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金融范文

2023-09-22

公司金融范文第1篇

关键词:高校;金融专业;毕业生实习

近几十年来,随着高校毕业生人数的急剧增长,就业难已经成为一个现实且急待解决的问题。在这种人才市场供大于求的严峻形势下,毕业即失业的高校毕业生总量越来越多。本文通过对高校金融专业学生在毕业实习时遇到的种种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金融专业学生在毕业实习期间往往存在难以获得实习机会、对市场了解甚少、学校提供的帮助不足、实习效果不理想等问题,其原因可大致归纳如下:

(一)金融机构接受实习生的意愿普遍较低

首先,当前条件下绝大多数金融机构并不存在员工不足的问题,这使得金融机构缺乏招收实习生的基本动力。同时,有限的客观资源也限制了金融机构接纳实习生的能力,如一些金融机构难以为实习生提供足够的办公场所。此外,一些金融机构为了控制操作风险以及防止商业机密泄露,不愿将正在发生的经济业务交由实习生去处理。现实当中,一些实习机构甚至存在着对实习生置之不理的态度。在这种情况下,实习生在所在的实习单位只能是旁观者,而非参与者,从而导致实习生在实习期间难以获得理想的实习效果。

(二)金融行业的发展瞬息万变

过去曾经十分景气的金融业务可能会迅速萧条,而过去发展缓慢的金融业务也可能会迅速崛起。及时、准确地把握市场行情对于正在从事金融行业的人员尚且存在一定难度,对于还未有过任何正式工作经验的学生而言,则更是难上加难。若不能准确地把握市场动向,则会在寻找实习机会时无的放矢,从而无法获得理想的实习机会。目前高校的教学则侧重理论知识的教学,对当前具体的市场分类与行情关注较少,这为学生获得实习机会增加了不少难度。例如,现实当中许多学生尚且无法判断一些金融机构内不同部门所从事业务的具体区别。

(三)学校在毕业实习方面能对学生提供的帮助较少

虽然部分高校已经设立了一定数量的实习基地,但由于学生数量庞大,无法满足全部学生的实习安排,因此绝大多数学生只能通过自主方式寻找实习单位。一些教师或工作人员缺乏在金融机构的实际工作经验和对市场的准确把握能力,使得在对学生进行实习指导时难以产生应有的效果。

综上所诉,在当前条件下毕业生的实习工作存在诸多挑战,但按照教育监管部门与学校的规章制度,学生的毕业实习是学生毕业前必须要完成的任务,所以合理地解决学生毕业实习所面临的问题有着较为重要的意义。为此本文提出以下观点与方法来帮助学生与学校较好地完成实习工作。

1.学校与学生应树立客观、正确的实习观,不应有不切实际的实习预期。在寻找实习单位方面,市场经济的转轨直接导致了公司用人制度的改革,过去由学校或劳动部门统一包分配的时代已一去不复返,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已经成为参与人才市场竞争的基本法则,而相当一部分学生仍然抱着“等、靠、要”的就业观念,对自身和岗位的期望值过高,主要将就业的希望寄托在父母、亲戚、学校上,不愿主动出击参与到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去,一旦未能找到合适的实习单位,就会抱怨学校、怀疑学校的教学质量,甚至思想上发生抵触情绪。此外,学生实习的时间短,资源少,学校所学的课程可能与实习的关联度较弱。因此作为一名实习生,在实习期间通常难以从事较为核心的金融业务,应抱着学习为主的目的参与实习。在实习单位进行实习时,应主动寻找相关业务,主动寻找为公司提升业绩水平的机会。

2.选择实习单位应有针对性。学校应在学生实习之前帮助他们充分了解金融行业不同类型公司的具体业务,以便在选择实习单位时做到有的放矢。学生应在实习之前,对实习单位业务进行了解与深入学习,因为在短促的实习期内,实习单位很难对技术细节进行过多指导,更多的是临场适用。一些公司虽有着较好的营业业绩,但不适合学生实习。学生在选择时,不应选择较难取得良好实习效果的单位进行实习,这些单位包括银行、证券公司等。而另一些单位可较好地展现实习效果,如咨询公司,公司的中、后台部门,某些政府部门等。

3.学生应尽量通过正规渠道找到合适的实习单位。往往能通过正规渠道提供实习机会的公司为中外合资与外商独资的大型金融公司,这些类型的公司往往也较重视对应届毕业生的培养。而国有大中型企业提供的实习机会通常较少,国内企业的实习机会更多情况下通过个人渠道获得。学生应在实习开始之前就做好充分的准备,大量搜集各种实习的信息,充分利用学校就业指导部门的服务,以便在实习开始之前落实实习单位。

4.学校应主动建立实习渠道。学校必须与金融机构之间密切合作,共同组织和指导毕业生实习。学校要保持开放性的办学理念,筹建一批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同时,根据毕业生的特点制订可操作性的实习方案。金融机构的选择上要保证全与优的结合,一方面,金融机构的选择一定要覆盖学校所开设的专业,以保证能给各专业的学生提供一个专业对口的实习单位;另一方面,所选的金融机构必须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能够代表所在领域的较高水平,这样的实习单位才能给学生带来金融业最新发展态势的相关信息。对学校而言,应加强对相关教师的业务培训,并邀请金融机构的人员来校进行讲解。此外,在当前这样一个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状况下,多数公司招聘实习人员的意愿不高,为使学校实习工作顺利开展,应该考虑对实习单位采取一定的奖励措施。由于毕业实习基地一般都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因此学校应加大经费投入,减轻实习单位的负担,提高实习单位接受学生实习的积极性。目前,实习单位的指导人员大多是无偿提供业务指导,可以由学校设立优秀实习指导基金,对实习单位出色的指导人员进行奖励,提高他们指导业务的热情。

5.对不同基础的学生进行分类处理,对一些基础较好的学生,应帮助其进入较大的金融机构进行实习。而对于基础较为薄弱的学生,可拓展其寻找实习单位的范围,可建议其到其他行业的单位进行实习。相较于其他行业而言,金融行业受经济周期影响较大,业绩波动较大,同时,由于金融专业本身的知识面较为狭窄,一旦毕业生遇到经济的寒冬期,则较难获得对口的实习机会。因此应在教学中重视对金融专业学生其他专业课程的学习,扩充其知识面,为其就业做好多方面的准备。

6.高校应完善的实习跟踪服务体系。高校应建立毕业生跟踪教育服务工作网络体系,对就业实习的学生进行跟踪教育、服务。高校应每年通过组织毕业生实习管理人员到实习单位进行调研,及时了解和发现就业实习学生的思想状况和工作状况,并针对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思想教育、就业观念的指导和心理健康的指导,帮助学生解决在实习单位的工作及生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化解學生在实习中的矛盾。在这一过程中,我们的实习指导人员可以加深对实习单位的了解,对就业市场的了解,同时还可以了解并征求实习单位对学校人才培养及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这种性质的跟踪调查,不仅可促进学校、毕业生和实习单位之间的交流互动,也可使学校得以及时发现在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学校专业调整和教育教学改革,增强学校对学生能力培养和素质教育的针对性。另外,由于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局限以及毕业生综合素质的差异,高校还应实行毕业实习生的退回制度,对确因对实习单位某些方面极不适应的学生,学校应予以及时退回,并根据退回学生的实际情况,对其重新进行短期强化再培训和实习指导及教育,然后再重新推荐实习,使其成为符合实习单位需求的合格人才。总之,绘制有效的毕业生实习办法和措施可提高实习单位对学校和学生的满意率,也有利于毕业生在实习单位的稳定与发展。

参考文献:

[1]张维延.大学生毕业实习中的问题与思考——基于苏州大学2014届毕业生的调查[J].创新与创业教育.2014,(06).

[2]李青分.高校学生顶岗实习的意义及管理[J].教育现代化,2016,(08).

[3]当前大学生就业形势探析[J].郭伟丽.市场研究,2009,(08).

公司金融范文第2篇

摘要:本文以IFRS9和CAS22的具体差异为研究起点,以上市公司金融工具分类现状为重点,以IFRS9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为落脚点,从金融资产的持有种类、资产结构、收益结构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分析了IFRS9对上市公司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影响。

关键词:金融资产分类 公允价值变动 IFRS9 CAS22

一、引言

2006年财政部发布了新《企业会计准则》,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 22)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IAS 39)。根据2010年财政部发布的《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路线图》),CAS未来的建设方向是在现有成果的基础上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持续趋同。与此同时,IFRS也在不断修订中,IASB于2009年宣布加快改进金融工具准则的步伐,并着手实施“替代IAS 39项目”,项目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修订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金融资产减值以及套期会计准则,相关成果再加上金融工具终止确认项目的成果,陆续写入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最终彻底取代现行的IAS 39。根据《路线图》的导向,IFRS的若干变化很可能在CAS中有所体现。对于我国上市公司而言,可能发生的新一轮会计准则变化将如何影响其财务报表呢?要回答这一问题,必须先了解IFRS9和CAS22的具体差异以及我国企业执行现行准则的现状。本文正是围绕以上问题进行分析。

二、IFRS9与CAS22比较与文献综述

(一)IFRS9与CAS22比较

2009年7月,IASB发布了降低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复杂性综合项目第一阶段成果的征求意见稿IFRS9,并于2009年正式发布,IFRS9中关于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的条款与我国现行CAS22相比,主要有以下方面差异:第一,金融工具分类标准。IFRS9和CAS22对金融资产的分类标准均有两点,前者包括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的特征,后者包括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能力和管理层意图。“业务模式”是IFRS9中的新概念,是指主体持有金融资产的目标是收取合同现金流而不是在合同到期前将其出售获取利得,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则是指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只能在特定日期获得本金及未到期本金的利息。第二,金融工具的类型。根据上述分类标准,IFRS9将金融资产分为两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以下简称A类)与以摊余成本计量(以下简称B类)两大类,前者又可进一步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以下简称A1)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以下简称A2)两类,而CAS22则将金融资产分为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进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下简称Ⅰ类)、贷款和应收款项(以下简称Ⅱ类)、持有至到期投资(以下简称Ⅲ类)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下简称Ⅳ类)。第三,公允价值选择权。CAS22规定适用公允价值选择权的情形包括:以消除或减少资产负债处理不匹配引发的相关利的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嵌入式衍生金融工具作为单独的衍生工具处理。IFRS9仅保留其中第一点,取消了后两点。此外,嵌入式衍生工具的混合工具不再需要拆分确认,而是根据混合工具的整体合同现金流量特征进行判断。第四,重分类标准。CAS22禁止会计主体在初始分类后在Ⅰ类和其他三类金融资产间进行重分类,IFRS9规定如果主体有关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发生改变,可以在A类和B类金融资产之间进行重分类,但不允许A1和A2之间重分类。第五,公允价值变动的确认。IFRS9规定企业制定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即使将来出售该笔权益投资,也不得将售价与持有成本的差异转入当期损益。CAS22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并允许在金融资产出售时将其转出至当期损益中。

(二)金融资产分类准则文献综述

该领域相关理论研究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1)会计准则理论研究。从国内相关理论研究来看,对IFRS9在国内的适用性,存在一些争议。有一些理论研究分析比较了IFRS9和IAS39的异同,如:孙晓民、汪裕川(2009)、袁皓(2009)、杨大治、刘晓佳(2010)、王芷萱(2010)等,其中杨大治、刘晓佳(2010)在差异比较的基础上还阐述了IFRS9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具体包括资金业务盈利模式、监管指标、信息披露和系统建设四方面。还有一些理论研究分析了IFRS9本身的优缺点及其在我国的适用性,正面的观点如:刘永泽、王珏(2010a)探讨了金融工具两分类的优点,具体包括:符合分类、确认和计量的内在规律并能降低操作的复杂性,能适应金融工具不断创新的需求、预期能提供更相关的财务信息,在此基础上,作者就保障会计准则的持续趋同,进一步完善非活跃市场条件的公允价值计量以及财务指标的改进等方面提出了建议。相对的,也有不少学者对IFRS9在我国的适用性存在疑虑:廖懋嘉(2010)认为,尽管IASB放松了对金融资产分类的要求,但是由于我国企业执行CAS22的时间不长,对金融资产分类的职业判断能力较差,同时公允价值这一指标在我国的发展不似发达国家般稳定。因此,我国现阶段应保持CAS22的稳定性,暂不执行金融工具重分类限制放松的规定。陆建桥、朱琳(2010)在肯定IFRS9修订方向的同时,也对IFRS9部分内容未考虑到新兴市场特殊情况以及金融资产预期损失减值模型的可操作性不强等方面提出了质疑。

(2)金融工具分类研究。从研究对象来看,较多理论研究针对抽样或特定行业数据开展,也有一些研究针对全样本的多年数据开展。刘颖莎、陈敏(2009)从2008年所有A股上市的公司中随机抽取15%的上市公司,对其金融资产的划分和信息披露进行了三方面的研究,包括:各类金融工具占上市公司资产或负债的比重;2007与2008年上市公司某类金融工具持有量的变化;金融工具分类的行业比较。他们的研究发现,2008年我国股市相对低迷,大多数企业在2008年前半年的Ⅰ类金融资产呈明显上升趋势。此外,他们还给出了一部分上市银行所持有的金融工具占总金融资产比重的情况以及相互持股的葛洲坝和交通银行两家上市公司对金融资产的分类,两者都把向对方的投资划分为Ⅳ类金融资产。孙翯(2010)对2008年27家金融类上市公司的金融资产分类情况进行了统计,并以国金证券为例,阐释了上市金融企业在不同年份对同一金融资产进行分类时很可能采用了不同的划分标准,此外,与金融资产分类相关的会计信息披露也未提及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内容。郑欣(2010)的研究表明,运用IFRS9之后,保险公司中原先被划分为Ⅳ类的金融工具很可能被划分到Ⅰ类,可能会增强利润表的波动性。刘永泽、王珏(2010b)比较了金融类上市公司和非金融类上市公司分别采用CAS22和IFRS9的金融资产构成结构,得出如下一些研究结论:金融工具分类标准的转换对金融业上市公司的总体影响不大,而对非金融业上市公司的金融工具构成和金额都会产生较大影响;如果采用新的分类标准,则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比例和金额都将大大上升;重大影响以下的长期股权投资从成本法转变为以公允价值计量,可能会对损益和所有者权益带来较大影响。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择在深交所和上交所主板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从2006年到2009年的新CAS下的财务信息为研究对象,其中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数据来源于锐思金融数据库,由于该数据库提供的证监会行业分类未充分考虑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变更的情况,通过查询2006年至2010年间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变更或重大事项公告等,对个别情况进行了修正,将行业代码恢复到变更之前各年所对应的行业分类。此外,考虑到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时可能有较强动机出现盈余管理,因此剔除上市公司提供的上市前财务信息。根据IFRS9的规定,以历史成本计量的“重大影响”之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要变更到以公允价值计量,从而成为IFRS9的一类金融资产,从理论上看,这部分的权益性投资也应当成为本文的研究对象,但是,一方面,我国目前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允价值衡量机制尚不健全,以怎样的计量基础作为公允价值的替代指标尚不明确;另一方面,数据库中只列示了“长期股权投资”的总额,未明确“重要性程度”。此外,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两部分,但是此次修订的IFRS9中仅涉及到金融资产的部分。最终本文将研究对象限定在CAS22的“金融资产”部分,不包括“长期股权投资”,也不包括“金融负债”。考虑到金融行业上市公司和非金融行业上市公司的年报项目和列报格式有所差异,本文中非金融行业上市公司中,Ⅱ类金融资产对应“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款项”三者合计数,金融行业上市公司中,Ⅰ类金融资产对应“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二者合计数,Ⅱ类金融资产对应“投资-贷款及应收款项”项目,其余类别金融资产可直接从资产负债表中找到。

(二)研究方法

本文分以下四部分探讨IFRS9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影响:第一部分探讨IFRS9对上市公司整体的影响程度,此处的“影响程度”以持有金融资产的上市公司家数的绝对额和相对额作为衡量指标,分别列示该指标的年度分布情况。第二部分探讨IFRS9对上市公司金融资产结构的影响,此处的“资产结构”以金融资产的相对额作为衡量指标。非金融行业上市公司在列报资产时区分为流动资产和长期资产,其中Ⅰ类和Ⅱ类金融资产属于前者,Ⅲ类和Ⅳ类金融资产属于后者,而金融行业上市公司在列报资产时则并不区分资产的流动性,只提供资产合计数。因此,对于非金融行业上市公司,分别考察如下四类指标:Ⅰ类和Ⅱ类金融资产占流动资产比例、Ⅲ类和Ⅳ类金融资产占长期资产比例、四类金融资产分别占金融资产总额的比例以及四类金融资产分别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对金融行业上市公司,考察如下两类指标:四类金融资产分别占金融资产总额的比例以及四类金融资产分别占资产总额的比例。第三部分探讨IFRS9对上市公司收益结构的影响,由于Ⅰ类和Ⅳ类金融资产的处置收益计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则分别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Ⅱ类和Ⅲ类金融资产的收益则很可能计入“财务费用——利息费用”的贷方,从利润表的角度看,较容易辨析出其中的“扣除对联营和合营企业收益之后的投资收益”和“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两部分,因此此处的“收益结构”以前两者的相对额作为衡量指标,考察前两者分别占核心利润、经营利润、利润总额以及Ⅰ类金融资产价值的比例,“核心利润”采用“营业利润”扣除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投资收益和汇兑收益三者之后的余额计量。第四部分探讨上市公司目前对金融资产的财务信息披露状况,一般而言,如果公司持有Ⅰ类金融资产的,应当在利润表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项目下确认相应数据,此处的统计也正是基于前两者的这一内在联系展开的。

四、统计结果分析

(一)金融资产持有种类

本部分以所有A股主板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考虑到非金融行业和金融行业上市公司持有金融资产种类上的差异,表(1)和表(2)分别列示两者的具体情况。从表(1)的结果来看,一半以上的非金融行业上市公司仅持有一种以下的金融资产,进一步研究可以发现,所有仅持有一种金融资产的情况,除2008年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600180)仅持有Ⅰ类金融资产,2008年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000656)仅持有Ⅳ类金融资产外,其余都为Ⅱ类金融资产。大多数公司持有的金融资产种类为两种,很少有公司的金融投资涵盖四项。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表2)的结果表明,有九成左右的金融行业上市公司持有两种以上金融资产,进一步研究可发现,即使是仅持有一种金融资产的情况,六例中有三例为Ⅰ类金融资产,两例为Ⅳ类金融资产,一例为Ⅲ类金融资产,公司持有金融资产的类型比较丰富。

(二)金融资产的种类结构

本部分以各年度中至少持有一项金融资产的A股主板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由于非金融行业和金融行业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项目存在一定差异,此处分别列示两者的金融资产结构,此外,考虑到目前我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特点,在列示金融行业上市公司统计结果时,另外又以主营业务范围为依据,将其划分为证券保险业等和银行业两类。从表(3)的“中位数”一列来看,在2006年至2009年间,超过一半的非金融行业上市公司并不持有Ⅰ类、Ⅲ类和Ⅳ类金融资产;从“最大值”一列来看,Ⅰ类金融资产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在2006年较低,2007年至2008年呈高速增长状态,到2009年有所回落,但这一比例始终未高于37%,与此相对的,Ⅳ类金融资产占非流动资产比例的最大值则保持在八成以上的较高水平,此外,这两类金融资产在所有金融资产中的占比通常也是前者低于后者,由此可见,非金融业上市公司更倾向于将其所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划分到Ⅳ类,这也佐证了刘颖莎、陈敏(2009),叶建芳、周兰等(2009)的结论。徐先知、刘斌(2010)等学者的研究结论。从表(4)的结果表明,半数以上的证券保险行业公司不持有Ⅱ类金融资产,即使持有,比例也相当低,大多数证券保险公司选择分散性地持有其他三类金融资产,其中以Ⅰ类和Ⅳ类为主,相比之下,银行的金融工具品种全面,其中以Ⅲ类和Ⅳ类为主,Ⅰ类比重相当低,主要是由于我国不鼓励银行投资权益工具,例如银监会2009年6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银行理财资金不能直接投资在A股二级市场交易的股票或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未上市公司股权,及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等。

(三)金融资产的收益结构

本部分以各年度中至少持有一项金融资产的A股主板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剔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未披露或等于零的公司。在所有的四类金融资产中,只有Ⅰ类金融资产可能产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表(5)的样本观测值表明,从2006年到2008年,越来越多的选择持有Ⅰ类金融资产,这很可能是由于2007年和2008年中国股市波动幅度较大,更多公司选择将金融资产作为短期资产,待价而沽并随时抛售获利。此外,从整体上看,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对利润表影响不如投资收益的影响大,但是从最大值和最小值的情况来看,两者都可能对企业的盈利状况产生质的影响。与之相反的,表(6)的结果表明金融行业上市公司持有Ⅰ类金融资产的情况较稳定,无论是从整体上看,还是从极端情况看,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投资收益都很少对企业的盈利状况产生巨大影响。另一方面,从金融行业内部来看,证券保险公司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对盈利状况的影响程度要远远高于银行,这很可能是由于前者持有的Ⅰ类金融资产远超后者所致。

(四)金融资产的信息披露 本部分以各年度中持有Ⅰ类金融资产的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此处的两表不仅有助于探讨信息披露状况,也是对前文表(5)和表(6)中的观测值进行解释,具体来看就是将持有Ⅰ类金融资产的上市公司总家数减去持有资产却未披露公允价值变动或者公允价值变动为零的公司加上披露了公允价值变动却未披露Ⅰ类金融资产金额的公司。通过表(7)和表(8)的对比可以看出,非金融行业上市公司对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信息披露存在较大问题,在2006年和2009年股市低迷的年份,上市公司选择性地不披露或少披露Ⅰ类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信息,与之相反的,金融行业在金融资产的信息披露方面相对较严格。

五、结论

本文通过统计分析得出如下结论:第一,IFRS9与CAS22在金融资产分类上存在较大差异,企业如果要过渡到IFRS9的分类标准则需要重新审视现有的金融资产,结合“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要求对现有金融资产分类进行调整,通常而言,CAS22标准下的Ⅰ类可能调整为IFRS9标准下的A1类,Ⅳ类可能调整为A2类,Ⅱ、Ⅲ类可能调整为B类,前两者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分别计入当期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后两者以摊余成本计量,适用“预期损失减值模型”。从表(1)和表(2)的统计结果来看,非金融行业上市公司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品种较少,且大多数公司仅持有Ⅱ类金融资产,而金融行业上市公司的金融资产品种较多,因此,如果仅从金融工具会计分类的角度来看,IFRS9对非金融行业上市公司资产负债表结构的影响可能小于其对金融行业上市公司的影响。另一方面,也正是由于非金融行业上市公司持有较多可能会被IFRS9划分为B类金融资产的项目,需要采用“预期损失减值模型”,这一减值模型与现行金融资产减值模型有很大差异,会广泛影响到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后续计量以及后续计量期间的收益。相比之下,金融行业上市公司中,只有银行的Ⅱ类金融资产较多,受减值模型变化的影响有限,但是考虑到上市银行受到证监会和银监会的双重监管,目前的会计准则目标和金融监管目标并不一致(杨树润等2010),银行采用新的减值模型计量可能对相关的金融监管指标产生影响(陆建桥、朱琳 2010;杨大治、刘晓佳 2010)。第二,根据《CAS30——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2007年起Ⅳ类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以下简称Ⅳ类变动)应当列示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各项利得和损失,在处置资产时调整回当期损益。根据《CAS解释第3号》,2009年起在利润表中增列“其他综合收益”,反映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由此可见,CAS试图增加Ⅳ类变动的信息披露透明度。IFRS9则规定Ⅳ类变动在处置资产时不得调回损益中,这就切断企业利用Ⅳ类变动进行自利性盈余管理的渠道。从表(3)和表(4)的统计结果来看,不少上市公司倾向于将权益性投资划分为Ⅳ类,采用IFRS9之后,这部分企业不得不选择将其划分到A1中,从而承受损益波动增大的成本(郑欣,2010),或将其划分到A2中,从而不再享受“损益蓄水池”的好处(叶建芳等 2009),无论是哪种选择都会对企业目前或未来的盈利状况带来一定的冲击。第三,如前所述,CAS22中的Ⅰ类很可能调整为IFRS9中的A1类,Ⅳ类中有一部分也可能调整到A1类,根据IFRS9的规定,A1类公允价值变动将计入当期损益。从表(5)和表(6)的结果可以看出,尽管从整体上看,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投资收益对上市公司利润影响不大,两者可能会对公司的净利润产生决定性的影响,这在非金融行业表现得尤为突出。对金融行业上市公司而言,尤其是对证券保险公司的影响更大,在只有Ⅰ类变动计入损益的情况下就有如此大的影响,如果再加上Ⅳ类变动,很可能导致某些非金融公司或证券保险公司的损益波动程度加大。第四,IFRS9提出了“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标准,其目的就是为将企业划分金融资产类型的标准客观化,在IFRS9的标准下企业有必要提供金融资产分类标准的支撑信息。从表(7)结果看,目前我国非金融行业上市公司在对金融资产的确认和报告环节上存在较大不足,一方面由于公允价值的获取较难,另一方面是企业出于自身利益而有选择性的披露有利信息。在这样的现状之下,IFRS9势必会增加一些企业的信息披露成本,迫使原先“随意”披露的企业不再“随意”对金融资产进行确认和报告。

*本文系2009年上海高校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教师科研专项基金项目“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会计分类研究”(项目编号:SJR09008)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晨光计划”项目“我国衍生工具会计准则与国际趋同的准备性研究”(项目编号:2011CG62)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李青松:《金融资产重分类会计处理探讨》,《财会通讯》2010年第4期。

[2]李彦韬:《安永指暂未见有企业在09年度业绩采用IFRS9准则》,《国际金融报》2010年1月。

[3]刘颖莎、陈敏:《我国上市公司金融工具分类行为特征分析》,《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年第12期。

[4]刘永泽、王珏:《我国金融工具从四分类到两分类的现实思考》,《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

[5]陆建桥、朱琳:《跟踪国际 主动参与 积极应对 深入研究金融工具会计最新动向与对策》,《会计研究》2010年第2期。

[6]孙晓民、汪裕川:《金融工具计量模式现状及发展》,《财会通讯(综合)》2009年第8期。

[7]谢苇、孔庆林:《IASB 修订金融工具分类问题研究》,《财会通讯(综合)》2010年1期(上)。

[8]徐先知、刘斌、曹倩倩:《金融资产类别选择的经济动因分析》,《证券市场导报》2010年5月。

[9]叶建芳、周兰、李丹蒙、郭琳:《管理层动机、会计政策选择与盈余管理》,《会计研究》2009年第3期。

[10]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11]IASB. IFRS9 Financial Instruments. 2009

(编辑 虹云)

公司金融范文第3篇

2 适用范围:公司工具管理

3 职责

4.1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工具的管理工作,指定专人管理本单位工具帐、卡及具体工具管理工作。

4.2 公司设备动力处负责审批上报工具的领用和换新工作及检查考核各单位对工具的使用、保养和管理情况。

5 工具的分类

5.1 个人工具由个人管理和使用的工具。

5.2 公用工具由集体保管和使用的工具。

5.3 自制专用工具是特用于某种或某类工作的工具。

6 工具的管理

6.1 所有工具必须建帐。

6.1.1 设备动力处应建立“公司工具汇总台帐”,各单位建立 “单位工具汇总台帐”、“公用工具登记台帐”、“个人工具登记台帐”及“自制专用工具登记台帐”。

6.1.2 各单位对使用的工具建立“公用工具领用记录”并

派专人对工具进行管理,保证帐物相符。

6.2 工具的保养与维修

6.2.1 个人工具由使用人员负责进行保管、保养,公用工具由所属班组或单位进行保养,禁止违反操作规程使用工具而造成工具损坏,做好工具的润滑、防腐、卫生及电气部分的维护,始终保持工具良好状态。

6.2.2 工具损坏应及时进行修理,保持工具的完好,在本单位无力修理的工具由设备动力处负责上报审批进行外委修理。

6.3 工具的申报、换新和领用

6.3.1 因增加定员需领新工具时,领用工具单位应到人事处办理证明,按“个人工具配备标准”上报申请和工具计划经设备动力处审批后,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6.3.2 因工作实际需要领用新工具时,领用工具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上报申请和工具计划,经设备动力处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6.3.3 每季度第三个月1日前,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工具情况,对达到使用年限的报废工具报出以旧换新工具计划,并附中国范例带报废证明,报废的工具入仓储处废品库统一处置,设备动力处将按照工具使用年限要求对计划进行审核,后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对未达到使用年限报废工具,公司原则上不予购买,如单位确实急需的,可由设备动力处核实情况后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购买,工具使用单位必须承担一定的购买费用。

6.3.4 各单位领工具时,须持领料单到设备动力处审核确认,后经分管公司领导批准后发放,对以旧换新工具领用单位应持仓储处报废工具入库单领用。对领用工具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及时反馈到设备动力处。

公司金融范文第4篇

2.许多商业银行为商业票据和国债进行承销,与投资银行的承销业务存在竞争。

3.商业银行的许多咨询业务,尤其是针对企业并购的财务顾问服务,是投资银行强劲的竞争对手。

4.在许多金融市场上,尤其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活动已看不出差别。

5.在实行全能银行制的国家中,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合为一体。

6.许多商业银行设立了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子公司,而投资银行也收购了一些陷入财务困难的储蓄机构。

二、投资银行的经济功能

1、资金供需的媒介者:沟通互不相识的资金盈余者和资金短缺者的桥梁。如:期限中介;风险中介;信息中介;流动性中介。

2、证券市场的构造者:证券市场由证券发行者、证券投资者、管理组织者和投资银行四个主体构成,其中,投资银行起了穿针引线、联系不同主体、构建证券市场的重要作用。

3、资源配置的优化者:(1)通过其资金媒介作用,使能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等方式来获得资金,同时为投资者提供了获取更高收益的渠道,从而使国家整体的经济效益和福利得到提高,促进了资源的合理配置;(2)投资银行便利了政府债券的发行,使政府可以获得足够的资金用于提供公共产品,加强基础建设。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买卖政府债券等方式,调节货币供应量,借以保障经济的稳定发展。(3)投资银行帮助企业发行股票和债券,将企业的经营管理置于广大股东和债权人的监督之下,有益于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以及产权明晰的企业制度,推动企业的发展。(4)投资银行的兼并和收购业务促进了经营管理不善的企业被兼并或收购,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得以迅速发展壮大,实现规模经济,从而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生产的社会化。

4、产业集中及整合的促进者。企业兼并与收购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这是一般企业所难以胜任的。没有投资银行作为顾问和代理人,兼并收购已几乎不可能进行。从这一意义上来说,投资银行促进了企业实力的增加,社会资本的集中和生产的社会化,成为企业并购和产业集中过程中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

三、投资银行的经营模式及优缺点评价

(一)分离型或分业经营型模式:是指法律规定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在组织体制、业务经营和监管制度等方面相互分离、不得混合的管理与发展模式。典型的国家是20世纪90年代以前的美国、英国、日本和现阶段的中国。

优点:

1、降低金融体系运行风险;

2、维护证券市场公正、公开、公平;

3、促进行业内专业化分工;

4、有助于金融体系稳定。

缺点:限制了银行的业务活动,从而制约了本国银行的发展壮大,严重影响和削弱了本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

(二)综合型经营模式亦称混业经营模式:是指在法律上允许同一家金融机构通过资源整合,同时经营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业务。欧洲大陆国家的投资银行大多数采用综合型经营模式,亚洲的泰国也采用这种模式。其中最典型的是德国。 优点:1.有利于银行业实现规模经营;2.有利于降低银行自身风险;3.有利于银行间的竞争 缺点:可能给整个金融体系带来很大的风险,一家银行的倒闭可以引起多家银行的连锁反应,进而导致信用危机。如果信用危机严重,接踵而至的就是金融危机。

四、证券发行的方式及优缺点

按不同的标准划分,可以有多种分类:

(一)从股票发行对象(即招募对象)选择的角度进行分类,有公开发行和私募发行;

1、公开发行,是指发行人通过中介机构面向市场上广泛的不特定的投资公众发售股票的行为。

优点:①发行范围大、投资者众多,因此筹集资金的潜力大,适合于股票发行数量较多、筹集额较大的发行人。②公开发行以众多的投资者为发行对象,可避免或减少因股票集中于少数人手中而对发行人(企业)经营管理的干预,即发行公司可避免少数人囤积股票或被操纵。③只有公开发行的股票方可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因此这种发行方式可增强股票的流动性,有利于提高发行人的社会信誉。 缺点:如发行的手续比较繁杂,登记或核准所需时间较长,筹资速度较慢,发行费用也较高。

2、私募发行(Private Placement)又称非公开发行、内部发行或私下发行,是指通过非公众渠道,直接向特定的股票投资者发行的行为。

优点:不受公开发行的规章限制,除能节省发行费用、缩短发行时间外,还能比在公开市场上交易相同结构的股票给投资银行和投资者带来更高的收益率。

缺点:证券流动性差、发行面窄、难以公开上市和扩大发行人知名度等缺点。

(二)按照股票向投资者发售有无中介机构承办这一标准,分为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

1、直接发行是指发行人直接向投资者出售股票,自己承办股票发行具体事务的行为。 优点:这种发行方式的优点是可以节省向股票发行中介机构(承销商)支付的承销费,降低发行成本。

缺点:直接发行的发行人必须具有很高的信誉和知名度,否则公开发行股票难以成功。

2、间接发行是指发行人委托证券发行中介机构(承销商)向投资者发售股票,由承销商承办股票发行具体事务的行为。又可具体分为全额包销、代销和余额包销三种方式。 大多数的公开发行股票都采用间接发行的方式。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三)根据股票发行价格与其票面金额的关系,分为溢价发行、平价发行和折价发行。

1、溢价发行是指发行人按高于股票面额的价格发行股票。又可分为时价发行和中间价发行两种方式。溢价发行可使发行人以出让较少的股份筹集到较多的资金,获得溢价收入。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2、平价发行又称等额发行或面额发行,是指发行人以股票的票面金额作为发行价格发行股票。

由于股票上市后的交易价格通常要高于其面额,因此这种发行方式能使投资者获得额外的收益,对投资者有较大的吸引力,但发行人筹集的资金相对较少。

平价发行在发达证券市场中很少使用,多在证券市场不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采用。

3、折价发行是指发行人以低于股票的票面金额的价格出售股票,即按票面金额打一定折扣后的价格发行股票。许多国家很少使用或法律禁止采取折价发行方式发行股票。在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即规定不能采用折价方式发行股票。但很多债券,尤其是零息债券多采用折价发行的方式。

五、证券承销的方式

根据投资银行在股票承销过程中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不同,可以将股票承销分为代销、全额包销、余额包销三种方式。 代销(best efforts)。即承销商只作为发行公司的证券销售代理人,按照规定的发行条件尽力推销证券,发行结束后未售出的证券退还给发行人,承销商不承担发行风险。 全额包销(firm commitment)。即投资银行按议定价格直接从发行者手中购进将要发行的全部证券,然后再出售给投资者。 余额包销(standby commitment)。通常发生在股东行使其优先认股权时,即需要在融资的上市公司在增发新股之前,向现有股东按其目前所持有股份的比例提供优先认股权,在股东按优先认股权认购股份后若还有余额,承销商有义务全部买进这部分剩余股票,然后再转售给投资公众。

六、股票承销的基本环节

(一)选择发行人

(二)在竞争中获选成为保荐人及主承销商

(三)组建IPO小组

(四)制定股票发行计划与承销方案

(五)尽职调查

(六)制定与实施重组方案

(七)拟定发行方案

(八)编制募股文件与申请股票发行

(九)路演

(十)确定发行价格

(十一)确定发行方式

(十二)组建承销团与确定承销报酬

(十三)稳定价格

(十四)墓碑广告

七、股票发行价格确定方法

(一)协商定价法:也称议价法是指股票发行人直接与股票承销商议定承销价格和公开发行的价格。承销价格与公开发行价格之间的差价为承销商的收入。

•主要介绍固定价格方式 :基本做法是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新股公开发行前商定一个固定价格,然后根据这个价格进行公开发售。在我国台湾省,新股发行价格是根据影响新股价格的因素进行加权平均得出的。

•市场上惯用的计算公式为: P=A×40%+B×20%+C×20%+D×20% •其中:P=新股发行价格

• A=公司每股税后纯收益X类似公司最近3年平均市盈率 • B=公司每股股利X类似公司最近3年平均股利率 • C=最近期每股净值

• D=预计每股股利/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二)竞价法:竞价法是指由各股票承销商或者投资者以投标方式相互竞争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三)市盈率法:市盈率(price-earnings ratio)又称为价格盈余倍数,他等于股票市价与每股净收益的比值.其本质上所反映的是投资与股票的投资回报期. •市盈率水平一般有某种规定或行业习惯。如中国规定制定发行价格时市盈率不能低于15倍,不能高于18倍,也可以根据交易市场的平均市盈率而定,但一般应略低于平均水平.

(四)净资产倍率法

•净资产倍率法是指通过资产评估等手段确定发行人拟募每股资产的净现值和每股净资产,然后根据市场状况将每股净资产乘以一定的倍率或折扣。其定价公式为: 发行价格=每股净资产×溢价倍率(或折扣倍率)

•一般来说,股价在净资产的3~5倍是很正常的。

(五)现金流量折现法 ••是对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及其风险进行预期,然后选择合理的折现率,将未来的现金流量折合成现值。使用此法的关键确定:第一,预期企业未来存续期各的现金流量;第二,要找到一个合理的公允的折现率,折现率的大小取决于取得的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风险越大,要求的折现率就越高;反之亦反之。 •公式为: NCF=X(1-T)-I •其中:NCF——现金净流量;

• X——营业净收入(NOI)或税前息前盈余(EBIT); • T——所得税率; • I——投资。

•备注: 现金流量折现法是资本投资和资本预算的基本模型,被看做是企业估值定价在理论上最有成效的模型,因为企业的经济活动就表现为现金的流入和流出。由于有坚实的基础,当与其他方案一起使用时,现金流量折现法所得出结果往往是检验其他模型结果合理与否的基本标准。

八、投行在证券二级市场扮演的角色

(一)证券经纪商

证券经纪商就是接受客户委托、代客买卖证券并以此收取佣金的投资银行。 证券经纪商以代理人的身份从事证券交易,与客户是委托代理关系。遵照客户发出的委托指令进行证券买卖,但它并不承担交易中的价格风险。

(二)证券自营商

证券自营商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自有资本进行证券买卖的投资银行。证券自营商可以分为三大类:从事投资业务的投机商;从事套利业务的套利商;从事风险套利活动的风险套利商。自营商具有以下三个特点:拥有一定量的资金,以满足其资金周转需要;投资银行买卖证券是为了赚取买卖价差,即资本利得;投资银行自己承担自营交易的风险。

(三)证券做市商

证券做市商是指在证券市场上,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证券经营法人作为特许交易商,运用自己的账户从事证券买卖,通过不断向公众投资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卖价格,并在该价位上接受公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借以维持着证券价格的稳定性和市场的流动性。

九、企业并购的程序

(一)收集信息寻找潜在的并购目标

(二)选择和筛选目标企业

(三)评估企业并购的风险及选择合适的交易规模

(四)设计并购方案

(五)对目标企业进行估价与首次报价

(六)与目标企业接洽及签订并购意向书

(七)尽职调查、交易谈判和融资安排

(八)签署并购协议书

(九)实施并购和并购后的整合

此外,企业并购后的整合还包括做好对外公关工作

十、企业反并购的策略有哪些?

(一)企业并购发生前的防御性策略

1、董事轮换制;

2、绝对多数条款;

3、双重资本重组;

4、“毒丸”计划;

5、刺激股价过渡上涨;

6、“鲨鱼监视”计划;

7、“金降落伞”协议;

8、员工持股计划。

(二)企业并购要约发出后的积极对抗性策略

1、资产重新评估;

2、股票回购;

3、诉诸法律;

4、焦土战术;

5、邀请“白衣骑士”;

6、帕克曼战略;

7、“绿色邮件”;

8、清算。 十

一、资产证券化的一般流程

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人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持有的不能随时变现的、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分类整理为一批批资产组合转移给特殊目的载体,再由特殊目的载体以该资产作为担保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收回购买资产的一个技术和过程。本质是就是将金融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进行转让和交易。

流程:概括地讲,一次完整的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基本流程是:发起人将证券化的资产出售给一家特殊目的载体(SPV),或者由SPV主动购买可证券化的资产,然后SPV将这些资产汇集成资产池(Asset Pool),再以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在金融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券融资,最后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清偿所发行的有价证券的本息。具体如下:

1、确定证券化资产并组建资产池;

2、设立特殊目的载体;

3、发起人将证券化资产转移给SPV;

4、信用增级;

5、信用评级;

6、证券设计与销售;

7、向发起人支付资产购买价款;

8、管理资产池;

9、清偿证券

十二、证券投资基金种类及特点 

(一)根据运作方式不同,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 

(二)根据组织形式不同,划分为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 

(三)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

划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混合基金、期货基金、期权基金、指数基金和认股权证基金 

(四)根据投资目标的不同:划分为成长型投资基金、收入型投资基金和平衡性投资基金。 

(五)根据投资理念的不同:划分为主动型基金和被动型基金(指数型基金) 

(六)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划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 

(七)根据资本来源和投资地域的不同:划分为国际基金、在岸基金、离岸基金和国家基金 

(八)根据投资货币种类的不同:划分为美元基金、日元基金和欧元基金 

(九)特殊类型基金  1.系列基金  2.基金中的基金  3.对冲基金  4.套利基金  5.风险投资基金  6.保本基金  7.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 8.上市开放式基金

十三、企业为什么要分拆上市

分拆上市指一个母公司通过将其在子公司中所拥有的股份,按比例分配给现有母公司的股东,从而在法律上和组织上将子公司的经营从母公司的经营中分离出去。原因:

1、提高市场价值和股东权益;

虽然上市公司(母公司)分拆旗下子公司到创业板上市前后,其所持有子公司的股份数量不变而持股比例将会因子公司的股份增加而有所降低,但由于创业板的上市公司估值指标如PE 和PB 要远高于主板市场,因此母公司可充分分享子公司创业板上市之后所带来的投资收益。创业板相对于主板市场存在着较为明显的溢价。鉴于创业板和主板两者之间的高溢价水平,如果母公司将旗下具有高成长性的子公司分拆至创业板上市之后,那么上市公司所持有的子公司资产将能够获得明显的资产溢价,从而使得公司的投资收益和市场价值得到显著提升。而对母公司的原有股东来说,其利有三:(1)由于其可能免费获得分拆上市子公司的股份,或对股份享有优先认购权,这样一来他们可以通过股份流通机制实现股份的变现;(2)母公司还可能将子公司分拆上市所得到的特殊盈利以股息方式送给股东;(3)如果得到市场高度认同,实行分拆上市极有可能推动母公司的股价上升,股东也将因此获得更大回报。

2、增强母子公司的融资能力,提高营运效率,为公司长期成长提供源动力;

实际上由于分拆上市具有“一种资产、两次使用”的效果,因此子公司的分拆上市将使得母公司获得资产溢价,公司的资产估值也将随之提升,并继而促进公司股价的上涨,其融资能力也将得到明显增强。母公司可以利用再融资进行产能扩张或新项目的培育,从而为公司的长期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3、激发管理层的潜能,实现管理层利益与公司业绩、股价的有效捆绑;

在分拆上市完成之后,子公司将成为独立法人,并拥有自己的股票,在灵活的管理机制下,可以通过实施股权激励或引入市值考核,促使管理层利益和公司的业绩成长、股价进行有效捆绑,激励子公司管理层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在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的同时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母公司可以借助分拆上市使公司的核心业务和投资概念更加清晰,进一步突出旗下优质业务资产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为未来业务的专业化管理和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4、通过对公司旗下优质业务的专业化管理,保证其可持续发展 分拆上市使母公司与子公司在资产的转让、注入及融资活动等方面更为灵活,有助于公司在两个资本市场之间或同一资本市场两个市场主体之间的资本运作实现对接,大大拓展了资产经营活动的空间。

5、拓宽资产经营的运作空间

分拆上市使母公司与子公司在资产的转让、注入及融资活动等方面更为灵活,有助于公司在两个资本市场之间或同一资本市场两个市场主体之间的资本运作实现对接,大大拓展了资产经营活动的空间。

6、为企业风险资本的退出提供重要通道;

由于分拆上市往往会导致母公司对于旗下子公司控股权的稀释,因此会被许多企业用作逐步退出非核心业务的重要通道来使用。以往通过资产拍卖或协议转让等方式退出有关业务的情况下,业务单位的价值往往会被低估,有时甚至低于其净资产价值,而分拆上市则会以市场认可的价值帮助企业通过股权出让的方式来实现资金套现,加之上市资产较之其他资产具有更强的流动性,企业便可在退出时间上占得先机。 十

四、借壳上市操作要点

国内的借壳上市则一般是指上市公司的母公司(集团公司)通过将主要资产注入到上市的子公司中,来实现母公司的上市。母公司可以通过加强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改善经营业绩,推动子公司的业绩与股价上升,使子公司获取配股权或发行新股募集资金的资格,然后通过配股或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扩大经营,最终实现母公司的长期发展目标和企业资源的优化配置。

操作要点:

1、识别有价值的壳资源 如何识别有价值的壳资源,是买壳企业应慎重考虑的问题。买壳企业要结合自身的经营情况、资产情况、融资能力及发展计划,选择规模适宜的壳公司。壳公司要具备一定的质量,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和重组的可塑性,不能具有太多的债务和不良债权。买壳者不仅要获得这个“壳”,而且要设法使壳公司经营实现扭转,从而保住这个“壳”。

2、作好成本分析

在购买壳资源时,作好充分的成本分析非常关键。

购买壳资源成本包括三大块:取得壳公司控股权的成本、对壳公司注入优质资本的成本、对“壳”公司进行重新运作的成本。其中重新运作的成本又包括以下内容:(1)对“壳”的不良资产的处理成本。大多数通过买“壳”上市的公司要对壳公司的经营不善进行整顿,要处理原来的劣质资产;(2)对壳公司的经营管理作重大调整,包括一些制度、人事的变动需要大量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3)改变壳公司的不良形象,取得公众和投资者的信任,需要投入资本进行大力地宣传和策划;(4)维持壳公司持续经营的成本;(5)控股后保持壳公司业绩的成本。为了实现壳公司业绩的稳定增长,取得控股的公司,必须对壳公司进行一定的扶植所花的资金。

3、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除了考虑上述成本外,由于我国普遍存在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粉饰现象,还存在信息不对称,壳公司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信息,存在相当的不明事项等问题,因此在买壳时,还应充分考虑壳资源的风险。

企业决策层在决定买壳上市之前,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和条件,全面考虑,权衡利弊,从战略制定到实施都应有周密的计划与充分的准备:首先要充分调查,准确判断目标企业的真实价值,在收购前一定要从多方面、多角度了解壳公司;其次要充分重视传统体制造成的国有公司特殊的债务及表面事项,考虑在收购后企业进行重组的难度,充分重视上市公司原有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管理架构,评估收购后拟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整合管理制度,以及管理架构可能遇到的阻力和推行成本;最后还要充分考虑买壳方与壳公司的企业文化冲突及其影响程度,考虑选壳、买壳及买壳上市后存在的风险,包括壳公司对债务的有意隐瞒、政府的干预、中介机构选择失误、壳公司设置障碍、融资的高成本及资产重组中的风险等。 十

五、借壳上市的一般流程

公司金融范文第5篇

法定代表人

股权持有人: 持有甲方 %的股权 股权持有人: 持有甲方 %的股权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1、甲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__;工商注册号为:_____________;

2、乙方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3、甲方的股权持有人为:_________、_________;其中_________持有甲方 %的股权,__________持有甲方 %的股权。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各股东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按期足额缴付了全部出资,并合法拥有该公司全部、完整的权利。

4、甲方的全部股权持有人均一致同意将所持有甲方共100%的股权以及甲方的全部厂房及其他全部财产以及相关的全部设备、设施通过转让的方式,将甲方公司全部股权及固定资产、设备、设施(不包括应收应付款项,即应收应付款项全权由甲方负责)转让给乙方,且乙方同意转让。

第一条、先决条件

1、签订本协议之前,甲方应满足下列先决条件:

(1)甲方向乙方提交转让方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同意转让公司全部股权及全部资产的决议。

(2)甲方财务帐目真实、清楚;转让前公司一切债权,债务均已合法有效剥离。且甲方及股权持有人应向乙方出具相应的书面声明及保证。

(3)甲方负责向乙方委托的会计、审计组织审计甲方财产、资产状况相应的财务资料,以便于乙方对甲方进行资产、财务状况进行评估。

上述先决条件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日内,尚未得到满足,本协议将不发生法律约束力;除导致本协议不能生效的过错方承担缔约损失之外,本协议双方均不承担任何其它责任,本协议双方亦不得凭本协议向对方索赔。 第二条、转让之标的

甲方同意将其各股东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及其他全部资产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出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受让甲方股权持有人持有的全部股权和全部资产,乙方在受让上述股权和资产后,依法享有 公司100%的股权及对应的股东权利。 第三条、转让股权及资产之价款

本协议双方一致同意, 公司公司股权及全部资产的转让价格合计为人民币 万元整。此款的支付方式为:

1、

2、

3、

4、

5、 第四条、股权及资产转让

本协议生效后 日内,甲方应当完成下列办理及移交事项: (1)将 公司的管理权移交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将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全部工作人员更换为乙方委派之人员);

(2 )签署本次股权及全部资产转让所需的相关文件,负责办理公司的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医药监督管理机关等变更登记手续;

(3)移交甲方能够合法有效的证明及享有公司股权及资产转让给乙方的所有文件。

甲方办理本款约定手续时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股权持有人承担。 第五条、转让方之义务

(1)甲方及其股权持有人须配合与协助乙方对公司的审计及财务评价工作。

(2)甲方及其股权持有人须及时签署应由其签署并提供的与该股权及资产转让相关的所有需要上报审批相关文件。

(3)甲方及其股权持有人须依本协议之规定,办理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之报批、备案手续及工商、药监等变更登记以及XX公司迁

址等手续。

第六条、受让方之义务

(1)乙方须依据本协议第四条之规定将股权及资产转让款全额向公证部门办理提存。

(2)乙方将按本协议之规定,负责督促甲方及其股权持有人及时办理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之报批手续及工商、药监部门变更登记、迁址等手续。

(3)乙方应及时出具为完成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而应由其签署或出具的相关文件。 第七条、陈述与保证

(1)转让方在此不可撤销的陈述并保证:

① 甲方的股权持有人自愿转让其所拥有的公司全部股权及全部资产。

② 甲方及其股权持有人就此项交易,向乙方所作之一切陈述、说明或保证、承诺及向乙方出示、移交之全部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无任何虚构、伪造、隐瞒、遗漏等不实之处。

③ 甲方在其所拥有的该等股权及全部资产上没有设立任何形式之担保,亦不存在任何形式之法律瑕疵,并保证乙方在受让该等股权及全部资产后不会遇到任何形式之权利障碍或面临类似性质障碍威胁。

④ 甲方及其股权持有人保证其就该股权及全部资产之背景及XX公司之实际现状已作了全面的真实的披露,没有隐瞒任何对乙方行使

股权将产生实质不利影响或潜在不利影响的任何内容。

⑤ 甲方的股权持有人对甲方股权、甲方对公司的资产均有全部合法权力订立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违反XX公司章程之规定,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或限制。

⑥ 甲方签署协议的代表已通过所有必要的程序被授权签署本协议。

⑦ 本协议生效后,将构成对甲方各股东合法、有效、有约束力的文件。

⑧ 承诺在此过渡期内妥善保存管理公司的一切资产;维护公司的现状,防止公司资产价值减少。

⑨对于收购合同所提供的一切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2) 受让方在此不可撤销的陈述并保证:

① 乙方自愿受让甲方转让之全部股权及全部资产。

② 乙方拥有全部权力订立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或限制。

③ 乙方保证受让该等股权及全部资产的意思表示真实,并有足够的条件及能力履行本协议。 第八条、违约责任

协议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之规定履行其义务,应按如下方式向有关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1)如甲方及其股权持有人未按约定完成本协议第四条及第五

条的义务或违反本协议第七条之陈述与保证,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甲方及其股权持有人所产生的损失由其自担;且甲方其及股权持有人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万元。

(2)乙方未按本协议之约定及时支付股权及资产之转让价款的,按逾期付款金额承担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3)上述规定并不影响守约者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协议其它条款之规定,就本条规定所不能补偿之损失,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九条、争议之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及其本协议附件所产生的争议应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交由苏州仲裁委员会并按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是终局的且对双方终有约束力。 第十条、协议修改,变更、补充

本协议之修改,变更,补充均由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进行,经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修改、变更、补充部分以及本合同附件均视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且为本协议不可分割部分。 第十一条、协议之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合法签署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第三份备存于公司内;副本若干份,供报批及备案等使用。

甲方: 乙方:

6 法定代表人: 股权持有人: 股权持有人:

本合同附件:

公司金融范文第6篇

摘要:我国现实中已经存在金融控股公司从事金融混业经营,混业经营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伴随着大量金融风险,但是我国现有的立法和监管制度不足以全面规范和有效监管,应当吸收国外成熟经验,从监管模式、防火墙制度、加重责任、控股公司种类等方面,及时完善相关立法,构建监管制度,以促进金融业稳健发展。

关键词:混业经营;金融控股公司;监管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分析

金融业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我国现实中也已经以金融控股公司为载体,通过并购扩张,行业整合,实行混业经营,但是应当注意由于其内部各成员间关系紧密,组织结构复杂,除了要面对各单项金融业务的一般风险之外,还会面对诸多有别于单项金融业务或未曾预见的“特殊风险”,如系统风险、关联交易风险、利益冲突风险、规避监管风险等,这是构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的出发点。

(一)系统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组织结构上的特点,容易导致风险集中。控股子公司或母公司所面临的风险往往会由于控股关系在整个控股公司中扩散传播,把原始风险扩大化,从而影响整个系统的外部信誉和正常运作成员公司的稳健经营,最终造成整个系统的坍塌。

(二)关联交易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子公司之间关系紧密,必然存在着种类繁多的往来交易,一方面,这些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提高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经营效率,使混业经营的优势得以体现,发挥着促进金融创新和完善金融服务的作用;另一方面,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利用非公允关联交易转移资金从事高风险投资,转移资金偷税漏税,粉饰上市公司业绩谋取不当利益,使这些关联交易与风险的转移与累积相伴,数额大、隐蔽性强的非公允关联交易,形成控股公司内的暴险,从而危及整个公司的经营与稳健。

(三)利益冲突风险

不同金融行业之间、金融行业与非金融行业之间的经营方式和风险存在差别,利益上也存在冲突,表现为不同子公司之间对资本的争夺,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方式或决策的限制。因此,不顾行业之间的差异,在整个控股公司内拆借资金或随意挪用资金的可能非常大,金融风险就会陡增,而且由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限制,子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应对风险的能力削弱,也有可能加大风险。

(四)规避监管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的各个子公司可能因所从事业务的不同,分属于不同监管部门,适用不同的资本要求和监管规范。为了更方便的获得收益,金融控股公司就可能采取规避监管的行为,选择建立阻力最小的组织模式,使成员公司的资产朝向监管宽松的部门移转,造成整个公司整体风险的提高。这种情况在金融控股公司已发展成为跨国企业时尤其为甚,因其组织架构更加复杂,营业据点跨散于监管、法规及会计制度均不相同之国家,相关风险更加难以估计。

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构建

基于上述金融控股公司所存在的风险和我国现存金融控股公司的状况,构建我国相关制度时既要吸收国外成熟经验,又要符合我国金融业的现实,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监管模式

目前,国际上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制度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美国以功能性监管为主的金融监管制度,另一类是英国统一监管制度。

美国由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作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基本监管者,在整个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系中发挥主导性作用。它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架构中最上层的“金融控股公司”的营运进行监管,此架构下的金融子公司,由其原各自主管机关监管,这一监管模式也被称之为“伞型监管”(Umbrella Supervision),它要求伞型监管者既要有能力采取行动,降低风险,又要谨慎行事,尊重其他功能监管机关,不过度卷入其事务。

英国2000年通过《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对金融分业监管模式作了根本性改变,实行统一监管制度,确立了英国金融监管局为唯一的、独立的执法机构,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及整个金融业进行全面监管。其优点正如现任英国金融监管局主席凯勒姆·麦卡锡所认为的:“虽然将银行、保险、证券三个行业实行统一监管并不是唯一的监管模式,但这一模式的确具有诸多优点,比如这样可以保证监管政策之间的连续性和一致性,并且有助于专业监管技能的发展。采用这一监管模式的国家数量逐渐增多,这无疑说明了这一模式具有明显的可行性和优越性。”两种监管模式相比,伞形监管对原分业监管制度变动较小,政府改革成本低,原监管机构仍然会发生作用,监管经验和手段得以良好延续,但是会存在各个机构的协调问题,可能存在监管的消极或积极冲突,效率会受影响,但是如果能够配合互动,各司其职,每个机构的监管任务清晰适度,反而会更加有效;统一监管对分业监管的变动很大,需要政府承担更多改革成本,变革后的统一监管面临原来各机关职能的重组和内部协调,虽然能够防止监管真空或冲突,但仍然存在监管任务繁重,提高内部效率的问题。

各国应当根据国情区别采纳上述两种监管模式,并做出适当的变革。在我国目前分业监管体制下,对金融业实行的是以分业监管为基础和由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各派代表联合设立的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为补充的模式。构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借鉴美国模式更为可取,在我国现行《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监管规定未修改的情况下,采取伞型监管更为合适。

(二)防火墙制度

为了防范非公允关联交易造成的风险,往往采取防火墙制度(Fire Wall),使金融风险的传递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遏制。防火墙制度是遏制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的有效事前措施,我国设计此制度时可以考虑如下几点:第一,强化关联交易备案、披露,并将披露的信息作为认定是否非公允关联交易的依据,监管机关有权对非公允关联交易做出处罚;第二,资金防火墙,限制或禁止从事不同金融业务经营的关联机构之间的非常规交易,特别是在性质与规模方面,限制与银行的关联交易,通常包括授信交易或授信以外交易,以防止高风险行业经营风险向银行业的扩散;第三,信息防火墙,限制或禁止特定的金融信息在经营不同金融业务的关联机构之间或同一金融机构的不同部门之间不当传递,降低内幕交易发生的可能性,加强金融业消费者隐私的保护;第四,人事防火墙,限制或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雇员在经营不同金融业务的关联机构之间兼职,并对这些人员的任职能力和亲属关系做出必要的禁止性规定。

(三)加重责任制度

加重责任是金融控股公司所特有的一种制度,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对其缺乏偿付能力的金融子公司的资本协助义务或给予特殊机构因对其破产的金融子公司实施存款保险等措施而造成损失的适当赔付责任。

加重责任制度的后果包括连带注资、债权居次以及连带分担损失。(1)连带注资是指在一金融子公司未能达到法定资本充足要求的情况下,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向该金融机构补充出资,以帮助该公司达到法定资本充足标准并恢复经营的情形;(2)债权居次是指在一金融子公司破产或倒闭的过程中,如果金融控股公司与该金融机构之间存在债权债务,或受同一金融控股公司控制的其他金融机构与该金融机构之间存在债权债务的,则该等债权债务应当后于该破产金融机构其他未担保债权而受偿。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也存在道德风险因控股结构和金融混业扩大化的问题,因此,很有必要引进加重责任制度使金融控股公司注意强化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减轻政府监管压力,加强对金融行业消费者的保护;同时,随着国外金融控股公司进入我国金融行业,如果不对其施以加重责任,则会造成国内金融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国外不平等,影响国内金融行业的稳健经营。构建我国的加重责任制度应当采取立法的形式,把监管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交由监管控股母公司的常设专门机构行使,作为行政职权之一,而不是通过诉讼由司法机关判决和执行。最后,应当赋予金融控股公司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程序救济途径。

(四)控股母公司种类

如前所述,我国已经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有三类,即以金融机构为主背景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以有政府深厚背景的国有大型企业为主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以民营企业为主背景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后两类属于产业资本控股的控股公司,是金融业与非金融产业资本的融合。目前,这些控股公司中处于主导地位的母公司不受金融监管机构的约束,所以其控股的金融子公司和控股公司整体蕴含着更大的风险。

风险主要是利用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股票一级市场“圈钱”或打新股,在股票二级市场上操纵价格获取暴利,充分利用证券公司的交易通道便利和账户便利以及银行的资金实力和担保手段融资构造庞大的资金链条,从关联交易及股票二级市场获利形成“银行融资——购并——上市——购并——银行融资”的循环。由于起点和终点都是银行融资,一旦资金链断裂,银行将受到巨额损失,整个控股公司也会面临崩溃的危机。

鉴于产业资本控股金融行业的较大风险和我国目前监管模式的实际情况,应当对此类控股公司进行拆分,通过分立或并购纳入现行监管制度之中,可以通过如下两种途径:第一,产业资本形式上退出金融市场,由产业资本设立独立的纯粹型或事业型金融控股公司,并将其控股的金融子公司控制权交由该公司行使;第二,产业资本实质上退出金融市场,由金融机构控股的金融控股公司并购产业资本控股的金融子公司。第一种途径没有从根本上消除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混业的风险,但是将风险完整纳入现行监管体系,使风险的可控性增强,同时对原控股公司变动较小,也容易得到产业资本者的接受。第二种途径从根本上剔除了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混业的风险,更为彻底,监管更为便利,但是面临产业资本丧失产业、金融混业经营优势的阻力,也存在并购阶段的操作风险,可能引起相关行业的震荡。综合考虑,第一种途径更为可取。

[责任编辑 杜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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