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改革问题研究论文范文

2024-07-14

宪法改革问题研究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社会进步的必然促进经济文化政治各领域的发展,在征服和改造大自然的过程中,自然对人类的报复也愈加厉害。所以也影响着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在人类共同利益的基础上产生了环境权,环境权作为一种新型人权。本文从建设宪政国家的角度具体分析环境权的人权性质,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了在我国如何维护和保障公民的具体环境权益。

◆关键词:宪政;环境权;人权

1972年的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第一原则就是自由,平等和足够的生活条件是人类所有的基本权利。在良好的环境下人类享有同等的尊严和福利,并承担为当代和后代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庄严职责。每一次环境污染破坏,无一例外不是牺牲公民的生活坏境和环境资源。当代社会新发展理念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绿色发展,通过改变传统的“大量生产,大量消耗,大量排放”的生产模式和消费模式是它的目的,达到各要素如资源,生产,消费等相互协调,最终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协调统一,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习近平主席在2020年11月江苏考察时的重要讲话中提到,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必须把保护城市生态环境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生态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相关的环保政策和措施的制定并执行,目的是在保护环境的同时改善人民的生活质量,这个已经成为我国民生工程的关注点。我们要以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为出发点,认真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努力建设好生态文明工作。

一、环境权的认识

目前对环境权属性的认识主要集中在以下四种学说即人格权说,财产权说,人类权说,人权说。笔者认为环境权应属于人权的范畴,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懒以生存的周围环境,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使得人类环境利益时常被遭到破坏。环境权具有正当性,它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任何组织和个人没有任何资格能够去剥夺。它强调权利主体对环境的生态功能和生态价值的享受。环境权具有第二代人权和第三代人权的特点,以平等权作为核心的权利角度来讲,它是国家的义务对环境权的保护,国家应当无差别的对待公民环境利益的保护,在行使环境权的过程中,公民使用自己的权利时不能侵害他人环境权利。环境权是集体人权的一种表现形式,目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关于节能减排责任分担、国际跨区环境污染等问题的处理,这是环境权在国际环境法中主要表现。人类当代的环境利益与后代的环境利益之间的冲突与平衡,这也是环境权在行使过程中的一种冲突的表现。环境权是一种新兴的人权,在传统的人权体系中不能够找到自己的合适的位置。它是应时代的需要而产生的真正的人权,是现代宪政国家新的人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权依据社会经济和实践的需要不断的充实,它是一项发展的权利,宪法在一定条件下予以保障。

本能利用环境的行为和开发利用环境的行为,是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对环境的利用形式。对环境的开发利用行为其实质是涉及人类对环境经济利用的行为,它是一项财产权,而人类为了本能生存的需要而谋求的环境安全权是本能环境利用行为,它是人人都必须所具有的,类似于自由权、平等权,从这个角度来说,环境权亦是一项基本人权。

在宪政社会建设的过程中,对环境的保护我们必须重视。人们的生存和健康等都与环境有关,环境权是人权的组成部分,是法律定型化之前就已经存在的一种权利。它是其他权利存在的价值基础,基本人权无形的被制约和影响着。把环境权确认为公民的基本人权,公民的其他基本权利能够得到更好的维护,同时也能够促进宪政社会更加稳定和谐的发展。

二、宪政视野下公民环境权的保障

1.以修宪方式促进环境权入宪

由于环境权主体的不确定性和客体的非排他性,环境权入宪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如果环境权设立在宪法中,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面临滥诉及其阻碍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虽然并不是单纯地从理论上论证就可以满足某项权利的设定和保护,各国国情也存在差异,各具特色。但从整体来看,越来越多的国家以明确的立法模式将公民权利写入到本国的法律体系中来实施。从宪法的角度看,对于环境权有的国家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进行修订,有的国家在制定宪法时将环境权直接规定在宪法文本当中,他上之石,可以功玉。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对于环境权入宪的问题我国可以通过宪法修改的方式进行。

宪法修改是根据宪法所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由宪法制定者或者享有宪法修改权的国家机关对宪法规范中不符合制宪者利益或社会实际需要的内容,予以以删除,增加,或者变更的活动。我们应该通过宪法修改的方式,明确宪法中有关环境权的位置。因为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立法的成本费用过于昂贵,制定出一个专门的《环境宪章》对于我国而言很难,这也与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以及我国的宪法传统不相适应。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社会的福利一定趋于完善,新兴权利的提出也是时代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环境权在我国宪法中的地位,可以采纳修改宪法的方式。

2.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

无救济即无权利这对环境权一样使用。环境公益诉讼作为环境权的一种救济方式,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国家授權机关,在其他主体通过作为或不作为,使公众环境权遭受到侵害或侵害可能时,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就环境权的保障方面而言,实现环境权的重要途径是环境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在环保领域推广的重要契机也就是环境权的公益性。人们在共享环境要素的基础上建立了环境权,所以环境问题与普通的民事问题不同,大多表现为涉及整个大众的权利。依据“不告不理”的原则,诉讼程序引起的关键是原告。谁是原告,这就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而公益诉讼的起诉者自身很可能与被诉的行为无直接的厉害关系。目前政府,检察机关,环保组织等合法组织和机关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因为这类主体不能作为侵权赔偿金支付对象,所以在提起诉讼以及诉讼进行中原告的利益得不到适当的保障。另外各方力量通过环境公益诉讼对环境公益侵权案件的司法审查监督权因为公益诉讼主体范围过窄也受到严格限制。

如果原告的主体资格不确立,将无法开展公益诉讼。因而传统的原告资格我们必须予以拓展,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在诉讼中予以明确。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才是适格的当事人这是传统的诉讼法律对于原告主体资格的要求。依据诉讼信托理论,公民与国家订立契约时,国家接受公民的委托对公共利益进行管理。当环境侵权问题出现时,国家作为受委托人可以取得委托人的诉讼权。当国家作为委托人提起诉讼时,就会出现环境权主体与诉讼主体不一致。因此公民,社会,组织,环保机关和检查机关都可成为公益诉讼的主体。国家需要尽可能的放开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三、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推动参与环境保护

一个国家健康有序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公民的道德素质与国家的文化软实力。所谓“法安天下,德润人心”,通过唤起一种真正的公民人文主义,是实现环境权真正成为人权的一个重要途径。我们要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树立绿色低碳发展观。通过改变观点和思路,侧重引导。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对环境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的文明素养。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构建的重要途径,是推动科学性、和谐性转变的重要条件。

认真落实环境教育,环境教育是一种有关环境方面的技能和认识方面的教育。其目的是为了让人们了解和认识人类及其文化与环境的相互关系。不断完善环境评估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环境影响报告中公众参与不充分则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与通过。通过适当的手段和措施,让每个公民都能积极参与到环境维护的活动中来,最为关键的是,公民通过参与能够积极地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这也是宪政社会建设的客观要求。

四、总结

随着物质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生活有了更高的期待。个人的生活不仅仅在于吃得健康,也希望有一个放松心情,缓解压力的一个山清水秀环境优美的环境,所以人们身心健康发展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美好的环境。随着我国改革进一步深化,法律制度的健全,真正的民主宪政体制必将日趋成熟,环境保护之路必将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赫正芬,毛晓宁.环境权入宪的理论探讨[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學社会科学版),2014(09)81-82.

[2]李挚萍.公民环境权的实质及地位再思考[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01).

注明:参与校级项目《论环境权入宪的理论探讨》的相关文章,SYKY202010,经济学院,论环境权入宪的理论探讨,温雅琴,一般项目。

宪法改革问题研究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高职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多的高职院校毕业生进入到社会的各行各业,但高职院校大学生的法制、安全教育还存在很多薄弱环节,学生遇到现实问题时,缺乏从法律角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产生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本文通过分析高职院校大学生的法制、安全教育现状,对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反思。在此基础上,探讨开展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制安全、教育的有效途径,以期在理论和实践上给他们予以帮助。培养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制安全观念,使他们自觉学法、懂法、守法和护法,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高职院校学生;法制安全教育;法制安全意识

一、对高职院校学生进行法制、安全教育的时代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的报告中提出,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深入推进全民守法,加大全民普法力度,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争取做到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高职院校在培养具有一定理论知识和较强实践能力的技术性人才方面起了重要作用。高職院校学生的法制、安全教育程度将直接影响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切实对高职院校学生进行法制、安全教育,既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也是高职院校学生成功适应现代社会的必要条件。

二、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制、安全教育现状

高职院校法制、安全教育的目的,是把学生培养成高素质的全面发展的人才。目前高职院校注重对学生专业技能与知识的培养,但忽视了学生的法制、安全教育。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制、安全教育的薄弱,而且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制、安全教育现状不容乐观,笔者依据对600名学生相关问卷调查的数据来分析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制、安全教育现状:

1.法制安全意识淡薄

高职院校的学生大多数来自于农村,他们法律意识比较淡薄,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比如,在网上引起了广泛热议的河南大学生小闫“掏鸟获刑十年”的案例,可能小闫不知道掏的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且频临灭绝。该案例显示我们高职院校的大学生法制、安全意识淡薄,缺少基本的法律常识。超过50%的学生表示,刚刚认识一个朋友,该朋友如果借1000元钱,要是感觉他很诚实,不写借据也可以借给他。13%的学生表示不必写借据,朋友之间写借据有伤感情。此外还有校园偷窃事件、网络诈骗案件经常在我们学生身上上演。这些情况都说明法制、安全教育出现盲点与误区,提醒我们要对大学生加强法制、安全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让他们做事情,处理问题多从法律角度出发思考、分析与解决。

2.处理问题能力较弱,缺乏防范能力

高职院校的大学生还没有正式步入社会,还没有看到社会上的危险和丑恶的一面,而且对一些是非不能很好地做出判断。频频出现的高职院校学生受骗的案例,就说明学生在碰到一些现实问题时防范能力较弱,面对一些诱惑或陷阱时很容易上当受骗。比如街头扫二维码如今是司空见惯的事情,超过95%的同学表示参与过街头扫二维码。在电子支付时代,二维码支付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无处不在的骗局。笔者多次提醒学生,街头的扫二维码送小礼物是在利用贪小便宜的心理诱惑人们,扫二维码之后,很有可能手机里被植入木马程序或是跳转到钓鱼网站,还可能引发银行卡被盗刷的情形等。笔者发现在校园内外扫二维码送礼品处围满了的学生,还经常发现有的学生在微信群里让人扫二维码领礼物,学生们一般缺少基本的防范意识。28%的同学表示自己的权益也受到过侵犯,但不知道如何维权。这些说明相当一部分学生在遇到问题时缺乏防范意识,高职院校亟待对学生加强法制、安全防范教育。

3.校园内外存在较多安全隐患

近年来大学生做兼职上当受骗的案例屡见不鲜。近60%的学生表示遭遇过欺骗,尤其是五花八门的网络诈骗、电信诈骗。大学生做兼职无可厚非,它既丰富了学生的社会实践经历,又减轻了家庭经济负担。但笔者多次告诫学生在做兼职中的注意事项,比如网络刷单很多都是骗局,什么轻松日赚几百元,或让兼职者提前垫付资金,还有的虚拟单等都是骗人的,可还是有学生利用周末或寒、暑假兼职刷单,结果有的被骗数万元。

40%学生表示经常在宿舍偷偷使用违章电器自己煮饭,近43%的学生表示曾经在宿舍做过饭,如此大的比例让人吃惊,因为这里面也隐藏着很大的安全隐患,近年来高校内频发的火灾案例给我们很大的警醒。学生宿舍是一个集体场所,是一个人口密度极大的聚居地,任何一场火灾都可能造成重大后果,带来难以估量的财产与人身损失。而且学生使用的很多都是劣质电器,大多是三无产品。这部分大学生忽视学校的防火安全制度,法律意识淡薄,这给我们的生活学习环境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

三、高职院校学生法制、安全教育原因分析

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制、安全教育还存在很多薄弱环节,学生遇到问题缺乏从法律角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引发了一系列悲剧的上演。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1.学生法律知识的缺乏

高职院校的相当一部分学生平时视野比较狭隘,接触社会的范围比较窄,33%的同学表示平时不怎么关注法律。高职院校大学生不懂法,学校法制、安全教育不够深入是一个深层次的原因。笔者所在的高职院校,学生学习的基础法律课程就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根据教学大纲实施要求,该课程由思想、道德、法学三部分组成,法学部分只是其中一部分,所占课时比重不大。而学生表示在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之前没有学习过其他法律知识。而且调查显示学生对一些基础性的法律知识都不清楚。近25%的学生不知道身体受到伤害案件,诉讼时效是一年。近70%的学生不知道刑事责任年龄的有关知识。学生只有具备了一定的基础知识才能对他们进行法制、安全教育。现在学生的法律基础知识状况亟待改变。

2.学校传统教育的弊端

现在很多高职院校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以教师讲授为主,采取传统的单向性灌输式教学,55%学生认为老师在授课方式上过于单调枯燥。学生被动地听,被动地学,缺少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交流。46%的学生认为教师讲授的内容缺少实用性,没法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在课堂上教师较少从法学角度对社会热点问题进行深度地探析。没有科学的法律教育方式,很难使学生将所学到的法律知识运用到日常生活中,而学生碰到现实问题时也不知道应该从法律角度去思考、分析、解决,这些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法律教育的意义。由于某些高职院校法治教育的缺失,使学生知法守法的意识不强,对违法行为后果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导致大学生铤而走险,知法犯法。

3.学生法律心理不健康,法律观念出现偏差

大学生法律心理主要表现为对诉讼的态度,对遵纪守法的心理状态等。大学生初出茅庐,渴望成功的心理很强。虽还是身在校园里学习的学生,但有的人的心早已跑到校外,也有一部分大学生有着很远大的理想抱负,但对社会却充满了不切实际的幻想,碰到一些社会现象时法律观念就出现偏差。近7%的同学表示认为在某一场诉讼中,有一方胜诉了,胜诉的原因是就是彼方有很深的社会背景。近94%的受访者认为法律在日常生活纠纷中所起的作用一般,还有3%的学生认为法律没有用处,平常没有使用过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由此可见很大一部分学生的法律心理出现偏差,他们把社会关系看得很重,并把它凌驾于法律之上。这种错误的观念如果不及时纠正,可能会使一些高职院校大学生因此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近年来高职院校大学生犯罪率有上升趋势,频频爆出大学生砍杀老师,砍杀同宿舍同学的案件等,它是高职院校安全中最具破坏力的因素,对社会危害极大。这类犯罪大都因为法律心理不健康而使法律观念出现偏差。

近30%的学生表示遭遇性骚扰会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加以解决,而不相信依靠法律来解决。近98%的学生表示不会为了一元钱请律师打官司,觉得太不划算了。由此可见部分大学生的法律观念出现一些偏差,大学生法律诉讼观念并不十分强烈,缺少正确的法制观念,这些消极的价值观、人生观、法制观对学生的人生影响不可低估,不利于他们健康成长成才。

四、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途径及思考

1.营造良好的法制文化氛围

高职院校学生进行法制、安全教育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教师要通过生活中鲜活的案例,或者学生亲身体验活动,将法制、安全教育渗透到学生的日常生活中,通过长期的法制、安全教育的宣传、熏陶、教育才能逐渐养成法律思维方式。比如在校园开展法制、安全宣传活动,为学生创造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依法治校环境,让学生深刻体会到做事情要有章可循,按规则办事。通过各种形式的活动,比如组织开展一些主题鲜明的法制演讲、辩论赛、知识竞赛,使学生在比赛的同时提高对法律的认识,让学生对与日常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有更深地了解。在校园或班级里通过板报形式向学生宣传法制、安全知识,了解法律,熟悉法律,通过这些活动的举办达到培养学生法制、安全意识的目的,通过这些活动把抽象的法条变得具体、形象、生动,让学生从中受到感染和启迪。

2.提高教师的基本素养

现代教育理念注重“方法”的传授,“能力”的培养,这就要求教师有很强的教学组织能力,对课堂高效地掌控,在课堂上能使学生的注意力集中,灵活调节教学进程,活跃课堂气氛,控制教学环境,引导学生的思维,发展学生的创新能力等。教师要深谙学校教学规律与青年学生身心成长规律,对学生进行正确地心理引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法治观。法律教师还要具备比较系统的学科知识与较高的法律素质,广博的专业知识,启迪学生的创新思维。在教学中还要求教师要有独到的见解,新颖的教法、创新的思维等,还要有课外活动的组织能力。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教学实践活动,实现学生在做中学、学中做的教学新理念,弱化理论讲解,突出知识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教学理念。学校可以多鼓励教师利用节假日去企业或律师事务所所做兼职,以丰富自己的教学实践经验,也优化学校的法制、安全教育师资队伍。

3.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教学内容要结合学生实际需要

首先大学生要通过自身努力学习法律基础知识,这样才能更好地领会法制、安全常识,碰到问题会运用法律知识去思考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它是法制、安全教育的前提。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大学生如果对法制、安全的认识只局限于书本上的法条,是不会形成法制、安全意识的,只有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多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让大学生亲身参与到法律实践活动中,比如观摩庭审现场,感受法律的威严性等实践认知,模拟法庭进行审判,参观看守所与监狱等,才能让学生更好地理解法律知识,才能学以致用,才能在日常生活中判断是非,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逐步养成从法律的角度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习惯。

高职院校的学生在校除了学习专业法外,基础法律课程只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授课内容包括宪法、法学理论知识等。而与学生实际生活息息相关的——如何预防诈骗,如何防止人身财产受到伤害,在日常生活中常用的合同法,如何签订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却涉及很少。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以课本内容为主线,根据学生自身实际需要开设法律课程,可以以讲座或课堂教学形式,对相关法律知识进行系统讲解,来解决学生实际需要,也提高他们学习法律的积极性、主动性。这样学生根据自身需要,会更好地领会法律知识和理论,更有利于学校的法制、安全教育水平的提高。

4.积极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現在高职院校的大学生大都属于95后,他们的生理与心理渐趋成熟,有一定的情感意识,具备相当的专业知识,但自控能力较差,遇到事情容易冲动。由于社会经验不足,在遇到相关问题时缺乏必要的鉴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如果没有正确的引导,大学生很容易上当受骗,很容易误入歧途,甚至走上犯罪道路。所以要对大学生进行正确地引导,通过定期开展心理健康讲座及心理咨询服务,引导学生正确处理自我身心关系,健全他们的人格,让他们学会正确处理生活与学习中的压力,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法律观,培养他们坚强的意志力、稳定的情绪,积极向上的进取精神,热爱生命,热爱生活,坚决抵制各种不良风气,提高他们的法制、安全意识,谨防上当受骗,避免悲剧的发生。

高职院校大学生的法制、安全教育对于大学生健康成长成才,对国家的法治建设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他们进行高效的法制、安全教育是我们高校教育工作者应该高度重视的内容,应坚持不懈的把大学生法制、安全教育贯穿于大学生教育的始终。要深化高职院校法制、安全教育体制改革,创新教育理念与模式,把握工作重点,从而适应法治社会对人才的要求。

宪法改革问题研究论文范文第3篇

一、乡镇人大制度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

( 一) 规范问题

宪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乡镇人大选举乡镇长、副乡镇长。此二条规定奠定了乡镇人大的宪法地位。地方组织法第九条, 重复了乡镇人大的十三项职权。由此可知, 乡镇人大主要有决定权、选举权、监督权。

乡镇人大与其他各级人大不同, 宪法未规定乡镇人大设立常委会。县级以上人大的常委会能够在人大闭会期间, 行使部分其部分职权。通常来讲, 人大的会期短, 一年召开多为一次, 很多事务无法在会期处理完, 故常委会的设立对人大制度作用的发挥具有重要作用。八二宪法修改草案起初拟保留人民公社作为集体经济组织, 公社人民代表大会是整个公社的权力机关, 公社管理委员会是它的常设机关和执行机关。由于某些原因, 这条规定未能实现。我们认为, 乡镇人大有必要设立常设机关以弥补闭会期间的权力空白。

( 二) 事实问题

1. 决定权方面。作为民主代议机关, 人大是人民意志得以表达的场所。地方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了乡镇人大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事项决定权: 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根据国家计划, 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乡镇人大的事项决定权不限于重大, 只要在上述法条规定内的事项, 都有决定权。与法律规定相比, 现实情况大为不同。大多乡镇人大会期为一天, 很多地方甚至是半天。在此期间, 人大要听取政府工作报告, 审查批准财政预算报告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行使选举权, 还要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建设计划等等。虽然人大如期完成这些“任务”, 但也只是完成而已, 国家机关如果行使职权如“赶工期”一般去敷衍, 而不顾“任务”完成的质量, 这对法律来说是最大的讽刺。

2. 监督权方面。一个国家对政治权力运行过程实行监督的完善程度, 在形式上表现为该国的法治状况, 在内容上表现为该国的民主程度。表面上看,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符合了民主制的外观, 已然实现人民当家做主。但真实情况如何? 从监督制度的完善程度上进行考察即可窥见全貌。地方组织法第九条第 ( 九) 款规定,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许多地方人大一年只开一次会, 对那些有必要立即撤销的决定和命令, 不免显得监督乏力。

3. 选举权方面。关于乡镇人大制度中的选举问题, 首先是选民选乡镇人大代表的问题。选举法规定, 县乡两级的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乡镇人口普遍在几万人以内, 少则数千人, 有条件实行直接选举。真实的选举状况并不乐观, 选民投票率不过半现象时有发生, 很多有资格有条件的人未行使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农民对选举活动不热情也是中国农村的普遍现象, 他们不热心政治参与。个中原因, 既有公民权利意识还未觉醒的因素, 也有不相信人大这一“橡皮图章”的主观因素。乡镇人大代表中干部比例过高, 有些地方选举过于“低调”。近年人大代表选举中, 出现了很多丑恶现象。2013 年湖南衡阳贿选案 (1) 震惊全国, 一个地方竟有如此之多的人大代表卷入贿选, 迫使我们反思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

其次, 乡镇人大代表选举乡镇长、副乡镇长也存在问题。选举乡镇长、副乡镇长的活动, 选举法规定实行差额选举, 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然而现实中, 规范的例外却成为实践的原则。本应实行差额选举, 官员们却搞成了等额选举为原则。这种“暗度陈仓”式的政治策略, 成为侵蚀政治文明的蛀虫, 也阻碍着法治文明的进程。

二、乡镇人大制度的改革进路

改革开放以来, 城镇工商经济发展迅速, 乡镇规模不断扩大, 乡镇政权要管理的事务大大增加。工业、农业、商业, 民生、民主、卫生、教育等职能随之而需要增强。旧的体制已不符合发展需求, 必须通过改革来实现基层治理现代化。

( 一) 加强乡镇人大组织建设

宪法规定县级以上人大设常委会, 乡镇一级没有人大常委会。前面已经提到数次, 这里还是有必要再说, 乡镇人大每年只开一次会议, 每次会期只有一天甚至半天, 随着经济发展, 社会经济文化事务不断增多, 乡镇人大组织制度已经跟不上社会行进的脚步。而且, 社会经济文化事务的增多, 必然对乡镇人大的办事能力要求更高。然而乡镇人大没有常设机构, 根本无法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日益增多的事务。为此, 要延长乡镇人大会期, 建立处理经济文化事业的常设机构, 增加乡镇人大的人员配置, 实行乡镇人大主席专职化。唯有在组织建设上进行改进, 才能强化乡镇人大行使职权的能力, 才能不断地实现权力的真正回归。组织建设是制度建设的基础, 对于其他方面的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 二) 完善乡镇人大监督机制

有必要建立有效的乡镇人大监督制约机制, 建立有关处理经济文化事业的常设机构。在浙江温岭新河镇人大改革 (2) 的过程中, 设立了人大财经小组, 在闭会期间监督公共预算的执行情况。这一经验是值得去学习的, 因为它是在宪法框架内增设的机构, 并非常委会, 故不违宪。由此可见, 欲建立乡镇人大监督机制, 与人大的组织建设完善是密切相关的。反之, 加强乡镇人大的组织建设, 也将有利于对乡镇政府及其他部门的监督权的行使。故而, 乡镇人大的组织建设与监督权的完善要结合起来, 这二者是鸟之两翼、车之两轮, 共同推动乡镇人大的不断完善。

( 三) 改革乡镇人大议事程序

纵然乡镇人大的会期只有一天, 但这一天的会议中, 如何形成更好的议事程序颇为重要。现实中往往存在乡镇人大议事走过场的现象, 人大代表也不珍惜议事的机会。在短短一天的会议中, 还必须听取乡镇政府工作报告。代表大会应适应市场经济改革的变化, 取消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的听取和审议。因为现在不实行计划经济, 即使政府还需要做出一些计划, 也都是指导性的, 也不必通过代表大会审议, 因为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东西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现在的计划不应有这样的效力。乡镇人大应把主要时间和精力放在更重要的预算监督和其他重大事项的决定权上。

( 四) 继续推进选举制度改革

从选举法的修改上推动乡镇人大改革。选举法历经数次修改, 却少有能促进乡镇人大的改革的。应当把国家机关正副职领导的选举改为一律实行差额选举, 除非提不出候选人的情况下才可进行等额选举。现行的法律规定的是实行差额选举, 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重点突出不明, 导致为一些投机者所利用, 变成了几乎一律实行等额选举。作为人民意志代表的人大代表不能自由选择, 这同没有进行选举似无分别。

此外, 还应当实行以居住地为标准的选举。这是为了解决那些长期在外地工作而又热心于公共利益的人们而设的, 这类人群在整个社会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同样作为我国公民, 应有平等的选举权, 这要求必须为他们的选举创造条件, 而不应是要选民去自己创造条件, 否则, 任何一个理性的人都会在经济成本的压力下选择放弃的。为选举创造条件, 应被视为政府必须提供给选民的公共产品。

还有些学者提出另一种改革进路, 认为应当撤销乡镇一级政权。他们认为, 在现行体制框架内进一步加强乡镇人大职能建设的做法, 并不能解决当前广大乡镇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可能的结果是体制顺当了, 但政权机关叠床架屋, 编制臃肿, 陷入帕金森定律 (3) 恶性循环之中, 显然不是明智之举。因此应撤销乡镇政权, 对行政区域比较大、人口也比较多的县区, 可以设立若干县级政府派出机构。

当前中国人口众多, 区县人口动辄几十万上百万, 如果撤销乡镇一级政权, 带来的肯定是治安的混乱。建国后的几十年间, 我们也实行过县政府派出区公所的制度, 但后来也被放弃了。不是正式的政权很难行使权力, 就像今天的派出所一样, 只是在极有限的范围内有处罚权限。政权派出机关将面临更繁多的事务, 因此势必会形成权力膨胀, 再次成为实质上的一级政权, 如此往复, 只能减弱办事的效率, 毫无裨益。持该观点的人或许还会说, 可以让乡镇实行自治。我国并没有自治的传统, 历史上统治力量在乡村薄弱不是靠自治, 在以血缘为中心的乡土社会里, 统治的工具是道德和族规, 而进入工业社会的今天, 道德统治方式已经不再适应。因此, 更为可行的还是要强化乡镇人大职能, 进一步发挥乡镇人大作用, 推进基层政权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结语

乡镇人大的改革是必然趋势, 不进行改革只能走向死胡同。近四十年的改革, 每一步都伴随着利益的博弈; 于其中, 虽有反复但更多是进步。乡镇人大是基层政权的核心部分, 是最接近底层民众的国家权力机关, 比其他各级权力机关的优势也在于此。它肩负着重要的使命, 即不断推进基层民主的实现。通过参与基层选举, 普通民众可以被激发出公民意识。公民意识是法治社会的标志, 是国家民主程度的试金石。国家治理重在基层, 在顶层设计时, 有必要考虑如何改革乡镇人大制度。笔者才疏学浅, 本文只浅谈了几个问题, 但问题远不止这几个。

摘要: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乡镇人大作为基层政权的核心, 却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 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乡镇人大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从宪法学的视角, 在规范与事实中发现问题, 从实践中借鉴经验, 最后提出建议这一逻辑思路展开研究。

关键词:乡镇人大,监督权,选举权,决定权

注释

11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1月3日, 衡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中, 共有527名人大代表出席会议, 在差额选举人大代表的过程中, 发生了严重的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的违法违纪案件.

222005年, 浙江温岭新河镇开启了乡镇人大对预算批准的改革大幕, 被称为“参与式预算”, 称得上中国乡镇人大改革的典范.新河镇人大在会议期间, 就政府预算批准事项, 由代表们对乡镇政府及机构负责人发难质询, 进行实质性的监督.这是典型的中国民主形式, 是为解决官民之间长期以来的矛盾而创造的.审批预算权力的回归将激活沉寂太久的人大制度, 并使乡镇人大逐步摆脱“橡皮图章”称谓, 恢复人大的主角地位.其法治意义就在于将宪法安排现实化、制度化, 真正建构权力监督机制.

宪法改革问题研究论文范文第4篇

结合税制改革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研究

一、研究背景和目的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引发的全球经济危机,2008年以来我国实施了一系列旨在推动转方式、调结构、扩内需、惠民生的“结构性减税”政策,对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201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求,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要结合税制改革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需要在深入分析评估现有结构性减税政策效应基础上,结合经济社会现实和对税制改革的前景判断,对当前和今后五年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提出一揽子切实可行的具体建议,供决策参考。

二、主要研究内容和要求

(一)如何界定结构性减税?它的政策目标是什么?如何厘清它和税制改革的关系?

(二)2008年来实施结构性减税的政策效应分析。政策自身存在的问题,制约政策发挥作用的外部因素,与财政支出等政

— 1 — 策工具的效率比较等。

(三)国外实施减税政策的分析和借鉴。深入分析政策出台的背景、目标、方式和后续效果评价等,不要简单罗列政策内容,要总结出实施税收减免的国际通行普遍做法。

(四)经济社会发展对结构性减税提出了什么的新要求?如何提高结构性减税政策的针对性、科学性和预见性?如何把握结构性减税发挥作用的领域、时机和力度?如何协调结构性减税和其他经济政策的关系?发挥结构性减税政策效应需要什么配套条件(社会管理、征管条件等)

(五)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如何与税制改革相结合:结合未来一段时期税制改革方向,判断哪些税种和税制要素可以以结构性减税形式先行先试;如何处理先行先试与税法规范性的关系,现行结构性减税政策哪些能上升为税收制度安排,形成税收调控的长效机制?

(六)提出具有针对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的结构性减税政策建议,重点是将结构性减税政策上升为税收制度安排的具体实施方案、时间表,并探讨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管理机制(如纳入

— 2 — 预算,跟踪问效等)的工作建议。

— 3 — 税制改革研究项目

(二)指南

优化中国税制结构的方向和路径研究

一、 研究背景和目的

一国税制结构中间接税和直接税的合理配比,是税制改革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理论界倾向于认为,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税种结构失衡,间接税占比远超过直接税占比,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直接税居于主体地位相比,反差相当明显;在这一税制结构下,商品与服务最终消费的税收负担难以有效降低,而所得税促进社会公平的职能也难以有效体现;因此,今后一段时期税制改革方向应该是逐步有效降低间接税比重、提高直接税比重,有效缩小二者差距,完善“双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

在理论界和税制改革实践中,对在我国如何逐步降低间接税比重、提高直接税比重的认识尚不统一,近期一些具体的税制改革措施或政策调整与此方向也不完全一致。如2011年9月份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费用减除标准后,直接税比重有降低的趋势;近年来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实施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大

— 4 — 多也体现为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影响提高直接税比重。

本课题研究目的是,对协调间接税和直接税配比关系这一方向性问题作重要判断,为今后深化税制改革提供依据。

二、 主要研究内容和要求

(一)分析主要国家税制结构演变过程和现状,总结其税制结构转型脉络,以及影响直接税和间接税比例关系的客观因素(如社会环境、公民素质、征管能力、财政需要等)。在基础上,明确判断直接税和间接税比例关系的价值标准,提炼可供我们国家借鉴的国外经验和启示。

(二)基于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以及未来趋势的合理判断,对税源结构和征管能力等约束条件进行系统分析,研究间接税与直接税的不同经济效应,论证我国现阶段税制结构转型改革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探索优化税制结构的可行路径,统筹安排各税种具体改革方向和步骤,提出配套制度建设的建议。包括:

1、提出未来一段时期(如2020年前)调整直接税和间接税比例关系所要达到的总体目标,设计出具体的能和经济社会良性

— 5 — 互动、税类税种结构协调配合的税制结构。分析按此目标调整直接税和间接税比例关系,对税收收入可能产生影响,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预期效应。

2、在目标框架下,现行各主要税种在税制要素(主要是税基和税率)设计上需要做什么样的调整?正在进行的税制改革,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改革、财产行为税改革等各项具体改革措施,如何与此目标相结合?是否需要对现阶段这些改革措施作适当调整?具体应作什么样的调整、调整的时机和步骤?

3、考虑征管能力、税收环境等制约直接税和间接税比例关系的因素,提出相关配套制度建设的建议。

— 6 — 税制改革研究项目

(三)指南

促进结构优化和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研究

一、 研究背景和目的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快改革财税体制,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和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去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加大改革攻坚力度,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要加强改革顶层设计,在税收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在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李克强总理要求本届政府要做好几项改革,其中就包括税制改革,“正税清费,简化税制”,要求按照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和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的要求,拿出方案,循序推进。

本课题研究目的,是为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和中央领导指示,做好税制改革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提出税制改革总体方案、路线图和时间表,进一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为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税制改革工作提供决策支持。

二、主要研究内容和要求

(一)研究税制与促进结构优化和社会公平的关系。从价值

— 7 — 评判的角度,对“促进结构优化和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进行定性描述。

(二)研究税收调节经济、公平分配的一般规律。在实施税收调控过程中,如何界定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如何在税收手段和其他经济手段之间合理取舍和搭配?具体到税收调节,如何基于既定目标,合理运用不同税种、不同税制要素实施调节?

(三)主要国家有关结构优化和社会公平的税制改革成功经验借鉴,从中提炼出普遍做法,判断未来一段时期国际趋势。

(四)从整体上对我国现行税制及近年来重大税制改革措施(如增值税制度改革、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个人所得税改革等)进行实证分析和评价。

(五)分析我国税制改革在促进结构优化和社会公平方面的形势和任务,研究如何兼顾税制中性、效率、简化、公平等目标,统筹促进结构优化和社会公平,提出科学的顶层设计和重大机制性建议,谋划面向今后五年、十年的税制发展前景目标、路径安排和时间表。

(八)分析影响税制改革的外部环境因素,提出实施相关领

— 8 — 域改革,完善配套条件的具体建议。

宪法改革问题研究论文范文第5篇

本文为2006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会计规范全球协调与趋同中的根本性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70672115)的阶段性成果

【摘要】笔者认为,高质量的会计准则应当包括研究质量、制定质量、产品质量和执行质量四个部分,由此才可构成一个完整的会计准则质量评价体系。本文拟就此问题做初步讨论。

美国著名的会计史学家迈克尔·查特菲尔德曾经指出:“会计的发展是反映性的——会计主要是应一定时期的商业需要而发展的,并与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不同时期经济的发展造就了丰富多彩的会计实践,从而也推动了会计理论研究及其体系的逐步完善。会计准则作为现代会计理论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对其质量问题的研究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引起学界关注,并在中后期演变成会计基础理论研究方面的热点问题之一。1997年9月29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简称SEC)主席Authur.Levitt曾率先在一次演讲中阐述了需要高质量会计准则的问题,由此引发了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这一主题的热烈讨论,且有很多相关成果发表。文献研究发现,十多年来,人们关注的中心似乎主要是围绕会计准则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进行研讨,而对与质量相关的其他问题却较少涉及。

一、问题提出:全球性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浪潮的情势所趋

人类社会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全球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以及经济全球化体系的逐渐形成,会计国际协调的呼声日益高涨。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国际贸易、国际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经济全球化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会计信息作为一种世界通用的商业语言,其业务处理程式与规范的国际协调和趋同工作进一步受到社会公众、会计职业界、相关国际会计组织、各国政府以及部分国际经济组织的高度重视。联合国(United Nations,简称UN)、欧盟(European Union,简称EU)、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简称OECD)、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简称IOSCO)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Accountants,简称IFAC)等都积极推动甚至直接参与到会计国际协调与趋同活动中。由此可见,会计准则体系的建设与执行质量问题不仅是现代会计理论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个需要随着经济环境变化而不断研究与完善的现实问题。

据有关资料记载,会计准则的早期概念首先于1909年在美国出现,但其正式研究并制定和发布规范文本则是在1929~1933年的经济大危机之后。美国会计执业界和SEC从1936年即开始合作,进行会计准则的研究和制定工作。在会计程序委员会(Committee on Accounting Procedures,简称CAP)、会计原则委员会(Accounting Principles Board,简称APB)和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简称FASB)近70年的不懈努力下,才形成了一套适合于市场经济体系运行、对世界各国有较大影响的研究和制定会计准则的理论、方法、经验和成果。尽管英国是一个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但由于其市场经济发展程度落后于美国,故其会计准则的研究与发展也略显滞后。其他发达国家或地区如新加坡、澳大利亚、日本、台湾、香港等都是在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以后,才有了会计准则的产生和发展。

20世纪70年代以来,实现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及趋同一直是全球性会计职业组织与不同国家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努力的方向。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Committee,簡称IASC)作为全球性会计准则制定与协调工作的推动机构,自1973年成立以来,在推动会计国际化进程方面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它在主要国际会计准则(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简称IAS)制定期、IAS巩固期和核心会计准则建设期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先后发布了40多项IAS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推广。2001年1 月,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对会计准则国际协调工作的要求,IASC改组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简称IASB)。

IASB成立后,即全面启动了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nternational FinancialReporting Standards,简称IFRS)工作计划,明确提出了“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目标,随即推出了一系列新的准则与解释公告,加速了会计国际协调或趋同实务的推动工作并已经收到初步成效,且已产生了日益重要的影响。不少国家与地区等均先后宣布了对IFRS认可、肯定与推动的决定并付诸实施。FASB已经于2002年9月与IASB达成了旨在启动“趋同”项目的协议,开始了其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间的实质性协调工作,欧盟所有成员国的上市公司在2005年1月1日起就采用IFRS编制合并报表,澳大利亚和俄罗斯等国也已经宣布了类似的决定,越来越多的国家或地区加入到了应用IFRS的行列中。这表明在全球经济领域里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肯定和认可的力量在逐步扩大,会计国际协调或趋同乃大势所趋(郭道扬,2006)。

由此可见,随着21世纪全球化经济进程的加快以及全球化格局的逐渐形成,会计国际协调及趋同工作必然会跃上一个新台阶。因此,它既对国际会计准则的质量提高提出了新挑战,更对现阶段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建设与运行效果的实际问题提出了新的要求,故需要全面、系统地研究以研究质量、制定质量、产品质量和执行质量为核心内容的会计准则质量问题,提高其运行效率。

二、研究动因:推动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建设实际进程的必然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949年成立后的几十年内,均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一直采用会计制度对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进行规范,它对企业贯彻国家各个时期的经济政策并对国家实施宏观经济管理方面起到了一定的历史性作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所确立的改革开放总方针,吹响了我国经济体制全面改革的号角,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立,也为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以制定和实施与国际通行惯例相协调会计准则为突破口的会计体制全面改革工作奠定了基础。

我国的会计准则研究与制定工作,至今已经走过了二十六个春秋。早在1980年1月中国会计学会成立之际,就有学者提出了建立我国会计准则体系问题,并就其模式、结构、名称和内容等问题进行了初步讨论(李宝震,1980)。后来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与会计制度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化,我国围绕着会计准则体系建设相关的理论研究成果颇丰且取得了一些推进实效。在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建设过程中,一直将基本工作目标定位于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并将其在格式与内容上与国际会计惯例逐步趋同作为发展方向。与此同时,我国还积极参与各种全球性的会计国际协调活动,以增加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与国际通行惯例的融合程度,而且也朝着逐步实现与国际会计惯例大体趋同的目标稳步迈进。这些成效不仅已经为国际会计界所公认,同时也为提高现阶段中国会计准则体系建设及其运行质量奠定了一定的认识基础。

1992年11月底,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标志着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建设的序幕正式拉开。1997年5月发布第1号具体会计准则后,又陆续发布并修订了16项具体会计准则。以2005年发布的21项具体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为基础,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并与已经发布的16项具体准则全面整合后,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正式发布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内的、与我国经济发展进程相适应的、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它预示着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建设进入了一个历史发展的新阶段,实现了企业会计准则建设工作新的跨越和突破(王军,2006)。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主席戴维·泰迪就曾高度评价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发布实施工作,认为其是促进中国经济发展和提升中国在国际资本市场中地位非常重要的一步。但这只能说,它是中国会计准则体系质量建设的一个重要的成果,它标志着我国与国际会计惯例基本趋同且能反映中国会计环境与特色的会计准则体系初步形成。

但是,回溯我国自1988年开始着手研制、1992年颁布并于1993年实施企业会计基本准则以及1997年开始发布具体会计准则以来的工作进程可以发现,二十多年来,在会计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共同努力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积极推动下,我国有关会计准则体系建设问题的研究虽然取得了多角度、多途径的研究成果与实际绩效,但目前在会计准则体系的制定主体、制定目标、制定导向、体系结构、制定基础选择、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以及其实施保证体系等问题上,特别是在会计准则体系建设及运行质量与实施绩效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理论问题、观念问题与比较复杂的现实问题。而且,其实施效果上能否达到准则制定者的初衷,这客观上也反映了准则的执行质量问题(许家林,2006)。因此,需要全面系统地研究会计准则的研究质量、制定质量、产品质量和执行质量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提高其实际影响与运行效果。

三、研究价值:完善我国会计准则理论研究结构的现实要求

前已述及,完整意义上的会计准则质量应当包括会计准则研究质量、会计准则制定质量、会计准则产品质量与会计准则执行质量四个不同的方面。但在国内外现有的学术研究成果中,对这一重要问题却少有涉及,更无比较深入、全面的系统研究成果。尽管1997年9月阿瑟·利维特(Arthur Levitt)的演讲中提出了“对高质量会计准则的需要”这一问题后引起了学界的关注,但其研究范围也主要是涉及到准则产品本身的整体要求、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对准则文本的指导作用和会计的备选方案等技术性内容(葛家澍,2000),并未涉及本文所提出的准则及其运行质量问题。

因此,深入进行会计准则质量内涵及其推进问题的全面研究,并将重点放在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建设及运行质量这个重点方面,对于完善我国会计准则理论研究的成果结构也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它对完善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建设可以起到一定的理论导向作用

会计界学者在推进会计国际协调及趋同的主旨下,深入研究中国会计准则质量内涵及其推进的相关问题,其成果不仅会丰富现有的会计理论,还有助于形成以提高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建设及运行质量为管理导向的准则建设理念。

(二)它对降低我国的会计制度改革成本可以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只有在强调会计准则建设与运行质量管理导向的前提下,与我国会计制度全面改革相关的理论研究、准则发布、制度修订与贯彻实施工作才会降低其推行成本并提高效益。

(三)它对提高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建设的运行绩效可以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会计准则具有经济后果的性质决定了会计国际协调及趋同的本身也就是一种经济利益的协调。因此,在会计准则体系建设过程中,就要在注重其运行质量的基本理念指导下,既积极考虑会计国际协调及趋同的技术因素,同时也考虑会计国际协调的利益因素,从而使我国在会计的国际协调及趋同过程中争取到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冯淑萍,2004,刘玉廷,2004;陈毓圭,2001)。

(四)它对改进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体系建设过程的组织与管理方面的程序性問题可以起到重要的政策咨询作用

四、基本内容:会计准则质量问题全面研究的初步构思

笔者认为,会计准则体系建设及其运行质量问题既是一个极为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也是一个现实的会计准则体系建设管理问题,它对准则的实施绩效有着重要影响,这一观念应当贯穿于准则研究、制定与执行的全过程。我国有关部门所确定的中国会计准则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就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高质量的会计准则理论体系、方法体系、制度体系以及运行保障体系。在此基本理念下,以研究会计准则体系建设及运行质量为核心主题的会计准则质量问题的全面、系统研究,目前至少需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一)对会计准则体系建设及运行质量的基础问题进行研究。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如下:会计准则体系建设及运行质量问题提出的理论基础、研究基础与实践基础;国内外会计准则建设质量研究的动态与评述;会计准则体系建设及运行质量的基本结构;会计准则研究质量(理论与实践)、会计准则制定质量(程序与方法)、会计准则产品质量(形式与内容)、会计准则执行质量(运行与效果)的具体内涵、影响因素及其相互关系等。

(二)对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建设及运行质量的现状研究

实施研究的方式可以是:通过文献资料分析、实地访谈、实地调查、案例分析以及问卷调查等多种途径来取得有关准则建设及运行质量的第一手资料,运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建设问题研究26年来(1980年起)、会计准则制定与修订18年(1988年起)来、会计准则正式运行13年来(1993年起)以及正式成为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成员国直接参与推动会计国际协调及趋同进程9年来(1997年起)围绕会计准则质量相关的问题进行深层次的分析,了解我国现行会计准则理论研究、制定与运行的薄弱环节、形成原因以及其与会计国际协调及趋同的基本要求之间在理论基础上、思想观念上和准则结构上存在的差异,为深入研究现阶段如何保证并提高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建设及运行质量问题提供基本方向。

(三)对提高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建设及运行质量的相关问题研究

需要研究的重点问题为:会计准则研究质量(理论与实践)、会计准则制定质量(程序与方法)、会计准则产品质量(形式与内容)、会计准则执行质量(运行与效果)考核指标的设计与实施问题;会计准则体系建设及运行质量的法规保障体系完善问题;会计准则体系建设及运行质量的环境优化问题;会计准则教育与培训体系建设问题;国外会计准则建设前沿成果的引进、介绍与消化吸收问题;会计准则建设研究成果的披露与发布方式及渠道问题;会计准则体系建设的相关事务性管理问题等等。

围绕着上述主题所进行的研究,不仅可以在研究方法上使规范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文献研究方法和调查研究等方法能够有机地结合,而且在研究内容的设计上,还体现出三个方面的特点:1.在研究理念上,明确提出会计准则体系建设及运行质量这一基本观念,并倡导以此理念为导向来推动我国现阶段会计准则体系建设的进程。2.在研究内容上,明确提出会计准则体系建设及运行质量由研究质量(理论与实践)、制定质量(程序与方法)、产品质量(形式与内容)和执行质量(运行与效果)四个部分所构成并要综合考核的观念。

3.在研究视角上,明确提出需要从准则制定与推行成本——效益的角度来研究准则体系建设与运行质量问题,并拟设计相应的指标体系来考核其结果。因此,若能形成与研究设计相吻合的系统研究成果,相信会对指导我国现阶段会计准则体系建设并全面提高我国的会计准则质量具有重要的政策咨询价值和现实意义,同时也会对深化以会计准则体系为基准的国际会计协调与趋同度产生重要的影响。

宪法改革问题研究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依据高职高专英语课程改革的培养目标,从高职高专英语课程改革的必要性和英语发展现状入手,从“课程定位”、“教材编写”、“等级证书”、“第二课堂”和“就业导向”五个方面,列举改革策略,提出三个方面的改革措施,从而努力实现高职高专为社会培养高技能型专门应用人才的战略目标。

关键词:课程改革 就业导向 课程定位 第二课堂

近些年,高校规模不断扩大,毕业生越来越多,就业问题成为各高校面临的首要问题,高职高专院校学生因学历低,无经验而面对前所未有的压力。尽管国家对高职高专院校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但是改革势在必行。特别是应用性较强的英语课程改革也迫在眉睫。

1 高职英语课程改革的背景和依据

当前,高职教育正在面临重大转型,以高校为对象的英语教学改革正在如火如荼进行中,而高职高专由于其学习目标、学习内容和学习环境的不同,在英语课程改革必然不同于普通高校。在高职教育改革的大环境下,高职英语教学如何能在新形势下走出一条新路子,摆脱传统英语教学的种种弊端,从而形成自己的特色,是摆在广大高职英语教育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因此,作为我国高职高专院校教学和管理改革的重要方面,高职高专英语课程的改革已形成以体现“就业导向,实用为主”的原则,培养学生的英语综合能力,充分体现个性化教学的特色。

1.1 当前高职英语发展现状分析

1.1.1 教材的针对性不强

高职高专院校目前使用的英语教材多为公共英语教材,如《高职高专新编实用英语》、《新世纪英语教程》等。这些教材编排新颖,但并不适合所有的高职院校学生使用。而且,分门别类的英语教材也层出不穷,内容难度较大。因教材缺乏针对性,部分学生学习兴趣下降,失去了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1.1.2 实践教学环节薄弱

高职英语教学强调以实用为主,应该大力培养与所学专业密切相关的英语应用技能。高职高专实用性英语的特性,决定了实践教学环节的难度。然而,实践教学课程偏离实用性,所学知识与将来就业岗位学习脱离,学生实际应用英语的能力与将来就业岗位能力的差距很大。怎样加强实践教学,是高职院校进行英语课程改革应当重视的问题。

1.1.3 评价体系不科学

目前大部分高职高专还是采取传统的终结性评价体系,以一次或几次考试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这些都是侧重测试学生的语言基础知识,而不注重学生其他综合能力,这和高职高专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目标相悖。

1.2 高职英语课程改革的必要性

教育部高教司颁布的《高职高专英语教学基本要求》中提到高职高专英语课程的教学目的是使学生掌握一定的英语基础知识和技能,更要注重培养实际使用语言的技能。确切的说,高职学生学习英语,不是为了进行研究或学术交流,而是为了从事与专业有关的业务工作。因此,针对高职院校学生的特征和近几年来国家对高职教育事业的重视,对高职英语课程改革尤为重要。

2 课程改革的基本策略

2.1 建立“先定位,后发展”的课程改革策略

《职业教育课程论》一书中指出,职业院校的普通文化课程与普通学校的普通文化课程有许多相似之处,但职业院校的普通文化课程,因教育性质不同,教育对象不同,因而其普通文化课程也应追求自身特色。高职英语课程属于高职院校普通文化课程体系中的工具列课程,是必不可缺少的课程。高职英语课程的培养目标应该定位为:第一,高职英语教学目标首先应该突出职业性和实用性,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课程。第二,英语课程不仅仅是一门语言基础课,也是学生拓宽知识,了解世界的文化素质教育的渠道,具有强大的人文性。第三,高职英语课程应当把传播中华文明的传统文化定位在其中,培养学生在中外文化中担负起桥梁的作用。

2.2 建立“编写直观形象教材”的课程改革策略

由于各个院校和不同专业学生的未来岗位的英语能力需求千差万别,每种教材只是依据一般情况为教与学提供一个教学思路和设计方案,不可能完全适合不同地区、不同专业、不同教育对象的具体要求。因此组织教师按不同专业选择或编写实用的教材是实施英语课程改革的重要一环。高职英语教材的编写应当考虑专业的特色和岗位的特点,侧重从各自职业岗位中选取教学内容。

2.3 建立“英语等级证与职业英语技能证书并行”的课程改革策略

建立全面、客观的成绩评估体系是高职英语课程改革的关键,而评估体系的建立主要表现在学生英语等级证和英语技能证书的获取上。把考核作为高职公共英语教学的检测手段,而不是唯一手段。把阶段性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阶段性考核与期末考核相结合,敦促学生考取英语等级证书,从而考察学生学习英语的效果。为适应市场需求,高职英语课程应增加职业英语技能证书的考核,例如《英语翻译证书》、《中国职业英语水平等级证书》等。学生持有一份职业英语技能证书会更有就业竞争力。

2.4 建立以“传统教学和第二课堂”多种教学方法相结合的课程改革策略

现代高职英语的教学方式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教师和学生都不再满足于单一的传统课堂教学模式。为了适应当今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广大师生都积极地投入到丰富多彩的高职英语第二课堂活动中。第二课堂强调以学生为中心,满足学生的个性化发展需要,提供比课内学习丰富得多的教学手段和内容,而且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学生以第二课堂为平台,将所学知识进行对应性的操练,以达到学会使用语言的最终目的。第二课堂可以采取的组织形式有:组织“英语角”,成立英语协会,利用校园广播电台播放英语节目,成立英语戏剧社,举办大学生英语文化节等。

2.5 建立以“就业为导向、任务驱动、英语语言与专业素养一体化”的课程改革策略

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理念是高职院校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要处理好社会需求、学生的英语基础、英语课程目标之间的协调关系,合理、科学的进行课程目标设计。“就业为导向”的课程设置应减少教学的单一性和强制性,增强教学的选择性和开放性,以学生将来的实用性为准则,以实际的任务为驱动方式,从现实出发,将英语语言和专业素养有机结合起来进行课程改革。同时,可以引入校企合作理念,把企业勇于奉献、锐意创新、关心他人、与时俱进的先进的企业文化融入到英语课程改革中,培养学生高尚的道德、坚强的意志、强烈的责任心、良好的团队精神和适应环境变化的能力。

3 课程改革的主要措施

3.1 课程体系的改革

高职英语课程体系要形成职业特色,围绕职业教育开设英语课程,把英语教学融入职业教育中,与所学专业紧密结合。因此,对于高职英语的公共课程,可以采用“2+1+1”的课程设置模式,即每周设置四课时,两课时学习综合英语课程,主要培养学生的语言知识点与听说交际能力;一课时口语听力练习,培养语言的应用能力;一课时特殊情境模拟练习,让学生具备一定的语言交际能力,提高英语应用能力。

3.2 评价体系的改革

《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明确指出,教学评价是大学英语课程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由形成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组成,即对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情感、态度、能力和学习策略、掌握基础知识和学习内容的水平及表现出来的发展潜力等进行全面综合性的评价。英语是一门语言工具,它的主要功能就是人们用来交流思想,表达意念。因此,在评价中应突出能力测评,要以学生的语言综合应用能力为出发点,建立多元化体系,适应发展的需要。

3.3 教学内容的改革

高职英语教材应该体现高职的特色,课程内容要突出应用性的特点。教材编写要紧跟形势的要求,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思路,体现实用性和针对性。除此之外,教材的内容也要及时地更新,使之既能促进基础教学目标又能适应新时期英语教学的特殊要求。在改变教学模式上,应该改变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的讲授法,多采用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模式,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

4 结语

高职高专英语人才的培养应真正体现新时期英语教育朝着个性化和应用性方向发展的趋势,强调对受教育者个性能力和与全面素质的培养。高职高专英语课程的改革是当前高职院校教学和管理改革的一部分,其实质是突破原有的教学模式,把英语教学和学生就业、个人发展紧急结合,将知识传授和能力、素质培养融为一体,通过科学手段,实现培养应用性、能力强、专门型人才的宏伟战略目标,同时还能使学习者更加有效地进行个性化学习,实现自身人生价值。

参考文献:

[1]李春萍,李秋萍.信息不对称背景下的高职英语课程改革[J].技术与教育,2011(1).

[2]尹小梅.高职高专英语课程改革的探索[J].教育界:高等教育研究,2012(1).

[3]熊丽丽.基于校本研究的五年制高职英语课程改革[J].职业教育研究,2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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