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宪法论文范文

2023-09-16

社会宪法论文范文第1篇

◇[西]安赫尔·马丁内斯·圣胡安 曾华西 王志伟 译

编者按:本文是由中国驻西班牙大使馆教育一秘王志伟先生约西班牙众议院教育与科技委员会主席安赫尔·马丁内斯·圣胡安所写,并由曾华西和王志伟两位同志翻译整理而成。本文对西班牙教育作了较为清晰的介绍,但读者需要注意的是作者的政党倾向很强,有些提法难免不是很客观,为保持原貌未作改动。编者对文章结构进行了适当调整,并分章节加标题,供读者参考。

西班牙教育呈现多元化,在1978年通过宪法后,中央权力极大下放,中央政府与自治区也由此共担教育责任。在数十年的恐怖军事独裁之后,以捍卫公正、自由与推动所有人(包括西班牙人民与外来人民)的福祉为宗旨的西班牙《宪法》以民主的方式诞生了。《宪法》序言规定,西班牙将促进文化教育进步来保障所有人享有体面的生活质量作为目标之一。此外,正如《宪法》的第一部分《基本权利》第27条第1款所说:“所有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承认教育的自由;教育的目标是,在尊重和谐共处的民主原则与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前提下,实现个人人格的全面发展。”第27条第4款指出,基础教育是义务、免费的。

在落实、执行中央政府与议会所制定的教育总路线大方针的同时,诸如加泰罗尼亚、巴斯克、安达卢西亚这样的自治区,根据各自的《自治区章程》的相关规定,将中央制定的教育体系基本路线适用于本地区。

为兑现上述承诺,西班牙历届民主政府逐渐实现教育模式的成型并忠实履行宪法的原则。不论是在1982-1996年执政期间还是目前,工人社会党都通过广泛的协商共识来实现一个现代、稳固、尊重宪法原则的教育模式。

一、工人社会党的主要教育理念

对于工社党来说,教育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因此,我们一向认为,公共权力部门的第一项任务是有效保障所有公民能够享受高质量的教育,使大家均能挖掘所有潜能,更好地融入当下复杂的社会。只有所有人的教育质量得到保证,我们才能建设一个真正公平的社会,在这个社会里人人自由并且负责,能够在民主共处的基础上巩固西班牙的进步。

构建知识社会是欧盟的基本目标。世界正面临人类有史以来最大的变革,教育也经历迅捷持续的变化。这要求公民终身接受这样或那样的培训。因此,我们谈的教育不只是学习问题,同时更是再学习再深造问题。

历届工社党政府一直致力于既保障最高程度的教育质量又保障所有人最公正的教育机会,不管其社会出身、不管来自城乡、也不管其是否残障。不论是工社党中央政府还是自治区政府,均一直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努力建设目前的教育体制。1970年的《教育总法》规定,14岁前的基础教育是义务免费教育。这主要是因为它考虑到,教育是公共服务,在私立教育尤其是教会教育占绝对优势的情况下,国家应该优先发展公立教育。也就是说,从那时起国家就已承认西班牙教育体制的混合性,为公共行政部门与私立教育机构达成协议打开方便之门。

这种混合型模式使得各种性质的教育选择互为补充而不是互相排斥,但同时也延长了数个世纪以来使西班牙社会围绕教育长期处于意识形态分裂对抗的局面:富人与穷人之间、世俗与宗教之间、精英与大众之间、有条件与无条件群体之间,等等。

二、现行教育模式的基本法:

《教育权利管理组织法》

为此,在1978年制定宪法之后,冈萨雷斯政府在1985年通过《教育权利管理组织法》(LODE),成为现行教育模式的真正基本法。该法旨在实现西班牙教育体制基本构架的现代化与合理化,对免费就学服务以及公共资源进行更为合理的配置。

《教育权利管理组织法》第1条承认并进一步阐述了《宪法》关于教育的指导思想,指出:(1)所有西班牙人都有接受基础教育的权利,通过这种权利发展自己的个性并从事对社会有用的活动,而且这种教育在基础教育阶段与初级职业教育阶段是义务、免费的;(2)根据个人能力与意愿,所有人都有权利接受更高水平的教育,在任何情况下这种权利的行使都不应该因学生经济能力、社会地位或居住地问题而受到歧视;(3)居住在西班牙的外国人同样也有权利接受本条所阐述的教育。

具体而言,就是要保障所有人(西班牙人与非西班牙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包括义务教育与高等教育。通过法律建立了一套奖学金与助学金制度,帮助有困难的学生能够在非义务阶段继续就学,包括高中、大学或中级职业培训阶段。

《教育权利管理组织法》还明确了现在的学校体制——公立学校、与国家机关达成教学协议的非公立学校(半公半私)以及私立学校。该法规定了各类学校的权利与义务、基本运作条例、父母、学生与教师的权利以及上述人员在学校运转、国家监督教育质量、学校领导角色和学校组织中的作用。

1985年的《教育权利管理组织法》对上述教育基本框架的形成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通过此后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该体系一直得到发展与充实。1990年10月,议会通过了工社党《教育体制总组织法》草案,真正在教育领域体现了社会进步的原则。该法对教育体制的现代化至关重要,它的实现依赖于教育体制中相当重要的部分机构与社会代表的支持与共识,包括自治区、父母、学生甚至最保守的社会势力如人民党、教会和传统派分子。该法涵盖教育体制的方方面面,包括教学目标、教学大纲、科目安排、课时长短等等,实现了由理论到实践的过渡,引起右派的反对。因此,在2002年人民党获得议会绝对多数后通过了新的《教育质量组织法》,实际废除了该法。

三、人民党的教育政策

人民党在执政8年期间,实施一种倒退、不公正和专横的教育政策,使西班牙离欧洲越来越远,并且导致严重的不平等。人民党在执政初期未能获得多数而被迫与他党结盟,因此政策特色之一是对教育漠不关心,并对公共体制的资源投入匮乏。2000年起,在通过三部教育法律后我们能够看清保守派的真实意图:(1)2001年的《大学组织法》是一部只关心大学控制权的法律,严格限制大学的自主并妨碍大学的发展。(2)《职业教育法》存在明显不足,它不仅未吸收已有的三个职业培训体系(基础培训、就业培训与持续培训),也未能提供资金满足公司、青年与劳动者的培训需求。(3)《教育质量组织法》名不符实,事实上是对已有框架的一次反向改革。在没有投入更多资金的情况下,该法打着“质量”的幌子,将学生与教育整个主体割裂开来,为教学改良制造困难,践踏学校民主,不合常理地在非宗教国家将宗教列为必修课,由此重开“宗教之战”。可以说,这是一部咄咄逼人的法律,除了与最右的社会派别,未与其他人有任何的沟通与协商。

西班牙社会正处在变革的时代,有新的教育目标,并在落实欧盟里斯本目标,而《教育质量法》更多的是怀念过去而不是展望未来。那时我们真正追求的应该是民主价值、新技术应用和语言学习,而不是选择过去、回归守旧精神,也不是继续沿用过时、专横的教育体制。

三、严格要求的《教育组织法》

2004年3月14日,工社党胜选执政,把教育作为重点工作之一列入本届任期,力图兑现萨帕特罗首相实现教育的现代化的承诺。工社党与工社党政府在与议会各党和社会各界在达成广泛共识的基础上出台了数个新的法律,通过与文化、知识、科研、民主价值、社会进步及现代化的紧密结合,来教育培养年轻一代并提升社会整体素质。

2006年的《教育组织法》与2007年新的《大学法》是民主过渡以来经过最广泛对话与协商的教育法规。在通过之前,政府与所有的自治区和社会相关各界的代表(包括学生、教师、学校、校长、家长、公立私立学校联合会、教会等)都举行了会议。上述两部法律为西班牙高等教育与基础教育界定和设计了新的目标,得到除人民党外所有其他党派的认同与支持。

《教育组织法》为西班牙教育设置了现代的法律框架,雄心勃勃并且要求严格,准备向极高的“学业失败率”开战。各个自治区在各自的辖区内实施,其教育权限得到新法的充分尊重。与其他法律不同,新法吸收了政府提供额外资金的承诺,即在5年内向教育体系追加70亿欧元。

《教育组织法》吸收了欧盟为2010年制定的目标,即在义务教育阶段后要达到的学业成果及就学率。这与经合组织的国际学生评估项目(PISA)评估报告的建议不谋而合。在取代了1990年的《教育体制总组织法》以及2002年的《教育质量组织法》后,有关的教育法律框架得到极大的简化与梳理。

《教育组织法》在阅读、书写、数学方面强化了教学基础。这些强化措施以教师与小班教学为依靠,将从小学开始就预防学业失败这一现象,保障优质教学与学业成功率。该法也对图书馆进行了现代化,为其配备更多的技术手段,鼓励外语教学(如英语等)并且推动从5岁起进行新技术培训。

《教育组织法》并非一部强加于人的法律,这恰恰不能取悦于保守人士。相反,它是一部以捍卫自由与尊重宪法规定的权利为保障的法律。与人民党制定的《教育质量组织法》不同的是,宗教也成为学校的教学内容之一,学生可以自愿选择。然而,《教育组织法》一如既往地坚持社会价值观的培养,在响应欧盟建议的基础上设立了“公民与人权教育课”作为新科目。新科目成为保守力量在特殊教育领域进行争斗的对象。

综上所述,在教育蓝图得到规划后,政府即根据实施期限,着手在小学、初中和高中安排《教育组织法》的教学计划,包括科目、学时、日期等。

四、西班牙教育体制介绍

西班牙教育体制由不同的教育阶段、程度、年级和水平构成,这种架构有利于相互间的过渡。小学与初中是义务教育(从6岁到16岁),共同组成基础教育。接下来每个学生可以继续或放弃下面的选择:高中、职业培训或其他就业培训前的教育或大学预科教育。

具体来讲,各级教育由下列阶段组成:

第一, 儿童教育。这是儿童从出生到6岁之间的教育阶段,特点是自愿,目的是促进儿童的身体、情感、社会与智力发展。由于该阶段不属于义务教育,所以争取以渐进的方式增加公立与免费的名额。

第二, 小学教育。这个教育阶段包含6个年级,通常从6岁到12岁。目的是帮助学生培养个性品格,获得口头表达与理解、阅读、书写与算数的基本技能,培养工作、学习习惯,开发艺术感、创造力与情商。在该学业阶段完成后对学生进行评估。

第三, 初中教育。有4个年级,全日制,介于12~16岁之间。目的是使学生掌握文化中人文、艺术、科技等方面的基本知识与技能,学习相应的科目,为今后的学业和就业做准备。

第四, 高中非义务教育。有2个年级,目的是通过培养培训使学生达到身心与智商的成熟,获得相关的知识与技能,从而以此适应或从事社会事务、加入劳动生活、为进一步接受高等教育(大学或高等职业教育)打基础。这一阶段的专业有:艺术、科技或人文以及社会学,所有科目均按专业设置。

第五, 职业教育。培养能够胜任不同职业的足够技能,并使学生能够进入劳动市场。由时间长短不一、既有理论又有实践的不同专业组成一个完整的职教体系。不同的职教阶段分为中专与大专,根据全国职业技能评定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在培训完成后获得相应文凭。拥有大专文凭的除了选择就业外可以进入大学继续学业。目前政府正在调整统一不同的职教技能标准。

第六, 特殊教育。指艺术类、语言类、体育类教育,教学内容针对每一领域的具体专业技能。

第七, 大学教育。这是西班牙教育体制的最后阶段,根据欧盟所谓的“波兰进程”做了深入的调整与改革。该进程旨在到2010年时让西班牙大学制度在文凭、学分、架构、级别、硕士与博士等方面与欧盟其他成员互相承认。为满足提高教育质量,加强科研,促进知识由大学向社会转化,强化大学的责任与自主,不久前议会通过了新的《大学组织法》。不同的政治党派与社会有关人士取得了极其广泛的共识与协议,包括校长、教师、学生、工会、自治区、社会理事会、服务人员等等。正如该法所说的那样,大学法规的变化旨在推动大学体制向更开放灵活的架构转变迈出更大一步,通过创造、传输与发展科技知识以及让社会分享上述知识创造的价值,使西班牙的大学在内部合作与国际竞争中处于更为有利的位置,在日益全球化的世界中充分展现自身的吸引力。

西班牙已更新了确立其教育科技基本框架的主要法律,除此之外,它还拥有一个以在全社会普及教育为主旨的强有力的奖学金与助学金机制。不论是主张进步的政府,还是萨帕特罗首相本人,都有足够的政治意愿加大教育投入。加上现代的法律法规、灵活可行的架构、完整的助学网络,我们有理由相信,有了这些最好的保障,21世纪实现“让所有西班牙人享受优质教育”的目标一定能够成功。

作者系西班牙众议院教育与科技委员会

译者单位 中国驻西班牙大使馆

(责任编辑 王永康)

社会宪法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是全社会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基础支撑,是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以及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因此,在新形势下加强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要以深化改革为契机、以促进和谐为目的,具体而言,体制创新是关键,机制创新是重点,法治化是保障,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掌握农村社会管理领域的实际情况,才能解决农村社会管理领域存在的具体问题。

关键词: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法治化

收稿日期:2011-06-21

作者简介:马军卫(1976—),男,山东淄博人,中共济南市委党校政法教研部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法理学、宪法与行政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1年山东省党校系统科研项目“有限行政与村民自治——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胡锦涛同志在2011年2月19日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继续抓住和用好我国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推进党和国家事业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并且明确指出,要坚持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开创新形势下社会管理新局面。要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强化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众所周知,农村社会是中国社会的基础,加强社会管理的重点应该在基层、在农村。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是全社会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基础。因此,加强农村基层社会管理创新,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村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及其改革与发展

一般认为,社会管理主要是政府和社会组织为促进社会系统协调运转,对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以及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控制的过程。从管理学的角度看,体制主要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管理权限划分及其相应关系的制度,是指侧重于有关组织形式的制度;机制则是指有机体的构造、功能和相互关系,泛指一个工作系统的组织或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完善社会管理体制,主要是指要以实现权力和权利的合理分配为目标,构建和完善社会管理的组织机构体系。完善社会管理的机制则更多地体现为体制之下各方面具体工作机制的细化以及完善。具体到农村社会管理,狭义的观点认为是指政府通过制定系统规范的农村社会政策和法规,管理和规范农村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培育合理的农村社会结构,调整农村社会的利益关系,回应广大农民群众的诉求,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维护农村的社会公正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自然之间的协调发展。[1]但要与广义的社会管理的概念以及与时俱进的农村实践相适应,笔者认为,农村社会管理的主体不应限于政府,还应包括具有一定公共管理职能的各类农村社会组织。换言之,加强农村基层社会管理创新,既要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强化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又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关键是要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并以此为重心大力加强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努力提高农村社会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我国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机制经历了不同的改革与发展阶段。目前,正逐步呈现治理主体从单一性向多元性的转变、管理模式从行政主导向法治主导的转变,以及演进路径从行政性整合向契约性整合的总体转变。首先,体现在体制层面。我国农村社会管理体制一直处于不断变革之中。从传统的“县政乡治”到人民公社体制的建立;从上世纪70-80年代“乡政村治”格局的初步构建到新时期村民民主自治体制的最终确立,以及以村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发展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已成为社会主义民主最为广泛而深刻的实践。农村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发展体现为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这既是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要求,也与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关联,也是国家与社会关系变革的集中体现。传统社会体制是一种高度一元化的体制,国家与社会不分是传统体制的特征之一。改革开放后,绝对一元化的社会体制开始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尤其是公民社会开始相对独立于国家和政府,社会管理也成为又一个重要的管理领域。长期以来主要由行政力量主导的农村基层社会管理模式已不适应农村社会发展的新形势,而逐渐由“行政性整合”向“契约性整合”转变。在新的历史阶段,农村基层社会管理领域存在着乡镇政府的行政管理权与农村社区的自治权两种基本权力形式。农村社会管理的主体既包括基层乡镇政府,也包括农村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各类社会组织。有限行政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客观要求,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村基层社会自治化的基本形式。市场经济必然要求有限政府,有限政府的行政化和农村基层社会自治化的本质取向是一致的。转变基层政府职能、推进“有限行政”,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保障“村民自治”,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是进一步推进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发展和创新的基本途径。其次,体现在机制层面。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改革开放的实践,尤其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经济社会的全方位转型,与农村社会管理体制建设相适应,我国农村社会管理的具体机制亦随之不断发展和完善。仅就当前而言,社会结构特别是城乡社会结构剧烈变动、利益格局面临调整、农村社会稳定问题以及农村公共需求急剧增长等都对当前农村社会管理的具体工作机制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基于基层政府有限行政与农村基层社会自治化(即村民自治)二者本质取向的一致性以及具体化,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的要求,当前农村社会管理机制发展与完善的重点则主要体现在权力运行机制的发展、公共参与机制的完善、纠纷解决机制的健全以及社会保障机制的完善等方面。

二、加强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是农村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以及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社会是一个有着多种含义的复杂范畴。[2]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实践,我国社会管理领域既取得了重大成绩,也积累了宝贵经验。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建立了社会管理的工作领导体系,构建了社会管理的组织网络,制定了社会管理的基本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社会管理的体制机制创新。同时,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阶段性特征的集中反应,在我国社会管理领域,尤其是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方面存在的问题仍旧突出。当前形势下加强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既体现为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更与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关联,既符合基层政府职能转变的基本方向,也是农村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

首先,改革开放以来,面临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农村经济发展在取得了显著成就的同时也面临诸多挑战。一方面,农村经济在经历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的体制大变革阶段以及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发展阶段、农村经济体制的全面转型阶段、统筹城乡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突破创新阶段之后,总体上表现为良性发展的态势。一是市场在农业资源配置中逐渐发挥了基础性作用;二是农民收入逐步增加;三是经过农村税费改革等农村经济政策的深刻调整,农民的收入结构和主要增长来源也发生了显著变化,非农产业和工资性收入比重逐步增加。但另一方面,城乡收入以及农村内部收入差距的逐步扩大以及基于农村人口和家庭结构的变化等因素,农村新增劳动力数量呈逐年下降趋势;乡镇企业萎缩,城乡一体化进程缓慢和新农村建设投入不足等问题,在较大程度上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农民收入的提高,增加了农村群众的非物质社会需求,提高了其社会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制约因素的消除有赖于激发新的社会活力。应该说,农村经济发展正反两个方面的因素都在客观上要求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机制的改革和创新。

其次,转型期农村社会和谐稳定问题比较突出。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一是农村人口社会流动性越来越强。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社会结构最重要的变化就是农村人口流动性的增加。二是农村正处于快速社会分化阶段。原先农村经济均贫、政治同质、文化单一、社会封闭的超稳定社会结构自改革开放以来开始动摇,农村社会逐渐出现了不同的利益群体或者阶层,目前已进入快速社会分化阶段。无论从职业还是经济资源拥有的角度,农民已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均质性社会群体,农村也不再是单一的同构性社会。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不同社会群体或者阶层的利益诉求不断强化,对利益的追求已成为农村群众社会行为的强大动力。三是农村社会管理具体领域的相关制约因素。包括农村社会教育、科学、卫生设施和制度建设滞后,公共服务欠缺(尤其是与城市相比的过大差距),社会冲突加剧,农村社会保障落后,农民利益表达渠道不畅,维权困难以及农村社会自治组织发育缓慢等。这些因素既影响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对农村社会管理的体制机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再次,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与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具有相辅相成的关系。也就是说,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一方面,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提高农村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加强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应该是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应有之义。但在这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乡村自治实行至今我国乡村治理在一定程度上仍处于较尴尬的境地,传统和现代内在紧张的乡村自治与国家控制的对抗与冲突,乡村自治与国家控制之间的博弈在一定程度上陷入零和状态;乡镇行政和村民自治在衔接和互动方面显现出非此即彼的发展偏向或者互不相干的独立倾向;农村传统社会管理手段的僵化和弱化与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不相适应;农村基层政府职能转变的滞后与农村村民自治的体制不相适应;农村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民主素质与提高农村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的新形势不相适应等现象仍旧存在。另一方面,加强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能够为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基础。因此,面对转型期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封闭性社会向开放性社会的转变以及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村社会和谐、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新形势,加强农村社会管理的体制机制创新,既是全面提高农村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基础性工程,更是实现乡村经济发展、促进乡村社会和谐、维护农民群众民主权益、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根本性措施。

三、当前加强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的对策

(一)要大力加强农村社会管理体制创新

总体而言,要进一步完善乡村权力资源配置体制、深化乡村组织重构。基层社会管理格局和管理体制状况与社会的特定权力结构紧密相关;[3]乡村权力资源配置模式的多元主体参与型转变必然要求农村基层社会组织重构。完善乡村权力资源配置、深化乡村组织重构,要全面推进有限政府建设、切实完善村民自治制度,进一步实现基层乡镇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首先,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基层乡镇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虽然转变职能是各级政府面临的共同课题,但是各级政府的职能定位不同。对基层政府而言,其职能定位主要体现在社会管理以及公共服务方面,并且要加快从管制、管理理念向服务理念的转变,大力构建有限政府、服务政府。政府管理方式也绝不仅限于传统的行政管理手段,除了必要的管制职能之外,应大力提倡并积极采用行政给付、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新型管理方式。其次,要进一步发展基层民主,保障村民自治。特别是要促进农村社会组织发育,规范农村正式组织(如乡镇党委、乡镇政府、村支部、村委会等),依法发挥其职能;引导非正式组织(如家族组织、宗教组织、农民自发的维权组织以及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等)健康发展,提高农民的组织化水平。要在最大程度上体现城乡平等统筹,切实维护农民的各项民主权利,特别是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要正确处理好党的基层组织、乡镇政府与村民自治的关系,发挥农村民间组织的协调作用,依法化解乡镇行政管理权与村民自治权两种权力的冲突。再次,要促进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的衔接和互动。“善治”是政府治理社会的更高境界。“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4](p8-9)其本质特征在于“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5](p8-9)实践经验表明,有限政府需要成熟的地方自治与之相呼应。对于农村社会而言,乡镇基层政府的有限行政必然要求村民自治的发展和完善,唯有如此,方能实现“两者最佳状态”的善治。

(二)要大力加强农村社会管理机制创新

首先,就权力运行机制的完善而言,应进一步规范农村基层行政权的运作,将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通过制定社会政策和相关法规,依法管理社会组织和社会事务,把更多的资源转向公共服务领域,进一步改革基层政府绩效考核机制。要以农村基层社会的社区重建为基本依托、以构建农村基层社会新型治理机制为核心内容、以制定农村社会发展政策为根本保证。其次,就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而言,要扩大公众政治参与范围,拓宽其参与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管理的渠道;以促进行政民主化、科学化为目的,在加大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的基础上,健全农村社会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以及权力监督机制。在新形势下,要充分发挥信息网络的作用,注重民间网络意见表达、监督的作用。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加大公民社会构建力度。第三,就纠纷解决机制而言,要注重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完善社会矛盾调处机制;并以非诉讼机制(ADR)以及各种组织机构内部的纠纷解决机制(IDR)等为重要补充,积极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完善公共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维护农村社会治安秩序,促进农村社会稳定。第四,就社会保障机制而言,要完善农村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以及优抚安置等各项制度;要逐步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农村利益协调力度,缩小农村社会贫富差距,防止两极分化的加剧;关注农村弱势群体保护以及农村流动人口问题;积极构建基层互助合作机制等。

(三)要积极推进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法治化

农村社会管理作为农村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不论是体制还是机制建设,农村社会管理的发展方向都应当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建设相结合,要“始终将社会管理置于法治化轨道之下,以法治理念为指导,以法律程序和法律规范为支撑,依法管理。”[6]可以说,制度化、法治化既是整体意义上的社会管理,也是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的必由之路。要进一步健全农村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尽快实现基层党组织的依法执政,不断完善基层政府行政程序法律规范,切实维护农村群众政治、经济以及社会领域的各项合法权益,有针对性地完善农村基层民生领域立法体系。通过法律而非其他方式来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从而切实保障农村社会管理体制以及各项具体机制创新的有效实施。

【参考文献】

[1]曹杰.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程[N]. 农民日报,2011-03-25.

[2]贾高建.“社会”范畴探析[N].学习时报,2011-04-18(3).

[3]曹海林.乡村和谐发展与农村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理性选择[J].中国行政管理,2009,(04).

[4][5]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6]应松年.社会管理创新引论[J].人大复印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11,(04):50.

(责任编辑:高静)

To Strengthen the Rural Social Management System

and Mechanism Innovation

Ma Junwei

Abstract:The rural society is China's social foundation,strengthening the management of society in the rural areas should be in focus.The rural social management system and mechanism innovation,is the whole society and innovation to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of society important foundation to support.It is also the rural economic development,the social harmony and democratic political construction the request inevitably.Under the new situation the management system innovation of rural society,in order to deepen the reform to mechanism as an opportunity to promote harmony,for the purpose of specific want to system innovation,mechanism innovation as a key focus,rule of law,to grasp to guarantee rural social management the field of actual conditions and specific problem.

Key words:social management of rural;institutional and mechanism innovation;legalization

社会宪法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政治作为一种生活实践活动,本身就内含着政治价值与政治活动的统一,由此决定了政治活动应是经验性与规范性之间的一种张力。站在这种立场上审视政治概念在西方的发展史,不难发现,古代人的政治观念与近代人的政治观念分别走向了追求政治活动与追求政治理性的两个极端,而唯有马克思主义才使得政治回归到了其现实生活的根基之中。

关键词:政治概念;政治活动;政治价值;政治理性

对“政治”这一范畴,由于观察立场、实践地位等不同,人们常常有各种各样的解释。追问“什么是政治?”将不会有什么确定的答案。本文试图从不同视角来阐述人们对“政治概念”的理解,并说明“政治”本身就是一种二元结构。

一、政治概念的思想追溯

(一)亚里士多德:政治是参加城邦的活动

在古希腊时代,政治活动都与城邦有关,城邦,原来是指“城垛”(the citadel)所在或指涉城垛内外居民全体,慢慢变成一个强调“全体公民共同体”的概念。后来,所有与政治活动有关的概念都由“城邦”衍生出来,例如,希腊文的polites是指享有参与城邦事务权利的公民politeia是城邦的宪法、政体或生活形态;polkeuma是掌握城邦统治权的统治团体politikos是政治家等等,政治也就成为与“私人”相对立的“公共领域”。《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来自于家庭:家庭集聚为村落,村落发展成了城邦,这是人类自然而然发展的结果。城邦的出现,除了促进相互利益的极大化外,更主要的是为了“追求最高的善”,达成“自足的生活”。“我们看到,所有城邦都是某种共同体,所有共同体都是为着某种善而建立的(因为人的一切行为都是为着他们所认为的善),很明显,既然所有共同体都在追求某种善,所有共同体中最高的并且包含了一切其他共同体的共同体,所追求的就一定是最高的善。那就是所谓的城邦或政治共同体。”最高善就是“幸福美好的生活”,包括外在诸善(如财富、权力、声誉)、身体诸善(如健康、美貌)及灵魂诸善(如勇敢、节制、良善)等,其中以灵魂诸善为最重要。而城邦乃是帮助人们实现幸福美好生活的最好场所。

政治生活乃是公民之为公民的体现方式,或者说,是人在城邦生活中意义和价值的实现方式,政治被人们当成一种追求的生活样式而被实践着。人们普遍认为:“所有共同体中最崇高、最有权威、并且包含了一切其他共同体,所追求的一定是至善。”因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政治活动被赋予了深刻的价值在内,城邦公民只有在政治活动中才能找到自身的意义之所在,人们只有在公民社会中并且只有通过公民社会才能达到其本性的完美。所以,在古希腊,政治是公民践行德性的最好方式。“单纯意义上的公民,就是参与法庭审判和行政统治的人,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其他要求。……凡有资格参与城邦的议事和审判事务的人都可以被称为该城邦的公民,而城邦简而言之就是其人数足以维持自足生活的公民组合体。”。

(二)霍布斯:政治是一种权力活动

在15-16世纪,马基雅维利首先将政治学与道德分离开来,主张从现实经验和人性出发观察政治问题,认为统治者应该顺应形势变化,采取不同对策才能取得政治成功。霍布斯由于确立了个人权利、自然状态、社会契约等概念,被视为近代政治概念的奠基者。

霍布斯采取了与古希腊相对立的角度思考政治问题。亚里士多德从宇宙目的论角度来阐释政治,认为政治的最高目的就是“幸福生活”,而霍布斯采取机械论的思考方法,从感性出发,使利己主义成为说明政治行为根据的心理学基础。霍布斯反对亚里士多德的“人天生就是政治动物”这一说法,认为社会起源于相互需要或追求荣誉,而非天性。他说,人是自利的动物,在自然状态中人们相互猜疑、争斗,而在自然状态中,人们的身心条件大致相等,甚至连好恶的事物也约略一样。人人都想扩大利益,保全性命,争取荣誉,于是出现战争。幸亏大家都有理性,“把大家所有的权利和力量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这一人格是大家人人相互订立信约而形成的,其方式就好像是人人都向每一个其他的人说: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予这人或这个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予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所以,自然状态必然会向社会状态过渡。霍布斯所说的政治,指的就是依据人们的自由意志的判断,以平等的方式缔结契约,建立至高统治权的过程。

古希腊政治向近代政治的转化是“应该怎样”向“实际怎样”思维方法的转变。古希腊提倡“应该是什么”角度(即善)来说明政治,而近代不关注“应当”(即善),更多的是关注“实际上是什么”(即正当),因而是从“人性”而不从“神性”立场出发,根据因果关系推导政治的概念。

(三)施密特:政治是敌我对立

施米特《政治的概念》是一本专门讨论政治概念的著作。施密特不从实质性的活动或目标来定义政治概念,而是从某种非实质性的层面人手,“政治的定义只能从发现并界定政治特有的范畴来获得。对比于人类思想行动中各种相对独立的活动(特别像道德、审美、经济等),政治自有其判准,而这些判准可以特有的方式表达出来。”施密特摆脱了从名词角度来看政治问题,而以形容词化的名词来看待政治本质问题。施密特认为,“政治不过就是精神一教会与世俗一政治之间的对立:政治意味着两种具体秩序之间的紧张关系。”划分敌友是政治的标准。他推导说,“道德领域是善和恶,在审美领域是美与丑,在经济领域是利与害,问题在于,是否也有这样一种特殊划分来作为政治及其内容的简明标准。……所有政治活动和政治动机所能归结成为的具体政治性划分便是朋友与敌人的划分。”

当然,施密特强调他所谓的敌人并不是一般的竞争者或对手,更不是我们私下里憎恨的人,“我们与政治上的敌人对立,战斗,甚至加以铲除,不需要出自个人的恨意,然而,政治敌人毕竟是外人,非我族类,他的本性是以使他在生存方面与我迥异,所以,在极端情况下,我就可能与他发生冲突。”

(四)奥克肖特:政治是一种“暗示”

在《政治中的理性主义》一书中,奥克肖特考察了两种“政治”概念的理解。一种是经验政治观,即认为政治是一种经验活動,它只是追求当下的目的和欲望,而没有政治的计划和目的。“将政治理解为纯粹经验的活动是不合适的,因为它根本没有揭示一种具体的活动样式。它还有附带的缺点,即似乎鼓励无思想的人去追求一种参加他们社会的安排的方式,这种方式可能有不幸的结果;试图做内在地不可能的事总是一件有破坏性的事。”另

一种政治观是意识形态的政治观。在这里,“政治”被理解为一种纯粹的抽象目的。“人们假定政治意识形态是理智预先策划的结果,因为它是一批原则,本身不是由于参加了一个社会的安排所致,它能决定和指导那个活动的方向。”“最简单的政治意识形态就是单一的抽象观念,像自由、平等、最大生产率、种族纯洁,或幸福。在那种情况下,政治活动被理解为保证一个社会的安排符合或反映所选的抽象观念的事业。”

奥克肖特反对这两种政治观,特别是第二种观点。他认为,政治活动当然要追求某些理想和目的,但这些理想和目的不是通过抽象演绎出来的,而是应该在我们的生活中“暗示”出来的。将政治理解为一个独立地预先策划的活动是一个误解。“简言之,先有政治活动,政治意识形态随之而来;我们正在研究的对政治的理解在严格意义上有本末倒置的毛病。”他用了较多的篇幅来批判这种政治观,并分析了其原因。在他看来,意识形态的政治观就是“理性主义”的政治观,而所谓的“理性主义”的理性,不是一般的理性,而是近代以来流行的技术理性,这种理性是可以学习和继承的“知识”,也是专注于确定性的“知识”。技术理性在政治上所造成的结果是理性主义的“政治”成为了技术政治的替身。

在批判两种政治观后,他阐释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政治是一种“暗示”,“政治是参加一批人的一般安排的活动,这些人由于机遇或选择而走到一起,在此意义上,家庭、俱乐部和各种学会都有它们的‘政治’。……这个活动是除了儿童和疯子外,群体的每一个成员都有份和有责任的活动。”

二、政治概念的哲学分析:政治概念的逻辑悖论

“政治”概念的多歧性,大致都可以把它规定在“活动”概念之内,把“政治”当成一种“活动”来对待。而作为“活动”的政治必须要处理好几个关系,例如:第一,政治活动是发生在公共领域,如果把政治当成一个公共领域来看待,这个领域该如何划定?第二,如果把政治当成一种活动来看待,这种活动的特质是什么?它有没有什么特定的目的或功能?第三,政治的本质是理性的吗?政治之中该不该讲理性?等等。人们认为,作为“活动”的政治关键就是要处理“个人活动”与“公共利益”、“理性”与“非理性”的矛盾关系。

在古希腊时代,个人包括在城邦之内,公民之为公民的体现方式就是通过在城邦中反映出来,或者说,政治被人们当成一种追求的生活样式而被实践着。公共利益先于个人利益,个人只具有次要的实在地位,“个人行动”并不是在本体论意义上或经验上优先于社会而存在。古代人的目标是在有共同祖国的公民中间分享社会权力,但是,“古代自由的危险在于,由于人们仅仅考虑维护他们在社会权力中的份额,他们可能会轻视个人权利与享受的价值。”而在近代,古典自由主义者强调“个人行动”对社会有一种本体上的优先性,社会属于次要的地位,个人具有“天赋权利”,而政府就是为了保护个人的权利不受侵犯。后者是前者的手段而不是相反。霍布斯、洛克等古典自由主义者强调公民私人权利不能被侵犯,个人拥有自由权利,但“现代自由的危险在于,由于我们沉湎于享受个人的独立以及追求各自的利益,我们可能过分容易地放弃分享政治权力的权利”。对于卢梭来说,现代个人的境遇是自相矛盾的:个人必须依赖他人(公共利益)才能生存,但现代人被迫与他人合作(公共利益)而又一心考虑自身的利益。卢梭的个人与公共利益的矛盾,直接导向了“公意”的产生。他认为,对这一根本问题的解决在于“公意”,“公意”是每个人的“共同利益”。在一个社会共同体内,每个成员既有特殊利益,又有共同利益。“公意”是由每个人特殊利益中共享的部分构成的。但每个人在向公共领域转让所有权利的时候,实际上还是在继续拥有自己的权利。因此,公共利益与个人活动实现了“同一”。“公意”永远是正确一致的,“公意”通过主权得以实现,所以,主权也就具有绝对的、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但是主权在执行过程中,却遇到了难题,当权者常常以“公意”的名义为借口,对他人实行奴役。再说,“公意”本身的虚幻性,也不利于人们进行自由权利的保护。

故此,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出现了两大政治思想流派,一种是洛克等人所开启的,经由密尔至哈耶克等人所强调的“公民自由权利至上,以法治约束政府,崇尚的是代议制的民主”这一流派。另一种是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经由黑格尔到阿伦特等人所强调的公民对政治的积极参与流派。强调对公民自由的保护与强调公民对政治的积极参与,是政治哲学家们一直试图解决但难以解决好的问题。

奥克肖特等人试图从政治与理性的关系角度来解释政治概念本身的矛盾。在奥克肖特看来,政治活动又是捉摸不定的,没有统一性,它之所以成为知识的可能对象,是因为它的所有部分不是同时变化的,它经历的变化潜伏在活动之中。“没什么会长期不变,一切都是暂时的。”在政治事务上,只有猜测和纯粹意见,而没有普遍必然的真理。所以,在奥克肖特那里,理论是一个起事后解释与回应的应声虫,而政治活动本身也无非是一个没有长远目的的“大海航行”。在政治活动中,人们是在一个无边无际的大海上航行,既没有港口躲避,也没有海底抛锚,既没有出发地,也没有目的地。“暗示”只能是在一定范围内起到一种导向作用的反思而已。在他那里,政治概念仍然是被片面化地理解的,政治活动与政治理论的关系仍然相脱离。

其实,不管是政治概念的何种概括,都必然面临着政治活动的两面性。根据康德的观点,每一种活动都必将涉及两个方面:一是表示与客观相联系的必然性的法则;二是把意志对上述行为作出的决定的原则主观地联系起来,从而使得参与活动具有了意义,成为了该行为的动机。政治活动也处在“既要求把规则当成外在的一致,也要把它当成行为的一种动机”这样一种二律背反的处境中。例如,在古希腊时代,政治生活乃是公民之为公民的体现方式,或者说,是人在城邦生活中意义和价值的实现,政治被人们当成一种追求的生活样式而被实践着。人们普遍认为城邦这一共同体旨在追求某种善,因而,所有共同体中最崇高、最有权威、并且包含了一切其他共同体,所追求的一定是“至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政治活动被赋予了深刻的价值意义在内,城邦公民只有在政治活动中才能找到自身的意义之所在。人们只有在公民社会中并且只有通过公民社会,才能达到其本性的完美,政治具有内在的价值。但是,人毕竟是社会中理性的人,而政治也必须要服从一定的规则,对政治的价值追求不能代替政治的理性追求。遵循政治的規则中,人们又把政治当成一种外在的目标。古代人的政治观念与近代人的政治观念恰好是片面化地理解了政治概念。近代人在对政治理性的追求中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肇始于近代的工具理性在政治领域的极度扩张,使政治价值理性被湮没,促使多数人在政治生

活中无法找到自身的价值和意义。如霍布斯所言:要确保智慧成为现实,就得肃清怀疑论,还真理一个绝对可靠的基础,在所有已知的科学探讨中,只有数学是成功的,因此,新的教条主义哲学必须按照数学的模式来建立。“笛卡儿决定性地把培根对古人的革命转变为一种数学和科学的形式。……笛卡儿式的方法,正如在《规则》中所描述的那样,必然导致把人所建立的规则强加给多种多样的研究对象,或者在自然之光的目光下的东西,从而使之屈从于研究者理智的统一体,但也屈从于其意志。”理性主義“政治”相信人类可以用理性来控制、设计、监视社会和政治生活的一切方面,这似乎保证了人类可以在自己的生活中达到完美的境地。理性是决定事物的价值、观点的真理,或行动适当与否的力量。近代以来人们对政治理解的片面化,必将导致把政治划分为现实社会生活的一个独立的领域,从而将政治工具化,使得政治生活脱离大多数人的生活世界。

三、政治:作为一种生活实践

对“政治概念”的误解必然导致政治远离人的生活本身。在文德尔班看来,存在着两个不同的世界,一个是事实世界,一个是价值世界,事实世界是表象(现象)世界、理论世界,价值世界是本体(自在之物)世界、实践世界。与这两个世界相适应,他认为有两种不同的范式,前者追求的是严密的理性逻辑、普遍的真理和知识体系,在理论形态上表现为形而上学和认识论;后者关注生命的价值和意义,其理论形态表现于道德哲学、社会哲学、实践哲学等。政治哲学显然属于实践哲学范式。所以,在政治中,政治不能没有价值追求。这种追求是哲学的,因而是终极的,它所要追问的不是政治活动的具体目标,而是由政治事物的内在本性决定的终极价值。但是,人类的价值追求并不能脱离生活,它是现实的人同满足某种需要的客体的属性之间的一种关系,因为任何价值都有其客观的基础和源泉,具有客观性,是人的某种需要同满足这种需要的客体属性的特定方面的交接点。而且,人和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是在现实的人同客体的实际的相互作用过程中,即在社会实践中确立的,只有通过社会实践,人们才能发现客体事物及其属性对自己的实际意义,并自觉地建立起同客观事物之间现实的价值关系;只有通过社会实践活动,人们才能实际地发现和掌握关于客观事物的属性的理性使用方式,使客观事物更加有益于人,以人所需要的形式为人们所占有,亦即使它们的价值得以实现。因此,价值一方面具有意义的向度,另一方面又不能离开理性的向度。人们在追寻意义的同时,不能忘记,只有在理性的指导下,才能更好地使客体的属性功能合乎主体需要的满足程度。

马克思主义认为:政治价值与政治活动是相互联系、相互支持的。政治价值是反映政治主客体关系的概念,它通过政治主体对政治客体的认同或排斥、支持或反对、构建或废除的政治实践活动反映出来。政治的价值蕴含着实践的目的性,主体通过实践活动能够获得自身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并使之赋予意义和存在的价值。同时,这种实践的意义还有其更为深刻的内涵,即实践就是通过一定的人类理性协作性活动方式,在追求这种活动方式本身的卓越的过程中,获得这种活动方式的内在利益,实践的价值关系中内含有价值与理性的统一。在这一点上,与奥克肖特理解的实践不同,实践并非捉摸不定的,没有统一性的政治活动,政治理论在政治中的作用也并非是对政治活动的回应的应声虫。在马克思主义这里,政治实践本身就是政治价值与政治理性的统一。

在政治实践活动中,不应该把政治活动与政治理论分开来理解。在马克思看来,任何一种哲学或理论,其根基都在于现实生活之中,任何理论都来源于并受制于生活实践。但是,马克思视实践为本原,并不否认理论的作用,他“反对理论哲学的方式,但却并不一般地反对理论体系。”“这是因为否定理论活动主体能够绝对地超越于现实生活,并不否认理论主体能够相对地超越于现实世界。”相反,对于实践具有重要的引导功能和批判功能。“如果否认理论对于现实生活的任何超越性,把生活世界视为终极的东西,那么,理论不可避免地会成为一种现实生活的应声虫。”

政治活动既是经验性的,又是规范性的,政治概念应是经验性与规范性之间的一种张力。经验性政治概念告诉我们政治在现实生活中指涉哪些现象,经验性的定义是用来帮助我们察觉日常生活中哪些人、事、物与政治有关。规范性的政治概念建议我们理想的政治应该意味着什么。规范性的定义是用来描绘一种美好的图像,鼓励我们在进行政治活动时以之为标杆,使人性得以提升,世界更趋完美。政治的经验性与规范性是不可分离的。

责任编辑 刘荣军

社会宪法论文范文第4篇

宪法修改的历程,实际上就是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轨迹,是中国社会变迁的历史证明,也是中国宪法制度不断完善、宪政事业持续进步、宪法作用逐渐增强的真实记录。

助推经济体制改革

20世纪80年代初,安徽芜湖“傻子瓜子”创办人年广久,因为请了12个待业青年做雇工,突破了当时雇用8个人即为资本家的标准,而波澜骤起。

而当时在浙江东南面,以温州“八大王事件”(八位个体户被举国通缉)为代表的经济整顿搅动得大半个温州城噤若寒蝉,个体户与私营老板,人人提心吊胆,无不担心“八大王”的悲剧在自己身上上演。温州市工业在1980年增速为31.5%,到1982年却下滑到-1.7%,其后3年一直徘徊不前。

改革开放初期,中国正在不断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私营经济发展迅速。在一些地区,私营经济实际上已经成为当地经济发展最具活力的有生力量。如何确定私营企业的性质,让它在发展生产力、繁荣经济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按照当时的认识,私营经济是带有剥削性质的资本主义经济,它是在个体经济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对公有经济起着重要的补充作用。如果限制其发展甚至取缔它,不但私营经济本身会逐渐萎缩,个体经济的发展也会受到影响,国民经济和体制改革的发展必然减缓,所以必须通过修改现行宪法,给私营经济以恰当的生存地位。

“让他经营一段,怕什么?伤害了社会主义吗?”邓小平听说“傻子瓜子”后明确表态。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提出,鼓励农民向各种企业投资入股,兴办各种企业,国家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久,“温州八大王”得以平反。

顺应时代潮流,引领私营经济发展,宪法修改势在必行。1988年现行宪法第一次修正,第十一条增加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这是一个重大突破。这次修宪,肯定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在土地所有权问题上,这次修宪肯定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2年春天,邓小平的“南方谈话”有力地推动了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1993年修宪,继“私营经济”之后再为“市场经济”正名,明确了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还将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写入宪法。1999年修宪,又把非公经济提升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意味着将私营经济等非公经济平等地纳入到了国家经济的体系中。2004年第四次修宪一口气提出14条意见,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经济的发展”,并对其“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正是在宪法的确认与指引下,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不断突破思想禁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深化,修宪成为推动经济发展最有力的制度保障。

勾画国家发展宏图

宪法不仅描述了当下的社会现实,更勾画了国家发展的伟大宏图。无论是“共同纲领”、“五四宪法”,还是改革开放背景下制定的“八二宪法”,都在某种意义上成为指引国家建设未来方向的航标。

1993年第二次修宪,国家根本任务又一次修正方向,从而开启了中国“富强”之路。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被明确写入宪法,这是对国情的科学判断,也是现代化建设的理论基础。在此大背景下,宪法规定,国家将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国家的奋斗目标,则由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变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两个字的增加、两个词顺序的变化,看似微小,却寓意深刻。在宪法的普照下,“富强民主”成了时代中国的最强音。

当历史的车轮进入21世纪,全面建设惠及全国人民的小康社会,成为党领导下的华夏儿女激情澎湃的奋斗目标。2004年修宪,明确指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同时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从而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了更为清晰的路径和更为光明的图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在共和国的宪法上留下了辉煌的足迹。从“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到“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进行现代化建设”,再到坚持改革开放载入宪法,回答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究竟多长”、“改革道路会不会变”等疑虑,四次修宪,一脉相承,与时俱进,与时代同频共振,强力地推动着中华民族迈向伟大复兴的辉煌未来。

保障人权与私产

“人权”在中国曾经是一个禁区。在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时期内,我们不仅在宪法和法律上不使用人权概念,而且在思想理论上将人权问题视为“西方产物”。特别是“文革”时期,受极“左”思潮的影响,人权被当成资产阶级的东西加以批判,在实践中也导致了对人权的漠视和侵犯。直到改革开放初期,一些重要报刊还以“人权是资产阶级的口号”、“人权不是无产阶级的口号”等为题,发表过一大批文章,把人权看作资产阶级的“专利”,强调“无产阶级历来对人权口号持批判的态度”。

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党对社会主义进行了再认识,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我们正确认识人权问题提供了理论依据。1991年11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这是中国政府向世界公布的第一份以人权为主题的官方文件。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首次将人权概念写入报告,明确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再次在主题报告中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为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发展的重要目标,重申在“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中,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

在这一背景下,2004年修宪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最为耀眼的条款,人权这个政治概念首次被提升为宪法概念,上升为人民和国家的意志。这次修宪还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表明,我国在宪法中首次确认私有财产权的地位,确立私有财产权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成为了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人权入宪带动了中国法治理念的全面更新。在2012年3月,当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再度出现在素有“小宪法”之称的刑诉法修正案中,人们发现从“人权入宪”到“人权入法”,人权价值已经深深融入到中国法治的骨髓之中,也必将流淌在每个人的血液之中。

从刀“制”到水“治”

从古至今,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基本方法大体有两种:一种是依法办事、依法治理的方法,即依法治国(或称法治);另一种是以言代法、依人而治的方法,即以人治国(或称人治)。要法治还是要人治,这是任何政治体制必须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法律的至高无上的权威是法治国家的显著特征。1999年修宪中,一个非常耀眼的亮点,就是把“依法治国”正式写入了宪法。这是一个重大的历史性决定,从此,“法治”成为了国家意志,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史上树起了一座崭新的丰碑。

2011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宣布“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由此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回顾中国法治建设的历程,我们不难发现,在很长一段时间,我国正式文件中提的都是“法制”而非“法治”。1996年的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确定为治国方略,但一年多以后,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却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虽只改动了一个字,却立刻引起巨大反响。

“制”与“治”虽是一字之差,却是治国思想的一次重大突破。法制强调的是法律制度,而法治不仅强调要有法律制度,还强调宪法和法律要处于至上的地位。法治的精髓保障人民权利和自由的同时,限制公权力的滥用。

“人类千万年的历史,最为珍贵的不是令人炫目的科技,不是浩瀚的大师们的经典著作,不是政客们天花乱坠的演讲,而是实现了对统治者的驯服,实现了把他们关在笼子里的梦想。”依法规范和制约国家机关的权力,确保其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依法治国”的入宪,正是为国家权力依法行使打造了一具坚固的“笼子”,同时也为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提供了一道坚实屏障。

“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其中浓墨重彩的一笔,并将引领中国法治建设迈向新征程。

社会宪法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一百多年以来,英国著名学者戴雪的《英宪精义》,对于我国的宪法学者来说具有重大意义,在建构宪法学科和促进国人宪法知识方面,它都发挥了启蒙教本的作用。此书的主要贡献是明确了宪法学者的职责以及宪法的概念。此外作者系统地分析了欧洲各国的宪法且将其与英国宪法进行对比,由此得出英国宪法自身的特点。在一百多年之后的今天,分析和了解这些理论,对于我国的宪法和宪政的成长都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英国宪法;中国宪法;宪政

英国宪法毋庸置疑对全社会宪政制度的研究有着重要意义,但是英国是不成文法国家的典型代表,一直以来都没有一部成文的宪法,要想研究英宪的宪法理论,只有在宪法惯例、宪法性判例和宪法性法律中来探索,这样的研究方式无疑具有较高的难度。然而《英宪精义》的作者戴雪不畏艰难,打破传统宪法的束缚,由此为宪法学的研究开拓了一片新的局面。他对传统宪法学进行了客观而深刻的批判,与此同时也注重吸收其进步成果,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由此构建了我们今天理解的古典宪法学。他在1885年出版的《英宪精义》(“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 囊括了其理论精髓。直到今天,这部书仍然是现今学者研究英国宪法的权威。

英国宪法“不成文”的特性, 使得学者们缺乏“成文宪法”的明确对象,因而增加了宪法学者们的研究难度。然而打破传统思维,另辟蹊径,从宪法的实质性入手,在众多文献中探寻出,英宪的三大精义——议会主权、法律主治、宪法与宪典的联系。正如作者在序文中讲到:“这部书不是一部宪法大纲,更不是一部宪法通论,其目的只在于探讨英宪中所包含的基本原理,或称基本精义。”

一、宪法学人的职责

宪法学者的天职和使命是什么?怎样成就伟大的宪法学者?一名宪法学者怎样为其民族和国家做出贡献?他研究的对象是什么?他又怎样发现研究对象?这都是那些致力于宪法学的人士所必须面对的问题,也是戴雪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戴雪说:“凡是英宪的学生,其所有本分,既不可信口雌黄,亦不可纯然敬畏,惟应博学与审问宪法的真相,凡是英宪的教师,其所有职务,既异于批评者所为,亦异于解嘲者所为,惟在于祛疑辨惑,与阐明法理。”①

由此可见,戴雪对于宪法学人的天职的论述具有鲜明的分析法学的痕迹。简而言之,就是体现了奥斯汀和边沁的观点。奥斯汀的《法学的范围》的主体部分就是专门为我们解释什么是法律。边沁把法律的研究分为两大类:第一是解释和分析的学问;第二是审查和批评的学问。边沁主张,真正意义的法学只能是解释和分析的学问。第一类学问属于伦理学和立法学的范畴。然而,戴雪从这些观点着手,以至于把解释宪法当做《英宪精义》的首要任务。

二、英国宪法的定义和特点

(一)英国宪法的定义

戴雪说,根据英国的用法,宪法包含直接或间接决定国家主权分配和行使所有规则(Rules )。论述了宪法的内容后,戴雪强调要注意该处的措辞:此处是规则(Rules),不是法律(Laws)。同时,戴雪说,这样严谨的用词是刻意要引起读者的注意。就英国用法而言,宪法(Constitutional Law )的规则(Rules)包括两套性质不同的原则和准则。当中有一套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他们在法院当中经常得到应用,包含成文和不成文的,制定法和普通法,这些都构成了适当意义 上的宪法,被称为宪法的法律(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 )。另外一套规则包括默契(unDerstandings),习惯(Habits),通例(Practices )和惯例(Conventions)。尽管它们也制约主权成员、阁员和其他官员的行为,但因为它们无法在法院中实施 ,所以它们根本不是法律。

戴雪说,他绝不认为宪法惯例的重要性低于宪法法律,在这本书里作者这是想着重强调宪法是由法律和惯例这两个相互对立的部分组成,同时这两者的区别不同于成文和不成文的差别。无论是成文宪法还是不成文宪法,都存在宪法法律和惯例的区别。

而现实中,就算是有着完备的宪法文本的国家,就宪法学者而言,宪法惯例的重要性绝不亚于宪法文本。真正要研究一个国家的政治,只需要研究宪法惯例就足以。同样在一些宪政国家,宪法惯例的重要性也不能小觑,比如,戴雪认为宪法惯例在美国的作用和在英国一样重要。戴雪认为,宪法学者的对象,只是法律,和惯例没有直接联系。惯例的重要内容是政治,而不是法律,不需要法律学者的涉足。宪法法律才是宪法学者应该真正关注的。

宪法学者的职责是说明什么是宪法规则所包含的法律规则(即被法院所承认和使用的规则)。仅是这一点,就能让宪法学者花费毕生精力。从这本书的书名:《宪法法律研究导论》,就可以看出,本书的研究对象其中在宪法的法律。然而惯例还是在此书中占了一章。也许读者会觉得困惑,认为存在矛盾的地方,对此戴雪做出了解释:第一,惯例的确重要,法律家要想完全把握宪法学的研究,就必须关注宪法惯例,不然连宪法的法律方面也会显得力不从心。第二,宪法惯例的效力来自于宪法法律,违反宪法惯例就必将违反宪法法律,进而会受到制裁。因此,实际上,宪法惯例具有宪法法律的分性质。

(二)英国宪法的特点

戴雪认为英宪不是机械不变的,而是政治社会中一种有机体的组织。作者在论述过程中,引证了欧洲大陆国家的宪法与行政法并同英国宪法进行对比,从而得出了英宪本身的一些特点。首先,英宪具有柔性宪法的特点,它可以随时被议会修改,这是与法国的的刚性宪法完全不同的。第二,英国宪法具有保守的特点。英国具有改革的传统,历代制度既因袭前代制度而又有所改革。而遵守成规无疑是英国宪法的别具一格的特点。由此推出第三,英国宪法具有连续性。这个特点是由英国民族生活的连续性决定的。最后,英宪还具有名实不符的性质,也就是理论与实际经常不符。众所周知,英国的立宪政治是从之前的独裁政治发展而来的,政治体制发生了变化,但某些法律,典则并没有与时俱进,所以理论与事实不同步的情形则经常发生。英国宪法的这些特点是宪法学人不能忽视的。可以说,英国是世界资产阶级宪政之母,英国宪法对于宪政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戴雪在《英宪精义》首次中提出了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的观点,论证了英国宪法的特征,即“议会主权”和“法律主治”两要义之间的联系。其宪法理论都是英国宪法学界普遍认同的主流观点,对后世西方宪政理论具有较为深远的影响。该书的出版“充分体现了他作为一个治国之才杰出成就”(戴维·M·沃克语)。戴雪虽然在《英宪精义》中论证了英国宪法的基本特征,然而这些都是其形式上的特征,戴雪没有也不可能揭示出英国宪法的本质特征。关于英国宪法的本质特征,马克思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不列颠宪法其实只是非正式执政的、但实际上统治着资产阶级社会一切决定性领域的资产阶级和正式执政的土地贵族之间的由来已久的、过时的、陈腐的妥协。”

三、对中国宪法与宪政的期待

尽管距戴雪的《英宪精义》问世已有一百多年,但书中作者的观点以及研究宪法的方法和态度对于我们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迄今为止我国已制定了一部成文宪法并经多次修改, 这为宪法研究和宪政建设带来了便利, 但也在某种程度上束缚了我们的视野。我们应该去追寻我国宪法的真实存在。戴雪在著作里提到的治宪态度也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在书中戴雪指出:“我们的态度既不是批判也不是歌颂而是理解。一个以讲授宪法为职责的教授应当作为一个社会的角色,要求于他的既不是一个宪法评论家,也不是一个宪法检讨者,更不是一个歌功颂德派,而仅仅是一个说明者。他的职责既不是攻击宪法也不是保卫宪法,而仅仅是分析指明其中的法则。”学习戴雪的研究方法,到宪法习惯、宪法惯例和宪法性法律当中去探究我国宪法的本质特征, 应该从宪法文本背后,从宪政事实中去寻找真实的宪法。要像戴雪一样, 在繁复的宪法判例、宪法法律、宪法惯例和习惯中找寻我国宪法的几大精义(原则)。

戴雪曾认为,美国宪法不是法律自然生长的结果,而仅仅是一种宣示;英国宪法不是一种宣示,而是一种法律保护人权的结果。在今天看来,这样经典的结论是不足以让人信服的,原因是,美国宪法中也有法律生长的结果,同时英国宪法中也有权利宣示的部分。权利保障的结果和原因其实是一个连续的过程,若试图将两者截然分开,不外乎是抽刀断水,并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不过整体来说,戴雪的这一论断是比较合理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美国宪法为一种理想,而英国宪法则是脚踏实地的现实。

[注释]

①[英]戴雪.雷宾南.英宪精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87.

[参考文献]

[1][英]戴雪.雷宾南.英宪精义[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2]韩大元.外国宪法[M]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3]龚祥瑞.宪法与法律——读戴雪<英宪之法的研究导论>比较法研究[D],1995,(3).

[4]龚祥瑞.比较宪法和行政法[M].法律出版社,2003.

[5]韩新林.解读<英宪精义>[J].法律研究,2006,(2).

[6]李俐.常晓波. 论戴雪的议会主权思想[J].中国商界,2010,(12).

[7]张彩凤.英国宪政:商谈式民主演进范式[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4,(4).

[8]梅剑文.论<英宪精义>的宪政观[D].重庆大学,重庆大学,2010.

[作者简介]任志锋,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社会宪法论文范文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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