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公民法律基础论文范文

2024-05-19

责任公民法律基础论文范文第1篇

在现实生活中,随着都市型社会的兴起和媒体的发达,人们在空间上更容易、快捷知悉他人的事务,使得人们更加珍视个人生活的安宁和注重个人信息的保护,隐私权就是这方面的重要表现之一。隐私权法律保护,这不仅是一个很受学者关注的重要研究问题,也是一个涉及到每个公民权利的现实问题。我国法律虽多处涉及到隐私权的问题,理论界关于隐私权的学说也较多,但尚未形成统一认识和完整制度,对隐私权问题的探讨往往陷入具体问题的争议,对具体问题背后的根源性问题研究深度不够。

一、 隐私权的内涵

对隐私的分析是隐私权研究首要解决的问题,理解隐私的内涵是为了更好地探究隐私权。

什么是隐私权?至今,学者们对隐私权的理解众说纷纭。沃伦和布伦迪斯认为,“在一般情况下,隐私权是个人的思想、情绪和情感在同别人交流的时候,享有的决定处分的权利。不管在什么时候,每一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隐私不被他人知悉,都有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在何孝元先生看来,隐私权是指:“享有秘密权利的人,就是在私人生活中有不便他人知道的私人信息,这种隐瞒是隐私权人享有的权利。”吕光对隐私权的理解是这样的:“隐私权是保障每个人能够安宁的居住,不受外界干扰,未征得权利人同意的人,不得公布或讨论权利人的私人事务,权利人的姓名、照片等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不得私自利用,更不能用在商业上。”

在我国大陆,对隐私权的研究已有较大的进步,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解:其一,所谓隐私权,又称私生活的秘密权,是指以公民个人私生活不愿让他人知道的秘密和个人自主决定的生活自由为内容,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的一种具体人格权。其二,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个人享有的隐私利益应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一种具体人格权。其三,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一种人格权,保护公民安宁的私生活不受非法打扰和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知悉、利用和公开。在已有的隐私权研究基础之上,通过反思与检讨隐私权传统定义,本文认为,隐私权是独立支配个人隐私的权利。

二、 我国隐私权的现状

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但从现有的法律条文看,宪法、民法及刑法分别从根本法、基本法的角度肯定了隐私权的价值。

1.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1)宪法保护

从我国宪法的条文看,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或私生活权利的概念,而且相关的隐私权宪法性法律文件也不多。但从立法精神上看,我国宪法文本不可否认地仍然包含了对隐私权的关注,对隐私权的保护采取了间接的保护方式。比如,《宪法》第38条关于公民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不受他人侵犯的规定。

(2)民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用专节确认了我国公民享有与人身不可分离的人格权。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肖像权、人格尊严不受非法侵犯等,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侵犯。《民法通则》在确认和保护公民依法享有人格权时,遗憾的是,没有在《民法通则》的条文中直接明确和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但这并等于说隐私权就不受民法保护。这就表明,民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采取的是间接的保护方式。在公民隐私受到他人非法侵犯寻求法律救济的时候,民法依然为隐私权的保护撑起了一把保护伞。在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更清楚地说明了,我国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是通过扩大名誉权侵权的解释将其纳入名誉权的范畴进行的。

(3)刑法保护

《刑法》(1979年)第131条规定,公民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受法律保护,若他人或其它机关非法侵扰,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刑事处分。从这一规定看,没有直接涉及到隐私权保护的问题,但从立法精神和原则看,公民的住宅安宁受刑法保护。公民私人住宅属于个人隐私的范围,保护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也就间接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4)诉讼法保护

我国诉讼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体现在涉及隐私案件的不公开审理制度,即在审判过程中,应秘密审理公民隐私的方式。这一规定显示了我国司法制度对个人隐私权关怀,至于在审理过程中司法活动如何处理隐私权的相关问题则是由立法所规定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即使需要在法庭出示,也不能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关于个人隐私的案件,一律不可以公开审理。诉讼法关于不公开审理制度的规定是从司法程序的角度保障公民隐私权,以保证公民的隐私不至于因发生诉讼被泄露或公开。

2.隐私权保护制度的缺失

(1)缺乏系统科学的法律保护

首先,法律保护层次不高。直至今日,隐私权在我国法律中尚无一席之地,在《民法通则》这样的民事基本法律中也通篇不见隐私权的踪影,只是依据一些司法解释对其进行有限的保护,弱化了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地位。

其次,法律保护内容缺失。在规定国家基本制度的《宪法》和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民法通则》中,均没有承认隐私权的独立地位,而是把隐私权附着在其他具体人格权下或是作为一种利益加以保护。而且也没有侵犯隐私权责任的条文,当事人在实践中受到隐私侵犯的时候,很难寻求司法救济。

再次,法律保护手段力度不够。大多数国家对隐私权采取了直接的保护方式,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能够更直接、充分的保护隐私权。我国采取的是间接保护方式,手段力度不强。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隐私权没有一席独立的位置,而是其他权利的附属体,不能作为诉因单独起诉。

(2)缺乏全面有效的司法保护

首先,司法保护的尺度不统一。由于我国现行立法缺乏直接保护隐私权的内容,因此隐私权的具体规定,如侵犯隐私权行为及赔偿的规定,也就没有统一适用的法律依据,这就导致了不同法官在审理同一案件时,会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难以维护法律的公正。

其次,司法保护的效果欠佳。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尚未规定隐私权是独立的民事权利,在公民隐私受到侵害的时候,只能依据司法解释寻求保护或者借助于其他权利提起诉讼,在当事人仅就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求提起诉讼的时候,很难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致使公民的隐私利益被挡在法律的门外。

(3)缺少系统精深的理论保障

首先,理论研究的广度不够。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主要探讨隐私权的是民法,缺乏系统的法律体系研究。对隐私权的研究不能仅仅局限在民法,而应该多部门法共同配合、协调。

其次,理论研究不够深入。立法上的保护不足和司法上的制度混乱,从某种原因上讲,是由理论研究缺乏深度导致的。已有的研究大多是从立法角度讨论如何保护隐私权,没有更加深入地分析和研究理论。对理论的分析是为了更好地指导实践,更有助于完善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体系。

三、完善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对策

(一)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保障体系

1.以宪法保护为核心

宪法是一国的最高法,从宪法的角度保护隐私权,有利于提高隐私权的法律地位。

第一,针对宪法本身的条文,以人格尊严为总纲,通过诠释人格尊严的内涵,将隐私权明确纳入人格尊严总纲中进行保护,并把隐私权的规定居于公民基本权利之首。

第二,在部门法的适用过程中,采取直接保护的方式,制定个人隐私保护法成为我们的首选。在宪法基本权利的指导下,落实部门法,可以把公权力对公民隐私权造成的威胁降到最低。在政府收集了公民个人信息的同时,个人隐私保护法应该规范政府的行为,保障个人的私人记录不被泄露或非法利用。

2.以民法保护为重点

第一,将隐私权明确界定为独立的人格权,只有这样才能谈到对权利的救济,也只有这样,才能加强隐私权法律保护。

第二,采取直接的保护方式。直接保护方式,就是在个人隐私受到侵害的时候,侵权行为及责任由法律直接确认。大多数国家采取这种方式保护公民隐私权,为了在当事人寻求法律救济时能够直接找到依据,尤其是法律直接规定隐私权为公民的人格权,确立了隐私权的独立法律地位。

3.以刑法、刑事诉讼法保护为辅

刑法是保护公民权利最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所以,应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这一章中,依据我国刑法分则客体分类的标准,把侵害隐私权列为独立的犯罪类型,明确规定侵害隐私权的犯罪主体、客体、主观和客观内容。在分立侵害隐私权犯罪后,作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类型之一,可以在该章中单设隐私权一节,具体规定隐私权犯罪的处罚方式。

刑事诉讼法主要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就侵害隐私权的案件而言,应当建立以自诉为主、公诉为辅的追诉制度。赋予隐私权人自诉的权利,其不仅可以行使自诉权利对司法机关提出追究侵权人刑事责任的要求,也可以在私下与侵权人达成和解后不再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隐私权司法保障制度建设

“民众的法典应时而立,但确切地说,人们尚没有将其完成。”如果没有法官的司法实践,那么任何法规定都永远仅停留在字面上。司法实践是权利实现的重要途径,它能通过权威性的判断形式,对正当权利进行救济,令公众信服。虽然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尚未完善,但我们可以运用司法手段保障隐私权,实现对隐私权保护的司法救济。

(三)树立公民隐私权意识

在这个经济迅猛发展、科技快速进步的时代,对隐私权的保护敲响了警钟。在近些年来,侵害隐私权诉讼的案件呈现递增的趋势,这不仅是公民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人权的体现,更是公民隐私权意识增强的表现。“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在被公民意识接纳的法律才能体现出其有效性,也才能被公民自觉地遵守。因此,树立以人为本的隐私权理念,对完善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作者单位: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责任公民法律基础论文范文第2篇

2、关于如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体系的研究

3、议市场经济下公证的诚信再造

4、新闻报道中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与权衡

5、谈高校依法治校与防范学生管理法律风险

6、江西公民法律意识现状及对策探讨

7、法治社会建构期高校群体法律意识探讨

8、公民参与社区矫正机制的思考

9、浅析消防行政处罚中听证程序的不足与完善

10、技术时代的安全:对3G时代手机安全问题的认识与思考

11、公民法律意识现状及其提高

12、浅论交通肇事案件的预防及控制

13、论对公民法律意识的保护

14、论司法介入高校管理的法理与范围

15、提高法律意识消除法盲要从娃娃的教育抓起

16、有效化解我国法治建设中的矛盾

17、浅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及构建

18、宪法学课程教学方法探讨

19、新时代大学生法律素养的提升途径探究

20、关于儒家大同思想的理解和认识深化

21、世界政治文明史上的伟大创举

22、国内外护理暴力的研究进展

23、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认定和处理存在的缺陷原因及对策

24、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25、环境责任保险的法律问题

26、我国公民法律意识存在的问题及培育

27、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与法治社会的形成研究

28、刍议行政法中的惠民理念

29、我国社会法制建设工作中的问题及其对策

30、探析旅游饭店在经营管理中所涉及的基本法律问题

31、关于当前土地管理若干问题的探讨

32、论网络信息环境下公民的法律意识

33、两则新闻引发的对信息技术教学的思考

34、如何既保护新闻纪实摄影者的采访权又保护被摄者的隐私权

35、当前土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究

36、辽宁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路径

37、就影响刑事司法环境相关因素的法律问题研究

38、教育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意义与作用

39、论指认照片作为证据的合法性及司法改革

40、行政决策听证者与决定者的协调

41、欧美如何应对网络谣言?

42、电子数据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发展研究

43、试论法制社会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与塑造

44、热点事件报道中的法律知识普及策略

45、关于公众认同对刑法相关问题的影响

46、提高我国公民消防法律意识迫在眉睫

47、公民生态道德法律意识培育研究

48、传播学视域下“网络骗捐”问题研究

49、刑诉法修改后证人出庭的司法保护

责任公民法律基础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借贷行业的触角已蔓延至全国高校,以在校大学生为主要消费群体的大学生借贷业迅猛发展,并为社会各界所广泛关注——“校园贷”。一则则因“校园贷”而引发的悲剧现如今历历在目。究其原因,这与高校法律知识教育的一定程度上的缺失不无关系。在校大学生法律知识匮乏也使得高校“校园贷”事件层出不穷,未开设法律专业的高校在法律基础知识课程的设置存在着明显的不足,本文拟对我国各高校现行开设的法律知识教育课程的设置进行深入探究,提出可行性改革措施,完善各高校法律教育知识结构,提高在校大学生法律素养,为各高校频发的“校园贷”事件提供一定的应对路径。

【关键词】大学生 校园贷 课程改革.

一、“校园贷”在高校发展现状及危害

(一)“校园贷”发展现状

大学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无固定的收入来源,其主要的生活来源于父母,除了生活学习的一些开支,也并无更多的结余,但是在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到处充满的诱惑,而大学也正处于价值观塑造的一个重要时期,面对网络媒体充斥的种种诱惑,囊中羞涩使得一些大学生将自己的这些欲望寄付于“校园贷”平台,校园各个角落都张贴着各式各样的小广告,不需要任何抵押,也不需要实质性的担保,零利息,先拿钱后还贷,仅仅需要一张身份证、一张学生证、若干亲朋好友的联系方式等一些简单的材料即可轻松借钱,但是事实上涉足校园贷的学生到手的金额却以手续费、服务费扣除大半,为了达到自己内心虚荣心或者其他欲望,去平台借更多的钱以满足大学生的需求,据统计,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实现的消费能力带动了学生的消费欲望,消费欲望的不断高涨也带动消费能力,在两者的相互带动之下,直接就推动了校园贷的兴起发展。

(二)“校园贷”危害

1.学生本人逾期拒绝还款,面临被起诉风险

绝大部分大学生当违约发生时,大部分选择拒绝还款,因为高额的利息、手续费、催讨费已滚成一个巨大的债务雪球,重重的压在这些借贷者的身上,当面对巨额债务时,学生已陷入深深的恐惧,这时他们想到的就是逃避。据调查发现,借贷学生所借债务在校园贷借贷平台逾期时,他们更多的是采取逃避或者是在其他平台借款拆东墙补西墙等方式解决逾期问题,他们这时已然失去理智,他们并不知道自己逾期不还款的行为已然侵犯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当债权人无法实现其中合法的债权时,只能向法院起诉借贷学生,寻求法律帮助,实现债权。

2.债权人采取非法途径实现债权,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甚至威胁人身安全。

当债权人不能实现自己的债券时,讨债方式无所不用其极,恶意电话、威胁短信、骚扰亲朋好友同学、甚至直接限制人身自由等,在面对债权人采取非法途径实现债权时,他们并不知道面对恶意追债行为时应寻求法律的保护,学校的法律知识教育的缺乏使得一些大学生并没有形成一定的法律意识来保护自己,当他们面临非法追债时,他们并不知道如何去、以何种途径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有些大学生在面对恶意催债的时候认为这些仅仅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方式,是自己逾期未还款造成的,在他们潜意识里,自古以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如果这时候去寻求法律的帮助,法院会不会判决自己偿还所有的债款,天平会不会倾斜于债权人,寻求法律帮助的后果会不会带来的是向债权人主张的债权,履行相应的经济责任甚至更严重的法律责任,这明显是法律素养低下的表现。大学生网贷平台违规催收行为,“裸条”贷以公开裸照等方式要挟借款人的催收行为就是其中的典型案例。[1]他们并不知道当债权人采取非法途径如电话短信轰炸、曝光“裸照”、限制人身自由、威胁亲朋好友等行为催讨债务的行为已然违法,而且债权人主张的债务并不完全合法,法律只保护合法债权,非法债权如高额手续费、服务费、违法利息、催讨费等并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各高校法律基础课程教育现状分析

(一)课程设置流于形式,未注重实用性

现如今,未开设法律专业的高校各院系法律课程设置上存在着浮于形式的现象,教材选择内容上设置不合理。纵观各高校频发校园贷事件,各高校法律基础课程设置以及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培育上并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对于法律基础课的设置,有些高校并没有高度重视起来,比如在课时的设置上,课程安排的时间上以及授课教师的专业性上。由于一些学校对法律基础课程设置意义缺乏了解,在课时的设置上相对较少,大学期间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学习法律的机会少之又少,特别是一些基础法律的学习,即使开设一定的法律课程,也缺乏一定的实用性,更多高校只在大一选择开设法律基础课程,学生学习的时间也仅限于大一的第一学期,在短时间内学生难以对法律知识进行深入学习。较少的课时也使课堂内容难以延伸,学生在短暂的课堂学习并不能的接受相关法律知识,公共课的属性使得更多的学生忽视系类课程,并不受学生重视。

(二)教材法律内容过于浅薄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理论知识往往滞后于现实实践操作,当然高校法律教材的课程内容设置也是如此,如现今社会较突出的社会问题,课程教学中并没有涉及,任课老师在课堂教學过程中,按照课本的法律知识点进行授课已经无法满足学生的现实需求,教材内容的设计过于宏观,缺乏一定的实用性,当然法律内容的教学需要宏观内容的设计,但是也需要一定与现实生活有连接点的实用性内容。“校园贷”近年来异常凸起,学生只能通过网络获取相关信息,课堂已然无法获取其中相关法律知识点,教材内容的陈旧以及相关知识的滞后并不能让学生很好的去认识到校园贷的潜在危害,越来越多的学生身处违法的边缘,甚至以身试法。各高校在教材选用上多限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在课堂内容的讲授也就限于书本的内容,并不能结合非法“校园贷”来传授相关法律知识点。比如关于网络的相关法律、法规之类的较为前沿的知识教材中从未涉及。[2]

(三)授课教师法律知识储备相对匮乏

非法律专业的院系普遍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师选用上并不是很重视,甚至有些开设法律专业的高校对于非法律专业院系学生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师选用上也不是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教师,在未开设法律专业各高校,对于刚入学新生开设的相关法律基础课程并未配备专业的法律教师团队,而是由具有思政教育背景的教师兼任,高校思政教育背景的教师担任;不难发现,一个学校的学生的法律知识学习薄弱与该校配备的法律专业师资力量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很多高校并没有开设专门的法律课程很大的因素在于缺乏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师资力量,对于那些开设法律课程的高校,因没有培养一支专业的教师队伍,导致开设的一些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效果就整体而言,师资力量是影响目前高校开设课程效果的关键因素之一。

三、对策与建议

面对越来越多的大学生身陷非法“校园贷”的囹圄无法自拔,高校法律课程设置以及相关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具有一定的必要性。针对各高校现存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优化高校法律基础课程内容,推进课程教学改革

各高校在法律基础知识课程设置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应引起充分的重视,基础课程内容的匮乏对于大学法律教育是非常不利的。

大学是大学生人生的一个新的起点,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一个重要时期,系统的法律基础知识教育对于大学生新生显得尤为必要,所以各高校在开设培育大学生法律素养时,对于教材的选择上,不要局限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可增设面向非法律专业学生的一些基础法律知识教材,内容应更具有丰富性,不要在内容的选定上完全是宏观上的法律知识设计,这样会在一定程度上达不到课程设置的预期目标,教材在内容的设计上应有更多的实例,基础知识也应更贴合学生的实际生活,任课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将法律知识融合于实例中,实例的设计上应更多包含现实生活、网络热点案例,结合案例去分析其中的法律风险,这样会让学生更直观的接受相关法律知识。各高校也可根据本校学生的实际情况对于开设的相关法律公共课的内容进行设计补充,完善教材内容。另外在课时安排上要与课程内容达到一定的均衡水平,切不可重思想道德修养内容教学,轻法律基础内容的教学。

(二)打造专业法律课程师资力量,充实法律课程教师队伍

现今各高校存在一个共性问题,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由没有法律教育背景的思想政治教育背景的教师进行授课,在师资力量缺乏一定程度上的专业性。笔者认为各非法律专业在选用任课教师时,应对各教师的专业背景有所考虑,至少任课老师有接受过一定的法律知识专业教育,具有一定的专业基础知识,这样教师在授课时,对于“校园贷”相关的法律知识就可以从专业的角度进行分析,让学生了解校园贷的法律危害,分析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与哪些是違法行为,从而使得学生不敢以身试法的同时,也知道面对违法行为时,知道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对于那些不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授课教师,高校应该定期进行专业培训,聘请法律专业的专家学者做相关讲座,如针对校园贷一系列法律问题做专题讲座;也可选派教师去其他高校学习;当然任课教师也应该不断的提升自己,多与其他高校多学习、交流,巩固专业知识,提升业务能力,最终形成一支专业的教师队伍。

通过推动高校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与教材改革,让更多的大学生能够接受系统的法律基础知识教育,从而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从内心深处信仰法律,让他们知道当他们逾期还款的时候,已然侵犯债权人的合法债权,逃避债务的行为并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同时也让他们知道面对债权人恶性讨债行为应积极寻求法律帮助,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人身安全。

参考文献:

[1]孙结才.“校园贷”风险法律规制探究[J].怀化学院学报.2017(01).

[2]陈健,邹丹.高校法律基础课程现状研究[J].法治与社会. 2010(09).

责任公民法律基础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实用艺术作品;法律保护模式;必要性;法律保护建议

0 前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注重精神方面的享受,然而我国关于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体系不完善,不能有效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利,导致实用艺术作品的违法侵权行为时有发生,社会各界对于完善实用艺术作品相关立法的呼声日渐高涨。本文基于我国基本国情,为如何进一步完善法律,做好对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提出合理建议。

1 实用艺术作品概述

1.1 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

实用艺术作品是“具有实际使用价值的艺术作品”[1]。关于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不管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没有形成统一观点。从字面意义上理解实用艺术作品的含义,其可以归属于艺术作品,是创作者对艺术的思想表达,同时它也融合了实用功能,是实用功能与艺术表达完美结合的人类智力成果。它不仅具有审美价值还有实用功能,因此,只要具有欣赏价值,且能实现人们的某种实用需要,就可称为实用艺术作品。

1.2 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特征

基于上文对实用艺术作品概念的界定,下文进一步从实用艺术作品的特征深入理解其内涵。根据《著作权法》对作品共有特征的阐释及实用艺术作品的有关立法规定可知,实用艺术作品的特征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实用艺术作品具备实用性与艺术性。这一特征是其区别于其他类似作品的本质特征。实用性是指物品能在实际生活中为人所用,具有实际使用价值,而不仅仅是单纯地满足收藏或者观赏需求。艺术性是指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审美价值,要求其能带来感官上美的享受。总之,实用艺术作品能够满足公众的日常生活需求,并能得到广大群众的认同。实用性和艺术性的结合不仅使其为人们带来了美的享受,同时也为传统产业的发展带来了蓬勃生机。实用艺术作品必须同时具备实用性和艺术性,缺少其中任何一种特征都不能被称为实用艺术作品。

实用艺术作品具备独创性与可复制性。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对独创性进行具体规定,也没有统一的定论。创作使一种脑力劳动,需要创作者不断运用自己的智力,没有脑力活动参与的作品不具备独创性[2]。具体来说,独创性要求创作者独立创作作品,创作出的作品应具有新意,而不是对其他的作品的抄袭或篡改,这也是实用艺术作品创作的要求。创造性指创新意识,创作者要在其作品中加入个性元素,展现自己的个性。可复制性是指一件作品能够通过复制的形式加以表现,不仅包括平面到平面的复制,也包括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以及立体到立体的复制。对具有可复制性的实用艺术作品进行法律保护具有正当性,如果只是意识形成的创意,没有对其进行加工形成可以复制的实体,法律是无法对其进行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需要具备可复制性,要能在现实生活中被使用、被接受,这样才能接受法律保护。

2 我国实用艺术作品法律保护模式

实用艺术作品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的特征,其中,艺术性处于优先地位。近年来,我国加入了许多国际公约,其中,部分公约强调对实用艺术作品进行法律保护,但对保护的方式并未作统一要求。各国在遵守公约的基础上,会根据本国的国情对实用艺术作品采取不同的法律保护模式。在我国,有关实用艺术作品的主要法律保护模式有两种,其一是著作权保护,其二是外观设计保护。在我国现行语境下,此种双重保护模式与法国所要求的绝对双重保护模式有极大差別,只有同一客体在赋权环节同时符合两种权利各自要求的条件时才能实现[3]。其中,著作权保护强调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的,保护重心在于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并非保护创作者的思想;而外观设计不仅强调保护作品的美感,对作品设计的新颖性亦有极高要求,其重点在于工业再现性。然而,在日常的司法实践中,学者对是否将著作权保护以及外观设计保护的双重保护模式作为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模式持不同观点[4]。在笔者看来,实现从单一保护到双重保护,符合当前国际社会对实用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要求。双重保护能够使作品被赋予两项以上的权利,可以使实用艺术作品权益得到更为全面的保护,是公平正义的体现。

3 我国实用艺术作品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3.1 对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认识不清

实践中,法院经常会混淆“实用艺术品”与“实用艺术作品”“美术品”“工艺美术品”等概念,这些概念并没有得到明确的区分。有学者提出,区分这些概念可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出发,进行多次调查取证,减少主观影响,尽可能实现概念辨析的客观化[5]。但司法实践中,围绕实用艺术作品概念的审判往往根据主流观点或者是法官的主观意愿衡量,造成被告在抗辩时缺乏法律依据,虽然案件最终能得到公正的审理,但有关实用艺术作品的内容不能依据明确的法律条文进行审判,会造成被告对审判结果的不满,加大了司法工作的难度。因此,对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进行明确的规定,有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矛盾与冲突,提高司法审判的公信力。

3.2 实用艺术作品保护法律规范的缺失

梳理我国相关立法的规定可以发现,目前我国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制度仍处于空白状态。在司法实践中,有关实用艺术作品的认识通常是从日常观念出发,没有较为明确的标准。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文化需求进一步增加,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立法进程却远滞后于社会发展。实用艺术作品法律依据的空白和制度保护体系的确实定然会带来相应的后果:一方面,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导,学术界以及司法界对于实用艺术作品与其他相似概念的界分、如何区分认定标准等问题不能达成明确共识,会导致司法实践中的分歧和混乱;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人员将实用艺术作品不加区分地纳入特定的保护范围,容易造成对此类作品艺术性要求的提高,这不仅影响了我国实用艺术作品创造者的创作积极性,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利,而且会严重阻碍我国实用艺术作品产业的发展。

3.3 国内外实用艺术作品保护期限不统一

《伯尔尼公约》中明确规定,各个国家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年限不得低于25年。我国作为有责任有担当的大国,一直认真履行公约中对实用艺术作品进行保护的相关规定。然而,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我国仅针对外国实用艺术作品达到了25年最低年限这一保护标准,却未强调如何对本国实用艺术作品进行保护。从当前司法实践来看,我国在处理这类问题往往会以美术作品的保护年限标准即50年的保护年限来保护实用艺术作品,换言之,我国从作品的审美价值以及独创性来衡量实用艺术作品是否具备美术作品的保护标准,从而进行保护[6]。两者的保护期限并不相同,标准的混用导致在相关司法实践中,实用艺术作品适用的保护期限标准不同,影响了司法权威。

4 我国实用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第一,基于公平原则进行。《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中超国民待遇的规定一直颇受争议,规定中对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制为自作品完成之日起的25年,这仅对他国创作者的实用艺术作品施加法律保护,没有对本国创作者的实用艺术作品予以法律保护,造成了外国实用艺术作品超国民待遇的尴尬境地,严重损害了创作者的权利,违反了公平原则。

第二,弘扬民族文化。实用艺术作品的实用性和艺术性对传承中华民族文化具有重要作用,与人们的生活紧密相关。实用艺术采用群众性的艺术表达形式,时刻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念,同时也在日常生活中为人们提供了方便。例如,中国三大名折扇之一的榮昌折扇,既能作为夏季拂凉的工具,又能作为装饰的艺术品,是人们日常使用的佳品,彰显了中华民族劳动人民的智慧。

第三,加快立法进程。人们对实用艺术作品需求的增加,为实用艺术作品的经营者带来了丰厚的利润。部分经营者为获得更多收益,游走在法律的边缘,企图通过非法手段牟取利益。而审判人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不利于在审判中形成统一的处理意见,加大了司法处理实用艺术作品纠纷的难度。

5 完善我国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的建议

5.1 明确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

实用艺术作品同其他类似的知识产权概念难以分辨,导致立法上的实用艺术作品定义含糊不清。“实用艺术品”与“实用艺术作品”概念的区分是最为常见的问题,实用艺术作品相比实用艺术品更为广泛,前者包括所有具备艺术性和实用性的物品,同时抛开实用性来说,其具有更强的艺术性。需要严格区分“实用艺术作品”与“实用艺术品”,用法律手段对实用艺术作品进行明确保护。实用艺术品与实用艺术作品之间存在较大差异,不应忽视两者的区别而将实用艺术品纳入对实用艺术作品进行保护的范围进行保护,应区分实用艺术作品与实用艺术品,明确各自的概念,通过其他法律法规对艺术性不强的实用艺术品进行保护。

5.2 完善实用艺术作品相关法律保护制度

我国著作权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需求,但难免会出现一些漏洞,然而目前立法层面还无法为实用艺术作品单独立法。因此,当前仍然要沿用著作权法的法律保护模式保护实用艺术作品,并将外观设计保护作为辅助,这符合当下我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现状,能促进工业化大生产的发展,推动进经济的快速发展[7]。

5.3 统一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

目前法律尚未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进行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应坚持50年的保护期限。首选in,国际公约中规定各国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至少为25年,并没有规定保护年限的上限,25年只是最低要求,而实用艺术作品的上位概念“作品”的保护期限为50年,因而实用艺术作品应与其他作品类型保持一致,享有50年保护期。其次,实用艺术作品虽具有实用功能,但不能因此忽视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成分,只给予艺术价值能够与美术作品相媲美的实用艺术作品25年的保护期是有失偏颇的。

6 结语

当前兼具艺术性和实用性的作品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有关实用艺术作品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所占的比例也越来越大。我国有关实用艺术作品的立法规定不清晰以及司法实务操作不规范造成权利人无法及时维护其权利,我国关于实用艺术作品的立法研究较晚且后期发展不完善,无形中挫伤创作者的创作热情,阻碍了实用艺术作品的发展。因此,要通过探讨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把握实用艺术作品的特征,分析实用艺术作品在当前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以避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不规范操作,尽可能地填补法律的空白和漏洞,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利,维护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平衡。

参考文献:

[1] 杨慧.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现实困境及其消解[J].财经法学,2018(04):125-136.

[2] 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33.

[3] 阮水清.论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模式[J].传播与版权,2020(02):162-164.

[4] 徐晓雁,张鹏.外观设计专利与实用艺术品著作权竞合冲突问题与对策研究[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4(08):84-89.

[5] 贾薛飞.实用艺术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分析:以美国普通观察者法为借鉴[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9,40(7):72-74.

[6] 张宪.中美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保护比较研究——兼论我国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保护的路径[J].法学评论,2020,38(02):175-184.

[7] 高阳,陈静.论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J].浙江理工大学学报,2019(05):544.

作者简介:周育如(1993—),女,广东揭阳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刑法学。

责任公民法律基础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随着法制社会的不断建立,我国的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完善和健全,伴随着国民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每个公民享有的权利,但是在法治观念下的思想道德建设也同时应该不断加强。文章主要研究在法制观念下,职业技术院校如何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进行创新教学。

【关键词】法制观念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创新教学

法制观念是人们对于法律的理解的基础上,长期想成的一种意识,针对我国目前犯罪低龄化的现实情况,加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势在必行,而对处于青少年时期的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更应该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不仅是为了减少犯罪低龄化,更是让学生形成健全的法律意识,成为保护自身的武器。作为大学生法制观念教育\"主渠道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体系尚未成熟,教学中还存在着不足与缺漏,应当从更新教育理念、革新教育内容等方面创新本课程的教学,并以此增强当代大学生的法制观念。

一、创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的意义

在新时期下,对于人才的培养观念也应该适当的发生转变,针对我国目前青少年犯罪事故频发的情况,加强青少年的法制观念是非常有必要的,由于青少年属于学生阶段,因此学校对其人格塑造起着极大的影响作用,这些影响作用来自教师的言传身教和学生之间的互相影响。另一方面,面对日新月异的社会文化,对于学生的影响作用是不可忽略的,要引导学生建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就要结合社会的现实情况,不同时期有不同要求,不同时期有不同策略,因此创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的教学,是在社会发展中的必然结果,应该引起教学者的重视。

二、创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的对策

1.改革教学理念,重视学生的主体性。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正处于青少年时期,这个年龄时期还存在一定的叛逆心理,在教学活动中一旦忽略了学生的主体性,教学者一味的应用传统“灌输式”教学,学生可能就会出现抵触情绪,从而教学成果不显著,法制观念的培养就更难见成效,因此,针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教师应该改革教学理念,认识到学生既是教育的出发者,也是教育的归宿点,一切的教学活动都应该围绕学生来开展,把学生作为教学的中心点,提升教学质量,让学生形成法制观念,从而影响学生的思想活动。

2.创新教学内容,重视学生的差异性。目前我国针对法律教育课程还是通修公共课的形式,教材也是全国统编的情况,造成教师在教学活动中的课堂内容也就千篇一律,难有突破,对于学生之间存在的差异性完全忽视,教学成果当然也就大打折扣。对处于任何阶段的学生来说,差异性是肯定存在的,教学者对于不同学生也应该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比如:针对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教师可以采取不同专业不同教学内容的方式,对于学生专业课程内涉及的法律知识进行教授并辐射到生活实际中,加强学生的印象。也可以对于不同学生关注法律热点进行单独或者整体讲解,将课本知识引申到生活实践中,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3.改革教学方法,开展案例教学。经历了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对于传统的教学方法或多或少存在厌倦情绪,因此在课堂表现出来的就是上课不认真听讲,针对这种情况,教学者应该改革教学方法,制定适合学生心理特点以及适合学生发展的教学方法,摈弃以往的教学思路。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针对这门课程贴近生活的特点,教师可以开展案例教学方法,将实际生活中的真实案例在课堂进行讲解,并且让学生进行讨论,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让学生通过课堂教学可以走进社会现状,了解社会现状,并且针对案例教学,教师还可以采用学生发掘案例的方法,在课堂上随机或者以课堂任务的形式布置给学生,让学生自主收集身边的案例,并在课堂进行自主讨论,教师进行指导,以这样的方式加深学生的印象,并且可以最大程度的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对于培养的法治观念有很大的帮助作用。

4.优化师资队伍,施行分工授课。目前,对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存在的现实情况是:专业门槛低,师资队伍不健全的情况,任课教师往往是高校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等课程的教师进行,而并非专业的法律老师授课,这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偏离了这门课程教学的意义,不仅会造成讲解深度不够,甚至可能还会造成知识性错误,对学生造成误导作用。因此,针对这种情况,应该引起高校领导的重视,在教师配备环节上,应该具有专业性,并且对于该课程教师的专业素养要定期进行考核、学习活动,保证教师的专业素养。另外,在法律不同内容的授课中,也应当考虑到教师的擅长点,进行分工授课,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学生接受到的知识的正确性,塑造他们的法律素质。

对于一个已经步人法治的社会来说,加强公民法制观念对促进社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综上所述,法律作为保护每个公民合法权益的武器,是应该被每个公民所了解的,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教学者应该认识到其必要性,并且针对学生的特点进行教学改革,在改革中要重视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性、重视学生的差异性、开展案例教学以及重视师资队伍的专业素养,从而有针对性的培养学生全面系统的法律意识,形成法制观念。

参考文献:

[1]皮伟,刘先凡.探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实践环节新途径[J].长春理工大学,20013(09).

[2]刘朝武.略论案例教学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的运用[J].高教高职研究,2012(04).

责任公民法律基础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必须对课程具有一定的敏感性与自觉性,不断树立和更新自己的课程意识。教师需要树立三种课程意识:课程主体意识、课程动态生成意识和课程资源意识。教师的课程意识可以促使教师的教学行为向更具发展性和针对性的方向转变,向更具创新性的方向转变,向更具协作性的方向转变。

关键词:课程意识;教学行为;转变

文献标志码:A

我国高校全面实施思想政治理论新课程方案已经进入了第四个年头,在新课程实施的过程中,教师已经能基本地熟悉并掌握新课程的教学操作程序,其教学行为方式也渐趋定型。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是一门科学性与实践性紧密结合的课程,是一门理论武装与实践育人相结合的课程,还是一门必须遵循学生身心发展客观规律与紧扣时代脉搏相结合的课程,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必须对课程具有一定的敏感性与自觉性,树立和不断更新自己的课程意识,以促使自身的教学行为发生转变,从而全面提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的课堂效果。

一、教师课程意识的生成与不断更新

1课程意识

意识是一个人对其心智过程的觉知,通过内省,获知一些他个人所思考和感觉的事物。课程意识是教师在考虑教育教学问题时对于课程意义的敏感性和自觉程度,且除了要考虑如何有效地进行教学以外,还要考虑培养什么样的人的一种教育行为中稳含的“课程哲学”。美国教育家麦克唐纳认为,教育活動系统是由教育目标系统、课程系统、教学系统和管理与评价系统构成的统一体,教师要合理地展开教育活动,需要对四大基本系统形成完整清晰的观念和认识。其中,教师对课程系统的理解和把握乃至创造的程度,反映了教师的课程意识状况和课程建设能力的水平。

课程意识源于校本课程的本质要求而存在,是教师对课程系统的基本认识,也是对于课程整体设计与具体实施的基本反映。在课程改革中,教师在对课程本质、课程结构、课程性质、课程内容等有了基本的看法与核心理念之后,他的批判精神就在课程决策与开发中逐步形成,教师已然成为了课程的动态建构者和课程的生成者。课程意识意味着“教师即课程”,课程意识影响着教师的教育理念及对整个教育活动体系和课程系统的认识与理解。

2教师课程意识的生成与不断更新

在长期的教学过程中,每个教师都已经或多或少地形成了自己的课程意识,在教学的过程中也都会或明或暗地受到一定课程意识的影响,但是并不是每个教师都会具有合理的课程意识,并使自己的课程意识与时代的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传统的课程更多地强调教师要忠实执行、完成既定的教育目标,却忽视了教师对课程理解的多元性以及教师在课程发展中的主观能动性。近年来,我国新课程改革如火如荼,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拓宽学生知识视野、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已经成为教育工作者共同的努力方向。但是,教师如何从“课程执行者”转变为“课程参与者”,如何把教师、学生、教学三者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于是教师的课程意识就成了解决上述问题的一把钥匙。但教师的课程意识不是自发产生的,而是自觉生成的。教师应超越以往狭隘的课程观,确立新的课程观,与时俱进地把握课程价值和课程目标,用来指导自己的教学行为,实现课程意识的生成与不断更新。

3“基础课”课程教师课程意识的生成与不断更新

“基础课”作为新教材方案中的第一本教材,它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的重大专案,也是众多国内知名专家创造性劳动与智慧的结晶,更是诸多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的一线教师的长期教学实践的成果。

“基础课”教师已经基本熟悉并掌握教学操作程序,在教学行为方式已经定型的前提下,重新开始对新课程进行教学行为上的自我认识、教学内容上的自我编排以及教学方式上的自我选取。从客观上来讲,教育部通过多次举办各种培训班等形式对教师骨干进行了培训,这对唤醒教师的课程意识无疑是有很大帮助的。但是,在实践教学中,甚至是在基本相同的客观条件下,有的教师教学行为转变得快一些,好一些,有的则转变得相对慢一些,差一些。这说明教师的主观条件在教学行为转变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并且这种转变不会是静态的,而是动态的,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实践的深入动态地前行的。

高校全面实施思想政治理论新课程方案已经进入了第四个年头,绝大多数教师的课程意识已然重新生成,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自身的特点则决定着这些课程意识不应是停滞的,也不能是一成不变的,是需要在既定基础之上不断更新与完善的。

二、教师需要树立的三种课程意识

1课程主体意识

“基础课”教学的根本的目的就是帮助大学新生在入学之初正确认识大学生活的规律,掌握大学学习的特点,消除各种潜在的消极因素,打下扎实的思想道德和法律基础,促进自身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从教学规律上来讲,这门课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和应用性,适宜作为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入门课程。因此,授课教师在讲授这门课程的过程中,一方面,要生成自身是课程实施主体的意识,在课程实施过程中时刻用自己独特的眼光审视预设课程,创造性地构建合理的课程,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发挥自身的主体作用;另一方面,要生成学生是课程主体的意识,从大学生的思想实际和生活实际出发,以促进学生的发展。

2课程动态生成意识

“基础课”是一门将政治、道德与法律有机结合在一起的具有特殊定位和特殊内涵的崭新的课程。从整体来看,它全面而严谨,从部分来看,它独立而自成体系,整本教材不是单纯地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捏合到一起,而是使二者在各成体系的分割中交融组合。同时,课程的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维度与向度也更加宽泛。因此,教师在课程实施过程中要使课程目标更加具体化,并对课程内容要进行一定程度地拓展和补充,加强对学习方式的创造性设计,使课程由静止的变为开放的、动态的。

3课程资源意识

目前高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已经基本告别了单一的“一张嘴,一块儿黑板,一只粉笔”的课堂教学模式。很多的教师已经开始通过互动活动、组织学生演讲、辩论、知识竞赛、撰写论文等形式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也有一些教师在教学中通过借助现代教育技术等手段,把一个个鲜活的画面,一段段感人的故事,甚至是一些经典的电影故事片、录像片等都变成辅助教学的有力工具,从而极大地提高了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效果。教育部组织制作的“精彩一门课”全程示范实况录像,以及教育部建设的全国共享的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资料库等相关教学参考资料都可以帮助一线的教师拓宽教学的思路,使其在探索适合的教学方法的过程中,确保形式的多样性。可见,在课程实施中,教师生成广泛利用校内外课程资源的意识,可以为课程价值的实现和学生的发展提供多种平台。

三、教师的课程意识促使教师教学行为的转变

1课程的主体意识促使教师的教学行为向更具发展性和针对性的方向转变

“基础课”教材体系运用了最新素材,充分反映了本学科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但是,一本好的教材从学科角度在编写质量上被认定之后,怎样使它在使用效益上得到学生的认可和接受,充分发挥教育效益,使教材内容从“静态”的文本,成为“好用”的教材,教师是关键。当教学内容与学生实际需要产生背离时,当教学学时少与教学内容丰富形成矛盾时,教师能不能通过个人的人格魅力,通过个人的能力和学识的深度和广度,来优化教学内容,在“精”和“新”上下功夫,从而实现一个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主体作用,使自己的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不仅仅学到了科学知识,还学到了如何为人,学到了如何做事。这些目标的实现,不仅仅依赖于教师自身主体地位的体现,还要充分考虑到学生的个性化特征以及他们自身的鲜明的时代特征,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教学。

可以认为,教师的主体意识的自觉培养与建立,是充分调动学生的参与意识和积极性的关键,也是实现教师教学过程与学生接受过程的统一的必要保障。“基础课”教学中就要通过这种课程主体意识的建立与不断更新,营造出宽松、民主的教学氛围,建立起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使教师以自己理论的魅力、语言的魅力和人格的魅力,激发和强化大学生的主体意识,使教师的主导作用与学生的能动作用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真正实现教师的课程实施主体意识与学生的主体意识的和谐统一。

2课程的动态生成意识促使“基础课”教师的教学行为向着更具创新性的方向转变

虽然“基础课”的课程性质要求教师要忠实地执行教学大纲,认真地把握教材的教学内容,但是这与教师在授课的过程中树立动态的生成意识并不矛盾。相反,教师一旦树立了动态的生成意识,对教学的效果反而会起到绝佳的促进作用。当教师树立起鲜明的课程生成意识后,他会为实现课程的价值而不断地调整课程目标,不断地对预设的课程内容进行创造性的处理,与学生一起创造、生成课程,将教学和研究统一起来,设计出适应性更强的课程,最终真正实现有效教学。创新性是思想政治理论课的生命力所在。“基础课”新课程的教学内容体系必须紧紧围绕大学生所面临的新形势、所置身的新环境和所面对的新问题进行新的构建。同时,“基础课”新课程还应密切关注社会道德与法制领域内理论和实践的新发展,及时地将道德与法制领域内所取得的最新理论成果和实践探索的有益经验充实到“基础课”教学内容之中,用新观点、新材料、新成果不断丰富创新课程的内容体系。

3课程资源意识促使“基础课\"教师的教学行为向着更具协作性的方向转变

“基础课”教师树立了课程资源意识后,不再把教材视为绝对的权威,而是把它看做自己教学的基础,看做是自己与学生交流的根本,并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延伸和拓展,强调教材内容体系与教学内容体系的统一。决不是对教材内容照本宣科、主次不分,更不是完全脱离教材而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学术兴趣另搞一套,而是要在吃准吃透教材的基础上,針对教学对象的心理特点和思想实际,创建忠实于教材而又超越教材,联系实际、贴近学生的教学内容体系,以实现课程和教材的教育教学目标。同时,教师的教学行为也由忠实的教材“灌输”转变为借助各种课程资源和媒介、以课堂为平台的对话与交往。教学就其本质而言是交往和协作的过程。对教师而言,协作使自己由教学中的权威变成合作者,对学生而言,协作意味着主体性的凸显与个性的张扬。在这个过程中,“基础课”也随之完成了教材内容体系与教学内容体系相结合、教学过程与学生接受过程相结合、课堂教学与课外实践相结合。

总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质量与效果,需要每一位任课教师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的基础上,加强相关方面理论研究,不断提升自己理论水平,通过自觉树立课程意识,实现教学行为的不断改进与完善,使得高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水平不断走上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1]郭元祥教师的课程意识及其生成[J]教育研究,2003(6)

[2]尹晓敏“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新课程内容体系构建初探[J]思想教育研究,2006(5)

[3]马丽萍努力提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有效性[J]文化教育,2009(7)

[4]顾海良继往开来,全面加强和推进“两课”建设[J]教学与研究,1998(2)

[5]孙抱弘现代社会与青年伦理[M]上海:学林出版社,2003

〔责任编辑:崔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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