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法范文

2023-09-17

知识产权保护法范文第1篇

如何发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能作用,监督、支持、促进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新时期上海促进科技创新、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工作。

一、市人大常委会推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进展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在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积累了丰富经验。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立法工作

早在2001年12月,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就通过了《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该条例将迎来新一轮修改。2020年1月20日,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还对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激励科技创新设专章加以规定。

(二)加强监督

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通过专题视察、旁听庭审、提出建议等方式,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进行积极监督。市人大代表走进法庭,旁听谏言。通过旁听由上海市虹口区检察院起诉、近年来上海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数额最大案件的庭审,市人大代表对检察机关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保护知识产权工作进行了评议。通过典型案件的旁听评议,代表对司法机关积极履行职责保护知识产权有了更加直观的了解,并对这类犯罪的法律处理提出了建议。

二、本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所面临的困难和挑战

市司法机关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本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还面临着一系列困难和挑战。

第一,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急剧增加,审判工作不堪重负。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技创新对新技术发展的提速,世界大量高科技公司都逐步在上海设立研发中心,上海作为中国对外贸易极为活跃的地区,各大世界著名品牌也逐步落户上海,随之而来的是急剧增加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案多人少”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困境在上海体现得更为明显。

第二,科技发展、科创中心和自贸区建设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高科技的发展,技术复杂程度也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特别是专利方面的司法审判难度越来越高。此外,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等一大批前沿技术涌现,对知识产权的审判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对知识产权法官的专业要求也不断提升,需要法官进行持续学习,不断对知识进行更新。

第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更新快,保障法律有效实施需要及时跟踪。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法规由于与科技发展息息相关,更新换代相较于其他领域的法律法规更快速。例如,随着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原先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包括侵犯知识产权相应的原则性规定由于较为粗略,已经无法满足电子商务方面的需要。

第四,知識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不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础。其中以缺少知识产权评估和鉴定机构尤为典型,知识产权价值评鉴权威机构缺失,评鉴方法也缺乏经济学理论的支撑;由于生物、化学、集成电路等知识产权领域的高专业性,一般评鉴人员无法承担价值评估的任务。此外,知识产权法院中所设技术调查官一职的来源,以及能否“聘任”等问题也亟待解决。

第五,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充分。实践中出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标准的不统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交接程序的不顺畅以及行政执法信息与刑事司法信息之间的交流不顺畅等问题,尤其体现在行政调解的后续效力保障、知识产权服务体系的构建任务分工模糊等方面。

三、推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相关建议

根据调研情况,课题组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和改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立法工作

从地方立法层面看,除了加紧对现有的本市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外,要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综合立法。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加强指导,加快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的立法工作。从国家立法层面看,我国知识产权实体保护相关立法正日趋完善。在此背景下,探索符合我国知识产权审判规律的特别程序法工作具备了初步条件。但我国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分别使用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法,在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单行法中又呈现实体法和程序法杂糅的特征,对一些知识产权案件特有的审判程序创新,缺乏统一的依据和规范。因此,建议全国人大上海代表团通过代表议案的方式向全国人大提出该项立法建议,强调知识产权综合立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推动该立法项目的启动。根据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等特点,在管辖制度、诉讼证据制度、保全制度、技术调查官制度等审判程序上根据其特有的审判规律,制定相应的法律程序。

(二)加强知识产权法律的实施工作

作为上海保障法律实施的机关,市人大常委会有责任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课题组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做好以下几方面推动和督促工作:

一是建议推动和督促政府主导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奠定基础。政府应加强政策扶持,引导科技创新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拓展知识产权成果孵化途径,吸引更多投资者开展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其次,发挥公证机构办理知识产权证据保全等事务的作用,丰富取证手段。促进信息共享,进一步整合专利、商标、版权、贸易、海关等多领域的数据信息,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实现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便利、规范。再次,政府应大力培育多元化的知识产权服务市场,提升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技术鉴定等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使上海成为国际知识产权成果创造、转让、许可、交易的优选地。政府应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积极提供专家辅助,完善技术调查官、专家陪审等制度建构,缓解知识产权法官的审判压力,提高审判效率,帮助知识产权司法审判走出“案多人少”的困境,鼓励上海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出精品、出新案”。

二是建议推动和督促政府为知识产权法官的国际交流提供支持,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国际影响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相较于其他方面的司法保护而言,对国际交流的需求更大,政府需要在对外交流的保障方面对知识产权法官给予更多的支持,加快培养一支具有世界眼光和国际视野的专家型法官队伍,提升参与国际交往和国际规则制定的能力,加强上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国际影响力。

三是建议推动和督促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工作的衔接,充分发挥各环节功能。加强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沟通,促进执法标准的统一;进一步理顺知识产权执法机构、刑事侦查机关以及刑事诉讼各环节之间的工作关系和衔接机制,进一步加大两者之间的信息化支持力度,保障行政执法信息与司法信息的共享。针对行政机关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如果无约束力,当事人可以不履行经行政机关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或者反悔,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极大浪费了行政资源。应进一步明确对非诉调解协议的确认,建立相关的司法确认制度,加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协同作用。

四是建议以决定方式对展会、电子商务等重点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予以支持,打造上海特色品牌。要进一步明确展会主办方与组织者各自的知识产权审查义务,建立相关的展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电子商务法虽然对电商平台需要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作出了规定,但具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还需要进一步加以细化。上海作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排头兵,应当在电子商务方面加强探索,着力打造具有上海特点的重点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品牌。

五是建议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深度调研,以保障法律实施。随着新技术的出现,技术复杂性不断提升,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知识产权领域不断涌现新类型案件。针对新类型案件,由于立法方面可能还存在滞后,司法方面还缺乏相关审判经验,在案件中相关法律的落实实施具有不确定性,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此类案件进行跟踪调研,深入研讨,保障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准确实施。

(三)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监督工作

知识产权保护法范文第2篇

近年来,随着高校专利数量越来越多,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当前我国高校知识产业法律保护存在诸多问题,难以实现理想的效果,这就需要采取一些有效的策略及措施,使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鉴于此,本文就针对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究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有效策略及措施,希望能为维护高校合法权益,促进高校进步发展提供一些有效参考依据。

高校作为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发源地,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受到了高度关注,为维护高校自身的合法权益,增加了人才队伍建设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投入,期望以此降低高校自身面临的风险,使高校能够朝着良好的方向不断发展。然而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效果不够理想,其主要表现为相关法律人才培养比较滞后、高校商标权等被侵害的法律救济有待提升、高校知识产权的流失情况较严重等等,这些都影响到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开展,难以实现维护高校合法权益的目的,需要及时对其进行改进,促进高校持续健康地发展。

一、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相关法律人才培养存在较大的滞后性

目前我国在高中学习阶段很少开设有关法律基础的课程,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课程更是无从谈起,这就使得学生只有在进入大学之后,才能够接触到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知识,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虽然许多高校都开设知识产权相关课程,但是教育范围局限在经济类及法学专业上,而理工科的学生缺乏获取知识产权相关知识的途径,难以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由于高校对知识产权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不足,使得高校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的能力不足,很容易出现利益受损等不良情况。

(二)高校商标权等被侵害的法律救济有待提升

当前我国对高校商标权被侵害后的法律救济存在一定不足,虽然教育部发出了一些相关的规章制度,但是这些都无法直接引用到法律诉讼中,导致高校无法对自身的专利权进行有效保护。同时,许多高校缺乏良好的自我保护意识,使得高校专利被侵害、被抢注的问题频繁出现,不仅给高校带来较大的损失,也影响到高校在社会中的声誉。

(三)高校知识产权的流失情况比较严重

我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建设时间较晚,大部分学校缺乏良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导致高校面临着较严重的知识产权流失问题。首先,部分科研人员为谋取个人利益,常常以个人名义对高校专利进行专利权的申请,甚至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对高校的科研成果进行处理。其次,部分高校对知识产权方面做出了一些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不够细化,无法将其有效实施,导致高校知识产权的保护存在较大难度。同时,高校未能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导致许多重要资料被带出学校,部分科研人员私自对高校的技术成果进行转让,使得高校知识产权的流失问题越加严重。

二、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有效策略与措施分析

(一)完善相关法律人才培养的教育体系

根据我国相关部门提出的要求,高校需要将知识产权知识及相关内容加入到《法律基础》等课程中,确保学生能够熟悉掌握知识产权的相關内容,还可以单独开设一些知识产权课程,为研究生、本科生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基于这些要求,为实现培养知识产权法律人才的目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教育体系:①充分把握好知识产权相关课程的教学目标及教学内容,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按照计划进行课堂教学,以此保证教学效率及教学质量。②根据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及其他要求来进行教材的编制,确保教材具有良好的适用性,为培养知识产权法律人才提供有利支持。③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进行教学,将教学内容制成PPT课件,以此促进教学活动的有效进行。④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为培养知识产权法律人才提供可靠的人力支持。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设置有关知识产权的双学士学位,以此调动人员积极性,为培养知识产权法律人才提供更多支持。

(二)加强知识产权商标权的法律保护

为实现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目的,需要充分了解教师等校内人员和各级机构的校徽及校标的使用情况,一旦发现存在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需要及时对相关行为进行禁止,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对受益人、批准人等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对于有利于高校发展的行为,需要做好相应的登记备案。其次,高校级社会对校标等无形资产的认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开展,这就需要做好相关的法律宣传工作,使其能够充分认识到这些无形资产对学校发展的重要性,自觉做好相关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工作。最后,对于一些已经抢先注册的名称标识类知识产权,高校必须做出合理的应对策略,比如向社会进行公告声明,在自身权益受到威胁的时候,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完善政府资助科技项目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

根据高校的发展情况来看,其科技项目越来越多,涉及到的内容也更加复杂,不同的主体之间很容易出现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利益冲突,难以维护各方的切身利益。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在《科技进步法》中做出了一些规定,明确了政府为高校科技项目知识产权提供资助方面的义务和权利,但是这些规定存在较严重的原则化情况,这就需要深入分析政府资助科技项目不同主体的利益关系、不同主体的行为目标、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理论等等,进而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使高校在接受政府资助的同时,具备科技创新成果的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使不同主体的利益配置更加合理,从而促进高校科技创新发展,实现对各类资源的高效利用。为促进《科技进步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可以颁布相关的实施细则,对一些重要问题进行界定,并确定责任追究制,根据部门提供的规范指引进行实践操作。

(四)建立专利实施服务机构

目前高校拥有的专利越来越多,但是专利的实施存在较多问题,这就需要利用高校自身的技术转移机构或企业来建立专利实施服务机构,也可以与外界的中介机构进行合作,便于为专利的实施转让提高可靠的服务,避免出现因操作不当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由于高校专利实施转让是一个具有较强专业性的过程,对工作人员的能力水平有着较为严格的要求,既要熟悉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和管理知识,也要具备良好的谈判沟通能力,便于与企业人员及专利的发明人员进行顺畅的交流和沟通。其次,需要积极做好专利权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好专利权的维权工作,对专利权产生的纠纷进行正确处理,为学校师生提供可靠的咨询服务及一些专利权保护方面的建议和帮助。总之,对于高校专利的实施转让来讲,必须要安排专业的人员来进行,以此维护高校的合法权益,使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更加科学有效。

三、结语

综上所述,为促进高校技术创新活动的健康发展,必须要做好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工作,以此调动科研人员的工作热情,使其能够以积极的状态参与到科技创新中,进而为我国科技强国建设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为实现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目的,需要积极完善相关法律人才培养的教育体系、加强知识产权商标权的法律保护、完善政府资助科技项目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专利实施服务机构,通过各种策略和措施来提升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能力,为高校的长远发展奠定良好基础。(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体育学院)

知识产权保护法范文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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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十分重要的经济资源。在当代,知识产权也已成为一个战略问题,在国家和企业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正在向全球一体化的统一实体法方向发展,并逐步取代关税等传统的贸易保护手段,成为发达国家重要的贸易壁垒。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保护范围不断向高新技术领域拓展。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呈现出多元化发展趋势。基于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性,探讨我国知识产权现状和发展趋势也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Ⅰ.国际

一.国际知识产权的总体发展趋势

美国华盛顿大学刘江彬教授认为,过去的一年内,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国际上发生了数件大事,这些事件对将来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将会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其中,最值得注意的可以归结为下列的十件大事: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于1993年8月正式签订;关税 贸易总协定(GATT)于1993年年底达成包括知识产权的多种协议;中国大陆与台湾均大幅度地修订了知识产权相关法规;美国微软公司(Microsoft专利侵权官司初审败诉,赔偿一亿 二千万美元;美日开放市场谈判破裂,美国恢复超级301条款;台湾于1993年被列入特别301条款“优先观察”名单;中国与美国因知识产权问题展开谈判;美国为了符合关税贸易总协定 的有关规定,酝酿修改相关法规;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侵害问题日渐严重;国际科技公司收取知识产权权利金的要求日渐普遍。

刘江彬教授认为,以上这些事件,多数与亚洲地区有直接或间接关系。从长远看,这些事件对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影响正面多于反面。亚洲国家若能顺应其发展趋势,因势利导,提出因应对策,则会在知识产权保护发展方面更加得心应手,并有利于本国经济的发展。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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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彬教授认为,最近的将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关税贸易总协定可能会成为主要战场

由于关税贸易总协定,于1993年底达成了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多种协议,这样就把关贸总协定与知识产权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并在此次协议中拟成立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以确保协议的执行。因此,可以预见,将来关贸总协定(GATT)可能成为各国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纠纷最主要的解决场所之一。但世界贸易组织(WTO)是否能达到成立目的,目前尚言之过早。

2.美国301条款的影响仍然存在

美国法律界对于GATT达成协议后,美国是否能再使用301条款尚有不同的看法,大部 分学者持否定态度,但仍有不少学者持肯定态度。持肯定说的学者并非完全站在法理的立场, 而是站在务实的立场,他们认为特别301条款效力宏大,美国政府和企业对它的效果非常满 意;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301条款也并不完全符合一般国际法的常规。在相当长的时间里,美国301条款的影响会依然存在。 3.保护电脑软件应探索新的方式

目前从国际上看,以著作权法保护电脑软件,已暴露出不少破绽,许多软件也无法符合专利新颖性的要件,以专利法保护软件也非全然可行。因此,许多学者重新考虑这个问题,产业界也正在千方百计想办法,以其他方式寻求保护,预计美国将会在年底前提出有关研究报告。

4.海峡两岸知识产权法会更加接近

近几年来,海峡两岸修正法律及制定新法,其中部分主要内容还是根据与美国方面知识产权的协议。例如,两岸专利法为保护农化品、药品、植物新品种、回溯保护等等问题;著作权法则为合理使用、保护期限、租赁权、软件保护等问题。可以预见的是,海峡两岸经过国际上的压力及自己内部的修正和调整,知识产权法律的内容会更加接近;又因为法院的判决需与国际上的判例符合,则更进一步促成在立法与司法两方面互相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无形中,把两岸知识产权制度的距离拉近,使两者更能相容,更接近国际上的水平。

5.美国的产业界更加关注中国的司法制度 美国产业界和政府,他们大都了解这几年中国大陆立法的努力,也了解大陆已建立了知 识产权的专业法庭。他们诉求的重点是在法律的有效执行,特别是电脑软件等著作权产品侵 害问题的解决。大陆方面法律界人士要求美国产业界不要以政治手段施加压力,而应通过正 常的司法程序寻求救济。美国产业界采取的方向将会是双管齐下,一方面通过美国政府的压 力,另一方面通过法院提出诉讼,控告政府或私人的厂商。向大陆法院提出诉讼的美国厂商,希望建立有效的判例,并试验大陆法院的司法能力,是否能在判决中获得类似美国法院的结果。第一批法院的判决非常重要,美国的产业界正在关注着大陆的司法制度。

6.对新科技知识产权的保护会更加积极

目前,美国产业界和学术界最常见的有关知识产权的研讨会,不外乎生物工程、软件保 护、技术转移等。前两个课题与最热门的科技关系密切。例如,医学、药学、遗传工程、通讯网络、资讯产业、电子计算机等。除了因为这些科技高新且复杂外,也是获利机会最大的项目。因此,政府及产业都投入了大量的研究经费,知识产权的数量也会大量增加。与此同时,也产生了新的知识产权问题,特别是有关生物工程的专利和电脑的法律保护问题,对科技、法律、管理等方面造成相当困扰。又因为竞争激烈,再加上利益所在,各方人马无不全力以赴,并希望通过技术转移回收研究、开发经费。目前,除了产业界外,政府的实验室,大学及研究机构,对技术转移问题都非常重视,也因此获得了相当的效果。将来,任何国家或私人企业,若能充分掌握高科技知识产权的计划、制造、管理、运用和转移,则无异掌握了科技发展的权柄,可以主导科技发展的方向及兴衰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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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新趋势

现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主要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以国际贸易体制为框架,推行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二是以执行机制与多边争端机制为后盾,推行高效益的知识产权保护。 1.新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出现

在WTO框架下,西方发达国家就知识产权问题,一向奉行“要么接受,要么走开”的原则,以实现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一体化。但事实上,发达国家仍在试图达成新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以提高保护标准。今年7月,欧盟委员会已正式采用《反假冒贸易协定》,受到欧洲公司的热烈欢迎。该协定旨在加大全球打击假冒和盗版行为力度,谋求建立新的打击全球假冒盗版的国际知识产权执法框架,进一步深化国际合作,强化执法实践。虽然中国没有参加到该协定中,但将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纳入其中,显然是该协定的重要目标之一。事实上,即使不参与,中国产业也不可能完全置身于该协定之外。因此,面对这类新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中国政府要采取积极的应对策略,团结其他发展中国家,努力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中发出自己的声音。

2.双边协定与单边主义的复活

WTO《2011年世界贸易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WTO成员已签署了300多个双边和地区自由贸易协定,有评论认为,众多双边、多边协定有削弱WTO规则之势.这种双边协定和地区自由贸易协定的产生,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形成了“超Trips条款”、“绿色壁垒”和“技术壁垒”。从1995年WTO取代关贸总协定后,截至今年3月,在WTO框架下磋商的争端中,涉及知识产权的争端不到10%,这一过低比例并非因为知识产权争端少,而是因为大多数的国际知识产权纠纷选择了双边协定或地区自由贸易协定来解决。吴汉东指出,双边协定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更倾向于延长期限、增加内容和强化执法。这种倾向在单边制裁中表现得更加淋漓尽致,比如著名的美国“337调查”和“特别301报告”。全球化必将带来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一体化,因此必须在面对现实的同时保持警觉。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发展中国家在被动接受、合作博弈与战略筹谋之间,仍然存在相当大的运作空间。

3.发展中国家南南合作的兴起 近年来,以别样视角看待知识产权问题成为发展中国家的共识,发展中国家正通过各种渠道,在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公共健康和知识共享等领域寻求符合自身利益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对此,国际人权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及各种非政府组织已展开行动,纷纷提出:通过对部分药品专利实施强制许可以解决公共健康危机;以维基百科、远程教学等非财产权方式促进知识在全球共享;在生物技术专利与遗传资源问题上达成互惠等切实可行的制度设计。

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继续主导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但各种国际组织正在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这种格局是有益的、健康的,中国可以在其中发挥与其地位相匹配的作用。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执行问题

美国华盛顿大学亚洲法研究所所长Haley教授认为,自本世纪七十年代以来,美国日益强调其在全球的经济利益。为此,美国同其他国家进行双边和多边贸易谈判中,把如何在海外充分保护美国知识产权持有者的权利提到了一个非常优先的地位,并且十分关注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执行问题。

Haley教授认为,在当今的国际社会里法律是有领土性的,即便是由条约所确定的国际 规则也赖于主权国家的法律实施,法律实施就意味着国家强制。要保证对专利以及其它的知 识产权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一般而言,国家强制机制必须是灵活的、有效的、普遍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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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强制的方法究竟是刑事制裁还是民事救济和禁止性补救亦或任何形式的行政控制或上述方式的任何形式的结合,国家应能够在必要时通过对人身加以强制来保障法律的遵守。这意味着国家应有能力识别并制止侵权,没收侵权商品,并施加法律所规定的任何惩罚。 Halev教授还认为,在上述应满足的先决条件中,最主要的是如何识别侵权,在商标侵权和版权侵权以及其他一些单从侵权物品的表面形态即能证明在侵权的案件中,侵权识别相对来说容易一些。即便如此,国家还应能够获得有关信息并对侵权物品的所有主要销售市场实行监督。在专利侵权中,特别是在涉及零部件和生产工艺的专利侵权中,要想使法律得到有效的实施,国家应具备广泛的调查权利以确认其侵权,例如,应有权进入工厂,搜查办公室,没收有关记录和档案等。因此,任何知识产权要想有效地执行,需要政府有广泛的资源来控制和监督经济活动。这也意味着,对知识产权提供充分保护,要求有相应的新的管理和监督资源,或者将现存的资源从一个管理地区移到另一个地区的能力。

除此之外,知识产权的有效执行还需要发展和完善司法职业队伍,它是提供有效司法救济的必要前提。要建立有效的司法机制也决非易事,司法系统要有效地运转,法官就必须享有为实施法律规则所必须之地位和控制权。同时,也必须保障法官受到法律规则的约束。总之,知识产权的有效执行要求国家政治上应服从一个独立的权威性的司法机构,或者一个由不受政治影响的公务员为主导的司法机构,由这个机构来实施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

四.关于平行进口问题

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的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Wegner教授认为,平行进口问题是关贸 总协定中尚未解决的一个有争议的领域,也是中国目前立法实践中的空白。平行进口指的是 一国未被授权的进口商从外国的知识产权所有者手中购得商品并未经批准输入本国,而该知 识产权此前已在本国受到了法律保护。平行进口存在的条件是商品在一国的零售价高于在另 一国的批发价,两者的价格差有可能导致平行进口。对于是否允许平行进口,应按照商标权、 专利权和版权三种情况分别进行讨论。

对于受商标保护的商品,通常规则是拥有同一商标的相同商品情况不允许平行进口。在 美国,这一规则是由Weilceramics案所确立的,它规定只要所销的是有真正标识的真正商 品,即使没有得到商标所有者的同意,也是允许进口的。但也有例外的情况,不允许平行进口的例外情况之一,是以同一商标在不同国家出售的商品之间存在着实质和外观上的差异。如在SHIELD肥皂案和PERUGING巧克力案中,同一商标的商品质量是不同的,因而法院禁止 平行进口,其出发点是基于商标的属地性原则;不允许平行进口的另一例外情况,是同一商标在不同的国家拥有不同的所有权。例如,ROLEX手表案就是一个典型例子,其在美国和瑞士的商标分别为两个不同的公司拥有,因而平行进口是被禁止的。欧洲国家和日本所采纳的原则与美国有所不同,欧洲国家允许作为欧洲内部商品自由流动出现的平行进口,而日 本则无条件地允许真正商品的平行进口。

对于专利权的保护,欧洲、日本和美国均建立在属地性原则基础上,但也存在着根本的区别。美国和日本严格地运用属地性原则,以防止专利商品平行进口。美国还保留着这样的法律,去某国销售的专利商品,如果不符合美国专利法,则永远不允许输入美国并在美国销售。而欧洲国家之间则存在着不受专利权限制的商品自由流动。

对于版权的保护,美国法律规定,根据限定国家的许可证,在国外制造的制品未经授权而进口是不允许的。法院在审理中涉及到首次销售理论和进口权之间的关系,在一些案例的判决中仅给予在美国合法制造和销售的制品以首次销售以保护,根据许可证在国外制造的制品进口到美国时则构成侵权。

中国目前很少有关平行进口的国内立法实践,这是因为中国拥有相对低廉的劳动力,因 而,目前行平进口所获得的差价,还不能刺激外国制造的商品以平行进口的方式在中国转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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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来说,目前保护平行进口的政策主要是理论性的。

五.医疗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新发展趋势

日本2008年专利申请公开/公布量和授权量,其中生命科学领域的专利申请公开/公布量和授权量分别达到27870件和9255件,较上年均大幅增长,增幅分别为11.7%和29.0%。

欧洲专利局公布的2008年专利申请和授权量,在专利申请技术领域,2008年,向欧洲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最为活跃的领域为医学技术领域,占总量的11.6%。有机化学(同比增长1.4%)增幅较缓,生物和遗传工程(同比下降0.9%)增幅略有下降。医药领域虽然对专利的依存度高,但是专利申请量和获得授权的数量并不多。2008年获得美国专利授权量居前十家公司:IBM(4,186件)、三星(3,515件)、佳能(2,114件)、微软(2,030件)、英特尔(1,776件)、松下(1,745件)、东芝(1,609件)、富士通(1,494件)、索尼(1,485件)和惠普(1,424件)。专利授权量居前10位的企业中,美国公司只有4个,日本公司则占5个。前十名中没有一家是医药企业。

各国有关医药领域知识产权的政策变化:

欧盟:自由贸易协议中的知识产权强硬规定将危及贫穷国家获取药品 。在与印度、哥伦比亚、秘鲁及一些东南亚国家进行的自由贸易谈判中,欧盟官员多次建议应让药品制造商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获取应得利益,并认为在授权进行仿制药生产之前,上述国家的行政管理机构应被长期阻止使用专利药品的相关数据。根据欧盟委员会的建议,在秘鲁和哥伦比亚,此类专利可申请最高11年的“数据排他期”。与此同时,在与印度及东南亚10国进行的自由贸易谈判中,欧盟委员会同样加入了类似处于“数据排他期”的知识产权内容,但并未明确期限。

Ⅱ.国内

一.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现状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较晚,只有20多年的历史。通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与Trips协议要求基本一致的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并制定了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条例。虽然中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构成了框架性的当代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国在知识产权法律的实体权利保护方面与WTO的要求基本相当,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知识产权工作总体状况还存在着与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以及与面临的国际新形势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法律体系存在缺陷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以单行法的形式出现,各知识产权单行法由不同的部门分别起草。各单行法律的内容、手段等不够统

一、协调,缺乏法典化的统一安排和规范,导致对有些对象重叠调整、规范冲突,而对有些问题却又出现调整空白,甚至对于同一种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不同的单行法判决的侵权赔偿数额也可能会有惊人的差异。

2.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是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首要原因。它带来的直接后果是企业拥有知识产权量少,易发生侵权或被他人侵权的现象。在我国,大多数人并没有把知识产权真正作为财产权来看待,甚至很多企业都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是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他们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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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将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来对待,只重视有形资产的积累与保护,忽视了专利、商标、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

3.忽视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

在大力保护国外驰名商标时,我们却忽视了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造成国内大量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近些年,贽国商标国外抢注案件每年不下百起,涉及化妆品、饮料、家电、服装、文化等多个行业。国外抢注者通过商标抢注或进行商标倒卖,或以侵权之名索赔,或索取高额转让费,更有甚者利用商标抢注,让中国企业蒙受巨大损失。

二、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宏观上,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和配套措施不够到位,执法环境不乐观。

(1)从历史发展来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起步晚,发展程度不够高。知识经济发展的关键在于知识创新,知识创新是种隐性的过程,蕴涵着先进生产力,因此需要法律制度的保护。我国是世界上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较晚却是发展最快的国家,这种小步快跑的发展方式,必然带来了体系的不完善,一切都还有待在实践中检验。

(2)配套立法不全面,与国际法律接轨不协调。没有知识产权的立法,就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就没有法律赋予当事人的知识产权。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来看,我国的立法注重保护成果和给予激励与奖励,却缺失了相应的辅佐制度。还需对一些中国相对薄弱的环节或产业进行保护使其良性发展。在与国际法律接轨方面,虽然我国已加入《巴黎公约》并有完善的专利法,但是反垄断法的缺失使中国部分产业损失严重。例如DVD事件中,从实质上看,是由于我国反垄断法的缺失,致使在专利费用方面吃了大亏。

(3)司法环境不乐观,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在法律已经确立该项权利的前提下,执行法律是至关重要的。由于司法保护力度不够,不法分子挂羊头卖狗肉,违法成本低而企业维权成本却相当高。同时在一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政府部门出于地方税收考虑,对违法企业睁只眼闭只眼,企业被发现侵权后就销声匿迹,而后更名从操就业,让受侵权的企业无可奈何。

2.微观上,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与实施脱节。

在新形式下,作为高技术企业,纷纷制定了知识产权战略。然而在战略的实践过程中却存在着诸多问题,导致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成了一句空话。

(1)企业研发风险大,现金流吃紧,资金链不稳固。知识产权保护的先决条件是要有科技创新成果,没有成果,保护也就无从谈起!因此高技术企业每年必须投入大量的研发经费,并且这种投入还必须是长时间、连续不断的、大笔的投入;而且投入之后,产出多少、何时产出也是未知数。这种巨大的风险,考验着企业的决策,最终影响到投入的产出。据调查,很多企业现时发展面临的困难集中起来就是资金紧张,资金不足导致科研所需的人员、设备、技术投入不够,技术研发风险很大。

(2)企业研究开发模式与管理模式不够成熟。诚然现在高技术企业已经有较强的知识产权战略意识。并设有相应的研发部门和管理部门,然而企业的人员管理模式和机构组织模式还是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企业研发部门人手不够,其他部门不参与企业研发活动,部门问联系不够紧密;仅研发部门而言,内部也存在着缺陷,研发过程中任务进度问衔接不紧密,常出现研发的停顿期或空白期,影响了产品的升级换代。

(3)专利技术的产业化,市场化程度低。知识产权的源头是技术创新,或者称为知识的再生产。这是知识产权战略的先决条件,但却不是知识产权的最高要意。知识产权的最高层次是利益的再分配问题,专利技术的产业化、市场化,才是知识产权的最终归属。但是,我们的企业始终没有意识到这点。投入巨资研发的技术,只有少数的专利被产业化,大部分仅仅以专利的形式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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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知识产权的未来发展态势及发展路径

1.我国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仍将处于后起发展的地位。

我国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仍将处于后起发展国的地位我国的知识产权发展由于发展时间较短,总体上还处于初级阶段。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了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相继颁布实施了《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涵盖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并颁布一系列相关的实施条例和司法解释,同时进行了多次修改,积极参加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公约和条约;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体系,使中央和地方分级设置的知识产权管理系统的功能逐步强化。

但是,在新的国际贸易体制中,知识产权的国际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作为世贸组织成员的中国已不可能再像发达国家那样经历一过渡期,因此,从政府到企业对知识产权的制度建设准备不及、制度运用经验不足。正如现任国际知识产权协会主席、美国斯坦福大学教授博顿说的,“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不在于知识产权制度本身,而在于运用这个制度的经验”,具体表现为:①知识产权意识薄弱。2008年,全国42.6万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申请了发明专利的约占企业总量的2.l%,获得发明专利权的约占企业总量的0.6%。目前我国自有品牌商品出口量占总出口量的比重不足10%,国内出口企业(外资企业除外)中拥有国内注册商标的不到20%。②我国的知识产权基本法律体系存在局部缺失,有些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需要完善和修改。③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管理部门很多,在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下,管理部门之间缺少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政策协调性差,管理越位和缺位现象并存。④知识产权保护达到中高收人国家水平。但知识产权执法水平不高,尚存在一定程度的地方保护。⑤大部分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灵活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和国际规则的能力,企业运用知识产权战略的层次较低。

2.我国知识产权工作将逐渐从战略防御向战术进攻阶段转型。

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整体上比较落后,目前只能是属于防御性阶段。BCG(波士顿国际咨询公司)的调查认为,一个国家的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大体要经历5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主要以出口技术含茸较低的产品为主导,靠的是廉价劳动力和低成本原材料;第二阶段通过加大研发投资,推动技术含量较高产品的出口;第三阶段遭遇发达国家企业的知识产权壁垒,被迫付出高昂代价;第四阶段吸取教训,加大在收购、自主开发和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投资力度;第五阶段则开始享受知识产权的互惠互利,有的企业甚至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获取竞争优势。目前,日韩两围都已完成了从第四阶段到第五阶段的飞跃,而我国将由第三阶段向第四阶段迈进。

我国亟需进行知识产权的主动保护,这是积极应对国内外压力的要求,更是内在的发展需求。知识产权在我国经济发展和产业竞争中的作用十分突显。目前,我国的技术发展阶段正从以仿制和引进技术为主转向引进技术与自主研发相结合;部分行业的产品结构从低端向中高端转移,企业和产业发展面临激烈的知识产权挑战;维权成本高,侵权成本低,假冒、侵权的主要受害者是国内企业。因此.实施知识产权制度和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加入WTO和解决国际知识产权纠纷的要求。更是我国实现经济体制转轨,激励创新,提高企业、产业和地区竞争力,增强国家综合实力的需要。

3.逐步成为知识产权大国,但成为知识产权强国仍有较长的路要走。

总体来看,我国的专利和商标目前已经处于高位,位居国际前列。同时,国内专利、PCT、国外专利以及国内商标和国外商标还保持了快速的增长态势。

(1)我国在美、欧、日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量逆势保持较快增长。2009年我国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发明专利申请6116件,比上年同期增长18.8%;向欧洲专利局提交发明专利申请1604件,比上年同期增长7.0%;向日本特许厅提交发明专利申请891件,比上年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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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长15.6%。而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2009年美、欧、日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量同比分别下降12.9%,10.2%和l0.9%。

(2)PCT专利申请继续保持高速增长的态势。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最新公布的初步统计数据,2009年全球PCT申请量为155 900件,同比下降4.5%。2009年我国共受理PCT专利申请8 000件,比上年增长31.6%,3年即实现翻番。在2009年拥有200件以上申请的国家中,我国的增长速度最快。

(3)国内专利申请更是迅猛增长。自1999年以来,国内专利申请量的年增长率大都保持在20%以上,10年翻了三番。1999年,国内申请量首度跨上10万件台阶;2002年超过20万件,翻了一番;2006年超过40万件,翻了两番;2009年超过80万件,实现第三个翻番目标。200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发明专利申请314 573件,比上年的289 838件增长8.5%。全球经济严寒使国外来华申请量同比下降10.9%,而国内专利申请量却春意洋洋,同比增长达到22.4%,不仅高于同期GDP增长速度,且与上年22.3%的增速相比,增幅反而略有加大,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亮点。2009年我国专利授权数量超过58万件,同比增长41.2%。其中,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数量同比增长40.4%,累计专利授权总量突破300万件;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继续保持高速增长的态势,其申请量和授权量分别达到了2001年的7.6倍多和12.1倍多。较之2008年,国内发明专利申请量增长17.7%,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最增长40.4%。2010年3月31日。我国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量累计突破200万件。自1985年4月1日专利法实施到2005年7月21日,发明专利申请量实现第一个100万件用时20年零4个月;从2005年7月21日到2010年3月31日,第二个100万件历时4年零8个月。

(4)商标数馈增长保持了快速发展。截至2009年底,我国商标注册累计申请量为722.25万件,累计注册量为427.88万件,有效注册商标量为340.45万件,商标注册申请量、商标注册审查量、有效注册商标量均为世界第一。2009年,国家商标局共受理商标注册申请83.05万件,同比增长18.96%,超过历史最高水平(2006年76.63万件)6.42万件。

另一方面,受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主要发达国家的专利申请量仅维持小幅增长甚至下滑,如2009年美同和德国等围家的闷际专利申请公布量出现近5年来的首次负增长,尤其美国已经降至2005年的最低水平;2009年欧洲专利局(EPO)受理发明专利申请134 542件,比上年的146 561件下降8.2%;日本特许厅(JPO)受理发明专利申请348 596件,比上年的391 002件下降了10.8%;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受理发明专利申请163 465件,比上年的167 904件下降了2.6%。

在彼消我长的趋势下,我国与其它国家的知识产权实力,我国将处于更加有利的位置,“十二五”期末我国将成为真正的知识产权大国。但是由于知识产权的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同时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需要进一步提升,“十二五”期末不可能一步到位,因此建设知识产权强国需长远部署。

四、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对策措施

温家宝总理指出,当今世界,科学技术是综合国力竞争的决定性因素,自主创新是支撑一个国家崛起的筋骨。只有拥有强大的科技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的知识产权,才能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概括起来说,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提升我国国家整体竞争力的根本之道,是我国企业应对跨国公司挑战、提升企业竞争力的生存之道,更是保护我国知识财产,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安全的必由之道,是我国把握机遇、应对挑战、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的战略抉择。

1.着力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

迅速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是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的前提。应积极引导社会各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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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以下四种意识:一是培养全民知识产权意识,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并把专利知识列为科技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二是强化知识产权战略意识。把知识产权贯穿于技术创新全过程,把知识产权战略与企业经营战略结合起来,运用专利进攻与防御战略,大幅度提高企业知识产权拥有量和保护水平,不断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三是提高品牌意识。要以市场为导向,加大投入,进一步培养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的新产品、新品牌。四是树立全方位保护意识,利用知识产权保护的各种形式和途径来全方位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

2.着力营造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环境氛围。

我们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关注重点还仅仅停留在一些国内企业被跨国公司打击、限制、制裁的事件上,而鼓励和保护人们的创造性,并能使人们的创造性获得物质上的回报,这才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最根本的出发点。一是要优化舆论环境。以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为目标,全方位、多渠道、多形式、有针对性地组织知识产权宣传教育。二是要优化政策环境。专利政策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促进专利活动、规范专利行为而采取的各种直接和间接的政策和措施的总和,要通过政策引导,形成技术创新的动力机制和激励机制。三是要优化法制环境。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通过司法、行政两条途径,有力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四是要优化服务环境。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市场,鼓励发展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在专利代理、专利信息、专利实施中介、专利战略研究咨询、专利评价评估等方面提供全面、快捷、合法的服务。

3.切实加强国家层面知识产权宏观战略的对策研究。

一是要加强对美、日等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情况的跟踪研究,及时了解知识产权发展动向与竞争态势。二是客观分析知识产权竞争的优劣,制定与自身发展相适应的切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战略。三是把知识产权战略切实纳入到地方、行业及企业的发展战略当中去。四是选择一些重点领域(如电子信息、机电一体化、新材料和中医药等领域)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与运用工作,并在培育和形成新的科技优势后,尽快将其提升为知识产权优势。五是鼓励企业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创新,进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4.加强建设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我们应当密切注视与高科技企业相关的技术和知识产权政策相关的国内外法律法规和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电信联盟ITU等国际组织和论坛的动态消息,及时了解国际知识产权的发展趋势。尽快完善《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增大对反知识产权垄断的保护力度,对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范,,使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既充分发挥其鼓励创新和促进传播的积极作用,,又不致被滥用来限制竞争。

5.积极推进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分类指导,编制相关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与办法示范文本,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参考、借鉴;对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在合作、交往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权益分享等事宜,要制定明确的规定;指导基层单位采取“突围”和“包围”、自创和并购等各种策略,有效规避他人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在对高新技术企业、工程中心和技术研发机构的考核评定中,应当明确将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的能力与水平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6.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和知识产权统筹协调机制。

一是要建立权威、高效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协调机构,解决知识产权管理条块分割和部门之间不协调的问题,研究和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总体战略、政策和对策措施。二是按工业产权划分管理职能,实行授权管理与行政执法分离。借鉴国际经验,按工业产权分类,实行专利审查和商标注册集中管理。与此同时,实行审查授权和行政执法相分离,分别由两个系统负责。三是加强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对有可能引发知识产权争端,并对国家根本利益、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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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产生重大影响以至严重威胁的动向,研究对策,向有关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发出预警报告。

7.大力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

制定特惠扶持政策,支持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促进其产业化,着力解决产业技术空心化的问题;对于政府投资且在一定期限内未实施的休眠专利,要制定相应办法,促进其转让和实施;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开展合作研究,在合理分享权益的基础上,促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向企业转移;支持和鼓励以专利创业,依靠专利技术发展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

结语

知识产权保护法范文第4篇

在政策与市场环境的共同推动下,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得到迅猛发展。2015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额约4.56万亿元人民币, 其中出口约3.99万亿元人民币, 进口约5731亿元人民币[2]。2018上半年, 包括B2B、B2C、C2C和O2O等模式在内的中国进口跨境电商交易规模已达1.03万亿元, 估计同比增长26.7%。由此可见,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尤其是进口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未来仍是不可阻挡的大势。近年来, 相较于一般贸易的增长疲惫, 拉动经济增长的影响力大大削减, 跨境电商的出现和发展冲破了国家之间、区域之间的贸易壁垒, 有力推动了经济一体化、贸易全球化, 但相关问题出现的速度远远大于该事物本身带来的好处, 为了使新事物朝更加正确的方向发展, 我们应该以更快的速度找到明智有效的处理方式。

(一) 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中国在支持跨境电商发展的同时, 在保护相关知识产权的领域仍做得不够多。国家职能部门, 尤其是对监管进出口货物的海关而言, 在保护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的执法过程中, 难免力不从心, 能力、技术、资源等方面的不足阻碍其行驶监管职能并维护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大国形象;跨境电商企业主动或被动地参与侵权行为, 如在跟卖的过程中, 由于企业自身目光的局限性或缺乏调查是否侵权的渠道, 极易导致企业将货物出口销售后被举证为侵权商品。盗图、未详阅知识产权生产许可规章的企业不在少数[3]。

(二) 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特点

在此我们要区分几个概念, 假冒不等于伪劣。假冒是指以假充真, 冒用其他商品牌名。伪劣则是指伪造的, 质量低劣的。知识产权首先保护的是商标权, 与“假冒”最为相关——假冒一定侵权, 伪劣则不一定侵权。

我国的跨境电商可以说发展于2005年左右的个人代购时代, 之后经历了海淘、平台时代, 发展历程也不过短短十几年, 却已经对经济市场和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观念产生了极大的影响。目前, 跨境电商的发展迅猛, 但配套法度与文件尚未跟上, 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亦是其中的重要表象之一。一方面, 知识产权在保护跨境电商领域缺乏有效的监管制度和约束;另一方面, 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漏洞产生的巨大利益空间使不法分子屡屡试探。尽管在经过种种困难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终于在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但目前执法部门也正处于改革的新时期, 对于层出不穷、花样百出的侵权行为仍需要在实践中摸索出较为合理的对策与监管办法。

二、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侵权现状突出的原因

究其本源, 跨境电商属于商业贸易, 商业贸易自带的逐利性使商人们难免为了利益做些违法的事情。在跨境电商的优惠政策下, 不少企业更是看到了可乘之机。在国家鼓励跨境电商发展, 人人见到跨境电商商机的大环境下, 是选择继续飞速发展跨境电商以保持经济稳步增长, 还是放缓速度采取行动解决相关的侵犯知识产权问题, 这个问题始终是知识产权问题迟迟未能解决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 海关

一方面, 海关作为跨境电子商务涉及的货物监管的执法部门, 缺乏相应的指导性法律法规和文件, 在执法过程中难免出现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史中里程碑式的事件, 有助于推动整个电子商务领域的向好发展, 但海关在完善法律法规以及实施条例方面仍有较大努力的空间。

另一方面, 跨境电商的进出口模式众多, 有B2B模式、C2C模式等, C2C模式下网购物品通常票数多, 种类繁多, 但单票数量少, 重量和体积小, 多以日用品、电子产品居多。海关全程溯源监管能力有限, 人力资源尚无法做到每单都查验是否侵权, 且由于票数繁多, 抽查率也难以提高[4]。时间成本、查验成本、追究成本高等因素使海关在知识产权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的保护上, 基本上不会使用主动保护的方式。针对跨境电商这种发展速度快, 监管难度大的新兴行业, 且在海关内部监管体系尚未完善的情况下, 海关要做到高效地行使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还是任重道远。

(二) 企业与个人

跨境电商企业按规模划分, 通常可以划分为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大型知名跨境电商企业如网易考拉, 强大的资金储备、高端智能技术 (例如全程视频监控系统) 、企业自身对树立“全场正品”形象的极度重视 (例如一有顾客反映包装有问题, 企业则会将所有同类商品下架彻查) , 以上种种因素使侵权商品不可能从大型企业进出口, 更不会有被海关查处侵权货物的可能。

相比之下, 中小型企业更容易主动或被动地侵权。跨境电商的低准入门槛、轻资产使很多企业都可以有机会在此行业分上一碗羹。可面对知识产权保护法, 有些中小型企业是选择漠视的态度, 在生产侵权有利可图的商品后, 经常滥用国家给予跨境电商的优惠政策出口假冒伪劣商品。普遍的现象是, 一些小企业在监管较为宽松的海关关区出口假冒伪劣商品, 直到被海关查处后, 则换另一个关区继续出口侵权货物。长此以往, 这些违法企业谋获利益, 也损害了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大国形象。

此外, 仍有许多非企业的非法代购行为存在于我国跨境电商消费市场中, 例如屡禁不止的代购和微商现象。此类行为主体多元, 情况复杂, 有个人的违法代购行为, 亦有有组织的商业行为, 这一区域仍是海关监管的难点与痛点。

(三) 知识产权输入国

不置可否, 中国作为当代大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努力仍有待提高。中国的创新能力、创造能力仍较为落后,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尚未普及, 除了众所周知的华为和海尔两个走出去的品牌, 我们还需要更多的有专利权、商标权的商品走出去, 因此中国在短期内还是难以摆脱“知识产权输入国”这顶帽子。输入国意味着我国容易成为他国代加工的工厂, 代工厂的出现就容易吸引不法商人借机盗用相关技术生产假冒商品, 致使一系列侵权行为的发生。如若有天我国强大到成为知识产权的输出国, 想必不仅仅是跨境电商渠道的侵权货物会大大减少, 整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风气也会大大不同。

三、如何有效解决侵犯知识产权问题

(一) 海关如何作为

不可否认, 新出台的电商法从根源上有利于阻碍侵权商品从快件渠道进出境, 保障了消费者合法利益[5]。但中国海关还有更多可作为的地方。为了更好地实现海关对知识产权的监管职能, 构建一个全新的针对跨境电商的全程可溯源系统也是一个良策。该系统包括跨境电商商品归类系统, 让每一件通过跨境电商渠道进出口的商品编号、类别、物流等信息都录入该系统;还要将跨境电商企业, 无论规模大小, 都将其详细的注册信息、信用等级等录入系统;这个系统最重要的功能, 应当是将海关关员的对商品的审核功能实行到底, 鉴于海关现场查验关员语言翻译能力、商品真伪识别能力等判断商品是否侵犯知识产权的能力极为有限, 充分调动互联网与大数据应用技术才是解决查验难问题的关键所在。建立跨境电商商品的正负清单也是一个不错的建议。这些正负清单主要以商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为关注点, 正面清单是积极引进具有良好知识产权保护的商品, 负面清单是重点关注某些易被侵权的商品种类, 海关在跨境电商进出口时会分别予以重点关注。

(二) 企业如何作为

互利互赢是每个行业共同的追求, 只要有不法企业在做违法的事情, 势必会威胁到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对于跨境电商行业也是如此, 每个商家都不希望自己所在的行业被消费者公认为是“假货最多的行业”[6]。为此, 企业应当及时合法举报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企业, 政府也应当给予举报者相应的奖励。跨境电商企业应树立共同保护知识产权,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

摘要:随着电商法的正式颁布实施, 不少非法代购和微商被迫停业, 跨境电商领域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 但基于电子商务井喷式发展以及国际合作的复杂性, 跨境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纠纷仍层出不穷。本文将在梳理跨境电商知识产权问题现状的基础上, 在其风险防控及对策方面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1]。

关键词: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海关,方案与对策

参考文献

[1] 林晓怡.跨境电商出口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及对策研究[J].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 2018 (05) :60-62.

[2] 郑鲁英.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治理:困境、成因及解决路径[J].中国流通经济, 2017 (10) :110-118.

[3] 李欣亮.跨境电商农产品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探析[J].商业经济研究, 2018 (19) :128-130.

[4] 刘红, 谈璐.浅析跨境电商知识产权风险及防范[J].经贸实践, 2019 (01) :192-193.

[5] 陈鹏.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问题研究[D].桂林:广西师范大学, 2015.

知识产权保护法范文第5篇

摘要:当前,我国各地关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采取系列激励措施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及应用,为促进经济的平衡性、包容性、可持续性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持,但还存在规模大而不强、数量多而不优、侵权易发多发等问题,在地方实践中亟待研究解决。通过注重量质齐升价值定位、推进职能部门协同机制、完善政府公共政策体系、提升政府专业服务能力、加强知识产权环境建设等措施能够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实效。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创新驱动;量质齐升

Study on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Countermeasure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LIU Yu-mian

(Party School of Hefei Committee of C.P.C, Hefei 230001,China)

Key words: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nnovation-driven; quality improvement

黨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加速演进,科技成果转化周期逐步缩短,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更高要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激发创新创造活力、推动产业结构升级、营建良好营商环境、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分析

知识产权事业涉及创造、运用、保护、服务等多个方面。知识产权保护,是指为保护知识产品创造主体权利、有效配置智力资源,对知识产权的依法占有、使用、分配等而采取保障措施。知识产权保护是知识产权事业的重要环节,对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极具现实意义。我国各地关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出台系列政策文件和保障机制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为知识产权的转化、交易、应用提供坚实基础,为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提供有力保障,为促进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提供重要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扎扎实实的成效。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职能逐步优化

基于国家机构改革的背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行政职能整体建制划转到市场监管部门,地方实践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职能进一步整合优化。

第一,加速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的统一管理。从国际经验来看,世界大多数国家均对不同知识产权领域统一管理。我国原来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工作是分部门、分领域管理,优点在于分工较细、职责明确,但多样化模式也会导致管理成本过高、规范制度冲突、部门协同存在阻碍等问题。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依据该方案,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组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新组建的知识产权局将原来分头管理的专利、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统一归口管理。基于此,地方知识产权管理职能部门亦将保护专利、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管理职能进行统一规定,针对性解决原来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设置数量过多、难以协调的问题,为建立自上而下的统一组织和管理体系奠定基础。

第二,加快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效能。在统一管理基础上,知识产权管理职能部门进一步整合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等各方力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一方面,紧密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积极关注知识产权保护重点领域。如北京、上海、深圳等地的知识产权管理职能部门,均规定了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应急机制等职能,针对性解决实务中亟待解决的知识产权信息渠道、风险预警等实际问题。另一方面,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协同机制,提升综合管理实效。如建立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组织、指导和监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探索建立知识产权统一的执法体系,对知识产权的纠纷处理、涉外维权等提升综合执法效能。

第三,探索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优势特色。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践中,我国各地依据自身特点,在管理职能上呈现出地方特色。如北京基于其科学技术基础性资源优势,规定了推动知识产权军民融合、建设知识产权社会信用体系等管理职能;上海以其相对成熟的知识产权保护实践基础,聚焦构建制度完备、体系健全、环境优越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高地目标;合肥凭借其长三角一体化的地理区位优势,打造地理标志产品展示交易中心等。各地契合当地实际需求,充分发挥地方特有优势,以实现对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

(二)知识产权保护实效取得长足发展

伴随行政管理职能的逐步优化,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成效日益凸显,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发展规模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

1. 专利方面。截至2020年底,我国发明专利有效量为305.8万件,实用新型专利有效量为694.8万件,外观设计专利有效量为218.7万件,专利有效量规模持续增大。值得关注的是,从2020年全球各项知识产权申请量排名来看,我国通过PCT申请国际专利居于全球第一位。

2. 商标及地理标志方面。截至2020年底,我国有效注册商标量3017.3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累计批准地理标志产品2391个,核准专用标志使用企业9479家,累计注册地理标志商标6085件。通过马德里体系申请国际商标的数量处于全球第三位。

3.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方面。2020年,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14375件,发证11727件。(见表1)

以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成效而言,我国知识产权拥有数量日益增长,规模不断扩大,这是高校院所、市场主体、行政机关等多元主体持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力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现实回馈。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思维方式发生改变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兴起于19世纪80年代,历经多年发展,WTO《知识产权协定》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国际贸易体制。为了适应国际经贸规则的要求,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快了与国际秩序接轨的进程。可以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和规范标准的建设初期主要是基于国际贸易秩序规则的要求。

在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全球竞争核心的趋势下,知识产权保护既是适应国际经贸规则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从实践来看,各地知识产权保护的思维方式已发生从“被动接受”到“主动保护”的转变。一是各地积极出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地方政策或规范性文件,从顶层设计上布局知识产权的系统化保护。二是各地不断加大创新和研发投入,积极兑现知识产权奖补项目,从激励机制上为知识产权保护注入强劲动力。三是各地持续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的服务体系,如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创建成立“知识产权发展联盟”、打造多方参与的互通互联平台等,为创新主体掌握知识产权保护动态提供多元化服务载体。知识产权保护思维的转变,对于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起到积极作用,形成的良好创新生态,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难点问题

“中国要强盛,要复兴,就一定要大力发展科学技术,努力成为世界主要科学中心和创新高地。”[1]现阶段知识产权保护稳步推进并取得积极成效,现实出我国科技创新蕴含的内在活力和巨大潜能。对标建设成为世界主要科学中心和创新高地,还需要厘清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存在的规模大而不强、数量多而不优等难点问题。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选择相对单一

从前文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知识产权数量持续攀升,这是知识产权保护在规模上取得的切实成效。但需要关注到的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选择若是主要聚焦于数量提升,就会出现数量多而不优等问题,而规模增长不等同于高价值知识产权数量的增长。一方面,高价值知识产权占比有较大提升空间。尽管我国知识产权拥有量的优势,但我国战略新兴产业科技成果、核心领域知识产品、可转化专利技术等高价值知识产权领域在保护和运用上仍有较大提升空间。前文提及2020年我国专利授权数量,从总量而言具有一定优势,但需要客观认识到,发明专利授权在所有专利授权中占比最小。(见图1)发明专利相对于专利总量的占比是衡量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这一指标较低说明需要进一步强化高质量专利的研发与保护。另一方面,我国知识成果转化率有待提升。科技创新的最终落脚点是应用和服务,客观而言,我国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联系还不够紧密。虽然科技成果转化率较往年不断提升,但有效转化占比仍需提升,并且拥有核心技术专利的企业占比很低。高价值知识产权占比相对较小、知识成果转化率相对较低,一方面说明实践中高价值知识产权的供应端与市场需求端的对接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另一方面说明知识产品的供应端更偏重于数量提高,对于质量提升尚需进一步强化。从长远而言,知识产权保護的评价机制若是单纯侧重评估数量,会弱化自主创新的内在驱动力,最终反而增加创新成本。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机制仍需健全

基于原有知识产权相关职能部门的分头管理惯性,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布局与资源整合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制定不一致。如植物新品种保护我国农业部与林业局分别制定实施细则,相关新品种界定不尽相同,在知识产权保护实务中出现标准多样化问题。[2]二是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对接问题。如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涉及行政程序,有时亦会启动司法程序,并且司法程序中不仅限于民事审判程序,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对接机制的常态化、审判程序配置的效率性等均需进一步深化。三是多平台建设导致基础载体缺乏系统性布局问题。如各地搭建了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科技成果供给端与需求端对接平台、知识产权转化服务平台等多种载体,由于缺乏整体性布局,多个平台反而增加了需求主体的选择成本,还会因功能重叠导致重复建设、资源闲置等问题。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主动意识仍需提升

尽管知识产权保护的职能管理部门在思维方式上已发生从“被动接受”到“主动保护”的转变,但是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动意识还要强化。我国《公民知识产权意识调查报告》显示,近年来,“在公众尊重知识产权的行为规范的完善方面未收到明显成效”。一是对知识产权海外权益的保障关注不足。2019年,我国企业专利权人表明向境外提交申请(含PCT)意愿的占比不足六成,[3]企业在提升创新能力的同时,还需提高专利技术国际交易的预判能力,最大限度降低限制竞争行为对自身的影响。二是对商誉的保护力度有待提高。我国有效商标注册数量巨大,但是知名品牌占比相对较低,知名品牌是产品质量与信誉的体现,说明商标权利主体对商誉保护的主动意识不强,如虚假信息导致投资市场索赔等事件,对商誉形成的负面效应引起关注。三是知识产权持续维护力度有待提升。知识产权保护需要申请权利、维护权利、侵权救济等全链保护程序,但由于缺乏专业人员及相应机制,知识产权持续维护相对薄弱。四是对其他主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待提高。知识产权保护不仅需要权利主体自身提升保护意识,其他主体也应提升依法履行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意识。如关联企业之间,尤其是上下游企业之间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四)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执行尚需强化

为加快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国际基本规则的对接,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行了持续性建设。法律法规方面,我国全面修订了《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并在《民法典》中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规范。中央政策方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助力创新创业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地方政策方面,各地积极出台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政策。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制定对于发挥知识产权对创新创业活动的激励作用,促进创新创业要素合理流动和高效配置具有引导作用,但制度执行的成效尚需强化。如知识产权的收益分配规则对激发创新主体内生动力会产生较大影响,但知识产权利益分配机制的创新,还处于探索阶段。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制定优势,有待于进一步强化为运用优势与执行优势,使法规法规政策进一步实现其规范功能与社会功能。

三、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建议

从前期经验来看,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保护创新成果、激发创新热情、营建创新生态的作用是明显的,但仍需实务界和学术界全面客观看待、分析、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难点问题。结合现阶段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基础和客观需求,笔者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定位

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定位,是制定公共政策、出台具体举措时首先要考量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大保护力度、提升保护效率是关键,在实践中,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明确量质齐升的价值定位尤为重要。

第一,量质齐升的价值定位与我国顶层布局一致。当前,以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生物医药、量子科技等代表的科学技术创新与日俱增,完成从“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的转变对于我国未来发展具有战略意义。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具有保护私权和维护社会福祉的两元价值目标及价值体系。[4]国务院于2015年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提出要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由此可见,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顶层制度设计与政府工作目标定位在于促进知识产权质量提升,提高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专利的拥有量,引导经济结构优化,提升综合竞争实力。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选择,需要从追求“短期效应”转变为“长远发展”,从追求“数据提升”转变为“量质齐升”,以正确的价值定位确保地方公共政策的有效运用,实现知识产权保护全系统与顶层设计布局一致。

第二,量质齐升的价值定位更为适应国际秩序规则。《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将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目的表述为:“包括发展的目的与技术目标,明确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实施,应有助于促进技术的革新、转让和传播,有助于社會和经济福祉的提高。”因此,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选择,从单纯追求数量扩张向量质并行的转换,不仅有利于知识产权有效保护与转化,也有利于与国际基本秩序保持一致,更好地适应国际贸易规则。

(二)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协同成效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业已形成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双重机制,在此基础上,可以进一步统筹职能部门的协同机制。

第一,构建知识产权大司法体制。[5]2019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正式挂牌办公。北京、上海、广州、海南分别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南京、杭州、武汉、成都等二十城市设有知识产权法庭。授权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法庭等,为实行知识产权案件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判组织模式提供了基础性条件。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优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深化知识产权审判制度改革,是未来知识产权保护司法实践应深耕细作的重点。

第二,优化海关保护机制资源。海关在打击进出口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协同配合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治理、商标海外布局指导、参与全球知识保护等方面发展着专门保护作用。日本知识产权学家荒井寿光将海关监管人员与专利申请审查人员、法院专业法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者等并称为知识产权人才。[6]2020年我国海关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6.53万次,查处进出口侵权嫌疑货物6.19万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实效不断提升。在国际合作更为深入的背景下,通过探索完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配套措施、健全知识产权侵权的海关立体防控体系等措施,挖掘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潜在优势,进而形成海关保护与行政保护的合力机制。

第三,提升协同保护能力。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对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进行司法确权,赋予行政调解司法意义上的形式确定力与强制执行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效率;探索在京津冀地区、长三角地区、珠三角地区等区域,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协同机制等。

(三)系统布局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体系

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的公正政策体系,可以依据社会经济发展基础和自身特点因地制宜制定政策,同时还要关注公共政策的系统性,有效发挥公共政策的指引功能。

第一,以系统观念构建公共政策体系。公共政策是有机组成体系,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政策的实效,不能仅依托于单一的专门制度规定,要通过政策联动强化政策功能。换言之,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政策既要依托于知识产权创造、应用、服务等制度规则,形成知识产权完整政策体系;也要依托于产业政策、贸易政策等其他公共政策,实现不同领域政策内容的协调一致。以系统观念构建多层次多领域政策联动体系,以有效发挥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规范功能与社会功能。

第二,善于运用公共政策的激励措施。惩戒与激励措施对行为主体的行为选择具有引导作用,建议知识产权公共政策通过激励措施强化保护效能。如针对知识产权创造阶段的保障需求,公共政策可以激励机制鼓励专利申请前评估、及时申请专利、保证科研人员对其科技成果的收益权等,将激励措施有效转化为自主创新的外在驱动,以有效发挥公共政策的指引功能。

(四)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专业能力

知識产权保护具有专业性与复杂性,涉及权利申请、信息披露、价值评估、推广维护、权利救济等多个环节,须综合运用法律、管理、金融等多领域专业知识,持续完善保障体系,提升专业保护能力。

第一,构建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依托于各地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等现有载体,建立集专利、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信息和服务于一体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在公共服务平台中,纳入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等服务模块,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效率;对不涉及保密要求的知识产权信息资源等提供查询模块,提升公共服务的便捷性;设置重点产业的知识产权分析报告与发展趋势预测模块,推动重点产业创新发展;加强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建设,尤其关注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体系的建设。在统一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基础上,提供电子办理、邮寄送达等多元服务方式,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效率。

第二,积极培育发展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知识产权保护涉及知识成果价值评估、知识产权持续维护、知识产权侵权救济等专业领域,需要法律服务、经纪服务等多项专业服务。围绕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需求,支持发展专利申请、成果转移、科技咨询等专业服务机构。探索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设标准与服务规范,促进专业服务机构向体系化、标准化方向发展,为权利主体提供专业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鼓励高校院所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的专业人才队伍。高校院所是创新主体的主力,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对高水平知识产权服务的需求更为迫切。通过阶梯式人才队伍培养计划培育专门工作人员,承担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的专业性工作,以专业队伍的专业能力提升高校院所的知识产权质量效益,促进高校院所知识产权保护的规范化、专业化。同时,利用专业知识产权保护人才队伍资源,组织开展知识成果转化政策及产权保护培训,提升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五)营建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新生态

知识产权文化是知识产权制度实施的深层次社会基础。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运行,要依托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市场和文化环境。实践中应调动全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开展形式多样的知识产权文化活动,为知识产权保护营建良好氛围。

第一,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工作。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的宣传,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知识进党校、进机关、进企业,普及和提高全民尤其是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推动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培养全社会知识产权权利观念和规则意识,社会主体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和规则达成共识、认同、内化,进而营建良性互动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第二,融合多元力量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本世纪初,韩国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战略工具,以系统化社会基础提升知识创造力和知识产权竞争力,从工业化国家转型为创新型国家。知识产权保护需要集中政府、企业、社会等多元主体力量,形成合力,并形成协调配合的体系,营建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整体氛围。

创新主体最直接最有价值的产出是知识产权,而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须以知识产权保护为保障。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专业化与规范化,为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促进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建设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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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易继明:构建知识产权大司法体制[J].中外法学,2018(5):1260-1283.

[6]〔日〕荒井寿光.知识产权革命[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7.

[责任编辑、校对:党婷]

知识产权保护法范文第6篇

摘要:信息共享是时代发展的要求,而知识产权保护则要保护产权人的合法利益,两者之间有着深刻的矛盾和冲突,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充分进行信息共享和有效合理保护知识产权的最佳途径。

关键词:知识产权;信息共享;伦理原则

现代信息技术推动着人类社会从后工业社会向现代化信息社会迅速转变,引发了传统的信息传播在媒介形式、报道方式、受众地位、受众行为等多方面产生了一系列深刻的变革。网络传播拓宽了人们的道德活动范围,开辟了新的道德领域;目前,信息伦理问题日益突出,其中的信息共享与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更是网络传播中伦理问题的主要表现之一,引起了很多学者的高度重视。本文着重论述了在当前网络环境下常见的信息共享与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并就此类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在信息社会,信息是最重要的社会资源,而信息共享可以使信息、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极大地降低全社会信息生产的成本,有利于缩小国家之间、地区之间经济和社会发展程度上的差距,推动社会的共同进步。从有效利用资源、社会共同进步的角度看,信息应该共享,即信息共享属于网络伦理范畴,但是,信息的生产需要创造性的发挥和投入,信息传播需要大量的投资用于软硬件产品的生产,所以,信息生产者和传播者拥有信息产品的所有权,并通过信息产品的销售来收回成本,赚取利润,这是合乎道德的。然而,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在网络上非法复制、使用有知识产权的软件则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同时,某种社会性的、公开性的知识由个人垄断而影响了社会信息资源共享,同样也是一种不公平、不道德的行为。由于对网络信息的知识产权的界定缺乏可操作的规范,由此也产生了在处理信息独有与信息共享关系上的两种极端化行为,这就是侵犯知识产权和信息垄断(网络信息中的词条释义)。

“信息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源和商品,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信息的共享性要求它广泛、无偿和公开地提供给社会公众利用,然而信息所有人一般不愿免费提供,而是希望以此获取较高利润。效率与公平之间的矛盾表现为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如在著作权方面,为了追求效率价值,要求在一定限度内尽可能地削弱对著作权垄断性的限制,以激发作者的创作热情从而产生更多的优秀作品。而为了追求公平价值,则要求在一定限度内尽可能地对著作权人的垄断权予以限制。由于收入不能够无代价地再分配。就出现了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冲突。信息的社会共享性与个体盈利性的矛盾只有通过法律手段加以协调解决,兼顾效率与公平两个方面。”[2]

一、网络信息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矛盾

信息化是当今世界发展的潮流,是国家社会发展的趋势,信息化水平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水平和综合国力的重要指标。人类已跨入21世纪,网络已不再是遥不可及的“空想”,作为一条通向各类信息平台的通天大道,它已经向人们展示出独特的魅力,并且在各个领域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尽最大限度地发挥网络优势,让生活在信息社会中的人,充分地享受网络资源,让网络资源服务于工作,服务于学习,服务于生活已经成为普遍的现实,网络的方便快捷和信息共享优势无可比拟和替代。而且网络信息共享在军事、经济、医疗的各个方面都发挥着强大的力量。网络改变了人类信息传播的方式,同时也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和经济运行模式,带来了社会的进步;网络的发展推进了人类信息化进程的同时,也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难题。信息技术使信息的传递与共享变得十分便捷,并且这种传递与共享不易被发现,这就使得网上侵权行为变得难以认定。随着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国家和地区的界限在网络中逐渐淡化,由此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也越来越普遍。在信息如此急速膨胀的环境中,互联网不可避免地给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带来重大挑战,网络的高速性、广泛性对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适用性与稳定性带来了巨大冲击,资源共享的理念与传统版权制度中保护著作权人利益之间更是存在着重大的冲突。因此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

信息资源作为人类创造的知识资源,当然应该受到保护,其他的资源也应该得到保护。“网络信息是因特网发展的出发点和基本要求,而知识产权保护则要保护产权人的合法利益,两者之间有着深刻的矛盾和冲突,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将阻碍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过度的共享则抑制知识开发者的积极性。”[6]“如果在网络上人们非法复制、使用有知识产权的软件是一种不道德行为,那么社会的公开性的知识由个人垄断而妨碍社会进步同样是一种不公平、不道德行为。”在网络伦理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公正原则,也就是创造信息资源的人应该公正地得到应该得到的各种回报[4]。版权法和著作权法,一方面保障作者对他们的创造成果拥有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应鼓励其他人不受限制地在此著作的基础上进行再创造,或者有限制地进行传播和应用,以利于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的进步。但在应用时应遵守法律规定,“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这是国家现行法规,必须严格执行[5]。如果没有保护,信息资源的创造者得不到应有的回报,将会严重打击信息资源开发者的积极性,阻碍他们的开发热情,从而减少因特网上可以供公众共享的资源;换句话说,就是要在信息资源共享时考虑如何向信息资源的所有者支付一定的报酬,或者在信息资源保护了多长的时间后这些资源才可以向公众免费开放并得以共享,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如何保护这些信息资源。

二、对策

1.制定相关的网络法,加强网络信息管理。相关的法律条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划出一条底线,为信息环境下的伦理决策提供有力的依据。“网络环境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的新问题,主要体现在版权保护领域,也就是对信息传播权的保护问题”[3]。针对网络版权的保护问题,根据1996年12月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两个公约,我国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当然,由于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现已制定的法规相对来说还不完善,在具体实施时还存在很大困难。对于目前尚无法确定的问题,应尽可能给予概念定位,并在宏观上加以规范。比如,在某专业领域也应该制定行业伦理准则,同时成立专门的组织来监督。此外,还需加强有效的监控措施,防止对信息产权和知识产权造成破坏。因此,完善网络版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对网上知识产品的生产、传播、应用的健康快速发展异常重要。网络知识产权的范围十分广泛,有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域名权等,在立法中应当充分考虑网络环境的特殊性,如网站上自行发表的作品与传统媒体上刊出的作品应有区别,如果对转载他人作品管制过严,势必会影响网络文化的繁荣等。“国家通过立法赋予民事主体对网络知识财产和相关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识产权,明确侵权范围和行为种类及侵权主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是当前网络文化和网络经济健康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没有网络知识产权的立法,就没有知识财产的法权形态,也就没有其原创者和其他权利人的法律地位。假冒、盗版、未经许可使用等将会成为不受法律追究的行为,网络运营正常秩序将受到破坏。”[7]因此,建立和不断完善包括网络知识产权立法在内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是当务之急。

2.加强网络道德教育,使个体由“他律”走向“自律”。信息资源要发挥它的最大作用,必须实现共享。“信息共享”“知识共享”的原则,体现了网络文化的开放性和非垄断性。但“信息共享”与“知识产权”是一个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体,如何在利用社会信息资源的同时不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难题,因为形形色色的人际交往和商务行为快速地在互联网上传播,带来大量新型的伦理问题,世界范围发生的网络不道德事件和犯罪案件时有耳闻。这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忽略网络道德教育显然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因此应该加强网络道德教育,明确什么是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什么是应当遵循的游戏规则、什么是不道德的行为,从而自觉形成网络自律,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不道德和犯罪行为的发生。”[2]

3.制定行业信息伦理准则,约束个体信息行为。信息伦理准则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在网络信息管理中,尤其是在当前信息技术不太健全、信息立法不太完善、信息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应该制定行业伦理准则,同时成立专门的组织来监督实施,使网络信息得到正常合理的使用,防止非法、有害信息的传播和渗透,防止对信息产权和知识产权造成破坏。“无害原则,即要求网民对自己的权利和自由要有限制地享受;自主原则,要求网络主体在不对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前提下有权利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和活动原则,也要求主体对其他主体的权利和自由给以同样的尊重;公正原则,即网络为每一个行为主体的平等参与提供平等的发展机会和条件;诚信原则,即要求网络主体做到坦诚待人、行事不欺、言行一致;可持续发展原则,要求网络主体的任何行为都必须有利于网络的健康发展,树立‘网络生态观’”。[6]

4.平衡版权保护和信息共享之间的关系。版权必须保护信息需要共享。信息资源共享是信息化社会的必然趋势,追求信息的绝对共享,必将导致没有信息可以共享;而版权的过度保护,亦会阻碍信息的交流与传播,最终会妨害社会的进步和发展。面对社会公众对网络信息内容需求的日益扩大,如何在法律上规范和平衡作者、传播者、公众的信息需求,既能保护版权人的利益,也不阻碍社会信息共享,已经成为当今社会博弈的焦点和版权界探讨的热点问题。如何协调版权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建立版权人权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机制,在新的版权保护制度出台前,应把握好合理使用制度和网络信息版权保护尺度,满足公众对信息资源共享的巨大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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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杜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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