购买银行股票所需的资金主要由该机构自行筹集,但是当股价下跌而可能导致二次损失时,损失首先由该机构承担,剩余部分将由“危机处理账户”填补。此种适用情况目前正在探讨之中,如获通过,将作为一个特例存在。

三、日本不良债权在非危机时期的处置方式

以前日本解决不良债权均以政府为主,很少追究金融机构责任,以至不良债权处理进程缓慢,且新的不良债权不断出现,日本政府逐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后,要求金融机构改变以往间接处理的方式,改用直接处理的办法直接剥离不良债权。日本当局还意识到,仅仅将不良债权从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剥离出来不足以使经济根本复苏,要使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问题真正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必须与企业重组结合起来。

1.确定不良债权的处理方针:由间接处理转为直接处理

间接处理是指通过事先提取呆账准备金、事后冲销的方式处理不良债权;直接处理是指从账面上将不良债权剥离出来,进行表外处理。2001年4月6日,日本政府出台“紧急经济对策”,把加速不良债权处理作为结构改革的主要内容,并决定按照市场原理,用直接处理的方式解决不良债权问题。

具体包括3种方式:(1)放弃债权;(2)以个别或打包的方式出售债权;(3)依法进行清算。采取第一种方式可能给银行造成的损失相对较轻,社会影响也相对较小;第二种次之;第三种依法清算最为严重。金融厅将放弃债权作为最主要的手段,主要用于3年内经常账户可能出现盈余的企业。直接处理的重点转移到企业重组上来,旨在通过企业债务重组,从根本上清除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

直接处理可以彻底解除金融机构与贷款企业之间的融资关系,直接地清除不良债权。日本政府决定用2年时间彻底处理既有的不良债权,对于2001年4月以后新增加的不良债权,计划在3年内从资产负债表上剥离出来。如果在目标期限内,处理不良债权仍存在困难,则将把该机构的不良债权转交给整理回收机构。

2.配套措施

以直接处理的办法加速处置不良债权仅仅是一个会计处理方式,更重要的是不良债权从账面上剥离后,如何出售这些不良债权及实现收益最大化。为此,日本有关当局主要采取了以下配套措施。

措施一:宽松的货币政策

“泡沫”经济崩溃以后,日本银行长期实行超低利率政策,这有助于改善金融机构的收益状况,确保处理不良债权的资金来源。今年3月,为了配合“结构改革”,日本银行将货币政策调控目标由利率改为货币供应量,并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加大买断10年期长期国债的力度,多次提高金融机构在日本银行的活期存款账户余额,向金融机构提供充足的流动性资金。日本银行表示,为了使结构改革顺利进行,将维持现行宽松的货币政策,今后在必要时还将采取进一步行动。

措施二:扩大整理回收机构的职能

整理回收机构一直以回收银行的不良债权为主业。在直接处理不良债权的方针出台后,日本政府进一步扩大整理回收机构的职能,还赋予其企业重组的职能。

为了提高不良债权的处置效率,整理回收机构采用资产证券化手段,将不良债权的房地产抵押品以证券化的方式出售给机构投资者。2001年5月,对原日本长期信用银行的总部大楼实施证券化,回收资金400亿日元。

措施三:利用外资收购不良债权

在实现收益最大化方面,日本主要采用公开竞标、打包打折出售的方式出售不良债权。外国证券公司、投资公司是最大买家,而城市银行则是最大的卖家,(虽然日本国内的共同债权收购机构及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参与收购,但数量极其有限)。从1997年至今,外国证券公司、投资公司总共从日本的城市银行手中收购了账面价格近30万亿日元的不良债权。外资机构利用其已有的经验,通过拍卖等方式盘活资产,通常在1-2年内就能将不良资产进行回收,投资收益率达15%左右。鉴于国外投资者在资金、经验、抗风险等方面的优势,日本将进一步发挥外资机构在收购日本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方面的作用。

在直接处理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及不确定性因素,而这些都直接影响到直接处理的进程与成败。

第一,直接冲销不良债权可能会导致大面积的损失。目前日本的股价已经达到“泡沫”经济崩溃后的最低点。今后随着直接处理、时价会计方式的全面采用,股价有可能进一步下跌,势必进一步影响到银行的利润,导致银行自有资本比率下降,不利于银行尽早偿还公共资金。据截至2001年3月的决算数据①显示,日本16家大银行中有7家出现赤字,经营形势极为严峻。另据各家大银行估计,正常情况下用5-10年就可以偿还公共资金,但是如果银行利润继续出现赤字,大致需要花费25年左右才能还清公共资金。此外,直接处理将可能导致失业人数增多。根据日本内阁府的估算①,直接处理不良债权,可能新增20万左右的失业人员。

第二,日本的地方银行、第二地方银行的许多融资对象与大银行重合,直接处理大银行的不良债权不可避免地对这些中小银行产生负面影响。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引发系统性危机。因此,如何降低对地方银行、第二地方银行的负面影响成为日本金融厅目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第三,整理回收机构的资金大多来源于公共资金,回收不良债权过程中出现的损失名义上由整理回收机构填补,实际上最终还是由公共资金来承担。如果将整理回收机构的回收范围扩大到企业,损失面可能会进一步扩散,难免给日本国民带来更大的负担。

日本经济现在正处于通货紧缩之中,处理不良债权的同时还要协调好与经济发展地关系。

四、经验与教训

纵观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在危机时期或非危机时期处理不良债权的举措,我们可以从中总结出许多值得思考的经验教训。

第一,对不良债权问题拖延的时间越长,处置成本就越高。日本在处理不良债权问题中的一个重大教训就是处置不及时,人为地加大了处置成本,甚至导致危机。金融当局不能正视现实,对形势的判断和措施的出台滞后严重,极大地影响了政策的有效性。日本巨额不良债权与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责任、金融机构的经营责任紧密相关,而这些机构忙于推卸责任,并天真地希望不良债权随着经济形势的好转而自然消亡。结果是,金融机构对自身的不良债权百般遮掩,金融当局则继续“保驾护航”。间接处理方式实质上就是拖延处理,结果导致十年中,不良债权越处置越多。

第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我国金融机构化解风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风险也在不断增多,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等原因而出现支付困难甚至破产的事件也不可避免,再加上我国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比例相对偏高,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低下,当出现严重亏损或破产时,难有足够的资金和能力及时应对。动用财政资金解决金融危机和不良债权也只是权宜之计,而且容易助长道德风险。为提高金融系统抵抗外部风险的能力、增强金融机构自身的安全性、维护存款人利益,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显得十分重要而迫切。

第三,处理金融机构不良债权的同时要进行企业重组。以往日本政府在处置不良债权时,主要以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为处理对象,而对房地产、流通领域、建筑等行业却大力保护。事实证明,仅仅致力于解决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并不能使经济复苏,没有从根本上增强金融机构的经营能力。只有从解决企业的不良债权入手,才能标本兼治。我国注重把解决金融问题与国企改革、产业结构改革相结合,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这种做法值得继续发扬。

第四,处置不良债权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短期内可能对经济增长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为此,应制定相应的对策,充分做好准备。目前日本通货紧缩仍在持续,包括IMF在内的许多国际组织及日本国内学者都认为日本选择在通货紧缩时期处理不良债权的时机并不合适,对其效果也不看好。以此为鉴,我国目前经济形势运行平稳,近年来一直保持着较高的经济增长速度,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有利于不良债权的处理。我们应抓住这一良好时机,加快处理不良债权。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驻东京代表处)

参考文献

1.本文数据除做特别说明,均来源于日本金融厅。

2.奥村洋彦《现代日本经济论》,东洋经济新报社,1999年。

3.崛内昭义《日本经济と金融危机》,岩波书店,1999年2月。

4.小川一夫、竹中平藏编《政策危机と日本经济》,日本评论社,2001年3月。

5.鹿野嘉昭《日本の金融制度》,东洋经济新报社,2001年5月。

6.星岳雄、ヒュ-·パトリック编《日本金融システムの危机と变貌》,日本经济新闻社,2001年5月。

①3种定义的不良债权余额占GDP的比例见表1,由于统计数据滞后,2001年度的各类细项资料不全。

②日本经济产业研究所小林庆一郎“不良债权与实体经济”,《日本经济新闻》2001年6月26日。

③其实在住专问题出现之前,日本就发生过金融机构倒闭事件。从1991年到1995年,有11家信用合作社和地方性小银行陆续倒闭。当时的大藏省成立了整理回收机构,作为这些小型金融机构的接盘机构,承接其资产和负债,并对不良债权进行处理和回收。事实证明,这种做法相对稳妥,但是解决不了大型金融机构以及系统性的问题。

①成立过渡银行:当金融理财人在一定期限内没有找到接盘银行来承接破产金融机构,则由存款保险机构下设过渡银行作为子公司,承接由金融理财人管理的业务。存款保险机构负责对破产金融机构金融全面清查,严格区分出健全债权和不良债权。过渡银行继续经营和管理健全债权,而不良债权转移到整理回收机构。过渡银行的存在期限是1年,1年后对过渡银行进行清算。

①2001年4月22日《日本经济新闻》。

①资料来源于2001年6月29日《日本经济新闻》。

①资料来源于2001年6月29日《日本经济新闻》。

金融资产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经济的发展水平也在不断的提升,社会的金融化程度也在不断的加深,企业金融资产的规模也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在不断的增长。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大量资产的累计,新准则下,企业金融资产管理的工作开展,面临着一定的风险以及挑战。因此,企业在进行相关工作的开展过程中,一定要有针对性的对产生的问题进行分析与解决,这样才能将企业在新准则下的发展优势进行充分的发挥,促进企业金融资产管理水平的提升。本文将针对新准则下企业金融资产管理的挑战和建议进行针对性的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新准则;企业金融资产管理;挑战和建议

前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我国的经济也在不断地发展与进步。但是,我国实体企业产能过剩的问题较为显著,这就使得实业投资回报率与金融资产回报率之间不成正比,前者远低于后者,导致实体企业为了经济效益的提升,更加倾向于配置金融资产。作为多元化资产组合、盘活基础资产以及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与提高经济收益的金融资产,在发展中不断的进行多元化的探索,这种情况的产生,对于我国会计监管的工作开展又提出了新要求。所以,在新准则下,企业要对金融资产管理工作面临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为企业的稳定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1金融资产的概述

金融资产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金融资产中,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库存现金、股权投资、应收票据、债券投资、衍生工具形成的资产以及其他应收款项等。金融资产是企业或者个人所拥有的以价值形态存在的资产,是一种具有现实价格、可以在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同时具有未来估计的金融工具的总称。

2企业进行金融资产管理的重要意义

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金融管理在相关的资金进入金融市场之后,在金融市场发生的任何变化都会对企业金融管理工作的开展产生影响。如果在进行金融资产管理的过程中出现了失误,虽然导致了企业的损失,但是,这个过程中,内部管理着也能够及时的发现企业金融资产管理中的不足,这非常有助于企业及时的进行相关措施的完善,对于未来市场的发展趋势也能够进行及时而充分的把控[1]。同时,企业金融资产管理作为对企业现有资金进行合理分配的重要方式之一,它所涉及到的内容包括资金的投资、资本的运营、资金的筹集以及现金流管理等多方面的内容,因此,企业内部的管理阶层必须将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进行充分的考虑,以相应的投资项目、现有资金等因素作为制定金融资产管理方案的依据,以满足企业内部资金循环的需求,从根本上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

3新准则下企业金融资产管理面临的挑战

3.1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扩展

按照我国传统的准则工具分类,具有可交易性的金融资产以及可供企业出售的金融资产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两种类型。在这二者其中,可交易性的金融资产是将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金融资产投资收益中的方法;而可供企业出售的金融资产指的是在公允价值变动后,企业要按要求计入其他综合性的收入,随后在按照规范,处置该项企业金融资产处置后累计的,公允价值投资收益。在新的准则出台后,企业必须在保证摊余成本计量金额的同时,满足相关业务需求以及合同现金流测试的条件,才能够将公允值计量方法纳入到企业金融资产管理的收益之中[2]。

3.2权益工具资产管理的分类发生了变化

在传统的金融工具准则中,按照持有资产的意图,可以将金融资产分为以下三大类,第一类到期投资型金融资产;第二类是公允价值计量;第三类是应收账款或者贷款。而在新准则中,金融资产的分类方式发生了改变,即按照相关业务模式以及企業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作为基础,来进行金融资产的分类。主要由以下几大类,第一类就是把公允价值计量作为依据,计入金融资产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第二类就是将摊余成本计量作为依据的金融资产;第三类则是将公允价值计量计入其他综合资产收益的金融资产[3]。新的准则的出现,使得企业在进行金融资产管理时,不但要对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进行明确,而且还要根据自身的发展经营情况、投资风险、风向管理要求等条件,合理而客观地对金融资产类型进行划分。

3.3金融资产重分类认定有了新变化

新旧金融工具准则间最大的区别就是对于金融资产重分类的限制问题。在旧的金融工具准则中,企业只能将持有到期重分类经过发展变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而随着新准则的出现,相应的管理制度发生了重要的变化,改变了金融重分类的限制,活跃了金融投资市场。

3.4金融资产的减值确认发生了新变化

新准则下,企业在进行现有资产管理的过程中,可以将金融资产相关的预期信用损失在计提减值准备系统中进行纳入,有助于金融资产管理部门能够及时的进行金融资产计提减值的准备工作,将传统金融工具准则中的先实施减值转变为预期减值,针对这一情况的发生,相关的企业金融资产管理人员就要严格的进行企业每年定期开展的持有金融资产信用风险评估,对于风险系数较高的企业金融资产,要进行新的预期减值评估方法,才能将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公正客观地反映。

4新准则下企业金融资产管理的相关建议

4.1完善企业内部的金融监管

完善的金融市场体系建设需要国家政策的支持与扶持,需要国家进行相应的法律的颁布,并且,企业内部的金融监管工作也需要进一步地进行完善,将企业内部规范的金融资产管理制度的优势进行充分的发挥,以保证企业内部资金的畅通运行。一方面企业内部的风险预防措施要进行进一步的健全与完善,在企业遭遇经营风险影响时,要有相应的有效的措施来保全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企业内部的管理层要根据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规范的行为准则的制定,并且要依据市场以及大环境的发展,为企业的稳定可持续发展制定相关的制度,以便于对于金融管理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

4.2对金融资产减值进行精准的把握

随着新的准则的出现,传统的金融资产减值模式发生了转变,由现实发生变为了预期损失,这也就使得企业必须对自身金融资产的预期未来现金流进行合理的重新评估。这项工作的难度较大,挑战性极强,需要相关的企业进行不断的探索与实践[4]。

4.3金融资产会计核算体系的更新

在当前阶段,大部分企业已经按要求实行了新准则,但是,仍然存在许多企业未涉及第三方披露或者上市,所以,相关的企业在内部并未进行新准则的推行,之所以产生这样的情况,主要是由于这些企业已经习惯了传统的金融工具准则,这就需要这些企业在推行新的金融工具准则前,将会计核算以及会计分录的体系进行全新的建设与完善,然后,再由专家进行指导,指导工作人员分录原来持有的金融资产并进行重新的核算。

结论

综上所述,新的金融工具准则对于企业金融资产管理相关工作的开展是十分有益的,在业务操作以及分类处理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新准则的出现,也让企业的金融资产管理工作开展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企业相关的工作人员必须将新的金融工具准则的内容进行深入的研究与学习,做好旧准则向新准则过度的相关工作,保证企业财务数据的准确与真实,真正从根本上提升企业的收益。

参考文献:

[1]朱茂丽.新准则下企业金融资产管理的挑战和建议[J].中国商论,2021(1):2.

[2]马晓男.新准则下企业金融资产管理的挑战和建议[J].现代经济信息,2021(3):2.

[3]赵阳.浅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会计问题[J].财讯,2019(3):1.

[4]王昆.新时期背景下企业金融投资管理策略分析[J].商情,2019(27):76,78.

作者简介:宫丽婷(1990.06-),女,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本科,职称或职务:初级,研究方向:企业金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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