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健康保险思考管理论文范文

2024-07-22

商业健康保险思考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从医疗保险、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及企业制度3个方面分析德国植物药高速发展状况,为我国中药产业的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德国;植物药;医药分业;医药政策

世界植物药市场多年来呈现欧洲、北美和亚洲三足鼎立的局面,欧洲植物药销售额略高于亚洲和北美。德国植物药市场占全欧份额最大,其市场规模常年保持在欧洲销售总额的40%以上[1]。1998年德国植物药年销售额达35亿美元,占欧共体国家植物药销售额的50%,人均植物药消费40美元,居欧盟国家之首[2]。德国是植物药生产大国,在生产和研究方面明显领先于世界,是全世界植物药上市品种最多的国家之一。仅以在我国的“洋中药”品种数量计,德国占35%以上,如银杏制剂、贯叶连翘制剂等在国际市场都有很强的竞争力。德国植物药研发和生产水平在世界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德国著名的植物药企业有舒瓦贝医药公司(Schwabe GmbH&Co.)、马博士公司(Madaus AG)、Lichtwer Pharma AG等。研究德国植物药何以发展如此迅速和强大对于我国中药行业生存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笔者就德国的医疗保险、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及企业制度3个方面分析德国的植物药行业的现状,希望对我国中药行业的发展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1 医疗保险制度完善,覆盖面广

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这种医保制度以社会健康保险为主、商业保险为辅,并强制执

行。目前,联邦政府的医疗保险制度由社会疾病保险、工伤事故和养老金保险、私人健康保险三部分组成。前两部分是法定保险,符合条件者强制参加,后一部分是志愿保险。德国社会医疗保险金由劳动者、企业主和国家一起按照比例筹集保险金:对于月收入低于310欧元的工人,保险费全部由雇主承担,失业者的医疗保险金大部分由劳动部门负担,18岁以下无收入者以及家庭收入低于一定数额的,可以免交某些项目的自付费用。保险金的再分配与被保险者所缴纳的保险费多少无关,因此无论收入高低均可享受医保,参保人的配偶和子女可不付保险费而同样享受医保待遇。这种强制性的社会健康保险制度覆盖了德国91%的人口,加之商业保险的作用,德国整个健康保险制度为99.8%的人口提供了医疗保障,真正做到了全民保险[3]

2 “医药分业”制度明确

德国是一个传统的“医药分业”国家,早在12世纪鲁道夫时代就已形成行医与开药分开的医药模式。在德国,病人看病首先要到私人诊所去,医院主要治疗住院病人以及接待治疗一些由私人门诊部转来的病人及急诊病人。门诊病人从私人诊所或医院门诊部看病后,只能凭处方到大众药房去购买药品[4],大众药房一般是由开业药剂师自己开办的私人药房。通常意义的医院药房也是为5、6家医院提供服务,如Stuttgart市的5家医院药房为综合医院和25家专科医院公有,真正意义上实现了医药分业的行业模式。

3 政策、法规维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医药市场竞争

从相关医药行业反腐政策、药品价格统一及灵活的医改政策与国家对医药的研发大力投资等方面对开发一个公平的医药市场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3.1 严格的医药反腐政策

为避免医药公司向医生行贿而产生不公平竞争,2001年由德国医学科学专业协会、联邦药物生产商协会、联邦医院药房联合会、德国大学联合会等12个相关协会制定了《企业同医疗机构及其责工间合作的刑事评估要点》。《要点》不允许医药企业员工以私人名义宴请医生,但可以在举办某种活动或举行工作餐时邀请医生参加,每次邀请都应记录备案。医生收受小额礼品也是合法的,但超过一定金额或在某些条件下可被视作受贿行为。医生一旦被发现收受贿赂,就会被医院开除[5]

3.2 非盈利广告和价格统一保障药店利益

1994年德国修订颁布了《医疗广告法》,规定处方药只允许在专业药店中出售,并只能在专业杂志上做广告,制药商既不能依靠广告宣传吸引患者直接购买其产品,又不能利用广告影响药店经营者,使其为自己推销产品,广告在更多的时候只能起到品牌推介、树立形象的作用,更多制药商将闲散资金用于研发,通过产品的疗效获得社会认可[6]。联邦政府根据一定的标准对药品进行归类,对每一类药品规定可由政府或保险公司报销的统一价格。如病人所用药品高于同类药品的参考价格,其差额由病人负担,这种制度可达到遏制由市场带来的药价不稳定因素。没有高额的广告费及政府控制药品价格,药物价格基本实现统一,药店之间无须采用价格战来取悦顾客,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现有药店的稳定收入。

3.3 灵活的医改政策

进入20世纪70年代,国家的医药政策导向医疗费用上。1977年制订医疗保险费用控制法,1981年制订医院费用控制法和医疗保险费用控制补充法。以后每年都有对医院保险费用控制的规定或补充规定。1988年实施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法是对病人负担费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及疾病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制度的全面改革。1989年开始,养老金享受者的保险费提高到普通投保人的平均保险费率水平[7]。2004年,政府改变过去“一个药剂师只能开1家药房”的规定,现在允许一名药剂师同时开3家药房,通过连锁经营降低成本,同时超市和网络销售公司也获准经营药品。这些医改政策促使各家药店在服务方面采取了新手段:鼓励店员参加相关的药品培训,更热情接待顾客,利用网络将药学服务推向家庭[8]。2003年4月全德国900名药剂师共用1条电话热线,任何人只要拨打咨询热线,无论白天还是夜晚都能得到专业人士的答复。除此,部分药店还采取优惠措施争取顾客,例如购药积分优惠;有些药店甚至承诺只需1欧元便可为病人测量血压、血糖并免费送药上门[8]

3.4 坚实的科研体制和充足的科研经费为后盾

德国实行基础研究优先的政策,始终重视基础研究。2000年德国用于科研方面的经费980亿马克,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5%,私人企业对科研经费也积极投入。其中全部科研经费的2/3来自经济界,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承担了另外1/3的费用,政府掌管的研究开发经费是公共事业经费,其使用原则是公开性、保护竞争、科研单位自主支配。国家资金原则上只能用于基础研究和进入市场竞争以前的应用基础研究。政府对企业科研提供保障自由竞争的法律框架,提供现代化的科研公共基础设施和条件以及无偿提供基础研究获得的最新成果知识。[9]

4 令人敬畏的教育体制和德国特色的企业制度

德国宪法《基本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将整个教育事业置于其监督之下。教育事业的管辖权在联邦和各州之间进行分配,德国实行12年义务教育制度,从6岁到18岁必须接受义务教育。公民可通过义务教育体系、高等教育体系、职业教育体系和成人教育体系享有从小到老都完全接受教育的权利,这种教育体系为德国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人力资源。

德国《企业法》规定,凡职工在5人以上的企业都要成立职工委员会,职工委员会由全厂职工选举产生,每3年改选一次,职委会人数取决于工厂人数,职委会在维护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2000~2004年,德国实行“职工参与管理”的企业,每个工人产值每年提高12%,同期美国企业每个工人每年的产值增长是4.5%。战后英国经济的发展落后于德国,与德国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制度不无关系[9]

综上所述,全民医保、合理的医药分开、公平的竞争环境和良好的教育体系等原因造就今天德国对植物药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不仅影响欧共体草药法规的制定,也影响到美国的决策。我国具有千年的中药使用历史,但与德国植物药产业相比,差距很大。近年国内降价政策调节欠妥、无序无效竞争、市场混乱、从业人员水平普遍偏低和管理存在严重漏洞等困扰着我国中药产业的发展,如何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医药产业,德国医药行业的持续有效的发展是一个很好的借鉴。

参考文献:

[1] 汤依娜,王道毅,邹文俊.德国植物药药品管理和中药出口欧盟的思考[J].国外医学中医中药分册,2005,27(3):152-153.

[2] 徐霞.德国发展绿色医药引发的思考[J].经贸实践,2002(7):9-11.

[3] 刘军.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J].民族经济与社会发展,2005(11):46.

[4] 杨丽英.德国医院药房[J].中国执业药师,2005(3):49-51.

[5] 严萍.德国医药购销标准明确医生受贿抓住开除[J].中国工会财会,2005(8):52.

[6] 赵路.严谨的德国药品零售业[J].医药世界,2005,7(7):61.

[7] 刘海燕,石大璞,黎壁莹.联邦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J].中国社会医学,1991,3(34):60-62.

[8] 德国实施医药新政策[J].质量与市场,2004(4):8.

[9] 褚洪.德国科技政策与管理述评[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6):138-140.

The Study of the Development of German Herb Medicine Market

He Lize, Wang Peixian, Wang Wei

(Guangzhou Anjian Industry Development Co. Ltd. Guangdong 510420, China)

Key words: German; Herb medicine

商业健康保险思考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随着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逐渐深入,商业保险在承担社会管理责任中的作用日益明显。文章以巨灾救助为切入口,以“菲特”台风损失理赔为例,分析了地方政府与商业保险机构在巨灾救助中的具体表现,探讨双方开展互动合作的可能性,并从政府和保险公司两个角度提出具体建议。

关键词:政府 商业保险 社会管理责任 互动

一、“菲特”台风理赔引发的思考

百年一遇“菲特”台风于2013年10月7日在浙闽接壤的沿海地区登陆,受台风和冷空气的共同影响,给宁波全市带来了持续强降雨并造成流域性的重大洪涝灾害,全市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34亿元。因“菲特“台风向保险机构报案共计95129件,报损金额38.97亿元。截止2014年5月底,宁波保险业已支付理赔款37.63亿元。保险理赔赔款与报损金额相比达到96.6%,如此的接近,在历年保险赔付实践中非常罕见,令人深思。另外,从台风影响面看,“菲特”台风是一场大灾,如果处置不当,不能迅速及时做出理赔,受灾群众损失得不到妥善处置,极易引发群体性公共危机事件。这就给各级政府和保险机构提出了新的课题:如何认识政府和商业保险机构在突发的巨灾事件中的职能和作用,政府和保险组织如何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灵活机动,优势互补,才能在充分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使救灾工作快速有效得到贯彻。

二、“菲特”台风理赔中的特殊性

(一)调研情况反馈

笔者通过调研,本次台风对宁波保险业造成重大打击,以业内某财产险下属的余姚支公司为例,损失情况如下表所示。

基本调研情况总结如下:

1.台风暴雨猝不及防,巨灾处理缺乏经验。集中表现在大量被浸车辆无法脱离水洼地,没有大型停车场,也缺乏熟悉地形的当地人充当向导,一筹莫展。

2.各家公司各自为战,理赔标准水涨船高。由于缺乏统一的定损标准,各家公司为快速完成案件理赔,往往按照各自的定损依据做出赔付,结果导致不同公司承保的客户相互沟通后倒逼保险公司,按就高原则要求更多赔款,保险公司完全处于被动局面。

3.客户围攻保险公司,騙赔欺诈屡见不鲜。部分受灾群众因不满理赔处理意见而长时间围堵保险公司员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另一方面,为了多得赔款,各种骗保丑剧轮番上演。

(二)理赔特殊性表现

通过了解,笔者发现:

1.保险公司正常理赔规则被打破。“菲特”造成的洪涝多日不退,由于缺乏水上交通工具,受灾的群众得不到及时的救助,部分受灾严重区域的群众迁怒于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并采取了一些过激行为。为了息事宁人,大部分保险公司纷纷放宽了保险责任范围,打破了保险正常理赔规则。

2.超责任范围的理赔案件成批发生。以车险为例,余姚地区车险理赔先后经历了三套不同理赔方案,赔付条件一次比一次宽松。理赔方案的不断调整,不仅给本次理赔中先期结案的客户带来诸多不便,而且还对保险合同的严肃性造成伤害,且势必影响到未来当地乃至其他地区车险的正常理赔。

三、政府和保险机构在巨灾救助中的职能分工和工作契合

(一)政府职能

众所周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要尊重市场的作用,而政府在管理微观经济活动时,时常存在“越位”、“错位”或“缺位”问题。笔者认为在灾害防范和救助体系中,政府担负的主要职能包括:

1.灾前:注重防灾工程建设和预警,修建应对巨灾发生的战略物资储备仓库,提高巨灾应急效率。

2.灾中:协调整合社会资源,完善多元主体参与的灾害应急处理机制。其中,建立一个指挥高效迅速、运作协调有力的职能体系尤为重要。

3.灾后:紧急救援、维持社会秩序以及基础设施的修复和重建。

(二)商业保险职能

在巨灾损失出现之际,商业保险应本着市场契约精神,以履行基本经济补偿职能为宗旨,追求商业合同承保条件和保障标准的精益求精,用专业承保能力和优秀的风险管理水平来确保社会管理责任的承担。保险企业应充分预见巨灾风险发生的客观性,及早为公司相关产品做好再保险安排,同时根据国际再保险惯例,确定分保价格和分入公司后再对投保人提供原保险合同报价,以此确保巨灾风险能够安全足额转嫁。

四、巨灾救助中加强政府和保险公司互动的对策建议

基于对政府和商业保险机构工作机制契合的认识以及实地调研反馈,笔者认为,尽管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各自主要职能不同,主体性质各异,但在共同致力于社会风险管理中可以从以下方面寻求合作,加强互动,从而提高风险管理效率。

(一)政府角度

1.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加快风险管理制度化设计。我国现行的保险产品目前还不能完全承担重大灾难给社会造成的损失,政府可参照国际上较通行的办法,即对于某些特别巨大的特定风险开设巨灾保险。“菲特”大灾后,2014年3月份,中国保监会同意巨灾保险在宁波市试点。保险公司作为巨灾保险的主体,政府应督促其加强业务培训和诚信教育,积极提升管理和服务效率,为今后在巨灾中更好地承担社会管理责任做好准备。

2.提供基础支援协调,实现社会资源最大化利用。根据调查,2013年“菲特”台风施救理赔期间,各家保险公司遇到的困难都差不多,主要是政府可以提供的公共服务资源不足,如停车场地、志愿向导人员等,再者是社会治安问题。此外,政府应在灾前公开灾害应急预案,建设公估专家库,并征求保险公司意见。灾害发生时应建立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各级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就灾害定损应由政府牵头统一各公司定损标准,

3.重视灾时舆情引导,约束受灾客户理性化索赔。政府应及时组织主流媒体作正面报道,传递正能量,做好社会舆情引导。从2013年的“菲特”台风理赔情况看,不足额投保现象较多,多数被保险人可能不理解理赔时将要按比例赔付的保险条款规定,如果大灾期间主流媒体能做类似的公益宣导,能够帮助被保险人确定正确的保险赔款心理预期。

4.保障商业保险利益,以灾害参数确定补贴程度。商业保险在履行保险合同赔偿义务的同时,也承担了重要的灾害管理安抚灾民的社会责任。在不违背保险契约规定的前提下,保险企业本着快速理赔、充分理赔的原则,一般均按照就高原则向受灾的被保险人提供赔偿。对此,政府可对保险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进行补助。

(二)保险公司角度

1.参与政府防灾决策,提高防灾减损专业化水平。在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的今天,保险公司需要以行业风险管理专家的身份参与政府相关决策,为自然风险防范建言献策,派代表参与政府防灾减损的相关决策。如参与市政府抗洪防灾指挥部泄洪排涝的相关决策,参与城市排涝工程规划等。

2.完善巨灾响应预案,强化保险市场联动性能力。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巨灾响应预案,充分调动查勘理赔资源,最大限度利用公估公司的查勘力量。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巨灾预案,在巨灾来临之际能迅速启动预案做出及时有效的响应,充分调动包括上级公司的接报案和查勘理赔资源,如果人手还不够可根据协议联系公估公司前来协助。

3.加强保险基础教育,提高全体市民保险意识。近年来,宁波保险行业为普及保险知识进行了不懈的努力,通过保险进社区、保險进学校等形式积极推动市民保险教育活动。从处理去年“菲特”台风的理赔案的情况来看,仍有为数不少的群众缺乏保险知识,片面理解甚至误解保险的现象屡屡可见,严重搅乱了理赔的正常秩序。由此可见,市民的保险教育、普及保险知识是何等的重要。

五、结语

近年来,宁波本地频频出现台风、洪涝等巨灾事件,大面积损失补偿和救灾救难就在政府和社会眼前,不再遥不可及。政府依靠以往以财政救济为主的灾害救助模式难以为继,现实社会管理中也已越来越多地出现了保险的身影,保险正发挥出良好的经济社会稳定器的作用。近年来的保险实践也表明,政府和商业保险间已经逐步奠定合作互信的良好基础,保险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仍大有可为。然而,现有的政府和商业保险间合作互动还处于初级原始阶段,我们相信,在政府主导、商业保险积极跟进的前提下,双方在基础数据共享、政府部门合作和协调机制共建等方面加强沟通,未来将实现更多的共赢。

参考文献:

[1] 高海霞,姜惠平.巨灾损失补偿机制:基于市场配置与政府干预的整合性架构[J].保险研究,2011(9)

[2] 何小伟.政府干预巨灾保险市场的研究述评[J].保险研究,2009(12)

[3] 李虹,王志章.地震灾害救助中的地方政府角色定位探究[J].科学决策,2010(10)

[4] 陆勤.巨灾风险指数保险[J].中国金融,2014(5)

[5]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C].中国保监会网站

[6] 项俊波.细数保险业五大风险“新国十条”服务国家治理体系——中国保监会召集全行业集中学习“新国十条”中的讲话[D].中国保监会网站

[7] 孙祁祥.从三个维度划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经济学院院长论坛,“中国深化经济改革的难点”分论坛发言[D].2014.4.13

(作者单位:宁波市保险学会 浙江宁波 315000)

(责编:李雪)

商业健康保险思考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商业健康保险; 专业化 ; 建议

构建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一直是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地方党委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全局性问题。商业健康保险是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幸福。大力发展商业健康(医疗)保险,并把商业医保与社会医保结合起来,不仅有利于满足广大群众的医疗需求,而且有利于发展经济、稳定社会。

1 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现状

近几年来,我国健康保险业务量迅速增长。十六大以来,商业健康保险快速发展,年均增长速度高于30%。2006年,健康险保费收入为375.66亿元,同比增长20.28%。2007年健康险保费收入为384.2亿元。健康险在人身险总保费收入的占比由1999年的4.2%增至2006年的8.8% 。在业务总量继续增长的同时,健康保险市场和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2006年,近100家保险公司开办了各类健康保险业务,其中包括:人保健康、平安健康等4家专业健康险公司,形成了经营主体多元化的竞争格局,专业健康险公司的保费收入近10亿元,市场份额提升较快。另外,健康保险的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目前已提供健康保险产品近千种,分为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四大类,并开始向居民的健康管理等服务领域延伸。目前虽然产品仍然以疾病保险和医疗保险为主导,但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也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健康保障功能进一步显现。

2 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商业健康保险近几年获得了快速发展,但总体而言,目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还处于初级阶段,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集中表现在:一是整体规模小。与国外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情况相比,我国商业健康保险普及率很低。美国参加各种商业健康保险的人口占85%。我国台湾地区商业健康保险的覆盖率高达96%。2006年我国人均商业健康保险费支出还不到30元,是美国2001年的1/90;2006年我国商业健康保险深度仅为0.293%,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3%)。二是产品单一、同质性严重、市场供求矛盾突出。虽然目前市场上健康险产品近千种,但基本上表现为与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具有较强替代性的保险产品,或者是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团体补充医疗保险产品。并且集中在定额给付型的疾病保险产品,短期(如一年期)的产品居多。补偿性的医疗费用保险产品如个人住院费用医疗保险、门诊医疗保险产品少;长期保障的产品少。而这些恰恰是老百姓所需要的。这样,市场上一方面表现出社会公众对健康保险需求迫切,另一方面保险公司有效供给严重不足。三是保险费率偏高,保障程度偏低。老百姓生活确实需要商业健康保险,但事实上它与老百姓的距离却很远。对老百姓而言,目前商业健康保险最突出的问题是价格偏高, 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缺乏精算所需的疾病发生率和医疗费用率等基础数据, 由于我国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疾病发病率和医疗费用率有很大不同,而且数据变化很快,监管部门要想制定出一张统一的、全国性的发病率表和医疗费用表难度很大,因此国内至今没有一张统一、科学的发病率表和医疗费用表。保险公司为了避免收不抵支在产品定价上偏于保守,而高高在上的价格难以吸引更多的投保人以摊薄风险降低单位保费,从而造成恶性循环。从保障效果来看, 保障程度偏低。对于重疾险,保险公司往往把风险控制放在首位,制定出非常苛刻的理赔条件。与普通人对于疾病保险的直观理解不同,市面上的重大疾病保险并非只要得了保险合同上规定的疾病就可以得到赔偿,事实上要获得赔付,不仅要得规定的病,还要按规定的方法诊断与治疗,甚至还要按规定的症状去生病。在很多情况下,当满足了保险合同的赔付条件,患者已经濒临垂死的境地,从而让疾病保险的保险目的失去了价值和意义。而健康保险的另一大类型-费用报销型保险,往往是一年期的短期险种,续保审察严格,并且有投保年龄上限,因而难以满足消费者的医疗保障需要。四是保险条款不严谨、不完善,管理的随意性大,实务操作不规范、缺乏统一标准。造成这一问题的重要原因在于缺乏专业化经营。目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基本上采取附加于人寿保险业务由寿险公司统一经营的模式,缺乏专业性。完全用寿险、财产险的经营理念和组织来经营医疗险,造成产品开发、流程设计、风险评估、风险监控、专业培训和市场营销的系统偏差。

3 发展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几点建议 

3.1 营造宽松良好的外部经营环境

给予商业健康保险应有的社会地位。国家应将其作为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纳入其中,并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形式确定下来。财税政策支持。国家财税部门应该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商业健康保险的快速发展。一是应允许经营健康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享受以下税收优惠: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利润免征所得税。二是应允许参加商业健康保险的投保人,其缴纳的保费和获取的保险金享受以下税收优惠:若企业团体投保的保费支出部分,可以在一定额度内列入成本,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保费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且个人获取的医疗保险金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提高商业健康保险的社会认同感。保险公司应定期运用典型赔付案例,积极宣传商业健康保险在保障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作用,大力普及健康保险知识,增强社会各界的保险意识,以提高商业健康保险的社会认同感与亲和力,使政府重视,政策支持,企业欢迎,百姓拥护。政府在健康医疗保险市场中应发挥积极的作用。政府应在以下方面有所作为:①积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扩大覆盖面,使广大职工真正享有医疗保障。②加强对医疗服务提供者的管理。这是规范医疗行为、防范道德风险的关键。③对药品生产流通环节进行监控,从源头上治理“回扣促销”等不正之风,使患者既享受到较廉价的药品,同时又保证用药安全。

3.2 注重市场调研,把握市场需求,重视产品开发战略

为使推出的健康险产品能够被市场所接受,保险公司必须注重市场调研,掌握不同地区、不同收入层次、不同年龄群体对商业健康险的需求状况,并在市场细分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实力确定目标市场。在险种开发方面,对于低收入、无保障的人群提供低价格、宽范围、低保障的险种;对于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职工人群,提供低价格、窄范围、高保障的险种;对于较富裕的年轻群体,提供价格与保障程度比例适中、保障期限长、保障范围有针对性的险种;对于高收入的中年群体提供高价位、保障全面的保险产品。

3.3 实施人才培养战略,强化商业健康保险的专业化经营

商业健康保险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强、管理难度大的业务,迫切需要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如医学技术人才、精算人才等。保险人在开展健康险业务的同时,应切实加强对健康险专业人才的培养。有计划、有步骤地引进和储备一批医疗管理人才,建立起一支复合型的健康险专业人才队伍。

3.4 保险公司应加强医保合作,积极探索与医疗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有效合作途径

在健康保险的风险控制中,医疗服务提供者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探索建立医保双方的利益共享机制,有利于保险公司与医疗服务提供者建立有效合作关系,增强医疗服务提供者的风险控制意识,使保险公司在保证被保险人获得良好医疗保障服务的同时,能够有效控制经营风险。在实务中,医保双方主要有如下合作途径:(1)选择定点医院。保险公司可就健康保险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收费标准、医疗服务质量等内容,在各医院之间进行公开招标,引入竞争机制,从中遴选出若干服务规范、信誉良好的医疗机构,并与之签订合作协议。保户来此就医,只要属于保险范围内的病种,可不先缴费,而是事后由医院凭相关证据与保险公司结算,以切断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现金流”。如果非特殊原因,定点医院超过预先约定的费用标准,保险公司就要从付给医院的费用中扣减超过部分。如果节省了费用,医院则可以从保险公司拿到额外奖金。(2)选择合同医生。目前,医疗费用无从控制,其中较大原因乃是病人就医是一种随机性极强的无权选择,缺乏引导性。所以,保险公司有必要在定点医院中再选择合同医生,为费用控制装上“双保险”。(3)相机审查医疗服务。即保险公司可委派资深医师对定点医院和合同医生进行随机抽查,此举意在加强对医疗服务过程的协调管理,审核医院或医生所提供的施治方案和用药在医疗上是否必需和适当,以把好核赔关。(4)大力推进医疗服务提供者的网络建设。在针对医疗服务提供者的管理内容上,保险公司应积极推动定点医院的电子化建设,由从初级的病历调阅、治疗调查等手工管理模式,逐步转变为通过网络化来实现费用控制和医疗服务协调管理,从而形成管理式医疗。(5)保险公司通过参股或控股等方式,参与医疗机构管理,与医疗服务提供者之间真正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统一体。总之,有效的医保合作模式可创造出政府、保险公司、医院、保户“四赢”的局面:政府解决了医改所带来的重大疾病无保障的难题,保险公司卸去了医疗费用无从控制的隐患,医院在医改冲击后找到了新的利润增长点,保户则获得了一份实实在在的健康保障。

3.5 积极探索新型管理控制体系

一是建立专业的精算体系,注重积累精算数据,加强精算评估,科学厘订产品费率,防范产品开发风险;二是建立专门的核保核赔体系,制定和实施健康保险核保核赔管理制度,加快研发和推广健康保险专用的核保核赔管理手册等专业技术工具。

参考文献

[1]KennethBlack,Harold D.Skipper.人寿与健康保险[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2]吴定富.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J] .中国金融半月刊,2003,(11).

[3]何平平. 对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思考[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6,(1).

商业健康保险思考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随着商业银行业务的个性化、综合化和全能化,为客户经理提供强有力的内部支撑,从而向客户提供“一站式”的综合解决方案和全方位服务已经成为商业银行赢得客户和业务的重要砝码。本文借鉴国外商业银行的有关实践,提出了建设客户经理、产品经理、风险经理和项目经理“四位一体”的客户服务体系的设想,并就当前国内商业银行客户服务体系所存在的问题和难点,提出解决办法。

关键词:商业银行;“四位一体”;客户服务体系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发展,国内商业银行正逐步树立起“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少银行推行了客户经理制,由客户经理将客户的需求集中起来,提供“一站式”服务。而国外银行在走过客户经理营销阶段后,转而强调为客户经理提供强有力支撑的内部支持系统,形成“四位一体”的客户服务体系。面对这种状况,我国的商业银行应借鉴国外商业银行客户服务体系的经验,总结实行过程中的教训,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客户服务体系。

一、“四位一体”客户服务体系的涵义

所谓“四位一体”客户服务体系,是指商业银行的客户经理、产品经理、项目经理和风险经理四者之间的分工协作、共同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的一种架构。

客户经理是全权代表银行与客户联系的“大使”,由客户经理将客户的需求集中起来,提供“一站式”服务。但由于客户需求是多方面、无定式的,涉及到的专业知识繁多,尽管银行可以通过各种手段来提高客户经理们的业务素质,但由于金融市场环境的复杂多变,客户经理不可能也不必要成为一个“全能人才”,在很多情况下,客户经理只能将客户需求转达给行内有关部门,再将行内部门的认知及建议转达给客户。因此,客户经理自身不光要满足客户的业务需求,同时还要促进银行内各部门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满足客户的需求。[1]

从产品经理与客户经理的关系来说,客户经理面向的是客户,包括开发客户和维持与客户的良好关系,而产品经理则根据客户经理的要求量身定做客户所需产品或产品组合,设计符合客户特点的个性化方案,并负有引导客户需求、完善产品的职责。产品经理的出现可以帮助客户经理解决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出现的依靠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从而缩短反应时滞,快速、圆满地发掘和满足客户需求,增强银行的营销效果。

从客户经理与风险经理的关系来说,客户经理处在与客户接触的第一线,负责对客户的调查了解、信用信息采集和客户未来发展前景的预估。而风险经理则根据银行风险管理的需要,对客户的风险进行识别和度量,独立提交风险评估报告供信贷委员会决策参考。通过在分支机构派驻直属总行的风险经理,可以使风险管理更贴近市场,有利于及时发现风险、控制风险,而且可以将银行的风险管理关口前移,实现风险的源头控制,同时也可以减轻客户经理在开拓业务时对风险防范的疑虑,并协作客户经理更有针对性地开拓客户。

从客户经理与项目经理的关系来说,两者同样是一种业务协作关系。由于客户经理与客户联系紧密,了解客户有关投行项目的需求,但客户经理对于复杂的投行项目并不具备规划运作的知识和能力。而项目经理拥有投行项目运作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但与客户的联系较少,难于发现客户的项目需求。因此,客户经理与项目经理的支持、协作,是一种完美的投行业务运作模式,客户经理专门负责收集、反馈客户项目需求,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的具体运作和提供专业化服务。在项目运作过程中,还涉及到产品经理提供产品组合,风险经理评估业务风险的环节。

总之,客户经理的主要作用是通过纵向畅通的客户服务系统,集中优势对客户进行差异化营销,而考虑到业务的专业性、复杂性特点,银行相应设置了产品经理、风险经理和项目经理,由客户经理采集市场需求、产品经理提供专业化产品,风险经理评估控制风险,项目经理具体运作复杂的投行项目,他们共同组成市场拓展和专业化服务互动协作的业务团队,体现了以市场和客户为中心、分工协作和“专业化”的特点。这就是“四位一体”的客户服务体系(见图1)。在这个体系中,客户经理处于中心环节,起着沟通后台支持系统和客户的作用。

图1四位一体客户服务体系

二、国外商业银行客户服务体系的经验借鉴

国外商业银行按照“以客户为中心”、分工协作和提供专业化服务的原则,普遍建立了以客户经理为核心的包括产品经理、风险经理和项目经理在内的多维度的支持保障体系。

1.从客户经理来说,主要是提供“一站式”的金融服务。例如,花旗银行的客户经理主要负责与客户的联系,跟踪客户的生产、经营、财务、发展等情况,及时了解并受理客户的服务需求,负责银行业务的拓展、宣传及信息收集,等等。又如,德累斯顿银行实行“一站式”的客户经理负责制,无论是跨国公司还是大型的企业集团等,每个客户都只对应一个客户经理,他是客户的金融总顾问,不仅要做好客户的拓展、管理与维护,而且要为客户提供包括战略规划、市场研判、投资专家、理财顾问、业务操作等一系列的综合金融服务。

2.成立独立的产品经理组织机构以支持客户经理的营销活动。“一站式”的客户经理负责制对客户经理的要求很高,但越来越复杂的金融产品已不是客户经理一个人所能全部掌握的,其背后必然要有强大的支持力量。因此,在产品服务上,很多大银行都成立了独立的产品经理组织机构,推行产品经理制,设立助理产品经理、产品经理组或产品经理岗位。例如,花旗银行在其银行从业人员中设有专业的″产品经理″,产品经理的职责主要是:产品利润指标,每年要有15%的增长;新产品的开发,每年有两个新产品;新产品在世界的排名,全世界前三名之一;产品经理配合客户经理,根据客户的需求进行设计和提供金融产品。在这种机制下,花旗银行的金融新产品始终处于行业领先的技术水平,其客户经理的营销活动也得以维持强大的竞争优势。

3.在授信业务领域都推行风险经理制,突出其在整个风险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风险经理一般都是由具有较丰富的风险管理经验,且掌握风险识别、控制技术的人员担任;他不仅要承担审批的职责,且要承担一定数量客户风险和资产质量的动态监控的职责;在审批方式上实行客户经理与风险经理“双签”审批和委员会会议审批的审批制度;采取授权到个人的授权管理和垂直管理的方式。例如,美联银行按照风险类别和管理的业务产品配置风险经理,他们在相对固定的岗位上可以全面了解各种产业、行业、客户、地区、产品和业务流程的风险因素,成为该领域的专家,从而更有利于发现风险和控制风险,也便于分清责任。又如,德累斯顿银行客户行动组的风险经理是公司银行内为客户进行财务风险管理的经理,有效地为银行和客户降低了风险。

4.客户经理与专业的项目机构或人员合作,共同为客户提供专业化服务。对于复杂的投行项目,国外许多大的商业银行基本上是在旗下或在金融控股公司旗下成立独立的投行公司,由投行公司专业化运作证券承销、IPO及上市财务顾问、并购和资产重组财务顾问、证券化等投行项目。当然,商业银行与其关联投行公司在投行业务的信息、客户、资金等方面还是保持着密切的互动协作关系的。至于中小规模商业银行,他们多数是在银行内部设立商人银行部,配备专业的项目经理,与客户经理合作,共同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投行项目服务。

三、国内商业银行客户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

金融产品具有高度的同质性。在拼抢优质、高端客户的激烈竞争中,必须精深理解客户的需求,努力提供别人所没有或提供不了的服务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国外商业银行“四位一体”的客户服务体系很好的体现了这一点。而目前,虽然我国的大部分银行已经建立了客户经理制,但我国银行的客户服务体系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存在残缺不全、支持乏力、客户服务水平难于提高的问题。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客户经理无法提供“一站式”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客户经理对于客户的个性化、综合性金融需求以及复杂的融资项目和财务顾问无能为力,难于真正满足客户需求。这除了与客户经理的素质尚待提高有关外,更主要的原因在于国内商业银行尚未建立强有力的客户经理支持体系,而客户经理忙于任务繁重的业务拓展,根本无暇顾及产品组合、融资方案设计等知识的学习和积累。至于财务顾问等复杂项目的服务,更是客户经理所无法提供的。

2.产品经理制的发展存在障碍。目前产品经理制仅在在民生银行、招商银行等少数商业银行实行,多数商业银行尚未引入产品经理制度。而引入产品经理制的银行仍处于摸索和试行阶段,产品经理制的效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当前国内商业银行实行产品经理制的主要障碍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缺乏合格的产品经理。精干的专业人员配备是产品经理制有效实施的前提条件,这就要求银行必须根据不同客户层面和业务要求有选择地、有针对性地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为客户提供满意度高的产品组合。但目前,对于已实行产品经理制的商业银行来说,其产品经理有许多是直接从客户经理转型而来,多数产品经理的专业素质难以过关,无法为客户设计出满意的产品组合,产品维护和产品改进工作被严重忽视,而有价值的创新产品就更显薄弱了。

其次,业绩评价模糊,激励机制缺乏。我国引入产品经理制的时间较晚,虽然有国外的经验可以借鉴,但由于我国银行整体经营体制与国外银行相差甚远,无法生搬硬套,应建立适合国情、行情的产品经理考核机制。然而,到目前为止,国内银行尚未建立全面的、定量的考核指标体系以科学、动态地评价产品经理的业绩,更未形成合理的、科学的激励机制。这种情况难于调动产品经理的积极性,是产品经理制发展的重要障碍之一。

最后,产品管理和营销体系紊乱。我国商业银行的产品管理和营销职能经常分散在各个业务职能部门,部门之间相对独立、相对分割地开展产品营销与产品管理工作,部门之间很少协作,在开发、应用、改进方面更是出现多个部门表面上是主管、实际上没有主管的现象。[2]

3.风险经理职能定位不清晰。与产品经理制一样,目前也只有极少数银行开始引入风险经理制,但这些银行对于风险经理职能定位的认识并不清晰,尚未在体制机制上为风险经理制创造基本的运作环境,如尚未建立真正的风险垂直化管理、矩阵式管理以及有效的授权体系,缺乏契合风险经理运作特点的评价和考核机制,等等。最重要的是,目前具有专业水平的、合格的风险评估人员严重缺乏,特别是能够熟练运用国际上先进的风险量化手段进行风险评估且又熟悉当地市场和客户的专业人士更是凤毛麟角,因此,风险经理制要在国内商业银行中真正发挥作用需要不断地摸索和完善。[3]

4.项目经理制尚未真正建立。目前,国内一些商业银行设立了商人银行部或投行业务部,这些部门也运作了诸如项目融资、财务顾问等投行项目,但其下的员工并不是真正的项目经理,由于其考核激励机制与银行其他员工无异,一方面其积极性无法调动起来,另一方面也造成其业务素质难以达到运作复杂投行项目的要求,而且商人银行部或投行业务部员工与客户经理的互动协作也非常不够。

总之,在目前,很多国内银行还没有意识到对客户经理的专业化支持协作的重要性,还没有形成一个清晰的、完整的客户服务支持体系。

四、尽快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四位一体”客户服务体系

随着WTO过渡期的结束,中外资银行将展开面对面的更加激烈的竞争。根据帕累托的80:20原则,在银行业务中,80%的利润源自20%的优质客户。而优质客户的竞争,最重要的是在于提供优质的、个性化的、增值的全方位服务。在未来的竞争中,哪家银行能够树立“方案专家”的形象,将传统存贷款、结构化融资、并购重组、资本运作财务顾问等业务融为一体,为客户提供最佳的解决方案,它就越有可能赢得优质客户。因而,我国商业银行有必要借鉴国外银行的做法,尽快建立“四位一体”的客户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客户经理、产品经理、风险经理和项目经理的联动协同功能。在“四位一体”的客户服务体系的建设过程中,应注意如下方面:

1.建立科学合理的“四位一体”客户服务体系组织构架。建立“四位一体”的客户服务体系,首先是要形成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理顺客户经理、产品经理、项目经理和风险经理四者之间的关系。在客户拓展端,应明确通过客户经理统一拓展客户,提供“一站式”的金融服务。而产品经理、项目经理和风险经理都是客户经理的支持协作者,是为了强化客户经理对客户的服务职能。因此,产品经理、项目经理和风险经理应通过客户经理服务客户,而不是将他们设计成与客户经理平行的一线市场拓展人员(见图2)。

图2“四位一体”客户服务体系组织架构图

2.充分发挥“四位一体”的客户服务体系的联动协作效应。在“四位一体”客户服务体系中,客户经理、产品经理、项目经理和风险经理应加强信息交流和反馈,共同参与对优质客户的方案设计、市场营销及售后服务等活动,形成整体合力。加强联动协作,必须要建立信息共享的客户数据库,更关键的是要建立科学的考核激励机制,科学确认客户经理、产品经理、项目经理和风险经理在方案设计过程中或共同服务客户过程中各自的绩效,并合理分配四者之间的报酬,从机制上切实保障四者联动协作的顺利进行。

3.建立科学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在对“四位一体”客户服务体系考核的过程中,要始终贯彻以客户的满意度为标准,实行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的原则。对于客户经理的考核,要将每个客户经理作为成本中心和利润中心的统一体,建立收益考核及激励机制,将每一项业务均纳入考核之中,并跟踪统计不同产品、不同客户的收益贡献、成本差异及风险概率,利用回归分析等方法及客户信息流做出参考性预测。同时要以“双重记帐”和“多重利润中心”的方式将客户经理的激励考核与产品经理、风险经理、项目经理的激励考核协调一致。这一点可参照花旗银行的做法:一笔业务或产品收益发生,内部给客户经理、产品经理、风险经理、项目经理同样都记上该笔收益,反映到正规财会账上只做一笔账,而风险损失的发生要扣减收益。在此基础上,对于客户经理、产品经理、风险经理、项目经理下达一定的利润指标等,对于超过指标数额的利润予以分成,给予奖励。在此,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项目经理,可借鉴投资银行对项目经理的考核激励做法,提高激励弹性,加大激励效能。

4.加强对项目的分析、策划、跟踪、评估工作。随着商业银行业务的越来越综合化,在商业银行未来的业务体系中复杂项目的重要性将愈来愈高。因此,银行的项目经理要和客户经理、产品经理密切配合,对每一个投行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控,建立一个项目监控体系。在项目方案制定过程中,可以把重点放在客户的优势和差异性上,协调、沟通、整合各个项目系统,保持它的完整性,同时,尤其要注意对一些内部和外部不确定性因素的分析,比如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资本市场变化、汇率变动等因素的影响。[4]

5.风险经理要对市场营销的各个环节进行风险控制。商业银行应建立一整套的风险管理体系,不是被动地化解风险,而是更多的是对于潜在的风险进行识别,在风险没有爆发出来就进行了有效控制。在客户管理方面,风险经理要对客户的信用进行全面的评估。在项目实施阶段,风险经理要配合项目经理对项目的可行性分析进行评估和预算,同时合理的计提呆坏账准备,等等。

6.条件许可的银行可建立客户行动组。客户行动组是设立于公司业务部之下,由专业的客户经理、产品经理、风险经理、项目经理组合起来专门为大型的公司客户服务的机构。客户经理纵向上只向其分行的直接上司负责,横向上又牵头与其他部门的若干产品经理、风险经理、项目经理共同组成所负责客户的服务小组,即客户行动组;各部门的产品经理、风险经理和项目经理横向与客户经理一起工作,纵向向其所属部门的直接上司负责,表现为一种矩阵式的运作体系(见图2)。这种客户行动组的做法,由于针对专门的客户有专门的小组工作,较之于传统的客户经理、产品经理等分散于不同部门的做法,行动更快,效率更高。但是正是由于其专业性,容易造成人员的闲置,比如,客户如果不存在投行业务的需求,那么客户行动组中的项目经理有可能无事可干。再者,客户行动组中的人员毕竟有限,客户的需求可能行动组中的人员无法满足,这就需要涉及到寻求进一步支持的问题。面对这些情况,我国商业银行最好是能将客户行动组作为机动的组织,在客户有这种需求时,抽调相关部门的专业性人才组成行动小组。

参考文献:

[1] 王先玉.现代商业银行营销管理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2] 司徒珑瑜.产品经理的发展与现代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的培育[J].新金融,2004,(3).

[3] 许建东.商业银行推行风险经理制实践.首届中国金融风险经理论坛演讲论文,2005.

[4] 叶望春.商业银行市场营销——案例与实践[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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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健康保险思考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须考量农业保险自身特点、宏观社会经济政策等多重因素。外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主要有政府垄断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的模式等。我国现行由中国保监会设计和推动的五种模式利弊兼有。为了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结合,我国应确立“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多地区共同发展”的农业保险混合发展新模式。

[关键词]农业保险;农村社会福利政策;保险公司

舒伟斌(1977—),男,江西科技师范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农业法;(江西南昌330013)陈运来(1968—),男,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湖南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农业法。(湖南长沙410082)

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农业保险法的理论与制度构建”(项目批准号:06BFX033)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是一个国际性难题,它并非单纯的保险业问题,而是涉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农业政策、农业与其他部门或产业的关系甚至各级政府责任划分等,这些因素如果协调得好,就能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一个比较有利的环境和前提条件。[1](P45)因此,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实质上是一个通过立法手段对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复杂利益关系进行综合协调的过程。我们必须进行多重因素的考量,形成不同的类型。任何一种或几种模式的选择都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发展中的所有问题,这需要立法的不断推进。

一、农业保险法定模式选择的考量因素

纵观中外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变迁史,我们发现,农业保险法定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农业保险自身特点

农业保险具有风险的可保性差、交易费用高、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等鲜明特点,这些特点对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会产生重要影响。农业风险的可保性差使保险组织与投保农户在农业保险市场上难以自发成交,从而决定了农业保险不能全盘照搬一般商业保险的模式。由经营技术难度高、逆选择与道德风险特别严重等多种因素引起的农业保险产品的交易费用过高,决定了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应以是否有利于成本控制为一项重要标准,并以组织制度和运行制度的创新为基本原则之一。此外,农业保险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使政府对农业保险市场的干预成为必要,这决定了政府主导或支持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应是各国农业保险模式的理想选择。

(二)宏观社会经济政策

一方面,宏观社会福利政策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会产生重要影响。发达国家将农业保险作为农村社会福利政策的一部分,因而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很强;发展中国家视农业保险为农业自然灾害损失补偿政策的一部分,故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显得相对较弱。另一方面,宏观经济政策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也会产生重要影响。这主要表现为经济体制的影响、农业产业政策的影响和外贸政策的影响。如在外贸政策的影响方面,根据WTO规则,政府不可以依黄箱政策对农产品进行直接补贴,但可以依绿箱政策对农业保险实施补贴,并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与产量无关的收入补贴以支持农业。现在,许多WTO成员国正在充分利用这一绿箱政策,在国内以立法形式建立或完善以财税扶持为核心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通过这些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农业保险中的政府扶持作用凸显。

(三)经济发展水平

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体现为该国或该地区政府财政收入和国民人均收入状况,经济发展水平越高,政府财政收入就越好,国民人均收入就越高,反之,则相反。由于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其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扶持,尤其是农业保险补贴支持,同时农户也须采取“选择性进入”的方式,即只有付费才能享受相应服务,而不同农业保险模式对政府支持能力和农户付费能力及保障程度的要求有别,因而经济发展水平特别是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影响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2](P101)从国际比较角度看,不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特别是发达国家同发展中国家间经济实力差距大,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也就千差万别。而在一国内部,亦可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同状况,选择多样化的农业保险法定模式。我国东、中、西部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均衡,是此类混合式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典型代表。

(四)实践经验和教训

在已制定实施农业保险法的国家和地区,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既可能深受该国或该地区相关实践经验和教训的影响,也可能受他国或他地区相关实践经验和教训的一定影响。以加拿大为例,在1959年联邦政府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法》之前的20多年时间里,虽然该国没有开办农作物保险,但有一些与保险的功能相似的为因灾受损的农场提供经济补偿的政策项目,这些政策项目在实施中均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也有许多不足。这些源于国内的宝贵经验和教训,为《联邦农作物保险法》的制定与实施打下了一定的实践基础。此外,促使该国政府下决心举办农业保险,也与其邻国美国20多年试验农作物保险所提供的较丰富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有关。[3](P28)

(五)经济学理论

经济学理论在一定时期内对国家经济生活总是会表现出相应的杠杆指导作用,这点在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中也不例外。相关的经济学理论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起着直接或间接的指导作用。美国农业保险理论认为,要取得农作物保险的成功,此类保险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并掌握全面可靠的统计资料。[4](P47)受此观点影响,美国政府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十分慎重,在1938年开办农作物保险之前已对1900年—1938年的灾害损失进行系统科学的分析,对拟采取的模式进行了可行性论证,1938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获得通过后,该国政府就设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设计、维持和完善农作物保险制度。德国及其他一些西欧国家农经学界,从19世纪以来就一直认为农作物一切险是不能成立的。受该理论影响,西欧除少数国家(如法国、瑞典)外,迄今一般都不发展一切险农作物保险。[3](P30)

二、外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具体选择

受上述诸因素的影响,在世界范围内,在立法上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的政策性模式、以市场为主导的商业性模式和合作性模式三大类。从保险体制和组织机构的角度来看,农业保险模式又大致可细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政府垄断的模式

以前苏联、希腊、加拿大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险组织形式是由政府出资设立国有保险公司或者集中统一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在前苏联是国家保险局),对农业保险业务实行垄断经营;保险责任范围为多重险或一切险,保障水平较高;保险实施方式不一,希腊是强制保险,加拿大是自愿保险,前苏联和原东欧国家是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

(二)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以美国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险组织形式是由联邦政府出资设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农业保险的规则制订、稽核监督并提供再保险,农业原保险业务则全部交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或代理;保险责任范围为农作物一切险,保障水平高;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但名义上以自愿保险为主,又可称为准强制保险方式。

(三)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有时也被称为民办公助模式,以德、法等西欧国家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充分的政策优惠;政府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农业保险业务主要由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保险责任范围一般只涉及单一险和综合险,不涉及一切险;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

(四)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也被称为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以日本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中央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为农业保险提供补贴和再保险支持,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指导;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不是政府保险机构,也不是商业性保险公司,而是民间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相互会社——市町村农业共济组合;实行两级再保险体制,即在县级范围内由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为市町村农业共济组合提供分保,在全国范围内由中央政府农业再保险特别会计(官方)和国家农业保险协会(非官方)为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险;保险责任范围为农作物一切险,保障水平高;保险实施方式是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

(五)政府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以国家再保险公司为主经营的模式

巴西为该模式的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国家再保险公司是农业保险业务的主要经营者,兼营农业保险原保险和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其他商业保险公司只经营农业保险原保险业务,并向国家再保险公司分保。

(六)政府和金融机构等社会力量联合主办、半官方的政府控股公司经营的模式

菲律宾是这一模式的主要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保险组织形式是由政府和金融机构联合出资设立政府控股的保险公司,并由其负责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各有关金融机构可为其代理人;保险险种少,涉及范围小,保险责任范围大多较为狭窄,保障水平较低;保险实施方式大多为强制保险,并且这种强制一般都与农业生产贷款相联系。

(七)纯商业化经营的模式

在世界农业保险发展史上,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基本上是失败的,但也有例外:一是西欧国家等多国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单一雹灾风险获得了成功;二是在严格限定承保条件的前提下,少数国家的纯商业化经营也取得了成功,这以智利的国民保险集团和毛里求斯的糖业保险基金最为典型。[5](P46)其主要特点是:政府不对农业保险提供任何补贴;保险组织形式是商业保险公司,由其对农业保险业务进行市场化经营;商业保险公司对投保农户(场)严格限定承保条件,并规定较高免赔比例;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

三、我国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分类与评价

像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我国农业保险迄今仍处于试点阶段。这一时期的农业保险模式在类型选择上虽变化不定,但总体上由单一性渐趋多样化和特色化。鉴于诸具体试点模式所产生的功效不尽一致,其对我国今后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均具这样或那样的借鉴意义。

(一)我国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分类

自20世纪80年代初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已试验过多种农业保险模式,从时间序列和影响程度来看,以如下三种为主:

1.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商业化经营的模式。1994年之前,全国范围内的农业保险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当时这家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一方面是营利性的商业机构,主营商业保险业务;另一方面又行使着政策性保险公司的职能,[6](P123)兼营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的亏损最终由其他险种的盈利来弥补。

2.纯商业化经营的模式。1994年起的随后十年时间里,随着《公司法》的实施和国家经济体制的转型,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赔付与农民支付能力有限却希望得到高保障水平的保险服务的矛盾,以及农业保险的非赢利性特点与保险公司的营利性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从而导致国内农业保险市场的全面萎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办的农业保险,虽然在公司内划入政策性保险的范畴,但实际上是一种既无国家强制性又未享受财政补贴的纯商业性保险。[7](P67)

3.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内资和外资相结合的模式。为改变农业保险的颓势,在中国保监会的设计和推动下,2004年10月起我国在若干省市开始了以商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代办、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经营、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险经营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经营等五种模式为主体的新一轮农业保险试点。

(二)我国现行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利弊分析

我国现行农业保险试点模式利弊兼有。政府主办并经营的发展模式的优点最能体现出农业保险的政策性,缺陷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难以科学构建,总体运行成本偏高,容易造成政府失灵。商业保险公司为政府代办及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联办的发展模式的优点是使政府服务与经济补偿两大优势有机结合,缺陷是容易导致商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间权义不分,两者争抢利益但互推责任,最终损害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合作保险的发展模式虽然在理论上具有经营机制灵活、大幅降低道德风险等优点,但存在着组织基础差、政策背景不成熟、风险过于集中难以应付巨灾等缺陷;在纯商业化经营的条件下,虽然商业性保险公司具有明晰的产权、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大量的技术和管理人才,经营机制也较为灵活,但由于缺乏财税和再保险的有力支持,该模式极易造成保险风险过大,市场失灵。外资模式的推行显然有利于保证国内农业保险市场的适度开放性,有利于引进域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经营技术等,但“如果让外资或合资商业保险公司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这既不现实也不可能”[8](P50)。总之,上述诸种模式或公平性缺乏,或效率性不够,故其中任一单一模式都不宜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广。

四、我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路径——以公平与效率为视角

笔者认为,为解决农业保险中出现的“三难”问题,我国应按照公平和效率兼顾的改革取向,对由保监会设计和推动的五种农业保险模式予以改革和完善,通过专门的农业保险立法,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下的“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多地区共同发展”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混合发展新模式。

(一)政府主导

我国农业保险总的来说应为政策性保险,依公平原则的要求,政府在农业保险制度变迁和农业保险产品供给中应发挥主导作用。即,政府应对政策性经营的农业保险提供统一的制度框架,各级政府和各种允许的经营组织应在这个框架内经营农业保险原保险和再保险业务,政府则对规定的农业保险产品给予较大的财政支持及其他方面支持。实践表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顺利的时期,也是政府的积极参与期。[9](P66-67)

(二)多层次体系

依地域范围,我国应分层次建立全国性与区域性的农业保险制度,分别开发相应的农业保险险种,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体系应循序渐进,逐步扩大,从而形成中央和地方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性质,应建立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范围,应建立传统的种养两业保险与现代的“以险养险”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资本来源,应建立官资与民资相结合、内资与外资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实施方式,应建立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承保方式,应建立原保险与再保险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原保险与再保险又可分别自成独立的多层次制度体系。

(三)多渠道支持

政府可借鉴国内外农业保险的先进做法,通过制度供给,对农户予以保费补贴和农业生产优惠贷款,对保险组织予以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税收优惠、利率优惠、再保险,对农业巨灾保险基金予以补贴,对农业保险理论研究的组织,予以相关教育培训服务和信息服务费用的支出补贴等等,通过各种方式对农业保险予以支持。市场可以通过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业务规则的制定、农业保险和再保险共同体的组建等方式对农业保险进行支持。社会中间组织可以通过行业自治规则的制定、集体谈判机制的构建等方式对农业保险进行支持。社会公众则可以通过农产品消费税的缴纳、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和农业保险彩票的认购等多种方式来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其中,政府的支持最为关键。[10](P27)

(四)多主体经营

因不同的农业保险条件要求不同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相匹配,而不同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又各有其利弊,故农业保险一般应实行多主体经营。但我国学界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国内农业保险到底由哪些主体经营众说纷纭,主要有“政府经营论”、“互助合作经营论”、“商业保险公司经营论”、“多主体经营论”等观点,迄今尚未形成完全一致的意见。保监会第三轮混合模式试点所确定的诸经营主体也有相互重叠和疏漏之处。鉴此,笔者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主张应在政府的推动下建立一个由一般商业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和互助合作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共保体、外资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再保险公司等构成的,但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经营农业保险的多元化农业保险经营组织体系。之所以主张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经营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一是因为该经营模式具有独特而显著的效率优势,[11](P30)二是因为该经营模式的缺陷也可以通过制度创新予以矫正或将其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五)多地区共同发展

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为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各地区协调发展,我国应尽快建立起覆盖全国的包括农业保险在内的农村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体系。并且,农业保险作为WTO规则所允许的一项农业支持和保护措施,可以免除削减义务而适宜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广开来。但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农业生产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人才资源等情况差异很大,从而决定了在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绝不能搞“一刀切”,而应因地制宜,区别对待。为此,构建完整但有区域区别的农业保险体系,促进农业保险多地区共同发展,能使农业风险在广泛的地域范围内分散开来,还能兼顾各地区农业保险的共性和个性,从而有利于农业保险公平性与效率性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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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杨蕾. 浅析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现实选择[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10).

[8]庹国柱,朱俊生. 关于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建设几个重要问题的探讨[J].中国农村经济,2005,(6).

[9]陈盛伟.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运行情况与发展对策[J].农业经济问题,2010,(3).

[10]于洋,王尔大. 政策性补贴对中国农业保险市场影响的协整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09,(3).

[11]杜邦彦. 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体系构建模式[J].经济研究参考,2005,(54).

【责任编辑:叶萍】

商业健康保险思考管理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越来越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保险业的兴衰关乎人民的幸福感指数,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发展必然是一条长久之路。

本文提出我国商业保险与社会协调发展的对策,商业保险可以充分发挥其机动灵活的特点,社会保险以其公平的原则来改善分配不均的状况。国家或政府、保险公司自身应该对商业保险保持比较清醒和理性的判断,在妥善处理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之间的关系的同时,科学确立今后的发展方针和策略,使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能够协调发展。

【关键词】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关系;协调发展

一、理论概述

1.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1)商业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所谓商业保险,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订立保险合同,并由专门的保险企业操作经营,以盈利为目的的一种保险形式。其关系是由当事人按照个人的意愿构成的合同关系,投保人会按时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并由此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会如实承担赔偿,履行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遭遇伤残、疾病、死亡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商业保险是市场经济中出现的保险企业与居民自愿交易达成的保险业务,它的自愿性、灵活性、权利对等性等特点,是对政策保险和社会保险的有力补充。商业保险具有以下特征:

①经营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

②通过保险合同来反应当事人的保险关系;

③对象可以为有形或无形的人或者是物;

④以盈利为目的。

(2)社会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所谓社会保险,是指由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强制特种人群向政府指定的机构缴纳等同的保险金,形成互济性的消费基金,社会保险是以人的劳动权力为标的;在劳动权力因伤残、疾病、死亡、失业和年老退休丧失时,政府指定机构给予最基本的物质财力帮助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作为国家强制实行的保险制度,从经济和社会的安定发展角度出发,以此维持、促进社会劳动力的再生产和保证社会秩序的安定。其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①劳动领域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是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劳动者的人身权力作为保险的标的,是保险合同值得关注的关键;

②社会保险的主体包括劳动者或其亲人家属与用人单位;

③社会保险是一种强制性保险,其根本目的并不是获取高收益,而是为了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

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缴费形成保险基金,其次一项重要来源是政府财政的支持。

二、我国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协调发展的对策

面对我国目前的基本国情,国家或政府与保险公司自身应该对保险业保持比较清醒的认识和理性的判断,科学确立今后的发展方针和策略,使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能够协调发展。

1.建立健全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相结合的社会保障体系

(1)制定合理有效的制度,引入竞争机制

不同于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作为商业性企业在充当社会保险补充的同时,必然会追逐利润的最大化,为了避免不良竞争,损害保险业发展信誉,必须要设计既能激励商业保险公司补充社会保险的积极性,又要确保消费者利益不受损害的制度。毋庸置疑社会保障机构具有一般国有企业单位的弊端,所以应通过试点的方式引入社会保障和商业保险在部分领域的竞争机制,不要仅仅关注高收入劳动阶层,将中等收入者拒之门外,农村作为广阔市场同样具有巨大的开拓潜力,制定合理的区域分配机制,以促进社保系统效率的提升。

(2)建立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加强法制建设,不断依法规范社会保险体系的结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的规则,依据法律的严谨来确定合理且适合国情的商业保险比重,以此构建和谐的保障体系。

2.实事求是,提高自身水平和自我完善能力

(1)一切从实际出发,维护正常秩序

建立健全两者相结合的社会保障体系时应从国情出发,正确把握需求与现实的关系,充分估计国家财政能力的大小,注意保障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凡能通过商业保险解决社会保障问题,应尽量给予鼓励和支持,政府与社会都应注意培育商业保险的市场,维护其正常的秩序。

(2)提高两者的自身建设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一,推进商业保险公司自身的建设,商业保险公司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需要依靠自身的经营管理,因地制宜的创造财富价值。我国商业保险公司应该以优化内部控制框架为方向,强化自我约束功能,建立完善企业自身现代企业制度,优化扩大发展规模,改善管理制度和人力资源管理模式,从根本上提高养老金的需求水平;第二,在社会保险的管理中政府仍然要扮演重要角色。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管理者,政府与生俱来的使命就是加强监督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政府应提高自身建设水平,切实增强自身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精简审核事项,缩减审批环节,合理下放审批权利,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时提高行事效率,全面提高行政效能。

3.培养专业优秀人才,加大技术投入和创新

(1)培养专业优秀人才

要有好的人才才能给企业注入经久不息的活力,给企业带来长久地发展,对人才加大资金注入,不断输入新型的创新型人才以此来适应市场的发展。在这个过程中,要培育一支精英营销队伍,通过对营销人员的在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结合他们的营销特长积极开发客户,才能使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快速增长,保险业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才能得到更大的提高。为此保险业要加快对营销人员和营销机构的资格认证,在利用已有的营销优势力量的基础上尽早培养高素质人才,打造一支优秀的营销推广队伍;加强与专业部门类似于各类高校的合作,签订定向人才培养计划,建立优秀人才培养机制;开展各种创新活动,对员工有意识的进行技能培训,为企业不断发展提供长足保障。

(2)加强技术投入和创新

根据我国的地区差异和生活习惯加强技术上的研究和资金投入,开发不同种类的险种或者同一种类不同险率的产品,区分东部与西部、城市与农村存在的缴费能力的差异,尤其是针对巨大的农村市场,加强创新开发力度;另一方面也要综合考虑各种保险产品的不足,扬长避短,弥补不利于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相协调过程中的不足,共同促进我国保险行业的繁荣发展。

三、结论

在当今社会,社会保障与社会和谐的相关关系,需要我们谨慎处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促进二者相辅相成,从而达到分散风险降低损失的效果。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保障程度及相对影响程度上都相对落后,而风险面临的形式复杂多样,瞬息万变,商业保险自由灵活,自主性较强,有巨大的发展空间,但是却无法保证市场秩序安全稳定;社会保险有国家为其兜底,保障力度强大,但是受我国文化、制度、法律的制约,其发展进步缓慢,且限制重重,两者如同个体的左右臂膀,举足轻重却又缺一不可。

这就要求我国应当统筹全局,全面发展,科学确立发展方针策略,制定合理有效的制度,引入竞争机制,一切从实际出发,维持正常秩序,建立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提高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主体的自身建设水平和管理水平,改善管理和监管,协调运作体制的制度,加强人才培养和技术创新投入,共同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每一位社会成员都应积极参与其中,响应国家和政策号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强的后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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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Shi L. Vulnerable populations and health insurance. [J]. Medical Care Research and Review, 2000, 57(3):55-62

作者简介:

柯荫宇(1990-),女,汉族,湖北,硕士在读,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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