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主义国际形势政治论文范文

2024-07-26

恐怖主义国际形势政治论文范文第1篇

内容摘要:面对当今世界恐怖活动蔓延,危害日益严重的现状,恐怖融资犯罪的法律控制尤显重要。从国际社会到不同国家,都面临如何结合具体情况,解决恐怖融资犯罪立法、司法、执法的困境。

本文以刑法120条和191条为视角,梳理国际国内恐怖融资犯罪法律控制发展轨迹,剖析当前以洗钱犯罪和资恐罪为代表的法律控制的价值体现和制约因素,并从构建法律控制体系、完善行政监管机制、提倡共赢的国际合作理念提出防恐怖融资犯罪的完善路径。

关键词:恐怖融资犯罪;洗钱;资恐;法律控制;行政监管;国际合作

四、当前恐怖融资犯罪法律控制存在的制约因素

(一)刑法罪名确定与执法中罪名管辖的冲突:涉恐案件概念界定直接关系到涉恐案件和洗钱案件的管辖和惩处

大量的研究表明,恐怖融资犯罪判例稀少与涉恐案件增多形成的反差并不能说明资恐案件微乎其微,而是很多案件没有对涉恐和资恐做出确定界定并加以统计。

作为刑法191条的上游犯罪之一和刑法120条之一,首当其冲要解决是否是恐怖活动案件的归属问题,才能提及是否是洗钱犯罪和资助恐怖活动罪的问题。

我国法律对恐怖活动犯罪的界定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区分恐怖活动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根据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中提及的恐怖活动的目的为:“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手段为“采取暴力、破坏、恐吓等”,后果为“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以及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加之目前我国刑法第120 条只对其中部分恐怖活动行为规定了专门的犯罪,对其余行为适用一般的犯罪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恐怖活动犯罪多以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故意杀人罪、爆炸罪、放火罪等罪名定罪处刑,这些犯罪的规定在罪状、刑事责任和刑罚上都未区别恐怖活动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

有学者提出:这种情形不利于预防和惩治恐怖活动犯罪。首先,恐怖活动犯罪不同于普通刑事犯罪,我国法律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也已经对恐怖活动犯罪有特别的规定,但如果用普通刑事案件处理涉恐案件会使得国内相关部门法律的协调适用出现障碍,如对恐怖爆炸犯罪按照爆炸罪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时,在适用恐怖活动犯罪相关洗钱、融资、刑事诉讼程序等规定上,必然遇到相关法条适用的门槛问题。其次,以普通刑事犯罪罪名处置恐怖活动犯罪时,会造成国际司法合作上的障碍。例如,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寻求国际司法合作时,可能遭遇政治犯不引渡的法律障碍,以爆炸罪寻求合作时也会遇到不满足反恐司法协助条件的问题。最后,将恐怖活动犯罪按照普通刑事犯罪定罪处罚不适当。与普通刑事犯罪不同,恐怖活动犯罪人受极端思想控制,追求“殉教”等结果,无惧包括死刑在内的各种刑罚,手段残忍,滥杀无辜,对其设置更高法定刑或者明确规定对其从重处罚。

笔者在实务部门访谈中发现,仅公安机关的侦查部门而言就有专门的反恐机构,也有针对严重暴力犯罪的刑侦部门,也有侦办毒品案件的缉毒部门,也有涉及国内安全保卫和反邪教的部门,而洗钱案件和资恐案件属于经侦部门管辖,这些侦查部门更关注在各自案件管辖职责范围的侦办过程,彼此之间的合作意识、信息交流和防控机制构建都需要加强和完善,因此涉恐案件认定和恐怖融资犯罪案件管辖的分歧影响到了涉恐案件的实际惩处效果,自然也影响了刑法120条和刑法191条的动态运用。

(二)资金性质:“合法”与“非法”涉及刑法191条和120条的配合与适用真空

洗钱是指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并使之表面来源合法化的活动和过程。 我国刑法191条的洗钱罪也明确规定:明知是七种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进行的清洗。即洗钱罪要求资金性质为非法所得及其收益。

而刑法120条“资恐罪”中的恐怖融资在金融机构的行政解释中为:“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并未提及性质非法与否。

联合国《制止向恐怖活动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将恐怖融资定义为“任何人以任何手段,直接或间接地非法和故意地为恐怖活动提供或募集资金,其意图是将全部或部分资金用于,或者明知全部或部分资金用于恐怖活动。同时,当有关资金还没有被实际用于实施恐怖活动时不影响资助恐怖活动事实的成立和犯罪性。而试图资助恐怖活动、以共犯资助或试图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指使他人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团体资助恐怖活动的,均属于恐怖融资”。 也未提及资金来源的合法与非法。

这就涉及到在金融监管部门与侦查部门对信息线索的甄别、移送、采用、侦办。如果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就需要是可疑资金,再根据管辖移交给相应的侦查部门;如果是尚未辨别性质和管辖范围案件的资金,来源合法,如何侦控?在恐怖融资的预防、监控、侦查、审批组成的整个工作链条中,人民银行的职责定位仅限于预防和监测两个环节的工作,与其他司法部门的配合至关重要。但目前我国旨在建立跨部门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协调机制的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还流于形式,实质性合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而针对特定非金融机构的监管也明显需要加强。

学界关于洗钱犯罪和恐怖融资犯罪的关系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一认为恐怖融资就是洗钱犯罪,其二主张洗钱犯罪不同于恐怖融资,但却认为洗钱是恐怖融资的唯一手段,两种犯罪的核心都是用洗钱技术隐藏资金的流向,二者的区别并不影响用反洗钱立法打击恐怖融资犯罪的有效性。

笔者综合搜集到的境内外恐怖融资现状分析,恐怖融资犯罪表现出极大的灵活性,既可能通过合法渠道筹集资金,包括对个人捐赠、慈善机构、自我筹款、正常经贸获利的滥用,也可能通过非法渠道获得资金,包括贩毒、走私、黑社会组织等犯罪所得及收益,也可能通过灰色渠道从某些政治势力获得秘密资助。因此从恐怖融资犯罪来源上看,洗钱犯罪和恐怖融资犯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洗钱犯罪为恐怖融资犯罪的一种手段,会产生竞合,又会构成单独犯罪。这就造成刑法191条和120条在司法实践中会出现配合,也会出现真空。如果上游犯罪是恐怖活动犯罪或其他六种犯罪活动,可以用刑法191条规制,如果是“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或者是“意图如此”(或“明知”)资助恐怖活动和恐怖分子可以用刑法120条约束,但是在侦查立案之前,如何合理怀疑资金来源及用途?在侦查立案之后,如何搜集证据证明“意图如此”?在诉讼阶段,如何将预防、监控、立案、侦查、起诉等环节搜集的证据构成一个客观、真实、有效、完整的证据链?在审判阶段,法官如何采信?这些实践操作,稍有不慎,就会出现法律适用的真空,也将面临国际国内的质疑。

(三)跨境打击:国际合作中“难民”与“人权”的认识分歧,各国反恐双重标准的取舍有异

恐怖活动犯罪超越国境,迅速蔓延,必须需要国际合作;控制恐怖活动犯罪同样不是一蹴而就,牵涉到复杂的历史、政治、宗教、民族、地理、法律等问题。多年来国际社会无法就“恐怖活动”概念达成共识,在以大国意志为主导的国际条约、公约及相关建议中,虽然有对恐怖活动行为的列举以及对恐怖组织、人员名单的设立,但是并不意味着所有国家和地区都奉为圭臬。因此对恐怖活动的打击控制以及人员资金流动监控就受到国际法与国内法衔接层度的制约。

从国际上看,从2001年“9·11”恐怖袭击事件到2014年极端恐怖组织“伊斯兰国”的快速扩张,十余年来,国际反恐局势日趋严峻和复杂,尤其是2014年“伊斯兰国”的全球招募行动以及与此相伴的大规模恐怖分子跨境流动,使国际反恐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恐怖分子通过偷渡、合法入境、滥用难民地位渗透到目的国实施恐怖袭击,其跨境流动进一步推动恐怖活动的全球化和本土化趋势,并促使跨国有组织犯罪与国际恐怖犯罪结合在一起,为恐怖犯罪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日益呈现出组织网络及其活动的全球化,战略决策全球化及打击目标全球化,资金网络全球化的趋势。

从国内来看,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中国恐怖势力渐现与国际极端组织“伊斯兰国”(ISIS)合流的苗头。今年以来,中国警方已从东南亚国家遣返回国多批偷渡人员及组织者。仅2015年7月9日,中国警方成功从泰国遣返回国主要来自新疆的109名偷渡人员和组织偷渡团伙成员。偷渡团伙有着严密的组织体系和偷渡网络,内部分工明确。偷渡路线是从陆路或水路经越南、柬埔寨、老挝、泰国等国,最后从马来西亚等一些国家前往土耳其,偷渡人员被送至土耳其后,不少人在“东伊运”恐怖组织的带领下进入叙利亚参加所谓“圣战”。同时,土耳其存在多个组织偷渡团伙,土耳其驻部分东南亚国家使馆工作人员也为偷渡提供便利。 这些偷渡出境人员加入ISIS组织接受恐怖训练,参加在伊拉克和叙利亚的作战行动,以争取国际恐怖势力认同以及资金技术支持,培养国际暴恐活动人脉,再累积回流中国境内策划组织暴恐活动。

笔者在西南边境调研时也发现:由于中国西北边防管控严密,而中国南方边境地区地理地形特殊,乡间小路便道较多,民族宗教复杂,长期形成了跨境民族交往的宽松氛围,所以他们会选择广西或云南偷渡出境。但随着边境管控的加强,原先内外接应,从便利河道或掩盖身份从合法渠道偷渡或出境的难度越来越大,目前偷渡人员试图利用边境深山茂林,人迹罕至的小路迂回出境。偷渡所需资金从几千到几万不等。而在偷渡途中一旦遇到阻拦,偷渡人员往往就地“圣战”。2014年3月1日发生在云南昆明火车站的暴力恐怖案件,就是企图偷渡出境参加“圣战”的恐怖分子受阻后所为,共造成31名无辜群众死亡,141人受伤。

尽管联合国安理会已经关注到这一恐怖活动发展的新趋势,于2014年连续发布了6项决议,再次将移民管制措施与国际反恐进行关联,凸显了移民管制措施作为打击恐怖活动的一项重要的非军事措施的战略地位。 但是在国际合作中依然出现对恐怖行为和人员判定的双重标准和对偷越国境线故意放纵的行为。一些外国政府和势力罔顾事实,毫无根据地将持假护照等手段从事非法移民和偷渡活动的非法偷渡者称为“难民”,甚至利用“人权”问题施压,对中泰两国在打击严重破坏国际间正常出入境秩序非法移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问题上的正常执法合作横加指责,这是对非法移民和偷渡活动的纵容,更违反了相关国际公约和法律。

由此可见,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如何防范和控制恐怖分子的跨境流动,加强国际合作,摈弃反恐双重标准,将深刻影响如何因地制宜,贴近国情,更好地结合国际法与国内法共同反恐。

五、控制恐怖融资犯罪的完善路径

反恐是一场旷日持久的战争,同样也需要同仇敌忾的联合阵线,因此,我们需要解决的核心层次是法律控制,外围层次是行政监管,辐射层次是国际合作的问题。如图所示:

(一)防御为主的法律体系及执法能力建设的完善,跨部门协同意识的加强

在反恐联盟中,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是一定是最有效的措施,从理论界立法到实务界的司法、执法,加强法律网络的严密和能力建设完善是反恐的核心问题。

1.构建反恐专门立法,统领反恐战略机制

我国地大物博,民族宗教问题复杂,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差距不一,反恐怖工作牵一发而动全身,涉及多种法律关系;如何处理好反恐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也考验着立法智慧。尽管我国通过修订刑法、刑事诉讼法,制定反恐怖决定、反洗钱法,与相关的军事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构建了我国反恐怖立法体系,但仍存在一定的不足和局限。但面对隐性突发的反恐局势,我国要尽快出台一部能统领、组织、协调、衔接各方面反恐力量的反恐法,构建立体防御型反恐怖法律体系。

对反恐法的基本构架,实务界提出了反恐法律应用形态的理想设计需要科学布局,应当打防兼备、预防前置、主体多元、内外协作、惩治强化、处置果敢的法治线路图。并从法律普适性、应用形态、立法权限、立法内涵、立法能动性划分标准几方面分析得出我国应当选择一般法的立法模式、独立式法律形态的立法模式、国家立法机关集权立法模式为主和地方分权立法为辅的体例、立体防御型立法模式、积极的进攻型反恐立法模式。

在理论界,针对反恐立法存在的问题和刑事法的完善内容,有学者提出:我国反恐怖系统化立法尚存在理念保守、系统性不强、可操作性不够、缺乏专门法指引、刑事法及相关法滞后等问题。为有效防治恐怖活动犯罪,需要对刑事法重点完善,对相关法进行补足。在刑事法完善方面,要准确界定恐怖活动犯罪概念,类型化其犯罪构成;将纯正的恐怖活动犯罪定位为行政犯;完善其罪刑内容;调整其级别管辖;明确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权划分;严格强制措施的适用;强化相关主体的法律保护。

结合实务界和理论界的看法,笔者赞成首先对刑事法律进行完善,准确界定恐怖活动犯罪的概念,对涉恐犯罪适用及时、明确的法律,保持对涉恐犯罪采取刑罚的持续性和不可避免性,尤其是加强对恐怖融资犯罪的防控中的法律适用,使刑法191条和刑法120条能真正运用到实务中;其次,在反恐法的构建中,要充分注意中国地大物博、民族众多、宗教复杂、经济发展状况不一等情况,因地制宜设计立法模式,在反恐立法这一复杂的系统工程中,要“预防、打击、救济”三项功能都要兼顾。此外,作为打击洗钱犯罪的有力武器,刑法191条也应进一步完善关于上游犯罪是否应扩展到“一切严重犯罪”、金融人员协助洗钱或隐瞒不报洗钱行为的入罪、特定非金融机构洗钱控制的问题,以更好地配合反恐战略和实施计划的开展和践行。

根据当前国际反恐形势和国内反恐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借鉴有关国家相关立法经验基础上,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活动法(草案)》,规定建立国家反恐怖活动情报中心和跨部门情报信息运行机制,这无疑将进一步完善反恐怖法律制度,推动中国参与国际反恐怖活动合作。 反恐怖活动法草案还对有关工作体制机制责任和安全防范、情报信息、应对处置等手段措施做了规定,是一部包括权力与责任、实体与程序的专门性法律。2015年2月反恐法草案二审,二审稿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依法直接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

制定反恐法是中国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的必然要求,在各方共同努力下,专门的反恐立法出台指日可待。

2.破解司法实践困境,完善执法能力建设

虽然为了解决反恐斗争中遇到的法律问题,2011年《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界定了“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等概念,为我国打击恐怖活动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但在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依然受制于管辖、程序、证据规格、部门配合等困境。

如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涉外犯罪、经济犯罪、集团犯罪案件的侦查。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需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可以请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管辖。”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刑事侦查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分工确定。”在恐怖融资犯罪案件中如果涉及贩毒、走私、黑社会、偷渡等犯罪行为的案件线索时,可能会在职能管辖中出现禁毒、缉私、刑侦、边防等部门同时具有管辖权的情形,而资金查控、追踪并甄别是否为洗钱犯罪或“资恐”犯罪又涉及到经侦管辖,反恐案件又有专门的反恐部门侦办,因此在涉恐案件的管辖中,实践部门需要进一步协调关系,加强顶层设计,强化合作意识,成立协调部门,确定案件归属,给予侦查部门必要的特殊权限,根据案件情况强调执法程序、证据采集,适应审判需要,破解司法实践困境。

同时,针对以往办理经济案件查询、冻结资金手续繁琐,配合不畅,时间流程长造成资金转移的情形,对及时切断恐怖融资的资金冻结,要善于利用2014年发布的《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在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方面应履行的义务,解除冻结措施的条件,对被冻结资产的管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涉外冻结资产的处理以及监督与处罚。

涉恐资产冻结是一种法定冻结,即依照法定条件并且针对法定对象实施的资产冻结,不以存在具体案件为前提条件,也无需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逐案作出冻结决定。 对于我国主管机关依据法律授权和法定标准认定的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自有关名单公布之时起即负有冻结资产并停止一切金融交易、排查被列入名单者资产、报告涉恐资产冻结执行情况、向当事人通知资产冻结情况等义务。《刑事诉讼法》授权检察机关在一定条件下启动对被冻结资产的特别没收程序。

3.强化反恐跨部门协同意识,建立高效、统一的行政管理系统

反恐怖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 涉及面非常广泛, 直接承担这一任务的有解放军、武警内卫、国家安全、海关、司法、公安等部门。公安内部又有专职的反恐机构, 国保、治安、刑侦、边防、禁毒、网监等警种也负有反恐职责。这些单位既是反恐情报的获取者, 也是反恐情报的使用者, 必须加强协作与交流, 在共享的基础上, 最大限度地发挥反恐情报的效能和作用。必要时可通过一定的行政手段促其发挥优势。

在强化反恐跨部门协同意识中,美国相关理论和实践值得借鉴。如“整体政府”理论,是指通过推动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形成一个能够为公众提供整合性服务的政府。有学者建议:将“整体政府”理论作为反恐跨部门协同的理论基础,创建反恐国家战略,注重公私部门间的合作,加强技术手段建设,完善机构设置。

笔者认为,在当前反恐形势严峻和恐怖融资犯罪复杂多元的情况下,尤其是面临网络犯罪和恐怖犯罪交织的现状,犯罪形式瞬息万变,资金转移弹指之间,犯罪现场上天入地,如果我们还停留在狭隘的部门管辖和固步自封的信息中,必然会滞后于犯罪的发展变化。所以,创建反恐国家战略,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管控有力、信息共享的行政主管部门势在必行。但是国情不同,体制有异,不能盲目激进,应根据现实情况和需要逐步强化跨部门协同意识细化相关规则,

以上措施和建议,不但彰显了我国实务界和理论界对构建防御为主法律体系,完善执法能力建设,切断恐怖融资渠道,震慑恐怖融资犯罪扩散所做的努力,而且提出了强化反恐跨部门协同意识,建立高效、统一的行政管理系统,构建反恐战略机制的理论蓝图。

(二)风险为本的行政监管机制和严密对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的监测

风险为本是FATF等国际组织提倡的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方法,强调各国应清楚地了解影响本国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并建立与风险性质相适应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体系。2007年以来,FATF先后发布了针对会计师、贵金属经销商、房地产中介机构等不同行业的9个“风险为本”指引,要求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通过有效配置资源,使洗钱风险得到充分的重视和积极的应对,与此相适应,调整监管方法,使之与金融机构实施风险为本原则激励相容的理念开始得到各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广泛认同。2012年FATF通过的新40项建议,其中对以风险为本方法执行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措施进行了明确和全面论述,使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原则最终成为国际反洗钱领域的变革方向。在风险为本监管理念下,金融机构反洗钱措施及流程的个性化增强,对监管部门风险评估以及差别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

我国在2003年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原由公安部承担的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职责改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内部设置了专门的反洗钱局。2004年设立了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领域收集和分析金融情报的专门机构——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其主要职责是收集、整理大额与可疑交易报告。金融机构将涉嫌恐怖融资的大额与可疑交易上报给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经中心甄别和筛选后,再将判定可疑的交易信息上报给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经反洗钱局调查,如确实涉嫌恐怖犯罪,则由反洗钱局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并协助司法部门调查涉嫌洗钱犯罪案件。

目前我国已建立了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银监会等23个部门参加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的部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是统一协调金融部门反恐怖融资方面的特定工作,探究并制定针对金融部门的反恐怖融资策略、规制和相应政策。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及时移送涉恐资金方面的线索,并积极配合涉恐案件的资金调查工作,有力打击了涉恐案件。从涉嫌恐怖组织到涉嫌恐怖融资,案件配合日益深入,监管力度加强。目前我国在金融业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对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工作可供借鉴的做法相对较少。 面对新型金融业务和非正规资金转移体系以及现金运送,反恐融资和反洗钱预防和打击体系合力作用发挥需要进一步改进。

特别是风险为本方法对于公共权力部门和特定非金融部门(如非营利性组织)是一个挑战。该方法要求具有一定资源和专业知识,从国家和机构两个层面上收集、解读有关风险的信息,据此设计相应的程序和制度,并对员工进行培训。但也可能造成负面结果,包括预期的不确定性、实行统一监管面临的困难,以及客户对开户或保持业务关系时要求提供信息感到不理解。

因此在借鉴较为成熟的金融机构行政监管机制的基础上,完善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恐怖融资制度和反洗钱制度的监管,进一步强化国内反洗钱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加快构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风险评估体系, 有效落实风险为本的工作理念,提高反恐怖融资资金识别监测效率,加强新型支付机构反恐怖融资的风险防范。 而金融机构要开展预防和打击恐怖融资工作时,要完善日常联络协调、情报会商、线索移送、案件协查机制,要在切实履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客户身份识别、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密以及其他相关义务。

(三)树立共赢的国际合作理念和搭建国际法与国内法适应的法律框架

面对恐怖活动犯罪和洗钱犯罪威胁,各国休戚与共,必须构建合作共赢的理念和设计因地制宜的法律框架。

我国从被动接受国际标准转向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和讨论,国际合作日渐全面。目前,我国已成为FATA、欧亚地区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组织(EAG)、亚太地区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组织(APG)三个国际性组织的正式成员,顺利完成了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体系互评估,并与近20个国家/地区签署金融情报交流合作备忘录,与美国、俄罗斯、英国等主要国家建立了形式各异、紧密程度不同、各有侧重的双边联系机制或合作机制,为继续积极参与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国际合作提供了基础。

当前因为意识形态分歧,国家利益驱使,文化认识不一,国际格局变换,对“恐怖活动和恐怖组织”的认识难以统一,存在双重标准,以“难民”和“人权”问题干涉内政的情况屡屡出现,国际反恐合作仍面临诸多问题与矛盾。反恐斗争将长期化、复杂化。

在恐怖融资犯罪和反洗钱的国际合作中,我国面临着FATF新标准的挑战,既有专业领域的问题又有跨部门跨行业棘手问题;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衔接领域,面临着某些大国制定规则,迂回利用金融、贸易的技术性评估和审查试图干涉他国的政策、监管、司法和执法的情况。

现阶段共同努力防范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意识形态,并为此加强不同文明和文化间的对话,必须树立合作共赢的国际合作理念。

由此,在国际合作以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衔接搭建中,笔者赞成以下观点:“当今国际法的基本表现形式是国际条约,而国际条约法的基本原则是每个主权国家都有缔结条约的自由,如同国内社会中的每个民商事主体都有缔结合同的自由一样。因此,每个国家都有权自行决定与其他国家开展缔约谈判、签署和批准条约以及申请加入已有的条约。一个国家之所以承受条约义务的约束,是因为这个国家自主地做出了这样的选择。”即“依法治国”中的“法”应该包括一国所接受的国际法,并非所有的国际法都是一国的治国之法。

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具体衔接中,笔者认为需要以适应国内需要为出发点,以促进国际社会中各国的共同利益为目标,在国际合作中加强政治磋商,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有理有节坚持自己的标准和认定,区别对待和充分利用国际组织的作用,通过监控金融交易,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融资活动,规定了引渡、移管和司法协助的使用程序,进一步完善反恐立法和司法制度,完善反恐怖活动工作体制机制和防范处置措施,争取反恐国际合作主动权。以实际行动在多边和双边国际合作领域及时互通情报信息,加强国际资金监管合作、强化刑事司法协助,在维护边境秩序、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等跨国犯罪方面进行了合作,积极维护国家之间的战略友好关系,加强国际战略协调与合作,共同应对反恐融资和洗钱犯罪。

由以上分析可见,只有解决了恐怖融资犯罪的核心法律构建、外围的行政监管措施、辐射而来的国际合作问题,才能使刑法191条和120条围绕国家的反恐战略和法律体系真正摆脱静态状况,发挥刑法预防、惩治的作用。

综上所述,恐怖融资是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生存发展壮大的经济血液,只有对恐怖融资犯罪的进行有效管控和严厉惩戒,才能遏制其输血管道,从经济基础予以致命打击。而恐怖融资犯罪的法律控制需要国际国内法律的协调融合,需要完善实务层面的具体操作,各部门配合管控涉恐资金的运转,才能面对安全领域的新威胁与新挑战,合作打击一切形式的恐怖活动,解决维护国际和地区安全的众多问题,达到共同维护世界和平、经济发展、国家和社会稳定的目的。

恐怖主义国际形势政治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近年来,北京“10·28”、昆明“3·01”、莎车“7·28”等暴恐袭击案件的发生,充分暴露出当前我国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在思想认识、基础业务、专业主体、组织体系、行为识别、情报搜集及资源共享等方面尚存薄弱环节。因此,必须坚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充分发挥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平台的作用,有效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相关工作。同时,应客观认识反恐怖主义斗争的长期性、严峻性和复杂性,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坚决打击暴恐分子,以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的稳定,确保各族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关 键 词:总体国家安全观;《反恐怖主义法》;反恐怖主义工作;反恐情报信息

收稿日期:2018-08-21

作者简介:李恒(1986—),男,四川成都人,西北政法大学反恐怖主义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家安全学、反恐法治理论;刘左鑫惠(1994—),女,山东淄博人,西北政法大学反恐怖主义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反恐法治理论。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8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基于多源异构大数据的恐怖主义智能化防控对策实证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8BFX088;2018年四川警察思想政治研究中心重点项目“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法治反恐警务工作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CJS18A01;2018年四川社会治安与社会管理创新研究中心重点项目“总体国家安全视域下情报信息在反恐警务工作中实践”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SCZA18A01。

“危者,安其位者也;亡者,保其存者也;乱者,有其治者也。是故君子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乱,是以身安而国可保也。”(《周易·系辞》)

一、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的反恐工作

(一)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

国家安全是国家生存发展的前提,人民幸福安康的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家安全工作,立足国情、着眼长远,积极探索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力求健全国家安全体系,筑牢国家安全藩篱。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同志在主持召开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时提出,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当前中国国家安全基本规律和形势的把握,是新形势下指导国家安全实践强有力的思想武器。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这一重要战略,对于中国应对国际国内各种安全风险与挑战,维护国家战略利益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现实意义。[1]为加强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这既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迫切要求,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保障,目的就是要更好地适应我国国家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体制,加强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2]“坚持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是做好国家安全工作的根本原则。各地区要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的国家安全工作责任制,强化维护国家安全责任,守土有责、守土尽责。”[3]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国家安全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总体国家安全观,明确提出构建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可以说,总体国家安全观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政策到法律的发展过程,其超越了传统安全思维,兼顾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统合内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协调各安全领域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为健全国家安全协调机制、形成国家安全法律体系、完善国家安全方略体系、提升国家安全能力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导,为国家安全工作的开展明确了目标,为国家安全法治实践提供了方法,为国家安全新架构的搭建指明了方向。

(二)以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反恐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围绕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涵盖了新时代我国法治建设的性质方向、根本保障和总目标、总路径、总任务、总布局等各个方面,深刻回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为新时代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根本遵循。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其对国家安全立法工作的总体谋划和战略部署,对开启国家安全工作法治化新环境、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在国家安全工作的各个领域,都应立足总体国家安全观,全面审视国家安全新形势,及时检视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适当性,拓展国家安全体系内外延,着力推动汇聚维护国家安全的强大合力,充分发挥总体国家安全观在开拓国家安全法治工作和维护国家安全稳定的战略智慧。当前,全国反恐怖斗争形势严峻复杂,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是国家安全最高利益之所在,也是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之所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根据我国国家安全特别是反恐怖主义、反分裂斗争的新形势与新特点,明确维护国家安全的基本原则和基本任务,在重点解决国家安全特别是反恐怖主义斗争各领域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和亟待立法填补空白的问题的同时,为今后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预留空间,预留接口。《国家安全法》等国家安全系列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实施,是以法律形式回应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地位的现实需要,是新时代下总体国家安全观在法治建设中的使命担当。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稱“《反恐怖主义法》”),该法第2条规定:“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近年来,随着国际社会加大反恐合作,恐怖组织蔓延势头得到遏制,但恐怖主义毒瘤并未根除,我国与境内外“三股势力”的斗争已进入新阶段。在境内外多重因素的循环互动、共同影响下,我国反恐怖斗争形势的紧迫性、严峻性、复杂性进一步凸显。为应对恐怖主义违法犯罪活动,反恐怖主义相关职责职能部门必须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坚持情报为先,关口前移,加强日常防范,加强源头治理、前端处理,针对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地毯式排查和立体化整治行动,集中力量解决突出问题。

二、当前我国反恐情报信息工作存在的现实问题

(一)对反恐斗争的严峻性认识程度不高,《反恐怖主义法》具体贯彻落实不到位

一方面,反恐部门的少数领导干部对于当前反恐斗争的严峻性、复杂性缺乏清醒、深刻的认识,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的现实威胁估计不足,对暴力恐怖活动的形势发展、“独狼式恐袭”“伊吉拉特”①等犯罪手段的规律特点了解不够,认为恐怖案件发案概率极低,反恐怖工作投入大、产出小,不必过于强调,因而还处于不出事不重视、不发案不加强的思想状态。[4]由于反恐情报信息工作缺乏主动性、预见性,直接导致后续的应急防范、侦查处置等措施落实不到位。如个别反恐部门的反恐情报专业力量、机制建设还十分滞后,不具备与实战相适应的发现打击能力和预防处置能力,对本地区涉恐敌情态势情报信息“看不见、摸不着”,缺乏对新情况、新动向和恐怖犯罪规律的深入研究,不能正确预估研判敌情形势;另一方面,反恐部门的部分领导干部对《反恐怖主义法》《国家情报法》和《刑法(修正案九)》“涉恐罪名”等法律条文的理解不透彻,认为这些法律仅仅是以“公、检、法、安、司”为主体的法律,并非其他成员单位的主责法律,因而对其不够重视,在贯彻落实上也不到位。这直接导致实践中情报信息获取效率大大降低,进而造成不同信息数据系统在开展情报信息关联查询、共享、协作工作时不能有效配合和深入推进。

(二)反恐情报信息基础业务工作尚显薄弱

第一,反恐部门涉恐情报信息捕捉能力不足,技术运用和分析研判能力不强。目前,各级反恐部门的涉恐情报信息线索主要来自公安部或其他部门通报,这也反映出反恐部门在基础工作、秘密力量建设、技侦网侦手段和发动群众举报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一些反恐部门打恐、防恐的工作机制、方法针对性不强,实效性举措不多,由此导致其对本地关注人群和涉恐重点人员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统计、登记数据与实际情况不一致,采集的人员信息情况较为单一,对临时居住、流动性强的重点关注人群和重点涉恐人员存在漏管、失控现象。第二,反恐部门在各类情报信息平台特别是情报信息数据库的建设上有所重叠,未能整合到一个中心大数据库中,既浪费资源,也使得数据难以及时更新,不利于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资源整合共享与协同作战机制的建立。第三,情报信息来源渠道比较单一,基础信息采集不全面、不深入、不及时、不准确、不鲜活,大量与反恐基础工作有关的社会信息或尚未被纳入采集范围或因各种主客观因素无法获取,对于旅馆、暂住人口、网吧、二手机动车等信息源头的管理不到位,导致打恐、防恐的实战实用效果大打折扣。第四,在情报信息的分析、研判、传递、预警等环节依然存在问题。一是尚未完全形成有效的情报信息采集、录入与传递网络,信息采集的渠道与方法单一,内容也不全面;二是情报信息的多头管理使得重复采集、录入现象严重,加重了反恐情报信息人员的负担;三是信息录入工作存在信息要素不齐全、不完整、格式不规范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后续的数据比对和分析研判,致使信息不够精准,情报指令准确率不高;四是信息传递与共享网络不健全,信息搜集、整理、核实、传递、处理、使用效率低,传输渠道不畅、反应滞后,情报研判还不够专业、不够深入、不够精细、不够实用,总体上处于分散、粗放、滞后的尴尬局面。[5]

(三)反恐情报信息人员业务能力不强,使用信息的权力有限,绩效管理也不到位

第一,反恐情报信息人员业务能力还有待提升。一方面,部分反恐情报信息人员责任心不强,对情报信息工作的基础性、重要性认识不够,抱有“要我采集”“要我用”的观念,缺乏“我要采集”“我要用”的积极主动性,多为应付检查而开展情报信息工作,导致反恐情报信息工作水平大打折扣。还有部分年龄较大的反恐情报信息人员对信息化手段较为陌生,不能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信息化平台与相关软件,无法充分发挥情报信息资源的最大作用;另一方面,部分反恐情报信息人员业务水平较低,情报信息意识不强,对于诸如高危人群、敏感群体、涉恐关注人员的活动轨迹和串并案的深度关联等反恐情报信息分析研判的力度和深度不够,难以满足实战需要。第二,反恐情报信息人员承担着大量信息采集、录入的任务,但其查询和使用信息的权力却非常有限。实际上,情报信息除了供决策层决策外,最主要的还是应用于各项基础业务工作,反恐情报信息人员使用权限偏低不仅会影响其采集信息的积极性,还会从根本上影响信息资源效用的发挥。[6]第三,一些反恐情报信息工作考核指标设计得不够合理,无法科学、全面地衡量反恐情报信息人员的工作水平,从而导致激励奖励机制、目标绩效考核难以落到实处,无法起到“表扬先进、督促后进”的作用。

(四)反恐情报信息组织体系尚未理顺

第一,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均已成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反恐办”),但目前来看,各级反恐办的权威性不高,还不能完全做到将反恐情报信息统一归口到“反恐办”。第二,我国各级反恐部门已经初步建立起情报信息组织管理体系,该体系由综合情报机构与专业情报机构构成,省(区)市各级公安机关成立综合情报信息机构,负责各级公安机关情报信息体系建设的综合管理与组织协调,并组织和指导综合情报资源建设、系统建设、战略研判、情报服务等工作,国保、刑侦、经侦、网安、禁毒等警种设立专业情报机构,负责本警种、本部门的情报信息工作。然而实践中,情报组织体系尚存在综合情报机构与专业情报机构的职责分工与定位不明确、情报平台重复建设、资源浪费严重、各自为战等问题。第三,反恐情報信息平台尚处于起步阶段,对各情报单位、各警种通报的海量情报信息缺乏系统梳理、深度加工,还没有形成能够真正指导侦查实战的高质量情报信息产品,情报与侦查脱节问题还客观存在,特别是标准化与规范化问题尚须解决。当前,全国各地反恐情报信息建设呈现“百花齐放”的态势,缺乏统一的标准体系,各地区之间、各警种之间、各层级之间的技术标准、信息标准、机构设置、人员配置、职责分工等缺乏最基本的标准化设计,协同、合作、共享等壁垒依然存在。各地在情报信息工作中缺乏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的作战机制,而诸如“百日会战”“严打暴恐专项行动”等突击式、短暂式的工作模式较为普遍,尽管在短时间内大大提升了情报信息数量和破案效率,但也遗留了诸如无效信息、信息格式不统一、信息要素不全、系统平台无法扩展兼容、工作制度规范缺位等问题。[7]此外,部分省(区)市对于反恐情报信息平台的建设不够重视,缺少专业性情报分析人员,导致反恐情报信息平台“专人专班”的机构建制无法严格落实到位。

(五)反恐情报侦查能力不强

目前,反恐部门的反恐情报侦查能力仍不能适应反恐实战需要,对恐怖组织、恐怖分子的识别与认定还没有统一指导性标准或相关立法建议,尤其是在情报信息基础摸排方面,仍存在信息采集率不高,对流入本地的关注群体登记不及时、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管控措施不到位等问题。一些反恐部门对涉恐人员的基础摸排工作重视不够、执行不力,或是旧的底数清、新的底数不清,静态的情况明、动态的情况不明;[8]或是对关注群体租住的房屋进不了门、入不了户,无法及时识别混迹其中的涉恐人员。例如:北京“10·28”案件中,暴恐分子在国庆节期间驾车进京,租房居住,期间既有购买油桶、汽油等可疑迹象,也有留大胡子、戴面纱等外部特征;昆明“3·01”案件的犯罪分子,长期以理发店为据点开展宗教极端活动、密谋出境,女性成员也有戴面纱等外部特征;广州“3·06”案件中,两名犯罪嫌疑人从新疆出发,乘火车出疆,经内地城市,辗转前往广州,一路畅通无阻。

(六)情报信息搜集渠道单一,以技术手段获取情报信息能力不强

一方面,反恐部门情报信息来源较少。与军方情报、图书资源情报和经济竞争情报等不同,反恐情报信息是一种诸如行动线索、活动轨迹、电子数据等技术类的情报信息,以“事前情报”为主,因而对情报信息的来源渠道和时效性要求较高。然而目前,反恐部门掌握的信息源仍局限于一些常规的公安业务工作,如人口管理、日常案(事)件处理等,对高危流动人群的信息掌握不够,管控效率较低,重点关注群体、重点人员“人户分离”现象依然存在。另一方面,反恐部门以技术手段获取情报信息的能力不足,情报信息采集不全面、不及时,质量也不高,录入工作滞后,从而导致侦查打击、应对处置和预警防范等效益不明显。可以说,目前的技术性反恐情报信息存在“四多四少”现象,即历史信息多、现实信息少,事后信息多、预警信息少,表面信息多、深层信息少,独立信息多、综合信息少。

(七)反恐情报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不健全

第一,反恐情报信息资源共享的“整体作战”机制尚不健全。目前,电信、金融、交通、物流、电商等社会行业系统信息尚未完全纳入各级反恐情报信息平台,特别是反恐专业部门与有关警种之间、内地与边疆公安机关之间、地方与行业公安机关之间、公安机关与相关部门之间存在信息壁垒,在资源整合、情报信息共享、联查联控、统一处置等方面协调不顺畅、配合不紧密。此外,反恐部门与企业、民营单位(淘宝、京东等)与反恐情报信息平台之间也同样存在信息壁垒。第二,各级反恐情报信息平台建设还没有互联互通,相关数据还不能实现实时共享、比对、串并。目前,我国部分市、县(区)尚未形成常态化的反恐情报信息跨区域协调联动机制,反恐部门与刑侦、治安、网安、技侦、出入境等警种主动协调配合不够。同时,跨部门、跨警种、跨专业的情报协作机制运转不畅,在资源整合、情报共享、情报导侦、预警响应等方面配合不紧密,一些跨地区的涉恐情报信息、案件线索传递不及时、不充分,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以及武警边防检查站采集的“大数据”信息与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平台的对接与整合也不到位。第三,“信息孤岛”现象严重。各级各类警务综合信息平台和情报信息平台缺乏自上而下的统筹规划,系统多、数据杂、标准不统一,加上缺乏有效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地区之间、部门之间、警种之间的“条块”分割严重,资源不愿共享,系统不能兼容,数据无法融合,无法充分发挥情报信息的价值。[10]

三、总体国家安全观下加强反恐情报信息工作的实践路径

(一)充分发挥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平台作用,有效搜集并研判涉恐情报信息

⒈加快涉恐情报信息归口制度建设。《反恐怖主义法》第43条规定:“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实行跨部门、跨地区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统筹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搜集工作,对搜集的有关线索、人员、行动类情报信息,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统一归口报送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建立跨部门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对重要的情报信息,应当及时向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对涉及其他地方的紧急情报信息,应当及时通报相关地方。”对涉及暴恐行动性情报线索,公安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在及时上报的同时,同步通报相关涉及地反恐部门,并在第一时间落地核查。国家反恐情报中心应当及时汇总各方面涉恐情报线索,密切跟踪涉恐动向动态。

⒉充分发挥情报信息平台作用,加大情报信息研判力度。对各类情报信息、线索苗头,各级反恐部门应加强梳理、排查、串并、碰撞、分析与比对,一旦发现含有潜在危害的情报信息,应成立专案小组进行侦查。国家反恐怖情报中心应加强对铁路、民航、公路、网吧、旅店等实名重点人群情报信息数据的分析比对,[11]利用国家反恐情报中心信息平台和地方各级基层反恐情报平台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部位、重点目标涉恐情报线索梳理以及关注人群监测数据推送的力度。同时,综合运用反恐怖情報信息平台、警务综合查询系统等现代科技平台,借助“云计算”“大数据”等互联网技术将散落在各部门、各警种间的情报信息碎片进行有效整合并加以深层次的分析与研判,最终形成情报产品,以此为反恐行动提供支撑。

⒊加强反恐情报信息专业系统建设。根据涉恐危险程度,各级反恐部门启动反恐情报信息会商研判机制,组织各相关部门联合搜集、核实、分析、研判和通报相关涉恐情报信息,开展风险评估,及时上报分析与研判意见,提出预警防范建议。同时,加快建设加密视频会商研判系统,健全反恐加密网运维管理和使用考核制度,以确保情报分析、研判的安全性。进一步推进大数据平台建设,有效整合公安、安全、军队等情报部门的信息资源,切实提高预知预警预防能力,做到敌动我知、露头就打,争取把暴恐活动消除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减少暴恐活动可能造成的危害。

(二)创新反恐情报信息工作模式

⒈《国家安全法》第53条规定:“开展情报信息工作,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对情报信息的鉴别、筛选、综合和研判分析。”搜集的情报信息往往是零碎的,甚至是片面的、含混的,存在多种解读。因此,对情报信息进行分析、研判是反恐情报信息处理的关键环节。要整合各类情报信息资源,健全完善研判、核查机制,着力提升预测、预警、预防能力。[12]分析是对情报信息由此及彼的鉴别判断,而研判是对情报信息由表及里的有效提炼。[13]高质量的情报分析与研判是充分发挥情报信息效能之途径,是衡量情报信息工作质量的标准。提高情报分析技能,使用恰当的分析、研判方式,是改革情报分析与研判的必由之路。[14]当然,仅靠人力对反恐情报信息分析、研判难以有效发挥反恐情报信息先发制敌的效能,应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将海量、冗杂、分散的信息碎片加工、转化、整合,最终形成维护国家安全所需要的、反映客观情况的、可作为决策参考的情报产品。

⒉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可采用“互联网+”大数据主导情报侦查模式,利用大数据推动反恐情报信息工作模式嬗变。[15]应充分运用国家反恐情报中心信息平台、地方各级基层反恐情报平台、鹰眼大数据平台和警务综合查询系统,“由数据入案”,对利用通过人口登记、重点场所排查管控等方式获取的数据进行全样本分析,重点筛查相关数据,锁定涉恐、涉暴人员,挖掘涉恐、涉暴线索。[16]例如:基于城市人口多且流动量大等特点,可在基层推广新型侦查技战法,以弥补常规侦查措施的不足,更好地整合反恐情报信息。具体而言,一是采用聚类分析法,主动发现重点人员。即结合恐怖分子抱团索居、小聚居的落脚特点,通过对其中某一人员的同行、同住、同户、同乡以及暂住地等场所相关人员轨迹反查,按照由“人——场所——关联人”的思路,采取由此及彼的思维方式类推相关人员身份,同时充分利用警务综合查询系统,筛选年龄、社会圈子关系、亲密关系等与本人不符的重点人员,排查潜在高危人员,及时发现涉恐人员窝点。二是采用因子分析法,挖掘隐藏的基础情报信息。情报信息因子是情报信息流动的主体和最为活跃的因素,是实现处置涉恐案事件决策活动科学化的保证,情报是信息因子的集合体。[17]在反恐情报信息工作中,可利用“互联网+”等现代化技术,针对旅店、出租屋等流动人口常规落脚地入住人员数量激增等可疑情况,从众多入住人员中筛选出涉恐可疑重点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落地核查。三是结合网上追逃暴恐分子的相关信息对其实名制轨迹信息进行跟踪,并充分运用涉恐重点人员管控系统、一标三实系统、串并案联查系统进行分析比对,锁定涉恐重点人员的活动轨迹,循线追查,实行精准打击。

(三)利用技术手段依法开展反恐情报信息侦查工作

《反恐怖主义法》第45条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事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因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当前的恐怖活动与国际、国内反恐怖斗争形势密切相关,总结近年来国内发生的暴恐案件,很多案件并无明显的本地触发因素,多与国际、国内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有关联,特别是国际、国内恐怖活动的犯罪手法、制爆技术等对潜在的恐怖分子有非常强的示范效应。而且,暴恐分子往往跨地区流窜、勾连,光凭一省一地之力难以有效实施打击。为此,必须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对于掌握的涉及暴力恐怖活动的情报线索,反恐部门应及时协调各方力量开展侦查调查、人员查控,务求将暴恐组织及暴恐分子连根拔起、一网打尽。同时,各级反恐部门应进一步增强反恐斗争的主动性和有效性,充分利用技术手段有效汇集各方情报信息,建立起高效的情报信息采集、分析、应用、运行长效机制,及时掌握境外恐怖组织派遣人员入境策划煽动破坏活动的情报线索以及境内暴恐组织、宗教极端分子实施暴恐活动的情报信息,力争做到敌动我知,未动先知。具体而言,一是以境内外知名暴恐极端团伙、暴恐极端分子的活动动向及情报线索为重点,密切跟踪国际上特别是我国周边的反恐动态,加强对行动性、预警性、内幕性涉恐情报信息的搜集、核查与研判。二是做好重大活动和敏感节点反恐情报信息保障工作,如建立并完善涉恐专业“大数据”资源库、完善情侦联动机制和與基层情报侦查部门对接机制、建立基础数据汇聚分析和关注人群滚动筛查系统、开发线索处理核查系统和智能情报分析研判模块等。三是整合行业数据和信息资源,实现“大数据”共享。四是积极研发网络侦控技术手段,对新型网络应用实行准入制度,搭建针对“暗网”等专门监控、定位系统,实时监控网上涉恐动向,同步加强省级反恐怖情报信息平台建设,建成并与国家情报平台对接。[18]

【参考文献】

[1][2]习近平: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 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EB/OL].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4-04/15/c_1110253910.htm.

[3]习近平:牢固树立认真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 开创新形势下国家安全工作新局面[EB/OL].光明网,http://news.gmw.cn/2017-02/18/content_23757655.htm.

[4]环球时报:大中城市要切实增强反恐意识[EB/OL].人民网,http://military.people.com.cn/n/2014/0507/c1011-24985982.html.

[5][6][7][10]苏英杰.公安情报工作概论[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13-15.

[8]蔡亚航.关于强化情报信息主导警务战略的思考[J].公安研究,2008,(11):7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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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反恐怖主义法草案被提请审议 建立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EB/OL].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cwhhy/12jcwh/2014-10/28/content_1883152.htm.

[12]郭聲琨.在全国反恐怖工作视频会议上强调扎实细致抓好反恐怖斗争各项工作,着力营造持续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网站,http://www.mps.gov.cn/n2253534/n2253535/n2253536/c5559003/content.html.

[13]乔晓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释义[M].法律出版社,2016.247-251.

[14]高金虎,吴晓晓.中西情报思想史[M].金城出版社,2016.325.

[15]刘莹.“圣战”恐怖主义阴霾下的法国反恐问题研究[M].群众出版社,2016.23.

[16]刘芳.“互联网+时代”大数据引导侦查工作探析[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8,(01):109-114.

[17]廉长刚.反恐怖情报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7.105-107.

[18]陕西推进反恐情报信息平台建设[EB/OL].反恐怖主义信息网,http://cati.nwupl.edu.cn/fkfg/zgfk/2018/06/13/18494128412.html.

(责任编辑:刘亚峰)

On the Problem and Practice of Anti Terrorism Intelligence

Information under the overall National Security Concept

Li Heng,Liu Zuoxinhui

Key words:overall national security concept;“anti-terrorism legislation”;counter-terrorism efforts;counter-terrorism intelligence information

恐怖主义国际形势政治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不断加快,我国与世界各国之间的联系逐渐加强,而在当今世界各国之间政治、经济和文化形势错综复杂的形势下,我国的外交还存在着很多不确定的因素。笔者在本文分析了当今国际政治形势,并立足于此对我国的外交政策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国际;政治形势;中国外交

国际政治是世界发展过程中各国关注的重要内容,其主导因素就是大国的实力和大国之间的战略关系,其本质仍然是为了追求权力和实力,虽然近几年来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获得了极大的改变,但国际政治仍是遵循着弱肉强食的法则,只是国家之间追求权力和实力的方式发生了变化:即由一战时期的军事力量比拼转变了现如今国家之间综合实力的竞争。当今世界的国际政治形式处于相对均衡的局势,但由于人类群体之间的关系而言,国际政治形势仍旧暗流汹涌,不可揣测。

在当今社会中,影响国际政治稳定与和平的最主要的因素就是中美俄三国之间的权力转移和战略关系。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则是中国的崛起和欧洲等大国的战略影响力下降。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获得了巨大的发展,中国的实力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已经渐渐地缩小了中美之间的差距,但同样的也扩大了我国与其他国建之间的实力差距,这种现象就造成了权力的转移,国际政治的形式也因此发生了变化,正逐渐向着两极化的方向发展。现如今我国的综合实力与美国之间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从而导致这种变化并不明显,大国之间的战略关系并没有因此发生改变,但也因此产生了很多重要的变化:中美、中俄关系稳定,中俄关系趋于紧密。总的来讲,未来国际政治形势变化的重要因素仍是中国实力的增长以及中国与其他大国之间的战略关系变化,但就目前来讲,欧洲各国以及其他一些重要地区的国家对中国实力和影响力的增长报以积极的态度。下面,笔者具体谈一下现如今的国际形式与中国的外交。

一、当今国家政治形势简述

二战结束后,世界形成了一超多强的大国割据局面,即美国是唯一的超级大国,欧盟、中国、日本、俄国作为强国没有一个能与美国的实力比肩。这种力量的失衡状态将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这也导致了美国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凭借自己超前的实力奉行单边主义,想要称霸全球。像04年美国宣布的全球部署大调整战略,就是美国妄图建立以其为主导的世界秩序。然而随着世界各强国的力量消长,国家政治形势逐渐向着均衡的方向发展:“多强”之中欧盟的第五次扩张、中国的发展、俄罗斯的复兴势头、日本经济走出低迷状态等都影响了大国关系的格局,还有印度、巴西等非强国的快速发展也都昭示了世界向着多极化发展的趋势。其中,对国际政治形势影响最大的还是中国崛起导致的权利转移造成的。具体有以下几点内容:

1.中国的经济持续的增长

从经济实力上来看,中国在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增长速度不断加快,到现如今已经与其他经济大国拉开了差距,与美国的距离也在逐渐的缩小,在亚太地区,中国也逐渐的成为贸易中心。从数据上来看,中国的全年增长率在7.5%左右,而美国经济虽然有所回暖,但由于改革的困难,其衰落的趋势仍十分明显,俄罗斯的全年经济增长率也不会超过3%。

2.中国的国际影响力逐渐增大

中国近年来在国际上的地位逐步提高,中国在外交方面也趋向于多元化,双边外交与多变外交中,中国充分的展现出了自身的魅力,吸引了几乎所有主要国家访华。这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中国威胁论的影响。中国的影响力逐渐增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首先是欧盟及其成员国对华态度友好起来,尤其中法之间关系最为密切,中英之间的关系也逐步的打破僵局,并逐步的加强往来。其次是东盟及其成员国的战略东移,渲染中国威胁论,让中国的正面影响力收到了影响了,其中突出的事件是黄岩岛事件和仁爱礁事件。

二、我国的外交政策简述

中国的外交政策遵循了几个基本的原则: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平发展理论和实践、和谐世界理论与实践、大安全观、大周边观、韬光养晦和有所作为,我国的外交政策基本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对我们友好国家的积极主动的外交策略以及对外而已中伤我国的强硬的外交策略。

1.积极主动的外交策略

我国对外积极主动的外交策略具体可以再对东南亚外交场合中看到,坚持外交政策的连续性,加强东盟在地区合作中的主导作用,并展现出大国承担的勇气和气魄。中国在与东南亚地区的外交过程中提出的一些建议和做法至于构建以政治友好、经济合作的势力范围,利用自身的技术、资金人力等优势,积极的开展金融合作、基础设施建设合作等,这种外交策略让很多国家将中国的崛起看成是自己发展的基于,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中国的健康发展。

2.强硬的外交策略

面对一些国家对中国的消极反应,中国均采取了强硬的措施来保护我国的合法权益,在中国爆发领土危机之时,中国采取了冷战时期最为强硬的措施,向日本、越南、菲律宾等国家施加了前所未有的压力,中国设立三沙市、12年彻底控制黄岩岛、13年要求菲律宾撤出侵占中国的8个岛、礁,12年宣布建立东海防空识别区等措施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让这些于中国敌对国家放弃了对抗,现如今,日本是唯一可能与中国长期对抗的国家,也可以预见,中国将长期面对一个敌对的日本。

总的来讲,中国实力的不断增长让中国的对外政策变得更加积极主动,中国已经成为塑造国际政治形势的重要力量。对中国而言,中国影响力的提高既有积极的方面,也有消极的方面,让中国的对外交往中面临着沉重的压力。但笔者相信,未来的中国外交将会做的更好!

参考文献:

[1]俞邃. 論中美俄三角关系[J]. 当代世界,2015,07:2-5.

[2]曹兴. 中国周边安全中的跨界民族问题[J].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04:12-16.

[3]庞卫东. 冷战时期的印支形势与胡志明小道的兴起[J]. 史学月刊,2015,08:133-136.

恐怖主义国际形势政治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在当代,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资本主义政治文明同处一个历史舞台。处于主导地位的中国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如何应对资本主义政治文明成了一个重大的政治命题。中国肩负着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推进国内政治民主化和参与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崇高使命。

关键词:全球化;社会主义;资本主义;政治文明

收稿日期:2008-03-20

作者简介:陈正群(1968-),男,江苏盐城人,盐城工学院副教授。

“文明”与“野蛮”是表述人类社会发展与进步的一组对应概念,由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并非脱胎于资本主义社会母体,使得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资本主义政治文明同处一个历史舞台。在当代,资本主义经济已经形成了一个全球性网络,资本主义政治文明也因此处于强势地位,这种态势向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处于主导地位的中国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如何以制度创新来应对资本主义政治文明,成了一个重大的政治命题。

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历史脉络

现实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虽然仅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但人类为了追求这种真正体现自由、平等、公正、合理的政治文明,却经历了漫长的探索过程。

1.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萌芽阶段。18世纪,法国革命摧毁了封建的蒙昧思想和专制的政治制度,开了欧洲广泛的科学创造和政治文明的先河。其时,如同柏拉图的理想国一样,圣西门从批判现实的资本主义出发,设想了一个强调科学探索、由技术专家群体——牛顿参议会管理的理想社会。19世纪初,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试图建立和管理一种理想的工厂或者公社,如苏格兰的新拉纳克、美洲的新汉莫尼(英文意指新的和谐) 等。当这些小规模的社会主义实验失败后,他出版了《新道德世界书》,成了空想社会主义道德和精神革命的蓝本。

2.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理论开创阶段。诺曼•柯思曾经认为,19世纪中期开始诞生的马克思主义思想,其传统一直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千年理想”。不过,对马克思更为直接的影响是来自圣西门空想的技术专家共和国思想。马克思提出了科学的、理性的历史唯物主义,第一次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价值和理念建立在科学的历史发展规律之上,从而使社会主义从空想变成了理性的科学。恩格斯更进一步设想了无产阶级革命后的社会形态应该是“随着无产阶级成熟到能够自己解放自己,它就作为独立的党派结合起来,选举自己的代表”,实现真正自由平等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目标。

3.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制度阶段。由于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制度化之前,人类政治文明一直是从低级向高级形态发展的,“人类社会政治制度的更迭依次表现的是更高的政治文明层次,但政治文明的性质却没有出现由于政治文明演进中量的积累所最终导致的质的变化”[1]。当人类进入到20世纪,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开始从理性进入实践并通过社会主义革命走向制度化,1917 年俄国十月革命从根本上使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发生了质的变化。在政治文明制度变革上,社会主义最终否定了等级压迫的政治制度,人类政治文明的制度形态才被推进到更高的层次。

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应验了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预言的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历史普遍化结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更预示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生命力,成了在苏东剧变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在制度上的巨大优越性的鲜活见证。

二、政治文明的质差: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

20世纪90 年代,少数西方自由主义学者认为,历史将终结于资本主义政治文明形态。福山在《历史的终结》中宣称,资本主义意识形态成了人类政治文明的终点或者人类统治的最后形态,未来将是自由市场和议会民主政体全球化的时代,而社会主义和作为政治纲领基础的马克思主义在这种全球化语境中已没有地位。但是,资本主义政治文明所累积的制度性危机以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所显现出的顽强生命力,有力地回击了上述观点,正是两种政治文明的质差在决定着各自的前途和命运。

1.资本主义政治文明衍生了社会野蛮现象。“毫无疑问,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建立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大进步。但资产阶级一旦取得统治地位,就不再把民主给予人民。当资本主义由于残酷竞争继而最终引发两次腥风血雨的世界大战之后,民主、平等、自由这些被资本主义国家视为珍宝的东西早已变得面目全非、声名狼藉。”[2]

2.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成了一种最先进的政治文明。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在人类文明史上第一次彻底否定了等级压迫的政治制度,政治文明在制度上的这种变化确定了一种基本的政治文明模式,使人类政治实践不再依循以一种剥削制度代替另一种剥削制度的怪圈的周而复始,而是可以尝试跳出并且最终打破这一怪圈。社会主义谋求最大多数人的民主政治主体地位,标志着人类政治文明进步和发展已经迈向了一个新的进化高度。

3.资本主义政治文明发展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汲取了丰富营养。资本主义政治文明存在的诸多弊端正是其自身的等级压迫和资本扩张的必然结果。只有社会主义社会才能够通过政治实践维护那些处于不平等地位、遭受不公正待遇的国家、民族和公民的权益,使等级压迫和社会不平等在世界范围内受到抵制。正因为如此,西方一些学者才不得不承认,在当今世界上,只要还存在社会不平等,社会主义就有其生存、发展的土壤,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有发展的必要。不难看出:如果没有社会主义国家对于国际强权行径的有效遏制和制衡,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改良是不可能的,甚至不可能达到当前的这种程度。在深受社会主义思想影响的凯恩斯主义经济原理的摇旗呐喊之下,社会主义倡导的混合经济成了美国主导的世界资本主义改革的榜样,社会主义的一些价值理念潜移默化地影响着资本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的各个层面。

4.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代表了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历史趋势。社会主义制度揭示了一种人类基本的政治文明发展趋势,即最终趋向消除等级压迫制度,尽管这种消除还要经历许多艰辛和困苦。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生命力完全在于必须全力倡导一套以反对等级压迫和实现平等民主为核心的价值和制度理念,这种价值和制度理念对自由资本和市场流动的消极后果的警惕和批判在当今全球化时代显得尤其重要。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能够把人民群众作为政治文明实践主体,正视和承认自身的种种不足,大胆吸收人类政治文明发展中的一切优秀成果,对自身加以不断的改革与完善,从而真正展示出人类政治文明深远的发展潜力和无限美好的前景。

三、全球化: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的外部力量

全球化主要是指人类不断跨越民族和国家界限,超越制度和文化障碍,在全球范围内实现充分的交流、对话、协调和沟通的过程和趋势。尽管全球化主要表现在经济方面,但由于经济与政治两者密不可分,因此全球化也必然通过国际政治表现出来。

1.全球化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带来了有利条件和文化资源。“全球化以新科技革命为根本动力,推动当今世界社会生产力高速发展,这给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带来了新的有利条件和文化资源。全球化以市场经济为制度基础,直接影响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展和完善,促使我们进行经济结构调整,政府经济职能转变及经济管理体制改革,也必然给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制度建设带来巨大动力和有利条件。”[3]全球化倡导一种开放、多元化发展的世界文化,特别是推动了现代民主政治文化的扩展,这就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提供了新的政治文化资源和国际文化环境。在全球化中产生的开放的政治心态、民主的政治观念、改革进取的思想精神、与强权政治斗争的政治立场、振兴民族的统一政治认同、参政议政的政治自觉以及对各自政治文化的反省,都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发展。

2.全球化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苏东剧变表明,传统社会主义的政治发展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全球化的客观要求,必须重新认识和选择社会主义政治模式,以此来开拓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发展道路。中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政治制度建设已经进入了一个国内制度安排与国际制度安排协调发展的新阶段。在当前世界经济政治发展格局中,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之间存在着相当反差,资本主义全球化潜伏着巨大的风险和危机,而我国应对国际经济政治风险的防范机制和管理体制相对薄弱,这对我们在参与建立世界经济政治新秩序的竞争中如何保持政治稳定与社会稳定、驾驭国际风云变幻的宏观控制能力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全球化影响既然无可避免,为了利用全球化带来的机遇和应对相应的挑战,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就必须参与到全球化进程中来。经济全球化和政治民主化将是21世纪全球历史发展的两大潮流。在全球化过程中,资本主义政治文明强调资本自由化和政治民主化,实为推行强权政治,推进的只能是一个少数人的经济全球化和不人道的反民主化过程。这是一个在资本主义政治文明内部无法克服的全球历史难题,只有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才能担负起在世界范围内推进和完成世界政治民主化的历史使命。建立一个公正平等、合理有序和可持续发展的世界政治经济新秩序是人类进步的基本保证和国际社会的共同任务。社会主义国家只有参与全球化进程才可能通过国际社会的制度创新,实现全球性契约民主治理,推进全球经济繁荣、民主进步和文明发展。

四、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从全球历史来看,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代表了人类政治文明的前进方向,在新的世纪中,面对以资本主义为主导的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我们必须对以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实践进行深刻反思,必须通过改革和创新,从充分适应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出发,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构建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体系,惟有这样,中国才能承担起推动人类政治文明进步和全球政治民主化的历史使命。

1.从全球化历史进程的角度反思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实践。正如有些学者指出的那样,中国加入全球化的进程就是中国近代社会历史变迁的过程。总结以往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实践,可以得到如下基本的经验和教训:我们必须避免封闭和僵化,必须坚持立足中国国情,始终同全球历史进程与时俱进,在这个前提下进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因为社会主义制度并不是一经建立就可以达到相当完美的高度,它需要在国体、政体、政党各个层次进行逐步完善,尤其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应当否定以政治运动、群众斗争、行政命令等方式取代其应有的制度建设。

2.在全球性与本土性互动中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民主是全球化进程中的政治发展的主题,也是资本主义政治文明冲击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大“法宝”。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的历史长河中,一直缺乏民主和法治传统,这就使得今天中国政治文明发展中缺乏民主和法治传统的支撑,在这种情况下,资本主义民主就被凸现出来。但我们决不会照搬资本主义民主,我们选择的是更为优越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民主早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价值取向或者发展方向。以往,我们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实践中“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4]。所以,只有促进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方面的制度建设,才能有效地遏止和消除政治文明建设中诸如权力过分集中、官僚主义严重、政企职能不分和缺少权力制约等诸多方面的错误现象。

在全球化背景下,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必须走全球性与本土性交融互动的道路,即既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开拓本土政治文明资源中的精华部分,又要以开放、求实的态度吸纳全球政治文明资源中的合理因素和优秀成果。做到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相结合,做到中国政治发展与世界政治发展相结合,从而建立起一个既适应本国实际又适应世界经济全球化发展要求的新型政治体制。

3.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公民在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的政治主体作用。在当代中国,坚持党的领导是一个基本的政治认同,执政党必须始终走在时代发展的最前列。中国在全球化进程中肩负着继续保持人类文明发展正确方向的重任,作为权威核心的中国共产党要通过加强自身建设,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以进一步获得人民的认同。在当前,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政治主体地位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必须始终坚持的立足点与归结点。激发公民的主体意识和提高公民的参政能力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

总之,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是一个在全球化进程中进行的复杂历史过程,它不仅要推进国内政治民主化,也要积极参与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以改变资本主义全球化带来的全球分裂及各种不公平不合理现象,推进世界民主政治发展的总体进程。它需要我们从我国国情出发,在党的领导下,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继承和发展人类文明的一切积极成果,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其客观规律,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使其在新的世纪显示出更加蓬勃的生命力。

参考文献:

[1]高健生.政治文明:对世纪社会主义的实践思考[J ].教学与研究,2002,(2) .

[2]德里达.马克思的幽灵[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115-119.

[3]胡元梓,薛晓源.全球化与中国 [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16-18.

 [4]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33.

责任编辑:向波

恐怖主义国际形势政治论文范文第5篇

江泽民同志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思想和关于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构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理论,是邓小平民主法治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学习《江泽民文选》中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一系列富有独创性的重要论述,对于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重要的意义。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

在经济文化比较落后、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的国家,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以后,如何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是一个需要认真探索的问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中国共产党执掌全国政权以后,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行了长期不懈的探索,积累了丰富经验,既有伟大的成就,但也经历了严重的挫折,付出了极大的代价。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同志领导我们党科学总结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提出了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形成了邓小平民主法治理论。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的13年间,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领导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主题,创造性地丰富和发展了邓小平民主法治理论。

江泽民同志曾多次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这一重要论断体现了邓小平同志关于“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思想,揭示出民主是社会主义发展的政治目标。他一再强调,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是我们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也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特别是面对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极其复杂的情况下,江泽民同志重申,无论发生什么变化,我们都要牢牢掌握社会主义民主的旗帜。2002年5月,他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7月16日,他又明确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应是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进程,是我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全面建设的进程。”同年11月,党的十六大正式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并列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三大战略任务。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并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来重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江泽民同志的重要贡献这是我们党对什么是社会主义,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的一个崭新的规律性认识。

我们坚持和发展的民主,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

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是邓小平民主法治理论的一个基本原理,也是江泽民民主法治思想始终坚持的一个鲜明主题。他强调指出:“怎样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和民主理论,在我们这样一个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大国,努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是我国政治建设的重大历史任务。”在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的同时,江泽民同志旗帜鲜明地提出,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他一再强调,在民主问题上,必须坚持两个基本的原则:第一,民主是相对的、具体的、不是绝对的、抽象的。发展民主,必须与一定的社会具体条件结合起来第二,世界是丰富多彩的,各国有各国的政治体制模式,不可能千篇一律一因此,不能照搬西方的政治制度我们坚持和发展的民主,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是实现全体人民利益的民主,是保障有领导有秩序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民主,是与社会主义法制必然结合在一起的民主我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并不是为了给西方什么人看的,而是要真正维护和发展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保证和促进中国的稳定和发展

江泽民同志始终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衣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坚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经验,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进一步深刻阐明了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如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问题。他指出:“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人民民主,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是我国政权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他又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一重要论断概括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内容、任务和特征。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过程中,必须始终坚定不移地走自己的路。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就是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江泽民同志善于在实践中积极探索规律,集中全党智慧,进行理论创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证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必须处理好党的领导、发扬民主、依法办事的关系。过去,我们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出现失误,也在于没有能够正确认识和把握好三者的关系。江泽民同志对这一关系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性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反复强调,绝不能把三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要求。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在我国,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在长期的斗争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在我们这样一个世界上人口最多、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多民族的发展中大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否则一盘散沙,四分五裂,不仅不可能实现民主法治,而且必然陷入混乱的深渊,这是总结近代以来中国追求民主法治的历程得出的结论,也是总结世界上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发展的经验教训得出的结论。江泽民同志指出,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的领导首先并主要是要通过执政来体现,党的领导地位首先并主要表现为执政地位。党的执政地位是通过党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来实现的。如果放弃了这种领导,就谈不上执政地位,各级政权机关,包括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都必须接受党的领导。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是人民

的事业,是人民群众自己参加的和实现自己利益的事业、人民是我国社会的主人,也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主人。从党的执政的目的和内涵来看,江泽民同志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支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要把社会主义民主落实到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及各项社会事业的决策和管理中去,落实到各项制度和各项实际工作中去,落实到广大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实践中去。江泽民同志一再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保障自己当家作主的地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是我们党长期领导人民政权的经验总结,也是我们党对国家事务实施领导的一大特色和优势。

江泽民同志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要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结合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不断创造和完善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新形式。江泽民同志非常重视基层民主,提出要保证人民群众在基层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事务中当好家作好主。他认为,基层民主是人民群众在整个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中当家作主的基础。

依法治国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要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就是广大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就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国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把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了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党通过国家政权制定宪法和法律,并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以实现党对国家的领导同依法治国的统一。

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全局性的意义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党的领导,必须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提出依法执政,是江泽民同志的重大理论贡献。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一个基本方式。江泽民同志多次指出,我们党历经革命、建设和改革,已经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已经从受到外部封锁和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成为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党在国家中的地位、党的领导任务、党和国家政权以及法律的关系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党的领导的内涵、要求和方式也要随之而变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社会的领导。

坚持依法执政,必须正确处理党与国家政权的关系。江泽民同志指出,党与政权机关的性质不同,职能不同,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也不同,党不能代替人大行使国家权力。首先,加强党的领导与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是一致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的人民民主制度。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加强和完善,可以更好地实现党的领导。党领导人民建立了国家政权,党还要领导和支持政权机关充分发挥职能,实现人民的意志。其次,党要尊重和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也是党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渠道。

坚持依法执政,还必须正确处理党与法律的关系。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任何党的组织和党员都必须依法办事,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政治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江泽民同志明确指出,同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相适应,必须按照民主化和法制化紧密结合的要求,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我们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很明确。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更好地巩固、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要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党和国家领导制度、干部制度的改革和机构改革,通过建立健全各种形式的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制度,大力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要有利于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越性,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恐怖主义国际形势政治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中国共产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道路上进行了长期探索,确立了发展党内民主、扩大人民民主、推进协商民主、坚持依法治国、加快政府体制改革的发展道路。

关键词: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发展道路

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党的十七大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充分认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性和发展道路,对于贯彻党中央的部署,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的主动性、自觉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中国对民主政治的历史求索和现实状况

近代以来,在追求民主的道路上,中国的许多仁人志士做过多种尝试和努力,其中包括向西方学习,试图通过走西方资本主义民主的道路来救国救民,但都因为历史和阶级的局限,在各种反动势力的围剿中归于失败。历史证明,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资本主义的或其他改良主义的道路是行不通的。不发动和依靠中国最广大的人民群众,不实行人民民主,就不能实现民族独立、社会解放、国强民富的目标。带领中国人民实现解放、实现民主的重任,历史地落到了中国共产党人的身上。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起就以实现民族解放、发展人民民主为己任。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党相信人民、发动人民、依靠人民,经过艰苦卓绝的奋斗,终于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新中国。1949年9月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会议召开,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无党派民主人士按照民主原则共商建国大计,确立了新中国的国家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建国之初,根据中国革命的历史经验和新中国面临的任务,我国逐步建立起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制度框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人类政治发展史上前无古人的伟大创造,发展并非一帆风顺。历时十年的“文化大革命”,使中国的民主政治走了大弯路。其间实行的所谓“大民主”,实际上是一种街头民主,说得更重一点是冲动的“多数人暴政”,是无政府状态,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削弱了党的领导,给党、国家和人民带来了灾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拨乱反正,纠正了“文革”的错误,开启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邓小平针对“文革”的经验教训郑重提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这一重要论断,把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提到关系社会主义事业成败兴衰的高度来认识,阐明了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邓小平高度重视民主与法制的关系,他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邓小平提出要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通过政治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邓小平的带领下,中国人民开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新探索。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探索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各项基本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与发展,城乡基层民主得到巩固和充实,执政党的党内民主、政府民主和司法民主全面推进,中国民主政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历史和现实经验的基础上,党的十六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这一论断深刻揭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规律,将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理论提高到了一个新境界。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继续大力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道路上迈出了新的步伐。我国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完善,立法速度加快、质量提高、过程公开,人大代表的作用进一步发挥;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得到加强,促进了我国协商民主的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进一步推进,《民族区域自治法》得到进一步落实。党内民主发展取得了重大进展:党中央发挥表率作用,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汇报工作,中央的重大决策在更大的范围内征求意见,进行了党代会常任制等党内民主的改革试点,这一系列举措为党内民主建设积累了新鲜经验。加强民主监督成为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点领域,通过深化改革和体制创新,从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以及舆论监督等多个方面,建立健全了对权力运行的民主监督机制。

党的十七大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出了新的规划,提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要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自此,政治体制改革由“积极稳妥推进”进入“深化”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大好局面。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目标要求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中国共产党人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为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经过长期的实践探索,领导中国人民成功地开辟了一条民主政治建设的新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道路。这条道路的根本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基本规律和总的要求是实现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基本制度框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具体要求是“四个坚持”,即:“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掌握国家政权、行使权力的根本途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党制度。通过这个制度,执政党和各级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度得以提高,既实现了广泛的民主参与,又有利于集中统一,统筹兼顾各方利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富有中国特色的实现民族平等、保障少数民族权利的基本政治制度,有利于形成相互支持、相互帮助,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和谐民族关系。农村村民自治、城市社区居民自治、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等基层民主,是广大人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支持下,在城乡基层单位和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的民主制度。它是群众身边的民主,能够最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最直接和最具体的体现。

这些制度内含着“人民的统治”、“主权在民”、“自由公正”等民主政治的一般原则,体现着民主政治的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性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制度,是我们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目标。坚定不移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要坚持这些制度,并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道路选择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找到了一条新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经过长期的奋斗,我们已经站在了新的起点之上,必须按照党中央的部署,坚定不移地走自己的路,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一要大力发展党内民主,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党内民主的状况决定和制约着人民民主的发展程度,人民民主的发展有赖于党内民主要素的生长及向周边的拓展。没有党内民主的充分发展,人民民主的发展必然受到限制。党内民主观念的强弱、党内民主架构的科学与否,都会直接影响人民民主的建设与发展。正因如此,党的十三大提出了以党内民主推动人民民主的思想;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把发扬党内民主以推进人民民主确立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条重要途径;党的十七大更对这一路径作了详细而具体的部署,我们必须按照这些要求扎实推进。

二要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健全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民族区域自治和基层自治等民主制度,采取政务公开、决策透明、决策听证、程序民主等办法,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发展基层民主,逐步扩大自治范围和直接选举范围,以权为民所授来保证政府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三要推进协商民主,广泛调动积极性。支持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加强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提高参政议政实效;加强政协自身建设,发挥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重要作用。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鼓励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积极投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认真贯彻党的侨务政策,支持海外侨胞、归侨侨眷关心和参与祖国现代化建设与和平统一大业。

四要坚持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各级党政组织和全体党员、公务人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推进依法执政、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监督。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

五要加快政治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充满活力的政治体制,也就是实现十七大所要求的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的政治体制改革目标。统筹安排、有序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统筹党委、政府和人大、政协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积极探索建立决策权、执行权、司法权、监督权紧密联系、相互制约的机制和制度,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其目标是建立服务型政府。要着力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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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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