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论文题目范文

2024-07-21

药品论文题目范文第1篇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简析

3、药品防伪追溯平台 树起药品安全屏障

4、浅谈药品经营环节中对冷藏药品的管理

5、改进药品包装,促进药品流通安全

6、医院药品管理中药品物资会计采购及库存管理研究

7、国家药品抽检中药品标准的适用性研究

8、浅论药品零售行业要注重药品作为特殊商品的特征

9、加强药品价格管理 遏制虚高药品价格

10、西安市药品耗材采购联合体开展直接挂网药品带量议价工作流程 的建立与实践探讨

11、咨询“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行为”“优秀的直销培训员应该具备什么样的素质”等6则

12、谨防非药品冒充药品的“陷阱”

13、上海三中院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节选药品部分)

14、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

15、药品行政管理体制的运行与健全——“大部制”变革下药品管理的现状与未来

16、国家药品抽检药品质量风险排查处置机制分析

17、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五看”可辨别药品真伪

18、药品稳定性在药品质量控制中的应用探析

19、上海集中治理互联网发布虚假药品信息及非法销售药品

20、21省将谈判药品纳入医保范围药品价格监管将加强

21、医疗机构麻醉药品、Ⅰ类精神药品的领、用及处方计数管理

22、药品营销策划课程中药品营销的策略

23、湖北省63种药品价格、药品流通成本现状调查与规范价格政策研究

24、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提供的药品安全保障

25、分析高效液相色谱法及在药品检验中的应用

26、药品编码定位与相似药品管理在病区药房中的效果探讨

27、药品采购改革对药品价格及供应保障体系的影响分析

28、GSP在药品批发企业不合格药品管理中的作用

29、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开展元旦节日食品药品安全检查

30、药品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在医院西药房药品管理中的作用分析

31、高危药品分级警示标识用于医院药品管理体会

32、加强医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安全合理使用药品

33、药品分类采购在药品库存管理中的应用探究

34、加强药品规格管理 实现药品生产规范

35、从药品价值链角度分析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36、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第58期)关注氟喹诺酮类药品的严重不良反应

37、药房调剂拆零药品对药品质量的影响分析及对策

38、预防性疫苗、保健药品等不纳入基本医保药品目录

39、构建药品监管机制推进沈阳市药品安全法制化

40、药品零售中对药品质量的监控

41、关于完善药品流通领域中药品安全问题的探讨

42、无菌制剂药品生产过程中的灭菌问题及方法

43、我院687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分析

44、试析药品检验用标准物质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45、药品包装材料对药品质量的影响分析

46、探索药品生产智慧监管,筑牢药品质量安全防线

47、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分析

48、论现代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要点

49、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流通过程中的若干问题探讨

药品论文题目范文第2篇

(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 南京 210009)

2005年11月1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下文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原《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自《条例》施行之日起废止。相对于老法规,新《条例》进行了较大改动,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更加严格、科学、全面,值得业内高度关注。本文对《条例》的关键内容作一简要分析,以期为相关部门和企业准确理解该《条例》,切实抓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工作提供一些参考。

1 《条例》的总体框架

《条例》共分9章89条,笔者将《条例》划分为如下五大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在第一章总则中,主要对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法定含义和主管部门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二部分是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整个供应链的监管:包括第二章至第六章内容,主要针对监管的客体,即种植者、生产企业、研究机构、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规定了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从种植、实验研究、生产到经营、使用、储存和运输整个供应链的监管要求。

第三部分是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第七章主要针对《条例》实施的主体,即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部门、公安部门,对这些行政主体的审批程序、审批时限、监管职责及其权限范围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四部分是法律责任:第八章对违反该《条例》实施的主、客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五部分是附则:第九章对实验研究的定义,罂粟壳的使用,生产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制剂,军队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供应、使用,动物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专门说明。同时规定了该《条例》的实施日期。

2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定义

2.1 定义

在国务院发布的原《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中对两者的定义如下: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麻醉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为了更加准确地定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减少歧义,新《条例》对之进行了重新定义:“本条例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2.2 品种目录

麻醉药品目录共包括121个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其中,我国生产及使用的品种有可待因、罂粟壳、阿片、吗啡等21个品种。

精神药品目录共包括130个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化学异构体及酯、醚。其中,第一类精神药品有52种,三唑仑、司可巴比妥、氯胺酮等6种系我国生产及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有77种,异戊巴比妥、咖啡因、去甲伪麻黄碱等24种系我国生产及使用。

3 主管机构及工作流程

3.1 主管机构

《条例》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对造成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人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3.2 工作流程

工作流程如下:

以上工作流程图中有几点需作如下说明:

从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生产以及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由SFDA批准;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首次上市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首先经过SFDA审批,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方可生产。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全国性批发企业),应当经SFDA批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区域性批发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4 《条例》的新特点

相对于原《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条例》按照“管得住、用得上”的总体思路,进一步明确了我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基本原则,并设立了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各项制度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各个方面。

4.1 定量种植、生产

《条例》规定,对种植和生产实行计划管理,相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种植计划、生产计划进行种植和生产。

4.2 定点生产、经营

《条例》规定,SFDA根据医疗、国家储备和企业生产所需原料的需求总量,确定定点生产企业的数量、布局以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的布局,并根据年度需求总量予以调整、公布。

4.3 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三级资格审批

《条例》规定,实验研究单位、生产企业以及全国性批发企业需经SFDA批准;区域性批发企业、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需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需经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医疗机构需经市级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对上述各项审批项目,《条例》还分别规定了详细的审批条件。

4.4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减少流通渠道

以往由于特殊药品的流通渠道太多,监管要做到追根溯源比较困难,而且丢失、被盗的药品被用作医疗以外用途的情况也大量存在。鉴于这种情况,新《条例》规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生产企业不能直接销售给医疗机构,而应当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销售给有该类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者经批准的其他单位;全国性批发企业原则上只能把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销售给区域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原则上只能在本省范围内向

有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4.5 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出具证明

过去,邮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只需经营单位在包裹详情单上加盖“麻醉药品专用章”或“精神药品专用章”,凭盖有专用章的发票就可作为邮局办理邮寄的证明,这样的管理势必给相关执法部门的监管带来困难。针对这个问题,本次新《条例》特别规定,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同时由省级邮政主管部门指定符合安全保障条件的邮政营业机构负责收寄。

4.6 专门处方资格和专用处方制度

《条例》规定,取得购用印鉴卡的医疗机构中只有经考核合格、取得专门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才能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

4.7 保证合理用药需求

保证确需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患者获得药品,是《条例》的立法目的之一。为此,《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四方面制度:

1.在严格规范购销渠道的基础上,减少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流通渠道。主要体现在:区域性批发企业除从全国性批发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经批准还可以从定点生产企业直接购进;因地理位置特殊,区域性批发企业经批准可以向本省以外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2.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在制定出厂和批发价格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全国统一零售价格。

3.规定执业医师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义务。《条例》规定,执业医师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满足患者的合理用药需求;在医疗机构就诊的癌症疼痛患者和其他危重患者得不到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患者及其亲属可以向执业医师提出申请,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认为要求合理的,应当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药品。

4.取消了实行多年的对因镇痛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癌症患者的“麻醉药品专用卡”申办规定,使患者获得这类药品的手续大为简化。但同时规定,除个人合法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外,禁止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

4.8 运用网络技术,提高监管实效

《条例》规定,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监控信息网络,对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进货、销售、库存、使用的数量以及流向实行实时监控,并与同级公安机关信息共享;尚未连接监控信息网络的相关单位,应当每月以电子信息、传真、书面等方式向药品监督管理、公安、卫生等部门报告;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公安等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管理信息并协助开展工作。可见,新《条例》强调了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网络化”管理,这样可以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减少某些不法分子的作案机会。

4.9 强化查处力度,杜绝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条例》主要规定了三方面制度:一是根据药物发生滥用的情况,及时调整麻醉药品目录和精神药品目录。《条例》规定,上市销售但尚未列人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发生滥用,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SFDA会同公安部、卫生部应当及时将该药物列入目录或者将该第二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二是对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条例》规定,对已经发生滥用,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品种,SFDA将依法采取在一定期限内中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限定其使用范围和用途等措施;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公安部门有证据证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时,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必要的控制措施。三是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案件,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条例》规定,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从种植到使用各环节中出现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5 结语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同其它药品一样具有医疗和科学价值;另一方面,其独特的药理作用和生理作用使之具有易成瘾、易产生药物依赖的“毒性”。也就是说,这类药品使用得当可以治病救人,使用不当会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引起社会动荡。因此,必须严格监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我国十分重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立法和监管工作,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的逐步发展,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法规体系必将得到更好的健全和完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也必将得到更好的贯彻实施。

(收稿日期:2005—12—28)

药品论文题目范文第3篇

完成自治区本级食药监管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任务,推进盟市、旗县食药监管机构改革,遴选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管专家596名,组织“四品一械”注册、生产、流通、认证、检验等培训近20次,培训监管人员1200余人次,培训管理相对人3500余人次,行政审批项目由原来的30项减为21项。健全完善相关法规规章,狠抓机关内部制度建设,制定《工作规则》等20多项工作制度。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全力打造呼和浩特国家级乳肉制品检验检测中心,各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实验室改造建设项目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9项,目前5个项目已经下达。用2至3年时间为102个旗县及旗县以下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配备食品安全监管快速检测设备。

加强“四品一械”日常监管,全面开展“四品一械”生产经营企业摸底调查,扎实推进食品生产许可、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注册管理,新发、换发、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818张,依法注销、吊销66张,1万余家食品加工小作坊纳入食品生产监管环节,全区餐饮服务单位已评定分级66986家,占全部餐饮服务单位的81%。对在产的90家药品生产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出动914人次检查315家次。对80家医疗机构制剂室实施169家次的全覆盖性监督检查,监督抽验466批次制剂品种,针对40家次问题制剂室,分别采取整改、停产、处罚、立案查处等措施。

积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加大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力度。重点开展乳及乳制品、肉及肉制品、蒙药材、医疗器械“五整治”、保健食品打“四非”、药品领域“两打两建”、农村牧区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等专项整治行动,对学校食堂(托幼机构)、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景点食品安全、“鲜奶吧”等进行规范管理。全区组织各类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专项整治行动20多项,检查各类企业32万户次,立案查处“四品一械”违法案件12679起,移送司法机关60起,其中,药品、化妆品案件结案率达到97.8%,查获不合格、伪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货值金额1499.5万元,罚没款3474万元,向工商部门移送违法广告21334条次。

药品论文题目范文第4篇

【摘要】药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重点推进药品供应、监管体制综合改革,改革和完善药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这些明确要求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药品安全问题的高度关注,对民生问题的高度重视。通过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把十八大精神实质与药品监管工作实践有机结合,深化对沈阳市药品监管工作的系统理性思考,进一步清晰沈阳市药品监管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加强立法构建长效监管机制,保障沈阳市药品安全,全面提升沈阳市药品监管工作水平。

【关键词】药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沈阳市

沈阳市已形成较为完备的药品生产供应体系,基本建立覆盖药品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的安全监管体系,药品安全状况明显改善,药品安全保障能力明显提高。但是,医药企业诚信体系不健全、监管力量和技术支撑体系薄弱等问题还比较突出,药品安全仍处于风险高发期。十八大报告指出“健康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改革和完善药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有必要对沈阳市药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现状进行系统而深入的研究,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加强立法构建长效监管机制,保障沈阳市药品安全,这对于全面提升沈阳市药品安全监管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沈阳市药品安全监管现状及问题

(一)沈阳市药品安全监管立法不足标准体系缺失

我国本身药品安全法配套法规规章还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之间衔接不畅。就沈阳市而言,地方性法规制定滞后,尚未制定针对生产加工小作坊、摊贩的管理办法。统一的安全标准体系尚未完全形成,部分药品卫生标准、质量标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以及行业标准存在缺失、滞后、重复以及相互矛盾的问题,药品安全标准整合及制修订任务繁重,相关投入尚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二)沈阳市药品安全监管机构建设有待加强

沈阳市现在对复杂业态、新生业态和监管边界不清的生产经营行为,需尽快通过地方法规或政策制度予以明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尤其是基层单位,存在人员不足、装备滞后、专业技术水平不高、投入不足、一线执法快速检测能力较低等问题。风险监测评估和科技支撑能力仍需提高。安全检验检测能力不能满足安全监管需要,专业技术人员不足,实验室环境条件和仪器设备配置不能适应检测需要,一些检验机构仪器设备利用率不高,许多高端检测仪器设备要依赖进口,难以为保障安全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支撑。

(三)药品安全监管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药品价格管制不力

沈阳市药价虚高不下的原因从经济学角度来说,药品是需求弹性较小的商品,病人并不会由于其价格高而降低药品的需求,这就成为不法商人为谋取暴利抬高药价的原因,但其根本原因在于体制方面的缺陷。政府并未根本改变其传统的药品定价制度,针对竞争性产品,政府定价的效率之所以低于市场定价是由于企业信息不对称,企业提供的往往是虚假的成本利润信息影响最高零售价格的准确性。

2召回制度执行障碍

在明晰了药品召回的经济责任性质的前提下,药品召回的顺利实施需要有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加以保障。缺陷药品召回的实施的障碍,从制造商来看,其实施药品召回实力与动力上存在不足。实施药品召回必然要花费代价,这个代价应该由制造商来承担,因此,药品召回需要企业具备相当雄厚的经济、技术和科研实力或者能够通过有关机制(比如保险)化解相应风险。

目前沈阳市现阶段实际情况是:多数药品生产企业规模小数量多,产品低水平重复多,大部分生产企业科技含量低、管理水平低、生产能力低。在这样的背景下,很多企业可能难以承担药品召回带来的经济损失,有被淘汰出局的风险,这自然会影响其召回的主动性。

3药品安全宣传教育不力

沈阳市药品安全宣传教育亟待加强。我市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法制观念不强,责任意识淡薄,主体责任不落实,甚至不讲诚信、见利忘义、违法犯罪,针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仍需加强。公众安全意识和安全基础知识水平仍需提高,安全科普宣传力度亟待加大。安全培训体系尚不健全,培训机构和师资较少,培训内容缺乏针对性,对各级监管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普遍不足。

二、健全沈阳市药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沈阳市药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

沈阳市应结合《药品管理法》以及辽宁省政府出台的加强安全监管的有关规定,出台适合本市实际的相关配套法规,修订现行的已过时的管理办法,使其适应《药品管理法》出台后市场监管的需要,对相互抵触的制度,应尽快查清并修改完善。同时,采取“走出去”的方式,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学习研究并消化吸收先进省、市地区的安全法律法规,借鉴发达国家(地区)安全法律法规的有用经验,探索与《药品管理法》接轨,又符合沈阳市实际的安全监管办法。

(二)加强沈阳市药品安全监管机构建设

综合西方发达国家(地区)先进的药品安全监管体系,单一部门安全监管体系责任明确、工作效率高。对我国来说,由于现实的情况决定,受目前体系形成的历史背景以及社会问题等诸多因素制约,我国不可能由多部门共同执法直接跨越到单个部门或成立独立部门执法的模式。与我国药品安全监管体系设立最为接近的当属美国模式,属于多部门分工监管的模式。因此,最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也当属美国这种多部门分管监管的药品安全监管体系。可以借鉴这些发达国家(地区)的一些做法,来改革完善沈阳市自身的药品安全监管体系。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做到职责明晰。同时,充分发挥安全工作办公室的组织、联络、协调等职能作用,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工作,交流各部门工作情况。通过设立并强化高规格安全工作办公室的形式,以此来彻底改变相关部门各自为政、协调机制不通畅、重复性监管太多、监管执法力度偏弱的局面。

(三)建立沈阳市药品安全监管执行机制

1完善沈阳市药品价格管制体系

针对保健和药品价格虚高问题,沈阳市政府已决心下大力气予以解决。推进药品价格管制改革,以求从根本上解决药品价格虚高问题。沈阳市政府完善价格监管机制,制定沈阳市药品价格管理规定,作为药品安全法的配套专门法,并规定严格的行政程序,其次是实现药品定价与药品质量监管的一体化管理,可将价格部门保健、药品定价职能并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价格专家委员会参与价格谈判、调研并报告药价的合理性,并建立由企业代表、消费者代表、专业性消费者协会代表等共同参与的价格听政制度形成相互制衡的约束机制和信息沟通机制,由此提高药品信息收集能力和价格执法能力。

2突破沈阳市药品召回制度障碍

我国在药品领域引入了召回制度,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和“召回管理规定”及“药品召回管理办法”中,由于这项制度是召回已进入流通领域的、药品,故而可以说是防止缺陷、药品对公众造成损害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正因为如此,我国很重视召回制度的建设,目前正在对已有、药品召回管理办进行进一步的修订。通过相关的产召回的法律法规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我国虽然引入召回制度,但相关的法律却并不是很完善,规定也很粗放,在召回的操作过程中有些环节上基本就没有规定,这些原因都影响了召回制度对、药品安全的监管作用。沈阳市可以通过地方立法,解决召回制度的细节问题。

3加强沈阳市药品安全监管教育体系

首先,可以以大中小学校为平台,深入开展安全教育进校园以及培训工作。作为最强有力的信息传递方式——安全教育在提升安全水平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目前对沈阳市来说,截止到2011年底,全市共有各级各类学校700余所,在校生达144万余人,小学358所,中学220所,高中79所。19所普通本科院校,12所高职(专科)院校,10所独立学院(三本),外加2所分校办学点。

其次,还有三个方面可以完善药品安全教育,一是举办安全工作领导干部专题培训,提升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二是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强化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三是加强对安全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时期牢固树立依法执政、文明执法观念。

参考文献:

[1]陈宏威,于海峰辽宁安全监管体系构建的研究[J]辽宁经济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7,4:28-31

[2]唐云华,罗云波安全监管体系的框架研究[J]科学,2009,7:57-58

[3]谭利锋安全监管体系探讨[J]上海预防医学杂志,2011,23(10)

[4]门玉峰我国现行安全监管体系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黑龙江对外经贸,2010,7:5-7

[5]梁燕君全球慎待安全[J]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5,7:67-68

药品论文题目范文第5篇

【摘要】药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重点推进药品供应、监管体制综合改革,改革和完善药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这些明确要求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药品安全问题的高度关注,对民生问题的高度重视。通过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把十八大精神实质与药品监管工作实践有机结合,深化对沈阳市药品监管工作的系统理性思考,进一步清晰沈阳市药品监管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加强立法构建长效监管机制,保障沈阳市药品安全,全面提升沈阳市药品监管工作水平。

【关键词】药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沈阳市

沈阳市已形成较为完备的药品生产供应体系,基本建立覆盖药品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的安全监管体系,药品安全状况明显改善,药品安全保障能力明显提高。但是,医药企业诚信体系不健全、监管力量和技术支撑体系薄弱等问题还比较突出,药品安全仍处于风险高发期。十八大报告指出“健康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改革和完善药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有必要对沈阳市药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现状进行系统而深入的研究,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加强立法构建长效监管机制,保障沈阳市药品安全,这对于全面提升沈阳市药品安全监管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沈阳市药品安全监管现状及问题

(一)沈阳市药品安全监管立法不足标准体系缺失

我国本身药品安全法配套法规规章还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之间衔接不畅。就沈阳市而言,地方性法规制定滞后,尚未制定针对生产加工小作坊、摊贩的管理办法。统一的安全标准体系尚未完全形成,部分药品卫生标准、质量标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以及行业标准存在缺失、滞后、重复以及相互矛盾的问题,药品安全标准整合及制修订任务繁重,相关投入尚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二)沈阳市药品安全监管机构建设有待加强

沈阳市现在对复杂业态、新生业态和监管边界不清的生产经营行为,需尽快通过地方法规或政策制度予以明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尤其是基层单位,存在人员不足、装备滞后、专业技术水平不高、投入不足、一线执法快速检测能力较低等问题。风险监测评估和科技支撑能力仍需提高。安全检验检测能力不能满足安全监管需要,专业技术人员不足,实验室环境条件和仪器设备配置不能适应检测需要,一些检验机构仪器设备利用率不高,许多高端检测仪器设备要依赖进口,难以为保障安全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支撑。

(三)药品安全监管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药品价格管制不力

沈阳市药价虚高不下的原因从经济学角度来说,药品是需求弹性较小的商品,病人并不会由于其价格高而降低药品的需求,这就成为不法商人为谋取暴利抬高药价的原因,但其根本原因在于体制方面的缺陷。政府并未根本改变其传统的药品定价制度,针对竞争性产品,政府定价的效率之所以低于市场定价是由于企业信息不对称,企业提供的往往是虚假的成本利润信息影响最高零售价格的准确性。

2召回制度执行障碍

在明晰了药品召回的经济责任性质的前提下,药品召回的顺利实施需要有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加以保障。缺陷药品召回的实施的障碍,从制造商来看,其实施药品召回实力与动力上存在不足。实施药品召回必然要花费代价,这个代价应该由制造商来承担,因此,药品召回需要企业具备相当雄厚的经济、技术和科研实力或者能够通过有关机制(比如保险)化解相应风险。

目前沈阳市现阶段实际情况是:多数药品生产企业规模小数量多,产品低水平重复多,大部分生产企业科技含量低、管理水平低、生产能力低。在这样的背景下,很多企业可能难以承担药品召回带来的经济损失,有被淘汰出局的风险,这自然会影响其召回的主动性。

3药品安全宣传教育不力

沈阳市药品安全宣传教育亟待加强。我市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法制观念不强,责任意识淡薄,主体责任不落实,甚至不讲诚信、见利忘义、违法犯罪,针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仍需加强。公众安全意识和安全基础知识水平仍需提高,安全科普宣传力度亟待加大。安全培训体系尚不健全,培训机构和师资较少,培训内容缺乏针对性,对各级监管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普遍不足。

二、健全沈阳市药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沈阳市药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

沈阳市应结合《药品管理法》以及辽宁省政府出台的加强安全监管的有关规定,出台适合本市实际的相关配套法规,修订现行的已过时的管理办法,使其适应《药品管理法》出台后市场监管的需要,对相互抵触的制度,应尽快查清并修改完善。同时,采取“走出去”的方式,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学习研究并消化吸收先进省、市地区的安全法律法规,借鉴发达国家(地区)安全法律法规的有用经验,探索与《药品管理法》接轨,又符合沈阳市实际的安全监管办法。

(二)加强沈阳市药品安全监管机构建设

综合西方发达国家(地区)先进的药品安全监管体系,单一部门安全监管体系责任明确、工作效率高。对我国来说,由于现实的情况决定,受目前体系形成的历史背景以及社会问题等诸多因素制约,我国不可能由多部门共同执法直接跨越到单个部门或成立独立部门执法的模式。与我国药品安全监管体系设立最为接近的当属美国模式,属于多部门分工监管的模式。因此,最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也当属美国这种多部门分管监管的药品安全监管体系。可以借鉴这些发达国家(地区)的一些做法,来改革完善沈阳市自身的药品安全监管体系。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做到职责明晰。同时,充分发挥安全工作办公室的组织、联络、协调等职能作用,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工作,交流各部门工作情况。通过设立并强化高规格安全工作办公室的形式,以此来彻底改变相关部门各自为政、协调机制不通畅、重复性监管太多、监管执法力度偏弱的局面。

(三)建立沈阳市药品安全监管执行机制

1完善沈阳市药品价格管制体系

针对保健和药品价格虚高问题,沈阳市政府已决心下大力气予以解决。推进药品价格管制改革,以求从根本上解决药品价格虚高问题。沈阳市政府完善价格监管机制,制定沈阳市药品价格管理规定,作为药品安全法的配套专门法,并规定严格的行政程序,其次是实现药品定价与药品质量监管的一体化管理,可将价格部门保健、药品定价职能并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价格专家委员会参与价格谈判、调研并报告药价的合理性,并建立由企业代表、消费者代表、专业性消费者协会代表等共同参与的价格听政制度形成相互制衡的约束机制和信息沟通机制,由此提高药品信息收集能力和价格执法能力。

2突破沈阳市药品召回制度障碍

我国在药品领域引入了召回制度,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和“召回管理规定”及“药品召回管理办法”中,由于这项制度是召回已进入流通领域的、药品,故而可以说是防止缺陷、药品对公众造成损害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正因为如此,我国很重视召回制度的建设,目前正在对已有、药品召回管理办进行进一步的修订。通过相关的产召回的法律法规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我国虽然引入召回制度,但相关的法律却并不是很完善,规定也很粗放,在召回的操作过程中有些环节上基本就没有规定,这些原因都影响了召回制度对、药品安全的监管作用。沈阳市可以通过地方立法,解决召回制度的细节问题。

3加强沈阳市药品安全监管教育体系

首先,可以以大中小学校为平台,深入开展安全教育进校园以及培训工作。作为最强有力的信息传递方式——安全教育在提升安全水平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目前对沈阳市来说,截止到2011年底,全市共有各级各类学校700余所,在校生达144万余人,小学358所,中学220所,高中79所。19所普通本科院校,12所高职(专科)院校,10所独立学院(三本),外加2所分校办学点。

其次,还有三个方面可以完善药品安全教育,一是举办安全工作领导干部专题培训,提升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二是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强化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三是加强对安全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时期牢固树立依法执政、文明执法观念。

参考文献:

[1]陈宏威,于海峰辽宁安全监管体系构建的研究[J]辽宁经济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7,4:28-31

[2]唐云华,罗云波安全监管体系的框架研究[J]科学,2009,7:57-58

[3]谭利锋安全监管体系探讨[J]上海预防医学杂志,2011,23(10)

[4]门玉峰我国现行安全监管体系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黑龙江对外经贸,2010,7:5-7

[5]梁燕君全球慎待安全[J]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5,7:67-68

药品论文题目范文第6篇

关键词:药品;销售渠道;管理策略

当前正处于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因此制药企业需要与时俱进,跟上时代发展的潮流,深刻地认识到销售渠道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整个市场的实际状况展开调研,充分结合市场的需求状况出发,最大程度的满足社会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现代化药品营销策略,从而维持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一、当前药品销售渠道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药品销售理念较为落后

当前部分制药公司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并没有深刻地认识到营销渠道创新优化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因此,在经营管理过程当中存在部分管理人员思想观念较为落后,缺乏先进的销售观念的意识,只是单一的认为不断的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就能打开市场大门,提高药品的销售数量,从而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但是这样的管理方式严重忽视了社会大众的实际所需。例如,在对药品展开销售过程中存在方式单一的状况,并没有及时给予有针对性的优化调整措施,对于整个药品营销市场也没有展开科学的调查与分析,从而造成营销渠道出现混乱状况。除此之外企业的发展与市场营销渠道并没有形成共赢的思想观念,从而制约了制药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二)药品存在盲目销售状况

部分医药行业在对于企业及其自身产品展开宣传过程中存在着盲目性的特点。当药品在商业进行流通时,生产者、中间商、消费者是构建商品流通的主要主体。从药品销售角度而言,部分药品销售并没有针对市场上消费者的需求展开充分的调查与研究,也没有通过合理快速的渠道将消费者对药品的诉求及时的反馈给制药企业。因此,制药企业在对药品展开销售的过程中,并不能及时的获得到消费者的反馈,这样具有信息差的局面存在很容易造成在开展药品宣传时出现针对性不强的状况,进而失去了潜在的消费者资源,并且给企业的经济效益造成一定的损失[1]。

(三)药品营销终端建设不完善

零售终端作为市场产品营销的重要渠道之一,是销售管理过程中不能忽视的重要环节。但是当前我国制药企业零售终端发展模式依旧落后,许多中小型药品企业并没有充分的认识到互联网销售的重要性,依然采用传统的连锁店营销方式。这样的工作方式难以提高产品的销售效率,难以实现药品集中化的配送与购进工作的开展。

二、优化制药企业药品销售渠道管理策略

(一)使用“互联网+”销售模式

首先,制药企业需要立足于消费者的心理特点。在当前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的背景下,部分消费者在受到疾病困扰时,通常会在网上对于相关病症展开搜索。当消费者在搜索过程中药品商早已优化好的界面能促使消费者在第一时间看到并且对于自身的病状与治疗方法展开全面的了解。在这样的设计之下,消费者能感受到一条龙的针对性服务,进而促使药品口碑不断提高。除此之外,制药企业可以通过官网、微信号公眾平台开展多样化的问答栏目,这样不仅可以帮助消费者快速的了解自身病情,而且可以加强消费者对于药品的关注度,最重要的是能促使药品在人群中得到广泛的宣传。

其次,制药企业需要加强分解目标受众群体,在互联网的技术下,依据不同人的需要锁定消费者的需求点与关注度。在开展互联网销售时可以依据人们的搜索习惯展开科学化的设计。在“互联网+”的运用下,想要促使消费者对于药品产生信任感并且促进购买力的转化,需要采用潜移默化的手段对消费者的心理展开影响。这项工作前期虽然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并且花费较长的时间,但是口碑一旦建立会使产品的销售量逐步提高。

最后,制药企业需要注重传播内容的设计。当消费者的关注度被成功的吸引之后,制药企业营销部门需要充分思考如何在网络文案之中不断地增加医药的专业度,从多种角度思考,如何引导消费者全面了解药品。这项工作的完成需要营销者充分的了解每一个药品的作用,并且准确的把握软文[2]。除此之外,相关执行者也需要对药品展开全面的认识,这样才能写出符合消费者心理需求的宣传文案,在宣传广告的设计上需要突出创意性的特点,在保证描述状况合情合理的状况之下,将消费者最为关注的热点内容进行准确的把握,从而有效地吸引消费者的注意。

(二)加强药品营销渠道观念的创新

制药企业需要积极引入先进的营销管理思想观念,对医药市场展开全面细致的调查与分析,聘请专业的人士对于企业员工展开定期的教育培训工作,引导企业员工不断加强市场竞争意识,提高营销技巧,引导员工充分地认识到先进营销方式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性。除此之外,制药企业需要营造民主平等的学习氛围,充分的激发员工的学习主动性与积极性,努力培养出具有较高职业素养的员工,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将消费者作为药品销售工作的主要位置,构建与消费者为中心的市场营销理念,最大程度上满足市场药品消费者的需求,从而不断提高药品质量与服务质量水平。

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从当前药品销售渠道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优化制药企业药品销售渠道管理策略,在使用“互联网+”销售模式、加强药品营销渠道观念的创新等两方面展开重点研究,希望能促进制药企业药品销售管理效率不断提高。

参考文献:

[1]张雪. 制药企业药品渠道销售管理策略探讨[J]. 财经界,2017(17):30-32.

[2]陈科迪,袁芳. 中国药品营销渠道发展对策研究——以云南白药集团为例[J]. 商场现代化,2018(19):63-64.

[3]于斌. 浅谈新时期医药营销管理策略及实施[J]. 中国卫生产业,2019,16(04):9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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