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作合同范文

2023-09-21

公司合作合同范文第1篇

甲方:恩施屯宝生态农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土狗养殖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一、 乙方出资建设甲乙双方共同设计确定的标准土狗养殖场,

包括狗舍、化粪池、给排水设施。

二、 待养殖场建成,乙方开始引进狗苗和种狗,若乙方资金有

困难,甲方支付乙方收购保证金,支付比例为。

三、 乙方养殖过程中需保证土狗接受狂犬疫苗等动物疾病疫

苗注射的疾病防御措施,保证狗源的食用安全性。

四、 产品质量标准:科学合理的养殖,交货时成狗不得太肥(具

体标准为体重/体长≤体重/体长的平均值的倍),养殖场中必须保证必要的空间作为狗的运动场所(具体标准为

1.2平方米/只,交货时不得提前过度饱食以增加重量。

五、 2012年甲方给乙方的成狗保护收购价为:7.5元/斤,视养

殖成本双方届时界定最终收购价,但最高不得超过该狗种市场收购价的最高标准。

六、 乙方保证2012年交付乙方成年狗500只,超出500只以

上甲方也必须保证收购,否则乙方有权不受甲方制约自行处理该批次狗源。

七、 本合同签约期为5年,供应价格及养殖数量双方每年核定

一次。

八、 乙方所养殖土狗不得出售其他任何个人和单位,否则视为

违约。

九、 违约责任:若甲方在市场价格低迷时不按最低保护价收

购,视为甲方违约,乙方可以不偿还甲方收购保证金,若乙方将狗卖于除甲方外的第三方视为违约,应双倍返还甲方支付的收购保证金。

十、 此合同一式两份,为双方认可的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约定,

合同自签署之日起执行。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公司合作合同范文第2篇

本示范章程中的楷体倾斜文字部分为解释性规定或示范性范例,其他字体部分为示范性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本示范章程制订和修正本社章程。

─ 1 ─

专业合作社章程

【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 【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 人发起(其中,农民成员 人,占成员总数的 %)。于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 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 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 ,邮政编码: 。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生产的产品; ─ 2 ─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核定的业务范围为准。】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注:上述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选择进行。】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 员

─ 3 ─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 【注:业务范围内的主业农副产品名称】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吸收团体成员,此类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还可以规定入社成员的其他条件,如: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等。具体可表述为:养殖规模达到 以上或者种植规模达到 以上,……等。】

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不设理事会的情形,以下雷同注解同此)】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 4 ─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 以上的成员,在本社 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臵、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 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 5 ─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决算后 个月内【注: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 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 6 ─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业务报告;

─ 7 ─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臵、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设立、撤消分支机构。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选举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注:可具体规定成员代表大会的成员代表的总数,或规定每 名成员选举一名成员代表,或者其他详细的规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 、 等【注:指第十八条规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职权。成员代表任期 年,可以连选连任。

【注:成员总数达到一百五十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如不设立,此条可删除】

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召开 次成员大会【注:至少于会计末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 【注: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项可删除】

(三)理事会提议;

─ 8 ─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与第二十条对应】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 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款可删除】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 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注:成员代表大会依本章程规定行使成员大会职权的,可参照上述成员代表大会选举或作出决议的程序和规则作出具体规定,且成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成员表决权总数须符合上述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 9 ─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 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 人。理事会成员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不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

─ 10 ─ 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 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理事会。如不设立理事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中的相关内容可删除。】

第二十六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社设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注:或者执行监事(不设监事会、只有一名监事的情形)】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 11 ─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 年后【注:填写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理事长任期】方能当选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 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执行监事和监事会。如不设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相关内容可删除。】

第三十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一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12 ─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

(一)项至第

(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 日【注:或者每季度第 月 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五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 13 ─ 第三十六条 会计终了时,由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臵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七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八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九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 个月内缴清。 第四十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四十一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 14 ─ 第四十二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三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积金。】

第四十四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 。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第四十五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臵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臵。

第四十六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 【注:依法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具体比例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 15 ─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七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八条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的决定【注: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本社委托 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五十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 16 ─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五十二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 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 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五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 17 ─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社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十七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 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 方式发布。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公司合作合同范文第3篇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经双方考查认定在(地址)合伙开设洗衣店,在平等,自愿、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作经营(地址)服装店,总投资为万元,甲方以人民币方式出资万元, 乙方以(地址)出资

第二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在合伙期间合伙人出资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分割。合伙终至后, 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三条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月。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三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双方共同经营,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五条 店内固定资产和盈余按照取得的销售净利润的甲方 50 %、乙方50 %的比例分配。

第六条 洗衣店经营中出现的亏损、债务、安全等一切民事、刑事责任与乙方无关。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协议有效期暂定月,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计算,即从__ __年_ _月__ 日至_ ___年 _ _月_ _日止。 第十条 争议处理

1、对于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2、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如果不再继续合作的,退出方应提前三个月向另一方提交退出的书面文本。

第十二条 违约处理

如果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害。

第十三条 未尽事宜,双方可再协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等本协议有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电话: 电话:

公司合作合同范文第4篇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经友好协商,自 年 月 日起,甲方委托乙方办理 在全国统一发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期刊基本情况

1.期刊名称: ,国内统一刊号:CN ,邮发代号: ,出版许可证编号: ,主管单位: ,主办单位: 。

2.本刊的出版情况以甲方提供的按照期刊登记表所载内容为准(附件1)。

3.甲方确保本刊符合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并且不存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4.甲方应在本刊的封面或者版权页标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报刊发行局总发行”字样。

第二条:发行范围

1.甲方委托乙方在全国范围内发行本刊。

2.甲乙双方根据本刊发行量协商确定本刊分印点及各分印点供货范围。

第三条:发行方式

1. 甲方委托乙方以订阅、零售方式办理本刊的发行业务。

2.零售方式包括自营零售和批发销售两种形式。

第四条:发行费用

1.发行费:本埠订阅为本刊定价的 %,零售为本刊零售价的 %;外埠订阅为本刊定价的 %,零售为本刊零售价的 %(其中包销部分发行费率为 %,代销部分发行费率为 %),发行费在结付账款时由乙方坐扣。

2.增刊、增页发行费:本刊的版式为 开 页。期刊增刊、增页时,装订成册的一律按正刊发行费率计收。单页或未装订成册的单张对开的每张0.08元,大于或小于对开的按对开比例计算,但每张不少于0.04元。

3.发行起点费:如本刊发行份数未达到 1万本,乙方按1万本收取期刊发行起点费,但发行起点费最多不超过结算期内实际发行本数全部定价款额的80%。

4.变动手续费:本刊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动的,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通知乙方,乙方每次收取1250元;如通知变动时间晚于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乙方每次收取3500元。

5.退款手续费:停刊、休刊、减价退款时,甲方按退款总额15%向乙方支付退款手续费。

6. 其他费用收取:。

第五条:期刊要数

1.乙方或乙方指定人员应当在期刊出版日前 个工作日将期刊要数以 (邮寄、电话、传真)方式通知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单位。截止日前甲方未收到乙方要数通知的,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催要。

甲方要数联系人及电话:

乙方要数联系人及电话:

2.甲乙双方约定的要数方式和指定的.要数工作人员以本合同附表的形式载明(附件2)。

第六条:期刊交付

1. 乙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供期刊封装规格的相关规定。

2.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规格交付期刊。交刊时间、地点、封装规格见附表(附件3)。

3.甲方需要提前交付期刊的,需要取得乙方或乙方指定的收刊人的同意,并预约交刊时间。

4.甲方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刊在全国地市级市场上同日上市。

第七条:结算方式

1.甲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约定交齐本刊后,乙方统一向甲方支付期刊款。

2.甲方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和账号为: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 号:

3.甲方指定其他单位作为收款人的,应当向乙方出具正式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填列委托收款人基本情况表(附件4)。

4.乙方于每月 日前向甲方结算本月的订阅部分期刊款,每月 日之前付清 (上、上上)月的零售包销部分刊款,发货后第三个月10日之前结清零售代销部分刊款。如因甲方原因致使未能正常到刊的,乙方向后顺延一个月向甲方支付刊款款。

5.乙方按照合同规定扣除相关费用的,需向甲方提供扣款明细及计算办法。

第八条:损耗及短缺补偿

1.甲方按乙方通知数量的一定比例无偿加发本刊,供乙方补偿发运损耗之用,具体数量由甲方与乙方各发报刊局协商确定。

2.甲、乙双方定期对甲方交付的期刊数量进行抽查,整捆份数不足的,参照抽查短缺率,由甲方多印相应份数交乙方备补使用(多出部分不冲抵);无刊可补的,按短缺率计算出期刊短缺份数,按照定价折合成款额,由乙方在结算时坐扣,用于向订户退款。

第九条:期刊出版情况变动

1. 本刊的出版情况应当按年固定。甲方确有需要年中变更期刊出版情况的,须提供合法有效手续,在要数前10个工作日向乙方通知变动,并支付变动手续费。

2. 本刊的开版、页码、是否直封、捆数、要数截止时间如有变化,由甲方直接通知各发报刊局。

3. 甲方合刊要合价,不合价的要退款。对在正式合刊变动前已订合刊号中任一期的订户,乙方均发给合刊号,产生的差价损失由甲方承担。

4.甲方年中变价的,乙方按新价与甲方结算,对已按照旧价向读者收订部分,涨价差额由甲方承担。

5.遇有停刊、休刊、合刊,甲方应提前以有效方式声明公告读者。并将休刊后的期号安排通知乙方。

6.甲方要求跨年度收订的,须明确新年度期刊定价以及合休刊情况。如果产生价格变化,乙方按新价与甲方结算,对已按照旧价向收订部分,涨价差额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夹带及赠品

1.甲方在交付乙方投递的期刊中携带有赠品随刊发行的,须符合乙方的管理规定。

2.乙方对夹带及赠品收取费用的,应告知甲方费用计收办法及计算标准。

3.期刊收订期间,甲方为扩大期刊的收订向读者提供的赠品,乙方负责发放。

第十一条:零售代销退货

1.甲方按照上月实际销售量的 %向乙方提供代销量。乙方应在要数通知单中标明代销册数或者代销比率。

2.代销部分的代销期为 天。代销期结束后,滞销部分乙方按照约定向甲方退货。如有特殊需求时,退货周期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3.甲方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提取退刊。

a.不要退刊;

b.自取退刊;

c.委托乙方指定物流商退货;

d.退整刊。

e.退版权页。

f.其他。

如有与各省(区、市)公司有具体约定,按约定执行。

4.甲方逾期不取,视同甲方自动放弃对退刊的所有权和处理权,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5.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退货,视同销售。

6.甲方杂志通过外埠邮局随邮政邮路发货的或书面申请随邮政邮路退货的,乙方应以邮政邮路的方式将退货退至相关发刊邮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月提供本刊在发行范围内各省(区、市)的发行份数。如有特别需求,由甲乙双方协商数据服务的内容及费用。

2.甲方商乙方同意后,可以使用乙方信息发布平台的基本服务功能,及时了解本刊的基本发行信息,服务费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3.在委托乙方发行本刊期间,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不得另辟发行渠道,也不委托其它单位或个人办理本刊的发行工作。

4.甲方应在每期期刊封底或封面的显著位置刊印邮发代号、期号和本期定价或零售价。

5. 甲方应保证印刷厂不私自加印本刊流向社会或发生其他冲击邮发市场的行为,保证期刊按统一时间、统一定价上市。

6.甲方应按照乙方规定的格式及时提供本刊的封面、电子样刊等电子信息,以便乙方顺利开展本刊的宣传和网上订阅业务。

7.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交邮发行的,应在 月 日前递交“报刊出版详情登记表”和“出版日期.期号对照表”。

8. 甲方如果提前出版本刊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第十三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确保将本刊列入全国重点发行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本刊发展。

2、乙方积极做好本刊的宣传、收订、分发、邮运、投递和零售。订阅投递和零售上市时间由双方以合同附件的形式具体约定。

3. 甲方按合同附件约定时间交齐本刊,乙方如数收齐本刊后,应在本埠城区24小时内投递。同时乙方应在收齐本刊后赶发当日有效车次发往外埠地区。

4.乙方在要数前随时受理读者订阅期刊的需求,对赶不上整订要数日期的,可选择来得及要数的一期起订阅。

5.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开展发行个性化宣传。如按甲方要求为甲方发放相关宣传品,所需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6.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开展各种营销策划和专项市场的开发,扩大本刊的影响力,促进发行量增长。

7.乙方协助甲方积极做好大客户的开发与维护工作。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擅自解除本合同,解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本年度订销期刊流转额40%计算。

2.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第3款的约定,应按违约期内本刊全部邮发流转额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地点、规格交付期刊或在乙方要数后变动本刊出版情况,致使乙方调整作业计划的,应按所涉期刊订销流转额的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因乙方原因未将本刊列入发行区域内各省(区、市)本年度报刊收订简明目录,乙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给本刊收订造成损失的,乙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一万元。

5.因乙方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甲方要数,或者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发运本刊,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订销期刊总款额的 2 %计算。

6.乙方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足额与甲方结算的,应当按照迟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缴纳滞纳金。

第十五条:合同的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均可提出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3)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一方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应当提前60天通知另一方。

第十六条 免责条款

1.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因国家有关部门政策调整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有效期的延展

1.合同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合同期满须重新签订发行合同。合同期满前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继续交乙方发行,甲方向乙方提交下一年度“报刊出版详情登记表”和“出版日期.期号对照表”的,合同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自动延长期限最多为3年。

第十八条:合同争议解决

1.甲乙双方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沟通发行工作情况,协商解决发行中出现的问题。

2.甲乙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先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附则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

3.甲方与分地发行或区域代理点所在省报刊发行部门(含零售公司)就本合同未尽事宜签订补充约定,并于协议签订后1个月内报备乙方。补充协定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

甲方[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人:

年 月 日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人:

公司合作合同范文第5篇

0基础并拥有美彤PCD纹绣产品者 了解纹绣想学习河南美彤纹绣者 想通过纹绣创业者 课程内容

纹绣眉部技术教学 纹绣眼部技术教学 纹绣唇部技术教学 纹绣产品认知 纹绣基础知识 学习课时 3天

学习方案

方案一:购买2900元纹绣产品学习眉眼唇三项技术(优点在于学习技术全面,缺点在于购买产品数量不全,学成技术后无法满足后期练习与真人实操)

公司合作合同范文第6篇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使用乙方场地,乙方向甲方提供展览场地、附属设施及配套服务赞助,共同合作开办文化艺术书画作品展览等事宜,经双方自愿平等、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展览合作方式

1、甲方为展览活动主办单位,自行承办整个展览系列活动的策划、筹备、宣传及组织开展等各项直接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2、乙方为展览活动的赞助单位,向甲方提供展览场地、附属设施及配套(人员)服务的赞助,协助甲方顺利开展各项展览工作。未经双方协商或根据约定,不得向甲方收取赞助服务的任何费用。

3、本协议所称之“赞助”为:提供无偿的支持和协助,即乙方向甲方提供展览场地、附属设施及配套服务的无偿支持和协助。

第二条、合作时间

合作期限为_______年,自本协议签字生效之日算起。期满后双方如有继续合作的愿望,以本协议为基础重新签订协议。

第三条、甲方责任

1、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前向乙方如实说明与会展区域有关的场地使用情况,并向乙方提供场地设施技术数据等信息。

2、甲方应向乙方如实说明会展情况,并根据乙方提供的书面数据资料判断场地是否满足会展需求;不能满足需求的,双方应对展览场地和时间等事宜进行调整,至满足展览需求止。

3、甲方自行负责展台搭建、安装、拆卸、搬迁及善后等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甲方进行展览活动时不得妨碍乙方场地内的其他合理展览或活动。

第四条、乙方责任

1、根据甲方要求,向其提供展览区域内需要的供水及供电来源及线路规划。

2、确保甲方在展览期内正常使用本协议约定的场地。

3、按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赞助服务。

4、协调甲方与其他同期展览单位对公共区域及设施的使用。

5、配合甲方或有关部门维护展会正常秩序。 第五条、保密

一方对基于本协议获取另一方的办展、客户资料等商业信息均应进行绝对保密;非经另一方书面同意,或法律强制性规定,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另一方信息。

第六条、收益分配

于本协议合作展览期间,甲方销售展览或其他作品的,甲方按展览期间销售总额______%的标准向乙方支付管理服务费用;销售总额以甲方制定的书面销售总表为准。

第七条、协议解除

1、甲方提前_____天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的,可解除本协议。

2、甲方拒绝按约定向乙方支付管理服务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除本协议约定情况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合同解除的,乙方给予甲方不少于_____天的撤场期。

第八条、其他约定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协商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行___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签约日期:乙方: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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