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劳动保障分析论文范文

2024-03-15

妇女劳动保障分析论文范文第1篇

( 一) 对离婚妇女财产权的保护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离婚时, 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时, 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另外, 我国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 夫妻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会因为婚姻的额缔结而发生所有权的转移, 这就意味着, 即便是离婚, 离婚妇女仍然可以拿走属于自己财产, 并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取得自己应得的一部分。

( 二) 对离婚妇女人身权的保护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离婚的,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 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此可以看出, 我国在婚姻法中对于离婚妇女的人身权也给予了保障。妇女在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 容易受到身体上的侵害而没有防御的能力, 由此在法律中明确规定, 对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的, 如果经法院调解无效, 可以准许离婚, 并且受害妇女还可以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 三) 对离婚妇女对子女探视权的保护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离婚后,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时, 由人民法院判决。”这这条法律保障了不享有直接抚养权的离婚妇女对子女进行探视的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离婚妇女权益保障研究存在的不足

虽然我国婚姻法对离婚妇女权利的保护有法律进行明确规定, 但是其中也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主要表现在:

( 一) 对离婚妇女的财产权益保护不明

这一点主要体现在对妇女嫁妆归属不明。嫁妆是我国传统文化中流传下来的, 其在现实生活中广泛的存在, 但是我国法律对于嫁妆的性质只字未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 嫁妆的种类越来越多样化, 其所具备的实际价值也逐渐增大, 这促使了嫁妆成为了在离婚时双方争议的焦点。目前, 有的学者主张, 嫁妆属于妇女婚前财产, 因为是在结婚之前女方父母赠送给女方的财产, 应当认定为是妇女的独立财产。但是, 也有的学者主张, 嫁妆是女方父母在结婚时赠送给夫妻双方的礼物, 在夫妻离婚时, 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虽然更多的人主张第一种观点, 但是因为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 因为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这仍然是一个存在于理论上问题, 不能得到切实有效的解决。

( 二) 对离婚妇女人身权益的保障不足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 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 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 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 受害人提出请求的, 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但是从这个法律条文中就可以看出, 我国更多强调的是事后救济, 对于如何预防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规定不足。另外, 在法律中也没有明确举证责任的问题, 家庭暴力、虐待等行为一般都是发生在相对隐蔽的家庭之中, 并且除身体上实施的暴力之外, 还有精神上的折磨或者是冷暴力现象存在, 这在法律中都没有进行规定。在离婚时, 离婚妇女很可能会因为举证不足导致无法获得赔偿。

( 三) 对探望权的执行不到位

我国法律规定, 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定期探望子女。若另外一方进行阻挠, 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在实践中, 因为离婚妇女处于一个弱势的地位, 即便是有证据表明男方无正当理由阻止女方行使探望权, 法院也予以强制执行,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以落实, 因为离婚妇女不可能每次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这也是亟待完善的部分。

三、对保护离婚妇女权益的建议

针对目前婚姻法中对离婚妇女权益保障的不足, 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 有法律明确规定嫁妆的法律性质, 从根源上解决嫁妆归属的问题。出于保护离婚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 应当在法律中明确, 嫁妆属于女方父母在婚姻缔结之前赠送给女方的个人财产, 在离婚时, 其所有权以及财产权益完全由女方个人享有。其次, 要完善对妇女人身权利侵犯的法律规定。《反家庭暴力法》的颁布施行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婚姻法规定的不足, 但是其中仍有需要完善的地反, 例如举证责任分配。最后, 要提高司法机关的执行力, 除了强制执行外, 针对阻碍离婚妇女行使探望权的行为采取一种长久有效的措施, 避免出现法律难以执行的现象。

摘要:近年来, 我国离婚率的不断提高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其中, 离婚妇女权益的保障成为法律界关注的焦点。本文通过介绍目前我国法律中对离婚妇女的权益保障的规定, 简单介绍其中的不足之处, 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以便更好的保障离婚妇女的权益。

关键词:离婚妇女,权益,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 李美娟.论我国离婚妇女权益的婚姻法保护[J].当代青年, 2015 (8) :207.

[2] 邹新凯.论离婚过程中以及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非财产性权益的法律保护[J].现代妇女 (理论前沿) , 2015:145.

妇女劳动保障分析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 目的 了解流动人口基本医疗保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流动人口医疗保障[[基金项目]2011年浙江省慈溪市科技计划项目(CR2011001)。

]的政策建议。 方法 对居住在浙江省慈溪市境内的5963名流动人口进行抽样调查,对流动人口基本医疗保障的相关资料进行分析。 结果 流动人口中参加各类医疗保险的占72.38%,未参加任何医疗保险的占27.62%。 结论 应加大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力度,增加财政投入,提高流动人口医疗保障水平和自我保健意识。要适应流动人口流动性、多样性特点,实行多层次、多类型的医疗保障,实现参保方式的灵活转换。

[关键词] 流动人口;医疗保障;现状分析;政策建议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的加速推进,人口的跨地区流动日趋频繁,浙江省慈溪市是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流动人口在当地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逐年上升,他们在众多行业、领域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然而流动人口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也显得越来越突出,成为一个社会性的焦点问题。本文通过对居住在浙江省慈溪市境内的5963名流动人口进行抽样调查,了解流动人口基本医疗保障情况的现状,对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研究,为有效提高流动人口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提出政策建议。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按照慈溪市20个镇(街道)流动人口登记数量,按比例确定每个镇(街道)的流动人口抽样调查数量,共计6000名,调查人员于2012年6月~2012年8月期间按各镇(街道)确定的样本数对辖区内居住的流动人口进行随机调查,其中37人的回收资料不全,予以剔除,共有5963人纳入研究对象。

1.2 研究方法

对各镇(街道)的调查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统一调查项目和质量控制措施。调查内容有流动人口参加医疗保险情况、对医疗保险政策了解程度、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原因、患病时首选的诊疗机构、医生诊断需要住院而未能住院的主要原因、接受正规健康体检情况等,调查员对辖区内的流动人口入户进行现场问卷调查,指导被调查对象按要求逐项如实回答调查内容。现场调查结束后对调查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分析。

3 讨论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人口迁移日趋活跃,流动人口大量增加,流动人口的基本社会保障问题特别是基本医疗问题成为政府公共管理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1-2]。至2011年底,浙江省慈溪市登记在册的流动人口总数达95.77万人,接近当地户籍人口数。本研究结果显示流动人口的医疗保险覆盖率低,医疗保健服务利用不足,医疗保险制度设计与流动人口现状不相适应,目前流动人口医疗保障现状无法满足这一数量庞大、就业范围广、层次不一、构成复杂的特殊群体的医疗服务需求[3-4]。我们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强流动人口的基本医疗服务,提高流动人口的医疗保障水平,维护流动人口的健康权益。

3.1 提高流动人口医疗保险覆盖率

针对流动人口参保意识不强的现状,我们要加大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力度,使他们了解医疗保险制度的目的、意义、原则、实施办法,不断提高风险意识、自我保健意识和互助共济意识,形成参保方和保险提供方的良性互动。依据公平、共享、渐进的原则,分层分类地解决流动人口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在制度设计上以维护流动人口基本医疗权益和推进社会公平为出发点,统筹考虑满足需要与承受能力,确定流动人口基本医疗保障的统一目标,再分阶段、分步骤地有序推进。对于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流动人口应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于长期在城市或农村并取得流入地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应参加流入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于无固定职业、无稳定收入的流动人员或季节性出来务工的流动人口应参加原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鉴于户籍所在地新农合仍是目前流动人口医疗保险的最主要形式这一现状,我们要积极探索方便流动人口就医、审核报销的模式,为流动人口提供零距离、一站式的新农合服务,及时解决流动人口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吸引力。

3.2 建立完善流动人口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流动人口的流动性大,跨城乡、跨区域、跨制度的医保关系衔接问题,一直是流动人口医疗保障的突出问题。我们应按照人社部、卫生部、财政部联合出台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具体操作办法,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员流动就业时,能够连续参保,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能够顺畅接续,同时避免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医保待遇。

3.3 建立流动人口医疗救助体系

对于未被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的流动人口群体患有重大疾病无力承担医疗费用,或在享受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前提下仍不能满足其医疗保障需求的困难人群,我们应将其纳入城乡居民医疗救助范围之内,为其提供医疗救助。要加强民政、卫生、财政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研究制订针对贫困流动人口的医疗救助政策,探索建立流动人口医疗救助的服务平台,设立流动人口医疗救助专项基金,对救助对象实施分类救助,降低救助门槛,扩大救助面,适度提高救助标准,重点加大对弱势群体的医疗帮扶力度,使贫困外来务工人员及时获得医疗救助补助资金,为流动人口的基本医疗保障编织安全网。

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改革现有的城乡二元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终极目标。我们要结合当地实际,探索从低水平、多元化医疗保障制度安排起步,逐步向统一、公平的医疗保障制度过渡的实现途径,不断提高医疗保障的筹资水平和统筹层次,逐步缩小不同人群之间医疗保障水平的差距,最终实现制度框架的基本统一,将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到包括流动人口在内的所有人,从根本上解决不同人群医疗保障公平性问题,真正实现让全体公民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和谐社会目标。

[参考文献]

[1]黎慕,徐缓.我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研究进展[J].现代预防医学,2010,37(19):3675-3677.

[2]李孜,杨洁敏.我国城市流动人口医疗保障模式比较研究[J].人口研究,2009,33(3):99-106.

[3]夏劲节,魏咏兰,贾勇,等.成都市流动人口医疗保障现状及影响因素分析[J].现代预防医学,2009,36(21):4062-4065.

[4]魏来.人口流动、促进就业和医疗保障协调发展研究[J].卫生软科学,2007,21(1):24-27.

(收稿日期:2012-12-12)

妇女劳动保障分析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本文主要是对斯拉法价值理论与新古典价值理论进行比较研究,与以往注重比较两者区别的研究不同,本文的主要目的在于研究斯拉法价值理论与新古典价值理论的共通之处,通过对斯拉法价值理论的前提条件的放松以及对其模型推导的变形,发现其与新古典价值理论的相通之处。并且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尝试是否可以通过斯拉法价值理论将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与新古典均衡价值理论联通,证明三大价值理论之间的共通之处要多于他们之间的分歧,为我们进一步研究价值理论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关键词]斯拉法价值理论;新古典价值理论;比较研究

一、引言

价值理论是经济理论的基础与核心,是理解整个经济运行过程的枢纽,也是交换理论、分配理论、生产理论和消费理论的基础。关于价值理论,当今经济学界存在三大理论体系——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体系,新古典均衡价值理论体系和斯拉法价值理论体系。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体系是在批判继承英国古典经济学,特别是李嘉图劳动价值理论的基础上创建发展起来的,是揭露资本主义经济运行规律最本质、最抽象的经济理论,同时由劳动价值理论发展而来的剩余价值理论揭露了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根本对立,为无产阶级斗争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新古典均衡价值理论体系是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在综合生产费用价值理论、边际效用价值理论和供求价值理论的基础上创建的,后又被庇古、希克斯、张伯伦和琼·罗宾逊以及阿罗和德布鲁等几代经济学家不斷发展和完善,现已成为当今经济学主流价值理论,其以近乎完美的数理模型解释了市场运行的规律和市场运行所带来的效率。斯拉法价值理论体系是英籍意大利经济学家皮埃罗·斯拉法在其著作《用商品生产商品》中提出的,是其在花费半生精力研究李嘉图理论的基础上提出的,其目的在于批判新古典经济学的边际分析方法,复兴从亚当·斯密到李嘉图的古典经济学传统,所以,斯拉法的经济理论也被称为“新李嘉图主义”。斯拉法价值理论是一种既不同于新古典均衡价值理论也不同于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独立的价值理论。斯拉法价值理论是作为新古典经济学边际分析方法的反对者而提出的,与新古典经济学有着截然不同的方法论和分析框架。同时,斯拉法价值理论也完全不同于马克思价值理论,虽然在斯拉法分析的后半部其也将商品的价值归结为劳动的耗费,“商品的价值是和商品的劳动耗费成比例的,就是说,和直接间接用于生产商品的劳动数量成比例”,但是,劳动在斯拉法的价值理论中并不是不可或缺的,如果将劳动从他的整个理论体系中抽掉,余下的部分仍能够组成一套完整的价值理论,在他的理论中,商品的价值最终还是决定于生产的技术水平和劳动、资本的分配比例。所以斯拉法价值理论在国内与国外都作为一种与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和新古典均衡价值理论并列的价值理论而存在。

《用商品生产商品》出版后,经济学界对这部著作和斯拉法价值理论给予了高度重视,并由这部著作引发了许多关于价值理论与价值转型问题的争论。后凯恩斯主义者和新李嘉图主义者认为斯拉法的理论体系从根本上否定了新古典经济学的“边际效用价值理论”,为凯恩斯主义的宏观经济学建立提供了价值理论的基础。一些西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也运用斯拉法的理论体系研究马克思主义,得出了许多有益的新观点,同时有一部分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开始怀疑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认为可以用斯拉法的价值理论代替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

在国内,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经济学家就开始关注斯拉法价值理论,一方面对斯拉法价值理论进行理论介绍,另一方面则对斯拉法价值理论与马克思价值理论和新古典价值理论进行比较研究。丁堡骏(2001,2003)认为虽然斯拉法的某些概念和某些分析方法与马克思的概念和分析方法非常相似,但是并不能就此说明斯拉法的这种实物关系体系与马克思的价值关系体系是相互贯通的,更不可能按照斯拉法的思想去研究马克思、放弃多余的劳动价值理论,而是相反,按照马克思的思想研究斯拉法和斯蒂德曼。魏埙(2001)同样也认为斯拉法的价格理论体系“与新古典主义的价格论和分配论相比,还是有其进步和科学意义的”,但是“与马克思的价值、资本有机构成、生产价格以及固定资本等基本理论相互比较,斯拉法的理论远不如马克思理论科学、深刻、系统和全面”,所以“某些西方学者否定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试图用斯拉法的价格理论取代马克思的价值和生产价格理论是错误的”。鲁品越(2001)将价格形成机制分成三个层次,“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与剩余价值理论最为深刻,是关于交换价值源泉与本质的理论”,而斯拉法的价格理论则居于中间层次,“指出了生产与生活过程中各个产品之间的客观联系决定不同商品之间的相对价格关系”,而居于主流地位的新古典经济学的价格理论则居于价格决定机制的最表层,“由理性人通过市场供求关系来确定成交价格”。通过这种价值或价格理论的分层分析,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斯拉法的价值理论与新古典的价值理论做了分析,并统一了分析的框架。白暴力(2011)也有着相似的观点,其认为价值的范畴包括三方面内容,价值价格理论有六个层次,而斯拉法的价值价格理论体系仅仅是完整的价值价格理论中的第三个层次“交换价值或价格直接基础”的特殊形式“生产价格”的精确计算问题;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则研究了价值与价格的本质,揭示了价值理论体系的第一个层次;古典经济学的价值理论研究了第二个层次——价值的实体问题,而新古典经济学的均衡价格理论则只是研究了价值价格理论的第四个层次市场价格理论。这种六层次价值价格理论将古典劳动价值理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新古典均衡价值论和斯拉法价值理论统一在一个分析框架内进行分析比较,使得经济学界一直在相互争论的三大价值理论体系的比较问题,得到了统一的认识。

而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将斯拉法价值理论与居于主流地位的新古典价值理论进行比较。与以往注重比较两者区别的研究不同,本文的主要目的在于研究斯拉法价值理论与新古典价值理论的共通之处,通过对斯拉法价值理论的前提条件的放松以及对其模型推导的变形,发现其与新古典价值理论的相通之处。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提出可以通过斯拉法价值理论将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与新古典均衡价值理论打通,最终,我们发现三大价值理论虽有区别,但是更多的却是共通之处,而这些共通之处才是价值理论的真谛。

二、斯拉法价值理论体系

斯拉法的价值理论体系是从建立简单的仅能维持生存的生产方式开始的,这非常类似于马克思的简单再生产过程。假定起初只生产两种商品小麦和铁,其简单的生产方程为:

280夸特小麦+12吨铁→400夸特小麦

120夸特小麦+8吨铁→20吨铁

将价值或者价格引入其中得:

280Pw+12Pi=400Pw (1)

12Pw+8Pi=20Pi (2)

其中小麦的价格为Pw,铁的价格为Pi,我们令小麦的价格Pw=1,求解上面的方程可得Pi=10,即一吨铁的价值等于10夸特小麦。

再引入三种商品的生产,小麦、铁再加入猪,其中生产方程如下:

240夸特小麦+12吨铁+18只猪→450夸特小麦

90夸特小麦+6吨铁+12只猪→21吨铁

120夸特小麦+3吨铁+30只猪→60只猪

同样我们假设小麦的价格为Pn,并且令Pw=1,假设铁的价值为Pi,猪的价值为Pp,则方程为:

240+12Pi+18Pp=450 (3)

90+6Pi+12Pp=21Pi (4)

120+3Pi+30Pp=60Pp (5)

解该方程组得:Pi=10,Pp=5。即一吨铁的价值等于10夸特小麦,等于2只猪。

将上述生产方程扩展到K个部门,我们令A為每年所生产a商品的数量,B为每年所生产b商品的数量,C为……,依次类推。我们称Aa?熏Ba……Ka为生产A的生产部门每年所使用商品a?熏b……k的数量;Ab?熏Bb……Kb为生产B的生产部门每年使用相应商品的数量;……;Ak?熏Bk……Kk为生产K的生产部门每年所使用的ab……k的数量。再假设Pa?熏Pb……Pk为商品a?熏b……k的价值,则生产方程为:

AaPa+BaPb+……+KaPk=APa

AbPa+BbPb+……+KbPk=BPb

……………………………

AkPa+BkPb+……+KkPk=KPk

以其中一种商品的价值当作自由变量,设其价值为1,则由K-1个未知数和K-1个方程最终可求解出各个商品的价格Pa?熏Pb……PK。其中Aa+Ab……+Ak=A,Ba+Bb+……+Bk=B,……,Ka+Kb+……+Kk=K。

三、新古典价值理论体系

新古典经济学对商品价值的分析是运用边际的方法从需求和供给两方面进行的。就需求方面来说,新古典运用了效用和预算约束的方法,利用无差异曲线和预算线可以求出:

由此可以得出:

在此λ为货币的边际效用。我们从这个公式中可以看出一种商品的价值等于商品的边际效用与货币的边际效用之比。一般的说,商品的价值与商品的边际效用成正比,与货币的边际效用成反比。这就解释了为什么生产效率与单位商品的价值成反比例关系,也可以解释过多的发行货币为什么可以引起通货膨胀。但是,边际效用只是从商品需求这一个方面说明了商品价值的决定。由于每个人的效用函数和约束条件不同,不同的人对同一种商品会形成不同的价值判断,从零到无穷都有可能,这就需要从供给方面对价值进行规定。

从供给方面来看,厂商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即在给定产量水平下实现成本最小或者在既定成本约束下实现产量最大。无论用哪种方法都能得到价值与成本之间的关系:P=MC,商品的价值最终决定于生产该商品的边际成本。如果PMC,则每多生产一单位商品厂商就会赚取(P-MC)的利润,所以厂商就会增加生产。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中会有无数个厂商,每一个厂商都有其自己的边际成本,从极小到无穷都有可能。最终的价值如何决定呢?这就要由需求方面来决定。

将需求与供给结合起来,有无数的消费者和无数的厂商相互的、彼此的进行竞争,最终会达到一种状态,即消费者对某一商品价值的评价完全等于生产它的边际成本时,竞争达到均衡。这就决定了市场的产量,在这一产量下的价值就是其最终的价值。这一价值并非一成不变,它随劳动生产率、生产规模、消费者的偏好、货币的价值等条件的改变而改变。这就是新古典简单的价值决定过程。

四、斯拉法价值理论与新古典价值理论之比较

接下来,我们将对新古典的价值形成过程与斯拉法的价值体系做一个比较,从中得出有启发性的结论。

斯拉法的价值理论体系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假设前提,即所有生产部门收益不变。斯拉法假设各个部门所使用的不同的生产资料的比例不发生改变,也就是生产规模不发生改变,所以产量也不发生改变,最终收益也不发生改变。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假设,它从根本上否定了新古典经济学的边际分析方法,是对从亚当·斯密到李嘉图的古典经济学的回归。边际分析方法“要求把注意力集中在改变上,因为如果在一个生产部门规模上或者在生产要素比例上没有改变,就不能有边际产品,也不能有边际成本。在一个体系中,如果生产在这些方面日复一日的继续不变,就不但很难找见一个要素的边际产品(或者换一种说法,一种产品的边际成本)——干脆在那里就找不见。”

如果我们放松斯拉法体系的假设条件,我们假定各个生产部门所使用的不同的生产资料的比例可以发生改变,生产规模可以发生改变,产量也将随之改变,最终收益也将发生改变。这样我们就可以引入边际分析的方法对斯拉法的价值理论体系进行分析。通过对斯拉法价值体系变形,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结论①:

由于生产资料的比例可以改变,所以我们假定不变资本不发生改变,而只增加可变资本的数量即只增加劳动的数量,这将必然会引起纯产品数量的增加。另外,在不变资本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由于纯产品数量是活劳动数量的函数即Q=q(V),所以, 。由此可知,商品的价值也是活劳动的函数即P=p(V)。

现在活劳动的数量做极其微小的变化即 ,则根据P=p(V) ,商品的价格不发生改变仍然是P。而当活劳动的数量做极其微小的变动时即时 ,产品的增加量也为零即 ,由此我们可以对 求极限,观察其如何变动:

正是劳动的边际产量MPL。所以,

将上面两步合并:

由以上分析我们得出一个结论:

这个结论并不难理解,价值不但决定于活劳动和纯产品数量,更加具体地说是决定于活劳动和纯产品数量的变化量。上式中的分子为1,说明增加了一单位活劳动,而分母则为增加这一单位活劳动带来的纯产品的增加量。所以商品的价值就是一单位纯产品的增加量中所包含的活劳动的量。

如果我们重新假定条件,则这个问题可以看得更加清楚,设活劳动是纯产品数量的函数,即在固定资本不变的条件下,要多生产一单位纯产品需要增加多少劳动量,用公式表示为V=v?穴Q?雪,则 ,同样的推导过程可以推出:

即P=边际活劳动

这个公式更加容易解释,一种商品的单位价值就是多生产一单位该商品的纯产品所付出的边际活劳动。通过放松斯拉法体系的假设条件,引入边际的分析方法我们得出了两个结论:

(1)P=边际活劳动

(2)P=1/MPL

这基本上可以完成从斯拉法体系向新古典的过渡。我们只需要从中引入一个计量单位就可以看到这一结果与新古典之间的联系。我们给劳动量一个计量单位,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以劳动时间来计量劳动量,而在新古典经济学中则以工资来计量劳动量。其实这两种计量方法之间并不矛盾,但劳动时间仍然是一个极其抽象难以度量的指标,所以我们使用工资来对劳动量进行度量。设一单位劳动量就是一单位劳动时间,这一单位劳动时间的工资为W,所以增加一单位劳动量就相应的增加一个W。这时我们就可以用W來代替上述公式中的边际劳动量。则P=1/MPL就变形为P=W/MPL,整理后得:P·MPL=W。这个公式就是新古典经济学劳动要素市场中工资决定公式,这个公式告诉我们一单位边际劳动所生产的边际产品的价值不是别的,正是这一单位边际劳动所表现的价值。按照这一公式,在固定资本不变的条件下,由于劳动的增加所带来的价值的增加都应归劳动所占有。由公式P=边际活劳动,在固定资本不变的条件下,活劳动的额增加便是成本的增加,增加一单位活劳动就增加一单位边际成本,即在这种条件下,边际活劳动=边际成本=W,因此,P=边际成本=边际活劳动。这一公式也可以将斯拉法的价值理论与新古典价值理论的供给方面机密联系起来。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中P=MC,而在短期中,资本是固定不变的,所以边际成本中只包含边际劳动。由此可见,斯拉法的价值理论和新古典的价值理论,就其最根本的理论实质而言,并没有根本对立的区别,只是分析方法有所不同。一个用的是平均的分析方法,一个用的是边际的分析方法;一个是从生产的实物方面讨论价值,一个是从供给、需求两个方面讨论价值。

五、通过斯拉法价值理论联通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与新古典价值理论

本文写作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希望通过斯拉法价值理论体系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新古典经济学联系起来,寻找二者的相通之处,并从中得到启发。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1.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斯拉法价值体系和新古典经济学都包含有劳动决定价值的成分,只是他们分析的侧重不同。通过上文分析我们不难看出:马克思注重宏观层面上的分析,商品的总价值等于所耗费的总劳动;斯拉法则通过一系列联立方程组可求得商品的价值,然后通过还原即用劳动量来代替所使用的各种生产资料将商品的价值还原为劳动,但就斯拉法看来,商品的总价值仍等于所耗费的总劳动;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与他们不同,新古典经济学假定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比例关系是可变的,他们能够按照不同的比例增加,产出不能够按一个固定不变的比例增加,所以必须引入边际的分析方法,通过一系列推导可以得出单个商品的价值等于他的边际成本,在一定条件下也就是其边际劳动。生产资料与劳动力有一个最优的比例,如果这一比例保持不变,则在这一比例下生产的商品总价值就是其投入的总劳动。

2.不能将新古典经济学的价值理论简单地归结为效用价值理论。上文已经论述过,效用的分析只是从商品的需求方面进行的分析,是消费者对商品价值作出的主观判断,由于消费者对商品中所包含的劳动无法作出判断,所以只能对其效用进行判断。根据边际效用的大小来决定其愿意付出的价值。但仅仅依靠效用这一方面并不能够决定商品的价值,它还必须受到供给方面的限制,只有当需求与供给相等时,即消费者的边际效用与生产者所耗费的边际劳动相等时,价值才最终被确定下来,而这时的价值量就是边际商品上所包含的劳动量。

3.从效用角度理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劳动价值理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将商品的价值归结为劳动,但并没有否定效用的作用。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用“使用价值”一词来代指效用。“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这两个因素的对立统一,就构成了商品。其统一性表现在:构成商品的二因素是互相依存、不可分离的。一个物品没有使用价值,也就没有价值,因而不可能成为商品;相反,一个物品如果仅有使用价值,没有人类一般劳动凝结在内,因而没有价值,也不可能成为商品。”这句话通过商品的定义道出了商品使用价值和价值之间的关系。我们现在用新古典的语言来重新解释这句话,一种物品如果没有使用价值,那它的效用就是零,边际效用也为零,则从商品需求的角度来看,P=MU/λ=0/λ=0,所以消费者对这一物品的主观判断为零。无论在供给方面这一物品花费了多少成本,耗费了多少劳动,这一物品价值的供求平衡点只能是零。相反,一物品如果仅有使用价值,没有一般人类劳动凝结在内,也不可能有价值。没有人类劳动的凝结即增加这一物品不增加成本,则MC=0,所以P=0,所以价值的供求平衡点也只能是零。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时所耗费的劳动量来决定,而劳动量是由劳动的天然尺度——劳动时间来计量的,所以价值量便决定于劳动时间。”商品的价值量不能决定于个别劳动时间,“只能按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商品的价值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下,在社会的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马克思仍然只是从供给角度揭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我们换一个角度从需求方面来解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是别的,就是能够满足社会有效需求的劳动时间。在不同的条件下它是不同的。例如在农业生产中是最劣等土地生产所需要的时间,在工业中则是平均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生产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之所以是这样,是因为最劣等土地生产的农产品仍不能满足社会需求,而在工业生产中,超过平均劳动时间生产出来的商品超过了有效的社会需求。上文中提出价值在需求方面的决定公式为P=MU/λ,λ为货币的边际效用,价值在供给方面为P=MC,当供求平衡时MU/λ=MC。也就是说社会必要的边际劳动等于物品的边际效用与货币的边际效用之比。假设货币的边际效用不变,所以令其等于1,则MU=MC,即边际效用等于边际劳动。两边积分,从零积到均衡产量,则总效用=总劳动。所以当效用一定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是可以达到这一效用的最多的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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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魏亚男

妇女劳动保障分析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本文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为研究对象,基于上市公司主动型与被动型信息披露行为,分析了不同利益群体利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创新地设计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分类监管模式。建议监管层从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处罚、投资者利益保护等方面采取措施分类监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必要秩序。

关键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8.01.07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投资者获取上市公司各种信息的重要途径,由于信息不对称等,中小投资者在有关上市公司信息的获取与股票的交易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同时,特殊利益群体也存在利用上市信息披露来达到实现自身利益的动机,致使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严重侵害而难以获得有效保护。目前,上市信息披露乱像丛生,如上市公司选择性信息披露,特殊利益群体利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亟待有效治理,尤其是在IPO提速,上市公司数量不断增加的背景下,影响股票价格波动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正越来越成为证券市场监管的核心内容。

一、文献综述

研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问题的文献较多,主要集中在不同利益群体利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侵害投资者利益等方面,主要有如下两种情形:

(一)关于上市公司主动型信息披露行为的研究

在股票市场中,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或内部人往往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大股东或内部人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能够提前获知影响公司未来股票价格的相关信息,且具有选择信息披露内容、时间等优势,并据此择时买卖本公司股票,在实现自身与相关利益方的利益的同时,致使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侵害。Piotroski and Roulstone (2005)认为内部人同时有估值判断优势和业绩预测优势,并据此择时买卖本公司股票。朱茶芬等(2011)从不同角度综合考察了高管交易与信息优势利用的关系。通过实证分析发现,高管在卖出股票中充分利用了估值判断优势;在买入股票中主要利用了业绩预测优势与估值判断优势。蔡宁(2012)以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前后的减持事件为研究对象,考察了大股东利用信息优势的内幕交易问题,研究发现大股东利用信息优势据此实现自身利益的证据。

内部人的另一优势在于可以直接影响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披露时间,选择性披露有助于自己买卖股票的相关信息。Cheng and Lo(2006) 发现内部人在买入上市公司的股票前自愿披露了更多坏消息。

吴育辉和吴世农(2010)以2007~2009年被大股东减持的深交所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股票减持过程中的大股东掏空行为。研究发现,被减持上市公司倾向于在减持前披露好消息,或将坏消息推迟至减持后披露;减持规模越大,大股东操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概率就越高;相比其他大股东,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信息操控更嚴重,获得的减持收益也更高。曾庆生和张耀中(2012)从信息不对称角度出发,通过比较定期财务报告披露前窗口与其他窗口内的内部人交易短期和中期超常回报差异,以检验内部人在报告披露前窗口的交易是否利用了非公开信息。研究发现中小板公司内部人倾向于在定期报告披露坏消息前和好消息后卖出股票,在定期报告披露前窗口利用信息优势获取了短期和中期相对超常回报。李心丹等(2014)通过研究我国股票市场的“高送转”现象,分析了“高送转”的内在动因和背后的利益机制,从上市公司增发和大股东减持角度揭示了“高送转”是管理者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实现路径和方式。上市公司管理者及大股东在“高送转”前增发,在“高送转”后减持,利用“高送转”导致的股票溢价来实现其自身利益最大化。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被上市公司管理者及大股东所侵害。Devos,Elliott and Warr(2015)发现股票拆细会影响内部人买卖股票的时间安排。谢德仁等(2016)研究了上市公司有决策权的内部人股票减持和公司“高送转”之间的因果关系。研究发现,内部人有意识地通过高送转进行市值管理以增大其减持收益,即“高送转”是内部人减持的“谋定后动”,且内部人的这一自利动机对公司的送转行为产生了重要影响。

(二)关于上市公司被动型信息披露问题行为的研究

在股票市场中,由于投资者的交易因素、市场传闻、媒体报道、上市公司研报等事件,存在可能引起上市公司股价波动的信息时,往往会引发上市公司的被动型信息披露行为,如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变动公告、停牌并发布澄清公告等信息。某些特殊利益群体可能存在利用自身优势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来达到获利的目的。

余峰燕、郝项超和梁琪(2012)考察了大众媒体重复旧信息行为对资产价格的影响,研究发现媒体重复信息会影响资产收益,好消息重复程度越高,涉及股票的收益越低,但这种影响是暂时性的,投资者对旧信息的过度反应在短期内会得到修正;发行人以及其它潜在获利者可能收买大众媒体,通过不断重复公司招股说明书范围的旧信息,可以推高上市后短期内的价格,使得发行人等可从中获取巨额收益。游家兴和吴静(2012)借用传播学媒介效果研究中的“沉默的螺旋”理论,以金融市场上长期存在的异象——资产误定价为切入点,首次从媒体情绪的视角研究新闻媒体对金融市场运转可能存在的负面效应。研究发现,当新闻报道所传递出的媒体情绪越高涨或越低落时,股票价格越有可能偏离基本价值水平,媒体情绪对资产误定价的影响越显著,认为乐观的媒体情绪更容易推动价格向上偏离基本价值,导致股价泡沫产生。史青春和周静婷(2015)以2012年3月1日~2015年2月28日期间中国A股271家上市公司为样本,运用事件研究法,对不同性质的市场传闻、不同态度的澄清公告的市场反应进行实证研究,并通过熊、牛市对比,研究了不同市场态势下的市场传闻与澄清公告对股价波动的影响程度,实证结果表明,市场传闻使股票价格产生显著的异常波动。

张磊(2017)以我国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权益变动类信息为对象,分析了媒体报道基调对于股票价格行为的影响,研究发现:媒体的报道基调对股价行为的影响显著,具有不对称性,股价对于负面报道的反应更为强烈,给股价造成了更大的下行压力,而对于正面报道的反应则比较平缓。

综上所述,相关学者的研究主要聚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研究,多数研究结论支持大股东或内部人、特殊利益群体等利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侵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而对于如何监管不同利益群体利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鲜有研究。基于此,本文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为研究对象,基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分类,分析了不同利益群体利用上市公司不同类型信息披露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创新地提出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分类监管模式,建议监管层从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处罚、投资者利益保护等方面采取措施分类监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二、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分类监管模式与设计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分类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主要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负责实施,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条文的规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通常存在两类情形。

1.主动型信息披露

主动型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正常依法披露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强制性信息披露与自愿性信息披露,无论是强制性信息披露还是自愿性信息披露都是由上市公司主动进行的信息披露行为。主动型信息披露行为披露的信息内容是涉及上市公司自身的相关信息,由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中介机构等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主动披露,具有事前性、可控性等特点。

2.被动型信息披露

被动型信息披露是指由外部因素导致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如市场出现对公司股价造成影响的市场传闻,投资者举牌等情形,上市公司则要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被动型信息披露行为披露的信息内容也是涉及上市公司自身的相关信息,但引发被动型信息披露行为不是由上市公司主动发出的,而是由特殊利益群体,如市值管理方、再融资方、媒体等,通过公司研报、市场传闻等途径发布影响上市公司股价有关的重大信息时,需上市公司等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事后进行停牌澄清、说明和公告,具有事后性、不可控性等特点。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侵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1.上市公司主动型信息披露侵害投资者利益

上市公司主动型信息披露是可控的行为,但大股东、内部人等作为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在披露信息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差错,存在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可能;在信息披露的过程中,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和实现相关利益方的利益而进行选择性“利好”信息或选择披露时间,甚至违规披露等,侵害投资者利益。

(1)正常履行信息披露的情形。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在正常履行主动型信息披露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由于相关负责人的人为失误等原因,造成信息披露內容缺乏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等,在向投资者传递上市公司的相关事件信息时失真,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可能会导致出现损失。

(2)选择性履行信息披露的情形。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在正常履行主动型信息披露的过程中,大股东或内部人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或实现相关利益方的利益而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在合理规避违规的基础上,对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进行选择,侵害投资者利益。主要表现在以下等方面:如上市公司在实施股利分红政策时进行高送转属于典型的“利好”消息,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内部人利用公司高送转为自身与相关利益方牟利已屡见不鲜。胡聪慧和于军(2016)通过研究上市公司高送转与定向增发事件之间的内在关联发现,定向增发企业的送转倾向和送转规模均显著大于未定向增发的配对企业,送转日期往往在财务投资者解禁前后。Wind数据显示:2016年推出高送转的股票数量达331家,其中148家推出高送转方案后上市公司被重要股东减持。又如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是上市公司的正常信息披露行为,往往也成为大股东侵害投资者利益的手段。Wind资讯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2月9日,有2801家上市公司发布2016年年度业绩预告,其中129家公司存在业绩修正行为,业绩“变脸”现象还普遍存在。再如,2017年以来,“雄安新区”设立上升为国家战略,不少上市公司发布公告蹭“雄安概念”,借此推高公司股价意图明显,待股价上升到高位,冀东装备等多家上市公司大股东及相关利益方伺机大幅减持。

(3)违规信息披露的情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是指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信息,隐瞒或推迟披露重要事实的信息披露行为。主要表现在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等方面。吴国萍(2009)研究发现,延迟披露和重大遗漏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主要形式,信息披露不及时和不全面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屈文洲和蔡志岳(2009)以 2001—2005 年间因为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监管层处罚的188家 A股上市公司及其 188 家配对公司为研究对象,运用条件 Logistic 回归模型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动因进行实证研究,结果表明: 大股东掏空程度、内幕交易程度以及盈余管理程度与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显著正相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股票市场的基石,信息披露的内容往往是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买卖公司股票的重要决策依据。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无法按期披露、信息披露不及时、信息披露造假等,不仅会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而且容易滋生违法违规行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往往会遭到证监会处罚,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属于典型的“利空”消息,股价在短期内往往大幅下挫,从而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同花顺iFinD数据显示,2016年有353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违规,信披违规的公司占上市公司总数的10%左右,信披违规现象在我国股票市场还相当普遍。

2.上市公司被动型信息披露侵害投资者利益

上市公司被动型信息披露也存在被特定利益群体利用,以达到侵害投资者利益的目的。如某些个人或机构投资者通过增持上司公司股份接近举牌线,发布关于粉饰上市公司业绩的研究报告,利用发布与上市公司有关的传闻或虚假信息等手段,从而导致上市公司发生被动型信息披露行为。

(1)特定利益群体利用股东权益变动公告,侵害投资者利益。利用股东权益变动公告侵害投资者利益的典型是2016年的“险资举牌”事件。与安邦系涉猎万科A、南玻A等上市公司控制权不同,恒大系旗下险资恒大人寿采用“精准持股,快进快出”的短线投资手法,通过提前低价买入梅雁吉祥、国民技术、栋梁新材等数家上市公司股份4.95%左右达到“准举牌”或成为股权分散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借助上市公司股权权益变动公告时间窗口,同时利用自身在资本市场对股价的影响力,诱导投资者进行跟进,在公司股价飙升时清仓,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2)特定利益群体利用上市公司研报,侵害投资者利益。由于特殊利益群体的存在,如上市公司进行市值管理方往往与上市公司大股东相互配合,有计划、有步骤地迎合上市公司相关利益方的需要发布有关“利好”消息。由于投资者受到研报的影响较大,研报机构由于内部制度管理以及外部经济利益关系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客观性的缺失侵害了投资者利益。利用上市公司研报侵害投资者利益的典型案例是安硕信息、全通教育等上市公司,给参与交易的中小投资者带来难以想象的损失。

(3)特定利益群体利用市场传闻,侵害投资者利益。市场传闻,主要指的是市场中未经官方证实,或者未经上市公司确认或披露的相关信息,并于各公共媒体中传播的消息或言论。资本市场作为利益博弈的场所,市场传闻往往给某些特定利益群体利用不实言论操纵市场提供了可能。尤其是互联网、新媒体、自媒体等传播手段出现以来,发布并广泛传播上市公司的有关信息成本较低,由此而生的网络传闻给中小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带来困扰。对于中小投资者来说,并没有正确区分该消息到底是传闻或是真实事件,使得某些特定利益群体通过散播传闻造成股指或上市公司股价短期剧烈波动,利用投机资本可以实现通过做多、做空相关股指或融资、融券相关上市公司而获得暴利。而证券市场对市场传闻的打击和监管却明显存在滞后性,监管部门或上市公司往往是跟在谣言或市场传闻后边被动澄清或公告。同时,在我国资本市场逐步开放的过程中,随着沪港通、深港通、沪伦通的逐步开放,影响上市公司股价信息的跨境市场传播将成为一个棘手问题,跨境信息披露监管更是难上加难。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分类监管模式与设计

1.现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管模式

我国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主要聚焦在主动型信息披露行为。现有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由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进行双重监管。证监会主要负责全面监管,包括上市公司发行核准前的事前监管,发行后的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证券交易所注重上市公司发行后的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其中,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包括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见图1)。

2.改进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管模式

由图1可知,对主动型信息披露行为具有较为严密的监管体系,然而,对于被动型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管几乎处于“真空地带”。对于特殊利益群体如媒体、市值管理方、再融资方等缺乏监管。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利益群体可以通过诸如市场传闻、研究报告等手段影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从而导致上市公司股价的波动,从而达到实现自身与其他关联方的利益服务的目的。因此,证监会也应将被动型信息披露行为与主体纳入监管体系,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与证券交易所对特殊利益群体的行为与主体进行双重监管,重点监控由特殊利益群体引发的上市公司被动型信息披露行为与事项(见图2)。改进后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监管注重将主动型与被动型信息披露结合起来进行全面监管,从而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特殊利益群体一起置于证监会的监管之下,进一步健全与完善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三、结论与启示

当前,股票市场中上市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层出不穷,如何实施有效监管降低或减少投资者利益的侵害是监管者面临的重要任务,通过上述分析,笔者建议从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分类监管。

(一)事前防范主动型与被动型信息披露

首先,证监会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中介机构加强监管,强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意识,并落实具体责任到个人,从而保证信息披露的“三公”原则及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减少或避免差错的发生。其次,在监管选择性信息披露,违规、违法披露方面等,应加大处罚力度,区别对待,尤其是对有意、恶意违规、严重违规、多次违规的上市公司进行从重处置与处罚,并严格退市制度,增强威慑。目前学术界一致认为违规披露现象屡禁不止,惩戒力度不够、违法违规成本过低是重要因素。再次,监管层要及时关注股票市场信息披露问题出现的新情况,并及时将其纳入监管内容体系,加快对《证券法》《刑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主体法律、法规相关条文的修订与完善,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加快处罚效率;制定新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来防范,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事前防范主动型信息披露问题,增强可控性。

對于上市公司被动型信息披露证监会应严格规范信息披露渠道,通过将特殊利益群体纳入监管范畴,避免监管真空现象,增强被动型信息披露行为的可控性,可采取如下做法:严禁个人、特殊利益群体利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侵害投资者利益,任何人发布上市公司的相关信息,如研究报告等,需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发布,在消息发布前,涉及上市公司的有关信息必须向上市公司相关知情人进行问询,得到核实与许可后,才能正式发布,从而保证信息的质量,而非传闻。除指定媒体上的信息发布,一律视为违规、违法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刑事责任,从而减少或杜绝市场传闻的出现;对于股权权益变动问题,则视利益方行为主体的行为结果,是否在上市公司发布相关公告后短期内进行了股份的减持等,若是,则视为违规、违法,真正做到事前防范被动型信息披露问题。

(二)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交易所应加强事中监管

在现行核准制下证监会有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问题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加强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问题的真实性审查与监管。上市公司在IPO和再融资过程中要披露上市公司的诸多信息,证监会作为核准方需进行实质性审查,应把好市场准入关。监管部门与中介机构应一起尽职地参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包括上市前的初次披露以及上市后的持续披露、内部交易披露等方面,信息披露责任由发行人、注册材料及披露文件签署人、在注册材料上签字的所有中介机构的人员和证券承销商共同承担,其中主要责任是由发行人、承销商以及独立审计机构承担。同时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监管。

证券交易所承担着一线监管的职能,事中监管是其重中之重。需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关注、问询与监管。凡涉及上市公司的影响股价波动的重大信息,交易所应向上市公司发出问询函,明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意图。如涉及到高送转信息,大股东及内部人是否有减持计划,是否配合机构投资者解禁,是否与自身的业绩相匹配等。以此明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动机的真实意思表述,让投资者辨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正动机。同时,交易所应及时发布涉及上市公司的相关信息,如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问题,真正做到监管细、监管及时,不给投资者造成持续、扩大损失。

(三)建立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基金

我国现有投资者保护基金是针对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而设立的,是在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出现支付危机、面临破产或倒闭清算时,由基金直接向危机或破产机构的相关投资者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的保障机制。对于由非系统性风险如上市公司自身信息披露问题而导致的投资者损失缺乏有效的保护。建议再设立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基金,其资金来源可以由信披违规中的全部违规罚没收入,证券交易所中投资者缴纳的一定比例的交易费,上市公司的部分利润,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按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计提,上述参与方共同出资设立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应对由非系统性风险如某些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问题导致投资者损失的情形,完善现有的投资者利益保护制度。同时,监管层要进一步完善投资者索赔机制,以此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会对公司股票价格造成波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绝不能成为信息披露义务如人大股东、内部人或特殊利益群体据此“谋定后动”获利或侵害中小投资者的手段和途径。层监管层应着重从事前分类预防、加强事中监管、加大事后处罚、建立和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来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公平与正义。■

(责任编辑:李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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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劳动保障分析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劳动价值论是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基础。本文以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为基础,展开对我国分配制度发展的研究,分析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在我国现行分配制度上的具体应用,并提出了以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指导我国分配制度改革过程中遇到的争论,以及关于该问题本文的具体看法。

关键词:劳动价值论;分配制度;价值

一、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在我国收入分配制度中的应用

(一)按劳分配制度来源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

劳动价值论实际是对价值源泉的探讨,与价值的分配理论并不是直接关联的,但是劳动价值论对按劳分配理论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作用,可以通过对价值源泉的探索指导社会选择合理的分配方式,不断完善我国的分配制度。

马克思设想的按劳分配实现条件是没有商品经济,没有货币,没有交换存在的,然而我国现在实行的仍然是商品经济,貌似无法应用劳动价值论来指导我国分配制度的改革。但实际并非如此,马克思正是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深度剖析,发现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从而劳动必须成为价值分配中的必不可少的要素,所以我国在分配制度改革中始终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马克思通过劳动价值论创立了剩余价值学说,揭露资本主义剥削的本质,为了劳苦大众的利益,才设想出未来应是物尽所有、公平分配的世界。从而为我国的分配制度提供了理论基础,但是我国目前生产力水平较低,大力发展商品经济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仍需要货币作为交换媒介,需要价值作为等价交换的标准。

(二)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可以作为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基础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可以作为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基础。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价值创造源泉的理论,而按生产要素分配又是价值分配的方式,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价值分配需要以价值创造为基础,价值分配又可以影响价值创造。因此,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可以从理论上指导按生产要素分配这一分配方式,可以帮助按生产要素分配方式更好地实施。“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自提出以来,各界对生产要素能否参与分配问题产生了许多疑惑,从劳动价值论角度出发去分析,生产要素之所以能够参与分配,其原因就在于创造财富的源泉不仅仅是劳动还有最基本的生产要素。马克思指出过“劳动过程的进行所需要的一切物质条件也都算做劳动过程的资料。它们不直接加入劳动过程,但是没有他们,劳动过程就不能进行,或者只能不完全进行。”所以构成生产力的三大要素中的生产资料虽然不创造价值,只转移自身的价值,但是没有他们的存在,认为如果只有劳动而没有生产资料的加入,那么财富的创造是无法进行的。

(三)按劳分配遵循价值规律

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交换要按照价值量相等的原则进行,即等价交换。这是对价值规律最一般的看法,马克思认为按劳分配如同商品交换一样,都需要遵循“等价交换”原则,只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这一原则发生了较大改变,资本家占据了绝大部分生产资料,普通劳动者除了能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一无所有,而拥有生产资料的资本家刚好需要大量劳动力进行生产,这样,资本家与劳动者之间的雇佣关系成立。在这里劳动者获得的工资是劳动力的价格,而不是其劳动的价值,然而工人的劳动能产生剩余价值,看似“等价”的表面掩盖的是资本家剥削工人的本质。

我国现在实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其中按劳分配只有在公有制经济中才存在,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劳动者通过工资获得劳动力的价值,剩余的未分配的价值先由国家集中,然后再通过各种国家政策,比如基础设施的建设,社会保障金等各种制度在分配给普通百姓,从而实现劳动上的等价交换,所以我国按劳分配遵循价值规律的原则。

二、破解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在指导分配制度中遭遇的挑战

(一)按劳分配中“劳”的范围的界定

1、正确认识科学技术劳动

在马克思关于最基础的一般生产劳动的定义中,劳动被认为是人与自然的一种交换,人通过自身活动来实现和自然的物质交换过程,这个交换过程具有明确的目的,社会分工的不同仅仅只是参与的形式不同,但其最终目的是相同的。鉴于此,从事科技劳动的劳动者,虽然没有实施具体的体力劳动,但并不能将他们排除在能够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范围之外。科技作为当前重要的生产力,它不但可以创造价值,而且通过对科技的应用还可以创造更多的使用价值,那么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從事科技劳动的人不但可以参与分配,而且还可以根据其贡献实现较高比例的分配。

2、正确认识服务劳动

从劳动价值论的范围看,创造商品价值的劳动就是生产劳动。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判断一项劳动是否是生产劳动,首先要看这项劳动是否参与了商品的生产和交换,这可以从劳动结果是否具有商品属性来判断,其次,创造价值的活劳动不仅包括活劳动本身新创造的价值,活劳动创造的价值中还包括活劳动所运用的知识,技术创造的价值。服务劳动尽管不提供实物产品,但它以活劳动形式提供使用价值是无可争辩的,也就是说,它的劳动成果是有用的。在服务产品生产中所耗费的劳动,实现在服务产品的使用价值中,因而也会形成价值。因此,凝结在服务产品使用价值中的抽象劳动就形成服务产品价值的实体。虽然服务产品的生产和消耗是同时发生的,交换就在生产中进行,但只要服务产品的使用价值参加交换,为它付出的劳动耗费就已经凝结在这种使用价值中了。通过以上分析,可以肯定的是服务产品可以成为商品,因而创造价值的劳动应该拓展到生产服务产品的第三产业劳动。但是,并不是第三产业的所有劳动都创造价值,这要看它是否以交换为目的,能够成为商品。只要服务产品是劳动成果并以交换为目的,进入市场成为商品,那么生产服务产品的劳动就是生产劳动。

(二)破解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产生的争论

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确立是我国收入分配制度不断完善的一大举措,它符合社会主义私有制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是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合理性产生了很大的争论,部分学者认为如果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就应该承认创造价值的不仅有活劳动,生产要素也创造价值。就造成这种错误的原因是没有将财富和价值的概念区分清晰。从劳动价值论角度出发去分析,生产要素之所以能够参与分配,其原因就在于创造财富的源泉不仅仅是劳动还有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只有将劳动过程与生产物质财富的过程统一起来,认为如果只有劳动而没有生产资料的加入,那么财富的创造是无法进行的。所以在这里我们应区分清楚财富和价值之间的区别,理清价值分配和价值源泉之间的关系,价值分配和价值创造之间虽然有一定的关联,但是并不是完全对应的关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正确理解只有活劳动才能创造价值和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参与分配的不只有劳动这一要素的原由。

参考文献:

[1]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2版[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张薰华.《资本论》脉络第二版[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

[3]《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1978 年12月22日通过。

[4]尹连英.高晓红:《资本论》与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4.

作者简介:赵亚楠(1994-),女,汉族,河北沧州人,天津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政治经济学方面的研究。

妇女劳动保障分析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社会保障的构建模式是社会保障学术界关注的重要议题,在社会保障经历由政府主导与“小政府,大市场”两个典型阶段以后,各国社会保障模式的探索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多样化,在此期间,另一参与者——第三部门的出现为学者们提供了一条新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关键词:社会保障;第三部门

社会保障作为确保公民获取基本生活资料、获得经济发展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18世纪以前,社会保障的主体是个人、家庭以及一些自发性的社会团体。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性增加,劳资矛盾日趋激化,国家开始进入社会保障领域,并担当主要角色。社会保障的管理运作进入了国家主导的时期。以英国为代表的“福利国家”,在经历经济高速增长与优厚福利政策的短暂互动后,日益沉重的福利负担不仅限制了经济的发展,也给社会带来了许多隐患。随后社会保障改革的浪潮带来了以美国为范例的“小政府,大市场”社会保障体制格局,它极大地改善了公民基本保障与国家财政负担的对立冲突,至今这一模式的社会保障体制仍是讨论和研究的焦点。就在人们争议不休的时候,一个由社会实践产生的新主体闯入了人们的视野——第三部门。

第三部门进入社会保障机制的运营并非一个偶然事件,或者说一切偶然皆源于必然。第三部门的特殊属性与其独特的运作模式决定了其参与社会保障机制运作和管理的独到优势。

一、第三部门参与社会保障管理的理论分析

第三部门的产生和发展,学术界有以下理论来解释其必然性。

(一)资源互依论

这是一种从社会资源的角度讨论组织与环境关系的理论。一些学者认为,组织受制于外在环境,组织的活动与结果深受环境影响。政府组织与第三部门各有其独特的资源。就非政府组织来说,其资源有服务传递、资讯与专业技术、社会的参与支持等;至于政府所具有的资源,包括提供财源、资讯、政治上的支持或正当性,以及核准各类组织设立或活动的许可权等。

应该说第三部门的出现弥补了政府的部分职能,而政府组织对第三部门的管理与辅助,则是维护第三部门自立与生存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两者之间不完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上下关系,而是一种资源互依关系。这说明在由政府独立经营社会保障呈现出不经济结果时,人们会选择由独立或半独立于政府的主体来更好地应用社会资源,以促使资源利用的效益最大化。

(二)社区参与理论

一些社会学家认为,在社区形成的过程中,公民参与和志愿主义是十分重要的基石。而第三部门的形成,也是沿着同样的路线进行的,并且往往是随着社区组织与发展的运动一并发生。志愿主义的几个特质,如利他主义、社会交换、社会过程和结盟,促成人们能够在社区事务参与中,将个人的需求与公益的任务和作为做出很好的连结,因而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第三部门。

从这一理论来理解,第三部门参与到社会保障中的主要作用是确保社会保障的普及程度。公司不可能成为社会保障制度动作的主要载体,这是因为其一,终身工作无论对于公司的所有者还是劳动者而言都意味着巨大的风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决定了优胜劣汰,因而在自由意志的双向选择环境中,维系这样一种协议是高成本高风险的;其二,若以企业为载体来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企业将为此投入大量的管理成本,并在其性质上产生模糊地带。社会保障具有福利性,具有调节社会收入差距的作用,而企业其根本性质是追求效益,追求所有者的利润和收益。成本基数的扩大必定会影响到所有者的收益,而且会导致其运营成本的提高,使企业丧失竞争力。于是从另一个角度而言,第三部门着眼于社区,以此時社会成员的居住地为切入点,将所有的受保障人员覆盖其中,这不仅仅包括在职的人员,对于自由职业者,失业人员,以及因年老或身体疾病不能参与社会劳动的人也能及时给予保障和帮助,体现社会保障建立的初衷,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三)民社理论

有些学者尝试着运用跨学科的视角,解释第三部门存在的共同基础,提出了民社理论。认为社会由家庭、市场、国家、民社等四个制度机制所构成。所谓民社,是指在任何文化、地域和历史时间点上,存在于家庭之外,不受市场经济与政治势力所左右的社会团体,包括俱乐部或其他会员团体、志愿团体、宗教团体、艺术团体或是其他非营利性的人民社团。

从社会组织四分化这一角度分析,在国家介入并建立社会保障以前,人们大多依靠家庭来维系成员的生活,因而家庭是社会保障的主要载体。但是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结构的变迁使得这一方法不再有效。家庭结构的变化使得人们对于其他成员经济帮助的成本增加,人口老龄化突显了代际冲突和矛盾。毫无疑问,民社则在这个缺口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民社独立或半独立于政府,且不同于市场主体,不以利益为其活动的根本目的。另外,民社是一个泛化的家庭概念,其成员以某种意愿或目的结成组织,因而不受数量的约束,在相互承担风险上无疑是增加了基数,从而弱化了独立个体的负担。

二、第三部门参与社会保障的实践成果

以上从理论分析的角度对第三部门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不仅如此,由于其广泛的民众基础,行动宗旨的公益性,使其在促进社会保障良好运行、健康发展方面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随着社会保障改革风潮的兴起,第三部门在优化社会保障运行效率中的作用已呈现在了人们眼前。诚然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差异,第三部门在参与社会保障制度运作中的具体作用和参与程度也不尽相同,但从各国社会保障改革创新的实践中不难发现,第三部门的发展能极大地促进社会保障社会化的进程。

(一)第三部门的参与能促进服务对象的社会化

社会保障体系应是跨越地区、行业和阶层的界限,覆盖全社会成员的公共事业。因而在社会成员面临生存危险和最基本的经济发展困难时,原则上都应该得到最基本的帮助和保障。然而,就我国现有的生产力水平来说,社会财富还不足以在短期内将全部人口纳入社会保障网中。在经济实力不能承受刚性的保险水平时,对覆盖对象的过多承诺,无疑是画饼充饥,作茧自缚,既不利于经济增长,也不利于社会保障的健康发展。然而,第三部门的加入能在极大程度上使得这一问题得到改善。一方面,第三部门通过资金捐赠、调查研究和语汇广泛宣传,能够推动社会广泛关注那些资金和人力资源薄弱的部门和地区以及因此遭遇困难的脆弱群体,促进社会保障逐步将其纳入正规体系并获得帮助;另一方面,对社会政策、政府权利应当给予保障但却无力给予帮助的群体,第三部门通过聚集社会的力量给予经济或技术上的支持,使其获得一定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福利。在弥补社会保障发展中的缺口,减轻经济发展压力,稳定社会秩序,缓和社会矛盾上,第三部门能够发挥极大的促进作用。

(二)促进资金筹集的社会化

资金短缺是当前困扰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关键问题。采取多元化的筹资方式,扩充资金来源,是形成雄厚资金支持,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主要努力方向。在各级政府财政拨款的同时,开辟民间捐款、各界扶持等社会化渠道,不仅可以缓解社会保障的资金压力而且可以充分吸收社会闲散资金,积极调动一切资源,形成强大的动力支持,在基本的社会保险、养老保险以外,促使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项目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从我国目前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第三部门的收入来源有财政拨款,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社团会费收入、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等数十种。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政府职能的进一步明确以及财政支持范围的规范化,第三部门将以“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作为筹资的主渠道。

(三)促进管理服务方式的社会化

在社会保障建立之初,由于其管理体制不统一,政出多门,因而会呈现管理混乱的局面,一些政府部门承担了具体项目的领导、管理、经办、服务和监督的职能。这种情况不但影响了有关部门的工作注意力和工作效率,也影响了社会保障的有效管理和稳定运行。因此,建立一套有专门机构统一管理的社会保障机制,以促进社会保障的社会化便成为了当务之急。若由第三部門如社区服务机构、社团组织、民间慈善机构等来承担一些具体的社会保障事务则会收到单纯依靠行政权利所无法达到的社会效果。行政部门依靠的是外在的强制性力量,而第三部门依靠的是其成员内在的自律力量自觉地去实施,可以调动民间的积极性,使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真正成为全社会关心的事业。如将原来由政府、企业举办的生活服务机构交由职工居住所在地的社区服务机构来承办,则不仅得到了不交或少交费的福利服务,而且还开拓了一些就业机会,使居民自觉地参加进来,增强了社区的凝聚力。

4、促进监督机制的社会化。社会保障监督机制是社会保障健康发展并发挥其积极意义的重要保证。但在社会保障建立之初、锐意改革、模式探索的时期,管理体制的弊端,将导致其监督体系严重失效,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不正之风愈演愈烈。在社会保障监督体系中除了应有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外,还应有社会监督。第三部门从事的是非营利性事业,其宗旨是为群众的利益服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组织群众进行有力的监督。第三部门的有形资产大多来自社会的捐赠,是人们的自觉贡献,最终要全部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从这一点上讲,其有形资产为零。然而其合法性和社会声誉、社会公众信任度才是其真正拥有的最宝贵的资产。第三部门将社会公众信任度视为安身立命之本,从而有利于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监督制约机制。他们通过对各自拥护人群的宣传组织,强化公众参与社会保障监督的意识,推动社会保障监督体系的可操作化,从而实现监督机制的法制化。

三、结束语

如何构建一个完善而有生机的社会保障体系,让它在稳定社会秩序,提供切实保障的同时能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形成良好的互动,而不是增加经济负担,阻碍社会进步,这是人类社会获得长远、健康发展的重要课题。每个国家都在积极寻找适合本国国情的模式,而任何一种尝试都是进步的契机,第三部门的特殊社会功能给人们提供了一种更好的途径,翻开了社会保障模式探索的新篇章,它将在补充政府作用、市场缺陷,发展公民社会、提高民主意识,促进经济良好运行,协调政府与市场关系上发挥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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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莉,风笑天.转型时期我国第三部门的兴起及其社会功能[J].社会科学,2000(9).

(作者单位: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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