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司法监督机制范文

2023-09-23

执法司法监督机制范文第1篇

公安信访工作,事关全局,依法、合理、及时地解决信访问题,意义重大。最近几年,随着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不断增强,群众勇于向党和政府直抒己见,申辩是非,使信访问题特别是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安信访问题逐渐增多。公安信访工作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地位和形象,也直接体现公安民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做好新时期公安信访工作,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对公安信访工作的现状、特点、成因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和论证,阐述了构建公安机关信访工作长效机制的重要意义,然后针对公安信访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着重提出了构建公安机关信访工作长效机制的对策措施。

关键词: 公安 信访工作长效机制

公安信访工作是公安业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领导下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一大特点和优势,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它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地位和形象,也直接体现公安民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如何做好新时期公安信访工作,对密切党群关系,正确处理好新时期警民关系,为经济建设提供稳定的环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公安信访工作的现状

近年来,由于“普法”工作的力度不断加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明显提高,对涉及自己利益和需要的问题,敢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勇于向党和政府直陈己见、申辩是非、取得上级机关的理解、支持和扶助,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日益健全和完善的一个重要表现,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逐步走向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信访工作的发展趋势是严峻的、复杂的,如果处理不好就会贻误工作,影响党群、干群关系,所以公安机关不能有丝毫的麻痹和松懈,要冷静地分析形势,看准问题,摸准信访工作的脉搏,找准切入点,对症下药。

二、公安信访工作的特点

当前信访工作的特点概括起来主要有:

(一)集体上访多。

(二)群众联名多。

(三)越级、重复上访多。

(四)指控对象多,涉及范围广。

(五)突发事件多。

(六)信访积案多。

三、公安信访问题的成因

客观地讲,公安信访问题增多的原因是多样的、复杂的,要公正、科学地进行分

析和探讨,不但要考虑社会变革的大背景,更应结合具体地方的实际情况分析,但从总体上来说,公安信访问题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忽视了形势发展与信访问题增多的辩证关系。

(二)各级领导对信访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从政不廉洁亦是信访问题增多的

主要原因。

(三)执法部门枉法办案、违法行政、工作不细、结案不彻底,是信访案件增多的

一个重要原因。

(四)农村思想政治工作薄弱。群众不了解党的大政方针,不了解法律法规,出现

了许多不应该出现的问题,发生了许多不应该发生的事件。

(五)办理信访案件不规范,信访工作责任制不健全。

四、构建公安机关信访工作长效机制的重要意义

(一)构建公安机关信访工作长效机制是开展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必然要求。

人民警察要坚定不移地把实现人民群众的愿望、解决人民群众的困难、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公安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心中有法,方能执法,心中有民,方能为民。因此,构建公安机关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对规范公安机关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整改执法中的不规范、不公正问题有重要意义。

(二)构建公安机关信访工作长效机制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重要举措。

在公安队伍中,共产党员占近 70%左右, 如果党员 “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指导思想得到牢固确立,较好地解决了“为谁掌权、为谁服务、为谁执法”问题,打牢了“执法为民”的思想根基,就会促进和整合公安队伍综合素质的全面提升,杜绝伤害群众感情、漠视群众疾苦、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时刻体现共产党人的时代先进性,时刻解民之忧,思民之苦,行民之举,办民之事,增强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密切警民关系。

(三)构建公安机关信访工作长效机制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

构建公安机关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就是要紧紧围绕执政能力建设,立足现实、着眼长远,抓住重点、整体推进,针对不同时期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建新机制、增长新本领,把信访工作的成败、群众上访次数的增减、是否真正维护了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全面加强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使党的执政方略更加完善、执政方式更加科学、执政基础更加巩固。

(四)构建公安机关信访工作长效机制是树立共产党人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的显著标志。

构建公安机关信访工作长效机制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规范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这与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在指导思想、政策措施上是完全一致的

五、构建公安机关信访工作长效机制的具体措施

构建公安机关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就是以一把手接访制度为龙头,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明确责任目标,做到责任到位,层层落实。以部门、警种接待处理信访事项制度、信访工作绩效考核制度、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公安信访工作信息化建设为主要内容,具体有以下几点:

(一)、建立健全职责明确的信访工作机制

1、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其他党委成员及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分析信访工作形势,评估、剖析带有共性的信访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的措施和改进意见,并协调处理重大、疑难信访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信访科,负责指导各成员单位开展信访工作,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各项决议落实情况及其他日常工作。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每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

2、建立完善领导接待日制度。每周选定一个固定时间为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接待时间。对重大、疑难信访问题和越级赴省进京信访人员和事项,主要领导必须亲自接待,亲自协调处理。主要领导接访的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要向社会公布,信访部门要尽量安排局长接待处理重大、疑难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信访事项,充分发挥领导接待日制度。

3、实施公安信访‘绿色通道”工程。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信访网络;公安机关各主要警种和派出所都要设立信访群众接待室,建立定期接访制度和信访事项接待、受理、处理规定,努力使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得到妥善解决,减少遏制疑难信访案件的

产生和越级上访,做到“一般信访事项不出队,重点信访事项不出乡,所有信访事项不出市”。

4、实行信访事项责任单位管辖原则和分管领导包案制。信访事项,属于刑事、行政执法方面的,由原办案单位办理;属于执法过错方面的,由法制部门办理;属于单位和民警违法违纪的,由纪委、监察等部门办理;有关部门、警种要在《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要求的时限内办理完毕所承办的信访事项,并向信访部门书面回复办理结果。

5、健全长效机制,严格责任追究。要建立健全涉法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涉法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局领导接待来信来访制、重点排查和信息报送制、“六一三包”处访制、涉法信访工作听证制、目标管理量化考核制等长效机制。对于涉法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违法违纪等行为要追究责任,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从严查处,特别是对因执法人员违法违纪办案而引发新访的要实行责任倒查制,坚决追究到位。确保重大节日和特防期没有赴省进京上访

(二)、建立健全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事项的工作机制

1、加强队伍正规化建设。坚持“立警为公,执正为民”,杜绝冷、硬、横、推现象发生,做到热情服务,公正执法,切实提高民警的执法能力和水平,从源头上遏制信访事项的发生。

2、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各单位要强化依法行政、依法办案理念,努力提高民警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要进一步完善执法制度建设,确保各项执法活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要赔偿。

3、建立信访苗头排查调处制度。各公安机关要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完善信访苗头隐患排查调处机制,对各类可能引发影响稳定的信访信息,要形成自下而上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将倾向性, 苗头性信访信息纳入工作视线,解决在初始阶段,把信访工作的重心从事后接待处理转移到事前排查调处上来。

4、落实信访事项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凡因自身执法过错导致信访事项发生,或者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规定,激化矛盾,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追究包案领导、责任单位和办案民警的责任。

(三)、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运行机制

1、依法律、按政策办理信访事项。要按照问题不查清不放过、问题不解决不放过、信访人不停访息诉不放过的“三不放过”原则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完备的“四条标准”,坚持依法律、按政策办理信访事项,确保信访事项的处理体现公平、正义,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同时,要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不能为了息事宁人而乱开口子,不能因为缠访闹访而改变正确结论.

2、实行信访事项首接责任制和首办责任制。首次接受信访事项的单位和民警是信访事项受理阶段的首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信访事项的接待、登记、初步审查、转送、交办、书面告知等工作。承办信访事项的单位和民警是信访事项办理阶段的首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信访事项的调查、提出办理意见、督促执行以及说明、解释、疏导教育等工作。首次接受信访事项的单位、民警和具体承办信访事项的单位、民警要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恪尽职守,秉公执法,严格履行职责。

3、认真履行信访部门的督办职责。信访部门要按照《信访条例》和《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的要求,对有关部门、警种的信访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及时提出整改工作的意见、建议。同时,对重大,疑难信访事项要提出具体督办意见,推动信访事项的及时、公正处理。对不采纳正确督办意见的有关部门、警种,信访部门可将督办意见提交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责成被督办部门执行。

4、建立健全上下级协作机制。公安机关与各基层单位要建立完善信访信息沟通机制,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信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基层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督

促检查,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上级信访部门转办、交办、督办的信访事项,要认真负责地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上级信访部门反馈办理进展情况。对受理的信访事项,要及时输入公安网,对依法终结的信访事项、精神病人上访、非正常信访事项和非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在上网的同时上报相关材料,便于上级信访部门掌握全面情况,共同有针对性地做好信访人的工作。

5、推行重大、疑难信访事项“会诊”和听证制度。对于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可以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会诊”做出科学、权威的解释说明,消除信访人的困惑和疑虑;可以举行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法律顾问、新闻媒体和信访人亲属等参加,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澄清事实,查明真相,依法公开核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6、建立信访事项回访反馈制度。对正在办理的重大、疑难信访事项,信访部门或具体承办单位可视情回访信访人,主动向信访人反馈信访事项办理进展情况。回访反馈情况时,要向信访人说明公安机关的工作进展情况,争取理解和支持,并认真听取信访人的意见和建议,具体诉求和真实想法,有针对性地做好停访息诉工作。

7、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绩效考核机制。公安机关要将信访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和执法质量考评体系。要将是否建立部门、警种接待处理来访制度,是否将信访问题解决在本级公安机关,是否妥善处理好越级访、集体访、异常访,是否从源头上减少信访案件的产生,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要把信访工作优劣作为评先创优、表彰奖励的重要指标,对因信访问题合理投诉多的单位、个人,予以责任追究。

(四)、建立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秩序

1、大力畅通信访渠道。信访科要本着方便信访人的原则,向社会公布信访部门的通信地址、电话、接待时间、 接待地点和查询信访事项处理的方式等相关事项。要采取多种方式,向信访人宣传信访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信访事项办理程序等。要逐步开通网上信访渠道,方便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公安机关要通过开门接访、主动约访、带案下访、上门回访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创新、拓宽信访渠道。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对正常信访活动进行拦、卡、堵、截,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2、妥善处理缠访缠诉。公安机关要按照依法处理、以情息诉的原则,妥善处理缠访缠诉。对诉求合理的部分,要加强督查、督办,推动问题的尽快解决;对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并主动做好解释工作;对坚持不合理诉求的,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宣传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做到以理服人,促其放弃无理要求;对以上访谋利为业和无理缠访闹访的,要加强证据收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依法维护信访秩序。对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有关规定的信访人,要进行劝阻、批评、教育。经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要视情予以警告、训诫,对警告、训诫无效,哭闹叫骂,堵门拦路,严重影响正常信访秩序的,要及时采取强制带离等处置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坚决维护正常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

(五)、加强信访部门建设

1、建立健全信访工作机构。要切实加强信访部门建设,按照《信访条例》和《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要求,尽快建立健全信访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信访工作力量,并在编制、人员、经费上给予保障。

2、加强信访干部队伍建设。要优化信访干部队伍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进一步提高信访干部队伍整体素质。要把那些对群众有深厚感情、善于做群众工作、熟悉法律和公安业务的优秀中青年干部充实到信访部门。要在信访部门负责人高配和信访干部晋职晋级方面予以政策上的倾斜。要结合当地实际,落实信访岗位津贴,进一步调动信访民警的工作积极性。要建立信访干部交流轮岗制度,把信访部门作为培养和锻炼干部的重

要岗位,将拟提拔的后备干部安排到信访部门锻炼提高,以增强干部的群众观念。要加强信访干部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信访干部做好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3、加强信访基础设施建设。公安机关要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为信访部门提供合适的办公地点和接待场所。信访接待场所要尽量符合以人为本的要求,为信访人提供较好的接待和候访环境。要为信访部门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和交通、通讯工具,保证信访工作的正常开展。

4、大力推进信访信息化建设。信访科要充分发挥互联网传递信息快捷、查询方便等优势,大力推进信访上网,积极推动信访信息化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公安网络资源,尽快建立公安信访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国公安机关信访信息互联互通、资派共享。要做好网上录入存档和实际卷宗归档的有效整合衔接,发挥各自优势,进一步完善信访档案管理。

做好公安信访工作就要从构建和完善公安机关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做起,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促进社会稳定,推进社会公正与和谐的第一要务;切实解决“冷、硬、横、推、拖”和“四难”等问题,增强公安机关的社会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促进社会和谐,从而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

参考文献

[1]于建嵘. 中国信访制度批判 [J].中国改革. 2005年02期

[2]李俊. 社会安全阀理论与信访制度 [J].广西社会科学. 2002年04期

[3]林荫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若干问题思考 [J].法学. 2007年02期

[4]陈庆云.信访改革取向与制度创新问题研究 [J].法学杂志.2005年06期

执法司法监督机制范文第2篇

五月份以来,我局按照市委政法委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结合实际,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全面启动了”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工作,形成了良好态势。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四抓四促”。

一、抓宣传发动,促工作落实

全市”规范执法行

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动员会后,司法局党组高度重视,专题研究部署了专项整改工作。一是成立了领导小组。成立了以局党组书记、局长杨XX任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马XX,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赵XX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司法局”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业务部门都相应成立了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为专项整改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二是制定了《实施方案》。我局根据省厅和市委政法委《“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司法局自身实际制定了自己的《实施方案》。方案要求全系统在今年司法行政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工作千头万绪,社会压力大的情况下,正确处理好专项整改与各项业务工作的关系,做到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认真整改、统筹兼顾、科学安排,确保“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工作有序开展,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三是召开了动员大会。6月10日,我局召开了全系统“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动员大会,局党组书记、局长杨XX作了动员报告,对全系统专项整改工作作了周密安排和部署,要求全系统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的五个环节做到“五个结合”。即:专项整改与先进性教育相结合、专项整改与政风行风评议相结合、专项整改与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相结合、专项整改与公证队伍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相结合、专项整改与基层法律服务集中教育整顿相结合。在全系统先进性教育活动第三阶段动员会、行评会、半年工作总结会上,杨XX同志进一步强调和部署了专项整改工作,提出了自查要“实”,排查问题要“深”,征求意见要“广”,处理意见要“严”的工作要求,做到了逢会必讲,逢会必安排。四是认真开展学习讨论。根据省厅和市委政法委的要求,组织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了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中纪委五次全会议精神;学习了省司法厅领导讲话和XX市有关文件精神,做到了学习人员、时间、内容和效果的四落实。通过动员和学习,全系统干警提高了参与”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工作的自觉性,自觉地把专项整改活动贯穿于自身建设、各项管理和改革之中,落实到全系统广大干警行动上。

二、抓查找问题,促认真整改。

为了进一步查找司法行政系统在执法执业、队伍建设、法律服务、法律宣传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我局采取了多种形式查找问题。一是公开承诺。即法律服务有求必应、法律咨询有问必答、法律援助有难必帮、民间纠纷有案必调、来信来访有件必查。局长杨XX接受了电视采访,并通过XX市司法局在《XX日报》上刊登。二是聘请执法执业监督员。我们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服务对象、主管部门中聘请了九名社会监督员,通过他们对我局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对存在的问题予以批评、指正。三是采取走出去查找问题。我们结合先进性教育、行风评议等活动,采取上门征求意见、发放调查问卷和征求意见函200余份,到17个乡镇办事处、50多个市直部门、40多家服务对象征求意见。四是采取请进来查找问题。6月8日和6月20日我局召开两次“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暨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座谈会,邀请了市委政法委、市纪委、市人大、市政府领导、服务对象单位代表、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我局聘请的社会监督员共50余人,认真听取社会各界对我局的批评、意见和建议。通过上述活动,我局收集了58条意见和建议,整理归纳为队伍建设,勤政为民、热情服务,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法制宣传教育等四大方面的问题,具体表现为:

(一)队伍建设方面。

1、局机关少数干部存在着作风散漫、效率不高、遇事推诿、不热情接待的问题。

2、机关干部业务素质低下,不能适应新时期发展需要的问题。

3、基层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的管理教育力度问题。

(二)勤政为民、热情服务方面。

1、少数干部爱岗敬业精神差,求真务实精神不足,服务意识淡薄,创新理念不强。

2、业务部门办案程序和收费标准不公开、不透明。

3、法律服务在质和量上与日益增长的需求有较大差距。

4、法律援助在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发挥的作用不大,效果不明显。

(三)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方面。

1、少数执业人员素质低下,品德修养有待提高。

2、少数执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

3、个别执业人员违法违纪办案。

4、少数执业人员为当事人乱表态,与司法人员走得太近。

执法司法监督机制范文第3篇

一、个案监督受到普遍欢迎

在最初实施个案监督时,人大及人大代表是有顾虑的。他们主要担心个案监督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个案监督在司法理论界又争议颇多。通过对各种法律法规的反复学习与领会,他们逐渐认识到了实行个案监督的合法性与必要性,增强了进行个案监督的信心。

宪法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这里,宪法明确赋予了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个案监督是监督的一种形式,显然没有超出宪法的规定范围。地方组织法也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担负“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的职权,人大常委会要“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中可以为人大的个案监督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其中第十条规定:“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委员长会议可以交由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委员长会议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有关机关限期处理,有关机关应及时报告处理结果。必要时,委员长会议可以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对特别重大的典型违法案件,常委会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因此,人大的个案监督是处理公民申诉、控告、检举的一种必要形式。

有了法律依据,人大实施个案监督的信心增强了,力度也逐渐加大了,人大个案监督的成效开始逐步显示出来。一方面加强了对“一府两院”工作的有效监督,强化了人大及人大代表的监督意识,调动了人大及人大代表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了人大及人大代表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另一方面,个案监督对人大及人大代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又促进人大及人大代表努力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开展各种社会活动,从而有力地推动了人大的全面建设。从对人大及人大代表的调查来看,他们普遍重视个案监督工作,且希望我国的个案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对司法机关来说,人大的个案监督对它们既是一种监督,也是对它们工作的一种巨大的鞭策与支持。“个案监督”无非是通过抓住那些有重大影响、具有典型意义的重大违法案件进行监督,以监察、督促司法机关更好地行使司法权,保证案件的审理无论是在程序方面还是在实体方面,都能公正合法,从而达到司法公正的目的。人大通过个案监督来监督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在司法机关的头上悬起一把利剑,使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不敢徇私枉法,有效地防止了司法腐败和其他司法不公行为。从对岳阳市与益阳市两地司法机关的调查来看,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来自人大的个案监督普遍持欢迎的态度,也非常自觉地接受人大的个案监督。据来自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数据,该院每年收到人大提交的个案都在20起以上,一般都能给予认真的、及时的答复。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每年都要重点督办人大提交的个案4~5个,定期答复人大。由于得到人大的有效监督,一些影响很大的案件得到了纠正,一些长期难以执行的案件得到了顺利的执行。

个案监督也普遍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个案监督一方面扩大了他们反映自身要求与呼声的渠道,增加了他们申诉的途径。另一方面,一些当事人通过个案监督实现了他们的正当权益。人大通过受理审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诉,对法律依据不足的案件当事人,向其讲清道理并动员其息讼,大大减轻了司法机关的工作负担。对有充分法律、事实依据的案件,则督促司法机关认真办理,真正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从而也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人大及人大代表普遍反映,这些年来,到人大各有关部门致谢的事例不断增加,人大成了密切党群关系的一个重要纽带。

事实证明,个案监督在我国是有生命力的,它的潜能还远远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只要我们正确地运用个案监督权,它完全能够在我国的社会政治生活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二、人大个案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

个案监督在我国毕竟还是一个新事物,既没有现成的经验可资借鉴,也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因而,在实施个案监督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少的问题,亟须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第一,集体监督不足,个人监督太多。对于“个案监督”来说,人大只要介入,则必须时刻跟踪,随时监督,而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方式却是定期举行会议,人大工作方式的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其对“个案监督”的作用是极其有限的。而且,人大集体行使职权方式是通过民主投票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决议,但不可能把“个案”拿到人大会议上去讨论表决。由于集体行使职权难以操作,使得“个案监督”在很多情况下变成了人大的某个人或某个处室在监督案件,更有些人大代表或人大机关工作者利用其特殊身份和手中权力,对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案件或其他非典型案件提出“个案监督”申请,甚至参与“个案监督”,对案件的审理施加影响。这样一来,人大对“个案”的集体监督权被完全架空,“个案监督”纯粹成为一种个人行为。这是司法机关反映最多的一个问题。

第二,受案标准不确定,所监督的案件具有很大的随意性。由于没有形成统一的规定,只要当事人提出申诉,人大及人大代表一般即予以受理,这使得个案监督的案件数不断增加。由于人大不是专门的司法机关,没有足够的人、财、物力用于解决具体的案件,受理案件的增加无疑加大了人大及人大代表的工作量。尤其是人大监督成功的案例引起公众注意之后,又有更多的案件涌入这一渠道,这就使得人大不堪重负。另一方面,受理的案件越多,司法机关的负担越重,办案的效果就难以得到保证,个案监督的效果同样大打折扣。据法院反映,虽然人大每年交办的个案多达20余起,但真正认真加以督办的案件只有4~5起,而最终加以改判的案件可以说是微乎其微。

第三,事前监督多,事后监督少。诉讼程序法已经就个案的承办程序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正处于法定程序之内的个案,如果遭遇外来力量的影响,法定程序势必会被破坏或干扰。而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往往一受理案件就介入办案程序,或者案件还没有经过正式处理就要求司法机关前往汇报,既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办案程序,也往往使得司法机关无所适从。另一方面,在实施个案监督以后,对司法机关的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却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这是个案监督处理的一个通病,只要个案实体得到了纠正,其他如错案责任追究、实体纠正后的执行情况、类似错案在办案单位的继续处理情况以及经验教训的总结与汲取等问题,都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第四,对案件的实体监督多,程序监督少。司法权要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因此,人大不能直接参与办案,不应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向司法机关发号施令,人大监督的焦点不应是案件的实体问题,而应该是案件的程序问题。实际情况却恰好相反。据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反映,人大在实施个案监督时,往往把重点放在案件的实体问题上,只注重对实体的监督。相反,对可以很好发挥人大优势的程序监督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第五,个案监督的途径太多。司法机关普遍反映,人大在实施个案监督的时候,督查的途径种类繁多,极不规范。人大常委会、人大机关的主要领导人、人大的一些主要部门、工委、信访部门、人大代表个人都经常直接向司法机关提出个案,要求司法机关作出答复。而且,在实施督查时,还常常不是向司法机关的专门督查部门提出,往往直接找到司法机关的主要领导人或司法机关的具体承办人员。对于某些人大监督的个案,司法机关有时自身还蒙在鼓里。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在办理人大交办的个案时就非常困难,这自然要影响到个案监督的质量。这一问题在当前十分普遍。

第六,人大在实施个案监督时,情绪化倾向越来越明显。人大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议事机关,其组成人员的成分要求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代表分别来自不同的职业,对代表的法律素质并无严格要求。受此影响,由人大代表对个案的法律问题作出具体的判断和处理,极易导致情绪化倾向。另外,地方人大代表作为当地利益的代表,甚至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在实施个案监督时的感情色彩则更加浓厚。据调查,一些地方的人大部门在对司法机关的工作报告审查与人事任免问题的表决上,常常以司法机关接受个案监督情况的好坏来决定,动辄以不通过相要挟,带有典型的情绪化倾向。

作为“个案监督”对象的案件,案情一般比较复杂,大多涉及到审理程序和实体处理等诸多方面的问题。要想对此类案件进行监督,监督人员必须具有高于一般司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司法实践经验。只有如此,才能对“个案”在宏观上有准确的把握,微观上有精确的分析,从而确保司法的公正。但我国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各级人大代表的法律素质远远无法达到这种水平。就目前情况看,具有高水平法律素质的人才大多集中在司法机关,负有监督职能的人大代表的法律素质不如司法机关的人员是不争的事实。在此情况下,个案监督有时也就背离了设立它的初衷,变成了对司法机关的一种不应有的干扰。这种情况在目前虽不多见,但其负面影响不容忽视。

三、地方各级人大实施个案监督的理性选择

个案监督广受欢迎,这充分说明了它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但也正由于它自身所带有的特点以及在实施它的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个案监督也倍受争议。在当前情况下,最为可行的做法是尽可能采取一切措施,努力解决个案监督所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个案监督行为。

首先,要明确个案监督的范围。个案监督不宜过多,过多则时间和精力不允许,容易流于形式,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同时还会给司法造成一定的干扰;也不能太少,太少则人大的整个法律监督又难以落到实处。人大在实施个案监督时,要根据执法和司法实际抓住重点,选择那些典型的、有重大影响的,或是薄弱环节方面的,或是人民群众普遍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个案开展监督。

其次,要逐步规范个案监督的程序。根据已有的实践经验,个案监督应包括以下规程:①认真听取申诉意见,仔细分析申诉材料,听取案件当事人的陈述,了解案件的具体问题和关键环节。②深入涉案单位向有关部门和知情人了解案情,与办案人员和有关负责人座谈讨论案件中的问题,查阅已有案件材料,分析研究案件办理中的各种具体问题,特别是要查清影响案件事实、证据使用、办案程序以及适用法律等方面的关键问题。③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并经集体讨论形成初步意见。④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座谈,就案件中的具体问题进行讨论,形成比较成熟的监督意见。⑤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个案监督在人大常委会受理立案后,要组织成立个案监督机构来专门负责这个工作。这一机构必须由熟悉法律、熟悉政策、熟悉业务且具有一定专业素质的工作人员组成。⑥向办案单位正式提出监督意见,责成有关办案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并向常委会汇报工作情况。办理机关应在指定期限内将复查、处理结果向常委会报告并向当事人反馈,做到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再次,地方各级人大要明确个案监督的几项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个案监督必须实行集体审议,以多数人的意见形成规范性文件转交有关司法机关办理,最终实行集体负责制。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对司法机关办理的具体案件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但不能以个人身份干涉具体案件,个案监督权必须集体行使。

二是坚持不直接处理案件、不干预司法权的原则。由于司法活动的整个过程是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的,其办理过程和最终裁决结果是任何组织都无法替代的。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个案进行监督,最终只能通过司法机关本身的纠错机制来实现。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所监督的案件不能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只能通过摆出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提出意见的方式,责成司法机关自己去依法纠正和解决存在的实体和程序问题,并限时向常委会报告结果。

三是坚持事后监督原则。个案监督属于事后监督,人大实施监督一般应在结案之后。人大监督的个案应是司法机关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案件,人大不能干预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司法机关办案的过程中,人大不应直接介入,以免加重司法机关的负担,影响司法机关的独立办案。当然,人大对于司法机关程序违法的监督则既可以在结案以前,也可以在结案之后。

四是坚持处理事与处理人相结合的原则。人大对个案进行监督,其落脚点应该是对人的监督,其处理的重点也应该放在应承担责任的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身上。否则,就不可能达到遏制司法不公与司法腐败问题的真正目的,人大的权威也就难以树立起来。因此,人大在实施个案监督时必须坚持处理事与处理人相结合的原则,对违法乱纪、贪赃枉法者应责成有关机关严惩不贷,以杜绝此类现象的再次发生。

执法司法监督机制范文第4篇

一、联动任务目标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职责,提高服务和管理效能,及时解决群众诉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全面提升我县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二、联动各方职责

(一)县房管局: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对物业招投标、专项维修资金和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等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住宅小区工程施工、房屋质量安全、装饰装修等工作的监督管理。

1、对物业企业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或未办理退出手续、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2、对未按规定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进行查处;

3、对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进行查处;

4、对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

5、对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及对公共设施造成损害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6、制止和查处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的行为;制止和查处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行为;

7、对开发建设单位未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将房屋交付购房人使用的行为进行查处;

8、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9、联合相关部门调解处理因上述内容引起的矛盾纠纷。

(二)县城管局: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物业管理区域规划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供暖、供气等工作的监督管理。

1、对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

2、对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改变住宅立面、在非承重外墙开门、开窗的行为进行查处;

3、对在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以及公共设施、路面、立杆、树木等物体表面张贴广告、涂写刻画广告性文字、图案以及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等影响城镇容貌和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查处;

4、对擅自改变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行为进行查处;

5、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擅自占用、破坏绿化用地和设施建造车位或其他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6、对擅自损坏、修剪、砍伐花草树木或破坏、改变绿化用途、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7、制止和查处擅自拆改供暖、供气管道和设施等危害建筑安全的行为;

8、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9、调解处理因上述内容引起的矛盾纠纷。

(三)县公安局: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秩序维护人员开展安全防范,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消防管理工作,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治安、消防、流动人口、车辆停放进行监督管理。

1、对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栓或占用防火间距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2、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或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3、对进行家庭娱乐、身体锻炼以及饲养动物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或者在午间和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货物装卸、生产加工等严重干扰周围居民及其他业主正常生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4、对破坏业主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其他公私财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5、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章停放大型客车、货车和油罐车(危化品车),违规存放有毒、易燃易爆物品予以及时拖离和查处;

6、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7、对打架斗殴、聚众赌博、涉毒、涉黄、恐吓、盗窃、抢劫、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8、指导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落实登记备案、保安员考核发证、着装整治等保安监管措施,对违反保安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县规划局: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工程及各类配套建筑的规划设计及调整变更的监督管理。

1、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工程及各类配套建筑的审查、审批和批后管理;

2、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审批后、竣工规划验收前的建设项目(工程)进行批后跟踪管理;

3、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及时移交县城市管理局。

(五)县环保局: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对排污、噪声、辐射、环境污染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1、对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架设大功率电力设施、大功率发射装置以及安装其他辐射、放射源等造成辐射污染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2、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3、调解处理因上述问题引起的矛盾纠纷。

(六)县物价局: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工作,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1、对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行为进行查处;

2、对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

3、对低于服务等级要求提供服务并收费的行为进行查处;

4、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

5、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进行查处;

6、依法受理相关价格举报投诉,查处价格举报案件;

7、对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县市场监管局: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和专业经营单位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特种设备、计量装置的安全运营,对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企业和个体工商注册登记审核,按职责分工对其经营活动监督管理。

1、对不按规定安装使用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和电表、水表等各类计量装置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2、定期对住宅小区内电梯进行技术性安全检查,对超期未检、不按规定维保的行为进行查处;对电梯维保单位、电梯维修单位超资质或无资质维保、维修行为进行查处;

3、出现电梯损坏、停运、关人、夹人、坠落等事故后,会同电梯维保单位、电梯生产厂家、物业服务企业等责任单位对问题原因及责任进行认定;

4、对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的行为进行查处;

5、对电梯维保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接到故障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应急救援措施的行为;对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行为进行查处;

6、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由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文化、卫生计生、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依法监管;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许可审批部门依法监管;

7、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应获审批但未获审批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由相关审批部门依法监督查处;

8、对各类虚假广告,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9、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因上述问题引起的矛盾纠纷。

(八)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直供,其费用的收取应由专业经营单位收取,委托物业公司代管的应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九)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住宅小区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发现小区内有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采取劝告、制止措施,劝告、制止无效的,要及时报告相关执法部门,并积极配合执法工作。

三、联动工作机制

(一)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召集,房管局负责业务指导,辖区内各社区居委会、公安派出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管局、环保局、物价局、规划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等部门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随时召开。

(二)建立物业管理执法快速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职责范围和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及时受理居民举报投诉,接受社会监督。对居民涉及物业管理的各类举报和投诉,属于物业管理范围的,物业服务企业要及时解决;属于相关部门、单位职责范围的,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解决,确保群众诉求第一时间得到妥善处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劝阻和制止,对拒不改正的要向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执法部门报告。各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应立即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及时通知相关责任部门派员处理;对于涉及多个执法部门的疑难问题,由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相关执法部门联合执法。

执法司法监督机制范文第5篇

时间:2012-07-1

2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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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都加强了对案件办理质量的考评,其重要性自不必多说。尤为值得一提的是,考评机制正从单纯的结案后对案卷的考核监督向办案过程中的评价管理方向延伸,科学构架考评指标、程序的和充分运用考评结果,是体现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和执法能力的建设,关系法律的公正权威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的重要环节。

关键词:考评与监督管理 考评指标 考评程序 考评结果

检察机关的案件办理质量体现着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和执法能力的建设,办案质量的优劣关系着法律的公正权威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都加强了对案件办理质量的考评,其重要性自不必多说。尤为值得一提的是,考评机制正从单纯的结案后对案卷的考核监督向办案过程中的评价管理方向延伸,因案件考评可促内部监督,案件管理可促质量考评,监督管理自然成为案件考评的应有之义。本文以近年来基层检察院开展案件质量考评实务为立足点,对新形势下案件质量考评机制作粗略探讨。

一、案件质量考评指标的建立

质量指标是案件考评的重要依据,它的建立发挥着规范办案行为、引导质量提升、统一执法尺度、优化资源配置等一系列实质性作用,且数值计算与指数合成的方法简便易行。笔者认为,科学完整的案件质量考评工作指标应涵盖程序和实体质量、效率和效果质量、微观和宏观质量。以确保能充分地、全方位地、多侧面地对案件办理质量进行综合性评估。

(一)程序质量和实体质量

评价案件质量,必须综合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的因素,因为除了要解决好程序严密性问题外,还应解决好规范性问题和案件审查能力性问题。早在2007年,江苏省检察机关就结合刑事诉讼法和诉讼规则等相关规定,出台了《办案工作流程》,详尽规定了各业务部门各个办案环节中必须要完成的“规定动作”,严密了执法程序,为案件质量考评的程序质量制定了明确、规范、细致的考评标准,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确需及时更新和改进。

一般而言,实体质量主要是对事实和情节的认定是否正确,证据的收集审查是否客观全面,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是否提出纠正违法的意见等。与程序质量考核不同,实体质量指标较难统一和量化,且不易操作。如何在实体质量要求的框架内,构建考评指标体系并使其具有可操性,笔者结合基层院多年案件考评实践,认为可定立3个一级指标、4个二级指标、2个三级指标。3个一级指标是指错案,包括法院宣告无罪后未抗诉的;撤回起诉作撤案或绝对不起诉处理的;自侦案件作撤案或绝对不起诉处理的。4个二级指标是指严重错误,包括定性被法院改变;量刑情节被法院改变;部分事实法院未采信;抗诉、追捕、追诉、纠违等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职责未切实履行的(当然上述问题均需经特别程序认定确属指控存在问题)。2个三级指标是指一般性错误,包括法律文书有瑕疵,工作文书有重要瑕疵。

(二)效率质量与效果质量

公正与效率是现代司法的核心,二者最佳的结合应为在公正的前提下努力提高效率,在提高效率的基础上保证公正。笔者认为,办案效果应是司法效率的应有之义,如果将体现办案数量和办案时间的要求定义为狭义的效率的话,那么办案效果则体现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此时,效率质量指标是可以明确和量化的,应包括简易程序案件平均办理周期,普通程序案件平均办理周期,结案率(结案率=结案/新收+旧存)。

实践中,对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评价存在缺位,除非是错案或当事人追究,如果没有质量评价体系的监督管理一般是不会有人过问的,全凭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只要不出大错,细节问题往往被忽视,特别是因工作作风不够严谨造成当事人的申诉,群众的不解和上访,长此以往,易导致出现错案,也很难办出精品案件。因此应设置效果质量指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主要包括风险评估预警和处置,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申诉率,涉检信访率。

(三)微观质量与宏观质量

这里所说的微观宏观质量与程序实体质量和效率效果质量不是平行关系,而是包容关系,旨在强调从对个案的考核监督向类案的评价管理方向延伸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个案办理质量考评结果的总和实际上反映了一个承办人、一个部门乃至一个检察院整体的案件质量,就此能发现检察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或突出性问题。因此在建立承办人个体办案质量微观监督机制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建立起业务部门案件质量宏观管理机制的必要性。

微观质量的指标建立已含在程序实体质量和效率效果质量之中,宏观质量指标的建立在此基础上可增加设立统一执法尺度和优化资源配置两方面内容。实践中因个案监督的多,类案管理的少;单项执法工作对比分析的多,整体办案工作规律性评估的少。导致了同一承办人在不同时期案件办理中,不同承办人在同一类型案件办理中的执法尺度的不统一的问题,导致了因对办案运行态势缺乏整体分析造成诉讼资源浪费的的问题。

二、案件质量考评程序的设置

考评是一项系统工程,科学的考评工作,需要有一套完整的程序和步骤。一般情况下,对已经处理的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很难进行纠正或者修改,只能对今后起一定的借鉴和警醒作用,所以从理论上和实践上讲都确实存在一个纠正错误的向前延伸需求的问题,所以必须突破事后考评和对结果考评的框架,将案件质量考评向办案各个环节延伸,更有效防止为应付事后案卷考评而对材料弄虚作假。

2007年江苏省检察机关就设立了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专门负责案件质量考评工作,2011年底,高检院设立案件管理办公室,将案件质量考评纳入其工作职能,案管部门对案件质量进行评查已不再是缺乏监管依据,地位尴尬。但笔者认为考评程序的设置还应进一步在拓展的基础上加以明确,案件质量考评不能流于形式,不能靠“缝缝补补”来“瞒天过海”,案件质量实质性地提升才是考评的最终目的。考评机制的建立一方面要提高考评的科技含量,避免人为考评的弊端。另一方面要赋予考评部门更大的职能空间,畅通考评渠道,提升考评效能。

(一)预警程序

从理论上讲,办案软件或者是案件管理软件的运用会对案件的程序考评真的起到实质性控制作用,科学的软件平台所设置的每道程序会提醒承办人不要遗漏任何审查项目,软件的控制程序使得无法逾越每个必要和关键的操作,软件的预警程序必将为确保案件质量筑起第一道防线。当前各类软件的科学研发确需进一步深入,同时,在纸质办案和网上办案双轨并行的今天,如何节约诉讼成本,优化资源配置,减少重复劳动,已成为实现高质高效办案的一大困扰。

(二)建议程序

对于办案软件平台所反映出的执法办案中存在问题的信息,以及平台所不能提供和解决的,而案管部门通过案件统一进出口、法律文书开具、涉案款物监管、三书对照审查等工作职能所能发现的办案质量问题,则需要启动建议程序实现同步考评。考评建议应包括三项内容,列明存在问题所违反的相关规定,指出问题发生的原因或问题的存在对公正、规范执法带来的不利影响,提出切合实际的改进措施或方案。

(三)通报程序

通过适时预警发现的严重质量问题,通过考评建议仍未改正的质量问题,通过案卷评查发现的质量问题,则需要启动通报程序进行纠错和防错。对案件质量逐件考评每月通报在扬州基层院已实行多年,对于提高个别案件和提升整体案件质量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笔者建议,多年实践证明质量考评通报的效能不可小睽,但重在纠错和防错的同时也应重视评优,通过评优可以提高优质案件标准,纵比看进步,横比看差距,实现业务和队伍建设的双赢。

(四)询案程序

案件质量考评切忌流于形式走过场,但也不能让考评部门唱独角戏。对考评部门既要赋予权利亦要设定义务,其考评结果必须向检察委员会负责,定期制作质量分析评议报告向检委会汇报,提出程序纠正措施和实体处分意见,对于案件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案件,以及考评部门与业务部门存在严重分歧的案件由检委员决定是否启动询案程序,对启动询案程序的案件,成立专门小组听取案件承办人的述案报告并进行必要的调查,作出是否进入案件问责程序的决定。

(五)问责程序

问责程序把握着案件质量的最后一道关口。近年来扬州市检察机关不断修改完善和实施运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通过举行问责评议会,对检察人员涉嫌执法过错的事实、证据研究确认后,采取记名投票的形式当场进行表决,分别情况作出处理。笔者认为上一级检察机关启动考评问责程序的现实意义则更大,其中,扬州检察院通过对基层院判决书改变指控事实和定性的案件进行专项考评,公开询案、阳光问责,对五起窝串案以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就是很好的例子。

三、案件质量考评结果的应用

案件质量考评不是问题的罗列,不断规范、改进、优化办案工作,提升案件质量才是追求。领导需要掌握案件质量运行态势,全程动态考评就是参谋助手;业务部门案多人少事无俱细,专项评查以点带面可以循序渐进;承办人对同类案件办理规律因从掌握而无法加以运用,考评分析反馈可帮助统一执法尺度;干警执法水平和能力的高低,执法档案中对案件质量的评价就是“标尺”……,所以说考评不能流于形式,考评结果的应用亦不是流于形式。

(一)实现微观监督与宏观管理

案件质量考评要保证微观监督与宏观管理的同步实现并相得益彰。通过对个案和节点的微观监督,达到对过程和处分的宏观管理,借助对类案和整体办案情况的宏观管理,将蕴含的导向要求,落实和渗透到检察官的法律监督行为之中,以实现对质量和行为的微观监督,如此循序渐进,使决策的实施最终实现检察官个体的自我管理,从而不断规范办案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考评在监督管理案件方面的结果运用从考评指标及程序设置中可见一斑。

(二)实现与业绩和目标考核挂钩

执法司法监督机制范文第6篇

按照市畜牧兽医局《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主要任务

(一)开展执法人员整顿。梳理并制定切实可行的相关规章、制度、标准和规范;做到执法主体明确、职能配置规范,职责任务明确,保障措施到位,工作运转有序。

(二)规范动物产地检疫。完善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制定完善动物产地检疫管理制度,加强规模饲养场(户)的监管,认真查验饲养档案、免疫证明和动物标识,严禁使用违禁药物、添加剂,严格检疫程序,做到有出必报,有报必检,杜绝病害动物及其产品进入流通环节。

(三)规范动物屠宰检疫。认真落实同步检疫制度,所有屠宰场同步检疫率达到100%。同时,严格落实生猪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把入厂验证关和合格产品出证关。建立完整的检疫和无害化处理记录。耳标登记、回收、销毁的建档率达到100%,染疫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严厉查处屠宰加工病死动物等违法行为,严防病死、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进入流通环节。

(四)规范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分区经营、定期休市、定期消毒等制度。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凭检疫合格证明或合格标识上市交易,对从省外调入的动物及其产品,要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检疫合格后,在指定地点经营或交易。保证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率和上市持证率100%。

(五)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规范化管理。对设立依据、主管机构、执法依据、职责、程序、内容、收费标准、处罚依据、上岗人员的身份及监督电话等按照农业部检查站管理办法予以公示。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查证验物,实施规范化管理,切实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环节监管。

(六)规范动物检疫票证管理。进一步完善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制度,实行专人、专帐、专库、专责管理,严格收、发、领、用各环节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买卖、转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的违法行为,维护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秩序。对于在检疫监管工作中出现的失职渎职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七)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专项检查活动。加强屠宰、市场、冷藏、肉品专卖店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对上市畜产品严格实行索证验章监管制度,确保畜产品的可追溯性。上市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持证率要达到100%。严厉查处逃避检疫和运输、加工、贩卖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打击经营病死动物产品的地下窝点,发现病死动物,严格监督畜货主按规定处理。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监督执法规范工作。

(二)加强督导检查。一是完善制度。建立检查考核备案制度。提高检查考核的随机性和全面性,健全检查考核综合评价制度。二是改进办法。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实地调查和听取汇报、查看原始凭证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完善方案,细化标准,加强队伍建设、经费保障、依法行政、机制创新和工作成效等方面的检查考核。

(三)严格责任追究。建立监督执法责任制,落实责任追究和稽查制度,与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和义务;实行技术人员包乡包场的分片包干责任制。通过建立健全责任体系,有力保障各项措施的落实。

三、时间安排

(一)部署启动阶段。4月7日至4月8日;

(二)实施推进阶段。4月9日至5月29日;

(三)总结阶段。5月30日至5月31日。

演讲稿

尊敬的老师们,同学们下午好:

我是来自10级经济学(2)班的学习委,我叫张盼盼,很荣幸有这次机会和大家一起交流担任学习委员这一职务的经验。

转眼间大学生活已经过了一年多,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我一直担任着学习委员这一职务。回望这一年多,自己走过的路,留下的或深或浅的足迹,不仅充满了欢愉,也充满了淡淡的苦涩。一年多的工作,让我学到了很多很多,下面将自己的工作经验和大家一起分享。

学习委员是班上的一个重要职位,在我当初当上它的时候,我就在想一定不要辜负老师及同学们我的信任和支持,一定要把工作做好。要认真负责,态度踏实,要有一定的组织,领导,执行能力,并且做事情要公平,公正,公开,积极落实学校学院的具体工作。作为一名合格的学习委员,要收集学生对老师的意见和老师的教学动态。在很多情况下,老师无法和那么多学生直接打交道,很多老师也无暇顾及那么多的学生,特别是大家刚进入大学,很多人一时还不适应老师的教学模式。学习委员是老师与学生之间沟通的一个桥梁,学习委员要及时地向老师提出同学们的建议和疑问,熟悉老师对学生的基本要求。再次,学习委员在学习上要做好模范带头作用,要有优异的成绩,当同学们向我提出问题时,基本上给同学一个正确的回复。

总之,在一学年的工作之中,我懂得如何落实各项工作,如何和班委有效地分工合作,如何和同学沟通交流并且提高大家的学习积极性。当然,我的工作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比日:有的时候得不到同学们的响应,同学们不积极主动支持我的工作;在收集同学们对自己工作意见方面做得不够,有些事情做错了,没有周围同学的提醒,自己也没有发觉等等。最严重的一次是,我没有把英语四六级报名的时间,地点通知到位,导致我们班有4名同学错过报名的时间。这次事使我懂得了做事要脚踏实地,不能马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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