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改革法律基础论文范文

2024-07-29

教学改革法律基础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在高校法律援助中,学校、政府、社会是具体的责任承担者。以法律诊所为视角构建新型的高校法律援助运行机制,既增强了法科学生和法学教师的理论基础和实际运用法律的能力,同时也为师生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利提供了支持。本文基于以上观点,以法律诊所模式为视角,论证了革新高校法律援助运行机制的实现路径。

关键词:法律援助;法律诊所;机制构建

法律援助是官方机构和民间组织出资为困难群体或特定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或帮助,进而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无偿救济制度。我国高等院校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法人,拥有丰富的法学资源,高校法律援助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高校工会组织作为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的机构,可与法学院系联合设立“法律诊所”,运用本校法学资源解决教职工实际问题,达到教学与实践的统一。

一、法律诊所——教学与实践合一的法律援助模式

(一)法律诊所的含义

法律诊所(Clinical Legal)是1960年前后在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中率先出现的一种针对法科学生的实践教育模式。由于当时美国中下层社会的贫富矛盾激化,民众维权运动的兴起,社会中下层的广大群众需要法律援助的愿望日益迫切[1]。美国司法界及法学界也逐渐发现了这一趋势,他们进一步研究后认为,造成这一趋势的根本原因在于国家法律制度的缺陷、法科院校人才培养模式的弊端和法律资源的极度匮乏。在这一趋势的诱导下,美国一些州立大学的法科学生开始在校园内自发组织法律援助机构,这种机构类似于今天的学生社团。后在美国官方教育机构和基金会的推进与组织下,这种模式迅速流行开来,在美国成为一种独特的法学教育方法。

美国学者柯德林对法律诊所的概念是这样阐述的:法律诊所是指在律师或法学教授的引导下,在学生自主处理法律案件的过程中培养他们的处理各项职业技能的能力[2]。

(二)法律诊所的运行模式

我国高校现存的法律诊所主要由法学院教师和学生为主体设立,分为案例教学型法律诊所、社会实践型法律诊所、真实客户(教工、学生)型法律诊所[3]。案例教学型法律诊所的基本模式一般以传统教学为主,老师在课堂上讲授以案例分析为主要内容的法学课程,学生通过老师的讲解进行理论与实践方面的学习;社会实踐性法律诊所是让学生以社会实践或实习的方式,主要有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企事业的法务部门或者律师事务所,在这些法律机构中受到法律工作者的实践指导,进而使学生获得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真实客户(教工、学生)型法律诊所的典型模式是在院校内部设立法律援助工作机构,法学学生在这里可以接受校内真实客户的法律咨询,学生面对的是真实的有法律援助需求的教工或学生[4]。当然,运行这种模式会得到法学专业老师的指导,必要时还要请求校外法律工作者的协助,以保证该机构的严肃性与权威性。笔者在本文中主要倡导第三种模式,这种模式也是本文论证的基础性内容。

二、高校法律援助——法律诊所的实践平台

(一)我国法律援助中的高校法律援助

高校法律援助,是以博士、硕士和本科三层次在内的在校学生为主要力量,以所在学校为基础,面向校内及校外,无偿为广大低收入群体提供的法律服务[5]。从高校法律援助出现之初,其很少有官方、民间等社会力量的加入,大部分是学生在教师的支持下开展的自发性活动。高校法律援助和政府或民间主导的法律援助有着根本性的不同,它发源发展于大学校园,秉承法律赋予的历史使命,以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这也是高校法律援助与官方和民间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根本不同。

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来看,我国高校法律援助的鼻祖是1992年在武汉大学成立的“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Center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the weak)。这个组织最初由法学教师、法学学生和兼职律师所组成。司法部1997年倡导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之后,全国各地的高等院校根据各自情况分别建立起了相应的法律援助组织。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1995年,北京大学设立的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1997年华东政法学院成立的华东政法学院法律援助中心等[6]。总体来看,高校法律援助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发展速度极快。二是专业性比较强,大多依托法学院或法律系。三是开展援助活动独立性较强。

(二)我国高校法律援助的困境

虽然近年来我国高校法律援助发展的速度很快,也逐渐呈规模化的趋势,但是存在的困境与问题也不容忽视,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援助案件的范围过窄。第二,专业化程度不高。第三,公众认知度较差。第四,工作效率低下。

(三)我国高校法律援助发生困境的原因分析

1.经费不足

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经费来源不稳定,几乎都是依靠外界资本的援助,更谈不上从国家层面获得相应经费支持[7]。纵观我国现存的高校法律援助机构,除去少数几所高校能够获得全国教育基金会的资助和定期拨款的以外,其余基本上全部依靠学校财政支撑,例如从学生社团活动或者学生管理活动中支出。经费不足是制约高校法律援助活动开展的首要原因,由于经费有限,高校法律援助所接受的案件范围就很有限,无法提供相应的民事代理、诉讼等业务,进而不得不放弃一些有能力办理的案件[8]。

2.人才短缺

如果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员法律专业素养不高,业务不精通,法律援助的作用就会大打折扣,甚至会起到相反的作用,这样一来,高校法律援助活动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9]。当下我国诸多高校法律援助活动得以开展的主要力量是在校大学生,依靠他们开展法律援助的缺陷在于:这些大学生进入大学学习的时间并不长,所学到的法律知识还不是很完善,理论水平和实践应用能力还是很欠缺,还停留在一边学一边用的阶段,这就使法律援助的实际效果并不尽如人意。总体来说,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中有经验的、固定的和业务精通的人员太少,人才短缺现象严重。

3.案源不足

经过笔者的问卷与电话调查,在陕西省开设法律援助机构的几所高校中,平均每年接待的案件总数不超过100件,与其他省份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接待的案件数量相比,陕西省高校处于劣势,因此加强高校法律援助活动的宣传工作尤为重要,尤其是在国家法制宣传日、消费者权利日要大力开展宣传工作。由于缺乏宣传,有些群众甚至高校教职工并不知道有高校法律援助机构这一事物的存在,还有一部分群众认为高校法律援助和律师事务所的性质相同,也要收取高额的费用,进而对高校法律援助产生了误解。综上所述,多渠道加强宣传,提高高校法律援助活动的认知度与知名度迫在眉睫[10]。

4.机构职能不健全

当下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划分并不是很清晰,甚至有的机构根本就没有职能划分,机构的学生与工作人员并不清楚自己应当具体负责某项事务[11]。这就产生了实际工作中分工不均、权责不明的弊端,相互抱怨与随意指派的现象严重,进而造成机构工作效率的低下。

三、高校法律援助中的法律诊所模式构建

(一)明确高校法律诊所进行法律援助的法律主体地位

在实践中,高校诊所学生如果以个人身份参与法律援助,由于其法律主体地位不明确,行使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就往往会被公安司法机关所拒绝,产生这种后果的原因是现行法律规范对公民代理民事刑事案件有比较多的阻碍;如果以高校法律援助组织(法律诊所)的名义参与诉讼或者代理,公安司法机关又会以该组织未经合法登记,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所拒绝,真正能够参与到具体案件中就非常困难[12]。

笔者认为,在当前法律援助方面的法律规定不完善、不健全的形势下,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司法机关制定有关高校法律援助的规范性文件,以期明确高校法律诊所作为合法的法律主体能够真正参与到具体的民事、刑事诉讼中来,并具体规定设立条件、管辖等基础性法律内容,明晰相关权利人和义务人的法律关系。

(二)解决经费问题,摆脱制约法律诊所发展的瓶颈

法律诊所的设立与发展首先必须得到学校财政经费的支持。学校从经费预算中列出法律诊所的运营成本是法学教育改革与维护教工与学生合法权益必须支出的成本,学校可以将一些法律实践课程合并在法律诊所教育中,这种方法首先可以让法科学生更加真实地接触法律实践,为今后就业打好基础,其次可以使法律诊所获得一定数额的经费支持,实为一石两鸟之策。

另一方面,国家层面可以设立相应的法律诊所专项基金,鼓励高校以设立法律诊所的形式从事法律援助,并予以资助[6],司法机关也可以与高校合作建立法律诊所,一方面法律诊所可以得到外部的经费支持与实践平台,司法机关也可以共享高校的法律学术资源,何乐而不为?

(三)积极实行人才引入计划

法律诊所应当积极吸取优秀的法律人才来充实法律诊所的教学和援助队伍。不光是培训本校的法学教师,我们还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吸引社会上的、有实践经验的法律界人士参与进来,例如律师、司法工作者等,尤其是一些退休的法律工作者,也比较乐于参与到法律诊所的教学与援助中来。积极实行人才引进计划,提升法律诊所人员的理论与实践水平,进而提升援助质量,打造品牌,提升社会知名度与公众认知度。

(四)理顺法律诊所的管理机制

1.设立案件工作组

法律诊所内部分设案件工作组可以突出在校学生参与法律援助活动的积极性,在法律诊所的机构框架下根据案件性质设立若干工作组,法律援助人员根据自己的专长来选择具体承办的案件,这种方式既能发挥自己的专长积累法律实践经验,又可以使所援助的案件得到更加专业的法律支撑。另外,完全可以考虑设立日常事务组专司处理机构内的人事、财政等日常事务。

2.完善案件交接制度

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是,承办时间较长、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时,由于法律诊所援助人员的任职时间的限制,往往造成法律援助工作的虎头蛇尾,援助人员在毕业或者自愿离开时,交接工作又是最令人担心的问题。经过笔者的实践调研,最为有效的办法是将任职期间规范在法律诊所援助机构的章程之中。例如,可以就援助人员的任职延续时间做出具体规定,所代理援助的案件在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的前提下,不得离职;另外可以建立新老人员帮扶模式,将未解决的案件重新委托给新任职人员,但已离职人员应当积极帮助新任职人员熟悉案情,共同完成法律援助工作,避免“踢皮球”现象的发生。

四、结语

本文通过阐述高校法律诊所的运行模式,进而与高校现存法律援助组织进行比较法研究,提出了高校教职工法律援助的困境,并论证了革新之路。谨以此文,为完善我國高校教职工法律援助机制体制建设贡献一分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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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罗伯特·柯德林.实案法学教育的道德缺失[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3]刘晓提.亟待完善的中国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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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严军兴.法律援助制度理论与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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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宫晓冰.各国法律援助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

[9]段正坤.在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上的讲话[J].法援大观,2003(1).

[10]王宏.提高法律援助组织管理能力的实证研究[J].中国司法,2008(1).

[11]谭志福.高校参与法律援助的价值分析[J].政法论坛,2014(3).

[12]牟逍媛.法律援助制度与诊所法律教育[J].法学,2002(1).

教学改革法律基础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前,西藏高校学生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认知和认可程度普遍偏低。其原因有钱少人多实践教学资源不足等客观因素,也有学校领导、教师和学生思想上不重视、能力上欠缺以及认知风格影响等主观因素。为了满足学生对实践教学活动的需求,提高该课程教学质量,西藏高校需要集思广益构建科学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体系。

关键词:西藏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实践教学

实践教学,是指“在教学过程中建构以具有教育性、创造性、实践性的学生主体活动为主要形式,以激励学生主动参与、主动实践、主动思考、主动探索和主动创造为基本特征,以促进学生整体素质全面发展为目的的一种新型的教学观和教学形式”。“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下简称“思修与法基”)是我国高校一门具有很强实践性的思想政治课,加强实践教学有助于提升该课程教学质量。

一、西藏高校“思修与法基”课实践教学现状

为了掌握西藏高校“思修与法基”课实践教学状况的第一手资料,2012-2013年度西藏教育厅“西藏高校‘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模式研究”课题组于2012年3月在西藏大学、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西藏藏医学院三所高等院校进行了关于“西藏高校‘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的抽样调查。共向学生发放问卷500份,回收有效问卷494份,有效率为99%。从问卷调查反映的情况来看,西藏高校“思修与法基”课实践教学情况不容乐观。

1.西藏高校学生对“思修与法基”课实践教学认知程度低

调查显示,学生对“思修与法基”课实践教学认知程度普遍偏低。高达62%的学生认为“思修与法基”是理论课,仅有3%学生认为自己对该课程的实践教学非常了解,60%的学生认为实践教学仅仅是一种教学形式而已,因此63%的学生对于“思修与法基”课开不开展实践教学持无所谓的态度。

2.西藏高校学生对目前学校已开展的“思修与法基”实践教学认同感较低

西藏高校学生对所在学校开展的实践教学认可程度也同样偏低。调查结果显示,西藏高校“思修与法基”实践教学形式单一,绝大部分学生仅仅是观看了一些教育片并加以有限讨论而已。学生对目前学校开展的实践教学非常不认可,满意度仅占17%,不满意度高达83%,其中认为实践教学“不尽人意”占到了57%。

总之,通过此次调查,得出的基本结论是:西藏高校“思修与法基”课实践教学现状总体上不容乐观,有待整合各方力量进一步加强“思修与法基”实践教学的研究和实践。

二、目前制约西藏高校“思修与法基”课实践教学的主要因素

调查组对西藏高校“思修与法基”实践教学现状形成原因进行了深入调查。结果显示,制约西藏高校“思修与法基”课实践教学的客观原因是人多、钱少、社会实践教学资源缺乏。另一方面,学校内部自身也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实践教学的开展。

1.学校因素

从学校层面上看,部分校领导口头重视,行动忽视,因此导致难以建立有效的实践教学机制。“实践教学的组织管理不到位,近似游戏”被选的频率高达0.33,这充分反映出学生认为西藏高校没有建立起“思修与法基”实践教学起码的规章管理制度。比如从教师配备这方面看,“思修与法基”课总是上大课,一个老师要面对几百个学生,如何开展讨论,如何做到心与心的交流,思想与思想的碰撞?甚至部分领导和专业教师认为学生学好专业课是最重要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学校的就业率;“思修与法基”等思想政治课的实践活动,费时费力还费钱,短时间内也很难考核出它对学生产生了多大程度的积极影响,因此还不如不开展这类课程的实践教学,在课堂上讲讲也就行了。

2.教师因素

从教师层面上看,部分思政课教师不愿组织该课程的实践教学。从思想认识上来说,思政课教师比谁都知道实践教学的重要性,但也知道上好实践课远比上好理论课难度要大,它涉及选题、设计、组织、协调、评价等问题,有时还涉及联系人脉、场地、交通、安全、经费、工作量化等问题。同时随着西藏高校招生规模日益扩大,教师数量相对不足,绝大多数思政课教师均承担了繁重的教学和科研任务,加上课时压缩和课程教学内容的与时俱进性,使得思政课教师无力顾及实践教学。同时思政课教师学科背景比较单一,本身的实践经历和社会阅历不深,理论结合社会实践的机会不多,所以在对学生的社会实践上的指导就显得经验缺乏、力不从心。因此,教师都愿意上理论课而不愿意上实践课。从调查结果看,西藏高校学生对教师实践教学能力也是持怀疑态度的,“实践教学内容形式没有吸引力、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脱节、教师没有组织实践教学相应的能力”频率高达0.54。

3.学生因素

从学生层面上看,学生参与“思修与法基”课实践教学主体意识薄弱。5%的学生认为西藏高校学生不具备参与“思修与法基”课实践教学活动的能力,8%的学生认为自己没有时间参与实践教学活动。学生除了被动观看教师播放的教育片之外,甚少有学生自己利用节假日做一些自己感兴趣的“思修与法基”等思政课程的实践活动,即使是在课堂上也鲜有学生主动来当一回“老师”,做一些课件与同学分享。学生参与实践教学主体意识薄弱与西藏高校学生认知风格有很大关系,“藏族学生由于特有的高原环境、雪域文化及生活习俗的影响,从小形成了场依存的认知风格”。在教育环境中,场依存认知风格的学生喜欢在集体中学习,容易被教师的表扬所激动,但不善于做定向分析,因此他们需要教师更加明确的讲授和指导。而实践教学主要是培养实践主体的独立性,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实践教学活动是与西藏高校学生场依存认知风格是失配的,这是导致西藏高校学生缺乏参与实践教学活动信心的重要原因。

三、科学构建西藏高校“思修与法基”课实践教学体系

尽管目前西藏高校学生对“思修与法基”课实践教学认知和认可程度偏低,学校开展实践教学面临种种困难,但是学生对该课程的实践教学活动的期望值是很高的。调查显示,“很喜欢”和“喜欢”实践教学活动的学生高达60%,并且75%的学生认为参与实践教学活动可以有“很大的收获”或“有收获”。同时,93%的学生希望在学期中进行形式多样的实践教学活动,82%的学生认为最好是比较熟悉的同学一起来参与实践教学活动。56%的学生“非常愿意”或“愿意”把参与实践教学活动的成绩计入该课程的总成绩中。针对学生对“思修与法基”课实践教学活动如此高的期望值,西藏高校各级领导和广大教师需要认真思考和研究如何科学构建“思修与法基”课实践教学体系。

1.组建专家型的领导队伍

为了确保西藏高校“思修与法基”课实践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组建一个专家型的领导队伍是其前提。建立以校常务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教务处长、有关职能部门和教学督导团的专家联合组成领导机构,负责实践教学制度规划、资金、人员配备、部门协调等全局性工作,起全面领导、协调、保障作用。首先,领导机构成员要深刻认识“思修与法基”课实践教学的特点,认真研究和制定适合本校的“思修与法基”实践教学的各项计划和制度,包括课程体系建设制度(比如制订《“思修与法基”课实践教学计划》,对培养目标、基本要求、总学时和总学分、实践教学进程等进行宏观指导)、实践教学评价指标体系等。其次,领导队伍要从宏观上引导“思修与法基”实践教学的组织实施,充分发挥其在协调工作上的优势。“思修与法基”实践环节,仅靠教师及其所在教学单位是难以完成的。为保证实践教学的实行,领导队伍要充分调动校内相关职能部门、联系校外相关单位配合实践教学工作。第三,完善“思修与法基”课实践教学的激励机制。教师组织实践教学的工作难度、强度和责任远大于理论教学,为鼓励教师积极开展“思修与法基”课实践教学,领导队伍应出台相关政策,保证教师的劳动与报酬成正比,并在职称评定、评优、评先中优先考虑。对学生来说,要把学生参与实践教学的质量作为成绩评定、考试免试、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以充分调动学生参与“思修与法基”课实践教学的积极性。最后,领导队伍还要当好“思修与法基”课实践教学的“后勤部长”,在资金、场所、安全、交通、设备等各个方面提供切实有效的保障。

2.打造专业化的组织队伍

打造专业化的组织队伍就是不断提升“思修与法基”课实践教学活动组织实施者专业知识和能力,包括具体的实践教学方案设计、组织协调能力、行动能力、应急能力等等。面对目前西藏高校“思修与法基”课实践教学诸多实际困难,一个专业化的组织实施者仍然可以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结合本校实际开展“思修与法基”课的实践教学。首先,提倡课堂实践教学,比如教学互动、直观教学、自学、换位教学等。课堂实践教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人多、钱少、社会实践教学资源缺乏的现实困难,这就需要组织者认真做好课堂实践教学计划,力争每一位学生都有机会参与其中。其次,推广校内实践教学,把“思修与法基”课渗透到各个党团、社团组织活动、专业课学习和校园环境建设(文化、制度、生活等环境)中去。这种实践教学方式可以整合校内各种教学资源,获取最大实践教学成效。第三,建立“思修与法基”课实验室,如建立模拟法庭等。在模拟的仿真实验室空间里,会极大刺激学生进入实践教学状态。这就需要组织实施“思修与法基”实践教学活动的教师对实验室建设、操作流程、实验室维护等常识了如指掌。最后,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积极要开拓社会实践教学。校外实践教学是学生真正认同的“实践教学”,其参与的积极性是最高的,也是最能全面锻炼和提升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的教学方式,同时也是最能考验实践教学组织实施者综合能力的一种实践教学模式。总之,一个专业化的实践教学组织队伍无论采取何种具体的实践教学模式,都要以学生为主体,充分考虑到西藏高校学生认知风格的特点,采用与之相匹配的实践教学手段方式,因材施教,从而充分发挥学生的内在潜力。

3.构建透明化的监管流程

构建透明化的监管流程,是最大限度避免“思修与法基”实践教学流于形式、敦促其切实实施的最后一道防线。监管人员需要对“思修与法基”实践教学活动的准备、过程、结果进行全程监管和科学考评。因此,构建透明化的监管流程首先要完善“思修与法基”课实践教学的考评指标体系。考评指标体系包括对教师和对学生两个方面。对教师主要是考评教学计划是否科学、是否得到贯彻实施,教学组织是否到位,教学过程是否流畅、教学效果是否明显等等。对学生主要是以实践答辩、实践写作、实践交流等方面作为评分依据,并将之作为评定“思修与法基”课程成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监管人员在监管过程中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透明原则,做到每一个评价有理有据,让被评价者心服口服。这样,“思修与法基”实践教学的所有参与人才会更好地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并在实践教学活动中取得切实的有益的收获。

总之,此次调查显示,西藏高校“思修与法基”课实践教学还处于小规模、小范围、自发状态,没有形成常规的、系统的实践教学模式。但是西藏高校学生对开展“思修与法基”实践教学的期望值却很高。对此,在现有教学条件下,西藏高校需要充分挖掘自身的潜力、整合优化教学资源,积极有效开展“思修与法基”课实践教学模式的探索和建设,不断满足学生实践学习的愿望,从而提高“思修与法基”课的吸引力和教学质量。

参考资料:

[1]路子靖.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研究述评与反思[J].经济研究导刊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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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改革法律基础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启发式教学在中国传统教育教学中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因此,它被广泛地运用于各学科的教学实践之中。本文结合对“启发式教学”的多维理解,结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实践,对其相关应用的教学实践问题进行了客观的思考。思考的内容具体包括以下五个部分:启发式教学的内涵、启发式教学资源的构建、启发式教学方法的选择、启发式教学的评估以及启发式的校本教研。

关键词:启发式教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具体实践

启发式教学备受《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任课教师的关注。但是,很多的任课教师却未能把启发式教学思想体现在自己全部教学的过程中。所以,在此有必要结合具体的内容对其启发式教学的相关问题进行一个重新的审视与说明。

一、启发式教学的再思考

启发式教学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但是,在目前的课堂教学实践里,对于什么是启发式教学以及如何进行启发式教学,不同的研究者却有不同的意见。这也就是说,对于启发式教学而言,目前在教学实践中存在一定的误解。对此,有研究者进行过如下的总结与说明: 当前,人们对于启发式教学有一种误解—把启发式教学混同于教学原则、等同于教学方法,这样,既造成理论逻辑的紊乱,也干扰实际的教学活动,阻碍教学改革的深入开展。重新思考启发式教学,使这一古老而常青的教学指导思想在现代教育中焕发出新的活力,发挥启发式教学的“道用”功能,而不是“器用”功能,既有利于弘扬传统教育思想,也有利于教学活动顺利开展。[1]

从另一个层面讲,引文的作者之所以在此强调启发式教学的“道用”与“器用”的区别,其目的就在于说明一个这样的事实“所谓启发式教学”就是要通过教学的启发作用促进教学的发展。因此,启发式教学就是一种教学思想,而非一种特定的教学方法。所以,在这样的教学理念指导下,任课教师可以从多个方面实现自己的启发式教学。从教学资源的构建开始到启发式教学评估为止,几乎所有的教学过程与环节都应该体现启发式的特点。

对启发式教学的思考应该关注两个层面的问题:首先是理论问题。即,在理论的层面上思考启发式教学的具体内涵。有且只有明确了什么是启发式教学,才能探讨启发式教学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的具体实践;其次是启发式教学实践的问题。作为一种教学实践,任课教师可以从多个层面上获得教学启发。无论是教学方法的选择,还是教学资源的构建,甚至就连对教学效果的评估,也都会使任课教师思有所得,学有所获。

二、启发式的教学资源

只有拥有启发式的教学资源,才能真正地实现启发式教学。相对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而言,其所需要的教学资源可以从两个层面进行分析:在第一个层面上,所谓的教学资源是指任课教师所用教材的建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一门综合性的课程,其基础的教学目的是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社会主义的法制教育,从而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夯实知识基础。之所以说其是一门综合性的课程,那是因为从内容构成的层面上分析,这门课程既涉及到理想信念教育,又涉及到法律、法规的教育。因此,教材的编写极为重要。从第二个层面上分析,所谓的教学资源是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内容密切相关的其它教学资源。例如,最新的教学案例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进行核心价值观教育的重要教学媒介,为了使学生更加深入地理解核心价值观,践行核心价值观,任课教师应该掌握相应的最新教学案例。例如:在壮族的《传扬诗》中,有这样的语句:邻里间“莫为鸡争吵,莫为猪相斗。莫学狗咬人,乡里名声臭。莫为树相争,莫为菜动手。既然做邻居,相敬如朋友。[2]结合这样的诗作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有关和谐内容的教育,无疑能够在丰富学生政治素养的基础上,提升具体的教学效果。

启发式教学资源的构建应该关注两个层面的内容:即,理论教学资源和实例式教学资源。对于前者而言,理论教学资源如一些课程教学的反思、相关的教学理论指导等;对于后者而言,实例式教学资源如一些课堂教学实录,一些微课教学视频等。

三、启发式的教学方法

教学法是实现启发式教学的关键所在。虽然说在现实的教学实践中,任何一种教学方法的运用都能够实现一定的教学目的,但是,只有最恰当的教学方法才能把教学的启发作用发挥到极致。下边结合自己的教学实践,对案例教学法的启发作用进行如下的说明:

如果要实现案例教学法的启发作用,任课教师必须关注两点:首先,教学案例选择的时代性、焦点性。只有选择那些具有时代特点和焦点化的教学案例,才能激发学生讨论案例的积极性;其次,案例讨论的充分性。有且只有把特写的教学案例进行了充分的讨论,才能使精选的案例价值得到客观地挖掘。例如,对于上边提到的那个壮族诗歌而言,作为一种教学案例,它既是引导学生感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谐”这一特定内容的最佳选择,也是引导学生分析民族团结的最好案例。可惜的是,在目前的教学中,一部分任课教师只看到这则案例的前者作用,而忽视了它在民族团结教学层面上的影响。

四、启发式的教学评估

启发式教学与其它教学一样,都需要通过客观的评估反馈相关的教学信息。从而为任课教师的教学改革提供客观的依据。例如,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主要内容之一。有一则最能体现商业诚信的普通案例:天津有一位烧饼姐,她的“伟伟烧饼”店已有34年的历史了。但在这34年的从业生涯中,她从未使用过劣质的面粉。因此,“伟伟烧饼”作为一则诚信的案例已被任课教师引入到课堂教学之中。但是,如果学生从这则案例仅仅看到“伟伟烧饼”的商业诚信行为,似乎远远还没有达到教学目的。因为,作为一项重要的教学内容,有关诚信的教育,既要使学生明确什么是诚信,还要使学生明确如何践行诚信。因此,在具体的教学评估中,评估者应该关注这两个方面的内容。

五、启发式的校本教研

教育具有发展不平衡的特点,这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对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而言也是如此。因此,对其平衡发展的教学实践就体现出了任课教师有关教学有效性的思考。

而这也就是教学的有效性。对有效教学的追求,使课程资源开发具有更为切实有效的目标;课程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开发,使有效教学得到相应的支撑和扩展。[3]所以,教研活动,特别是校本教研活动更是实现启发式教育教学的关键所在。

首先,在校本教研实践中,任课教师通过彼此之间的教学观摩,可以获得如何平衡发展的启发。这也就是说,在不同的任课教师的教学实践之间,也存在着教学不平衡的事实。为了弥补这种教学差距而进行的思考,就是一种启发性教学的表现。启发式教学,不仅要求学生通过教学实践获取一定的启发,而且也要求任课教师在反思教学实践的基础上获得一定的启发。其次,校本教材的编写是实现启发教学的关键所在。由于每一个院校所面对的学情不同,由于不同的任课教师之间具有不同的学术水平和执教能力,因此,这就需要有一部针对本校学生情况的教材进行教学。再次,校本教研是学校级别的教学资源的构建。通过教学资源的重构,不同的任课教师也可以获取不同的教学启发。例如,不仅壮族的《传扬诗》可以作为教学案例,而且其汉民族传统文学中的《曾子杀猪》也可以作为诚信的案例引导学生感悟诚信的重要性。

启发式教学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的实践,应该从两个层面上思考,既要有理论研究的实践,也要有具体的教学实践;对其影响的思考,既有对任课教师的启发,也要对其学生自主学习的启发。所以,本文从以上几个层面对此进行了客观的说明。

参考文献:

[1]许双成,张立昌. “道用”殊途:启发式教学新思考[J]. 教育理论与实践,2016(02).

[2]王岚. 论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契合[J]. 西南民族大學学报(人文社科版),2015(07).

[3]张廷凯.基于课程资源的有效教学研究[J].课程·教材·教法, 2012(05).

教学改革法律基础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本文对高校法律公选课开设情况进行调查,针对目前高校法律公选课中课程设置和课程体系不能满足学生需求、师资力量不足、教学方法及考核方式单一,以及大学生的法治素养不能满足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要求等问题,提出明确法律公选课的价值地位、构建完善的课程体系、扩充师资力量、丰富教学方式和考核方式、建立健全法律公选课的保障制度等对策,为广西高校法律公选课改革提供现实依据和参考。

【关键词】高校 法律公选课 改进策略 课程设置 法治素养 调查 分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改变,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设迫切需要人民大众学法懂法用法守法护法,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也明确指出加大普法力度,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大学生是国家之栋梁,他们即将进入社会生产各领域,其法治素养将对社会产生极大影响,因而对大学生进行普法教育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设置高校法律公选课是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基于此,本项目通过对广西6所高校(5所为本科院校,1所为成人高校)展开调研、查阅相关文献等了解广西高校法律公选课开设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及原因,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和建议,为广西高校法律公选课改革提供现实依据和参考。

在对学生进行问卷调查与访谈时,主要涉及学校开设法律公选课对学生的影响及学生的评价、意见和建议,共收回学生问卷629份,剔除无效问卷后为602份,有效率为95.7%;对教师采用访谈的方式,主要关注学校法律公选课师资情况、开设效果、考核方式及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现将调研结果分析如下。

一、法律公选课开设情况

(一)法律公选课开设少且涉及面窄

在进行调研的6所高校中,只有2所开设了法律公选课,足见广西高校在这方面显得比较薄弱。从开设的课程看,基本集中在民法、刑法、婚姻家庭法、劳动合同法这几门,还有为数不多的行政程序法、宪法学、知识产权保护法,开设种类比较少,涉及面比较窄,难以满足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需求。且教师反映学校开设法律公选课,无论是师资力量的配备,还是开设课程种类、课时规定等并没有形成制度化、规范化,而是根据现有的法学师资力量开设,有什么专业的法学教师就开设什么样的法律公选课,教务部门只负责排课,所以很少考虑学生的需求和专业背景,随意性比较大。

在没有开设法律公选课的高校,非法学专业学生在学校接触的法律课程只有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这门课。但是,这门课的法律教育效果往往不佳。一是这门课把思想教育、道德教育、法律教育三者相结合,而法律教育部分只占很小比例。二是这门课的性质决定了法律教育属于法律观念和思想价值的教育,但是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法治社会,更需要将思想观念变成想问题、办事情的思想自觉和行为习惯,这门课无法满足这样的需求。三是授课教师的专业背景使得法律知识部分的讲解难免存在只讲概念、法条的现象,难以真正达到法治教育的效果。

(二)师资力量严重不足

法律公选课师资力量是影响高校法治教育质量和效果的决定因素之一,但调查发现,在开设了法律公选课的高校,只有5-6位法学教师能开设法律公选课,且基本上为兼职(法学专业课和法律公选课同时上),专职上法律公选课的教师很少。不少学生反映“学校法律公选课的师资不够,导致法律公选课的开设不稳定,没有明确的公选课清单,直到要选课的时候才知道开设了哪些公选课”。这2所开设法律公选课的高校其在校生均超过1万人,但是法律公选课教师配备却极少,所以无法满足学生的需求。由此看来,学校开设法律公选课的实际情况与学生强烈的需求之间的矛盾已经成为这些高校需要面对和解决的普遍问题。

(三)课时有待增加

课时是课程得以顺利开展和取得理想效果的现实条件和基础,只有课时得到保证,教学计划、目标才能实现。在对学生进行调研时发现,认为法律公选课每周开设1-2节的人数占46%,认为每周3-4节比较合适的占40%,也有部分学生选择了每周开设5-6节,甚至每周7-8节。因此,学生的需求是不同的,这也给了高校一个重要的启示,即在开设法律公选课时应充分了解学生的需求。

值得注意的是,学生认为法律公选课的课时不能影响专业课的学习,每周开设2-3节是比较合适的。学生的出发点不无道理,但是法律公选课设置目的与专业学习有根本的区别,专业学习主要面向未来就业,重在培养学生的专业知识、技能及专业思维,但是法律公选课不面向具体的职业和专业,其重点在于培养人的法律素养、法律意识、法律思维,最终指向人的发展。这反映了学校开设法律公选课时缺少对法律公选课设置原因与目的进行宣传,没有很好地引导学生正确认识法律公选课的价值和意义,以致让学生感到开设法律公选课会加重学习负担,产生压力。

(四)内容无法满足学生需求

教学内容的质量直接影响教师授课及学生学习的质量,适合学生的教学内容有助于学生理解知识、激发学生兴趣,否则就可能会使教学受阻,使学生失去学习的兴趣。调研发现师生均反映现有的教材太过于专业和烦冗,不适合非法学专业学生学习,无法体现公选课的特征和要求。对于学生而言,自身缺乏相关的专业基础,阅读起来比较吃力。对教师而言,除了要考虑学生的专业基础和接受水平外,更重要的是要从众多内容中挑选合适的内容进行整合,然后才能开展教学,对教师的要求更高。但是,目前国内又缺少专门的法律公选课教材,因此编写适合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公选课教材显得非常迫切。

此外,从调研结果及相关资料看,学校还存在重课堂理论教学、轻课外实践教学的现象,这说明高校法律公选课的设置还不够全面、完善,教学内容无法满足学生需求。

(五)教學方法需要丰富

在法律公选课授课方式的调研中,43%的学生选择“用案例来介绍、讲授,类似于《今日说法》”,这说明学生比较认可案例教学的方式,学生认为这种方式能把法律知识运用到实际问题中,让他们学会分析、学会互动、学会思考,既有趣又实用。案例教学法是法律公选课中运用得较多且实用的一种教学方法,其优势在于帮助学生理解概念,促使学生明白法律知识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运用。虽然案例教学比较受学生欢迎,但是从调查结果看,除了案例教学法外,学生还希望教师能采取多种教学方法进行授课,尽可能地帮助他们掌握法律知识。有26%的学生希望通过“尽可能介绍实用的法律法规”的方式进行授课,25%的学生则希望“介绍纠纷的解决方法和技巧”。

(六)考核方式及内容形式单一

期末考试依然是高校法律公选课主要的考核方式,考核的内容主要是对知识点的理解、案例的分析等传统题型。教师为了不给学生造成学习压力,将考核方式设置为开卷考试,这种方式使学生没有了备考的压力,且通过率高,容易拿学分,也提高了学生学习法律公选课的兴趣。考核方式及内容应以人才培养目标、教学目标为导向,考核的结果应体现课程教学的质量和效果。这种方式虽然满足了学生的既想通过考试拿学分又不愿意有压力的需求,但是总体上显得单一,它不能完全体现学生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实际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与法律公选课培养目标相差甚远。

二、高校法律公选课改进策略

(一)明确法律公选课的价值取向及地位

作为一种公共课,法律公选课就必然与专业课有本质的区别,它的特点在于通识性,应以通识教育为价值取向。通识教育是相对于专业教育、职业教育而言的,通过知识结构的调整使所有学生都在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获得自身的发展,如人格培养、人性发展、增强社会责任等,所以通识教育并不是专业教育之外的一种教育,而是作为一种教育观念存在于各个专业。法治知识、法治意识、法治理论、法治思维、法治信仰等素养应该成为各个高校每个专业学生需要培养的,设置法律公选课的价值正在于此,它要面对的不是专业问题,而是方向问题,即引导学生走向法治素养之路,走向理性人格之路,启迪学生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懂得解决的方向。因此,高校应充分认识、高度重视法律公选课的意义和地位,把学生法治素养纳入人才培养计划,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中,把法律公选课提高到与“两课”同等重要的地位。

(二)明确法律公选课的内容体系特征

从调研结果看,目前法律公选课课程存在的问题在于缺乏适合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教材。结合学生诉求及教师意见、建议,同时参阅其他资料,本文认为法律公选课的内容体系应体现以下几个特征。一是内容精简。内容体系精致简单、不烦琐,没有长篇大论;突出重点、难点,有针对性,详略得当,可要可不要的一律不要。二是语言表达通俗易懂。语言表达是吸引学生阅读、学习非常重要的因素,故其表现形式很关键。法律公选课应尽量避免出现专业性的术语,在介绍概念或解释法条、分析案例时尽可能使用贴近日常生活、贴近学生的认知水平、特征与习惯的通用语,减轻学生阅读负担,增强可读性。三是内容突出实用。法律公选课是提高学生法治素养的一种重要途径,而不是研究法律的途径,所以法律公选课的教材应去学术化,体现实用性,即让学生感到通过阅读教材能学到东西。因此教材中的内容取材于日常生活、面向现实生活、指向现实生活,让学生感到教材与生活息息相关。四是教材灵活丰富。对于非法学专业学生而言,理论阐述式的教材是枯燥的,他们希望法律公选课教材的内容是简单易懂的,形式是丰富灵活的。比如有法律知识,有案例分析,有问题陈设,还有课后作业延伸等。这样学生可以通过案例学会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提高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作业检查自己的学习效果,通过一系列系统的学习与训练,巩固自己的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涵养法治信仰。五是内容涉及面广。高校学生众多,无法一一满足每个学生的需求,但是法律公选课设置应充分考虑该课程本身及学生的需求和专业特点,理想的法律公选课内容体系应该既涵盖基础法律内容体系,也介绍相关具体部门法律,同时还应开设与学生专业相关的法律课程,如市场营销专业开设经济法,经济学类专业开设知识产权保护法等。此外,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也应该开设,如合同法、婚姻法、劳动法等。

(三)构建完善的法律公选课课程体系

法治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不能指望开设一个学期的课程就可以提高学生的法治素养,如何开设、何时开设、开设何种课程、设置多少学分、多少课时等,都应理清理顺,形成教学计划、教学制度,构建完善的法律公选课课程体系。高校法律公选课的课程体系应立足本校、学生实际、社会发展需要等,因地制宜地构建。纵向上,可以着眼于学生的大学生涯,根据学生知识的增长而设置课程,如大一时可以选择基础法律知识,如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作为入门的课程,为接下来选择相对专业的法律公选课做准备。大二时可以选择具体的法律,如合同法、婚姻家庭法、诉讼法等,大三或大四时可以选择与自己专业相关的法律,保证每个学年有学习法律知识的机会。横向上,可以从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个维度进行设置,针对不同的维度特征开展教学。纵向与横向有效结合,共同为培养大学生法治素养服务。

(四)扩充法律公选课师资力量

目前我国高校法律公選课的师资力量严重不足,难以满足现实需要。因此,教育部门及高校应十分重视法律公选课师资力量的培养及扩充,千方百计引进人才,构建“双师型”教师队伍,为法治教育质量提高保障。如有可能,可以向“两课”管理那样,组建一支法律公选课教师队伍,既有专职(即专门上法律公选课)的也有兼职(兼上法律公选课)的,但以专职法律公选课教师为主。同时,成立相应的教研室,主要研究法律公选课及公共课相关领域的课题,提高法律公选课教师科研学术水平。

法律是一门系统性的课程,对大学生进行法治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教师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才能胜任法律公选课教学,所以要建立严格的法律公选课教师准入制度。此外,还需要加强法律公选课教师的培训,针对法律公选课的特征及学生实际,完善师资培训制度,拓宽培训渠道,让培训制度化、规范化,为每个法律公选课教师提供学习、成长的机会和发展的空间,尤其对非法学专业教师而言,接受专业化的培训、学习至关重要。

(五)丰富法律公选课的教学手段

案例教学是法律教学中运用得比较多的一种教学方式,其效果明显,学生喜欢,因此,法律公选课应善于运用案例教学进行授课,发挥应有的优势。哈佛大学在使用案例教学法时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也使案例教学法发挥得比较彻底,国内高校可以借鉴。哈佛大学的案例教学法一般分为三种:第一种是问题评审型,给出拟解决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案,让学生自己去评价;第二种是分析决策型,即给出拟解决的问题,但不给出问题的解决方案,让学生搜集资料和讨论来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第三种是发展理论型,即通过提出一个问题,让学生发现新的理论并不断完善。案例教学法对学生的要求较高,它需要学生掌握一定的知识作为基础,因此,运用案例教学法可以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除了案例教学法外,还可以运用其他教学手段丰富教学,如视频教学、“理论+实践”模式、小组讨论形式、启发式等,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公选课应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如模擬法庭、社会调查、法院旁听等,在实践中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律精神和依法办事的能力,促使其养成良好的法治行为习惯和法治思维方式,在实践中培养懂法用法守法护法的高素质公民。运用丰富的教学手段进行授课,课堂才会充满生机和活力,学生才会有兴趣,学习才会深入。

(六)完善法律公选课的评估方式

公共课的性质决定了法律公选课的考核不能以专业理论考核为主,而应突出考核法律常识掌握情况、实践能力、法律意识等,凸显普法性考核。在考核评估的形式上不局限在期末考试,应将平时考核与期末考核相结合,也可以改变试题考核的做法,如案例分析、小组讨论、社会调查等形式也可以成为评估的手段。

(七)建立完善的法律公选课保障制度

要想使法律公选课顺利开展,必须构建及完善学校法律公选课管理制度,保障法律公选课的开展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一是从经费上予以保障,无论是师资力量的扩充还是开展实践教学、教学科研等均需要一定的经费作为保障;二是制定法律公选课教学质量评估办法,形成教学质量评价体系;三是建立师资培训制度;四是制定学校公共课选修制度、法律公选课选修指南;五是将大学生法治教育纳入高校人才培养目标,制定有针对性的教学计划;六是学校应有常态化的法律公选课宣传制度,帮助、引导学生正确认识法律公选课的真正价值和地位,纠正学生选修的目的是为了拿学分,或者因为不是专业课而不重视公选课。总之学校要重视,学生才能正视。

【参考文献】

[1]张楚廷.高等教育学导论[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10

[2]张艳芳.“案例教学法”加强非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律修养——以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法律类公选课为例[J].咸宁学院学报,2011(2)

[3]宗玲.高校法律类公选课开设中存在的“背离”现象及思考——以A大学为例[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7(5)

[4]宗玲.高校法律类公选课开设情况调查及对策分析——以A大学为例[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6(8)

【作者简介】谭海英(1986— ),女,广西桂林人,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教育学原理;蒋 尉(1975— ),男,广西桂林人,法学硕士,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司法警察系党总支书记、副教授,研究方向:法理学、国际法。

(责编 卢 雯)

教学改革法律基础论文范文第5篇

案例教学也叫苏格拉底教学法,苏格拉底(前469~前399)是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和教育家,他主要采用对话式、讨论式、启发式的教育方法,通过向学生提问,不断揭露对方回答问题中的矛盾,引导学生总结出一般性的结论。

首先,让我们来看苏格拉底是怎样教学的。有一次,苏格拉底与一位青年学生讨论道德问题。苏格拉底问这位青年:“人人都说要做有道德的人,你能不能告诉我什么是道德呢?”那位青年回答说:“做人要忠诚老实,不能欺骗人,这是大家都公认的道德行为。”苏格拉底接着问道:“你说道德就是不能欺骗人,那么在和敌人交战的时候,我方的将领为了战胜敌人,取得胜利,总是想尽一切办法欺骗和迷惑敌人,这种欺骗是不是道德的呢?”那位青年回答道:“对敌人进行欺骗当然是符合道德的,但欺骗自己人就是不道德的了。”苏格拉底接着问道:“在我军和敌人作战时,我军被包围了,处境困难,士气低落。我军将领为了鼓舞士气,组织突围,就欺骗士兵说,我们的援军马上就到,大家努力突围出去。结果士气大振,突围成功。你能说将军欺骗自己的士兵是不道德的吗?”那位青年回答说:“那是在战争的情况下,战争情况是一种特殊的情况。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不能欺骗。”苏格拉底接着问道:“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儿子生病了,父亲拿来药儿子又不愿意吃。于是,父亲就欺骗儿子说,这不是药,是一种好吃的东西,儿子吃了药病就好了。你说这种欺骗是不道德的吗?”那位青年只好说:“这种欺骗是符合道德的。”苏格拉底又问道:“不骗人是道德的,骗人也是道德的,那么什么才是道德呢?”那位青年回答说:“你把我弄糊涂了,以前我还知道什么是道德,我现在不知道什么是道德了。那么您能不能告诉我什么才是道德呢?”苏格拉底笑着回答道:“其实,道德就是道德本身。”苏格拉底的意思是,道德在不同的语境中有着不同的含义,不存在任何一成不变的道德概念。这就是苏格拉底的教学方法。这种方法当时叫做“辩证法”, 实践证明,法律基础课运用“案例教学法”能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一、案例教学方法的价值

1.有利于学生更好地掌握法律常识理论知识

“千言万语,不如一个好例子。”对学生进行法律教学的目的并不是让他们去记住法律的有关条文,从理论到理论,这样不仅没有达到普法的教学目地,反而使学生对法律常识这门课产生厌恶,没有了热情和动力。如果我们应用新的教学理念,注重教学角色转换,变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把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真实案例和社会上有关典型案例用到课堂上,就可以把枯燥变为兴趣。把无聊变为乐趣,在讨论中引导学生总结出法律的原则、规则以及各种法律之间的关系。

2.使学生有较高的参与性和积极性

长期以来,传统式教学一直是我们法律常识学教学的主要方法。这种教学方法的优点是通过教师讲授法律常识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使学生去理解法律的基本知识。但这种教学方法也有很大的不足,学生只能被动地接受和记忆,而缺乏独立思考“和参与性,容易使其疲倦厌学。

一位美国教授指出:“记忆只是一种简单枯燥的机械劳动,而只有思考才能发挥人的潜能。”案例教学要求学生主动参与到法学教育之中,积极思考面临的法律问题,学生能够自由地发表自己的看法,可以形成不同的意见,同时,案例教学方式形象生动,学生不易感到疲倦,记忆会深刻得多。也为理论联系实际找到了契合点。

这里我们可以把案例教学的特点与传统教学列表进行简单的对比(表1)。

表1 传统教学与案例教学对比

传统教学 案例教学

以讲课为基础 以讨论为基础

教师选择教学的目标、内容和形式。 教师选择目标,师生共同实现目标

传统教学 案例教学

知识是单向流动的:从教师到学生。教师是课堂注意力的中心 知识是多向流动的:师生之间、学生之间。学生是注意力的中心,教師作为辅助人员和资源的提供者多数时间处于次要地位

好学生的标准是准确无误地掌握知识,重在复述书本的内容 分析能力,表达能力,自信心等成为评价学生的主要标准,重在有依据的创新

学生期待教师给出答案 教师期待学生得出结论

问题的答案是标准的,往往是唯一的 问题的解决依赖讨论的结果

教师对教学质量负责 师生共同对学生的学习负责

这样,案例教学就包括了三方面之间的相互作用,见图1。

3.锻炼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及沟通能力

在案例教学中,学生能够自由地发表自己的见解,通过讨论,既可以锻炼学生在公众场合发表言论的勇气、树立自信心,又能锻炼口头表达能力沟通的能力又能促使其加深对各种不同观点的理解,迅速进行角色转换。

4.使学生记忆深刻

案例教学是基于经验和现实世界而展开的,因而较易为学生接受,并且一旦学懂之后,将比来自讲课和阅读得到的知识更加牢固。

二、案例教学法的教学模式

1.课堂案例教学

这一方式并不等同于平常许多教师讲授法学课程时采用的举例说明,而是由教师精选案例、提出问题、组织调动学生独立思考,从与法理、法条的联系中形成自己的观点。教学中,案例的运用一般通过呈现案例、课堂讨论和辩论、总结评述几个环节进行。

案例的呈现方式可以有一下几种:一是应用文字案例、生动形象地描绘案例的内容;二是运用多媒体技术呈现案例;三是利用即时的刺激或环境制造真实的案例;四是学生自己表演案例等。

案例讨论完毕之后,教师应当进行总结。教师的总结与评述主要是看学生讨论的思路是否妥当,分析方法是否科学,解决问题的途径是否正确。指出案例涉及的理论问题及讨论的缺点和不足,并引导学生对提出的问题进一步深入思考。

2.模拟法庭教学

这一方式是由学生根据教师提供的案例材料,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如审判长、审判员、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等,按照人民法院开庭的完整程序进行模拟操练。

模拟法庭教学是对学生综合素质能力的一次很好的测试,在审判实践的基础上,可以调动学生将所学理论知识综合运用于实践。学生可以介入模拟诉讼活动,扮演各种诉讼角色,在这个过程中教师的作用不是单方面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引领学生有效地学习,树立法制理念。

三、做好案例教学的关键

1.精心挑选案例的原则

(1)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选择的案例不在大小,案情不在复杂,关键是要有较强的实践性,使学生深化对基本理论的理解。使学生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在培养学生思考问题的能力的同时受到法制的教育。

(2)趣味性和知识性相统一的原则。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学生必须有浓厚的学习兴趣,才有主动性和积极性。因此,教师在选择教学案例时要考虑所选的案例应具有一定的趣味性,既要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又要有意识地将法律常识的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融于案例中,使案例教学做到趣味性和知识性相统一。

(3)疑难性和思考性的原则。在我们的教学内容中,既要注重传授基本理论知识、基本法律规则,更要注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一个好的案例,问题要能启发人们思考,能诱人深入,问题的正确答案是不能从书本上得到的,而是通过讨论,互相帮助、互相启发才能得到。

2.课前周密地计划和组织

在教学过程中,要考虑到学生现在的知识水平、生活阅历、思维方式和认识能力等,教师需在备课时制定一个详细、周密的案例教学总计划,其内容包括本课程计划安排教学案例的总个数、各个案例实施的时间及主要的知识点。教师应创造一个有利于相互学习和讨论的氛围,要适时引导、有效地组织学生讨论,使案例教学达到预期的目的并收到良好的效果。

总而言之,案例法教学的目的主要是培养学生的能力,包括分析问题能力、群体与人际协调技巧和沟通能力。在案例教学中,学生需要面对真实的法律问题,运用已经掌握的法学理论和各方面的知识,思考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从而达到提高学生的学习热情,调动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目的。所以,案例教学是法律基础教学所必需的,没有案例教学的法律基础教学将是不完备的教学。

(作者单位:湖北省宜昌市机电技术学校)

教学改革法律基础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思想政治理论课;法律基础;法治思维

为了促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之“三进”,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让大学生了解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全会、三中全会精神,将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实践融入教材,中宣部、教育部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进行全面修订。其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法律基础知识部分有大幅度的修改。如何吃准吃透教材,加强基础理论和重要实践问题的研究,努力实现自身教学体系转化并将知识传递给学生,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而服务,这是现阶段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提出的新的思辨型教学任务。

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材中法律基础知识部分修改概况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材自2006年正式使用,截至2018年6月,经历了9次修订。其中,2012年第五轮修订版未出版。2018年版教材总共为六章,沿袭原有的内容体系,全书依然秉承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两大内容体系,将社会规范体系与习近平总书记许多重要论述结合在一起。2018年新版教材将2015年版的法律基础知识部分由三章合并为一章,增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内容,对法治思维、法律权威、法律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进行了精简和修改。修改后的内容显现为篇幅所占比例有所提升,将相对零散分布的知识点集中形成系统、完整的法律理论知识体系。根据第六章内容设置,可将法律基础知识部分主线归纳为:法律基本知识、法律体系、法治体系、法治道路、法治思维、法律权利和义务。该教材结合了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及时将新修订的宪法内容编入教材,避免了教材内容的滞后,为培养具备法治素养的时代新人提供了基本的教学素材。

与2015年版教材相比,2018年版教材改动幅度较大。首先,法律基础不再割裂式地从属于各个部分教学内容,而是凸显了法律基础教学内容的体系性和完整性。在第六章内容中围绕“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而展开,将规范准则划分为道德和法律两大块内容。其次,将十九大内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宪法修正案内容纳入,便于学生结合时事政治进一步加强理论学习。再次,知识认知的脉络也比较清晰。2018年版新教材设置主要遵循以下思路:先让学生了解法律的语源、特征,了解社會主义法律的本质及运行。接下来介绍宪法的地位及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让学生对我国完整详备的法律体系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在此基础上再谈法治,解说依法治国的内涵与背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最后是大学生法治思维的培养和法律权利义务。整个教材体系可以说是符合学生认知规律的,由浅入深、循序渐进,为修改的一大亮点。

二、法律基础内容教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注重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知识点讲授的整体性

传授法律基础知识,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任何知识体系的构成必须注重其系统性和整体性。相互衔接的知识系统的断裂,造成学生法律认知不全面,无法通过思维引领导入行为选择。如何给学生讲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框架,介绍好相关知识,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上下功夫。法治知识框架的搭建,既有利于往里增添诸如宪法、实体法、程序法等具体信息,又可以给知识的积累和运用设置边框,避免规则适用的越界。更为重要的是可以从整体性、理论性的高度对自身法律基础知识进行审视,从全局性去调整自身的思维模式,达到课程的教学目的。在教学过程中,由浅入深,从法律一社会主义法律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五个坚持,层层递进,步步深入,环环相扣,是比较符合学生的认知和接受能力的。以立法工作为例进行说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内容之一为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讲究的是形成高效统一的法律系统,这就要处理好立法等级效力的问题,处理好法律体系内部协调一致的问题,处理好法律体系吐故纳新的问题,处理好法律与政策关系的问题,处理好立法后实施效果的问题。以上问题可以发动学生进行社会调研,再做出分析阐述,由教师进行点评总结,以达到让学生感性接收信息、理性逻辑分析、学以致用的目的。

(二)法治理念的培养应贯彻整个教学过程

法治理念源于社会物质生产条件,受到各个上层建筑的影响,它是人们对于法律、法治体系形成的一种稳定的认知与价值情感,法治理念从很大程度上对现代法治框架的实施效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具体而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含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基本内涵。

法治理念的培养应结合教材相关内容进行整合运用,除了立足于本章节,也应结合其他章节的相关知识将法治理念进行深层次融入,这样更容易引发学生的情感共鸣。其一,法治理念的培养应注重法律知识的理论性。任何理念的形成必须扎根于信息构建的基础之上,只有整体、全面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有深入的认识,才能发自内心地拥护,并外化为行为,真正达到遵法守法的目的。其二,法治理念应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理念相结合。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属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一部分,法治理念的树立也应当与我国优秀文化传承结合在一起。古代传统的立法者要求在制定法律和国家政策时要把法治和德治统一起来,这对于整个民族精神的传承和人民形成共同价值,有着重要的意义。结合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去谈理念,以学生喜闻乐见的方式去谈理念,可革故鼎新,让学生学习更加得心应手。其三,树立法治信仰。法治信仰源于公民的内心信念,是公民法治情感认知最高、最为核心的体现。卢梭指出:“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全面依法治国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指引学生处理日常社会关系规则适用的时候,应首要想到法律规则,形成遇到事情想法、处理事情用法、责任承担依法的思维。要将法律规范贯穿于社会事项处理的始终,避免其他社会规范的左右,守卫法治底线的壁垒。

(三)引导学生发扬学思并进及力学笃行的精神

课程教学中必须引导学生进行思考,因为法律规范不是现实生活中随手拈来的素材,也不是冠冕堂皇的口号,要形成法治认同,必须让学生觉得这是合理的、可在处理社会冲突与纠纷中实际发挥作用的。这种认知离不开教师的引导,教师在教学中应适当择取典型例子进行讲解,让学生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这样学生才能心领神会,融入自身的价值评价体系中,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的首要规则。力学笃行要求学生们不仅仅是学,更要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践履。所谓读万卷书不如走万里路,使民众通过个案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公正,大至治国理政,小至个体纠纷,通过具体的法律事件带领群众知法、信法、尊法、守法。鼓励学生多去关注各种法律信息输送渠道,包含传统媒体、新兴媒体等,了解基本法律内容,并有自己独立的分析见解。教师要加强与学生的沟通,可开展法律咨询、法律知识宣传等活动,与学生面对面进行交流,第一时间给予他们指引与解答,进一步丰富法律实践的内容。

三、新教材法律基础内容的教学体系转化与理念更新

(一)紧扣课程教学目标做好学时分配工作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将提升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和法治素养作为教学目标。教材分为绪论和六章,前五章是大学生品德修养的内容,法律基础部分仅仅占一章。但是不能单一地以章节多少和内容长短来评价其重要性。第六章将之前散布于各章的法律基础知识内容拾掇起来进行重整,使其更完整并构成体系。其涵括了社会主义法律的介绍、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培养法治思维、法律权利义务等内容。教师要帮助学生认识、消化、接受这些知识点,需要依据教材内容进行总设计,将各个知识点由面到点一一讲解清楚。包含补充必要法律知识、部门法知识点串联、经典案例解读、道德与法律两大社会规范的厘清、观摩庭审了解程序法等事项,需要任课教师重视整个“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环节,教学目标设置明确,知识分布均匀,这样才能高效完整地完成法律基础部分的教学任务。因此,法律基础部分教学时间安排应当占总学时的1/4至1/3为宜,这样可以解决章节少、内容多、教学难度大等问题,让任课教师在吃准摸透的基础上充分地对法律基础部分知识进行讲解分析,使学生们加以重视,并能切实达到提升学生法治素养的目的。

(二)法律基础部分讲授注重宪法教育的核心地位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同时宪法是其他法律的母法,效力最高,任何法律法规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宪法内容的传授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宪法意识,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培养他们的法治观念。

2018年1月,《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经过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这次宪法修改,是新时期、新形势下为了适应我国发展制定出来的。除了讲授好传统的宪法的形成和发展、宪法地位、基本原则、宪法确立的制度等内容外,还应当结合新的宪法修改内容进行分析和讲解。讲授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首先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入宪法,其次是加强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再次是国家主席任职期限的修改原因,最后是全国和各地方增设监察委员会的目的和运行设置。每年的12月4日为我国的宪法日,可以结合宪法日的宣传让学生接受宪法知识的洗礼。可采取宪法诵读的方式,也可以设计图文并茂的“宪法与我的一生”知识点,更好地拉近学生与宪法的距离,让他们感知宪法的权威和魅力,拉近学生作为公民与宪法的距离,让学生明白每一个公民从出生到死亡,宪法每时每刻都在影响着我们,让学生产生信赖情感,坚定法治认同,最终升华为持久恒定的法治思维。

(三)补充实体法律部门部分法律基础知识

新版教材修改后更为精简,将原来2013年版的部分实体法律制度内容删除,部分法律内容以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形式归类到第六章第六节中。这种体例的编排,优点是从总体的法律权利和义务角度进行了归纳,缺点是会使得学生不好理解权利和义务的出处和具体的规定,容易将各种内容混淆。其虽强调了法治思维的重要性,却忽视了基本知识作为法治思维构建的前提,容易造成学习断层,需要从教学内容上进行优化。如“刘大蔚购买仿真枪案”中,当事人不是不知道购买枪支犯法,而是在于不理解我国刑法关于走私武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和具体规定。任何个人理想规则的期待要与法律法规相符,这也再次提醒我们法律基础知识掌握的重要性。

为了更好地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应当在实体法律部分增设必要的实体法知识点。由任课教师依据学生的专业需求、认知程度、教学进度、学习反馈等进行调整。拟增加的法律基础知识有: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婚姻法基本知识、劳动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消费者权利、合同法基本知识、刑法基本原则和刑罚等。这些知识点贯穿了学生生活中可能涉及的基本法律关系,可对个人行為进行合法性调整。其将普通人一般会经历的,诸如婚姻关系缔结和解除、签订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权利行使、犯罪风险的预防等种种行为基本涵括其中;生动又实用地充实了教学内容,督促其以正确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使得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律常识。

(四)引导学生由知识掌握到法治思维形成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目标之一就是培养大学生的法治思维。法治思维是能运用法律规则、法律方法认识分析问题和处理问题的科学思维方式。大学生在中小学阶段已经初步学习了简单的、零星的法律知识。他们基本都有向往法律、学习法律的热情。

按照人的认知规律,人的认知过程首先是通过感官获取信息形成感觉,其次是在脑海内部将信息加工整合形成知觉,最后才总结出事物的特征和发展的一般规律,形成较为稳定的思维模式。法律知识的学习亦是如此。笔者认为,不建立在基本知识学习基础上的教学行为,却期望其如同“空中楼阁”般去形成一种思维模式是不现实的。法治思维必须是建立在公民基本法律常识的掌握、经典案例解读、法律实践等大量活动的基础上的。教师在普及法律基础知识后,应适时适当地引导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形成将社会事项纳入法律规范中进行思考的思维模式。

法治思维的培养需要关注在大学生中常见的道德泛化现象。在社会规范适用中,学生通常呈现的是他们对道德与法律无法区分的状态,故教学中应帮助学生梳理好它们的关系。两者的关联应当先说清楚,如道德与法律同为上层建筑,均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如法律某些涉及公序良俗的内容源于道德。如果说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着分界线的话,那也是一条隐秘的、看不见的分界线,而不是公开的对抗。另一方面,也要强调两者不能混同,不能用道德思维代替法治思维,必须严格对两者进行区分。否则将社会上本应该由法律调整的东西变为道德审判,惯性地用道德规则取代法律规则,就会将法治思维不知不觉又变为德治思维。比如2015年,河南新乡一名大学生猎捕16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该事件见诸新闻报道之后,舆论中出现了一些反对的声音,认为判刑太重,大学生不认识珍贵动物,应属于无心之失。这是一起典型的以道德评价取代法律评价的事例。结果检方后来公布的信息却证实,这位非法售卖燕隼的大学生了解这种鸟的习性和价值,同时也知道燕隼是国家保护动物且以营利为目的对其进行售卖,这才督促民众回到法治视角再次对这个事件进行审视。此种热点案例凸显了公民思维模式的偏好,且并不鲜见。大学生作为社会主义建设的生力军,帮助其辨析两者的关系,对于学生形成正确、稳定的法治思维是极其必要的。

四、结束语

本文结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材的修改,重新对教材进行梳理并将其转化为教学内容。我们要始终如一地运用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平台,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知识讲解为基础,抓住宪法教育的重心,通过学时重新分配、实体法律知识补充、社会规范区分、法治底线确立等方式,使大学生由学习法律知识最终到形成法治思维,并使其思想和行径符合社会治理视域下对公民法治素养的基本要求,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具有法治意识的高素质人才。

[责任编辑:刘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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