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评估办法范文

2024-08-31

国有资产评估办法范文第1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 (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提高国有资产评估质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和 **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选聘资产评估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发〔2013〕**号)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资产评估机构选聘是指总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改制重组及经营活动中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选择聘请依法成立并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委托其进行资产评估有偿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含托管单位,下同)经济行为中涉及的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由总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组织实施。总公司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监督检查。

第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

1 优、信用”的原则,总公司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第五条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公司按照规定聘请资产评估机构: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二章 评估机构的选聘条件

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取得财政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其中涉及土地、矿产资源等国家另

2 有规定资质要求的,应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

(二)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两年无不良记录。

(四)非专职评估机构的中介机构需内设评估部。

(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执业记录。

(六)掌握企业所在行业的经济行为特点和相关市场信息,具有与企业评估需求相适应的资质条件、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七)熟悉与企业及其所在行业相关的法规、政策。

(八)与企业相关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及其他国家规定应当回避的关系。

第三章 评估机构备选库管理

第七条 总公司通过 **省国资委和总公司网站发布招标公告,面向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实行公开选聘,择优选择5-8家资产评估机构(包括1-2家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作为承办总公司所属单位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

第八条 招标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基本情况;招标程序及时间安排;投标人资质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3 第九条 参加投标进入备选库的资产评估机构,须在规定期限内向总公司提交投标书,内容包括:

(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的批准文件及其资格证书;

(二)资产评估机构营业执照;

(三)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介绍;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他评估人员情况表;

(五)资产评估机构专业资质证书;

(六)资产评估机构前三年年检情况及奖惩情况;

(七)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评估业务情况及前三年评估收入情况;

(八)资产评估机构上年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情况表;

(九)资产评估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情况,主要包括: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和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十)资产评估机构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第十条 总公司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的同一时间,邀请所有投标人公开进行开标。开标时,由投标人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信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 总公司邀请评标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在严

4 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评标专家一般为5-7人,由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和总公司财务、资金、审计部门负责人组成。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总公司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十二条 总公司通过党政联席会议(或董事会)对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进行审议,对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进行集体决策,对决策过程详细记录,形成书面决策意见,并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总公司确定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后,将备选资产评估机构名单通过 **省国资委和总公司网站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布,并在公告期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备选资产评估机构名单及选聘情况向 **省国资委报告。

第十四条 总公司根据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价结果和企业资产评估业务需要,对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调整时对原备选资产评估机构予以最低30%的更换。

第四章 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

第十五条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在聘请资产评估机构执行业务时,应当在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内实行差额竞争选聘。资产评估项目差额竞争选聘采取招投标方式,按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一)申请。资产占有单位向总公司提交申请,由总公司作为评估业务委托方,组织招标活动。申请时,需报送以

5 下材料:

1、申请文件。资产评估经济行为批准文件中没有确定评估基准日的,资产占有单位应在申请文件中提出确定评估基准日的意见。

2、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3、资产占有单位最近一期的会计报表。

4、资产占有单位距评估基准日最近二年内的企业清产核资批复文件。

(二)邀标。总公司向备选库内二个或二个以上的评估机构发出邀请。邀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1、资产占有单位基本情况:资产占有单位企业性质、经营范围、资产状况等;行业背景介绍;评估目的、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等。

2、投标文件内容、格式和数量要求。

3、投标人资格、资质条件要求。

4、保密要求。

5、联系方式及其他。

(三)投标。投标人根据邀请书内容编制投标文件,在规定期限内密封完好送达投标地点。总公司收到投标文件后签收保存。投标书基本内容包括:

1、投标人基本情况。包括机构资质及主要评估人员的人数及其执业资格;经营业绩及内部管理;近期评估项目介

6 绍等。

2、投标服务承诺及保密承诺。

3、投标建议。包括:评估计划;信息资源支持;评估技术方案等。

4、评估费用。

5、联系方式及其他。包括: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评估资格证书副本、评估师资格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其他必要的资料或其复印件等。

(四)开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的同一时间,邀请所有投标人公开进行开标。

(五)总公司邀请评标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评标专家一般为5-7人,由总公司财务、资金、审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人和资产占有单位领导组成。主要评标内容为:

1、工作计划。重点评审:项目人员配备和专业分工是否合理;资产清查汇总、评估、审核备档等程序安排和进度设计是否合理;对尽职调查中可能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的初步分析是否清晰,应对措施是否有效。

2、信息资源支持。重点评审:是否有行业专家、行业信息及客户网络的支持。

3、评估技术方案。重点评审:对企业经济行为及其方案的理解是否透彻;对项目涉及行业及评估范围内的资产状

7 况是否有一定的认知程度;根据评估目的拟定的价值类型是否合理,对该价值类型的技术分析是否准确、全面;根据评估目的拟定的评估方法是否适当,对该评估方法的技术分析是否准确、全面;相关参数选取依据是否充分;评估因素是否考虑齐全。

4、评估费用。重点评审:评估费用是否量化、明示;评估费用是否既符合国家规定又可以保障高质量地完成评估计划。

5、评估机构。重点评审:是否具备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评估资质和专业特长;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评估机构与该评估项目组成员是否与评估对象存在经济利益关系;评估机构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对该评估项目进行过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评估人员是否稳定,评估业务是否正常开展。

(六)中标。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总公司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总公司择优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并将招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和资产占有单位。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资产占有单位与中标人签订《评估业务约定书》,并将《评估业务约定书》报总公司一份。

第十六条 招标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的费用,由资产占有单位承担。

第五章 服务和收费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须遵守其在投标时的各项承诺,严格按照国家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法规和制度要求认真执业,切实按照合同或约定履行职责。

(一)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出具虚假、有偏见或具有误导性的评估报告,严禁利用评估执业便利为评估机构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对所出具评估报告的合法、合规性,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确保评估报告的时效性。及时委派合格的评估人员,保证按时保质出具评估报告,不得延误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经济行为。

(四)遵守保密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提供执业过程中获知的秘密和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资产占有单位应当对提供给评估机构及注册评估师的资料和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积极配合评估机构及注册评估师依法开展工作。资产占有单位拒绝或者故意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影响和妨碍评估机构及注册评估师正常工作的,评估机构应及时向总公司反映情况。

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按照 **省国资委和总公司

9 的相关要求及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对 **省国资委认为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机构应按照专家意见对评估报告进行修改、完善,配合专家评审需要,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说明相关情况。

第二十条 评估机构的服务收费由总公司、资产占有单位与评估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评估业务的收费标准,考虑评估工作量等实际情况,进行友好协商后确定。评估机构应严格执行投标文件关于收费标准优惠和其他承诺的条款。

第二十一条 评估机构的服务费用按照《评估业务约定书》的约定由资产占有单位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在备选库评估机构服务有效期内,若发现评估机构资质及人员有重大变更或评估机构、从业人员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总公司有权取消相关的评估机构备选库成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对 **省国资委和总公司发现评估报告存在严重问题的。总公司将聘请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经复审查实,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失实的,总公司责成资产占有单位根据失实程度扣减其服务费用,造成损失的由该评估机构负责赔偿。情节严重的,三

10 年内不再委托其参与总公司的国有资产评估业务,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机关,建议给予相应的处罚。对经复审查实,属资产占有单位提供虚假信息的,视情节轻重,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 总公司有关监督部门负责对聘请评估机构的相关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发生本制度第五条情形需要评估而自行委托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不予核准或备案,不作为改制、产权(股权)转让等涉及出资人权利的经济行为的作价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办法范文第2篇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等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

第三条

组织资产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独立、客观、科学、公正地进行资产评估。

第五条

市国资委是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的管理机构,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制定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相关规定;

(二)依照规定的权限,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以及对应由市国资委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

(三)组织资产评估项目的专家评审;

(四)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纠正及处理评估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五)履行本级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二章 资产评估范围

第六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因增资扩股等原因导致原国有出资人产权(股权)比例发生变动;

(二)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三)所属企业产权(股权)转让;

(四)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五)合并、分立;

(六)资产转让、臵换、拍卖;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所涉及非国有单位的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收购资产和企业产权(股权);

(二)资产臵换;

(三)接受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四)合资、合作设立企业,对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五)市国资委认为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占有单位的经济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国资委批准,可以免予相关国有资产评估:

(一)企业国有资产在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之间变动的;

(二)经专项审计,经营规模较小、资产权属明晰的正常经营企业,总资产在五百万元以下(人民币,含本数,下同)和净资产在一百万元以下的产权变动;

(三)转让比例小于产权变动企业整体产权百分之五,且转让权益占审计后帐面净资产在三百万元以下的产权转让;

(四)市国资委认为可以免予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经占有单位的国有出资人(以下简称国有出资人)批准,二十万元以下的实物资产(不含土地、房产)转让可免予评估。

第三章 资产评估工作程序

第十条

进行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具备下列前提条件:

(一)涉及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取得合法有效的书面依据,包括批准文件、经济合同等;

(二)占有单位对评估资产进行清查,确认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权属明晰;

(三)涉及企业整体资产评估的,按规定进行专项审计;

(四)涉及土地和房产评估的项目,按规定报市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土地、房产的确权和处臵手续。

第十一条

委托进行资产评估的主体(以下简称委托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确定:

(一)涉及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经济行为的,根据“谁处臵资产,谁委托评估”的原则确定;

(二)涉及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经济行为的,由该经济行为涉及的国有单位委托;

(三)特殊情况,由经济行为批准单位确定委托主体。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的选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确定:

(一)按照市国资委关于中介机构的选聘规定开展资产评估机构的选聘工作;

(二)涉及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具备从事证券业评估资格,涉及单项土地的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具备土地资产评估资格;

(三)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具备占有单位所在行业的专业特长;

(四)根据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层级、行业信誉、经营规模、从业经验、收费水平以及委托评估项目负责人、具体经办人员的工作经验、业务素质、执业资格等从优选聘;

(五)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规定,需进行专项审计的资产评估项目,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不得由同一家中介机构承担;

(六)不得选聘市国资委通报限制从事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的评估机构。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确定后,委托主体应当与资产评估机构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评估费用原则上由委托主体支付。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工作应当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占有单位进行资料准备和资产自查,资产评估机构拟定资产评估计划;

(二)资产评估机构人员进驻占有单位,指导占有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对评估资产进行核实和鉴定,收集相关数据资料;

(三)资产评估机构根据现场工作的情况进行评定估算和评估汇总工作,得出初步的评估结论;

(四)资产评估机构以初稿形式将有关评估的基本内容与委托主体进行沟通;

(五)对评估报告初稿修改、完善,确认相关数据无误后,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六)按照本规定第六章的要求对评估报告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报告初稿形成后,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主体应当就下列内容进行沟通:

(一)委托评估的项目背景、资产状况、评估范围、评估目的等报告内容与委托评估的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二)对委托主体在资产评估申报过程中出现的重项、漏项等的处理情况;

(三)评估的初步结论;

(四)委托主体应当出具的有关资产权属、划拨、核销及特殊财产处理的批文等证明资料;

(五)评估结果与审计结果的衔接问题。

第四章 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一)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二)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直管企业)的产权(股权)变动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三)市国资委认为需要核准的其他重大资产评估项目。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占有单位在经济行为获得批准后,将经济行为的实施方案、批准文件、资产评估工作方案等相关资料报市国资委备案,市国资委在必要时,可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检查;

(二)占有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叁个月前,按规定程序将资产评估项目报市国资委核准;

(三)市国资委收到核准材料后,组织专家评审会对评估项目进行论证,对符合要求的核准项目,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批复;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主要从下列方面对需要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予以审核:

(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是否经批准,评估目的是否与批准的经济行为相一致;

(二)资产评估机构选聘是否符合规定;

(三)主要评估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资格;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和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是否适当;

(六)委托主体或占有单位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

(七)评估过程、步骤是否符合规定;

(八)市国资委认为需要核准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除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核准项目之外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经济行为由市国资委批准的,资产评估项目报市国资委备案;经济行为由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批准的,资产评估项目报直管企业备案。

第二十一条

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按持有国有产权(股权)比例最大国有出资人的产权隶属关系办理备案手续;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委托其中任一方办理备案手续。

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国有单位负责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占有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叁个月前按规定程序报市国资委或直管企业备案;

(二)市国资委或直管企业在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

申报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或《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二)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含土地、房产的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软盘;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及资产重组方案、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其他材料;

(四)审计报告;

(五)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承诺函;

(六)国土管理部门的土地、房产处臵批准文件及土地资产评估报告备案收文回执;

(七)企业法人注册登记资料;

(八)公开选聘评估机构的资料;

(九)评估报告公示中的书面意见等相关资料;

(十)市国资委或直管企业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后,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需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占有单位应自调整完毕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核准、备案机关重新办理核准和备案手续,原核准文件和备案表收回。 第二十五条

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因特殊原因,经市国资委批准,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可延长六个月。

第二十六条 市国资委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市国资委或直管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占有单位或其国有出资人进行产权交易、股权设臵的必备文件。

第五章 资产评估项目的专家评审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委对资产评估项目实行专家评审管理。资产评估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专家评审会论证:

(一)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需进行核准的;

(二)在评估过程中或公示后存在较大争议的;

(三)市国资委认为需要论证的其他资产评估项目。 第二十八条

市国资委建立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库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相关政府部门的专业人员;

(二)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专业人员;

(三)评估行业的专业人员;

(四)会计、审计、法律、房地产等行业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九条

市国资委根据资产评估项目情况和回避原则,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五至七名专家召开专家评审会,与会专家对评估报告发表意见,评审会负责人综合各专家意见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专家评审会的具体议事规则由市国资委另行制订。 第三十条 专家评审意见是市国资委和直管企业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和备案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召开专家评审会所发生的费用,由市国资委在国有资产监管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管

第三十二条 占有单位及其国有出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公示:

(一)对外转让下属企业国有控股权,包括进行经营者员工持股改制;

(二)本企业重大资产、权益对外转让;

(三)市国资委认为需要公示资产评估报告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资产评估报告公示的主要内容:

(一)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批准情况;

(二)公开选聘评估机构情况;

(三)审计结果和评估结果;

(四)应纳入资产评估范围的实物资产明细表(含帐面值、审计值、评估值);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资产评估项目委托主体在申请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前,对评估报告进行公示。评估报告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评估报告应作为公示的备查文件。

第三十五条 公示方式是将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公示内容在占有单位的公共场所张贴和以书面形式送达占有单位的财务总监、工会、监事会、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各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 对公示内容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作为核准和备案的附送资料。

第三十六条

占有单位及其国有出资人、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公示中出现的问题予以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市国资委和直管企业建立资产评估工作检查制度,每半年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统计检查,对评估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政策性问题等进行分析,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

第三十八条

市国资委根据《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办法》,定期或不定期选取具体评估项目组织抽查,加强对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直管企业和被抽查项目的占有单位、国有出资人及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抽查工作。

第三十九条 抽查工作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经济行为的合法性;

(二)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程序的合规性;

(三)资产评估机构选聘标准的合规性;

(四)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合规性;

(五)被评估的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的一致性;

(六)占有单位提供的产权权属、财务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

(七)资产清查、审计情况;

(八)资产帐面价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情况;

(九)经济行为的实际成交价与评估结果的差异情况;

(十)现场勘查活动及评估现场工作记录;

(十一)评估工作底稿;

(十二)评估方法的选择和评估依据的合理性;

(十三)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及评估结果影响的披露程度;

(十四)市国资委认为需要抽查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条 市国资委根据抽查情况通报抽查结果。对抽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提交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可以要求市属国有企业在一定限期内不得委托该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工作:

(一)违反本规定,在评估操作上存在重大失误,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

(二)评估报告被专家评审会否决两次以上(含两次)的;

(三)专家评审会提出修改意见,但修改后仍不符合要求达两次以上(含两次)的;

(四)核准、备案和抽查过程中,发现评估报告存在重大问题,经核实属评估机构原因造成的;

(五)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七章 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职责

第四十二条

委托主体及占有单位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本规定第十条要求的资产评估工作的前提条件已具备;

(二)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方式选聘评估机构;

(三)保证委托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范围与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一致,无重评、漏评,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权属明确,出具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合法有效;

(四)保证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的财务会计等资料真实、完整、有效,保证所提供的材料对有关重大事项揭示充分;

(五)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工作,不干预评估工作。占有单位应对前款第

(三)、

(四)项内容予以书面承诺。

第四十三条 委托主体在与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应当明确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及其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必须对资产评估报告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及履行下列职责:

(一)坚持独立性原则,不受任何人为干预;

(二)认真对涉及评估的各类资产及负债进行清查、核实,保证实际评估的资产与委托评估的资产相一致,不重不漏;

(三)选用恰当的评估方法,参照可靠的数据和资料,周全考虑影响评估价值的因素,保证评估价值公允、准确;

(四)如期完成评估报告,保证评估报告的客观、真实、完整、有效;

(五)积极配合资产评估的核准、备案、公示和抽查工作;

(六)不得泄露委托主体和占有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四十四条 国有出资人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予以书面承诺:

(一)确认评估报告;

(二)确认评估目的和与之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的要求相一致;

(三)确认评估基准日的确定合理;

(四)确认影响评估资产价值的因素已考虑周全;

(五)确认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适当;

(六)确认评估的价值合理。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占有单位和国有出资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除依纪依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之外,市国资委还将视情况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一)未按有关规定公开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的;

(二)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并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

(三)聘请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的;

(四)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资产评估的;

(五)应当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

(六)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发生前款情形的,不得办理备案和核准手续;已办理备案和核准手续的,市国资委可以宣布该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或核准手续无效。未完成的评估工作应当终止。

第四十六条

直管企业、占有单位及其国有出资人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由市国资委按照管理权限决定或提请有关主管单位给予责任人批评、免职、解聘等处理;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四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反本规定,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市国资委可以宣布该资产评估项目已办理的备案或核准手续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要求市属国有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委托该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工作,同时提请资产评估行业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机构和个人,相关单位应当追究其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有关上市公司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其资产评估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各区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对所出资企业资产评估进行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五十一条

国有资产评估办法范文第3篇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文资[2012]15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和《国有资产评估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财 政 部

2012年12月22日

1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文化企业特点,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和《国有资产评估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国务院批准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部负责核准。其他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实行分级管理。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子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部负责备案,子企业以下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文化企业负责备案。各级中央文化企业涉及拟上市项目的资产评估由财政部负责备案。

第四条 中央文化企业应当建立内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实施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于每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其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统计分析资料报送财政部。

第二章 资产评估

2

第五条 中央文化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抵押、质押;

(七)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抵债;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中央文化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国务院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且资产有关凭证完整有效;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或者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且资产有关凭证完整有效。

3

第七条 中央文化企业发生第五条所列经济行为的,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资产评估由中央文化企业委托;属于企业出资人权利的,由出资人委托;属于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一般由接受方委托。

第八条 中央文化企业应当加强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对无形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完善权属证明材料,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对纳入评估范围的无形资产进行全面、合理评估。

第九条 中央文化企业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第十条 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四)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资产评估准则和执业规范,对评估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资产评估核准

第十二条 中央文化企业对需要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在确定评估基准日前,应当向财政部书面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4

(一)经济行为的批准依据;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理由;

(三)资产评估范围;

(四)资产评估机构的选聘条件和程序;

(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

第十三条 中央文化企业应当及时报告资产评估项目工作进展情况。财政部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十四条 申请办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应当报送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

(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或者《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三)经济行为决策或者批准文件;

(四)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主要引用报告;

(五)产权变动文件;

(六)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七)上一会计和本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拟上市项目或已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置换与收购项目,需提供最近三个会计和本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

(八)资产评估各当事方按照评估准则出具的相关承诺函;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程序如下:

5

(一)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财政部提出核准申请,并将有关文件和材料逐级审核上报;

(二)财政部对申请资料合规的,及时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经两名以上专家独立审核提出意见,被审核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予以解释和说明,或者对评估报告进行修改、补充;

(三)财政部对符合核准要求的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六条 中央文化企业应当组织中介机构向专家评审会议报告下列事项:

(一)企业有关工作情况。经营及财务状况,涉及项目经济行为基本情况,企业的战略规划和赢利模式,企业股权架构及产权变动情况。

(二)资产评估工作情况。资产评估的组织及质量控制情况,著作权等主要无形资产情况,重要资产的运行或者使用情况,评估结论及增减值原因分析,评估报告的假设和特别事项说明。

(三)拟上市项目或已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置换与收购项目有关情况。相关战略规划和工作方案,对同行业上市公司财务指标的比较分析,就同类评估对象不同价值类型的估值差异分析。

(四)核准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重点审核下列事项:

(一)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评估基准日、价值类型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报告的使用

6 有效期是否明示;

(三)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是否一致;

(四)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五)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六)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七)评估方法是否合理,是否考虑了文化企业的经营和资产特点;

(八)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九)评估说明中是否分析了文化企业的经营特点、赢利模式,是否关注了无形资产的价值贡献等,收益法说明是否分析参数、依据及测算过程;

(十)评估报告是否符合评估准则的规定。

第四章 资产评估备案

第十八条 申请办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应当报送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者《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二)本办法第十四条第

(三)项至第

(八)项规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三)其他有关材料。

7

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将备案文件和材料逐级审核上报备案管理部门。资产和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子企业直接报财政部备案,其他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子企业通过主管部门报财政部备案,子企业以下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逐级审核报中央文化企业备案。

(二)备案管理部门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核,审核要求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

(一)项至第

(六)项的规定,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审核。涉及拟上市项目的资产评估由财政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审核要求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三)备案管理部门对符合要求的,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表是中央文化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二十一条 由两个(含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出资的中央文化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按照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产权归属关系办理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存在多个的,由各出资人推举一个出资人办理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其余出资人出具资产评估事项委托书。

第二十二条 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评估结论的使用必须与所对应的经济行为保持一致。中央文化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评估结论仅适用于其工商

8 注册登记,不得用于引入战略投资者和首次公开发行上市。

第二十三条 中央文化企业发生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论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论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中央文化企业发生本办法第五条所称同类型经济行为需要再次使用评估结论时,在资产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内,且与评估基准日时相比,未出现因资产状态、使用方式、市场环境以及评估假设等发生显著变化,导致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不再申请备案。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应当加强对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有关主管部门和中央文化企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开展对相关企业资产评估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汇总资产评估项目的检查结果及总体情况,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中央文化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二)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三)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

9 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论失实;

(四)应当办理核准或者备案而未办理。

第二十七条 中央文化企业在国有资产评估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当使用评估报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受托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规执业或者对资产评估项目检查工作不予配合的,由财政部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有关主管部门和中央文化企业在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管理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有资产评估办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资产评估 会计 审计

一、资产评估、会计的异同点

(一)资产评估与会计的联系

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看二者的千丝万缕的关系:

第一:财务会计的某些计量属性是以资产评估的结论为基础的,只有得到了资产评估的评估的数据,财务会计中某些资产的计量才可以进行。

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的发展还很不完善,有些资产的计量数据,无法获得。这是只能依赖资产评估才能获得资产的价值。我国现行的会计计量属性有公允价值,当资产本身具有市场交易价格时,以该交易价格作为其价值;如果该资产是新产品,目前在市场是没有交易价格可供参考,我们可以以具有相似功能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作为计量依据;如果连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格也无法获得,这是我们就可以进行资产评估,对该资产进行评估,以获得其价值的大小,这时资产评估的必要性就得到了体现。

第二:资产评估在进行的过程中,为了更好的了解所评估的对象,就必须利用该资产的历史会计记录资料。

比如在对企业的价值进行评估时,就需要利用企业的会计资料,财务预测等信息资料。资产资产评估的准确与否很大程度上依赖会计资料的准确程度。

(二)资产评估与会计的区别

1.会计主要工作是记账、算账和报账,反映和监督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成果。会计的利用主体是企业、政府和社会等相关利益者。它所反映的信息资料需要满足一定的要求,比如可靠性,真实性,及时性。反映和监督是会计的基本的职能。资产评估是一种评估资产价值的判断活动。它要求资产评估公开、公正和公平地估测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会计的基本职能不同,公正客观地评估和咨询是资产评估的基本职能。

2.会计中的资产确认和计价主要以历史成本为主要计量属性,而在资产评估中的资产主要是以市场价值和效用为根据。

3.资产评估与会计在理论依据、计量标准依据、制度依据不一样。会计中的资产计价方法主要采用核算方法,方法比较单一。而资产评估中的价值评估方法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除了可以采用核算的方法,还广泛应用市场售价类比方法、预期收益折现方法等多种技术方法。

二、资产评估与审计的联系

(一)资产评估与审计的联系在以下两个方面的体现尤为突出:

第一,二者在技术方法的存在相互利用的情况

审计中常用的技术手段包括监盘、函证、抽样、测试等,而资产评估机构经常会采用与审计相同或相似的方法进行评估作价;在资产评估法规的要求中,有时需要对流动资产及企业负债进行价值评估,而它们的评估有时候会借鉴审计的方法进行。所以评估与审计具有密切联系的。

第二,审计运用评估技术

审计审核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会计资产计价。审计会计资产计价的过程中,会运用资产评估技术和方法, 审计需要借鉴评估技术的评估结论进行工作使得二者的关系更加密切。

(二)资产评估与审计的不同的地方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看

1.二者的性质不同。审计工作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是一项的独立性经济监督活动。而资产评估则是指由评估人员,遵循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方法,以货币作为统一的尺度,对资产进行某一时点的价值估算。

2.资产评估和审计的基本的构成要素不同。资产评估包括的基本评估要素有:资产评估的主体、资产评估的客体、资产评估的目的、资产评估的标准、资产评估的程序、资产评估的方法、评估的基准日、评估的价值类型等六个基本要素。而审计都具有三个基本要素,即审计主体、审计客体和审计授权或委托人。二者在基本的构成要素上是明显不同的。

3.资产评估和审计的对象不同。审计的对象主要是企业的一些的经济活动,而这些经济活动是有会计资料所反映的。而作为评估对象的资产主要是资产主体拥有或控制的资产的合法权益。

4.资产评估和审计的职能不同。审计的基本职能包括经济监督、评价和公证。审计具有审核稽查计算之意,是一种独立于财会部门的监督检查,主要工作是检查会计账目。资产评估的基本职能是评估和咨询、理和公证。

三、结束语

总之,资产评估与会计、审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只有明确它们在资产业务中因专业分工而产生的内在联系以及它们之间因工作性质、专业知识和执业标准的不同而产生的区别,才能在对资产进行评估时不出现不必要的错误。

参考文献

[1]汪海粟.资产评估[M].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4号: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10月.

[2]张华.谈资产评估与财务会计的关系[J].山西财税,2008(2).

[3]张燕敏.我国资产评估理论及准则体系[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2

作者简介:代宇颖(1992-),女,汉族,山西大同人,硕士研究生在读,单位:山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研究方向:会计专业;姬夏(1992-),女,汉族,山西高平人,硕士研究生在读,单位:山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研究方向:会计专业。

国有资产评估办法范文第5篇

(一)资产评估概述

资产评估是指委托人委托评估机构,由评估机构根据待评估资产的状况,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科学的评估方法,评定、估算资产价值的行为,其目的是为该项资产的交易等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我国资产评估业务是从1989年大连炼铁厂中外合资项目开始的。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资产评估业已同律师业、注册会计师业并列成为我国社会公认的三大中介性服务行业。

(二)资产评估的目的

资产评估的目的就是资产评估这一行为所要达到的目标和结果。一般有特定目的和一般目的之分。资产评估的一般目的主要是维护资产所有者及相关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并正确核定产权边界和资产价值,正确评估资产经营者的经营成果和实绩。资产评估的特定目的是指对某项具体资产进行评估所要达到的具体目标和结果,这是每项具体评估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三)资产评估的意义

资产评估是一项对特定资产的运营状况和价值进行全面系统地评定和估算工作。搞好资产评估,对于发展经济,深化改革和对外开放,促进资产合理节约使用和优化配置,保障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表现在:一是有利于财政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改变重微观、重审批,轻宏观、轻规范的现象,集中精力执行政策,加强监督,既可提高行政效率,又能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廉政建设。二是有利于评估行业的规范发展。借鉴国际惯例,评估机构及人员直接对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这必然要求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规范自身行为。三是有利于中介机构增强风险意识,提高工作质量。

二、我国资产评估业的现状

我国资产评估最初是为国有经济服务的,其主要目的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涉及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评估结果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最终确认。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各种经济活动和行为更加频繁并日趋复杂,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社会各界对资产评估的需求不断增加,从而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评估行业的发展。

尽管如此,我国资产评估行业,仍然是一个新兴的行业,同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一样不是十分成熟。它的发展也不是一帆风顺的,经历了自身所有制的改变,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脱离、改制后,由原来的事业单位成为中介组织,成立了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协会,是具有独立性的社会团体组织。又经历了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合并与分离的过程,最终重新成立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目前独立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事务所相对较少,多数情况是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兼营资产评估业务。这样的局面和形势对资产评估的未来发展是十分不利的,很难形成资产评估行业的高效运行机制。

三、资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一)资产评估行业市场不统一

目前我国资产评估管理体制不完善,主要表现为资产评估机构的自主独立性不强,相当一部分机构依赖于政府部门,成为政府部门的创收单位,同时利用政府部门的行政权力从事评估活动。这种情况使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过分依赖行政权力的保护,而不去考虑以提高业务素质和评估工作质量来参与竞争。一旦脱离行政保护,评估机构将无法在严酷的市场竞争环境下生存。

(二)法律调控力度不够

目前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已有300多项,它们的颁布实施对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部门法规过多,导致立法质量下降,法律的权威性不够,特别是法规间的冲突,使得法律秩序混乱。给资产评估管理带来了混乱,使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缺乏统一规范。

(三)评估机构职责不分明

按规定,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应该到现场进行认真核实,并对涉及的全部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评估,资产管理部门应深入现场进行跟踪指导并确认评估结果。在实际工作中,一些资产占有单位故意隐瞒实情,评估机构不到现场,仅按评估委托人意愿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管理机构确认验证走过场,但对评估违规行为听之任之。这些现象的存在,与资产评估管理体制不合理、管理无序、监督不力有着很大的关系。

(四)资产评估执业人员和评估机构专业素质不高

在当前的资产评估执业队伍中,有相当一部分执业人员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不强,职业道德差。有的资产评估机构单纯追求收入,忽视执业质量,甚至出具虚假报告,合谋作弊,随意泄露机密,满足委托人的不合理要求。这些既违背了资产评估的公正原则,又损害了资产评估行业的社会形象,影响了资产评估事业的健康发展。

(五)评估机构收费问题

在对当前中小型国有企业进行评估中,评估机构收费难比较普遍。一方面是由于大多数中小企业经济效益较差,对支付评估费感到负担不了;另一方面中小企业的评估工作一般是由政府组织进行,被评估单位对评估的意义在认识上有差距,因此对评估工作不积极。这些使评估机构感到收费难,有的甚至收不到评估费,影响了执业人员的积极性,不利于评估工作的开展。

(六)评估后续教育存在一定缺陷和不足

资产评估师的后续教育是评估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的资产评估师后续教育在短短的十余年间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由于发展时间短,在教育体系、形式、内容及实施等方面尚存在一定缺陷和不足,不能取得应有效果和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解决问题的几点对策

(一)统一管理体制,增强独立性

制定权威、统一的资产评估管理法规,严格执法,从根本上解决政出多门,各行其是,行政干预、管理混乱的问题。在管理工作中,要坚持资产评估行业统一管理、统一政策,坚持资产评估机构资格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的统一审批确认,坚持评估项目的统一立项和确认程序,坚持资产评估的统一经济技术标准,逐步消除政出多门的资产评估现象,增强资产评估业的独立性,使我国资产评估事业得以健康发展。

(二)制定新法,加大调控力度

制定有关资产评估的法规制度,根据资产评估工作发展的需要,修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适时制订和出台《资产评估管理法》, 规定资产评估的立项范围、立项要求、资产评估标准和方法的选用原则以及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等。从法律层次上理顺资产评估的管理体制,明确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监督主体地位和资产评估协会的行业主管地位。同时各部门根据政策从严审批,还要加大监查和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反政策的单位和个人,使资产评估业保持良好的秩序。

(三)建立完善监控体系,明确各自职责

强化资产评估管理部门的过错追究制,防止相关人员玩忽职守、不负责任或与被评估单位勾结现象的出现。在有力监督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让每一个部门,每一个评估人员知道自己的职责所在。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公允、公正。

(四)努力提高评估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一方面每位从事资产评估管理的同志,要与时俱进,不断更新知识,研究新问题,在工作中要有新思路、新方法,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另一方面,要在学习培训上加大力度,举办各种类型的评估管理人员培训班,着重学习评估管理改革政策和办法,学习评估业务知识,提高每个评估管理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五)改革资产评估收费办法

以评估准则明确规定的形式禁止评估人员以评估结果作为收费依据。资产评估收费应坚持市场化原则,收费高低只应与评估工作的范围大小、时间长短、取证难易、潜在风险等因素挂钩。评估项目收费要设最低限标准,防止机构和人员竞相压价,影响评估质量,损害客户利益,威胁行

业声誉。可以参照国际惯例,采用事先定价收费方式,这既可确保评估的独立性,也可避免因私利造成高估资产价值的现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六)加强执业人员的后续教育

后续教育是资产评估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因此应对后续教育的内容、方法、形式、发展趋势等问题进行改进和完善。建议方法:

1.引进激励机制,建立后续教育制度及和工资或奖金挂钩的激励机制,激发注册评估师积极参加后续教育的热情。

2.丰富培训内容,加强注册评估师后续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后续教育内容应具有系统性、针对性和新颖性,培训内容主要有:一是评估职业道德教育;二是指南、准则教育;三是新问题研讨和新知识的教育。

3.建立多层次和多形式的后续教育。第一,举办高层次的研讨班,主要针对评估行业热点问题、前沿问题进行专题研讨。第二,对评估机构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进行培训。可以出行业协会统一组织、地方协会组织、或委托大专院校组织多层次培训。

五、结论

当前,资产评估工作形势十分严峻,问题较多,主要表现:缺少相应专业技术人员;缺少应有的原始和现场评估记录;原始记录和计算底稿没有装订到评估档案中去;评估报告书没有严格进行复核和校对;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出现多个评估目的;无原则任意扩大评估范围;评估报告书撰写不规范等。另外,各被评估公司在无形资产上弄虚作假现象十分严重,也给无形资产正确评估带来困难。

为了使无形资产评估做到“客观。公正、真实、合理”,保证评估工作顺利开展,在评估工作中应采取以下对策:

(1)建立完善资产评估法制颁布实行新《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注册评估师法》及其实行细则,将资产评估纳入法治轨道。

(2)改革资产评估管理体制强化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自律作用,同行业互相监督促进,共同提高。

(3)保持资产评估机构真正中介地位,独立执业,规模经营,划分等级承办业务。地区按经济发达情况限额设立评估机构,不准设立分支机构,但可以跨地区执业。

(4)严格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聘用制度、考核升级制度、奖惩制度。不断提高评估人员专业技术水平,严格遵守评估人员职业道德。

(5)开展资产评估理论研究,探索资产评估操作实务,逐渐与国际资产评估接轨。

[参考文献]

(1)王景升;资产评估机构的责任与资产评估风险的规避[J];财经问题研究.

(2)李松森、曲卫彬;国有资产管理[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3)许小平;资产评估的质量控制[J];中国资产评估.

国有资产评估办法范文第6篇

汇报材料

单位:新密市苟堂镇小刘寨小学

时间:2015年1月5日

小刘寨小学食堂等级量化评估汇报材料

我们小刘寨完全小学位于泽河北侧,苟堂镇政府东一公里处,服务范围辖小刘寨、靳寨、大磨岭三个行政村, 41个村民组的教育教学工作,服务半径3公里,服务人数8865人。学校占地面积9900平方米,建筑面积3850平方米。现有12个教学班,在校学生628人,教职教工28人。

学校食堂由新密市政府投资80万元,于2013年9月建成并投入使用,学校又先后投入20余万元改善了基础设施及设备,餐厅面积685平方米,其中食品处理区面积185平方米,人均面积0.49平方米,餐厅面积500平方米,人均1.3平方米,设有餐位400个,就餐学生380人,能完全满足学生就餐需要。学校就餐环境干净整洁,食堂设有粗加工间、操作间、售饭间、更衣间、主原料室、副原料室等功能区,原料从进入到加工,生进熟出的供应流程布局合理。 内部配备有标准的操作台, 荤素食品原料的洗涤池2个,侵泡池1个,炊具洗刷池 2 个等。

我们严格按照《河南省学校食堂管理等级量化细则标准》 ,对食堂的“建、 配、用、管”等环节严格把关,并不断对基础设施进行整改提高,同时加强内部管理。去年我校顺利通过了省二级食堂达标验收,目前按照《河南省中小学校食堂等级评定标准》,我们认为达到了省一级食堂标准,现将其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 高度重视,科学管理 成立了校长为组长,分管副校长为副组长,食品特派员、领导班子成员组面的食堂管理领导小组,确保学校食堂正常、安全、规范的运转。同时还成立了以教师代表,学生家长代表, 学生代表参加的伙食监督机构,定期召开会议,随时对食堂卫生 和食品卫生、饭菜质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制定和完善了食堂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师生能够吃饱、吃好、吃的卫生。因此,食堂至今无出现过任何不安全事件,确保了师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体现了学校食堂的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加大食堂设施投资力度,完善各种硬件设施

去年至今,学校先后投资了七万余元,对食堂及餐厅进行了改善, 所有餐洁炊具全部使用不锈钢制品,添置了消毒柜、冰柜、保鲜柜、切菜机等。这次学校又出资对各室的布局进行了调整,改建出一个粗加工间,完善了各种硬件设施。食堂餐厅各项制度齐全,餐厅文化浓郁,使师生能够在宽敞舒适的环境中就餐。

三、健全制度,依章办事

食堂管理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师生的身 心健康,关系到学校的稳定和发展,学校是人员密集的大家庭,所以, 所学校食堂不敢出事,也出不起事。因此,学校把食堂食品卫生安全 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把师生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放在工作的首位。体现 “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以师生服务为宗旨,建立健 全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和工作职责,使每个管理人员及员工有明确的工 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具有一定的主人公意识,责任意识,团队意识和 服务意识,工作中做到了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强调各自的工作必须到 位不得有半点疏忽和懈怠,出色完成学校分布的各项工作任务,保证 食堂的后勤服务工作井然有序。

四、加强食堂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1.严格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几年来,学校每年办理卫生许可证,并按时年审,食堂从业人员 坚持每年进行培训和健康检查,均持有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上岗,学校定期组织员工学习《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 《食品卫生安全常识》的学习和教育,掌握食品卫生安全基本常识,确保师生生命和身心健康。

2.严把采购、加工出入库销售关学校对食堂实行统一管理,对食品主要原料坚持定点统一采购和索证制度,保证有《生产许可证》 、 《卫生许可证》 、 《工商经营证》及年审报告等有效证件,学校并安排专人从事采购及入库验货人员,并建立健全入库, 出库台账, 每张单据上必须持有供货人、收验货人、用货人签名及校长签字后方可入账记账,严把“三无食品”腐烂过期变质及有毒食物入库,从不制作冷荤凉菜,不出售剩饭剩菜和半成品熟食品,严把质量关。

3.要求员工牢固树立服务意识 要求员工在制作加工食品工作中,要精益求精,要像对待自己的 家人一样去工作,勤俭持家,使每道菜保证色、香、味、形具佳,使 人看上去有口味, 吃起来香喷可口,并不断改进,调剂饭菜品与口味,使饭菜品种多样化。同时,要求员工要讲究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食堂环境卫生采取“四定” ,个人卫生做到“四勤” 、 “四不” ,坚持对三餐48小时留样,确保饭菜质量安全卫生。

4.加强成本核复,保证食品零利润。 教育是一项公益事业,学校是一个服务各团体,学生是一个特殊 的消费者,学校食堂是一项以服务为中心的公益工作,是学校的一项最大的民生工程,因此,食堂以学生为本,实行顿餐制。从采购到销售部由学校统一管理,成本核复,不断改善食堂条件和师生就餐条件,优化食堂管理,不断提高饭菜质量。

五、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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