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交易原理论文范文

2024-05-19

电子合同交易原理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大宗商品;大宗商品交易;大宗商品的电子交易

1 引 言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国际间的贸易不断增加,大宗商品的交易量急速上升,采用电子商务交易可以跨越区域的限制,把分散的市场统一起来,实现零距离交易,从而提高交易效率,节省成本。因此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越来越受广大交易商的重视。

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借助互联网进行电子交易已经成为必然,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要求我们尽快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的传统产业、有形市场与电子商务相结合的模式以应对国际竞争。建立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实现大宗原材料资源的集中管理,能够促进完善我国生产要素和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2 大宗商品的电子交易概述

2.1 大宗商品

大宗商品是指可进入流通领域,但非零售环节,具有商品属性用于工农业生产与消费使用的大批量买卖的物质商品。在金融投资市场,大宗商品指同质化、可交易、被广泛作为工业基础原材料的商品,如原油、有色金属、农产品、铁矿石、煤炭等。

2.2 大宗商品交易

大宗商品交易特指专业从事电子买卖交易套保的大宗类商品批发市场。具备生产资料大宗货物的战略储备、调节物价、组织生产和套期保值四大基本功能。大宗商品交易是指交易商通过交易所和市场提供的交易网络系统,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卖标准仓单的行为。这种交易是由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愿意承担价格风险以获取利润的投机者参加并通过交易所和市场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原则进行的。

2.3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也称网上现货交易或现货舱位交易,是采用计算机网络组织的同货异地、同步集中竞价、统一撮合、统一结算、价格行情实时显示的交易方式。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根据我国现货市场具体情况采用独特的B2B商业模式,是一种网上和网下相结合,现实和虚拟相结合,传统经济与新经济相结合的双赢模式,充分解决了信息来源、客户源、在线结算、物流等电子商务的瓶颈问题。

3 我国大宗商品的电子交易现状

作为一种新兴事物,我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起源于1997年,是一种依托互联网电子商务进行交易的新型现货交易模式,经过14年的发展,尤其从2006年以后经历了一段高速发展期,目前在全国各地都开始加入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一批大规模、有影响力的商品交易所纷纷成立,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愈演愈烈。

我国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大部分集中在中东部地区,尤其是东部沿海地区,如上海、广西等,交易品种涵盖了农产品、橡胶塑料、石油化工、纺织、钢材有色、煤炭等主要大宗产品。

2008年以来,席卷全球的金融风暴使大宗商品价格大起大落。我国的企业和各级政府普遍提高了风险意识,运用期货及其相关衍生产品进行风险管理正在成为许多企业的自觉行为。正因为如此,2009年以来,在期货市场加快推出新品种的同时,各地也都在纷纷建立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

4 我国大宗商品的电子交易中存在的问题

4.1 法律制度不健全

目前,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仍遵循2003年公布实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进行建设与运营,显然,此法规已无法满足商品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不能对市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虽然商务部在2009年发布了《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草案,但却迟迟没有公布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使得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缺乏有效的监管。

4.2 缺乏专业管理团队

目前,大宗商品的电子交易市场没有专业化的管理团队。造成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混乱的局面。有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随意制订和修改市场交易规则,随时停牌、提前收市,提高保证金比例以及取消交易商资格,这些不按章出牌的行为使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无法正常进行,严重影响了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4.3 我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体系不完善

由于我国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建设尚不完善,因此各个市场出现信息差异,比如虚假信息扰乱了市场秩序。另外,我国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规则不健全,功能不完善,没有起到信息收集和发送中心的作用,没有将大宗商品质量和生产环境等信息提供给消费者,也没有将消费者的需求信息和疑问传达给大宗商品生产者。这样就很容易出现2010年某种大宗商品的价格波动的现象。

4.4 电子交易存在风险性

在我国,开设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准入门槛较低,对大宗商品交易行为的监管也较为宽松。在这种大环境下,大宗商品在电子交易中波动存在许多风险,主要表现为:交易中心对交易商结算资金的挪用风险;交易中心在买卖交易中的信用风险;交货仓库在货物监管和质押融资中的业务风险;交易客户对大宗商品交易的认知风险。另外,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中还存在价格波动风险和法律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关键风险,而法律性风险是影响市场发展的基础风险。

4.5 电子交易中的安全问题

在电子交易的过程中,最核心和最关键的问题就是交易的安全性。目前电子交易的安全机制还不够成熟,无法满足迅速增长的电子商务需要,尽管现在流行的算法的功能较为强大,能够提供高强度的数字安全保护,但现行的大多数加密算法都基于被认为是正确的假设下,没有经过严格的数学证明,因此或多或少都存在薄弱环节,给攻击者留下可乘之机。

5 解决我国大宗商品的电子交易中的问题的相关对策

5.1 政府需出台相关政策和法规

政府需尽快出台规范整合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需要尽快制定出台《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和《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规章制度,实现商品交易所的建设与运营有法可循;加强政府对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监管,明确监管机构,解决无管理主体的问题;政府应该建立较为严格的核准制,提高市场的准入门槛,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管理。

5.2 引进专业管理团队

为了切实保证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良好发展,首先要通过完善各种管理策略,积极引进专业化的管理团队,其次我们应该对交易市场实行统一、严格的规范化管理,同时制定统一的管理规范去解决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中的问题。最后我们应该定期地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从而解决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管理问题。

5.3 加强交易市场的制度与规则建设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交易制度和规则应相应统一规范,尤其是交易资金安全和结算制度方面,应统一规定引进银行作为第三方资金托管和资金安全的制度,确保市场稳定运行。严格规范交易市场及其股东参与交易的行为。加强商品交割管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加强对市场高管人员的管理。

5.4 加强电子交易的风险管理

加强电子交易的风险管理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分解业务,提供专属金融服务。为了避免交易市场带来的风险,我们可以根据业务环节和结算方式不同,将大宗商品交易划分为几个有机的部分,然后分别采取更为合适的合作方式。

审慎分析,筛选合格合作伙伴。合格的合作伙伴是大宗商品电子交易顺利发展的必要前提,尤其是大宗商品交易与审查客户业务资质和第三方合作伙伴的业务关系,针对不同业务范围选定不同的最优合作方式。

完善产品,增加风险提示内容。银行作为电子商务的结算服务方已有较长历史,但在大宗商品交易最急需的信用支付领域却没有太多经验。已推出的产品虽然在功能上可以满足大部分业务需求,但在过程控制和风险提示等细节上还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对此,银行应在与成熟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进行深度沟通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产品精细化改造,以适应大规模应用推广的需要。

5.5 加强电子交易的安全防范措施

作为一个安全的电子商务系统,首先必须具有一个安全、可靠的通信网络,以保证交易信息安全、迅速地传递;其次,必须保证数据库服务器绝对安全,构建好一个良好的安全体系;最后,在电子交易中,应该保证有自己的服务器、自己的网站、自己的交易系统,以及自己的网络部门。从而来保障电子交易的安全性。建立一个安全的电子交易系统去提升网络数据的传输安全。

6 结 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作为一种新型的现货交易模式,虽然在我国的发展时间较短,但发展速度非常快,目前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意义十分重要,我国应抓住当前机遇大力开展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同时规避当前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而提高大宗商品行业在国际上的地位,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

[作者简介]谢建华(1987—),男,江西南昌人,北京物资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刘丙午(1956—),男,北京人,学士,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物流信息智能化处理技术;李俊韬(1978—),男,河南开封人,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物流信息技术。

电子合同交易原理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文章首先简要阐述了C2C 电子商务交易的内涵,然后根据C2C 交易可税性的理论基础,对C2C 电子商务交易的可税性进行了探索性的剖析。

【关键词】C2C电子商务交易;特征;可税性理论

C2C 交易是电子商务中发展较快、较有潜力的一种商业模式,这种新的商业模式在给人们的生活、消费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给我国传统的税收法律制度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然而,我国在 C2C 交易税收法律制度上存在着立法空白,对此的理论研究也不充分。为便于对 C2C 交易税收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必须首先对C2C交易的基本理论有个全面的介绍以及对C2C交易是否具备可税性进行理论上的论证。

一、C2C 电子商务交易的内涵

C2C 电子商务是指顾客对顾客的一种电子商务,是交易主体(自然人个人)利用网络通信技术在 C2C 交易平台上开展的以营利为目的交易行为。1998 年易趣网的成立是 C2C 交易产生的重要标志,这种交易模式凭借其经营模式和市场准入的简易便捷性,它的发展已大大超出了人们的预期。目前易趣、淘宝、拍拍等公司采用的都是 C2C 这种交易模式。为了分析 C2C 电子商务交易税收法律问题并设计有关税收法律制度对其进行规范和调整,就必须要对 C2C 模式电子商务的特点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交易主体个人化

从事 C2C 电子商务交易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个人,C2C 交易主体在内涵上具有限制性。发生 C2C 电子商务交易关系的双方实质上都是自然人消费者,不能把企业纳入 C2C 交易的主体范围,但在事实上,C2C 交易的主体出现多样化。在 C2C 交易平台上仅仅出售个人使用过的二手闲置物品的个人卖家数量在减少,以营利为目的出售新品的个人卖家数量在增加。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升级,在现实操作中主要有两种类型的卖家:第一类是已经经过工商局税务局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企业。这类卖家一般是指传统贸易中的实体店店主,利用在 C2C 交易平台上开店成本低廉、无需交税的优势,在网上经营着与传统贸易中相同的经营行为。第二类是没有通过任何注册登记的个体或联营网店。在 C2C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广泛存在着此类卖家。不管事实上有多少种类 C2C 交易的卖家,但是从事 C2C 交易的卖家只包括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即 C2C 交易的主体只能是个人。

(二)交易过程虚拟化

一是交易主体虚拟化。在 C2C 交易过程中,我们无法判定卖方是否是合格的经营实体以及他们的营业场所是否固定,这就大大增加了交易的不确定性和交易风险。另外,法律控制的薄弱化以及互联网的虚拟性使得任何人都可以成为 C2C 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主体。 二是交易标的多元化。在 C2C 交易过程中,其交易标的多种多样,不仅包括有形商品如家具、衣服等,还包括无形的商品和劳务,如在网上进行法律咨询等。三是易的无纸化。在这种电子交易过程中,各种重要的票据如合同、发票、提单都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同时由于电子商务安全技术及加密技术的滞后,可以使卖家轻易对其进行修改并不会留下任何的痕迹,大大增加了税务机关征税的难度。四是交易的无界化。C2C 模式的电子商务突破时空和地域的限制,任何地方的交易主体都可以在 C2C 交易平台上进行贸易活动并能够跨区域地提供各种商品和劳务,这也与 C2C 模式的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和电子化特征相对应。

二、C2C 电子商务交易的可税性分析

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税性”的内涵,从字面上可以把可税性界定为某种对象是否具有可以征税的特性。张守文教授的《论税法上的可税性》中曾经提到过“可税性理论”。可税性理论是税收研究的最基础的问题,运用可税性理论可以分析经济主体和经济对象,判断其是否能成为征税对象。

(一)C2C 交易可税性的理论基础

从法学的视角来看,可税性是指征税在法律上所应具备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对于 C2C 交易纳税人来说,如果国家税务机关的征管活动能够体现人人平等原则,同时其税收征管活动不会超过纳税人的经济负荷,那么我们就说对 C2C 交易进行征税具备法律上的合理性。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的精神,对 C2C 交易进行征税,必须找到宪法和法律上的依据,同时符合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对 C2C 交易进行征税才具有合法性。可见,经济上的可行性和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是税法上的可税性的重要内容。

还有的学者提出在判断某种对象是否具有可税性时,应当考虑课税对象是否具有课税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这样来说,“可税性”概念应该包含两方面的因素:一是可行;二是合法。 在判断“可税性”的标准时应以无收益、无税收,课征税源、不伤税本,公益豁免等三项原则为指导。但是我们可以抽象出国家实行征税一般从可税性的经济学基础和法学基础来考察某种对象是否具有课税的特性,这是判断 C2C 交易的可税性的理论基础。

只有在融合经济上的可能性及可行性和法律上的合法性及合理性的基础上,并且综合考虑其它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的若干因素的情况下,某种对象可作为征税对象的特性,这才称为可税性。在考虑到 C2C 交易具备经济上的可税性和法律上的可税性之后,还需考虑的其它有可能影响社会公平的因素如宏观调控理论、公共财政理论、公共产品理论。另外,也必须考虑到正义观理论C2C 交易可税性的影响。经过论证可知,C2C 交易是具备可税性的。

(二)C2C 交易可税性实现的障碍

C2C 交易与传统商务交易相比,毕竟存在自己形式上的独特特征。现有的税收法律制度主要是针对传统商务交易制定的。C2C 交易的发展给现有的税收法律制度带来挑战。由于 C2C 交易区别于传统贸易,在对 C2C 交易进行征税的实际操作中,将会碰到很多难以解决的技术难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首先针对不同的规模和效益的电子商务企业,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设计不同税收管理制度对其进行规制;其次,C2C 交易的无界化、虚拟化、交易标的的多样性等特征给国际上税收管辖权的认定增加难度;此外,采用“无纸化”操作是 C2C 交易的基本特征,这将使得税务机关难以监控税源;另外,在我国 B2C 和 C2C 的边界一直很模糊,一些企业利用 C2C 交易平台上开店的优势进行注册开店开展经营活动获取巨额的利益,这一行为难以与真正的 C2C 进行辨别区分。具体来说,在C2C 交易可税性的实现方面存在着以下的现实障碍。

1.纳税主体难以认定

纳税主体即是纳税义务人,是指依照现行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它组织等等。在 C2C 交易环境下,由于 C2C 交易本身所具有的虚拟性特征,网络卖家只需要在网络交易平台上注册一个账号,便可以展开买卖活动,无需经过任何工商税务登记。在 C2C 交易平台上经营的卖家大多以网名进行注册,无法得出真实的注册地地址,对于认定纳税人是企业组织还是自然人较为困难,这使得在 C2C 电子商务中难以确定纳税主体。另外,由于电子商务的方便快捷性、以及交易的跨区域性、实时性,这就造成了交易双方处于不同的税收管辖范围内,给纳税主体的认定带来进一步的障碍,也使传统税收理论中的纳税人概念受到冲击。此外,通过目前的网络技术和计算机技术手段来认定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双方的身份绝非易事。

2.课税对象模糊

在 C2C 电子商务中,由于其交易标的并非完全是有形的实物商品,还包括以数字的形式存在的无形商品和劳务,而且一些有形的实物商品可以不依附其物质载体被转换为数字化信息通过网上传递直接完成交易。因此,这使得税务机关无法确定征税对象和征税的数量,再加上税法对商品和服务销售的提供等形式规定了不同的税负及征管方式,税务机关课税时,会产生在适用税收征管法律规定上的混乱。

3.纳税环节和纳税期限难以确认

由于电子商务拉近了生产者与消费者的距离,商品基本上直接是从生产者手中流通到消费者手中,缩短了供应链、减少了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电子商务直接面对消费者,不用再经过任何零售渠道,只发生一次流转就完成交易。因此,现行税法中关于多次课征制度的规定也就失去意义。传统的贸易活动一般把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确定为发票出具时间,但由于 C2C 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隐蔽性,采取无纸化的操作方式完成交易,这就使得税务机关无法全面掌握纳税人经济活动的相关信息。在 C2C 交易中,通过银行直接向支付宝进行转账进行结算,难以确定交付的具体时间,难以计算纳税期限。

4.税收征管的属地原则适用困难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一般以企业的常设机构所在地确定其经营所得来源地,并规定经营者在常设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由常设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行使税收管辖权。我国税法采用属地兼属人的征税原则,由于C2C 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无界化,导致传统税收法法律制度中常设机构制度认定困难,造成经营所得来源地、经营场所、居住地等物理意义上的法律概念难以把握,从而无法行使税收管辖权,在国际税收方面存在巨大的税收漏洞,丧失了大量的涉外税收,损失了我国的税收利益。

5.虚拟化交易给税源监控增加难度

传统的税收模式下,国家税务机关主要通过对应税客体(应税行为、应税收入)的监控来监控税源的。C2C 模式的电子商务分为直接 C2C 电子商务交易和间接 C2C 电子商务交易:直接 C2C 电子商务中,所有的交易行为都发生在 C2C 交易平台上,包括交易双方磋商、下订单、支付、发货等交易过程直接在网上通过电子数据交换完成交易,这种交易模式相较于传统商品交易而言,在税源上更加难以监控。间接 C2C 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可以通过网络完成磋商、下订单,但这种贸易方式只是借助于网络完成了交易的一部分,其销售的商品仍然依靠传统的物流模式直接送货到买家,这种监控也有一定的难度。总而言之,通过 C2C 交易平台进行的电子商务交易与传统贸易相比较,难以有效监控税源。根据传统的税收制度规定,凡是符合纳税条件的自然人、企业都应当到相应的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凭证,并以此作为纳税的依据,但是我国税法没有规定C2C 交易经营者需要经过工商税务登记后才能在 C2C 交易平台上进行实名注册开展经营活动,C2C 交易经营者开店非常的方便,只需在 C2C 交易平台上以网名进行注册,然后进行认证就可以了。C2C 交易经营者的真实姓名、家庭住址、经营场所无需在在网站上进行标明,而且在整个 C2C 实际交易环节中没有国家税务机关的有效介入,传统的税务登记制度实施困难也带了 C2C 交易税源监控上的困难。

参考文献

[1] 王鸿雁.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政策分析[J].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6).

[2] 郭海霞,孔令秋. 论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界定及其权利保护 [J]. 商业时代,2009,(8).

电子合同交易原理论文范文第3篇

交易银行的发展无疑需要商业银行在现有经营理念、组织架构、市场发展策略、人才培养、信息技术等方面做出适时调整,但笔者认为其中技术和组织架构的调整在现阶段更为有效和重要。

交易银行是指商业银行面向企业客户,针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采、购、销等交易行为而提供的银行服务,用以满足企业流动资本管理需要、管理企业供应链关系以及跨国经营企业跨境资金管理需求。其概念最早兴起于20世纪末欧美银行对银行经营理念和模式的变革,发展至今,交易银行已经成为外资大型银行主要的业务部门和收入来源。以花旗为例,花旗机构客户服务(ICG,Institutional Client Group)包括商业银行类业务(Banking)和交易及证券类业务(Market and Securities services)的两大模块,其中司库和贸易服务(Treasury and trade solutions)是商业银行类业务的四大服务之一。花旗银行2014年年报显示,司库和贸易服务收入达到78.82亿美元,占到商业银行类业务收入的46.1%,且在近三年平均稳定在50%左右。

与欧美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尽管已开始提供交易银行的具体产品和服务,但还未形成整体的交易银行业务模块。本文中,笔者试图通过分析国外交易银行概念提出的历史背景,结合当前国内的实际情况,探讨国内发展交易银行的主要条件。

以客户为中心经营理念催生交易银行

20世纪末,欧美银行从客户关系管理的角度出发,开始整合电子支付、委托收款、现金管理、外汇等企业交易活动服务产品,并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交易银行服务的概念。这种变化与世界经济尤其是美国经济经历战后经济增长、企业全球化发展、信息技术革命等因素息息相关。但从历史角度看,事实上交易银行的理念和实践已在欧美银行发展过程中经历了长期积累,其概念的提出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

交易银行是欧美银行长期服务企业贸易的结果。11世纪欧洲商业兴起,意大利威尼斯和热那亚是沟通欧亚的贸易要冲,各国生意人携带不同的货币来买卖商品,为了促进货币流通,开始出现专门开展货币鉴别和兑换业务的钱币商。随着贸易规模的扩大,钱币商们的业务范围也逐渐扩展到货币的保管、代理支付,部分熟客通过钱币商借款支付贸易款项。由于条件简陋,钱币商往往搭一条长凳开展业务,英语中bank(银行)即来源于意大利语中的banco(长凳),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银行产生于商品贸易行为。

到15世纪,欧洲经历了重商主义、工业革命以及自由经济理论的洗礼,欧洲经济和贸易得到进一步发展。伴随英、法、德等老牌资本主义国家的贸易扩展,为满足本国贸易的金融服务需求,汇丰银行、德意志银行、法国兴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纷纷成立,并伴随资本主义贸易的发展而不断扩张。

时至今日,全球贸易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仅以进出口数据看,2013年全球出口额和进口额分别达到了18.3万亿美元和18.41万亿美元,取得了惊人的增长。银行在一国贸易扩张中扮演了积极的角色,借计、现金管理、电子汇兑、预付卡等贸易结算产品均源自其创新和实践。因此,交易银行是国际大型银行长期服务于企业贸易活动的结果。

交易银行是企业司库制度不断完善的结果。20世纪60年代,欧美企业集团为了加强现金的管理,通常在财务部门之下设立现金管理部门,与会计部门平行,为企业集团提供简单的现金核算(Cash accounting)。到了70年代,市场监管放松,一些新型的短期货币工具广受欢迎,现金管理职能从简单的核算扩展到获取资金(obtain funding)、管理现金收支(Management of payments and collections)和保持账户头寸平衡(Maintenance of balance positions)等职能;进入80年代,现金管理部门的职能发生质的变化,从本质上更接近于金融资金管理(Financial cash management)和流动性管理(Liquidity management),成为公司综合管理领域(General corporate management)的一部分。企业逐步将现金管理部门从财务部门独立出来,成立与财务部门平行的司库部门,司库被定义为针对短期流动性的一整套管理技术,先进的金融技术和管理工具逐渐被整合进司库管理,短期投资管理、短期融资管理和银行关系管理等新的职能得以被识别并确定。

以通用电器(GE)为例,GE司库是企业集团司库的领先实践代表之一,GE司库作为GE资金管理的统一平台,集中管理GE所有资金业务,承担着基本现金管理的所有职能;同时,GE司库还是GE唯一的资金筹融资渠道和与外部金融机构合作的唯一通道,承担着高级司库管理的职能。

企业司库对应的是企业流动资本的管理,流动资本大部分与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即产、供、销等基本经营活动相关。伴随企业司库制度的完善,必然要求为之服务的银行能够对相关业务进行整合,以实现点对点的服务。因此,商业银行对交易服务进行整合成为一种必然。

交易银行是国际大型银行以客户为中心理念不断发展的结果。在20世纪60年代金融管制逐步放松的背景下,各类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服务机构开始涌现,市场竞争愈加激烈,逐步形成了买方市场,迫使银行不得不改弦易辙,改变传统的“生产什么销售什么”的经营理念,而是从市场的需求出发,按照目标顾客的需求去组织经营。特别是90年代中后期,银行开始转向以客户关系为主导的阶段。这一时期,企业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日益多样化,选择性也明显增强,银行若只局限于提供单一的产品和服务,已很难满足客户多样性的需求,从而倒逼银行彻底改变过去以产品为主导的经营战略,而转向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上述变化主要体现在银行开始按照客户群而不是按照业务设立组织架构。如90年代开始,欧美主要银行的机构设置调整为零售银行、公司银行(或机构银行)、投资银行和资本市场,以便针对不同客户群提供综合服务。在此基础上,还实行了客户经理制,产品开发围绕客户,为其提供组合式的金融服务。

在对客户群进行分类的基础上,欧美银行基于企业客户交易活动及司库管理的需要,将原有与交易有关的产品整合成交易银行服务,作为对公服务的主要模块,通过专门的业务条线进行产品的管理和开发,逐步形成产品经理、销售经理和实施经理为团队的服务机制,从而实现以企业交易服务为中心提供金融服务,交易银行应运而生。

综上所述,交易银行的提出固然与20世纪90年代长经济增长周期和信息技术革命等因素紧密相关,更为重要的是,交易银行是欧美银行长期服务企业贸易的经验积累,是现代企业司库制度以及商业银行以客户为中心经营理念发展的必然结果。

三大因素加速国内交易银行发展

与欧美银行相比,国内银行尽管已开始提供交易银行的具体产品和服务,但还未形成整体的交易银行业务模块,这与国内贸易发展、企业财务管理和商业银行经营理念不同的历史阶段密不可分。

国内贸易经历从封闭到逐步开放的过程。改革开放前,计划经济体制抑制了贸易活动尤其是国内贸易的发展。改革开放后,政策性外贸显著增长,但由于总额有限,国内贸易仍然增长缓慢。直到上世纪90年代经济特区的建立、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国内贸易和对外出口才开始迅速增长。因此,从全球贸易史的角度看,国内银行在过去三十年积累的贸易服务经验仍然有限。此外,在很长一段时间我国经济增长主要依靠投资拉动,近二十年来,投资对GDP增长的平均贡献率接近50%。因此,银行在金融产品上更多依靠投放融资类产品以支持投资活动的开展,对企业交易行为的服务不足。

尽管起步晚,但是随着贸易的快速发展以及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交易银行发展的外部环境不断得到改善。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市场主体日趋活跃,贸易总量屡创新高。2014年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市场主体已突破7000万户。2014年,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62395亿元,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0.9%,全年货物进出口总额264335亿元,比上年增长2.3%。另一方面,随着国家转变发展方式,投资增速放缓,经济增长将转变为依靠内需增长拉动,推动产、供、销等交易活动的发展。这些变化客观上要求银行越来越多针对贸易活动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企业财务管理经历粗放式到精细化的发展。一方面,通过股份制改革,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逐步建立起市场化的财务管理体系。另一方面,随着企业“走出去”的步伐加大,在面对全球竞争时需要按照“世界标准”进行财务管理和披露,同时外资跨国企业的财务管理理念和方法也为国内企业提供了样本,从而推动国内企业进行财务改革。例如,从2006年开始,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中石化借鉴外资经验开展了资金集中管理改革,与工商银行等银行合作对全集团层面资金进行集中管理。目前,现金管理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在政策鼓励和支持下,目前国有大型企业基本都已实现不同程度的资金集中管理,部分中资跨国企业在现金管理的基础上通过财务公司、内部银行等组织形式对集团流动资本进行统筹管理,向企业司库的方向逐步发展。因此,企业财务管理向精细化、国际化的不断演进,客观上需要银行转变服务方式,由传统的多产品供给转变为综合性的服务供给。

银行经营经历规模扩张到综合服务的发展。在利率管制的的情况下,银行按照“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提取拨备、获取利润”的经营模式开展业务,规模扩张是银行利润增长最稳定、最主要的驱动因素。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放开,存贷利差收窄、利率波动频繁,做大规模不一定能够实现利润增长,单纯依靠做大存贷款规模的传统盈利模式将难以为继,客观上要求银行转变经营方式,从客户的角度组织经营,发展综合性金融服务。这其中,满足不断增长的贸易金融服务需求,参考外资银行模式,为企业提供一站式的交易银行服务成为一种必然选择。

技术和组织架构调整是国内交易银行发展关键

为了满足企业金融服务需求尤其是交易服务需求,国内商业银行在过去二十余年中进行了不断探索,主要分为三个阶段进行探索。第一阶段是以产品为纽带的对公服务阶段。银行通过加快产品创新,按照存款、贷款、结算、理财等业务种类推出了一系列产品,这些产品在一定时期满足了企业快速增长的金融需要,但粗放式的产品开发和多头营销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银企合作的效率;第二阶段是现金管理服务阶段。以工商银行为代表的商业银行开始按照客户需求,将账户、电子汇兑、资金池、信息查询等基础支付结算产品整合成涵盖账户管理、收付款管理、流动性管理、信息管理等服务在内的较为综合的现金管理服务;第三阶段是财资管理阶段。为满足企业基于交易的融资性需求,部分商业银行如广发银行、招商银行尝试借鉴外资银行模式,将现金管理服务与贸易融资进行整合,提供类似交易银行的财资管理服务,作为向交易银行阶段发展的过渡。然而,在利率市场化的背景下,企业持有的金融资产种类更加丰富,除现金、票据外,还持有理财、基金、股票、债券等交易性金融资产,需要银行提供更丰富的金融资产服务。因此,交易银行的业务范围除现金管理、贸易融资外,还扩展到托管、交易等所有与企业交易相关的的金融服务。

从本质上来讲,交易银行是以企业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为核心,借助整合便捷的技术平台作为支撑,为客户提供综合化和个性化的服务方案。因此,交易银行的发展无疑需要商业银行在现有经营理念、组织架构、市场发展策略、人才培养、信息技术等方面做出适时调整,笔者认为其中技术和组织架构的调整在现阶段更为有效和重要。

从技术角度,在信息技术时代,任何业务的发展都离不开技术的支撑,交易银行的发展更需要强大的、灵活的技术处理能力,支持综合性和个性化的服务。国际大型银行往往采用自主研发以及集中处理的方式支持业务发展,如花旗、汇丰、工商银行等银行都建立了全行或区域范围的数据大集中。由于自主研发的模式需要较大的技术投入和研发能力,一些中小银行采用外包模式,通过与软件服务商等技术公司合作建设业务支持系统,以实现业务的快速上线。为了解决跨银行、跨境的问题,在国际上部分第三方组织建立了第三方平台,以标准接口同时接入银行端和企业端,第三方平台既有SWIFT这样的全球性组织建立的标准报文系统,也有SAP等技术公司建立的专业技术平台。

从机构调整角度,任何一项业务的发展都离不开顶层设计,需要在总部层面进行统一管理。为了改变银行通过不同部门分头管理业务的情况,国内银行通过设立现金管理专业部门对基础结算类产品进行了整合,甚至参照外资银行模式设立交易银行部门,对贸易融资和现金管理进行整合等方式进行了机构变更。国际上更为成熟的模式是在总部成立专门的交易银行业务管理部门,整合所有与企业交易相关的业务及产品的开发,如花旗银行的环球交易银行部(GTS,Global Transaction Service)汇丰银行的交易银行服务部(TBS,Transaction Banking Service)。

总体来说,虽然交易银行在国内尚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笔者相信,随着贸易环境和规模的不断发展,企业财务管理向现代司库制度不断演进,商业银行经营理念向以客户为中心不断转变,交易银行在国内一定会迎来发展的春天。本文原载于《中国银行业》杂志2015年第8期。

电子合同交易原理论文范文第4篇

一、服务总则

1.乙方根据本协议获得甲方提供电子申报设备通信服务,甲方根据双方确定的资费标准对乙方进行收费。

2.在甲方为乙方提供电子申报设备通信服务期间,乙方每月(按自然月计)的通信费用以人民币结算。

3.甲方免费提供安装调试服务,保证_________能顺利开通,并提供从安装之日起一年的免费维修服务(除人为致损因素),一年后甲方将向乙方收取设备零件费及酌情收取维修人工费。

4.乙方同意在缴费期内向甲方指定的账号或按甲方指定的交费方式支付费用。

5.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暂停服务,并有权通过法律手段向乙方追缴欠费:乙方因违反国家法律和海关有关规定而被停止业务运作并产生欠费。

6.乙方补交所欠费用并申请复通,经甲方同意后,在一周内恢复电子申报设备的使用。

7.乙方的操作人员必须通过甲方培训,并持有甲方颁发的《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电子申报技术操作员证》方可操作。

8.乙方若对费用及缴费情况有疑问,可在三个月内到甲方处或拨打甲方查询电话查询,航次帐单只保留三个月。

9.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营业执照、代办人资料、证件(身份证)和单位证明等资料真实并可联系。因上述资料不真实而无法接收到甲方提供的各项服务等责任由乙方负责。

10.乙方负责。

11.甲方有义务对用户提供的资料进行保密。

12.下列情况,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乙方(包括代办人)提供的证件资料虚假不属实。

未经同意,乙方擅自装拆电子申报设备并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不当用途(有损甲方或相关第三方利益)。

二、通信费用的结算

1.收费标准:每船每月在_________个航次内收费_________元;每月在_________个航次内收费_________元,每月在_________个航次以上,从第_________个航次起收费_________元。

2.乙方缴费方式:

同城支票(含_________);

异地银行划帐(收款单位:_________公司;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银行代扣(凭身份证原件,存折原件或银行卡在_________银行办理代扣手续,我公司可代办银行代扣手续)发票:收到款后由甲方负责邮寄。

3.乙方缴费时间:以自然月为计费周期,每月的4—10日为甲方向乙方寄发上月收费帐单日期;每月的11—20日为乙方缴交上月航行通信服务费的时限,甲方将在每月23日向按时缴费的乙方寄发票。

三、其他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议条款如有变更,甲方将以业务通告、邮寄、信函等形式通知乙方,乙方须在甲方通知后_________天内与甲方协商并签订特别协议。否则,甲方视乙方得知并同意新协议。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电子合同交易原理论文范文第5篇

中烟电子商务系统烟草物资交易平台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登录中烟电子商务系统烟草物资交易平台从事烟草物资交易或查询有关信息的各类会员。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述烟草物资交易平台为会员制封闭式网上交易平台,由中烟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管理。

第二章 会员注册与退出

第四条 中烟电子商务系统烟草物资交易平台会员按其权限分为查询烟草物资交易信息或进行烟草物资网上交易两类。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职能部门及省级工业公司可以申请成为查询烟草物资交易信息的会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烟草物资生产经营企业可以申请注册成为烟草物资交易会员;生产经营非专卖烟用物资产品的企业,须经省级工业公司推荐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部门核准后,方可申请注册成为烟草物资交易会员。

第五条有关企业申请成为会员,须向中烟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中烟电子商务系统烟草物资交易平台会员申请表》

(详见附表五)及其他相关材料。中烟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资料齐全的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接纳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为会员,为其办理注册手续、提供初始密钥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会员遇有企业经营范围调整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隶属关系、交易账户、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情况,须及时向中烟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申报变更。

第七条中烟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将定期审查会员交易资格。会员1年没有实际交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其会员资格将被清理。

会员单位退出烟草物资交易平台时,须向中烟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并及时清算相关账户。

第三章 会员权利与责任

第八条 会员有登录中烟电子商务系统烟草物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查询有关信息以及自由退会的权利。第九条会员有获得自身相关交易信息的权利。

第十条会员在烟草物资交易平台的交易活动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及行业管理规定,保证网上发布的信息真实准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会员须按有关规定按时缴纳有关费用。

第四章会员代表

第十二条会员在中烟电子商务系统烟草物资交易平台上的业务活动由其指定的会员代表完成。会员须严格管理所属会员代表并对其在中烟电子商务系统烟草物资交易平台的一切查询或交易行为负完全责任。

第十三条会员授权指定的会员代表以密钥登录中烟电子商务系统烟草物资交易平台完成业务活动,会员代表的人数及其权限由会员单位根据自身实际需求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会员单位退出交易平台,其所属会员代表的资格与权限即时取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会员单位在中烟电子商务系统烟草物资交易平台交易过程中遇有纠纷,可申请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进行调解或申请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管理部门诉讼或仲裁。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中烟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五:《中烟电子商务系统烟草物资交易平台会员申请表》

附表五:

中烟电子商务系统烟草物资交易平台会员申请表

一、非专卖品烟草物资供应企业不填专卖许可证号;

电子合同交易原理论文范文第6篇

进入21世纪以来,社会经济与科技迅速发展,新时代是一个信息技术广泛应用的信息化时代,广大群众生活的各方面都深受网络信息技术的影响。科技的发展,推动了法律等领域的发展,就电子商务合同而言,商品交易市场主体多样化,市场交易行为国际化,致使电子商务合同日渐复杂,处理好电子商务合同立法问题,可有效推动电子商务进一步发展。基于此,我国相关人员有必要在明确理解与掌握电子商务合同概念的基础上,掌握电子商务合同特征,保证电子商务合同在社会主义市场中的稳定运行。笔者谨以本文,简要介绍网络新时代下电子商务合同相关内容,旨在为我国电子商务合同立法及研究提供一些具有参考价值的建议。

一、网络新时代下电子商务合同概念简介

电子商务合同,具体来说主要由电子商务、合同两个名词构成,正因如此,在理解电子商务合同概念时,则需要在分开理解电子商务、合同两者概念的基础上,基于广义、狭义两个角度,简要分析电子商务合同概念。

1.电子商务概念。我国商业学者在理解电子商务时,有着一个共识,即认为电子商务是以电子技术手段开展的商务活动。需强调的是概念中所提及到的电子技术手段,则是指电子签名法当中所描述的数据电文。所谓“数据电文”,则是指以电子等手段,生成、接收或者存储的信息。由此可见,电子商务立法过程中,始终坚持中规中矩的原则,尚未直接定义电子商务,而是通过规定电子商务活动手段间接定义。

2.电子商务合同概念。首先,基于狭义角度而言,电子商务合同指的是交易主体在商品交易活动中,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在线交易方式而订立的合同。这种概念下的电子商务是全球发展速度最为快速的一种电子商务活动方式,也是现阶段电子商务活动主流发展方向。然而通过深入分析,可发现这种概念界定也有着一定的缺陷。概念中提及到电子商务合同主要是以网络为交易平台而订立的合同,意味着电子商务合同建立在互联网出现之后,以互联网为平台的电子商务活动,才成为了电子商务的主流。然而互联网尚未出现,电子商务则是以电报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可发现这种狭义角度下的电子商务合同概念,有着诸多失当之处。其次,基于广义角度而言,电子商务合同则是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比较分析,可发现广义电子商务合同与狭义电子商务合同,本质保持一致。现阶段,广大学者比较认同广义角度的电子商务合同概念,分析其本质原因,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广义角度下电子商务合同定义,显然符合电子商务法的中立法基本原则。二是广义角度下的电子商务合同可客观反应商品交易活动的公平交易理念。三是广义角度下的电子商务合同概念能够包含互联网尚未出现之前的电子商务合同,更具全面性。笔者在参考上述概念,在理解的基础上,予以个人语言简要介绍电子商务合同概念,主要是指平等主体下的组织、企业或者个人以数据电文方式达成,以各种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具有法律效应的协议。

二、电子商务合同特征分析

电子商务合同除了具备纸质合同一般特点之外,还有着自身独有的特征,总结起来,主要集中体现在主体确认方式、合同表现形式以及订立过程等几个方面。笔者结合具体文献研究成果,简要介绍电子商务合同特征。

1.电子商务合同主体确认方式差异明显。一般商务活动中,商务合同订立通常需要合同签订双方在确定合同主体时,合同当事人需在特定场所,进行面对面的洽谈,以此全面掌握对方行为能力与资质,然后在合同特定位置上签字、盖章,促使合同产生法律效应。然而电子商务合同签订时,则是在电子技术的支持下,以EDI方式进行在线交易,整个交易过程都是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中完成,不需要合同当事人面对面洽谈解决合同问题。但是电子商务合同法律效应的产生,同样也需要合同双方的签名,或者电子印章。但是这种电子方式的签名、印章,需要在核实合同双方主体的真实身份与行为能力,才能让合同生效。基于此,电子商务合同主体具有一定的虚拟性。综上,电子商务合同与一般商务合同相比,电子商务合同主体的确定有着虚拟性,一般商务合同主体确定具有真实性。

2.电子商务合同表现形式差异显著。传统时代的商务书面合同,主要以纸质形式存在,合同条款在合同当事人双方商洽的基础上,以文本方式书写在纸质材料上,然后通过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表示合同内容受到双方当事人的确认,就可以让合同具备法律效应。然而电子商务合同则是与现代网络相关技术息息相关,通过电子数据方式将电子内容存储起来,并以电子档案形式保存起来,意味着电子商务合同可存储在电子存储设备中,电子存储设备只要连接移动设备,就可以随时查看电子存储设备中的电子商务合同。正因如此,电子商务合同具有数据性、电子化特点。基于上述分析可知,电子商务合同与传统商务合同表现形式有着显著差异,前者主要依靠现代网络技术,后者则是以传统纸质为主。

3.电子商务合同订立过程差异显著。传统商务合同签订时,交易双方当事人需要在特定场所进行面对面商谈,然后在确定相关合同内容的基础上,签下当事人的名字或者盖章,从而让商务合同生效。然而电子商务合同订立,无须合同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商谈,仅需要在审核并确定对方合同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就可以将提前商定好的合同条款以电子文件方式在线发送给合同签约对方,并加盖电子印章,就可以让合同生效。另外,电子商务合同所涉及到的电子交易可自动生成电子商务合同生效日期。

4.电子商务合同交易风险较大。上文提及到电子商务合同主要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下完成,造成电子商务合同面临互联网防御系统问题影响,分析其本质原因互联网防御系统出现问题情况下,电子商务合同在线传输过程中,具有较大几率受到不法分子的非法篡改。电子商务合同中的数据信息或者合同内容,会涉及到合同双方的商业机密,一旦泄露,将会伤害到合同当事人的切身利益。除此之外,電子商务合同与传统商务合同一样,不可避免会存在一些合同条款漏洞,从而造成合同双方当事人面临经营风险与法律风险。例如:合同条款中责任模糊不清,会产生合同纠纷。基于此,电子商务合同具备较大的交易风险。

5.电子商务合同适用法律不同。电子商务合同除了受到《合同法》制约之外,还因其自身特征受到与之相关法律条款的约束。例如:为了进一步提高电子商务合同法律效力,确保电子商务合同的可信度,弥补传统商务合同数据传输缺陷,我国特此制订了《电子签名法》,通过一定方式,确定电子商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身份,进而保证合同双方合法权益与交易安全。现阶段常用确定方式,主要有电子密钥、电子口令等多种方式。

三、电子商务合同订立主要方式简介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主要在虚拟网络环境上完成,意味着其合同的订立,需要通过网络方式,现阶段常用的订立方式,主要有电子邮件订立方式与电子数据交换订立方式两大类。接下来,笔者结合个人理解,简要介绍电子商务合同订立方式。

1.电子邮件订立方式。电子邮件主要依托网络协议,在当中增加文件、图片等信息,在相关设备的支持下,将相关信息通过邮件方式,传输到另外一台终端设备上。可见,电子邮件订立方式有着便捷优势,但是电子邮件极易受到网络不法分子攻擊,难以保证其安全性。为了切实有效解决这一安全问题,在交易过程中,需应用电子签名,保证邮件的安全、可靠性。同时,电子商务合同除了具备便捷、效益高、费用低廉等优势之外,还有着风险高等不良特点。基于此电子商务合同签订时,有必要确定交易双方的真实身份,并保证签订内容的机密性。另外,为了保证电子商务合同的安全性,需仔细观察电子信息内容是否真实,是否完整,并做好保管工作,以此保证电子商务合同数据的安全性与真实性。为了切实解决上述问题,我国需注重电子商务合同订立法的完善,立足现代我国电子商务合同订立法现状,不断完善法律,提高法律的实用性,为电子邮件订立方式提供法律保障。

2.电子数据交换方式订立方式。电子数据交换,主要结合公认标准而形成的结构化文档数据格式,这种方式的合同订立,主要基于EDI系统,在确认订单之后,系统将会根据具体需求,按照一定的机制进行处理,并将最终处理结果发送给企业,企业则可以结合此推送结果中的具体要求进行生产。电子数据交换方式可让各环节有机整合起来,极大缩减了交易时间,并且节省了大量中间环节费用。

综上所述,网络新时代下电子商务逐渐成为了现阶段广大群众热衷的经济交易方式。电子商务合同作为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传统商务合同有着自身独有的特征。伴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电子商务得以快速发展,并受到社会公众的高度重视。因此,有必要加强电子商务合同管理,规避合同风险,让电子商务合同在电子商务领域中发挥出更大价值。

(作者单位:辽宁红沿河核电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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