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发展论文范文

2024-09-19

责任保险发展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银行保险业务最早是在20世纪80年代在西方保险业发达的国家率先出现的,是对银行资产负债业务的一种补充,也称为“附随业务”。本文对银行保险作了概述,探讨了当前我国银行保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加强我国银行保险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银行保险;问题;对策

一、银行保险概述

银行保险(Bancassurance)这一词汇最早出现于上世纪80年代的法国。银行保险作为金融创新的产物,初始意义具有明显的“银行”与“保险”融合特征,其内涵是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和发展而不断丰富的。因此,在银行保险业的理论界和实业界对银行保险的涵义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时期有着不同的解释。下面从销售渠道说、产品服务说、经营策略说三种不同角度对银行保险的定义进行归纳。

(一)销售渠道说是对银行保险最为直观的理解,也是银行保险发展早期的主要定义方式

从银行保险的最初形式来看,所谓的银行保险就是利用银行等渠道来销售保险产品。DolisaK.Flu在世界著名的瑞士再保险公司发表的《亚洲的银行保险》报告中也认为,从最为简单的形式上看,银行保险就是经由银行销售保单,也就是银行代销保险。

(二)产品服务说是将银行保险界定为银行和保险公司联手提供的所有产品和服务

学者AlanLeach在其出版物《欧洲银行保险中的问题及2000年发展前景》一书中提及:“银行保险是包括传统银行、储蓄银行和建房协会在内的,对保险产品进行制造、营销和分销的服务。”英国保险业将银行保险定义为“银行的一种经营行为,即银行销售通常由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我国学者郑伟、孙祁祥也从产品提供的角度来理解银行保险,认为“银行保险,又称银保融通,是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达成的一种金融服务一体化的安排,其中,保险公司负责产品的制造,银行负责产品的销售。”经营策略说将银行保险定义为银行或保险公司采取的一种与其主业经营相关的商业策略。

(三)经营策略说强调银行与保险公司两个不同的金融部门联手进行产品开发、营销和分销

我国学者栾培强对此定义为“银行通过各种方式向客户提供保险产品而进入保险领域。银行既可以通过设立自己的保险公司直接销售保险产品,也可以作为保险公司的保险中介人代理销售保险产品,还可以与保险公司建立合资公司经营保险产品。张洪涛则将银行保险视为“保险公司和银行采用的一种相互渗透和融合的战略,是将银行和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联系在一起,并通过客户资源的整合与销售渠道的共享,提供与保险有关的金融产品服务,以一体化的经营形式来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从人们对银行保险的涵义理解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银行保险应该属于一种金融创新的产物,是基于金融服务一体化发展起来的一个概念。在归纳汇总并比较了国内外研究对银行保险的几种定义后,我们可以归纳出银行保险的定义:银行保险是指银行或保险公司采取的一种相互渗透融合的战略,是充分利用双方的优势资源,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为共同的客户群体,提供兼备银行和保险特征的金融产品,以一体化的经营形式来满足客户多元化金融需求的金融服务。

二、当前我国银行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银行保险得到了高速发展,但由于我国金融保险市场发育程度低、居民金融保险理财知识贫乏、银行和保险公司市场运作经验不足、监管力量薄弱等原因,我国银行保险在短时期内的爆炸式增长也产生了一些问题。

(一)产品结构单一,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

银行保险产品种类单一,产品内嵌价值低,给保险公司带来的利润很小。目前,我国银行保险大多数是夏交分红型保险,这种产品期限短,现金价值高,保险公司可计提费用很低。在很低的计提费用中保险公司还要支付高额银行手续费、销售人员费用和内部管理费用,实际费用盈余非常微薄。由于期限短,我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渠道狭窄,资金运用的收益也比较低。如我国近几年保险资金运用的收益率一般在4%左右(国外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率一般可以达到10%以上),客户对这类产品的回报期望值又很高,希望达到或高于同期国债收益水平,保险公司面临着极大的分红压力。因而这种产品给保险公司带来的利益很小,有些精算师甚至认为这种产品给保险公司带来的价值为负数。

(二)银保双方合作比较松散,发展极不稳定

银保双方通过协议合作,合作关系比较松散,银行保险的发展极易受银行方面政策调整变化的影响,发展很不稳定。在银保合作中,大多数银行尚没有将这项业务提高到应有的高度给予重视,保险公司的推动是银行保险业务发展最重要的力量。业务操作中,基层代理银行政策忽左忽右,保险公司经常疲于应付,业务发展很不稳定。双方除进行销售环节的代理合作外,在产品开发、售后服务、利益分享方面基本没有合作,合作层次很浅,双方的合作处于银行保险发展的初级阶段。

(三)费用竞争异常激烈,影响正常的经营秩序

随着进入银行保险市场的保险公司越来越多,银行网点和客户资源成为保险公司争夺的稀缺资源。由于各家保险公司产品高度同质化,费用竞争成为可运用的最佳武器。于是各保险公司大打费用战,银行手续费、业务推动费等费用越来越高,经营成本剧增。而且在竞争中,部分保险公司人员暗中采用高额费用贿赂银行关键人员和柜面人员,扰乱了银行保险的正常经营秩序。由于银行保险产品可提费用低,利润贡献少,道德风险高,部分保险公司不堪重负,主动退出市场。

(四)银行保险市场秩序不够规范

欧洲国家都是在保险市场发展数百年后才出现银行保险的,而我国是在保险市场未得到充分发育的情况下就出现了银行保险,居民保险知识贫乏,这给银行柜面人员不正常地向客户说明产品提供了滋生的土壤,银行保险销售中存在一定的误导现象。银行柜台在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经常将保险与储蓄相比,有时甚至干脆说成是“高利率的储蓄产品”,套用储蓄产品的本金、利息等概念说明保险产品。由于在银行购买,很多客户误以为是银行产品。如果客户在满期给付时发现不是银行产品,并且收益比银行存款低时,就会产生受骗上当的感觉。由于银行保险的保险费几年累计已有几千亿元,客户数目庞大,如果处理不当,不仅影响银行、保险公司的信誉和正常经营秩序,还会产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

三、加强我国银行保险管理的对策

在我国当前银保业务火热的情况下,应该时刻警惕银保业务的以上潜在风险,并作出积极防范。各国银行保险的发展经验表明,若使银行保险得到快速而健康的发展,必须实现“三赢”,即:客户可以享受到更好的金融服务;保险公司可以扩大产品销售,同时减低经营成本;而银行则提高了客户忠诚度,增加了利润来源。针对我国银行保险发展的现状,为了实现“三赢” 的目标,应采取如下对策。

(一)提高保险公司研发产品的能力,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

开发适销的银行保险产品,是银行保险业务发展的关键。保险公司要维持生存,就必须开发出适合消费者需要和银行柜台销售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该根据我国消费者拥有的基本保障不足,急需养老、健康等产品的实际情况,开发多种产品。适当提高保障型产品和期缴产品比例,优化产品结构。

目前,我国银行保险产品市场上存在产品单一、保障性低、产品同质化严重的现象。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保险公司将部分产品销售职能转移给商业银行,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提升保险产品的销售效率;但由于其产品均由银行进行销售,使保险公司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往往弱化,对消费者需求的了解也越来越少。解决这个问题的首要办法是银保联手创新产品,不能完全由保险公司闭门造车、独家开发。保险公司应了解客户的需求,并使产品能集保障性、储蓄性、投资性为一体,以满足客户对金融服务的需求。银行保险双方必须加强合作,建立银行保险联合开发产品的机制。这不仅有利于发现市场机会和客户需求,调动银行的积极性,又可以开发出既适合银行销售又符合客户需求的银行保险产品,降低市场风险。

(二)提升保险公司客户服务水平,加强对客户资源的控制和管理

银行保险带来了一定的客户转移、客户认知度和忠诚度下降、保险公司不能对客户进行有效的控制等客户资源方面的风险。保险公司必须深层次考虑客户的忠诚度和公司长远发展,做好客户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对客户的投诉要及时处理。加强与客户的联系,提高对客户资源的控制和管理水平。客户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通过加强客户服务,除可以维护已有的客户外,还可以了解客户需求的变动,并通过带动效应,拓展新客户,促进产品开发和保证客户利益。应该消除顾客对银行保险产品存有的搭配销售的心理障碍,要让消费者感到银行保险产品提供的附加服务是能够为他们带来利益的。对银行销售保险产品人员的资格应作出限定,例如要求他们参加上岗前的培训并必须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等。

另外,还要建立银行保险的客户治理系统。首先,由于现有保险公司的系统不能支持多家银行的保费自动转账功能,客户无法通过电话、ATM机或各个网点的银行系统,实现保单自动查询、保单自动更改、保单贷款等操作。因此,加快银行保险的电子化建设,实现保险公司数据系统与银行业务处理及结算系统的联网是当务之急。其次,人工操作易带来操作风险,所以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之间必须尽快建立起客户治理系统,对客户的关键信息进行有效的传递和控制,减少操作风险和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第三,银行保险业务客户资源的有效利用,也需要与相应的客户治理系统匹配。保险公司应利用银行已有的客户信息,建立起自身的客户信息档案,通过这些信息,提高续保率,以获得客户的长期忠诚度,并利用现有产品充分开发客户的潜在需求,提高保单的附加值。

(三)适当提高银行与保险的融合程度,建立银保长期合作机制

从国外的经验看,银行与保险的合作应该是长期的、利润共享与互惠互利的关系。根据世界银行保险的情况,银行保险根据融合程度从低到高分为分销协议、战略联盟、建立合资企业、金融集团四种融合模式。这些模式中并没有唯一正确的模式,可以根据不同国家不同的环境、产品等因素采用不同模式。我国以分销协议模式最为主要,这种“多对多”松散的短期合作,经营不稳定,风险较大。融合程度较高的模式(如战略联盟和合资企业)可以使双方协调一致、减少冲突。产权上的融合和制度安排可以使双方利益和目标一致,减少委托代理问题,提高银保业务的稳定性。

目前,我国大多数保险公司和银行签订的多是一年期的代理协议。这种短期的随意性很强的协议,无法保证未来稳定的保费收入来源。根据目前现状,保险公司应该主动与银行建立更高程度的融合模式,如战略联盟协议、建立合资公司或金融集团等,改变被动的局面。这些模式或通过更紧密的合作或通过产权上的安排有效解决目前对银行的利益驱动不够、代理手续费过高、销售误导等许多问题。在目前我国银保双方尚不能进行资本参与或就某类特定产品的分销建立合资企业的时候,为维系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双方应签订长期协议,并明确界定银行与保险公司的责、权、利关系。银行专注于销售,保险公司专注于产品开发和人员培训。银行除收取手续费外,还应分享保险业务的部分利润。保险公司和银行在定位清楚、各司其职的基础上,从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标和风险防范出发,应立足长远,避免短期行为。保险公司要加强银行网点的人员培训工作,提高银行柜台人员代理保险的积极性。应考虑银行柜台人员个人目标和企业目标的偏差,既要照顾企业的利益,更要照顾银行柜台人员的利益,做到按照经营状况和绩效,对银行柜台人员作出适时、客观、公正的奖惩,使其行为目标接近资本所有者的目标,有效化解银行保险的操作风险。

(四)分销方式多样化,重点完善客户经理制

我国目前银行保险营销方式单一,主要通过柜员销售,这使得银保业务的稳定性面临更大的风险。而且这种方式只适合销售简单的产品,不适应我国银行保险的长期发展。在世界银行保险市场上营销方式除了银行柜员还有客户经理(理财顾问)、直销(电话、邮寄、网络等手段)、个人代理人等。而在美国,使用客户经理(理财顾问)最为普遍。在欧洲简单的产品是通过银行柜员直接销售的,但是对于一些富裕阶层销售的较为复杂的产品则由客户经理(理财顾问)来销售。欧美银行保险市场营销的重点就在于开发运用多种销售模式,综合利用不同的销售模式。多元化的销售方式有助于细分市场,实现产品、营销能力和顾客的匹配,同时也降低了风险。

根据对不同营销方式的比较,客户经理制是一种高效的分销方式。客户经理强调主动挖掘银行客户资源并积极营销和服务。客户经理与客户建立全面、明确、稳定的服务对应关系,为客户提供高质量、高效率、全方位的金融一体化服务。我国目前的银行保险客户经理制还很不完善。在某些保险公司又称专管员,职能主要是负责渠道的维护和管理,而缺少主动的理财服务和营销,更谈不上主动挖掘客户资源。因此,完善我国客户经理制是加强对银保渠道的控制、降低银保业务风险的当务之急。保险公司可以在取得银行同意的情况下主动选派自己的客户经理到银行网点提供保险销售和理财服务,这样可以更好地挖掘客户资源并加强对银行网点和客户的管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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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发展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根据新颁布的《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将在境外投资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投资品种、资金运用管理方式和运作机制方面拥有更多的选择权,保险资金运用的空间将得到拓宽。同时,保险资金境外运用的安全问题也成为进一步关注的焦点。面对新的机遇与挑战,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相结合的原则,并将安全性原则放在首位,应从规范境外投资管理模式的运用、加强保险企业的风险管理与内控制度建设和以偿付能力为核心行使监管职能入手,有效防范和控制境外投资风险。

关键词:保险资金安全;境外运用;偿付能力

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保险资金境外运用的实践

(一)《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

2004年8月央行与保监会共同制定和颁布《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标志着保险外汇资金境外投资渠道的开放。《暂行办法》出台之前,随着三大保险公司在海外上市融资,外资、合资保险公司的资本金和运营资金,中资保险公司引入外国投资者后获得的外汇资本金和外汇保险业务的收入,我国保险企业的外汇资产迅速增长,到2004年6月已达到97.75亿美元,约占同期我国保险业总资产的7.5%,成为保险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1]《暂行办法》对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的范围、额度和管理方式都做出严格限制。投资品种均为固定收益类,包括银行存款、高信用级别债券、货币市场产品等,可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上年末外汇资金余额的80%,实际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国家外汇局核准的投资付汇额度。而且保险企业都要将其境外运作的全部资产进行托管。《暂行办法》的出台是监管层对保险外汇资金运用所做出的制度性安排,使保险企业能够更有效地运用外汇资金,充分利用国际市场配置资产,从而拓宽资金运用渠道、提高投资收益和进一步分散投资风险。

(二)《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颁布

随着2005年7月21日央行对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改革,9月11日保监会颁布《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补充和进一步细化了《暂行办法》,标志着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步入实质性操作阶段。与《暂行办法》相比,《实施细则》扩大了保险外汇资金运用的范围和比例,首次将中国企业在纽约、伦敦、法兰克福、东京、新加坡和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列入投资范围,但最高不得超过投资付汇额度的10%,投资单一股票最高可达该股票发行总额的5%。同时将结构性存款、住房抵押贷款证券(MBS)、货币市场基金等列入投资范围,且严格规定其投资比例。在投资管理方式方面,《实施细则》对《暂行办法》所明确的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三方共管的框架进行了补充和细化,对委托、托管相关具体操作程序,托管银行、受托人的资质条件,及投资过程中的监督管理都进行了更具操作性的规定。另外,为适应新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明确规定境外投资币种配置为美元、欧元、日元、英镑、加元、瑞士法郎、澳元、新加坡元、港币及保监会批准的其他币种。[2]

(三)《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基本成型

2007年7月25日,保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发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同时为确保《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保监会有关部门已起草《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这预示着保险系QDII将正式问世。[3]《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将使保险资金的境外运用产生重大变化。在境外投资主体、资金来源和投资额度方面,符合资质条件的保险企业均可通过购汇来进行境外投资,投资总额上限为上年末总资产的15%,而对单一投资品种的比例不作逐一规定。按2006年底我国保险业总资产1.97亿元计算,理论上可进行境外运用的资金规模接近3000亿元人民币。[4]在投资范围方面,从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货币市场产品,开始向银行存款、债券、证券化产品、信托型产品等固定收益产品和股票、股权等权益类产品领域拓展,还可运用远期、掉期、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作为风险对冲的安排。[5]

从实践的轨迹可以清楚地看到,以自有外汇投资为起点,资金来源和投资规模逐步放大,投资渠道逐步拓展,管理模式也逐步建立与完善,我国保险资金的境外运用选择了一条稳健的发展之路。

二、国内外学者对保险资金境外运用的理论研究

(一)国内学者对保险资金境外运用的理论研究

目前国内学者对于保险资金境外运用问题的理论研究成果并不多,主要集中于这样几个方面。

1.关于政策法规的解读和保险资金境外运用必要性的分析。对先后出台的有关保险外汇投资各项政策的重要意义、政策所调控的重点和范围及新政策与已有政策对比所存在的进展,国内学者都给予密切关注。对于《暂行办法》,徐光润认为,它将《保险法》规定的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落到了实处,对保险企业从事外汇资金境外运用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外汇资金管理、资产托管以及监督管理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实施细则》,孙祁祥认为,它体现了保险监管部门积极顺应市场环境变化,推进了保险企业外汇投资的实质操作进程,适度开放开了境外投资渠道;通过建立相互制衡的治理架构、遵循国际市场的操作规则、加快专业运作管理创新和突出市场化的运行规则等措施,有助于保险企业充分利用现有市场资源,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运用引入第三方独立监督机制、设定受托人、托管人评估基准、制订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和规范关联交易等手段,建立了对保险行业投资的新型、稳健、规范的监管体系。[6]

关于保险资金境外运用的必要性,多数学者都给予积极的肯定。宋子斌通过国内与国外股票市场相关性实证分析及因果关系的实证检验,得到我国保险资金进行境外投资是非常必要的结论,并指出如果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仅仅局限于国内市场,国内证券市场投资的高风险性不仅影响保险资金投资的证券化,而且影响保险资金投资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进而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7]

2.关于保险外汇资金运用现状及问题的分析。对于保险外汇资金运用的现状,李韶辉认为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由于外币投资工具少,保险外汇资金难以得到充分有效的运用,保险公司无法利用国际金融市场丰富的投资品种来分散投资风险;二是由于近年来境内外币存款利率不断下调,保险外汇资金运用收益率不断降低。[8]徐光润认为,尽管我国保险业的外汇资本金充足,业务发展空间较大,但外汇资金的总体规模较小,其运用的主要渠道是银行存款。在对保险外汇资金的监管问题上,外汇业务监管尚处于弱势,存在着保监会和外汇局对监管的权限、范围及职责划分不够明确、沟通与配合不够、信息掌握的及时性和渠道不畅、监管手段落后和监管效率不高的问题。[9]

3.关于保险资金境外运用的风险分析与策略建议。 对于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风险,邹琪分析将其归纳为政治风险、市场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并提出了一些风险规避与防范的投资策略建议;[10]徐光润则从监管的角度,提出加强保监会、外汇局、银行等有关部门的协作联合监管机制、构建符合市场发展规律和中国实际的保险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模式、加强对保险公司外币偿付能力的监管、提高保险公司境外投资管理水平、建立预警机制和培养高素质人才等策略建议。[11]

(二)国外学者对保险资金境外运用的理论研究

在美国、日本、英国等这样一些保险业、金融业都很发达的国家,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高度融合,几乎没有国内、国外金融市场的划分,同时由于这些发达国家的资本账户是开放的,不像我国保险企业需要单独划分出外汇资金并单独运作,但保险资金中总有一部分会投资到境外金融市场,主要目的是为获得较丰厚的收益或分散投资风险。因而国外学者的学术研究并没有将保险外汇资金或保险资金的境外运用作为一个问题来进行专门的理论研究,但基于风险管理角度有借鉴意义的理论研究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保险资金的运用原则。1862年英国经济学家贝利提出保险资金运用的五大原则,即安全性、以最高利息为奋斗目标、资产的一部分具有随时可变现性、残余的大部分资产可以长期固定、尽可能用在有利于保险业务发展的事业上。把安全性放在第一位,收益性放在第二位。1912年另一英国保险统计师梅又增加了分散性原则。1948年英国精算师佩格修正了前二人的观点,提出强调盈利性和社会效益的四大原则。目前大多数学者认为保险资金的运用应遵循以下原则: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多样性和社会性。[12]

2.关于影响保险业投资风险的相关因素。1949年Kenney正式提出保险公司的投资风险与承保风险之间存在紧密联系的观点,在Kenney研究的基础上,Hofflander和Duvall通过建立数理统计模型、Jackson通过随机过程的方法、Dained通过对131家保险公司进行数理统计的实证分析,得出基本一致的结论,即随着承保风险的增加,保险公司在投资资产中的股票比率份额会相应减少。也就是说当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增大时,应相应降低投资风险。

Michaelsen和Goshay(1976),Hammond et al.(1976),Harrington & Nelson(1986)从保险公司资本结构(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与保险公司自有资本之比)与保险公司投资风险关系的角度,对资本结构的相关性进行了定量分析,认为资本结构是影响投资风险的一个重要因素,保险企业投资风险的大小与其负债比例成反比,即当投资资金中来源于负债部分的资金越多时,投资风险就越小。但这些研究都缺乏理论上的证明,在假设条件中也缺乏对保险公司目标效用函数的设定。

在Galai和Masulis(1976)的期权定价理论的基础上,由Sounders(1990),Black和Skipper(1994),Staking和Babbel(1995),以及Cummins和Sommers(1996)发展起来的“财富转移效用理论”认为,投资管理者对公司的所有权越大,就会越趋向于选择高风险的投资资产;而由Smith和Stulz(1985)提出的“风险厌恶效用理论”则认为,投资管理者对公司的所有权越大时,越愿意选择风险小的投资资产,因为他们会从企业生存的长远角度来考虑自身利益。后人对这两派相反的理论研究发现,财富转移效用和风险厌恶效用都会同时作用于投资管理者,但财富转移效用一般要大于风险厌恶效用,因此,在两种效用相互抵消之后在投资中就通常表现出财富转移效用。而且这两派观点都是从代理人问题的角度来研究保险公司的投资风险,有助于帮助保险公司在对本公司投资管理者是否赋予或赋予多少所有权的问题上做出定性分析和判断,从宏观角度控制企业的投资风险。

3.关于寿险业的投资风险理论。对于与寿险投资风险相关的各种因素的研究,1978年以前大多研究者们认为,影响寿险公司组合投资决策的决定性因素是投资预期收益率,即公司设定的预期投资收益率越大,就越会选择风险大的组合投资策略。后来,John D. Stowe(1978)通过设计“可能性——约束模型” 计算分析得出,影响寿险公司组合投资决策的因素除收益率变量之外,还有盈余和责任准备金的成本等非收益率变量,这些因素与组合投资风险之间的关系是:预期收益率越高,越会导致风险大的组合投资;公司盈余越多,越会导致风险大的组合投资;责任准备金的成本越低,则越会导致风险大的组合投资。

Frankel(1981)将均值—方差理论运用到寿险业投资中,提出“非线性的完全信息最大化可能性技术”。他的研究结论是:在某种条件下(单期的预期效用最大化目标,固定程度的风险厌恶水平,投资收益率成正态分布),各投资资产数额变动的协方差矩阵正好就是投资收益率的协方差矩阵。该研究技术有效地为寿险业的投资提供了多因素条件下的风险与收益计算的数理方法,尽管计算因非线性使过程复杂、成本高昂。M.W.Luke Chan和Itzhak Krinsky(1988)改进了Frankel的模型,得到线性的“推理预期模型”,使均值—方差理论成功地运用到寿险企业投资研究中,并考虑了除风险和收益之外的其他相关因素:投资滞后收益率的变动程度和保险企业对风险的厌恶水平。

Reddy和Mueller(1993)的研究表明:在寿险公司的组合投资中,面临的投资风险越大时投资回报率可能会越高,但与此同时监管成本和信用成本也会上升。因此,确定组合投资时,在追求投资收益率的同时,要考虑到投资风险的大小,以协调好投资收益与监管、信用成本之间的关系。Goodfriend等人(1995)将Reddy和Mueller的研究向前推进了一步。他们在研究保险公司的房地产投资时提出:寿险公司在优化组合投资中,还应该考虑其他因素,例如;承保风险、责任准备金的久期和质量、资产和负债的匹配、商业策略(诸如:公司扩张、并购、定位、退出等)、财务弹性等。尽管对这些因素如何影响寿险公司组合投资决策没有做出具体分析,但为后人的研究提供了思路,使人们在分析寿险公司的投资组合中,能够更全面地考虑多种现实的影响因素,使寿险公司的投资组合研究更趋完善。

对于寿险投资风险与“基于风险的资本金”监管。1990年,根据监管的需要,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起草了保险公司基于风险的资本金模型法案(Risk-Based Capitalinsurers Model Act),1992年制订基于风险的资本金(RBC)标准,1993年1月对人寿保险公司生效。RBC将寿险公司的风险分为资产风险、承保风险、利率风险和一般性的商业风险等四种,根据这些风险的大小来确定公司的最低资本金额。RBC比例是监管者用来估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数据,RBC比例越高说明公司的偿付能力越强。制订RBC的目的是为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以保证寿险公司充足的偿付能力,有效地从监管者的角度来考虑和控制寿险公司的投资风险。Covaleski(1994)提出,对于许多保险公司来说,BRC中对应于资产风险所要求的资金远远超过了对应于其他三类风险所要求的资金。RBC中对应于资产风险的资金是指:根据保险公司各项投资的“无法履行”、“贬值”、“市场价值衰退”发生的概率,即各项资产投资的风险,来确定不同的资本金数额,以便与各项投资相对应。为此,许多寿险公司为了提高自身的RBC比例,开始重新构造组合投资,如卖掉投资债券,抵押债券、优先股、普通股等资金要求较多的投资资产,而将这些资金重新投资于政府公债等资金要求较低的资产。[13]

4.关于产险业的投资风险理论。产险业的投资风险理论是随着Markowitz(1959)的组合投资理论的发展起来的,他将投资可能发生的实际收益率与预期平均收益率的偏离程度以及发生的概率联系起来,得到投资的风险衡量公式,并得出一个组合投资的有效曲线。Baumol(1963)在Markowitz研究的基础上,加入了对投资者个人风险厌恶程度的衡量,进一步推进了投资风险理论。Agnew et al.(1969)正确界定了产险业投资风险并推进了Baumol的研究,第一次将投资风险理论运用到产险业的投资风险问题的专门研究。此后以Yehuda Kahane & David Nye(1975)为代表的研究,将“产险业对各行业的承保”和“产险业的资产投资”合为“组合投资行为”进行整体研究,认为保费的投资收益由两个因素决定:一是保费所对应的承保组合,二是承保组合中各承保行业的“资金产生系数”,由此引出了投资收益与风险之间的关系;从投资角度考虑,为了使投资收益最大化,产险公司愿意承保“资金产生系数”大的行业;但从承保角度考虑,“资金产生系数”大的行业可能面临的承保风险也很大。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很多学者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更加切实有效的产险企业投资风险模型和系统的研究方法。如SusanX.Li和Zhimin Huang(1996)给出了帮助产险企业最优化保险和投资的组合投资模型;Li和Huang则从产险企业的实际出发,考虑其现实因素,使产险业组合投资的研究更接近现实和具有可操作性。另外,Michaelsen和Goshay(1967)Hammond等人(1976),Harrington和Nelson(1986)在投资风险与产险公司杠杆比例关系的研究中发现:产险公司的组合投资风险越高,所对应的杠杆比例就越高,即产险公司的投资风险越大,就越愿意选择较高的杠杆比例(保费收入/自有资本)。同时,杠杆比例也会反过来影响产险公司对投资风险大小的选择,Mertontl977)根据期权定价理论分析认为,投资资金来源于平准保费的收入越多,保险公司在投资中就越愿意选择高风险的投资产品。[14]

三、我国保险资金境外运用的风险分析

(一)外部风险

1.利率风险。目前我国保险资金境外运用可使用的主要金融工具,如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等,都属于利率敏感性产品,利率的变动将是此类产品面临的主要风险。利率下降,银行存款的收益将会减少;利率上升则会使债券价格下降,据估算利率每上升1个百分点,债市价格将下跌5-10%,而且债券的流动性越强,受利率影响产生的价格波动幅度也越大,从而使预期的投资收益面临的风险也越大。利率水平的变动对股票市场的影响,会波及企业的投资扩充与流动资金计划,从而影响在境上市企业的价值;而利率结构的变动也会影响流动资金的折现率,从而影响企业资产的价值。

2.汇率风险。保险资金进行境外投资总的报酬率,是由在投资国所取得的投资报酬率和投资国货币的升值或贬值率两部分组成的。因此境外投资者不仅要承受在投资国能否取得预期收益的风险,还要承受汇率变动所带来的风险。这种汇率变动风险不仅有投资国汇率变动本身所产生的、不同国家汇率间相互变动造成国际证券投资组合的风险增加所产生的,还有各国间汇率变动与各国证券报酬率的互变关系造成国际债券组合的风险增加所产生的。由于我国目前境外投资的现状,仅汇率直接变动一项所带来的影响就很大,截止2007年7月20日,人民币升值幅度自2005年汇改以来已超过5%,对拥有大量外汇资产的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和中国财险三大海外上市公司的影响已成为现实。

3.市场风险。保险资金进行境外投资时会受到境外资本市场上许多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如信息的不对称会影响投资对象收益、风险水平评估和投资决策,股票市场价格的波动直接影响投资的收益水平,投资国通货膨胀因素将影响金融资产的总体购买力,证券发行人由于经营风险或财务风险会给境外投资者带来的信用风险等。

4.政治风险。投资国政局变动、政策和法律变动以及战争也会给境外投资带来损失的风险,如会计或税收制度、治理结构和企业文化等因素的变化造成股票估价基础的变化,将直接影响对收益和风险的识别和估计,中、长期债券因执政党更替、新政策实施等遭受的兑付损失,以及投资国突然的外汇管制和汇兑限制等。

(二)内部风险

1.决策风险。在境外投资活动中,如果对宏观经济趋势预测出现重大偏差,有可能导致整个境外投资业务结构性失误;如果将投资业务过于集中于某一品种或市场,可能形成极高的单一化风险;如果对某些重大境外投资项目决策失误可能造成巨额的投资损失;如果决策者在经营思想上的产生偏差,违规进行资金运用,也将会使企业的境外投资蒙受损失。而且,决策风险往往具有较大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尽管目前我国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中并未发生此类风险造成的损失,但应该充分关注中航油及国储铜等国内公司在境外衍生品交易中遭受巨额损失所起到的警示作用。

2.操作风险。投资业务中的操作风险一般是由于规章制度或工作流程中存在漏洞,使业务部门因操作不当而诱发的投资损失风险。如缺乏科学、严密的投资活动管理操作流程、投资部门越权经营、违章调度使用资金、超风险限额投资、业务部门虚报信息等。由于我国保险资金的境外投资起步晚、规范小,此类风险还未显现,但国内投资的实践中操作风险造成的不良后果已屡见不鲜。2004年,中国人保和中国人寿两家保险公司各有4亿元资金深陷汉唐证券,据估计能拿回一两千万元已相当乐观;2005年,人保曾公告其存放于银河证券的5199亿元国债的全额收回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中国人寿托管于闽发证券价值4146亿元的国债也因闽发证券经营管理出现问题面临损失,新华人寿一笔6亿元的债权关系也因南方证券被行政接管而变得难以厘清。这些现象都与保险企业资金运用在管理制度、操作程序、内部监控方法上的缺位和决策部门、执行部门和操作部门之间缺乏相互的制衡机制有关,如果漫延到境外投资领域,后果将不堪设想。

(三)资产与负责匹配风险

保险境外投资也是以负债,也就是资金来源为中心的,而且由于保险资金来源的渠道和期限不同,决定了必须以具有不同到期时间、不同风险偏好和不同现金流量的资产与负债相匹配。保险企业资产与负债不匹配风险在某一时点上的表现是资产的净现金流与负债的净现金流不匹配,暂时的不匹配只会影响日常给付、投资的减少和财产的稳定性,而长期的不匹配则会导致给付危险,甚至导致公司破产。这种风险可能是因投资管理不当而造成,也可能是因利率、汇率和其它市场因素的变动,使资产的价值减少或负债价值上升而引起的。

四、基于安全视角的我国保险资金境外运用路径选择

保险资金境外运用的过程中需要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相结合的原则,但必须将安全性原则放在第一位。而且对安全性的认识不能仅从个体的、狭义上的、静态的角度去理解,而是应从整体上、广义上、动态的角度去理解和运用。从目前我国保险业资金运用发展的实践出发,实现境外投资的安全性,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策略安排。

(一)采用既有利于有效控制风险,又便于市场化运作的保险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模式

在目前我国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时间短、投资经验与技术能力不足、风险控制能力不强、对国外发达资本市场的运行规律不甚熟悉的现实条件下,《管理办法》规定保险企业通过委托管理的模式进行境外投资,既可以借助专业资产管理机构的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率,又可以实现投资资产与投资操作的分离和交易与清算的分离,有效保证委托人的权益,还可以借助托管人发挥资产保管、清算、会计、评估等功能监督资金流向,提高境外资金运用的透明度和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和真实性,为委托人进行风险分析和风险管理创造有利条件。而保险企业作为委托人,应授予受托人自主运用资金的权利,但应从资信状况、专业水平、技术能力和从业经验等方面严格选择受托人,并可就资金的投向、投量、收益、投资状况的定期报告等双方权利和义务与受托人达成相关协议,保留在特定情况下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调整资金投资方向和金额的权力,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充公发挥市场运作的优势。

(二)加强保险企业的风险管理与内控制度建设,控制境外投资风险

1.应遵循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与投资运作部门相对独立的原则,构建保险企业内部的风险控制组织体系。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直接对公司最高决策层负责,保证风险控制机构和风险控制评价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体现全面风险管理的原则,使风险管理渗透到公司资金运用的各个过程和操作环节。各职能部门之间要权责分明,信息沟通方便、快捷、准确无误,以保证风险管理系统的高效运作。

2.制定全面的风险识别、计量、报告和评价、处置程序。保险公司与资产管理公司、内部专职投资部门的风险管理部门应整合现有内部控制资源,统筹制定对市场价格风险、信用风险、利率和汇率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进行识别、监测、计量、报告的制度、程序和方法,运用风险控制技术对各类风险进行持续监控,并有针对性地建立业务流程风险和管理流程风险控制体系,依靠岗位责任的设置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公司或专职投资部门不仅要建立资金运用风险管理系统,对资金运用,特别是境外投资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并通过风险评价、纠正机制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还应建立资金运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制定应急预案,避免因重大突发事件而导致的偿付能力危机。此外,保险企业还应建立独立于资金运用部门的资金运用业绩评价体系,将投资收益和风险纳入评价体系进行综合考核,这种考核可通过内部审计部门来完成,也可通过风险管理部门来进行。

3.制定资产负债匹配的境外投资策略,保持充分的偿付能力。借鉴国际先进的风险管理理论和风险管理技术制定投资策略,特别是要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外汇资产负债管理体系和监测指标,以负债为基础确立投资策略,对资产进行合理的组合安排,使资产在总量与结构上与负债相匹配。这不仅包括资产与负债的规模的对称、资产结构与负债结构的对称与平衡,还要使资产与负债的偿还期限保持一定程度的对应关系,通过资产的适当分散实现其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均衡。

(三)以偿付能力为核心,提高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监管效率

要实现保险企业境外投资监管重点由过去的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的转变,提高监管效率。随着保险资金境外运用渠道的拓宽和规模的扩大,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应转变新思路、采取新措施。首先,要求监管部门对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并建立协同监管机制。保监会主要负责监管境外运用的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和健全,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到位和完善。外汇管理局主要负责投资付汇额度的审批、保险外汇资金的流出和流入的监管。监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严格把关,并加强沟通与合作,将可能的风险降到最低。第二,保监会和外汇部门可考虑共同研究制定保险外汇资金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加强对保险外汇资金负债比例管理。保监会应将境内保险公司本外币业务同时纳入监管范围,以保持充分的偿付能力为核心,督促保险企业做好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目前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思路正在从对静态的偿付能力指标的监管向对动态的资产负债匹配的监管转变。保险资金的境外运用应顺应这一监管趋势,外币资产的配置应首先建立在对外币负债的详尽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外币负债的期限、币种等因素进行安排,在保持充分的偿付能力的前提下,追求稳定的收益。保监会应根据新设立的指标体系对保险资金境外运用的考核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并定期通报外汇管理部门。第三,外汇管理部门应考虑设计开发“保险经营机构外汇收支业务信息系统”,把对保险外汇收支的非现场监管转变为日常审核,既能及时跟踪分析、防范控制风险,又能强化非现场检查,对违反保险外汇管理规定行为进行及时查处。另外,在各保险企业建立风险监控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基础上,监管部门应建立以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为基础的境外投资早期风险预警体系和保险信息网络。风险预警系统的建立可以使监管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对境外投资风险做到提前防范、早期介入和事前解决,而信息网络的建立则更能规范监管行为、规范投资行为,形成对保险

资金境外投资透明化、公开化的一种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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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4] 孙祁祥,周奕.保险投资风险理论研究[J].财贸经济,2003,(12).

责任保险发展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财产保险;保险赔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可保财产,包括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人们对财产的保险意识也逐渐提升,通过财产保险的投保进一步保全自身财产已经成为了当前社会发展的共识,财产保险由公司保险行为,主要是厂房、设备等工业需求逐渐发展为家庭财产保险、农业财产保险,同时拓展为各类的责任保险,包括产品责任、雇主责任等内容。

一、财产保险发展和保险赔偿

保监会日前公布的2017年保险行业统计数据显示,财险公司共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10541.4亿元,同比增长了13.76%,这足以说明当前我国财产保险发展的速度。我国国内的财产保险发展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保险的营业收入大幅提升,这足以说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人们对财产保险的重要性认知日益提升。

我国财产保险的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突出表现为保险营业收入逐年增加,保险公司的数量和规模逐年扩大但保险的保险赔偿服务不到位,这也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存在纠纷的主要问题,此外虚假退保、虚挂应收保费、虚假赔案等问题时有发生。从目前来看,我国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一些新兴的保险公司规模日益扩大,市场竞争不断加剧,一些新的财产保险项目不断涌现出来。市场竞争机制下,经营不善和规模较小的保险企业必然存在的破产风险,同时如果小的保险企业可以抓住市场机遇,做好财产保险市场也可以逐渐扩大规模和影响力。因此,保险企业应积极面对保险服务存在的痛点和问题,着力解决保险赔偿服务不到位、虚假退保、虚挂应收保费、虚假赔案等问题。目前财产保险的种类比较多,简单可以分为财产险、货物运输保险、农业保险、工程保险和责任保险等方面内容,重点是家庭财产保险和企业财产的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可以分为基本保障和附加保障等两方面,分为两个类型到期还本和利率联动型。企业的财产保险比较复杂一般是分为可保财产、特约可保财产和不保财产三类。

财产保险的赔付主要有三种方式:比例赔偿、第一危险赔偿和限额责任赔偿。无论哪种方式,财产赔偿主要是保险方对被保险对象由于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的经济赔偿,这也是产生纠纷的主要地方。保险公司与当事人就保险的具体额度、赔偿的具体费用等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认定时就容易出现纠纷,特别是赔偿金额划定没有达到当事人的心理价位时容易出现赔偿的纠纷问题,如一辆价值14万的车,在足额保险合同下,车子完全报废最高赔付只能是14万(不考虑折旧),但当事人认为买车所付出的包含车辆增值税也应由保险赔付,这就说明当事人对划定金额的方式理解存在不同,很容易引发纠纷。

二、财产保险赔偿原则

财产保险赔偿主要是遵循全面赔偿和实际赔偿的原则,具体来说,全面赔偿原则:使被保险人由于保险合同所规定的风险事故所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通过保险金补偿的方式得到赔偿。实际赔偿原则: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赔偿不得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被保险人不能由于保险人的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补偿原则成为财产保险的重要原则,主要是体现出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根据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财产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对象为预防或降低标的损失需要支付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其总量在标的损失额度之外要另行计算,最多不应高于保险金额的总量。但同时保险法规定由于第三方形成损失而进行支付的费用以及保险公司与保险对象由于查找事故成因形成的费用需要保险公司承担,说明保险公司付出的实际费用可能会高于保险金额。

财产保险赔付补偿应遵循实际损失的原则。当事人的实际损失是保险公司的赔付判定依据,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足额补偿或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补偿,补偿的具体标准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

对保险合同来讲,保险利益始终是基础前提,是合同的基础原则,因此必须要注重合同的合法性。财产保险赔付过程中,应确保利益的合法性,其主要是通过经济层面的确认,一般来讲,当发生利益损害时,保险公司赔偿的费用应不高于保险的利益,主要是由于部分社会人員投保存在恶意投保的行为,处于骗保的目的,其通常会进行投保双份或投保价值高于财产价值,也就是超额投保的行为,超额投保有善意和恶意,恶意的投保是不合法的,保险公司有权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决定是否解除合同。

三、财产保险和保险赔偿科学划定

(一)财产保险价值明确

财产保险价值具体体现为当前财产实际具备的价值,是以公允价值为基准的。保险合同应是各方当事人需要提前约定的金额,也是保险公司履行赔偿责任的法律界限。目前保险价值主要是有两方面的形式体现:第一种是预先约定,也就是保险公司在财产保险合同与投保方进行约定,双方根据财产保险价值进行提前的约定并记录在合同当中,这种计赔方式只适用于价格过高而且难以定价的物品,多用于文物、字画等保险当中。目前我国对定值保险还没有具体的规范和要求,但一旦发生财产损失,保险公司都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价格进行计赔,计赔的具体价格则是合同约定的价格,而不是实际的价格,采用定制保险这种方式可以有效防止出现双方争议的出现。预先约定的定制保险具有明显的优势,发生财产损失时,不需要进行保险标的价值进行估价,减少了理赔的环节,同时直接根据合同约定价格进行赔付,而不需要考虑物品的价格变动。另一种是根据事故引发标的具体价值进行处理操作,需要划定保险金额才能确认保险价值,这种保险价值认定属于不定值保险。大部分的保险都属于不定值保险,基于赔偿具体损失的原则,在计赔时主要是根据当下实际市场价格进行计算。不定值保险不需要预先约定价格,而是只列明保险金额,在发生保险损失时,需要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赔付,赔付的总额不超过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当损失的具体价格无法用实际价格进行测算是,可以用其他估价方式进行,包括重置成本折旧等方法。

(二)保险金额划定明确

财产保险合同之中具体的保险金额也就是投保方在制定保险合同过程中就当前保险标的,依据实际保险价值而投保的经费额度,其是保险公司行使赔偿责任或支付保险金的最高限定额度。财产保险发生损失事故以后,财产保险的具体计赔金额要根据实际损失而确定,同时也要确认保险利益等因素,具体的计赔金额应不高于合同规定的最高保险费的限定。在实际操作中,财产保险的保险赔偿需要结合具体的合同形式而确认,需要对比保险金以及现有价值之间的对比关系。合同主要可以分为三类,根据合同的不同赔付方式也不同:①足额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是指合同约定的赔付金额与财产的具体金额是一致的,一旦发生财产的损失,保险赔付的具体金额需要具体损失量进行赔付,根据损失量的确认主要是根据损失价值的公允价值来判断,也就是当事人和保险公司共同认可的价值,如果损失的价格与被保物品价值相同,也就是遭受损失导致被保物品毫无价值,则需要进行全额的计赔。②非足额合同。非足额合同的计赔主要是根据实际损失按照一定的比例关系进行赔付,非足额合同总的保险金一般低于财产保险具体的价值,因此赔偿的责任主要是在发生保险事故以后需要按照约定的关系比例进行计赔即可。简单来说,一辆公允价值为14万的车子,如果投保只是保了7万,那么实际发生损失时,按照具体价格损失进行比例赔付即可,也就是损失2万,只需要赔付1万即可。③超额合同。超额合同在法律层面是没有依据的,理论上来说,超额合同应不存在,主要是超额合同违背了保险法遵循的补充原则,简单来说,超额合同就是保险金高于财产保险价值的合同,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超额合同中超出价值部分没有法律支持也不需进行赔付。超额合同的出现主要有两种原因,一种是恶意投保。恶意投保一般都是存在故意和骗保的行为,在发生价值损失时,当事人要求超额投保计赔,保险公司可以根据相关的规定进行解除合同处理。另一种是善意投保。善意投保在实际价值发生损害时只需要赔付标的现实价值范畴进行负担即可,超出部分不需要赔付,对超额部分需要认定为无效。简单来说,一辆14万的车辆,投保人重复投保,按照每家保险公司14万的方式进行投保,当发生财产损失时,不是按照每家14万,而是两家保险公司平均比例进行赔付,或者当事人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20万,那么实际损失时,最大的赔付额不会超过车辆的总价也就是14万的价格。

四、总结

财产保险赔付应进一步明确财产保险赔偿的原则,防止出现赔偿认定不合理、赔偿不清楚的问题,引发当事人与保险公司的纠纷。随着我国人民對财产保险意识的不断提升,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做好财产保险的相关内容,以更好明确双方责任,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确保双方合法利益都得到保护,进一步推动我国财产保险的发展和进步,同时做好具体的案例分析,以更好的提升财产保险和财产保险赔偿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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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发展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决定了农村金融需求的多层次和个性化,此文通过对目前我国农村金融需求主体的现状和变化特征分析,认为农村金融机构必须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金融需求为基础,积极开发农村信贷产品,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新模式和营销机制,才能满足三农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才能真正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水平。

关键词:农村金融;金融产品;金融服务

任何的金融产品创新都必须依据市场的需求,由于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农村金融需求的多层次、个性化,决定了农村金融产品的多样性和差异化。因此,农村金融机构必须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各种需求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金融需求为基础,大胆开发和创新金融产品,才能满足三农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才能真正提高农村金融的服务水平和自身经营效益。

一、当前农村金融服务需求状况分析

(一)农村金融服务需求的主体分析

据调查,我国目前农村金融需求主体主要由5部分组成,即:农户、种植养殖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企业。

1 农户:农户的金融需求分为生活消费性需求和生产发展性需求。农户生活消费性金融需求的特征是金额大小不一,临时应急性强。虽然经过多年来经济发展,尤其是取消农业税和实行种粮直补以后,农户负担减轻,农民收入明显增加,目前大多数农户的生活性消费已基本可以自给,但若遇到婚丧嫁娶、盖房、教育甚至上大学、医疗等大宗生活性消费时,信贷需求依然很大。即使是家境比较富裕的农户,往往由于手头的现金不足以应付大项或临时性支出,寻求金融机构信贷支持的需要也十分强烈。另外,农户生产性资金需求向大额化、长期化发展,多数农民购置生产资料,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时需要大额的借贷,贷款的目的是通过对农产品初加工、深加工,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以及进行种植养殖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2 种植养殖经营户:在农村经济结构调整较快的地方,单纯进行粮食生产的农户已经很少,不少农户从事畜牧业、养殖业、林果生产业等,生产周期大多在半年以上,有的超过一年甚至更长时间,其资金需求由传统的生产型向经营型转变,一般要求在一年期限以上、金额在3—5万元以内的中长期贷款支持,有的规模较大的种植养殖经营户的资金需求则更大,目前农村信用社广泛开展的农户小额信贷业务已不能满足其生产经营的需要。

3 个体工商户:在农村有许多农民依托小城镇建设和当地特色产业或加工业的发展,从事工商流通或简单的加工业生产,对资金需求也是巨大的。而目前对于农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基层金融机构是无法满足的。主要原因一是从事个体工商业不符合农村信用社支持的对象,传统的支农贷款仅是指从事农业生产,第二、三产业不能使用支农资金;二是农村信用社开办的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均额度不大,利率偏高,农村个体工商业因经营利润偏低,而不愿意使用。

4 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或者经营的农户,按照自愿联合、民主控制、满足农户经济上共同需要原则组建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业务范围主要集中在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销售等行业,区域经济特色鲜明。至2008年9月末,我国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7.96万户,成员总数共计108.15万人,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正在成为连接农村“小生产”和城市“大市场”的组织纽带。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融资困难的主要原因一是有效抵押资产不足,抵御风险的能力弱,不少专业合作组织处于起步阶段,现阶段根本没有足够的可供抵押的有效资产,即使一些投入也只是经营场地、道路、厂房等方面建设投入,难以达到金融部门信贷支持的条件。二是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与会员之间利益关系脆弱,一旦遭遇风险损失,除抵押資产偿还贷款(不足以偿还)外,其流动资金则容易被转移。三是贷款主体缺位,以专业合作社作为承贷主体,目前金融机构并不认可。据调查,目前除对规模较大、盈利能力强、有一定品牌效应和影响力的专业合作组织直接发放贷款外,其他的均需以“个人名义”才能贷款。

5 农业产业化企业:“龙头企业+基地+农户”以其特殊的产业联动效应和对农民增收的特殊影响力,一直被公认为是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主体模式。现阶段,金融需求的主要特征一是需要大量的流动资金作为收购原料的保障,而且使用时间相对集中。农产品的特点是季节性强,农民需要农产品变现以解决生活开支后生产资金,需要相关的粮棉油加工龙头企业集中收购,作为原料储备。二是需要便捷全面的金融服务。从传统的存、贷、汇业务到新兴的资信评估、理财咨询、贴现、租赁业务,都是现代农业企业所需要的。三是为农业龙头企业提供初级产品的农户需要短期、临时性的生产资金,用于收贮、运销和加工,部分农户需要提供电子汇兑、资金结算、信用卡、委托收付款等金融服务。

(二)农村金融需求变化特征

1 农业信贷需求从小额向大额化迈进。当前农村经济出现市场化、产业化和城镇化的趋势和特征,农户除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外,消费性需求和教育需求不断增加,特别是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对农业信贷资金的需求已超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范围,同时特色农业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对大额资金的需求更是显著增加。

2 农村建设资金需求呈长期化趋势。新农村建设在商品流通、农村道路、住房改造以及农村水利、大型农业新型机械设备购置上,都离不开信贷资金支持和金融产品的使用。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资金投入期也相对较长,一般在3年左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技术改造升级、设备投资等也需要银行提供大额的中长期信贷支持。

3 农村金融产品需求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经济发展程度决定金融的需求变化,当前农村经济的日益活跃,对金融产品提出了多元化的需求。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农村地区,农业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现代农业发展程度较高,第二、三产业已经成规模,这些地区对金融新产品的需求层次较高,如投资理财、票据融资、人身保险等。但在广大的中西部农村,经济普遍不发达,农业基础设施薄弱,耕作方式落后,农民收人来源渠道单一且增长缓慢,发展特色农业,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增加收入来源,急需农村金融提高服务能力,扩大小额信贷的覆盖面。同时,大量农村闲余劳动力外出务工,对农村金融的网络、资金汇划的安全便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农村金融产品创新的策略选择

(一)农村信贷产品的创新

1 充分发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以农户为贷款对象,基于农户本人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无需抵押或担保的贷款。它是对中国农村信贷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

以其贷款门槛低、利率优惠、方式灵活等优势,在破解农民贷款难、担保难和放款难等重大问题,帮助农民脱贫致富、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当前基层农村金融机构要以“农村信用工程”建设为依托,以小额信贷为桥梁,将普通农户作为基本贷款客户群,努力扩大农户贷款的覆盖面,把农户培育成市场份额大、效益好、风险小的稳定客户群,在支持农民提高收入的同时,增加自身的经营效益。

2 全面推广订单农业贷款。要针对农业产业化企业资金需求的特点,可创办“企业+协会+基地+农户”的订单农业贷款,通过公司、农户、金融机构多方的资金联结,支持订单农业快速发展。也可对农业产业化基地、农村工业园区进行授信,根据评定的信用等级,核定授信额度,在额度内实行随用随贷循环使用,充分发挥农村金融机构整体资金实力的优势,提升农村产业化水平。

3 开发农村专业经济组织贷款。要把支持农村专业经济组织作为拓展农村金融市场的业务增长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经营状况,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解决季节性、临时性所需的资金,扩大对合作组织的必要授信和信贷支持。對依附于专合组织的法人公司,可按规定对其发放资产、设备、房地产等形式的抵押贷款;对专合组织集体使用的周转性贷款,可以根据订单发放订单贷款或采取专合组织成员联保的方式发放贷款,不断增强龙头大户和龙头企业的产业带动能力。对加入了专合组织的农户,优先发放小额农户贷款,对其享受利率优惠政策。对生产形成了一定规模的种植大户,可以适当提高信用贷款额度,满足其生产发展需求。

4 创新涉农信贷的抵押担保方式。要在广泛推广农户联保贷款的基础上,尝试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介机构、担保机构和专业协会等具有法人地位的利益主体纳入联保贷款范畴,建立农业贷款担保机构,解决“公司+农户”、“基地+农户”、“协会+农户”等联保贷款问题。同时,农户贷款难,主要难在无可供抵押物,基层机构可积极开展山林承包权抵押、鱼塘承包经营权抵押、商铺抵押等贷款抵押方式,力求最大限度地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

(二)农村金融服务方式的创新

1 大力发展中间业务。要积极开展代理类的中间业务,以代付工资、代收水费、电费、电话费等为突破口,全面启动中间业务的发展;根据农民经济发展状况,积极开展代理保险、代销基金等业务,形成新的效益增长点。

2 积极拓展信用卡业务。要抓住现在农民收入水平提高、外出务工人员增加、商品流通交易日益频繁的有利时机,宣传推广信用卡业务,根据农村持卡人的消费使用特点调整信用卡的功能和使用范围。

3 改进结算服务,推广电子银行业务。要进一步加强农村金融机构电子化建设,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现有的资金清算系统、结算网络和账户系统,创新结算新产品,开办电子银行等新型的结算交易工具,提高农村资金汇划速度和周转效率,为客户提供灵活多样的贸易服务,让农民充分享受到和城市居民一样便捷的结算、理财等金融服务,缩小和消除城乡金融服务和发展的差距。

(三)农村金融产品营销体系的创新

1 细分客户市场,建立适应不同金融需求主体的营销网络。要根据农村金融需求主体的不同建立相对应的内设营销服务机构,一是建立主要以农户、种植养殖经营户、个体工商经营户为服务对象的“金融服务超市”。可在人口稠密、经济较为发达的村镇,建立1—2个金融超市,集中办理居民存取款、汇兑结算、小额农贷、代理保险、代收代付等金融业务,推行“一站式”服务和“一条龙”作业,使每一个金融产品都进入寻常农户家。二是以县级金融机构为单位,建立以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专业金融服务机构,实行“一户一策”、“一企一策”的贴身服务方式,为他们解决融资难及其他金融服务难题,特别是提供灵活多样的贸易融资、账户服务、现金管理服务等。

2 全面推行客户经理制,强化绩效考核。一是强化市场营销意识,实行客户经理营销业务制度,建立并落实好客户经理准人、考核、晋升、淘汰等一系列制度,增强市场营销能力。分别设立公司客户业务、个人客户业务及其他客户业务经理,组建营销团队,实行专业营销。单位领导、部门和网点负责人作为大客户经理,要对辖内大客户进行重点营销攻关。二是要针对当地农业生产经营特点,选拔培养一批懂政策、懂技术、责任心强的客户经理,进行包片、包村、包户,向农户面对面地提供政策、经营信息、资金等全方位的服务,在扩大支农范围的同时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满足农民的多层次金融需求。三是严格落实客户经理绩效考核,使个人报酬与个人贡献挂钩,营销的存款、贷款、清收盘活、中间业务以及其他业务收入,分类计人客户经理报酬,上不封顶,最大限度地调动其积极性。

3 依托农村基层组织和其他社区组织,建立流程化的信贷操作模式。相对于城市而言,我国农村是经济落后地区,农业是弱质产业,农民居住分散,信息不对称,信贷管理难度大,使涉农贷款风险较大。因此,必须认真研究我国农村金融经营的客观环境特点,充分发挥中国农村基层组织和其他社区组织的功能,有效解决涉农贷款中信息不对称和贷款催收困难等难题,形成农村社区发展与农村金融互动发展的新格局,充分发掘和满足农村有效金融需求。同时,通过建立规范完善的农村信贷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对贷前、贷中、贷后等各环节实行流程化操作,对流程各环节的岗位职责进行明确,对每个风险点进行提示和防范控制,最大限度地防范农户贷款中的风险隐患。

责任保险发展论文范文第5篇

袁庚,1917年4月出生,深圳市大鹏街道人,是深圳市“土著”中少有的传奇人物。袁庚原名欧阳汝山,1939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袁庚历任东江纵队联络处处长、东江纵队港九大队上校、三野二縱队四师参谋处副处长、两广纵队炮兵团团长、中共驻香港办事处主任、胡志明顾问、驻外领事馆领事,中央调查部干部、香港招商局常务副董、蛇口工业区党委书记。“文革”中被关秦城监狱。2003年被香港特别行政区授予金紫荆星章。2016年1月31日逝世,享年99岁。

1978年10月,袁庚在60岁花甲之年受命调任香港招商局常务副董事长,主持全面工作,在此之前他从来没有接近过商海。而自1872年由李鸿章向同治皇帝奏折设立的招商局在洋务运动中不到20年便盛极而衰,直至历经百年历史风云后,香港招商局已从中国创办最早、规模最大的航运企业沦落为一条船都没有的“空壳”,当年的总资产加起来仅4000多万元,只有一个破码头,一个修船厂。出任香港招商局的第29代“掌门”的袁庚,同年向中央递交了一份《关于充分利用香港招商局问题的请示》,建议兴办蛇口工业区。袁庚出手的第一招是发展港口,借鉴香港的经验。而之后,蛇口港的成功又成为国内港口城市一再复制的模板。在走马上任的一个月后,袁庚跑遍了包括世界第一大港鹿特丹在内的世界上许多港口。这也为其对当时准确地把握国际航运市场提供了支撑。之后蛇口深水码头、蛇口港泊位、集装箱码头次第建成。至1992年,袁庚离任时,招商局的总资产已由当初的1.3亿增至200亿。2017年,招商局集团实现营业收入5844亿元,利润总额1271亿元,在央企中排名第二;截至2017年底,集团总资产7.3万亿元,规模在央企中排名第一。2018年发布的《财富》世界500强榜单中,招商局集团首次申请即入围,以146年的历史创造了世界500强中国企业的基业长青纪录。

袁庚的“传奇”色彩很大程度上源于他的个性,他曾在《人民日报》中公开表态:在蛇口不许以言治罪,并表示赞赏“我可以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发表不同意见的权利”。在多个场合多次提出“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的口号,并得到邓小平的肯定。

有人统计过,袁庚在深圳的实践至少有24个全国首创或第一,包括:第一个进行民主选举;在全国率先实行人才公开招聘;第一个改革人事制度。以及率先创办了中国第一家股份制中外合资企业——中国南山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并先后创办了中国大陆第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招商银行;倡导成立了中国大陆第一家由企业合股兴办的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同时还收购了伦敦和香港的两家保险公司,成为第一家进入国际保险市场的中国企业。等等。

编辑/余弘阳

责任保险发展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文章围绕我国的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情况进行讨论,对保险中介市场发展中的相关问题加以了解,并对推动其健康发展的措施进行探讨和描述,希望能够为相关行业的平稳发展提供支持。

关键词:保险;中介市场;发展问题

所谓的保险中介,从本质上来看,就是介于保险中介机之间或者是介于机构和客户之间的单位或个人,可以说保险中介是有效衔接保险合同双方的桥梁,对于双方的有效沟通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但就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情况来看,其中还有很多问题存在,且这些问题对保险领域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而为了对这种情况加以改善,还需要我们针对相关内容加强研究。

一、保险中介市场发展中的相关问题

(一)保险中介市场发展失衡

就我国目前的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情况来看,市场结构失衡的问题还比较严重,主要表现在:专业中介机构的发展速度缓慢,市场主导地位由兼业代理机构以及营销员渠道等非专业性的中介机构霸占。另外,相比于发达国家,我国的专业机构相对较少,导致目前的保险中介行业在专业服务能力上并不能实现有效的供给,而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业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相关中介机构缺乏市场竞争力

从某程度上来讲,保险市场的成熟,除了要有险种全面覆盖的企业之外,还要有足够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作为支撑,但国内现有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的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不管是资金力量、技术水平,还是在服务能力等方面都普遍偏低,其市场竞争力还相对较低,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机构规模较小,盈利能力不高。第二,业务结构单一,专业化水平有待提升。例如,在财产险业务方面,虽然具有较多的中介机构,但其业务大多集中在水平较低的车险上,而车险条款具有较强的单一性,且透明度以及费用率都相对较高,这也导致很多中介机构难以获得较大的利润空间。第三,产品缺乏创新,由于创新性不足,导致中介机构难以根据用户的需求提供多样化的服务,这使得保险机构存在严重的同质化现象,客户难以从机构当中获得多样化的产品以及先进的风险管理服务[1]。

(三)违法违规现象较为普遍

保险中介市场当中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险企业和中介机构在合作过程中,存在财务信息不透明、不真实以及不合法的情况。第二,由于中介业务存在违规操作的情况,导致经营成本居高不下,对企业的利益造成了损害。保险企业对巨额手续费进行套取的行为,必然会使其营业成本增加,致使资本利润被侵蚀,而这些违规的行为会导致保险产品出现价格虚高的情况,进而影响其市场竞争力,在拖垮企业的同时,也会将损失转嫁给保险客户,进而损害到保险客户的利益。

二、推动保险中介市场健康发展的措施

(一)针对保险中介市场建立健全完善的制度法规

第一,要针对保险中介制度确立发展模式。应该结合国内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情况,对西方国家成功的经验进行学习和借鉴,并建立契合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制度模式。具体可以对保险中介采取公司法人制,换言之就是要求公司法人作为保险代理人,提高保险中介活动的规范性。这样一方面便于相关部门的统一管理,降低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成本投入。另一方面能够将保险企业从繁杂的个人保险代理管理工作中解脱出来,使其有更多的精力落实内部经营管理工作[2]。

第二,要对中介市场主体加强培育,目前,我国的专业保险经纪公司、代理公司以及公估公司还存在发展滞后的情况。而兼业代理以及个人代理虽然发展较快,但人员庞杂,一旦管理工作有所松懈,非常容易出现违规经营的情况,导致保险中介市场出现秩序混乱的现象,进而影响到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要对这种情况加以改善,要对产业竞争机制进行积极的引入,并从多个方面基于支持,一方面要为合伙制以及股份制保险中介组织的建立创建良好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要通过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提高中介机构的盈利能力,为其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3]。

(二)建立诚信制度

第一,在保险中介企业当中构建诚信文化。要通过企业文化的有效建设,形成浓郁的诚信文化氛围。从微观角度来讲,就是要求保险中介人严格按照自身的代理权责落实相关工作,不能出現越权代理,或者是欺骗客户的情况,并且要保证客户的知情权。不得借助职务之便或者是不正当手段,诱骗或者是强迫客户投保。从中观角度来讲,就是要求保险中介机构将诚信文化建设作为自身发展建设的首要内容,要在企业当中树立诚信新风。而在宏观角度来讲,要求社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全民诚信目标的实现。

第二,针对保险中介建立信用管理体系。首先,要建立相应的管理部门,与保险协会以及各地保监办共同构建信用监管网络。其次,要对保险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进行充分的发挥,确保行业协会能够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有效的管理,使违信者能够得到行业协会的处罚和排斥。最后,针对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人员建立失信惩戒制度,要不断提高诚信体系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于违法违规、不守信誉、对保险中介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的人员,除了要对其进行经济处罚以外,还要对其实施灰名单、黑名单制度,对于进入黑名单的人员,不允许其再从事保险中介工作[4]。

结语

综上所述,对保险中介市场加强建设与管理,能够对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因此,相关部门必须要对各项工作保持重视,要结合当前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情况,对各种强化措施进行合理的应用,从而为保险行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参考文献

[1] 傅榕. 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问题及其分析[J]. 江苏商论, 2016,25(15):30-31.

[2] 魏华林. 中国保险中介市场问题研究[J]. 保险研究, 2018,26(06):4-7.

[3] 贺柳. 关于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评价[J]. 海南金融, 2017,14(03):45-48.

[4] 孙磊. 浅议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问题、成因及发展对策[J]. 金融发展研究, 2018, 000(011):44-46.

(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 湖南 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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