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务公开研究论文范文

2024-07-15

村务公开研究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档案公开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重要份额和地位,决定了档案学相关研究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对当下政务公开具有重要意义。对2007年后CNKI档案学核心期刊“档案公开”主题文章的统计分析表明:一方面国内学术界对档案公开的关注日渐重视,涌现出不少优秀研究成果,在促进档案公开理论完善同时,提升了档案从业人员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认知度;另一方面,当前研究存在对某些基础理论研究较少且不够深入等问题。需要以档案公开为契机,创新研究思路和方法,增强档案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研究的继承性、衔接性,提升档案学相关研究在推进政务公开和阳光政府建设[1]中的作为。

关键词:档案公开;档案开放;政府信息公开;透明度原则

共和国档案公开的最早依据文本是1980年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关于开放历史档案的几点意见》,而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199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称《档案法》),以及1990年国家档案局发布、199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称《档案法实施办法》)则是对“档案公开”予以法律形式的确认。2007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后,在档案管理领域形成了三个主要的法律文本,即《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和《信息公开条例》。信息公开原则与传统的档案保密理念存在张力,加之这三部法律法规还存在着法律位阶的冲突和协调问题,而《信息公开条例》又将档案公开的救济问题纳入到行政诉讼的范围等,这些都为传统的档案学研究拓展了新的研究领域,并成为档案学和行政法学共同的研究热点。鉴于档案公开在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中占有重要地位,而档案学理论和实务研究部门更了解档案管理的现实情况,其研究对政府信息公开更具有实践意义,故笔者对中国知网CNKI收录的2007年至2015年档案学核心期刊有关文献进行检索分析,梳理出当前档案公开研究的基本格局和发展态势,研判该项研究的演化及其对实践的可能影响,以期推动我国档案公开研究的进一步发展。

1 研究样本、指标和理路

1.1 研究样本。笔者选取CNKI“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中档案学8种核心期刊(即《档案学通讯》《档案学研究》《中国档案》《浙江档案》《档案与建设》《档案管理》《山西档案》《北京档案》)作为数据来源,于2016年3月30日,以“题名=档案 and 题名=公开 or 题名=开放”进行检索,起始时间为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信息公开工作条例》的2007年1月,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这一最近的完整年度,共检得论文237篇。经过甄别、整理和无关信息筛选(删除活动纪实、时讯要闻、人物专访、领导讲话、工作评论等非学术性文章),最终获得研究样本175篇。因“档案开放”属于《档案法》法条中的表述,且与“档案公开”的内涵基本一致,故在选取分析对象时,将关键词“档案开放”同时作为研究考察对象。

1.2 研究指标。本文以三类研究指标作为分析对象: (1)研究样本基本情况指标。通过分析样本年度容量、主题分布、基金资助等指标,了解样本的基本情况。(2)研究主体特质指标。通过发文机构分布,发文地区分布、发文作者情况及研究层次分析,研判研究主体的研究能力和论文学术价值。(3)研究样本影响力指标。通过分析文章被下载和引用情况等指标,初步判断样本的学术影响情况。

1.3 研究理路。本文的逻辑展开围绕纵横浅深四条主线。(1)纵主线。主要关照样本在纵向时间轴内的分布,审视相关议题的理论研究热度,研究热度与时政热点的时间紧密契合度、理论研究的发展路径,进而把握档案公开研究的未来发展变迁范式。[2] (2)横主线。主要关照样本横向空间轴内的分布,即不同地域不同研究机构的样本容量,进而研判当下档案公开研究状况的空间分布。(3)浅主线。主要关照研究主体的主题关注点、发文情况、研究层次等指标,进而判断研究群体的整体情况。(4)深主线。主要关照研究样本的影响力指标,即样本被引用和被下载情况,初步判断样本受关注程度和文献影响力。在描述样本基本情况基础上,还研究某些变量间的关联,并探讨提高研究水平和成果质量的对策建议等。

2 样本基本情况指标

2.1 发文年度分布。据统计,2009年相关研究发文31篇为最多,占发文总量的17.7%;2012、2014两年发文量都是14篇为最少,占总发文量的8.0%。其中,2007、2008、2009、2013等四个年度,超过年度发文平均值(平均值=总篇数/年度数)。

如图1所示,相关研究在年度分布上呈明显波动,自2007年曲折上升,到2009年达到峰值。这一演变曲线表明,《信息公开条例》在2007年1月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后,引发档案学界强烈关注度,有关研究发文明显增多,随着2008年5月《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施行,到2009年这一研究达到顶峰。此后,有关研究发文逐步回落,其关注度趋于稳定,除2013年超过年度发文平均值外,其他年度发文一直稳定在15篇左右。

2.2 研究主题分布。由于研究者思路、方法或学科背景的不同,样本文献的研究主题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性。具体统计如下:

从具体内容上看,样本可分为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开放、档案开放责任机制、电子档案开放利用、开放档案价值实现等24类主题(见表1)。其中,直接以“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开放”为标题的,占样本总量的25.14%。可见2007年颁布的《信息公开条例》对档案学研究的显著影响。其次是“专项档案开放研究”、“档案开放制度建设”和“中外档案信息公开制度比较”三类主题,均占到样本容量的10%左右。有两类主题:“隐私权保护”和“公民权利与档案公开”,与法学研究联系密切。其中,“公民权利与档案公开”因法学专业理论性较强,研究成果较少。

2.3项目基金资助。基金资助情况一定程度上能反映研究背景和科研层次。据统计,获得各级各类基金资助的论文共38篇(受多项资助者以最高基金项目计算),占总发文量的21.71%。其中,厅局级及以上基金项目有32篇,占基金资助总数的84.21%。

从图2可以看出,获“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资助的项目达14篇,占基金资助总数的36.84%;“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基金项目”资助7篇,占基金资助总数的18.42%。以上两者占总资助数的55.26%,可见相关研究资助高度集中在省部级以上层面。

3 研究主体特质指标

3.1 发文机构指标分析。按发文机构类型划分,档案公开研究发文机构达92个(以论文第一作者所在单位计算)。由于我国档案部门普遍采取“局馆合署”的模式,需同时履行档案事业行政管理和档案保管利用两种职能,故以下“国家档案机构”专指仅承担某类档案保管利用职能的专门档案机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是指未赋予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政府行政管理机构。同时,从所在组织是否需承担档案保管利用职能的角度,将高校有关研究者划分成“高校学术机构”和“高校档案机构”两类群体。

对发文机构作进一步分析,我们发现第一作者单位中发文最多的为13篇,最少的仅1篇。以下是发文量在两篇及以上机构的统计结果:

如表2所示,中山大学(13篇,7.43%)、北京市档案局(馆)(9篇,5.14%)、中国人民大学(9篇,5.14%)位居发文量前三位,是相关研究的高产机构;其后的吉林大学、苏州大学等24家机构发文79篇,占发文总量的45.14%。以上27家机构占整个发文量的62.86%,其他机构占第一作者单位总数的70.65%,发文却仅占37.14%,可见研究机构上呈现较强的成果集聚效应,综合性高校是档案公开研究档案研究当仁不让的主力军。

3.2 发文地区指标分析。文献样本如按第一作者单位所属地区划分,有关论文发文单位覆盖了23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占中国内地一级行政区划数的74.19%。具体结果如下:

如图4所示,档案公开研究呈现出明显的地区不平衡性:北京(44篇,25.14%)、江苏(30篇,17.14%)和广东(15篇,8.57%)不仅位居国内有关论文数量的前三名,而且这三个地区共计发文89篇(50.86%),超过其他20个地区发文的总和,可见北京、江苏和广东处于相关研究领域的突出地位。

如按照传统七大地理分区来分类,从图5可以看出,上述地区不均衡性将会更加突出。华东、华北两个地区在核心期刊发文所占的比重高达69.71%,其中大部分省份(直辖市)不仅是政治经济高度发达的地区,而且属于传统的科教文化大省;西南、西北两地区11个省份所占比重仅为2.86%,如此巨大的差距突显了学术研究与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之间存在着高度的关联性。

3.3 发文作者指标分析。据统计,档案公开研究论文共有作者133人(以第一作者计算),其中发文两篇及以上论文者有24人,占作者总人数的18.05%,共计发文66篇,占总发文量的37.71%。

如图6所示,李扬新和张江珊均以7篇的论文数位居发文量的第一阵营,陈永生、赵力华则以4篇位列发文量的第二阵营。进一步梳理相关数据,发现他们除发文数较多外,还有共同点就是都来自高校学术机构,都属于北京、广东、江苏地区。由此可见机构、地区和发文量之间的内在关联性。

4 研究样本影响力指标

为准确测度档案公开研究的学术影响情况,本文主要从样本的文献下载频次、被引频次等指标进行分析。

4.1 论文下载情况。论文下载情况是文献受关注程度的最直接体现。为客观反映有关情况,本文对文献年均下载频次(年度下载总数/年度文献数量)进行量化分析,其统计结果如下:

如图7所示,文献年均下载频次存在较大波动,2007年为最高点,年均下载频次为404.54;到2009年有明显回升,年均下载频次达到332.77,这正好与文献年度分布峰值的出现相一致(见图1);其后,除2011、2012两个年度维持在相对平稳的态势外,其他年度的年均下载频次都逐渐回落。从整体时段来看,年均下载频次在时间轴线上呈缓慢下降趋势,这一方面印证了文献学术半衰期的存在,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档案研究者阅读习惯与偏好的独有特性。

4.2 论文被引情况。毫无疑问,体现档案公开研究类论文学术影响力的核心指标在于其被引频次。本文对样本的年均被引频次(年度被引总数/年度文献数量)进行了如下分析:

从图8可以看出,样本的年均被引频次在时间轴线上呈现出缓慢下降的趋势,这充分说明高影响力文献的形成需要时间的积淀和检验,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年龄效应”(即文献的被引频次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长)。当然,由于文献学术半衰期的存在,并非时间越早的文献其被引频次就越高。

5 结语

综上所述,研究者对档案公开问题高度关注,相关研究促进了档案公开理论的成熟和完善。具体而言:(1)档案界以极大的兴趣和篇幅关注了档案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关系,一定程度上厘清了档案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若干区别及关联,提升了档案从业人员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认知度。(2)档案公开有关实证式分析和案例性研究占到了一定比例,为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参考和借鉴。如注重基础业务性研究,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服务于档案资源利用实践。(3)相当一部分研究者都从法律层面对档案公开现象的实质进行了尝试探究,显著提升了档案学研究的层级及学术高度。

当然,当前研究也存在一些不足:(1)普遍存在重复研究反复论述的问题,对相关领域的其他问题关注和用力不够。(2)某些基础理论研究较少且不够深入,或完全未涉及。如政府信息和档案的界定和区分;再如《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与《信息公开条例》的若干易产生冲突的模糊地带;又如《宪法》四十一条规定的“人民行使监督权”与档案管理部门职能关系的法理含义。(3)对西方法治国家档案公开的实践研究还停留在较浅的层面等。

对我国档案管理带来深远影响的《信息公开条例》,其制定是基于中国加入WTO后所承担的修改国内法以满足WTO透明度条款的义务,而“政府信息的最终命运是档案” [3],档案公开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重要份额和地位,决定了档案界关于此问题的研究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对当下中国法治和阳光政府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建立阳光政府,保障公民获取信息的权利已是当下全球法治国家之共识。但凡政府,即便是在民主法治先行国家,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无不经历了抵触、质疑再到适应的过程。其中,民众的呼声、执政者的强力推行以及网络信息技术发展的推动功不可没。[4] 同时,国际开放政府的大背景、国内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对档案馆职能提出了更高要求。[5]档案公开既是一个档案学问题,也是一个法学问题。因此,实现档案学和法学相关研究的互融互通,对于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及档案公开问题的探讨,无疑可以提供一条切实可行的启发理路。

参考文献:

[1]李克强.政府工作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J].2016(2):240

[2]江国华.实质合宪论:中国宪法三十年演化路径的检视.中国法学. [J].2013(4):185

[3]刘飞宇.从档案公开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以行政公开第一案为契机.法学评论. [J].2005(3):89

[4]Jennifer Shkabatur. Transparency With(out) Accountability: Open Govern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J].Yale Law & Policy Review, Vol. 31, No. 1 (Fall 2012), pp. 82

[5]喻玲.开放政府背景下的档案开放.档案与建设. [J].2016(5):14

(作者单位:涂罡,武汉大学法学院;徐胜,湖北工业大学档案馆 来稿日期:2016-06-30)

村务公开研究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本文梳理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不公开审判制度制定的法律依据和必要性,对完善我国未成年人不公开审判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对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有所启示,更好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制度

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人权保障,未成年人犯罪审理中需采取不公开审判制度。这个原则已受到各国的一致认可,成为司法上保障和促进人权的一项国家制度。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的法律依据

为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护,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第8条规定,有关司法机构“应在各个阶段尊重少年犯享有隐私的权利,以避免由于不适当的宣传或加以点名而对其造成伤害。原则上不应公布可能会导致使人认出某一少年犯的资料”。该规则第21条规定:“对少年犯的档案应当严格保密,不得让第三方利用。应仅限于处理手头上的案件直接有关的人员或者其他经正式授权的人员才可以接触这些档案。”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5条指出:我国对未成年人审判如果有必要公开审理的,必须经过本院院长批准,并应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提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和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式进行,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这些法规条文都充分证明了世界各国对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制度的支持。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的必要性

虽然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也应受到相应的惩罚,但是由于其年龄特点决定了其特殊的心理、生理特点,应以教育保护为目的,选择专门的诉讼程序。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有利于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未成年人思想不成熟,当受社会冲突刺激影响时,会导致犯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制度可有效地缓解此冲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制度可帮助他们维护自尊心、保护隐私,这种对他们的人格尊重可使他们免受精神创伤,利于改造后的未成年人回归社会,从根本上实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控制,进而加强对社会的法制管理。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符合基本人性

未成年人在社会中仍属于应被保护的弱势群体,他们诉讼行为能力、心理承受能力、应享受权利都不如成年人多。同时,未成年人的犯罪在很大程度上和他们在社会上受到的一些不公平待遇有关,社会需要负一定的责任。正是由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和出于人性对未成年人的同情,未成年人有权获得特殊的司法保护,减少其因为审判过程中的痛苦。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利于审判顺利进行

未成年人的心理承受能力低,心智发育不成熟,在外界媒体和公众的关注下,会给未成年被告人造成心理上的压力,使未成年人在法庭上情绪失控,不能以良好的状态去接受法庭的调查,难以准确表达意愿,正常地陈述案件真相,不利于他们认清自己的罪行,从而影响法庭审判的顺利进行。

三、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制度的完善

与国际社会未成年人审判制度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不公开审判制度在新闻传播方式和保密程度上均存在着一些问题,应加以完善,以此更加彻底、有效、妥当地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一)建立媒体有限报道制度

尽管国家对于未成年刑事案件的不公开审判制度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约,但由于我国没有明确的媒体报道违法监管机构,媒体在未成年刑事案件报道时往往违背适度性原则,对媒体或其他违反不公开审判制度的行为,国家应建立相应的惩罚条例给予罚款、拘留,或泄露国家秘密罪等合适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立被告方申请公开审判制度

为保护未成年被告人权益,应规定申请公开审判需经未成年本人和其法定代理人一致同意。申请公开审判使被告方掌握案件是否公开审判的决定权,可以维护被告人的最大利益,由被告方决定是否公开审判或者由不公开审判转换为公开审判。申请公开审判制度利用直接利害关系人的积极姿态,导入被告方的力量,客观上形成了对不公开审判的监督。

(三)健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材料的使用制度

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判制度,就应当建立案件材料使用制度。同时,可采取“前科消灭”和“分案处理”制度更好地帮助未成年人被告人改造。

前科消灭指曾经受过有罪宣告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人具备法定条件时,注销其有罪宣告或者罪刑记录的制度,或者说曾经被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宣告有罪或者判处刑罚的法律事实不再存在。而分案处理则是是指不与同案的成年人刑事档案混在一起被公开。

(四)限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中的旁听权

由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性,除对审判场所、安全保卫等客观因素原因作规定外,必须对审理中旁听的人数与范围进行必要的限制。一般来说可将旁听的人数限制在座位数的一半以内,这样即满足了公众对于案件的关注,还可以减少心理上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同时,如能安排未成年被告人的近亲属、教师、朋友,或者一些青少年心理专家和青少年保护组织旁听,则更有利于未成年人心理、生理发展,减少伤害。

最大化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需要社会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完善少年司法制度关系到国家、民族的建设,需要国家、社会不断地探索和实践。建构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不公开审判制度有助于推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实体权益和诉讼权益。

参考文献:

[1]陈卫东.刑事特别程序的实践与探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246.

[2]程味秋.联合国人权公约和刑事司法文献汇编[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3]温小洁.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2003.

[4]陆志谦.当代中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337.

村务公开研究论文范文第3篇

杨瑞林(万安镇党委书记):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是当前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涉农部门都比较关注的一个焦点,也是我们工作中的一个难点。中央政治局曾专门就完善和推进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进行了研究讨论。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也联合下发过《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充分体现了中央在全国进一步推行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加快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决心和要求。省、市、县也就这一问题多次下发文件予以强调。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中央已提出并推行了多年,这一话题对我们万安镇、村两级干部来讲并不陌生,但由于历史、自然、环境、干部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在实际推行过程中发展并不平衡。有的村执行得较好,收到了明显效果;有的村落实不到位,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我们这次研讨,目的就是要找到破解这些难题的“金钥匙”,进一步推进全镇民主化进程,推动各项工作。

话题一:村务公开包括哪些内容?怎样公开?

陈云平(柏壁村村委主任):我才干上村委主任,对村务公开比较模糊,对具体内容了解不全面,把握不准确。究竟哪些应该公开?怎样公开?现向老书记、老主任请教。

马学章(万安村党支部书记):村务公开包括的内容十分广泛。结合我们万安村实际,我感到村务公开包括:村组财务;农民负担;集体经济项目的经济情况;计划生育;宅基地审批;村干部报酬;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机动地发包;村集体债权债务;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种粮直补和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涉及到本村的重大事项,都应征得大多数群众的同意,并向群众公开。一般情况下,一季度公开一次,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要及时公开。多年来,我们万安村就是按这个要求逐步实施和不断深入、不断完善、不断发展的。

要建立两会一组。我们在推进村务公开的制度中,由各居民组按每20户推选出一名群众代表,组成村民代表议事会,由村民代表议事会推选出5名民主理财组成员,由党员议事会推选出5名党员代表,这10个人共同组成村务公开小组,负责对村两委进行事权和财权的监督制约。

对村务的公开程度是,先由村两委会共同提出议题和具体方案,交党员议事会讨论形成预案,再由村民代表议事会讨论形成决议。在实施的过程中,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监督两委会执行。

比如1997年我村在开发果业市场的过程中,首先由支、村委提出议题,交给党员会讨论。全体党员一致认为,根据我们村产业结构调整的实际,没有市场,远远解决不了广大果农卖桃难的迫切问题,急需在临夏线上利用废弃的砖瓦窑遗址建立果业市场。我们立即让有关居民组召开群众会,每组再选出3~5名村民代表,反复讨论预案,最终达成建果业市场的共识。在土地的征用中,我们严格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在村委会大院公开投标,中标户当场交款,申办土地征用手续,然后按照规划建房。同时在土地出让金的使用中,议事会通过讨论,认为首先应办老百姓急需办的事,如打深井、修道路等。在出让金的分配上,支、村委拿出村留三成、组留七成的议案。经过反复研究、讨论,有收入的组认为拿出三成,办全村的一些大事,解决没有土地出让的居民组的实际困难也是应该的。这样,一场改革、发展的共识初步形成。全村利用两年时间,新建果业市场门面房近百间,为万安的经济发展和改革、稳定奠定了物资基础。

对民主理财,我们的作法是,由村民代表选出的5名民主理财组成员,在每月的25、28活动日,参加两委主干、村财务人员审批单据会,对村内的每笔收、支出,逐一审查,发现疑点及时提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我们的每笔收支都必须有领款人、带工干部、验收小组长、小组村民代表签名,村委主任审批、支部书记核实,民主理财组盖章,方能报销领款。不管是一般百姓,还是支部主干,都不例外。在28日,将当月的收支原始单据上报镇核算中心审查,每季度由财务人员将本季收支在镇核算中心打印成表,在村务公开栏内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民主理财活动开展以来,极大地提高了村民的参与热情。如1994年,财务公布后,有村民提出有个干部不应领摩托车补助费,我们当即予以纠正。“两会一组”的运作,使我们村的村务公开落到了实处。

通过几年的实践,我体会到,村务公开需要把握好三方面的关系。一是村务公开与坚持党支部领导的关系。村务公开,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通过推进村务公开制度建设,不断加强支部领导。在推选村民代表、党员议事代表、民主理财组成员时,一定要坚持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原则,防止一选就乱的局面发生。二是村务公开与人民当家做主的关系。村务公开是保障农民对村中政务、财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和农村基层民主的制度化、程序化的重要形式,为人民当家做主创造了条件,提供了保证。同时又使村级组织有了深厚的群众基础和可靠的力量源泉,会使我们的事业立于不败之地。三是村务公开和依法治村的关系。依法治村的实现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以制度建设为基础,而村务公开制度是依法治村建设的一个方面。我村的各项制度如土地管理制度、综合治理制度、红白理事会制度、卫生管理制度、深水井管理制度等等,都把维护广大村民利益和人民当家做主放在第一位。这样各项制度就会有深厚的群众基础,也能不断完善和坚持下去,并能推动万安经济的发展。

话题二:怎样坚持并落实村务公开制度?

马全喜(马庄村党支部书记):我们村也有村务公开制度,但流于形式,大事小事很少公开,群众议论纷纷。怎样坚持并落实好这项制度?我想听听别村的高招。

崔俊良(西榆村党支部书记):我们村以前没有财务账目,群众集体上访不断。2002年新“两委”班子产生后,很快清理了以前的财务,建立了账目,并及时制订了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制度。为了落实好这些制度,经选举由3名民主理财组成员和3名党小组长组成村民监督委员会。村民监督委员会监督我们哪些事情应该召开群众大会讨论,召开没有?哪些事情应该向群众公开,公开了没有?并督促村委会在党支部的领导下搞好管理和服务。由于村民监督委员会敢于监督,作用发挥得好,真正做到了群众心里明白,还了干部清白。比如2002年的电网改造、饮水工程和打井等利民工程,由支部定事,监委会定程序,村委严格按程序进行实施,监委会又对每项工程进行全程监督,认真实行两公开,各项工作都取得全面胜利。

由于我们支、村委一班人认真履行村务公开制度,建立了村民监督委员会的群众组织,并使其真正发挥作用,群众拥护干部,干部全心全意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并体现出了公正、公道和廉洁,村里各项工作都走到了前面,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团结和稳定的局面。局面的改观和村务公开制度落实得好分不开。可以这样说,通过村务公开,理顺了村民情绪,赢得了民心,增强了凝聚力,促进了发展。具体可用以下几句话概括:理顺财务建账目,群众理财成制度;反腐倡廉抓源头,团结群众有基础。

主持人点评:西榆村党支部书记崔俊良谈的村民监督委员会,实际上就是在办理村务过程中,让村民提前介入来实现大公开、大民主。它和中办、国办下发的《意见》中提到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叫法不一样,但职能和作用是一致的。今后在实践中应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左江民(柏壁村党支部书记):我村7年中就换过4任村委主任,每次财务手续交接都要费一番周折,最大的问题就是理财小组的作用平时发挥得不够,造成了财务手续理不清,问题成堆,群众意见较大。怎么才能发挥好民主理财小组的作用?想听听万安村的经验作法。

黄雷刚(万安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我村民主理财小组由5名同志组成。民主理财小组成立以来,村里的一切财务都要经过村主干、会计、民主理财组的“三同会审”,每季度公布一次。我认为,民主理财小组应该是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和理解的桥梁和纽带,干群关系的润滑剂,既要严格把关履行职责,又要善于做好群众工作,做财务公开责无旁贷的义务宣传员,通过我们的工作,还干部一个清白,给群众一个明白。我们这几年的工作不仅是财务活动结束后的监督,而且涉及村里活动的决策会议都列席参加,把民主监督贯穿于整个经济活动的全过程。

在参加理财小组以前,我对村干部也有偏见,认为他们总毫不吝惜地挥霍村里的钱财。刚进理财小组时,抱着与村干部对着干的思想,看他们的好看。但后来发现情况并不像自己所想的那样。他们在把一个钱掰成两个钱花。比如在修十二居民组那段水泥路时,马书记的亲友中有人要承包工程,马书记没答应,而是实行了公开招标,最后,以每平方米20元的价格进行了承包。在后来的几段筑路工程中,承包费用降到了每平方米14元。

民主理财小组怎样才能发挥好作用?我认为,首先,民主理财小组要敢于监督。比如群众对客饭的开支很有意见,我们把这事给马书记、黄主任提了出来。马书记与黄主任当即告诉理财小组:“从今年起,客饭开支书记与主任全年只准支出4 000元,以后逐年减少,超支部分自己负担,敬请民主理财小组监督。”有几次在人多的地方,有人说:“村干部把群众的钱不当钱,任意挥霍,光饭钱每年开支好几万。”当时我就给群众解释说:“你说的没根据。俩头头说了,今年他俩每人只准开支客饭4 000元,多了自负,还要我们监督执行哩。”经过解释,群众了解到了真实情况,都说:“这还差不多。来了人总不能让人家背着锅,还能不让人家吃顿饭吗?我们说的意思是不要大吃大喝,那都是民脂民膏,花消总得有个限制!”

其次,民主理财小组要积极参与、支持村里的工作。吃水问题,群众情绪很大,干群矛盾比较突出。经过理财小组成员与群众沟通、分析,每人每年7元水费远远不能满足电费、工人工资、维修等方面的开支,村里每年还需贴进去好多。全年7元水费每人每月不到6角钱,每天不到2分钱,城里人每月的水费差不多抵我们全年的水费。不提高水费,又要改善供水条件,干部们也难,我们都应多一分理解。当然受供水条件的限制,确实存在一些问题,村里正在积极想办法逐步改善,一定会满足大伙的需求。群众是善良的,他们能够理解干部的苦衷,矛盾明显缓解。

第三,民主理财小组要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有人说:“马书记光给自己弟兄们弄事,他弟兄们承包工程还不知要胡给多少钞票哩。”听了这话,我给他们说了一件事。一次马书记弟弟承包的工程验收后,其弟与村委主管向他汇报承包工程决算情况,当时工程承包费6 250多元,因承包亏工,其弟要求将款项弄个齐数,即6 300元,马书记不同意,说:“当时有言在先,亏工自负。虽区区40余元,我也没权利随便给你。这是村里的钱,他(指我)是理财小组的,问他行吗?”没等我开口,马书记就一口回绝了自己的弟弟。在当月25日过账的时候,会计出的票据上也确实是6 250多元。

主持人点评:民主理财小组不仅仅是监督我们干部的,它还是干部与群众之间的“连心桥”。它的作用发挥好了,就能消除群众的各种疑虑,还干部一个清白。

崔建中(西榆村村委主任):居民组财务收支是原人民公社化时期遗留的产物,目前在农村普遍存在。居民组长权力很大,一切开支不受约束,村委会难以管理和监督,群众反映强烈。怎样更有效地管理好居民组财务呢?

邓小龙(镇经管站站长):居民组是由原来的生产队转变过来的。土地的经营权由原来的生产队经营转变为家庭经营后,原生产队剩余的机动地、遗留的果园、深井及一些固定资产并没有全部统一起来,居民组长仍然有一定的经济权力。

最近,我们根据镇政府的一号文件精神,对居民组的财务进行了全面审计,发现了不少问题:有的居民组长权力过大,开支不经村委会同意,自收自支不受任何约束,三年收支多达十几万元,群众反映强烈。有的居民组合同管理混乱,机动地的承包无合同,即便有,也存放在居民组长的家里,村委会无底,村委主任都不知什么时间到期。有的合同未到期就又延包了十多年,造成前任支了后任的钱,初一花了十五的款,影响了正常的经营活动。有的杂工管理混乱。杂工既是工也是钱,群众十分关注。有的居民组长杂工不能日清月结、随用随报,而是年底算总账,既无工别也无时间,明显存在漏洞,群众很有意见。

所有这些问题的存在,我们在座的这些村官是有责任的。当然我们作为经管站,主管农村财务,更应负主要责任。对于刚才说到的这些问题,我已经向有关村的主要领导提出了改进意见,并对个别居民组长做出了应有的处理。

今天在“村官论坛会”上,我就如何管好居民组财务提几点看法:①要对居民组长进行政策法规教育,特别是有关财务方面的基本知识教育。②居民组的财务要承认差别,分类指导,绝对置于村委会领导监督之下,不能放任自流。对大型的支出,如打井、修路、埋管灌等,必须提前做出计划,召开群众大会讨论,取得一致意见方可实施。③居民组的财务要纳入村级财务管理轨道,每月25日将本月的收支情况报回村委会,由民主理财组、居民组长、村主要干部三同会审,确认后,村委主任签字,民主理财组盖章,报镇会计核算中心。④每月28日,由各村报账员将村级审理的单据报镇复审。对不合理、不规范的单据要及时纠正。我想,有镇、村两级监督,居民组财务管理混乱的局面将会有好的改观。

话题三:怎样才能管理好村民的宅基地?

张崇山(赵村党支部书记):宅基地历来是群众关注的焦点,若处理不当则直接影响干部之间、干群之间、群众之间的关系。就拿我村来说,前几年,由于“两委”主干意见不一致,产生了“一个女子许两家”的现象。兄弟村在宅基地管理方面有什么好的办法?

马学章:“农村干部两台戏,计划生育宅基地”。目前,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已成为一些农村干部工作的难点,群众关心的热点,干群关系紧张的焦点。我们在实践中逐步探索了一些比较有效的办法,叫“三公开、两公布”和村土地放线证。

“三公开、两公布”是:①申请户公开,张榜公布;②审批公开。两委依审批条件逐户审查,然后提交党员代表会、村民代表议事会研究同意后,再张榜公布;③定位公开。村设置土地放线证,按证上设置程序,对需要宅基地户的定位征求居民组意见,分管领导和村委主任、支部书记共同签字盖公章。对地势高低和流水方向及建房押金、用水管理等左邻右舍敏感问题,由建房户和邻居达成共识。这样做起来麻烦,但公平,便于管理,便于群众监督,利于邻里团结。对于地理位置优越、群众都关注的有商品房使用价值的黄金地段,我们采用了公开竞标的办法。比如汽车站附近地段,是多年来大家注视的焦点,处理不好,势必引起大的干群矛盾。我们在申办了土地征用手续后,采用公开竞标的方式,在村委会大院,先交押金再投标,暗投两次,前两次只公布最高标的,以第三次中标为最后中标户。这样,有群众代表和村两委主干参加,既充分发挥了民主,又做到了公开、公平、公正,还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的潜能。光汽车站地段投标额比原计划高3倍以上,这些收入存入银行,群众明白,对促进万安的经济发展、农业基础设施的改善也能起到促进作用。

话题四:农村的承包合同怎样兑现?

赵良智(赵村村委主任):我村拥有丰富的沙资源,但几年来村集体不仅没有收入,反而因拉沙的车多,把路碾坏了不少,村里还要为修路花钱,大部分群众对此很有意见。东马村同我村一样有沙,而东马村的沙却给集体带来了丰厚的收入。不知道东马村是怎么办的?

李引龙(东马村村委主任):我们东马村以前也存在这个问题,私自开采、私自乱挖的现象十分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突出的表现是群众个人承包地有沙,有能力的则不经过集体同意,不办任何手续,自己就私自开采。没有能力的则私下交易,互相调地,胡乱开采。由此造成了一系列的矛盾,产生了很多民间纠纷,是村干部最头痛、最难办、群众反映强烈的焦点问题。前任班子也因这个问题下了台。我们新班子上任后的第一件事就是解决这个问题。

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制止了私采乱挖现象。经“两委”主干会议、党员议事会、村民代表议事会研究决定:所有采沙场全部停业整顿。决定有了,但有些群众不顾支、村委的决定,仍然我行我素。我就首先从自己家属、亲戚开始予以强行制止。我弟弟一直参与私自挖沙,以前多次劝说都没有效果。我心想,自己连亲弟弟都制止不了,还怎么制止别人?我不惜与弟弟发生矛盾,最终制止了他私自挖沙。不管怎样,通过此事,群众也看到了“两委”制止私采乱挖现象的决心,逐渐再无乱采乱挖现象了。

私采乱挖现象制止后,经“两委”、“两会”成员研究决定成立了沙管站,对村里的沙资源统一管理。个人承包地的小块沙由“两委”、“两会”成员集体实地丈量,集体合理定价,给村委会交了承包费后方可开挖。

对于大块沙场,由“两委”、“两会”成员集体研究决定沙场承包费的标的,在公开承包3日前张榜公布,并发“安民告示”,开喇叭宣传,使群众都能够积极参与竞标。在竞标时,以现金形式公开竞争,所有参与竞标的户都提前交定标押金。竞争上的户签订开采合同,进行公证,同时,还要抵押土地复垦费。合同期满资源开采完后,要进行土地复垦,实现可持续发展。

这几年来,通过规范沙场管理,全村总收入达到了110万元,村集体不仅有能力复垦土地,而且有能力为群众办实事了。在村民主理财组的监督支持下,村里光去年就修了2条石头坡和一条水泥路。另外,还补发了欠村干部几年的工资,归还集体债务10万元,打深井2眼,铺设管道5 000米。

主持人点评:我们万安镇不仅是东马村,沿河沿沟的6个村都有矿沙资源。作为村两委主干,在开采利用的同时,必须考虑可持续发展,要始终坚持科学的发展观,绝不能有短期行为。

彭利军(西马村村委主任):我村承包地款实行一年一交,但是有些户第一年交清后,此后便不再主动上交,经村干部多次上门催仍未交上来,形成了历史欠款,使原定的承包合同难以兑现。这个问题怎样解决?

芦忠奎(东榆村党支部书记):我村不存在这个问题。我们实行的是承包土地时在地头交钱,全部承包费一次交清,消除了后患。

朱邦杰(石家庄村党支部书记):这个问题我村也存在,今年开春后把这个问题解决了。

我们村在机动地承包和农业税清欠方面的作法,一是清理账目。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我村村民欠集体农业税、承包费等共12万元,严重影响了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支、村委研究决定,第一步理清账目。我们制作了村集体同农户的经济往来卡,农户应交多少,已交多少,还欠多少,一目了然,并将欠款户和所欠金额张榜公布。

二是现场办公。在清理账目的过程中,部分农户有实际问题,如:宅基地问题、多年前村里通路后占用农户土地问题、修渠占地等问题全部暴露出来。根据实际情况,我们支、村委干部与群众代表集体现场办公,当场拍板,很多遗留问题在几分钟内得到解决。农户认可后在结算卡上签字,理清了账目,杜绝了后患。在一个月的时间里,我们不分白天黑夜,真可以说是跑断了腿,磨破了嘴,但功夫不负有心人,初战告捷,为下一步工作打下了很好的基础。

三是账面划拨。经过2002年清欠后,各农户欠集体款仍还有11万元,村集体欠农户的承包工程款、民办教师工资补助、干部工资、电工工资等还有3万余元。我们就让欠款户和存款户自找对象,双方情愿的,用存款户的款顶欠款户的款。账面划拨清楚后,会计即可办理划拨手续。用了10天时间,就使欠款由11万元降到8万元,清欠工作有了良好的开端。这个办法用对了。

四是小额贷款。当时正值春耕、春播和果树管理时期,考虑到农户既要投资化肥、种子、农药等生产资料,又要还欠款,显然很矛盾。有些农户有能力还欠款,但还有个别农户确实有困难,为了解决农户生产投资和清欠问题,我们及时同信用社联系,得到了大力支持,争取了部分农户小额贷款,首先保证农户的生产投资,其次还清欠款,所以清欠工作得到了群众的支持和认可。

五是群众参与。群众代表与村干部紧密配合,积极深入农户上门做工作,解决问题,并首先在他们的亲戚朋友中清欠,做了大量工作,使欠款户由原来的50余户减到30户,其中有部分农户只欠几百元或几十元。在群众代表上门做工作的带动下,这些小户主动找上门来还清了欠款。这样,欠款户又降到10户,把清欠工作推向了高潮。用群众做群众工作,这个办法又用对了。

六是工资分拨。剩余户比较困难,大部是受政府救济和照顾的农户。最后研究决定,我自己带头,其他干部也不例外,从自己剩余工资中分拨给这些户还欠款。这些户深受感动,积极配合我们完成了清欠的扫尾工作,使最难干的工作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话题五:税费改革后,农村的公益事业如何发展?

杨玉明(梁家庄村党支部书记):农村税费改革后,上边不让再收提留,有些群众关心的公益事业比如打井、修路等,不办又不行。怎样才能发挥群众的积极性,把这些一家一户难以办成的事办好?

马成申(镇果业站站长):上边不是要求“一事一议”吗?群众的事情群众办。比如我村打井,由于近几年产业结构调整,油桃面积迅速扩大,水利条件跟不上,群众意见很大,要求改善水利条件,但集体又没一分钱,怎么办?我们召开群众大会,但群众在会上议论纷纷。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选出5名代表,由代表征求大家的意见,最后定出1个方案、3个内容。第一,近期承包机动地10年;第二,人均合理流转2分地,承包期10年;第三,连续承包土地。以上土地价格均采取统一定价,不足部分由受益户集资。所有集资款13万元应由这5名代表和居民组长具体组织安排,从联系打井队、购料、配套全权负责。所有财务开支是由5名代表和居民组长签字后交民主理财组审核,村委主任审批后张榜公布。

黄金山(万安村村委主任):拿我村大街小巷硬化来说,我们就采取了“阳光工程”。去年,准备修第一条水泥路,由于当时的居民组组长刚上任,积极性很高,但工作方法出现了问题,没有经村民会议通过,私自同一个建筑队商定按每平方米38元承包此路。准备签合同时,我给制止住了。理由一条:没有民主。经过我给组长谈心,组长同意当晚召开村民会,第二天公开投标。同样的质量,每平方米只用了22元。后另两条路也用了同样的办法公开投标,都在22元以下。路修好后,月底公布。村民看了榜,再看看路,长596米,宽3.6米,平平展展一目了然。村民郭闻炎、黄锁山等都感慨地说:“过去办事是‘公道不公道,只有天知道’,现在搞了村务公开,是‘公道不公道,一看就知道’。”另外两个组也同样公布,村民都有同感。

通过村务公开,村民知道现在自己村的家底,提留不收了,村上账面上钱也不多了,都看上村里的几万元。经村委会研究修路,钱花在哪个组、哪个巷,村民议论纷纷,修东,西不愿意;修南,北不同意。经村民讨论,选出村民代表搞“一事一议”,结果方案出来了,巷自为战,每巷自己和村委会各出一半钱公开投标,哪一条巷款先集资到位就修哪一条巷。结果由黄峰喜、黄卫发两位有识之士出面,为他们巷修了水泥硬化路,月底上墙进行了公布。我们在年终表扬了这两位同志。今春召开村民代表会讨论再研究修路时,群众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了。经村民代表讨论,今年由于村内资金紧张,但还想多给村民修一些路,按料的一半给补助,工钱自己出。开始有些村民想不通,但经干部和村民代表说服,很快打开局面。如老民调主任黄丰年给群众讲“我在村干了几十年,现在咱们村的村务达到了六清:一是村组财务清,二是资金余额清,三是债权债务清,四是往来手续清,五是经济合同清,六是档案资料清。村集体的确不富裕,我在运城三儿子那儿拿了1 000元为咱巷修路(黄丰年本人不在路边住)。”现在长360米、宽4米、厚12厘米的水泥路已经修好,正在修排水沟。

咱镇人大主席黄金保家所在组的一条路是万安村有名的水泥路。黄金保给本巷讲了村内的村务公开,讲了“一事一议”的好处,作为人大主席,他本人住的是瓦房,还拿出 1 000元为本巷修路。正由于村务公开,这些领导也好说话,村民也能理解村里的困难。村里要用1万元的钱办4万元的事,经村民讨论办到了。在修路中,村民自觉清理路障,如猪圈、茅厕、树、粪堆,这些在过去村干部不出几身汗是清理不了的。在修路修到一个地方时,原来路面宽不到2米5,现在需要5米,怎么办?入党积极分子黄宝荣主动拆除自己的房子一间,给集体腾出路边1米5,没有向集体要1分钱的占地补偿。

由于村务公开了,村民才愿意拿钱修路,才愿意出工修路。村务公开是真正的阳光工程,拆掉了干群之间的“隔心墙”,驾起了干部与群众的“连心桥”。

村务公开研究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推行行政公开工作,完善我国行政公开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必然要求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加强行政公开制度建设,是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的具体体现。行政公开制度建设必须有正确的指导思想,要以真正认同、内化正确的行政理念为前提,在实践中不断创造和总结经验,为行政公开制度建设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和规制基础。行政公开的同时要加快行政公开立法,实行制度化、法制化。

[关键词]行政法;政府;行政公开

[DOI]10.13939/j.cnki.zgsc.2015.46.154

行政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并由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以外,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公开。行政公开的实质是政府对自己与公民关系的性质所做的认知和定位。行政公开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应有之义,许多国家制定了关于行政公开法律,将行政公开制度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我国推行行政公开工作,不断完善我国行政公开制度,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然要求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现实的客观需要。

1 加强行政公开制度建设的现实意义

加强行政公开制度建设,是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现有行政运行模式与国际要求相差甚远,必须进行自我调整。其中很重要的一项措施就是行政公开,把有关政策法规对外公开,把政府行政行为置于阳光之下,接受监督,促进依法行政。

加强行政公开制度建设,是坚持清正廉洁,反对以权谋私需要。历史和现实证明,仅靠政治精英和贤人政府的自律、自省来避免腐败,是不够的。只有把权力运行置于有效监督之下,才能有效防止以权谋私、治理腐败。

加强行政公开制度建设,是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的具体体现。我国实行的是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政府工作人员本质上是人民的公仆,受人民的委托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因此,为人民服务是政府的最高行为准则。只有行政公开并接受群众检验,才能知道群众对我们所做的一切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赞成不赞成,才能使决策和行政行为最大限度地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加强行政公开制度建设,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需要。只有通过行政公开,把底交给群众,让群众心中有数。群众知道政府在干什么,怎么干,取得了哪些成果,就会理解、信任和支持政府工作。这样,就能顺民意、抚民怨、得民心;有利于我们调整各种利益关系,处理好各种矛盾,形成政通人和的局面,为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2 加强行政公开制度建设的对策

2.1 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和行政理念

加强行政公开制度建设必须有正确的指导思想,要以真正认同、内化正确的行政理念为前提。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政生态环境中,推进行政公开应该真正认同、内化并且付诸实施以下行政理念。

第一,人民政府应该是“服务行政”。服务行政和权威行政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行政形态,也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行政理念。在权威行政中,“官”“民”之间保持明确界限,而且沟通不畅,行政服务带有恩赐性或浓厚的神秘色彩。而在服务行政中,公务员或公职人员的信条是服务人民,行政服务为一种责任、义务,行政服务具有契约性、透明性。只有树立服务行政的理念,才能谈得上行政公开问题。在发展市场经济和利益多元化的今天,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从契约的角度真正认同、内化服务行政的观念是推进政务公开的思想先导。

第二,行政公开是政府的义务而不是一种恩赐。既然行政工作的宗旨是服务人民,那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言,行政公开就绝不是基于自己“道德”的一种恩赐,而是一种不可拒绝的责任和义务;对人民群众而言,了解与自己利益或公共利益有关的行政信息、资料就是不可剥夺的权利,正如美国著名政治家、思想家詹姆斯·麦迪逊所言:“一个民选政府如果没有广泛的信息或是没有取得这些信息的方法,那么它只能是一场闹剧或悲剧的前奏或者可能二者兼而有之。”

第三,行政公开是实现行政公平、公正的前提。许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认为,行政公开与行政效率的追求存在一定矛盾,加强行政公开制度建设会妨碍政府行政权力的行使。其实不然,政府行政追求的终极目标是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而公开、透明性是达到公正、公平和正义的前提。

2.2 加强组织领导,推进行政公开

加强对行政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实践中不断创造和总结新鲜经验,有利于为行政公开制度建设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和规制基础。推进行政公开工作应围绕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抓重点问题。要从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围绕群众最关心、社会最敏感、反映最强烈的热点问题和容易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的行政行为,推行政务公开。二是抓重点部门。抓好计划、经贸、人事、教育、城建、交通、公安等重点部门和政府审批、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重点内容的行政公开。三是抓关键环节。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人世”要求,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审批、收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保证审批透明度。四是抓好基础工作。要抓好乡镇及站、所、办的政务公开,这既是目前行政公开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也是今后行政公开工作的重点。五是抓制度规范。各地方要根据行政公开工作的实践,积极吸取外国、外地的经验教训,制定一些相应行政规章或地方性法规,努力使行政公开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六是抓监督机制。针对行政公开问题,加大监督打击力度,保证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给老百姓一个明白。七是把行政公开与依法行政和改善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实行行政公开,促进依法行政,不断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

2.3 加快立法,完善行政公开制度

加强行政公开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加快行政公开立法。行政公开必须实行制度化、法制化,要保证公民知政权、知情权的落实,就必须对政府部门公开行政信息的要求上升到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责任高度。

制定我国《行政公开法》,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行政公开的实施机关。我国行政公开实施机关除了包括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外,还应包括实际具有一定行政权力的国有大公司,如邮政、电信、供水、供电等国家垄断性行业企业。因为这些国有大公司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与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密切相关,担负一定公共服务和行政管理职能,它的一些活动理应向公众公开。

第二,行政公开方式。行政公开应当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主要有旁听、报道与传播、刊载、查阅四种方式。“旁听”是指行政机关举行的各种会议应允许公民或组织前往听取。“报道与转播”是指报纸、杂志、电视、电话或其他方式媒体可依照各自视角,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报道行政机关的各项活动,并且可以将各级行政机关的会议现场予以实况转播。“刊载”是将行政机关决策、决定的事项、文件、资料、信息情报等内容在报纸刊物上登载或以其他形式公开。“查阅”是指各级行政机关的资料允许公民、组织查阅。

第三,行政公开内容。行政公开包括行政主体公开、行政程序公开和办事结果公开。为方便行政相对人办事,应该公开行政主体及其职责分工、各职能机关的办公地点及内部职责的再分工;行政行为的理由、依据、方式,以及步骤、程序等;行政主体议事活动的结果,包括行政机关在各种会议上通过的决议、决定、命令、文件,各种行政机关会议纪录,行政决策、决定的依据,行政行为的结果。

第四,行政公开程序。行政公开程序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行政机关依职权向社会公开其议事活动及结果的程序;一种是依行政相对人申请向其或社会公开有关情报的程序。

第五,行政公开范围。应对哪些事项可以公开、哪些事项不能公开做出明确规定。我国《行政公开法》中的行政公开范围做出规定时必须坚持行政事项公开原则,不公开属于例外。一般来说,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以及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行政公开立法应规定不予公开。

第六,法律责任和救济手段。《行政公开法》应当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信息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公众在行政机关拒不提供信息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如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总之,确立和完善我国的行政公开制度,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行政公开制度建设的核心内容和重要措施。为保证行政公开法律规定的具体落实,要设计操作性强的程序和方便灵活的手段。要设计出公民简便、快捷地获取相关政府资讯的程序、渠道、工具以及知政权受到侵害和妨碍时的救济途径。

2.4 电子信息化在政府行政公开中的作用

科学技术的发展,互联网的扩张正在引起社会经济、政府管理的变革。构建电子化政府对实现行政公开化具有现实意义,公民在网上参与行政决策、电子投票、民意调查,达到行政活动透明性、实效性和权威性。政府可凭借互联网强大的技术支持,为公民提供有关政治、经济、社会一切公共领域的知识和信息,政府开发网上公共服务系统,利用信息技术为公众提供迅速、简便、周到的服务。

我国“政府上网工程”早已启动,但是许多政府网站内容及功能远没有发挥功效。善用科技,充分利用互联网促进行政公开化是我国各级政府努力的方向。政府上网仅仅是一种行政技术的改进,要在新的行政环境中达到行政公开化的目标,必须实现正确的行政理念、深入持久地行政公开化工作、有效的制度安排和先进的网络技术三者之间的有机结合,缺一不可。

参考文献:

[1] 徐大同.西方政治思想史[M].天津:天津教育出版社,2001:167-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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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4] 彭向刚.行政与法[J].吉林大学行政学,2002(6).

村务公开研究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2010年郑州菜农被城管人员殴打一案更是引发了广大网民的热议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对此类问题的思考。本文通过对一系列城管暴力执法现象的分析,探寻问题的产生原因,并结合我国国情从法律的角度为城管的合理执法提供有效途径,以求实现城市管理的优化。

关键词城管执法 暴力执法 成因 法律对策

所谓城管执法,主要是指在城市管理领域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从 1997 年开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各地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豍行政处罚权的集中也导致了矛盾的集中,近年来城管与小商贩之间的矛盾冲突愈发激烈,鉴于此,本文通过对城管暴力执法现象的分析,试图找出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并结合发达国家城市管理的先进经验以及我国的现实国情寻求解决途径。

一、城管暴力执法的表现

2010年10月9日,河南省中牟县郑庵镇贾庄村的张全会和老伴陈桂香又一次驾着毛驴长途跋涉来到郑州建业菜市场南门附近卖红薯和胡萝卜,两位老人对于周围的居民来说已经不陌生了,因为老人带来的蔬菜新鲜又便宜。但是由于建业菜市场的管理费用过高,老人无力支付,所以只能选择在菜市场对面卖菜。恰逢一辆执法车经过,从车上跳下一位中年人,冲着张老汉说:“又是你这个老头,咋又来了?”说着把驴车上的红薯和胡萝卜摔在地上。张全会老人试图阻止城管人员摔菜,但该执法人员转身冲着张老汉的脸连扇几耳光,将老人的帽子都打掉了。这次暴力执法的过程很快在网络上传播开,并且引起了网友的广泛关注,网友纷纷谴责城管执法人员对一个年迈老者的暴力行为。据了解,张全会老人和老伴赶毛驴八个小时来城里卖菜是为了给瘫痪在家的大儿子赚钱买药,而因为菜市场内摊位费过高老人才不得不选择摆摊经营。打人的执法人员名叫张国选,是众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员工,众邦公司称他们并没有执法权,只是配合未来路办事处执法中队执法,而未来路办事处执法中队仅有执法人员16人。周围的居民反映,这已经是本月内郑州市发生的第四起城管暴力执法的案件了,市民们对于城管的执法方式都有很大的意见。张全会老人被打事件经媒体报道后,金水区委、区政府成立联合调查组。2010年11月11日,郑州市众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报道中涉及的本公司人员张国选予以辞退,并通过媒体向两位老人道歉。公安机关继续调查取证,视情节作出进一步处理。12日,未来路派出所经对郑州市众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张国选调查取证后,决定依法对其行政拘留10日,并处以500元罚款。当天下午,未来路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人员再次对两位老人进行慰问,并告知派出所处理结果。13日,金水区委、区政府作出进一步处理决定:对金水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分管副局长顾吉安、未来路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委员任景刚停止职务,接受市、区两级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调查。

二、城管暴力执法现象的成因

(一)城市管理相应的法律制度不健全。

按照国务院国发[2002]l7号文件要求, 目前在城管范围比较规范又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主要涉及 4 个部门(系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市政、园林、公用、规划、市容环境卫生等)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公安部门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豎除了《行政处罚法》中对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外,尚无统一的法律法规对于城市管理的方式、方法进行规定,这样导致了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同时也缺少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执法过程进行必要的规制和监督。制度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执法人员粗暴执法、野蛮执法。

(二)城管队伍整体素质偏低,法律意识与服务意识淡薄。

正如郑州菜农被打一案中所凸现出的问题一样,目前我国城管队伍鱼龙混杂,除了少部分执法人员系公务员,大多数执法人员缺乏职业培训,甚至一些执法人员为短期的合同工,文化素质的低下与专业技能的缺乏使得城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往往忽略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以暴治乱,导致执法人员与小摊贩之间的矛盾升级,也使得民众对于城管队伍的反感情绪更加明显。与此同时,城管执法服务意识差,城管在执法过程中没有意识到自己是一个服务人员,相反却以一个占有优势地位的管理者的身份出现。在面对小摊贩及身处弱势的群体时没有同情心,而是把他们当作乱民对待,认为他们影响了市容,那么在执法的过程中难免带有偏见和个人的情绪。豏郑州菜农张全会老人拖着年迈之躯与老伴赶路8个小时到郑州卖菜,只为给儿子赚钱买药,确属困难情况,而以张国选为首的执法人员却在未进行任何调查了解的情况下,粗暴地掀翻老人的地摊,并殴打老人,这明显表现出其素质的低下以及在行使公权力时所抱有的官本位思想。这样的问题屡见不鲜,在很多城市都经常上演这一幕:城管执法人员在不进行任何调查与劝导的情况下就将小摊贩的生存工具全部没收,扬长而去,在执法过程中只注重到了公权而对底层群众的生存权却置之不理。

(三)城管执法目标考核制度不合理。

城管执法效果主要以处罚小摊贩的数量与市容市貌的整洁作为城管执法人员工作的标准,但是这样的考核标准是不合理的,主要体现为:第一,单一的考核方法使得部分城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忽视对具体问题的具体分析,忽视了市容市貌与城市居民生活便利程度之间的利益权衡,更忽视了小摊贩的生存状况。第二,对处理数量的追求极大程度上导致了城市管理的执法质量降低,小摊贩与城管执法人员之间打起了“游击战”,当城管来执法的时候,小摊贩们就迅速撤離到执法人员不能发现的位置,待城管执法人员离开后又重新出现,因此城管执法所获得的市容市貌的整洁也是短暂的。第三,城管执法考核制度中缺少了民众对于城管执法满意度的考察,城市管理的根本目的在于为市民提供一个良好的城市环境,为市民服务,因此,城市管理的好与坏应当由市民作出评价,而现有考核制度中这一部分缺失。

三、减少和防止城管暴力执法的对策探究

(一)完善城市管理相应立法。

在西方国家,立法者并不寄望于执法者的品质,也正是由于这种对于人的品质的担忧促使立法者尽可能地通过客观手段不断完善法律,使得无论何种品质的人都要在制度的约束下按章出牌、无漏洞可钻。虽然各地城市管理中存在一定数量的地域性问题,但权力来源不明确、自由裁量权过大、执法中忽视程序合法等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城市管理的有效实施。鉴于此类问题,应当在立法中明确授以城管执法部门行政处罚权,出台更加科学细致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关于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对于城管执法部门的权限加以限制,促进行政处罚的公开公正,防止出现“执法自由裁量权的错位”。在程序方面,城管首先应当明确所适用的行政处罚程序,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及申辩权,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给当事人。同时应融入更多的人道主义、人性关怀的因素,在管理理念上实现由“以堵为主”向“以疏为主”的转型,兼顾平衡各方利益。豐且针对城管暴力执法的问题,应该严格依照我国民法、刑法、公务员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范处理,对城管执法人员违法执法给人民群众造成的损失应该进行民事赔偿或者国家赔偿,涉嫌犯罪的执法人员应追究刑事责任。

(二)切实抓好城管综合执法队伍的建设。

1、完善录用制度。

应当通过公务员选拔制度为城管综合执法队伍选取执法人员,从而取代以短期合同工出现的执法人员。在录用阶段要严格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有一定法律基础的人才应当优先录取,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的相关规定加以规范。

2、定期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职业能力培训。

除了进行必要的法律知识培训,强化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增强依法管理社会各项事务的能力外,在城管执法的过程中,执法不仅仅是城管工作人员的事,还涉及到很多人际关系、社会心理,城管执法人员的一言一行都会对于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甚至会成为导致社会不稳定的潜藏因素,所以对城管执法人员的心理素质培训也是十分必要的。

3、严格绩效考核制度。

主要考察城管执法的质量以及辖区居民的满意度,建立淘汰机制,使优者上,劣者下,把不合格的人员清理出去,使城管人员获得工作的危机意识和上进意识,形成对城管人员的强力约束机制。建立优胜劣汰的良好机制,对责任心强,执法水平高和政绩突出者,要大胆启用,委以重任;对违法执法者要严格处理,对暴力执法者要追究责任,依法进行惩处。豑

(三)借鉴国外城市管理的先进经验。

在城管执法人员与小摊贩之间矛盾日益激烈的今天,我们在完善本国制度的同时,更应该借鉴其他国家在城市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

泰国的登记准则与放任自流相结合的管理理念,即在一定的地段设置一定数量的摊位卖给小摊贩,他们买到摊位就可以经营了,还有一些地段可以不加限制,可以自由摆摊,这种登记与放任的方式既可以维护摊贩的利益也可以维护市容市貌。

上海市首先开放摊禁,堵疏结合。2007 年公布了《上海市城市公共域设摊管理导则》,其原则为: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堵疏结合,因势利导,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差别管理,分类整治。将道路分为三个区域:严禁区域,即禁止任何形式的乱设摊行为;严控区域,即禁止设置临时摊贩集中点,但对居民日常生活需要的小型修理摊酌情疏导,规定设置方位(不得占用道路或人行道)的路边摊,仅向修车、修鞋等小型修理从业开放;控制区域,即设置临时性集中疏导点(简易集市)引导摊贩入点经营,一般不得占用道路或人行道。豒

上述地区的实践经验表明:城管执法应当将执法置于管理与服务之中,执法人员应当摆正心态,提高服务意识。其次,应当正确处理“疏”与“堵”的关系,过去的执法经验已经证明单纯的依靠对小商贩的围堵是不能够彻底解决问题的,正确的做法是“疏堵结合”,在适当的区域允许小商贩自主经营,一方面可以解决小商贩的生计问题,另一方面也方便了市民的日常生活,且未对城市环境造成破坏性影响,可謂一举多得。□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注释:

1丁雪峰.城管执法及其改革意义.载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2009年第11期.

2贺煜、夏丹.城市执法研究.载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09年第9期.

3唐翠蓉.城管执法模式初探.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0期.

4李婷.当前我国城市管理执法暴力问题研究.载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9期.

5隋宜径.论城管暴力执法的防范与治理.载法制与经济.2009年第9期.

6裴蓁.和谐城管下设摊治理的法制困境及其破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难点与对策.载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

村务公开研究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我国最新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首次针对民事诉讼中私自录音、录像、摄影和利用网络新媒体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做出了规定。我国司法实践对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具有现实的需求。新媒体作为当下流行的信息传播渠道,对我国审判公开具有重要的作用,并已为我国各级人民法院所广泛采用。但在实践中存在公开案件范围不明确、法院选择性公开、公开主体单一等问题,因此应该从立法上明确并扩大民事诉讼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的案件范围,扩大公开主体,保障新闻媒体记者通过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的权利。

关键词:民事诉讼;新媒体;审判公开

作者简介:钟俊杰(1988-),男,山东威海人,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2015年2月4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开始施行。该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以及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对其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从条文主旨来看,该条司法解释是针对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私自录音、录像、摄影和利用网络新媒体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而新增加的专门规定①。新媒体作为当下流行的信息传播渠道,对司法公开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文从问题与保障两个方面探讨我国民事诉讼中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的应用。

一、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的应用

所谓审判公开,是指法院审判案件的活动除了评议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应当向社会公开进行,允许公民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道。新媒体渠道具有传播速度快,时效性强,受众广泛、交互性强、形式多样性等特点,在审判公开方面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并已为人民法院广泛采用。

(一)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具有现实需求

近年来,移动互联网极大地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包括微博、微信在内的各类新媒体已成为人们获取资讯和服务的重要渠道。所谓新媒体,是相对于广播、杂志、电视、报纸等传统而言的,是指以数字媒体为核心,通过数字化交互性的固定或即时移动的多媒体终端向用户提供信息和服务的传播形态。新媒体包括网络媒体和自媒体,后者多为博客、微博、微信等形式②。随着新媒体的广泛应用,越来越多的律师和当事人基于特定的目的,在新媒体上传播不实或者片面的审判信息,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对法院的审判工作和司法权威性造成极大的影响,而人民法院却对此缺乏及时、权威的回应,更加重了人民对司法的不信任;同时,为了践行司法便民,切实实行司法公开,人民法院也需要在新媒体渠道上主动审判公开。因此,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具有现实需求。

(二)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已为广泛应用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2015年“两会”工作报告中强调,要继续推进司法公开,进一步提高司法透明度。作为进一步加强司法公开的重要举措,新媒体渠道的审判公开被越来越多的应用,我国司法公开全面进入“微”时代③。

为了进一步加强司法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大力推进微博直播庭审。2013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明确要求,法院应当积极创新庭审公开的方式,以视频、音频、图文、微博等方式适时公开庭审过程。2014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召开新媒体与司法公开座谈会,周强院长在会上强调,人民法院要充分运用网络及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手机等搭建司法公开平台,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要为媒体进行舆论监督、传播司法信息创造条件④。

各级人民法院也顺应新形势,纷纷开设了官方微博和微信,并直播案件审理过程,比如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王书金强奸杀人案的微博直播等。这些通过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的案件,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的反响,显示了新媒体渠道在司法公开中的巨大作用。新媒体渠道的审判公开,已为人民群众和各级司法机关广泛接受。

二、民事诉讼中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的案件范围与主体

从上文可以看出,新媒体渠道的审判公开具有重大的意义,已经被我国司法实践所广泛接受采用。网络新媒体具有实时性、时效性强、形式多样,受众广泛等特点。在审判公开中,往往能够通过图文、视频等形式起到直播、录播庭审的作用,使用不当也会造成对当事人权利的损害。因此,哪些案件和内容能够通过新媒体渠道公开,由哪些主体通过新媒体渠道公开,就显得特别重要。

(一)我国民事诉讼中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的案件范围

公开审判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之一。民事诉讼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对于哪些案件能够公开,我国民事诉讼法也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可见,我国审判实行“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⑤,除以上法律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其他案件一律应当公开。

对于哪些案件能够通过新媒体渠道公开,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网络新媒体具有实时性、时效性强、形式多样等特点,在审判公开中,往往能够通过图文、视频等形式起到直播、录播庭审的作用。2015年3月25日,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就在其官方微博上视频直播了某案件的全部审理过程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对于下列案件,不得进行庭审直播、录播:(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三)当事人明确提出不进行庭审直播、录播并有正当理由的民事、行政案件;(四)其他不宜庭审直播、录播的案件。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范围对比可以发现,该规定增加了一条兜底条款,除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公开的案件以外,赋予了法院对其他案件是否直播、录播庭审的裁量权,完全由法院自行决定是否公开。最新施行的司法解释也印证了这点,录音录像以及通过移动网络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都应该经过法院同意。

(二)民事诉讼中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的主体

对于哪些主体能够通过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具体规定。从我国司法实践以及现有法律规定来看,我国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的主体是人民法院自身,但是并不排斥其他主体。我国司法实践中,往往是人民法院通过自己的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渠道公开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中也明确规定,是否启动直播、录播庭审活动,其启动权完全在人民法院;但是对于新媒体渠道的司法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里作出了让步,按照该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经过法院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并不违反法庭规则。因此,新闻媒体等经过法庭准许,也可以成为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的主体,当然,是否准许,则完全由法院自由裁量。

三、我国民事诉讼中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存在的问题

我国法院系统在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在利用新媒体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也应当看到,我国新媒体渠道的司法公开尚存在如下问题。

(一)新媒体渠道选择性公开现象严重

如前所述,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专门针对哪些民事案件能够通过新媒体渠道公开的规定,公开案件范围不明造成了是否在新媒体渠道公开完全由人民法院自行决定。同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以及司法解释,新媒体渠道的审判公开并不是一项强制性的制度安排,因此,对于是否公开以及公开的内容,存在选择性公开的现象。这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在公开的案件范围上存在选择性现象。对于哪些案件能够通过新媒体渠道公开,人民法院完全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行使自由裁量权,决定案件不通过新媒体公开。这就造成了一些法院往往对那些案情简单、民众关注度不高、无关痛痒的案件选择公开,而对那些社会影响巨大,人民群众极为关心,希望了解事实真相和渴求审判公正的案件选择不予通过新媒体公开⑦。其次在公开的内容上存在选择性现象。有的案件法院虽然选择通过新媒体公开,但是仅选择公开那些无关紧要的内容,或者对重要内容做模糊化处理,人民群众无法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这也失去了通过新媒体监督司法活动的意义⑧,让新媒体司法公开的作用大打折扣。

(二)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的主体单一

我国司法实践中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的主体是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过法院自己建立的官方账号进行,存在公开主体单一的问题。虽然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直播庭审的主体并不是只有人民法院一个,但是对于其他主体的公开要求,法院完全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禁止其通过新媒体渠道公开。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中所规定的一样,庭审直播的启动权完全在法院。事实上,人民法院最初之所以大力推动新媒体渠道的司法公开,最直接的原因就是因为大量律师、当事人等主体在新媒体渠道公开案件,引发了群众的广泛关注。人民法院为了应对各种质疑,增进司法权威,主动出击,开设新媒体的公开渠道,可以说,是新媒体倒逼法院增进司法公开。所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新媒体审判公开主体的选择,法院较为谨慎。从实际情况来看,也极少有第三方媒体在新媒体渠道公开审判。这就造成了法院垄断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的局面。

四、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的建议

(一)明确并扩大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的案件范围

对于哪些案件能够通过新媒体渠道司法公开,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保障网络新媒体的审判公开,首先就必需以法律或司法解释等形式明确哪些案子能够通过新媒体渠道公开。

民事诉讼有其自身的特点。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法院居中裁判,并不像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地位差距悬殊,社会矛盾也并没有刑事诉讼那么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案件,允许当事人亲属、新闻媒体、社会公众旁听,新媒体可以利用自身的多种形式,将审判过程完整展现给社会,给社会公众提供了一个便捷的旁听形式,对司法公开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因此理应得到提倡。从世界范围来看,绝大多数国家对直播庭审已经由禁止转变为逐渐开放⑨。同时,在我国司法公开进入全面公开阶段的背景下,实行“最大限度的公开,限制不公开的例外”就成为一种趋势⑩。

综上所述,我国应该在民事诉讼立法中进一步明确哪些案件能够通过新媒体渠道公开,并严格限制不公开的例外。

(二)保障新闻记者通过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的权利

如前所述,我国现行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是新媒体渠道司法公开的主体。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并不是一项强制性的制度安排,这就造成了法院在新媒体渠道选择性司法公开的局面。我国法院案多人少,司法资源有限,也客观上加剧了新媒体渠道选择性公开的现象。那么,将符合公开范围的案件交给有公开意愿并且专业的媒体记者通过新媒体渠道公开有何不可?2011年,英国首席大法官发布指导性意见,允许记者在法庭内应用twitter等自媒体,记者在法庭内发送推特信息、文本信息或电子邮件等,甚至不再需要申请法院准许○11。可见,国外开始对新闻记者采用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持开放态度。

媒体记者不同于案件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具有相对中立的地位;新闻记者一般经过专业的训练,文字处理能力较好,能够驾驭新媒体的各种形式;新闻记者有职业道德的约束,较容易对案件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报道。况且,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中已经做出约束媒体记者行为的规定,对于新闻媒体记者不当的报道行为,能够起到有效的规制。所以,对于符合新媒体公开案件范围的案件,新闻媒体申请通过新媒体公开审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这既能解决现阶段法院选择性公开的问题,也能解决公开主体单一的问题,一举两得。

[注释]

①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500

②展江,吴薇开放与博弈——新媒体语境下言论界线与司法规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3-8

③徐隽当司法公开遇上网络新媒体[N]人民日报,2014-1-23

④张先明周强在新媒体与司法公开座谈会上要求充分运用新媒体大力推进司法公开公正司法[N]人民法院报,2014-2-20

⑤张新宝,王伟国司法公开三题[J]交大法学,2013(4)

⑥方偲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微博首次直播庭审视频[EB/OL]人民网http://mediapeoplecomcn/n/2015/0326/c14677-26754974html

⑦杨凯新媒体时代的司法公开与司法公正[J]法治论坛,2014(01)

⑧杨涛微博直播庭审须避免选择性播报[N]深圳商报,2011-01-19

⑨龙飞新媒体时代司法公开面临的挑战和机遇(上)[J]中国广播,2014(1)

⑩高一飞走向透明的中国司法——兼评中国司法公开改革[J]中州学刊,2012(6)

○11龙飞新媒体时代司法公开面临的挑战和机遇(上)[J]中国广播,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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