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知识论文范文

2023-09-16

文化知识论文范文第1篇

经济全球化与世界市场一体化趋势生成于知识经济萌芽之前,经济全球化与世界市场一体化并不是知识经济的产物,而是来自于劳动分工的国际化大趋势以及其带来的世界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但知識经济的萌芽显然外在地、极大地推动了经济的全球化与世界市场一体化的发展过程,也就是说,知识经济的发展无意识地推动了跨国投资以及多元文化综合体企业的发展。早在工业经济社会的晚期,跨国投资所带来的跨文化管理问题便已经给国际企业管理者制造了大量的麻烦,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跨国企业的发展。虽然跨文化管理研究作为一门新的学科在工业经济社会已经引起了管理学者的重视,并且在跨文化管理的研究上取得了初步的研究成果,但未能有效地解决国际企业的跨文化问题。对跨文化管理问题的研究作为一个世纪难题,只好留给经济社会的管理学者们来作进一步的研究与探讨,寻找能切实解决国际企业跨文化管理问题的管理理论、管理方法、管理模式以及管理工具等。知识经济条件下企业跨文化研究对于解决多文化综合体的跨文化管理问题,推动经济全球化与世界市场一体化,从而奠定知识经济发展的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 知识经济条件下跨文化研究的新任务

知识经济对知识的重视,引致了全球范围内管理学研究内容的改变。传统工业经济所尊崇的劳动分工的有效性、直线制组织结构的优越性,在知识经济社会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知识经济要求管理理论进行有利于知识经济发展的相应变革来进一步地促进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传统管理理论已经不能满足现代型企业管理需要。世界各国企业管理理论都在为了适应知识经济发展需要而进行实质性的变革的过程之中,跨国投资企业所面临的跨文化管理环境与传统工业经济社会中跨国投资所面临的跨文化管理环境在许多方面是并不完全相同的。在传统工业经济社会,跨文化管理所需要研究与解决的是两种或多种稳定文化之间的沟通冲突,以消除跨文化管理的障碍;而在知识经济刚刚出现萌芽的现代经济社会中,跨文化管理则不得不花费更多的时间与精力来解决不稳定文化,或者说转型文化之间的文化选择与文化认同问题。也就是说,知识经济条件下,跨国投资企业的跨文化研究不仅需要继续研究传统工业经济社会跨文化研究的内容。另外还增加了以下有关知识经济条件下企业文化转型问题研究的内容:

(1) 有关知识经济条件下各国企业文化转型问题的研究。这包括对各国企业文化适应知识经济发展而转型的必要性研究,企业文化转型的方向研究以及企业文化转型的模式研究等。

(2) 知识经济条件下企业文化转型的策略与管理研究。即对知识经济条件下企业文化转型过程采取何种策略,以及如何对企业文化转型进行管理与引导进行研究。

(3) 知识经济条件下企业文化转型的影响因素研究。也就是分析、寻找并确定对知识经济条件下企业文化转型过程产生影响的主要因素。

(4) 知识经济条件下企业文化动态兼容性研究。所谓动态兼容性,指的是企业文化在转型过程中相互融合的可能性。这一研究旨在寻找促进不同文化在转型过程中直接融合的可行性。

(5) 知识经济条件下企业文化发展方向研究。发展方向研究的主要内容是研究企业文化发展变化的基本规律,预测未来企业文化发展的趋势。

3. 知识经济条件下跨文化的企业文化

传统企业的企业文化是一种“制度文化”,即企业经过较为漫长的时期逐步提炼和完善企业的文化特征和内涵,通过制定详尽的公司制度来规范企业员工的意识和行为,通过明确工作范围来体现员工的工作能力,通过严格的管理程序来评价员工的工作绩效。这种“制度文化”是建立在对员工的缺乏信任的假设前提下的。20世纪50年代末美国管理心理学家麦格雷戈(McGregor)就提出了著名的X、Y理论,提倡采用充分尊重人性的Y理论管理思想。但事实上这些理论的应用有条件约束。对于一个显然缺乏基本的信用基础的社会,企业无法充分实现Y理论的良好愿望。因此,以制度为基本特征的企业文化成为上一世纪的主流文化。

现在来考察一下知识经济条件下的跨文化的、多元化企业文化。正如Cisco公司所做的那样,公司把每一位员工视为一个独立的个体(区别于传统企业文化中的固定的集体),或者说是就象企业的战略业务单位,员工可以不像过去那样必须依赖公司的机器或与同事同时工作才能完成工作任务,而是更多地各自独立地进行工作,如软件开发、科学研究、教育等,他或她们完全可以在家完成自己的工作,通过互联网与公司或同事进行必要的沟通并通过互联网传送自己的工作成果。但这并不是说这些员工完全可以成为自由职业者,而不与公司有任何契约关系。他或她们仍是公司的一员,是公司文化的一部分。那么,凝聚这些员工的“粘合剂”又是什么呢?答案是“价值”。即顾客价值的实现和个人价值的体现。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价值因素是投资者的投资价值回报预期,而这一“预期”在很大程度上支撑着上述个人价值的体现,而顾客价值的实现则是知识型企业创业成功和迅速发展的关键,具体表现即为提高顾客满意度、定制化营销和快速服务系统。从这个意义上说,新经济也就是“价值经济”。回顾人类历史,还从未有这过样的一个时代,将社会价值、顾客价值、企业价值及个人价值如此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从而以核子裂变式的速度“繁殖”价值,使得社会总价值得到增长。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新型的企业文化其实就是一种“价值文化”,是将社会价值,企业价值和个人价值综合起来的文化,人们对这种价值的追求汇聚成为所谓的企业文化,自然也就形成了这种文化的无比伦比的“文化力”。

4 .中外合资企业的跨文化问题分析

自从1978年中国改革开放政策实施以来,国外资本由于看重中国市场巨大的需求潜力与获利空间,大规模地进入到中国市场,在国内投资建设了大量的外资独资企业与中外合资企业。长期以来,随着中外合资企业的数量与规模的不断地增长,中外合资企业内部文化冲突问题日益突出,中外合资企业跨文化问题的研究也开始引起了国内管理学界的关注。

中外合资企业跨文化问题研究的关键是中外文化性差异分析。“文化在人们对国际间的研究中所起的作用要比它在类似的,比较单一国家的研究中所起的作用大。”而在中国境内中外合资企业内部文化差异主要指的就是中西文化差异,即中国儒家文化与起源于欧洲的西方文化之间的差异。由于中国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文化教育水平、个人信仰与思想哲学观念上的差异,决定了中外合资企业中中外双方员工在下述方面存在有明显的差异:

(1)、对管理的理解上的差异。外方人员对管理的理解更多地倾向于解释为授权与协调,而中方人员则往往将管理一词理解为理智地掌握。

(2)、权力距离方面的差异。权力距离的差异表现为权力本身的差异与权利人的薪金上的差异。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基层经理、中层经理与上层经理之间的权利差距并不是十分明显,表现在薪金上,这一差距也是相对较小的。尤其是在知识经济的条件下,不同管理权力层次之间的差距甚至有进一步缩小的趋势。而在中国,不同管理权力层次之间由于受到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上下之间等级森严,权力差异十分明显,上下级之间薪金差距也相对较大。

(3)、思维方式上的差异。由于中国与欧美国家长期以来的逻辑思维以及哲学观念的不同,中外合资企业中中外员工的思维方式上存在有明显的差异。这种差异主要表现在对个人与集体的看法、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以及逻辑特征等方面。

(4)、沟通习惯上的差异。儒家文化的沟通习惯与西方文化的沟通习惯存在有明显的差异,正是这些沟通习惯的差异,导致了中外合资企业中信息传递的失真与误解码。

(5)、经营思想与经营方式上的差异。由于文化背景与生活习惯上的差异,中外企业管理者在经营思想和经营方式上存在有明显的差异。

(6)、价值观念上的差异。长期生存的文化背景以及教育水平,决定着个人的价值取向。在中外合资企业中,来自于不同文化背景之下的人员,他们的价值观念存在有明显的差异,这种差异又进一步地决定着他们对同一事件、决策的反应、态度。

中外合资企业中中西文化存在的上述几个方面的显著差异,决定了中外合资企业管理的困难。作为中外合资企业的管理者,无论是中方管理人员,还是外资方管理人员,必须要考虑到中西文化上的这些差异性,并且在充分尊重这些差异性的前提下,来研究中外合资企业的跨文化管理问题。在中外合资企业中,我们不得不承认这样一个事实,源远流长、根基深厚的传统儒家文化与相对具有先进性的、外来的西方文化发生着冲突,这种冲突激化的后果则是中外合资企业的解体与死亡。如何有效的解决这一冲突,成为中外合资企业发展壮大的关键。在现代知识经济条件下,经济的全球化,必然一方面促进外资来华投资规模与数量的增加,同时也将促进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将中国资本的触角伸向世界各地。随着中国加入世界组织,中国的大门向外敞开并成为一个完全开放的、与世界经济融为一体的国度。因此,中外合资企业中跨文化管理问题的研究在现阶段就显得尤其的紧迫与重要。

在当今知识经济化的环境中,中外合资企业跨文化管理必须要注意到下述几个特殊方面:

(1)、中外合资企业是由中外双方共同出资建立、共同管理、共担风险与利益共享的企业,中外双方的文化背景各不相同,因而中外合资企业中的文化应该是一种兼具双方特色的新文化。这种文化既应该融合中外文化内涵的精华,又应该具有中外合资企业本身的特色。

(2)、中外合资企业的管理文化应该现代化、丰富化、多样化,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企业自身情况的“中外合资企业文化”。这一文化应该具有动态性、鲜明的时代感与时效性,应该根据环境的改变以及中外合资企业的发展而不断改变文化的内涵。

(3)、中外合资企业的文化应该是内聚性与竞争性的有机统一。中外合资企业应该是一个跨文化团结与崇尚竞争的企业,而文化则应该体现这一特色。

(4)、中外合资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企业的企业文化一定要与知识经济的特征相吻合,能够适应当今科技的飞速发展和员工的个人价值体现。在文化的建设或设计上,不能固守“逐渐形成”的老观念,而是应当积极引进先进的企业文化理念并快速融入到企业文化内涵当中。企业文化要充分体现兼容性的特点,形成“个性的统一”。

参考文献

1、卡伦·索斯威克:《新经济规则》.中国标准出版社,2000年1月

2、韩福荣,徐艳梅:《合营企业稳定性与寿命周期》,中国发展出版社,1997年6月

(作者单位:南京理工大学)

(责任编辑 徐国庆)

文化知识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知识产权侵权是对文化产业的重大伤害,知识产权犯罪是对文化产业的致命打击。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目前已基本形成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框架,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明显不足和缺陷。为了确保文化产业健康、有序、科学发展,需要转变立法理念,采取严密刑事法网、降低入罪标准、扩大打击范围、健全刑事罚金刑等相关举措,以建立完善的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尤其是在该体系中要重点介入刑法保护,用刑法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后防线。

关键词: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创新创意,刑法保护

目前,文化产业已经或者正在成为各国经济的拉动力与新的增长要素。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无法脱离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制约而孤立存在。当今世界,该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犯罪有愈演愈烈之势,单靠民法、行政法已无法保障其健康发展。刑法作为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各部门法的最后保障,其保障效果却没有发挥到尽善尽美。这就需要针对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犯罪构成及其类型化特点,不断完善刑事立法及其解释,为文化产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1 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1.1 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犯罪的概念

所谓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犯罪,是指发生在文化产业领域的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根据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等法律规定,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主要涉及到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计算机软件保护权、地理标志权、域名权等民事权益,前述权益与其他民事权益相比,具有其特殊性,这些特殊性表现在专有性与体系开放性、时限性与地域性等方面。当前我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民事保护和行政保护已取得一定成绩,但是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法益遭受重大损害以后,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便需要启动刑法保护,以打击该种犯罪。

1.2 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犯罪的特征

1.2.1 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犯罪的保护法益。国家有根据罪名所在刑法典的体系地位来确定其保护法益的传统。据此,知识产权犯罪所侵害的法益是复杂法益,既包括国家关于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制度与市场经济秩序,也包括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人所持有的知识产权。[1]当然这一复杂法益的内容处于不同的层次,刑法分则各条该罪所保护的是最为直接的具体罪名的法益,其所在节罪名所要保护的法益以及节所在章罪名的法益也会随机因蝴蝶效应而紧密联系在一起。

1.2.2 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犯罪的行为类型。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犯罪的行为类型分为三个方面:第一,该类犯罪要求必须违法国家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也就是说具有行政违法前提性,如果没有违法国家规定,即不构成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犯罪;第二,实施人的行为没有得到权利人的许可,如果得到了权利人的许可,在此情形下又发生纠纷,也就不属于该罪的构成要件;第三,该类犯罪是侵害犯,要求具有一定的情节或者达到一定数额,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也就是说该罪是数额犯、情节犯,也是结果犯。

2 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意义

当前,文化产业已经成为各国经济的支柱产业,侵犯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影响和破坏了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犯罪的侵权现象在国际上也跨地区、跨国界的时有发生。因此,必须建立对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并且在该体系中介入刑法的保护,用刑法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后防线。

2.1 采取刑法保护是经济全球化的要求

刑法相对于其他法律、法规,具有严厉性、权威性和终极调控性,作为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犯罪的有效手段已被载入了国际公约,世界范围内逐步达成共识并普遍采用刑法手段作为惩治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最后保障。[2]新世纪,随着经济全球化与国际市场一体化,人们越来越清晰地意识到“法制趋同”的意义所在。

2.2 采取刑法保护可以增加犯罪成本,进一步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知识产权犯罪逐年呈上升趋势,这既与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力度有关,也与中国文化产业发展迅速密切关联。任何一项原创文化产业的开发动则就需有百万、千万甚至上亿元的投资,一个特色文化产业品牌需要付出几代人的努力和汗水,而侵权行为人却只需几月甚至几天之内就可以窃取其成果。这种投机的高收益性使一些侵权行为人为窃取最大利润铤而走险,造成经济秩序的严重破坏和竞争的混乱无序。在该领域有效地实施刑法,可以增强打击力度,增加犯罪成本,进一步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2.3 采取刑法保护可以实现对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保护

文化产业带有明显的意识形态特征,属上层建筑的范畴,刑法的保护功能就体现在通过刑法打击该领域的严重侵权犯罪行为。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功能与知识产权的民事保护、行政保护功能共同结成一道相互依存的法律保护网。刑罚作为国家强制力,是该领域其他法律法规得以顺利实施的保障和最后屏障。若无这道保障,其他法律将形同虚设。

3 英、美、日等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借鉴与启示

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提出“文化创意产业”及其发展战略的国家,退出欧盟前其市场份额一直是欧盟各国的领头羊。早在1997年就成立创意产业特别工作组,第二年就发布《英国创意产业纲领文件》,明确提出将文化创意产业作为面向21世纪的主要发展动力和支柱产业。进入21世纪,英国针对互联网、数字化技术等领域,注重加强产业政策引导,相继出台多项相应的产业数字化发展政策,积极推动报纸、图书馆、剧场、教育等多方面的数字化发展,促进其数字化、产业化升级。同时,借助通信和网络技术,搭建数字化平台,打造链接不同界域的“虚拟化集聚区”,实现数字化的高端整合,使其成为极具“文化创意”特色的大英帝国模式。为此,英国政府建立了完善的法律体系,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1993年专门成立了专利地方民事法院,出台《彩票法》,1996年出台新的《电影法》《广播电视法》《著作权法》等,2001年制定《文化与创新:未来10年的规划》,提出整合性扶持产业发展的政策,专门法规的制定与出台保证了文化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和持续不断的繁荣。出台特殊优惠政策广开渠道支持公民个人投资文化产业,突出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文化发展中的引领与示范作用,利用各类优惠政策推动公私合作。建立国家财政支持机制,资助公益性文创项目、中小型文创企业和文化产品研发、制作等环节。政府支持建立完善的產学研相结合的人才支持体系,在高校或研究机构建立创意人才培训基地,引导研究生等高级人才将学习研究与创业相结合,同时加强创意专业人才尤其是青少年艺术创意人才的培养,引进国际资本和创意企业以促进各国人才交流与合作,吸引世界文化创意英才汇集英国。

美国是最早实行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国家。文化产业位列美国的三大支柱产业,产值占美国GDP总量的20%,规模、产值、竞争力都是世界第一。美国高度注重文化产业的法律保护,文化产业保护法律体系相互支撑、体系完备。《宪法》是美国文化产业保护工作立法的基础;《国家艺术及人文事业基金法》以立法的形式规定政府每年拨付资金专门支持文化和艺术事业;《专利法》《版权法》等10多部专门法律构成了美国有系统完整、相互补充、执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与框架。美国早在18世纪末就出台了第一部《专利法》,多次修订后仍在实施;20世纪70年代中期至21世纪初25年时间对《版权法》进行了46次修正;20世纪80年代颁布实施《反盗版和假冒修正案》专门打击电影、录音制品的侵权盗版行为;20世纪80年代颁布实施《计算机软件保护法》,之后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信息技术领域的相关法律。[3]美国还制定了《无线电法》《通信法》很多针对性很强的行业性法律法规,为不同文化产业提供了更具针对性的法律规范。

日本1995年、2002年分别提出“文化立国”和“知识产权立国”,大力发展“娱乐观光业”,文化产业也随即上升为国家战略,该领域的法制化管理也渐趋完善,发展成就举世瞩目。如今,日本的文化产业早已别具特色且全球领先。本世纪初,日本电子游戏产值位列世界第一;内容制造业、电影与音乐排世界第二位;日本动漫在我国家喻户晓,是日本第二大支柱产业。20世纪70年代初颁布《著作权法》,后来《知识产权基本法》等多部专门法律又相继出台,2004专门设立了知识财产高等法庭。[4]正是有了法律的保障,日本文化产业才能够不断创新发展,在瞬息万变的国际国内环境中保持相对稳定的发展状态。

4 我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问题

我国虽已基本形成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框架,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明显不足和缺陷。我国现行刑法确立了五种知识产权的犯罪,一般采用公诉和自诉相结合的方法来保护被侵权人的权利。虽然说侵犯知识产权罪进入立法并且单独成节写入1997刑法,并且自1997刑法修订以来已有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三个司法解释,是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法制史上的巨大进步。但是,一方面1979刑法并未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另一方面自1997刑法修订以来已经有10个刑法修正案,而这些修正案并未有对知识产权犯罪的修正,这与逐年增加的海量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形势不相符,已经不能满足现行应对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犯罪的要求,尤其是在立法模式、立法价值取向、刑法保护范围、罚金刑运用等方面涌现出不少问题。

4.1 立法模式单一

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刑事立法中,我国仅有1997版刑法典有相关规定。《著作权法》等其他相关法律的相关规定,事实上是一种警示性的语言,只具备形式上的意义,只是起到了强调要依照刑法规定定罪量刑的指引作用,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与此同时,创新型国家战略的实施,使得文化产业智慧成果不断涌现,其产权保护需求也大为增长。但是,刑法的谦抑性和稳定性又要求严格遵循罪行法定原则,这也就出现了一种局面,那就是虽然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了要进行刑事保护,但是刑法没有规定,因而也就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著作权法》规定,只要制作、出售了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就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此处其“作品”的外延要大于《刑法》中作品的外延。[5]《刑法》采取了限缩解释,只对美术作品予以刑事保护,也就是说美术作品以外的作品得不到刑事保护,这就限缩了犯罪圈,不利于保护其他类型作品的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4.2 立法价值取向存在偏差

成文法国家往往根据某个罪所在刑法中的体系地位来解释其要保护的法益。知识产权犯罪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其所侵害的法益首先是知识产权这一民事权利,但是因为其章罪名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因此打击该罪就是为了保护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规范秩序。一旦知识产权与国家市场经济管理制度发生冲突,就会首先选择保护后者利益,因而也就导致对权利人所持有知识产权的保护显得力量有点薄弱,这就很可能会使得权利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具体到司法实践中也可能会导致对这一私权法益的轻视。例如,对“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考量,主要是站在行为人所获利益的大小与多少这一角度来解释的,除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外,并没有考虑权利人所受损失的大小与多少。显而易见,行为人所获利益与权利人所受损失是两个概念,二者即使仅从数额上来考量,也不一定相等。

4.3 保护范围偏窄

相对国际标准TRIPS协议,我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类型较少,被纳入到刑事保护的有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而TRIPS协议保护的地理标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多项内容却未被纳入保护范围。[6]相比之下,即使是被纳入到刑事保护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各罪构成要件中行为模式的保护也并非完善。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年人民法院一审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21 062件,涉及到假冒注册商标9 188件,假冒专利8件。这说明这种犯罪虽然是刑法规定,但是实践中发生率低,与此形成对照的是实践中专利侵权常发案件为冒充专利的行为和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却很少得到刑法的规制,结局是仅仅依靠假冒专利罪的一个罪名,达不到文化产业专利权刑事保护的目的。

4.4 入罪标准偏高

相比于比较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在《假冒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中,假冒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既没有营利目的的要求,也没有较大数额的要求,也就是说属于行为犯,也即只要发生了法条中所规定行为的时候,就符合各罪构成要件的规定来说,假冒商标类犯罪我国刑法要求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侵犯著作权罪不仅要求数额较大,还要求以營利为目的,这些规定也就无疑抬高了入罪门槛,也就将那些达不到情节严重或者数额较大要求的或者不以营利为目的行为排出在犯罪圈之外。[7]而现实是,上述侵权现象屡见不鲜甚至比较普遍,这就不能起到利用刑事手段来保护这类被侵权法益的威慑作用。

4.5 罚金刑适用标准不完善

根据刑法规定,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犯罪既有有期徒刑、拘役等自由刑,也有罚金刑。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以自由刑为主,罚金刑适用甚少。个中原因可能是该类犯罪基本犯的法定刑中的罚金只是规定可以并处也可以单处,那么到底是并处还是单处,这也就成立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另外,判处罚金也没有具体数额,而是无限额罚金制。虽然说,这样规定可以更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但也可能会使得审判人员左右为难,不知所措。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的司法解释,将罚金数额定为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这于无限额罚金是一种进步。[8]但是一方面毕竟是司法解释而不是刑法规定,另一方面依然可能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而一旦悬殊较大,就会伤害国民对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感情。

5 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对策与建议

为了更好履行TRIPS协议规定的义务,为了在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民事保护、行政保护不足以发挥应有的法律效果时,更好的发挥刑法的威慑作用,需要针对前述所列之不足进行完善。

5.1 转变立法价值取向

在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进程中,文化在社会中所占比重正在不断增加,很多人法律意识淡薄且对知识产权的价值并不清晰,真正重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专业人员少之又少。知识产权也是现代企业参与竞争的一种重要竞争优势,如果企业不能有效地对自己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就会很容易对自身造成巨大的损失,缺乏活力、创造力和竞争力。

从1979刑法到1997刑法,刑事立法的基本立场可以说已经发生改变,即从主观主义立场已经转向客观主义立场,但是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主观主义的影响还是存在的,因此我们要牢固树立犯罪是行为,其本质是法益侵害的观念。既然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害,明确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犯罪的侵害法益就比较重要,如前所述,其法益是复合法益,但是在过去较长的时间内,司法实践重视的是市场经济秩序法益,但是除了这一法定的法益以外,知识产权毕竟具有公开保护性,毕竟具有财产属性,因而知识产权的私人属性就不容忽视,知识产权人通过公开自己的智慧成果以获取利益就不容否定。当然,在刑法没有作出修改之前,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与体系解释以及我国刑法的结构安排,仍然要坚持市场经济秩序法益,同时要适当考虑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人的私人财产法益。

5.2 采取更加灵活的立法模式

针对当前我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全部规定在刑法典中,而且关于这类保护的修改与补充都是通过司法解释的途径来进行,并没有采取其他立法行为的现状,理论界提出了两种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立法模式:一是集中立法制定专门法典;二是制定附属刑法和单行刑法。

所谓集中立法制定专门法典,是指以现有知识产权法律为基础,将这些法律整合集中在同一部法典之中,如可以取名为知识产权法。在这部法典中,将民事、行政、刑事保护统一起来,既可以避免出现民事保护、行政保护需要刑事保护来托底,但是刑法未有规制的现象,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在刑法典规制、修改与完善时间过缓的问题。

不过,反对者认为,这种立法模式体系虽然看似完整,但是内容过于庞杂,很难适应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多种类多特征的复杂性要求,一旦新的知识产权类型、新的侵权模式与行为出现,就需要及时修订或者修正,这就使得所谓的知识产权法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之中,而不稳定的状态,尤其是包含了最为严厉的刑法规制的话,就会降低民众对自身行为的预期性,就会使得国民陷入不安与恐慌之中,这不利于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健康发展,也背离了知识产权立法的本意。

通过制定附属刑法或者单行刑法,一方面可以应对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不断变化性,进而提升打击该类犯罪的专业性、时效性和针对性,另一方面也保证了刑法典的稳定性。当然如此一来,虽然打击该类的犯罪的及时性有了保障,但是也可能会形成法与法之间的冲突,这种多元化的立法模式对一个具有悠久成文法历史的国家来说,不一定合乎国民的习惯。

所以,建议附属刑法、单行刑法可以先行,积累司法经验,待到时机成熟,再将其归拢到刑法典之中,以加强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

5.3 扩大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范围

我国《刑法》在第213条到第215条对假冒商标的犯罪作了相关规定,但是现有的保护范围是不够的。我国《刑法》规定“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的行为”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随着社会发展而出现的一些新型的知识产权并没有被包括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再加上现实中存在有在同种类商品上使用类似商标来误导消费者,这样的行为同样能造成危害市场秩序与合法商标混淆和造成商标所有人损失的结果。现有法律主要是将未经授权使用商标的行为进行处罚,在现实中这样的侵权行为已经逐渐减少,取而代之的是在同类产品上使用类似的包装和相似的商标,法律往往难以惩罚这种违法行为,这会严重影响扩大保护的范围,采取更加严格的方式进行认定。但是对于知识产权犯罪刑法的保护并不能无限制的扩大,刑法在加强保护的同时也应当控制在一定的限度内。履行TRIPS协议规定的义务,将其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类型纳入到我国刑法保护范围之中,或者采取附属刑法形式或者采取单行刑法形式或者兼而有之,以形成对该类型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全方位的最高严厉程度的法律保护。

改变当前假冒注册商标罪只追究以完全相同商标使用在相同产品之上的行为模式,适当扩大犯罪圈,将使用近似商标用在近似商品上的行为类型化构成要件,以更好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对假冒专利犯罪做适当扩大解释,假冒不仅是指文义上的假冒专利行为,也即假冒客观存在的专利,而且也应该包括冒充专利的行为,也即专利本身并不存在,但是行為人却冒充专利的行为。这种行为如若刑法不加以规制,便会助长这种现象。当前,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缺少刑事管制与保护,没有威慑力,因此建议增设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罪,以从刑事上规制这一常见多发、危害较重的行为。

特别要提出的是,互联网在近些年来作为新兴产业,具有方便快捷等优势,但对快速流通于互联网上的相关知识产品,我国立法并没有相应的保护制度。第一,应当制定出相应的保护条款,从其他发达国家的立法中吸取经验,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与国际上的法律保护体系相对接;第二,信息在网络中能以很快的速度大范围传播,我国应该与其他国家进行法律沟通与对接,共同配合来减少互联网知识产权的犯罪。

5.4 完善执法部门协作机制

产权保护涉及部门多,分工上并没有明确的界限,在实践中管理执行困难,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并不合理。因此在部分的侵权案件中,由于主管部门不明确,审查案件时对犯罪内容不能进行严格的调查,最后往往是采取行政处罚而不是采取罚金等方式来弥补受害者的损失。针对这样的情况,首先各部门要理清职责边界,建立各部门之间更加连贯的管理机制,逐渐界定出双方的职责边界,细化明确相关的职责;建立具体的案件移送制度,执法过程中相关部门要将相关信息及时提交给下一级接管的部门,刑事执法部门和行政部门要共享信息合作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执法部门主动履行后续监管职能,按法律规定执行行政处罚和各项强制措施等职责。

5.5 降低入罪门槛

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必然要求具备营利目的,而这种规定与美国等发达国家在规定该罪中去除“为了追求商业利益或者个人利益”的主观要件相比,入罪门槛较高,建议可将此主观要件去除,既与发达国家的刑事保护相一致,也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有助于弥补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是确实是营利无法打击的漏洞,降低举证难度。国情不同,传统有异,建议适当降低该罪入罪标准,如可以降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具体金额等。

5.6 健全罚金刑标准与适用

如同英国法学家边沁所说,罚金这一金钱惩戒手段最能彰显完美的经济性或者节俭性。重视罚金刑,加大其力度与适用的优先性,是打击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犯罪的有效途径。通过严厉的罚金刑,一方面通过对被告人在经济上加以制裁和惩罚,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另一方面,通过对犯罪被告人的定罪处刑,也可以有效震慑企图侵犯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犯罪的人。在罚金刑的适用方面,建议制定详细的司法解释,也可以通过指导案例的形式,量化其適用标准,从而推动罚金刑的适用,提升其水平,发挥其优势。

文化产业作为绿色生态产业,是当今世界新的拉动力和增长点,在全球得到蓬勃快速发展,已经成为许多国家的支柱产业。推动文化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必须同步落实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文化产业刑法保护等问题,以快速有效地形成侵害和破坏文化产业犯罪的社会威慑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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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何艳敏.论文化创意产业的刑法保护[D].上海:复旦大学硕士论文,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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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樊欣欣.河南省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9):152-154.

文化知识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 企业文化创新是企业文化建设的灵魂,是不断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企业核心的竞争力是建立于企业文化创新力之上的一种“合力”。本文通过对基于企业文化创新的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构成分析,探讨如何通过企业文化创新构建企业核心竞争力。

[关键词] 企业文化 企业文化创新 企业核心竞争力

面对日益深化、日益激烈的国内外市场竞争环境,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企业不能固守一种固定文化表现形式,它既要保持其文化的本质不变,又要不断创新它的表现形式,增添新的文化内容,这是企业文化获得巩固和发展的必然要求。企业文化创新是企业文化建设的灵魂,是不断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

一、企业文化创新与企业核心竞争力

企业文化是企业组织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本企业特征的基本信念、价值观念、道德规范、规章制度、行为准则、文化环境、产品品牌和经营战略等的综合,是一种特殊的组织文化,是整个社会文化体系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对企业现代管理理论的直接继承和发展。企业文化创新是指为了使企业的发展与环境相匹配,根据本身的性质和特点形成体现企业共同价值观的企业文化,并不断创新和发展的活动过程。

企业核心竞争力是建立于企业文化基础之上的创新力,是企业在研究开发、制造、营销、服务等一两个环节上具备明显优势并且不易被竞争对手模仿的能够满足客户价值需要的独特能力。企业文化创新从理想信念、价值反馈、思想观念、行为规范、知识技能等方面,决定着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形成奠定观念平台和思想基础。核心竞争力是企业发展的源动力,其运行机制就是建立“核心竞争力——核心产品——最终产品”的竞争力树,使企业获得持续的发展动力。企业的成长和发展都要依靠核心竞争力,因而培育和提升核心竞争力就是要发掘和强化企业的动力源。

二、基于企业文化创新的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构成

企业核心的竞争力是建立于企业文化创新力之上的一种“合力”。单一的能力不能构成核心竞争力,只有多种能力交织在一起,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才能形成难以模仿、偷不走、流不掉、买不来的核心竞争力。

企业核心竞争力来源于企业独有的创新力,包括:管理创新力、组织创新力、制度创新力、知识创新力、技术创新力、产品创新力、营销创新力等。而企业创新力来源于企业拥有的人力资本创造力、组织结构资本创造力和顾客资本创造力,即智力资本创造力,而智力资本创造力则来源于高品质文化或企业文化的驱动力。企业核心竞争力正是上述诸多创新力、创造力相互作用形成的合力。它蕴含植根于企业文化力之中,表现在企业的诸多方面。智力资本三方面所创造的独占性的异质知识、技术、管理和团队协作精神以及顾客忠诚的优势是很难模仿的,而以价值观、经营理念、企业精神为核心构建的高品质的企业文化更是竞争对手根本无法模仿最有效和最坚固的壁垒。

三、基于企业文化创新的核心竞争力的构建

1.以企业文化创新驱动企业一切创新活动。企业的生命力在于创新,而创新的动力源于企业文化的创新。企业文化建设的目的的转化升华过程为:由凝聚力→创新能力→增强企业竞争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即由过去增强企业凝聚力转化为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以企业经营理念、共同的价值观、共同愿景特有的导向力、创造力和驱动力推动企业的管理创新、组织创新、制度创新、知识创新、技术创新、产品创新、营销创新、服务创新、形象创新和市场创新。将单一文化转变为多元文化,把内在的文化建设,如企业精神、使命宣言、愿景宣言、价值宣言、伦理道德等与企业的外在文化建设结合起来以利于企业创新合作的开展和创新项目的科学决策,使企业在构建、提升核心竞争力方面不断获得新的力量源泉。

2.以优秀的企业文化构建学习型组织,提升对手难模仿拿不走的核心竞争力。未来最成功的企业将是“学习型组织”,未来唯一持久的优势是有能力比竞争对手学习得更快、更好、更多、更新。企业要成为知识型组织,企业管理就必将是文化管理。知识型员工是企业财富最主要的创造者,对知识员工的管理,只能是通过培养企业共同的经营理念、共同的价值观、共同的企业精神、共同的愿景,视员工为重要的合伙人、战略决策的参与者来实现。通过理念、价值观、愿景、企业精神作用于员工的头脑和精神,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责任感、使命感和敬业精神,使知识员工自愿积极主动地贡献自己的智力资本,去完成符合自己职业生涯和共同愿景的企业长远发展所需的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的任务。同时企业应重组内部各业务流程,将部、处、室的知识创造,交流与使用同企业的流程结合起来,并建立相应的数据库,推动知识信息在全企业自由广泛的交流与共享,以此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3.以文化的整合力将企业各种比较竞争优势——一般竞争力整合提升成独特的核心竞争力。无论一个企业大与小,它都有自己的比较竞争优势——一般竞争力。比较竞争优势不是持续竞争优势更不是核心竞争力,无法保证企业历久不衰。而比较竞争优势是企业核心竞争力形成或整合的前提或基础。不善于发现、挖掘自己的比较竞争优势并及时地将其整合成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在面对具有强大而独特的核心竞争力的竞争对手时,迟早是要被击垮的。著名的沃尔玛就是依靠其优秀的企业文化的整合力及时得将其在全球化、信息技术、知识管理、战略人力资源、服务顾客令其满意等不同层面上的各种比较竞争优势整合成后勤物流配送(存货补充)能力和吸引顾客忠诚的经营能力——沃尔玛的核心竞争力的。所以,企业利用现有的比较竞争优势,及时通过文化整合力将其整合、提升为对手学不走的独特的核心竞争力。同时要尽可能早地发现原有核心竞争力随着科技和市场的变化已降为一般的竞争力,从而及时地整合新的核心竞争力,使自己的企业持续发展历久不衰。

参考文献:

[1]陈春花:高成长企业的组织与文化创新[M].中信出版社.2004

[2]石文伟:企业文化的新特征[J]中外企业文化,2004(4)

[3]王子夫:浅谈如何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J] 大众科学 2006.(1)

文化知识论文范文第4篇

内容提要 欧洲一体化是欧洲独特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国际环境等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寻求欧洲统一是大多数欧洲人的信念和愿望,它几乎贯穿于整个欧洲历史。深厚的历史积淀以及文化上的同一性为欧洲一体化提供了强大的精神动力,并最终促成欧洲的联合,使欧洲一体化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迅速起步并不断发展。

关键词 欧洲 统一 历史 文化

欧洲是世界上最早谋求区域联合的地区之一,寻求欧洲统一几乎贯穿整个欧洲历史。欧洲人普遍认为,欧洲原本是一个统一整体,各国文明皆发端于古希腊罗马文明,西罗马帝国灭亡后,统一的欧洲才分崩离析,兵连祸结。他们一直都在谋求重建一个欧洲大帝国,实现宗教、文化、政治和经济等领域的全面统一。“统一”是大多数欧洲人的共同信念和愿望,他们称之为“欧洲梦”,并确信夙愿能偿。因此,欧洲一体化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它是历史文化传统和国际环境等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从历史角度看,欧洲始终存在着一种统一的大趋势。当代欧洲的一体化是以历史上的统一体为基础的,即在欧洲曾形成过具有共同的历史、地域、种族和语言、文化、经济空间等同一性的帝国。因此恩格斯说:“没有希腊文化和罗马帝国所奠定的基础,也就没有现代的欧洲。”(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第220页)

从公元前4世纪开始,罗马的军事扩张不断获得成功,几乎控制了整个地中海地区,以及中欧和西欧广大地区,成为欧洲历史上第一个大帝国。罗马帝国相继征服了地中海沿岸的拉丁人、希腊人、凯尔特人等欧洲民族。然而,希腊人的公民自由传统和强烈的自我文化优越感深深地震撼了罗马人,他们在艺术、哲学、科学、道德、宗教等领域“征服”了罗马人。正如一位拉丁诗人所言:“被征服的希腊征服了野蛮的征服者。”罗马人继承和发扬了希腊文化,进而形成希腊—罗马文化,因此希腊罗马被欧洲人并称为古典文明。帝国“以地中海为中心,扩展到离海岸很远的地方,尤其是在欧洲,并在那里传播希腊、罗马文明,也给那里带来相对的然而是真正的统一。”(注:[法]德尼兹•加亚尔、贝尔纳代特•德尚等:《欧洲史》,海南出版社,2000年,第112页)“希腊的文化成就和罗马的帝国统治构成了今日欧洲走向统一的一个重要的历史基因。”(注:郭华榕、徐天新主编:《欧洲的分与合》,京华出版社,1999年,第23页)

罗马帝国统治时期,古典文明传遍大半个欧洲,为统一的欧洲文明奠定了最早的基石。希腊文化经过罗马的继承发扬和广泛传播,再加上文艺复兴以来的提倡和遵奉,至今仍是西方文明和欧洲文明的一个核心,使每个欧洲人接触到希腊文化时都有归属感和认同感。正如美国学者伊迪丝•汉密尔顿所言:“由于精神上和思想上的继承性,我们的身上有着希腊的传统,它的深远影响历经世纪的更替而不衰,它以理性的光芒和美的甘露感染了所有的欧洲人,即使我们想要避开它的影响也不可能。”(注:[美]伊迪丝•汉密尔顿:《希腊方式——通向西方文明的源流》,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2页)可见,希腊文化对于现代欧洲以及统一的欧洲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欧洲拥有希腊文化为其传统之源,在推动欧洲走向统一方面可以焕发出巨大的历史功能。

罗马帝国欧洲部分的社会生活始终都保持着希腊—罗马文化特色,即官方语言是拉丁语,罗马法规范行政管理。罗马帝国初期,屋大维•奥古斯都具有非常明确的保持帝国统一的观念,他在被征服地区设置行省,实行中央集权统治。尽管罗马公民权的范围有所扩大,但还是相当有限,绝大多数的行省居民仍处于臣属地位。罗马帝国末期,分散在罗马帝国周边的部落,即所谓的“野蛮人”,

诸如日耳曼人、斯拉夫人、匈牙利人和鞑靼人等,开始向帝国境内逼近。尽管欧洲长期陷于政治纷争,但是基督教和教会却作为一条牢固的精神和组织纽带,使欧洲一直具有文化统一的特征。

西罗马帝国灭亡后,日耳曼诸国兴起,并成为以后西欧各民族国家的重要政治基础。具有普世主义精神的基督教使欧洲不仅在精神上前所未有地统一起来,而且还以遍及欧洲各地的教会组织的形式使欧洲具有一种非世俗的统一结构。③

[意]玛•格•梅吉奥妮:《欧洲统一贤哲之梦——欧洲统一思想史》,世界知识出版社,2004年,第10、12页)公元800年,法兰克国王查理大帝挺进意大利,在圣徒彼得的墓前由教皇利奥三世加冕为“罗马人伟大而和平的皇帝”。在欧洲联合思想的指导下,查理大帝和利奥三世合力创建的基督教罗马帝国,不仅是对古罗马帝国的复兴,而且极大地体现了西欧古典文明的同一性。在基督教普世主义的激励下,“随着宗教一体化,欧洲统一的思想随之出现。欧洲统一的思想甚至成为人们追求的一种信仰。”③

在天主教的神权政治理论影响下,十二三世纪逐渐形成基督教社会作为一个政治共同体的构想。十字军东侵期间,罗马教廷和西欧封建主希望建立统一的基督教国家,征服近东的穆斯林,从而把基督教的思想扩展到世界各地。罗马教会主张的神权政治国家的统一模式是对欧洲政治统一的尝试,即使它最后失败了,但是这种共同体观念却对以后的欧洲政治文化产生了影响。陈志强、关信平等著:《欧洲联盟的政治与社会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48页)基督教共同体观念是欧洲统一的思想基础,对于近代意义上的“欧洲观念”的产生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以民族为基础的主权国家兴起之后,法国、英国、奥地利、普鲁士和俄罗斯五大国之间,因为民族利益或国家利益经常发生冲突,乃至兵戎相见,使欧洲战火连绵,各国人民饱受战乱之苦,渴望和平。这促使人们开始认真思考欧洲统一问题,并提出理论和方案。

法王亨利四世的得力助手,荷兰人苏利(Sully,1559—1641)宣称欧洲应当在宗教宽容的基础上联合起来,其“宏伟计划”是建立一个由英法德等15国组成的议会,旨在解决欧洲的宗教、政治和社会争端,并抵抗来自东方的土耳其。1693年,英国教友派领袖、宾夕法尼亚州奠基人威廉•佩恩(William Penn,1644-1718)主张建立一个拥有军队的欧洲议会,以解决欧洲的和平和贸易问题。按照他的设想,应以各国人口和经济实力来分配议席,议案需得到3/4议员的同意方可通过。

最早提出完整的邦联主义理论的是法国政治家、外交家、修道院院长圣—皮埃尔(Saint-Pierre,1658—1743),他认为,保证永久和平的唯一途径是建立一个“欧洲邦联”。1713年,他出版了三卷本的《永恒和平方案》,比较系统地阐述其邦联主义理论。他主张通过建立欧洲参议院和集体安全体系把欧洲各国联合起来,组成一个确保相互安全的永久性联盟。

圣—皮埃尔的设想在欧洲知识界引起巨大反响,唤醒了欧洲精神,在欧洲统一思想史上具有重大意义,“被许多人认为是现代欧洲统一运动理念上的开端”。(注:郭华榕、徐天新主编:《欧洲的分与合》,京华出版社,1999年,第169页)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Jean Jacques Rousseau,1712—1778)肯定了圣—皮埃尔方案的合理性,同时又尖锐地指出,把“欧洲邦联”建立在一群专制君主国的基础之上,是绝对的幻想。他和德国哲学家康德(Immanuel Kaut,1724—1804)都认为,欧洲各国只有实行共和制,依照人民的意愿,欧洲才可能实现真正的统一。这种关于共和制度与欧洲统一关系的思想,对二战后的一体化的启动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此外,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圣西门(Saint-Simon,1760—1825)则主张建立一个议会制的。依靠杰出人物的欧洲共同体,“欧洲所有国家的议会都要承认这个总议会的最高权力,……这个议会将有经验最丰富的、具有真正的‘爱欧洲主义’精神的人组成。”(注:[意]玛•格•梅吉奥妮:《欧洲统一贤哲之梦——欧洲统一思想史》,世界知识出版社,2004年,第21—31页)

然而,当卢梭和康德等提议成立“欧洲联盟”或“欧洲合众国”时,欧洲各大国几乎都由王朝统治。表面上,当时的欧洲似乎离统一并不遥远,各王朝之间联姻众多,关系密切,各国君主可随意支配领土和人口。但事实上仍不具备统一的政治经济基础,即使实现了统一,也只能是有名无实。而且,以上种种欧洲统一的思想和主张都缺少可操作性。“当时提出的方案都很抽象,无论如何这都是些孤单的计划,只与作者的人格和当时的形势有关,……所有这些方案都只停留在思考,甚至是空想的领域里。”

⑤[法]皮埃尔•热尔贝:《欧洲统一的历史与现实》,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第11、22页)政治领导人忙于争夺势力范围和民族国家的利益,对欧洲统一的思想不屑一顾。

拿破仑战争后,如何实现欧洲的持久和平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一些思想家再次提出建立欧洲联盟的欧洲合众国的问题,并展开理论与实践的双重探索。1849年,法国大文豪维克多•雨果(Victor Huge,1802—1885)在巴黎争取欧洲和平大会上满怀豪情地预言:“这一天终将来临,你们,法国、德国、俄国、意大利,这个大陆的所有民族将更加紧密地结成一个共同体;一个伟大的欧洲兄弟同盟将由你们亲手缔造,而你们并不会失去你们各自的个性;这一天终将来临,子弹和炮火将被人民的选举和主权欧洲的仲裁法庭所代替。”

19世纪下半叶,突破狭隘的民族主义的愿望和实现各国人民大团结的理想,促进了蒲鲁东(Pierre-Joseph Proudhon,1809—1865)所倡导的联邦主义观点的传播。“建立一个能确保欧洲和平与繁荣的欧洲联邦也因此提上了众多工人组织的日程。”

⑥[法]法布里斯•拉哈:《欧洲一体化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第16、16页)1887年,法国哲学家、历史学家恩斯特•勒南(Ernest Renan,1823—1892) 在《民族是什么》一书中断言:“民族并不是永久的东西。它们现在开始出现了,但将来终究要消失的。很可能欧洲邦联将取代它们。”⑤尽管欧洲统一的思想在19世纪流传甚广,但各国政府却没有付诸实施。

1900年6月,法国政治学界的自由学派在巴黎举行会议,探讨了欧洲联盟的组织机构、地理范围和关税同盟等问题。1905年5月,首届欧洲联邦主义者大会在罗马举行。1914年初,欧洲一些实业界人士在伦敦成立了“欧洲统一联盟”,其宗旨是谋求在经济合作的基础上,建立欧洲国家之间的“联邦”。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泛欧主义”思想十分流行。“为了振兴欧洲,为了阻止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崛起的两大强权即美国和苏联相比欧洲日渐式微的趋势,在联盟的形势下建立合作机构至关重要。”

⑥奥地利的理性主义者卡内基出版了《欧罗巴》一书,随后又于1923年创建“泛欧联盟”, 开展了颇有声势的泛欧运动,其目标是通过组建欧洲联邦或联盟的方式来避免毁灭性的战争,并提升欧洲的竞争力。1929年9月,法国总理阿里斯蒂德•白里安(Aristide Briand,1862—1936)在国际联盟热那亚会议上提出“欧洲联邦”计划,得到许多国家的支持。受27个国家的委托,白里安起草了名为《建立欧洲联邦体制的备忘录》的报告,并于次年9月提交国联。报告中强调:建立欧洲联邦的目的是消除战争,并通过“建立共同市场”拆除长达2000千米的关税壁垒。1933年,英国驻国联的官员亚萨•萨尔特出版了《欧洲合众国》一书,主张建立欧洲自由贸易联盟。1937年,瑞典人戴维德•戴维斯就“欧洲联邦共和国”问题发表文章,提出了类似的观点。虽然欧洲一体化思潮和欧洲统一运动得到了某些阶层的积极响应,但对公众意识并未产生太大的影响。其原因有二:一是上述著作是断断续续出现的,没有造成持久的社会舆论;二是这些活动仅限于社会上层和知识界,与普通民众相去甚远,普通民众还未体会到实现欧洲统一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极大地刺激了欧洲统一运动的发展,一时间,几乎每个欧洲人都成了联邦主义者。英国著名首相、保守党领袖温斯顿•丘吉尔(Winston Leonard Spencer Churchill,1874—1965)参与发起欧洲联合运动。他主张通过建立各种联盟或邦联来同轴心国集团抗衡。当三大盟国还在就开辟第二战场问题反复磋商时,邱吉尔已在考虑战后欧洲的前途。1942年12月1日,他在给外交大臣艾登的备忘录中提出,他考虑的首要问题是战后如何重振“欧洲的光辉”,认为西欧国家应针对苏联组成“欧洲委员会”,建立“欧洲合众国”,这样,“各国间的壁垒将大大减少”,“欧洲的经济将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研究”。与此同时,在纳粹占领区则出现了更为深邃的联邦主义思想,为战后欧洲一体化提供丰富的思想酵母,给欧洲人带来真正的“欧洲意识”。

1941年7月,被墨索里尼政府囚禁在万托特内岛的斯皮内利和罗西等反法西斯主义者,发表了“自由与联合的欧洲宣言”,提出在欧洲建立联邦,最终取消拥有主权的民族国家的思想。在此后几年里,反法西斯抵抗运动组织起草了《欧洲联盟章程》,发行了《欧洲统一报》,撰写大量论述欧洲统一的文章。这些文献后来被汇编成《欧洲的方向》一书,于1945年在瑞士出版。

1944年3—4月,意、法、丹、挪、荷、波、捷、德等八国代表在日内瓦举行了一系列会议,讨论欧洲的未来问题,最后起草了《欧洲抵抗运动宣言草案》。宣言要求各抵抗组织应将各自国家问题作为整个欧洲问题的特殊部分加以考虑,号召成立一个联邦式的、拥有军队和司法体制的同盟,该同盟只对欧洲各国人民而不是对其政府负责。二战结束前夕,这一宣言和其他联邦主义文件在欧洲大陆广为流行,影响深远,为欧洲统一运动带来了思想活力。联邦主义者所追求的欧洲统一不仅仅是通过民族国家之间缔结的联盟来消除战争、保证和平和复兴经济,而是要摈弃民族国家,争取民主进步和实现社会正义。二战后,国际政治经济环境给欧洲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实践机会,欧洲统一的思想进入了一个新的高潮,开始从单纯的“观念形态”向具体的“结构形态”发展。

总之,在欧洲漫长而曲折的历史进程中,谋求统一的“踪迹”随处可见。欧洲自古以来就有的这种统一的思想和行动,在很大程度上为欧洲一体化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作为政治和精神层面的设想,欧洲一体化的起源最先出于以下两方面的考虑:一是寻求和平,谋求一种能够避免长期困扰着欧洲大陆的连绵不断的冲突的机制;一是在多元化的欧洲政治、文化、社会、宗教等领域建立一个超乎其上的统一体。(注:[法]法布里斯•拉哈:《欧洲一体化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第15页)欧洲虽然存在着强烈的“欧洲统一”愿望,但各民族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仍有差异,而谋求欧洲的和平与发展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合理解决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冲突,既要以和平的方式实现欧洲的统一,又不伤害各民族的特性,求同存异,共同发展。

就客观条件而言,欧洲大陆的地理环境和历史文化传统中有利于统一的因素明显多于亚、非和南北美诸洲。欧洲的面积大约只有亚洲的1/4,非洲的1/3,北美的1/2,其差距足以用倍数计算。西欧各国不仅面积狭小、地域相连,而且经济结构、政治体制和发展水平比较接近,经济和贸易关系历来密切,意识形态、价值观念与宗教信仰基本相同,文化差异较小,几乎不存在所谓的“文明冲突”。西欧诸国的政治经济不仅发轫于相同的根基,而且由此产生了相似的教育制度、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因此,“无论哪国公民在任何地方都不会完全是个流浪者,当一个人为了健康、娱乐、商务或不得不离开自己的祖国外出旅行或居住时,他从不会感到自己是个外国人。”(注:罗建国:《欧洲联盟政治概论》,四川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32页)

欧洲文化以其丰富的内涵和深邃的理性,构成了欧洲一体化广阔的人文背景和基本要素。“在欧洲文明的共同背景下,欧洲确实存在着统一的根本因素。这种因素有着共同的、根深蒂固的古代文化和犹太基督教的背景。他们在同异族文化接触后,既显示出他们之间的差异性,又表现出了欧洲文明的普遍性和统一性。”(注:[意]玛•格•梅吉奥妮:《欧洲统一贤哲之梦——欧洲统一思想史》,世界知识出版社,2004年,第7页)欧洲文化既是一个包含各民族文化特点的多样性的文化,又是一个拥有共同文化内涵的同一性的文化,其共同性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共同的宗教信仰。

1950年代,学术界非常重视研究欧洲文化的同一性,倾向于把基督教文明作为欧洲统一的基础,如汤因比(Toynbee)、格尔维茨尔(Gollwitzer)等学者认为,基督教是“欧洲认同”的基石,欧洲文明应当从宗教中寻找答案。

15世纪宗教改革之前,西欧一直都存在着共同的宗教信仰——罗马天主教。罗马教会的神权政治形成了一个基督教文化的统一体,基督教文化几乎成了欧洲文化的同义词。中世纪的西欧人在一种统一的基督教文化中生活,依靠宗教和文化的纽带相联系,形成一个统一体。“他们都有着同一种信仰、同一本圣经、同一类宗教艺术、同一种文化心理、同一种社会风尚,一个将欧洲的各国、各民族都联系起来的‘精神统一体’形成了。”(注:赵铁生:《试论基督教与中世纪欧洲的“合”》,载于《北京大学学报》(欧洲历史研究专刊),1997年,第11页)

宗教改革后,基督新教从罗马天主教中分离出来,欧洲开始确立宗教自治原则,那种以罗马天主教会为主导和纽带的神权政治模式崩溃了。宗教改革中出现的路德派、加尔文派和天主教改革派等三大派别,并随之产生了三种政治文化,即路德主义、加尔文主义和天主教共同体主义。这三种政治文化体现了欧洲文化的多元性,但其核心概念仍然是统一的基督教文化,成为当代欧洲认同和一体化的思想基础之一。例如在圣—皮埃尔的邦联主义理论著作《永恒和平方案》中,他将共同的基督教文明看做是欧洲邦联的基础。

共同的宗教信仰“曾经为欧洲文明的发展起到了整合作用;从14、15世纪的文艺复兴到18世纪的启蒙运动,共同的历史经历为欧洲(或者至少欧洲大陆的一部分)整合文化与社会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⑤[法]法布里斯•拉哈:《欧洲一体化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第10-11、150页)欧洲所有国家都经由罗马法、基督教道德和日耳曼风俗习惯的融合演进而来,欧洲诸国信仰的基督教,其主要内容是相同的,只在宗教仪式和隶属的教条等方面有些差别。尽管政教分离,但宗教对于政治还是具有相当的影响力。2007年3月25日,欧盟发表的《柏林宣言》中没有提及上帝和欧洲的宗教遗产,令梵蒂冈教廷大为不满。当天,教皇本笃十六世发表声明,以异常强烈的口吻抨击欧盟,斥责欧盟的宣言“背离了宗教原则”。他强调说,宗教才是维系欧洲“同一性”的纽带。其实,《柏林宣言》中原本有关上帝和宗教遗产继承的段落,但因法国和荷兰的反对而最终删除。

第二,共同的价值观念。

中世纪基督教文化广泛传播,以及近代的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的蓬勃发展奠定了欧洲文化的基础,造就了欧洲共同的价值观念。欧洲人共同的价值观念最为突出的表现在国家及个人对待自由和民主的态度。因此,1989年5月5日,法国总统弗朗索瓦•密特朗在庆祝欧洲委员会成立40周年的会议上声称:“欧洲的认同使我们的大陆在世界上产生了影响,它所依据的价值观念也正是欧洲委员会开展行动的基础。按照你们的说法,我将这些价值观念简单地概括为:自由,一切自由;人权,一切人权。”⑤

民主的理念是古代希腊人留下的文化遗产,“这种理想建立在一种信念的基础上,即集体幸福产生于每个公民积极参与城邦生活”。②③[法]德尼兹•加亚尔、贝尔纳代特•德尚等:《欧洲史》,海南出版社,2000年,第414页)尽管古希腊时期只有成年男性、自由民才能享有民主的权利,范围极其有限,但是民主的精神却不断发扬光大,成为欧洲文化的精髓。

基督教把人与上帝联系起来,在宣布上帝创造人类时,给每个人的命运带来个人的价值,灵魂得救被视为最大的幸福。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者把希腊罗马的文化遗产与基督教思想综合概括为人道主义。他们第一次体会到自己是欧洲人,以及人的价值。于是,民主、公正、平等的理想,以及建立在个人自由基础上的个人幸福的理想,都互相结合起来。因此,1774年法国启蒙思想家狄德罗(Denis Diderot, 1713—1784)说:“我希望社会幸福,但也希望自己幸福。”②

法国大革命对西欧共同价值观念的完善和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法国大革命创立的自由民主的中心思想包括:通过立宪,建立法治社会,对政治机构行使的权利与范围加以阐明和规定;每个人都应享有公民权益,公民的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公民不应受到政府机构的强权统治;政府和议会应该代表人民,人民应当有权通过竞争和公平的方式参加竞选,或有权选举自己的代表。它反对君主强权统治,要求通过宪法和议会的形式建立不具约束性的统治制度,要求教会保持与政府相对的权力,使人们用新的观念去看待民众与政府的关系。法国大革命阐明和传播了民权思想,逐步形成了自由民主的基本内涵,开创了现代革命的先河,是后来西欧各国民主化的的典范,进而在整个西欧确立自由民主政治秩序。“欧洲再无法后退,‘自由’与‘民主’的思想已深入人心。”③

19世纪,主张通过革命来改变欧洲命运的思想家,极大地弘扬了法国大革命遗留下的民族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思想。在欧洲国家的政治结构内部,自由派提倡民主的新原则,它包括人民自主权,人民在政府中的代表权,以及人民的言论自由、宗教自由与出版自由。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全体会议通过《世界人权宣言》。这是国际社会第一次就人权和基本自由作出的郑重宣言,反映了二战后世界人民铲除法西斯主义、根除战争祸害和维护人的基本权利的普遍要求和愿望,表达了国际和平、民主和正义力量的共同主张。就某种程度上,《世界人权宣言》与西欧共同的价值观念相吻合,并对欧洲一体化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因此有学者认为,欧盟其实就是欧洲传统价值观念的联盟。通过对欧盟一系列政策的分析,不难看出共同价值观念对欧盟重大决策的影响力。

1992年2月7日,12个成员国在马斯特里赫特正式签署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欧洲联盟条约》(即《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标志着欧洲一体化的深入和发展。它开宗明义,“决心在以各欧洲共同体的建立为开端的一体化进程中开创一个新的阶段;回顾欧洲大陆结束分裂的历史性意义及为未来欧洲的建设奠定坚实基础的必要性;确认他们对自由、民主、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法治诸原则的坚信不渝;意欲加深其人民之间的团结,同时尊重他们的历史、文化与传统……”

1994年5月20日,欧盟颁布了《关于欧盟扩大的哥本哈根入盟标准》。“只要申请国能够满足入盟所必需的经济和政治条件,履行成员国的义务,就可以入盟。”其中一个重要的“成员国资格标准”就是要求申请国已经“具有确保民主、法治、人权和尊重与保护少数民族的稳定的制度”。[注:⑤[法]法布里斯•拉哈:《欧洲一体化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第164、166页]

第三,共同的制度规范。

欧洲是近代民主法制思想的发源地。17世纪,英国哲学家洛克(John Locke,1632—1704)猛烈抨击当时流行于欧洲的“君权神授”思想,主张政府的执政权来自人民的认可,其职责在于保护人民的生命、自由与财产。为了维护和确保人民的权利,他将政府权力划分为司法权、立法权和处理对外事务权。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Charles Louis Montesquieu,1689—1755)将这种分权思想进一步发展为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理论。三权分属不同部门:立法权属国会,国会议员由选举产生,反映选民意愿,代表选民利益;司法权属于法院;行政权属政府。1762年,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把作为政治集团的人民的不可分割、不可剥夺的绝对权力加以理论化。后来西方逐渐在以自由选举为保证的代议制中得以实现。

二战后,西欧各国几乎清一色地确立了议会民主制。宪政、三权分立、普选制、代议制、司法独立和法律至上的民主法制原则,决定了欧洲一体化的法律建设和机构设置,并成为人们日常行为的普遍准则。共同的制度规范使得各国政治生活上更加紧密,价值观上更加接近。民主共和制度是欧洲联合的先决条件,只有在民主体制下,才能形成协商、妥协和宽容的作风。这印证了卢梭和康德曾经阐述过的共和制度与欧洲统一之间的关系,并从希腊加入欧共体的过程中得以体现。1967年希腊独裁政权复辟,欧洲经济共同体冻结了与希腊在1961年签署的联合协议。1974年9月,希腊恢复民主制度以后,上述协议也随之生效。1975年6月,希腊申请加入欧共体。鉴于加入欧共体会导致深刻的结构变化,因此希腊必须经过很长的一段过渡和准备时期。1981年1月,希腊终于成为共同体的第十个成员国。自罗马帝国一分为二以来,希腊首次纳入与西欧国家一样的政治和经济版图。(注:[法]法布里斯•拉哈:《欧洲一体化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第79页)

总之,辉煌灿烂的欧洲文化历史悠久,源远流长。欧洲各个时期的主流文化,诸如古希腊文化、古罗马文化、基督教文化、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等,都对欧洲统一的思想具有很深的影响。正是借助欧洲深厚的文化底蕴的力量,欧洲的知识分子才能从理论上提出欧洲统一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还强调欧洲观念和欧洲特性的“复兴”,进而阐明欧洲“统一”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例如,丘吉尔在二战后发表的关于欧洲统一的演说中,总要用很大篇幅去谈论欧洲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强调根深蒂固的欧洲意识。“欧洲不是被创造的,而是被重新发现的,欧洲合众国的形成和美利坚合众国的形成之间的主要差异,不在于后者不必合并一系列已牢牢扎根的民族国家,而在于前者有上千年的牢牢扎根的欧洲统一思想”(注:罗建国:《欧洲联盟政治概论》,四川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31页)。

综上所述,西欧各国深厚的历史积淀以及文化上的同一性,在客观上为欧洲一体化提供了强大的精神动力,在很大程度上减小了欧洲联合的阻力,并最终促成欧洲的统一。此外,第二次世界大战为欧洲一体化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从当时欧洲的情况来看,无论是其自身的客观需要,还是外部的强大压力都要求欧洲走上联合之路。在这特殊机缘里,欧洲的历史文化积淀与精英人物的努力紧密结合,最终促使欧洲一体化在战后迅速起步并不断发展。“几百年来把欧洲组织起来的愿望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终于实现了。”(注:[法]皮埃尔•热尔贝:《欧洲统一的历史与现实》,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第411页)欧洲一体化是集经济、政治、社会规范、文化等领域于一体的综合性进程,并不断扩大和深化。这是自从民族国家产生以来区域合作和区域一体化的最高成就,其发展程度不仅出乎世界各国的意料,也大大超越了欧洲各国政治家们的想象。

作者单位:西北大学文博学院

责任编辑:黄晓军

文化知识论文范文第5篇

1、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 D 个月。

A.12 B.18 C.36 D.48

2、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受开除处分的,自 C 之日起,解除其与人民法院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A. 处分决定 B.处分决定作出 C. 处分决定生效 D.处分下达

3、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 B 。

A.职务 B.级别 C.工资 D.工资档次

5、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 A 。

A.减轻处分 B.从轻处分 C.免于处分 D.给予处分

6、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参加非法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给予 A 处分。

A.记大过 B.降级 C.撤职 D.开除

7、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的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 D 处分。

A. 从轻或减轻处分 B.减轻处分 C.免予处分 D.减轻或免予处分

8、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情节较重的, 给予 C 处分。

A.警告或者记过 B.记过或者降级 C.降级或者撤职 D.撤职或者开除

9、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造成不良后果,情节严重的,给予 D 处分。

A.记大过 B.降级 C.撤职 D.开除

10、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请托人的,给予 A 处分。

A.警告 B.记过 C. 记大过 D. 降级

11、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或者代理人,或者为律师或者其他人员介绍案件的,给予 A 处分。

A.警告 B.降级 C.撤职 D.开除

12、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案件,或者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情节严重的,给予 D 处分。

A.记大过 B.降级 C.撤职 D.开除

13、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照规定应当采取鉴定、勘验、证据保全等措施而故意不采取,造成不良后果,情节较重的,给予 B 处分。

A.警告或者记过 B.降级或者撤职 C.记过或者降级 D.撤职或者开除

14、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故意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给予 D 处分。

A.记大过 B.降级 C.撤职 D.开除

15、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受记过处分的期间为 B 个月。

A.6 B.12 C.18 D.24

16、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徇私而违反规定迫使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撤诉、接受调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损害其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 C 处分。

A.警告或者记过 B.记过或者降级 C.降级或者撤职 D.撤职或者开除

17、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C 。

A.减轻处分 B.从轻处分 C.免于处分 D.从轻或减轻处分

18、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伪造诉讼、执行文书,或者故意违背合议庭决议、审判委员会决定制作诉讼、执行文书的, 给予 A 处分。

A.记大过 B.降级 C.撤职 D.开除

19、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情节严重的, 给予 D 处分。

A.记过 B.降级 C.撤职 D.开除

20、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私自办理案件,情节严重的, 给予 D 处分。

A.记大过 B.降级 C.撤职 D.开除

21、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故意违反规定对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或者不依法恢复执行,造成不良后果,情节较重的,给予 C 处分。

A.警告或者记过 B.记大过或者降级 C.降级或者撤职 D.撤职或者开除

22、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接受案件当事人、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委托人的财物、宴请或者其他利益,情节严重的,给予 D 处分。

A.记大过 B.降级 C.撤职 D.开除

23、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行贿或者介绍贿赂,情节较重的,给予 C 处分。

A.警告或者记过 B.记过或者降级 C.降级或者撤职 D.撤职或者开除

24、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利用司法职权或者其他职务便利,为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放任其特定关系人、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给予 D 处分。

A.记大过 B.降级 C.撤职 D.开除

25、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利用司法职权,以单位名义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索要赞助或者摊派、收取财物,情节较重的, 给予 C 处分。

A.警告或者记过 B.记过或者降级 C.降级或者撤职 D.撤职或者开除

26、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情节严重的, 给予 D 处分。

A.记大过 B.降级 C.撤职 D.开除

27、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事故、事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 C 处分。

A.警告或者记过 B.记大过或者降级 C.降级或者撤职 D.撤职或者开除

28、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或者对上级交办的违纪违法案件故意拖延或者拒不办理,情节严重的, 给予 D 处分。

A.记大过 B.降级 C.撤职 D.开除

29、以下选项中不属于处分的种类是 C 。

A.警告 B.撤职 C.降职 D.开除

30、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后果,情节较重的,给予 C 处分。

A.警告或者记过 B.记大过或者降级 C.降级或者撤职 D.撤职或者开除

31、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情节严重的,给予 C 处分。

A.警告或者记过 B.记大过或者降级 C.降级或者撤职 D.撤职或者开除

32、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物资采购或者工程项目招投标,造成不良后果,情节严重的,给予 D 处分。

A.记大过 B.降级 C.撤职 D.开除

33、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过失导致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未予受理,或者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被违法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 A 处分。

A.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B. 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 C.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 D. 降级、撤职或者开除

34、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过失导致所办案件严重超出规定办理期限,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 A 处分。

A.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B. 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 C.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 D. 降级、撤职或者开除

35、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过失导致案卷或者证据材料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 C 处分。

A.警告或者记过 B.记大过或者降级 C.降级或者撤职 D.撤职或者开除

36、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过失导致国家秘密、审判执行工作秘密及其他工作秘密、履行职务掌握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被泄露,造成不良后果,情节严重的,给予 D 处分。

A.记大过 B.降级 C.撤职 D.开除

37、《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 A 处分。

A.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B. 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 C.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 D. 降级、撤职或者开除

38、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情节较重的,给予 C 处分。

A.警告或者记过 B.记大过或者降级 C.降级或者撤职 D.撤职或者开除

39、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赌博,屡教不改的,给予 D 处分。

A.警告或者记过 B.记大过或者降级 C.降级或者撤职 D.撤职或者开除

40、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公务车管理使用规定,发生严重交通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情节严重的,给予 D 处分。

A.记大过 B.降级 C.撤职 D.开除

1、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是在我国进入( A )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

A、全面建成 B、全面建设 C、全面实现 D、全面冲刺

2、《廉政准则》由那个机关负责解释?( A )

A、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B、最高人民检察院 C、最高人民法院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文化局甲某因违反行政纪律,对单位给予的记过处分不服,李某可以在受到处分决定之日起( A )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A、30日 B、45日 C、两个月 D、半年内

4、执政党的( B )关系党的生死存亡。

A、会风 B、党风 C、作风 D、文风

5、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 B )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 A、廉政勤政 B、党性党风 C、政治思想 D、理想信念

6、党内监督要与( C )相结合。

A、新闻监督 B、群众监督 C、党外监督 D、社会监督

7、公务员要按照规定的( D )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A、任务 B、义务 C、权力 D、权限

8、( A )是我们党始终高扬的光辉旗帜。

A、人民民主 B、政治民主 C、社会民主 D、司法民主

9、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 B )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10、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 B )。

A、领导机关 B、专门机关 C、职能部门 D、监督部门

11、个人借用公款超过( B )不还的,追还所欠公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确因生活困难到期无力归还的除外。 A、三个月 B、六个月 C、一年 D、两年

12、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 B )。

A、一年 B、两年 C、三年 D、四年

13、党员如果美欧正当理由,连续( C )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动脱党。 A、三个月 B、五个月 C、六个月 D、一年

14、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 B )。 A、各级领导班子主要成员 B、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C、各级领导班子行政负责人 D、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责任人

15、《廉政准则》规定,离职或者退休后( C )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五年

多选题

1、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全过程,要贯穿( ABCD )的总要求。 A、照镜子 B、正衣冠 C、洗洗澡 D、治治病

2、留党察看期间,受处分党员不享有下列哪些权利。( ABC ) A、表决权 B、选举权 C、被选举权 D、申诉权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任务包括( ABCD )。 A、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B、严肃党的纪律 C、纯洁党的组织

D、保证党的路线、仿真、政策等的贯彻执行

4、下列哪个人员不属于公务员?( BD ) A、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 B、现役军人 C、刑警 D、机关中的工勤人员

5、( ABCD )是科学发展观最鲜明的精神实质。

A、解放思想 B、实事求是 C、与时俱进 D、求真务实

6、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 ABD )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廉政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A、民主生活会 B、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 C、质询和询问 D、谈话和诫勉

7、《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 ABC )。 A、兼职 B、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C、兼职取酬 D、提供技术支持

8、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 ABC )共同推进。

A、依法治国 B、依法执政 C、依法行政 D、司法公平

9、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留党察看、( ABD ) 。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行政处分 D、开除党籍

10、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 ABC )会议决定的原则。

A、集体领导 B、民主集中 C、个别酝酿 D、集体研究

41、制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目的是为了 BCD 。

A.严肃人民法院机关纪律 B.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

C.确保公正、高效、廉洁司法 D.促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42、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违反 BC 或者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给予处分。

A.刑法 B.法律 C.法规 D.规章

43、给予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应当坚持的原则是 ABCD 。

A.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B.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C.处分与违纪行为相适应 D.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44、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 AC 。

A.撤职 B.降职 C.开除 D.开除留用

45、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送达诉讼、执行文书故意不依照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 ACD 处分。

A.警告 B.降级 C.记过 D.记大过

46、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不符合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的规定,仍准许其担任代理人、辩护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 ABC 处分。

A.警告 B.记过 C.记大过 D.降级

47、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照规定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而故意不采取,或者依法应当委托有关机构审计、鉴定、评估、拍卖而故意不委托,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 ABC 处分。

A.警告 B.记过 C.记大过 D.降级

48、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故意违反规定选定审计、鉴定、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或者串通、指使相关中介机构在审计、鉴定、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情节较重的,给予 CD 处分。

A.记过 B.记大过 C.降级D.撤职

49、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利用司法职权或者其他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及其他财产性利益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及其他财产性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 CD 处分。

A.记过 B.记大过 C.降级D.撤职

50、《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故意拖延或者拒不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决议的,给予 ACD 处分。

A.警告 B. 降级 C.记大过 D. 记过

51、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重婚或者包养情妇的,给予AC 处分。

A.开除 B.记过 C.撤职 D.记大过

52、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伪造、变造、隐匿、毁弃财务账册、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情节较重的,给予 CD 处分。

A.开除B.记大过 C.降级D.撤职

53、应当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处分的情形有 ABCDE 。

A.在共同违纪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B.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C.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D.包庇同案人员的

E.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54、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受处分的期间为24个月是 CD 。

A.开除 B.降级 C.撤职 D.记大过

8. 修订后的《条例》分则中,设有兜底条款的是( CD )。 A.政治纪律 B.组织纪律 C.廉洁纪律 D.群众纪律 49.对“实事求是”原则表述正确的是(ABC)。

A.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 B.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 C.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D.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 宽严相济。 50. 修订后的《条例》的规定,党员具有下列( ABCD)情形的,应当给予党纪处分。 A.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B.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

C.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D.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招投标活动的

51.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ABC),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A.老乡会 B.校友会 C.战友会 D.同学会

52.不按照规定公开(ABCD)村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A.党务 B.政务 C.厂务 D.居务

53.党员犯罪,有下列(ABC)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B.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C.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D.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

54.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ABCD)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B.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C.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 D.歪曲党史、军史的

55.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ABCD)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B.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C.包庇同案人员的

D.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56.有下列(ABCD)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A.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B.对符合政策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C.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D.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57.有下列(ABC )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A.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B.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C.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D.其他应报告而未报告的事宜

58.有下列(ABCD)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B.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C.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D.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59.有下列( ABC)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B.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C.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D.扰乱投票秩序,在投票场所大声喧哗的

60.党组织有下列(ABC)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A.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B. 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C.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D.对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采取歧视态度的

61. 《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AB )。 A.党组织 B.党员 C.公民 D.法人

62.违反有关规定(ABCD)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A.配备 B.购买 C.更换 D.装饰

63. 《条例》中规定,有下列(ABD)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A.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从重或者加重)(第十九条第一项) B.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从重或者加重)(第十九条第二项)

C.严重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从重)(第二十条第一款) D.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从重或者加重) (第十九条第三项)

64.在党内搞(ABCD)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A.团团伙伙 B.结党营私 C.拉帮结派 D.培植私人势力

65.有下列( ABC)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A.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B.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C.擅自对应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D.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66.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分为___。(BCD) A.前言 B.总则 C.分则 D.附则 67.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ABCD)。

A.警告和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68.留党察看期间,受处分党员不享有下列哪些权利。(ABC) A.表决权 B.选举权 C.被选举权 D.申诉权 6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ACD) A.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B.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 C.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D.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70. 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ACD)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A.表决权 B.申诉权 C.选举权 D.被选举权

71.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ABCD)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A.职称 B.学历 C.学位 D.奖励

72.在《条例》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中,下列(BC)行为需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进行处理。 A.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 B.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C.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

D.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

73. 《条例》规定,违反党的(AB)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A.优良传统 B.工作惯例 C.政治纪律 D.政治规矩

74. 在《条例》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中,下列(ABCD)行为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A.对不明真相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 B.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 C.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 D.对不明真相参加迷信活动的,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 7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任务包括(ABCD)。 A.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B.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

C.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D.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的贯彻执行。

76.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ABD)处分。 A.警告 B.严重警告 C.留党察看 D.撤销党内职务

77.《条例》在违反廉洁纪律方面,规定违反下列(ABCD)条款,不仅要处分直接责任者,还要处分领导责任者。

A.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 B.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C. 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D.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

78.《条例》在群众纪律中新增了一些违纪条款。下列哪些属于新增的条款?(ABCD) A. 侵害群众利益 B. 强迫命令 C. 办事不公D. 侵害群众民主权利

79. 《条例》规定,违反(AD)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要给予纪律处分。

A.党章 B.公务员法C.行政监察法D.其他党内法规

80. 《条例》规定,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ABCD)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A.决定装修办公楼 B.批准兴建培训中心 C.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 D.用公款包租客房 81.下列(ABCD)行为属于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A.伪造个人档案资料

B.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 C.侵犯党员的选举权 D.压制党员申诉

82. 下列(ABC)行为属于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 A.克扣群众财物 B.侵犯群众知情权

C.在救灾款物分配中优亲厚友 D.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

83. 《条例》规定,在(AB)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A.初核 B.立案调查 C.谈话函询 D.组织处理

84.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___处分。( CD) A.警告 B.严重警告 C.留党察看 D. 开除党籍

85.《条例》对涉嫌犯罪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给予纪律处分的构成要件是( ABD) A.影响党的形象

B.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 C.严重败坏党的形象

D.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86.下列哪些行为属于修订后的《条例》中有关在组织管理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ABCD )

A.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如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

B.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不力

C.党组织不按规定作出或者执行党纪处分,如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 D.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或者出走。

87.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 ABCD ),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A.路线B.方针C.政策D.决议

简答题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五条原则是什么?(7分) 答:⑴、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⑵、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⑶、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⑷、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⑸、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2、《廉政准则》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规定的“八个禁止”是什么?(8分) 答、

1、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2、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3、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4、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5、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6、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7、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8、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3、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后,其党内外职务如何处理?(8分)

答: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后,其党内外职务自然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三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列举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五种行为是什么?(7分)

答:⑴、经商办企业的。

⑵、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⑶、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⑷、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入股的。

⑸、有其他违反相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 1.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廉政建设“三清”目标。具体指什么?

答: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2.《设立和使用“小金库”处分规定》中所指的“小金库”是什么?

答:是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及其形成的资产。

3.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

“务实”要求具体指什么内容?

答:务实,就是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发扬理论联系实际之风;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发扬密切联系群众之凤;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发扬艰苦奋斗之风。

4.《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发现领导干部存在哪些问题,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答:对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5.习近平同志强调,工作作风上的问题绝对不是小事,如果不坚决纠正不良风气,任其发展下去,就会像一座无形的墙把我们党和人民群众隔开,我们党就会失去什么?

答:就会失去根基、失去血脉、失去力量。

6.习近平同志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三不腐”的机制。请问是哪三个机制?

答: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7.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哪几种?

答: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8.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纪委各负什么责任?

答: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

9.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五个方面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二是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三是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四是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五是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

10.请简述中央八项规定的主要内容?

答:

1、改进调查研究;

2、精简会议活动;

3、精简文件简报;

4、规范出访活动;

5、改进警卫工作;

6、改进新闻报道;

7、严格文稿发表;

8、厉行勤俭节约。

11.中央出台《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

12.县纪委今年中秋、国庆发出的严肃节日纪律的“九条禁令”是什么?

答:一是严禁用公款购买、发放、赠送月饼、购物卡等节礼。二是严禁节日期间下级单位到上级机关走访、看望、慰问。三是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接待。

四是严禁用公款组织旅游或到景区游玩。五是严禁违反公务车报备管理规定使用公务车。六是严禁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健身、娱乐等活动。七是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升学宴”、“谢师宴”和借机敛财。八是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九是严禁组织和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13.习近平同志坚持“三严三实”

推进作风建设,三严三实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

14.《违规发放津补贴行为处分规定》,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那些人员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答: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

15、廉政文化的含义是什么?

文化知识论文范文第6篇

树立新型学习观,提高员工整体素质,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是公司一贯坚持的原则。近日,针对保安部的前期专业培训,公司又举办了一场全面的企业文化知识考试,并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此次考试以公司企业文化理念、岗位职责、应急预案为主要内容,并以填空题、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和论述题等多种形式,对公司企业文化和岗位职责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考核。保安部全体人员参加了这次考试,考试平均成绩达到优秀,精彩的解答分析体现出了全体人员对企业文化的熟知程度,也展现了公司员工对企业的热爱。考核加深了员工对企业文化从形式到内涵的理解,增强了对自己岗位职责的的认识,也提高了解决问题的能力。

加强知识培训考核对于提高员工素质,打造企业形象具有重要作用。在公司,每个部门都在积极的加强学习、追求进步。提高员工综合素质、打造文化型企业是我们一直以来的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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