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供水报告范文

2024-07-24

二次供水报告范文第1篇

8月4日,卫东区卫生监督所举办了二次供水培训班暨现场观摩会,全体卫生监督员参加了培训。

与会人员现场观摩了某某某、某某某等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信息公示、卫生管理及日常维护等做法,市卫生监督局卫生监督员罗婧现场作了卫生监督管理经验介绍,现场解答了卫生监督管理方面的疑问。

本次培训内容丰富,形式新颖、直观,达到了交流学习、学用相长、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预期效果,对规范全区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次供水报告范文第2篇

(一) 二次供水水污染事故的报告范围:

1、

2、

3、

4、 因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使二次供水水源遭受污染; 饮用水水质出现异常,影响饮用者正常生活;

输配水管网破损或二次供水设施防护不严、使饮用水水质恶化; 二次供水水质污染,造成介水传播疾病流行或中毒;

存在明显的污染源,并怀疑饮用水源或饮用水水质有可能受到污染。

5、

(二) 针对二次供水机理特点,对可能发生污染的环节,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加强检查,严防污染事件发生。

(三) 当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时,供管水员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单位生活饮水卫生安全管理小组领导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四) 在水污染事故发生期间,应密切注意事态发展,及时进行水质监测,并在第一时间向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检测和处理报告。

(五) 任何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水污染事故。

(六) 报告方式及电话:在当面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小组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预防二次供水污染的措施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及其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规定,制定本措施。

一、二次供水的设计应符合卫生要求,包括水箱的卫生防护、其所在的位置、容积、进水口和出水口位置、溢流管的位置、消毒措施等均应标准化。

二、二次供水设施材料和消毒剂应安全卫生,索取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三、二次供水设施维修施工单位要按要求施工,施工后做好清洗、消毒。验收部门要把好验收关,并重新进行二次供水质检测,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后方可供水。

四、要健全管理系统和卫生管理制度。

1、

要设专人管理,二次供水设施加盖、加锁,禁止其他人员入内。

2、

按规定定期清洗消毒二次供水设施。每天对水质进行一些理化指标的化验,主要为色、浊、溴、味、沉淀、余氯等,多数的饮水污染均能在这些指标上有所反映。

3、

一旦发现事故的苗头,马上通知用水人员,寻找原因,采取措施,必要时停水,同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二次供水的法规标准,加强二次供水管理。

六、广泛开展预防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

武汉市东西湖区卫生监督所 监制

二次供水报告范文第3篇

前 言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保证向居民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防止水质二次污染,确保二次供水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以下简称“设施”)的监督管理,保证居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范。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从1998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卫生防疫站、上海市卫生防疫站、辽宁省卫生防疫站、北京市朝阳区卫生防疫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盛金妹、陈贤钊、杨佑森、魏向东、李红喜。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建筑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要求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建筑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生产、加工、施工、使用和管理的单位。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50—8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二次供水设施(以下简称设施):饮用水经储存、处理、输送等方式来保证正常供水的设备及管线。

3.2 储水设备:高位、中位、低位水箱和蓄水池。

3.3 水处理设备:过滤、软化、净化、矿化、消毒等设备。

3.4 供水管线:供、输饮水的管线、阀门、龙头等。

4 设施的卫生要求

4.1 设施周围应保持环境整洁,应有很好的排水条件,供水设施应运转正常。

4.2 设施与饮水接触表面必须保证外观良好,光滑平整,不对饮水水质造成影响。

4.3 通过设施所供给居民的饮水感官性状不应对人产生不良影响,不应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引起肠道传染病发生或流行。

5 设施设计的卫生要求

5.1 设计水箱或蓄水池:饮用水箱或蓄水池应专用,得渗漏,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其顶部与屋顶的距离应大于 80cm,水箱应有相应的透气管和罩,入孔位置和大小要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入孔或水箱入口应有盖(或门),并高出水箱面 5cm以上,并有上锁装置,水箱内外应设有爬梯。水箱必须安装在有排水条件的底盘上,泄水管应设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与泄水管均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水箱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无毒无害,不影响水的感观性状。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户 48h的用水量。

5.2 设施不得与市政供水管道直接连通,有特殊情况下需要连通时必须设置不承压水箱。设施管道不得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如必须连接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设施管道不得与大便口(槽)、小便斗直接连接,须用冲洗水箱或用空气隔断冲洗阀。

5.3 设施须有安装消毒器的位置,有条件的单位设施应设有消毒器。

5.4 设计中使用的过滤、软化、净化、消毒设备、防腐涂料,必须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部门颁发的“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报告”。

5.5 蓄水池周围 10m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和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 2m内不应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6 预防性卫生监督

卫生部门必须参加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水质检测(按本规范全项指标), 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7 设施的水质卫生标准

7.1 水质指标

7.1.1 必须项目:色度、浊度、嗅味及肉眼可见物、pH、大肠菌群、细菌总数、余氯。

7.1.2 选测项目:总硬度、氯化物、硝酸盐氮、挥发酚、氰化物、砷、六价铬、铁、锰、铅、紫外线强度。

7.1.3 增测项目:氨氮、亚硝酸盐氮、耗氧量。

7.2 水质卫生标准

7.2.1 必测项目、选测项目的标准见 GB 5749。紫外线强度大于70μw/平方厘米。

7.2.2 增测项目标准采用最高容许增加值见表 1。

表 1 项目

最高容许增加值,mg/L

氨氮

0.

1亚硝酸盐氮

0.02 耗氧量

1.0

8 设施日常使用的卫生要求

8.1 设施的管理部门负责设施的日常运转、保养、清洗、消毒。

8.2 管理单位对设施的卫生管理必须制定设施的卫生制度并予以实施,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上岗。

8.3 管理单位每年应对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消毒,并对水质进行检验, 及时发现和消除污染隐患,保证居民饮水的卫生安全。

8.4 发生供水事故时,设施和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证居民日常生活用水, 同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并协助卫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9 水质检验方法

9.1 本规范中规定的水质检验方法见 GB 5750。

9.2 紫外线强度测量方法见附录A。

附 录 A

(标准的附录)

紫外线强度测量方法:

利用物理学方法,采用中心波长为2537A度的紫外线强度计测量。在测量时必须采用国家计量部门标定有效期内的强度计,在灯管中心垂直距离测定照射剂量。在实际应用时,应按消毒物体与灯的实际距离计算照射剂量。

利用生物学方法,采用载体定量试验,1000000~100000000个菌/片。在紫外线灯开启 5min后,用 8 个染菌片,在照射 4 个不同时间,取双份样片,在洗脱液中(洗脱液为

二次供水报告范文第4篇

8月4日,卫东区卫生监督所举办了二次供水培训班暨现场观摩会,全体卫生监督员参加了培训。

与会人员现场观摩了某某某、某某某等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信息公示、卫生管理及日常维护等做法,市卫生监督局卫生监督员罗婧现场作了卫生监督管理经验介绍,现场解答了卫生监督管理方面的疑问。

本次培训内容丰富,形式新颖、直观,达到了交流学习、学用相长、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预期效果,对规范全区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次供水报告范文第5篇

一、水池和屋顶水箱一年至少清洗二次,若遇特殊需要可以增加清洗次数,清洗时间安排由工程部视情况列出保养计划。

二、一般情况下,清洗程序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特殊情况下则应拟定水池、水箱清洗方案,经工程部主管批准后执行。

三、清洗前一天应出通告通知用户停水时间,以便用户做好贮水准备。

四、水池﹝箱﹞清洗消毒安全注意事项

1、在水池内作业时,光源需采用36V以下的安全电压,最好用手电筒或应急灯。

2、抽污水的潜水泵应装漏电开关,漏电开关应提前试验并确认动作可靠。

3、水池消毒人员需戴防护眼镜和口罩,如果在水池﹝箱﹞内感到头晕、气喘,则应马上离开水池到外面呼吸新鲜空气。

4、上下水池时应把紧扶手、踩稳不锈纲梯,严防跌落。

五、清洗前应做好所需机电工具、检测器具、清洁工具及消毒药物的准备工作:

1、1:100灭菌净水溶液或市卫生防疫站配制的消毒液。

2、潜水泵、应急照明灯或手电筒。

3、扫把、尼龙刷、尼龙绳、胶桶、眼镜、口罩、胶手套。

六、清洗程序:

1、排放水 ⑴ 排放水时提前关闭水池进行闸阀,让水池位用到接近消防用水水位,以免浪费;

⑵ 为确保用户正常用水,排放干水池的时间应控制在1.5小时以内。

2、让泄水阀门处于开启位置,用鼓风机对着水池、水箱口吹风2小时以上,以便空气流通,排除水池、水箱中的有毒气体,吹进新鲜空气。

3、用燃着的蜡烛放入池底不因缺氧而熄灭,以确保水池、水箱中的空气新鲜。

4、清洁消毒: ⑴ 清洗:

A、铲出水池内泥沙及各种沉积物;

B、用扫把或尼龙刷从水池顶部、四周墙壁、底部依次反复刷洗; C、如果仍未洗干净应再进行刷洗直至干净为止。 ⑵ 消毒:

A、用扫把或尼龙刷蘸取1:100的灭菌净水溶液﹝或防疫站配制的消毒溶液﹞,依次反复刷洗消毒;之后将水池﹝箱﹞盖好封闭半小时; B、用清水冲洗冲洗一遍整个水池﹝箱﹞,排出消毒水溶液; C、重复用水清洗冲洗一遍并排出消毒水溶水。

⑶ 注水:清洗消毒工作全部结束后,清理收拾好所有工具。打开闸阀向水池﹝箱﹞内注水,达到调定的水位后加盖上锁。

七、取样送检

1、用干净的矿净水瓶从水池﹝箱﹞中部提取50ml水并在瓶子

中部贴上标签,标签上应写明送检单位用送样日期。

2、水样当天由工程部主管安排人员送至市卫生防疫站进行检测。

3、如果检测不合格,则应重新清洗和消毒水池直至合格为止。

二次供水报告范文第6篇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保证饮用水不受污染,保障城市居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使用无塔供水、高位水箱、地下蓄水池、抽升设备及自备水源的水塔、蓄水池等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公用事业局是本市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自来水公司负责对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卫生防疫机构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向市自来水公司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许可证。

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许可证前,应就二次供水设施征求市自来水公司意见。

第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经市自来水公司审查同意。

二次供水设施建成竣工后,由市自来水公司组织竣工验收。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组织竣工验收的部门应通知市自来水公司参加竣工验收。

第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经市自来水公司验收合格,由市自来水公司发给《二次供水设施准用证书》,并抄报卫生防疫机构备案。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应补办《二次供水设施准用证书》。

第七条 城市供水管网水压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用户,不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日用水高峰期不能满足用水需要的用户区,可以建设高位水箱,但少是擅自安装抽升设备。

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不得擅自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因特殊情况确需要直接连通的,应当征得市自来水公司同意,并安装逆止阀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装管道泵从自来水供水管网内直接抽不。

第九条 地下蓄水池和高位水箱,应当加盖、加锁,不得有跑、冒、滴、漏水现象,进不孔、溢流孔、排污孔应配有密封防护设施,所用建筑材料必须无毒、无害。

第十条 在地下式二次供水设施周围三十米范围内,禁止设置旱厕和开放性垃圾堆。对已建的旱厕和开放性垃圾堆,应当限期搬迁。

第十一条 在供水管网压力小于国家规定的正常压力区域内,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当日二十三时至次日五时进行蓄水。

第十二条 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能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传染病患者不得经常性检查、监测、维护二次供水设施完好,保证水质不受污染。

第十三条卫生防疫机构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应定期进行监督性监测,对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责令限期清洗、消毒或暂停使用。

市自来水公司应根据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情况定期为使用单位提供清洗、消毒服务。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使用单位发现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时,应当立即通知市自来水公司采取措施;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应当妥善处理,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自来水公司责令补办手续、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供水、吊销《二次供水设施准用证书》: (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 (二)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的; (三)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时间蓄水的。

有上款第(二)项行为的,由市自来水公司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触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市自来水公司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公用事业局申请复议。

第十八条 各县(市)建制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公用事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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