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论文范文

2024-09-19

企业所得税法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文章在分析我国新企业所得税变化的基础上,根据我国新企业所得税的内容,从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税率、税基三个方面探讨税收筹划,在阐述税收筹划点的同时,通过案例进行剖析,为企业财务人员开展税收筹划提供借鉴。

关键词:新企业所税法 税收筹划 税率 税基

一、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变化概述

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借鉴了国际经验,对原有的企业所得税进行了重大调整。新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所得税,降低名义税率、将新的税率确定为25%,规范扣除办法和标准,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导向,进行特别纳税调整,规范税收征管制度,建立了统一使用的、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各类企业创造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1.确立以法人为主体的纳税主体制度,引入居民和非居民的概念。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将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不再区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而采用“登记注册地标注”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

2.实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税率制度。《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调整为25%,比原来的法定税率降低8个百分点,这是我国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的重要体现,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个人所得税率的平均数基本持平,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税收的公平性。

3.统一税前扣除标准,确立了科学规范的征税客体制度。《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明确规定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即企业每一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实施条例》第9条提出企业应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计算应税所得额采用权责发生制,这在中国税法中是第一次明确提出。

4.建立以产业为导向的税收优惠制度。新企业所得税法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效率、严征管”的基本原则,并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将原来的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变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同时兼顾社会进步的税收优惠格局,明确规定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与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从4个方面对原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重新整合和完善。

5.建立规范化和体系化的反避税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尤其是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企业运用各种避税手段规避所得额的现象日益严重。为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实现税收公平,我国在反避税方面做出了许多努力。为了更好地防范各种避税行为,改变反避税规则立法层次较低、约束力不强的情况,新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惯例,专门在第八章“特别纳税调整”,对各种反避税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调整,包括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及其它所进行的税务调整。

6.统一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征管制度。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首先明确规定了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缴纳地点为企业登记注册地,如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则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原内资税法以“独立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原外资税法规定外资企业实行总机构或符合条件的营业机构汇总缴纳,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原内资税法规定的以“独立核算”确定纳税人的标准,实行法人税制的政策导向,明确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组织形式选择的税收筹划

我国目前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有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上,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属于自然人企业,出资人需要承担无限责任;公司企业属于法人企业,出资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在其内部,公司企业又可进一步划分为总分公司和母子公司。总分公司表明的是总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所属关系,总公司与分公司是同一法人主体;母子公司则是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母公司与子公司是不同的法人主体。

为增强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协调,避免重复征税,新《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完企业所得税后,股东还得再缴纳个人所得税。鉴于后两者在责任承担上要大于前两者,因此,企业在权衡自身发展前景、规模预测、市场风险等因素后,可合理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以期缴纳相对较少的税款。

例1:某人预设立一家食品加工单位,年应税所得额为500000元,该单位如按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可征个人所得税,依据现行税制税收负担实际为:

500000×35%-6750=168250(元)

假设该单位为公司制企业,其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实现的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全部作为股利分配给投资者,则该公司依据现行税制的税收负担实际为:

500000×25%+500000×(1-25%)×20%=200000(元)

可见投资于公司制企业比投资于非公司制企业多负担的所得税为 31750元(200000-168250)。仅从所得税的角度来考虑,应设立非公司制企业,以减少税收负担。而事实上,公司制企业在某些行业或地区会享有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所不能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具体的税收筹划操作时,必须加以考虑,然后再从总额上考查实际税负的大小。

三、基于税率的筹划

原所得税法规定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特区、高新技术为15%;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10万元的,为27%;3万元以下的,为18%。),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外加3%的地方所得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所得税税率统一规定为25%,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属地方分享的所得税部分,可由地方给予减免优惠,非居民企业(境外机构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有应税所得)为20%。对于新旧税率的变化,企业应设法创造条件,设立具备享受低于25%税率条件的企业,如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到民族自治地方设立企业,将大企业分设为小型微利企业,这样就能用好用活政策,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企业要降低税收负担,应合法减少利润,力争把利润递延到后期。具体措施有:推迟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加大技术开发力度、加快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进度、加速固定资产折旧、争取适用较低的税率等,通过上述安排,把利润递延到以后年度,从而获得更大的税后收益。

新企业所得税法虽然对不同档次的税率进行了整合,但仍然保留了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较低的税率,因此,企业可以根据对自身经营规模和盈利水平的预测情况进行权衡,将有限的盈利水平控制在限额以下,以期适用较低的税率。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应注意把握新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掌握企业所得税率临界点的应用。

例2:假设某一服装企业预计2008年12月31日计算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50元。则若该企业不进行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300050×25%=75012.5元。若该企业进行了纳税筹划,于12月31日购进一些办公用品支出了100元,则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00050-100=299950元,应纳税额=299950×20%=59990元。经比较我们发现,通过纳税筹划支付费用成本仅为100元,却获得节税收益15022.05元(75012.5-59990)。由此可知,对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纳税筹划的空间是相当大的。

四、针对税基的税收筹划

税基是决定纳税人税负高低的另一个主要因素,各税对税基的规定存在很大的差异,对税基的筹划可以实现税后利益的最大化。对税基进行筹划,既可以实现税基的最小化,也可以通过对税基的时间安排,即在递延纳税、适用税率、减免税等方面获取税收利益。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准予扣除项目-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所取得的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应当就其来源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1.基本收入的筹划。基本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税基总量不变,税基合法递延实现。在一般情况下,递延纳税等于取得资金的时间价值,取得了无息贷款,节约了融资成本;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税基递延等于降低了实际应纳税额;在适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有时可以防止税率的爬升。因此,对于以上收入要尽可能地推迟其收入实现时间,尤其是在年终,这样可以获取延期纳税的好处,从而获得货币的时间价值。

2.利用分期确认收入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而在经济实践中,分期收款销售一般按照每期收款金额确认收入的实现。对于跨年度收入的确认,一般针对以下两种情况:第一,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应当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实现。第二,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不能合理判断的情况的,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3.利用不征税收入筹划。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上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经营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新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其一,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根据国务院程序批准,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并纳入预算管理的费用。

其三,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其四,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根据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原理,不具备可税性的所得不征税,所以,企业应积极争取国家财政补助资金等支持,从而减少税收支出。

4.利用免税收入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明确规定,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当企业有暂时闲置资产而进行对外投资时,可考虑选择国债或符合条件的股票、债券直接投资,因为不管是哪种投资方式,其收益与风险都是成正比的,收益越高风险越大,在综合风险与收益的权衡下,由于上述项目的投资可以免所得税,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的实际投资收益,相对于其他投资方式不失为一个较好的投资选择。按以前的规定,如果被投资方适用的税率低于投资方,则投资方分回的利息、红利需要补税,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根据此项规定,居民企业之间可以通过转让定价来转移利润。如母公司将利润转移到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子公司,以减轻企业集团的税负。

五、小结

税收筹划可分为基于实体法的税收筹划、基于程序法的税收筹划,本文围绕新企业所得税法探讨税收筹划,属于实体法的税收筹划范畴。税收筹划是一项政策、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如何从程序法的角度研究税收的筹划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1.蔡昌.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与运用技巧—策略[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2.刘剑文.新企业所得税法十八讲[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3.盖地,付建设,苏喜兰.税务筹划[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作者单位:华夏银行武汉市徐东支行 湖北武汉 430077)

(责编:纪毅)

企业所得税法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所得税作出了新的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比有许多变化。本文对新税法的变化以及相关的税务筹划作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 新税法; 变化; 筹划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要求,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精神,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日,胡锦涛主席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该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比发生了重大变化。笔者现就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及其筹划谈谈粗浅的看法。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

(一)首次引入“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

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对个人以外的组织或实体课税,是以法人作为标准认定纳税人的。实行法人税制是企业所得税制发展的方向,也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更加规范、科学、合理地确定企业的纳税义务。按照国际的通行做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界定纳税人身份时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以法人主体为标准纳税。居民企业要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而非居民企业则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二)收入总额的口径有变化

旧企业所得税法对收入总额的规定是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采用的是列举法;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则采用宽口径的收入总额概念,将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作为收入总额,然后剔除如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收入总额口径比原来要大,虽然实际计算结果没有太大的差异,但新规定有利于税务部门掌握企业所有的收入来源,从而避免企业漏记收入。

(三)“两税合并”

新企业所得税法最大的变化就是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旧企业所得税法下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均为33%,但对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等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和3万元以下的分别实行27%和18%的优惠税率,从而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同时,旧企业所得税法税率档次多,使不同类型企业的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因此,有必要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内外资企业的税负趋于公平,可以避免“假外资”企业造成的国家税源流失现象。

(四)准予扣除的项目不同

1.对于工资支出,旧企业所得税法下,内资企业原只能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而外资企业则可以据实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均可以按照工资的实际支出据实扣除,从而缩小了内外资企业的差距,但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时规定,工资支出应做到真实、合理,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工资扣除数。2.旧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公益性捐赠只允许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范围内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这不仅使计算扣除限额时比较繁琐,而且企业多捐赠却未必能少纳税,无疑抑制了企业参与公益性捐赠的积极性;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限额放宽为年会计利润的12%,不仅使计算简便,而且使企业捐赠公益事业越多,获得的税收优惠也越多,无疑会提高企业捐赠公益事业的积极性。3.旧税法规定广告费用可以在当年全部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则规定企业实际支出的广告费用按照年度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当年扣除限额,未能在当年全部扣除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继续扣除。

(五)税收优惠政策有所改变

新税法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对中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并将税收优惠原则由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同时用间接优惠替代直接优惠,将税收优惠政策与具体项目挂钩,将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具体而言:1.扩大。新企业所得税法放宽了地域限制,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严格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确保真正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扩大了对环保的优惠政策,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对于创业投资企业,新税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其投资额的可抵扣比例达到70%,优惠力度相当大。2.替代。(1)旧税法对于安置待业人员和残疾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直接享受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新税法用替代性优惠政策代替直接减免税优惠政策,对于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这样既给予了企业优惠政策,又保障了待业人员和残疾人员的权益。(2)新税法改变了对利用“三废”为原料生产的企业直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取而代之为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3.取消。取消了对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产品出口外商企业、生产性外资企业免征、减半征收或定期减免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清理、取消了地方性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规范了税收优惠政策体系。4.过渡。对按照现行税法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老企业给予5年的过渡性照顾期,逐步过渡到新税率,可以减少新税法对企业的冲击,实现平稳过渡。

(六)增加了反避税条款

面对企业日益增强的避税现象,新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惯例,对关联方转让定价作了明确规定,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等反避税条款。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税务筹划

(一)预提所得税的筹划

对股息征税是很多国家的普遍做法。而我国对外资企业的股息免征所得税,这也是导致出现日益严重的“假外资”现象及税源大量流失的重要原因。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开征所得税,税率为20%,这对部分借国外低税区来华投资的企业有较大影响。这部分非居民纳税人可以利用我国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协定合理避税,如目前我国香港、爱尔兰、毛里求斯、巴巴多斯等国家和地区,与我国的税收协定均约定对股息适用不超过5%的预提所得税税率,美国、加拿大等国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议对股息适用不超过1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非居民企业可以将公司注册地迁往上述国家或地区,从而规避部分税收。这是一种着眼于长远的避税方法。另一种短期避税方法是尽快将已有的股息汇出境外,或者在新企业所得税法生效前进行股息再投资,这样不仅可以避免20%的所得税,还可以享受原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退税优惠政策。

(二)企业形式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当汇总纳税。这意味着总分支机构要合并纳税,而母子公司则是分别纳税,那么已经设立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西部地区的企业、享受低税率的其他企业,在其他地区应设置分支机构,而不应选择设立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因为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这类企业给予5年的过渡期,现有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项规定,将适用高税率的分支机构并入适用低税率的总机构纳税。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还可以互相弥补亏损,从而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企业类型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所得税税率,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税率,但创业投资企业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要充分利用企业类型进行税务筹划。如,处于小型微利企业临界点的企业应尽量往小型微利企业界定标准靠拢,以适用20%的低税率;对于现有将高新技术仅作为部门核算的公司,应将高新技术业务剥离出来,成立独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以适用15%的税率。另外,应尽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以享受70%的投资款抵免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

(四)其他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而对于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批准设立的企业则依照新企业所得税法执行25%的税率。那么,近期准备设立企业的投资者可以“借壳”避税,这就是借用已设立在低税率地区实际只是有少量业务或者干脆没有业务的休眠企业的壳资源从事新业务,从而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当然,这种做法具有一定的风险,更适合集团公司利用下属休眠企业开设新业务。●

【主要参考文献】

[1] 新《企业所得税法》.

[2] 《企业会计准则操作实务》.

[3] 《企业财务通则》通读.

[4] 《企业会计准则》疑难通解.

[5] 蔡博士谈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论文范文第3篇

知识点

一、研究开发费计量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一、研究开发费包括:

1、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 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励、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3、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4、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5、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以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6、 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7、 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8、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二、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处理

1、企业研发过程中领用的原材料,是为研发产品服务,即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可以抵扣,

另一方面,开发产品过程中形成的产品,在实际销售时,应当冲减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同时计提销项税税额。

相应地,研发过程中耗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即使研发失败,也应视为可以预见的损失,而不应作为不可预见的非常损失,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不作转出处理。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列》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计税基础的150%摊销”。

由此可见:

1、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在满足资本化条件时点之前发生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这部分金额可以在当年据实扣除,年终申报所得税时,仍可按照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

2、对于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时点至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总和,作为无形资产 的计税基础。这一计税基础与会计基础相同,但由于税收优惠的因素,在计算所得税时,实 际是按照无形资产会计成本的150%作为计税基础。以后期间,该项无形资产在会计师应按 照实际使用寿命分期摊销,实际使用寿命不确定的,不得摊销,但可集体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3、对于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

4、处置该项无形资产时,会计上按账面价值结转计算非流动资产处理利得火损失,而税法 计算资产转让所得火损失时,应按照无形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初始计量*150%-已在税前扣 除的摊销额)一次性扣除。

三、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处理

1、不形成无形资产的费用化支出,无需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

2、形成无形资产的资本化支出,应当在每期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

知识点

二、受托研发业务的税务处理

企业接受其他单位的委托从事研究开发业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处理。 发生的研究与开发支出应作为其他业务成本处理,不得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论文范文第4篇

深圳新闻网讯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已经开始实施,但是很多市民对于新的税法依然不清楚。为此,本专栏针对市民关心的问题,邀请税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进行了专门解答。

1.季度申报所得税使用新申报表

罗湖区赵先生: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应采用何种申报表?

地税局陈小姐:赵先生,您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的要求,自2008年第一季度开始,我市企业所得税在地税部门征管的纳税人,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使用新的预缴纳税申报表。新的预缴纳税申报表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该表仅限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使用)。非居民企业扣缴企业所得税仍使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扣缴外国企业税收报告表》。

另外,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在申报一季度企业所得税前,还需要在2008年4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部门报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审核表》进行备案。

纳税人可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下载专区内“企业所得税(2008版的纳税申报表)”栏下载上述表格及填表说明。

2.全部机构在深圳只需总机构纳税

南山区刘小姐:我公司总机构在罗湖,分别在宝安及南山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请问:分支机构需要参与分配税额就地预缴吗?

地税局陈小姐:刘小姐,您好。总机构注册在深圳市,且其下设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全部在深圳市的,由总机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不参与分配税额,也不申报企业所得税。

3.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就地纳税

盐田区罗先生:我公司总部设在盐田区,在深圳市龙岗区和福建省厦门市分别设立了非法人分支机构。请问,此种情况下,设立在龙岗区的分支机构是否参与分配税额? 地税局陈小姐:罗先生,您好。总机构在深圳市注册的,其下设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跨地区(深圳市)的,市内外的分支机构都参与分配税额,设在我市的分支机构就地申报预缴分配税额。

4.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就地纳税

宝安区周小姐:我公司总部设在深圳,在总部设有独立的营销部,在广州设立的非法人的分公司负责销售,在当地缴纳增值税。同时,广州分公司还下设两个办事处负责联络服务。请问:公司总部的营销部在什么情况下能参与分支机构的税额分配?广州分公司下设的办事处是否也作为分支机构参与分配?

地税局陈小姐:周小姐,您好。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同时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此外,二级分支机构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才能参与分配税额。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合并到所属的二级分支机构计算分配比例。

因此,如你公司总部的营销部是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且这一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广州分公司下设的办事处须合并到广州分公司计算分配比例。

5.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纳税五五分摊

蛇口张先生:如何确定总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具体预缴及分摊比例?

地税局陈小姐:张先生,您好。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应按照以前(1~6月份按上上,7~12月份按上)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 )+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6.不同税率地区各机构计税先总后分

盐田区姚先生:我公司在深圳特区注册,今年享受18%的过度税率,分支机构分别在江苏南京及广东中山,适用税率均为25%。请问这一情况适用何种税率计算实际应纳税额? 地税局陈小姐:姚先生,您好。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规定的比例和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深圳近期企业所得税及会计报表申报热点汇总

Post By:2008-4-12 0:01:00

深圳近期企业所得税及会计报表申报热点问题汇总(可详见本人空间:http://604420864.qzone.qq.com/)

1、企业所得税2008年第一季度申报常见问题解答『发布日期』2008-04-09

一、问:企业所得税第一季度申报的期限是什么时候? 答:申报期限顺延三天,至4月18日。

二、问:关外企业为何无法进行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答:由于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近日将明确深圳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如何衔接过渡,因此2007年3月16日之前成立的宝安、龙岗区纳税人暂缓进行2008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原则上仍需在4月18日前完成纳税申报),具体申报起止时间,请及时关注我局网站通知。

三、问:07年3月16日之前成立的特区内企业不是可以享受过渡税率优惠,税率按18%吗?为什么在网上申报时申报表上显示的税率是25%呢?

答:是的,07年3月16日之前成立的特区内企业是可以享受过渡税率优惠,税率按18%。但是法定税率是25%,法定税率和过渡税率计算出的差额填入“减免所得税额”栏。

四、问:为什么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中没有弥补以前亏损栏呢?如何弥补以前亏损?

答:季度申报暂不弥补以前亏损。

五、问:总机构设在深圳的居民企业,网上季度申报成功后,是否要去税务局提交申报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

答: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季度申报后,需持网上打印的已申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征收专用章,主管税务机关不留存纸质资料。

六、问:登录深圳市国税局网站时提示“此网站的安全证书有问题”,是什么原因? 答:点“是”即可,不影响申报。

七、季报中“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该怎么填? 答: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营业成本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

上述两项相减与利润总额并无勾稽关系。

2、2007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解答『发布日期』2008-04-09

一、问:外资企业如何进行申报?

答:先登录国税网站,在“涉税软件下载”模块下载涉外企业所得税申报软件2008,用该软件中录入相关信息之后生成申报数据文件(为方便起见,建议点击申报后生成ZIP文件,直接保留在桌面),然后再登录深圳国税网站的办税服务厅点“申报缴税”,以办税服务厅作为帄台进行申报(点击浏览粘贴生成在桌面的ZIP文件)。

二、问: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上传外资企业申报的申报文件时系统提示“申报文件名称错误”或者“格式错误”,为什么会出现此提示呢?

答:企业申报前,应点击涉外企业所得税申报软件里的“申报”按钮,生成ZIP文件。用excel文件或其他格式均为错误格式,会导致申报不成功。企业申报软件里的识别号录入错误或者是纳税错误也有可能导致出现该错误提示。

三、问:内资企业进行07企业所得税申报以及汇算清缴,是否必须提供鉴证报告?

答:税务机关积极倡导纳税人委托有鉴证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涉税鉴证业务,并在汇算清缴申报时提供相关鉴证报告。对提交了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成立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汇算清缴审核报告的纳税人可免予提交本通告第四条第(一)项第2点要求报送的纸质资料。但对于2007开发产品完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纳税申报时,须出具有关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税务鉴定报告。

四、问:外资企业申报及汇算清缴是否必须提供查账报告?

答:是的,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应当附送提供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账报告

3、关于财务会计报表《利润表》填列口径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04-09 尊敬的纳税人:

《利润表》中“本期金额”应当填写损益类科目本期发生额,是本年累计数概念;“上期金额”应当填写上一该期《利润表》的“本期金额”数据。请纳税人遵循以上规则进行填列报送。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四月九日

4、财务会计报表网上申报典型问题汇总『发布日期』2008-04-08 一〃问:哪些纳税人要进行财务报表的申报?

答: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年报。月报和年报必报的种类为《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纳税人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表》的,纳税人也需报送该报表。

2、只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只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年报。年报必报的种类为《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纳税人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表》的,纳税人也需报送该报表。

3、不在国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缓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4、实施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B类纳税人不报送会计报表。 二〃问:财务会计报表的申报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

1、财务会计报表的月报的申报期限是每月终了后的十五天内。

2、财务会计报表的年报的申报期限是每终了后五个月内。 三〃问:网上申报成功后发现数据录入错误如何处理?

答:网上申报成功后发现数据有差错的,前往国税局各办税服务大厅提交纸质资料进行申报数据的修改。或者提请删除财务会计报表的申报数据,在国税局网站重新申报。

四〃问:网上申报成功后其中一份报表的数据错误,是否可以只要求对这一份报表作修改,而不需提供其他报表的纸质资料?

答:是的,网上申报成功后发现哪份报表数据有误就提交哪份财务报表到国税局办税服务厅修正就可以了。 五〃问:《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中的“本期金额”“上期金额”该填什么期间的数据?

答:《利润表》中“本期金额”应当填写损益类科目本期发生额,是本年累计数概念;“上期金额”应当填写上一该期《利润表》的“本期金额”数据。

六〃在网上申报成功后还要将纸质资料递交到税务机关吗?

答:要的。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年报纸质资料和其他财务会计报表资料需按年报送,报送时间为终了后5个月内(也就是第二年的5月31日前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转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有关人员培训学习和贯彻执行,同时要做好对总分机构纳税人和财务人员的宣传培训工作,布置其尽快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审核表》。结合我市总分机构的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总分机构参与分配税额的一般原则 1.总机构注册在深圳市,且其下设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全部在深圳市的,由总机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不参与分配税额,也不申报企业所得税。 2.总机构在深圳市注册的,其下设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跨地区(深圳市)的,市内外的分支机构都参与分配税额,设在我市的分支机构就地申报预缴分配税额。

3.总机构的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作为一个二级分支机构参与分配税额,其分配的税额由总机构就地申报预缴。 4.总机构注册地在深圳市外的,其设在深圳市的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参与分配税额,由分支机构在深圳市就地预缴。

5.二级分支机构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才能参与分配税额。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合并到所属的二级分支机构计算分配比例。

二、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3点要求:

1.总机构每年6月20日前要先填报我局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审核表》(见附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每季度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依据。

2.总机构、分支机构在季度预缴申报同时,要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分支机构报送的分配表由总机构提供。 3.2008年4月10日前,总机构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2006的相关数据填写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审核表》中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其他事项

1.我市总分机构实行按季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设在深圳市外的总机构按月预缴的,其在我市的分支机构实行按季合并计算申报预缴的办法。

2.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总机构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参与分配税款的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发展和完善的客观要求。为了有效解决法人所得税制度下税源跨省市转移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在此基础上反复研究,制定了具体的征管办法。各地务必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执行。

二、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基础工作。通过税款分配的办法对跨省区的总分机构所得税实施管理,是一项新生事物,面临很多新情况。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坚决防止为了局部利益相互扯皮,甚至干预企业经营等问题的出现,要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观念,扎扎实实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确保新办法的平稳运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三月十日

附件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称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 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第五条 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第六条 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汇总清算,是指在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第八条 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

第九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第十条 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上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 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第十五条 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计算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

第十六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 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七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

第二章 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

第十八条 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按照财预〔2008〕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 按照当期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

(一)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

(三)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

第二十一条 按照上一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

(一)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将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三)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将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第二十二条 总机构在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当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

第三章 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

第二十三条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1-6月份按上上,7-12月份按上)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

35、0.

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是指分支机构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保费等全部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

第二十七条 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的数据均以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数据为准。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计算确定的分摊所得税款比例有异议的,应于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30日内向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并附送相关数据资料。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于收到复核建议后30日内,对分摊税款的比例进行复核,并作出调整或维持原比例的决定。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执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复核决定。

第二十九条 分摊所得税款比例复核期间,分支机构应先按总机构确定的分摊比例申报预缴税款。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三十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总机构应在每年6月20日前,将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方法计算确定的各分支机构当年应分摊税款的比例,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4,该附件填报说明第二条第10项“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的计算公式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下发各分支机构。

第三十二条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总机构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10日内,应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或邮寄等方式,及时传送给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十三条 总机构应当将其所有二级分支机构(包括不参与就地预缴分支机构)的信息及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邮编、地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将总机构信息、上级机构、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按纳税申报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外,还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和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第三十八条 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对其主管分支机构应分摊入库的所得税税款和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3项指标进行查验核对。发现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3项指标有问题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未按税款分配数额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居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企业所得税法论文范文第5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监督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密基础设施建设和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配备。 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研发工作。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本单位的财政预算或者收支计划。

第五条 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

第六条 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机关、单位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责,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责。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保密工作需要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专门负责保密工作。 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应当纳入考评和考核内容。

第七条 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保密宣传教育。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本机关、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形势、保密法律法规、保密技术防范等方面的教育培训。[1-2]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八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称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明确规定国家秘密具体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 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应当充分论证,听取有关机关、单位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

第九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 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 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审核批准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二)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

(三)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可以根据保密工作需要或者有关机关、单位的申请,在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内作出定密授权。 定密授权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授权机关应当对被授权机关、单位履行定密授权的情况进行监督。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作出的授权,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作出的授权,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应当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具体保密期限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保密法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确定;不能确定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计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保密期限自通知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按照保密法的规定,严格限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对知悉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记录。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明显部位应当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对原国家秘密标志作出变更。 无法标注国家秘密标志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六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规定的,应当及时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 机关、单位对不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规定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单位提出建议。 已经依法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由原定密机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解密审核。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被撤销或者合并的,该机关、单位所确定国家秘密的变更和解除,由承担其职能的机关、单位负责,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关、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机关、单位发现本机关、本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上级机关、单位发现下级机关、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也可以直接纠正。

第十九条 机关、单位对符合保密法的规定,但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的不明确事项,应当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自拟定之日起10日内报有关部门确定。拟定为绝密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其他机关、单位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当将所作决定及时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对已定密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提出异议,由原定密机关、单位作出决定。

机关、单位对原定密机关、单位未予处理或者对作出的决定仍有异议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确定为绝密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二)其他机关、单位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在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前,对有关事项应当按照主张密级中的最高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1-2]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机关、单位或者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审查合格的单位承担,制作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二)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

(三)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

(四)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

(五)保存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要求。

(六)维修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确需外单位人员维修的,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的人员现场监督;确需在本机关、本单位以外维修的,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七)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并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第二十二条 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确保销毁的国家秘密信息无法还原。

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并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工作机构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销毁。机关、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自行销毁少量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

第二十三条 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涉密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系统的密级,按照分级保护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的保密测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的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涉密信息系统的运行使用管理,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运行维护、安全保密管理和安全审计,定期开展安全保密检查和风险评估。

涉密信息系统的密级、主要业务应用、使用范围和使用环境等发生变化或者涉密信息系统不再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机关、单位采购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应当根据国家保密规定确定密级,并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机关、单位应当对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单位提出保密管理要求,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根据会议、活动的内容确定密级,制定保密方案,限定参加人员范围; (二)使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的场所、设施、设备; (三)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国家秘密载体; (四)对参加人员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以下简称涉密业务),应当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涉密业务。

第二十九条 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从事涉密业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四)用于涉密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五)具有从事涉密业务的专业能力;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 涉密人员的分类管理、任(聘)用审查、脱密期管理、权益保障等具体办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1-2]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机关、单位应当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机关、本单位保密工作情况。下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保密工作情况。

第三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执行保密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保密制度建设情况; (三)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四)涉密人员管理情况;

(五)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情况; (六)国家秘密载体管理情况;

(七)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情况; (八)互联网使用保密管理情况; (九)保密技术防护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 (十)涉密场所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情况; (十一)涉密会议、活动管理情况; (十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

第三十三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密检查过程中,发现有泄密隐患的,可以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对有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必要时进行保密技术检测。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保密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意见,对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

第三十四条 机关、单位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泄密报告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报至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民举报、机关和单位报告、保密检查发现、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和案件,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调查工作结束后,认为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清单,查清密级、数量、来源、扩散范围等,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提请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协助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事项范围,对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提出鉴定的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属于何种密级作出鉴定。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出具鉴定结论;不能按期出具鉴定结论的,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第三十八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保密审查、保密检查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工作,做到科学、公正、严格、高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利益。[1-2]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机关、单位发生泄露国家秘密案件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在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中,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配合,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协助机关、单位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经保密审查合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暂停涉密业务;情节严重的,停止涉密业务。

第四十二条 涉密信息系统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评估和审查而投入使用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机关、单位委托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四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5月25日国家保密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同时废止。[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文件解读

编辑

记者:这次实施条例修订主要增加了哪些内容?

负责人:实施条例共6章45条,依照保密法规定,对1990年实施办法作出全面修改完善,在加强保密管理方面作出新规定、提出新要求。主要是:在总则方面,规定了保密工作责任制、保密工作装备和经费保障,明确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宣传教育的职责和义务;在定密制度方面,明确了保密事项范围的法律地位,细化了定密工作内容和流程,规定了定密责任人及其具体职责,细化了定密授权制度,对自行解密和审核解密作出进一步规定;在保密制度方面,细化了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规定了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投入使用审查、运行使用管理,明确了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对涉密人员管理立法作出授权性规定,对涉密采购、涉密会议活动提出明确保密管理措施;在监督管理方面,确立了保密工作情况报告制度,细化了保密检查内容,规范了保密检查程序,规定了保密检查可以采取的主要措施,明确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泄密案件的调查职责,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提出了明确要求;在法律责任方面,对机关、单位隐瞒不报泄密事件和妨碍检查,企业事业单位违规从事涉密业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违规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记者:回应社会关注,实施条例对保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作出了哪些规定? 负责人:国家秘密保护和信息公开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实践中,既要防止有的地方和部门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也要防止该定不定、该保不保,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导致国家安全和利益受损。为更好地处理保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实施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保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作出规范:一是在保密法关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的基础上,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衔接,强调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二是严格限定国家秘密范围,规定国家秘密具体范围的制定修订应当充分论证,听取有关机关、单位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明确国家秘密事项的具体名称、密级和保密期限,科学、合理界定国家秘密。同时,强调机关、单位定密应当依据保密事项范围进行,防止没有依据乱定密。三是严格定密责任,进一步细化保密法规定的定密责任人制度,规范定密解密流程,强化对定密工作的监督管理,要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机关、单位及时纠正少数机关、单位存在的定密过多、密级偏高、只定不解或者应定不定、高密低定、管密不严等问题,既确保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充分公开,也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记者:实施条例规定,机关、单位定密应当依据保密事项范围进行。保密事项范围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制定、修订有什么要求?

负责人: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简称保密事项范围。它是对保密法规定的国家秘密基本范围的具体化,是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具体标准和直接依据。

近年来,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修订了一批保密事项范围,目前已汇编成册,将适时在有关范围内发放。实践中,保密事项范围从形式上包括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和国家秘密事项目录两部分组成。其中,国家秘密事项目录一般以表格形式详细规定了国家秘密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实施条例总结提炼了这一成功经验和做法,对保密事项范围基本内容和形式作出统一规定,体现了保密事项范围的规范性要求,为机关、单位准确定密提供了可直接对照的依据。

保密事项范围的制定有一套严密的程序,纳入保密事项范围的内容都是根据保密法确定的原则和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安全需求严格确定的;同时保密事项范围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必须根据客观条件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实施条例明确要求,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应当充分论证,听取有关机关、单位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定期对保密事项范围进行审核,对于因形势、情况发生变化,或者原有保密事项范围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的,应当及时提出修订、补充建议。

记者:定密责任人制度是保密法新确立的制度,通过这次实施条例的修订,对定密责任人制度进行了哪些细化?

负责人:实行定密责任人制度是我国定密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对于强化定密责任意识,克服定密随意性,解决长期以来定密主体宽泛、责任不明确、程序不规范等问题,确保定密准确、及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施条例在保密法规定基础上,对定密责任人职责、专门从事定密工作人员的履职要求作出进一步规定。一是厘清了定密责任人范围。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这就从法律制度层面限制了少数机关、单位定密主体过多过滥的情况发生。二是明确了定密责任人的具体职责。规定定密责任人具体负责审核批准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三是明确了有关定密责任人的履职条件。规定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要接受定密培训,明确自身职责,熟悉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记者:关于定密授权制度,实施条例作出了哪些规定?

负责人:实施条例严格遵循保密法上收定密权限、严格定密授权的规定精神,进一步细化了授权制度、规范了授权行为,为有关机关慎重节制地开展定密授权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一是明确了定密授权主体,只有依法享有定密权的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可以作出定密授权;二是规定了授权方式,授权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主动授权或者依申请作出授权;三是限定了授权权限,授权机关应当在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内作出定密授权;四是规范了授权形式,定密授权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五是明确了授权监督,授权机关应当对被授权机关、单位履行定密授权的情况进行监督,同时,授权机关还应当通过定密授权备案,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记者:国家秘密标志不完整、只定密级不定期限等定密不规范问题一直没有很好解决。实施条例对规范定密行为有哪些新的规定?

负责人:定密是保密工作的源头和基础。近年来,机关、单位定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有较大提高,但定密不准、不规范的问题仍然存在。为进一步加强定密管理,规范定密行为,实施条例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一是明确了定密程序的启动时间,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进行定密。二是规定了定密的三个基本要素,机关、单位定密应当明确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同时,还明确了保密期限的计算时间,强调对知悉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记录等。三是规范了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明显部位应当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四是规定了定密不当纠正程序。要求机关、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单位发现定密不当的,及时纠正。此外,还细化了不明确、有争议事项的确定流程。

记者:实施条例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作出了新的规定,请您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负责人:监督管理是保密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国家秘密安全的重要手段。实施条例在保密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细化了保密监督管理职能,规范了具体监督管理行为。

一是细化了保密检查的内容和程序。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进行保密检查的12种情况进行了列举,如对机关、单位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保密制度建设情况、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等保密工作进行检查。规定了保密检查可以采取的主要措施,如查阅材料、询问人员,对有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先行登记保存,进行保密技术检测等。

二是明确了泄密案件调查的程序和权限。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和案件,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并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明确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并对收缴程序、有关部门协助配合等提出要求。 三是规定了有关工作时限。要求机关、单位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在24小时内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泄密报告的,在24小时内逐级报至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密级鉴定结论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不能按期出具鉴定结论的,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等。

四是提出了履职要求。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保密审查、保密检查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工作,做到科学、公正、严格、高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利益。

记者:实施条例对进一步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方面有什么新的规定?

负责人:保密工作责任制是做好保密工作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我国保密管理体制的一大鲜明特征。保密法对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提出了原则性要求。为加强保密工作组织领导,明确相关人员保密工作职责,确保保密工作落到实处,实施条例对保密工作责任制内容进行了细化:一是规定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明确机关、单位负责人,即机关、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责,要担负起全面领导责任。二是规定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责。岗位责任制是确保保密工作落到实处的重要保证。无论是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还是在非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都有义务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严格按照保密法律法规和机关、单位保密要求,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三是规定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保密工作需要,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专门负责保密工作。这既是机关、单位保密工作责任制的具体要求,也是机关、单位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的有效保障。四是规定保密工作责任制履行情况纳入考评和考核内容。通过考评和考核,可以有效推动保密责任和工作要求的落实,加大对保密工作突出业绩的奖励力度和对违反保密工作责任制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记者:在强化保密工作保障方面,实施条例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负责人:针对当前我国保密基础设施建设薄弱、关键保密科技产品配备不足、保密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尚不完善等问题,实施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密基础设施建设和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配备;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研发工作;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本单位的财政预算或者收支计划。强化保密工作装备和经费预算,有利于明确保守国家秘密的政府责任,增强机关、单位的保密责任意识。强化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研发配备,有利于加大保密工作投入,推动保密科学技术快速发展,为国家安全和利益提供切实保障。

记者:实施条例对涉密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

负责人:针对当前涉密信息系统保密管理风险大、隐患多的严峻形势,实施条例对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投入使用和运行管理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一是分级保护制度。规定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应当根据涉密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系统的密级,按照分级保护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防护措施。二是投入使用审查制度。规定涉密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的保密测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针对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的特殊需求,实施条例规定其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另行规定。三是运行使用管理制度。规定机关、单位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运行维护、安全保密管理和安全审计,定期开展安全保密检查和风险评估;涉密信息系统的密级、主要业务应用、使用范围和使用环境等发生变化或者涉密信息系统不再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记者:实施条例对从事涉密业务企业事业单位保密审查作出了具体规定,请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负责人:保密法规定,从事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实施条例对这一制度进行了具体化,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应当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涉密业务。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精神,对从事以上涉密业务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的保密审查,属于行政许可行为。

企业所得税法论文范文第6篇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企业中属于非居民企业的是(

)。

A.依法在外国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B.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C.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D.依法在中国境外成立,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也没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2、下列各项中,不属以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的是(

)。

A.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

B.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其机构、场所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C.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D.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3、根据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以下收入中属于不征税收入的是(

)。

A.财政拨款

B.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军民企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投资收益

C.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D.国债利息收入

4、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定,说法正确的是(

)。

A.利息收入,应以实际收到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B.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的商品房转为自用的,按移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C.外购的货物用于交际应酬,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的收入。 D.自产的货物用于对外捐赠,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的收入

5、企业下列处置资产行为,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是(

)。

A.将半成品用于连续生产成品

B.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C.将资产赠送他人

D.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6、根据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以下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是(

)。

A.行政罚款

B.被没收的财物

C.赞助支出

D.经审批的流动资产盘亏损失

7、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税金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是(

)。

A.土地增值税

B.增值税

C.消费税

D.营业税

8、根据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可以扣除的是(

)。

A.税收滞纳金

B.企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C.提取的环境保护基金用于扩大再生产

D.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劳务费用

9、加速折旧属于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方式之一,其中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

)。

A.60%

B.40%

C.50%

D.70%

10、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规定不同而产生的差异,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整。下列各项中,属于时间性差异的是(

)。

A.业务招待费产生的费用

B.对外捐赠费用产生的费用 C.职工工会费用产生的差异

D.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产生的费用

11、对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非生产性经营收入,其税务处理是(

) 。 A.不缴纳所得税

B.作为企业当期所得缴纳所得税

C.减半征收所得税

D.作为计算减免税优惠的生产经营

12、下列各项利息收入,不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是(

) 。 A.企业债券利息收入

B.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收入 C.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D.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1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下列项目中享受税额抵免政策的是(

)。

A.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 B.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的投资额 C.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D.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14、下列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述不正确的是(

)。

A. 企业所得税应分月或分级预交

B.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

C.企业在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4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D.企业在一个纳税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

15、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关于企业亏损弥补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可以用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弥补

B.特殊性税务处理下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可以全部由合并企业弥补 C.一般性税务处理下被分立企业的亏损不得由分立企业弥补 D.亏损弥补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16、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是(

)。

A. 在外国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B.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C.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

D.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17、根据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以下适用25%税率的是(

)。

A.小型微利企业

B.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C.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非居民企业

D.在中国境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所得与境内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18、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办法是(

)。

A.按月征收

B.按季计征,分月预交

C.按季征收

D.按年计征,分月或分级预交

19、下列各项中,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是(

)。

A.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

B.银行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C.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

D.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20、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所得来源地的是(

)。

A.租金所得

B.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C.利息所得

D.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

)。

A.10%

B.15%

C.20%

D.25%

2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下对于收入确认时间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特许权使用人实际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B.接收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C.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D.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征税收入是(

)。

A.股权转让收入

B.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 C.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入

D.接受捐赠收入

24、下列支出中,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据实扣除的是(

)。

A.建造固定资产过程中向银行借款的利息

B.诉讼费用

C.对外投资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费

D.赞助支出

25、某国有企业2013发生亏损,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该亏损额可以用以后纳税的所得逐年弥补,但延续弥补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

A.2015年

B.2016年

C.2017年

D.2018年

26、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得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是(

)。

A.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固定资产

B.房屋、建筑物

C.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D.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

27、企业境外所得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在汇总纳税并按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扣除时,如果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超过扣除限额,对超过的部分可处理的方法是(

)。

A. 列为当年费用支出

B.从本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扣除 C.从以后税额扣除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D.从以后境外所得中扣除

28、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按负担所得的所在地确定所得来源的是(

)。

A.销售货物所得

B.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

C.动产转让所得

D.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9、下列关于收入确认时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接受非货币形式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分期确认收入 B.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C.股息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投资方收到所得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D.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实际取得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0、下列项目中,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是(

)。

A.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B.社会团体按照省级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C.学校与外单位联合创办企业的收入

D.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收入

31、企业的下列收入中,不属于其他收入范围的有(

)

A.固定资产盘盈收入

B.固定资产销售收入 C.罚款收入

D.教育费附加返还款收入

32、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中不准与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是(

)。

A.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

B.聘请中介机构费

C.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D.转让资产时该项资产的净值

33、某企业一台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为5年。根据税法规定允许加速折旧,最低折旧年限为(

)。

A.1年

B.2年

C.2.5年

D.3年

34、下列项目中,不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是(

)。

A.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B.未履行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 C.提取的环境保护专项基金

D.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

35、非营利组织取得的下列收入中,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是(

)。

A.接受其他单位捐赠的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B.接受个人捐赠的收入

C.出租房屋的收入

D.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36、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从(

)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A.获利

B.盈利

C.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

D.领取营业执照

37、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这一比例是(

)。

A.50%

B.60%

C.70%

D.80%

38、下列单位,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是(

)。

A.股份制企业

B.合伙企业

C.外商投资企业

D.有经营所得的其他组织

39、按照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销售商品采取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B.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收到预收款时确认收入

C.销售商品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D.企业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对赠品按照捐赠行为进行税务处理 40、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中,不超过规定比例的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结转扣除的是(

)。

A.职工福利费

B.职工工会经费

C.职工教育经费

D.社会保险费

41、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作为保险费扣除的是(

)。

A.企业参加运输保险支付的保险费

B.按固定上交劳动保障部门的职工养老保险费 C.为员工个人投保的家庭财产保险

D.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为全体雇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

42、下列各项中,符合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规定的是(

)。

A.被投资企业发生亏损,可用投资方所得弥补

B.投资房企也发生亏损,可用被投资企业分回的所得弥补

C.企业境内总机构发生的亏损,只能用总机构以后的所得弥补 D.企业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可用境内总机构的所得弥补

43、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上述人员工资的(

)加计扣除。

A.10%

B.20%

C.50%

D.100%

44、下列说法中,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的是(

)。

A.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B.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可以是我国的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 C.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有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的限制 D.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45、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在税前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加计扣除。

A.10%

B.20%

C.50%

D.100%

46、下列各项所得属于生产、经营所得的是(

) 。

A.转让财产所得

B.利息、股息所得

C.邮电通信业所得

D.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47、下列单位中,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是(

)。

A.个人独资企业

B.股份制企业

C.集体企业

D.私营企业

48、下列税种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准从收入额中扣除的是(

)。 A.增值税

B.消费税

C.营业税

D.土地增值税

49、企业购买符合条件的技术设备,按规定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税款的的数额为设备价款的(

)。 A.10%

B.20%

C.30%

D.40% 50、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的(

)。

A.应纳税额

B.收入总额

C.利润

D.应税所得额

51、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法是(

)

A. 按月计征,按月预缴

B. 按季计征,按月预缴

C. 按年计征,按月或按季预缴

D. 按年计征,按月或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52、下列单位中,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是(

)

A.个人独资企业

B.合伙企业

C.私营企业

D.个体工商户

53、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不包括(

)

A.15%

B.20%

C.25%

D.30%

54、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准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是(

) A. 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B. 各项税收滞纳金、罚款支出 C. 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D. 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存货减值准备

55、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上的,使用的税率是(

)。 A.15%

B.20%

C.25%

D.30%

56、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全年销售收入为1500万元以下的,其广告费的列支限额是(

)。 A.75万元

B.225万元

C.7.5万元

D.180万元

57、企业境外所得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在汇总纳税并按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扣除时,如果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超过扣除限额,对超过的部分可处理的方法是(

) A.列为当年费用支出

B.从本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扣除

C.从以后税额扣除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D.从以后境外所得中扣除

58、小型微利工业企业应符合的条件是(

)

A.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B.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C.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D.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59、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项目是(

)。 A.资本性支出

B.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C.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损失赔偿费

D.三新研发费

60、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准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是(

) A.各项经济合同违约金和罚款

B.各项税收滞纳金、罚款支出 C.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D.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存货减值准备 6

1、下列各项所得属于生产、经营所得的是(

)。

A.转让财产所得

B.利息、股息所得

C.邮电通信业所得

D.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62、某企业某年从事技术转让净所得为8 000 000元,其应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是(

)元。 A.2000000

B.375000

C.1000000

D.99000 6

3、税法规定,对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税款,可以在汇总缴纳所得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限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其扣除限额计算遵循的原则是(

)。

A.分国原则

B.分项原则

C.分国分项原则

D.分国不分项原则 6

4、某法国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所得应向中国政府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实际适用的税率是(

)

A.20%

B.15%

C.10%

D.25% 6

5、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按照(

) A.实际支付数扣除

B.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C.应当提取折旧费用扣除

D.当其应付租赁费扣除

66、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其计算方法是(

)

A.不分项不分国计算

B.分国不分项计算 C.分项不分国计算

D.分国分项计算 6

7、小型微利商业企业应符合的条件是(

)

A.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B.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C.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D.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6

8、企业发生的职教育经费支出的列支标准是(

)

A.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

B.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 C.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

D.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0% 6

9、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有(

)

A.增值税

B.消费税

C.营业税

D.土地增值税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税率中,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不适用的有(

)。

A.25%

B.15%

C.18%

D.30%

E.10%

2、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税金有(

) A.土地增值税

B.企业所得税

C.增值税

D.契税

E.城市维护建设税

3、下列项目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有(

) A.多提职工福利费

B.多列无形资产摊销 C.国库券利息收入

D.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 E.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

4、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

)

A.国有企业

B.集体企业

C.私营企业

D.外商投资企业

E.合伙企业

5、下列各项收入中,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

)。 A.取得的国库券利息收入

B.国库券转让收入 C.股票转让净收益

D.接受的非货币资产捐赠 E.接受的货币资产捐赠

6、下列项目中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有(

)

A.工资费用支出超标准

B.业务招待费超标准

C.公益、救济性支出超标准

D.税收的滞纳金

E.国库券利息收入

7、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的有(

)。

A.税收滞纳金

B.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C.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D.公益性捐赠支出

E.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支出

8、下列事项属于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的有(

)

A. 财政拨款

B.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C.国债利息收入

D.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E.接收的捐赠收入

9、企业的下列支出准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有(

)。 A、对外投资的支出

B、缴纳的增值税

C、转让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

D、以经营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

10、下列收入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算征收所得税的有(

)。 A、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息、红利

B、接受捐赠的货币性收入

C、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

D、因意外事故而由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

11、在企业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中,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有(

)。

A、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

B、企业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 C、建造、购置固定资产的利息支出

D、建造、购置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投产后发生的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

12、下列项目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有(

)。

A、资源税

B、增值税

C、土地增值税

D、印花税

13、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中不能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有(

)。 A、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

B、意外事故损失中有关赔偿的部分 C、各种广告性的赞助支出

D、税收的滞纳金

14、下列项目中,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扣除的项目有(

)。 A、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

B、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C、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

D、为解决职工子女入学,直接捐赠给某小学的计算机

15、下列项目中不得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有(

)。

A.销售折扣的折扣额

B.担保支出

C.折扣销售的折扣额(销售额与折扣额同在一张发票)

D.回扣支出

16、具有下列(

)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属关联企业。 A.在资金、经营、购销方面有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关系 B.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 C.长期合作、彼此信任 D.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关系

17、纳税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中应列入收入总额的有(

)。 A.工程价款结算收入

B.固定资产转让收入 C.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D.没收的包装物押金收人

18、下列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有(

) 。

A.国有企业

B.股份制公司

C.个人独资企业

D.合伙企业

19、我国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有(

)。

A.登记注册地标准

B.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C.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 D.生产经营所在地

20、以下适用25%税率的企业是(

)

。 A.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

B.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C.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但所得与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D.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21、下列符合有关非居民企业征税对象的规定的是(

) 。

A.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B.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C.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只应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D.所有的企业所得税都只要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2、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下列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的有(

) 。 A.销售货物收入

B.提供劳务收入

C.转让财产收入

D.利息收入

23、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下列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的有(

)

A.利息收入

B.租金收入

C.接受捐赠收入

D.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4、以下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的正确表述有(

) 。

A.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投资方收到分配金额作为收入的实现

B.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C.租金收入,在实际收到租金收入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D.接受捐赠收入,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5、 下列各项中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有(

) 。

A.国库券的转让收入

B.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C.纳税人接收捐赠的实物资产

D.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

26、下列属于不征税收入的是(

)

A.财政拨款

B.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C.企业取得的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D.国债利息收入

27、下列属于免税收入的是(

)

A.国债利息收入 B.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C.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D.财政拨款

28、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

)确认收入的实现。

A.合同约定的日期 B.纳税内完工进度 C.完成的工作量 D.设备交付使用的日期

29、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下列税金不可以扣除的有(

)

A.营业税 B.印花税 C.企业所得税 D.允许抵扣的增值税 30、 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税金包括(

)

A. 增值税 B. 土地增值税 C. 出口关税 D. 资源税

31、下列各项中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有(

)

A.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B.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C.企业拨缴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 D.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都可以据实扣除

32、下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有(

)

A.企业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

B.企业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C.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

D.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

33、下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的有(

)

A.非金融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 B.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

C.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D.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

34、下列扣除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有(

)

A.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B.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C.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据实扣除

D.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可以据实扣除

35、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支出范围的有(

)

A.为雇员支付集资分红的支出

B.为雇员年终加薪的支出

C.按规定为雇员交纳社会保险的支出

D.为雇员提供的劳动保护费支出

36、以下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保险费用为(

)

A.政府规定标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B.政府规定标准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C.职工家庭保险费用支出

D.企业货物保险支出

37、确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时应遵循的原则有(

)

A.确定性原则

B.配比原则

C.权责发生制原则

D.收付实现制原则

38、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的有(

)

A.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B.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C.税收滞纳金

D.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39、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的项目是(

)

A.为企业子女入托支付给幼儿园的赞助支出

B.利润分红支出

C.企业违反销售协议被采购方索取的罚款

D.违反食品卫生法被政府处以的罚款 40、纳税人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是(

)

A.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

B.代销方式销售商品

C.建筑安装工程、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

D.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器设备,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

4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发生的(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A.存货跌价准备

B.科技开发费

C.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

D.已实际支出并提供证明资料的会议费

42、下列项目中,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有(

)

A.逾期归还银行贷款而支付的罚息

B.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

C.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支出

D.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

43、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计入管理费用扣除的税金有(

)

A. 房产税

B. 印花税

C. 车船税

D. 土地使用税

44、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是()

A.未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物

B.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C.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D.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45、在直接计算法,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减去( )

A.不征税收入

B.免税收入

C.各项扣除金额

D.允许弥补的亏损

46、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 )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A.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B.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C.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应税所得

D.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且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47、下列项目中,符合关联企业认定标准的有()

A.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拥有或控制

B.经常发生购销业务的企业和单位

C.在资金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

D.在经营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

48、减按20%税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

A.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的工业企业。

B.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的工业企业。

C.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的工业企业。

D.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

49、按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表述正确的有()

A.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B.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C.企业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结转抵免

D.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0、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采用的方法有( )

A.缩短折旧年限

B.双倍余额递减法

C.年数总和法

D.不提取折旧,直接扣除

51、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这种固定资产是指()

A.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B.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C.电子产品

D.小汽车

52、税务机关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核定关联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

A.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

B.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C.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

D.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三、判断改错题

1、企业发生的亏损,可在今后五个连续纳税内用税前所得进行弥补。

2、纳税人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应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分月预缴时应按照当月1号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

3、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为非居民企业。

4、企业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在会计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低100%加计扣除。

6、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终了后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7、对于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8、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

9、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非工业企业,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

10、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11、企业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2、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可直接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13、纳税人取得的保险公司赔款既不纳入收入总额征税,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14、某企业作为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承担了其还不清的贷款本息,并在企业缴纳所得税前进行了扣除。

15、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是指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

16、企业所得税应当分国不分项计算其扣除限额。

17、企业收入总额中的利息收入,是指企业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取得的利息,不包括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

18、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的借款利息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19、企业发生亏损,可在今后五年内弥补亏损,是指以五个盈利的利润弥补亏损。 20、对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可转入企业公积金,不予计征所得税。

21、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税收规定予以调整。

22、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四、计算题

1.利民公司上销售收入9068万元,销售成本4000万元,期间费用1500万元,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列支缴纳的违反《环保法》的罚款5万元,违反经济合同的违约金6万元,缴纳的税收滞纳金8万元,偷税被处的罚款10.8万元,计算利民公司上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2.康宁公司上年境内经营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其在A国设有分支机构,取得税后所得360万元,在A国按40%税率交纳了所得税。计算该公司上境内、外所得汇总缴纳的所得税额。

3.为民公司上“财务费用”账户对应两笔借款:(1)向银行借款300万元,年利息8%,期限为9个月;(2)向非金融机构借款100万元,与第一笔借款同期借入同期归还,实际利息为10.5万元。两笔借款均用于满足资金流动性需求。则为民公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的利息费用是多少?

4.某中外合资饭店上年取得业务收入2400万元,有关业务支出1000万元,装修饭店大厅支出300万元,有关费用支出600万元(其中支付业务招待费60万元),缴纳税金3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上应纳所得税税款。

5.风华公司上年实现产品销售收入2000万,国库券利息收入6万;发生销售成本400万,三新研发费40万元;缴纳增值税340万,消费税200万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54万元。计算风华公司上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6.某公司为居民企业,上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利润额均为30万元,其中,产品销售收入5000万元,视同销售收入300万元,业务招待费36.5万元。假设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试计算该公司上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7. 江苏省某企业上年账户利润为2350万元,调整项目如下:该企业为解决子女入学问题,直接向某学校捐款15万元;该企业年营业收入额为2000万元,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用为15万元。请计算该企业上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8.某民营企业上年申报的应纳税所得为150万元,全年的销售收入净额为500万元。经税务机关查帐发现以下情况:企业当年发生广告费100万。计算该企业上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客观题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DCADC

DBDAD

BCCCC

CBDBB

BACBD

DCBBB

BCDAC

CCBCC

CBDBC

CAAAD

DCDAC

BCCDA

CBDCB

BBCA

二、多项选择题

1、BCD

2、BC

3、CD.

4、ABCD

5、BCDE

6、ABCD

7、ABCE

8、ABCD

9、CD

10、ABC

11、AD

12、ACD

13、BD

14、CD

15、ABD

16、ABD

17、ABCD

18、AB

19、AC 20、AB

21、AB

22、ABCD

23、ABCD

24、BD

25、ABCD

26、ABC

27、ABC

28、BC

29、CD 30、BCD

31、AB

32、ABC

33、ABC

34、ABD

35、ACD

36、ABD

37、ABC

38、ABCD

39、ABD 40、ACD

41、BD

42、AB

43、ABCD

44、BCD

45、ABCD

46、AB

47、ACD

48、AD

49、ABD 50、ABC

51、AB

52、ABCD

三、判断改错题

1、√

2、×

10、√

11、√

19、×

20、×

3、×

4、√

5、√

6、√

7、√

8、√

9、√

12、×

13、√

14、×

15、√

16、√

17、×

18、×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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