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伦理研究论文范文

2024-07-15

职业伦理研究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 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的评估标准是评判职业教育政策执行过程及效果的依据和尺度。通过对传统的强调“技术”的“3Es+1A”政策评估标准的审视和反思,基于“技术-政治-人”三维构建了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的评估标准:一维是职业教育政策执行评估的“技术标准”,包括政策投入、政策执行过程、政策效果、政策效率;一维是职业教育政策执行评估的“政治标准”,包括公平性、回应性;一维是职业教育政策执行评估的“人的标准”,包括以“人”为出发点、评估过程中要坚持“人的在场”、评估最终要以是否有利于“人的发展”为最终归依。

关键词 职业教育政策;政策执行;评估标准;“技术-政治-人”

职业教育政策执行是一个复杂的、不确定的、充满利益博弈的过程,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的有效性直接关系着职业教育政策的成功与失败。职业教育政策的执行过程是否科学、规范?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结果是否符合政策预期?诸如此类的问题都需要通过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的评估来予以解釋和回答。而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的评估标准则是对职业教育政策执行过程及结果进行评估时应坚持和遵循的客观价值尺度,是判定职业教育政策执行行为及效果的一系列准则,也是进行职业教育政策评估的重要依据。

目前,学界对职业教育政策执行评估标准的探讨较少,已有相关的研究多是关于教育政策评估标准的探讨。相对照而言,关于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特别是关于职业教育政策执行评估标准的研究,尚不多见。随着近些年我国职业教育政策数量日益增加,提高教育政策执行效益和效率问题日益迫切,因此,构建我国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的评估标准,对于提高我国职业教育政策执行效果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

一、对强调“技术”的“3Es+1A”政策评估标准的审视与反思

在政策评估领域,早期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3Es+1A”政策评估标准,即政策评估就是严格按照“投入-产出”分析模型,以公共政策效果、效率、效能及其充分性[1]为标准来评估公共政策。客观看,强调“技术”的“3Es+1A”政策评估标准深受逻辑实证主义的“事实与价值两分”观点的影响,“价值判断只是情感的表达,它无真假可言,因而不可能得到理性的辩护和证明。”[2]因此,持“3Es+1A”政策评估标准观点的拥护者们反对将“价值分析”标准作为政策评估的标准之一,认为政策评估应当是“价值中立”的,政策评估应当将重点放在对政策效果的实证测量上,而不是进行主观性的“价值判断”,也就是说,政策评估是处理关于“是”的“技术”问题,而不处理关于“应当是”的价值问题。

但正如政策学者白瑞与雷伊所言,“如果仅仅使用单一的“技术”标准去评估公共政策,忽视政策评估的规范分析与价值判断,那么,政策评估必然会陷于技术操作的泥潭中无法自拔;如果忽视政策评估中的政治原则,那么政策评估在讲求效率、效能的同时会迷失方向,而迷失方向的政策评估所导致的后果很可能是灾难性的。”[3]白瑞和雷伊的观点不无道理,“3Es+1A”政策评估标准在现实中也遭遇了“尴尬”:只关注政策效能、效率,却忽视了政策本身是否是真正民意的表达(也就是说政策目标是否恰当的问题);只关注政策效率和效能,可能对政策带来的社会公正问题有所忽视,甚至可能还会进一步加剧不公平、带来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从而引发人们对“3Es+1A”政策评估标准的反思。

对强调“技术”的“3Es+1A”政策评估标准的反思,也促成了政策评估理论和实践的重大转向。无论评估政策结果,还是评估政策执行过程,都无法回避一个根本性的问题:评估是为谁服务?也就是说,政策评估是为政策制定者服务,还是为政策执行者服务,还是为公众服务?政策评估是为了满足政策主体的利益需求,还是为了满足公众利益需求、增进公共利益?答案似乎是无可争议的,即政策评估要为公众服务、要满足公众利益需求,换句话说,政策评估不是在“科学”的外衣下为决策者“唱赞歌”,而是要关照到政策的公共价值维度、要明晰政策的“正当性”和“公平性”等问题,基于此,关注政策评估中的“政治”性就成为政策评估标准的一个重要选择。

政策学者豪斯(E. R. House)明确地表达了政策评估的“政治”特性,“政策评估基本上是一种政治活动。其在为决策者提供服务的同时,主要目的是推动资源与利益的再分配。评估不应当只是真实的,它应当是正义的,目前的评估架构不论其真实价值如何,都应在不同的程度上回应正义,更何况,正义本身就是政策评估应该考虑的一项重要标准。”[4]另外,罗森布鲁姆也提出了“代表性”“反应度”和“责任”三个政策评估标准,其中“代表性”强调民众(特别是利益相关者)在政策执行决策上的参与;“反应度”则注重政府对民众需求的反应究竟是灵敏的还是迟钝的;“责任”是要明确政府部门对该政策所应负的责任,显然,这三个标准都明显强调政策评估的“政治性”。

政策评估的整个过程处处都体现一定的“政治性”,一方面,参与政策评估的各方主体的期望,决定了政策评估者优先选择哪些政策信息、优先关注哪些必须予以关注的问题,而这些“期望”和“关注”本身都会带有一定的价值偏好;另一方面,对搜集的政策信息和资源的“解释”与“应用”,更体现了评估主体所带有的某种政治倾向性,即使是面对同样的政策信息,不同的评估者基于不同的立场可能会得出完全相反或差异较大的“解释”。正如1997年《21世纪的教育评价》一书中提出的,评估之所以具有政治含义,主要原因有三:第一,接受评价的政策和政策系统都是政治过程的产物;第二,评估报告影响着政治领域发生的一切,包括一项政策是否应该持续,应该获得多少拨款;最后,许多人的职业生涯、专业声望和教育利益取决于评估结果[5]。因此,政策评估中的“政治性”无法规避。

二、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的评估标准:必要性与复杂性

客观上,职业教育政策评估属于政策评估的下位概念,因此,职业教育政策评估标准也应兼具“技术”与“政治”两种特性。在现实中,导致职业教育政策结果的因素非常复杂,一项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的效率高低、效果好坏、效能充分与否,往往与职业教育政策执行主体及其执行态度和行为关系密切,“如果政策评估不衡量执行过程,那么就无法了解政策的实际运作动态,也就谈不上政策评估结果有被接受和使用的可能。因而,政策评估结果要想被决策者接受,并进而用以改善政策制定,就应当致力于政策执行过程评估。”[6]如果职业教育政策评估只关注政策结果,那么,这样的评估结果将无法揭示职业教育政策的作用机制。因此,关注职业教育政策执行过程及执行效果的评估成为必须。

一项职业教育政策在执行过程中是否得到嚴格的贯彻执行,职业教育政策是否已作用于特定的职业教育目标群体,职业教育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人、财、物等资源的配套是否到位,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的效果如何,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的环境是否发生了变化?诸如此类的问题都需要职业教育政策执行评估来回答。而要回答上述问题,特别是要明晰一项职业教育政策的效果如何、是否达到预期的政策目标,必须首先建立一套评估标准,建立职业教育政策执行评估的评判尺度,包括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尺度,这是评估者据以对职业教育政策执行过程及效果进行优劣判断的准则。由此,职业教育政策执行评估标准是对职业教育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测量、评定的参照尺度,选择什么样的政策执行监测与评估标准,不仅取决于职业教育政策评估者及其设定的评估目标,而且还取决于职业教育政策执行评估的技术与方法。

职业教育政策执行评估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均体现了“复杂性”这一特征。职业教育政策执行评估标准并不是评估者随意设定的,它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必须反映社会对职业教育政策及其执行过程和结果的要求。但是,在实践中,由于职业教育政策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众多、影响因素非常复杂,首先,职业教育政策目标影响着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监测与评估标准的确定,但有时候某些职业教育政策目标是非常模糊的、政策目标群体比较宽泛,从而导致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监测与评估标准难以根据政策目标来确定。其次,职业教育政策执行过程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影响因素众多,这种复杂性不仅在于政策执行者是多元行动主体、多元行动主体的动机与利益关注存在差异,而且还在于政策执行过程结构本身存在“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网络结构”等多种样态,职业教育政策执行过程的复杂性也恰恰是由多维度影响因素之间这种纵横交错的复杂作用过程所导致。再次,职业教育政策效果有预期效果、附带效果、意外效果、潜在效果、象征性效果等多种,有时政策的潜在效果可能是积极的,但在短时期内不能被人们所觉察,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才会表现出来,甚至会出现“某些职业教育政策实施了却毫无效果、但该政策的投入沉淀到另一项职业教育政策的运行中,在另一种情境中起到一定的作用、解决了一定的职业教育问题”的情况,因此,这种政策潜在效果会给职业教育政策执行评估带来挑战。最后,职业教育政策执行评估标准本身,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这些政策效果有时很难设定客观、量化的评估标准。尝试从系统论的视角,尽力考量职业教育政策执行评估标准的整体性、层次性、综合性,是构建职业教育政策执行评估标准的必然选择。

三、基于“技术-政治-人”三维的职业教育政策执行评估标准的构建

与其他公共政策执行不同的是,职业教育政策的执行要兼顾“教育性”属性,即职业教育政策执行最终要面向职业教育领域中的“人”,要解决的也是职业教育领域的“人”的公共性问题,基于此,我们尝试从“技术-政治-人”三维来构建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的评估标准,见表1。

(一)职业教育政策执行评估的“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主要用于评估“执行过程中”或“政策执行结束后”的职业教育政策,即对职业教育政策执行过程中的资源投入和使用情况、职业教育政策执行过程中采取的行动及适切性、职业教育政策效果、职业教育政策效率等进行的衡量和评估。

1.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的“投入”标准

所谓职业教育政策执行投入就是职业教育政策执行中投入的人员、资金、物等公共资源。之所以要设置该标准,主要原因在于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的投入是实现职业教育政策目标、产生政策效果的前提和基础,职业教育政策执行投入与职业教育政策产出之间有着直接关联性,如果没有必要的政策执行资源的投入,政策目标就不可能达成,正如萨茨曼所言,“如果政策资源投入量相当微薄,呈现消极状况,那么可以合理地推论,在达到政策目标的进程上,执行就会显得软弱无力,无成就可言。”[7]

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的投入标准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执行职业教育政策时,整体上资源投入情况是怎样的,包括人员、资金等的整体情况;另外,这些政策执行资源是如何分配和使用的,例如,在执行中央政府职业教育政策时,地方政府配备的人员、配套资金等情况如何。二是职业教育政策执行中的各种资源投入及资源分配和使用是否符合政策规划的要求。具体而言,主要涉及:职业教育政策执行整体上投入的资源是否与政策规划要求相一致;职业教育政策执行了一段时间后,资源耗费情况与政策规划要求是否相符;职业教育政策执行动用的资金、器材和设备、配备的政策执行人员以及政策执行人员的时间、精力的安排等是否符合政策规划要求;政策执行耗费的资源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等。

2.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的“过程”标准

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的过程标准是指衡量整个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的过程,即从职业教育政策执行资源的投入,到产生政策效果(或政策产出)的整个过程,是否体现了规范性、科学性,以及执行主体的积极性和能力水平。之所以设置该标准,主要是用来衡量职业教育政策执行机构是否健全、职业教育政策执行机构和政策执行者的工作态度、政策执行人员对职业教育政策的理解和措施贯彻是否符合政策精神及政策要求,职业教育政策执行者是否存在违反政策原则、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或其他导致职业教育政策执行扭曲的现象。

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的过程标准主要涉及如下三方面:首先,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的组织机构标准,包括是否成立或委托专门的职业教育政策执行机构或组织、职业教育政策执行机构设置是否合理,执行机构的人员配备是否合理、各种权力运用是否适当、执行人员的态度和行为是否符合政策要求及是否合法等;其次,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的过程标准,包括职业教育政策执行是否按预期计划进行、政策执行的指令是否明确、对政策目标群体的了解和掌握是否充分、职业教育政策的宣传是否达到了最大覆盖面、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的监测与调控机制是否适当、组织协调是否顺畅、信息反馈与偶发情况的应变是否及时等;最后,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的时间标准,包括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的时间起点是否恰当、政策效果与政策执行时间的选择之间有何关联性等。

3.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的“效益”标准

職业教育政策执行效益主要是指职业教育政策能否实现所期望的政策结果,或者说,政策结果是否有价值。“效益是指某一特定的方案能否实现有价值的行动结果,即目标。效益常常按产品或服务的数量或它们的货币价值来计算。”[8]职业教育政策执行效益主要用来衡量职业教育政策执行投入资源之后所取得的政策效果,一般通过比较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的“实际效果”与政策规划的“预期目标”之间的差异,来评判职业教育政策目标的完成程度,通常意义上,职业教育政策执行效益往往用提供的职业教育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例如职业教育培训、技术技能型人才等)的数量或它们的货币价值进行说明。

一般来讲,职业教育政策效益标准包含两个层面含义:

(1)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的实际效果

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的实际效果一般是指职业教育政策执行后对政策目标群体(诸如各级各类职业院校、职校师生等)及环境所产生的影响和效果,其所描述的是职业教育政策执行行为或活动对相关的各种环境或政治系统所引起的变化,包括职业教育政策对目标群体的影响、对目前和未来职业教育发展的影响、职业教育政策执行所投入的各种直接或间接成本等。任何职业教育政策执行,必然会引起政策目标群体及社会环境状态发生某些变化,通过对这些变化的分析,可以确定一项职业教育政策所产生的效果,例如,我国职业教育培训相关政策降低了劳动力市场中低技能或无技能劳动者的数量;中职免费教育政策降低了中职生流失率等。

需说明的有两点:首先,职业教育政策执行效果不能等同于职业教育政策输出,职业教育政策输出泛指职业教育政策从事的工作或已经做过的事情,以及与此相关联的一系列统计或经济数字。例如,中职生均教育经费标准,中职学校设置标准等,这些只能向人们描述政府做过什么,而不能告诉人们政府的政策行为产生了什么结果或影响,因此,属于职业教育政策产出,而不属于职业教育政策执行效果。其次,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的效果具有多样性,与职业教育政策目标不完全相同,因此,不能将职业教育政策执行效果等同于职业教育政策目标。职业教育政策效果具有多样性,包括预期、非预期效果,长期、短期效果,显性、隐形效果,积极、消极效果等,而任何一项职业教育政策都不可能把所有的可能效果都纳入职业教育政策预期目标,但我们在衡量职业教育政策执行效果时,不能因为职业教育政策目标不包含某些政策效果就不予考虑。基于上述分析,在对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的实际效果进行判断时,应重点考虑如下问题:职业教育政策执行是否产生了政策效果?如果产生了政策效果,那么这些政策效果表现领域有哪些?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政策效果的性质:这些政策效果中,哪些是职业教育政策预期的效果,哪些不是预期的效果,哪些是主要的政策效果,哪些是次要的政策效果,哪些是积极的政策效果,哪些是消极的政策效果。

(2)职业教育政策效果的“充分性”

职业教育政策效果的“充分性”是政策效果在多大程度上解决了需要解决的公共职业教育问题。“充分性是指特定的政策效益对该政策问题、政策诉求及其目标人群的需要、价值和机会的契合与满足情况,它明确了对政策方案和有价值的结果之间关系强度的期望。”[9]换句话说,通过职业教育政策执行解决职业教育政策问题的程度是否达到了该职业教育政策设计的要求。

评估职业教育政策效果的“充分性”一般按照如下程序:首先,厘清职业教育政策目标。厘清和明晰职业教育政策目标是衡量职业教育政策执行效益的前提和基础,因而,这也就要求被衡量的职业教育政策必须首先要有明确的政策目标,如果职业教育政策目标模糊或模棱两可,就极易使评估者对政策目标的理解出现偏差,也就无法衡量政策执行效果。例如,中职示范校政策的目标是建成一批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的创新型中职学校,或是建成一批学校重点专业和特色项目,抑或是从一所中职学校角度来说获得高达1000万元的职业教育经费投入。对政策目标理解的不同,会直接决定在评估时对政策效果的判断。其次,对比职业教育政策目标与职业教育政策效果,主要评估政策效果是否达到了政策目标要求。例如,中职示范校政策确实取得了某些效果,但在“引领和示范”方面的效果相对来说仍不够凸显,说明政策执行过程可能存在一定的问题。最后,评估职业教育政策目标实现后,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解决需要解决的职业教育政策问题。例如,中职生免费教育政策的实施,是否真的解决了经济困难家庭孩子上中职的问题?或者说是否解决了中职学校招生难的问题?这都需要结合政策目标群体的需求进行评估和判断。

4.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的“效率”标准

“效率是指为产生特定水平的效益所要付出的努力的数量。效率是指效益和努力之间的关系,后者通常用货币成本计算。效率通常用单位产品或服务的成本,或者单位成本能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数量来计算。用最低成本获得最大效益的政策被称为是有效率的”[10]。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的效率标准是指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的资源投入与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的效益产出之间的比例,这一标准主要用来衡量产生一定政策绩效的政策执行的情况,以及政策执行投入和资源使用情况是否恰到好处。换句话说,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的效率标准关注的是一项职业教育政策执行取得某种政策效果时其所必须消耗的政策执行资源的数量。因此,在多数情况下,效率指标是一组比值或比例指标,并可通过单位成本来衡量。当然,一般意义上,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的效率标准比较关注“手段”问题,并且这种“手段”往往以“货币”的形式来加以表述和比较,例如,一项职业教育政策执行需要花费10亿元,帮助100所中职学校进行整体性学校质量提升与发展改革,另外一项职业教育政策执行需要花费20亿元,帮助100所中职学校进行整体性学校质量提升与发展改革,显然,前者比后者政策执行的“效率”更高。

基于上述分析,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的效率标准主要关注如下问题:每单位职业教育政策资源的使用究竟能产生多大政策效益?每单位政策效益的产生最低需要多少职业教育政策执行资源的投入?当职业教育政策效益达到一定程度后,能否合理地降低所需的政策成本?有没有其他更好的方式或途径取得相同的政策效益?如果降低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的成本,是否还能取得相同或类似的职业教育政策效益?

(二)职业教育政策执行评估的“政治标准”

职业教育政策执行评估的“政治标准”主要涉及如下问题:职业教育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权利、资源等配置是否公平和公正?职业教育政策效果究竟能够说明什么样的问题?职业教育政策效果到底体现了谁的利益需求?职业教育政策(包括执行)到底是成功的还是失败的?职业教育政策(包括执行)成功或失败的原因是什么?职业教育政策执行存在什么问题,这些问题是由于职业教育政策执行本身的问题,还是职业教育政策系统的问题?如果职业教育政策是失败的,那么失败的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1.公平标准

“公平标准和法律与社会理性密切相关,是指效果和努力在社会不同群体中的分配。一项公平的政策是指效果(如服务的数量或货币化的收益)或努力(如货币成本)能被公平或公正的分配。”[11]也就是说,公平标准更多的关注“获益到底是为了谁?”

公平问题一直是哲学、政治学、经济学、伦理学等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一个敏感而复杂的问题。关于公平,观点诸多,其中,功利主义公平观和约翰·罗尔斯主义的公平观是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功利主义是一种把“功利”或“效用”作为人的行为原则的伦理学说,所谓“效用”就是人们从其生活环境中得到的幸福或满足程度,是人的主观心理作用,而“效用最大化”就是最大化由所有可能的位置所产生的期望效用,也即社会中所有位置的平均效用,在人数固定的情况下,这也相当于最大化所有社会成员的效用之和,从这个意义上,这一标准与帕累托最优在本质上没有太大区别。显然,按照此理论,政府施政的落脚点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也就是说,任何公共政策(包括职业教育政策)的应然目标是社会每一个人效用总和的最大化。与功利主义的“个人效用总和的最大化”不同,罗尔斯提出了“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理论,其理论是从最少受惠者的地位来看待和衡量任何一种不平等,反映了一种对最少受惠者的偏爱。

尽管无法对“公平观”这一复杂问题进行透彻的分析,但是,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依据不同的“公平观”,政策,特别是最优政策的选择会面临不同的选择。在现实社会中,几乎所有的教育政策(包括职业教育政策)都会涉及“公平”问题,如职业教育资源投入、资源分配、入学机会、招生政策、免学费政策、招聘政策、就業政策等。基于此,设置公平评估标准的目的在于,衡量由于特定的职业教育政策执行而引起的权利、机会、资源、价值、收益与成本等在不同社会群体中的分配和配置是否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一般而言,如果职业教育政策执行存在如下情况,则说明存在不公平性:那些最需要的人并没有得到与他们的人数成比例的服务;最没有支付能力的人却要超出比例地分担成本,或者得益者并未支付成本。依据公平标准,如果一项职业教育政策在实施后,即使达到了当初设定的政策目标,且符合执行过程、政策效益和政策效率等标准,但却造成了不公平的职业教育资源和利益分配,甚至加剧了人们在入学机会、享受权利和利益等方面的差距,那么,这一职业教育政策就是不可取的。例如,近些年一直实施的关于职业教育国家级重点校政策、中职示范校政策以及高职示范校政策等,这些政策在解决了职业教育办学和人才培养的效率、效益等问题的同时,也导致“不公平性”问题日益凸显,值得政策制定者及公众关注。

2.回应性标准

回应性是指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结果满足特定群体的需要、偏好或价值观的程度。回应性标准主要用来考察职业教育政策对其特定受益目标群体需要的满足程度。这一标准的重要性在于,一项职业教育政策的执行结果可能能满足其他所有的标准——效益、效率、充分性、公平,但却仍不能对可能从职业教育政策中获益的某个群体的实际需要做出回应,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回应性其实也从侧面反映了效益、效率、充分性和公平等标准是否真的反映了特定目标群体的需要、偏好和价值观。

举例说明,2009年12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该政策的目标群体主要是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预设政策目标是希望通过实施该政策能对减轻政策目标群体的教育负担,提高中职教育吸引力。但是,这样的政策目标是否真正满足了目标群体的需要、偏好和价值观呢?有调查显示,农村中职免费政策可能在实施过程中有效达成了“资助涉农专业”的中职学生的政策目标,但却在“促进中职招生”和“资助贫困学生”两个政策目标维度上存在严重失灵[12],并未真正满足目标群体的需求、利益和偏好。也就是说,对于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真正的需要和偏好是什么?是到中等职业学校接受教育,抑或其他?另一项针对该政策实施效果的调查也显示,在被调查的280位中职在校生中,“除2位学生未表态,共有 127 位学生表示不愿意因为中职优惠政策而放弃进入普通高中的机会,占有效样本总量的 45.7%;99 位学生在两者间很难做出选择,占有效样本总量的 35.6%;28 位学生表示愿意放弃普通高中,仅占 10.1%;另有 24 位(8.6%)学生对两者皆不在乎。”[13]显然,该调查结果提醒我们要关注政策目标群体的需求和价值偏好,否则,过低的政策回应度,难以激发政策目标群体的热情和积极性,也就无从谈起达成政策目标的问题。

(三)“人”的标准

“人”是职业教育政策执行评估的逻辑起点,同时也是职业教育政策执行评估的最终落脚点,在职业教育政策执行评估活动中,以“人”为出发点、评估过程中要坚持“人”的在场,并且评估最终要以是否有利于“人的发展”为最终归依。需说明的是,这里的“人”主要是职业教育的利益相关者,包括职业教育领域的学生、教师、学校管理者、教育行政部门、行业(企业)以及其他与职业教育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公众。

从职业教育政策逻辑起点来看,任何的职业教育政策都是基于要解决职业教育中的“人”的问题,特别是关于“人的受教育和人的发展”的公共职业教育问题,并通过“人的受教育和人的发展”问题的解决来促进社会的发展。“教育政策具有‘促进人的发展’这一独特宗旨,以‘人’而非‘营利’为目的,其对公共教育资源的分配是无偿的和非营利的。”[14]因此,任何的职业教育政策执行都不能违背职业教育政策这一独特宗旨。

从职业教育政策的执行过程来看,其涉及的利益主体较之其他教育政策类型更为复杂和多样,包括职业教育领域涉及学生、教师、学校管理者、教育行政部门、行业(企业)及其他与职业教育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公众等利益主体,主体的多样性带来的利益需求、利益分配就更为复杂,因此,需要职业教育政策执行要关照到“人”的利益需求和利益分配问题,更要以政策执行过程是否有利于职业教育中的“人”的发展为根本标准和尺度。除此之外,“人”的在场还意味着在职业教育政策执行中要极力规避“见物不见人”的政策执行理念,任何的政策内容和措施的制定与实施都要考虑职业教育领域中“人”的存在。

从职业教育政策的执行效果或政策结果来看,“人是目的”应该成为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的最终追求结果,尤其是,“人的全面、个性化和可持续发展”应成为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的最终目标和应然状态。

需说明的是,职业教育政策评估的“技术标准”“政治标准”与“人的标准”三者之间并不是截然分开的,三者之间是一种辩证统一的关系。首先,“技术标准”“政治标准”与“人的标准”三个标准各自相互独立,三者在内容、作用方面各不相同,三者之间也不存在必然的一一对应关系。其次,三个标准之间又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也就是说,“政治标准”一定程度上决定“技术标准”,即“技术标准”的设置要体现、服从和服务于“政治标准”,另外,“技术标准”会影响“政治标准”,即“技术标准”设置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政治标准的设置及其合理性问题。最后,“技術标准”和“政治标准”最终皆落脚于“人的标准”。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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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伦理研究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药德”即药学职业道德,本文在阐述“药德”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分析了“药德”的重要性,提出了“药德”教育的主要内容,探索并实践了药学专业学生“药德”培养的基本途径和方法。

关键词:药学;职业道德;培养方法

职业道德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中,从事各种不同职业的人们在其特定的职业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职业行为规范的总和[1]。医生必须遵循医德,药师(药学工作者)必须遵循“药德”。“药德”就是药学职业道德,是药学工作者在职业生活中应遵循的道德规范以及应具备的道德观念、道德情操和道德品质,也是药学工作者职业素养的核心组成部分[2,3,4]。具体而言“药德”就是在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等药学领域活动和实践中应遵循的根本指导原则,是评价药学领域内所有人员的个人行为和思想品质的基本道德标准,也是药学工作者必须遵守的道德行为准则。

一、“药德”教育的重要性

药学事业是与人民生命和健康息息相关的事业,药学事业的特殊性要求其从业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不仅要遵守社会公德,而且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思想观念,对工作对事业要极端负责,能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和患者的关系,保证患者在用药过程中的安全、有效、经济、合理。

我校开设药学专业二十多年,主要面向珠三角地区药品生产、销售企业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培养药品生产、检验、营销和服务第一线需要的技能技术人才,毕业生遍及珠三角地区的制药企业、连锁药店和医疗机构。在二十多年的人才培养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药德”和“药技”的有机结合,德技并重,德技兼修,相辅相成,既注重学生药学专业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学习和培养,更重视良好的药学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养成。

二、“药德”教育的基本内容

“药德”内容广泛,内涵丰富,涉及药品的研发、生产、检验、流通、应用、监管各个环节,结合我们的人才培养目标,我们药学学生的“药德”教育,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药品生产环节的“药德”

生产出质量符合既定标准的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质量所需要的药品是对药品生产人员基本的道德要求。为确保药品质量,药品生产过程中的药学工作者不仅需要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而且要认真、自觉、严格地用现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条款来约束和规范生产过程和自身的行为,这既是法规和管理方面的规定和要求,也是药品生产过程中的道德要求[5,6]。

(二)药品营销环节的“药德”

在药品销售环节中,药学工作者应严格遵守药品经营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现行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条款来约束和要求自己。为了确保药品采购、分装、销售中的质量,首先要从药品购进的源头把关,在药品的招标采购中,坚持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以保证采购药品的质量。在药品零售环节,必须以患者为中心,提供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药品,将维护患者生命和公众健康作为最高道德行为准则。在药品价格方面,要讲究信誉,严格执行药品价格的有关规定。

(三)药品检验环节的“药德”

药品属于高技术产品,成分复杂,检验难度较大,药品检验人员在质量检验时,必须要有高度的责任心,严格按质量规定的标准检验。同时,必须保证药品质量达到和符合最优标准。必要时,要深入到生产、经营、使用第一线了解真实情况,摸清影响药品质量的因素和问题,保证药品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在修订药品标准工作中,应深入了解药品的有效性、实用性和科学性,对药品中所含的有害物质应严格控制,对疗效不确切、毒副作用大、不宜生产使用的品种,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停止生产、停止销售和使用的建议。

(四)药学服务环节的“药德”

药学服务是药品周期中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无论是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服务的人员,还是在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药学服务的人员,都必须从维护患者生命健康、促进疾病早日康复的高度,重视药学服务工作,按照“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原则选择药物,主动、耐心、认真、细致地指导患者正确使用药物。避免滥用药物和长期用药。切忌麻痹大意、敷衍塞责,只有这样才能提高药物的疗效,保证药物的安全,减少药物的不良反应。

三、“药德”教育的思路和方法

职业道德的培养是人才培养的第一目标,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必须把“药德”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与专业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与校园文化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只有把“药德”教育贯穿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融入到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才能达到润物无声、水到渠成的效果。

(一)关键时机,积极开展“药德”渗透

一是入学教育,通过参观企业、医院,让学生了解药学专业的发展历史、专业特点,了解药学专业就业环境和职业发展方向,在整个专业教育中渗透“药德”;二是军事训练,在为期两周的军事训练期间,学生接受军事化训练和管理,强化纪律和规范意识,为“药德”学习和教育奠定基础;三是社会实践,通过第二学期和第四学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到社区医院、敬老院和药店等单位参加实践活动,增强“治病救人、救死扶伤”的责任感;四是志愿服务,通过参加各种志愿服务活动,提高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同时增强药学工作者热爱生命、关爱他人的使命感和荣誉感。

(二)专业教育,初步引入“药德”教育

在专业思想教育和职业生涯规划课程中注意引入“药德”的基本理念,通过聘请企业技术专家做报告,通过往届优秀毕业生的成功案例教育,通过编写“职业生涯规划”,使学生了解专业、热爱专业、献身专业。一是帮助学生牢固树立专业思想,产生职业自豪感,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标。二是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增强学生的专业自豪感的同时,引入“药德”教育,强调立德树人,让学生明白良好的“药德”才是事业成功的前提和基础。

(三)校内教学,全面融入“药德”教育

药学职业道德教育应与专业课程教学紧密结合。在融入专业理论教学方面,首先要研究教学内容,找到适当的切入点和有利时机,适时进行渗透,使得学生在不知不觉中受到启迪、启发和熏陶。例如,在讲药品概念时强调药品的特殊性,结合近几年发生的严重用药事故,讲解药品质量的重要性,使学生初步具有药品质量意识和药品安全意识;在学习药品质量标准时,首先让学生树立法定药品标准的观念,意识到为了保证药品质量,国家必须制订统一的、强制的药品质量标准。使学生建立明确的法律意识和道德底线,学法、知法、护法、守法。在学习药品生产技术时,引用药品安全事故案例,强调GMP和严格履行药品生产标准操作规程(SOP)的重要性,明确遵守规范规程既是法律要求,也是道德要求。

在融入专业实践教学方面,要注意从实践教学环境熏陶、制度规范、工作体验、监督考核等环节入手,提高“药德”教育的有效性。一是要建设真实性、生产性的实践场所和环境,在环境文化建设中注重和突出药学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内容,充分发挥环境的感染和熏陶作用。二是必须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用制度规范思想和工作,提高践行“药德”的自觉性。三是注重实际工作的学习和锻炼,通过实际工作对药品质量和安全性的影响,用鲜活的事例教育和警示学生。四是对学生的实践学习进行适时监督考核,做出客观评价,及时总结成绩,发现问题,反馈纠正。特别是对涉及职业道德的相关问题要及时纠正,通过不断的正负激励和纠正,使学生形成强烈的是非观念。

(四)校外实践,不断强化“药德”教育

经过半年以上的校外实践教学,按照《实习手册》要求,在实习教师的悉心指导下,通过实习单位的严格要求,学生的职业道德将得到进一步强化和内化,进而形成良好的职业习惯。例如学生在药品生产车间实习,生产的每个环节都涉及到规范操作和安全问题,学生必须严格按照GMP要求和岗位操作规范,完成生产过程。否则,很可能造成返工或者废料,甚至召回等问题。学生在药店实习,每天进行药品的入库、保存、盘点、陈列,指导不同特点的顾客合理用药,学生要严格按照现行GSP的要求,进行规范的进、存、销等工作。

(五)导师负责,实施个性化“药德”培养

我们采用“专业导师管理制度”,为每一名学生配备了专业导师,负责指导学生理解专业,规划学业,找到适合自身的学习方法,帮助学生及时解决学习问题、心理问题、生活问题以及职业道德方面的问题。专业导师对学生的成长成才,尤其是职业道德的培养和教育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和校外实习期间均有专门的导师负责指导,解决他们思想和学习中的疑难和困惑,关注学生身心发展。特别是针对在学习、实习过程中出现的与伦理、道德、“药德”有关的问题,导师能及时开展个性化的引导和教育,帮助学生正确认识、分析和解决所面临的各种问题,从而提高了“药德”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参考文献:

[1]王易,邱吉.职业道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2]王建梅向敏.西方发达国家药学职业教育的特点及其启示[J].药学教育,2009,(25):12.

[3]邓昌大,肖学文.加强高职学生职业道德教育的思考与实践[J].教育教学论坛,2015,(5),58.

[4]于美亚.国外药学院校职业道德教育对我国的启示[J].职业技术教育,2014,(35),93.

[5]程卯生主编.医药伦理学[M].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8.

[6]李艳坤.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中的问题及解决措施[J].黑龙江科学,2015,(6):81.

职业伦理研究论文范文第3篇

“永远别让你的技巧胜过你的品德。”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哈罗德·H·柯在2007年秋季的迎新致辞中的这句话掷地有声。

但是近年来,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技15胜过品德”的例子却并不罕见,这其中比较典型的包括上海法官“集体嫖娼”案、辽宁省沈阳市检察院原检察长张东阳涉嫌受贿案、“李某某案”律师泄密事件等案例。

如今,在我国新一轮司法改革中,法律共同体建设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但是作为法律共同体的主体,法官、检察官、律师却面临着一场法律职业伦理缺失的严峻危机。司法腐败、“死磕现象”“勾兑现象”层出不穷,都反映出了我国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之间要么横眉相向互相看不顺眼、要么互相勾兑称兄道弟等极不正常的伦理关系。而最近发生的孟勤国教授事件,更是反映出学者与法官之间的关系也开始出现裂痕。

正是基于我国司法领域的这些乱象,新一轮的司法改革从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全面启动,两高也制定了一系列改革措施。然而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法律职业伦理领域权威许身健教授看来,司法改革如果想真正成功,必须要重视法律人的职业伦理教育。

那么,到底什么是法律职业伦理?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发展的现状是什么样的?如何解决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缺失的问题?到底我国该如何开展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呢?

2015年8月1日,法律职业伦理国际学术研讨会暨2015年中国法律职业伦理年会在北京召开,这些问题或许可以从中找到答案。

何谓法律职业伦理

许身健教授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律职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伦理道德规范,具体来说,法律职业伦理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及公证员等法律职业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然而,目前我国学界往往把它与法律职业道德混为一谈。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刘晓兵认为,法律职业伦理与法律职业道德具有许多共性,比如二者都蕴含一定的价值观念,都反映一定的社会关系并表现为一定的法律职业行为规范。但是,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职业道德毕竟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从词义上来说也有很大的不同。

法律职业伦理是一般伦理的具体表现形式。按照《说文解字》的解释,伦理在本质上是对人在特定社会关系中的角色及其合理行为予以规范的基本准则。法律职业伦理应被界定为法律职业者在从事法律职业过程中为了维护相互之间的正常职业关系而应遵从的行为准则。

法律职业道德是一般道德的具体表现形式。按照《说文解字》的解释,道德在本质上是为人处事的品行修养,是人们对善恶进行判断的内心标准。法律职业道德应被界定为人们关于法律职业者在从事法律职业过程中应当如何行为处事(包括如何处理自身与其他法律职业者之间的职业关系)的善恶标准。

“显然,在规范的范围上,法律职业道德对法律职业伦理有所涵盖,但前者的主观性较强,后者的客观性较强,这一点在西方语境中并无二致。根据黑格尔的法哲学观点,法律职业道德属于主观法则,法律职业伦理属于客观法则,前者以人的主观性为转移,它是人的主观意志的规定性:后者以理性为原则,是理性的法。”刘晓兵副教授说。

刘晓兵认为,法律职业伦理在内容上应当包括三个方面,即法律职业伦理关系、法律职业伦理观念、法律职业伦理规范。法律职业伦理关系是法律职业伦理的载体,是在法律职业活动中形成的并由法律职业行为规范予以调整的社会关系。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关系、律师与检察官之间的关系以及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最为基本的法律职业伦理关系。法律职业伦理观念是法律职业伦理的灵魂,是法律职业者在职业伦理方面的价值追求。例如,独立审判和司法公正是法官的基本职业伦理观念,打击犯罪和弘扬正义是检察官的基本职业伦理观念。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则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具体表现,是法律职业者据以处理职业伦理关系的准则。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初步完善的法律职业伦理规范体系,除《律师法》《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规定之外,还专门制定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和《法官行为规范》。

法律职业伦理缺失的乱象

虽然我国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职业伦理都以法律和规范的形式作出了规定,但是在现实中,法律人缺乏职业伦理观念并由此导致许多负面事件发生的现象屡见不鲜。

2013年8月,上海某公司负责人倪某通过网络公布一段视频,举报上海高院陈雪明、赵明华等人,接受吃请、去夜总会娱乐并集体招嫖。倪某称,发布视频是由于他认为一起涉及自己的合同纠纷案有人为因素干预,没有得到公正判决,干预判案者为视频中的法官之一赵明华。

随后,上海市纪委当晚与爆料人取得联系。2013年8月3日上午,爆料人来到上海市纪委协助调查,并提交了时长30多个小时的完整视频证据。最终,陈雪明、赵明华等4人停职。

这就是当时轰动全国的“上海法官集体嫖娼”事件,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曾在全国法院加强纪律作风建设电视电话会议上谈“上海法官嫖娼案”,称该事件是法院的耻辱。

通过梳理公开报道可以发现,近年来法官违反职业规范甚至违法乱纪的事件时有发生,甚至包括黄松有、奚晓明等官至最高院副院长者都因出现违纪问题而被查办。

此外,检察官违反职业规范甚至违法乱纪的现象也不在少数。而律师由于“集政治使命、法律智慧、商业才能与文化品位于一体”的职业属性,其职业行为更容易引发关注,也更容易产生争议。

除去为人熟知的“李某某案”和早就存在的法官与律师“勾兑”现象,以“李庄案”“北海案”为典型案例兴起的死磕现象,使律师以更具争议的形象出现在公众面前,并引出在更大的话题域中产生死磕派律师“到底是磕出法治中国还是磕坏中国法治”的争论。

尽管“死磕现象”客观上“推动了社会更加公正”、对“发展公民维护自己的权利方面的能力作出了一份贡献”“推动了司法的程序正义”,但是对于“死磕”现象持负面看法的人也不在少数。

如北京法桓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建才在《律师执业应当具有的职业伦理——律师业的机遇与挑战》一文中写道:律师为了在法庭内外讨得委托人的欢心,瞎许愿乱许愿,包打官司,当所许愿的官司可能要输时,暗中唆使当事人上访告状请愿游行声援,微信微博披露案件进展,夸大一些虚假事实,干扰司法裁判,甚至和媒体之间达成默契,律师前方打官司,后边聘请媒体跟进,摇旗呐喊,相互呼应。甚至出现律师不分青红皂白,死磕法官,让法官在法庭上下不来台,看法官的笑话。而死磕的结果判决对当事人不利,只顾哗众取宠,引起轰动效应,不顾代理案件的实际效果,结果搞得案件判决不利,当事人权益不能很好地维护。有的律师还被法庭处罚甚至律师构成犯罪,律师成了反社会反人类的讼棍,社会声誉日益衰退。有的死磕律师功夫在辩护之外,专门找到法律规范毛病,在案件中直接反对某条法律法规,要求司法人员作出法律规定以外的自认为合理的判决。

“现实中出现的这些现象和问题都和法律职业伦理缺失有关,一个法律职业者的伦理缺失损害的不仅仅是其个人利益和形象,更是对这一法律职业群体形象的抹黑,甚至是对司法公信力的抹杀。”许身健教授说。

法律职业伦理缺失背后的困境

法律人职业伦理的缺失,并不能简单归结为我国对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行为所作的规范不够。如前文所述,我国已经形成初步完善的法律职业伦理规范体系,除《律师法》《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规定之外,还专门制定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和《法官行为规范》。

但是,有如此健全的法律和规范,为什么仍旧会有这么多乱象呢?

以规范律师行为为例,“我们现在针对律师的法律制度是比较完整的,比如《律师法》的法律位阶比较高,全国律协出台有《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各地方律协都有自己的相关规定。问题是不够细化,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够。现在律师协会也有相关的惩戒委员会,但对不当职业行为的发现以及惩戒的执行力不够。眼下很多职业违法违规行为中,受惩戒的律师是少数,落网之鱼很多”。许身健教授说。

而类似的现象同样在规范法官和检察官行为中存在,许多的规范条例只规定了不允许怎样,却没有规定如果违反之后该怎样处罚,或者规定了该怎样惩戒,但惩戒性措施不够细化,可操作性和威慑力不强。

而另一方面,许身健教授认为,“徒法不能以自行”,从根本上讲,法律还是需要人来实施,我们需要的是对法律有信仰的人来实施法律治理。法律人数量最多的美国极为强调法律职业伦理对法律人的规制,美国学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后蕴藏的观点基本上是依循以下逻辑:美国实现民主要靠法治,法治要运作,需要人民对之抱有信心。人民要对法治有信心,必须首先对法律人有信心。要让人民信赖法律人,法律人必须在实际和表面上都没有违反伦理之事。这就是法律职业伦理的重要性。

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忽视了对于法律人的职业伦理教育,许多违反法律职业伦理的不当执业行为,法律人并非有意为之,而往往是出于无知,无知通常会导致违法行为。一个法律人可能因为无知而从事不当执业行为,当发现大错铸成时,只能以新的不当执业行为文过饰非。

因此,许身健教授认为,我国长期以来缺少对法科生以及法律人的职业伦理教育,是我国目前出现种种司法乱象的重要甚至是根本原因。

台湾地区司法院院长翁岳生说:“台湾过去所推动的司法改革,往往偏重制度层面的专业问题,事实上,人是影响法制成败极重要的关键,而法律人的职业伦理攸关司法改革的成效。法律人有专业无伦理是盲目的,有伦理而无专业是空洞的,专业和伦理都是司法改革成功的必要条件。”

当前我国各项司法改革正在有条不紊地展开,能否重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或许将影响司法改革的进程。

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现状堪忧

“在西方国家的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伦理是其重要内容。19世纪90年代,美国法学院就已经开设了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到1915年,81所法学院中有57所开设了相关课程,这些课由法官或著名律师讲授,并且用各种规则、沙斯伍德法官的著作或职业道德规范委员会的报告作为教材。”许身健教授说。

1974年水门事件发生之后,整个法律职业界开始认真对待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问题,全美律师协会强制其认证的法学院将法律职业伦理开设成必修课。在中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问题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越来越多的法学院开始设置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时至今日,法律职业伦理已经成为一门内容体系相对成熟并具有良好教学实效的课程。

然而,据了解,我国从法学教育到实务中都不太重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首先在法学院对法律职业伦理这个课程不重视,法律职业伦理这门课程在法学教育中比较弱,中国有将近700所法学院,开设这门课程的法学院非常少,专门从事该领域教学及研究的人员也非常之少,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职业伦理教研室是全国近700所法学院中唯一专门性的法律职业伦理教学及研究机构。

而在刘晓兵副教授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应该主要在法学院校完成。法学院校在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方面还有两个不可替代的优势:一,法学院校具备专业的师资、必要的办学条件和耳濡目染的学习环境,其对法律人才的培养具有很强的系统性、专业性、目的性和可操作性,这是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外在因素;二,相对于毕业后的继续教育,学生在校教育阶段的求知欲较高,在价值观念形成和规范意识培养两个方面更具可塑性,这是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内在因素。

“越早对学生进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越有利于防止其在今后的职业生涯中‘好心干坏事’或利用职业技能故意干坏事,唯其如此,才能造就仁心仁术的法律职业者。”刘晓兵说。

刘晓兵认为,法律职业伦理不但具有很强的理论性,而且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因此,教师不应仅仅局限于在传统课堂中对法律职业伦理知识进行灌输式的讲授,而应该充分利用多种实践教学途径,以案例研讨和法律诊所的方式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课程的教学效果。

此外,在现有的诸多法律实践教学途径中,法律诊所是最为突出的。法律诊所是一种实践性的、体验式的教学方式,同时也是一门法学实践教育的课程和高等法学院校师生实施法律援助的平台。例如,在传统课堂中,无论教师强调律师保密义务有多重要,大多数学生仍然难有切身体会。相反,如果让学生在法律诊所中接触和处理一件与律师保密义务相关的案件,让学生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思考问题,就能很快形成律师保密义务的职业观念并掌握其相关的伦理规范,从而真正促成这一法律职业伦理观念的内化。

“在耶鲁法学院,你们将会渐渐获得什么呢?你们将逐步掌握法律技巧:这些技巧会让你们有本事把人们扔进监狱;挽救或者毁灭人们的生命;就天文数字的标的提出理据等等。但正如我们所知道的,巨大的力量也意味着巨大的责任。这类技巧和工具都有其时空(限制)。因此,运用交叉讯问的绝技去扳倒对方证人,但跟你的同屋交谈时抛开它吧。”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哈罗德.H.柯的这番话,希望能够被每个法律人记住。

职业伦理研究论文范文第4篇

2、略论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建设和养成

3、论家事裁判修辞说理的运用

4、高校思想政治课中的法律意识培养教学探讨

5、简析公证职业伦理教育

6、实现法治现代化必须树立法律信仰

7、天津武备学堂与中国铁路精英

8、高职法学案例与实践教学对教师素质与能力的要求

9、古代法文化对现代法治建设的消极影响及对策

10、法律职业伦理去哪儿了?

11、治理网络社会应当德法并重

12、法治人才思政教育的改革创新

13、漫谈和谐社会构建中的社会中介职业组织

14、高校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研究

15、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

16、我国国际商事调解的困境与改善

17、司法考试改革背景下法学本科教育的发展探讨

18、加强法学专业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思考

19、司法伦理的实效性探析

20、大国法治:规模视野里的中国法治建设

21、由司法腐败谈法官职业道德建设

22、高素质政法队伍的职业伦理培育探析

23、新中国成立70年政法文化研究的回顾与反思

24、人工智能给法律职业带来的困境及应对

25、基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法学专业类课程设置初探

26、构建高职高专法律文秘人才的素质教育体系

27、论我国检察官职业伦理制度之缺陷及构建

28、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下的地方高校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研究

29、“大学生法律援助——诊所法学教育”的发展困境及其解决

30、高职思想政治教育中的职业伦理教育

31、法官任职现状及其制度设计思考

32、罗翔新书《法治的细节》:你以为他在普法?他在讲什么是“人间清醒”

33、论高校法学教师的法律伦理建设

34、国家级教学名师龙翼飞:抚育天下生 安得半日闲

35、有关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研究

36、社会转型期法科生诚信教育的理性思考

37、基于就业考量的法学专业学生职业化素养培养路径论析

38、推行实习律师派驻法院实习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39、论提供手淫服务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

40、论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素质结构

41、职业教育中法律法规与德育教育的平衡路径

42、中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构建

43、法治中国背景下法治人才培养模式探析

44、诊所法律教育的目标定位与法律人的职业伦理培养

45、论中国古代讼师的思维方式

46、司法判决与民意冲突解读

47、法学传统案例教学模式的不足及改进

48、法律方法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探讨

49、论高校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方法的应用与创新

职业伦理研究论文范文第5篇

孟子曰: “徒善不足以为政, 徒法不足以自行”[1]法律本身并不能自动的运行, 必须要通过专门的法律人才能践行法律。法律的本质要求是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法官作为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主体, 是秩序和公正的最具权威的维护者, 是平衡人民和国家之间、人与人之间的权力利益的中立裁判者, 法官通过践行法律构建起从法律到公平正义之间的桥梁, 因此法官在实现法律本质要求的道路上显得尤为重要。法官的法律职业伦理是指与司法职业活动紧密联系, 并具有自身职业特征的道德准则和规范。对于一个民主法制国家, 作为国家与人民权利的居中裁判者, 构建法官职业伦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显而易见。

二、法官职业伦理的内容

在联合国全球反腐败计划中, 由国际预防犯罪中心和促进国际透明度及司法公正组织起草了《The Bangalore Principles of Judicial Conduct》[2]即班加罗尔司法行为原则, 该原则在包括了法官良好行为的七个原则, 分别是: 行为得当、独立、正直、公平、平等、能力与勤奋和责任。这些原则形成了一个整体的轮廓, 下面我会将其归类, 使其更清晰的呈现出来。

( 一) 法官的善良品德

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哈罗德曾告诫法学院新生:“永远别让你的技巧胜过你的品德。”法官的天职是裁判案件, 化解矛盾, 面对错综复杂的纠纷, 形形色色的案件, 要心怀仁德, 内心坦然, 善守中立。让我们用实例来说说法官的善良品德。王军华是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全国法院办案标兵, 从业27 年, 化解5000 余起民事纠纷, 付出的不仅有艰辛和汗水, 还有数不清同情的眼泪。她说: “做基层法院民事审判法官, 经常与老百姓打交道, 他们勤劳、真诚、善良, 但是在遇到侵害时, 他们却往往是诉讼中的弱势群体。做民事调解时一定要把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际问题放在第一位, 要设身处地多为当事人着想, 多做些延伸服务, 让一些案件的当事人在得不到争执利益时仍能心理平衡, 不过于失落, 这样才能案结事了。”[3]能够体察人民的疾苦, 了解人民的冤屈, 这就是一个法官最基本的素养。

( 二) 法官的公正无私

法官不仅要有一颗悲天悯人的心肠, 更要有一颗公正无私的心。否则在利益的驱使下, 也会拨动天平上的砝码, 使其失去平衡, 最终导致司法的公信力下降。东丰县法院审判员王宝胜, 就是一位公正无私的“铁法官”。说王宝胜是“铁法官”, 因为他秉公执法、铁面无私, 从事法院工作29年来, 他办理的近3000 起各类案件, 没有一件是错案, 没有一个当事人反映他办案不公。领导评价王宝胜, 说他“办案如铁、意志如钢、品格如水、境界如山”。他自己却说: “神圣的法律是我一生的信仰, 我要用自己有限的生命, 努力完成时代赋予我的光荣使命! ”[4]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本质特征和生命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七条第 ( 二) 款明确规定了法官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秉公办案, 不得徇私枉法。可见公正无私是法官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 三) 法官的法律素养和智慧

法官的司法实践必须以法律知识为前提, 法官既是法律知识系统, 同时也是司法行动系统。这就要求法官不仅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 还需要对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有所了解, 有所学习, 要能够准确把握最新的法律动态、当前的政治形势, 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 深刻体会民心与疾苦。

三、法官职业伦理的培养

十年树木, 百年树人。法官职业伦理体系的构建和培养绝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 需要相关部门以及法律人不断地的努力和奋斗。对于法官职业伦理的培养, 应该从法律学生进阶到法官的三个阶段着手。首先, 对于在校法律学生进行职业品德教育培训, 使职业伦理内化到学生的法律骨髓中去, 用正确的伦理观念塑造学生的法律品格。第二, 在法官的遴选上要严格把关, 加强职业伦理方面的考察, 注重道德品格以及专业素养的考察, 选出品德过硬, 专业素养过强的法官, 提升我国法官队伍的整体质量。第三, 加强对在职法官的德育教育以及专业知识培训。在职法官也要完善自己的品格, 不断充实各个领域的知识, 武装自己的头脑, 使在职法官当得更专业更称职。法官职业伦理的培养绝非易事, 但只要踏踏实实地走好每一步, 一定会看到最纯净的人心和最美丽的风景。

摘要:法律的本质要求是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司法又是实现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法官作为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主体, 是秩序和公正的最具权威的维护者, 是平衡人民和国家之间、人与人之间的权力利益的中立裁判者, 因此法官的个人品格以及法律素养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者的结合构成了法官的职业伦理, 本文从法官职业伦理的必要性、内容以及职业伦理的培养三个方面论述法官的职业伦理。

关键词:职业伦理,司法公正,法律素养

参考文献

[2] The Bangalore Principles of Judicial Conduct, 2001.2.

[3] http://www.chinapeace.gov.cn/2013-03/10/content_6955122.htm.

职业伦理研究论文范文第6篇

一、律师的中立性

人们常常说律师是为了报酬为坏人脱罪的, 这首先就是犯了刑法上的大忌。《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为有罪。”疑罪从无的原则作为我国保障基本人权的重要手段, 维护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被告在没有得到公正的判决之前, 他就有权为自己辩解。任何人都不可以感性地断定他是一个坏人。其实好人和坏人是难以区分的。对被告而言, 律师可能是好人; 对原告而言, 也可能是坏人。而且站在法律的层面上来讲, 不存在十恶不赦的人。因为法律跟艺术有所不同, 它是认为理性的产物。

二、律师的忠诚义务

律师和任何职业者一样都具有两面性。揭开律师的面纱, 律师就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人, 他拥有常人灌输的道德观念, 知道什么是真善美, 什么是假丑恶。而当律师成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时, 他必须而且有义务对客户忠诚。在迈思哈德诉萨蒙一案, 对此作了很好的阐述: “坚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是律师对其最崇高的忠诚, 许多普通人可以遵循的做法, 律师很多是不能够做的。律师所恪守的职业道德比商业道德更加严格苛刻, 对当事人高度忠诚, 是他们所遵循的最高准则, 在某些时候, 受信托人必须进行自我放弃, 放弃作为普通的思想道德, 无论自己的内心是如何的煎熬, 也必须都要放弃, 因为作为律师的时候的对客户的高度忠诚是他们不二的选择。 (3) 正是因为律师能够忠诚地为客户服务, 才会有律师职业的诞生。试想若律师事务所以国营的形式出现, 客户怎么可能把切身的利益交由政府手下的职员去对抗老板。没有一个客户敢冒这样的风险。1820 年伯罗汉在英国上议院为英女皇卡罗休辩护时, 就这样提醒人们, “律师在法庭为其当事人进行辩护的时候, 心中必须只有他的当事人一个人, 必须尽自己的最大努力为当事人开罪, 甚至不惜牺牲任何人的利益, 这是成为一个合格律师的必经之路。在为其辩护的过程中可能对自己造成的心理上的负担和必须狠下心来损害其他人的利益, 这都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必须承受的。律师就是以这种方式存在的一份职业, 你可以不接这个单子, 但是你接手了就必须不计一切后果的为当事人负责。 (4) 或许, 他说的有点过了头, 但是把忠诚的义务提到一个很高的层面上是毋庸质疑的。基于这种忠诚义务, 律师的所有行为不管适当的还是不适当的都有了很好的解释。如果一定要说律师是个“坏人”, 那么他最多只能说是愚忠。把律师职业当作一般职业来看待, 尽忠职守有什么不对, 为什么我们一定要对律师求全责备呢?我们不妨从另一个角度想律师因为忠诚的义务还不得不去做一些我们认为不应该做的事时, 他的内心承受着多大的煎熬。他们的忠诚应该得到我们的敬重而不是鄙视。

三、律师的角色分化

在舒国滢的《从司法的广场化到司法的剧场化》中解释到, 司法的剧场化是指以“剧场”为符号意义的人造建筑空间内进行的司法活动类型。当然, 这里的剧场更多地具有隐喻的意义。在司法程序中, 所谓的剧场就是我们熟悉的法庭了。一旦站在法庭里, 就没有好人和坏人了, 而是由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当事人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角色表演活动, 它由“序幕”、“高潮”和“尾声”诸部组成, 不过他们所演绎的不是由编剧们虚构的情节, 而是 (或者应当说是) 案件的“事实”发生的真实的过程。 (5) 如果把他们形象地比喻成影视明星或许就更好理解了。在电视上, 演员们扮演着各色各样的角色, 为了突出主角的英明神武, 聪明睿智, 往往需要反面角色的陪衬。反动人物的狡猾奸诈, 不折手段无非就是突显出情节的跌宕起伏。然而演戏终究只是演戏, 现实生活中的演员与镜头中的演员已经不是同一个人格了, 我们更不能对角色的偏见或愤怒而不公平地对待真实的个体。否则, 我们就是太“入戏”了。律师跟演员一样, 他们一旦进入角色, 就已经不再是真实的自我, 而是披着一件外套的演员。在英美法系的法庭审判中, 律师往往穿着神圣的律师袍, 头戴假发。他们的姿态、语言代表着法律符号的象征意义, 因此他们演示法律之技艺。冯象在其《好律师能不能也是好人》一文中提到“入学后, 合同法第一堂课, 克朗曼先生布置我们讨论一道刺配沧州吃“杀威棍”似的题目:律师为什么不幸福?其实, 我觉得大可不必这么自寻烦恼。这不是一种借口, 也不是安慰, 律师在事实上是为被告人辩护, 而不是为十恶不赦的人辩护。一旦律师进入了角色, 就应该认真地演好这场戏, 只要不超越“剧本”设定好的界限即可。

四、律师的职业伦理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律师的辩护并不是随意的, 而是基于一种严格的职业道德所支配的。比如在辩论中, 律师可以运用娴熟的专业技巧对其当事人进行合理的辩护, 但是不能伪造证据, 不能欺骗法庭, 这是最基本的原则。辩护人在明知道当事人犯罪的情况下, 他会恪守不做伪证、不欺骗法庭的职业道德, 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不惜一切代价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只要律师存在的一天, 就会有源源不断地对律师的批评与讽刺, 就算有真正的好律师按照大众伦理的心态去处理案件, 也会被这个社会指责为一个坏律师的。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律师职业伦理的特殊性, 并把它作为一种法治的观念向社会各界人士传播, 振兴律师界的荣誉与尊严。

摘要:一直以来, 律师都被认为是为坏人服务或者是丧失道德观念的。但律师作为法律职业者, 有其自身的法律职业伦理, 他们始终坚持自己的立场和态度, 跟任何职业者一样, 必须对客户忠诚, 并且这种忠诚是至高无上的义务。而且一旦进入司法程序, 律师就已经角色分化了, 演绎法律之技艺。因此, 律师不但不应该受到讽刺, 而且更应该得到尊重和赞扬。

关键词:律师,中立,忠诚,角色分化,职业伦理

注释

1 辉强.律师是否应该为坏人辩护[N].法制日报, 2005-5-19.

2 何家弘.法学家茶座[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 2015.

3 [美]肯尼斯基尼斯著.职责与公义[D].徐文俊译.东南大学, 2000.6.

4 [美]肯尼斯基尼斯著.职责与公义[D].徐文俊译.东南大学, 2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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