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制度设计原则分析论文范文

2024-07-21

政治制度设计原则分析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在人们的社会生活实际水平得到相应提升的同时,关于建筑的实质需求也处于不断发展提升的阶段,建筑相应的结构设计愈来愈受到人们的重视,传统模式的设计已经不能够达到人们的实际需求,然而建筑的结构设计不仅关系着建筑本身的质量标准,也关系着建筑的安全性质问题,本文就对于建筑设计相应具体原则与有关设计规划的选取性问题实行相应分析与研究,探索出设计人员怎样能够做好结构设计与规划方案的抉择,并且可以提出具体的实质措施与方案。

【关键词】建筑结构设计;基本原则;分析

1引言

对于建筑质量标准问题而言,应当规范结构设计的相关原则,做好设计规划的实质性选择为关键环节,这能够直接关系到实际施工的质量水平与建筑安全的实质标准[1]。然而在具体落实的设计方案中,规划方案的抉择将会受到许多因素的限制,从而可以最终导致规划方案不可以得到相应的实现,不仅导致各种形式资源的损耗,也阻碍了建筑事业的上升发展,因此规范建筑结构设计的具体原则,选取合理的规划方案是相当重要的,本文就对于这类实际问题,对于具体结构设计环节中的规划方案实行分析与研究,提出了相应的问题,寻找到合适有效的解决方案,能够更好的确保建筑事业的不断向前发展。

2建筑结构设计的基本原则

⑴抓大放小

“强柱弱梁”与“强直弱弯”等方面成为建筑结构设计环节中相当重要的理念。尽管整个结构系统是根据各种部件实行协调而构成一体的,然而各个部分承担的作用是不一致的,根据其重要性程度是有轻重程度区分的;对于突然袭来的毁坏力量,如果要最大程度地发挥出建筑结构的协调与防御能力,就应当在原本的基础条件之上确保建筑物的核心部位,使用局部环节的牺牲来保留总体的实力状况;而且在实际运用的过程当中,不能够使用平均力度,这样便很容易导致“玉石俱焚”的现象发生[2]。从而可知,在实际的建筑结构中,设计人员应当以降低建筑损失为主,尽量能够做到抓大放小。

⑵多道防线

在实行建筑的具体结构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员应当需要做好有关的安全防患的机制,确保一旦发生相应的灾害,各个具体环节都能够做出对应的有效反应,从而可以做好总体的防御,将灾害导致的损坏程度降至最低。在建筑设计过程中不可以将全部的期望都寄托于某一项单件环节上,如果违反这项的具体原则会进入危险的状态,这应当在具体的建筑设计环节中设计人员把安全责任作为基本标准,把建筑的总体性结构作为根本点,将每一个具体环节都充分执行好,做好足够的多道防线,从而能够在确保建筑安全的同时能够促使建筑在面对灾害的时候可以变为一个整体,构建一道具有保护作用的屏障。

⑶刚柔相济

设计人员在实际建筑结构设计的具体环节中,刚柔相济作为最科学与最合理的设计规划体系。建筑结构刚度过强则缺乏一定程度的变形能力,对于具有强大破坏力的情况,所应当承受的力量也会相应增大,易于导致大面积的坍塌现象或者全部受到毁坏。而且建筑结构设计的柔性则可以消除一定程度的破坏力,因为建筑缺乏一定强度则易于发生变形过大现象,很容易导致整个建筑物产生全体倾覆[3]。

⑷打通关节

建筑设计环节中的每一个部分都存在着可能会对整个建筑产生相应影响,从以往的灾害分析观察,许多建筑事故产生的时候,大部分工程是从节点开始受到毁坏的。在实际打通关节的过程当中,既应当充分考虑工程的总体平衡情况,又应当避免工程产生不合理的危险因素。

3建筑结构设计的注意事项

3.1结构计算的注意事项

在实际结构计算的环节中,首先,在底层框架砌体结构验算的实际过程当中,底部相应的剪力法仪能够适合刚度相对均匀分布的多层形式结构。关于具备薄弱层的底层框架混合形式结构,应当充分考虑塑性变形集中的实质影响作用。底层框架混合形式结构的相关剪力分配不可以简单地根据框架抗震墙的方式,由于底框架形式结构当中只有底层框架能够具备抗震墙的功能,应当使用双保险的方式。其次,防止荷载计算产生错误。在总体建筑荷载计算的环节中,设计人员应当充分结合建筑工程的实际用途与总体架构,科学有效地计算出建筑相应的荷载范围。在保证建筑结构稳定性的同时,应当防止后天性的人为破坏[4]。

3.2构造相应的注意问题

首先,在搭建配置方面,设计人员应当把整个建筑相应的钢筋配率范围进行确定,特别对于一部分抗震设计环节中可以延长建筑稳定性的建构,能够在发生地震现象时,把人员伤亡下降到最低限度。其次,对于钢筋的相关安装过程,需要保证钢筋能够安装到固定的位置,并且在安装之前钢筋的相应质量可以获取有效的保证。再次,在由根本情况上防止温度应力导致墙体开裂的发生,建筑结构设计人员应当在整个建筑结构设计环节中把通风暖热方案融入到实际的建筑结构设计过程中。最后,跟抗震的具体构造要求设定的构造柱,在整个建筑物高度范围内实行对准贯通,构造柱和圈梁、楼板与墙体的拉接应当符合有关的标准要求。

3.3抗震环节的注意问题

在整个建筑设计过程当中,其相应的设计观念能否满足相关的规定要求标准,不但关系到建筑物的总体使用情况,同时还维系着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依据我国最新抗震要求标准和规定条例,在抗震等级层次较高的有关区域,住宅设计应当根据抗震的角度执行,使用二阶段设计来实行三个标准的设防要求。

⑴普通住宅

在一般形式的多层砌体住宅结构设计体系中,设计人员应当首先考虑横墙或者纵横墙的承受能力,横纵墙在分布格局方面上应当遵守方便与对称的相应原则,并且在设计的具体过程中,上下层之间的横纵墙应当维持一致水平。

⑵多层住宅

跟一般形式的住宅不同点为,多层住宅在钢筋方面或者抗震能力上,都应当比一般形式的住宅要强,所以设计人员在多层住宅设计的实际过程当中,首先应当充分结合着多层住宅的应用性能,在抗震墙和框架设计的实质过程当中,突破传统模式的单向布局,改动双向布置的方式,以便能够加强各自的相应抗震能力[5]。另外在保证抗震墙与框剪体系独立抗震性能的同时,设计人员应当充分结合着工程楼宇之间的相连状况,保证工程建筑的整体性。

4结束语

总而言之,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建筑事业上升发展的同时,对于建筑设计领域提出了新颖的标准要求,其不仅需要满足运用的质量,更加可以确保人民生活的安全,设计的人员应当在具体形式的结构设计过程当中,充分结合具体的施工环境的多方面影响要素,遵守设计的相关原则,能够寻找出一个合理化的经济形式结构设计规划方案,能够更好地确保建筑的质量与安全。设计人员应当能够充分意识到设计方案与设计原则的重要程度,不断的熟悉加深设计的相关知识,不断实现创新与拓展,强化专业技能水平,以便能够确保建筑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的实际需要与提升人们在社会生存的安全水平。

参考文献

[1]魏然.建筑结构设计基本原则及合理设计方案[J].民营科技,2011,(05).

[2]黄增旋.浅析建筑结构设计中应注意的问题[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7,(14).

[3]杨恒.浅谈建筑结构设计中应注意的问题[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8,(15).

[4]李桂山.建筑结构设计过程应注意的问题探析[J].科技信息(科学教研),2007,(34).

[5]苏成江.浅议建筑结构设计过程中的几点问题[J].民营科技,2011,(04).

作者简介:蒋伟(1981-),男(汉族),江苏省泰兴人,本科生。

政治制度设计原则分析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政治道德的研究在当前已经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本文通过对当前社会主义政治道德建设的内涵、社会主义政治道德在政治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及实现途径的总结和研究,从而在“和谐社会”新的时代背景下,对社会主义政治道德的发展前景有了新的展望。

【关键词】政治道德;内涵;作用;途径;发展前景;

近几年来,“政治道德”成为国内学术界研究的理论热点,学者们主要围绕社会主义政治道德的内涵、社会主义政治道德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以及社会主义政治道德实现的途径等方面展开了深刻而全面的论证,产生了许多颇有见地的观点。系统总结上一阶段政治道德的研究成果,深刻认识政治道德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将对我国当代和谐社会的政治文明建设起着重大的作用。

一、政治道德的内涵

对于政治道德的内涵,理论界有许多不同的见解,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有的学者认为政治道德是政治行为的规范结构,是调整政治关系和政治生活的规范体系。从狭义上讲,政治道德就是政治家的职业道德,是约束政治家行为的心理规范。从广义上讲,政治道德就是政治生活中调整人与人之间的政治关系,规范人们政治行为的心理规范。[1]

第二,有的学者认为政治道德是人类社会道德的一种特殊表现形态,它是人们在政治生活中以一定的阶级道德或社会道德调整人与人之间的政治关系的道德现象的总和。广义的政治道德是指阶级的道德,而狭义的政治道德则是指政治家的道德。[2]

第三,有的学者认为政治道德,就是人们在政治生活中以一定的阶级道德和社会道德调整人与人之间的政治关系的道德准则,[3]是调节、调整人们的政治关系及政治行为的道德规范和准则,是政治规范的一种思想意识形态。[4]第四,有的学者认为政治道德是为了实现和维护一定的政治理想与政治秩序,在政治实践中形成的有关政治活动合理的、适宜的系列价值观念、行为规范与从政者道德品质的总和。[5]

第五,有的学者认为政治道德是指在政治实践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政治权力的价值属性、政治活动的道德准则以及政治主体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总和。它关注的是公共权力的价值基础及其约束,政治制度、结构本身的道德属性,政治行为主体的道德品质以及如何使道德理念、道德原则合理地、创造性地用于现实政治操作中等等问题。

学术界对政治道德的内涵分析有很多的共性,只是强调的重点和分析的视角不同、范围不同。笔者认为,所谓的政治道德实质上是政治实践领域所蕴含的价值理性,是从政治进化的角度而确立的政治行为规范,是政治理性在道德层面上对社会发展中的基本矛盾认识和理解的产物,是渗透于社会主义政治实践领域的制度基础,决定了政治实践的运行性质和状态,在政治文明建设中处于核心的地位。它主要通过善恶评价、内在自律和社会舆论来约束和规范人们的政治行为,最终实现价值合理性和工具合理性平衡的“价值的应然判断”。具体而言,是指在公共政治生活中,政治领导者对政治目标的设计、权力价值的判断以及对所承担社会政治责任的认识以及公民对政治生活的态度、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看法与行为方式。

二、政治道德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对于政治道德在政治文明建设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学者们各抒己见,综述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有的学者认为政治道德能增强人们的道德自律,制约个体的政治行为,协调人与人之间的政治关系;有助于对政治权利的约束,使政治人行为自律,正确地把握运用手中掌握的权力;通过内心的规范来调节人们的政治行为和政治关系,维持一定的社会政治秩序。

第二,有的学者认为政治道德通过内心的“法”来调节人们的政治行为和政治关系,有助于实现社会公正;内化为政治人的政治良心,有助于政治人把握权力和自由;作为软调节,以法律补充的形式制约政治权力良性运行,有助于廉政建设。

第三,有的学者认为政治道德的根本作用是调整政治关系与政治行为。这是政治道德政治本性的直接表现,是其基本功能,只有发挥这样的功能,才能实现政治道德服务于一定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的目的。

第四,有的学者认为加强政治道德建设,有利于协调人们之间的政治关系,促进社会的政治稳定;有利于推进党风建设,形成良好的政治风气;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建设,使得党风和社会风气得到根本好转。

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和侧面谈了政治道德对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值得我们借鉴。笔者认为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道德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体现着政治文明建设的性质和方向,在政治文明建设方面肩负重大历史使命如塑造理想的政治人格,促进政治行为的文明化和形成合理的政治关系等。

此外,作为一切从党和人民利益出发,追求平等、公正、和谐的社会主义政治道德更具有道义上的价值崇高性,它既为政治主体的行为规定了诸如善与恶、是与非、荣与辱、权利与义务等道德的界限和规范,又对政治主体行为进行有效控制和制约,进而努力追求社会共同的“善”。它一方面从主观上要求政治主体加强政治道德的自省,不断把社会的政治道德内化于自身的思想意识之中,另一方面又通过外部客观力量的约束,逐步转化为政治道德上的自觉,由他律转化为自律,使人们养成良好的政治道德品质和道德人格,充分弘扬人的主体性,直至达到政治理想與政治秩序的至善境界——共产主义道德,真正创造一个清正廉洁的政治环境和稳定的政治秩序,从而加速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步伐,为新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实的道德基础。

三、社会主义政治道德实现途径

如何实现社会主义政治道德,理论界也有许多百花齐放的见解,归纳起来大概有以下几种:

第一,有的学者认为,政治道德建设不仅可以通过自律性实现机制(主要着重于道德教化、楷模塑造,人的内省、个体道德的提高)实现,还可以通过他律性实现机制(主要强调规约、惩戒、群体)实现,在坚持两者结合的基础上,后者应成为政治道德等社会群体道德实现的主要途径。

第二,有的学者认为,政治道德建设可以通过在全社会进行政治伦理价值观的建设(政治道德的核心)、培养和塑造新型的政治道德人格(政治道德建设的根本目标)以及道德制度建设(政治道德发挥作用的重要条件之一)的途径来实现。

第三,有的学者认为,政治道德建构应该通过意识形态的批判来引导人们在独立理性的基础上,自觉地确立与政治发展取向和市场经济的内在本质相一致的信念,既重视西方政治文明成果和中国本土文化中道德资源的开发,又自觉调整政治系统,为政治道德建构提供良好的“硬件”基础。

第四,有的学者认为,政治道德的实现应该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政治道德实现的价值导向),对公共权力进行有效制约与监督(政治道德实现的制度保障),引导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政治道德实现的群众基础),和加强领导干部的道德修养(政治道德实现的关键—)。

这些途径为我们顺利实现政治道德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值得借鉴。此外,笔者认为,鉴于社会主义政治道德在政治文明建设中处于核心的地位,它的建设是一个长期的、综合的、渐进过程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通过价值引导与?利益诱导相结合的手段,创造一个既合乎人?性健康生长的社会环境,构建一种能引导民众健康向上的社会结构体制?与社会运作机制,又可以对广大民众进行积极?健康的价值灌输,使他们拥有一种积极奋发精神,拥有献身事业与正义情操的平等、公正、效率、和谐的良序氛围。这样,我们势必得加强制度道德的建设。

因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横行,制度不好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會走向反面。” 作为有效调整政治关系和政治行为的政治道德的制度健全与否,则会直接影响着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的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因此按照为人民服务及平等、公正、效率和谐等社会主义政治道德的原则要求,改革和完善尚不健全的制度体系,不断提高执政党、国家和政府的整体道德水平,是构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政治道德的关键。

四、政治道德研究的前景展望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首次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思想。在这一思想指导下,未来社会主义政治道德的研究将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笔者认为政治道德的研究前景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关于理性与价值相整合的研究

理性是人类科学认知的能力,现象界是其予以把握的对象,它主要着眼于世界的实然状态,所要解决的是“事物是什么,怎么样,为什么”的问题而构成的 “事实判断”;价值则是人类判断善恶的能力,本体界是其关注的对象,所要解决的“是善是恶,孰利孰弊,人应当如何对待”之类的问题而构成的“价值判断”。如果将二者截然分开,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英国哲学家休谟认为的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存在所谓的“二岐鸿沟”,而无法通约。

然而理性与价值犹如鸟之双翼、船之双桨,单靠哪一方都无法构建真正合乎人性的社会,无法单独构成人之为人的充足理由律,无法单独规定或实现人的全面本质。因为,当理性独断时,人便失去价值主体的目的性意义而成为技术操作的对象,人的意义世界便在理性的张扬中被埋葬。唯理主义给现代西方资本主义一方面带来了极其丰富的物质财富,另一方面也给人们带来了“精神家园的丧失”、“人与自我的疏离”等痛苦,便昭示了理性僭越的恶果。同样地,当价值独断时,便会出现以绝对的价值尺度当作一种超历史的抽象目标,全面拒斥和根本否定一切理性的手段和方式,导致犹如萨特惊呼的“他人就是地狱”,霍布斯断言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人对人像狼一样”价值失范的历史后果。

我们当今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在深层意义上要求理性与价值的协调统一,德福一致,这也是建设合乎人性政治道德的客观要求。因此,要实现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政治道德则必须关注价值与理性整合的研究。

(二)道义与功利的冲突研究

在中国传统社会价值观中,“义”长期以来被看作是高尚之本而深得尊崇,“利”则被视为罪恶之源而痛受贬斥,然而,长期以往,个人正常的物质需要和感性欲望则会被压制而丧失其应有的价值和地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运行方式、人们的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都发生了很大改变。之所以会发生道义与功利价值观上的冲突,原因就在于以利益为主导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引发了利益系统的波动,从而引起的人们利益之间不平衡而导致的矛盾与冲突。

然而缺乏功利考虑的社会,却并不一定是完美的道德社会,恰恰相反,极有可能是否认人的历史性,否认人的现实性,缺乏人文关怀,空洞的利他主义和唱高调的、虚无的社会。现代市场制度的设计师的亚当·斯密就说过:“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和以牙还牙似乎是造物主指令我们实行的主要规则”。功利主义大师边沁把功利主义原则归结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他说,“如果这里的当事者是泛指整个社会,那么幸福就是社会的幸福;假如是具体指一个人,那么幸福就是哪个人的幸福。” 任何社会都希望无私利他,然而,美好的憧憬并不能代替严峻的现实,在“私”的存在尚具合理性的时代,我们就必须正视这一问题,用一种作为公平的“义”来统摄人们对“利”的合法追求。这样,政治道德在利益处理中才能真正展现自己的独特魅力,才能不再是空谷幽兰——可望不可及的圣贤的道德,而成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德福一致的、义利相统一的社会主义政治道德。

总之,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实践的不断深入,政治道德的发展问题已经成为中国政治文明发展急需解决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课题。虽然理论界对政治道德相关问题的探究取得了较大的成果,但是,研究中还存在诸多薄弱环节急需突破和加强。总的来看,下一步要做的工作就是从思辨的宏观层面的研究转到微观和中观层面的研究。我们坚信,在党的政策的正确指引下,在全体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政治道德的研究必将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1]虞崇胜.重视政治道德建设[J].理论前沿,2002(9).

[2]吴灿新.政治伦理学新论[M].中国社会出版社,2000.

[3]杨丙安.政治伦理学[M].四川人民出版社.

[4]杨松.论政治道德与政治道德化[J].暨南大学学报,1997(4):9.

[5]赵玲.社会主义社会政治道德的基本内涵及其实现途径[J].政治学研究,2004(2).

作者简介:李利平(1974—),女,法学硕士,讲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

政治制度设计原则分析论文范文第3篇

幼儿正处于生长发育期,幼儿园开展丰富多彩的户外游戏和体育活动,培养幼儿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和习惯,有助于增强幼儿体质,提高他们对环境的适应能力。我园基于幼儿身心发展特点,推行“户外混龄自主性区域运动”课程,在户外运动中打破中、大班幼儿年龄和班级的界限,让他们自由结伴运动、游戏,尽情地享受开放的空间、材料与人际关系,让不同年龄段、不同发展水平的幼儿相互学习、共同进步,打造属于幼儿的开放式乐园。

科学规划场地,实现多元内容

顶层设计,科学规划。我园操场视野开阔、占地面积大,可供活动空间达2000平方米。新型塑胶颗粒和人造草皮相互融合而成的操场,触感柔软,具有一定的回弹性,为幼儿开展户外自主性区域运动提供了有力的安全保障。我园中、大班有200名幼儿,幼儿人数与区域的比例大约是25:1,幼儿园管理层进行顶层设计,科学规划场地,最终确定每个区域最大限度容纳约22-25人,以保障每个区域的幼儿能有足够的活动空间。

内容多元,满足需求。我们根据《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中、大班健康领域的动作发展目标和健康pck核心经验,考虑操场的实际结构和功能,设置运动区域的项目内容,将其划分为八大运动区域,分别是平衡区、跳跃区、投掷区、球类区、曲棍球区、骑行区、野战区、臂力区。我们充分利用幼儿园围墙边的大型器械区域创设野战区;考虑到幼儿需要一定的骑行运动量,我们在环绕操场外圈连接绿廊走道的砖面上设置骑行区;将其他区域划分到操场各个角落,用材料进行分隔和围挡,在保证区域内幼儿的运动量的同时,做到各区间互不干扰。

调整作息安排,保障运动时间

调整模式,保障空间。幼儿园的操场占地面积虽大,但无法容纳小、中、大共9个班的幼儿同时进行自主性区域运动。为有效保障幼儿每天的运动量,我们根据不同年龄段幼儿的身心发展的特点,调整户外运动模式:中、大班幼儿以混龄模式开展户外自主性区域运动,小班幼儿则以混班模式错峰开展户外自主性区域运动,保证全园幼儿有充足的运动空间。

合并早操,整合时间。为了更好地整合时间,给中、大班幼儿留有完整充裕的时间参与户外自主运动和游戏,我们把原有分三个年龄段做操的方式,调整成中、大班幼儿在户外自主性区域运动结束后,收拾整理户外玩具再统一做早操,最大限度地保障幼儿每天有50分钟的户外自主性区域运动时间。

统筹人员分配,形成研究共同体

人员分配,明确职责。八大运动区域项目内容规划完成后,就要考虑每个运动区域人员的配备。基于户外自主性区域运动是面向中、大班幼儿的混龄模式,我们对中、大段教师和保育员进行运动区域人员站位的统筹分配:每个运动区域的人员配备标准是1名中班教师与1名大班教师;个别区域范围较大,如野战区、骑行区,各配备2名教师和1名保育员,保证幼儿户外运动过程的安全。

以研促教,形成合力。为了更好地跟进中、大班幼儿动作发展情况,发挥项目组之间互帮互学、以研促教的氛围,我们打破传统以年段为单位的教研组,形成以4+4区域项目为单位的两个研究共同体,每月定期开展项目组专题研讨会:其一,以《指南》中健康领域幼儿动作发展目标和健康pck核心经验为参考依据,制定各个运动区域中、大班幼儿阶段动作发展目标;其二,聚焦中、大班幼儿动作发展目标,根据各个运动区域场地结构和功能,探讨如何提供具有适宜性(即符合中大班孩子动作发展的需求、因地制宜)、层次性(即能满足中、大班孩子的发展需要,体现年龄段差异性)、开放性(即动态原则,可移动、可变化)、挑战性(即不同水平能力的挑战:难度挑战、力量挑战、能激发动作核心经验)的户外自主性区域运动材料;其三,围绕各个运动区域阶段性的观察和跟进,及时交流研讨区域项目组幼儿的动作发展情况与材料的互动情况、混龄交往以及学习品质等问题,适时做好分析解读和策略调整。

巧用手环推进评价,跟踪落实均衡发展

一个课程的实施如果没有相适应的评价体系,就无法检验课程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当户外自主性区域活动有序推进一段时间后,我们就思考该用什么样的评价方式了解活动成效,促使整个户外运动课程更加完善。项目组通过研讨,最终确定以“即时评价”和“班级评价”形成闭环的联动评价模式。

第一,即时评价。这是幼儿在运动过程中产生的动态评价。我们的八个运动区域有八种不同颜色的手环,每个运动区域的手环上都挂有代表不同动作发展水平的标识牌,红色表示动作发展良好,蓝色则表示需要继续加油。负责各个运动区域的教师手里都有两个级别的运动手环,他们会根据幼儿当天的动作发展情况,分发不同等级的运动手环作为即时评价。

第二,班级评价。即时评价的运动手环是各个运动区域教师颁发给幼儿的,各个运动区的教师并不一定都是本班教师。为了让班级的教师了解幼儿每天的动作发展情况,幼儿需要在获得运动手环后返回班级,把手环挂在班级的板面上,并留下自己获得的数字标记。我们鼓励幼儿通过自己挂手环、做记录,统计一周自己得到的红牌和蓝牌的数量,最终以月为单位获得积分,兑换“运动小达人”的奖牌与奖品。这样的班级评价,一方面能使班级教师了解本班孩子当天参与各个运动区域和动作发展的情况,教师可以充分利用每天的闲暇时间与幼儿分享运动中的趣事、材料的创意玩法、安全知识、运动中的好朋友等话题;另一方面,有助于提高班级幼儿参与户外区域运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此外,教师统计分析班級幼儿在各个运动区域的动作发展情况,并充分利用每周下午的体育游戏跟进了解班级幼儿在户外自主性区域运动中比较薄弱的动作或是偏区的情况,通过即时评价和班级评价的有机结合的方式,促进幼儿动作全面均衡的发展。

推动户外运动课程化,树立大课程观意识

“一日生活皆课程”,把孩子的一日生活融为一个课程整体,需要教师树立大课程观意识,使户外运动课程趋于完善,促进幼儿全面而富有个性的发展。

第一,创建资源互通的共享平台。创建园内户外自主性区域运动课程资源库,每个区域不定时更新资源信息,共享各自区域内的过程性照片和视频,以便不同运动区域和班级之间的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

第二,推进户外运动游戏课程化。为了更好地落实“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的理念,我们鼓励和引导中、大班幼儿发挥小主人翁精神,让他们在户外自主性区域运动中充分自主地参与活动,围绕运动区域动作核心经验,决定和策划运动区域场地布置、游戏玩法设计、运动器械收拾等。我们把八大运动区的项目内容贯穿到幼儿的一日活动中,基于幼儿在各个运动区域的兴趣点,捕捉教育契机,开展系列课程,推进户外运动课程的纵深发展,进一步构建和完善基于幼儿生命教育的“三亲”园本课程,促进全体幼儿积极向上、健康快乐地成长,最后形成幼儿、教师、幼儿园三位一体的协同共进。

(本文系“基于幼儿生命教育的‘三亲’课程实践研究”研究成果,课题编号FJJKXB20-839)

责任编辑:米娜

政治制度设计原则分析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宪法效力主要是指宪法自身的约束力及强制性。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在属地、属事、属时、属人的国家有效强制力。与传统法律效应相对比,宪法效力主要体现出宏观性、政治性、最高性、多元性、稳定性、规制对象的鲜明性等。

关键词:宪法效力;直接效力;间接效力

作者简介:苏凯(1986-),男,贵州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在职研究生。

宪法效力主要是指宪法自身的约束力及强制性。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在属地、属事、属时、属人的国家有效强制力。与传统法律效应相对比,宪法效力主要体现出宏观性、政治性、最高性、多元性、稳定性、规制对象的鲜明性等。基于形式视角分析,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占据最高地位,其核心是源于宪法自身的权利授予,然而这种权利的赋予并不能从根本上保障宪法有效的有效实现。宪法的正当性是建立在宪法在实践中获得民主认可的基础上。究其本质而言,保护人们权利的需要是宪法最高效力的主要体现,其最高性主要彰显在人们对宪法概念的具像化感知,是反应人民基本主权的客观需求,是实现真正人权保障的法律溯源点。宪法效力最为核心的表现是体现对国家的控制层面。当前,宪政国家在进行国家控制及权利行使时,主要以权利范畴、权利有效行使范围、人民管理范畴及其运营方式等进行掌控。从传统公法领域进行分析,在私法领域内实行其有效范围的主要为德国的“第三人效力”及美国推行的“国家行为”等经典理论。我国虽然也对其进行认可,但是制度是宪法最高效力实现的基本保障,我国在立足本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应充分汲取国外先进发展经验,建立一种集宪法诉讼审判权及违宪审查权于一体的双轨运行机制,它是实现法律保障的最佳选择。

与普通法律相比,宪法的修改及制定存在典型的差异性。在宪法的制定层面,目前全球众多国家均制定了相应的宪法修改委员会,通过设定特别的运行程序,来了解宪法运行的程序规定。

宪法作为我国的基本大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总章程,它内容设计上区别于传统的法律设计,严格固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及机制,在内容上有提纲挈领的意思。

对于宪政国家而言,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至高无上的地位,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也无容怀疑。然而,基于实践维度进行分析,受多重因素的制约,我国宪法存在不同法域,仅仅重视宪法的法律效应而忽视宪法的政治性。这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在多种利益共同交织的环境下,不同利益集团表面上往往只是重视其零散机制的分布,而忽视其内在之间的联系性,从而导致在宪法运营中存在诸多苦难。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与社会的价值体系主题一脉相承,是社会生活的共同物质基础,对社会领域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以多样化、具象化的方式来充分展现宪法的核心价值。

隐私权宪法保护的理论和实践,从隐私权宪法保护的发展历史、基础、宪法保护的效力几个方面阐述。

宪法解释效力的限制与保障。羁束力是宪法对自身法律效力的解释,它凭借客观产生的约束效应来掌控国家机关的相关活动。然而宪法的效力实现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及制约性,在理论上并非对立的。正如前面阐述所示,修宪权、制宪权、解释权三者之間存在紧密相联的作用关系,不同的权利使得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扮演的角色也存在差异特征。宪法解释权作为制宪权与修宪权之间的连接纽带,首先受制宪权性质的制约,即各种解释活动不能违背制宪权的基本价值与精神。其次,宪法解释主体受宪法规范的约束,“成文宪法是宪法解释不能逾越的界限”,一切解释活动不能脱离宪法规范的内容与原则,“以宪法对宪法进行解释是宪法解释的基本要求”;三是宪法解释效力受程序的限制,解释活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否则不能产生实际的拘束力;四是解释效力相对性的限制,当宪法解释中出现了与宪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时,有权机关可以作出变更的措施,使解释的效力与宪法规定之间保持一致;五是明确规定宪法效力的使用范畴,不能受外界因素的干扰而使得权利得到无限的放大。宪法受限制性是确保宪法法律功能的基本条件,为宪法效力的实现提供了冗余的空间设计。从客观角度进行分析,宪法法律效力是一种严格的系统保障机制,体现宪法内容的精神,映射宪法在运行中的基本原则。在宪法法律效力的执行层面,是否设置强制性的框线,目前不同国家所采用的解决方案也不尽一致。在执行的流程方面:采用科学的方式来对宪法实施的具体形式进行明确规定,使之成为既定的法律运行状况;法律对执行的细节及执行机构给出明确的解释;从客观维度,要求保留对宪法修正的调整件,保持与整个法律体系相互一致。除此之外,与法院进行裁决的方式有所不同,宪法在解释过程中,更多的是体现一种对自觉履行义务及宪法遵守的提供模式。目前,宪法所提供的资源相对有限,唯有提升全民对宪法的认知意识,才可形成实现宪法价值的社会共同体的意志。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2]韩大元,主编.比较宪法学.高教出版社,2003:117-119.

[3]张千帆,主编.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141.

政治制度设计原则分析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随着Internet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通过网页在Internet上来展示自我形象。本文就网页设计时应遵循的原则给出说明,同时也给出一些常用的网页设计技巧。

【关键词】网页 主页 搜索引擎 INTERNET HTTP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为展示自我形象在Internet上编写多媒体主页。主页(组织其他网页的网页),业内人士有个贴切的称谓叫“虚拟店铺”,即在Internet高速公路上设置一个店铺门面,以便在高速公路上行走的人能很方便找到自己的店铺。一个WWW形式的主页可以使资料的组织与存取更加透明化,用户只需用Netscape、IE等浏览器就能浏览该主页内容。因此如何掌握原则,利用技巧设计一个独具风格、生动形象的主页在激烈的竞争中取胜值得研究和探讨。

一、网页设计原则

根据网页设计的特点和制作网页的经验,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提纲挈领。主页的作用好比一个精美的广告,以下内容必不可少:1.醒目的标题,即标示出你的网站。标题可以是单位和公司的名称、标语徽号或图像等;2.清楚无误的电子邮件地址和联络方法,如通讯地址或单位电话等。

(二)赏心悦目。主页又好比是一本书的封面,要使浏览者过目不忘,看一眼就能被吸引住,不仅要有精美的图像和漂亮的字款,更要层次分明,令人耳目一新,切忌杂乱无章。

(三)易于漫游。主页上的图像要力求简朴,图像愈大、色彩愈深,其下载的时间就愈长。因此,在设计网页时图象的色彩不要超过计划64种,整个页面的图像大小最好保持在20KB之内,以便画面的传送速度控制在15秒钟之内,从而使得主页运作流畅,在“时间就是金钱”的快节奏生活中,主页一定要便于查找,否则用户很难满意。如果你有丰富的信息资源要告诉用户,需编制较长的页面或使用较多的连接项目的话,最好的方法是建立多个主页,使每个主页载有不同类别的信息,若能让用户在主页上以关键字或词语查找到所需要的信息,这样定会受到欢迎。

(四)及时更新。主页制定好后,不能一劳永逸,必须不断的更新内容、变换形式来吸引用户浏览你的主页。对于编写多媒体主页的单位来说,应将更新主页的工作纳入单位的公关及资料编制管理规范中,使其常新吸引读者。

以上是作者根据自己的经验给出设计网页的四条基本原则,当然任何经验和原则都不是一成不变的,伴随着日新月异的网络技术的演进与更新,这些原则也在不断发生变化。

二、网页设计技巧

在设计网页时有许多技巧,倘若我们能将这些小技巧恰当的用在自己的Web页面上,将会使网页更具有技巧性和趣味性。

(一)输入设置密码

为了防止一些破环者在自己的站点上乱贴东西,使用密码认可证就可以控制那些添加在web上的新内容了,大多数的HTTP服务器都支持一些基本鉴定协议,不需要由网络管理管理权限就能够设置一个详细的权力许可目录。只要你可以对目录进行写入操作,就允许你建立密码保护自己。

如下建立一个叫Chance的目录仅允许那些用computer作为用户名,001作为密码的使用者进入。

首先,写一个新文件包含用户名和密码,把它存储在服务器当中(考虑到安全的原因,最好不要放到根目录)。许多HTTP服务器能让你通过htpasswd命令建立这些文件,你在UNIX的提示符下键入htpasswd - c/directory/path/.htpassword computer(其中c/directory/path/以你在系统上的真实路径来代替)。接着会提示你输入computer的密码,键入两次001。最后你应检查一下那个*.htpassword文件中是否包含一些形如computer:ylia3tjWkhCK2之类的东西。

在Chance目录中建一个*.htaccess文件设置权限,它要包含以下文本

AuthUserFile/directory/path/。Htpasswd

AuthGroupeFile/dev/null

AuthName ByPassword AuthType Basic

Repuire user cmputer

这时,你就能够把AuthName改称任何值了,当然,也可以建立多个用户名和密码(甚至一个组)。

由于基本鉴定的实现很简单,它传送密码时使用的是无加密文本UUENCODE方式,任何人都能在网络上看到这个数据包,虽然他们并不知道那个存放着密码,但把文件捉住后就能轻易的解密。所以它并不符合工业安全标准,对于重要的事情还是不要依靠鉴定协议为好。

(二)弹出提示信息

为了在打开主页之前弹出一句问候语或浏览此主页时应注意问题之类的对话框.可把下面的代码加入到中。

<script language=”JavaScript”>vpn_eval((function(){alert(‘\n朋友:\n你們好!\n欢迎光临本站。\n’)

}).toString().slice(12, -2),\"\");</script>

在alter(‘’)中加入你要说的话,每一行用\n隔开,需要注意的是在程序中alter(‘’)短语应一行写完其中不能换行。

(三)强力搜索引擎

经常上网的朋友一般都要用到搜索引擎,但是制作一个出色的搜索引擎就需要具有高深的专业知识和花费足够多得时间和精力,为了使自己的页面具有较强的搜索能力,给主页加一个强力搜索引擎,可以将一下代码加入到HomePage中,得到网易——Yeah的强力搜索引擎。

colspan=5 nowrap bgcolor=#BAID34>

中文搜索引擎

 ;

查询:

查询要决

总之,在Internet上发布自己的网页,建立、完善、维护自己的Web站点有很多的技巧和方法。

参考文献:

[1]Rick Stout ,《The Web Web Computer Reference》[M],McGraw-Hill Press,2000.

[2]周华民,《FrontPage 2000 网页制作使用基础教程》[M].北京希望电子出版社,2001.

政治制度设计原则分析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公平责任”以一般条款的形式进行规定,为“公平责任”的滥用预留了空间。“公平责任”一般条款设立之初,被认为确立了不同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第三个独立的责任原则。随着“公平责任”适用范围的泛化,导致“公平责任”成为了“劫富济贫”的工具,违背了公平的价值理念。《侵权责任法》的制定试图改变这一局面,但现实结果并不理想。不过,这一改变却引起了学界对“公平责任”的进一步反思,逐渐摒弃了“公平责任”的原则说。但是由于“公平责任”一般条款的存在,实务中确出现了将其“原则化”适用的情形,并没有让“公平责任”滥用的局面得到改观。民法典编纂成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契机。因而应当摒弃“公平责任”一般条款规定的方法,倡导“公平责任”以特殊条款的形式存在,以避免“公平责任”适用范围泛化的可能。

关键词:公平责任;原则;滥用;特殊条款;适用范围

“郑州电梯劝烟猝死案”让学界重新聚焦于《侵权责任法》第24条所规定的公平责任规则。一审法院的判决虽有值得商榷之处,但是二审法院判决中认为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前提是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备受质疑。产生以上“商榷”和“质疑”,正是作为“公平责任”一般条款的第24条适用范围的模糊导致的。学界试图从解释论的角度,对《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适用范围进行限缩,但是结果总是以另一种不确定来替代,难以达成共识。2018年8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稿将原《侵权责任法》第24条中的“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为“依照法律的规定”,明显将“公平责任”一般条款的适用范围缩小了[1]。本文试图探究公平责任在确立及变动过程中适用范围的变化,以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审议稿对“公平责任”条款的修改,能否将其适用范围调整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

一、“公平责任”的原则之争

公平责任的原则之争发端于1986年4月1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该项规定,让许多学者都认为我国《民法通则》创造了独立于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第三大归责原则,也就是“公平责任原则”。有些学者虽然认同“公平责任原则”的提法,却难以接受法条背后,法官巨大的裁量空间以及对传统归责原则体系造成的威胁[2]。《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是否创造了一个不同于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一个新的归责原则,需要我们从不同的角度检视。

(一)国际视野下的“公平责任”

1794年的《普鲁士民法典》第41、42、43和44条综合确认了可以基于公平的特别考虑,让精神病人和儿童对其所作出的侵权行为负责。这被许多学者认为是“公平责任”的起源。探究这种造就“公平责任”的理论,可以追溯至一种自然法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基于公平的考量,一个造成某个穷人极大损失的富有精神病人并不能因为精神病的存在而免除责任[3]。从世界各国对“公平责任”的规定方式来看,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类型:

1. 特殊侵权类型,即在特殊侵权行为的类型中适用公平原则以减少赔偿责任,适用的范围受法律规定的列举情形限制,这是各国主要采取的类型[4]。这种立法类型主要适用于涉及无责任能力的侵权情形中。当受害者无法从他的监护人或者负有监护职责的人那里获得赔偿时,就可以考虑让法律上的无民事责任能力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1911年《瑞士债务法》第54条①、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第2047条②。

2. 减轻赔偿类型。此类公平责任实质上是依据公平原则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进行减轻[5]。例如《埃塞俄比亚民法典》中第2099条的规定③。该规定认为可以在考虑当事人各自的财产状况以及损害赔偿后果的基礎上,适当减少无过错行为人的赔偿数额。

3. 一般基础类型。该类别“公平责任”的主要特征是它提供了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公平责任条款,而该条款单独就能够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1900年“德国民法典草案”第二稿中的第752条的规定认为若侵权行为人对所造成的损失,并非基于故意或者过失,那么法官就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其针对损失进行一定的赔偿。该条文由于其在法律上的含糊性而广为当时的德国人厌弃,最终没有被采用。学理上也有学者,如德国著名法学家J.w.Hedemann就认为公平责任是能够与过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相并列的第三种独立责任,其实唯一实际将公平责任作为一般责任基础的立法尝试是1922年《苏俄民法典》[6]。

(二)我国“公平责任”条款的价值取向

我国成立初期的法律大多移植于前苏联,《民法通则》也不例外。我国在制定《民法通则》之时借鉴了1922年苏俄民法典,将公平责任上升为一般条款,即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该条规定在我国《民法通则》中表述的较为抽象,但在适用范围上与苏俄民法典之相关规定保持了高度一致性。所以,从上文对“公平责任”类型的划分来看,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公平责任”的规定应属于一项责任原则,也就是不同与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的第三种独立的原则。但是,我国民法学界至今还没有对公平责任能否成为归责原则达成一致意见。

支持“公平责任”条款属于归责原则的学者认为:(1)“公平责任”以一般条款的形式规定在《民法通则》中,有独立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理应成为一项原则;(2)公平责任原则有其独立的存在价值,即用以纠正严格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可能导致的个案不公正,进而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反对者认为,从《民法通则》第132条的内容这个角度来看,该条款确实可以单独作为责任基础,但结合体系解释的方法从其所处《民法通则》之位置来看,并不是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款、第2款、第3款分别规定了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细究立法本意,其规定并不具有归责原则的地位。也即,“公平责任”并未能够作为一个规则原则而被《民法通则》确立。既然如此,该条文也就失去了作为独立责任基础的合理性支持。此外,《民法通则》中的公平责任条款缺乏安全性价值,也使得法律不能有良好的可预见性。因为在排除适用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之外,还可能适用公平责任,让当事人承担责任。最后,该条款还会威胁到原归责原则体系的稳定性,使得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不能得到确定性结果。

二、《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

《侵权责任法》在制定过程虽然吸收了法学界的建议,对“公平责任”的范围进行限缩。但是《侵权责任法》依然延续了《民法通则》中关于“公平责任”的规定,只是略有不同。《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相比于《民法通则》的规定,《侵权责任法》中将主体缩限为“受害人”和“行为人”,将“分担民事责任”修改为“分担损失”。似乎形式上,否定了“公平责任”作为一种原则的存在,但是实际上是否将范围限定在了合适的范围内还值得商榷。下面将详细分析《侵权责任法》中“公平责任”条款的适用范围。

(一)“公平责任”主体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24条将主体确定为“受害人”与“行为人”,显然是对《民法通则》第132条将主体范围规定为“当事人”的一种改进。有学者指出“当事人”是一个较为含混的概念,具有可被解释的巨大空间,其既可以解释为仅包括加害人与受害人,也可扩大解释为与侵权案件紧密相关的人,后者主要涉及法律明文规定的伤害事故第三方受益人对受害人的补偿。在《侵权责任法》之下,涉及受益人的补偿问题,则无法从24条规定中寻求依据。从以《侵权责任法》6条、第7条与第8条为代表的用语中,可以合乎逻辑地得出“行为人”应仅指加害行为人这一结论。同理,在因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中,《民通意见》第156条中的“受害人与受益人”也无法被解释成为“受害人与行为人”。因此,第24条只能适用于“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据此,我们可以认为《侵权责任法》第23条中,“受益人”对见义勇为人的补偿不应理解为24条所规定的“公平责任”。而《侵权责任法》第87条关于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的条款,是否涵盖于“公平责任”的一般条款也值得商榷。因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并不全都是“行为人”,只有将“行为人”扩大解释为“可能行为人”时,才适用的理所应当[7]。

(二)“都没有过错”的暗含条件

在论述“公平责任”之争时,已经指出有学者认为“公平责任”作为一种原则,可以适用于在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无法适用的独立领域中。进一步分析,就是“公平责任”可以适用于本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由于没有过错,因而导致受害人的巨大损害无法得到救济,而予以适用的情况。也可以适用于本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由于存在免责事由,而使得受害人受到的巨大损失无法得到补偿的情形。也就是说,从《侵权责任法》第24条可以推断出该条款的适用范围与《民法通则》第132条基本相同[8]。那么《侵权责任法》第23条,将《民法通则》中第132条的“分担民事责任”修改为“分担损失”的努力应该是无效的。虽然在形式上,分担的是一种损害后果,也即没有责任。但是实际适用中,在双方“都无过错”的情况下,无论是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场合或者过错责任的场合,均有可能适用“公平责任”。由此可见,“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并没有得到实质上的改变。如果允许《侵权责任法》第23条进行单独适用的情况下,法官当然可以依据法条的明确规定,运用自己的自由裁量权予以适用。

(三)“实际情况”包括何种情况

传统上,认为《侵权责任法》第24条中的“实际情况”主要是指行为人与受害人的经济状况。理论界对此多有批评,认为这种解释导致财产罪过论。而且在现实中,法官为了追求“良好的社会效果”和“和谐社会”,往往滥用自己的自由裁量权,更多的适用“公平责任”来补偿受害者的损失。但是有损害就有补偿不是《侵权责任法》应该追求的价值,而是社会福利制度所追求的目标。所以“实际情况”到底是何种情况,以及怎样进行解释会使“公平责任”摆脱被滥用的局面。对此,有文章指出“实际情况”不应仅仅指财产状况,应该设置一套体系性指标缩小法官裁量空间,以达到相对公平。

有学者指出“实际情况”应该将除了双方经济状况外的其它条件纳入考虑范围以内。其它条件应包括以下几种:(1)损害的严重程度:只有损害特别严重,让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害显得极为不公平时才需要适用公平责任;(2)受害人的其他救济手段:当受害人有其他救济手段,例如社会保障和商业保险等损害分散手段时,自不需要用公平责任来分担损失;(3)因果关系的关联度:在事实因果关系存在,而法律因果关系不甚明朗的情况下,可以将因果关系的关联度的大小纳入考虑因素;(4)“行为”起因与经过:关于行为的起因和经过在刑法中属于“量刑情节”,在民事侵权法中也可以作为确实损失分担时的考虑因素[9]。通过以上条件,我们似乎很难看到确定、量化的因素,而将这些条件进行综合也会得到一个极其模糊的范围,难以达到预期目的。所以“实际情况”无论采取何种解释,最终都将会导致含混不清的范围,以至“公平责任”适用的泛化。

(四)因果关系的要求

对于“公平责任”需要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还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从《侵权责任法》第23条很难得到明确的答案。从条文本身规定的“受害人”与“行为人”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只有“行为人”做了某种行为,才会使“受害人”受害,这本身暗含着一种因果关系。但这种因果关系是相当因果关系(也称“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还是条件因果关系(也称“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并不明确,理论界也颇有争议。有学者认为,公平责任的适用前提是一方当事人遭受的损害必须与另一方当事人有关联,但这种关联与过错侵权责任中的相当因果关系有着本质不同[10]。支持该观点的学者多是考虑到救济性的价值因素,主张不应当为待救济的受害人设置过高的证明标准。但有学者则主张,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应均为相当因果关系,公平责任的“公平性”体现在对主观因素中的过错要件的省略上。如果再进一步弱化因果关系要件,势必会给当事人带来了过于宽泛的负担义务,动摇侵权责任的价值体系[11]。就因果关系本身而言,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是造成受害人损失的因素是事实因果关系的价值所在,而界定行为人应否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则是法律因果关系的要义。换言之,真正的因果关系是事实因果关系而非法律因果关系,法律因果关系的判断是用于分配法律责任的工具,借以平衡损害的可救济性与法律责任承担的关系[12]。这一点在司法实务中也得到了多数法官的支持,即法官在处理相关案件时亦多采纳事实因果关系这一证明标準。总体而言,因果关系有较为一致的理解,即具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即可,但是这种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本身就需要法官的自由裁量。但不排除,有些法官也会采取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就使得“公平责任”在因果关系的判断上就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公平责任”的适用,也就出现了极不合理的不确定范围。

三、“公平责任”适用范围的反思

无论是《民法通则》中的第132条还是《侵权责任法》的第24条,都没有摆脱适用范围过宽的命运。尽管在制定《侵权责任法》过程中,试图缩小“公平责任”的一般条款的适用范围,以便澄清其与归则原则的界限,但这种尝试在现实中显然没有取得预想的效果。而且,期待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法救济的情况下,法官能够“衡平”个案,对行为人苛以补偿责任进而发挥社会保障或补偿功能的作用时,“公平责任”的一般条款无论怎样规定都无法避免范围泛化的结果。此外,立法者很难期待用一个明确而具体的条款按照个案的不同情况,定点救济那些受害人。因而近年来,学界开始反思《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公平责任”是否与该法的宗旨相适应,并主张以社会保障来替代。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这种反思是有益而适时的。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没有延续《民法通则》将“公平责任”规定为一个一般条款的做法,似乎预示着“公平责任”适用范围将进一步缩限。而《民法典·侵权分编》最终将会对“公平责任”怎样安排,尚属不知。

“公平责任”的设定并不同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后两种责任原则的合理性在于其本身的可归责性。过错责任原则是基于侵害行为人本身的过错行为而导致的,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由于它调整范围内的活动都具有不同于一般的危险性。但“公平责任”不同,它重在补偿被侵害人,更加关注个案中对受害人的救济。尽管三者都具有救济性,但是“公平责任”的救济更倾向于一种社会保障性质的救济。“公平责任”引入我国法律的初衷或基于一种让社会保障制度与侵权责任法共同发挥救济性的功能的考虑。有学者认为要以社会救济的方式来实现损害赔偿的完全社会化进而代替侵权责任法的做法是不可行的。一方面,从侵权责任法的功能来看,损害赔偿的完全社会化,不利于实现侵权责任法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功能;另一方面,从一些国家实际推行的效果来看,以社会救济方式来代替侵权责任法,效果并不理想 ,也使国家不堪重负[13]。上述观点显然混淆了侵权责任法的目的与社会保障的价值。如果行为人没有可归责性,行为人也很难预料到行为的结果,那么就难以进行预防。所以侵权责任法不会或难以实现预防的效果。本文认为尽管基于特殊情况可以考虑适用“公平责任”,但不能全面适用。在社会实践中,“公平责任”作为一般条款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时并没有实现公平公正,反而造成了法院“和稀泥”的局面,极大地损害了法律和法院的权威。基于这种救济性的价值,立法技术没有办法既赋予法官较大的裁量权,又能具体明确,否则就难以达到上述所说的救济功能。总之,侵权责任法追求的某种不当目标就注定了,采用一般条款规定“公平责任”,会出现层出不穷的问题。这种方式不但在法理上有违法律的明确具体性要求,也难以实现侵权责任法的预防性功能,并且还会造成“公平责任”不公平的尴尬局面。

四、“公平责任”走向何方

“公平责任”在经历了原则之争后,并没有因为《侵权责任法》的出台而改变其适用范围泛化的局面。在侵权法救济价值的完全指导下,以一般条款对“公平责任”进行规定,尽管明确其为非归责原则的损失分担规则,但并没有改变其在现实中“原则性”的用法。《民法总则》的颁行,似乎预示着“公平责任”一般条款将会随着学者们的呼声淹没在历史的长河中④。《民法典·侵权责任分编》2018年8月的审议稿第九百六十二条将原“公平责任”一般条款中的“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为“依照法律规定”进行适用,明显将“公平责任”一般条款的适用范围大大缩减了,但却没有大力度地将该条款予以删除。

在新时代的今天,社会保障等社会救济机制已经基本完善的情况下,作为以救济为中心的“公平责任”是否还需要以一般条款的形式存在,值得进一步研究。本文认为“公平责任”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可以保留部分如“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无意识或者失去控制后的责任”等特别条款,但不必保留“公平责任”的一般条款。“公平责任”是在个案中通过对行为人苛以责任的方式对受害人进行救济,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保障等救济制度会越来越完善。如果受害人能够通过社会救济机制得到一定的救济,我们就没有必要苛责无归责性的行为人作出相应的补偿,也就没有必要保留这个可能导致不公平的“公平责任”一般条款。此外,《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公平责任”一般条款即使以“依据法律规定”适用,也可能会因为该条款的存在,变相地鼓励“公平责任”特殊条款的制定,进而导致公平责任适用范围的扩张,而不是直接诉诸于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来解决问题。最后,若立法者以一般条款对“公平责任”加以规定只是为了体系的自洽性也是有问题的,因为如前文所述,“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并不当然被“公平责任”所包含。所以用一般条款的形式对“公平责任”进行规定,其涵盖的范围不仅在价值上存在商榷之处,在体系自洽性的形式意义上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注 释:

① 1911年《瑞士债务法》第54条[无行为能力人的责任]第1款规定:“法院可以依公平原则判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因其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② 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第2047条[无行为能力人导致的损害]第2款规定:“在负有监护义务之人不能赔偿损害的情况下,法官得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经济条件判定致害人给予公平的赔偿(参阅第 2045条)。”

③ 《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2099条(衡平的权力—1.不知过犯)规定:“(1)如果导致责任的过犯是处在不知其行为的过错性质状态的人实施的,在衡平需要时,法院可减少授予的赔偿额。(2)在这一问题上,必须考虑当事人各自的财务状况和过犯的行为人的赔偿损害责任的后果。”

④ 《民法总则》中的民事责任部分没有对“公平责任”采用一般条款进行规定。

参考文献:

[1] 张绵绵.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体现民事权利保护的新进展[N/OL].中国人大网,2018-8-29.[2019-06-27]http://www.npc.gov.cn/npc/cwhhy/13jcwh/2018-08/29/content_2059826.htm.

[2] 王利明.侵权责任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51-52.

[3][4][5] 王竹.我国侵权法上“公平责任”源流考[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2):138-144.

[6][7] 曹险峰.论公平责任的适用—以对《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解释论研读为中心[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2):104-111.

[8] 王文胜.《侵权责任法》中公平责任规则的构造、表达及其反思—从“郑州电梯劝烟案”说起[J].法治现代化研究,2018,(5):157-170.

[9] 周秀美.从“电梯劝烟猝死案”看侵权责任法中公平责任具体适用[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20):44-48.

[10] 张丽君.公平责任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以“劝阻吸烟案”为例[J].内蒙古电大学刊,2018,(6):12-14.

[11] 张家勇.也论“电梯劝阻吸烟案”的法律適用.法治研究,2018,(2):12-14.

[12] 郑永宽.论责任范围限定中的侵权过失与因果关系[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2):102-114.

[13] 王利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构建——以救济法为中心的思考[J].中国法学,2008,(4):3-15.

上一篇: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证据论文范文下一篇:瓶组自然气化集中供气论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