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系统范文

2024-07-26

司法警察系统范文第1篇

(一)司法审查权的含义与起源

司法审查,亦称“违宪审查”,是西方国家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裁决立法和行政机关是否违宪的一种基本制度。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表现在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并宣布联邦法律或州宪法和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联邦最高法院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如发现州宪法和法律或联邦法律和联邦宪法相抵触,可宣布其违宪。某项法律一经宣布违宪,法院便不能再援用。

这项制度的制定和运行有它的理论依据,那就是: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议会、政府立法执法的基础和根据,宪法至上,法律和法令从形式到内容都不得同宪法条文相抵触;司法机关(主要是最高法院或宪法院)是保障宪法的机关,对宪法有最后的解释权,议会、政府的法律、法令如果违反宪法,司法机关可以裁决该项法律、法令违宪而无效。

提到司法审查权,我们就不得不想到著名的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因为正是它开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的先例,确立了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如果不是马歇尔以其智慧为美国最高法院“窃取”了司法审查大权,现代美国民主制度演变以及最高法院的历史恐怕也要改写。由于掌握司法审查权,美国最高法院才有机会从最初一个不起眼的司法机关逐渐成长为能够有效制约立法和行政机关权力的独立力量,并塑造现代美国民主政治分权制衡原则的基础。

(二)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特征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司法审查的门槛和司法审查的范围两大方面。

司法审查的门槛即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指的是一个争议符合哪些条件才能成为法院可以审理的行政案件。进入20世纪后,美国为防止行政权的不断膨胀,维持权力平衡和权利保障,司法对行政加强了控制力度,重要表现之一是降低司法审查的门槛,让起诉变得更加容易。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被诉行为标准:从不可审查的假定到可审查的假定

不可审查的假定,即私人只能对法律规定可以起诉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法律对于行政行为是否可诉未作规定的,法院应作不可诉的推定。这是20世纪以前,法院基于对“三权分立”原则的严格解释,为避免干预行政,在行政案件的受理上所持的观点。20世纪后,法院放弃了不可审查的假定,将可审查的假定确立为受理行政案件的指南,即在法律对行政行为是否可诉未作规定的,应作可诉的假定。

法院是基于什么样的原因作出这样的改变呢?最高法院的判例揭示了两点理由:第一,“确认法律授予行政机关权力范围的责任,是一个司法职能”,即是说,行政机关的权力有多大,不能由行政机关自己做最终判断,而应由司法来最终决定;第二,“国会建立法院审理侵害人民权利的案件和争议,不问这种侵害是来自私人的不法行为,或由于行使没有授权的行政行为”,即是说,按照宪法关于司法权的规定,法院有权审理一切案件和争议,而不看涉及到谁。

在可审查的假定背景下,法院受理案件没有了正面障碍,而主要看是否属于排除司法审查的事项。排除司法审查的事项有法律排除司法审查的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除此之外,美国联邦法院认为以下事项在性质上不宜进行司法审查:国防、外交行为、政治任命、行政机构内部事务、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为、司法部的追诉行为。 关于法律排除司法审查的行为,最高法院认为,只有在法律规定达到“明白的和令人信服”的程度时,才能排除司法审查。关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法院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大大缩小了关于自由裁量行为排除司法审查之规定的适用余地。但是所谓的排除事项都不是绝对的排除,如果当事人以损害其重大利益或者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为由起诉,法院也应受理。

二、原告资格标准:从权利损害到法律利益损害

原告资格标准经历了从权利损害标准向法律利益损害标准的转变。1946年行政程序法出台前,法院坚持权利损害标准,即当事人只有法定权利受到行政行 2

为侵害时才有起诉资格,其他利益受到损害时,没有原告资格。1946年行政程序法出台后,法院以法律利益损害标准界定原告资格,即当事人在法律保护的利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具有起诉资格。1970年,最高法院将此标准概括为双层结构标准,即宪法层次的标准和法律层次的标准。第一,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要符合根据宪法规定的“案件”或“争议”,而只要被挑战的行为对当事人“产生了事实上的损害”即构成“案件”或“争议”;第二,被侵害的利益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与扩大原告范围的政策相适应,法院对“法律保护”持宽泛的解释标准,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不仅限于法律明确设定的权利,而且包括法律所明示或隐含调整意图的利益。

值得提出的是,联邦最高法院在行使司法审查权时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政治问题回避”,司法审查权的行使仅限于司法问题而不涉及政治问题。但是,司法问题和政治问题的划分有时是相当微妙的。

三、适格被告:取消“主权豁免”原则

由于美国法制源于英国普通法,因而英国长期奉行的“主权豁免”原则在美国也根深蒂固。该原则在司法审查上表现为:司法审查不能以国家和政府为被告,只能以官员个人为被告。直到1976年修改联邦行政程序法时才明确放弃了“主权豁免”原则,并规定:“在没有能够适用的特定的法定审查程序时,司法审查的诉讼可以对美国、对机关以及以其机关名称或者适当的官员提起。”

之所以如此,主要有三个原因:第一,修改后的行政程序法规定了很宽的被告资格范围,原告可以在起诉行政机关、官员甚至美国政府之间作出选择,为了保险起见,原告可以将他们全列为被告;第二,无论被告是哪个行政部门,代表政府进行辩护的律师都是司法部统一派出,被告是谁不重要,只要原告胜诉,执行没有问题;第三,即便原告所列被告错误,则法庭书记官会修改为正确的被告,也就是说,在美国法庭有义务指出正确的被告。

司法审查的范围指的是司法审查的程度或深度。司法审查的范围与审查标准是相互对应的,审查标准高,则审查程度深,反之则浅。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特征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上表现为四个方面:

一、事实问题的审查范围

事实问题的审查包括三个层次的标准:实质性证据标准,滥用自由裁量权标准和重新审查标准。所谓实质性证据又称为合理证据,指的是法院出于对行政机关专业知识的尊重,只审查行政机关的证据判断是否合理,如果没有明显的不合理,即满足了实质性证据要求。它主要应用于按照正式程序作出的事实裁定。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两种方式是专横、任性,行政程序法上规定的专横、任性都是滥用自由裁量权,它的标准主要适用于依非正式程序作出的事实裁定。

二、法律问题的审查范围

法律问题包括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两个步骤,法律解释是对法律含义的一般理解,法律适用是将抽象的一般规定应用于具体事件。法律解释是脱离具体事实的逻辑运算,是单纯的法律问题,法院可以充分行使最终的解释权。法律适用既有法律问题,也有事实问题,二者之中事实认定的分量更重,因此其审查标准侧重于事实裁定的审查标准。

三、司法审查范围的相互接近

在早期,法院只看行政机关认定的证据是否可以定案,而对案卷中存在的其他相反证据视而不见。过于宽松的标准容易放纵行政违法和滥用权力,因此行政程序法专门针对这种情况作出规定,要求法院“应当审查全部记录,或记录中为一方当事人所引用的部分”,对所有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在法律问题方面已经采取与事实问题同样的司法审查标准。最高法院在审理著名的Chevron案中提出的“法院不能以自己对法律的解释代替行政机关的合理解释”被认为标志着法律问题的审查范围与事实问题的审查范围趋同。

四、规章的司法审查范围

美国自1946年行政程序法公布以来,行政规章即成为司法审查的诉讼对象,规章与裁决在审查范围上相同,因此在审查标准上也与裁决的审查标准相同,具体说,按正式程序制定的规章适用实质性证据标准,按非正式程序制定的规章适用滥用自由裁量权标准。如果规章影响公民的重大宪法权利,则适用重新审理标准。法院经审查认为规章违法,可以直接判决撤销。

(三)美国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的作用

司法审查作为一种权力和制度,它以资产阶级的分权、制衡和法治原则为基础, 在维护资产阶级民主制度, 调整联邦和州的矛盾冲突,调整行政、立法、

司法三机关的关系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表现是:

一、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使得司法部门有权制约立法和行政部门,是实现“分权制衡”宪法原则的有力手段。从宪政结构的三个层面即国会与总统的关系、联邦与州的关系、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上可以充分看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的平衡作用。这种司法审查权保障了三重分权,维护了宪政结构,促进了美国政治及政治形态的发展。

二、联邦最高法院利用司法审查权,通过对一系列重大案件的判决,调整了中央与州的分权关系,扩大了联邦权力,限制了各州权力,确立了联邦中央在宪法明确规定的权限内至高无上的国家主权原则,维护了宪法的最高权威。

三、联邦最高法院在不同历史时期,根据国际、国内形势的演变,阶级力量对比的变化以及经济发展的状况,灵活地解释宪法,以维护统治阶级的政治、经济利益。经常被联邦最高法院用来作为司法审查依据的宪法条款主要有“法律的正当程序”条款,“贸易”条款、“平等保护”条款等,最高法院在不同的时期根据需要赋予它们以新的解释。

(四)我国司法审查制度与美国的比较

我们学习一个国家的制度不仅仅是为了认识和了解别国的特色,更重要的是希望对本国的发展有所借鉴。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可以说是世界上较为成功的宪法司法制度,它对我国的宪法司法化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宪法司法化的现状并不乐观,甚至可以说到目前为止我国宪法并未真正进入司法领域。因此我认为有必要将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与美国的相比较,以更清楚地认识问题所在。许多学者都对这个问题做出了一定研究,列出了十多条的差异,我认为较为重要的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质性差异

我国的司法审查权一是只能依法行使,二是要以行政法规为依据,因而仍然是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机关行政活动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的法律监督,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司法审判权和行政管理权之间的制衡关系,对行政机关的制约作用是有限的。由于没有法律规定对立法权的审查,我国的司法审查没有对立法行为的审查权,不存在司法审判权和立法权的制衡因素。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既可以对立法行为进行审查,也可以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则实现了司法对立法和行政行为

的制衡作用。

二、职能上的差异

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的职能作用主要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监督行政机关是否在程序和实体上违法,不对行政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只是名义上的司法审查,而非本质意义的司法审查,不存在对行政行为的制约。更不存在对立法行为的制约。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是对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可以行使撤消权,因而是实质性审查,能真正发挥制衡作用。

三、作用上的差异

我国司法审查针对的目标是个别行政案件,纠正的是个别行政机关的个别执法行为,对本地区其他行政机关和其他地区的行政机关的警示作用不大,社会影响不大。美国司法审查针对的是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在全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对全国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具有普遍约束力,社会影响巨大,而且在全世界产生巨大震动和影响。

四、实际效能上的差异

我国司法审查制度使用频率高而发挥作用小,不仅没有发挥出应有的审查作用,也没有充分发挥出应有的监督作用。不仅没有有效制约违法行政行为,有时甚至成为违法行政行为的保护伞。就我国目前的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而言,自我满意度和群众满意度均不高,但是法院判决维持率极高,使人们几乎丧失了行政诉讼的信心。背离了设立司法审查制度的宗旨,抹杀了立法借鉴的先进性。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使用频率低,而发挥作用大。到现在为止,美国司法审查程序虽然只启动了几次,但不仅在国内对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发挥了有效的制衡作用,而且在国际上引起了法制进步国家的纷纷效仿,引导了司法审查制度的国际化。

司法警察系统范文第2篇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不可缺少的一支强制武装力量,司法警察工作既是审判、执行工作秩序正常进行的保障,也是审判结果最终得以实现的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指出: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对包括司法警察在内的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要完成党和国家赋予的光荣任务,要在复杂的环境和压力下不断发展,就必须大力加强包括司法警察在内的队伍管理建设。

一、加强司法警察队伍管理的意义。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的重要警种,是由人民法院直接指挥和管理的一支准军事化的武装司法力量。他在人民法院建设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在我国法制建设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加强这支队伍的管理,其意义在于:首先,有利于明确司法警察的职责权能,明确警务活动目标,从而使警员依法有效履行职责,保证勤务的完成。其次,有利于调动警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从而使司法警察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再次,有利于提高警员的综合素质,促进警务人员廉洁奉公、严格执法促进了司法警察队伍的廉政建设。第四,有利于保持司法警察队伍的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革命化。

二、新形势下司法警察队伍中存在的问题。

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实现对司法警察的科学管理,1997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98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暂行条例》对司法警察的职权、组织管理、警务保障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在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体制等方面仍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

1.管理体制不畅顺。

《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从中可以看出,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双重领导。自1998年来,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精神,分别设立的独立的法警机构。但在具体运作中,队伍的集中管理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有的法院根据本院工作需要将司法警察队伍中的精干力量抽调到执行、立案等其它庭室工作,削弱了司法警察的力量,从而使法警机构不能发挥其正常职能作用。上下级司法警察机构虽然是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关系,但实质工作中什么也管不了,造成了司法警察上下级之间指挥脱节,管理分散,导致了警容警纪管理不到位的情况。

2、司法警察队伍中人员年龄老化,警力严重不足。

根据[(1992)人发35号]文件的要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人员的配备比例必须达到本院在编干部的12%,目前许多法院并没有达到这一要求。以某法院为例,如按干部总人数12%的比例该院应配备司法警察12人,现实有警员7人,且其中有四人被抽调到其它庭室工作。从该院经院年龄结构上看,40岁以上的2人,30-40岁之间的3人,20-30岁之间的2人,平均年龄35岁以上,队伍年龄结构趋于老化。由于队伍中人员结构的不合理,严重的影响了司法警察队伍素质建设和警务的完成。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司法警察的职能不断增加,这种人员结构不合理的现状愈来愈不适应新形势下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要求。

3、司法警察内部管理不到位。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内部的一支准军事化武装力量,其性质决定了要对其加强管理,严格要求。笔者发现部分法院司法警察内部管理存在问题,特别是对聘任制法警管理问题尤为突出,这也引起了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近几年来,为缓解司法警察队伍中警力不足的问题,不少法院从社会上招聘了一批合同制法警,将他们吸收到司法警察队伍中来,由于这部分人员综合素质参差不一,在对聘任制法警工资待遇低的情况下,加之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在某些方面损害了司法警察和人民法院在社会上的形象。

4、司法警察队伍的相对稳定性较差。

司法警察队伍的稳定性与否,直接影响着法警战斗力的有效发挥。长期以来,由于人们对于司法警察在法院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方面认识上的因素,认为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进行工作,在审判工作中处于次要的,不被重视的地位,其工作没有法官的工作那么神圣和重要。殊不知,如果没有法警工作的保障,审判工作也就无法正常进行。由于这种错误意识的存在,导致部分干警不能安心工作,千方百计想调离法警队伍,影响了法警队伍的建设,影响了正常勤务的完成。

二、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建议。

1、落实“编队管理、双重领导”的管理机制。

“编队管理、双重领导”既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和要求,也是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职能的组织保障。针对目前仍有部分法院司法警员管理分散的局面,认真落实编队管理的机制,着力解决警力相对不足的问题,最大限度的发挥法警队伍的整体战斗力。落实双重领导的管理机制,使上下级司法警察机构之间的指挥相互衔接,做到统一指挥,令行禁止,努力建设管理正规化、科学化的司法警察队伍。

2、加强教育培训力度,努力提高警员的整体综合素质。

司法警察执行的是一项特殊的司法任务,这就要求每一位司法警察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较强的专业技能和业务知识。针对目前法警队伍中警员素质参差不一的现状,制定培训计划,强化培训力度。首先,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武装全体司法警察人员的头脑,使每个司法警察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其次,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质量标准》的要求,从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训练,不断提高司法警察人员的业务素质,使其成为一支经得起考验的司法武装力量。

3、改革用人机制,保持职业化司法警察的相对稳定性、纯洁性。

针对目前有的法院法警队伍中警员年龄老化,警力严重不足的现状,理顺法警“进出口”渠道,积极探索用人机制的改革方案。根据99年10月下发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28条的要求,为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可面向社会招用聘任制法警,对聘任制法警的录用必须经过严格的考核选拔,保障法警队伍中所进人员的质量。同时也要对现有的司法警察进行清理整顿,把那些素质低下、品质不高、有违法违纪问题的人员、以及不能适应司法警察工作的人员清理出法警队伍,保证司法警察队伍的纯洁性。

4、努力改善警务装备和司法警察的生活条件。

司法警察系统范文第3篇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是具有国家刑事法律强制力的司法武装力量,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实践证明只有坚持政治建警,科技强警,从优待警,努力提高法警队伍整体素质和保障能力,才能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司法警察队伍,才能更好地维护检查工作秩序,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和服务检察办案工作。

一、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各项检察工作中的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要求我国司法制度不断完善,人民检察院各项工作也将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进一步加快人民检察院改革步伐,全面推进检察工作改革也势在必行。

1、办案的保障作用新时期检察机关办理各类案件,打击各类犯罪活动,具有强烈的对抗性。有的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打击,拒不交代犯罪事实;有的以死相要挟;有的趁办案人员不备逃跑、自杀、自残;甚至用武力袭击办案人员。为了保证办案工作顺利进行,这就要求司法警察运用其警务技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办案工作的顺利。

2、法律的震慑作用。《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检察活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领现场,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这些规定赋予了检察院司法警察在一定条件有使用警械、武器的权利,是其他检察人员所不可替代的,体现出司法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特有的对犯罪分子或不法分子的威慑作用。

3、内部的监督作用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为保障监督的权威性、有效性,必须加强对自身的监督制约。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实行捕、诉分离,办理自侦案件实行侦、捕、诉分离,各部门既分工合作,又相互制约。司法警察受检察官指挥,将检察决定权与执行权相分离;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时,发现检察官违法办案有权提出纠正,这样,既有效地保证办案工作依法进行,又防止徇私舞弊、刑讯逼供等违法事件的发生。

4、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司法警察在办案中,可以运用其警务技能有针对性地将保护现场、看管、执行传唤、拘传、查找当事人、犯罪嫌疑人等工作有序进行,这样能使办案更专业,也能减轻检察官的工作压力,检察官就有更充足的精力投入到案件的突破口、证据的固定和案件的质量上。检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使办案的效率、质量都得到提高。

二、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目前存在的不足当前,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从总体上来说是好的,能够积极主动有效地参与检查办案工作,在保障和服务检察办案工作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着不足:

1、有的院只重视检察办案工作,而对司法警察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时间少,知道少,检查少。

2、部分院在司法警察人员的配备上名额不足,司法警察老龄化,编制不齐,造成警力严重不足。

3、未能严格实行编队管理,警务技能差,警务装备落后,部分法警分散在各业务科室,不能行使其专业职能,直接影响司法警务工作的开展。

4、对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认识不到位,司法警察的政治地位和职能作用得不到保障。

三、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主要措施

1、加强文化学习和警务技能训练知识文化和警务技能是司法警察工作的基础,强化学习训练是提高法警业务素质的重要途径,坚持定期化、警察化学习训练是巩固提高技能素质的重要保证。新形势下,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司法警察的警力需求越来越强,要求越来越高,司法警察的职能范围不断扩大,积极参加教育训练,提高各方面的素质,进一步提高司法警察力的工作能力,是检察工作的需要。《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实行专业化的集中管理,既受本院检察长的领导,又受上级检察院法警部门的领导。行使协调警务制度,是上级院对下级院司法警察队伍进行领导的有力手段,可以解决执法过程中警力不足问题,并能集中优势警力进行一些大型的执法活动。同时可以体现司法警察大局意识、一切行动听指挥的优良作风。其次要加强警务装备建设和管理,提高保障能力。警务装备是法警执行任务、履行职责的物质基础。只有训练有素的司法警察与精良的装备有机的结合,配上与之相适应的科学管理,队伍的整体战斗力才能充分发挥出来。再者要加强业务训练,不断提高法警业务素质。在平时的工作中可以通过网上学习、研讨、组织到公安、监所等单位学习经验,向他们学习警察知识、警务技能,使干警熟练掌握法警职责、检察业务、办案程序等。

2、加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培养良好作风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是一支军事化的武装力量,是保障人民检察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后盾。这一性质和任务决定了这只队伍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觉悟和优良的工作作风。因此,要对干警进行警魂教育,引导广大司法警察紧紧围绕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履行工作职能。在保障检查工作中,扎实肯干、任劳任怨;在参与执法工作中,耐心、细致、机智、灵敏;在处理突发事件时,雷厉风行、英勇顽强;生活作风上,要端正人生观和价值观,廉洁自律,艰苦奋斗,积极向上,一身正气,树立良好的司法警察形象。

司法警察系统范文第4篇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负责人就《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答记者问

徐盈雁

近日,最高检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本报记者就制定和贯彻《规则》的相关问题,采访了最高检政治部有关负责人。

问:请您谈谈《规则》修改的背景。

答:《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规则》)是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基本工作规范,自2001年印发以来,对于规范司法警察履职行为、提高司法警察工作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经历十四年的探索与积累,将“试行”去掉的时机已经成熟。具体有以下原由:第一,是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要求。近年来,最高检不断完善司法制度规范体系,对检察人员规范司法行为提出了更严标准,也对司法警察依法办事、规范履职提出了更高要求,随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出台,《试行规则》的一些规定已显滞后,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第二,是司法警察工作发展的内在需要。2013年最高检修订公布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司法警察职责职能,因此,亟须修改《试行规则》,对新增职责的工作程序进行规范、对比较笼统的内容进行细化、对与现行规范性文件表述不一致的进行调整。第三,是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的举措之一。司法警察的许多工作都在业务工作环节,其工作质量、司法效果如何,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有利于强化司法警察依法履职的自觉性,也契合检察机关正在开展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要求。第四,是总结实践经验的必然要求。经过多年尤其是近些年的努力,司法警察工作取得长足发展,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需要通过制度加以明确和规范。在《规则》的修改中,我们注重吸收近些年实践经验的积累,吸纳了近年来司法警察工作机制改革成果,使之更具可操作性。

问:请您介绍一下《规则》的修改过程和指导思想。

答:《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公布后,我们就开始考虑适时对《试行规则》进行修改。2014年下半年,最高检政治部警务部对司法警察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及《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在摸清底数、分析问题、把握需要的基础上,确定了修改《试行规则》的指导思想和重点,研究起草了《规则》征求意见稿。为群策群力、广集民智,我们多次征求各省级院、最高检各内设机构和相关事业单位意见,同时加强向院领导汇报、与有关部门沟通,对各方面提出的114条意见建议,逐条进行梳理、研究,在充分吸收、反复修改论证的基础上,数易其稿,形成审议稿提交最高检检察委员会讨论。应该说,新《规则》是源于实践、源于各方智慧的成果。

《规则》的修改紧紧围绕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关要求,坚持了三条指导思想:一是规范和细化工作程序,对《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规定的九项职责的工作程序作出全面、系统规定;二是加强对自身司法办案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对司法警察参与司法办案提出严格要求;三是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通过完善工作程序,切实保障办案安全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问:请您介绍一下《规则》的基本内容,此次修改主要有哪些改变?

答:《规则》共24条。第一条主要明确了制定《规则》的法律依据。第二条至第八条是概括性条款,分别规定了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总体要求、回避、用警派警程序等内容。第九条至第二十一条是规范各项职责的具体条款,对各项职责的工作程序、安全防范要求、内部监督、与公安机关协调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了责任追究、解释权限和施行时间。

修改主要把握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突出强调办案安全防范。明确规定司法警察在执行各项任务前,应当事先了解任务的性质、目的、要求及完成时限等,拟制相应的措施和方案;执行任务过程中,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人身、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可能危害人身安全的物品时,应当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报告;捕获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押解归案,等等,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防范。二是认真落实规范司法工作要求。规定司法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保持警容严整,举止文明,用语规范;规定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时规定执行职务违反本《规则》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三是更加注重履职保障。《规则》对原来规定较为笼统的“保护出席法庭、临场监督执行死刑检察人员的安全”和“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两项职责进行全面细化,进一步明确了对阻碍检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及涉诉信访人员实施过激行为等各种情形的处置办法。同时,增加了关于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回避的规定,保障司法警察履职合法、安全。这些新的规定既是对司法警察工作规律认识的深化,也是司法警察履职的重要依据。四是充分考虑体例的系统和完整。删除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中已作规定的内容,增加了部分概括性条款,将可合并的条款归纳合并。

问:《规则》对司法警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司法警察力量调配上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规则》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应当根据案件性质、涉案人数、危险程度、任务时限等情况配备警力。考虑到司法实践中有时用警需求量大,我们根据《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增加了关于跨区域调警的条款。规定执行重大案件警务保障或者处置涉检群体性突发事件警力不足的,以及跨区域执行任务需要警力协助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从下级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下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实现了各级院警力的互补。

另外,我们对派警用警程序进一步规范,增加了“执行一般任务”“携带武器”“紧急情况”等情形派警的规定,使用警派警工作更科学、更严格。

问:前面谈到,《规则》加强了对自身司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具体有哪些内容?

答:最高检坚持把强化法律监督与强化自身监督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此次《规则》修改也增加了对检察机关自身司法办案活动从严要求的内容。明确规定司法警察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协助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不得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发现办案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另外还规定司法警察执行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任务时,要适时提醒办案人员遵守办案时限。力求通过加强司法警察与办案人员之间相互的监督制约,把执行法律和办案纪律落实到案件的每一个环节和每一名检察人员。

问:《规则》的正式公布,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必将产生积极影响。下一步在学习贯彻《规则》方面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学习贯彻《规则》,提高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水平,是检察机关一项长期任务。各级检察院特别是司法警察部门要自觉把学习贯彻《规则》作为当前一项重点任务,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一是各级检察院要把学习《规则》列入司法警察岗位练兵规划,作为司法警察培训的必修课程,认真制定学习、培训方案,扎实开展学习培训。省级检察院和地市级检察院要适时组织考试考核,最高检将采取多种方式检验各地组织司法警察学习掌握《规则》的情况。二是各级司法警察部门要把学习贯彻《规则》与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结合起来,对照《规则》内容,认真梳理警务工作环节存在的不规范司法问题,以问题为导向,研究改进工作的对策措施,加强机制和能力建设,加强业务和队伍管理,努力把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三是全体司法警察要认真学习,对《规则》内容熟知应会、全面掌握,司法警察部门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贯彻,真正把学习贯彻《规则》的过程变成统一思想认识、增强能力素质、正确履行职责的过程,使按章履职成为每个司法警察的自觉行动。

司法警察系统范文第5篇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是具有国家刑事法律强制力的司法武装力量,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实践证明只有坚持政治建警,科技强警,从优待警,努力提高法警队伍整体素质和保障能力,才能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司法警察队伍,才能更好地维护检查工作秩序,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和服务检察办案工作。

一、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各项检察工作中的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要求我国司法制度不断完善,人民检察院各项工作也将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进一步加快人民检察院改革步伐,全面推进检察工作改革也势在必行。

1、办案的保障作用新时期检察机关办理各类案件,打击各类犯罪活动,具有强烈的对抗性。有的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打击,拒不交代犯罪事实;有的以死相要挟;有的趁办案人员不备逃跑、自杀、自残;甚至用武力袭击办案人员。为了保证办案工作顺利进行,这就要求司法警察运用其警务技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办案工作的顺利。

2、法律的震慑作用。《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检察活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领现场,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这些规定赋予了检察院司法警察在一定条件有使用警械、武器的权利,是其他检察人员所不可替代的,体现出司法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特有的对犯罪分子或不法分子的威慑作用。

3、内部的监督作用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为保障监督的权威性、有效性,必须加强对自身的监督制约。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实行捕、诉分离,办理自侦案件实行侦、捕、诉分离,各部门既分工合作,又相互制约。司法警察受检察官指挥,将检察决定权与执行权相分离;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时,发现检察官违法办案有权提出纠正,这样,既有效地保证办案工作依法进行,又防止徇私舞弊、刑讯逼供等违法事件的发生。

4、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司法警察在办案中,可以运用其警务技能有针对性地将保护现场、看管、执行传唤、拘传、查找当事人、犯罪嫌疑人等工作有序进行,这样能使办案更专业,也能减轻检察官的工作压力,检察官就有更充足的精力投入到案件的突破口、证据的固定和案件的质量上。检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使办案的效率、质量都得到提高。

二、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目前存在的不足当前,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从总体上来说是好的,能够积极主动有效地参与检查办案工作,在保障和服务检察办案工作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着不足:

1、有的院只重视检察办案工作,而对司法警察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时间少,知道少,检查少。

2、部分院在司法警察人员的配备上名额不足,司法警察老龄化,编制不齐,造成警力严重不足。

3、未能严格实行编队管理,警务技能差,警务装备落后,部分法警分散在各业务科室,不能行使其专业职能,直接影响司法警务工作的开展。

4、对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认识不到位,司法警察的政治地位和职能作用得不到保障。

三、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主要措施

1、加强文化学习和警务技能训练知识文化和警务技能是司法警察工作的基础,强化学习训练是提高法警业务素质的重要途径,坚持定期化、警察化学习训练是巩固提高技能素质的重要保证。新形势下,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司法警察的警力需求越来越强,要求越来越高,司法警察的职能范围不断扩大,积极参加教育训练,提高各方面的素质,进一步提高司法警察力的工作能力,是检察工作的需要。《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实行专业化的集中管理,既受本院检察长的领导,又受上级检察院法警部门的领导。行使协调警务制度,是上级院对下级院司法警察队伍进行领导的有力手段,可以解决执法过程中警力不足问题,并能集中优势警力进行一些大型的执法活动。同时可以体现司法警察大局意识、一切行动听指挥的优良作风。其次要加强警务装备建设和管理,提高保障能力。警务装备是法警执行任务、履行职责的物质基础。只有训练有素的司法警察与精良的装备有机的结合,配上与之相适应的科学管理,队伍的整体战斗力才能充分发挥出来。再者要加强业务训练,不断提高法警业务素质。在平时的工作中可以通过网上学习、研讨、组织到公安、监所等单位学习经验,向他们学习警察知识、警务技能,使干警熟练掌握法警职责、检察业务、办案程序等。

2、加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培养良好作风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是一支军事化的武装力量,是保障人民检察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后盾。这一性质和任务决定了这只队伍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觉悟和优良的工作作风。因此,要对干警进行警魂教育,引导广大司法警察紧紧围绕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履行工作职能。在保障检查工作中,扎实肯干、任劳任怨;在参与执法工作中,耐心、细致、机智、灵敏;在处理突发事件时,雷厉风行、英勇顽强;生活作风上,要端正人生观和价值观,廉洁自律,艰苦奋斗,积极向上,一身正气,树立良好的司法警察形象。

司法警察系统范文第6篇

我在法院法警大队工作这一年的时间了。虽然刚刚熟悉环境,但思想稳定,工作踏实认真,能主动克服困难,虚心求教,努力学习业务知识。较好地完成了本职工作和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认真开展各项工作,全面履行司法警察各项职责,坚决完成院长交办的事项,圆满完成了-工作任务。现总结如下: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技能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在这一年中,我努力提高思想觉悟,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不管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都始终以一名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以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的标准来履行职责、完成任务。在这一年中,我能认真学习,虚心向老同志请教,平时工作中、业余时间总是抓紧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学习业务知识,全面学习了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了履行职责应具备的素质。

二、2009年主要工作:2009,法警支队紧紧围绕院党组的中心工作,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以“公正司法树形象”活动为载体,积极为审判工作服务,配合各部门努力完成全院各项工作任务和院领导交办的事项。

1、严格按照各项要求完成了配合审判业务,值庭、押解、看管都没有出现大的失误。

2、较好的完成了年初确定的学习训练计划目标。

3、完成法院值班工作,没有出现大的失误和事故。

4、完成了送达、协助执行、传唤等其他配合审判业务工作。

5、完成了院领导、警队交办的其它任务。

三、做好值班工作,随时处置突发事件。法警支队担负着法院机关的警卫和安全工作,担负着每天24小时繁重的值班任务,并且在值班中,有的当事人上访缠诉,有的当事人无理取闹,支队领导和同志们都能做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在对长期纠缠、谩骂、侮辱、诽谤法官,阻拦法院办公车辆出入等行为说服教育无效后,对其实施了司法拘留。有效地保证了人民法院良好的工作环境,保证了审判工作秩序正常有序进行。

四、存在不足:

1、学习不够,有时还存在懒惰的情形。

2、接触法警工作时间还不够长,执行任务的经验尚不丰富。

3、值班工作还不到位,效用发挥不充分。

五、2010年工作打算

(一)思想上:努力克服存在的不足和差距,以执法行为规范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指导,努力提高思想觉悟,树立服务的观念。扎扎实实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二)工作上:继续深入开展相关法律知识学习和技能业务训练。为更好履行法警职责打下更为坚实的基础。

篇二:司法警察工作总结

在院党组的领导关心下,始终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法院工作的大局,把服务审判作为司法警察工作的中心任务,严肃执法,热情服务,扎扎实实的做好本职工作,较好地发挥了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为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旗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工作总结如下:

一、得到领导的高度重视

在法警正规化建设工作中,我院党组始终给予了高度重视和切切实实的关心、支持,始终把法警队伍正规化建设置于法院全局工作和整体改革的大局之中进行统筹规划,并提出要做到认识、措施和投入的“三到位”,使法警队伍正规化建设更好服务于全院审判工作。为此,在院里经费极其紧张的情况下,多方筹措资金,为法警队专门配备了213型指挥车一辆和训练专用面包车一辆、电脑一台。在原有装备的基础上,今年又新购置了对讲机2部,头盔12顶,腰带10条,手铐10付,警棍2根,胶皮棍10根,捆绑训练绳10条及各种袖标20个,靶场红旗20面,靶牌标志近20个。为法警队正规化建设打下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加强了教育管理工作

一年来,我队坚持“政治建警,从严治警”的方针,严格管理、严格要求,加强纪律建设,不让违法违纪现象在我队出现。首先加强教育学习,全年大队组织政治学习24次,业务学习30次,党风廉政教育8次。在政治学习上,认真开展十六(请登陆政法秘书网)大主题教育活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教育内容,认真学习胡锦涛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和肖扬院长讲话精神,通过学习教育,提高法警的政治素质。在廉政教育上,结合开展“司法警察职务行为检查”活动,认真落实法警“六条禁令”,以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八小时外的行为规范。通过党风廉政教育,不断增强法警服务意识、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其次严格管理。大队从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入手,按照院岗位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对大队出勤、纪律情况,做到月有检查,季有讲评,通过队务会、民主生活会、作风纪律整顿等形式,增强法警的组织纪律观念,全年大队没有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三、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

(一)科学管理,制度治警,做到“四到位”法警大队自年初以来,一直致力于建设一直正规化的战斗队伍。法警大队在院党组的领导下,坚持科学的发展观,以制度治警,先后制定了《莫旗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操行评分办法》、《莫旗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教育训练制度》、《莫旗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制度》、《莫旗人民法院调警制度》、《法警工作流程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狠抓学习和贯彻落实,坚持用制度治警,做到管理、责任、落实、警力“四到位”。二)尽职尽责,恪尽职守,做到“四严”。法警的日常工作中,最主要的工作任务是押解、看守人犯,值勤、值庭,这些工作单调乏味且繁重劳累,但又是一项责任心强和警惕性高的工作,大队要求严格遵守“四严”:提押被告人突出一个“手续严”、押解途中突出一个“监视严”、维护法庭安全突出一个“值庭严”、羁押候审突出一个“看守严”。为杜绝意外情况,确保押解安全,除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外,每次押解均由一名队长带队,出发前认真核查被押解人犯的基本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法警大队始终坚持“一犯二管”制度,为避免一次押解人犯过多,大队领导与刑庭协调,合理安排开庭时间,保证警力充足。如遇一案多人,法警队宁愿多提押几次,也不能使押解警力减少。一年来,我队没有发生过一起人犯脱逃等各类事故。

(三)刻苦训练,增强体能,做到“四落实”。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训练大纲》和《教育训练计划》等要求,法警队干警们每天完成开庭任务以后,都要进行常规擒敌术或体能等项目的训练。每周安排一天重点进行队列、警械具使用等共同科目的训练。每次训练做到有讲评、有记录,确保了全年训练计划的内容、时间、人数、效果的“四落实”。提出了“四要”方针:即向训练要警力,向训练要效率,向训练要质量,向训练要战斗力。从六月下旬开始,全体司法警察在武警中队开始封闭式准军事化训练,不但保证了时间上的要求,而且更加注重的是实际效果,做到了高标准、严要求、齐努力,全队干警主动放弃双休日,进行刻苦训练,为了增强干警的体能,每天早晨5:30出早操,练习长跑。在射击训练场上,为了练腕力,据枪挂砖,每星期实弹射击两次,今年训练共消耗子弹4000余发。“流血流汗不流泪、掉皮掉肉不掉队”成了干警们训练场上的口号,“比、学、赶、帮、超”的业务训练蔚然成风。“功夫不负有心人,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在今年射击科目考核中,全体法警射击成绩都在40环以上,平均成绩45环以上。在捆绑科目上,虽然我们大队是强项,但全体司法警察不以强项自居,每天还一遍又一遍的坚持练,在时间上力争做到最快。通过不懈的努力,使全体干警在政治、体能、单兵技能和战术等综合素质方面得到全面提高,倾力锤炼了一支群众信赖、作风优良、技能过硬的法警队伍,进一步提高了我院司法警察队伍保障审判工作,依法履行职能的能力。

四、强化了档案管理工作

我院司法警察大队根据工作安排,要求在今年内将档案管理工作列为法警队建设的重中之重,决心在档案管理工作上迈入全市司法警察大队的前列。为完成此项工作计划,自年初开始,大队就设专人负责档管理工作,主要是对档案进行归口管理,做到分门别类、登记造册、统分划

一、一目了然。为了学习兄弟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先进档案管理经验,吴院长亲自带队前往扎兰屯法院学习取经,并邀请旗档案局专业人员到法警队进行档案管理业务现场指导,以期全面提高法警队档案管理水平,决定采取具体措施完成档案管理升级工作,要求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并在管理上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篇三:司法警察工作总结

在 2010 年工作中。在队领导的正确领导下,我认真履行 职责,努力实现履职承诺,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为法 院工作尽到了应尽的责任。工作踏实认真思想稳定,能主动 克服困难,虚心求教,努力学习业务知识。较好地完成了本 职工作和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认真开展各项工作,全面履 行司法警察各项职责,坚决完成队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现总结如下:

一、2010 年主要工作: 2010 ,一年来,能积极参加院里组织开展的各种学 习教育活动,坚持用先进的理论武装自己,指导实践,推进 工作。尤其是在学践活动中,记笔记、写心得、通过学习教 育,思想觉悟得到了提高。同时,能坚持业务学习,不断提 高业务素质。业务学习中,能结合本职工作,注意理论联系 实际, 从指导工作开展的需要, 进行业务知识的学习和思考。

二、 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技能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 和业务素质在这一年中,我努力提高思想觉悟,树立全心全意为人 民服务的观念。不管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都严格要求自 己,以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的标准来履行职责、完成任务。 在这一年中,我能认真学习,虚心向老同志请教,平时工作 中、业余时间总是抓紧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学习业务知识, 全面学习了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了履行职责应具备的 素质。

三、做好提押值庭值班工作,随时处置突发事件。 法警大队担负着法院机关的警卫和安全工作,提押刑事 被告人和值庭执行工作。还担负着每天 24 小时繁重的值班 任务,并且在值班中,有的当事人上访缠诉,有的当事人无理 取闹,警队领导和同志们都能做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有效 地保证了人民法院良好的工作环境,保证了审判工作秩序正 常有序进行。

四、存在不足: 回顾一年来的思想工作情况,自己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和不足。

1、学习不够,有时还存在懒惰的情形学习不够深 入,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 要;

2、接触法警工作还不够,执行任务的经验尚不丰富。 工作标准不高,敷衍了事现象时有发生;

3、值班工作还不到位,开拓创新精神不够强,工作中缺乏新意,没有亮点。 这些问题和不足,我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要努力加以克 服,以便更好地完成队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五、2011 年工作计划

(一)思想上:努力克服存在的不足和差距,以执法行 为规范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指导,努力提高思想觉 悟,树立服务的观念。扎扎实实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二)工作上:继续深入开展相关法律知识学习和技能 业务训练。为更好履行法警职责打下更为坚实的基础。

1、进一步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

2、进一步精通本职工作业务,努力增强本职业务素质。

3、进一步树立开拓创新意识,大胆探索创新工作亮点。

4、进一步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时刻做到保持清正廉

篇四:司法警察工作总结

一、 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法警支队紧紧围绕院党组的中心工作,

一、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法警支队紧紧围绕院党组的中心工作,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以“公正司法 树形象”活动为载体,积极为审判工作服务,配合各部门努力完成全院各项工作 任务和院领导交办的事项。

(一)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为刑事审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司法警察八项职责中的押解、看管、值庭、执行死刑工作,都是为刑事审判 工作服务的。为了更有效地保障刑事审判工作顺利进行,支队领导周密部署,妥 善安排,遇到重大庭审活动,积极向院党组及主管院长汇报,亲自带队押解、值 庭,做到善始善终,确保万无一失。一年来,共值庭 1120 多场次,押解、看管 被告 1930 多人次,组织执行死刑 3 批 8 场次,枪决死刑犯 42 人。其中在重大庭 审活动中,支队领导总是提前了解案情,制订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且有针对性 地采取有效措施;在 9 月 15 日庭审结束后发生的一起出租车追囚车事件,由于 处置及时得当,没有造成不良后果。该事件曾在报刊、电台、网络等媒体上报道 过,收到良好的法制教育效果。

(二)坚持“公正与效率”主题,积极配合民商事审判。 一年来,共完成协助执行搜查 109 次,拘留 76 人,拘传 112 人,协助查封、 扣押、冻结、划拨财产一批,标的近 4000 多万元,保障民(请登陆政法秘书网) 商事审判工作的开展,协助进行诉前、诉中财产保全,有力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

(三)积极参与执行工作,在解决“执行难”中作贡献。 支队领导一直十分重视执行工作,在执行局申请用警时做到随叫随到、随时 出警,在装备、人员方面给予足够的支持,并且制定周密的措施。一年来,共参 与民事强制执行 1040 多次,出警 260 余人次。执行法警冒酷暑战严寒,多次前 往广东、上海等地为市城市信用社扣划现金及财产一批。另外,在协助执行局执 行上官小区房屋一案中,适逢全市法警集中训练,在院党组的统一布置下,一次 出警六十余人,使该案得以顺利执结;在执行义寺山金矿一案中,法警支队不厌 其烦,多次出警,共动用警力 80 余人次,终于执结了这起“骨头”案件,有力 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做好值班工作,随时处置突发事件。 法警支队担负着法院机关的警卫和安全工作,担负着每天 24 小时繁重的值班任务,并且在值班中,有的当事人上访缠诉,有的当事人无理取闹,支队领导 和同志们都能做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在对长期纠缠、谩骂、侮辱、诽谤法 官,阻拦法院办公车辆出入的孙兰英等说服教育无效后,对其实施了司法拘留。 有效地保证了人民法院良好的工作环境,保证了审判工作秩序正常有序进行。

(五)自觉服从党组领导,圆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在今年的“双争”、“双创”精神文明建设中,法警支队服从领导安排,积 极参加路段值勤,义务植树,综合治理中节日巡逻,圆满完成各种勤务工作。按 照院党组的决定, 抽调 9 名法警到各庭、 处、 室帮助工作, 时间最长的达三个月。 其中政治部一名、办公室二名、民一庭一名、刑一庭二名、驾驶员一名,另外还 有两名法警到市城市信用社办理专案,被抽调人员在所在的部门勤奋工作,尽职 尽责,受到所在部门的好评。

(六)加强业务技能训练,完成最高人民法院的四项规定。 加强训练是提高法警队伍战斗力的主要手段, 是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需 要。支队十分重视法警的技能训练,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加强法警的训练。 训练分为平时训练和集中培训两个环节。平时训练主要以押解、看管的动作及情 况处置、擒敌拳、射击、处置突发事件模拟演练为主。坚持每月不少于 2 天,并 保持 80 以上的参训率,支队领导带头参加训练,激发了大家的训练热情,形成 了良好的训练氛围。根据实际情况,支队在党组的大力支持下,于 5 月 9 日—27 日集中 20 天时间,对全市法警进行了集中培训,重点对法警业务技能进行了强 化,提高了法警的业务技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受到了市委有关领导的高度赞 扬。强有力的训练工作,提高了全体法警的技能,锻造了一支作风顽强,能打硬 仗的法警队伍,为保障审判和执行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特别是为了迎接最高 院的分组考核,从支队领导到每一个法警都高度重视,积极投入到训练中去,克 服天气炎热等不利因素,一丝不苟,刻苦训练,苦练基本技能,在接受省高院的 检查验收中 ,取得了优异的成绩。

(七)强化素质教育,在争先创优中做贡献。 支队一直十分重视素质教育,支队领导带头学习,不断提高全面素质,支队 坚持每周一上午例会,每周半天的政治理论学习,共撰写学习体会、 心得等三百余 篇,有效地提高了支队的整体政治素质。今年是我院再创省级文明单位关键的一 年,支队除了组织全体法警搞好理论学习外,还刊出“法警之窗”宣传板报 12 期,并且制作了法警工作板报,向社会宣传了法警的工作、学习、生活,展示了 法警的良好形象,有效地提高了法警的良好素质,有力地促进了我院省级文明单 位的创建工作。

(八)狠抓队伍思想建设,不断提高法警素质。 支队十分重视法警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学习工作,鼓励法警参加学历学习,帮 助制定学习计划,在法警面授、考试时提供时间,鼓励法警求学上进。在支队领 导的大力支持下,全队 26 名法警有 7 人取得了法律本科文凭,其余正在参加法 律本科学习,学习型警队已经形成,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在“春蕾计划”中,支 队资助 5 名贫困女童,使她们完成学业。在今年的宣传报道工作中,由于领导重 视,措施得力,全年共在各级新闻媒体上发表作品 1211 篇,其中国家级 120 篇, 省级 290 篇,市级 801 篇,信息简报 60 篇,被省院工作信息采用 12 篇,并刊出 了 16 期“法警之窗”板报,有力地促使了法警支队各项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篇五:司法警察工作总结

2009 ,法警支队在“三个代表”和十七大精神的指引下,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和省院 法警总队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个司法主题,积极开展“公正司法树形象” 活动,坚持 “从严治警, 保障审判” 全面贯彻落实郑院长在全市法院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 , 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认真开展各项工作,全面履行司法警察各项职责,坚决完成院长交 办的事项,圆满完成了工作任务。

一、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2009 ,法警支队紧紧围绕院党组的中心工作,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以“公 正司法树形象”活动为载体,积极为审判工作服务,配合各部门努力完成全院各项工作任务 和院领导交办的事项。

(一)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为刑事审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司法警察八项职责中的押解、 看管、 值庭、 执行死刑工作, 都是为刑事审判工作服务的。 为了更有效地保障刑事审判工作顺利进行,支队领导周密部署,妥善安排,遇到重大庭审活 动,积极向院党组及主管院长汇报,亲自带队押解、值庭,做到善始善终,确保万无一失。 一年来,共值庭 1120 多场次,押解、看管被告 1930 多人次,组织执行死刑 3 批 8 场次,枪 决死刑犯 42 人。其中在重大庭审活动中,支队领导总是提前了解案情,制订突发事件处置 预案;并且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在 9 月 15 日庭审结束后发生的一起出租车追囚车事 件,由于处置及时得当,没有造成不良后果。该事件曾在报刊、 电台、 网络等媒体上报道过, 收到良好的法制教育效果。

(二)坚持“公正与效率”主题,积极配合民商事审判。 一年来,共完成协助执行搜查 109 次,拘留 76 人,拘传 112 人,协助查封、扣押、冻 结、 划拨财产一批,标的近 4000 多万元,保障民(请登陆政法秘书网) 商事审判工作的开展, 协助进行诉前、诉中财产保全,有力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与执行工作,在解决“执行难”中作贡献。 支队领导一直十分重视执行工作,在执行局申请用警时做到随叫随到、随时出警,在装 备、人员方面给予足够的支持,并且制定周密的措施。一年来,共参与民事强制执行 1040 多次,出警 260 余人次。执行法警冒酷暑战严寒,多次前往广东、上海等地为市城市信用社 扣划现金及财产一批。另外,在协助执行局执行上官小区房屋一案中,适逢全市法警集中训 练,在院党组的统一布置下,一次出警六十余人,使该案得以顺利执结;在执行义寺山金矿 一案中,法警支队不厌其烦,多次出警,共动用警力 80 余人次,终于执结了这起“骨头” 案件,有力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做好值班工作,随时处置突发事件。 法警支队担负着法院机关的警卫和安全工作,担负着每天 24 小时繁重的值班任务,并且在值班中,有的当事人上访缠诉,有的当事人无理取闹,支队领导和同志们都能做耐心细 致的说服教育工作。在对长期纠缠、谩骂、侮辱、诽谤法官,阻拦法院办公车辆出入的孙兰 英等说服教育无效后,对其实施了司法拘留。有效地保证了人民法院良好的工作环境,保证 了审判工作秩序正常有序进行。

(五)自觉服从党组领导,圆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在今年的“双争”“双创”精神文明建设中,法警支队服从领导安排,积极参加路段值 、 勤,义务植树,综合治理中节日巡逻,圆满完成各种勤务工作。按照院党组的决定,抽调 9 名法警到各庭、处、室帮助工作,时间最长的达三个月。其中政治部一名、办公室二名、民 一庭一名、刑一庭二名、驾驶员一名,另外还有两名法警到市城市信用社办理专案,被抽调 人员在所在的部门勤奋工作,尽职尽责,受到所在部门的好评。

(六)加强业务技能训练,完成最高人民法院的四项规定。 加强训练是提高法警队伍战斗力的主要手段, 是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需要。 支队十 分重视法警的技能训练, 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加强法警的训练。 训练分为平时训练和集 中培训两个环节。平时训练主要以押解、看管的动作及情况处置、擒敌拳、射击、处置突发 事件模拟演练为主。坚持每月不少于 2 天,并保持 80 以上的参训率,支队领导带头参加训 练,激发了大家的训练热情,形成了良好的训练氛围。根据实际情况,支队在党组的大力支 持下,于 5 月 9 日—27 日集中 20 天时间,对全市法警进行了集中培训,重点对法警业务技 能进行了强化,提高了法警的业务技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受到了市委有关领导的高度赞 扬。强有力的训练工作,提高了全体法警的技能,锻造了一支作风顽强,能打硬仗的法警队 伍,为保障审判和执行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特别是为了迎接最高院的分组考核,从支队 领导到每一个法警都高度重视, 积极投入到训练中去, 克服天气炎热等不利因素, 一丝不苟, 刻苦训练,苦练基本技能,在接受省高院的检查验收 中,取得了优异的成绩。

(七)强化素质教育,在争先创优中做贡献。 支队一直十分重视素质教育,支队领导带头学习,不断提高全面素质,支队坚持每周一 上午例会,每周半天的政治理论学习,共撰写学习体会、心得等三百余篇,有效地提高了支队 的整体政治素质。 今年是我院再创省级文明单位关键的一年, 支队除了组织全体法警搞好理 论学习外,还刊出“法警之窗”宣传板报 12 期,并且制作了法警工作板报,向社会宣传了 法警的工作、学习、生活,展示了法警的良好形象,有效地提高了法警的良好素质,有力地 促进了我院省级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

(八)狠抓队伍思想建设,不断提高法警素质。 支队十分重视法警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学习工作, 鼓励法警参加学历学习, 帮助制定学习 计划,在法警面授、考试时提供时间,鼓励法警求学上进。在支队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全队 26 名法警有 7 人取得了法律本科文凭,其余正在参加法律本科学习,学习型警队已经形成, 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在“春蕾计划”中,支队资助 5 名贫困女童,使她们完成学业。在今年 的宣传报道工作中,由于领导重视,措施得力,全年共在各级新闻媒体上发表作品 1211 篇, 其中国家级 120 篇,省级 290 篇,市级 801 篇,信息简报 60 篇,被省院工作信息采用 12 篇,并刊出了 16 期“法警之窗”板报,有力地促使了法警支队各项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主要作法 1.强化政治思想教育,确保队伍素质过硬。 司法警察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这支队伍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必须 与院党组保持高度一致, 法警支队始终把政治理论学习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组织干警积 极参加院机关党委组织的每月 2 次的集中学习教育。 除此之外, 支队还坚持每周一上午的例 会学习制度,并要求干警写出学习体会,全年干警共写心得体会六百余篇,人均二十二篇。 经过学习,全队干警更加明确了职责,强化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坚定了“司法为民”的理念,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全体干警自觉遵守工作纪律,爱岗敬 业,无私奉献,增强了法警支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认真落实《条例》和上级有关精神,强化服务意识和中心意识。 支队领导多次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学习最高法院有关押解、 值庭规则,进一步规范警务活动。并且认真学习了全省第四次法警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 “五条禁令” ,支队从不同方面强调了对法警工作的管理,加强队伍建设,内强素质,外树 形象,强化服务意识,强力保障审判,建一支高素质的司法警察队伍,保证警务工作顺利开 展,确保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三)精心组织,严密布置,确保重大警务活动安全无事故。 支队领导在有重大警务活动时,主动向主管院长汇报,妥善安排,周密部署,制订详细 的防范措施。在重大庭审活动中,支队领导亲自现场指挥,采取包干到人,分组管理,设置 警戒组、押解组、值庭组、机动组等,确保万无一失,有力地保证了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四)领导重视,班子团结,坚持准军事化管理标准,严格落实各项制度,培养队伍过 硬作风。 院党组十分重视法警工作, 主管院长经常召集支队领导研究如何搞好法警工作, 遇有重 大警务活动亲自现场指挥,确保警务工作顺利完成。院党组还在经费上给支队以大力支持, 今年从比较紧张的经费中拨出专款,让全支队法警进行集中训练,提高队伍素质,从而更有 力地保证了审判工作顺利进行。支队领导严格落实各项制度,坚持准军事化管理标准,培养 队伍过硬作风。每天上班法警支队干警总是第一个赶到办公室,确保法警在位率,做到随时 出警,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

(五)适时搞好训练,努力提高法警业务技能。 支队领导采取请离退休老干部讲课, 适时搞些集中训练, 在大型活动中现场指导等形式, 提高法警业务技能,平时采取以会代课,举行业务讨论等方式,努力提高法警政治理论水平 和业务技能。

(六)利用各种机会,采取多种形式,努力营造团结活泼、积极向上的队风。 在 “公正司法树形象” 教育活动中, 支队多次召开会议, 组织干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提高司法为民意识。积极倡导学历教育,树立良好学习风气,适时请老干部讲课,举行各种 有益的文体活动,走出去和兄弟单位举行比赛,展示法警风采,树立法警形象,鼓舞士气, 振奋精神,努力营造团结活泼、积极向上的良好作风。

三、存在的问题 一年来,法警支队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获得了一些荣誉,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与上级 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特别是与新形势发展的要求还有很多不适应的地方,具体表现有:

(一)个别法警文化素质和业务技能不强,处理突发事件经验不足,整体素质有待进一 步提高。

(二)硬件建设与省院要求仍有一定差距,如固定刑场建设、实行注射执行死刑差距较 大。

(三)对基层法警大队工作的指导、检查不够,在警不在岗的现象仍然存在。

四、明年的打算 新的一年中,我们将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省法警总队的指导下,更加努力地开展 工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确保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具体做好以上几方面工作:

(一)深化十七大精神,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学习效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二)严格管理,加强队伍建设,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司法警察队 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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