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咨询费合同范本范文

2024-08-13

信息咨询费合同范本范文第1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 合同法 》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就企业管理咨询事宜达成一致,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订立本合同。

甲方聘请乙方在下列第______项为甲方提供管理咨询服务:

1.日常会计帐务处理咨询及税法咨询。

2.制订财务核算制度。

3.制订财务管理制度。

4.制订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5.受托财务分析,出具财务分析报告。

6.投资融资咨询。

7.制订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手册。

8.制订企业总务管理工作手册。

9.代办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手续。

1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委托服务期间自______年______月至______年______月止。

2.本项服务的收费标准为人民币______元,于签约后一次性支付。

甲方的基本义务

1.与乙方诚信合作,为乙方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向乙方提供与服务事项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2.如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

3.按照约定支付服务费。

4.向乙方提出的要求不应与法律及会计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规定相冲突。

乙方的基本义务

1.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3.应当及时向甲方发表顾问意见;按时完成提交项目报告。

4.对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

1.本协议书在签约并付费后生效。

2.双方之间发生争议的,应当进行协商或由第三方调解,在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3.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持积极态度友好协商解决。

4.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信息咨询费合同范本范文第2篇

北京中人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简称“中人网”),成立于2002年,总部设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设有分支机构。

中人网始终坚持“厚德载物,自强不息”的企业文化,持续发展HR专业媒体及社区平台、企业管理培训平台及HR在线应用平台,已成为国内领先的HR产品及服务整合提供平台。

HR媒体及社区平台:基于“共建•分享”精神打造的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拥有128万人力资源从业者注册会员,是全球领先的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门户网站;秉承“仁爱之士、智慧同行”的共同理想发起的“中国人力资源100人”、“中国人力资源3000强”、“中国人力资源9万友”三大俱乐部是国内最具影响力的HR社区。

企业管理培训平台:汇聚全球200多家优质培训供应商、3000多位优质培训师、近10000门企业管理培训课程,为企业提供专业的人才发展解决方案和“多、快、好、省”的一站式培训采购服务,帮助企业用户以最少的钱放心的采购到满足其需求的企业管理培训产品。

HR在线应用平台:为了系统落实企业的人才战略,中人网历时十年研发了一套具有全球领先理念的人才识别与发展信息系统,通过平台的方式进行战略梳理(Strategic)、建立人才素质模型(Competency)、人才评估(Assessing)和人才培养(Training),帮助企业落实业务战略。

坚持“搭建平台、启迪智慧、传承仁爱”的使命,中人网将一如既往的持续推动HR从业人员加速成长、帮助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进行人才培养。

关于中人网培训事业部介绍

中人网培训事业部是国内领先的企业人才培养解决方案供应商,旗下拥有两大业务品牌——中人商城、点善学院,全方位满足企业在所有层级和职能的人才培养需求。

点善学院是专业的企业人才培养解决方案供应商,专注于企业中各类人才的全方位、立体化的培养方案设计与实施服务。主要为企业提供胜任素质咨询、人才识别和发展咨询、领导力培养、关键人才加速培养、企业内部讲师培养、人力资源管理培训、海外游学等专业服务。

中人商城(Mall.ChinaHRD.net)是国内领先的企业管理培训一站式采购平台。秉持“让企业便捷的采购到高性价比的培训产品”的使命和“多、快、好、省”的服务理念,中人商城在整合了全球200多家优秀管理培训供应商、3000多位知名培训师资源的基础上,为40个大中城市的企业用户提供覆盖16大管理主题的近万门公开课程、内训课程的采购服务。

信息咨询费合同范本范文第3篇

摘要:为防止在项目施工过程中避免资金流断裂,提升工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造价咨询管理水平。要正视工程造价咨询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在工程推进的各个阶段对咨询管理做好分析和交流。

关键词: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造价咨询管理;策略

一、全过程造价咨询管理的流程

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是指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动态的造价管理,包括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以及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业务。

全过程造价咨询管理的流程是一个系统的过程,首先是决策阶段,在决策阶段,造价咨询公司需要根据工程项目的定义估算出总投资,同时要考虑到项目的未来效益是否能夠吸引投资,给建设单位提出合理的建议。总投资估算包含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流动资金的估算。项目效益分析,除了经济效益,还应考虑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第二是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这一阶段需要考虑到项目的专业性,在保证不溢出造价的基础上,通过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提出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优化意见。第三是项目的招标环节,咨询单位根据优化后的施工图,制定出常规的施工方案,计算出施工周期和造价,并客观呈现出工程项目收益,最好在主要工程节点详细报备工程的造价和施工期限,为建设单位合理选用投标单位提供依据。第四是工程项目的实施阶段,也就是将工程从图纸演化为建筑的过程,这一阶段的造价大致占总投资的七成左右,咨询管理公司要定期计算项目各阶段的造价,为建设单位控制建设成本提供数据支撑。最后是验收阶段,这部分既是工程项目个项目中真正需要各部门趋同协调的环节,不仅对施工企业是一个考验,对造价咨询部门的压力也很大,这一阶段控制成本的关键是做好工程结算。在验收阶段,造价咨询服务体系的工作目的是将工程建设的支出和收益进行比较和验证,进而找出项目中的纰漏,在工程剪彩前完成整改。

二、工程项目建设的各时期造价咨询管理

(一)前期造价咨询管理。

工程项目建设前期的造价咨询内容有:根据编制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策划整个投资工作;根据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或审核招标控制价。造价咨询管理人员需要全程参与到整个工程建设的造价管理工作中,想要做好造价咨询工作,首先要对整个项目有一个详细的了解,收集各种相关资料,然后分析这些信息对整个工程的影响情况,在宏观上对整个工程造价有一定的掌握。其次,与建设单位、投资方、使用方进行详细的沟通交流,了解他们的具体想法以及设计意图,以专业的眼光适当的给他们一些建议,避免所建设工程与他们的实际要求不一致,从而引发矛盾。项目咨询管理单位必须全过程参与到整个项目施工过程中,及时将施工形象进度以及工程费用完成情况反馈给业主,方便业主对整个工程有详细的了解,业主也可以将自己对实施过程的一些建议看法通过造价咨询管理单位传递给项目施工单位,进而做出一些合理的调整修改,保证整个项目建设符合预先需求。

(二)项目进行中的造价咨询管理。

在项目进行中,造价咨询内容具体包括分包工程的招标、制定工程款使用计划、及时掌握市场材料及设备价格信息,再对整个工程项目中工程进度、变更以及索赔产生的费用进行校核,在工作中应该注意:

1.加强施工预算和施工图预算之间的比对,不仅可以让业主对预算加强管理,还能找出在施工中收支与预期不一致的原因,为整个造价咨询管理积累经验,从而提高整个造价咨询管理水平。同时可以及时的对下阶段工作计划进行修改调整,方便整个工程的进行。

2.对于整个项目的材料花费进行详细的控制,不仅可以有效避免工程出现返工情况,还能通过有效的管理降低材料的不必要花费,节约整个工程的成本;及时掌握市场的材料价格变化情况,以及在运送储存过程中的消耗。造价咨询人员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向业主提供一个科学合理的价格信息以及比较可行的措施。

3.进行信息化管理,在整个施工现场增添信息化管理设备,能保证造价咨询单位实时掌控整个施工动态,及时对整个施工情况进行调整。同时造价咨询单位要对自身的信息化管理工作进行加强,还要及时对整个市场信息进行收集,以便在做出决定之前综合各方面因素考虑。

(三)项目后期造价咨询管理。

1.后期施工造价咨询管理。审查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合同,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强化自身的合同意识,完善相应的合同管理制度体系,尽量减少或避免因为合同所产生的纠纷;做好合同文档的归类工作,检查承包商是否违约,有违约情况出现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索赔,索赔主要有工期补偿和工程价款补偿两个方面,在保证业主利益的前提下节约整个工程成本;审核项目建设中的全部结算资料,审查是否有工程造价高估或者冒算现象,检查是否存在缺失遗漏,检查签字、盖章手续是否齐全,审核工程量的计算,保证所套额度与合同要求保持一致。

2.后期评价造价咨询管。对整个项目的实施过程以及效益、影响等进行系统的分析,具有公开透明的特点,可以从投资的效益或者失误中分析原因,进而提高工作水平,完善相应的管理方式,为以后的项目管理积累经验。主要有项目跟踪评价、实施效益评价以及影响评价。项目跟踪评价一般是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有独立机构进行的评价;项目实施效益評价主要讲的是项目后评价,大概在竣工一两年后进行;项目影响评价指在项目评价报告完成后进行,从项目的对社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影响进行客观评价分析,总结经验,为以后的造价咨询管理工作打下基础。

结束语

对工程项目全过程进行造价咨询可以有效提高整个项目建设过程中造价控制水平,在整个工程建设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分析了工程项目建设中各阶段造价咨询管理的主要内容,阐述了造价咨询管理的重要意义,针对提高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造价咨询管理效果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结合本次研究,提出了几点提高造价咨询管理服务的措施,希望对工程项目的建设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 沈丽.建筑工程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探讨[J].天津经济,2016(08):40-42.

[2] 贾志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如何参与全过程造价管理探讨[J].江西建材,2016(15):235.

[3] 孙美清.工程项目全过程造价创新管理[J].工业设计,2016(05):137+139.

[4] 杨胜标,陆海珠.全过程造价控制在造价咨询行业中的应用[J].建材与装饰,2016(16):226-227.

(作者单位:庄河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信息咨询费合同范本范文第4篇

委托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咨询单位:(以下简称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三方就咨询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事项

1. 甲、乙方委托丙方编制工程施工图预算和钢筋量计算及最终核对完成并出具施工图预算报告。

2. 履行期限:为编制时间,为核对时间,为出具报告,但因甲、乙方资料不全、不积极核对等原因,履行期限相应顺延。

二、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

1. “委托单位”系指甲、乙方(甲方,乙方)。

2. “咨询单位”系指丙方(丙方为)。

3. “第三方”系指除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有关工程造价计价约定。计价依据按2004年《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天津市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基价》、《天津市建筑工程计价办法》、甲乙双方确认的承包范围及包干标准。

5.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均使用中文。

三、合同总酬金

1. 本合同总酬金:。本合同总酬金暂定为人民币元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由乙方向丙方支付总 - 1 -

酬金的20%作为定金,当完成工作量70%时(即编制完施工图预算)乙

方向丙方支付总酬金50%,合同履行完毕后,乙方在7日内付清全部结

算总酬金尾款。

2. 工作范围:编制施工图预算,抽取钢筋含量及核对工作量并出具报告。

3. 如果乙方在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工程造价酬金,自约定支付之日

起,应当向丙方赔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约定支付期限最后一

日银行活期贷款利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4. 如果乙方对丙方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

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丙方提出书面异议,但乙方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

金项目的支付。

四、丙方的义务

1. 向甲方、乙方提供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

员名单及资质证件,按约定的时间递交施工图预算及相关成果报告。

2.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与合同终止后,不得泄露与本合同约定业务活动有关

的保密资料。

五、甲方、乙方的义务

1. 甲方、乙方应负责为丙方提供与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协调工

作。

2. 甲方、乙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丙方提供甲方、乙方所掌

握的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3. 甲方、乙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丙方提交的问题做出书面答复。丙方

要求第三方提供有关资料时,甲方、乙方应负责传达及资料传送。

4. 甲方、乙方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丙方联系。

六、甲方、乙方的权利

1. 甲方、乙方有权向丙方了解咨询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 甲方、乙方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 甲方、乙方有权要求丙方更换不称职的咨询专业人员。

七、丙方的权利

甲方、乙方在委托的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丙方以下权利:

1. 丙方在咨询工作过程中,如甲方、乙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甲方、

乙方提出书面报告(甲方、乙方需在书面报告设定的合理期限内函复)。

2. 丙方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方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

对或查问。

3. 丙方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八、甲方、乙方的责任

甲方、乙方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

偿给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九、丙方的责任

1.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如因非丙方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应按实

际推迟或延误的时间顺延合同履行期。

2. 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当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丙方的过失造

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甲方、乙方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工

程造价咨询合同总酬金(除去税金)。

3. 丙方对因甲方、乙方或第三方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所提出的问题,导致

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丙方不承担责任。

十、违约责任

1. 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完成工作成果的,每迟延一日,按合

同总酬金的%向甲方、乙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日的,甲方、乙方可解

除合同,丙方赔偿因合同解除给甲方、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每迟延一日,按合同总酬金的%向

丙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日的,丙方可解除合同,甲方、乙方赔偿因合同

解除给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十一、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1. 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提前日通知对方;因变更

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3. 合同履行完毕,三方权利义务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结算

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的法律效力。

十二、其它

1. 未经甲方、乙方的书面同意,丙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2. 除甲方、乙方书面同意外,丙方不得接受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与

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一经发现扣除50%合同总酬金。丙

方不得参与合同约定的与甲方、乙方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3. 乙方、丙方必须将合同的所有细节作为保密资料对待,除为合同目的所

必须,若没有得到甲方的事先批准,合同的任何部分、有关工程的情报

或者详细资料,不应在任何情况下披露。如发生泄密情况,泄密方应给

与甲方1万元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甲方保留追

诉权。

十三、合同争议的解决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甲方、乙方与丙方之间应

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

诉。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点: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丙方: (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022-23928888电话:电话:

信息咨询费合同范本范文第5篇

向境外支付服务费税收政策解读: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5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8

向境外支付服务费税收政策解读:

1、 企业所得税

服务如果发生在境外,无需在中国负担企业所得税。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细则第七条第二款。

2、 营业税

服务如果发生在境外,根据是否属于财税[2009]111号规定的范围确定是否应该在境内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3、免征营业税的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如果向境外支付的费用不属于上述情形,应代扣代缴营业税。

4、代扣代缴义务

支付企业负有代扣代缴营业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依据上述规定,如境外企业在境内无代理人则向境外支付服务费的境内企业即属于条例规定的受让方或者购买方应作为该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5、对外付汇的相关规定

此外,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文件相关规定: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 2008-12-1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11号

颁布时间:2009-9-27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离婚财产分割;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凡不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且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上述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

上述行政事业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六、属于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个人,在办理免税手续时,应根据情况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

(四)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国税发[2006]144号文件所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

七、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多征税款应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或予以退税。《国家税务局关于经援项目税收问题的函》(国税函发[1990]884号)有关营业税部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财税字[1997]11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育林基金不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17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财税[2000]3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3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财税[2001]14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的通知》(财税[2002]11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六批)的通知》(财税[2003]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办学经费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3]1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等5项经营服务性收费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3]16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系统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3]170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2007-1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8]64号

2008-11-25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完善国家外汇管理和税收管理,现就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见附件):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二、本通知所称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

本通知所称收益,包括职工报酬、投资收益等。

本通知所称经常转移,包括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

三、对于本通知第一条所列的对外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审核境内机构或个人提交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税务证明》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单证,并在《税务证明》原件上签注支付金额、日期后加盖业务印章,留存原件五年备查。

按规定由外汇局审核的上述对外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文件办理,无需审核及留存《税务证明》。

四、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下列项目,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

(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

(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五)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六)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对外支付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应当按规定提交税务证明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的规定执行。

六、境内机构和个人申请《税务证明》的办理程序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七、各地外汇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定期交换信息。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

八、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58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122号

2008-12-18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规范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管理,税务总局制定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的出具,是强化国际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各地税务机关应在国际税务管理部门或岗位指定专人,负责《税务证明》的管理工作。

二、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税务证明》的出具和管理工作。

三、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的操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主管税务机关是指支付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前,应当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

第四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在申请办理《税务证明》时,应当首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后,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

第五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送下列资料:

(一)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

(二)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

(三)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复印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境内机构和个人已将上述资料报送过主管税务机关的,申请对外支付时不再重复报送。

第六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资料应为中文,如为中文以外的文字,须同时提交境内机构和个人签章的中文文本。

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上述条款中规定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印章。

第七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可通过以下方法获取《申请表》:

(一)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领取;

(二)从主管税务机关官方网站下载。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该审核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申请表》项目填写完整、所附资料齐全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场为其出具《税务证明》;主管地税机关在收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时,应当场在《税务证明》上填注相关栏目并签章。

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申请表》项目填写不完整或所附资料不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告知境内机构和个人予以补正。

第九条

对于涉及境外劳务不予征税的支付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审核,并于5个工作日内为境内机构和个人出具《税务证明》或填写相关栏目。

第十条

支付地主管税务机关与征税机关不在同一地区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持征税机关的完税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到支付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

第十一条

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出具《税务证明》(一式三份)并编码,加盖“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后,自行留存一份,另两份交境内机构和个人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在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上填写相关项目并加盖“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留存一份,另一份交境内机构和个人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第十二条

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出具《税务证明》后15个工作日内,对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申请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复核。复核的内容包括: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申请的内容与实际支付的项目是否一致;

(二)支付项目的税收处理是否正确,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复核时发现已支付的项目在税收判断上有差错的,应当及时纠正,并追缴税款或为纳税人办理退税。

第十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应定期就《税务证明》出具情况交换信息。

第十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应按以下规格刻制“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并由地(市)税务机关向同级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内容分为两行:第一行为办理税务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第二行为“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

“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为长方形,规格为63mm×20mm,字体为仿宋体,字号不限。

第十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对《税务证明》统一编码。编码共14位,具体格式为:年份(2位)+税务机关代码 (6位)+顺序号(6位)。

“年份”指公历后两位数字,“顺序号”为本的自然顺序号。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统计《税务证明》出具情况,制作《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并于次年1月31日前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信息咨询费合同范本范文第6篇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200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由_______一人出资设立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以上经营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定为准)。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_万元,由股东一次足额缴纳。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货币(或货币加其他) 出资额:人民币_______万元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4)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5)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九条 公司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

负责,由股东指定。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续指定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

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向股东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

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 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推荐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 向股东提出提案;

(5)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

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

定执行。

第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1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 股东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

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一条 公司章程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

________。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作出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

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__________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参考格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章 股东出资人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章 出资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由________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单独出资设立(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

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为准。

第三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具体填写。)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的。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自然人股东签字(或法人股东盖章):年月日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认缴情况设立(截止变更登记分期缴付申请日)时实际缴付股东名称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合计其中货币出资

(注:公司设立时,出资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

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出资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

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请根据实际情

况填写本表,缴资次数超过两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

第八条 ________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构的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第九条 重要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重要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________人,由________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其中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________ 年,任期届满,可连

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________人,由________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

会成员中指定。(注:副董事长是否设由出资人自行决定)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的职权。(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如出资人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由董事会自行确定,如董事会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以上内容也可由董事会自行确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________人,(注: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监事会成员由________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其中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________:________。(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

第十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由投资人按照《公司法》第十三条确定),任期___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任。(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

第二十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________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注: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自行确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__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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