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发展对策论文范文

2024-07-13

农业保险发展对策论文范文第1篇

菏泽市是农业保险开办较早的地市。从1982年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山东试办农业保险业务到现在的29年间, 前十年业务规模增长迅速, 后19年业务规模逐渐萎缩。1985年~1989年, 全市小麦承保面达到了60%以上, 1994年, 山东省出台了《农村保险互助会管理办法》, 采用互助会的形式, 即政府推动、农民互助、保险服务的模式在23个试点县经营农险业务。在其后的两年内, 菏泽的农业保险业务有了较快发展。1995年, 中央发文禁止政府参与商业保险运作, 结束了计划经济下保险企业与政府的合作模式, 农业保险改由保险公司按商业化模式经营。此后, 菏泽市农险规模不断萎缩, 业务急剧下滑。开办险种由最多时的近30个, 萎缩至目前只办理小麦火灾雹灾保险、养殖业险——能繁母猪险等不足5种。

2 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1 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和制度缺失

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关于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 仅在《保险法》中第150条有“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 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暂时也未出台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予以支持, 没有对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 再加上地方财政保费补贴不具有可持续性、部门之间难以协调配合等原因, 致使农业保险业务在县域推进缓慢。

2.2 农户参保意识不强, 市场需求不足

从近几年情况来看, 菏泽市的农业保险开展程序一直处于较低水平, 保险意识不强, 而农民对农业保险普遍缺乏认识和了解, 对其保障、救助功能认识相对模糊, 投保的积极性不高。部分农民认为自己的种植和养殖收入“全凭运气, 如果投保了没有发生意外, 那保费就白交了”, 不大愿意拿钱投保。另外, 还有一些农民将农业保险视为乱收费。这种认识既挫伤了保险公司的积极性, 使农业保险业务很难做下去, 也极大地阻碍了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另外, 大部分农民注重眼前利益, 缺少长远打算, 只希望立竿见影短期见效, 而不愿从长计议持续发展。

2.3 保险公司对开展农业保险态度不够积极

据调查, 农业保险赔付率高、风险大、理赔难、营销难, 致使保险公司缺乏开展业务的积极性。

2.4 农业保险费率不能满足农业产业化需求

当前农业保险费率中设施农业保险费率为4%, 能繁母猪为6%, 这样单一的费率其灵活性较差, 不利于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保险期限制定也不尽合理, 如养殖业保险, 应根据保险标的的风险大小和存活寿命合理制定保险期限。设施农业保险, 保险标的难以确定, 给开办农业保险业务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农业险种少, 结构不合理, 不能满足市场的多样化需求。

3 对策建议

3.1 尽快制定农业保险相关法规

在农业保险立法中, 对政府补贴农业保险的倾斜政策和专项经费问题、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机制建设问题、国外农业保险机构入境经营问题等等都预先明确规定;要明确“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原则”, 将各种优惠政策与“适度的强制性”有机结合起来, 并贯穿农业保险的方方面面。

3.2 加强农业保险的宣传, 增强保险意识

各级保险机构要和政府宣传部门联手, 大力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宣传工作。利用科教片、宣传专栏等灵活多样、通俗易懂的形式, 重点宣传农业保险在保障经济、稳定社会和造福百姓方面的作用, 不断提高风险意识和对农业保险的认知度。同时, 要增强服务意识, 主动了解农村保险需求, 手把手地教给农民选择险种、缴纳保费和受灾理赔方面的知识, 纠正投保人和农民对农业保险的不正确认识, 打消他们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疑虑, 从而促进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

3.3 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 解决农民参保难的问题

因农业保险具有“高成本、高风险、高赔付”的特点, 对于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商业保险公司而言, 很难自愿承保这样的业务。所以, 在管理模式上可考虑成立政策性保险公司, 专营农业保险业务;建议把农业保险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 组建不以盈利为目的、由各级财政分别给予资金支持、专门经营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 调整保险产业结构, 建立农业灾害救助长效机制, 不断扩大农业保险规模, 尽快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3.4 丰富保险险种, 满足不同人群的保险需求

结合农村实际, 有重点地创新现有保险产品, 开发推广新产品, 满足农民需求。一是以特色农业、效益农业、设施农业为重点, 确定试点的险种和地区, 如林下养殖保险、农村龙头企业一揽子保险等。二是积极推广“信贷+保险”业务, 促进农村小额信贷业务的开展。三是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 积极开展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等, 强化外出跟踪服务, 丰富保险险种。

摘要:大力发展农村保险事业, 加快建立农业保险, 加大支农惠农政策力度, 是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农村建设的一个新举措, 它对稳定农民生活, 降低经营风险, 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有着十分重要意义。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与农业的发展极不平衡, 不利于现代化农业的发展。本文通过调研菏泽市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与对策。

关键词:农业保险,现状,对策建议

参考文献

[1] 李霄震.农村保险存在的弊端及建议[J].浙江金融, 2007 (12) .

[2] 曹凤鸣.对加快发展我国农村保险市场的思考[J].金融与经济, 2007 (9) .

[3] 孙宁菂.农业保险的困境与选择[R].行长调研报告, 2009 (67) .

[4] 聂峰.农业保险发展中的问题及发展模式建议[EB/OL].中国金融网, 2010-11-02.

农业保险发展对策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 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历史悠久的传统农业大国, 农业问题在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性步伐中始终处于重要地位,近年来,农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状况已经成为影响到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速度指标因素之一。

关键词 防范风险财政补贴立法工作农业保险体系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农业国,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基础性的地位,但伴随着目前我国的农业风险损失逐年增大,我国的农业保险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在遵循“政策支持、政府引导、协同推进、市场运作”与“保成本、低费率、广覆盖”的原则下,逐步提高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不断增加承保品种,应用风险分析工具增强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探索与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涉农保险试点,顺应我国农业发展的未来趋势。

一、全面分析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加快农业保险体系的建立

农业在我国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我国脆弱的农业需要农业保险的强有力保障和持续不断支持,但由于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保险公司开在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也很难进行大幅度的提高,因此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面临着人才匮乏、资源短缺等问题。

1.我国农业保险险种过于单调,传统的农业保险险种,如蔬菜保险、麦场火灾保险、塑料大鹏保险等,由于赔付率高、风险高等因素造成部分农业保险市场亏损,发展程度较低。

2.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意识欠弱,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农业在农业方面的参保意识不高,使得我国农业保险在农村的推广工作受到困难阻碍。

二、通过政府调控,完善农业保险的立法工作

我国在农业保险扶持方面,由于目前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这为农业保险的实践带来了众多困难,令我国政府无法确定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作用和地位,导致农险的投保面难以明确或有效落实。

1.政府应加强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制订与农业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培养一个完善的制度环境,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农业保险的地位,对商业性农业保险进行政策扶持,进一步在政策方面鼓励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积极探索推广,从而为多渠道、多险种的农业保险销售进行法律方面的保障。

2.在制度层面,对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实行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和再保险等政策,强力促进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3.根据我国不同地区的农业状况,全面分析我国的保险市场需求,针对不同性质的农业保险活动,逐步建立合理的农业保险补偿体制,加以区别管理。保险公司要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与义务,在销售适宜不同地区的创新型险种的过程中,要做到诚实守信,全面解释。

4.要理清商业性农业保险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界限,准确把握农业保险的未来发展方向,对农业保险市场立法工作进行前瞻性地开展与设计。

三、国家与地方政府相互配合,建立农业保险专项基金,防范分散农业风险

由于我国农业存在发展不平衡的特点,各个地区发展情况有很大的差异,所以在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必须以地方政府为依托,因地制宜地选择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在农业保险政策上,一些地反采取代垫保费、代扣补贴的不合理政策,使得农户投保意愿消极低迷。这要求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必须在以后的发展中,全面注意一下几点建议。

1.各级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在农业保险的险种研发、销售服务与监督运营中分工协作,齐心协力各司其职全面对农业保险进行宣传。

2.财政补贴上,应公平给予全国各个地区的农业保险进行资金补贴和支持,将现有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险种的补贴区域尽可能地扩大至全国,部分农业险可以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商业保险公司要依法公平地与地方政府签订合同协议。

四、未来在政府扶持下,进一步发展农业保险,使之纳入政府目标中

未来,在加快推动农业保险的立法进程上,还要合理加大对农业保险财税政策的支持力度,科学建立政府主导的农业巨灾保险制度。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农业保险面临着严峻的发展现状,由于我国农业保险的运用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和不利因素。我国政府必须加大发展农业保险的力度,为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安全的保障,为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稳定农业生产、提高农民收入提供积极的动力。我国需要加快健全和完善农业保险体系,勇敢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21世纪的农业保险发展道路。这要求在未来的农业保险发展中我国要注重吸收以往不好的经验,对以下几点建议进行借鉴,加以改善:

1.我国政府与保险公司必须培养大量专业性保险从业人员,尽可能与高等院校合作开展保险专业性教育与培养。

2.满足农村农业保险市场的多样化需求,研发新型农业保险险种,对传统农业保险险种长期亏损的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吸取教训,加以改良,适应时代发展。

参考文献:

[1]2012-2016年中国农业保险专项调查及未来发展趋势报告.

[2]中国保险报.2011.11.09.

[3]付洪芬.特色农业如何廊对市场风险.农村经济与科技.2010,(12).

[4]普惠金融体系下农业保险发展的财政政策.会计论坛.2011(10):1.

[5]李林,王健,汪丽萍.农业保险的消费满意度研究.农村社会保障.2010(1).

[6]庹国柱,朱俊生.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制度的比较与选择.保险.2010(9).

河北省社科基金课题《河北省农业抗灾害能力研究》部分成果,课题编号:HB12YJ011

农业保险发展对策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整体发展迅速,但农业保险发展非常滞后,农业风险保障严重缺乏。对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学术界多归于政府支持不力。本文认为,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既有外在因素,即缺乏必要的法律、经济、行政等政策支持;更有内在因素,印农业保险经营技术落后。因此,农业保险要顺利发展,一是保险公司要励精图治,改进技术;二是政府要大力支持,增加投入。

关键词:农业保险;经营技术;财政补贴

作者简介:张祖荣(1968-),男,硕士,广东商学院经济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农业保险理论与实务研究。

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表现

(一)我国保险业整体发展迅速,农业保险却渐趋萎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总体发展迅速,但是,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却非常滞后,特别是1993年以后,农业保险出现渐趋萎缩的尴尬局面。在保费收入方面(表1),总保费收入由1992年的378.0亿元增加到2004年的4318.1亿元,年均增长超过22.5%,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却由1992年的8.17亿元逐年下降到2004年的3.96亿元,年均负增长5.9%;在经营主体方面,我国保险市场主体大量增加,商业化保险市场已经形成,截止2005年底,共有保险公司82家,财产保险公司40家,但是,除了2004年后相继成立的数家地区性农业保险公司外,长期只有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原新疆兵团财产保险公司承办农业保险业务,势单力薄;在险种方面,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例,农业保险由原来的60多个险种下降到2004年的不到30个险种(张祖荣,2006)。相对于整个保险业的快速发展来说,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严重滞后。

(二)农业风险损失日益严重,农业风险保障却日趋减少

我国是农业大国,工业化程度较低,人口城市化速度缓慢。截止到2004年底,我国农村总人口仍然超过7.5亿,接近总人口数的60%;2004年农业占GDP的比重仍高达15.2%(美国约为2%)。我国又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额年平均达1747亿元,近年来自然灾害损失更是呈上升趋势,据国务院新闻办2006年1月5日发布的消息,2005年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042.1亿元。在自然灾害损失中农业最为严重、最为广泛,而农业承受灾害损失的能力却最为薄弱,因此,农业更为迫切地需要保险保障。但是,面对日益严重的农业灾害损失,我国农业风险保障却日趋减少,1992年农业保险赔款达8.15亿元,而2004年仅2.87亿元(表1),不到农业灾害损失的1%;农业保险承保面占可保面的比由1992年的约5%下降到2004年的不到2%(庹国柱,李军,2005)。保险保障的不足,给恢复生产与灾后重建带来极大的困难。

对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学术界多归于农业保险的商业性经营方式,即缺乏政府的支持。本文认为,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既有外在因素,即缺乏必要的法律、经济、行政等政策支持;更有内在因素,即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技术落后。

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主要原因

(一)农业保险经营技术落后

农业保险标的大都是有生命的动植物,农业风险大多来源于人类难以驾驭的大自然,如洪灾、旱灾、虫灾、疫灾等,具有风险单位大、区域性强、发生频率高、损失规模大、可保性差等特点。因此,农业保险经营有其独特的技术要求,普通财产保险经营技术难以奏效。但由于我国开办农业保险的时间不长,经验不足,农业保险经营技术还非常落后。主要包括:

1.农业风险监测。农业风险监测包括农业风险的识别、度量、预测、预警以及信息统计与管理等,是农业保险经营的基础环节。科学监测农业风险不仅有利于直接控制和减少农业风险损失,降低保险经营成本,而且也是其他农业保险技术(如定价、定损、产品开发等技术)有效运用和发挥的前提与基础。我国农业风险监测技术非常落后,远远不能满足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例如,由于没有建立自然灾害全程动态预报警报系统,致使防灾防损变得十分被动;由于没有建立灾害损失信息的统计分析与管理系统,以致农业保险定价所要求的历史风险损失资料难以满足。农业风险监测技术落后,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形成了很大的制约。

2.农业风险区划。由于农业风险具有显著的区域性,因此,开展农业保险必须进行风险区划。风险区划是以农作物历史产量、气候条件、土壤及地形地貌、农作物种类、水利及其他社会经济技术条件等为依据,按照区内相似性和区间差异性的原则,将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农业保险标的所面临的风险划分为若干不同等级的区域,目的是保证同一区域内的风险程度基本相同,使投保人的保费负担与其风险责任保持一致。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都客观存在着风险的区域性差异问题。风险区划是农业保险经营特有的重要技术之一,它不仅是科学厘定保险费率的重要前提,同时也是合理界定保险责任,减少逆选择的主要手段。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农业保险发达国家都曾投入大量人力、财力进行全国范围内的风险区划,无论是单一风险责任险还是农作物一切险,都划分了严格的风险等级,从而形成科学的费率分区。但是,风险区划是一项科技含量高、成本大的工作,我国风险区划技术非常落后,进行风险区划的实用指标体系尚未建立。目前除了山东德州对农作物单一责任险和陕西泾阳县对棉花一切险进行过风险区划外,其他地区的风险区划几近空白。

3.农业保险定价。首先,保险定价以科学的精算理论为基础。我国保险精算人才奇缺,现代精算理论及应用研究十分落后,而农业保险领域的精算技术则更为原始。其次,为使保险价格与其风险水平保持一致,农业保险定价必须以风险区划为前提,但我国尚未进行全国范围内的风险区划。再次,由于有关农作物和畜禽生产的原始记录和统计数据很不完整,长时间的、准确可靠的农作物及畜禽的损失数据资料难以搜集,耕地面积资料也很不准确,由此计算的平均保额损失率与真实的损失率偏差很大。因此,农业保险费率的厘定和应用既缺乏科学的理论基础,又缺乏必要的现实依据,带有很大程度的盲目性和随意性。长期以来我国农业保险费率相对较低,管理成本又高,致使农业保险连年亏损。根据保监会公布的有关资料,我国1982年恢复农业保险业务以来,一直存在高风险、高赔付的特点,从1985年到2004年的20年里,除了2年微利以外,其余18年都处于亏损状态,综合赔付率高达

120%。

4.防灾减损。完善的防灾减损体系是有效的保险体制存在的前提——如果潜在损失过大,保险公司就不得不收取投保人难以接受或无力承担的保险费,并对承保条件加以严格限制,使保险难以成立(孙祈祥,锁凌燕,2004)。由于农业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大、覆盖面广、经济损失严重,因此,农业保险中防灾减损更为重要。农业保险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防灾减损技术的应用。我国农业防灾减损技术相对落后,主要表现在,用地管理不科学、防御工程设施落后、灾害预警预报服务体系不健全、气象卫星等高科技的应用水平低。

5.定损理赔。农业保险的标的大多是有生命的植物或动物,在生长期内受到损害后有一定的自我恢复能力,从而使农业保险的定损变得更为复杂,尤其是农作物保险,往往需要收获时二次定损。对于特定风险保险,定损时还要从产量的损失中扣除约定风险之外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技术难度大。目前,我国不仅对灾害发生频率及强度的测定、灾害损失程度的测算等很不准确,而且没有制定统一赔偿标准,理赔中出现很大的主观性和盲目性,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据统计,我国农作物保险中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占保险赔款的20%以上,牲畜保险中更为严重(庹国柱、李军,2005)。

6.产品开发。农业保险产品开发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设计出适销对路的新险种或改造老险种,以期达到合理配置农业保险资源、增加有效供给。它不仅涉及保险、精算、金融、法律等理论,还涉及栽培学、畜牧学、气象学、灾害学等农业科学技术知识,是一项综合性“知识工程”。我国在农险产品开发方面人才匮乏、技术落后,集中表现在产品数量少、质量低,产品单一,缺乏针对性,真正根据农民收入水平、风险状况设计的产品少之又少,难以满足农民的保障需求。

7.再保险。再保险作为“保险的保险”,是一种有效分散和分摊原保险公司风险损失的重要方式,它对保险公司加强风险管理、拓展业务领域、提高风险保障能力的风险保障能力起着重要作用。由于农业风险单位大、灾害损失关联性强,容易形成巨灾损失,保险公司难以独立承担与消化。因此,农业保险的发展对再保险的依赖更为强烈(张祖荣,2006)。我国保险业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再保险市场很不成熟,农业再保险尤为薄弱,无论是技术,还是能力,都远不能满足处理农业巨灾风险的需要,严重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仍主要采用普通财产保险技术来开发与经营,忽视了农业风险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农业保险经营技术落后,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关键因素。

(二)农业保险经营缺乏政策支持

国内外理论与实践表明,农业保险是准公共物品,带有明显的公益性,它是国家农业和农村发展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农业保险的开办,不仅对于管理农业风险、保障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而且还发挥着保证农业再生产顺利进行和稳定国民经济的宏观作用。因此,农业保险的发展,客观上要求政府在法律、经济、行政上给予政策支持。但由于我国一直实行以价格补贴为主的农业保护制度,发生农业灾害时由财政拨款救济灾民,而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很少。

1.法律法规建设的缺位。各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历程表明,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前提和保证。美国、日本、法国等农业保险发达国家都是在开办农业保险前先颁布相关法律法规,并在实践中不断修订和完善,以保证农业保险健康有序的发展。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但是,我国自1982年恢复农业保险业务以来,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至今没有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及相关的行政法规。农业保险经营一直无法可依。法律法规建设的缺位,极大地影响了农业保险的规范化、制度化发展。这是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最根本的环境因素。

2.缺乏必要的经济支持。农业保险发达国家无一例外地给予农业保险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费用补贴以及再保险支持。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以直接的农业补贴和价格补贴为主的农业保护政策,发生自然灾害时由中央财政直接拨款救济灾民,对农业保险的投入很少。除上海等少数地区外,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仅限于免交营业税,没有其他扶持政策,农业保险几乎是纯商业性保险。国内外农业保险实践证明,由于农业保险高风险、高费用、高赔付的特点,没有政府经济上的支持是不可能持续经营的(庹国柱,李车,2005)。

3.缺少必要的行政支持。开展农业保险离不开政府的行政支持。首先,受传统观念的束缚,农民缺乏风险与保险意识,需要基层干部进行宣传引导;其次,农村广阔,农户分散,农业保险的展业承保、防灾防损、定损理赔等环节都离小开政府特别是乡镇、村政府的支持与协助;同时,基层干部更了解当地农民的生产经营状况及风险损失情况,有利于配合保险公司防范逆选择与道德风险。再次,开展农业保险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如,与防灾减损、灾害救济等有关的政府部门)、保险公司、投保农户之间的关系。由于政府在这些方面支持不力,我国农业保险实践中出现很多混乱与纠纷,有的地方甚至指责农业保险为“乱收费”、“加重农民负担”,阻碍农民投保,或者发生灾害损失后,要求保险公司多予赔付,严重影响了农业保险的公信力,削弱了农民投保的积极性,抑制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三、简要结论与对策建议

(一)提高农业保险经营技术水平

1.充分利用现代发达的科学技术,包括气象卫星技术、通讯卫星技术、网络媒体技术等,建立农业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提高农业风险监测水平,夯实农业保险经营的基础。

2.根据我国气候、土壤、地形地貌等特点以及灾害发生的历史数据资料,合理划分风险区域;在严格风险区划的基础上,建立公平合理的多档次费率体系,减少逆选择。

3.借鉴国外经验,创新保险产品,特别是开发新型的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区域产量指数保险等多功能高新理赔技术产品,减少道德风险,降低理赔成本。

4.健全防灾减损体系,牢固树立“以防为主,防救结合”的观念。实行积极的用地管理、建立必要的防御工程、提高农民的风险意识,避免或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加强灾后管理,控制灾害事故蔓延,减少灾害损失;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如人工降雨、人工防雹等为防灾防损服务。

5.建立健全的再保险机制,有效分散农业风险。针对某些特殊的巨灾风险如洪灾、飓风等,建立由政府管理的巨灾基金,条件成熟时成立国家专业的农业再保险公司;建立多层次的农业风险转移机制,逐步完善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

(二)加强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

1.积极推动我国农业保险立法,尽快制定《农业保险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从各个方面对农业保险的发展予以规范和规定,把农业保险发展纳入法制的轨道。尤其要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性质以及政府的支持作用,以避免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与短期性,保证政府参与和推动农业保险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孙秀清,2005)。

2.调整我国农业保护政策,增加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投入。2006年6月26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十意见》,明确提出了将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方式的创新,纳入我国农业支持保护体系,提出了补贴投保农户、补贴保险公司、补贴农业再保险的“三补贴”政策,为政府经济上支持农业保险提供了政策依据。

3.加强行政方面的支持,积极协助农业保险的开展。如开展农业保险宣传教育,协助保险公司承保、理赔,协调各方关系等。但行政支持要把握好“度”,避免把“行政支持”变成“行政干预”。

(编校:少 卿)

农业保险发展对策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在当前农村金融长期供小于求的非均衡状态下,扩大金融供给是农村经济发展急需解决的问题。在西部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的几年里,人们逐渐认识到农村资金互助社更适合农村,是有效解决农村融资问题的金融安排,但也同样面临着诸多的困境。

关键词:西部;农村资金互助社;对策

一、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概念

《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中指出,农村资金互助社指的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向省会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它实行的是社员的民主化管理,宗旨是“服务社员和谋求社员共同利益”。

二、西部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现状

中国银监会在2006年的12月份发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6]90号),放宽、调整农村金融政策,也降低了准入的门槛,国家允许在村镇上建立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子公司和银行三类银行业资金机构,并在2007年1月26日向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等6省的农村地区试点地正式下发了6项相关配套文件。在此当中的6个省份有4个来自于西部地区,从这里可以看出国家对西部农村发展的重视和扶持,这为西部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创造了空间和条件。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成立,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西部地区农村贫困人口和涉农小企业的“资金饥渴症”,有效地促进了西部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能够与现有的金融机构进行互补,以此来建立起多层次的金融体制,用来满足各层次的资金需求。

三、西部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面临的问题

虽然西部地区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正在指导下稳步的进行发展,也缓解了农民的贷款农民困难的问题,但是在它发展的过程中却呈现出而来很多问题。

(一)农民意识不高,发展新社员困难

西部多个省份曾经也建立过农村合作基金会,由于管理不善等原因最终导致了倒闭的结果,甚至很多农民的存款都没有追回。这样的情况下使得大多数的农民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认识不正确,所以他们对建立此项基金的积极性并不高。在此种情况下,就导致部分发起人多数为年轻者,所以说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二)资金来源有限,抗风险能力较差

按照《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三资金款项来源分别是:接受社会上的捐赠、吸收存款、其它金融机构。但是目前西部地区经济发展较慢、农民收入水平普遍较低,这样,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款项很少并且缺乏足够的社会捐赠资金。所以这样的款项远远达不到农民贷款的需求量,而且如果这些资金全部用于放贷会进一步地减弱它防范风险的能力。目前西部试点省份农村资金合作社的资金只能勉强维持运行,个别严重的还出现了由于资金不足已暂停贷款的局面。

(三)管理者水平有限,组织运行不规范

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金融机构,它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必须要具备有非常全面的金融机构的运作知识金融知识且必须要有经验。但就目前西部地区而言,农村、农民整体素质文化较低,农村互助社经营管理者又是从农民当中选出来的,他们并没有具备金融方面的知识也没有相关的运作经验,这样一来农村互助社的正常运作就有很到影响。

四、西部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对策探讨

(一)政府建立专项资金用于入股农村资金互助社

根据西部地区农村发展的具体情况,应该建立政府专项资金来建设农村资金互助社。在方法上可以采用比例入股和固定资金入股的方式:比例入股是指政府以社员总股为参照,按照一定的比例来进行入股的方式;后者指的是各地方政府根据农村资金的总量来规定固定数量的资金入股方式。但是在此过程中我们要注意,政府入股的目的是为了扶持而不是为了控制,所以政府的股金不该具有分红权和表决权。如果西部地区的金融环境得到了改善、农村互助社资金也走上正轨并有一定的积累的时候,政府便可以抽出资金。

(二)引入农业保险, 建立政府担保机制

比起中东部地区的农业保险,西部地区明显滞后,政府必须要加强涉农保险方面的建设来转移农业风险。在西部地区建立健全政府担保机制,以“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法,建立起风险准备金,凡是购买保险即可获得相应赔偿。这样农村资金互助社可以用购买农业保险的方式来规避自身风险,促进其良性可持续发展。

(三)注重人才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农村资金互助社如果想要发挥其信息全面和信用度高的优势,就必须交由本地村民来自主运营,只有这样才能让它的优势发挥到最佳水平。所以在发展管理上,政府和监管部门就必须要对村民进行管理等方面的培养和培训,提高他们对资金互助社的管理水平,使之能够独立引导互助社的运营发展。

五、小结

我国农村潜伏的信贷需求巨大,农村资金互助社在一定范围上对金融资源的供需不平衡起到缓和的作用,对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着金融支持。因此,在西部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能够极大地推进西部农业的发展和农村金融的发展,但在此过程中所出现的发展问题,也是必须重视和强调的。针对导致问题的原因,对症下药,加紧政策及其他管理方面的跟进,相信在西部广大地区农村资金互助社能够健康发展,并发挥其优势,真正做到实惠西部农民。(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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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范晓林.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以吉林省梨树县闫家村百信资金互助社为例[J].《财经界》,2007,(9).

农业保险发展对策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专业人才的供给必须遵循人才需求的市场规律。目前,社会对保险及农业保险人才的需求量大,但在学科领域方面,农业保险还处于空白。本文以山西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为例,对在高等农业院校设置农业保险专业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农业保险专业;必要性;可行性

一、设置农业保险专业的必要性

1.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1)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农业的平稳和持续发展关系着整个社会和国家经济的稳定。[1]在保障和促进农业发展的过程中,农业保险可作为分散农业风险、保障农业生产、补偿灾害损失的重要方式,与政府防灾救灾体系形成互补。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大力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而推进现代农业的发展。由于农业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同样面临着源于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随着人们保险知识的不断增强,很多经营者会考虑利用保险、规避风险、降低损失。但是由于对保险知识掌握的不够或是信息的不对称,致使他们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因此,为了能够事先对潜在的风险做出比较准确的预测从而适时投保,事后能够对损失进行正确的评估并获得合理的赔偿,这些经营主体迫切需要专业的保险人才为他们提供服务。(2)农业保险专业人才匮乏。保险业是我国21世纪朝阳产业中的朝阳行业,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和潜力。随着市场主体大量增加,市场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扩大,大量内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增设,以及外资保险的不断进入,市场对专业保险人才的潜在需求急剧增长,预计至2020年,中国保险从业人员将递增至1200万人。西南财经大学的研究显示,2015年,我国保险高级管理人才需求超过5.8万名,高级保险精算人才需求超过700名,保险核保人才需求达到1.3万名。而在2015年,高等院校的专业保险人才供给不到1.3万名,保险人才的缺口达到4.5万。其中,农业保险人才更是少之又少。农业保险专业性强,涉及面广,需要大量具有农学、林学、畜牧、水产养殖、气象、经济及金融、保险、管理等多学科知识的专门人才。但现实是,有着丰富农业保险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寥寥无几,现有农业保险从业人员中,往往是懂保险的人不熟悉农业,而熟悉农业的人又不懂保险。目前农业保险人才的极度匮乏,尤其是懂核保、理赔、精算等技术型人才和管理、营销、培训等复合型人才严重不足,已成为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快速发展的主要瓶颈。(3)农村、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服务机构主要有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村信用社、农业发展银行以及各种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直接面向“三农”,可为“三农”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与保障。但是,由于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风险比较大,导致农业金融机构的农业贷款风险增加、向农业领域贷款的意愿降低。鉴于此,这些金融机构的发展也需要农业保险人才,尤其需要既懂管理又熟悉业务的复合型保险人才,来进行资信评估、风险管理、降低不良贷款率,从而增加收益,促进发展。鉴于社会对保险及农业保险人才的需求缺口,充分利用高等农业院校现有的办学资源,培养大量既懂农业又精通保险的农业保险人才迫在眉睫。

2.学校及学院学科建设与专业发展的需要。山西农业大学是一所以农科为优势,以生命科学为特色,农、理、工、文、法、经、管、艺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农业部与山西省人民政府共建的教学科研型大学。结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开办农业保险专业符合“山西农业大学2014—2016年专业建设和发展规划”的要求和指向,即:以现有的优势学科为依托,考虑学科专业之间相互依托和支撑,积极培植新的专业增长点。增设农业保险专业能够充分利用经济管理学院以及山西农业大学现有的办学资源,满足学科建设的需要,体现我校办学特色。目前,全国各类高校设置保险专业的学校仅有20余所,有农业保险专业的学校几乎为零,山西省还没有任何一所院校设置农业保险专业。因此在学科领域方面,农业保险还处于空白。[2]农业保险专业是多学科综合发展的产物,是农业院校的特色专业,该专业的增设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发展指向。基于农业保险专业学科发展现状、良好的发展前景及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业保险人才的迫切需求,在山西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开办该专业。此举不仅可以填补农业保险专业教育的空白,可以为山西省以及全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培养人才,更可以避免高等教育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相脱节的弊端,使高等教育正真面向社会、面向市场、面向经济建设。

二、增设农业保险专业的可行性

1.专业特色明显,人才需求巨大,就业稳定。农业保险学科是在农学、林学、畜牧学、水产学及经济学、金融学、保险学、管理学基础上形成的交叉学科。本专业面向全國招生,培养具有农学、保险、管理等多学科知识的既懂农业技术又懂保险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其专业特色明显。

我国目前农业保险人才缺乏,特别是核保、理赔、精算等技术型人才和管理、营销、培训等复合型人才严重不足,已成为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全国各地各级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学会、保险协会,各类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农业企业、风险评估机构、相关金融领域,高校及科研院所都需要大量农业保险人才从事保险经营管理、教学、科研及培训工作。但是据统计,全国每年需要增加的农业保险人才上万名,按我院拟定的每年50~60人的招生规模计算,平均到每省(市、自治区)不足3人,需求缺口巨大,就业前景良好。

2.相关学科、专业的有力支撑。山西农业大学是以农科为优势,农、理、工、管、经、文、法、教育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教学科研型综合农业大学,具有农学、工学、管理学等多学科人才培养的办学条件和优势。具备增设农业保险专业,培养从事农业保险及相关行业工作的复合型专门人才的基础条件。

农业保险专业将设置于山西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目前,经济管理学院有农林经济管理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一个(含农业经济管理和林业经济管理),有农村与区域发展、农业科技组织和服务两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有五个本科专业,分别是国际经济与贸易、农林经济管理、农村区域发展、市场营销和物流管理,其中农林经济管理专业为山西省品牌专业,农村区域发展专业为省级特色专业。全院开设与农业保险专业相关的课程有:《农学概论》、《畜牧学概论》、《林学概论》等;这些学科和专业优势为农业保险专业的设置奠定了基础。

3.具备高素质的师资队伍。经管学院在35年的办学历程中,按照强化内涵、追求特色、提高质量的思路,坚持以育人为根本,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提高质量为核心,建立了一支老中青结合、教学经验丰富、知识结构合理、社会实践能力强的专业教师队伍。全院教职工共60人,硕士以上学位的占90%以上,其中博士学位占10%;副教授以上占35%,其中教授占6%。现有的农林经济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市场营销、物流管理、农村区域发展五个本科专业经过多年的积累和发展,培养了多名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组建了优秀的学术团队,中坚力量具备将农业保险基本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融会贯通的能力。这样一支学历层次高、数量、年龄、学科、专业技术职务结构科学合理,梯队完整的教师队伍能够保证所有专业基础课的正常讲授,特别是十几名具备扎实会计知识的教师更能保证全部专业课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同时,学院一方面选派年轻教师进修学习,另一方面不断引进高层次农业保险专业人才来强化师资队伍。

4.良好的实验条件和实训基地。已建仿真模拟综合实验室,能够满足农业保险专业课程的教学和实训任务,经管学院将在近期建设农业保险专业综合实验室,借助计算机网络和相关软件进行农业保险市场调查、保险精算、农业保险实务等实践训练,提高学生参与社会竞争的能力。其次,学院建有榆次工业园区、泰康人寿、华融证券、百度山西站、顺丰物流等校外实习基地30多个,保证学生能够得到应有的实践技能训练和培养。再次,为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拓展创新思维,学院积极拓展与保监会等保险机构的合作。再次,学校已与中国保险学会、保监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初步达成合作培养意向,并与山西省保险学会已经签署了《联合办学战略协议书》。通过学界与业界的充分合作,使学生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分析问题、处理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水平与能力。

5.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农业保险的应用性强,技术性高,涉及面广,用人单位也需要实务型人才。因此,农业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将采用“3+1”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即前三学年学生在校完成理论讲授和教学实践环节;最后一学年把学生送入合作单位实训,在合作单位进行“跟岗”、“顶岗”性质的业务操作学习,接受职业技能和职业素质的培训,目的是为了有效发挥校企双方在人才培养方面的资源优势。保证学生一畢业就能胜任工作。

综上所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专业人才的供给必须遵循人才需求的市场规律。基于当前我国农业保险专业空白的实际,以及社会对农业保险人才的迫切需求,应在有条件的高等农业院校单独设置农业保险专业,为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的农业保险专业人才开辟一条新路。

参考文献:

[1]高丽娜.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研究[D].东北农业大学,2013:1-2.

[2]郭永彬.中国农业保险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J].武汉轻工大学,2013,(5):37-38.

农业保险发展对策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基于对湖北省孔镇的问卷调查,运用有序Logistic回归模型,考察了农民对新农保制度的评价。将样本农民分为适龄参保群体和已受益群体,从农民群体分异视角,探讨影响农民制度评价的内在机理。调查发现,农民对新农保制度倾向正向评价,其中已受益群体更倾向正向评价新农保。回归结果显示,影响农民对新农保制度评价的因素存在明显的群体分异:影响适龄参保群体对新农保制度评价的因素主要为年龄、身体健康状况、政治身份、收入来源、收入水平和新农保在改善贫困老年人生活方面作用的认知,而影响已受益群体对新农保制度评价的因素主要为身体健康状况、居住方式、子女孝顺与否、对新农保的了解程度、新农保待遇与本地老年人基本生活需要差距的认知和新农保在改善贫困老年人生活方面作用的认知,其中身体健康状况对不同受益状况群体影响的方向是相反的。

关键词:农民;群体分异;新农保;制度评价;受益状况

2009年9月,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试点。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目前,新农保已在全国各地普遍推行。作为新农保制度的保障对象,农民对该制度的评价可以反映新农保实施的整体效果,同时,农民对新农保制度评价的高低也是影响该项制度是否具有可持续性的重要因素。基于此,研究农民对新农保制度的评价及其影响因素,对于进一步完善该项制度、保证其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的启示意义。

新农保试点推行以后,学界对其做了大量的研究。在新农保试点起始阶段,主要是总结分析新农保试点的进展、成效及问题[1~2],之后集中对新农保政策进行了探讨[3~4],其中,研究者重点关注新农保的财政及筹资机制[5~7]。随着新农保的进一步推广,新农保的可持续发展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8~9]。不仅仅是新农保政策本身,新农保在农村基层的推进[10],以及农民/农户的参保意愿及行为也成为重要的实证研究方向[11~14]。遗憾的是对新农保制度农民/农户满意度或评价的研究却极少,肖云、刘培森[15]以及柳清瑞、闫琳琳[16]曾对新农保满意度进行研究,李放、黄阳涛[17]对新农保实施的满意度进行了研究,但是,仅有的这些研究并没有区分已享受养老金的群体与适龄参保群体对新农保制度满意度或评价的差异。已享受养老金的群体与适龄参保群体之间,无论是群体特征还是受益状况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其对新农保制度的评价也应该存在差异。因此,现有研究的缺憾为我们提供了进一步研究的空间和必要性。

一、数据来源与变量测定

1.数据来源

本研究所用数据来源于湖北省孔镇农村居民开展的问卷调查。孔镇位于湖北省黄梅县中部

基于学术规范,本文对所涉及的乡镇名进行了技术处理。,辖35个行政村和2个社区,全镇现有人口12.8万人,版图面积126.5平方公里,耕地面积9万余亩,水面积21300亩。研究之所以选择孔镇,一是因为孔镇地处中部地区,是比较典型的内陆农村;二是因为孔镇所在的黄梅县是我国第二批新农保试点县,早在2010年10月便开始推行新农保试点,课题组进行问卷调查之时,当地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已发放一年多,农民也已经较好地感受到了新农保的作用,因此可以较客观地评价新农保制度。本次调查从孔镇抽取了4个行政村进行问卷调查。

2011年12月中旬,由华中农业大学社会学系研究生组成的调查团队赴孔镇进行了为期3天的集中调查。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380份,收回有效问卷373份,有效收回率为98.2%。根据研究设计,剔除具有缺失变量的问卷,剩余问卷343份。调查样本体现了青壮年男性劳动力大量转移后的村庄人口特征:从性别构成方面看,男性占39.4%,女性占60.6%;从年龄构成方面看,平均年龄为55.271岁,标准差为13.199岁;从文化程度方面看,未受过正式教育的占36.2%,小学的占31.8%,初中的占24.8%,高中/中专及以上的占7.3%;从身体健康状况方面看,非常好的占42.3%,比较好的占27.4%,一般的占17.5%,比较差的占11.1%,非常差的占1.7%;从政治身份来看,党员的占9.3%,群众的占90.7%。

3.变量测定

(1)因变量。本文的自评因变量以“总体而言,您对本地新农保制度有何评价?”这个问题来度量,农民的回答为“非常好”、“比较好”、“一般”、“不太好”、“很不好”,因为选择“很不好”的仅1人,所以这里将“不太好”和“很不好”进行合并,形成“不太好”项。

(2)自变量。考虑到农民的个体特征、收入状况、亲子关系、政策认知及参保情况均可能会影响农民对新农保制度的评价,因此,本文选取了五个层次的13个自变量。所有变量的具体含义、描述性统计分析结果见表1。

二、实证结果分析与讨论

问卷调查发现,认为本地新农保制度非常好的样本占21.9%,认为比较好的占36.7%,两者共占58.6%,认为本地新农保制度一般的样本占35.6%,而认为不太好的仅占5.8%。应该说农民对本地新农保制度倾向于做出正向的评价。为进一步探讨影响农民对新农保制度评价的因素,本文利用SPSS 17.0统计软件,运用有序Logistic回归模型进行估计,结果见表2。

1.影响农民对新农保制度评价的因素分析

模型1为总体样本的回归结果,反映个体特征的5个变量中,年龄、文化程度、政治身份3个变量均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年龄变量在1%的统计水平上对新农保制度评价呈显著的正向影响,即年龄越大的农民对新农保制度的评价越高。文化程度、政治身份变量均在10%的统计水平上对新农保制度评价呈显著的正向影响。文化程度越高,农民对新农保制度的评价越高。政治身份对新农保制度评价的影响表现在:相对于非党员,党员对新农保制度的评价更高。

反映收入状况的2个变量中,收入来源变量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而收入水平则未通过显著性检验。回归结果显示,相对于社会救济、低保金、养老保险金等其他收入来源,以务农和以打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民对新农保制度的评价更高。

反映亲子关系的2个变量均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其中居住方式变量在10%的统计水平上对新农保制度评价呈显著的正向影响,子女孝顺与否变量在5%的统计水平上对新农保制度评价呈显著的正向影响,即相对于未与子女住一起的农民,与子女住一起的农民对新农保制度的评价更高,相对于子女不孝顺的农民,子女孝顺的农民对新农保制度的评价更高。

反映政策认知的3个变量除新农保待遇与本地老年人基本生活需要差距的认知外,其他2个变量均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其中,对新农保的了解程度变量在10%的统计水平上对新农保制度评价呈显著的正向影响,即农民越了解新农保,对新农保制度的评价越高;新农保在改善贫困老年人生活方面作用的认知变量在1%的统计水平上对制度评价呈显著的正向影响,即农民认为新农保在改善贫困老年人生活方面的作用越大,农民对新农保制度的评价越高。

反映农民参保情况的变量未通过显著性检验,即农民是否参保并不影响其对新农保制度的评价。

2.群体分异下影响农民对新农保制度评价的因素分析

在新农保推行时,处于16~59周岁的农民为适龄参保群体,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而年满60周岁的老人则无需缴费,可直接领取养老金,也即这一群体是直接受益群体。统计结果显示,处于适龄参保年龄(16~59周岁)阶段的样本与已享受新农保养老金(60周岁及以上)的样本对新农保制度的评价存在显著差异,已享受新农保养老金的样本更倾向于正向评价新农保,60周岁及以上样本中认为新农保制度非常好的达31.3%,远高于16~59周岁样本的16.3%。为了更清晰地辨析适龄参保群体和已受益群体对新农保制度评价的差异,本文将依据样本年龄分组进行条件分析,再将其他自变量引入模型,得到模型2和模型3。

(1)影响适龄参保群体对新农保制度评价的因素分析。模型2显示,当农民尚处于未受益状况时,也即处于适龄参保阶段时,在所有进入方程的变量中,显著影响对新农保制度评价的变量有年龄、身体健康状况、政治身份、收入来源、收入水平和新农保在改善贫困老年人生活方面作用的认知。在模型1中显著的变量,在模型2中仍然显著的有年龄、政治身份、收入来源和新农保在改善贫困老年人生活方面作用的认知4项,而文化程度、居住方式、子女孝顺与否、对新农保的了解程度4个变量则均未通过显著性检验,即这4个变量的显著性在适龄参保群体中消失了。不过,在模型1中不显著的身体健康状况和收入水平变量却在模型2中显著起来。

这些变化与适龄参保群体的群体特征相关。这一群体年龄相对较轻,并未开始享受新农保养老金,而需要每年缴纳一定数量的养老保险费。因此,这一群体对新农保制度的评价便会随年龄的变化而发生变化,相对年轻的农民对养老问题的考虑较少,距离享受养老金的时间较长,所以对新农保制度的切身体会不深,对政策的持续性往往也比较怀疑;同时新农保本身的保障水平偏低,可以说是完全达不到年轻人的预期,所以年龄较小的农民对新农保制度的评价会相对较低。而相反年龄较大的群体,距离享受养老金的时间较短,缴费的年限也并不长,受益预期的不确定性较低,因此对新农保有相对较高的评价。在适龄参保群体中,身体健康状况越好的农民,对自己生命的延续更有信心,从而可以在有生之年获益,所以对新农保评价越高。另外,农村中新政策的推行往往采用以点带面的方式进行,往往首选党员干部成为执行政策的带头人,在新农保政策的推行中也仍然是这样。处于适龄参保阶段的党员群体对新农保政策了解相对较多,对新农保的惠农特性认识比较清晰,又因为特殊的政治身份,所以对新农保制度的评价相对一般群众要高。

适龄参保群体中,相对于社会救济、低保金、养老保险金等其他收入来源,以务农、打工以及个体经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民对新农保的评价更高。处于适龄参保阶段的农民欲将来享受养老金,需要交纳养老保险费,以务农、打工以及个体经营为主要来源的农民收入来源比较稳定,支付新农保保险费的能力相对较高,所以相对于以社会救济、低保金、养老保险金及子女供养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民对新农保评价要高。同时,在适龄参保群体中,家庭收入越高,承担新农保保险费的能力越强,保险费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例越低,对自己家庭生活质量的影响越小,因此对新农保制度的评价越高。

新农保在改善贫困老年人生活方面作用的认知变量属于对新农保保障能力的评价,新农保的保障能力有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为较低层次的保障能力,即新农保仅仅是对当地贫困老年人口有一定的保障作用,第二个层次为较高层次的保障能力,即新农保的保险待遇可以满足当地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21]。虽然适龄参保群体尚未到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但是基于个人生活预期,一般并不认同新农保较高层次的保障能力,但是却承认新农保较低层次的保障能力。因此,如果适龄参保群体认为新农保在改善贫困老年人生活方面的作用较大,则其对新农保制度的评价也较高。

(2)影响已受益群体对新农保制度评价的因素分析。当农民处于已受益状况时,显著影响其对新农保制度评价的变量有:身体健康状况、居住方式、子女孝顺与否、对新农保的了解程度、新农保养老待遇与本地老年人基本生活需要差距的认知、新农保在改善贫困老年人生活方面作用的认知。影响已受益群体对新农保制度评价的因素与影响适龄参保群体对新农保制度评价的因素存在显著差异。在模型2中显著的年龄、政治身份、收入来源、收入水平变量,在模型3中不再显著。这与已受益群体的群体特征关系紧密:已受益群体无论年龄大小、何种政治身份、收入来源是什么、收入水平如何都不需缴纳养老保险费,享受同等的基础养老金待遇,因此,对新农保制度的评价差异不明显。

已受益群体与适龄参保群体对新农保制度评价共同的影响因素仅有身体健康状况和新农保在改善贫困老年人生活方面作用的认知2个变量,但是身体健康状况影响的方向却是相反的,身体健康状况越差的农民对新农保制度的评价反而越高。可能因为身体健康状况越差的老人对新农保的需求越急切,新农保对其的作用更像是“雪中送炭”,而身体健康状况较好的老人可能对新农保有更高的期待。同时,已受益群体对新农保低层次保障能力的认可,同样影响了其对新农保制度的评价。

对于已受益群体,显然亲子关系方面的变量与其关系更加紧密,年满60周岁的农村老人劳动能力急剧下降,其养老已基本依靠家庭,最主要的是依靠子女的供养,因此,亲子关系对其养老质量影响巨大;而处于16~59周岁的农民一方面可能子女尚未成年,另一方面可能因为自己劳动能力尚强,需要子女供养的可能性相对较低,亲子关系对其养老的影响相对较小。模型3显示,相对于未与子女住一起的老年人,与子女住一起的老年人对新农保制度的评价更高;相对于子女不孝顺的老年人,子女孝顺的老年人对新农保制度的评价更高。这可能是因为,在新农保起步阶段,新农保的基础养老金较少,仅能在较低程度上提高老年人的福利,老年人的生活很大程度上还是依靠子女的供养。在这种情况下,较低的养老金待遇对于亲子关系良好的老年人来说是“锦上添花”,然而对于亲子关系较差的老年人,子女供养的难度较大,所以更期待较多的外部供养,显然新农保的养老金并不能满足这一需求,因此,亲子关系较差的老年人对当前新农保制度的评价相对亲子关系较好的老年人要低。

在已受益群体中,政策认知变量均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老年人对新农保的惠农特性有越清晰的认识,对新农保制度的评价也越高。与适龄参保群体不同的是,老年人不仅关注新农保较低层次的保障能力,更关注新农保较高层次的保障能力。新农保待遇与本地老年人基本生活需要的差距变量显著负向影响了老年人对新农保制度的评价,即认为新农保待遇与本地老年人基本生活需要的差距越小的老年人,其对新农保制度的评价也越高。这与60周岁及以上群体已处于养老阶段不无关系,新农保待遇水平关系到了其切身利益。与适龄参保群体大多尚没有对养老有切实感受不同,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更关心新农保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的程度,他们对新农保有更高的利益诉求。

三、研究结论及政策启示

基于对湖北省孔镇343个有效样本农民的问卷调查,本文运用多项有序Logistic回归模型,考察了农民对新农保制度的评价,得出了以下几点结论。

第一,农民对新农保制度倾向于正向评价,这说明他们在很大程度上对新农保是认可和欢迎的,这是新农保能够进一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而已受益群体相对于适龄参保群体更倾向正向评价新农保,这一现象应该引起政策制定者和相关部门的重视,因为适龄参保群体是新农保参保缴费的主体,只有提高他们对新农保制度的评价才有利于保证新农保的参保率和基金筹集的可持续。

第二,总体来看,农民的个体特征、收入状况、亲子关系、政策认知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对新农保制度的评价:农民的年龄越大,对新农保制度的评价越高;农民的文化程度越高,对新农保制度的评价也越高;相对于非党员,党员对新农保制度的评价更高;相对于社会救济、低保金、养老保险金等其他收入来源,以务农和打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民对新农保制度的评价更高;相对于未与子女住一起的农民,与子女住一起的农民对新农保制度的评价更高;相对于子女不孝顺的农民,子女孝顺的农民对新农保制度的评价更高;农民越了解新农保,对新农保制度的评价越高;农民认为新农保在改善贫困老年人生活方面的作用越大,农民对新农保制度的评价越高。

第三,影响16~59周岁适龄参保群体对新农保制度评价的因素与影响年满60周岁已开始享受养老金群体对新农保制度评价的因素存在显著差异,这深刻体现了不同受益状况群体的特征。影响适龄参保群体对新农保制度评价的因素主要为个体特征和收入状况,政策认知中新农保在改善贫困老年人生活方面作用的认知变量的影响也显著。也即在适龄参保群体中,农民的年龄越大、身体健康状况越好、是中共党员、收入来源主要为务农、打工和个体经营、收入水平越高以及认为新农保在改善贫困老年人生活方面的作用越大,其对新农保制度的评价越高。影响已受益群体对新农保制度评价的因素主要为亲子关系和政策认知,另外个体特征中身体健康状况变量的影响也显著,但是方向与对适龄参保群体的影响相反。也即在已受益群体中,农民的身体健康状况越差、与子女一起居住、子女越孝顺、对新农保的了解程度越高、认为新农保待遇与本地老年人基本生活需要差距越小、认为新农保在改善贫困老年人生活方面的作用越大,其对新农保制度的评价越高。

基于研究结论,这里认为要提升农民对新农保制度的评价,从而有利于新农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应重视不同受益状况群体的特征。适龄参保群体是新农保参保缴费的主体,其对新农保制度较高的评价将对新农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起到决定性作用,因此,应积极拓展这一群体的就业渠道,提高收入水平。已受益群体虽然已不再缴费,但是其对新农保制度的评价会影响其子女及其他农民群体对新农保的判断,所以不能忽视这一群体。应该建设乡风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积极倡导孝文化,促进亲子关系的良性发展,同时,加大对新农保制度的宣传力度,提升新农保制度在这一群体中的知晓度。最后,无论适龄参保群体还是已受益群体对新农保制度的评价都受到新农保保障能力的影响,新农保不仅要具备较低层次的保障能力,还应该具有较高层次的保障能力,这就需要政府逐步提高新农保的保障能力,适时提高基础养老金及政府缴费补贴标准,鼓励农民尽早参保并选择较高档次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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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方 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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