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风险管理范文

2023-09-21

农业保险风险管理范文第1篇

摘 要:通过实地考察和实证研究的方法从保险公司、政府、农户三方面深度剖析了气象指数保险存在的产品设计不合理及推广方式不完善、政府宣传导向力度欠缺、农户规避风险意识不强且对保险存在偏见等问题,从而对保险公司提出了指数设计精准化并不断完善、优化宣传推广方式等意见;对于政府部门给出了建立完善相应政策制度、给予资金人力支持等意见;对于农户提出了逐步消除保险偏见、多种途径细致了解保险等意见,为农业保险的供给侧提供相关借鉴,使其更好地助力于精准扶贫。

关键词:精准扶贫;供给侧改革;气象指数保险

1 引言

长期以来,我国贫困居民底数不清、情况不明、扶贫资金和项目指向不准的问题较为突出。习近平主席于2013年首次提出精准扶贫的重要指示,保监会也因此将农业保险确定为保险业打好扶贫攻坚战的主攻方向之一;2015年12月召开的中国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要着力加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溯及源头,农业保险是农业生产发展的供给侧,要充分发挥农业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作用,推进农业供给侧改革全局。

供给侧改革和精准扶贫的风生水起以及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对农业保险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此,中国保监会列举开发气象指数保险、价格指数保险等新型险种,积极推进试点。由此可见,气象指数保险是农业保险贯彻落实精准扶贫战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必然选择。本文注重从不同侧面对气象指数保险进行分析,既考虑了客观推广及自然因素对购保的影响也考虑了主观需求对其影响,并将两者有机结合,总结和评价现有产品的成败得失,对于推动精准扶贫以及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促进农业发展等有重要的指导性意义。

2 气象指数保险的发展现状

2.1 我国气象指数保险发展现状

气象指数保险,是指把一个或几个气候条件(如气温、降水、风速等)对农作物损害程度指数化,每个指数都有对应的农作物产量和损益,保险合同以这种指数为基础,当指数达到一定水平并对农产品造成一定影响时,投保人就可以获得相应标准的赔偿。气象指数保险作为新型农业保险的典型代表,鲜明的表现出了理赔便捷,针对小区域、单一作物进行更加精准化保障的特点。

气象指数保险在国外起步较早,但在我国,气象指数保险还属新鲜事物,且此前国内的气象指数保险主要是针对农业领域。随着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气象指数保险正在逐步由设计层面走向初步试点。如2009年安徽省长丰县试点推出了水稻种植天气指数保险产品;2011年江西省南丰县开展了蜜桔低温冻害指数保险试点;2012年在福建长汀县开展了烟叶冻灾和水灾指数保险等。

2.2 烟台市气象指数保险发展现状

烟台市作为山东的农业大市,其特色农业发展大大提高了农户的经济收入,并促进了烟台市农业总体的发展,因而烟台市农业保险的发展势头远远好于山东省其他地市,针对特色作物的新型农业保险也逐步被设计出来。2016年第二季度,山东省首例樱桃降水指数保险在烟台市牟平区高陵镇薛家村展开试点;2017年苹果降水指数保险在牟平、招远、栖霞、蓬莱推行并已签订150单,果茶低温指数保险也已在莱阳市试点;此外海产养殖类气象指数保险、政策性气象指数保险如生猪、奶牛的价格指数保险也处于初步试点阶段。

2.3 烟台市樱桃降水指数保险的现状分析

櫻桃降水指数保险是全国首款采用天气指数对大樱桃裂果进行风险管控的农险产品,目前试点种植户主要集中在牟平区高陵镇薛家村,以其为代表的气象指数保险的试点效果、推行中的问题等都是值得我们研究的问题。为此,通过对薛家村采取了全样本的调查方式,来对气象指数保险需求进行实证分析。

2.3.1 计量模型和变量设定

为检验樱桃指数保险需求影响因素,本文建立如下计量模型:

2.3.2 实证结果及分析

樱桃保险需求影响因素的回归结果详见表1,其中,第1列为樱桃保险有效需求,即对模型(2)的回归结果,第2列为樱桃保险潜在需求,即对模型(3)的回归结果。

首先分析樱桃保险有效需求影响因素回归结果。仅种植面积回归系数在5%检验水平下显著为正,与本文预期相符。而劳动力投入、樱桃价格、收入占比的回归系数在10%检验水平下均不显著,且劳动力投入和收入占比回归系数的符号也与预期相反。

其次分析樱桃保险潜在需求影响因素回归结果。劳动力投入、种植面积和樱桃价格回归系数分别在5%、1%和1%检验水平下显著为正,缺乏认识回归系数在1%检验水平下显著为负,这些都与本文预期相符,虽然收入占比的回归系数在10%检验水平下不显著,但回归系数符号为正,也与预期相符。

结合以上实证分析可以得出,在保险产品适合的情况下,劳动力投入越高、种植面积越大、价格越高、收入占比越高、保险认知越高的农户家庭确实更愿意购买针对樱桃种植损失的保险。但是,在面对实际销售的樱桃指数保险时,具有以上特征的农户却没有表现出显著的购买意愿,农户家庭的保险需求由于某些因素不仅被抑制,而且出现了一定扭曲。

3 烟台市气象指数保险存在问题

3.1 保险公司方面

3.1.1 产品设计不够合理

一是影响产量的气象因素多,如樱桃裂果多是由于采前经旱遇雨所致,而连续的阴雨天气、土壤中的水分含量、樱桃的品种等都是樱桃裂果程度的影响因素。保险公司在进行指数设计时,这些因素是否考虑在内以及采用了什么样的办法去处理这些因素的影响,都是值得深究的问题;二是数据采集地与参保地之间在气候、地形等方面必然会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而指数设计覆盖范围越大,差异性就会越大,也就越难以发挥出气象指数保险独特的优势;三是绝大多数的农户不能对损失量做一个准确的统计,保险设计离不开历年损失量这一数据,历史数据的不完整和不准确也是造成气象指数保险产品设计不合理的一个重要因素。

3.1.2 产品推广不合理、不完善

首先推广方法不合理。主要体现在保险代理人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且没有一个完善的体系或者方案向农户介绍保险产品,造成了农户对气象指数保险产品的赔付条件等内容了解不足,甚至产生错误理解,逐渐降低了农户对此保险的信任度。其次推广渠道不完善,多数气象指数保险仅通过传统渠道进行推广,没有很好地利用线上宣传这一途径。且售后工作不完善也阻碍其更好地推广,对于一个新的产品,保险公司没有做好走访投保农户以得到反馈来进一步完善产品等售后工作,甚至出现因保险代理人更换联系方式致使农户无法得到合理解释的情况。

3.2 政府方面

3.2.1 政府相关政策不完善

政府的参与度较低,给予的政策支持不够,这是气象指数保险发展中的通病。部分保险公司有与政府合作的意向,但是由于政策的缺失,保险公司开发出来的新产品要想得到政府的支持十分困难,也阻碍了气象指数保险的发展。

保费补贴政策方面,在农业保险比较发达的国家,政府不仅根据不同险种对于投保农民提供保费补贴,对保险公司提供经营费用的补贴,而且也会对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的支持。而我国仍采用单一的保费补贴方式,气象指数保险产品的开发得不到补贴和再保险的支持,不仅使农户惧怕风险而不愿意投保于创新农业保险产品,也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积极性。

3.2.2 政府宣传导向力度欠缺

气象指数保险商业性强必然会导致保险公司为了获得商业利益而在一定程度上忽略农户的经济利益,从而造成农民对气象指数保险的排斥,导致恶性循环。保险产品推广阶段,专业的保险推销人员往往得不到农户的信任,而作为政府在地方的代表的村支部干部则更容易得到农户的信任。而在目前阶段,村干部仅仅起到了支持保险入村的作用,尚未在新型保险产品的有效推广方面与保险公司形成相互配合、共同促进的局面,政府的宣传导向力度较弱,不能很好的发挥应有的作用。

3.3 农户(被保险人)方面

3.3.1 风险规避意识差且对保险存在偏见

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农户家庭收入较少,文化程度有限等多种因素导致农户风险规避的意识薄弱,对农业保险的需求不高。加上农村整体风气的影响, 农户对于气象指数保险由于没有达到触发值而没有理赔这一情况,被保险人大多会把自己的主观判断和负面信息传送给其他被保险人,因此大多数被保险人对于新型保险产品存在偏见,也给气象指数保险的推广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3.3.2 无法正确理解保险条约内容且了解不足

由于被保险人在文化程度上的劣势,无法完全理解保险合同上更为书面化的语言和词汇。而对于像气象指数保险这类新型保险产品,被保险人更难以准确理解其条款内容。就樱桃降水指数保险而言,在保险期限内出现裂果后,被保险人认为自己满足赔付条件,应当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但是经过保险公司的考察后发现,并没有达到应当理赔的降水量的触发值,无法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这就导致了农户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矛盾。

4 对策建议

4.1 保险公司方面

4.1.1 指数设计精准化并不断完善

保险公司在开发新的保险产品时候,必须进行深入调研,结合农户、相应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相应政府部门历史资料等进行精细的指数选取和设计。对于受到多种因素影响的作物,仍需选择主因子指数,也可以增加产品数量,用“一揽子产品”优惠的办法来设计指数型保险产品;指数设计并进行初步试点后,保险公司要争取在试点村争取连续几年的保单,以不断完善产品。为了避免无理赔后农户放弃投保的现象,保险公司除了重视度加强,还可以推出优惠政策,比如第一年投保的投保人在第二年投保时可以享受折扣等优惠来鼓励农户继续投保。且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限结束后,要对农户进行售后走访工作,了解农户的需求以及不满之处,对保险产品依据农户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及时的产品完善。

4.1.2 优化宣传推广方式并改善宣传销售渠道

由于气象指数保险属于一种新兴事物,而大多数农户文化水平较低且年龄较大,导致他们对保险的概念理解更为困难。在此背景下,保险公司应当把重点放在提高农户的信任度和接受度上。首先保险公司应该加强保险业务人员的培训,设计一个针对普通农户的完善宣传体系,从而更直白细致地阐述创新型农业指数保险的理念和理赔方案等内容,让农户接受保险新产品;其次保险公司要加强与乡镇政府的沟通,以政府为担保和桥梁来对农户进行保险知识的宣传,提高农户对保险的信任度。

在宣传销售渠道方面:一是保险公司要利用好互联网这一平台,进行线上的销售和推广;二是气象指数保险首要推广目标可以放在这些农业经营面积大、知识水平相对较高且更愿意接受保险产品的种植大户身上,以带动其在小规模种植户中的推广。

4.2 政府方面

4.2.1 建立和完善相应政策制度

首先是要为创新型保险产品的设计和推广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相应的秩序,提供创新型保险推广更有利的制度环境来促进其发展;其次是完善巨灾保险制度。确保保险公司能够应对巨灾损失,持续稳健地经营。

4.2.2 给予资金和人力支持

资金支持方面:一是给予保险公司经营费用补贴和农户保费补贴,从而促进产品更好的完善,也减少农民投保的经济压力,有利于产品更好的推广;二是给予相关部门资金支持。像天气指数保险这类通过气象站不断增加来获得更加精确数据的保险,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来完善配套设备。人力支持方面,在气象指数保险的宣传和推广阶段,更要充分发挥政府作用,以地方政府人员的宣传和带头作用来减弱农户对保险的偏见,增强农户的认知度。

4.2.3 协调多部门共同促进气象指数保险发展

以气象指数保险为例,其发展离不开保险公司与气象局、农业局、政府金融办等部门的相互合作,从而建立和完善气象指数保险运行保障机制,在这其中,政府应该发挥联系协调作用,使多部门共同努力促进气象指数保险的发展。

4.3 农户(被保险人)方面

4.3.1 逐步消除对保险的偏见

及时了解保险行业的最新動向以及国家对保险行业的支持政策,认清保险存在的真正目的和作用,改变以往保险的看法,正确认识保险在规避风险方面的作用,学会用保险来降低风险。

4.3.2 多种途径细致了解保险

投保前,要细致保险的各项信息,可通过子女帮助下上网搜索相关信息、向保险公司打电话询问等方式仔细斟酌再做决定;购买保险时要仔细询问保险代理人,若其在说明保险时出现含糊其辞,或者过分阐述保险未来的赔付效果,要慎重考虑是否购买;签订保险合同之前,要了解保险合同签订的基本流程和保险合同的正规样式,学会辨别保险合同的真假。

5 结语

在精准扶贫的背景之下,其核心在于“精准”二字,农业保险要想更好发挥其保障作用,加强其扶贫效果的精准化,最为重要的是加强农业保险产品的创新,设计出更加适合于农业需求的保险产品,这便是农业保险供给侧改革。气象指数保险产品与传统农业保险产品相比,更能够实现对农业领域的精细化、小区域的保障。笔者对烟台市的气象指数保险发展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对刚刚推行的樱桃降水指数保险进行全样本调查,深度剖析一个初试点的气象指数保险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在实地考察和数据分析的基础上,分别给予了政府、保险公司、农户相应的对策建议。

在未来,气象指数保险产品种类应当更加精细,产品设计更加符合特定作物和特定区域的需要;其发展也应当形成政府、保险公司、农户、其他金融部门联合发展机制;应与传统的农业保险产品互为补充,形成一个内容丰富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共同为我国的精准扶贫工作发挥更大的效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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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汪丽萍.天气指数保险及创新产品的比较研究[J].保险研究,2016,(10):81-88.

农业保险风险管理范文第2篇

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须考量农业保险自身特点、宏观社会经济政策等多重因素。外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主要有政府垄断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的模式等。我国现行由中国保监会设计和推动的五种模式利弊兼有。为了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结合,我国应确立“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多地区共同发展”的农业保险混合发展新模式。

[关键词]农业保险;农村社会福利政策;保险公司

舒伟斌(1977—),男,江西科技师范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农业法;(江西南昌330013)陈运来(1968—),男,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湖南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农业法。(湖南长沙410082)

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农业保险法的理论与制度构建”(项目批准号:06BFX033)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是一个国际性难题,它并非单纯的保险业问题,而是涉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农业政策、农业与其他部门或产业的关系甚至各级政府责任划分等,这些因素如果协调得好,就能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一个比较有利的环境和前提条件。[1](P45)因此,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实质上是一个通过立法手段对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复杂利益关系进行综合协调的过程。我们必须进行多重因素的考量,形成不同的类型。任何一种或几种模式的选择都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发展中的所有问题,这需要立法的不断推进。

一、农业保险法定模式选择的考量因素

纵观中外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变迁史,我们发现,农业保险法定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农业保险自身特点

农业保险具有风险的可保性差、交易费用高、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等鲜明特点,这些特点对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会产生重要影响。农业风险的可保性差使保险组织与投保农户在农业保险市场上难以自发成交,从而决定了农业保险不能全盘照搬一般商业保险的模式。由经营技术难度高、逆选择与道德风险特别严重等多种因素引起的农业保险产品的交易费用过高,决定了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应以是否有利于成本控制为一项重要标准,并以组织制度和运行制度的创新为基本原则之一。此外,农业保险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使政府对农业保险市场的干预成为必要,这决定了政府主导或支持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应是各国农业保险模式的理想选择。

(二)宏观社会经济政策

一方面,宏观社会福利政策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会产生重要影响。发达国家将农业保险作为农村社会福利政策的一部分,因而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很强;发展中国家视农业保险为农业自然灾害损失补偿政策的一部分,故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显得相对较弱。另一方面,宏观经济政策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也会产生重要影响。这主要表现为经济体制的影响、农业产业政策的影响和外贸政策的影响。如在外贸政策的影响方面,根据WTO规则,政府不可以依黄箱政策对农产品进行直接补贴,但可以依绿箱政策对农业保险实施补贴,并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与产量无关的收入补贴以支持农业。现在,许多WTO成员国正在充分利用这一绿箱政策,在国内以立法形式建立或完善以财税扶持为核心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通过这些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农业保险中的政府扶持作用凸显。

(三)经济发展水平

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体现为该国或该地区政府财政收入和国民人均收入状况,经济发展水平越高,政府财政收入就越好,国民人均收入就越高,反之,则相反。由于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其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扶持,尤其是农业保险补贴支持,同时农户也须采取“选择性进入”的方式,即只有付费才能享受相应服务,而不同农业保险模式对政府支持能力和农户付费能力及保障程度的要求有别,因而经济发展水平特别是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影响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2](P101)从国际比较角度看,不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特别是发达国家同发展中国家间经济实力差距大,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也就千差万别。而在一国内部,亦可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同状况,选择多样化的农业保险法定模式。我国东、中、西部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均衡,是此类混合式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典型代表。

(四)实践经验和教训

在已制定实施农业保险法的国家和地区,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既可能深受该国或该地区相关实践经验和教训的影响,也可能受他国或他地区相关实践经验和教训的一定影响。以加拿大为例,在1959年联邦政府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法》之前的20多年时间里,虽然该国没有开办农作物保险,但有一些与保险的功能相似的为因灾受损的农场提供经济补偿的政策项目,这些政策项目在实施中均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也有许多不足。这些源于国内的宝贵经验和教训,为《联邦农作物保险法》的制定与实施打下了一定的实践基础。此外,促使该国政府下决心举办农业保险,也与其邻国美国20多年试验农作物保险所提供的较丰富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有关。[3](P28)

(五)经济学理论

经济学理论在一定时期内对国家经济生活总是会表现出相应的杠杆指导作用,这点在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中也不例外。相关的经济学理论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起着直接或间接的指导作用。美国农业保险理论认为,要取得农作物保险的成功,此类保险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并掌握全面可靠的统计资料。[4](P47)受此观点影响,美国政府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十分慎重,在1938年开办农作物保险之前已对1900年—1938年的灾害损失进行系统科学的分析,对拟采取的模式进行了可行性论证,1938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获得通过后,该国政府就设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设计、维持和完善农作物保险制度。德国及其他一些西欧国家农经学界,从19世纪以来就一直认为农作物一切险是不能成立的。受该理论影响,西欧除少数国家(如法国、瑞典)外,迄今一般都不发展一切险农作物保险。[3](P30)

二、外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具体选择

受上述诸因素的影响,在世界范围内,在立法上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的政策性模式、以市场为主导的商业性模式和合作性模式三大类。从保险体制和组织机构的角度来看,农业保险模式又大致可细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政府垄断的模式

以前苏联、希腊、加拿大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险组织形式是由政府出资设立国有保险公司或者集中统一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在前苏联是国家保险局),对农业保险业务实行垄断经营;保险责任范围为多重险或一切险,保障水平较高;保险实施方式不一,希腊是强制保险,加拿大是自愿保险,前苏联和原东欧国家是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

(二)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以美国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险组织形式是由联邦政府出资设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农业保险的规则制订、稽核监督并提供再保险,农业原保险业务则全部交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或代理;保险责任范围为农作物一切险,保障水平高;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但名义上以自愿保险为主,又可称为准强制保险方式。

(三)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有时也被称为民办公助模式,以德、法等西欧国家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充分的政策优惠;政府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农业保险业务主要由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保险责任范围一般只涉及单一险和综合险,不涉及一切险;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

(四)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也被称为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以日本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中央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为农业保险提供补贴和再保险支持,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指导;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不是政府保险机构,也不是商业性保险公司,而是民间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相互会社——市町村农业共济组合;实行两级再保险体制,即在县级范围内由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为市町村农业共济组合提供分保,在全国范围内由中央政府农业再保险特别会计(官方)和国家农业保险协会(非官方)为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险;保险责任范围为农作物一切险,保障水平高;保险实施方式是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

(五)政府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以国家再保险公司为主经营的模式

巴西为该模式的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国家再保险公司是农业保险业务的主要经营者,兼营农业保险原保险和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其他商业保险公司只经营农业保险原保险业务,并向国家再保险公司分保。

(六)政府和金融机构等社会力量联合主办、半官方的政府控股公司经营的模式

菲律宾是这一模式的主要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保险组织形式是由政府和金融机构联合出资设立政府控股的保险公司,并由其负责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各有关金融机构可为其代理人;保险险种少,涉及范围小,保险责任范围大多较为狭窄,保障水平较低;保险实施方式大多为强制保险,并且这种强制一般都与农业生产贷款相联系。

(七)纯商业化经营的模式

在世界农业保险发展史上,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基本上是失败的,但也有例外:一是西欧国家等多国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单一雹灾风险获得了成功;二是在严格限定承保条件的前提下,少数国家的纯商业化经营也取得了成功,这以智利的国民保险集团和毛里求斯的糖业保险基金最为典型。[5](P46)其主要特点是:政府不对农业保险提供任何补贴;保险组织形式是商业保险公司,由其对农业保险业务进行市场化经营;商业保险公司对投保农户(场)严格限定承保条件,并规定较高免赔比例;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

三、我国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分类与评价

像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我国农业保险迄今仍处于试点阶段。这一时期的农业保险模式在类型选择上虽变化不定,但总体上由单一性渐趋多样化和特色化。鉴于诸具体试点模式所产生的功效不尽一致,其对我国今后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均具这样或那样的借鉴意义。

(一)我国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分类

自20世纪80年代初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已试验过多种农业保险模式,从时间序列和影响程度来看,以如下三种为主:

1.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商业化经营的模式。1994年之前,全国范围内的农业保险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当时这家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一方面是营利性的商业机构,主营商业保险业务;另一方面又行使着政策性保险公司的职能,[6](P123)兼营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的亏损最终由其他险种的盈利来弥补。

2.纯商业化经营的模式。1994年起的随后十年时间里,随着《公司法》的实施和国家经济体制的转型,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赔付与农民支付能力有限却希望得到高保障水平的保险服务的矛盾,以及农业保险的非赢利性特点与保险公司的营利性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从而导致国内农业保险市场的全面萎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办的农业保险,虽然在公司内划入政策性保险的范畴,但实际上是一种既无国家强制性又未享受财政补贴的纯商业性保险。[7](P67)

3.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内资和外资相结合的模式。为改变农业保险的颓势,在中国保监会的设计和推动下,2004年10月起我国在若干省市开始了以商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代办、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经营、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险经营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经营等五种模式为主体的新一轮农业保险试点。

(二)我国现行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利弊分析

我国现行农业保险试点模式利弊兼有。政府主办并经营的发展模式的优点最能体现出农业保险的政策性,缺陷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难以科学构建,总体运行成本偏高,容易造成政府失灵。商业保险公司为政府代办及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联办的发展模式的优点是使政府服务与经济补偿两大优势有机结合,缺陷是容易导致商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间权义不分,两者争抢利益但互推责任,最终损害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合作保险的发展模式虽然在理论上具有经营机制灵活、大幅降低道德风险等优点,但存在着组织基础差、政策背景不成熟、风险过于集中难以应付巨灾等缺陷;在纯商业化经营的条件下,虽然商业性保险公司具有明晰的产权、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大量的技术和管理人才,经营机制也较为灵活,但由于缺乏财税和再保险的有力支持,该模式极易造成保险风险过大,市场失灵。外资模式的推行显然有利于保证国内农业保险市场的适度开放性,有利于引进域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经营技术等,但“如果让外资或合资商业保险公司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这既不现实也不可能”[8](P50)。总之,上述诸种模式或公平性缺乏,或效率性不够,故其中任一单一模式都不宜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广。

四、我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路径——以公平与效率为视角

笔者认为,为解决农业保险中出现的“三难”问题,我国应按照公平和效率兼顾的改革取向,对由保监会设计和推动的五种农业保险模式予以改革和完善,通过专门的农业保险立法,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下的“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多地区共同发展”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混合发展新模式。

(一)政府主导

我国农业保险总的来说应为政策性保险,依公平原则的要求,政府在农业保险制度变迁和农业保险产品供给中应发挥主导作用。即,政府应对政策性经营的农业保险提供统一的制度框架,各级政府和各种允许的经营组织应在这个框架内经营农业保险原保险和再保险业务,政府则对规定的农业保险产品给予较大的财政支持及其他方面支持。实践表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顺利的时期,也是政府的积极参与期。[9](P66-67)

(二)多层次体系

依地域范围,我国应分层次建立全国性与区域性的农业保险制度,分别开发相应的农业保险险种,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体系应循序渐进,逐步扩大,从而形成中央和地方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性质,应建立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范围,应建立传统的种养两业保险与现代的“以险养险”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资本来源,应建立官资与民资相结合、内资与外资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实施方式,应建立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承保方式,应建立原保险与再保险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原保险与再保险又可分别自成独立的多层次制度体系。

(三)多渠道支持

政府可借鉴国内外农业保险的先进做法,通过制度供给,对农户予以保费补贴和农业生产优惠贷款,对保险组织予以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税收优惠、利率优惠、再保险,对农业巨灾保险基金予以补贴,对农业保险理论研究的组织,予以相关教育培训服务和信息服务费用的支出补贴等等,通过各种方式对农业保险予以支持。市场可以通过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业务规则的制定、农业保险和再保险共同体的组建等方式对农业保险进行支持。社会中间组织可以通过行业自治规则的制定、集体谈判机制的构建等方式对农业保险进行支持。社会公众则可以通过农产品消费税的缴纳、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和农业保险彩票的认购等多种方式来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其中,政府的支持最为关键。[10](P27)

(四)多主体经营

因不同的农业保险条件要求不同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相匹配,而不同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又各有其利弊,故农业保险一般应实行多主体经营。但我国学界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国内农业保险到底由哪些主体经营众说纷纭,主要有“政府经营论”、“互助合作经营论”、“商业保险公司经营论”、“多主体经营论”等观点,迄今尚未形成完全一致的意见。保监会第三轮混合模式试点所确定的诸经营主体也有相互重叠和疏漏之处。鉴此,笔者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主张应在政府的推动下建立一个由一般商业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和互助合作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共保体、外资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再保险公司等构成的,但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经营农业保险的多元化农业保险经营组织体系。之所以主张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经营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一是因为该经营模式具有独特而显著的效率优势,[11](P30)二是因为该经营模式的缺陷也可以通过制度创新予以矫正或将其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五)多地区共同发展

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为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各地区协调发展,我国应尽快建立起覆盖全国的包括农业保险在内的农村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体系。并且,农业保险作为WTO规则所允许的一项农业支持和保护措施,可以免除削减义务而适宜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广开来。但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农业生产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人才资源等情况差异很大,从而决定了在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绝不能搞“一刀切”,而应因地制宜,区别对待。为此,构建完整但有区域区别的农业保险体系,促进农业保险多地区共同发展,能使农业风险在广泛的地域范围内分散开来,还能兼顾各地区农业保险的共性和个性,从而有利于农业保险公平性与效率性的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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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庹国柱,朱俊生. 关于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建设几个重要问题的探讨[J].中国农村经济,2005,(6).

[9]陈盛伟.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运行情况与发展对策[J].农业经济问题,2010,(3).

[10]于洋,王尔大. 政策性补贴对中国农业保险市场影响的协整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09,(3).

[11]杜邦彦. 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体系构建模式[J].经济研究参考,2005,(54).

【责任编辑:叶萍】

农业保险风险管理范文第3篇

摘 要:乡村是国家重要的组成部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促进农村发展、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农业保险也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的一部分。农业保险可以有效分散和转移农业生产中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保障农民收入,是一种特殊的经济补偿制度。2004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开始关注农业保险,辽宁省积极探索新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铁岭、阜新、辽阳等地区开始实践农业保险。为了探讨农业保险是否起到了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及其作用机制,本文将运用辽宁省农业保险的保费、农民收入数据,通过分析可知,农业保险对农民的收入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农业保险;农民收入;单位根检验

农业是支撑辽宁省经济建设与发展的基础产业,但农业与其他产业相比极其特殊,农产品生产周期长,不稳定性更强,还会被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所影响。辽宁省占地14.8万平方千米,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自然条件和灾害,农业保险可以有效缓解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给农业生产带来的损失。

农业保险是分散农业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有效工具,在现代农业发展中已展现优势,成为许多国家促进农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它对于分散农业风险、保障农民利益、减少损失具有重大作用,利于农业健康发展。

相比于其他国家,我国农业保险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政策也在不断加强。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完善农业保险,推进稻谷、小麦等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探索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实施以奖代补试点。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表示,要加快建立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 年)》指出要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健全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目前辽宁省农业保险仍然存在农民投保积极性不够高、农业保险制度不够完善等问题。本文将使用农民收入和农业保险数据,选取合理的变量和模型,探析辽宁省农业保险对农民收入的作用。

1 文献综述与研究假说

1.1 文献综述

农业保险是分散农业风险、强化农户收入保障的重要措施。国外学者Goodwin(2001)表示农业保险可以使农民的赔偿大于支出。Babcock B 和 Hart C(2000)认为农民参保后,会种植更多农作物,农产品增多,价格下降导致收入减少。

以下是国内学者的看法。韩旭东等(2020)研究发现,购买农业保险的农民的收入均明显高于未购买农业保险的农民。农业保险对农户收入有显著的促进作用。梁平等(2008)使用全国农民收入和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数据,通过单位根检验等,得出农业保险能提高农民收入。张小东(2015)通过分析得出农业保险为农民提供了风险保障和灾后补偿保障,有利于农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郭军(2021)等通过考察农业保险排斥对农民收入的影响,认为农业保险排斥对农民收入有显著负向影响,会加剧农民收入不平衡,受排斥农户与未受排斥农户的农业收入差异为6%

左右。

从以上可看出,有学者认为农业保险可以及时为农民提供补偿,有助于恢复农业生产,保障农民收入,还可以对农业产业结构进行及时调整,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实现增收。还有学者认为农业保险对于农民收入的作用较小。虽然农业保险有灾后补偿,但由于保费、农民道德风险、农产品产量的增加等问题,使其发展缓慢,难以促进收入。

1.2 研究假说

首先,农民投保后,保险公司会在灾害发生时进行赔偿,保障农民收入。其次,保险公司会帮助农民防灾。最后,农民参保后,会积极进行新型农业种植结构和模式的探索,扩大生产规模,使用先进化的机械设备,促进农业生产科技化,提高生产效率。

基于此,提出假设1:农业保险会增加农民收入。

农民参保缴纳保费后,收入会有部分降低。而且他们认为一旦有损失就会赔偿,产生道德风险。保险公司的赔偿也不会使收益完全达到之前的水平。农民参保后,可能会一味扩大生产规模,但會造成农产品价格下降而使收入减少。

基于此,提出假设2:农业保险会减少农民收入。

2 理论分析

参考柴智慧的框架,假设农民在农业生产中有两种情形:存在风险和无风险。假设存在风险的概率为α(0<α<1),则无风险的概率为1-α。农民收入损失的概率服从二项分布,即完全损失和没有损失。假设农民有参保和不参保两种选择,参保记为事件A,不参保记为事件B。保费为N。

在完全没有风险的情况下,参保和未参保的农民可获得的收益均为Y。发生农业风险时,参保农民的收益为M,即农业保险的赔偿,0<M≤Y,未参保农民的收益为0 (表1)。

未参保农民的期望收益为E(B)=(1-α)Y

在E(A)中,αM-N≥0,则E(A)>E(B)。αM是农业保险的期望赔偿金额,政府补贴保费,保费占比小,所以期望赔偿金额大于保费,农民投保后获得的期望收益会更多。

参保农民的期望收益方差为D(A)=E[(A-E(A))2]=[(M-N)-(1-α)Y-αM+N]2+[(Y-N)-(1-α)Y-αM+N]2=α(1-α)(M-Y)2

未参保农民的期望收益方差为D(B)=E[(B-E(B))2]=[0-(1-α)Y]2+[Y-(1-α)Y]2=α(1-α)Y2

经过比较可得,DA

3 数据来源、变量选择

3.1 数据来源

考虑到农业保险数据的可得性和代表性,本节使用《中国统计年鉴》中2005—2018年关于辽宁省农业保险的数据。该数据库涵盖调查内容比较丰富,涉及辽宁省农民收入、农业保险、农产品价格指数、农业劳动生产率等主要指标,调查反映问题对农业保险研究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

3.2 变量选择及描述

(1)被解释变量。本文研究关注的是辽宁省农业保险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则将辽宁省农民收入作为被解释变量,用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表示,表示为FI。

(2)核心解释变量。本文关注的是农业保险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因此模型中核心解释变量为农业保险,用农业保险的保费金额来衡量,表示为AI。

(3)控制变量。根据调研数据和已有文献,本文还控制了一些可能影响农民收入的变量,包括农产品价格指数(反映农产品价格水平)、农业劳动生产率(辽宁省农业总产值与辽宁省农业人口的比重,用人均产值反映收入)。两者都是影响农民收入的重要因素,所以将两者作为控制变量,用API来表示农产品价格指数,用LP来表示农业劳动生产率。

表2列出了2005—2018年辽宁省农业保险与农民收入、农产品价格指数、农业劳动生产率的变化情况。

由表2可以看出,从2005年到2018年辽宁省农民收入显著增加,从3690.21元到14656.30元,增长了3.97倍,实现了11.19%的年均增长率。2007年、2008年和2011年增长率显著,分别为16.70%、16.82%和20.10%;2009年增长率显著下降,只有6.84%。2005—2014年,农民收入增长率波动极大,2008年到2013年间波动最为显著和剧烈。2014年增长率开始下降,2015年至2018年保持相对稳定,2018年到2019年有明显的上升趋势,从6.62%增长到9.91%,实现回升。

这一阶段,农民收入达历史新高。从2004年开始,中央连续颁布八个“一号文件”,聚焦于三农问题的发展,实施的“三免两补”政策,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从绝对水平来看,辽宁省2018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中农民收入占比仅有39.25%,农民收入还是偏低。以上数据表明,目前辽宁省农民收入状况仍需改善,应构建促进农民收入增长的有效机制。

4 实证分析结果及解释

4.1 单位根检验

为减少回归的异方差性,本文在计量分析过程中对上述各变量分别取对数,分别为lnFI、lnAI、lnAPI、lnLP。 对对数变量进行单位根检验,得到以下结果(表3)。

表3 各变量单位根检验结果

变量 ADF值 P值

lnAI -5.370 0.002

lnAPI -2.095 0.249

lnLP -1.539 0.483

lnFI -2.611 0.116

ADF检验后,只有lnAI序列的 ADF 值小于5%水平下的临界值,是平稳的,表明该序列中农业保险(lnAI)是一阶平稳的,其他变量的ADF值都没有小于5%水平下的临界值,是不平稳的(表4)。

一阶差分后,结果如表4所示。lnAPI序列的ADF 统计值小于5%的显著水平值,表明其是一阶平稳的。

二阶差分后,得到检验结果表5。由表5得出lnLP序列和lnFI序列二阶差分后的 ADF 统计值小于5%的显著水平值,即可以拒绝原假设,表明农民收入(lnFI)、农业劳动生产率(lnLP)变量是二阶平稳的。接下来可以使用协整检验来判断变量之间有没有长期均衡关系。

4.2 协整检验

对变量进行JJ协整关系检验,得出表6和表7。

从检验结果表6和表7中得出JJ协整的两个子检验均拒绝了至多有一个协整关系(At most 1 )的原假設,因此这四个变量直接至少存在3个协整关系。所以变量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即长期均衡关系。

从上述模型的计算结果可以看出,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AI、农业劳动生产率LP、农产品价格指数API与农民收入FI之间存在着长期均衡的关系,它们之间是正相关的关系。即农业保险对农民的收入起促进作用,可以稳定农业的生产发展。

5 结论与建议

5.1 结论

本文运用单位根检验、JJ协整性检验,对辽宁省2005—2018 年农业保险对农民收入的影响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农业保险、农产品物价指数、农业劳动生产率与农民收入存在正相关的关系,表明农业保险促进农民收入。

5.2 建议

(1)政府加大补贴力度,提高保障水平。辽宁省政府可以进一步加大补贴力度,保障农民的收入水平,并因地制宜,根据每个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补贴政策。

(2)完善农业保险相关制度和法规。辽宁省可以在《农业保险条例》相关条例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完善相关制度,包括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主导地位、相关政策保护措施。

(3)增强农民的保险意识和收入,培养高水平专业人才。辽宁省是农业大省,要让广大农民认识并接受农业保险,政府要积极引导。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就农业保险的保险金额、运行机制以及灾后理赔处理等方面进行讲解。政府可以制定主动自愿投保和优惠政策相结合的模式来促进投保,也应制定一些有利于农民收入增加的优惠和创新政策,增加农民收入。同时要吸纳农业保险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建设基层服务网点,有效满足农民需求。

(4)保险公司加强农业保险产品创新。保险公司要与时俱进,进行实地考察,结合省内农业发展的新形势,创新农业保险产品;因地制宜,结合区域农业生产特点,针对不同地区的自然条件、多发灾害和经济状况制定具体条款和费率,扩大保障范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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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智慧.农业保险的农户收入效应、信息不对称风险[D].包头:内蒙古农业大学,2014.

农业保险风险管理范文第4篇

摘要

采用简单抽样方法调查吉、辽、蒙、鲁、苏、京等6省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运行情况,研究安华保险公司供应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存在市场失灵问题。辅以网上收集其他5家涉农保险公司(共保体)政策性农业保险运行资料,推断出农业保险市场失灵是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共性问题,其成因是:“私办公助、商业保险公司代行、窄范围、高保费、低标准、低理赔”等特征,“自上向下”供应的“准公共产品”难以满足广大农户的保险需求。提出了我国克服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对策:建立健全农业保险法律;构建“以国家专营为主的金字塔型”农业保险组织体系;构建完善的财政支农体系;建立农业巨灾专项风险基金。

关键词 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市场失灵;准公共产品

Key words Agricultural policy insurance; Insurance market failure; Quasipublic products

为了调查6省区农民2012年购买安华政策性农业保险情况,对长春工业大学来自吉、辽、蒙、鲁、苏、京等6省区农村籍大学生(家庭主业是农产品种植和牧业养殖)发放了400份调查问卷,2012~2013学年寒假带回家中与家长一起回答,2013年3月10日寒假结束时收回有效问卷391份。

统计结果如下:有387家(98.97%)知道安华农业保险,了解安华农业保险的作用和意义的家庭是117家(29.92%),自愿购买安华农业保险的家庭是156家(39.89%),受地方政府鼓励而购买安华农业保险的家庭是82家(20.97%),村社负责人强制购买安华农业保险的家庭有106家(27.11%),47户没有购买安华农业保险。

246户家庭(62.91%)认为保险费负担过重。131户(33.50%)认为政府补贴太少。297户(75.95%)认为保险赔偿过低。19户认为保险赔偿不及时。

在问及“您的庄稼或水产品或猪牛羊遭到损害时,你会采取哪种方式分散损失”的问题时,有277家(70.84%)回答“自己承担”或“听天由命”,38家(9.71%)回答“靠国家救济”,52家(13.29%)靠亲朋好友,只有24家(6.13%)回答靠保险赔偿。

观察问卷的统计结果可以发现,绝大多数农户知道有安华农业政策性保险,但是,自愿购买者不多,绝大多数家庭并没有把政策性农业保险当成农业生产损失的规避工具,政策性农业保险机制没有深入到农民心中,六省区农民保险意识普遍淡薄,安华政策性农业保险并没有很好的市场。

安华政策性农业保险供需失衡,吉、辽、蒙、鲁、苏、京等6省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失灵。

1 安华农业政策性保险制度缺陷分析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以保险公司市场化经营为依托,政府通过保费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政府通过补贴、损失赔偿等政策补偿种植(养殖)业农业经济组织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是一种直接物化成本保险。

1.1 专业监督管理机构缺失

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是一种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其功能:一是依靠财政补贴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农村经济组织收入水平,提高农业生产利润水平,平衡工农业之间利润差别,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二是依靠风险分散机制降低农业风险,平衡工农业之间风险差别,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农业生产领域。因此,政策性农业保险应该列入公共产品范畴,应当由中央政府成立专门组织机构组织、发动、监管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实施与运作[1]。

但是,安华保险公司在吉、辽、蒙、鲁、苏、京等6省区运行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时缺少国家层面上的专业监督管理机构(虽然有保监会统一监管,但是,保监会重点监管商业保险机构)。只是6省区在省级政府层面成立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简称推委会),组织、管理省区内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推委会的职责:一是组织领导招投标工作;二是代表政府与安华保险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委托安华公司执行、管理、专业化运作省区内政策性农业保险;三是代表政府与安华农业保险公司一起确定保险对象、保险范围、保费标准、理赔范围,以及政府对安华公司、农村经济组织的财政补偿标准;四是代表政府管理农业保险专用账户,发生保险责任赔付,双方按比例分摊赔款,政府部分的结余,留作地方政府农业风险基金,保险公司部分结余,按相关规定提取准备金;五是统筹、管理保险基金,当保险基金出现超赔时,由保险公司按超赔额的10%负责理赔,其余部分由各市(区)推委会负责统筹。

国家层面上的监督管理机构缺失,只能由省级政府层面上的推委会行使监督管理职能。推委会难以对本级地方政府实行有效监管。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推行过程中,中央政府的财政补贴、地方政府的财政配套不可或缺,地方政府的财政配套直接影响本区域内保险补贴力度。但是,产粮大省都是财政穷省,出于财政能力的考虑,宁肯放弃中央的财政补贴,也不愿意全力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2-3]。

1.2 政策性农业保险运行机制缺乏法律保障

政策性农业保险旨在规避和分散农户农业种(养)植风险(自然灾害)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市场风险,救济受灾农户和受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促进农业经济组织收入稳定增长。但是,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运行中,保户只有“先付费才能享受保险收益”,因此,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的供给,应该以政府为主导,以“财政手段与市场机制相配合”的方式通过农业保险公司“市场化运作”而实施,由此,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应该强调“政府与保险公司合作”[4]。

我国是农业大国,也是风险频发的国家,弱质性特征尤为突出。因此,实行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事关农业发展,事关国计民生。因此,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宗旨、运行机制、组织者职责、运行者职责以及“政府与保险公司合作机制”等应该充分法律化[5]。

但是,非要式性的“合作协议”却充当安华保险公司在6省区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基础。仅靠“合作协议”约定各方的责权利;约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推进原则:政府推动、商业运作、节余滚存、风险共担;约定隐性强制保险条款,由政府和保险公司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联办共保,对于不实行“联办共保”的地区,省财政不给予保费补贴[6]。

1.3 私有的商业保险公司担当农业保险运营主体

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特点是“低保费、高标准、高成本、高理赔”,这与商业保险公司营利目的相违背。中央政府对在高风险的农业领域“市场化运作”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给予保费补贴和税收优惠,还不足以改变从事农业险的商业保险公司的“私人边际成本高于社会边际成本”的现状。必须动用财政专项资金补贴保险公司开展人工干预天气作业,降低农业保险机构保前作业成本;组建国有的、专业的农业再保险公司,分散从事农业险的商业保险公司的理赔风险[7]。

安华农业保险公司是一家非国家出资设立的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12月29日在成立,发起股东是吉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等7家法人机构,注册资本金4.1亿元。在“政府推动+财政补贴+农民自愿”原则指导下,结合当地农业产业化发展特点,采用“公司+农户”模式推广政策性保险,由农户、企业、地方财政三方共同缴纳保险费。

在政策性农业保险运行中,虽然也规定中国财产再保险公司担当安华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业务的再保险公司,但是,商业利益的驱使,中国财产再保险公司并不愿意承担“低费率的农业再保险业务”。难以转嫁风险,是安华政策性保险“高保费、低理赔”的主要成因。

2 安华农业政策性保险市场失灵成因分析

2.1 农业保险法律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法律体系还不是很健全,有关“政策性农业保险”条款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2012年国务院629号令》中。《农业法》中仅有一款涉及农业保险问题。《保险法》主要规范保险公司的商业经营行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并无具体规范,只有一条即第186条规定略有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农业保险条例2012年国务院629号令》仅仅是对《农业法》和《保险法》涉及“政策性农业保险”个别条款的解释与细化。2013年8月15日,保监会下发了68号文件,也只是规范保监局和财产保险公司农业保险秩序[8]。

没有健全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作保障,保险市场失灵在所难免。

2.2 “私办公助”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必然失灵”

农村准公共产品具有基础性、外溢性特征,因此,在供给中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也就是由国家出资设立专营机构专营,政府供给公共产品,设立财政账户独立核算[9]。

但是,现行的农业政策性保险制度却是由“非国家出资设立的” 商业保险机构——安华保险公司等六家机构(或共保体)代行,政府负责提供保险补贴,商业保险机构基本上是独立完成“风险评价、费率厘定、保险范围和理赔标准的确定、保险理赔”等保险作业。我国目前实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典型的“私办公助”。

“私办公助”必然导致“商业保险机构寻租”,必然导致“窄范围、高保费、低标准、低理赔”,农户认购保险产品意愿下降,必然导致保险市场失灵。

2.3 “自上向下”供应的公共物品难以满足农民需求

全国性公共产品应由中央政府提供,地区性公共产品应由地方政府提供,社区性公共产品应由社区提供。“以中央、省两级政府为主导,辅以县级财政适当配套”供给政策性农业保险,凸显了政府在农业政策性保险供给过程中的主导作用。但是,我国公共物品供给实施“二元体制”,是典型的城市(工业)偏向型,农村(农业)公共物品主要由乡镇政府或农民自己负担供给。另外,中央——省市——地——县四级政府“利用政治权威进行财政集中”,乡镇政府没有财力为农民提供合意的公共物品[10]。在确定农业保险范围、品种、对象、补贴标准时,省级政府负责制定供给规划,致使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供给制度是典型的“自上向下”供应。

不符合“需求——供给”逻辑的“自上向下”供给的保险产品,难以满足农户需求,必然造成公共产品供给与需求失衡。

2.4 保险公司供给收益远远高于农户投保收益

公共财政理论认为,公共产品的最佳供给结构为消费者的边际支付意愿之和等于生产单位公共产品的边际成本。若二者不相等,或供给剩余,或需求剩余。

高风险业务,农户投保意愿强,保险公司经营意愿弱,需求大于供给。政府对经营农业险的保险公司给予财政补贴可以增加有效供给。

中等风险业务,农户有投保意愿,保险公司也有经营意愿,无需政府介入就可达到供需均衡。

低风险业务,农户投保意愿弱,保险公司经营意愿强,供给大于需求。政府强制性保险可以达到供需均衡[11]。

目前,安华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产品将近200种。但是,属于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内的险种有三个: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和少量特色农业保险。在种植业(养殖业)的主产区内选择“农业生产禀赋素质较高”的优势区域为保险范围,选择种养殖文化先进的大粮品种为保险品种,而且实行“联办共保”,基本上没有“高风险业务”,都是“低风险业务”。农民对农业风险、土地特质等的认知优于保险公司,当保险费超过农民自己分散风险的成本时,农户丧失投保意愿。

在安华保险作业区域内,种植业农民保险费占收入比率为9%~10%,养殖业保险费占比在 5%~15%, 而理赔收入不足以补偿生产投入,农民买不起“高保费、低理赔”的保险产品[12]。

据网上资料整理判断,“其他5家商业保险机构(或共保体)”政策性农业保险运行机制与安华政策性农业保险运行机制类似,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失灵表现相同,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成因也相近。

3 克服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对策

3.1 建立健全农业保险法律体系

西方发达国家在利用农业保险制度支持与保护农业发展的过程中,都有健全完整的法律体系。

我国要尽快制定和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保险法》。

3.1.1

对经营目的、性质、经营原则、推进机制、组织形式、承保范围、保险费率、保险责任以及相关机构对农业保险的监管等作出明确的规定。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农业保险保障水平、保障范围、运行方式、参与方式、经营主体资格、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会计核算制度、基金筹集方式、财政补贴标准等[13]。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农民实行强制保险;对达不到规模的农户,实行自愿保险。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得到政府其他福利计划,如农产品贷款计划、农产品价格补贴和保护计划等;必须购买巨灾保险,然后才能追加购买其他的保险[14]。

3.1.2

对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农业保险专营机构的设置、职能、作业范围、作业内容、再保险等要有明确的规定。要明确中央农业保险专营机构的职责:担当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公司;统一厘定商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费率;拨付农业保险补贴。

3.2 构建完整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

3.2.1

美国等国家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组织体系是政府主导型。美国、加拿大、瑞典、智利、墨西哥等国家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组织体系是政府主导型:“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机构——从事农业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农场主农业保险合作组织——农场”。中央政府出资组建国家独营的农作物保险公司,直接管理和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中央政府出资组建国家政策性农业再保险公司,商业保险机构按较低保险费率对农场主农业保险合作组织承保,国家政策性农业再保险公司承担其赔付率差额。

3.2.2

日本政策性农业保险组织体系是“政府支持下的相互社模式”。日本政策性农业保险组织体系是:“中央政府农业再保险特别计划处+国家保险协会——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市、镇、村农业共济组合”。

“市、镇、村农业共济组合”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保险相互社”,直接面对“保险相互社”的社员开展农业保险。“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也是一个“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保险相互社”,其社员是“市、镇、村农业共济组合”。 “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主要是接受“市、镇、村农业共济组合”的再保险业务。

“中央政府农业再保险特别计划处”和“国家保险协会”等机构,为“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险。

中央政府在农业保险计划中的责任有三:一是通过农林省对农业保险进行监督和指导;二是通过中央政府农业再保险特别计划处和国家保险协会等机构,为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险;三是通过大藏省一般会计给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和管理费补贴。

42卷11期 贾万军等 安华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失灵成因分析及启示

3.2.3

构建“以国家专营为主的金字塔型” 政策性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借鉴美日等国的建设经验,我国应该建设以国家专营为主的金字塔型农业保险体系[15]。

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政策性农业保险应该纳入政府的职责范畴,政府应当成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由中央政府出资发起组建中央农业保险专营机构(当运营资金不足时,可以以国家信用作担保面向国有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筹集资金),制订政策性保险产品目录、指导性农业保险条款,各级政府财政资金补贴的范围、渠道、标准、方向、规模等,农业保险税种、税率及征缴方式[16]。在省市县设立分支机构,代表中央政府协调保险公司与农民及政府各部门的关系,决定在所属行政区域内农业保险的模式、参与单位、组织体系、承保、赔付方案,在国家指导性条款的基础上确定具体的灾害种类、定损标准及保额、费率等。协调农业、水利、气象、土地、林业、财政等政府部门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中的配合关系。明确农经、农技、农机、畜牧防疫等机构,在承保、定损阶段应提供的技术保障种类和程度。明确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涉农保险公司在承保收费、赔款支付方面的合作方式、结算办法。

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是由4家专业农险公司经营,截止2013年7月底,保监会又下发了13张农险经营牌照。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已经构成了开展农业保险的主渠道。

在构建“金字塔型”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的过程中,基层分支机构最为匮乏,应该大力发展保险经纪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即充当政府保险顾问角色,又参与当地农险业务的方案设计,并协助政府部门招标。“保险经纪公司介入有助于解决保险公司与农户间由于信息不对称、不透明等产生的各类问题,一旦灾害发生,保险经纪人能够协助被保险人索赔与追偿。此外,目前国内不少保险经纪公司在风险分布、灾害统计等方面都有一定的数据积累,必要时还能为农业风险研究提供技术支撑[17]。”

3.3 构建完善的财政支农体系

3.3.1

财政预算制度建设。首先提高农业保险补贴预算比例;第二适当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补贴农业保险给付标准;第三是调整补贴政策,设定新的“四项补贴”政策,即: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粮食生产者直接补贴、农业生产机具补贴和良种补贴;第四,降低地方政府财政配套比例。

3.3.2

加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扶持力度。科学明确地核定政府财政补贴。首先要确定涉农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业务范围,确定对农业保险业务的补贴范围,制订补贴规则;其次,将补贴与从事农业险的保险公司天气干预工程结合起来;第三,提高对农业保险公司的补贴标准;第四是从税收政策方面对从事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给予优惠及支持。

3.3.3

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支持。农业再保险的基本职能是分散农业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保险的目的在于分散风险,当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过大,威胁到保险人自身的经营稳定时,保险人可以利用再保险方式,将风险在保险人间分散、转移。在我国农业风险频繁发生的情况下,农业再保险就显得更为重要。国外农业保险都以各种再保险组织进行分保。如,美国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对参与农业保险的各种私营保险公司、联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支持。日本则由都、道、府、县的共济组合联合会和中央政府为市、町、村的农业共济组合提供两级再保险。农业保险主管部门应制定农业再保险分保方案,分散农业保险经营风险,支持农业保险业务稳健发展。

3.3.4

建立农业巨灾专项风险基金。巨灾专项风险基金是用以应付特大灾害发生而积累的专项基金,用于发生巨灾时的大额保险赔付。

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建立对策:一是国家采取财政拨款方式建立专项基金;二是调整产粮大省支农资金预算安排,调整救灾款预算安排,建立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充实后备;三是由国家建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发行债券筹集风险专项基金。

农业巨灾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大的自然灾害出现时农业保险公司超赔部分由农业巨灾风险基金赔付;人工干预天气工程;兴修水利设施;禽、畜、渔业传染病预防;农业灾害预警研究;农业风险预警研究等[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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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我国应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EB/OL].(2006-02-15)http://www.zgny.com.cn/ifm/consultation/2006-2-15/90645.shtml.

[16] 保险机构争食农业保险市场[N].证券导报,2013-09-04.

[17] 易元保,国内保险机构争食农险市场情况研究解析[EB/OL].(2013-09-04)http://www.chinairn.com/news/20130904/125429424.html.

[18] 郑昌.我国应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J].中国禽业导刊,2006(12):17-19.

农业保险风险管理范文第5篇

开放经济系统中资源的流动规律决定了双重二元经济结构下农业保险的脆弱性,地方农业保险公司可以将政府“有形的手”与市场“无形的手”有效地结合,对资源进行再配置,促进农业与非农业的协调发展,最终实现农业经济系统效率的提高和国民经济的均衡发展。本文结合我国国情,分析了目前建立地方农业保险公司的可行性和障碍,进而对建立地方农业保险公司提出了设想和建议。

[关键词]双重二元经济结构;地方农业保险公司;资源再配置

王建伟(1971—),男,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站博士后,湖南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金融管理、保险与精算。(北京410079)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我国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研究”(项目编号:04AJY007)、湖南省社科联科研项目“我国中小保险机构发展研究”(项目编号:0603020C)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农业保险①,具有分散农业风险、稳定农民收入、为农业信贷提供“担保”、促进农业产业化、均衡收入再分配、提高国民整体福利等功效,同时也是WTO规则支持农业发展的“绿箱”政策之一,在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将起到重要作用,因此也越来越为理论界和决策部门所重视。然而,在我国的社会风险补偿体系中,农业保险基本处于缺失状态,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鲜有成功的案例。此前,很多学者通过分析和总结国内外农业保险发展的经验和教训,对我国农业保险制度模式提出了若干构想,其共识在于农业保险必须要有国家政策支持,并且不以盈利为目的,但对于具体应该实施什么样的农业保险组织制度并未达成一致。本文拟从开放经济系统中资源流动的规律出发,通过将市场“无形的手”与政府“有形的手”有机结合,深入研究双重二元经济结构下构建地方农业保险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为其提供理论基础和政策建议。

一、双重二元经济结构下构建地方农业保险公司的必要性分析

所谓“双重二元经济结构”,主要指的是农业部门与非农部门之间(以农业和工业为代表)的部门二元经济结构和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均衡形成的“地理上的经济二元结构”。我国农业保险即处在这样的“双重二元经济结构”背景下,下面我们从资源流动的规律分析当前“双重二元经济结构”下我国发展地方农业保险的理论意义。

(一)封闭/开放状态下的资源流动与农业保险的脆弱性分析

在封闭的农业系统中(如图1),地区间的资源流动②处于相互孤立的状态。此时,由于缺乏资源流通,农业生产力的低下造成农民的可支配剩余收入很少,使其难以建立庞大的农业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有限,农业生产和再生产的系统崩溃风险较大,农业安全的脆弱性十分突出。与封闭系统相比,开放系统中(尤其在双重二元经济结构下),资源的自由流动将进一步降低农业系统的整体运行效率,农业保险经营的脆弱性进一步加剧。

由于开放系统中资源、要素可以自由流动,并遵循市场化原则通过“无形的手”的作用来配置资源,从而导致资源和要素自然流向效率较高的部门和地区(如图2、图3)。这使得农业保险经营的脆弱性相比封闭系统更加突出,保险职能得不到充分发挥。

首先,在市场“无形的手”作用下,资源将持续不断地流向非农系统和发达地区,造成农业保险基金不足,人才流失,最终导致农业保险的资源不足,补偿功能无法得到有效实现。其次,农业保险参保主体出现较高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在统一缴费制度下,发达地区缴纳的保费多而赔付少,欠发达地区缴纳的保费少而赔付多,从而使得发达地区的农户丧失投保积极性,而欠发达地区的农户产生依赖性甚至不道德行为。最后,商业保险公司的趋利性决定其不愿进入如此低效的保险市场。

我国农业保险的特点表现为:风险发生地域广阔、保险标的分散、农户保险意识较低,以及高风险、高赔付等,这导致保险经营的收费、核保、理赔等工作相比城市中的保险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加之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受到限制,单纯的农业保险利润空间相对狭窄。因此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理性商业保险公司往往选择不进入或退出市场。

基于以上原因,在片面遵循效率原则的情况下,农业的双重二元经济结构特征更加明显,这使得农业保险的脆弱性进一步恶化,保险的经济“调节器”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整个农业系统陷入恶性循环之中。

(二)政府“干预”下资源的再配置与农业保险稳健性的增强

1.双重二元经济结构下,政府“干预”资源配置可以增强“扩散效应”。开放系统中,资源自由流动遵循效率优先的原则,使得各种经济要素向发达的非农系统集中,产生“凝聚效应”,而“地理上的二元经济结构”理论指出,由于“循环累积因果关系”,“凝聚效应”会使地区间的差距越来越大,进一步强化二元经济结构,此时消极等待发达地区产生的“扩散效应”来消除差别是不可取的,需要政府通过将发达地区、非农系统的部分资源输入欠发达的农业系统中,增强“扩散效应”,降低农业生产的风险,提高农业系统的劳动生产率。只有当农业系统的生产效率与非农系统的生产效率达到动态的平衡时,农业与非农业才能够实现协调发展。

2.政府“干预”可以改善农业保险的脆弱性,保障其经营的稳健性。所谓的“干预”是指政府对农业保险的宏观调控,并非直接参与其经营管理。一般来说,政府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来调控农业保险的经营:一是通过技术手段改变农业系统现有的风险特征,提高农业系统整体的抗风险能力,降低了农业保险经营的赔付率;二是利用财政手段,将部分风险转移给国家和政府(本质上是非农系统),降低农业系统内部风险管理成本,间接提高了农业保险的经营效率和承保能力;三是发挥金融职能,加强农村各类金融机构的合作,提高农业系统金融资源配置效率,进而提高农业保险经营过程中的信息中介能力和资产转换能力。尽管政府的介入短期内一定程度上会降低市场整体的资源配置效率,但通过间接调控资源向农业系统流动(如图2的输入、图3的实线),的确能增强“扩散效应”,使得农业系统的效率提高,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增强。

综上所述,我国双重二元经济结构下,资源遵循效率原则的自由流动使得农业保险经营必然存在脆弱性问题,有必要引入政府的“干预”来解决这一问题;同时为了协调二元经济结构下区域间的经济差异以及规避由此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我们强调必须通过地方政府而非中央政府的“干预”,组建地方农业保险公司。

二、构建地方农业保险公司的现实可行性分析

目前,农业保险在保障和促进我国农业发展方面起到的预期作用已被普遍接受,大力发展农业保险成为各级政府日益关心的问题,国家宏观环境和微观层面也在为建立农业保险体系积极地准备,这些都为地方农业保险公司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可能。

(一)宏观经济导向为发展地方农业保险公司提供了政策保证。一方面,国家政策导向鼓励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近来,中共中央在许多关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文件中都会提到“积极鼓励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并且给予农户一定的保费补贴”。另一方面,各地方政府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旗帜带领下,也都积极地为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如四川省政府办公厅要求各级政府部门以及保险监管部门等要在农村保险业务的机构审批、农村代办员的资格授予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在2006年至2010年逐步建立起覆盖全省的农业保险服务网络。可见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对于建立保障农村、农民的农业保险制度相当重视,有了明确的政策导向和政府后盾,各地方的农业保险公司就可能迅速发展起来。

(二)农业保险试点经营初现成效。我国目前是典型的双重二元经济结构,这就决定了我们不能在全国搞“一刀切”的模式来发展农业保险,形式灵活的地方农业保险相对来说比较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同时中央和各级政府也提倡采取试点的方法由点及面来推广农业保险,如四川选择了眉山、资阳和内江三市作为农业保险的试点,而湖南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则采取“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开展生猪养殖保险、郴州市“隆平模式”进行的水稻制种保险,这些农业保险试点更有利于国家和地方政府人、财、物的集中投入,减少不必要的损耗,使得地方农业保险能够在短时间内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显示其示范效应,为农业保险市场的全面建设提供理论与实践支持。

(三)商业保险公司多年的实践经验提供了技术支持。从国内来看,保险公司经过多年经营,在机构设置、费率厘定等方面有一定的优势和经验。入世以来,外国保险公司在经营理念与技术等方面的优势也提高了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经营管理技术水平。

(四)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为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契机。目前我国的银保合作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而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以及农业发展银行有很多的网点,我们可以考虑让地方农业保险公司利用这些金融机构来开展保险业务,从而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同时与农村金融机构联系起来还可以营造更加完善的金融环境,国内外有很多实践或理论都提到,可以将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民的贷款与农民是否购买农业保险联系起来,一方面可以扩大承包面积,增加保费收入;另一方面也可以降低金融机构本身农业贷款的风险性。

当然也必须看到,当前发展地方农业保险公司还存在一些障碍。首先,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农业保险尚未有比较明确的政策、法律法规作为发展依据和保障,各保险公司在开展农业保险的过程中需要承担较高的风险而得不到任何补偿;其次,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上的金融抑制现象越来越严重,使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业保险的购买力严重不足,农民交纳保费的能力有限,导致整个农业生产陷入恶性循环;再次,农业保险从产品开发到经营模式的定位不明确,使其缺乏针对性强的自主创新;最后,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市场还缺乏巨灾支持保护体系和风险分散机制以及检查监督的职能部门。

三、构建地方农业保险公司的设想和建议

本文所提出的地方农业保险公司,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政府参与,以保障本地区农业持续稳定发展为目标的,将商业化经营与政策支持有效结合的新型农业保险组织。它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第一,地方性是地方农业保险公司的重要特色。地方农业保险公司的“地方性”就在于它是以行政区域进行划分的,在双重二元经济结构下各行政区以及行政区内各部门的发展水平、发展程度有很大的区别,开展农业保险的条件也不一而同,这要求我们不能采用“一刀切”的模式在全国开展农业保险,而各行政区的各项指标和条件我们是比较容易把握的,因此开展农业保险试点经营时成功的可能性就比较大。

第二,地方农业保险公司是“有形的手”与“无形的手”有机结合的产物。地方农业保险公司将政府宏观调控与商业化运作集于一身,既有政府“干预”来改善原有农业保险经营的脆弱性,又遵循市场机制从而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

第三,政府的“干预”是适度的。政府直接参与经营会带来较高的委托代理成本和交易成本,弱化农业保险公司的功能角色定位,在这些方面中央政府比地方政府的成本更高,故两者在现实中都只能充当宏观政策制定者和导向者,起“守夜人”的作用,而将公司的经营交给市场。

总体而言,政府支持下建立的地方农业保险公司,能够增加农业系统的收入,提高农业系统的安全性及运行效率,缩小与发达非农系统之间的差距,进而弱化国内双重二元经济结构,从根本上提高整体经济效率,是一条解决公平与效率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下面我们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提出构建设想。

(一)地方农业保险宏观体系的建立

地方农业保险公司是在中央政府的政策指导下由地方政府直接主导、服务“三农”、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新型农业保险公司。整个农业保险体系如图4所示。

1.中央政府的“调控”,实现了整体的资源配置。中央政府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权力机关,是调节资源配置的指挥者,因此要大力发挥政府输入所带来的“扩散效应”。首先,中央政府要建立健全国家有关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其次,中央政府要为地方农业保险公司提供国家再保险或者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分散地方农业保险公司的部分风险;最后,中央政府要与其领导的银监会、保监会/农业保险监管机构及地方政府积极进行协商,共同改善农村金融环境、优化地方财政政策与措施、改善现有农村的自然条件等,力图为资源要素的输入建立良好的外部环境。

2.地方政府的介入,从微观实现“输血”和“造血”。作为直接主导者,地方政府首先需要为地方农业保险公司的建立注入一部分资金,这部分资金可由各级地方财政拨款或整合各项支农资金;其次,地方政府要大力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比如前面提到的信息传递、运输条件的改善以及气象工作的协助,为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客观环境;此外地方政府还要充当各方利益的协调者,比如要将农业保险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规划中统筹安排,与畜牧防疫部门协调将保险防疫纳入农业防疫体系、充分发挥救灾防灾部门保险辅助社会管理的职能等,从而降低农业保险机构的经营风险。

3.农业保险监管机构是农业保险的直接监督管理机构。该机构可以由现有的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兼任,也可以单独成立。其职责主要是对地方农业保险公司进行业务监督和管理,如定期审查农业保险开展情况以及经营状况,同时还要协调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关系,如银保合作业务往来的规范性等。

(二)地方农业保险公司微观组织的建立

地方农业保险公司在具体的构建中,要借鉴当前各类金融机构改革的经验,充分发挥其自身特有的优势。

1.地方农业保险公司应采取灵活的经营组织模式,但最基本的思路是要坚持地方政府的适度“干预”与商业化经营并举。一方面,完全商业化运作带来农业保险经营的脆弱性;另一方面,政府过度干预导致经营的低效率,因此,地方农业保险公司的建立既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又要独立于政府的行政干预。然而,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均衡,因此各地方政府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农业保险公司提供不同程度的支持,参与程度不尽相同,实施不同的经营模式。

2.逐步完善地方农业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尽管地方农业保险公司是政策性的组织机构,但是我们主张其在实际运行中以商业运作为主,因此其经营管理等业务基本上是依照企业经营的法律规范来进行。在其组建之初,政府出资但是却不能入股,而其他保险公司可以入股(发达地区)或者采取农民自身的合作互助(经济欠发达地区)方式,唯一不同的是,它在税收等方面会受到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双重优待。作为一个法人机构,地方农业保险公司除了政府补贴之外都要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做到责权利的统一。

3.地方农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地方农业保险公司成立的根本目的在于为农业生产和再生产提供保险服务,因此,公司最初的主营业务就是狭义的农业保险——种养两险以及农村大型机械保险,并且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随着农业保险在农村的日益发展,我们可以考虑引入“大农险”,为农民提供“一站式”的保险服务,不断将农业保险产品推陈出新,但在此经营过程中我们仍需要将政策支持的农业保险业务与商业性农业保险业务分开,实行独立核算。

4.地方农业保险公司与各类农村金融机构是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关系。农业银行以及农村信用社分支机构遍布广大农村地区,农业保险公司可以利用其网点资源,向广大农民介绍农业保险,实施农业存款保险制度,提高农民参与农业保险的意识,促进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反过来,农业保险的开展又为农民在农村金融市场上的融资提供了后盾和损失保障,还可以考虑将参与农业保险与否,作为衡量农民贷款额度和信用的一个参考标准等。

注释:

①文章中农业保险是指专门为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农业生产者应对生产过程中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而提供的保障。

②本文中的资源泛指包括人力、货币、物力以及技术等诸多生产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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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叶萍】

农业保险风险管理范文第6篇

【关键词】保险公司 财产保险业务 经营策略

一、保险公司当前的竞争环境分析

(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财产保险业务在我国起步较晚,在之后的发展过程中又一直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垄断,这种垄断局面直到1986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成立之后才打破。保险行业经过长期的发展,陆续成立许多保险公司,其中较为出名的就是中国太保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随着保险公司的逐渐增多,保险市场的格局也逐渐从完全垄断型模式转向寡头垄断性模式,因此,保险市场的竞争也日益激烈。

(二)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竞争压力大

我国的保险市场在初期形成过程中就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以人保为首的保险公司在市场竞争中拥有异常明显的优势,太保和平安也同样如此,这三家保险公司所占的市场份额远远超过了其他财产保险公司。通过相关的调查,衡量比较下来,大型保险公司虽然在竞争优势上朝着逐渐下降的趋势发展,但是其拥有的优势仍然十分明显,这种明显的竞争优势将会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这种现状是由于大型保险公司起步较早,发展历史比较久,长期的发展也逐渐提高了其知名度,對社会各界的影响都比较大,加上他们所拥有的产品在种类上十分齐全,同时,不管是销售人员还是服务人员数量都非常之多,并且网点布局十分广泛,接近客户的住所,为客户带来很多的便利条件。另外,大型的保险公司所包含的业务领域更为广泛,能够为客户提供较为全面的保险业务,客户可以在同一家保险公司购买各种不同需求的保险产品,不需要再跑到其他家保险公司进行咨询。加上大型保险公司这些优势所花费的成本也比较低廉,是刚进入保险市场的一些中小型保险公司难以模仿复制的。因此,对中小型保险公司来说,不仅难以开拓市场,而且需要承受较高的营运成本,导致他们面临较大市场竞争压力。

二、财产保险公司财产保险业务的经营策略

(一)密切关注国家宏观经济环境,选择合适的时机开展财产保险业务

从本质上来说,财产保险业务不仅是一项保险业务,而且更是一项投资理财业务。大部分的客户在购买财产保险时,主要是想利用闲置的金钱去获得更多额外的投资收益。归根究底,保险公司开展财产保险业务其实就是从客户手中筹集一部分资金,用来投资到相关国家项目中,等到项目结束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时,支付给客户更高的投资收益,相当于一项成本较高的负债。保险公司通过这种途径能够增加自身的盈利能力,同时又能提高公司的实力。然而,保险公司的投资与国家的宏观经济环境和资本市场的成熟情况息息相关,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时刻关注我国的宏观经济状况,抓住好机遇进行投资,提高自身的投资收益。

(二)合理选择市场发展策略,因地制宜选择发展模式

根据经济不同的发达程度选择不同的保险发展模式,对于财产保险来说,至关重要的是选取好适合的发展策略,对于不同地区的经济状况的不同因地制宜选择发展模式。比如,在经济相对来说发达的地区,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也比较高,人们拥有的闲置金钱也随着增多,因此,这些地区的居民对财产投资的需求也较强,所以,保险公司在该地区应该积极加大对理财型产品销售的力度。另外,对于经济不发达的地区,保险公司应该考虑到当地居民的人均收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当地居民经济能力接受范围内的保险产品,满足客户的相关需求,推动该地区的经济发展。

(三)根据公司的战略,选择合适的财产保险产品

在我国目前的保险市场上,财产型保险主要分为两大类型,一是固定利率型,二是浮动利率型,这两种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也存在不同的差别。固定利率型产品是指同时兼具高风险和高收益的产品,很大程度上与市场经济的好坏直接挂钩,当处于良好的资本市场时,在收益确定的情况下,能够获取超额的利润;一旦资本市场较差,而利息承诺是固定的,导致保险公司陷入严重的债务危机。而浮动利率型产品的收入来源主要是靠收取管理费,客户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和收益,保险公司仅是收取稳定的管理费用,对于市场的变动所带来的随机风险是不需要保险公司来承担的。

三、结语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在开展财产保险业务时,不仅获得很大的投资收益,而且也会面临许多的问题和挑战。加上现在保险市场环境的多变,以及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保险公司务必认清保险市场的现状,及时了解国家宏观经济的状况,为财产保险业务开拓更多的经营策略与渠道,同时联系自身的实际发展状况,促进我国保险行业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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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黄博(1980-),女,汉族,陕西西安人,陕西延长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本科,中级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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