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监督工作机制范文

2023-12-30

侦查监督工作机制范文第1篇

1 便衣侦查高峰勤务机制的意义

1.1 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客观要求

高峰勤务是将群众安全放在首位, 以群众满意为最高标准, 通过采取便衣防控与打击措施与保护群众利益有效对接, 在控制中防范, 在打击中破案, 在执法中服务群众, 把对预谋犯罪至于防范之前, 把现行犯罪及时打击, 把犯罪危害降至最低。只有这样才能让人民群众实实在在感受到公安机关执法为民带来的实惠, 切实拉近警民之间距离, 用实际行动践行“人民警察为人民”的庄严承诺。

1.2 实现警务效能最大化的有效途径

高峰勤务是以群众及公共安全需求为导向, 在全面掌握犯罪情况底数的基础上找准风险点、隐患点, 通过推行错时、弹性工作制, 关注重点时空, 科学布置警力, 最大限度把警力摆在打击犯罪最需要的点位上, 实现源头控制, 适时防范与打击。同时, 通过建立科学的便衣侦查打击犯罪勤务管理制度, 加强对侦查勤务目标、勤务过程和勤务结果的跟踪考评, 用规范的要求、严格的管理和扎实的措施切实提高便衣侦查警务效能。

1.3 符合警务机制创新的必然选择

实践证明, 在当前复杂社会治安局势和严峻反恐防暴形势下, 必须摆脱传统观念束缚, 打破按部就班的工作常态, 牢固树立主动预防和动态用警的警务理念, 将工作重心从案后处置向案前控制转移。为此, 迫切需要改变传统的便衣打击犯罪工作模式, 紧紧围绕实战需要对便衣侦查打击犯罪工作机制进行变革, 通过推行勤务与警情同步的高峰勤务工作机制, 优化便衣侦查打击犯罪的勤务组织, 细化勤务工作方案, 实化勤务报备制度, 强化勤务督导考核, 实现对犯罪线索排查、犯罪证据采集、现行犯罪打击的关口前移、源头预防, 建立动态型、主动型、实战型的便衣侦查打击犯罪警务机制, 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到安全。

2 构建便衣侦查高峰勤务机制的依据

刑侦部门应依托本地区和辖区的基本警情和基础摸排, 通过分析研判和精确测算, 掌握犯罪活动情况的底数及犯罪规律特点, 明确防控重点和打击犯罪的高峰时段, 科学整合警力、明确任务职责、固化勤务岗位、创新工作方法等, 为建立便衣侦查高峰勤务工作机制奠定坚实的基础。

2.1 根据综合判研, 把握犯罪活动规律

综合判研, 要求刑侦部门通过日常便衣巡逻查控、跟踪守候、卧底侦查、布建特情、技防监控等多种方式收集各种政情、社情和治安、刑事违法犯罪相关信息, 同时要将人口管理、治安、监管、出入境、国保等部门的相关信息汇总到侦查部门, 构建起鲜活动态的便衣侦查打击犯罪情报信息平台, 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准确把握犯罪活动规律级特点, 为打击的针对性和准确性提供精确指导。

2.2 根据犯罪规律, 捋清侦查对策思路

侦查部门, 尤其是侦查指挥人员, 一定要在深入研究和把握各类犯罪活动规律的基础上, 形成明确的侦查工作思路。比如一旦发现了犯罪企图或犯罪事实, 侦查行动应当如何介入?初期应当介入到什么程度?警力应当如何投向和配置?行动的方案和要领是什么?等等, 这一切都要根据具体案件性质、案件类型、案件情况、案件涉及的人、地、物、事, 进行周密地设计, 选择出最佳的侦查路径, 形成清晰的破案工作思路。

2.3 根据犯罪阶段, 设计侦查行为过程

一方面, 是要根据犯罪活动相对稳定的时空及“线、面、段、点”阶段性, 缜密设计侦查行为的全过程, 增加与犯罪活动碰撞的机会, 寻找更多的打击点;另一方面, 是要在侦查过程中精细设计侦查行为的全过程, 优化防范打击点, 力争以最少的警力投入和最小的侦查代价, 取得最大防范打击效果和侦查工作效益。

2.4 根据犯罪行为, 细化侦查措施手段

强调在便衣侦查中, 不要盲目打击和施策, 而是要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阶段及其犯罪行为特征, 采取有针对性的侦查措施和手段, 并分解和细化侦查防范和打击的对策, 在主动防范打击的同时提高打击的精确度, 从而实现“分段、分层、多点、精确”打击的目的, 以追求和选择“第一时间”和“最佳打击点”的侦查措施和手段。

3 便衣侦查高峰勤务机制的运行模式

3.1 确保便衣侦查指挥扁平化

便衣侦查指挥扁平化要依托图像监控、电台定位等科技手段, 在指挥室电子地图上能够实时显示“民警姓名、执勤点位、电台呼号、手机号码”等基础信息。在不影响勤务工作的情况下, 按照市局指挥与督察联动的工作部署, 组织指挥中心、警务督察队对便衣侦查民警到岗履责情况动态督导检查, 每周通报、每月小结, 落实责任追究, 确保参与高峰勤务的警力“上班即上岗, 上岗即勤务, 执勤即办案”, 实现了指挥与实战的紧密衔接, 有效提升便衣警力即时反应、动态控制、整体联动的能力。

3.2 确保便衣侦查勤务等级化

便衣侦查勤务等级化, 是指勤务工作按照犯罪活动情况、警情变化、敏感日和重大活动保卫工作要求, 以及节假日、重点工作等勤务需要, 制定便衣侦查三级防控和打击工作方案, 即三级为常态工作方案;二级为加强工作方案;一级为特殊工作方案。便衣侦查勤务等级化主要体现在便衣警力投入、指挥位置前移、警务装备到位、多警协作方式等方面。

3.3 确保便衣侦查岗位责任化

便衣侦查岗位责任化, 是指要求便衣侦查的防控与打击工作与地区警力直接捆绑, 各自明确勤务工作任务和考核标准, 实行统一规范管理、实体运作, 使便衣侦查民警真正能够做到坚守岗位, 扎根“责任田”, 严格履行线索排查、证据收集、蹲点守候、现场抓捕等各项工作职责, 确保便衣侦查民警在岗期间做到满负荷、高效率运转。

3.4 确保便衣侦查资源整合化

便衣侦查资源整合化, 主要是指在市局统一部署下, 建立全局性便衣侦查高峰勤务支援机制。作为首都公安机关, 要按照“政治中心区、敏感事件、特大案件”三个工作标准, 在遵循便衣警力科学配属原则的基础上, 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要整合全局或相关区域的便衣侦查打击犯罪的警力及其他警务资源, 实现对重特大刑事犯罪活动和突发恐怖活动的有效防范和打击。

摘要:本文从便衣侦查高峰勤务机制的意义进行探讨, 分析构建便衣侦查高峰勤务机制的依据, 提出便衣侦查高峰勤务机制的运行模式。

侦查监督工作机制范文第2篇

( 一) 侦查监督的概念

要想充分掌握侦查监督的概念问题, 我们需要从我国的具体的国情和法律实施规定现状考虑, 还要从学理的角度了解、领悟侦查、侦查权监督制度的理论层面, 通过这么一种实务与理论结合的方式对侦查监督制度进行一番剖析。

传统的主流观点认为侦查是一种“专门工作”, 而从法条的角度, 刑诉法第106 条: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 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我们可以看出侦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拥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纵观国内各派学说, 用百家争鸣来形容其对侦查的定义都不为过。翟丰学者认为: 其是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具体刑事案件的时候, 利用公开以及秘密的方法, 收集证据并审查核实, 最终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专门活动。

陈永生学者则认为: 享有侦查权的国家法定机关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 致力于查获犯罪嫌疑人和收集犯罪证据, 基于此而进行的调查工作和相关强制活动。

从以上几位学者的观点论述我们可以看出, 关于侦查的内容并无多大异议, 都认为是一种性质上属于刑事侦查的法定活动。而在侦查主体这个问题上, 有着不小的争议, 在这个问题上, 我综合我国的国情法情以及实务操作上, 认为侦查是国家法定机关 (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和海关缉私部门以及军队保卫部门) 所依法采用的特殊的方法进行有关的强制性活动和调查工作。

《辞海》: “监督, 即对现场或某一特定环节﹑过程进行监视﹑督促和管理, 使其结果能达到预定的目标。”而从法律的层面上看监督, 则分为两个层面看, 一是特定的国家机关经过授权而对其他国家机关的活动进行合理性和合法性的监督, 二是特定的社会组织或公民对相关的国家机关活动以及社会个体行为进行督察。因此, 一套完整健全的监督体系不仅是国家机关活动有序进行的保障, 更是体现了我国致力于建设一个法治社会的美好蓝图。监督之事不可谓不重!

权力的行使如果没有得到一定限制和规制就会产生很多负面影响。因此, 宪法和刑诉法均规定: “人民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这直接以法条规定的形式赋予了检察机关享有侦查监督权。因此可以看出检察机关不仅起到了一个维护公平正义的义务, 更为具体现实的任务是履行监督的职权, 其存在的意义使得人民检察院可以发现公安机关和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的不当行为和刑讯逼供、敲诈勒索贪赃枉法等违法犯罪活动, 从而采取预防和纠正措施, 进而有利于保障侦查活动的依法进行, 进一步提高刑事安监办案的准确度, 保证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公正有序进行。[1]侦查活动在检察机关的强有力的监督下, 有助于方便快速并且相对公正地收集证据、侦破案件, 如此一来, 既是犯罪嫌疑人的福音, 也不会损坏诉讼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公平正义的实现: 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 最终达到社会和谐, 达到刑法的目的, 建立一个法治社会。根据我国的现状, 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工作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刑事立案的监督和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刑事立案监督是在立案阶段开启的监督, 而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则是立案后开启的监督活动。[2]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将侦查监督制度分为广义和狭义的两种, 广义的侦查监督包括: 刑事立案阶段的监督、侦查活动阶段的监督以及侦查机关对移送案件的审查。而狭义的侦查监督则指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对其进行的一系列诸如刑讯逼供收受财物等行为的监督工作。鉴于当今司法界的日新月异以及现实的实务需要, 我们需要对侦查监督进行一个全局性的了解和梳理, 考虑到《刑事诉讼法》将律师和个人将在检查监督活动中起到一个更加重要的作用, 所以本文采广义的侦查监督说, 既有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 又有公民个人履行侦查监督权利。

( 二) 侦查监督制度的诉讼价值

首先, 侦查监督制度能够维护程序正义。在我国, 侦查监督制度与程序正义在一定程度上是互为表里的关系。侦查监督制度的完善可以促进程序更为正义, 而保持程序的正义性正是侦查监督制度一步一步走向成熟的有力保障。因此, 二者不可偏废。我们知道, 侦查监督制度的目的在于限制侦查机关的侦查权, 而完备的监督机制正是程序正义之路上的指路明灯, 最终达到程序正义, 也达到了诉讼正义。前面也提到, 在侦查行为中, 侦查人员往往会为了追求一个快速的侦查过程以及追求办案速率而忽略了侦查的质量和程序合法性, 因而影响整个刑事诉讼。程序正义得以保证, 同时也可以从新闻舆论、公民心理上树立起一个法治社会的概念, 有利于顺利推行法治社会的建设, 如果程序正义都难以保证, 那么结果正义又从何得以渴求呢。那么整个诉讼乃至法治都会处于混乱与摇荡中。程序正义还是公民用以维权, 衡量侦查机关是否违法的有力工具, 作为一种可视性的制度, 侦查监督制度是普通公民慢慢接近机关, 维护自己权利是有极大促进意义的。

其次, 侦查监督制度也是对人权的有力维护。众所周知, 在我国的执行实务中, 享有侦查权的一方通常拥有国家暴力, 是有着强制执行力的存在, 现今在微博上热点的聂树斌案、念斌案, 无不缘起公安机关在侦查、审问过程中的刑讯逼供、录音录像断层导致的证据力不足却又强制结案, 这只是被人们所熟知的案子, 那么那些不为人所知的, 真的做到公正了吗。是, 我们是希望犯罪分子得到严惩, 但我们也不希望有一个清白人因为刑讯逼供, 为了结案率而受迫于强制力而屈从, 这不是犯罪嫌疑人的问题, 这是体制问题。侦查监督制度正是为了这一现状而应运而生, 可以促使公安机关在侦查行为中认真搜集证据, 严肃对待案情, 这么一来, 让侦查权的行使在压力下进行, 既可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又可以保护各方诉讼当事人的人权, 最大化人权保护, 人权保护也是21 世纪一个大课题, 想必侦查监督制度会是这一课题的强有力的保障。

二、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的途径

我国的侦查监督制度的从无到有, 到目前的正式确立, 其主要依据为我国的宪法相关规定以及刑事诉讼法。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 它从最权威的角度规定了我国的特定法律监督机关是检察机关。随着2012 年新修改刑事诉讼法的颁布、高检规则以及六机关规定等相应法条、司法解释的及时更新, 我国的侦查监督制度得到了极大的完善和健全, 因此现在主要以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主梳理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以下将对《刑事诉讼法》侦查监督制度的大力修改进行一个梳理和归纳总结。

( 一) 完善羁押必要性定期审查制度

新增刑诉法第93 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 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 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通过这样一种对逮捕后仍然进行审查羁押必要性的做法, 一是可以促使公安机关在逮捕时更为细致的侦查, 更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人身权益, 二来可以为实务中出现的羁押率过高等问题提供一剂良药, 同时也促使我国检察机关羁押监督制度的逐步成熟与规范化。

( 二) 健全讯问、同步监督制度

刑诉法第212 条规定对审问犯人的整个过程需要全程同步进行录音和录像。这是基于一种当今社会公民甚至律师对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一种不信任以及防止冤假错案的趋势所引发的一种法条修正, 2014 年的“念斌案”不正是因为当年的录音录像断节而导致审判力缺失而引发媒体, 公民, 检方, 院方的各执一词吗。这么一种制度的规定, 不仅可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同时也保障了受害人的诉权以及诉讼程序的公平正义。诸如此类的规定还有第83条以及第117 条的规定, 都是对侦查行为进行了一个程序上的规制。

( 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程序的规定

在2012 年刑诉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的基础上, 结合2014 年《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我们可以得出,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 (1) 非法手段和非法证据: 通过刑讯逼供得来的供述的言词证据; 通过暴力、威胁得来的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 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被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实物证据。 (2) 排除非法证据的诉讼阶段及结果: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 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不得作为起诉意见 ( 公安机关) 、起诉决定 ( 检察机关) 和判决 ( 法院) 的依据。 (3) 监督非法取证行为: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 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监督的不是非法证据而是非法取证行为, 体现了对非法取证由事后监督延伸至事前监督, 实质上是扩大了检察院权利。)

三、我国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 侦查监督的主体主要是检察机关, 它享有广泛的刑事侦查权, 但随之而来的是国家权力和公民自由的愈演愈烈的冲突和矛盾, 更因为相关的侦查监督制度又不够完善和健全, 也就产生了当今社会上诸如新闻媒体所报道的那般“冤假错案横行”“躲猫猫死洗脸死”“警察无故搜身”等令我们法律人十分痛心的现象。

( 一) 侦查监督缺乏及时性

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国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多为书面监督, 而现场监督和群众举报则有着十分不完善的一面。就书面监督而言, 这是一种被动性的、事后性的监督方式, 首先, 在侦查活动中, 检察机关没有很好地参与到侦查活动的监督中, 也没有那个机会, 也就导致了侦查机关可能在侦查活动中做出一些违法侦查行为例如暴力取证、逼供、篡改事实证据等而无法得到及时的纠正, 检察机关只能通过事后公安机关递交而来的书面报告以及案件的卷宗就侦察行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判断, 试问, 有谁会把自己的把柄写进报告里面呢, 这也就导致了现行侦查行为虽有法条规制却难有实质性作用的主要原因。再者, 对于群众的举报监督而言, 存在着两个明显的漏洞, 第一是公民大多数都不太了解法律的关于举报的具体规定, 无法做到提交有效有价值性的信息, 第二, 公民普遍的畏惧国家机关的一种心态导致了公民在没有侵犯到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并不会积极地去举报国家机关的一些违法行为甚至在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也会以一种算了的心态去“淡然处之”。以上两种监督方式, 无论是书面的监督还是群众举报制度, 都无法做到真正是侦查行为置于权力的监督之下, 具有很大的不及时性和被动性。从实务的角度出发, 这种监督方式不仅无法及时发现, 无法及时解决, 就算发现了, 违法事宜也已经产生, 并且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至于检察机关所有的一种现场监督方式, 考虑到中国的监察侦查现状, 要想做到每一次侦查都有检方人员的监督, 一方面是极为不现实的, 二也因为法律并无对现场监督作出相对应的具体的规定, 导致这样的监督是以一种什么样子什么力度什么形式的监督进行的都无从得知, 并且向来公安机关办案都是能简则简, 也不希望其他机关进行干预, 必定会以各种理由推脱。而检察机关就算有心介入, 却是无力监督。总而言之, 我国的侦查监督制度目前而言还具有不及时性、被动性、无现实操作性等弊端, 这也直接导致了监督效果的不理想, 实务中仍然存在违法侦查行为, 公民权利受损的情形。

( 二) 侦查监督范围有待于具体深化

首当其冲的是强制措施的监督方面, 我们知道, 传统的强制措施有: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 而强制措施是一种合法的对公民的人身自由的限制, 但是如果强制措施稍有偏失, 则是对公民的人身自由的极大破坏, 因此对于强制措施的监督的相关制度规定则显得尤为重要, 但在实务操作中相关的法条规定极为欠缺, 并无起到实质上的规制作用。在我国, 实际上侦查机关既是侦查活动的执行者, 又是侦查活动的决定者[7], 这种两权一体的决策执行形态是极为不科学的, 这么一来, 其权力被无限地放大, 再缺乏具体的制约, 那么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从何而谈? 老百姓作为弱势一方如何能够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权力滥用之日何时是个尽头? 公民的合法权益何时不是人心惶惶? 因此, 要想实施有效的监督就必须从侦查行为出发, 制定具体的监督方式加以规制, 才能最大化保证诉讼的正常公平进行。

四、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 细化完善各个侦查行为的实时监督方式

上文已经提到, 我国的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着明显的滞后性和无力性, 正是由于侦查机关在执行侦查活动时在大多数情况下拥有自主决定权以及执行权, 而导致监督活动无从实施或者收效甚微, 因此, 应该出台相对应的司法解释来完善细化到每个侦查行为的监督方式。例如说搜查扣押查封冻结时, 应当有互相独立的两个机关部门 (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 的人在场, 例如在运用技术侦查, 秘密侦查中所收集到的公民信息通过法律升格为机密级别, 防止侦察机关通过诸如窃听监听等渠道获取到的公民隐私信息进行不良处理甚至泄出[8], 需要立法者更为用心的立法才可。

( 二) 健全监督机关的监督部门机制

笔者大胆对检察院内部系统提出一点自己的臆想: 从内部监督而言, 可以从横向和纵向的角度分析, 横向角度中, 成立专门的监督委员会, 独立于各个检察院主要工作部门, 直属于检察委员会, 不受其他各个部门的干预, 遇到疑难案件以及大型案件, 可直接将案件上报检察委员会; 纵向角度中, 从检察长到科长到检察员, 从上级检察院到下级检察院, 各司其职, 配合监督委员会进行工作[9], 形成一套立体的工作体制。外部监督而言, 从法律上确立人民检察监督员这一职位, 赋予其法律地位以及法律权力, 在侦查机关实施侦查活动时敢于指出不足并责令改正, 具有权威性。另外, 加强人民政协和人民代表大会与检察机关的关系, 总所周知, 政协和人大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 也是几种民主方式中较为亲民的路线之一, 建立检察官乃至检察院的阳光体制, 也更能促进检察机关人员对侦查活动更为用心的监督, 从而响应法律上新增的律师和当事人的侦查监督制度, 这对于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的长远考虑, 是大有益处的。

( 三) 就被关押嫌犯的情况建立全程同步制度

众所周知, 近年来, 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经常曝出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严刑逼供, 躲猫猫死等丑闻。实际上, 在实务中, 不可避免地存在犯罪嫌疑人被逼供的行为, 那么这种非法行为究竟该如何完全避免呢。是, 同步录音 ( 录像) 制度的推行曾经一度让人看到了希望, 但是, 这种录音录像由公安机关提供, 其资料的完整性以及真实性常常受到律师和当事人的质疑, 而公安机关却无法做出合理解释, 尽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此进行了规定, 可是考虑到结案率, 谁会轻易就否定掉一个视频录像的真实性呢, 至少在现在的中国司法界, 还没有妥善解决。事实上, 犯罪嫌疑人在监狱中面对着公方人员, 难免屈服于“正义的审问”之下, 极易做出与案件真实情况相悖的供述。因此, 建议一套完善的全程录音录像制度是十分必要且急迫的。

摘要:众所周知, 我国刑法的目的与任务是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的统一, 而刑事诉讼中的监督则是其中非常关键的一个程序性事项。而本人所讨论的侦查监督制度中的侦查则是位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初始环节, 俗话说的好“一个好的开始等于成功的一半”, 因此侦查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奠基和前提, 关系到整个刑事诉讼质量高低, 判决的公正与否, 所以一套完整的侦查监督制度也就显得十分的重要。因此, 一套完整的健全的侦查监督制度是平衡打击犯罪和保护公民自由的强有力的保障, 需要从理论层面搞清楚侦查监督和侦查监督制度的内涵, 再深入到实践层面了解侦查监督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哪些问题, 摸清楚症结所在, 最后再回到理论探索其未来的出路, 因此, 本论文从四个部分展开:1从理论上剖析侦查监督和侦查监督制度的概念;2根据法律条文和相关文献探寻我国侦查监督的内容和途径;3通过现实案例与实务探究现行制度所存在的弊端;4一些关于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的创造性的个人想法和建议。

关键词:侦查监督,监督途径,同步监督

参考文献

[1] 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3.

[2]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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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徐静村.刑事诉讼前沿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3.

[9] 陈光中.诉讼理论与实践 (上)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侦查监督工作机制范文第3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检察机关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情况,请审议。 侦查监督包括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三项职能,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内容和鲜明特色。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正确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全国检察机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投入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侦查监督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依法履行审查逮捕职能,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是确保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需要,也是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的需要。全国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平安中国建设,深入分析社会治安状况,依法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2013年1月至2016年9月,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3248058人,不批准逮捕819098人。

积极投入严打暴力恐怖活动专项行动。坚决贯彻国家安全法和反恐怖主义法,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暴力恐怖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对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及时提出指导意见,并组织力量深入一线,加强办案指导。

密切关注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领域新情况,突出打击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深化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办理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等重大案件。坚决惩治以报复社会为目的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连续四年与公安部、卫生计生委等共同发布惩处涉医犯罪、维护医疗秩序有关意见,持续开展专项行动。检察机关依法从快批准逮捕湖南邵东杨海垒、河北衡水李刚、山东莱芜陈建利等暴力伤医案。

从严打击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批准逮捕污染环境、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等犯罪嫌疑人53561人。从2014年起,连续三年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两个专项立案监督。腾格里沙漠污染环境案、上海垃圾非法倾倒案发生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环境保护部联合挂牌督办,内蒙古、甘肃、宁夏和江苏检察机关及时介入案件调查,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犯罪。今年3月,新闻媒体曝光山东济南庞红卫等人非法经营疫苗案后,最高人民检察院立即挂牌督办,山东、福建等地检察机关强化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工作衔接,第一时间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已批准逮捕324人,立案侦查相关职务犯罪100人。

突出惩治经济犯罪,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加强对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分析研判,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假冒注册商标、侵犯商业秘密等犯罪,发布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依法保护企业创新权益。与公安等部门共同开展整治非法集资、打击证券期货领域犯罪等专项行动,坚决惩治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内幕交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犯罪。积极投入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加大惩治电信诈骗犯罪力度。2015年11月部署开展打击治理专项行动至今年9月,共批准逮捕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13247人。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研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与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山东徐玉玉被诈骗案”等重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共同督导重点整治地区和突出地区打击治理工作,派员与公安部工作组共同赴境外开展执法合作。北京、广东检察机关及时批准逮捕张智维等116人、侯德敏等108人特大跨国电信诈骗案。

严格依法办案,正确适用法律。制定实施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细化和明确法定逮捕条件。完善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分析评查制度,对逮捕后撤案、不起诉、判无罪和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当事人提出申诉的案件实时监控、及时分析,有针对性改进工作。2013年以来,逮捕后撤案率、不起诉率、无罪判决率分别为0.007%、1.4%和0.016%。与公安部共同制定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社会危险性标准及相关证据材料收集、移送和审查程序。对构成犯罪但无社会危险性的不批准逮捕330529人,占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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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逮捕总数的40.4%;提起公诉时被告人被羁押比例从2012年的68.7%降至2015年的60.5%。山东检察机关探索利用电子监控手段防止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脱保”,2013年以来1106名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仅1人未到案。

坚持宽严相济,改进方式方法,切实增强审查逮捕工作效果。对重大犯罪案件,上级检察院挂牌督办,第一时间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对轻微犯罪特别是因家庭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从宽处理。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落实法律援助、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等制度,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加强帮教考察,促进改过自新。慎重逮捕涉嫌犯罪的企业管理者、关键岗位人员和科技人员,确需逮捕的,提前与涉案企业或主管部门沟通,帮助做好生产经营、科技攻关等衔接工作。

二、认真履行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职能,努力维护执法公正

认真落实刑事诉讼法规定,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着力监督纠正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突出问题。

持续加强对立案活动的监督,坚决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及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2013年以来,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立案75208件,公安机关立案率为87%;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59307件,公安机关撤案率为97%。

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坚决纠正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漏捕漏诉、滥用强制措施、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等侦查违法行为。2013年以来,共书面纠正侦查活动违法175062件次,侦查机关采纳率为91.5%;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批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追加逮捕98645人,追加起诉108463人;对侦查活动违法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严肃查处。针对侦查环节存在的共性问题,探索开展类案监督,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为破解侦查活动监督线索发现难、监督效率不高等问题,2012年深圳检察机关在公安机关大力支持下,依托信息化手段,探索建立侦查活动监督平台,明确34类294个侦查活动监督项目,检察官在办案时逐一对照审查。2015年12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与省公安厅共同部署在全省使用。最高人民检察院总结推广“广东经验”,并在四川等9个省份开展试点。

坚持监督与支持相统一,坚定不移支持公安机关依法办案。公安机关处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第一线,面对的矛盾多,压力大、责任重。检察机关重视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作,推动检察监督与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衔接,共同惩治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每年发布侦查监督报告,与公安部及时就确保核准追诉案件质量、防范冤假错案、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等重大事项交换意见,各地检察机关普遍与公安机关建立案件信息通报和共享机制。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定期向省公安厅通报纠正违法取证、排除非法证据情况并提出建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发布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监督白皮书,提出规范和改进派出所办案模式、健全办案场所使用规范、完善随身物品处置等建议,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及时改进。

以更高更严标准强化对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监督。各级检察机关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重视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监督。2013年以来,共决定逮捕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嫌疑人67188人,决定不逮捕7077人。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妨碍律师会见、违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等提出书面纠正意见1070件次。一是严格实行省级以下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由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制度,改变过去职务犯罪案件立案、逮捕均由同一检察院决定的做法,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办案工作的监督,严把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关,职务犯罪嫌疑人不捕率由2012年的6.9%逐年上升至2015年的9.2%。二是认真落实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出台规定,明确对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贪污贿赂案件或者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渎职侵权案件,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可以介入案件侦查,监督和引导取证。三是制定实施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明确要求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必须按照“全面、全部、全程”的要求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从2013年1月起,在报请审查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时,必须随案移送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侦查监督、公诉部门认真审查,发现非法取证或者讯问笔录与录音录像内容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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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重大实质性差异的,坚决予以排除。四是全面实行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律师意见制度,拓宽发现和纠正侦查违法行为渠道。五是强化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制定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等规定,颁布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坚决防止侦查违法行为的发生。六是深化司法公开。稳步推进职务犯罪立案信息、逮捕信息、侦查终结信息等“八项公开”。七是会同司法部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由司法行政机关独立选任和管理人民监督员,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拟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等“11种情形”进行监督。

三、强化人权司法保障,依法保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

侦查监督既负责逮捕的把关,又负责立案和侦查违法的纠错,肩负着制约侦查权、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职责。检察机关认真落实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遵守客观义务,自觉把保障人权贯穿侦查监督全过程。

坚决防范冤假错案。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防止“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最高人民检察院深刻总结冤错案件教训,先后颁布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调查核实侦查违法行为等指导意见,突出强调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既审查有罪和罪重证据,又审查无罪和罪轻证据。加大对违法取证行为的调查核实力度,不能排除非法取证嫌疑的,不作为逮捕依据。2013年以来,对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查明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53318人。河北省保定市和顺平县两级检察院审查“王玉雷故意杀人案”时,在犯罪嫌疑人已经承认故意杀人的情况下,针对多处疑点,坚决排除非法证据,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引导公安机关调整侦查方向,最终抓获真凶。

依法保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认真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对逮捕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115560名犯罪嫌疑人,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部门采纳率为92.3%。坚持不懈推进久押不决案件专项清理,对念斌、李怀亮等羁押8年以上的案件挂牌督办,2013年核查出的羁押3年以上未结案的4459人,至今年全国两会时下降为6人,目前已全部清理纠正完毕。

认真落实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当面陈述的,或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检察机关当面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保障其合法权益。一些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扩大讯问范围,天津、上海、湖北等地检察机关已实现审查逮捕阶段每案必讯问。

高度重视律师在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中的重要作用。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发布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要求对辩护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形等意见的,必须严格认真审查。2015年,又与有关部门共同发布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张嘉伟故意伤害案”中,辩护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的意见,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后排除其作案嫌疑。

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侦查监督工作机制

我们认真贯彻党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部署,围绕促进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着力健全侦查监督体制机制。

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颁布实施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若干意见,改变以往承办人、部门负责人、检察长逐级层报批准的办案模式,合理配置不同层级检察院侦查监督检察官权力清单。坚持权责一致,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

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完善对侦查活动监督制约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紧密配合,共同推进三项改革。一是探索建立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部署在10个省份开展为期两年的试点。山西、宁夏等地检察机关在市、县公安局设立检察室,及时了解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信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会同自治区公安厅对440个派出所刑事执法情况开展专项检查。二是探索建立对限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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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机制。内蒙古、江西等地检察机关开展刑事拘留未报请审查逮捕案件专项监督,重点纠正不应当拘留而拘留等问题。浙江等省级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共同制定加强刑事拘留监督工作的规定。三是探索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度。江苏、云南等地检察机关主动与公安机关协调,开展改革探索。北京、湖北、贵州等地针对命案等重大案件建立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制度。

持续推动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着力纠正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2013年以来,各级检察机关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3769件,其中公安机关立案20085件。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等共同颁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各地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普遍建立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备案审查等制度。四川、宁夏等8个省区市全面建成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天津等27个省区市建成省级层面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信息共享平台,初步实现网上移送、网上立案、网上监督。广东省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全国首部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健全自身监督制约机制,深化检务公开,确保侦查监督权严格依法行使。自觉接受侦查机关制约,对不批准逮捕的,主动说明理由;侦查机关提出复议复核的,更换承办人认真审查。2013年以来,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案件提出复议复核18209人,检察机关重新审查后改变原决定1126人。全面推进案件管理机制改革,成立专门的案件管理部门,并于2014年建立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实行办案信息网上录入、办案流程网上管理、办案活动网上监督,加强对办案工作的内部制约。坚持以公开促公正,推进阳光侦查监督,建立全国统一的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等可以在网上查询案由、办案进度、强制措施等信息;通过检察机关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法律文书;四级检察院实现官方微博、微信和新闻客户端全覆盖,及时发布社会关注案件的审查逮捕程序性信息。上海、四川、重庆等地检察机关还探索对存在较大争议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审查逮捕案件实行公开审查,加强释法说理。

五、加强队伍建设,规范司法行为,提高监督能力

建设过硬队伍,是做好侦查监督工作、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全国检察机关大力推进侦查监督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努力让司法办案更加公正高效、更加规范文明。

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引导侦查监督人员坚定理想信念、保持忠诚本色。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学习宣传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全国模范检察官彭少勇同志先进事迹,引导侦查监督人员把法治精神当作主心骨,牢固树立正确司法理念。坚持从严治检,坚决整治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2013年以来共查处涉嫌违纪违法的侦查监督人员53人。

深入推进侦查监督规范化建设。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部署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情况专题调研,重点解决监督不到位、不严格等问题。2015年又部署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把侦查监督不规范作为重点环节之一,深入查找和解决侦查监督环节司法标准不统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走过场等不规范问题。制定刑事案件审查逮捕指引,对50个常见罪名审查逮捕证据基本要求提出指导意见,统一司法标准。

加强侦查监督能力建设。研究制定侦查监督岗位素质能力基本标准,建立特色培训基地,举办环境保护、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领域专项业务培训和实务研讨,努力提升侦查监督人员准确适用法律政策、全面审查分析证据、依法规范监督等能力。采取检察官教检察官、网络案例教学等方式开展全员培训,提高实战能力。广泛开展侦查监督业务竞赛和优秀侦查监督案件评选,选拔培养业务专家、办案能手。

六、当前侦查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仍存在不少突出问题。一是侦查监督理念存在偏差。一些地方担心被害方缠访闹访,担心影响与侦查机关的关系,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客观证据、重有罪证据轻无罪证据、重配合轻监督等观念仍不同程度存在。二是侦查监督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一些地方存在畏难情绪,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侦查违法行为监督等职责履行不到位。对职务犯罪侦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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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工作的监督特别是同级监督相对薄弱。有的监督不规范,监督质量不高。三是侦查监督队伍建设亟需加强。一些侦查监督人员素质能力不适应,尤其是知识产权、金融证券、互联网等领域知识欠缺,审查甄别证据、引导侦查取证、正确适用法律、信息技术应用等能力不强。一些地方侦查监督队伍不稳定、骨干力量流失。侦查监督案多人少、事多人少、审限紧张等矛盾日益突出。四是侦查监督机制不够完善。与侦查机关信息共享有待加强,发现问题渠道不畅。传统封闭式办案、书面式审查模式已不适应法治建设要求,介入侦查、引导取证、非法证据排除尚未完全落实,侦查监督与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衔接还不够顺畅,侦查监督“信息知情难、调查核实难、纠正处理难”尚未得到有效破解,侦查监督工作信息化水平不高。对这些问题,我们将高度重视,认真解决。

七、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侦查监督工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

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参与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途径。党中央对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等提出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将认真贯彻党中央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充分履行侦查监督职能,坚持规范司法、精细办案,努力提高侦查监督法治化现代化水平,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和人民权益。

第一,坚持以法律监督为主线,全面履行侦查监督职能。牢固树立正确司法理念,把侦查监督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研究制定全面加强和改进侦查监督工作的意见。高度重视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各种风险挑战,认真履行审查逮捕等职能,准确把握逮捕条件,坚持不枉不纵,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围绕重点领域部署开展专项立案监督,健全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立案监督常态化机制。抓紧制定立案监督指引和侦查活动监督指引,持之以恒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和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

第二,坚持以司法公正为引领,深化司法改革,努力完善侦查监督工作机制。全面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和衔接,共同建立监督与支持有机统一的检警良性互动关系。严格把握证据条件,强化瑕疵证据补正和非法证据排除,推进客观性证据审查运用。落实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证明制度,既防止构成犯罪即批准逮捕,又防止人为提高逮捕标准。推进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改革,完善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制度,健全证据不足不捕、退回补充侦查说理机制,加强对侦查取证的监督引导。以刑事拘留监督为切入点,建立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监督制度。完善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探索在主城区、城乡接合部、刑事案件高发区域公安派出所设立驻所检察室(官)。完善侦、捕、诉衔接机制,统一执法标准,强化捕后跟踪监督,强化审查逮捕与审查起诉的配合,减少捕后诉前监督盲区。强化对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监督,重视发挥同级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把关作用。

第三,坚持以规范司法为重点,着力提升侦查监督工作水平。探索改变传统的封闭式办案、书面式审查模式,重视听取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辩护律师以及被害人或近亲属等各方面意见,确保逮捕质量。针对一些侦查违法行为监督不规范、不到位等问题,探索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模式,建立从监督线索受理、立案、调查核实、实施监督、跟踪反馈、复议复核到结案的完整流程。深化侦查监督信息化建设,加强与侦查机关网上信息系统衔接,用好远程视频讯问系统,实现侦查监督手段和方式的现代化。完善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强化流程监控和动态管理。推广“广东经验”,建立统一的侦查活动监督平台,强化同步监督、动态监督。推动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设、规范运行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坚持以提升能力为目标,大力加强侦查监督队伍建设。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强化教育、管理和监督,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司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侦查监督队伍。落实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要求,推进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培养和引进侦查监督急需的知识产权、金融证券、互联网等专业人才,以实施岗位素质能力基本标准为抓手,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岗位练兵。巩固深化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成果,完善侦查监督规范体系,促进侦查监督工作规范化精细化。把全面从严治检贯穿侦查监督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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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始终,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害群之马。

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和审议侦查监督工作报告,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重要体现,也是对检察工作的有力监督和关心支持。为切实解决侦查监督工作存在的实际困难,借此机会提四点建议:一是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修改中,进一步明确侦查监督的内容、程序和措施,以及侦查机关接受监督的义务。二是建议在立法上完善审查逮捕规定,明确电子监控、观护教育等非羁押性替代措施。三是建议修改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范围、途径、形式、程序、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标准等作出规定。四是建议适时开展执法检查和代表视察活动,监督解决侦查工作和侦查监督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全国检察机关将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本次会议审议意见,更加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忠实履行法律赋予的侦查监督职责,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新贡献!

来源: http:///fg/detail20305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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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工作机制范文第4篇

一、提高思想认识, 树立正确侦查思路

反贪侦查人员要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并高度重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从很多方面加强了对侦查权的制约和监督, 是顺应时代发展趋势并加强人权保障事业的必然结果, 也是我国民主法治事业进步的重大体现。在日常的执法办案过程中, 要强化尊重人权的意识、法律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法律时效意识以及监督意识, 应该将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将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和坚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重、将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并重、将强化法律监督和强化自身监督并重、将严格公正廉洁执法和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并重。坚持走出一条规范、安全、可持续的侦查道路, 努力使所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能够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二、侦查重心前移, 做好初查工作

目前, 职务犯罪的手段日益隐蔽、智能化和复杂化, 再加上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前介入等各种因素, 让当下的刑事初查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反贪部门要集中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精细化”的初查, 要在案件办理开始之时就对整个案件的证据锁链进行全面收集和梳理, 努力做到在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前和律师介入案件之前就把绝大部分的重要或关键证据依法确定好。在初查实践中, 首先, 要依法提前运用询问、查询银行账户、司法鉴定等手段进行证据调取工作;其次, 要对能够影响立案、拘留、逮捕、讯问等工作的关键证据采取精细化收集、固定和保全;最后, 要顺应科技发展潮流, 不仅需要对传统意义的证据加以重视, 还应对虚拟空间中的证据收集与固定加以高度重视。比如手机通话记录及短信记录, QQ、飞信、微信的聊天记录, 博客、微博上的图文信息记录等, 对揭露和证实犯罪日益凸显出其重要的作用。

三、转变侦查模式, 提高案件成案率

反贪侦查模式主要是以收集言词证据为主的先口供再证明的传统侦查模式, 这种传统模式一般是先由反贪部门在掌握或获取一定犯罪线索后, 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获得相关口供, 再针对这些口供收集其他相关证据。这种传统的侦查模式容易产生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等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会严重损害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实施的大背景下, 在侦查实践过程中要运用“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作指导, 尽可能多的收集各种形式的证据, 尤其是对新增的“电子数据”予以重视, 待所需要的证据基本确定以后, 再接触犯罪嫌疑人, 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去印证之前收集的相关证据, 在此基础上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由此, 既可减少犯罪嫌疑人对反贪侦查活动的不配合或抗拒, 又可在律师介入案件之前形成有利的证据体系, 进而极大提高职务犯罪案件的侦破率。

四、吃透立法精神, 灵活合法使用强制措施

现在应更为重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合法灵活运用, 充分发挥出其重要作用。比如, 灵活合法运用一些强制措施, 可以使检察机关获得更多的办案时间, 根据修改后的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一次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 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也就是说不需要拘留、逮捕的, 对犯罪嫌疑人的拘传持续时间不能超过12小时, 如需拘留、逮捕的, 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我们再结合第131条第2款之“拘留后, 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 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的规定, 就可以将一个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讯问时间扩大到48小时, 这样就为办案人员很好的争取了办案时间。在日常反贪办案过程中, 还要根据侦查活动的进程, 把握好决定使用强制措施的时机、种类等, 更要注意应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 及时、适时地对其变更强制措施, 打消其抗拒或侥幸心理, 增加其恐惧或悔罪心理, 进而有效地使其认罪招供。

五、强化科技强检, 提高办案水平

一是要做好信息共享查询平台建设, 如与工商、税务、银行、通讯、公安、房产、建设等部门的进行联网, 畅通信息查询渠道, 如现在开展的“两法衔接”工作与行贿档案查询工作就是很好的例证, 这样可以更好的便利反贪侦查工作;二是要充分运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手段, 逐步装备完善的现代化的侦查设备, 如检察机关应该根据《各级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装备配备指导目录》的要求, 结合本院侦查工作实际, 积极购置全程录音录像、手机追踪监控、删除数据恢复等的相关设备;同时要提升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使用高科技侦查方式的能力, 在办案过程中应善于提取和保存犯罪嫌疑人的电脑或手机中存储的有关信息或记录, 获取犯罪嫌疑人在QQ、微博、博客等通讯聊天工具上犯罪痕迹, 全面收集犯罪证据, 提高办案效率。

摘要:在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 侦查人员能力的强弱直接影响到案件能否顺利侦破。怎样才能对侦查能力有一个比较客观的认识呢?现就反贪办案工作的实践, 谈谈如何提高检察官侦查能力。

关键词:提升,反贪侦查,工作能力

参考文献

[1] 邓海建.月缴1.8万元公积金咋成福利的“筐”[J].抚州日报, 2013-6-3.

侦查监督工作机制范文第5篇

答:是指监狱内的在押罪犯在接受惩罚和改造期间,继续进行符合我国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2.狱内犯罪的行为特征?

答:1. 一触即发,具有盲动性、突发性和不可控性; 2. 预兆不明显,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 3. 对立性强,手段残忍,具有报复性和疯狂性; 4. 拉帮结伙,具有纠合性和集团性。 狱内犯罪行为人的个性特征? 答:1. 悲观绝望心理突出; 2. 反社会意识强烈; 3. 犯罪恶习顽固; 4. 欲求的极端性; 5. 意志、情感的两极性明显。 3.对我国狱内犯罪的评述? 答:

(一)我国狱内犯罪率是比较低的

(二)近年来狱内暴力犯罪有所增加

(三)我国的狱内犯罪是可以控制的 4.狱内犯罪原因?

答:

一、罪犯自身的原因

二、受罪犯之间交叉感染的影响

三、社会信息的影响

四、家庭不良因素的影响

(一)家庭结构的重大变异

(二)家庭亲和力的减弱

(三)家庭成员的不正确态度

五、监狱工作消极因素的影响

(一)管教不严,打击不力

(二)基层干警责任心不强,素质偏低 具体表现在: 1. 指导思想不正;2.责任心不强;3. 专政意识淡化;4. 素质偏低;5.工作失误。

5.狱内侦查概念、特征?

答:狱内侦查,是指我国监狱根据法律规定,为防范和办理罪犯在监狱内犯罪案件而实施的,由专门的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组成的刑事司法活动。

特征:(一) 侦查主体的特定性(二) 侦查管辖的确定性(三) 侦查任务的双重性(四) 侦查手段的特殊性

6.狱内侦查的地位和作用? 答:

(一)狱内侦查在监狱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1.狱内侦查是保证监狱安全的重要工作

2.狱内侦查是保证刑罚公正、准确执行的重要环节 3.狱内侦查是保证改造罪犯顺利进行的前提 (二) 狱内侦查在刑事侦查中的地位和作用

1.狱内侦查是我国刑事侦查体系中的组成部分 2.狱内侦查是具有明显特色的刑事侦查活动

3.狱内侦查与其他侦查相互协同,共同完成我国的刑事侦查任务

狱内侦查与其他的侦查之间的协同,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相通信息;第二,相

互配合;第三,相互支援。 7.狱内侦查学概念? 答:

(一)狱内侦查学的概念:狱内侦查学是研究狱内侦查活动及其规律的科学。具体讲就是研究监狱内预防犯罪和侦查破案的理论、方法、策略、措施的一门交叉学科。 狱内侦查权的概念?

答:监狱根据国家法律的授权,在执行刑罚中对服刑罪犯在监狱内的又犯罪行为实施预防和侦查工作的刑事司法权力。

8.狱内侦查的主体?

答:监狱是狱内侦查权的主体。狱内侦查的具体操作者,是监狱的狱内侦查组织机构,一般由监狱的狱内侦查科或狱内侦查处、各监区的专职和兼职的狱内侦查人员组成。 9.狱内侦查工作的特点? 答:

(一)侦查人员身份的双重性

(二)侦查对象的特定性

(三)侦查管辖范围的局限性

(四)侦查工作内容的复杂性

(五)侦查战略上的预防性

(六)侦查战术上的速决性 10.狱内侦查工作的任务? 答:

(一)预防狱内又犯罪

(二) 侦破又犯罪案件 1. 狱内又犯罪案件2. 漏罪案件 11.狱内侦查工作方针? 答:

(一)预防为主,防破结合

“预防为主”,是把预防狱内案件,防范狱内在押犯的又犯罪活动作为狱内侦查工作的主要任务。

防破结合”,是预防与侦破、防范与打击,两者紧密联系、互相配合。

(二)及时发现,迅速破案

“及时发现”,是及时发现犯情、案情和又犯罪活动线索。

迅速破案”,是对已经暴露或发现的犯情和案情与狱内又犯罪活动,要及时进行勘验、查证,获取证据,尽快查获又犯罪嫌疑人。 12.狱内侦查工作原则? 答:

一、法治原则

(一)狱侦人员要知法、守法

(二)预防与控制措施要合法

(三)侦查程序要合法

(四)证据的收集要合法

(五)监狱侦查活动要接受法律监督

二、客观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

(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

三、保密原则

狱内侦查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13.狱侦工作的方针?

答:预防为主,防破结合,及时发现,迅速破案。 14.犯罪防控原则?

答:(一) 全员参与与分工负责相结合

(二) 监管控制与教育改造相结合 (三) 公开监管与隐蔽控制相结合

(四) 直接管理与技术监控相结合

(五) 全面监控与重点防范相结合 15.狱内案件的侦破程序?

答:案件的侦破大致要经过受案、立案、制定侦查计划、调查取证、破案、正面审查、侦查终结等七个程序。

16.立案、破案的概念?

答:立案,指监狱侦查部门对于受理的案件,经过初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属于自己管辖时,依据法定程序决定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一项侦查活动。 破案。指在主要案情已经查实并已取得确凿的证据的基础上,对重点又犯罪嫌疑分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一个重要侦查步骤。

17.暴动越狱案件的侦查(概念、类型、特点、防控)?

答:暴动越狱案件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在首要分子的策划、组织、指挥下,采用暴动的方法,组织越狱逃跑的案件。

暴动越狱案件的类型:1.求生型2.享乐型3.恶习型4.宣泄型 特点:1.组织的紧密性2.行为的疯狂性3.动机的多样性 防控:(一) 控制犯罪意念 1.排查重点控制对象 2.建立狱内安全阀机制 一是疏通渠道;

二是进行心理疏导,及时弱化负面情绪; 三是给罪犯以表现的机会,释放其能量; 四是帮助罪犯解决实际问题,感化罪犯。 3.做好顽危犯的转化工作 (二) 控制犯罪条件

侦查监督工作机制范文第6篇

一、视频监控的重要性

视频监控系统一旦选址安装后即可监控较大的空间范围, 并实现少数操作人员对多数监控设备的控制和使用, 在应用上具有极高的便捷性。视频监控系统以数字化模拟的方式对其监控范围内的所有人、事、物进行全面摄录, 在摄录过程中人力因素难于介入其核心工作步骤, 因而在数据上具有极高的客观性。视频监控系统在事中和事后都能向使用者提供可观化的调阅服务, 基于其对所摄人事物的客观性和全面性, 使得使用者得以直观的把握某特定事件的整体脉络和性质, 因而在信息传导上具有极高的直观性。排除特定外力因素的干扰, 视频监控系统能够全天不间断的对监控范围内的人事物进行监视和摄录, 这是传统的人力监控方式所无法比拟的, 因而在对信息的采集上有着极高的稳定性。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支撑下, 很多监控系统已经具备了自动报警和识别功能, 其效率和准确度都远远超越人脑, 因而具备极高的智能性。

二、视频侦查的含义

视频侦查是指在侦查工作中利用视频监控系统实时发现犯罪、制止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及可疑人员, 利用视频回放寻找发现侦查破案所需线索与信息, 确定案件性质、侦查途径以及侦查重点, 从而锁定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模式。

从技术角度来看视频侦查也可以指侦查主体在侦查破案中, 以计算机技术及、电子信息显示技术、视频监控与识别技术及其他数据库技术信息以及捕捉技术为依托, 依法调取视频图像, 综合运用其他侦查措施, 通过比对、碰撞、分析和关联并从中获取犯罪证据和侦查线索, 实现控制、揭露、预防和证实犯罪意图的一种侦查方式。

世界许多国家都倡导或以政府直接投资的方式在公共和特定的私人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 视频监控系统的网络化和智能化得以进一步发展, 警务人员可以更加便捷的查询视频信息以发现侦查线索。

三、视频侦查工作的重要性及应用

视频侦查作为一种新的侦查方法, 已经在侦查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并对侦查破案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 一) 为侦查实验提供有效依据

根据视频监控提供的有效信息资料, 引导有针对性地开展物证检验和现场勘查工作, 可以准确再现犯罪行为发生的相关情节, 判定与案件有关的人和物的关系, 视频监控信息具有准确形象、客观详实的特点, 运用视频监控所记录的各种相关犯罪信息, 可以客观地提供与犯罪有关的事实, 从而为侦查工作提供确切的依据。

( 二) 快速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

充分挖掘利用视频监控信息, 可以明晰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语音等身份特征, 可以直接发现案犯的逃窜方向、行动线路以及可能的落脚点区域, 可以提供手机通话、进入特定场所等可供深查的侦查渠道, 从而有助于快速确定侦查方向以及范围, 及早发现并锁定犯罪嫌疑人。

( 三) 为打击犯罪及时提供诉讼证据

视频监控其实作为视听资料证据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就是要发挥出其能将案件的原始面貌真实、客观地记录下来的作用, 并且可以准确无误、客观的提供一些至关重要的视频和声音, 将犯罪的具体过程可以真实的直观的再现于法庭之上, 有效的提高了证据的可信度。还有利用视频监控所记录的案发现场相关信息, 可以及时发现案发当时的在场人员, 通过对现场目击证人的调查, 为案件的侦破提供关键线索, 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 视频监控系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视频监控系统在协助防范和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方面将发挥越来越显著的作用, 研究和掌握实践中利用视频监控系统在侦查中的技战法, 将大幅有效的提高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效率以及提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能力, 造福一方百姓, 从而达到为人民服务的初衷。

摘要:本文介绍了视频监控已成为平安和谐社会的重要技术保障, 尤其在侦查破案过程中, 已成为发现、搜索、提取犯罪证据的重要手段, 并对视频侦查在刑事案件侦破中所起的作用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视频侦查,视频监控系统,侦查手段

参考文献

[1] 刘畅.视频监控系统在侦查中的应用[EB/OL].http://www.xzbu.com/3/view-390594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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