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律类论文题目范文

2024-07-18

金融法律类论文题目范文第1篇

關键词:金融学类;人才培养;实务班

1.金融学类大类培养的必要性

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于2014年进行公布,新的高考改革方案以学生为本,以专业导向进行招生。同时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学科或行业间的界限逐渐被打破,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刚性化的高等教育培养模式已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对多层次、多规格、多样化的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建立新型的人才培养模式成为高校教育改革的首要问题。在诸多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尝试中,“学科大类招生”的模式日益受到高等院校的关注和实践。

以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的金融学大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例,2018年开始以“金融学类”大类招生,前四学期为大类培养阶段,再根据学生意愿于第五学期进行专业分流,分为金融学、投资学、保险学三个专业方向。学生在前四学期的通识教育期间可以充分了解专业的内涵和特点,挖掘自身的兴趣和爱好,把握社会对人才需求的规律,在全面了解和认知自己的基础上做出专业的分流。但是,在填报专业志愿时,学生从众心理尤为明显,很难做到个人特质与专业进修、职业取向相匹配,从而达不到“厚基础、宽口径”的教育目的。以2018年金融学类专业为例,金融学分流61人,投资学分流60人,保险学未分流出学生。同时,大类专业通识教育期间的专业引导极度缺乏,也加剧了专业分化严重的问题。因此,需要高校重视和落实大类招生专业的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与完善。

2.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金融学类人才培养现状

2.1开展“企业实务班”形式,引入企业教学资源

为提高金融学类专业的企业应用能力,针对相关专业学生开办实务班教学。金融企业实务方向的专向限定选修课程具体划分了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四个实务方向,学员在金融学专业学生中选拔产生,选拔考核于第4学期期末进行,综合考评学生在1-4学期各科学习成绩及综合能力表现,通过自愿报名、综合笔试、面试三个考核阶段,遴选出若干名企业实务方向学员,学员按照企业实务方向的课程进行修读。

从2018年开始,金融学类专业开展第一届“企业实务班”,并全部聘请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期货业的领导与优秀从业人员授课,由企业根据行业发展趋势确定授课内容,以最大程度满足企业的用人需要。

2.2课程内容与行业大赛相结合,以赛促学

金融学专业在课程教学内容中引入行业的技能比赛,鼓励学生参与并选出优秀作品由指导老师带队参赛。目前相结合的课程有:保险学》课程结合“全国高等院校保险综合业务大赛”;《理财规划基础》课程结合“全国高等院校投资理财规划大赛”;《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课程结合“全国高等院校银行创新服务大赛”;《网络金融》课程结合“全国高等院校互联网金融大赛”;《期货与期权》课程结合“奇货杯全国大学生金融投资模拟交易大赛”。

2.3拓展毕业作品形式

金融学专业在往年以论文形式进行毕业的基础之上,增加了保险产品设计、银行产品设计、商业计划书等毕业形式,要求每个老师指导20%以上的实践类毕业作品。

同时鼓励学生用产品设计去参加行业竞赛,并通过得奖名次认定答辩分数;用商业计划书参加创业大赛,以晋级名等级认定答辩分数。以毕业作品形式增强比赛竞争力,以竞赛结果确认作品成绩。

2.4开设行业资格考试培训班

为了提高学生的从业资格考试通过率,金融学类专业连续开设了四届证券从业资格证培训班。由具有行业从业经历和执业证书的老师进行培训,对每一门考试科目进行单独开课,以帮助学生通过该资格考试。金融教研室并于2020年采购了证券从业模拟考试平台和银行从业模拟考试平台,免费开放给报名学生使用。

2.5改革重点课程建设模式

金融学类专业的重点课程建设向信息化和应用型进行改革。老师的结题成果从之前的案例库、习题库,转变成系列微课作品、微信公众号作品、信息化实践教学案例作品、课件作品等。在多年的课程建设中,多位老师通过信息化改革与教学趋势相接轨,提高教学效果。

2.6以社团活动拓展课外学习

金融学类专业的“证券学社”与“经济学潮”等社团,与东方证券桂林中山中路营业部合作开展了一系列的活动,如证券营销活动、证券投资经验交流会、证券公司观摩活动、证券投资报告会等。这些活动,激发了学生对于证券投资的热情,增强了学生对于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的了解,培养了学生证券营销的能力。

2.7深化校企合作,打造“课程-实习-就业”链条

为了深化校企合作形式,加强课程应用型建设,金融学类专业将主干核心课程进行校企合作竞赛建设,邀请企业方参与课程竞赛指导与评价。合作授课的企业不仅为学生提供竞赛的资金和奖品激励,并且直接给出下一年度的面试实习名额,在课程竞赛过程中根据学生技能水平与获奖结果直接选拔实习生,取消了传统的一次性实习面试环节,使企业能找到更符合其需求的实习生,并在实习结束后推荐学生就业。

金融学类专业已有实践教学基地23家,覆盖本地金融各行业。目前已与授课企业合作开展“东方证券杯—漓江之星模拟炒股大赛”、“光大银行杯—金融营销大赛”、“兴业证券杯—证券投资大赛”、“建设银行杯—金融伴我行第八届银行业务技能大赛”、“建设银行杯—漓苑之星金融营销大赛”、“汇丰财经杯—外汇仿真交易大赛”等多门学科竞赛。学生通过竞赛获得实习名额,近两届已有10名同学在实习后实现入职。

3.金融学类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目前存在的问题

3.1专业选择倾斜严重

在专业分流中,金融学和投资学专业吸引了大批学生填报,但主动选择保险专业的学生少之又少。特别是在2020年的专业分流过程中,51%的同学选择了金融学专业,49%的同学选择了投资学专业,没有学生主动填报保险专业。故当年保险学专业未分流出学生,没有成班。面对保險行业巨大的人才需求,保险专业人才培养却后继乏人。主要原因是由于保险行业的社会认可度不高,致使学生对保险学专业的认识存在偏差。家长在专业分流过程中也给予学生较大阻力,不认可自己的子女选择保险学专业继续学习。

3.2银行类企业难以开展稳定校企合作授课形式

3.2.1银行从业人员无法以个人身份签约外聘教师

“企业实务班”涉及银行、证券、保险、期货4个模块的课程,其中证券、保险、期货4个模块均可找到稳定合作授课企业和行业人员,但由于银行业的特殊性,银行从业人员不能够以个人身份进行外聘教师签约授课,必须要由分行进行人员派遣授课。

3.2.2银行类企业无法提前一学期安排具体授课人员

银行人员常会有轮岗出差等临时变动,无法在本学期期末安排下学期具体授课人员,只能每周临时安排,授课人员变动较大,影响授课连贯性,排课时间和地点也难以协调。

3.2.3企业教师授课内容有一定重复

在课程安排中,学生已经上过由校内老师任教的“保险学”“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证券投资学”等专业课程,在后续“企业实务班”的企业授课中,授课内容难免出现重复和衔接问题。需要相对应的校内任课教师与企业教师进行课前对接,就学生的课业进度与授课内容进行讨论,并安排校内任课教师随堂听课,并对企业教师进行课后反馈。

3.3金融学类专业课程体系不均衡

一直以来,课程体系不均衡是我国高等教育普遍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对于金融学类的本科人才而言。首先,理论导向的课程比例较高,同时对理论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不尽人意;其次,金融学类实践性课程设置不合理,校企合作班建设滞后,兼具研究型与创业基础训练的课程设置不足;最后,金融学类选修学科课程内容落后,几乎没有涉及专业领域外的跨学科知识,与经济社会的衔接不顺畅,远远无法满足“新经济”时代对于复合型人才培养的需求。这些问题都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学生适应社会的能力,同时也不利于“新经管”专业的建设。很多事实表明,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和新兴学科的生长已成为学科发展的必然趋势和主流方向。

4.关于完善金融学类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建议

4.1完善专业分流引导机制

通过邀请本地企业进行分流前专业引导,来组织各企业给学生做行业宣讲,设置银行、证券、保险3个专业引导模块,银行模块对接金融学专业,证券模块对接投资学专业,保险模块对接保险学专业,每个模块各邀请2个本地知名企业进行分流教育,使学生接触当前金融各行业发展现状。

同时,利用开展校友讲坛进行专业渗透,通过邀请在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从业以及在高校读研的优秀校友回校做讲座,用学长学姐的工作经历和体会,使学生更好地了解专业前沿内容及各专业的发展和待遇情况,使学生对以后的就业方向有一个较为明确的规划。

4.2拓展协助授课企业,完善校企合作思路

针对“企业实务班”银行模块课程无法由银行类企业单独承担这一问题,建议找第三方投资咨询公司与银行类企业协调承担部分课时内容。校企合作是培养应用型金融专业人才的必由之路,想要搭建起校企合作的平台、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走出适合金融学类专业发展的校企合作之路,主要思路有:一是共建“师资队伍”,通过校企共建,着力打造“双师型”师资队伍。一方面可以邀请企业专家联合授课,另一方面安排教师到企业实践;二是共建“实习实训基地”。根据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要求,共建了一批校内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三是共建“人才培养方案”。学校与企业共同进行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或修订工作;四是共建“实践教学”体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校企双方共同构建课程实训、项目实训、专业见习、专业实习的实践教学体系。

4.3完善金融学类课程体系,支撑“新经管”人才需求

互联网科学、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正在改变社会经济各个层面,在给高校的教育理念、教学模式、教学方法、学习方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等带来改变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发展前景。在“新经管”战略从实施过程中高校应充分利用当前全新的网络技术对传统的课程体系、课程模式以及教学方式进行改革重造。同时,课程是高校教育的核心,固有的教学一般依靠高校自有专任教师资源和课程资源。在信息技术时代,高校应大力开展网络课程教育平台,充分利用名校名师的优质课程资源。在课程形式上,传统的高校教授方式一般为线下教学的模式,现代信息技术的运用能使课程形式更加多样,通过线上+线下方式,使教学手段更加丰富。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EB/OL].http://www.gov.cn/xinwen/2014-09/04/content_2745653.htm,2014-09-04.

[2]江金启,王振华,吴东立,刘强.高校大类招生中的专业分流实践及启示[J].高等农业教育,2017

[3]刘赛红.基于校企协同创新的金融人才培养模式研究[J].教育时空,2016(7).

[4]王勇.“供给侧改革”思维下多主体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研究[J].新余学院学报,2018(2).

[5]郑军,孙铭昊.“新经管”战略背景下金融学类专业建设的反思与重构[J].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12)

基金项目:2019 年度广西高等教育本科教学改革工程立项项目“学科大类招生背景下独立学院金融学类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与实践”(编号:2019JGA385)。教育部高等教育司2020年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区块链技术下应用型金融学科课程内容重构与创新研究”(编号:202002249005)。

作者简介:

胡乐天(1989-),男,河北保定人,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研究生,讲师,研究方向:国际金融。

刘国璇(1986-),女,山西运城人,典阅教育研究院,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科技。

陈桃红(1991-),女,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人,湖南典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科,研究方向:金融制度。

金融法律类论文题目范文第2篇

摘 要:金融市场是社会经济运作的主要分支,具有基础性、关联性以及风险性等特征。基于此,本文结合国内金融市场瓶颈期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着重挖掘其未来发展潜在力的策略,以达到充分发挥社会金融优势,寻求社会金融协调分配趋向的目的。

关键词:金融市场 瓶颈期 未来发展潜力

金融市场协调运行,是国家经济协调运用的重要因素,它与社会房地产、农业、商业、服务业等方面,均有密切联系。有研究表明,国内金融市场发展正处于新旧承接关键期,且经济运行多元条件更是呈现出发散式、多元化的转变趋向。由此,国内企业为准确把握金融市场运行要素,寻求新发展趋向,就必须对当前金融运行的瓶颈问题进行研读,这对于企业平稳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1 中国金融市场瓶颈期存在的问题

随着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脚步逐步加快,传统的金融市场模式,已经无法适应国内金融运行需求,为推进国内金融行业创新,就必须突破当前发展瓶颈问题。

1.1 金融市场运作规律把握不到位

自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金融运行逐步向着国际化趋向转变,金融市场的发展,也逐步向着“高速率,高收益”的模式转变。但由于国内金融市场运行,過于沉迷于高速率的金融投资趋向,而忽视了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律,致使国内金融市场许多投资方式,已经完全偏离了金融操纵控一般规律。一旦高效率金融投资泡沫现象完全退却,毫无规律的金融投资模式,将逐步显露出运行风险。

国内金融市场管理部门统计数据表明:截至到2018年上半年,国内金融市场中,北上广等一线城市的金融稳定率为88.95%,二三线城市的金融投资稳定率分别为70.24%、55.91%[1]。后者相比与前者来说,金融市场实际运行,存在更大的经济调节风险,且由于二三线城市,主要依靠城市发展,促进金融市场运作,因而,对金融市场的一般周期规律把握不到位,瓶颈期阶段金融市场运行稳定性相对较差。

1.2 金融市场存在行业“脱节”趋向

国内金融市场运行,始终坚持着市场投资形式多样,投资趋向综合分析的发展趋向。但由于国内金融市场,过于注重投资市场趋向的分析,而忽视了金融市场与相关行业发展速率的协调关系,导致国内金融市场,出现了严重的主体与客体“脱节”的问题。如,房地产投资资金逐步增加,但建筑、园林设计、装饰等行业的金融资金运转,却始终处于资金周转困难的状态,两者发展失衡,就是金融市场行业“脱节”的主要体现。

同时,金融市场的行业运行“脱节”问题,也表现为金融资金链的断裂,金融投资市场,想要实现“钱生钱”的循环状态,就必须提升金融资金的应用价值,提高其活跃性,但国内金融投资主要固定在建筑、旅游、农业等方面,导致金融市场的资金链缺乏创新性,国内金融市场长期运行时,自然也就出现了瓶颈问题。

1.3 金融市场投入与收益失衡

国内金融市场投入与收益失衡,也是国内金融资产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国内部分企业,为了追求国际化的金融投资趋向,往往会动用大量金融资金,进行完全超出企业承受范围的资金投入;或者,盲目跟风进行金融股票、基金买进。但实际操作时,80%企业处于无线量投入,回报少的状态,致使许多金融企业,在这一无线循环的状态下破产。同时,国内金融市场的瓶颈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部分企业完全照搬西方经济运行分析理论,采取所谓的金融市场投资方法。实际运行期间,企业为了回收投资成本,需不断地进行资产投资[2]。

1.4 金融市场运行制度层面缺失

我国金融市场,具有发展时间短,活跃性强的特征。但由于国内金融市场现有管理制度,主要以西方国家的金融市场管理框架为主,许多细节部分,依旧存在着中西方金融经济运行差异,致使国内金融市场在转型阶段,逐渐暴露了“借鉴”框架的缺点。如,金融市场运行过于追求利益,而忽视了市场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社会金融投资存在“暗箱操作”问题等,均属于国内金融市场框架存在的制度漏洞[3]。

2 挖掘中国金融市场的未来发展潜力的策略

2.1 综合解析金融市场运作规律

挖掘国内金融市场的未来发展潜力,是进一步激发国内金融产业潜在动力的主要方法,也是解决当前国内经济低迷的主要手段。

2.1.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分析

国内金融市场运行,是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之上,形成的金融运行模式。与西方商品经济为主导的金融市场相比,它能够站在更立体的视角上,分析金融市场的运行状态,因而,金融市场的资金运转规律把握更便捷。

如,国内银行企业、股票投资、商业信贷渠道,可以适当的利用国家金融投资政策,开展金融市场投资规划,降低企业投资风险,以我国经济运行的优势,寻求金融市场运作规律,增大金融市场运作的后期保险,缩减国内金融市场中,个体金融投资者压力,可为个体深入认识金融市场规律,提供一定空间,从而解决了企业原有投资偏离市场规律的问题。

2.1.2 商品经济规律分析

国内金融市场运行规律的综合解析,也需借助商品经济中,价格、市场、价值三者之间的关系,纠正现代中国金融市场中偏离运作规律的问题。具体来说,就是金融企业应结合大众需求,适当的调整金融市场的投资种类,增加大众对金融市场物资的购买力度,并通过价格调节战略,调控金融市场产品,尽量保障市场运行平衡。这种金融市场运作规律调节法,也能够规避金融市场泡沫状态后,出现的长期经济运行市场不协调问题。

2.2 解决金融市场“脱节”问题

2.2.1 行业间差距调节

中国金融市场在拓展经营领域的同时,也需分析产业经营结构运行的平衡性,尽量缩小金融市场顶端行业与低端行业之间的差距,增加金融市场自行运转的空间。

如,M企业进行房地产投资时,也分别在建材、装饰材料、园林设计等方面作出投资。企业股份上市后,除了通过房地产投资收益,调节企业经营收益,也可以通过行业邻近方面的投资,获取相应的金融市场拓展渠道。一旦M企业投资的房地产金融资亏损,企业可通过建材、装饰材料等相关行业进行调节。案例中提到的,M企业金融调节运行方式,就是在企业金融市场投资多元开发趋向层面,进行金融行业投资要素解析层面,寻求金融市场“脱节”问题的体现[4]。

2.2.2 资金链调节

突破中国金融市场“脱节”问题,可结合我国宏观经济与外观经济调节战略,弥补金融市场资金链断裂问题。即,金融企业当前的市场资金投入,需不断地进行金融投资要素创新,确保当前国内金融枝丫,可以再生新的资金投资渠道。

如,L企业进行金融投资时,通过国家农业开发优惠政策,打造绿色的农业产业。企业在产业经营期间,逐步打造了以商品经营和股票运行为支撑的,金融资金运行产业链。虽然L企业原有金融市场的资产运行相对稳定,但为了规避金融市场运行风险,L企业也在商品经营过程中,寻求新的资金链供应合作商,确保企业金融市场投资资金的稳固。

案例中所描述的L企业经营状态,就是进一步挖掘国内金融市场资金链运行的主要方法。这种资金运行方式,能够最大限度地规避企业金融投资中,单个产业链断裂的问题,从而进一步挖掘其内在潜力。

2.3 科学投资,保障最低收益

国内企业想要突破金融市场运作中的问题,需审时适度的进行投资,才能够降低金融市场转折阶段的风险。

2.3.1 市场投资动态管理

国内企业在金融市场的投资,应采取动态分析法,随时进行金融市场投资比重的调节。如,当前金融基金利率为1.23%,股票利率为2.19%。企业为了保障投资风险降到最低,不触发“金融风险”,可在确定企业承担的最高风险标准下,进行金融投资。若两者实际运行期间,突然出现了某一领域风险增加,可第一时间启动风险应对方案,重新调整企业金融市场的投资战略。这种动态管理的金融市场投资方法,可避免企业金融投资资金,在金融市场运行不稳定的状态下,出现金融市场风险蔓延的危险。

2.3.2 金融风险运行最低式保障

国内金融市场收益与投入的平衡化调节,在于做好国内金融市场运行的收益评估。如,结合相应的经济调节战略,开展多元的经济要素整合,可进行不同程度的资源规划。如,当前金融市场该项基金的运行状态都较稳定,进行市场金融风险时,就要适当的进行减少金融市场运行收益。若金融市场的当前运行波动较大,金融市场的备用资金就要提高最低收益比例,作好风险防范。

2.4 建立中国特色的金融市场管理制度

構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市场管理制度,首先,要继承现有制度管理框架,并进行金融市场管理条件的微调。如,企业金融市场的投资标准,风险承担能力,与企业资金投资多少成正比。这种制度改革方法,可以避免旧制度完全剔除后,出现的新制度无法适应,导致金融市场瘫痪的局面。

其次,增加社会金融市场的法律管理力度。针对金融市场运作中存在的造价、非规范性投资、非法集资等行为,要运用社会法律制度,强制性进行金融市场秩序调节。如,我国新时期的金融市场管理期间,着重加强了对高收益群体,资金收益税收缴纳、收益来源情况进行分析,并给予相应的处罚。这种金融市场法治调整战略,就是建立中国特色的金融市场管理制度,实际中落实的具体表现。

3 结语

综上所述,中国金融市场瓶颈及未来发展潜力探究,是国内金融体系整合的理论归纳,它为我国经济体系改革工作推进提供了指导。在此基础上,为解决我国金融市场瓶颈阶段问题,提出了综合解析金融市场运作规律、解决金融市场脱节问题、科学投资,保障最低收益、建立中国特色的金融市场管理制度的应对措施。因此,浅析中国金融市场瓶颈及未来发展潜力,将为我国经济资源运行中改革提供新视角。

参考文献

[1] 孙璐璐.外资“加注”中国金融市场丰富投资者结构分散风险[N].证券时报,2018-08-18.

[2] 王仁祥,付腾腾.中国金融创新与科技创新的耦合模式研究——基于“监管沙盒”思想[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8(8).

[3] 张晓莉,李倩云.人民币国际地位、汇率波动与境外中国金融资产持有量——基于PVAR的实证研究[J].国际金融研究, 2018(7).

[4] 潘一豪.金融监管有效性视角下中央对手方机制的建构与法律问题研究[J].证券法律评论,2018.

金融法律类论文题目范文第3篇

关键词:民间金融 法律制度 规范化 路径选择

一、我国民间金融发展概述

我国民间金融主要发源于农村,尤其是沿海地区的农村,如浙江、福建、广东等。改革开放以来,发展极为迅速,从1986年开始,农村民间借贷规模已经超过了正规信贷规模,而且每年以19%的速度增长。从目前的情况看,农村中正规金融机构已迅速退出,民间金融大面积衍生。据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对20个省的实地抽查显示,2003年我国民间金融规模高达7400~8300亿元人民币,全国中小企业约有1/3的融资来自民间金融;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农村定点观察站数据显示,2003年全国农户借款来源中,来自民间金融的部分占71%;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农村经济研究课题组2005年对四川省内的农户信贷供求情况及其影响进行了实地调研,发现有多达80%的农户通过民间金融贷款,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的资金还不到被调查人数的22%;温铁军2005年对全国15个省、24个县市的村庄的调查数据更为惊人,农村民间借贷行为的发生率竟高达95%。根据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对民间融资的调查推算,我国民间融资规模约9500亿元,占GDP的6.96%左右,而广义的民间金融资源高达2万亿元。可见,民间金融已成为我国农村经济主体融资的主要渠道。

但是,我国金融体系长期以来被国家所垄断,处于地下的民间金融一直被定义为“非法”,受到全面打压。然而,民间金融不但没有被彻底根除,反而得到了更加迅速的发展,表现出极强的生命力。近年来,“民间金融合法化”的呼声越来越高,政府政策也开始趋暖,中国人民银行在《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中指出,要正确认识民间金融补充作用,第一次正面对民间金融予以肯定。2005年国务院出台“非公36条”指出今后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进入的行业和领域,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同时国务院还颁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第5条款指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这是对发展民营金融的再次肯定。同期,央行明确在山西、陕西、四川、贵州四省进行“农村小额信贷组织”试点,2005年末,随着山西平遥的“日升隆”和“晋源泰”两家小额贷款公司的挂牌,民间金融逐步从地下走出,成为了合法的民营金融机构。政府所做的这些新的尝试,表明政府对民间金融的态度已有所改观,为促进民间金融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是长期共存和相互补充的关系,具有许多正规金融无法比拟的优势和发展空间,可以弥补正规金融在运行中的缺陷,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缓解我国信贷资金不足的紧张状况,特别是对于扶助“三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具有独到的调剂余缺的作用。随着民间金融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在经济生活中作用的不断提升,如何利用法律手段规范民间不正规金融,使其更好地为迅速发展的非公经济服务,已越来越多地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二、民间金融的法律界定

对于民间金融的界定,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国内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我国民间金融的本质进行了研究,但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如姜旭朝从所有制角度对民间金融做的界定,张庆亮从产权角度做的界定,毛金明从经营目的出发对民间金融做的界定等,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笔者认为,对民间金融的法律界定,按是否吸收存款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分别界定是比较合理的。从广义上说,民间金融是未经法定程序登记注册的,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的,民间自发进行的金融交易活动的行为。其中包括民间自由借贷、企业间借贷、合会、地下钱庄、社会集资、黑市外汇交易等等。从狭义来说,将其定义为吸收存款的,未经法定程序登记注册的,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的,民间自发进行的金融交易活动,主要包括合会、地下钱庄、社会集资等。

从经济学意义上讲,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根本区别,在于交易是否在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和规范之下进行,以及是否处于政府监管之下从事经济活动。民间金融就其实质来看,是一种借贷行为。根据借贷行为是否触犯现行法律作为界定标准,又可具体分为非正规金融和非法金融。非正规金融的组织和活动在银行、证券、保险等正规金融所组成的范畴以外,由于它们没有法定统一的记录,难以获取其行业的标准数据,其运行不受国家宏观调控,交易过程不受政府监管,结果也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很多学者把这类金融称为“草根金融”、“非正式金融”、“地下金融”等。区别于非正规金融,非法金融是危害社会健康运行的,是法律法规和德道规范所不容许的,应当绝对禁止,如腐败、违规操作、金融犯罪以及金融诈骗等。

三、民间金融立法分析

民间金融在其发展过程中,基本处于地下,被定义为“非法”,受到了严重的打压。究其原因,就在于高利贷、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等事件在民间融资中确实存在,对社会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如孙大午“非法吸收存款案”和“福安市民间会的崩盘风暴”等,但它们只是畸形的民间金融形式,并非民间金融的主流,不可片面地将其等价为民间金融,而冠民间金融以“非法”的名头。这就要求明确区分合法的民间融资和某些非金融组织所从事的非法金融交易,并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把合法的民间融资活动规范化,从法律上给予其保护,使其更好的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服务。在建立与民间金融相配套的法律支持体系的过程中,应将立法的价值取向与法律定位着眼于私有企业与农民利益,为他们提供融资渠道和法律保险与扶持。

完善的金融法制是金融正常运转的基石,任何形式的金融都必须从制度方面加以诠释才能发挥其真正的效力,但是,我国目前的金融法制基本上是针对正规金融出台的,对农村民间金融这一庞大的市场却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和保护。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等司法解释中,只对民间借贷问题做了简单的规定。金融法领域中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均不涉及民间借贷。而与民间借贷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非法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等主要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人民银行颁布的部门规章、办法。而且,现行的法律文件中,无论对于任何“合会”等互组形式的金融组织还是专门洗黑钱的地下钱庄,大部分非正规金融均被列为取缔之列。这充分体现了民间金融法律的缺位性和立法的片面性。

笔者认为应尽快制定《合作金融法》。其应该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从法律上明确民间金融组织的合法地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成立民间金融组织,法律对组织活动进行监管,并对其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给予保护,这就使政府可对民间金融活动进行管理,促进民间金融组织的蓬勃的发展。二是规范利益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长期以来,由于民间金融组织合法地位的不确定性,不管是民间金融组织还是贷款人,一旦发生利益纠纷,从不敢求助于法律途径。《合作金融法》一旦出台,不仅会从法律上承认民间金融组织的合法地位,同时也将明确利益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使司法机关在处理该类案件时有法可依,从而达到弥补民间信义机制约束不足的缺憾。

四、规范民间金融的法律路径分析

我们应将民间金融加以分类区分,对于有利于经济发展的部分,要予以认可并给予法律保护;对于诈骗,洗黑钱等绝对违法的行为,要坚决打击根除;对于中间部分,应运用法律手段将其规范化。

1.民间金融合法化的有效路径。民间金融合法化是指对非正规金融进行规范化、公开化、机构化、组织化的转变,使得这一部分民间金融能够在政府的监管下,法律的约束下公开、规范、有序地发展。具体来说,民间金融合法化有以下几种途径:(1)将现在农村广泛存在的“合会”合法化。合会是一种基于血缘、地缘关系的带有互动、合作性质的自发性群众融资组织。目前我国存在的“合会”主要有三种形式,即标会、轮会和摇会。因为没有法律规制,在我国许多地方还出现了合会的“高级”形式——“钱庄”和“抬会”,它们的发展背离了合会的初衷,已经成了非法的金融组织,应依法予以铲除,不可与一般性的合会混为一谈。在合会方面立法较为成功的当数韩国的“新农村建设制度”。经过“新农村建设”,韩国的农村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农民走上了致富之路。在此过程中“农业协同组合”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农协”主要有三大职能:一是普及农业技术;二是建立购销渠道,开拓国内外市场;三是从事金融信贷保险业务,向农民提供资金,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原动力。农协从刚开始的非赢利组织,经过几十年的运作,已成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柱。在我国“合会”合法化过程中,可以借鉴韩国“农协”的成熟经验,使合会成为促进农业发展的特殊民间金融机构,引导其为三农服务。(2)大力发展由民间资本组建的各类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民营银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民营银行,作为一种增量改革的形式,其存在对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十分必要的。因为,没有体制外的民营银行出现,体制内的国有银行就没有竞争对手,也就没有改革的激励,体制内的很多问题也就难以解决。就像国有企业的问题要通过发展民营企业来解决一样,民营银行的发展也是解决国有银行问题的有效手段。我国目前真正的民营银行只有民生银行一家,让民间投资人以股份合作的形式加入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成立地方性股份合作银行,也成为民间金融合法化的一种有效途径。(3)建立以民间资本为主的中小民营金融机构。2005年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非公经济36条”为民营资本进入金融等垄断行业扫清了障碍,使得一些中小民营金融机构的建立成为可能。民营资本进入金融组织的形式是多样的,如发展社区银行、投资公司、小额贷款机构、信用担保公司和其他金融中介机构等。政府应降低金融准入门槛,允许那些股东人数、资本金、经营者资格及其他条件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的规模较大的非正规金融机构以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进行注册、登记、规范管理,将其转变为正规的、合法的民间金融组织。发展民营金融机构,既可以将分散的民营资本集中起来有效运用,又可以强化金融竞争,提高金融效率,还有利于完善金融组织结构。(4)参与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民间金融资本进入正规金融机构,还可以通过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改造,实现农村信用社的民营化,从而促进农村信用社支农作用的发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成立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从体制上为农村金融机构更广泛地吸收社会资本金,增强服务功能创造条件。在这方面比较典型的是江苏无锡、江阴、张家港三市由农村信用社组建的农村商业银行,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

2.健全、完善相关配套法律保障制度。我国的民间金融目前处于一种无序状态,要正确引导民间资金流向,实现民间金融的正规化、合法化,促进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必须建立一套严格的制度作保障。(1)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国外的银行大多有存款保险制度,而我国一直没有建立。我国的银行是以国家信誉作为担保的,储蓄居民没有风险意识,出了问题,由国家来“买单”。而中小民营银行没有国家信誉作担保,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民间金融发展的必要条件。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既可提高公众对民营银行的信心,又能提升民营银行的社会信誉,一旦发生金融风险,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但是,存款保险制度并不是保证每个参与保险的金融机构都能无条件地得到补偿。金融机构一旦因主观原因出现经营危机,保险机构有权要求其退出存款保险体系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对其监管或兼并,可以把银行经营不善引起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2)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并降低准入标准。金融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对市场进入者必须有严格的规定,如注册资本、经营场地、经营范围等,另外,在原有民间金融机构正规化的过程中,它们过去是否守法经营、有无损害存款人利益的行为,都是其可否进入金融业的重要条件。符合条件的优良民间借贷机构可吸纳为金融市场的主体,不符合条件的则必须排除在外。但是,目前许多非正规金融机构如地下钱庄在地下活动的主要原因就在于金融准入标准太高,对于那些欲利用民间自有资金成立金融机构的自然人和法人来说是很难达到的,使其根本无法进入。因此,在建立严格的金融业市场准入制度的同时,也应适当降低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给中小银行以发展空间。(3)利率市场化。金融抑制是民间金融存在的原因之一,利率的非市场化使得一些交易主体更愿意将资金投入到民间金融机构,以获得更高收益。目前我国尚未实现利率的完全自由化,银行依旧只愿意贷款给国有企业,而不愿意贷款给民营企业。随着我国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可以有条件地逐步放开利率,尽可能地实现利率自由化,让价格自己来调节资金流向,实现资金供求平衡,也可减小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的利差,从客观上降低市场对民间金融的需求。

3.加大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力度。(1)将农村民间金融纳入金融监管范围。农村民间金融以其融资速度快、信息费用低、利率具有弹性、服务态度好、渠道广、回收快、资金利用率高等优点而经久不衰,但其也具有的高利润、高风险、金融欺诈、隐蔽性强、不可控制等缺点,有时会影响到农村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整个社会的稳定运行。因此,在放开农村民间金融的同时,要加大监管力度,吸取“孙大午事件”与“福安事件”的教训,严把市场准入关,将优良的民间金融机构吸纳为市场主体,不符合规定的则排除在外,以维护市场主体的质量,同时,还应建立市场退出机制,按照法律规定和市场原则实行破产,保证中小金融机构健康高效的运行。(2)加强对民间金融主体的监督力度。对于那些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自律机制且运营良好的民间金融主体,政府不宜对其活动进行过多干预,应以引导、监控为主,重点放在市场准入制度上,加强注册登记环节,强制要求合约双方签定规范的借贷契约并到相关的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登记一方面可以把民间融资纳入管理部门的视野,有利于政府及时准确掌握民间金融交易的规模和发展动向,为国家宏观经济决策提供可靠数据;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的防止借贷纠纷的发生,维持正常的民间融资秩序。政府的监管途径应该包括以下两点:一是金融监管。主要是依据《合作金融法》和《合作金融监管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和类似的违法行为,正确引导民间金融组织集资方式的合法化。二是司法监管,法院在审查民间金融组织时,应对其进行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审查。(3)加强行业自律机构的监管。国际金融监管的经验表明,行业自律是金融监管的重要辅助工具。由于农村金融本身具有管理松散、多特征、多样化的特点,实行全国性的行业统一管理模式显然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因此,可以尝试仿效证券业协会的实例,建立自律性行业协会,协调相互竞争、金融知识和管理人员培训、会计标准、收费标准等问题。民间金融的行业协会作为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与政府金融监管部门间的中介机构,在促进行业交流与自律,降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金融风险,特别是在协调金融监管和金融激励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应充分利用行业的自律机制对民间金融所起的监督约束作用,保证民间金融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李西平.民间金融合法化的探讨[J].当代经济,2007(1)

2.张光森.规范发展民间金融的思考[J].济南金融,2005(9)

3.任森春.非正规金融的研究与思考[J].金融观察.2004(9)

4.苑德军.民间金融的外延,特征与优势[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7(1)

5.毛金明.民间融资市场研究——对山西省民间融资的典型调查与分析[J].金融研究,2005(1)

6.钟真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金融体系改革与法制完善[J].中国金融,2007(6)

7.刘坤炜.规范民间金融的一般原则[J].硕士论文

8.姜旭朝.中国民间金融研究[M].山东出版社,1996

9.张庆亮.体制转轨中的中国民有金融研究[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10.章敏.我国农村地下金融的现状及规范措施.海南金融,2004(12)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经济学院 吉林长春 130000)

(责编:乔木)

金融法律类论文题目范文第4篇

【摘 要】“一带一路”战略构想的提出给职业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更是职业教育发展的机遇和新起点。职业教育的发展必须融入“一带一路”指导战略,必须服务于“一带一路”,必须加强与行业和企业的深化融合,不断调整专业结构,共享专业建设资源,共同培养人才。

【关键词】“一带一路” 职业教育 发展思路

“一带一路”战略构想是国家领导人在复杂多变的国际历史背景下根据实际国情提出的国家发展战略,是中国深入改革开放和加强对外开放的发展战略所需,顺应了历史发展潮流,具有划时代意义。“一带一路”战略给经济发展提供了契机,同时也给职业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是职业教育发展的机遇。为了能更好地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秉持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理念,高职教育必须加强与行业和企业的深化融合,不断调整专业结构,共享专业建设资源,共同培养人才。

一、合作是基础

“一带一路”是一个系统工程,其核心理念是合作发展,要坚持共商共建原则,而共建原则中必须是在和平共处、平等互利的前提下,坚持开放合作、市场运作,职业教育必须“走出去”和“请进来”双向发展,必须与“一带一路”的发展相协调。

(一)合作办学。办学是职业院校的使命,在“一带一路”建设的大背景下,合作办学是职业院校的首要任务和出发点。由于每所职业院校都有其特色之处和强势学科,甚至院校内部每个专业都有着先进管理经验和可取之处,因此,只有在合作基础之上才能取其精华、扬长避短,使职业教育获得健康发展、共同进步。职业院校的发展离不开企业和行业的指导,借助企业、社会力量,参与到职业教育的建设和教学过程,才能紧跟市场发展变化需要,适应市场人才需求动向,更好地把握人才培养的方向。所以,院校与院校之间、专业与专业之间院校与企业之间、院校与行业之间,必须建立起合作交流的桥梁,探索校政合作、校企合作、校校合作的互动互惠的办学思路,在政府的专业和产业发展、人才政策的引导下,在行业标准和规范指导下,学校与企业、学校与学校之间因地制宜适度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实施和完成教育教学过程,实现职业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一带一路”的发展需要更多的学科融合,注重实践教学和技能培养的职业院校必须围绕“一带一路”的重大建设项目设置相关联的专业和课程体系,满足“一带一路”建设职业人才的需求。因此,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不能闭门造车,必须组建由政府人员、企业专家、行业专家和教育专家组成的团队,根据专业和产业发展的趋势,分析专业岗位群、解析岗位任务和岗位能力,调整专业结构,确定培养总体要求,引进企业行业标准,共建教学标准,共享企业资源,共同开发课程体系、合作办学和培养人才,实现职业、岗位与教学融合统一。特别要发展与“一带一路”相关的工程技术类、金融贸易类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把企业的生产车间建设在学校,建立校外生产实习、顶岗实习基地,实现学校教学与企业生产相互结合,如有进一步需要,可进行订单式培养人才。同时,职业院校必须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派遣教师到企业锻炼,聘请企业技术人员和技术骨干为兼职教师到校任课,实现校企互动,达到人才的优化配置,培养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服务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学校积极发挥社会技术服务能力,帮助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实现教学、科研和产业三位一体化。通过合作,打破传统思维,共建共享资源,寻求更大范围资源和市场合作,提高资源利用率。

(二)合作研发。项目或课题的研究是职业院校培养高层次人才的平台或载体,是职业院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专业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项目或课题研发过程中,职业院校一般都存在科研基础不扎实、科研团队薄弱、科研重点不突出、科研经验不足、科研成果转化低等情况,因此应通过合作研发,提高教学质量,提高教师的科研水平,有效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夯实校企合作基础。职业院校在“一带一路”建设的大好局面下更应该及时更新科研观念,调整科研的思路,重新定位职业院校的科研目标,把项目或课题的研发提到新的战略高度,主动去联系其他院校、企业和行业,探求项目合作研发的新局面,以提高职业院校的职业竞争力和社会知名度。

(三)合作管理。传统的职业院校管理方法,领导管理主要是由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组织机构主要有行政管理部门和教学管理部门,各司其职,相交不相融,难以发挥作用;教学运行管理方法陈旧,缺乏职业院校管理特色,“以人为本”管理方式体现不到位;教学质量管理时而也存在一些错误的观念,重学科完整,轻实践教学,教学效果不太理想。为了顺应“一带一路”建设发展的需要,职业院校必须借助外界的力量,对学校的管理进行共同管理,由单一的管理方式逐渐转向综合型管理方式。职业院校应该面向市场,引进经营管理理念,把好生源关和就业关;引入质量管理标准方法,如ISO 9000、ISO 9001等质量管理体系,此部门由政府指定的相关市场管理机构进行管理;构建工学结合的教学管理模式,由企业对学生的实践教学、生产实习、顶岗实习、就业等工作进行管理;人事管理机制也应该由人力社会资源保障部门根据需要指派相应的管理部门直接参与,兼顾公平,体现效率优先;学生的管理也可以考虑由外面的物业管理部门直接参与。通过综合服务管理,通力合作,有利于学校更好更快地发展,适应市场要求,提高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质量。

二、共享是途径

“一带一路”建设是宏大经济的愿景,需要各国共同努力,寻求互利互惠、共同安全的目标迈进,因此,“一带一路”建设必须坚持“互利共赢”原则,整合现有资源,兼顾各自利益,寻求最大利益和合作的契合点,兼容智慧和创意,各施所长,各尽所能,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和潜力。依此原则,为了保证职业教育利益的最大化,必须坚持共享这个理念。共享可以提高职业教育管理和服务水平,还可以实现教育资源最大利用率,助推学校办学软实力均衡发展,达到优势互补的目的。强化资源共享的实质是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为教育教学服务。通过共享机制,在教学资源、师资、实训渠道各方面实现深入融合,实现资源优劣互补、思想交流、经验分享、互学互鉴,共同进步。

(一)共享教学资源。教学资源主要包括教材、教学视频、课件、教学设计、图书馆,等等。目前,这些教学资源被分散在各个职业院校,缺少专业性、综合性,资源利用率非常低。建立一个教学资源的共享平台,实现资源的整合、优化和有效配置,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资源利用率,优化教学管理的过程。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深入发展,共建共享教学资源的途径有很多,比如建立学区教学资源网站、QQ交流平台、FTP文件、在线直播交流系统、跨校选修网络平台等。

(二)共享师资。师资是重要的职业院校教育资源组成部分,是职业院校发展的核心,是教学教育的组织者实施者,在教学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在教学改革的过程中有着不可替代的推进作用。很多职业院校中普遍存在师资数量紧缺、师资结构不太合理、师资模式单一、师资配置不合理的情况,通过实现师资的共享,可解决上述的问题,可发挥现有资源的最大效能,避免有限资源的浪费,有利于师资的均衡配置,真正实现教育公平。职业院校本着“共享”原则,打破师资“唯我使用”的管理机制,树立正确的师资管理观念,构建师资管理平台和管理系统,为师资的共享提供保障和激励机制,实现师资“取其精华”为我所用,实现师资的互补,降低办学成本,解决师资严重紧缺的有效途径。

(三)共享实验实训基地、设备。由于各个职业院校都有着各自的办学特色和学科优势,所以购置的实验实训设备会有所区别。由于职业院校部分专业的学生人数不多,因此导致实验实训设备的利用率相当低,发挥不了设备的真正效益。再加上办学的制约,实训基地考虑到其专业性,只能供单一专业使用,甚至也只是在本校使用,这样造成设备利用率不高、部分师资闲置,而且实验实训基地的数量也因为专业的限制严重不足,经费的投入也明显跟不上,影响了正常教学的开展。通过强化实验实训基地、设备的共享,可以大大提高实验实训设备的最大利用率,发挥设备的最大作用和最大效能。

(四)完善共享机制。为了保证共享资源真正服务教育教学,各个部门都要树立共享理念,政府、企业、行业和各个职业院校都要加大对资源共享建设的投入,同时还需要建立关于资源共享的法律法规制定,鼓励教育资源的共享,完善资源共享的管理机制,统一规划,协调教育资源的投入建设。

三、创新是关键

“一带一路”战略的逐步推进,关键是人才,如何培养适合和满足“一带一路”发展的人才需求,是职业院校的重点。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人才培养战略优先原则,结合自身实际的办学特色和学科优势,突出重点、强调技能、强化特色,深度参与指导战略,培养高层次高技能技术型人才。培养高层次人才是“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的人才培养方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和“一带一路”发展的需要,职业院校必须创新人才培养方案、优化人才培养方式,注重把关人才培养质量,完善人才培养创新机制。创新在人才培养过程中起着关键决定性的作用。创新是民族进步的灵魂,没有创新,就没有进步,没有创新,只能停滞不前。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没有创新,就不可能培养出真正人才。

(一)创新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目标在人才培养中的地位举足轻重,明确清晰的人才培养目标促进人才培养的进度。“一带一路”的建设需要外语精通、视野宽阔、善于把握机会的国际化应用型人才。因此,在制定人才培养目标,必须根据“一带一路”发展的需要,侧重培养服务“一带一路”建设需要的工科人才,合作办学,利用自身优势,与其他高校,甚至是国外高校共同培养符合国际化的应用型人才,尤其是应用型本科人才,如果有能力则可加大应用型硕士、博士的培养。确定新的人才培养目标,发挥学生主体地位,培养出创新人才。

(二)创新课程体系。必须打破现有传统学科体系和课程体系结构,借助行业企业资源共建教学课程,引入企业行业标准,做到课程设置市场化、内容职业化、目标能力化、实施项目化;课程内容要符合学生认知规律,由浅入深,由简单到复杂,由具体到抽象,为了使学生尽快掌握课程内容,必须做到模块化、综合化、个性化和现代化,并且适应“一带一路”的建设内容,紧贴市场发展的需要,顺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潮流。

(三)创新教学过程和教学方式。在教学的过程中,要根据课程内容的需要,运用多种合理的教学方式,重新组织教学过程,优化教学模式,优化教学环节,并且使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灵活的教学手段丰富课堂环节,每个知识点即一个子项目,每个项目都采用任务分析、理论知识、实践知识、巩固训练的方式进行,注重实训,实践性强。要改变传统的教室的学习环境,引入企业真实项目,做到传统教室与生产车间的有机结合。此外,还要进行教学教育多元化,教学模式多样化,教学过程动态化、个性化以及人性化,在教学过程中采用多语教学,采用灵活的教学模式,注重培养人的个性化技能,尝试“2+1”人才培养模式,即2年在学校,1年到企业生产实习或顶岗实习;也可以进行某个专业或某个学科的试点教育,或订单式人才培养。

(四)创新考核方式。力求全面考核学生的综合水平,不再是一卷定终生的单一考核,更多采用多样化的考核形式,注重过程性考核,实现企业、老师和学生三者评价机制,更加注重知识运用能力、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的考核。考核方式可以采用开卷、产品考核、上机考核、大作业、答辩、试题库等形式,多样化的考核形式会激发学生的学习的积极性。如采用试题库方式,教师把试题库中的试题和答案发给学生,学生可以通过网络自主进行多次考试,取最高成绩作为其科目的最终成绩。除此,可以改变传统的成绩认定比例,对不同的知识点考核给予不同的权重比例;本着鼓励学生和进行鼓励教育的原则,更多采用等级制或模糊成绩评定法取代百分制,提高学生的成就感,不断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和动力。总之,国家战略决策“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为职业教育发展提供了重要机遇。高职教育一定要紧抓机会,加强交流,与国内外的其他院校、企业、行业共商、共建、共享区域职业教育,创造一切可以创造的条件,寻找一切可以寻找的机会,加强合作,以“一带一路”战略的指导思想指导教育职业发展,结合自身办学特色,通过合作,制定技能标准和专业教学标准,提升教师专业素质,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学生就业创业能力,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在实现的途径上,高职院校主动致力于教育资源建设,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为教育教学服务,在教学实施中创新人才培养方式,一切以培养学生能力为目标,调整专业结构、更新课程体系、创新教学方式、优化教学设计、采用多种评价机制,为培养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蔡志全,赵红霞.“一带一路”背景下试行多元外语教育政策的思考——以新疆地区为例[J].兵团教育学院学报,2015(1)

[2]段从宇,李兴华.“一带一路”与云南高等教育发展的战略选择[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4(5)

[3]马昌前,陈华文.论高等地质教育如何服务“一带一路”战略[N].中国矿业报,2015-01-20

[4]莫蕾钰,洪成文.“一带一路”战略实施 中国高等教育使命需及时调整[N].光明日报,2015-05-12

[5]王焰新.“一带一路”战略引领高等教育国际化[N].光明日报,2015-05-26

[6]楚宗山. 发挥高教优势服务“一带一路”[N].湖北日报,2015-05-20

[7]李建忠.“一带一路”给职业教育带来怎样的发展机遇[N].中国教育报,2015-05-28

[8]张健.一带一路战略对陕西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启示[J].陕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5(2)

[9]李伟,张伟.校企合作教育背景下的职业院校教学管理体制初探[J].中国成人教育,2010(7)

【基金项目】广西高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工程项目(桂教人〔2014〕39号)

【作者简介】黄 莺(1980- ),男,壮族,广西武宣人,硕士,柳州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电子技术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智能检测与控制技术。

金融法律类论文题目范文第5篇

【摘要】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在短时间内经济的快速提升也付出了环境污染与资源浪费的代价。因此,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我国制定了与绿色金融有关的政策,但实施效果却并不明显,这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便是绿色金融政策缺乏法律的强制力约束,污染违法成本较低,因此加强绿色金融立法显得十分必要。

【关键词】绿色金融 立法 制度完善

绿色金融即金融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坚持环保思想,关注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污染治理等领域,通过金融手段引导社会资本和资源的投入,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保护的双赢。绿色金融既包括金融业自身要坚持环保理念,形成绿色、节约的金融发展模式,也包括金融业应为相关的环境产业提供更加便利的金融服务,以推动环保事业的发展。

绿色金融作为一门金融创新与环境保护的交叉学科,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通常也被称为“可持续性金融”(sustainable finance),即环境融资(environmentalfinancing)。它主要指从环保角度重新调整金融业的经营理念、管理政策和业务流程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用于评估环境风险、挖掘环境商机并开发绿色金融产品。我国在21世纪之初开始了有关绿色金融的研究,有的研究者对绿色金融的概念进行梳理和辨析,希望以此引起国内学术界对这一新的研究领域的关注;之后便有学者研究国外的绿色金融理论,并试图将之与中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以建设中国的绿色金融理论体系;也有研究者探讨了我国发展绿色金融的必要性;随着学术领域的广泛探讨,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开始关注在我国建设绿色金融的途径。

2005年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七大提出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关于金融业发展的理论研究有了新的突破,绿色金融研究成为金融业发展的研究热点。2007年,我国开始了绿色金融的实践,提出了构建“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的绿色金融体系。

绿色金融立法必要性

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我国也出台了各类绿色金融政策,主要有绿色保险、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几大类。绿色保险主要是要求存在环境污染可能的企业购买责任险,一旦发生污染事件,能够承担起相应责任;绿色信贷则主要是通过信贷手段引导社会资源更加关注环境保护,如对有环境污染的企业收紧信贷政策,而对那些对环境保护作出贡献的企业则给予一定的信贷优惠政策;绿色证券即在源头上限制污染企业的融资活动,限制这类企业的扩张,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上述绿色金融政策贯彻效果并不十分理想,这主要是因为绿色金融立法不足。在绿色金融体系中,绿色金融政策与绿色金融立法应该是相互促进的关系,制定绿色金融政策是进行绿色金融立法的前提,而绿色金融政策的实施又离不开法律的保障,二者在我国的绿色金融建设中缺一不可。

首先,绿色金融立法是绿色金融政策实施的保障。目前有关绿色金融的政策多为指导性文件,缺乏普适性和强制力,不利于政策的普遍推行。作为法治国家,重大决策的实施需要以法律为依据,绿色金融立法能够为绿色金融政策的推进提供法律上的正当性,并确立其法律地位。

其次,绿色金融政策实施需要相关法律加以规范。法律具有指引、评价、预测、强制和教育的作用,绿色金融法律同样也具备这些功能。绿色金融立法能够为市场主体指明活动方向,引导其行为符合绿色金融相关法律;执法监督部门依据绿色金融法律来评判市场主体的绿色金融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相关组织或个体可以根据绿色金融法律来预测自己的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进而合理安排和规范自身行为;绿色金融法律具备强制性,它能够对违反犯罪者使用国家暴力,惩罚违反绿色金融法律的行为,如执法机关可以依据绿色金融法律来对那些产生污染的企业进行制裁。绿色金融法律的实施必然能够影响企业或个体的行为,增强环保意识,推动绿色金融政策的有效实施。

最后,绿色金融法律对绿色金融政策实施具有推动促进作用。绿色金融法律可以通过奖励性规定来推动企业实施绿色金融政策,这些奖励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或财政支持手段来鼓励企业落实绿色金融政策,鼓励主动实施绿色金融政策的企业;二是银行针对那些投资生态产业或为环保作出积极贡献的企业制定较为宽松的贷款政策,如贷款贴息、贷款利率优惠、融资支持等,激发企业投资可持续发展行业的积极性,促进环境保护。通过绿色金融政策和绿色金融法律的相互配合,才能够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双赢。

绿色金融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的绿色金融法,很多绿色金融政策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务院部委制定的一些规范性法律文件来约束。环境经济政策还处于酝酿和探索阶段,地方保护主义、政策执行不力等现象在环保领域还比较普遍,环保信息也还不透明。2008年以来,国家环保总局进行的四次环评执法,依靠的全是直接叫停大项目、区域限批、流域限批等行政手段,长期效果十分有限。虽然,我国已将节能减排指标纳入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但在具体领域、具体项目、具体企业,环保政策的实施还不是非常顺利。此外,我国对环保违规信息还缺乏完善的发布机制。

第一,2001年6月,由国家经贸委和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委共同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环保产业的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应将发展环保产业作为国家鼓励和扶持的产业,并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及商业银行等制定相应对策,利用金融手段来促进那些低污染、科技含量高的产业优先发展,如银行业可以通过建设绿色信贷法律制度来调整产业结构,优先在信贷上支持环保产业发展。

第二,2007年,由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共同下发的《关于防范和控制高污染行业贷款风险的通知》。该通知被行业内认为是绿色信贷政策的开始,它要求银行在审查贷款的过程中要增加环境风险评估,即用金融手段来控制污染企业的发展。为了落实这一绿色信贷政策,我国还完善了相关监管制度,制定了一些约束和激励机制,如金融机构的评级需要考察其绿色信贷的落实,评价结果与人员的升迁、金融机构的准入、业务发展等相挂钩,落实较好的金融机构获得奖励,反之,则有相应的惩罚、约束手段。

第三,2007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该文件推动了我国绿色信贷的发展落实,被看作是金融部门与环保部门合作范围不断扩大的开始。意见提出,要将企业贯彻环保政策的情况纳入信贷考察内容,遵循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成为企业获取贷款的前提。意见还对已建和新建的项目提出了环保、信贷方面应遵循的原则。此次意见的内容具备了一定的操作性,并为地方各级金融部门和环保部分的合作提供了政策依据。意见规定,环保部门既要向金融部门提供企业污染情况信息或拒不执行环境行政处罚等负面信息,同时也要提供正面积极的信息,如企业通过环保认证、获取环保现金奖励、达成环保“三同时”要求等信息。无论企业在何地违反环保规定,它在办理信贷业务时都将受到影响,相反,其对环保作出突出贡献,也将获得信贷政策的优惠奖励。该意见的出台旨在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降低环保守法成本。

第四,2007年11月,银监会下发的《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主要针对金融机构,要求金融业在信贷业务中要加大对高污染、高耗能企业的审查,优化银行信贷结构。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应强化节能减排意识,并将之作为自己的社会使命和责任,金融机构从业者不仅要具备节能减排意识,还应掌握国家有关节能减排的政策,这样其在授信工作中才能具备预见性和科学性。

意见规定,对那些依照规定被限制或已经被淘汰的项目,金融机构不得授信。具体来说,对那些已经淘汰的项目,银行不得继续授信,也要回收已经发放的授信;对那些已经被限制但又有一定的生产能力,且允许其在一段时期内进行升级的项目,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继续相应的授信支持。指导意见还鼓励金融机构要将国家节能减排战略看作新的发展机遇,积极进行金融创新,开发绿色金融产品。

我国绿色金融建设起步晚,而且本身理论发展就不完善,这导致我国金融立法也存在一些不足。

首先,绿色金融立法落后,尚未形成法律体系。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在立法理念上依然是“末端治理”思想,是一种事后惩治,缺乏事前预防功能。而且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其中的一些规定已经与社会脱节,这导致一些污染企业在排污上肆无忌惮。2015年我国重新修订了环保法,加大了惩罚力度,并提出“不查不放过”、“不整改不放过”等口号,但从实施效果来看并不明显,全国公益诉讼案例数量不多,且存在法院不立案、政府不执法等问题,主要因为环保法法律地位不高、缺乏权威性,加之基层执法力量薄弱,使新环保法难以顺畅实施。此外,在绿色金融法律方面,我国仅有一些零散的意见、通知等文件,这些文件主要针对环保金融的某一方面,彼此关联性差,也难以形成体系,很难为我国绿色金融战略提供系统的法律支持。

其次,绿色金融立法的操作性不强,权威性低。与新环保法一样,我国有关绿色金融的文件性规定并无强制力,对污染行为主体约束力并不强。除此之外,这些规定难以发挥效用的另一个原因在于可操作性不强,对于奖惩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在《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中,它仅强调金融机构要担负社会职责,严格审查企业贷款,但却并没有制定针对违规机构的惩罚举措,因此执法机构无法依法惩处违规机构,大大削弱了绿色金融政策的执行效力。此外,我国的绿色金融法也没有明确国家、企业、自然人等主体在绿色金融中的权利与义务,不能给各类社会主体起到指导作用。

最后,绿色金融法律大都倾向污染治理,较少制定针对新能源、环保企业的法律内容。我国在环保治理中依然存在官本位思想,利用市场杠杆来引导企业更多投资环保行业意识不强。在税收财政政策上,国家支持环保金融的政策也并不完善,缺少针对环保产品和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也正是这些不足之处,为我国绿色金融法律规制的完善留下空间。

完善绿色金融法律制度的建议

完善绿色金融部门法律制度。首先,要健全绿色银行相关法律制度。目前我国有关绿色银行的金融立法大都是笼统性的规定,并没有涵盖绿色信贷的全部内容,也没有对其进行具体而详细的阐述。为此,我国可在已有的《商业银行法》基础上制定更多有关绿色信贷的内容,同时将环境风险评估纳入《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对贷款人的义务进行细致描述,逐步推动我国绿色信贷法律的完善。我国还应出台有关政策性银行的法律法规,如制定《政策性银行法》,这可以明确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地位,并为其开展绿色金融活动提供法律依据。此外,我国还可以丰富政策性银行的形式,建设生态银行,当传统银行因为逐利性因素而拒绝为一些环保项目贷款时,生态银行便可发挥作用,加大绿色贷款力度,确保环保项目能够及时得到资金支持。

其次,要发展绿色证券法律制度。这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要加强环境信息披露方面的立法。证劵法律与上市公司关系密切,而上市公司往往在业内能够起到榜样作用,因此证券法对于企业、公司等有较大影响。加强环境信息披露不仅能够满足相关方面对环境信息的知悉权,还能够推动企业自身的环境风险管理。目前,我国在《公司法》中对企业的信息披露作出了规定,但其中很少涉及环境信息披露。为此,我国可出台专门的《环境信息公开条例》,强化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二是要注重绿色融资法律的完善,要发展绿色金融,证券业应在融资等方面优先支持环保产业,为此我国可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加入有关环境基金的运作内容。

最后,要确立绿色保险法律制度。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但要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并使之得到真正的贯彻,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由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涉及了环保部门、投保企业、保险公司等多个主体,因此需要从法律上明确各个主体在环境污染责任处理中的责任。各省市、自治区等也应在地方性环保法律法规中加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内容,确保这一措施的层层落实。

完善绿色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一方面,要明确绿色金融监管机构,我国目前的金融业主要由银监会、证监会以及保监会三个机构分别管理。但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很多企业的金融业务呈现混合型状态,而金融业的三个主要监管机构却依然保持封闭状态,这给金融业的全面监管带来阻碍。因此很多学者建议成立专门性的金融监管局,融合“三会”的监管职能。但从目前来看,我国还没有成立专门统一金融监管机构的可能,因此未来的绿色金融监管也依然要保持“三会”分业监管的状态,但应加强三个机构之间的协调和沟通。

另一方面,要落实绿色金融法律监管。银监会在的监管立法中只确立了银行业审慎经营的原则,却并没有进行详细阐述,因此在绿色金融的监管立法中,需要制定详细的、具备可操作性的经营规则,使之有效防控环境风险。我国在保险业与证券业中还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但在保险法与证券法中纳入了有关监管的内容,因此在绿色金融监管立法中,也并不需要重新制定新的、专门性的监管法律,而是可以在现有监管法律中进行修订和完善,加入绿色金融监管内容。

完善绿色金融法律责任制度。目前,我国的金融法律责任制度依然是以刑事责任为主,民事责任处于补充地位。但我国的金融机构大都已经进行股份制改革,应将其看作是市场的民事主体,因此在绿色金融责任制度上应以民事责任为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作为补充。

具体的法律责任制度建设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对不遵守绿色金融法律的人员应追究责任。如银行不按照绿色信贷的相关规定来审核贷款企业的各项资料,不对贷款项目进行环境风险评估,那么则要对信贷审核人员以及银行的管理人员进行追责,如若因此还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银行还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二是金融监管部门没有遵守绿色金融监管法规进行监管,也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三是企业违背绿色金融的相关规定不及时披露环境信息,要追究企业的管理人以及项目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于造成环境污染等重大后果的,他们还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绿色金融法律构建实际上属于绿色金融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因此要想不断完善绿色金融法律体系,就需要提升绿色金融的地位。“十三五”规划将“绿色”作为发展理念之一,确立了总体改善生态环境的目标,将生态文明建设、环境治理、绿色低碳等作为“十三五”时期的重要课题,由此可见,我国对环境保护的重视,这也意味着绿色金融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为此绿色金融法律规制也应尽快完善,以促进我国“十三五”目标的实现。

(作者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研究生)

责编 /张蕾 韩露(实习)

金融法律类论文题目范文第6篇

摘 要:购物卡作为一类新型电子支付工具在社会上被广泛使用,但在现行法律制度下是不合法的。笔者认为,应彻底完善我国购物卡的法律规制问题,借鉴国外法律的相关经验,制定和完善我国的购物卡管理法或条例,并初步提出制定和完善购物卡管理制度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购物卡;监管

在全球范围内,支付业务的整体发展趋势明显,电子化与互联网化——即电子支付已经成为主流。目前,中国电子支付业务发展尚处于初期阶段,各类电子支付工具的发行权集中在中央银行,但中央银行推出的信用卡,借记卡已远远无法满足经济高速发展带来的巨大市场需求。在国外,对于交易发生频繁,但交易金额相对较小的消费行为或者商品和劳务交换,一般都使用预付卡。而我国在预付卡领域的建设尚处于探索中,于是一些商家为了达到提前回拢资金、降低风险、商业促销的目的,发行了类似于预付卡的代币卡、购物卡等,甚至与地方商业银行联手推出“电子消费卡”,从而产生了诸多如商业信用、金融风险、腐败、税收等法律问题,不仅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也对购物卡这一类新型电子支付工具未来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笔者认为,应彻底完善我国购物卡的规制问题,借鉴国外法律的相关经验,制定我国的购物卡管理法或条例。

一、 购物卡的含义和分类

购物卡是用货币购买的,代表货币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执行购置商品的职能。因而它是商业信用的一种形式。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将购物卡理解为货币的替代形式,这是不准确的。事实上,购物卡的性质是代表货币,它以货币购买后,在限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代表货币执行购买、支付职能,但不能代替货币。目前我国购物卡比较普遍,但名称不一,有购物卡、服务卡、商品券、积分卡、汽油卡(票)、公汽IC卡及电话卡等诸多种类。

根据发售购物卡的主体和作用来分,有公益企事业单位发售的购物卡(以下简称公益性购物卡)和商业企业发售的购物卡(以下简称商业性购物卡)。公益性购物卡是由公益企事业单位发售给消费者的用于购买特定种类商品或服务的凭证。公益性购物卡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公益性购物卡只能购买特定种类商品或服务;第二,公益性购物卡为公益企事业单位发售,有较好的监控措施和管理制度;第三,公益性购物卡一般是作为廉政措施或便民措施推出的,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如电话卡、公汽IC卡等就是邮电部门、公交部门作为便民措施出台的。商业性购物卡是商业企业发售给消费者用于购买不特定种类商品或服务的有价支付凭证,即主要是各类商场、销售企业发售的购物卡。商业性购物卡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购物卡所能购买的对象是不特定种类的商品或服务。其次,购物卡发售企业没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如发售企业对所发购物卡的程序、购物卡可购商品或服务的种类,以及持卡者是否可以退换等均无明确规定。第三,消费者不能退换。

根据购物卡所采用的技术不同,可以分为IC卡和磁卡。对于发行人而言,采用不同的卡片,意味着相配套的结算系统不同,成本上有所差异;而对于消费者而言,不同技术含量的购物卡在功能上几乎没有区别,基本不会影响到消费者的选择。目前市场上的购物卡以磁卡为主,IC卡由于成本较高,还未得到广泛的采用。购物券均为纸质,不同商家的购物券只是在面额、纸质、印刷质量和设计图案上有所区别。

根据是否具有充值的功能,购物卡分为一次性卡和可充值卡。顾名思义,一次性卡是指卡内金额消费完毕即行作废,可充值卡则是可以在购卡后自由充值、重复使用的购物卡。一般来说,由于可充值卡重复使用次数较多,对卡片本身质量的要求较高,商家在售卡时往往会收取一定的成本费。从市场占有率来看,一次性卡占据了市场主流,消费者可以根据需要随时购卡,也免去了定点充值带来的麻烦。有的一次性购物卡的卡面设计非常精美,使用完毕后还具有一定的收藏价值。另外,有的购物卡对于消费者而言是一次性的,但经商家回收充值后能再次投入市场,本质上也属于可充值卡。

二、关于我国购物卡使用现状和现行有关法律规定

就整个社会而言,购物卡的发行使用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提供了便利,购物卡被越来越多的国人所接受和使用,在城市生活的人们的包里,除了银行的信用卡外,又多了各式各样的购物卡等。一方面,购物卡在社会上大量发售和使用,好像无人监管,大小商家都可以发售,表现为“乱”。另一方面,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对公益性购物卡缺乏规范,对商业性购物卡采取的是明令禁止的做法。

首先,公益性购物卡的发售和使用在我国尚无法规规范。主要表现为发售单位的主观随意性较大;同时,消费者在消费购物卡时要无条件接受购物卡发售单位预先拟定的条件,消费者处于明显不利地位。如发售单位在发售购物卡时规定购物卡的使用期限,逾期不使用,过期作废,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商业性购物卡在现行法律制度下是不合法的。如以下有关法规规定:

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购物卡性质认定的函》

银办函〔2000〕51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你分行办公室《关于购物卡性质认定的请示》(上海银办[2000]21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9条、《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禁止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代币票券”一般应具备以下几个要素:一是具有一定量的金额;二是无限期使用或有一定的使用期限,即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跨度性;三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和流通,可购买不特定商品;四是不记名、不挂失。

请示中反映的厦门个别商场发售的“购物卡”,性质上应属“代币票券”。

此复。

二000年七月五日

2、 2001年1月19日,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严禁发放使用各种代币券(卡)的紧急通知》(内容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修正)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第四十五条 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有些地方的监管、税务等部门对商业性购物卡则采取比较现实的默许做法。近几年许多城市的大商场都售卖购物卡,笔者亲自购买和使用、亲眼见朋友用过北京沃尔玛;济南大润发、银座;青岛佳士客、佳乐家;泰安银座、佳乐家等商场的购物卡,亲自问全国各地的同学朋友,各城市的情况大同小异。各地的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不可能不知道这种情况,他们采取了睁一眼闭一眼的态度。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6年10月11日的一份批复更是传达了一个购物卡有望合法化的积极信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取得的销售收入确定纳税义务时间问题的批复》

京国税函[2006]569号

直属税务分局:

你局《关于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取得的销售收入如何确定纳税义务时间问题的请示》(京国税直[2006]2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商业零售企业销售各种类型的购物卡,同时收取货款并开具货物销售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行为,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征收增值税。

2006年10月11日

三、立法规范购物卡的必要性

通过搜查资料,笔者发现对于公益性购物卡的存废,我国学界和业界分歧不大,普遍认为需要存在并应该规范。但对于商业性购物卡的存废则存在争议:一是主张严格禁止任何形式商业性购物卡(券)的发行和销售,一是认为在屡禁不止的情况下,应该对商业性购物卡(券)进行分类监管,对那些适应市场需求的购物卡实行有效监管,即可避免购物卡的发行和销售所带来的负效应。总的说来,主张禁止发行商业性购物卡的观点占主流。笔者认为,现行禁止发行和销售商业性购物卡的法律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社会的现实需要,中国急切需要废止和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立法规范购物卡问题,克服滥发乱发购物卡,发挥购物卡应有的积极作用。主要理由如下:

1、购物卡是一种有益的金融创新,它以一种新型的电子支付手段和新型的信用方式出现,从长远来看,购物卡的存在是有积极意义的。就整个社会而言,购物卡的发行使用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提供了便利,节省了相关部门的大量手工操作,减少了现金的流通环节和全社会的现金流通量;并且可以促使商家、银行等相关行业在更大的范围内展开更激烈的竞争,从而提高金融部门以至整个经济的运行效率。对商家来说,发行购物卡既可以扩大营业额,又能获得消费者通过预先付款提供的信用,增加流动资金,提高经营效率,降低成本;对消费者而言,使用购物卡既可以获得商家提供的一定的购物折扣,又能享受电子消费方式带来的舒适和便利;对银行而言,通过与商家合作开发制作购物卡既可以获得业务费收入,又能够最大限度地吸收流通中的现金,增加存款,提高放贷能力。因此,从长远来看,购物卡的存在是有积极意义的,现行法规采取不分情况一律禁止的规定未免过于简单化。

2、从其他国家良好的发售情况看,我国应该有监管的允许购物卡的发售。考查其他国家的现状对于我们正确认识购物卡的性质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美国的预付卡、日本的预付式证票与我国的购物卡,在功能、使用范围、支付方式等方面都具有相似之处,但是从概念和券卡的种类来看,预付卡和预付式证票的外延要远远大于我国的购物卡。

预付卡是美国支付工具中最新出现的一种,属于非现金小额支付手段之一。预付卡的雏形是20世纪七十年代早期出现的校园卡,是最早的封闭型预付卡产品。80年代以后预付电话卡开始进入美国,紧随其后的是90年代中期开始出现的礼品卡。1994年,Neiman Marcus商场发行了第一张预付礼品卡,用于替代传统的纸质礼品卡。开放型预付卡的雏形则是20世纪90年代早期用于替代纸质“粮票”(paper-based food stamps)的电子支付卡,到了90年代中期也逐渐出现了开放型礼品卡。发展到今天,封闭型预付卡已经迎合了特定市场需求,基本发展成熟,而开放型预付卡仍然处于发展完善的过程当中。两类礼品卡具有不同的优势和缺陷,商家礼品卡的消费地点有限、支付系统不够发达,但是发行成本较低,具有购买方便,并且消费地点不受发行人经营规模限制等优点;而银行礼品卡具有消费地点受限较少,支付系统完善的优势,却伴随着成本较高的缺点,较高的成本往往由消费者通过每月支付固定的服务费等方式来承担,最终导致其普及性不及前者。总体说来,目前主要是商场礼品卡的发行占据市场主流。

日本工商业发达,在百货业、服务业中预付式证票的发行和使用非常普遍,较之美国的预付卡形式,这些券、卡大都标明面值或物品数量,可以流通,更接近我国市场上常见的购物券卡形态。由于这种现象的普遍性,并且早已纳入相应的法制轨道进行规范,所以日本学术界基本没有对这种购物方式或者支付工具进行过讨论。从这些国家良好的发售和监管情况可以得出我国应该放开限制、有监管的允许购物券卡发售的结论。

3、通过完善技术和监管手段,可以克服购物卡带来的消极影响。许多学者和业界人士反对商业性购物卡的原因主要是:购物卡在一定范围和一定时期内代替了人民币的支付结算功能在市场上流通,会危及人民币的权威地位;会对银行的信用卡等业务带来威胁;会带来会计账目及税务处理和监管的困难;如果监管措施不当,造成发卡、售卡、用卡秩序混乱,商家恶性竞争和消费者权益受损;还会和权力腐败扯上关系。

不容否认,购物卡给政府监管带来了挑战,笔者认为购物卡的监管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需要技术和制度的完善。一是税收管理制度。根据笔者查阅的文献,购物卡的发售给税收征管体制造成的威胁在学者和监管机构方面形成了较为一致的意见。由于国家一直明令禁止任何形式代币券卡的发行和销售,所以即使现实当中出现了各式各样的购物卡,税务部门也无法出台相应的规范对购销环节的税收征管问题作出规定,直接导致明显漏洞的出现。但如果法律许可发售购物卡,税务部门则会专门对购物卡的各个有漏洞的环节研究制定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改革开放以来,税务部门遇到的类似情况太多了,不都已经和正在解决吗?二是现金管理制度。目前市场上常见的购物卡本质上是一种用于特定商场消费的支付工具。首先,作为支付工具,其与一般的信用卡、借记卡和现金支票的支付功能基本相同,并不是替代了货币的支付功能,而是提供了一种新型的支付方法。其次,购物卡的使用范围限定于一家商场或者商场的连锁店。再次,购物卡是由消费者以现金或者转帐支票等方式从商家购买获得的,这与没有对应基础货币的代币券有着本质区别。消费者购买了特定商场的购物卡,实际上是一种提前消费的行为。最后,从我国的现金管理制度来看,购买和使用购物卡时最易滋生违法行为的环节在于发票开具阶段,商家往往根据购买人的要求开具发票,真实消费金额和购买种类无法得到体现,监管机构难以查证,从而不能避免一些单位和个人利用这个渠道运作小金库、重复报销牟利的情况出现。简言之,购物卡是一种新型支付工具,使用范围有限,不会对人民币的地位造成威胁,但是,必须对售卡环节进行有效监控,否则会成为一些单位和个人非法牟利的途径。三是银行业务监管。商家自主发行的购物卡一般不涉及到银行业务的监管问题,但我国近来出现了商家与银行联合发行,由商场销售并在购物时开具发票的储值卡形式,这种储值卡在形式上非常类似于购物卡,与传统的银行业务有着本质区别,所以成为了银行监管的难题。早期购物卡盛行时,央行认为这种支付方式可能对尚未成熟的信用卡等银行卡业务造成冲击。出现商家与银行联合发卡行为后,又认为这种模式具有潜在的金融风险,会对银行信誉造成冲击,从而应予以严禁。短期内看,从市场需求的角度出发,我国放开银行等金融机构经营购物卡业务的可行性和可能性都比较低。总之,如果政府监管各部门健全完善技术、制度等监管手段,是可以限制和克服购物卡的不利因素的。

四、制定和完善购物卡管理制度的法律建议

购物卡在我国之所以“乱”,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在这方面目前主要靠规范性文件来调整,缺乏统一的法律,所颁发的规范性文件又缺乏有效手段,特别是缺乏强有力的法律制裁手段;另一方面是以往文件对购物卡一律禁止,打击面太广,做法简单化。鉴于目前购物卡的现状,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发售和使用购物卡的规定,完善法律制度,填补法律空白,允许购物卡在有效监管的情况下合法的发售和使用,重点规定购物卡发售的法定条件、使用规范、退换条件和程序,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内容。

1、明确购物卡的概念和种类。在新法中应该对购物卡有一个严谨的定义,明确购物卡的法律特点,明确严格地划分不同类型的购物卡,除此之外,发售任何类似的卡券都为形式不合法。

2、明确发行主体和条件。不论是公益性还是商业性的购物卡,商家自主发行是购物卡的主要形式,是不是唯一形式可以探讨。对于商家自主发行的购物券卡,需要从商家的资质角度进行规范,也就是说,对于此类发行人,需要制定一定的标准,不允许没有达到该标准的商家参与购物券卡的发行。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标准的制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经营规模,包括固定资产的数量;发卡前一定时间内的营业额和利润等。但是这个标准不宜单一,需要与购物券卡的发行规模相联系。发行规模较小的情况下,对发行人的资质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3、明确监管主体。笔者认为,购物券卡的发售限制放开后,现有的多头监管体制必然不能较好的履行监管职责,但是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也没有必要。一是从成本效率的角度考虑,专门机构从设立到运行会耗费较多的人力物力,二是从监管的内容来看,专门机构的设立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如税收监管、行政处罚的执行等,必须由税务部门和公安部门的配合。因此,在现有职能分工的基础上进行优化设计是较为可行的选择。由于我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工商登记、市场秩序维护、市场运行管理等方面占据着相对核心的地位,所以笔者初步的设想是把核准、登记和部分现场检查的职能归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旗下,其他关于税收、行政执法方面的职能仍然由税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进行配合。

4、明确发售程序。对购物卡发售的申请、审查、核准、发行、销售、登记、监督都应该设计一套完整的程序,预防各个环节的漏洞。如核准前建立公示制度,防止不公正和暗箱操作;销售是对售卡对象的登记制度,目前市场上的大部分购物券卡主要是以“团购”的方式销售给企事业单位,也就是说,团体购卡的情况下,购卡人与持卡消费人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分离。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需要考虑到售卡对象的不同可能给监管形成一定的难度。在购卡人和持卡人相分离的状况得到确认后,对于购卡人资格和购卡环节的程序控制是法律规制的重点。对普通个体消费者而言,购卡与购买普通商品一样,无需受到限制,但以企事业单位名义购卡的,需要在购卡时履行一定的登记程序,便于监管机构的检查和监督。

5、明确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消费者使用购物卡与现金、信用卡消费相比,除了支付方式不同外,购物环节消费者应该受到的保护范围和程度并没有差异。卡内余额为持卡人所有,银行和商家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据为己有。并且在法律、法规中建立相应的处罚机制,保证购物卡的正常运作。

6、明确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主要是指购物券卡的发行人违反法定义务或违反与消费者之间的约定,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笔者认为,针对购物券卡的发售构建全新的责任体系没有必要,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有相当一部分规范可以直接适用于购物券卡的发行人或者通过扩张解释达到最终适用的效果。同时,购物券卡作为支付工具,使用于消费者购买商品的环节,除支付方式的特殊性可能带来新的法律问题外,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大部分法律关系均不因支付方式的变化发生改变。

参考文献:

[1]侬天骄《购物券卡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硕士研究生论文2007年6月郑祺《日美预付卡法律规制综述--兼析我国预付卡规制现状与前景》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5728

[2]刘本燕《关于规范购物卡的法律设想》 《企业经济》2004年12期

[3]徐杰《经济法论丛》北京:法律出版社,198页

[4]陈冀 《为什么要禁发代币券》《经济与法》2003年3期

(作者通讯地址:山东泰安市委党校政法教研部山东 泰安27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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