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市场论文范文

2024-07-14

农业保险市场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市场处于萎缩状态,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缺少政府力量的支持,政府补贴缺位。因此,有必要明确财政补贴的必要性,了解我国农业保险补贴的困境,以探寻我国农业保险补贴的出路。这对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

[关键词]农业保险;政府;财政补贴

1 我国农业保险补贴必要性

1.1 农业风险的特殊性

农业具有“靠天吃饭”的性质,这使得其成为受自然灾害影响最大的弱质产业。而和其他可保风险相比,农业风险具有高度集中性的特征,如极易导致损失波及面广、损失程度极其严重等。Miranda 和 Glauber(1997)曾利用统计模拟模型计算出美国最大10家农业保险人和一般保险人的赔款支出变异系数百分数,得出结论:一般保险人的加权平均变异系数百分数为 8.6%,而农业保险人则为 84%,农业保险人所面临的系统性风险差不多达到一般保险人的 10倍左右。在农业保险中,若缺少支持及其他补偿机制,而是将其损失全部转嫁给商业保险公司,其高赔付率与商业保险追逐利润的目标显然相悖,保险人将难以承受而退出市场。

1.2 农业保险属准公共产品

“与一般私人物品相比较,农业保险产品具有以下准公共品的基本特征:效用上的不可分割性、消费上的非排他性、取得方式上的非竞争性、生产经营上的规模性等。”准公共物品的纯私人提供由于“搭便车”行为的存在,导致私人成本过高,必然进一步导致准公共物品的供给不足。这种情况下政府财政补贴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

1.3 农业保险补贴是符合WTO规则的绿箱政策

WTO协议将与农业生产相关的自然灾害保险和农民收入相关的农业保险称作“绿箱”政策,不予限制,不像其他的财政补贴手段那样容易引发贸易争端。所以世界上大部分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主要采用农业保险手段对农业进行支持。

2 我国农业保险补贴的矛盾与困境

2.1 政府财政对农业保险补贴力度不足

我国虽然不能像美国那样每年给予30亿美元的农作物保险补贴,但是在发展农业保险过程中仅仅采用免征营业税而财政不给农业保险任何补贴的方法显然是不行的。有数据表明,1998—2000年,我国平均每年政策性补贴支出817.35 亿元,相当于农业保费补贴的 7 倍,其中粮棉油价格补贴平均每年支出 605.36 亿元,相当于农业保费补贴数量的 5倍。可见,我国的财政补贴仍注重对农产品的价格补贴,而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却不足。

2.2 农业保险补贴的标准难以确定

从国外做法来看,由于各国及地区之间的自然条件及风险程度存在一定差异,故其补贴情况是千差万别的,补贴水平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我国地大物博,各个地区的自然条件千差万别,经济发展水平十分不平衡,这就决定了我国农业保险的补贴不可能实行统一的标准。特别是西部地区,无论其经济实力还是自然条件都远不及东部地区,因此,如何确定一个较为科学的补贴标准,在政府能够负担、农民愿意参与、保险公司同意承保这三个条件之间寻求一个均衡点,还没有解决。

2.3 政府补贴的效率不高

政府对农作物给予保费补贴,是为了增加农民的付费能力,从而提高农民参加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但是实际上农作物保险的参与率不仅取决于保费补贴率的高低,还与农民对风险的偏好、农民可以利用的风险管理工具、农业保险计划是否具有强制性等有关。美国从 1980年到2000年曾两次提升对保费的补贴率,但是农民的参与率并没有得到显著提高。参与率得不到提高,农民保险风险得不到有效的分散,政府的补贴自然是一个低效率的行为。以2005 年为例,我国保险业保费总收入达到 4927 亿元,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为 7.3亿元,仅占总保费收入的0.148%,保费收入已从侧面说明了我国农业保险对农户是缺乏吸引力的,农民的参与程度低。另外,农业保险补贴并不能降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政府的保费补贴虽然提高了农民的付费能力,但是由于缺乏足够的信息资料来区分不同农民的风险,可能会使农户故意将资源转向高风险的项目配置,放弃预防风险的努力。保险公司也可能由于政府给予经营管理费用补贴,而降低了保险公司的风险责任,这都是农业保险补贴低效率的体现。

2.4 制度保障没有到位

农业保险是有别于商业保险的,而我国现行《保险法》只适用于商业保险,至今我国的农业保险规范仍处于缺位状态。农业保险的性质、组织形式、政策支持方式,特别是政府对保险费的补贴额和补贴费等都没有相应的法律来规范和调整。而美国各个阶段农业保险补贴率均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来保障。相比之下,显然我国的农业保险缺乏有效的制度供给。

3 完善农业保险补贴制度的基本思路

3.1 以各项政策作为保证

农业保险补贴的发展必须有相应的政策为保障,努力营造有利于农业保险补贴发展的制度环境。比如,加快农业保险的立法进程,把农业保险补贴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给政府及农业保险的经营机构以法律政策的保障。既要保证国家农业保险补贴方案的顺利完成,又要切实保障广大的参保户真正享受到农业保险补贴带来的实惠。同时对于农业保险补贴的方式及保费补贴的水平也应以法律的形式给予保障,除了有法律的规范外还要有相关政策的支持,比如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等。

3.2 建立相关扶持机制

国家及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发展农业保险补贴的投入机制和约束机制,规定国家财政支农的增长比例,国家及地方政府分担农业保险补贴费用的比例,努力构建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补贴农业保险的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应设立财政专项的补贴基金,专门用于农业保险补贴。在信贷方面,政府要制定优惠的融资政策,实行信贷资金向参保农户的倾斜,同时发展农业保单抵押政策。推行农业保单抵押制度就是提高农民投保积极性的一项辅助制度。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从金融机构获取贷款,可用农业保单作抵押;对农民来说,买一份保险,在获得保险保障的同时,也可同时获得信用担保,解决发展农业生产中的资金需求问题。

3.3 建设服务推动机制

服务推动是政府主导农业保险补贴的又一项重要内容,政府应该成立专门的机构为保险公司及参保农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一是降低信息不对称。信息的不对称是造成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重要原因。为此,政府既要帮助农业保险机构掌握保险对象的有关信息,又要为投保的农户提供有关农业保险的信息资料,帮助参保的农户选择合适的农业保险方式。同时通过信息服务使农户了解国家农业保险补贴的政策,特别是使农民了解农业保险到底能给其带来什么好处和利益,增强农民的投保意识及投保积极性。二是提供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既是指对参保农户提供技术服务,包括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生物技术的引进、作物栽培技术的推广以及病虫害防治技术等,又是指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提供技术服务,其主要是帮助农业保险的经营机构选择合理农业保险补贴方式以及确定合理的农业保险补贴标准。三是提供专业人才。农业保险补贴的发展需要大量专业的从事农业保险工作的人才,这就需要国家及地方政府重视农业保险人才的培养。

[作者简介]王韧(1978—),女,湖南平江人,讲师,在读博士,研究方向:风险管理与保险。

农业保险市场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乡村是国家重要的组成部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促进农村发展、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农业保险也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的一部分。农业保险可以有效分散和转移农业生产中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保障农民收入,是一种特殊的经济补偿制度。2004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开始关注农业保险,辽宁省积极探索新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铁岭、阜新、辽阳等地区开始实践农业保险。为了探讨农业保险是否起到了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及其作用机制,本文将运用辽宁省农业保险的保费、农民收入数据,通过分析可知,农业保险对农民的收入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农业保险;农民收入;单位根检验

农业是支撑辽宁省经济建设与发展的基础产业,但农业与其他产业相比极其特殊,农产品生产周期长,不稳定性更强,还会被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所影响。辽宁省占地14.8万平方千米,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自然条件和灾害,农业保险可以有效缓解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给农业生产带来的损失。

农业保险是分散农业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有效工具,在现代农业发展中已展现优势,成为许多国家促进农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它对于分散农业风险、保障农民利益、减少损失具有重大作用,利于农业健康发展。

相比于其他国家,我国农业保险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政策也在不断加强。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完善农业保险,推进稻谷、小麦等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探索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实施以奖代补试点。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表示,要加快建立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 年)》指出要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健全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目前辽宁省农业保险仍然存在农民投保积极性不够高、农业保险制度不够完善等问题。本文将使用农民收入和农业保险数据,选取合理的变量和模型,探析辽宁省农业保险对农民收入的作用。

1 文献综述与研究假说

1.1 文献综述

农业保险是分散农业风险、强化农户收入保障的重要措施。国外学者Goodwin(2001)表示农业保险可以使农民的赔偿大于支出。Babcock B 和 Hart C(2000)认为农民参保后,会种植更多农作物,农产品增多,价格下降导致收入减少。

以下是国内学者的看法。韩旭东等(2020)研究发现,购买农业保险的农民的收入均明显高于未购买农业保险的农民。农业保险对农户收入有显著的促进作用。梁平等(2008)使用全国农民收入和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数据,通过单位根检验等,得出农业保险能提高农民收入。张小东(2015)通过分析得出农业保险为农民提供了风险保障和灾后补偿保障,有利于农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郭军(2021)等通过考察农业保险排斥对农民收入的影响,认为农业保险排斥对农民收入有显著负向影响,会加剧农民收入不平衡,受排斥农户与未受排斥农户的农业收入差异为6%

左右。

从以上可看出,有学者认为农业保险可以及时为农民提供补偿,有助于恢复农业生产,保障农民收入,还可以对农业产业结构进行及时调整,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实现增收。还有学者认为农业保险对于农民收入的作用较小。虽然农业保险有灾后补偿,但由于保费、农民道德风险、农产品产量的增加等问题,使其发展缓慢,难以促进收入。

1.2 研究假说

首先,农民投保后,保险公司会在灾害发生时进行赔偿,保障农民收入。其次,保险公司会帮助农民防灾。最后,农民参保后,会积极进行新型农业种植结构和模式的探索,扩大生产规模,使用先进化的机械设备,促进农业生产科技化,提高生产效率。

基于此,提出假设1:农业保险会增加农民收入。

农民参保缴纳保费后,收入会有部分降低。而且他们认为一旦有损失就会赔偿,产生道德风险。保险公司的赔偿也不会使收益完全达到之前的水平。农民参保后,可能会一味扩大生产规模,但會造成农产品价格下降而使收入减少。

基于此,提出假设2:农业保险会减少农民收入。

2 理论分析

参考柴智慧的框架,假设农民在农业生产中有两种情形:存在风险和无风险。假设存在风险的概率为α(0<α<1),则无风险的概率为1-α。农民收入损失的概率服从二项分布,即完全损失和没有损失。假设农民有参保和不参保两种选择,参保记为事件A,不参保记为事件B。保费为N。

在完全没有风险的情况下,参保和未参保的农民可获得的收益均为Y。发生农业风险时,参保农民的收益为M,即农业保险的赔偿,0<M≤Y,未参保农民的收益为0 (表1)。

未参保农民的期望收益为E(B)=(1-α)Y

在E(A)中,αM-N≥0,则E(A)>E(B)。αM是农业保险的期望赔偿金额,政府补贴保费,保费占比小,所以期望赔偿金额大于保费,农民投保后获得的期望收益会更多。

参保农民的期望收益方差为D(A)=E[(A-E(A))2]=[(M-N)-(1-α)Y-αM+N]2+[(Y-N)-(1-α)Y-αM+N]2=α(1-α)(M-Y)2

未参保农民的期望收益方差为D(B)=E[(B-E(B))2]=[0-(1-α)Y]2+[Y-(1-α)Y]2=α(1-α)Y2

经过比较可得,DA

3 数据来源、变量选择

3.1 数据来源

考虑到农业保险数据的可得性和代表性,本节使用《中国统计年鉴》中2005—2018年关于辽宁省农业保险的数据。该数据库涵盖调查内容比较丰富,涉及辽宁省农民收入、农业保险、农产品价格指数、农业劳动生产率等主要指标,调查反映问题对农业保险研究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

3.2 变量选择及描述

(1)被解释变量。本文研究关注的是辽宁省农业保险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则将辽宁省农民收入作为被解释变量,用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表示,表示为FI。

(2)核心解释变量。本文关注的是农业保险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因此模型中核心解释变量为农业保险,用农业保险的保费金额来衡量,表示为AI。

(3)控制变量。根据调研数据和已有文献,本文还控制了一些可能影响农民收入的变量,包括农产品价格指数(反映农产品价格水平)、农业劳动生产率(辽宁省农业总产值与辽宁省农业人口的比重,用人均产值反映收入)。两者都是影响农民收入的重要因素,所以将两者作为控制变量,用API来表示农产品价格指数,用LP来表示农业劳动生产率。

表2列出了2005—2018年辽宁省农业保险与农民收入、农产品价格指数、农业劳动生产率的变化情况。

由表2可以看出,从2005年到2018年辽宁省农民收入显著增加,从3690.21元到14656.30元,增长了3.97倍,实现了11.19%的年均增长率。2007年、2008年和2011年增长率显著,分别为16.70%、16.82%和20.10%;2009年增长率显著下降,只有6.84%。2005—2014年,农民收入增长率波动极大,2008年到2013年间波动最为显著和剧烈。2014年增长率开始下降,2015年至2018年保持相对稳定,2018年到2019年有明显的上升趋势,从6.62%增长到9.91%,实现回升。

这一阶段,农民收入达历史新高。从2004年开始,中央连续颁布八个“一号文件”,聚焦于三农问题的发展,实施的“三免两补”政策,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从绝对水平来看,辽宁省2018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中农民收入占比仅有39.25%,农民收入还是偏低。以上数据表明,目前辽宁省农民收入状况仍需改善,应构建促进农民收入增长的有效机制。

4 实证分析结果及解释

4.1 单位根检验

为减少回归的异方差性,本文在计量分析过程中对上述各变量分别取对数,分别为lnFI、lnAI、lnAPI、lnLP。 对对数变量进行单位根检验,得到以下结果(表3)。

表3 各变量单位根检验结果

变量 ADF值 P值

lnAI -5.370 0.002

lnAPI -2.095 0.249

lnLP -1.539 0.483

lnFI -2.611 0.116

ADF检验后,只有lnAI序列的 ADF 值小于5%水平下的临界值,是平稳的,表明该序列中农业保险(lnAI)是一阶平稳的,其他变量的ADF值都没有小于5%水平下的临界值,是不平稳的(表4)。

一阶差分后,结果如表4所示。lnAPI序列的ADF 统计值小于5%的显著水平值,表明其是一阶平稳的。

二阶差分后,得到检验结果表5。由表5得出lnLP序列和lnFI序列二阶差分后的 ADF 统计值小于5%的显著水平值,即可以拒绝原假设,表明农民收入(lnFI)、农业劳动生产率(lnLP)变量是二阶平稳的。接下来可以使用协整检验来判断变量之间有没有长期均衡关系。

4.2 协整检验

对变量进行JJ协整关系检验,得出表6和表7。

从检验结果表6和表7中得出JJ协整的两个子检验均拒绝了至多有一个协整关系(At most 1 )的原假設,因此这四个变量直接至少存在3个协整关系。所以变量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即长期均衡关系。

从上述模型的计算结果可以看出,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AI、农业劳动生产率LP、农产品价格指数API与农民收入FI之间存在着长期均衡的关系,它们之间是正相关的关系。即农业保险对农民的收入起促进作用,可以稳定农业的生产发展。

5 结论与建议

5.1 结论

本文运用单位根检验、JJ协整性检验,对辽宁省2005—2018 年农业保险对农民收入的影响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农业保险、农产品物价指数、农业劳动生产率与农民收入存在正相关的关系,表明农业保险促进农民收入。

5.2 建议

(1)政府加大补贴力度,提高保障水平。辽宁省政府可以进一步加大补贴力度,保障农民的收入水平,并因地制宜,根据每个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补贴政策。

(2)完善农业保险相关制度和法规。辽宁省可以在《农业保险条例》相关条例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完善相关制度,包括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主导地位、相关政策保护措施。

(3)增强农民的保险意识和收入,培养高水平专业人才。辽宁省是农业大省,要让广大农民认识并接受农业保险,政府要积极引导。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就农业保险的保险金额、运行机制以及灾后理赔处理等方面进行讲解。政府可以制定主动自愿投保和优惠政策相结合的模式来促进投保,也应制定一些有利于农民收入增加的优惠和创新政策,增加农民收入。同时要吸纳农业保险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建设基层服务网点,有效满足农民需求。

(4)保险公司加强农业保险产品创新。保险公司要与时俱进,进行实地考察,结合省内农业发展的新形势,创新农业保险产品;因地制宜,结合区域农业生产特点,针对不同地区的自然条件、多发灾害和经济状况制定具体条款和费率,扩大保障范围。

参考文献

GoodwinB.K.Problems with market insurance in a griculture[J].Americ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 nomics,2001,83(3).

Babcock B,Hart C.A Second Look at Subsidies and Supply[J].Iowa Ag Review,2000.

韩旭东,刘爽,王若男,等.农业保险对家庭经营收入的影响效果——基于全国三类农户调查的实证分析[J].农业现代化研究,2020(41):2-3.

卢飞,张建清,刘明辉.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农民增收效应研究[J].保险研究,2017(12):67-78.

梁平,梁彭勇,董宇翔.我国农业保险对农民收入影响的经验研究[J].学者论坛,2008(01):46-48.

张小东,孙蓉.农业保险对农民收入影响的区域差异分析——基于面板数据聚类分析[J].保险研究,2015(06):62-71.

郭军,纪安,彭超.农业保险排斥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基于倾向值匹配的异质性研究[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02):1-10.

陈美,谭明月.农业保险对农户收入的影响[J].合作经济与科技,2020(21).

柴智慧.农业保险的农户收入效应、信息不对称风险[D].包头:内蒙古农业大学,2014.

农业保险市场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

采用简单抽样方法调查吉、辽、蒙、鲁、苏、京等6省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运行情况,研究安华保险公司供应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存在市场失灵问题。辅以网上收集其他5家涉农保险公司(共保体)政策性农业保险运行资料,推断出农业保险市场失灵是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共性问题,其成因是:“私办公助、商业保险公司代行、窄范围、高保费、低标准、低理赔”等特征,“自上向下”供应的“准公共产品”难以满足广大农户的保险需求。提出了我国克服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对策:建立健全农业保险法律;构建“以国家专营为主的金字塔型”农业保险组织体系;构建完善的财政支农体系;建立农业巨灾专项风险基金。

关键词 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市场失灵;准公共产品

Key words Agricultural policy insurance; Insurance market failure; Quasipublic products

为了调查6省区农民2012年购买安华政策性农业保险情况,对长春工业大学来自吉、辽、蒙、鲁、苏、京等6省区农村籍大学生(家庭主业是农产品种植和牧业养殖)发放了400份调查问卷,2012~2013学年寒假带回家中与家长一起回答,2013年3月10日寒假结束时收回有效问卷391份。

统计结果如下:有387家(98.97%)知道安华农业保险,了解安华农业保险的作用和意义的家庭是117家(29.92%),自愿购买安华农业保险的家庭是156家(39.89%),受地方政府鼓励而购买安华农业保险的家庭是82家(20.97%),村社负责人强制购买安华农业保险的家庭有106家(27.11%),47户没有购买安华农业保险。

246户家庭(62.91%)认为保险费负担过重。131户(33.50%)认为政府补贴太少。297户(75.95%)认为保险赔偿过低。19户认为保险赔偿不及时。

在问及“您的庄稼或水产品或猪牛羊遭到损害时,你会采取哪种方式分散损失”的问题时,有277家(70.84%)回答“自己承担”或“听天由命”,38家(9.71%)回答“靠国家救济”,52家(13.29%)靠亲朋好友,只有24家(6.13%)回答靠保险赔偿。

观察问卷的统计结果可以发现,绝大多数农户知道有安华农业政策性保险,但是,自愿购买者不多,绝大多数家庭并没有把政策性农业保险当成农业生产损失的规避工具,政策性农业保险机制没有深入到农民心中,六省区农民保险意识普遍淡薄,安华政策性农业保险并没有很好的市场。

安华政策性农业保险供需失衡,吉、辽、蒙、鲁、苏、京等6省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失灵。

1 安华农业政策性保险制度缺陷分析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以保险公司市场化经营为依托,政府通过保费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政府通过补贴、损失赔偿等政策补偿种植(养殖)业农业经济组织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是一种直接物化成本保险。

1.1 专业监督管理机构缺失

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是一种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其功能:一是依靠财政补贴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农村经济组织收入水平,提高农业生产利润水平,平衡工农业之间利润差别,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二是依靠风险分散机制降低农业风险,平衡工农业之间风险差别,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农业生产领域。因此,政策性农业保险应该列入公共产品范畴,应当由中央政府成立专门组织机构组织、发动、监管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实施与运作[1]。

但是,安华保险公司在吉、辽、蒙、鲁、苏、京等6省区运行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时缺少国家层面上的专业监督管理机构(虽然有保监会统一监管,但是,保监会重点监管商业保险机构)。只是6省区在省级政府层面成立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简称推委会),组织、管理省区内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推委会的职责:一是组织领导招投标工作;二是代表政府与安华保险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委托安华公司执行、管理、专业化运作省区内政策性农业保险;三是代表政府与安华农业保险公司一起确定保险对象、保险范围、保费标准、理赔范围,以及政府对安华公司、农村经济组织的财政补偿标准;四是代表政府管理农业保险专用账户,发生保险责任赔付,双方按比例分摊赔款,政府部分的结余,留作地方政府农业风险基金,保险公司部分结余,按相关规定提取准备金;五是统筹、管理保险基金,当保险基金出现超赔时,由保险公司按超赔额的10%负责理赔,其余部分由各市(区)推委会负责统筹。

国家层面上的监督管理机构缺失,只能由省级政府层面上的推委会行使监督管理职能。推委会难以对本级地方政府实行有效监管。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推行过程中,中央政府的财政补贴、地方政府的财政配套不可或缺,地方政府的财政配套直接影响本区域内保险补贴力度。但是,产粮大省都是财政穷省,出于财政能力的考虑,宁肯放弃中央的财政补贴,也不愿意全力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2-3]。

1.2 政策性农业保险运行机制缺乏法律保障

政策性农业保险旨在规避和分散农户农业种(养)植风险(自然灾害)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市场风险,救济受灾农户和受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促进农业经济组织收入稳定增长。但是,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运行中,保户只有“先付费才能享受保险收益”,因此,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的供给,应该以政府为主导,以“财政手段与市场机制相配合”的方式通过农业保险公司“市场化运作”而实施,由此,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应该强调“政府与保险公司合作”[4]。

我国是农业大国,也是风险频发的国家,弱质性特征尤为突出。因此,实行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事关农业发展,事关国计民生。因此,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宗旨、运行机制、组织者职责、运行者职责以及“政府与保险公司合作机制”等应该充分法律化[5]。

但是,非要式性的“合作协议”却充当安华保险公司在6省区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基础。仅靠“合作协议”约定各方的责权利;约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推进原则:政府推动、商业运作、节余滚存、风险共担;约定隐性强制保险条款,由政府和保险公司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联办共保,对于不实行“联办共保”的地区,省财政不给予保费补贴[6]。

1.3 私有的商业保险公司担当农业保险运营主体

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特点是“低保费、高标准、高成本、高理赔”,这与商业保险公司营利目的相违背。中央政府对在高风险的农业领域“市场化运作”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给予保费补贴和税收优惠,还不足以改变从事农业险的商业保险公司的“私人边际成本高于社会边际成本”的现状。必须动用财政专项资金补贴保险公司开展人工干预天气作业,降低农业保险机构保前作业成本;组建国有的、专业的农业再保险公司,分散从事农业险的商业保险公司的理赔风险[7]。

安华农业保险公司是一家非国家出资设立的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12月29日在成立,发起股东是吉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等7家法人机构,注册资本金4.1亿元。在“政府推动+财政补贴+农民自愿”原则指导下,结合当地农业产业化发展特点,采用“公司+农户”模式推广政策性保险,由农户、企业、地方财政三方共同缴纳保险费。

在政策性农业保险运行中,虽然也规定中国财产再保险公司担当安华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业务的再保险公司,但是,商业利益的驱使,中国财产再保险公司并不愿意承担“低费率的农业再保险业务”。难以转嫁风险,是安华政策性保险“高保费、低理赔”的主要成因。

2 安华农业政策性保险市场失灵成因分析

2.1 农业保险法律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法律体系还不是很健全,有关“政策性农业保险”条款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2012年国务院629号令》中。《农业法》中仅有一款涉及农业保险问题。《保险法》主要规范保险公司的商业经营行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并无具体规范,只有一条即第186条规定略有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农业保险条例2012年国务院629号令》仅仅是对《农业法》和《保险法》涉及“政策性农业保险”个别条款的解释与细化。2013年8月15日,保监会下发了68号文件,也只是规范保监局和财产保险公司农业保险秩序[8]。

没有健全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作保障,保险市场失灵在所难免。

2.2 “私办公助”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必然失灵”

农村准公共产品具有基础性、外溢性特征,因此,在供给中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也就是由国家出资设立专营机构专营,政府供给公共产品,设立财政账户独立核算[9]。

但是,现行的农业政策性保险制度却是由“非国家出资设立的” 商业保险机构——安华保险公司等六家机构(或共保体)代行,政府负责提供保险补贴,商业保险机构基本上是独立完成“风险评价、费率厘定、保险范围和理赔标准的确定、保险理赔”等保险作业。我国目前实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典型的“私办公助”。

“私办公助”必然导致“商业保险机构寻租”,必然导致“窄范围、高保费、低标准、低理赔”,农户认购保险产品意愿下降,必然导致保险市场失灵。

2.3 “自上向下”供应的公共物品难以满足农民需求

全国性公共产品应由中央政府提供,地区性公共产品应由地方政府提供,社区性公共产品应由社区提供。“以中央、省两级政府为主导,辅以县级财政适当配套”供给政策性农业保险,凸显了政府在农业政策性保险供给过程中的主导作用。但是,我国公共物品供给实施“二元体制”,是典型的城市(工业)偏向型,农村(农业)公共物品主要由乡镇政府或农民自己负担供给。另外,中央——省市——地——县四级政府“利用政治权威进行财政集中”,乡镇政府没有财力为农民提供合意的公共物品[10]。在确定农业保险范围、品种、对象、补贴标准时,省级政府负责制定供给规划,致使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供给制度是典型的“自上向下”供应。

不符合“需求——供给”逻辑的“自上向下”供给的保险产品,难以满足农户需求,必然造成公共产品供给与需求失衡。

2.4 保险公司供给收益远远高于农户投保收益

公共财政理论认为,公共产品的最佳供给结构为消费者的边际支付意愿之和等于生产单位公共产品的边际成本。若二者不相等,或供给剩余,或需求剩余。

高风险业务,农户投保意愿强,保险公司经营意愿弱,需求大于供给。政府对经营农业险的保险公司给予财政补贴可以增加有效供给。

中等风险业务,农户有投保意愿,保险公司也有经营意愿,无需政府介入就可达到供需均衡。

低风险业务,农户投保意愿弱,保险公司经营意愿强,供给大于需求。政府强制性保险可以达到供需均衡[11]。

目前,安华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产品将近200种。但是,属于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内的险种有三个: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和少量特色农业保险。在种植业(养殖业)的主产区内选择“农业生产禀赋素质较高”的优势区域为保险范围,选择种养殖文化先进的大粮品种为保险品种,而且实行“联办共保”,基本上没有“高风险业务”,都是“低风险业务”。农民对农业风险、土地特质等的认知优于保险公司,当保险费超过农民自己分散风险的成本时,农户丧失投保意愿。

在安华保险作业区域内,种植业农民保险费占收入比率为9%~10%,养殖业保险费占比在 5%~15%, 而理赔收入不足以补偿生产投入,农民买不起“高保费、低理赔”的保险产品[12]。

据网上资料整理判断,“其他5家商业保险机构(或共保体)”政策性农业保险运行机制与安华政策性农业保险运行机制类似,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失灵表现相同,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成因也相近。

3 克服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对策

3.1 建立健全农业保险法律体系

西方发达国家在利用农业保险制度支持与保护农业发展的过程中,都有健全完整的法律体系。

我国要尽快制定和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保险法》。

3.1.1

对经营目的、性质、经营原则、推进机制、组织形式、承保范围、保险费率、保险责任以及相关机构对农业保险的监管等作出明确的规定。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农业保险保障水平、保障范围、运行方式、参与方式、经营主体资格、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会计核算制度、基金筹集方式、财政补贴标准等[13]。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农民实行强制保险;对达不到规模的农户,实行自愿保险。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得到政府其他福利计划,如农产品贷款计划、农产品价格补贴和保护计划等;必须购买巨灾保险,然后才能追加购买其他的保险[14]。

3.1.2

对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农业保险专营机构的设置、职能、作业范围、作业内容、再保险等要有明确的规定。要明确中央农业保险专营机构的职责:担当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公司;统一厘定商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费率;拨付农业保险补贴。

3.2 构建完整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

3.2.1

美国等国家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组织体系是政府主导型。美国、加拿大、瑞典、智利、墨西哥等国家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组织体系是政府主导型:“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机构——从事农业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农场主农业保险合作组织——农场”。中央政府出资组建国家独营的农作物保险公司,直接管理和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中央政府出资组建国家政策性农业再保险公司,商业保险机构按较低保险费率对农场主农业保险合作组织承保,国家政策性农业再保险公司承担其赔付率差额。

3.2.2

日本政策性农业保险组织体系是“政府支持下的相互社模式”。日本政策性农业保险组织体系是:“中央政府农业再保险特别计划处+国家保险协会——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市、镇、村农业共济组合”。

“市、镇、村农业共济组合”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保险相互社”,直接面对“保险相互社”的社员开展农业保险。“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也是一个“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保险相互社”,其社员是“市、镇、村农业共济组合”。 “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主要是接受“市、镇、村农业共济组合”的再保险业务。

“中央政府农业再保险特别计划处”和“国家保险协会”等机构,为“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险。

中央政府在农业保险计划中的责任有三:一是通过农林省对农业保险进行监督和指导;二是通过中央政府农业再保险特别计划处和国家保险协会等机构,为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险;三是通过大藏省一般会计给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和管理费补贴。

42卷11期 贾万军等 安华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失灵成因分析及启示

3.2.3

构建“以国家专营为主的金字塔型” 政策性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借鉴美日等国的建设经验,我国应该建设以国家专营为主的金字塔型农业保险体系[15]。

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政策性农业保险应该纳入政府的职责范畴,政府应当成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由中央政府出资发起组建中央农业保险专营机构(当运营资金不足时,可以以国家信用作担保面向国有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筹集资金),制订政策性保险产品目录、指导性农业保险条款,各级政府财政资金补贴的范围、渠道、标准、方向、规模等,农业保险税种、税率及征缴方式[16]。在省市县设立分支机构,代表中央政府协调保险公司与农民及政府各部门的关系,决定在所属行政区域内农业保险的模式、参与单位、组织体系、承保、赔付方案,在国家指导性条款的基础上确定具体的灾害种类、定损标准及保额、费率等。协调农业、水利、气象、土地、林业、财政等政府部门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中的配合关系。明确农经、农技、农机、畜牧防疫等机构,在承保、定损阶段应提供的技术保障种类和程度。明确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涉农保险公司在承保收费、赔款支付方面的合作方式、结算办法。

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是由4家专业农险公司经营,截止2013年7月底,保监会又下发了13张农险经营牌照。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已经构成了开展农业保险的主渠道。

在构建“金字塔型”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的过程中,基层分支机构最为匮乏,应该大力发展保险经纪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即充当政府保险顾问角色,又参与当地农险业务的方案设计,并协助政府部门招标。“保险经纪公司介入有助于解决保险公司与农户间由于信息不对称、不透明等产生的各类问题,一旦灾害发生,保险经纪人能够协助被保险人索赔与追偿。此外,目前国内不少保险经纪公司在风险分布、灾害统计等方面都有一定的数据积累,必要时还能为农业风险研究提供技术支撑[17]。”

3.3 构建完善的财政支农体系

3.3.1

财政预算制度建设。首先提高农业保险补贴预算比例;第二适当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补贴农业保险给付标准;第三是调整补贴政策,设定新的“四项补贴”政策,即: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粮食生产者直接补贴、农业生产机具补贴和良种补贴;第四,降低地方政府财政配套比例。

3.3.2

加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扶持力度。科学明确地核定政府财政补贴。首先要确定涉农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业务范围,确定对农业保险业务的补贴范围,制订补贴规则;其次,将补贴与从事农业险的保险公司天气干预工程结合起来;第三,提高对农业保险公司的补贴标准;第四是从税收政策方面对从事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给予优惠及支持。

3.3.3

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支持。农业再保险的基本职能是分散农业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保险的目的在于分散风险,当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过大,威胁到保险人自身的经营稳定时,保险人可以利用再保险方式,将风险在保险人间分散、转移。在我国农业风险频繁发生的情况下,农业再保险就显得更为重要。国外农业保险都以各种再保险组织进行分保。如,美国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对参与农业保险的各种私营保险公司、联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支持。日本则由都、道、府、县的共济组合联合会和中央政府为市、町、村的农业共济组合提供两级再保险。农业保险主管部门应制定农业再保险分保方案,分散农业保险经营风险,支持农业保险业务稳健发展。

3.3.4

建立农业巨灾专项风险基金。巨灾专项风险基金是用以应付特大灾害发生而积累的专项基金,用于发生巨灾时的大额保险赔付。

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建立对策:一是国家采取财政拨款方式建立专项基金;二是调整产粮大省支农资金预算安排,调整救灾款预算安排,建立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充实后备;三是由国家建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发行债券筹集风险专项基金。

农业巨灾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大的自然灾害出现时农业保险公司超赔部分由农业巨灾风险基金赔付;人工干预天气工程;兴修水利设施;禽、畜、渔业传染病预防;农业灾害预警研究;农业风险预警研究等[1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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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我国应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EB/OL].(2006-02-15)http://www.zgny.com.cn/ifm/consultation/2006-2-15/90645.shtml.

[16] 保险机构争食农业保险市场[N].证券导报,2013-09-04.

[17] 易元保,国内保险机构争食农险市场情况研究解析[EB/OL].(2013-09-04)http://www.chinairn.com/news/20130904/125429424.html.

[18] 郑昌.我国应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J].中国禽业导刊,2006(12):17-19.

农业保险市场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 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历史悠久的传统农业大国, 农业问题在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性步伐中始终处于重要地位,近年来,农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状况已经成为影响到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速度指标因素之一。

关键词 防范风险财政补贴立法工作农业保险体系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农业国,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基础性的地位,但伴随着目前我国的农业风险损失逐年增大,我国的农业保险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在遵循“政策支持、政府引导、协同推进、市场运作”与“保成本、低费率、广覆盖”的原则下,逐步提高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不断增加承保品种,应用风险分析工具增强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探索与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涉农保险试点,顺应我国农业发展的未来趋势。

一、全面分析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加快农业保险体系的建立

农业在我国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我国脆弱的农业需要农业保险的强有力保障和持续不断支持,但由于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保险公司开在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也很难进行大幅度的提高,因此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面临着人才匮乏、资源短缺等问题。

1.我国农业保险险种过于单调,传统的农业保险险种,如蔬菜保险、麦场火灾保险、塑料大鹏保险等,由于赔付率高、风险高等因素造成部分农业保险市场亏损,发展程度较低。

2.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意识欠弱,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农业在农业方面的参保意识不高,使得我国农业保险在农村的推广工作受到困难阻碍。

二、通过政府调控,完善农业保险的立法工作

我国在农业保险扶持方面,由于目前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这为农业保险的实践带来了众多困难,令我国政府无法确定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作用和地位,导致农险的投保面难以明确或有效落实。

1.政府应加强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制订与农业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培养一个完善的制度环境,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农业保险的地位,对商业性农业保险进行政策扶持,进一步在政策方面鼓励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积极探索推广,从而为多渠道、多险种的农业保险销售进行法律方面的保障。

2.在制度层面,对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实行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和再保险等政策,强力促进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3.根据我国不同地区的农业状况,全面分析我国的保险市场需求,针对不同性质的农业保险活动,逐步建立合理的农业保险补偿体制,加以区别管理。保险公司要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与义务,在销售适宜不同地区的创新型险种的过程中,要做到诚实守信,全面解释。

4.要理清商业性农业保险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界限,准确把握农业保险的未来发展方向,对农业保险市场立法工作进行前瞻性地开展与设计。

三、国家与地方政府相互配合,建立农业保险专项基金,防范分散农业风险

由于我国农业存在发展不平衡的特点,各个地区发展情况有很大的差异,所以在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必须以地方政府为依托,因地制宜地选择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在农业保险政策上,一些地反采取代垫保费、代扣补贴的不合理政策,使得农户投保意愿消极低迷。这要求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必须在以后的发展中,全面注意一下几点建议。

1.各级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在农业保险的险种研发、销售服务与监督运营中分工协作,齐心协力各司其职全面对农业保险进行宣传。

2.财政补贴上,应公平给予全国各个地区的农业保险进行资金补贴和支持,将现有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险种的补贴区域尽可能地扩大至全国,部分农业险可以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商业保险公司要依法公平地与地方政府签订合同协议。

四、未来在政府扶持下,进一步发展农业保险,使之纳入政府目标中

未来,在加快推动农业保险的立法进程上,还要合理加大对农业保险财税政策的支持力度,科学建立政府主导的农业巨灾保险制度。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农业保险面临着严峻的发展现状,由于我国农业保险的运用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和不利因素。我国政府必须加大发展农业保险的力度,为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安全的保障,为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稳定农业生产、提高农民收入提供积极的动力。我国需要加快健全和完善农业保险体系,勇敢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21世纪的农业保险发展道路。这要求在未来的农业保险发展中我国要注重吸收以往不好的经验,对以下几点建议进行借鉴,加以改善:

1.我国政府与保险公司必须培养大量专业性保险从业人员,尽可能与高等院校合作开展保险专业性教育与培养。

2.满足农村农业保险市场的多样化需求,研发新型农业保险险种,对传统农业保险险种长期亏损的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吸取教训,加以改良,适应时代发展。

参考文献:

[1]2012-2016年中国农业保险专项调查及未来发展趋势报告.

[2]中国保险报.201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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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林,王健,汪丽萍.农业保险的消费满意度研究.农村社会保障.2010(1).

[6]庹国柱,朱俊生.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制度的比较与选择.保险.2010(9).

河北省社科基金课题《河北省农业抗灾害能力研究》部分成果,课题编号:HB12YJ011

农业保险市场论文范文第5篇

考虑到各类险种的理赔是保险环节中最重要的一环,农业保险亦不例外。下面来以一则农业保险理赔案例为例来解释说明农业保险理赔的相关知识。

案情介绍

2007年3月,河南省正阳县农民张某,承包了村里的3座温室大棚,承包期为3年,签定了承包合同后,张某便准备与其农学院毕业的儿子一起培育果树育苗,后经儿子提议应该给大棚上保险,父子俩便到当地的保险公司咨询,并为自家的3座《农业温室大棚保险》,同年7月驻马店地区连降大雨并伴有雷雨大风,在7月28日的晚上,张家的3座大棚倒塌了2个,导致了大棚内的育苗也都遭受了损失,倒塌后第二天张家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经过对现场实地勘查后,确定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就通知张某等待保险公司的赔偿结果就可以了,但是三天后保险公司却向张某出具了拒赔通知书,原因是,保险公司向当地气象部门了解到,当天的暴风风力未达到保险责任规定的8级以上,故由此造成的责任,保险公司不予以赔偿。张某不服保险公司的说法,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理赔焦点

张某认为:张家投保的温室大棚,在投保前已经对大棚的结构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是完全符合保险要求的,虽然当天的风力未达到8级以上,可是大棚的倒塌并不是因为7月28日一天的原因所吹倒的,在整个七月份,正阳地区连续大雨大风,所以才导致了7月28日晚上大棚的倒塌,大棚倒塌后自己的损失也很大。

保险公司认为:在张某投保的保险合同上,已经详细注明了,暴风、暴雨、暴雪等保险责任的相关说明。而保险公司也已经从气象台详细了解到,在7月28日之前一个星期内,正阳地区的暴风风力都未达到8级以上,而张家大棚的倒塌很有可能是由于大棚的承载结构不标准造成的,因此保险公司对于此次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理赔结论

法院经过详细调查认为,张家在投保前已经对所投保的大棚进行了详细的描述、说明,而说明的内容与事实也完全吻合,而保险公司在未对现场进行实际验标后便承保了,表示张家投保的温室大棚是完全符合保险要求的,虽然7月28日当天的风力并未达到保险公司的标准,但是在整个七月份,正阳地区连降大雨并伴有雷雨大风,才导致这场事故,故保险公司应该对张家的温室大棚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后保险公司未提出上诉。

本案点评

1.通过此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财产保险上,对于投保标的要求我们一定要做到严格、细致,在投保前我们要对所投保标的进行实际的查勘验标的工作,以便我们能够对所要承标的标地进行详细了解、分析是否能承保,以防止出险后造成很多不必要的纠纷,也同时给公司的形象带来不好的影响。

2.国家目前正在大力推动发展三农的工作,所以我们也要做好农村的政策性保险工作,在三农的问题上,国家在政策上是有一定的倾斜性的,所以我们今后在发展农业保险上,一定要认真细致地做好工作,不要给公司在三农的问题上,带来不必要的影响。

农业保险市场论文范文第6篇

伍跃时:建立完善农业保险体系

全国政协委员、隆平高科董事长伍跃时表示,我国是农业自然灾害严重的国家之一,提高农业经营户在灾害条件下的可持续生产能力,保障农业生产经营者不“因灾返贫”,是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前提。他说:“从覆盖范围、补偿率以及运营机制上看,农业保险体系有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

伍跃时认为,农业生产不仅市场风险大,而且受自然灾害影响大,但目前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窄、保费标准低、赔付率低,不能很好地保障农业生产的持续性。政府部门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以国家财政作为保障的农业生产自然灾害保险体系,实现农业自然灾害保险范围全覆盖,提高保额标准和赔偿水平,保障农民再生产能力。“仅仅做到这些还不够,还要建立完善农业再保险机制。”伍跃时说,政府应制定出台《农业再保险法》,加大对农户的直接保费补贴和对保险公司的政策性优惠补贴。同时,还要探索建立农业保险“政府主导、第三方介入、保险公司承保”运营模式,保证将政策性的农业保险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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