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范文

2024-07-31

温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范文第1篇

摘要:我国海洋公共服务供给体制经过了漫长的历史演进,现已初具模型,然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海洋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并未完全形成。近几年来,国家高度重视海洋发展,为构建海洋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供了现实条件。构建海洋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必须坚持基本原则,对相关问题作出考量和制度性安排。

关键词:海洋强国;海洋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服务型政府

在海洋利用价值多样化、海洋开发利用主体多元化的今天,公众对海洋公共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加①,与此同时,海洋经济社会的发展也离不开海洋公共服务的供给。然而,目前我国海洋公共服务存在供给方式单一,供给数量严重不足,供给水平偏低等问题。如何有效缓解供求矛盾已成为实现海洋强国战略目标必须解决的问题。构建海洋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无疑是关键所在。

一、我国海洋公共服务供给模式

演进轨迹我国海洋公共服务供给体制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主要以政府为绝对性主导,通过设立一些海上事务管理机构如市舶使、巡检司等来管理海洋并提供公共服务,同时,还有一些为谋求经济利益而组织起来的民间自治组织进行自我管理,如鱼行、盐行等。晚清时期,在洋务派的推动下,我国逐步引进了西方的公司制管理模式,张謇等实业家相继发起设立了海洋渔业公司、海轮公司,市场开始参与海洋公共服务的供给。辛亥革命以后,为了发展海洋渔业,当时的中央政府设立了渔业管理机构,制定了一些渔业法规。国民党政府统治初期,也实施了一些有利于海洋保护的措施,如建立中央模范水产试验场、设置渔业保护局、开办渔业技术传习所等。②在这近100年的时间里,我国海洋公共服务主要以政府为主导,市场、公益性社会组织也有所参与海洋公共服务的供给。

建国后,中央人民政府承接了国民党留下的千疮百孔的社会,海洋事业也面临空前劫难。新的中央人民政府十分重视海洋事业发展,海洋公共服务供给体制有了新的变化和革新,其演变轨迹,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一方”供给模式到改革开放初期的政府主导下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二方”供给模式再到渔民转产转业后的政府主导与社会组织和市场为辅的“三方”供给模式。

1、 计划经济时期的“一方”供给模式

这一模式充分发挥政府在海洋公共服务中的主要作用,建立了自上而下的海洋管理和服务机构。伴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及人民公社的建立,海洋事业发展和渔农村的管理体现出计划行政色彩,自上而下的海洋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建立:在国家层面成立了国家海洋局(海军代管)、国家水产总局和轻工业部,各省市相继成立了水产厅、水产局和盐务局等涉海管理机构,在基层设立包括渔业技术推广站、海洋环境监测站、海洋气象组织、海洋预报中心、渔农村合作社等,与此同时,还成立了政府支持的学会组织和海洋类高校,如中国海洋学会、中国海洋湖沼学会等群众性组织以及山东海洋学院、上海水产学院、浙江水产学院等涉海类高校。这一体系主要以“条条管理”为主,各涉海管理机构为国家部委、军队的下属机构,实行专业化服务,公共产品的生产、提供都依赖于公共财政。在人民公社体制下,我国海洋公共服务事业取得了飞速发展,一些基础性的海洋公共服务,如海洋监测、海洋调查、海洋测绘、海洋预报有了很大进步,初步建立起了政府主导下的海洋公共服务供给体系。

2、改革开放初期的“二方”供给模式

改革开放推进了中国海洋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变革。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海洋事业有了新气象。随着改革的深入,我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海洋公共服务供给制度也有新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政府的海洋管理理念开始转变,由防御型向管理型转变,突出表现在国家海洋局由海军代管转为科委代管再到国务院直属机构;二是在政府主导下发挥市场的作用,一大批国有海洋公司相继成立,如中国海洋石油平台工程公司、广州海洋工程服务公司、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等等。三是注重与海洋强国和国际海洋组织开展合作交流,以提升我国海洋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如中国科学院与美国科学院联合举办“中美藻类学术讨论会”、参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讨论、中日合作开发渤海油田等。这一时期海洋公共服务供给制度出现的变化,是经济体制转型期我国公共服务供给制度表现出的阶段性特征,与改革开放的发展战略紧密相连。从总体上看,这一时期的海洋公共服务供给模式还是以政府为主导,开始注重市场的作用,由市场提供公共服务,但所提供的公共服务没有充分考虑沿海居民特别是渔农民的需求和利益问题。

3、渔民转产转业后的“三方”供给模式

随着渔业资源的枯竭、海洋环境污染的加剧,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实施,中日、中韩协定的签署,我国渔民可捕捞地区面积缩小,渔业捕捞年产量和作业时间有了很大的调整。这些因素促使渔民转产转业,渔民身份开始分化,主要分化形式分为内陆式渔民和海洋式渔民。内陆式渔民成为水产品加工工人、船员、海商等;海洋式渔民成为远洋捕捞渔民、海水养殖主和休闲渔业主等。与此同时,经济结构也有所转变,从单一的传统渔业经济向综合的现代海洋经济转变。因此,临港工业、港口物流、海洋旅游和现代渔业等相关的产业开始产生,港口城市逐渐兴起,一些集体经济合作组织以及不同类型的专业协会、海洋产业化龙头企业则开始产生和出现。这一时期,政府依旧发挥着主导性的作用,对渔民的转产转业给予更多的政策性支持和引导,同时,市场机制的作用开始得到有效发挥,海洋产业和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兴起,涉海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崛起,有效解决了渔民的“再就业”问题;社会公益性组织(如涉海高校、科研院所)为海洋经济的发展提供了科技支撑,民间组织为渔农民自身利益的维护和保障提供了组织关怀。此时,我国海洋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呈多元化发展,海洋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开始涵纳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企业和兼具谋求经济利益与开展互助合作双重功能的民间自治组织。

审视上述演进历程,我们不难发现,我国海洋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始终伴随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而随之变化,供给体系得到了调整与改进。同时,改革开放后,我国引入市场经济体制,海洋公共服务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其演进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第一,政府作为海洋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发挥主导性作用,海洋类专业协会、渔农村经济合作社等民间组织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积极作用。第二,政府在海洋公共服务供给上过多地承担责任,导致供给上的“越位”、“错位”和“缺位”。第三,海洋公共服务的运行机制始终存在着计划经济的“烙印”,“自上而下”的供给机制忽视了公众的需求。第四,市场的作用在海洋公共服务中越来越显现,有效地弥补了计划经济的不足。

二、构建海洋公共服务供给

体系的现实条件海洋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主要是指国家、社会为沿海居民生产生活和海洋发展提供保障和创造条件的系统与整体。我国海洋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与改革,已形成了一个多渠道、多层次的多元供给模式。近几年,国家高度重视海洋发展,加快了海洋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海洋公共服务建设在各省市全面展开,海洋公共服务领域的公共财政投入也有所增加,这些都为构建海洋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供了现实条件。

1、海洋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其提供了契机

当前我国海洋行政管理体制呈现出管理分散、职能交叉、政出多门等诸多问题,导致海洋开发无序,海洋资源浪费严重,海域污染加剧、海洋环境和生态遭到破坏等等。面对海洋开发和管理过程中暴露出的种种问题和弊端,海洋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迫在眉睫。刘集众:《中国海洋管理体制改革模式研究》,2011年广东海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党的十八大提出“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表明政府开始将自身的角色定位在“服务者”上,并将转变政府职能提上议事日程。同时,十八大报告还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政治目标。服务型政府的真谛是由 “管制”向“服务”转变,符合新公共服务的核心理念。海洋公共服务作为公共服务的应用领域,也概不例外,其目标在于建设服务型政府,具体而言,是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平衡,实现海洋的可持续发展。这为构建海洋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供了契机。

2、海洋公共服务建设在全国展开为其创造了条件

随着我国由陆地管理向海洋管理迈进,海洋经济发展成为新一轮经济增长点,社会对重塑海洋发展模式的呼声开始升高,而“海洋公共服务”作为一种新的海洋管理理念,开始受到政界和社会的推崇。国家海洋局将自身的职能定位为:提供海洋公共服务。中央和地方的规划和报告中也开始涉及“海洋公共服务”建设:国务院颁布的《国家海洋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08年)指出“实现海洋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拓宽海洋公共服务领域”,《全国科技兴海规划纲要(2008-2015年)》的奋斗目标中提出“海洋公共服务能力显著提高”,《浙江省海洋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海南省“十二五”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对“海洋公共服务”作了专篇介绍,江苏、广西、山东、辽宁、福建等地的海洋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均涉及了海洋公共服务的内容。党的十八大提出“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海洋权益,建立海洋强国”,我国首次以党的报告形式提出海洋强国的战略性目标,而海洋强国的建设离不开政府海洋管理水平的提升,离不开完善的海洋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所有这一切,都为构建海洋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3、公共财政投向海洋领域为其提供了经济基础

由于海洋的特殊性,国家历来重视海洋开发和管理,实施了一些财政支持举措,如中央和国务院较早实行渔业柴油补贴政策,海洋淡化工程的资金补助等。近年来,国家大力发展海洋经济,努力建设海洋强国,广东、浙江、山东成为试点海洋经济省份,舟山群岛新区成为唯一一个以发展海洋经济为主题的国家级新区,在这些省份和地区,国家都投入了大量的资金用于海洋开发和建设。同时,国务院连续出台了《国家海洋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08年)、《全国科技兴海规划纲要(2008-2015年)》、《全国海洋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纲要》、《国家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推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的通知》等指导海洋事业发展的多个文件,涉及众多财税减免和投入政策,如《国家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推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的通知》通过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海域使用金、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专项资金来推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同时,这些文件还增加了对海洋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如海洋环境治理、海洋预报建设、海洋防灾减灾建设、海洋基础设施建设和海洋权益维护等。这表明构建海洋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已具备了较为坚实的物质经济基础。

三、构建海洋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

原则及应有考量构建海洋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遵循基本的原则,解决主要问题,并从海洋的复杂性和特殊性的实际出发,科学设计、周密思考,以反映海洋公共服务供给的实际要求。

1、构建海洋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基本原则

一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原则。由于市场化改革进程中,政府公共管理领域改革的滞后,现有海洋公共服务体系是政府主导下“自上而下”的供给模式。之所以会出现这个局面,关键的原因就在于现有的公共服务体系是按照计划经济体制而不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起来的,其运行机制仍然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要使其运行机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要打破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上的单一的行政机制,引入市场机制和准市场机制。

二是“以人为本”的原则。在构建海洋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中,坚持以人为本,就是坚持以沿海居民(特别是渔农民)为本,一切为沿海居民服务,一切为海洋事业发展服务。具体来说,就是要优先解决广大渔农民生存与发展的基本问题。

三是“权益优先”的原则。由于海洋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在建立海洋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过程中,特别是市场参与海洋公共服务供给,要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领海主权,必要时要牺牲地区利益和个人利益以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四是“有限政府”的原则。政府是海洋公共服务供给的主体力量,对加强海洋公共服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但政府并不是万能的,它不可能完全了解和提供各种海洋公共服务。因而,在构建海洋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过程中,必须在明确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社会在提供海洋公共服务方面的作用。

2、构建海洋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应有考量

一是有效划分政府与市场的责任。在目前的情况下,政府对海洋公共服务的责任几乎是无限大,但是履行的实际效果又不好。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政府承担了不该承担的责任,因此,在构建海洋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过程中,政府有必要根据有限政府的原则退出部分领域,同时,又要对海洋公共服务领域进行市场化改革,发挥市场的作用,有效避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

二是扩大海洋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前提下,要充分发挥社会和市场的作用,加强海洋公共服务领域的市场化和社会化改革,将原来由政府承担的一些公共服务职能转移给社会组织和企业,发挥涉海社会组织特别是海洋类事业性组织、行业组织、民间组织的作用。如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生产物品流通等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物品的提供,社会上市场主体和非政府组织能够合理有效解决和提供的,也应尽量发挥市场主体和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周学锋:《公共管理视阈下政府海洋管理职能探析》,《中国水运》,2009年第1期。

三是鼓励公众参与海洋公共服务的供给。公众参与有助于公共管理效率的提升,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自上而下的决策模式,有利于实现政府与公民的良性互动。可以说,任何一项海洋管理活动都离不开公众的积极参与。李百齐:《论海洋管理中的公民参与》,《浙江海洋学院学报(人文科学版)》,2010年第1期。只有建立畅通的需求表达机制,才能提升海洋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才能提高政府海洋管理水平。

四是合理选择不同类型公共服务的提供方式。按照公共物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性,海洋公共服务品可以分为海洋纯公共服务品和海洋准公共服务品。崔旺来:《海洋公共产品供给中的政府角色定位》,《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9年第6期。然后根据公共服务的性质,分别选择不同的提供方式。海洋领域的纯公共服务应主要由涉海国家主管部门和沿海省级政府,如国家海洋局、农业部、海关、交通运输部等。海洋领域的准公共服务宜主要采取公私合作供给模式。小范围受益的公共服务,如水产品加工和流通信息、小型公共水利设施、渔业资源利用以及海产品养殖业技术等,可以通过俱乐部的方式提供,即发挥渔民间的渔会、渔业合作社、涉海类行业协会等组织的作用。

四、构建海洋公共服务供给

体系的制度安排公共服务的内在属性和运行机制决定了政府在公共服务供给中必须作出制度安排。制度安排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从现实情况看,造成我国海洋公共服务供给不足或约束其增加的体制性因素是目前我国海洋公共服务供给制度和相关体制存在不合理性。因此,构建海洋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必须对相关制度进行创新,即作出新的制度安排。

1、强化涉海政府部门的公共服务职能

公共服务的内在属性和政府部门的角色特点,决定了公共服务的提供责任必须主要由政府来承担。在新一轮海洋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背景下,需要政府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提升海洋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一是更新政府理念,变“管制”为“治理”。按照“服务型政府”建设要求,涉海政府部门应树立海洋治理的理念,强化公共服务职能。二是整合、优化公共行政资源,提高政府的海洋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当前我国海洋公共行政资源比较分散,除国家层面的国家海洋局外,农业部有渔政管理职能,国家环保总局有海洋环境保护职能,交通部有海上交通运输职能,水利部、国土资源部、海洋石油总公司也有部分职能,分散的职能不利于海洋公共服务的供给,应有效整合海洋行政资源,可以借鉴美国模式,设立“海洋管理委员会”或“海洋部”,统一协调涉海事务。三是加快“数字海洋”建设,改善海洋公共服务供给的技术手段。“数字海洋”能够真实客观地表达海洋的现状,重视海洋的变化过程,预测海洋的变化趋势,为海洋综合管理和国防建设提供全方位服务。此外,政府还应加强海洋信息现代化建设,构筑海洋立体观测网、渔业生产运输管理体系等在内的海洋物联网。

2、加快建立公共财政制度

公共财政体制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一种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财政体制。当前加快建立海洋公共财政体制,让公共财政更多地普惠于海洋发展和沿海渔农民生产、生活,关键是:一要合理划分沿海政府和海洋职能部门的财权和事权,使政府和职能部门的财权和事权相匹配,强化公共服务职能,进一步明确沿海地方政府与职能部门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责和范围,哪些公共服务应由沿海地方政府提供,哪些公共服务应由国家海洋局及下属所、局等涉海部门提供,哪些应由沿海政府与涉海职能部门共同提供等。二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海洋公共产品的投入力度,做到财政投向涉及国家海洋权益、渔民捕捞权、海洋公益服务(如海洋预报、海洋监测等)供给,满足海洋经济和海洋科教事业发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要加大渔农村公共事业的投入力度,如教育、卫生、文化、基础设施等,使财政更多地向渔农民倾斜。三要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各类事业性财政专项专用,防止挪用专项经费,把应投入海洋生态保护、海洋公益服务、渔农村公用事业建设上的资金转移到其他地方。

3、完善海洋公共服务供给决策机制

公共服务供给决策机制事实上是公共服务供给的回应机制,是满足公共服务需求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公共服务供给制度化的保证。当前完善海洋公共服务供给决策机制的重点:一是改革单一的“自上而下”的供给决策机制,实行“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双规运行机制,一方面保证政府作为公共服务提供的主导力量,确保海洋公益服务的有效供给和海洋权益的有效保护,另一方面能够使海洋公共服务供给更贴近渔农民和沿海居民的需求和意愿。二是加快建立渔农民需求表达机制,建立一套畅通的渔农民表达自身对海洋公共权利和生存权利的表达机制,增加渔农民在海洋公共产品供给中的发言权,在一些与渔农民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上,要允许渔农民表达自身的偏好,提高海洋公共服务需求的针对性、实惠性,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效率。三是建立健全海洋公共服务供给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海洋环境保护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渔业法》等,同时,立法规范各类非政府组织海洋公共服务供给的运行和操作,改善环境,加强管理,使海洋公共服务真正走向法治化轨道。

4、构建政府、市场与社会三者良性互动的海洋公共服务供给机制

在“海洋公地悲剧”的历史教训中,我们发现新公共选择理论在海洋领域面临失效,单纯依靠或政府或市场或社会的任意一种力量是行不通的,必须积极推进海洋公共服务供给体制的创新,构筑以和谐海洋理念为指引,以政府为责任主体,以市场为重要手段,以社会力量为有效补充,使政府、市场与社会三者发挥各自的优势与作用,实现政府、市场与社会三者的良性互动。具体而言:一是打破海洋行政性体制安排和行业垄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招投标等市场机制运作的方式,吸引多种性质组织(社会企业、私人企业)共同参与海洋公共服务,实现政府与市场的互动;二是积极努力发挥行业组织和民间组织了解沿海居民的意愿、关心海洋生态环境、提供海洋专业技术等资源和服务的功能优势,形成政府与社会组织相互合作的供给机制;三是加强市场机制与社会组织之间的互动合作姚迈新:《公共治理的理论基础:政府、市场与社会的三边互动》,《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利用社会组织有效弥补企业在海洋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局限和不足,如通过海洋环境保护协会监督涉海企业(如海上石油公司)的排污状况、漏油状况,实现社会组织对涉海企业的外部制约。

(责任编辑:严国萍)

温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范文第2篇

[摘 要]海洋渔业限额捕捞是克服海洋渔业资源“公地悲剧”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我国已经初步建立海洋渔业捕捞限额的法制框架,逐步施行捕捞限额将成为海洋渔业管理政策的重点。但是,现有规定过于简陋,较为原则性的规范易于回避具体操作中的问题,以致我国海洋渔业限额捕捞难以从纸面落实为行动。海洋渔业总可捕捞量的确定是限额捕捞的前提,需明确相关海域、鱼种及建立较为完善的渔获统计报告制度。海洋渔业捕捞限额创设的捕捞权属于特许物权,具有可转让性。因此应当对海洋渔业捕捞限额流转的主体和程序予以限定。我国应当健全海洋渔业限额捕捞的监管机构,加强实时管理和后续监督,完善法律责任追究。

[关键词]海洋渔业;限额捕捞;特许物权;渔业法;总可捕捞量

Crux of China’s law on fishing limit in marine fishery and the solutions

YAN Hai, LIU Ruo-bing

(School of Laws, Liaoning University, Shenyang 110136, China)

Key words:marine fishery; limited fishing; chartered real right; Fishery Law; total fishable amount

海洋渔业资源具有共享性,呈开放特征,是一项公共资源。随着社会进步、人口增长,人类对海洋渔业资源的需求剧增,加之科学进步带来捕捞能力的提高,海洋渔业资源捕捞量成倍增长。从开发不足到开发过度,海洋渔业发展面临着资源枯竭的问题。为解决海洋渔业资源的“公地悲剧”,需建立有效措施,以保障资源的开发利用能遵循海洋渔业资源自身的再生规律。传统思路是通过控制渔船数量、确定禁渔期及禁渔区等限制对海洋渔业资源的捕捞,此种被动管理模式已呈现众多弊端。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或地区采取海洋渔业限额捕捞方式进行海洋渔业资源管理,即依据平衡原则确定资源可开发利用的整体总量,并且结合鱼种的繁殖速度、再生规律及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对一定海域、一定期间的某一鱼种捕捞量予以控制。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捕捞能力的高速增长及违法捕捞行为的泛滥,我国海洋渔业资源衰竭趋势日益明显,海洋渔业发展因此实施战略调整:一方面推进沿海海洋养殖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加快海洋渔业捕捞管理的改革。限额捕捞作为海洋渔业管理的现代手段逐渐被我国采纳与应用,但“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海洋渔业捕捞管理的改革亦需要法制保障。因此,我们拟回顾我国海洋渔业限额捕捞法制的发展沿革,针对法制症结所在,提出完善对策,为我国海洋渔业限额捕捞保驾护航。

一、我国海洋渔业限额捕捞法制的发展沿革

1982年《联合国海洋公约》第61条明确规定“沿海国应决定其专属经济海域内生物资源的总可捕捞量,并通过正当的养护和管理措施,确保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不受过度开发的危害。”《公约》推动了各国修改立法的进程,传统的渔业自由捕捞转向限额捕捞。

1986年《渔业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应采取捕捞限额。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法的国内法转化成为2000年首次修订《渔业法》的背景之一。除《渔业法》第31条第1款延续原第21条第1款规定外,在“第三章捕捞业”中增设了第22条。该条明确规定,要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立捕捞限额,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其他管辖海域”。此外第24、25、49条亦与之相关。2004年、2009年、2013年《渔业法》进行了三次修订,相关条文序号、内容保持不变。

2003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3]13号)提出,“严格实施限额捕捞制度,逐步恢复渔业资源”“海洋捕捞业要逐步实施限额捕捞制度,控制和压缩近海捕捞渔船数量”。2006年《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06]9号)提出,“实行捕捞限额制度。根据捕捞量低于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捞量,逐步实行捕捞限额制度。建立健全渔业资源调查和评估体系、捕捞限额分配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公平、公正、公开地分配限额指标,积极探索配额转让的有效机制和途径”。2013年《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提出,“开展近海捕捞限额试点,严格控制近海捕捞强度。”

综上所述,海洋渔业捕捞限额的合法性已经获得我国渔业立法的确认,海洋渔业管理政策亦将其列为工作重点。但是,现有规定过于简陋,一些法律规范较为原则性而回避具体操作中的疑难问题,例如总可捕捞量的确定、捕捞限额的流转及其监督管理等,以致我国海洋渔业限额捕捞难以从纸面落实为行动。

二、我国海洋渔业总可捕捞量的确定

海洋渔业限额捕捞以总可捕捞量准确、科学的确定为前提,而总可捕捞量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海洋渔业资源的承受能力。若前者大于后者,将加剧资源的恶化,造成资源逐步衰退,起不到保护资源的效果;反之,若确定的总可捕捞量低于资源的可持续产量,将造成经济损失、资源浪费[1]。一般而言,总可捕捞量的确定必须明确相关海域、鱼种及建立较为完善的渔获统计报告。

我国拥有辽阔的海域,近海海域地势和气候的差异,形成海洋渔业资源的多样性特征。不同海域的海洋生物自我恢复能力不尽相同,所以应根据具体情况,尤其是鱼种类别,确定相应的总可捕捞量。依据2013年修订《渔业法》第22条规定,限额捕捞可以适用于我国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其他管辖海域。其中,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其他管辖海域等总可捕捞量的确定具有涉外因素,与《中日渔业协定》《中韩渔业协定》《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等密切关联,较为复杂。相较而言,内海总可捕捞量的确定较为简单。我国内海包括琼州海峡、渤海。琼州海峡全部位于大陆架上,属于我国南海,处于亚热带地区,鱼类种类繁多;渤海则是我国的半封闭内海,近年来遭受较为严重的污染,具有商业捕捞价值的鱼种不多。我们认为,琼州海峡、渤海可以率先作为我国海洋渔业限额捕捞的试点,前者可适用《渔业法》第22条规定,后者则可适用第31条规定。在理论上,所有海洋渔业资源都可以设定总可捕捞量,进而施行限额捕捞,但受各国渔业执法能力等的限制,即使渔业发达国家也只能相对准确地测定十几种鱼类资源的总可捕捞量。各国一般是根据自身海洋渔业资源状况选择个别鱼种来确定总可捕捞量。我们认为,海洋渔业限额捕捞的鱼种选取应考虑以下因素:(1)能够较为准确地掌握最大年捕捞量的鱼种;(2)应当确定具有较大潜力的鱼种,以推动经济发展;(3)资源下降阶段而加以保护的鱼种。总之,应视不同海域的渔业资源的不同情况来确定限额捕捞适用的鱼种。

通过对渔业资源长期的科学调查,发现只有掌握其生物学特征、取得合理可信的数据、运用合理的数学模型和科学的拟合模型方法,才能准确评估出资源的最大可持续产量[2]。因此大量渔业资源调查和持续多年渔业统计资料是科学确定海洋渔业总可捕捞量的关键。世界粮农组织大会在1995年通过的《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明确提出,各国应以负责任的方式开展渔业行为,不得将缺乏足够的科学资料作为推迟采取或不采取养护、管理措施的理由[3]。因此,渔获统计报告的某些缺失不是拒绝施行限额捕捞的借口。渔获统计报告主要包括捕捞日志、交易登记两部分:(1)捕捞日志是一种常用的统计性资料,因其详细准确地记录了捕捞渔获的全过程而当之无愧为渔业统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较为完善的捕捞日志能确保最基本的渔业数据统计的全面性及准确性,是渔业法律法规制定及科学研究的重要依据[4]。捕捞日志上所记录的具体渔获位置、详尽兼捕情况及明确抛弃数量等渔获数据是海洋渔业主管部门有效监督管理的依据。新西兰是捕捞日志立法的典型代表,该国设有多种日志格式,以满足对不同捕捞作业方式的精准记录,并且法律强制推行“每日一志”。捕捞日志的数据直接来自捕捞主体自主采集,航次结束后收取日志,按月向渔业部报送。捕捞日志具体包括渔船和渔具的详细情况,渔获量和捕捞努力量、附加渔获物和丢弃物的数量、缓减方法、野生动物相互作用、环境数据、加工方法和标志等内容。(2)交易登记是渔获物一手交易环节的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交易登记能够遏制非法捕捞,保障海洋渔业限额捕捞的有效实施。英国、挪威等国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一手渔获物的买卖双方、拍卖地点及交易活动的记录予以详细而明确的要求。我国海洋渔业管理法制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建立捕捞日志、交易登记等渔获统计报告的法律规范,为海洋渔业总可捕捞量的确定奠定制度基础。

三、我国海洋渔业捕捞限额的流转

2013年修订的《渔业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同时第24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因此海洋渔业捕捞限额分配表现为捕捞许可证的批准发放。《物权法》第123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所以根据海洋渔业捕捞限额而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创设的捕捞权属于特许物权,即依据行政特许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并获得收益的用益物权[5]。依据《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2项的规定,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捕捞限额和捕捞许可是对海洋渔业资源的分配,用以确保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生长,所以,海洋渔业资源捕捞必须经过渔业主管部门的行政特许后,捕捞主体才能按照捕捞限额规定的海域、鱼种和数量进行捕捞。

物权具有可转让性,但《物权法》未明确规定特许物权的转让规则,但《渔业法》第23条第3款明确规定,“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由此可见我国海洋渔业捕捞限额流转受到了法律的严格禁止。理性的海洋渔业限额持有人会根据自身的状态并结合具体的情况,决定捕捞限额的持有、出售或购进;而以采取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作业方式,允许海洋渔业捕捞限额流转,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因为这可以一方面促进海洋渔业资源的充分利用,使捕捞限额持有人积极探索新技术,提高捕捞效率,降低捕捞成本;另一方面通过转让给更有条件、更有技术的人从事海洋渔业捕捞,有利于对海洋渔业资源的充分利用,而科学、有序的捕捞更有利于改善海洋渔业资源的合利分配,从而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我国海洋渔业捕捞限额流转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我国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对海洋渔业资源的充分利用,从而保障捕捞限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从这一目的出发,我国海洋渔业限额流转的主体应从以下方面予以限定:(1)受让主体应当是具有一定捕捞能力、从事过一定捕捞规模以上的渔业企业或是公民,非渔业主体不得受让捕捞限额;(2)转让主体应当是因先天的地理因素或通过继承、赠与等行为而享有海洋渔业捕捞限额,但不能充分利用海洋渔业资源,以致无法通过海洋渔业捕捞而获利的渔业企业或公民。

海洋渔业限额流转应当按以下方式操作:(1)流转双方主体进行海洋渔业捕捞限额流转时,应根据双方主体的意愿订立合同。合同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原则,并且就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予以明确;合同内容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2)海洋渔业捕捞限额流转的双方主体仅需将其捕捞许可证、渔船证明及转让合同等相关资料交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双方主体的资格及合同内容予以审查并予以备案,而且是采取登记对抗主义。(3)政府在海洋渔业捕捞限额流转中充当适当干预和维持市场交易秩序的角色。限额流转不同于初始限额分配,初始限额分配相当于财产权分配,是由行政机关考察上年度的渔获量及总可捕捞量等因素予以确定的;而海洋渔业捕捞限额的流转无需再次取得行政机关的许可。政府应当对流转价格予以干预,以避免海洋渔业捕捞限额变成恶意竞争的工具,甚至造就海洋渔业市场的垄断。此外,还应通过政府干预来保护交易的安全及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以建立健康、规范的渔业捕捞限额流转市场。

四、我国海洋渔业限额捕捞的监督管理

海洋渔业限额捕捞作为一项动态管理制度,需予以重视。我国海洋领域广阔,港口数量众多,捕捞主体庞大,而渔政管理相对落后,海洋渔业限额捕捞监督管理的法制建设较为迫切。长期以来,我国海洋渔业管理权力较为分散,重复监管,效率不高,方方面面问题较为突出。2013年海洋局渔监、农业部渔政、海关总署缉私及公安部海警等执法队伍进行整合,这是我国海洋渔业限额监督管理的重大进展。重整后,国家海洋局的主要职责为:拟订海洋维权执法的制度和措施,制定执法规范和流程,在我国管辖海域实施维权执法活动,负责海域使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调查测量及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等的执法检查,并且指导和协调地方海上执法工作等。但是,海洋渔业限额捕捞的总可捕捞量的确定及限额分配还需要匹配较高级别的部门,仅为副部级的国家海洋局难以胜任,况且《渔业法》规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即农业部来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这既不符合我国目前渔政监管职权的设定,又让国家海洋局的执法缺乏法律依据。我们建议及时修改《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对国家海洋局的海洋渔业限额捕捞监督管理权限予以明确。

海洋渔业限额捕捞的监督管理分为实时管理和后续监督两部分。实时管理主要是指海洋渔业限额流转的登记管理,后续监督主要针对海洋渔业限额流转后的后续问题。流转登记程序上,应当尽可能地简化,以提高该环节设置的科学性,加大办事效率。因为过多环节会导致期限过长,人为地加大海洋渔业捕捞限额持有人的成本,与海洋渔业限额流转的初衷相违背。而且环节越多、时间越长,越容易产生权力寻租,以及滋长腐败。后续监督应当有明确的区域以及职能的划分,以最大可能地节省行政资源,而且上级应当适度放权。只有通过放权,才能真正调动起各级执法机关对其辖区渔业资源管理的积极性,从而促进海洋渔业捕捞配额转让市场的建立、健全,实现海洋渔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

此外,目前我国海洋渔业限额捕捞的法律责任规定尚不够完善,也是我国海洋渔业限额捕捞监督管理工作的问题所在。我国海洋渔业限额捕捞立法对于法律责任规定留有较大自由裁量性,不利于我国海洋渔业捕捞限额的严格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的缺失,使得政府部门的执法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惩罚力度不够,就不足以起到警示作用。《渔业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捕捞限额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超过上级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的,应当在其次年捕捞限额指标中予以核减。”可见,捕捞的主体没有在捕捞限额方面受到惩罚,而只是被要求在下一年度中予以补齐,因此这并不能算是一种惩罚措施。申言之,捕捞主体可能因此存有侥幸心理,如果当年超出限额的渔获物没有被监管机构发现,则是多获利;即使被监管机构发现,也不过在下一年度予以相应数额核减,并没有造成更大的损失。针对现有打击力度不够,处罚标准太低,以致违法成本过低,不能从根本上杜绝违法情况的出现,我们建议对海洋渔业限额捕捞责任主体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予以规制。

黄金玲,黄硕林.总可捕捞量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分析[J].上海水产大学学报,2002(4):342-347.

程和琴.海岸系统人文效应及其调控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1:201.

陈新军.国家海洋渔业管理的发展历史及趋势[J].上海水产大学学报,2000(4):348-354.

刘新山,郭睿.澳新渔业统计的特点及对我国渔业统计改革的启示[J].中国渔业经济,2005(2):32-33.

崔建远.准物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0.

[责任编辑 祁丽华]

温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范文第3篇

一、深化“细胞工程”,加强队伍建设。

由于市农业局和下属单位的人员结构老化,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团的工作,今年市农业局在巩固老团员的基础上,在局党组和党支部的帮助下,充分发挥团组织团结青年的作用,按照市农业局团支部换届工作计划,团支部于4月27日召开团支部全体团员会议进行选举工作。选举产生了潘宏权为团支部书记、马晓为团支部组织委员、黄维成为团支部宣传委员,健全的团组织使我局团委的工作在新的形势下顺利适应,团组织的管理能力和协调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积极吸纳所有在农业局工作的青年,打破编制限制,将各类优秀青年充实进团委队伍,为更好地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奠定基础。实现团组织最大范围覆盖青年的目标。

二、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丰富团员生活。

在5月4日为纪念“五四”运动92周年,继承和发扬“五四”爱国精神,激发市农业局青年干部积极、奋发的奉献激情,同时团结全局中年干部职工,增进全局干部团结交流,局团支部组织开展了纪念“五四”青年节系列活动,活动主题是通过举办有益文体活动,增进

干部职工的工作、生活热情,弘扬“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的“五四”精神。通过组织一场中、青年干部之间的友谊球赛,促进青年干部团结协作共同奋斗的同时,激发中青年干部职工的青春活力,以增进全局干部职工的团结和协作。活动在农业局大院篮球场进行。这次活动得到了农业局全体领导班子以及局党支部的关怀和大力支持,局党组书记、局长白锡标亲自主持了活动,纪检组长丘少聪、副局长唐坤宁代表农业局中年干部参与了友谊球赛。 通过开展各种文体活动,丰富了市农业局职工干部和团员青年的生活,营造了轻松向上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增强了团组织的凝聚力、吸引力和战斗力。

三、积极参与希望工程,圆梦行动“一日捐”活动。

在团员中间成立党章学习小组,坚持推优入党制度、以党建带动团建、以团建促进党建,密切党团关系。做好党忠实可靠的后备军角色,严格按照“推优”要求,将那些平时表现优秀的青年骨干向党组织推荐,使其能顺利入党。8月17日在市农业局组织开展希望工程圆梦行动“一日捐”活动,活动在本局有序的展开,得到了局党组的大力支持,共筹集到助学金为1200元,以实际行动为解决贫困大学生上学难的问题出一份力。

四、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团员青年的政治、业务素质。

11月25日上午,组织青年干部代表认真学习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在会上,潘书记有系统、有重点、有针对性地与青年干部代表一起学习了区党委郭声琨书记在十次党代会所作的工作报告,认为,郭书记提出的“富民重在富农民,强桂必须强农村”充分表明了党和政府对“三农”工作的重视,作为青年农业工作者,我们应全面深入地学习领会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坚持发扬“爱国、进步、民主、

科学”的“五四精神”,以学习贯彻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为动力,进一步解放思想,抢抓机遇,开拓进取,奋力做好当前工作,为全面完成今年各项农业工作的目标任务,为加快实现富民强桂新跨越作出我们青年农业工作者应有的贡献。组织委员马晓、宣传委员黄维成分别在会上作了学习心得体会交流发言。中青年干部代表结合自身的工作岗位与工作生活,畅谈了在对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的学习心得与体会。通过学习与交流,农业局的青年工作者们对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有了新的系统的认识,纷纷表示将在今后的工作中把党代会的精神落实到具体的工作实践中,用与时俱进的精神推动实现富民强桂新跨越。通过抓思想工作和加强业务学习,团员青年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团队精神明显增强,工作热情空前高涨,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开展。

五、认真完成市团委布置、交办的各项工作

对市团委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市农业局团支部均能保质保量、认真及时地完成。做好团内统计、团费收缴和团刊征订工作。由专人负责团内统计和收缴团费,并报送团工委。订阅《中国青年报》1份。

一年来,在市团委和市农业局党组的关心和大力支持下,团支部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距离市团委和市农业局党组领导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不断改进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开拓创新,团结奋进,努力把团支部的工作再推上一个新的台阶,为贺州市“三农”工作做贡献。

贺州市农业局团支部

温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范文第4篇

漳州市龙文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实行计划生育有奖举报制度的通知

各镇(开发区)计生办:

为了鼓励、调动和保护人民群众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有效预防和惩治违法违纪行为,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 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实行计划生育有奖举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奖举报工作,要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等中心任务,以建立和完善“宣传教育为先导、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计生工作长效机制为主线,以提高群众满意度为根本标准,坚持“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实名举报、保

密守信”的原则,逐步完善社会监督机制,不断提高人口计生工作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受理实名举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调查核实,并依据事实和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按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处理建议。对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其他行政处罚的,应及时将事实材料及处理建议送达被举报人的单位或具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和法律严肃处理。

2、坚持保密守信原则

要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实名举报件。受理人员要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应作为机密级资料严格管理,未经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调阅。严禁将举报材料转到被举报人手中,严禁打击报复举报人。

3、坚持公开透明原则

要通过各种宣传手段、政务村务公开、网络等多种形式,把有奖举报制度、原则、范围、方式方法、奖励标准等内容向社会公布,切实做到有奖举报制度家喻户晓。

4、办理举报事项实行回避原则

三、举报范围

(一)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多生育子女的;

(二)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者施行假节育手术、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以及施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

(三)索取、收受财物,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或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项经费的;

(四)在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优先优惠政策兑现中弄虚作假和乱收费乱罚款以及征收社会抚养费未出具法定票据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出生人口、婴儿性别或篡改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工作纪律行为的。

四、举报方式

(一)举报人可以来取书信、电话、传真、网络、当面陈述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人应注明本人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

(二)举报人应当向举报受理机构如实报告被举报人的详细情况:姓名、性别、职务、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具体时间、地点、见证人等具体事实、相关证明材料、重要证据或其他调查线索,并留存复印件作为兑奖必要依据。

(三)举报人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本着既

对国家和人民负责,又对被举报人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不得捕风捉影、胡编滥造,更不得恶意举报。

五、受理与查处

案件受理。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收到举报件应当予以登记。举报本通知第三条第(一)项情形的,依照信访事项受理规定受理。举报本通知第三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情形的,各级人口计生部门依照职权依法受理。符合初步调查或者立案条件的,办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5日内报本机关分管领导或者负责人批准后,依法调查处理。

案件查处。办理机构应当自批准初步调查或立案调查之日起60日内调查取证完结,应当移送的移交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对查办不力或不予查办,引起群众重复上访或越级上访的案件,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将会同相关部门或通报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按照《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信息反馈。举报案件的调查结果无论属实与否,案件查处机构要向举报人反馈情况,包括调查属实的处理情况,并对举报属实的举报人履行奖励手续。

归档保密。对于办结的举报件,要对举报原始材料或相关记录、办理结果、调查取证材料、政策依据、给举报人的书面回复等有关材料合并成卷后密封加印存档。严格遵守档案保密规定,

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调阅。对知情人泄露举报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六、奖励与兑奖

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实的,由举报事实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下列标准对署有真实姓名、身份证明、单位或住址的举报人进行奖励。

(一)举报内容为第三条第(一)、(四)、(五)、(六)项的奖励举报人不低于1000元。

(二)举报内容为第三条第(二)项的,奖励举报人不低于2000元。

(三)举报内容为第三条第(三)项的,奖励举报人不低于3000元。案件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励制度,凡不同举报人举报同一事件或同一对象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多人同时举报同一案件的,奖金平均分配。(来信以邮戳为准,来访以登记为准,电话以通话日期为准,网络以实际时间为准);举报人可通过电话或信函向举报受理或查处机构查询有关情况。各受理机构在案件查结一个月内,按规定程序审批后,通知或公告举报人领取奖金,发出通知或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凭有效证件(明)到举报事实所在地镇(开发区)计生办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者,视为自动放弃。

七、工作要求

职责分工。实行分级负责制,区人口计生部局认为确有必要由自己负责受理或查实的,镇(开发区)计生办要积极配合和支持。

承办主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办理。任何单位对举报的案件不得推诿、扯皮,接到举报必须认真受理,及时查处。

经费来源。有奖举报奖励经费,从拨付各镇社会抚养费工作经费中列支。要建立实名举报奖励和查办案件经费专账,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组织领导。区人口计生局成立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奖举报工作领导小组,孙树林局长任组长,严惠娇副局长、陈塘胜副局长任副组长,局各股站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区人口计生局设立举报电话:

信访室:2130262办公室:2130260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计划生育信访奖励制度通知

抄送:市人口计生委,区纪委,区政府纠风办。

漳州市龙文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人秘股2009年8月25日印发

温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范文第5篇

本文在分析手机定位终端现有技术条件的基础上, 结合海洋渔业信息化建设的实际需求, 重点分析手机定位技术在渔业信息化建设中的关键技术及其实现。

1 手机定位技术简介

目前常见的手机定位分为两种:一是手机内置或外置GPS配件, 通过卫星定位, 这是目前最为流行的定位方式;二就是通过运营商的基站进行定位的方式。基于运营商的定位又分为以下两种。

1.1 GSM网络的基站定位

对于移动或联通的G网 (GSM) 用户, 可以通过手机接收到运营商的网络信号来定位。具体实现又分为以下两种。

(1) 用户手机安装软件自行实现。

用户可以通过安装软件, 实现测量当前所处基站的作用。但是要想知道用户的实际位置, 必须知道周围基站的具体位置, 以及基站周围的完整的GIS (地理信息系统) , 否则你看到的只是数据, 毫无作用数据。而周围基站的地理分布, 对运营商来说, 属于非公开信息, 涉及到企业利益, 很难会提供给公众使用, 这一方法虽然免费, 普通用户却难以企及。

(2) 运营商主导的定位系统。

运营商提供服务, 当用户发起定位请求, 运营商从用户所处的基站提取出用户位置, 并反馈给用户。借助运营商提供的GIS系统, 可以实现一些简单的定位、导航等功能。

1.2 CDMA网络的基站定位

电信C网 (CDMA) 由于和GSM有实质性的差异, 它的定位方式和GSM网络有所不同。电信每个CDMA基站都内置了GPS定位系统, 其CDMA的技术商高通公司开发出了一种结合CDMA基站和GPS信息的定位方式:GpsOne。

GpsOne定位也是通过手机来实现。一个GpsOne手机可以同时接收GPS卫星和周围CDMA基站的信号, 根据这些信号, 可以得到比GSM更为精确的定位效果。

三种定位方式的比较: (表1) 。

2 手机定位技术应用在海洋渔业信息化建设的关键技术

手机定位技术不但可对渔船快速定位, 且支持应急报警处置, 这些关键技术对解决海上渔民渔船的安全保障问题, 提供海上监控救援, 提高渔政管理执法水平, 加速海洋渔业的信息化建设将有着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合理利用移动通信资源, 面向海洋渔业广大用户, 针对海洋渔业实际需求背景, 重点研究手机定位技术在海洋渔业信息化建设中的综合应用, 主要的关键技术难点如下。

2.1 海洋渔业综合信息的数据融合

数据融合技术研究重点解决兼顾语音通话、短信、定位和应急报警功能, 信息融合技术在海洋渔业综合监控系统中各种层次上的具体应用与实现。如何将各种信息进行统一表示也是技术难点所在。

2.2 海洋渔业手机信息终端.

根据海洋渔业手机信息终端的具体应用特点, 在实际设计中应重点解决手机信息终端的电池续航能力、“三防”功能以及定位精准度的兼顾。

2.3 海洋渔业综合信息系统架构

面对海洋渔业信息的应用模型与总体要求, 研究如何搭建相关的系统结构, 设计系统软件平台, 解决多元信息输入等也是系统建设的技术难点。

3 手机定位技术在海洋渔业信息建设的技术实现

3.1 海洋渔业综合信息的数据融合

海洋渔业信息融合技术是信息特征提取、模型抽象以及决策支持的重要手段。该技术能与现有的海洋渔业综合监控系统实现无缝连接, 主要是做好船舶定位、应急报警等数据格式的融合。

3.2 海洋渔业手机信息终端

渔民对手机电池的续航能力、“三防”功能要求普遍较高。而作为渔政管理部门, 重点是手机信息终端的定位精准度, 这与安全监管和应急救助的要求密切相关。

4 手机定位技术在海洋渔业信息化建设总体架构

4.1 系统构成

本系统以公众移动电话网作为系统通信平台, 辅以地理信息、数据库等技术为渔船提供导航定位、通信、报警救援等综合信息服务。

系统由监控中心、通讯链路、手机终端以及其他相关支持系统组成, 并可扩充接入多个监控分中心。

4.2 系统工作原理

监控中心通过公众移动通信网对手机终端发出定位请求, 并将收到的船舶信息及定位结果显示在监控中心相应的监控终端上, 监控终端将根据设定的报警条件进行报警判断处理, 并将数据存入数据库。

监控中心也可以主动查询船舶情况, 手机终端收到中心的定位呼叫后, 可将船舶的位置信息回传给监控中心。

船舶在紧急情况下, 可实时与中心进行紧急位置和电讯报告, 并将船舶的位置、遇险情况等有关信息回传给监控中心。

监控分中心可以通过网络连接到监控中心完成对所属渔船的管理。

4.3 系统主要功能

位置监控:监控中心能根据需要实时获知所属渔船位置。

信息报告:渔船能随时向监控中心上报作业状况等相关信息。

信息发布:监控中心能向渔船定时发送气象、渔情、鱼汛以及渔产品价格等广播信息。

遇险求助:渔船遇到危险时能及时向监控中心及时发出求助信号。

渔船导航:为渔船提供导航服务。

消息互通:渔船与渔船之间、渔船与陆地用户之间能够进行短信互通。

指挥调度:对所属渔船作业海域、作业时间、作业内容等渔业活动进行统一的指挥调度, 特别是在收到渔船遇险求助信号及时协助主管单位搜救。

信息查询:授权管理人员通过系统查询渔船位置、航迹、属性、作业状况等信息。

本文简单分析了手机定位技术在海洋渔业信息化建设中的应用, 一些存在考虑不周到的地方, 有待于进一步的深入研究与摸索。

摘要:根据GPS卫星、GSM、CDMA手机的现有技术条件, 从我市海洋渔业信息化建设的实际需求出发, 充分利用成熟的信息处理手段, 分析手机定位终端在海洋渔业信息化建设中的关键技术及其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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