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范文

2024-04-01

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范文第1篇

摘要:近几年,云南省民营企业在云南省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发展势头也越来越好,当然,也存在一些问题。除去自身方面的因素外,缺乏一个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强有力的政策支持是阻碍其发展的重要原因。所以,通过对以往既有政策的改进,以及新政策和措施的颁布和实施,云南省民营企业将以更快地速度、更合理的结构、更高的层次向前发展。

关键词:云南省;民营企业;发展政策

1民营企业的定义

我国的《公司法》中,对于企业(公司)的划分是按照其资本组织形式来划分的,主要有: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以及个人独自企业。因此,在法律上,并无“民营企业”这一概念。所以,对于民营企业的概念,学术界也尚未形成统一定论。基本上,“民营企业”的概念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民营企业”的定义为:所有非公有制企业都是民营企业。按照这个定义,在《公司法》的分类中,除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之外,其他类型的企业中,只要没有国有资本,都可以算作是民营企业。

狭义上的“民营企业”可以定义为:私营企业和以私营企业为主体的联营企业。由于“私营企业”这一概念具有较强的历史歧视色彩,因此众多私营企业的投资者、经营者以及部分学者,都倾向于采用“民营企业”这一较为中性的说法。

实际上,即使是按照广义的民营企业概念来说,我国的民营企业也主要是私营企业为主,加上由于“民营企业”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多数统计部门仍然用“私营企业”这一统计口径来代替“民营企业”,而且政府部门的管理规范文件中也多用“私营企业”而不是“民营企业”。鉴于这两方面原因,文章所涉及的云南省民营企业的有关数据、政策文件等,多数情况下仍然用私营企业的数据及政策文件来代替。

2云南省民营企业发展的现状

近年来,云南省民营企业发展较为迅速。从表1中可以看出,从2004年~2008年,云南省民营企业的户数、所创造的生产总值都在稳步上升。而民营企业每年所创造的生产价值占当年全省的GDP的百分比也在逐年上升,从2005年的35%上升至2008年的38.5%,接近40%。可见民营企业在云南省经济中,地位和贡献正在逐步上升。而在吸收劳动力人口方面,随着民营企业的户数以及生产总值的不断提高,它们吸收劳动力能力也在逐年提高,从2004年的几十万人口上升到2008年将近200万人,对吸收剩余劳动力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云南省民营企业发展速度及其他方面是比较乐观的,并且已经在整个云南省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这同时也凸显了研究促进云南省民营企业更快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纵向对比之后,我们再来看看云南省与全国以及部分省份的民营企业发展状况的横向对比,如表2所示。

通过表2我们可以看出,虽然在西南地区,云南省的民营企业发展情况是好于其邻省广西及贵州的,吸收就业人数也比这两省多。因此在西部来说,除了四川外,云南省的民营企业发展情况是较好的。然而,我们通过对比云南与全国以及江苏、浙江等发达省份民营企业发展情况,可以发现云南的民营企业发展水平仍然是比较低下的。从民营企业的户数来说,云南省民营企业不足全国的2%、江苏省的15%、浙江省的23%,吸收的就业人数也与这两个省份有较大差距。

所以,经过以上分析可知,云南省民营经济在云南省整个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都在慢慢加强,但是和东部沿海城市的发展水平还是有较大差距。因此,研究如何加快云南省民营企业发展就成为十分必要的了。从企业自身方面的角度研究这一问題的文献较多,而文章试图从外部原因——政府的有关民营企业的发展、管理措施的绩效角度,来分析如何改善云南省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来促进其更快发展。

3云南省民营企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

从前文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云南省民营企业在户数、生产总值以及所占GDP比重方面,在近些年来都有很大提高,总体势头发展很好。然而,与江苏、浙江等省份的民营企业相比,云南省还有较大的差距。因此,云南省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必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发展结构不尽合理

首先体现在产业结构上。众所周知,在现代经济中,生产型、高科技、信息化产业所创造的经济效益要高于那些劳动密集型产业。云南省政府在1995年出台了《云南省私营企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在2006年对其进行了修订。在该《条例》中,政府是鼓励发展生产型、科技型、外向型私营企业,鼓励兴办服务农业和交通运输、信息咨询等产业的。经过10多年的发展,云南省民营企业的发展结构是否朝着这些方向发展呢?由于各行业在云南省民营企业经济中的份额的相关数据较难获得,因此我们用云南省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劳动者在各行业就业人数来代替。虽然各个行业对劳动者需求的人数是不一样的,但是我们仍然可以通过年份的纵向比较,用从业人数来判断某一行业的发展程度,如表3所示。

从以上表3我们可以看出,从就业人数的所占比重来看,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一直是民营企业经营的主要行业。而从发展速度来看,农林牧渔业的增速居首,而《条例》中鼓励发展的生产型、科技型、外向型私营企业,鼓励兴办服务农业和交通运输、信息咨询等产业和行业,所占百分比和发展增速均不显著。这说明《条例》在调控民营企业的发展方向方面的效果是不明显的。这样,云南省民营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多是附加值较低,产业链较短的行业,无法形成产业群,因此直接导致云南省民营企业竞争力弱,层次较低。

其次,在地区结构上,云南省民营企业发展也不均衡,地区之间差距很大。据统计,在云南省16个州市中,昆明、曲靖、玉溪、红河、楚雄和大理等6个地区中,非公有制经济占全省的70%以上。而其他地区的民营经济则发展滞后,与这些民营经济发达地区的差距甚大。

3.2资金缺乏,融资困难

在我国,“融资难”一直是困扰我国众多企业的问题。我们可以从民间借贷的发生情况来间接反映民营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难易程度。有数据表明,2007年云南省民间借贷加权平均利率为20.42%,同比上升2.65个百分点,较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加权平均利率高12.77个百分点,发生额是2006年的1.1倍。因此,从这个角度看,正是由于在获得金融贷款遇到困难,云南省民营企业才会转向民间借贷,从而推高民间借贷加权平均利率。

3.3人才、土地等资源匮乏

人力资源是一个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础。而云南省民营企业由于自身的规模、薪酬福利方面无法与大型国有企业相比,因此较难吸引高层次的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加上云南省民营企业大多数采取家族式管理模式,虽然这种模式可以降低人员流动性,减少管理成本,但是从长远来看,这种模式难以形成企业文化,造成排外思想,更加难以吸引优秀人才。此外,用地难也是云南省民营企业发展面临的一个问题。一方面是土地价格在不断上涨,另一方面是自身资金不足,这两方面加剧了这一问题。

3.4发展环境仍需改善

在硬件上,主要是基础设施不完善。受到地理位置以及地形因素影响,云南省的交通与江苏、浙江等沿海地带尚有很大差距。东中部地区近年来大力发展的动车、高速铁路等交通设施,在云南省均无法进行。而空运的成本又相对较高,多数总小型民营企业无法承担。交通不便利给云南省民营企业的发展增加了更多的交易成本。在软件上,虽然云南省省政府以及国家下达了包括《条例》在内的多种鼓励云南省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文件,但是在执行过程中,有些部门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不够重视,对这些政策落实不到位,在税收、贷款、土地批租等措施方面对民营企业还存在不同程度的歧视。

4促进云南省民营企业发展政策建议

从前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虽然云南省民营企业发展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些是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但更多的是和云南省相关的条例、政策制定不当或者执行不力有关。因此,从政策制定和执行者的角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改进关于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

4.1继续扩大民营企业规模

在现有云南省民营企业规模上,继续扩大全省民营企业的发展规模,加快中小民营企业的发展,提高民营企业在整个经济中的比重。只有实现了民营企业整体规模发展壮大,才能为个体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和氛围,才能在整个民营经济中引进竞争机制,提高其效率。同时,可以在重点行业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具有龙头带动作用的明星民营企业,以起到在该行业中的带头示范作用。

4.2加快结构调整,提升产业层次

前面提到,《条例》中虽然鼓励生产型、科技型、外向型私营企业,鼓励兴办服务农业和交通运输、信息咨询等产业发展,但是通过分析我们发现实际上云南省民营企业仍然停留在资源开发型、初加工产品行业,产业链短,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所以,在政策上,应继续鼓励民营企业往高新技术行业、现代服务业、等较高层次的产业发展,对这些行业要实施一些包括税收在内的经济政策的适当倾斜,促进全省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除了产业结构之外,还需注意平衡地区之间的发展。对民营企业欠发达地区,根据当地资源优势,制定特定的发展战略,培育特色产业群。如西双版纳、德宏等地区的橡胶加工、香格里拉野生菌加工等。

4.3建立融资担保服务平台

虽然《条例》在保障民营企业融资权利方面做出了一些规定,但效果仍然不明显。因此,政府在这方面,仍需加强金融环境建设。可以建立以信用为基础,政府、银行、企业和担保机构四方合作的融资机制。在这种机制中,建立专门为民营企业服务的担保机构是重点,因为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贷款持谨慎态度的根本原因还是因为民营企业缺乏强有力的担保。因此,政府在鼓励、引导以及扶持建立担保机构方面要发挥主要作用,加快建立和完善省、州、县三级联动的信用担保体系,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此外,政府还应鼓励民营企业自身拓宽融资渠道,鼓励企业早日上市,让民营企业参与直接融资。

4.4完善生产要素供给机制

首先,对于民营企业用人难问题。一方面是要联手人才市场,定期举办民营企业专场招聘会;另一方面,可以分行业为民营企业的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其员工素质。同时,更重要的是,要对民营企业的员工的薪酬福利进行监督和管理,有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不为其员工缴纳法定保险,致使员工安全感降低,因此更加不会选择民营企业,使得民营企业人才短缺。所以,只有民營企业的薪酬福利规范化,才能吸引更高层次的管理和技术人才。其次,对于民营企业用地难问题。主要是积极完善土地供给办法,在土地审批政策时候对民营企业应该一视同仁,在特色项目、高新技术项目等,还需要适当给予政策倾斜,以减少民营企业的用地成本。再次,在其他生产要素的供给上,政府还需要求各相关部门在协调煤、电、油、运等生产要素时,对民营企业应该平等对待,保证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受这些生产要素的制约。

4.5继续大力发展交通运输业、现代物流业

虽然在地理位置、地形地貌上,云南省发展交通存在一定的困难,但是随着现代建设技术的发展,即使是在较为恶劣的自然环境中,也可以建设高速公路、铁路。因此,只要项目论证严谨、资金到位,是完全可以大力建设交通基础设施的。此外,积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区域物流中心建设,加强其对现代物流技术的运用和管理支撑,以减少其交易成本。

4.6加强政策执行和监督力度

对于促进云南省民营企业发展的各种政策,建议成立专门的监督小组,不定期检查各项政策措施是否实施到位,同时接受民营企业的投诉和举报,可以对相关部门领导实行问责制,发现有拒不执行各项政策者,给予通报批评和严肃处罚。只有保证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才能真正发挥政府在引导和扶持民营企业的作用。

5结语

云南省民营企业的经济总量在发展势头上是好的,然而,与江苏、浙江等民营经济发达地区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因此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经过分析我们发现了一些制约其发展的因素,然后从政策制定和执行者的角度,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只有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扫除各种制度上的障碍,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民营企业才能长足发展,才能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国民经济增长、优化产业结构、扩大就业渠道、增加财政收入、繁荣城乡经济、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张厚义.民营经济与西部开发——浙江实践的启示[J].四 川政,2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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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浙江省私营经济发展前景的思考”课题组.当前浙江民营 企业发展的八大特点——浙江民营企业的抽样调查报告 [J].浙江经济,2006,(10).

[7] 沈青.论区域经济发展的动力——浙江民营企业的发展对 西部的启示[J].内蒙古大学学报,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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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范文第2篇

【摘要】本文首先肯定了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要求,接着分析了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的主要障碍、政策措施及发展趋势。

【关键词】私营企业;建筑经济

党的十五大之后,我国私营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但私营建筑经济由于受到传统计划经济观念、建筑业产业和产品特点、国有建筑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滞后等因素影响,其发展速度、经济规模和市场环境与私营工商企业相比,存在明显差距,严重阻碍了建筑业生产力的发展。

文中所称私营建筑经济是指:纯粹私营经济+国有或集体经济中属于私营经济的成份+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私营的建筑经济。

1. 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1.1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是我国私营经济大发展的必然要求。

(1)私营经济的发展,已经成为支撑国民经济高速增长、增加财政收入、缓解城镇就业压力和分流农村富余劳动力的重要力量和重要来源。改革开放20年来,非公有制经济在并不宽松的市场环境下,年平均增长率达到了17%,明显高于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速度(集体经济8%,国有经济4%)。1993~1996年间,私营经济的工商税收增长5倍以上,已经成为各级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劳动就业的重心已向非公有经济转移。

(2)经过20年的发展,我国私营经济、个体经济等非公有经济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使我国所有制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了条件。

(3)由于建筑业和建筑产品具有特殊性以及“所有制歧视”的存在等原因,使得私营建筑经济发展与私营工商业相比相对滞后,严重制约了建筑业的发展。但是,私营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并促进私营建筑经济的发展。

1.2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是建筑业自身发展的客观要求。

1.2.1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是由建筑业具有“二元性”特点所决定的。建筑业的“二元性”特点表现在:

(1)一方面,国家把建筑业与机械电子、石油化工、汽车制造并列,作为支柱产业来发展。但另一方面,建筑业又属于竞争性行业。1984年,在全国城市经济中,建筑业率先进行了改革,建筑业企业被率先推向市场。十几年来,国家不仅没有给建筑业以优惠政策,而且仍然将之作为完成基本建设任务的“工具”,在资源配置、价格改革、政策法规制定和建筑市场规范等方面严重滞后,使建筑业企业在“压级压价、垫资承包、拖欠工程款”的恶性竞争环境下艰难度日。

(2)一方面,随着我国一大批工业、能源、交通等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尤其面对国际建筑市场的竞争挑战,对建筑业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但另一方面,建筑业从整体上说,仍然属于劳动密集型、粗放型产业。建筑业仍然没有摆脱“四低一易”的特点:即资本有机构成低、生产工业化程度低、服务社会化水平低、建筑市场准入的门槛低。因而使得私营建筑业企业容易进入建筑市场,容易完成资本原始积累。

(3)一方面,公有建筑经济(国有+集体)在建筑经济总量中仍然处于主体地位,还在发挥着主导作用。但另一方面,大多数国有建筑业企业产权不明、权责不清、包袱沉重、亏损严重、效益低下;而私营建筑企业从诞生之日起就是政企分开、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并日益显示出其生机活力。私营建筑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于国有建筑企业改革形成了“倒逼机制”。而产权改革是改革的关键,国有建筑企业的前途取决于产权改革的成败。因此,私营建筑经济是建筑业深化改革的结果,反过来,发展私营建筑经济又促进国有建筑企业的改革。

(4)总之,由于建筑业属于一般竞争性产业,国有经济要逐步从这一产业退出,为私营建筑经济的发展留下更大的空间;由于建筑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为私营建筑经济的市场进入创造了有利条件;再加上私营建筑经济较国有经济具有更旺盛的生命力和竞争力,因此,发展私营建筑经济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建筑业生产力的二元性决定了所有制的二元性,即必须在发展国有建筑经济的同时,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

1.2.2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已经具有较为深厚的现实基础。就量的概念而言,在建筑经济总量中,非国有经济已经占有较大份额。据统计,在1997年建筑业总产值中,非国有经济所占比重已达到63.7%。私营建筑经济的现实基础更主要地还表现在质的方面:

1.2.2.1近几年新成立的一批建筑业企业,尤其建筑装饰装修、地基处理、综合布线、建筑防水、消防工程施工等专业企业,成为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的最具活力的重要力量。

1.2.2.2在国有建筑经济中孕育着私营建筑经济的成份。国有企业通过改制,使“原国有企业”已经改性,从而增加了私营建筑经济的成份。有的已经上市,其产权已属股民所有;有的已由职工一次性买断,变成民有民营企业;有的由职工参股;有的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特别是有的经营者买断了中小国有尤其是集体建筑企业,变成了私营企业。此外,在国有建筑企业中,还存在着如下三种情形:(1)一些企业经理以改制为名,将有效的国有资产“重组”,成立新的公司,由自己或亲属控股,并兼任董事长或总经理。他们将以国有企业名义承包的工程,尤其是资金到位、利润丰厚的“肥活”,交由“自己”的公司施工。这样实际上是将企业的有效资产和利润实现了由“公”到“私”的“双转移”。(2)一些国有建筑企业的项目经理,以项目经理负责制为名,打着国有企业的招牌,只负盈,不负亏(实际也负不了亏)。项目盈了,狠捞;项目亏了,也捞。导致国有企业普遍存在寺庙穷、和尚愁、方丈富的现象。(3)一些企业之外的人,以国有企业某某工程处或项目部的名义,以交上一点象征性的“管理费”为条件,挂靠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牌子,冒国有之名,行个人之实。这些现象的存在,事实上使许多国有建筑企业包括一些国有大中型建筑企业已经成为一捅即破的“空壳”。国有建筑企业中存在的为数不少的这些人,实际上成了国有建筑企业为自己培养的“掘墓人”。就是这些人,就是利用这些手段,在几年中就迅速完成了资本的原始积累过程。

1.2.2.3大量存在的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私营的建筑企业已经成为私营建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1.2.3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有利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有利于消除私靠乱挂、出卖资质、垫资承包、压级压价、拖欠工程款等建筑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利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1.3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符合发达工业化国家建筑业发展的规律。

(1)从发达工业化国家建筑业发展的规律来看,私营建筑经济应大力发展,国有资本可以从建筑业产业中退出。如日本在明治时期及其以前创立的23家主要建设公司中,有22家属私营企业,占96%,只有大成建设公司由大仑组商会(属行业协会团体,而非政府)创立。私营建筑企业由于自身具有灵活的机制和旺盛的生命力,而经久不衰。被称为日本五大超级建筑公司的清水建设、鹿岛建设、大成建设和大林组已有100多年的发展历史,竹中工务店创立于1610年,距今已有近400年的历史,虽历经沧桑,但至今仍然保持着蓬勃生机。

(2)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几十年前就基本上没有了国有建筑企业。我们也应当结合建国以来建筑业的发展史,认真研究国外的做法,改造我们的建筑企业所有制结构。

2. 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的主要障碍、政策措施及发展趋势

由上述分析可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具有客观必然性。但是,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私营建筑经济在其发展过程中还会遇到各种阻力,还需要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大力支持。

2.1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的主要障碍。

2.1.1从外部来看,主要存在着观念和市场环境两大障碍。观念障碍——概括起来有“三论”,它是制约中国私营建筑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具体表现为:

(1)“对立论”,即不能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经济发展的大趋势,而把私营建筑经济看作“异己”,加以排斥。

(2)“担心论”,即担心私营经济发展过快,会影响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担心工程质量干不好、债务债权还不了,等等。

(3)“唯心论”,即看不到私营建筑经济发展已经具有雄厚的现实基础,或者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更看不到私营建筑经济所具有的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

2.1.2市场障碍——概括起来是“三个缺乏”。(1)缺乏有效保护私营建筑经济合法财产的法制环境。尤其一些管理部门对私有建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集资、乱报销的“五乱”现象比国有企业更严重。(2)缺乏平等竞争的政策环境。在市场准入、资质审批、招标投标等方面,私营建筑企业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所有制歧视。(3)缺乏提供服务的社会环境。目前,私营建筑企业在银行贷款、员工培训、职工职称评定、申报户口等方面受到不应有的、很“严格的”限制。

思想认识和市场环境存在的种种障碍,严重阻碍了私营建筑经济的大力发展。

2.1.3从私营建筑经济自身来看,制约发展的障碍主要表现为“三大缺陷”:

(1)家庭化的管理模式和独裁型的决策方式,难以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在企业发展初期,权力高度集中的家庭化管理模式和个人专断的决策方式,能够高效地利用有限资本,调动家庭成员的积极性,加速资本原始积累。但是,当企业达到一定规模后,任人唯亲的用人制度,使得私营建筑企业在家庭关系之外难以培植新的动力主体;个人专断的决策方式,由于受经营者自身知识、信息等方面的局限,而难以作出更正确的决策。因而,制约了企业的规模发展。

(2)较小的经营规模和单一的组织形式,难以适应日益激烈的建筑市场的竞争环境。一是私营建筑企业的发展滞后,规模很小。二是私营建筑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是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在融资能力和扩张能力方面受到限制,制约了企业规模难以迅速扩大。因而,使得私营建筑企业在抵御经营风险,参与市场竞争方面缺乏实力。

(3)经营策略上的短期行为及较低的技术和信用,是造成私营建筑企业承揽工程难的重要原因。我国私有建筑企业追求眼前利益的短期行为比较严重。有的私营建筑企业不是依靠加强科学管理,增加科技投入,提高工程质量,降低经营成本来获得经济利益,而是通过偷工减料、偷税漏税等各种不正当手段牟取利益,直接影响了私营建筑企业的信用和形象。

2.2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的对策与措施。

2.2.1抓认识。就是要用党的十五大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全新观点,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要把发展私营建筑经济提高到国有建筑企业改革能否深化,建筑业能否真正成为支柱产业的高度上来;要把发展私营建筑经济提高到能否抓住历史机遇,使建筑业得到大力发展的高度上来;要打破束缚私营经济发展的框框,只要不违背法律政策,就不要做任何限制。

2.2.2抓改革。就是要深化国有建筑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重点是改革产权制度,实现制度创新。国有小企业可以采取出售、兼并、租赁、承包、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加快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步伐。从而为私有建筑经济的发展创造更大的空间。

2.2.3抓政策。就是要全面落实发展私营建筑经济的政策。(1)加强法制建设。制定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的规划,为长期以来名不正、言不顺的“戴红帽”私营建筑企业“摘帽”正名,还原其本来面目,确立其法律地位,从而最大限度地解决和发展私营建筑生产力。(2)制定一切有利于私营建筑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要为私营建筑企业在工商注册、资质审批、招标投标、跨地区跨部门施工、工程质量评优、企业贷款、企业改制,尤其是私营企业兼并、参股、收购国有中小建筑企业等方面,创造一视同仁、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3)破除所有制歧视,强化服务意识,提供各种咨询服务,为私营建筑经济的大力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2.4抓规范。就是要以克服私营建筑经济自身存在的缺陷为重点,抓规范。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这就要求我们:

2.2.4.1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和导向作用,引导私营企业明确市场定位,确定经营策略,壮大经济规模,适应市场竞争。

2.2.4.2要加强工商、税务、审计和工程质量监督,提高工程监理覆盖率,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充分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等综合手段,消除私营建筑企业自身存在的偷工减料、偷税漏税、掠夺经营、忽视质量等行为短期化问题,促进其向合法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2.2.4.3要改变私营企业传统落后的经营管理方式。

(1)在产权制度上,要从独资企业单一主体的产权结构向股份合作制和有限责任等多元化产权制度过渡。

(2)在企业管理上,要从传统的家庭化管理模式和独裁型决策机制向科学化现代化管理过渡。

(3)在企业规模上,要从以中小企业为主逐步向公司化、集团化方向发展。

(4)在经济增长方式上,要从劳动密集型、粗放型逐步向技术管理密集型、集约型过渡。

(5)在企业扩张上,要从仅仅依靠“一家一户”的资本积累转移到依靠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实行多元化融资上来;鼓励私营建筑经济参与国有建筑企业的产权流动、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在推动国有建筑企业改革的同时,壮大和发展私营建筑经济。 只要政策允许,并正确引导,这些“戴帽”的、“挂靠”的私营经济成份必将象火山爆发一样,迸发出巨大的能量,使私营建筑经济得到大力发展,进而推动整个建筑业的迅速发展。

2.3我国私营建筑经济的发展趋势我国私营建筑经济的发展,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我国整个私营经济的发展状况;二是我国整个建筑业的发展状况。只有整个私营经济和建筑业都发展了,才能为私营建筑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

(1)私营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在我国社会主义历史阶段长期存在。对我国私营经济的存在期限,十二大后认为“从大局看,不用担心”,十三大报告认为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始终,十四大报告认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共命运,十五大报告认为与社会主义历史阶段同兴亡。这充分说明了我国私营经济存在的长期性。

(2)建筑业作为国有经济的重要的物质生产部门,将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而进入长期、稳定发展的时期。纵观工业化国家建筑业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建筑业的发展同工业化进程密切相关。工业化前,由于以农业为主体,因而不具备大力发展建筑业的要求和条件;工业化初期,以工业为代表的第二产业快速发展,建筑业发展速度明显加快;工业化阶段,以工业为代表的第二产业在经济中占主体地位,本阶段建筑业总量进一步加大;后工业化时期,以工业为代表的第二产业比重下降,随之,建筑业作为国有经济重要支柱产业的历史使命也将完成。我国正处在农业国逐步转变为工业化国家的历史阶段。在这个较长的历史发展阶段,建筑市场潜力巨大,建筑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3)私营建筑经济作为我国整个私营经济和整个建筑业中的一个很活跃的部分,也将长期存在并得到大力发展。如果把改革开放初期到1997年的20年间私营建筑经济从无到有、基本完成原始积累作为“孕育”阶段的话,那么,以党的十五大为标志到下个世纪的前20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随着私营经济、私人投资的发展和增大,私营建筑经济将进入一个大发展时期。

3. 结束语

(1)我国私营建筑经济经过改革开放以来20年的孕育阶段,已进入大发展时期。这一时期,一是随着我国工业化步伐的加快,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逐年增加,为建筑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同样有利于私营建筑经济的发展。二是私人投资的日益加大,将有利于私营建筑经济扩大市场占有率。因此,这一时期,私营建筑经济的发展速度将明显加快,经济规模将迅速扩大。这一阶段大致用20年的时间,即到2020年,我国私营建筑经济规模总量将与国有建筑经济规模持平。

(2)从2020~2050年,我国将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综合国力明显增强,私营经济持续发展。私营建筑经济将作为国内建筑市场的主力军而进入规模发展阶段,就其经济总量来说,已超过了国有建筑经济;国有建筑经济由于国有资本的逐步转移等原因,而呈下降趋势。国有资本是否要象发达工业化国家一样从整个建筑业中退出,那将是下世纪中叶之后的事情了。 诚然,上述对我国私营建筑经济历史发展趋势的描述,是建立在十五大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经济基础之上的,是建立在我国私营经济将持续快速发展基础之上的,是建立在我国私营建筑经济已经孕育成熟、将要大发展基础之上的。而发展趋势中各阶段发展周期的长短,取决于我国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时间表,并随着改革进程的调整而进行调整

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范文第3篇

[关键词]:经济制度;私营建筑经济

一、私营经济发展的客观原因

1998年以来,建筑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一直稳定在6.6%-6.8%之间,已成为我国新兴的支柱产业。国有建筑经济处于这个支柱产业的中心地位。建国50多年来,国有建筑经济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和改革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这是不争的事实。但必须明确指出,建筑业又是一个竞争性行业,以国有为主导,以公有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已逐渐形成。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已做出了明确回答。也就是说,从建筑业特点出发,从着眼于建筑业发展出发,在不断增强国有建筑经济控制力的前提下,要提高认识,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

(一)私营经济的发展,已成为支撑国民经济高速发展,增加财政收入,缓解城镇就业压力和分流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主要力量和重要来源

据统计,改革开放20多年来,私营建筑经济年增长率为15%以上,明显高于公有制建筑经济的发展速度(国有经济4%,集体经济8%)。私营建筑经济的工商税收增长五倍以上,已经成为各级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劳动就业的重心已向私营建筑经济转移。

(二)私营建筑经济是建筑业深化改革的结果,反过来,发展私营建筑经济又促进公有制建筑经济的改革与发展

公有制建筑经济在建筑经济总量中仍处于主体地位,还在发挥着主导作用,但由于大多数国有建筑企业机制不活、权责不清、包袱沉重、人才流失、亏 损严重、效益低下等原因,已制约了国有建筑企业的发展。而私营建筑企业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诞生,又随着市场竞争求得生存与发展的。因此私营建筑企业日益 显示出较强的生命力,同时,对国有建筑企业形成越来越大的冲击力。对国有建筑企业的改革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有利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目前,建筑市场中国有民营出卖营业执照和资质、挂户、垫资承包、压级压价,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较为突出,已成为各级政府管理与治理的重点问题,因此,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有助于这类问题的解决。

二、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的对策和措施

(一)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用党的十六大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新观点,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把发展私营建筑经济提高到国有建筑企业能否深化、建筑业能否真正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高度上来;把重视发展私营建 筑经济提高到能否切实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建立稳定和谐的社会上来。因此,要充分认识到私营建筑经济已处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从宣传和政策上为私营经济保 驾护航。

(二)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发展私营建筑经济的政策

1.制定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的长远发展规划,为最大限度地发展私营建筑经济确立目标和指明方向。

2.制定一切有利私营建筑经济发展的各项配套政策。在工商注册、资质审批、招投标、工程质量评比、工程安全评定、企业贷款、用人用工等方面,创造公平、公正、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3.在加强法制建设的同时,强化服务意识,提供各种咨询服务,为私营建筑经济的大力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切实做好和加强私营建筑企业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其遵规守纪、稳定持续地发展

1.正确指导私营建筑企业的市场定位,确定经营策略,不断地壮大经济规模,适应市场竞争。

2.商、税务、城管、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管理,充分利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消除私营建筑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如偷税漏税、偷工减料、掠夺经营、忽视质量与安全的短期化行为,促进其向规范化和持续化方向发展。

3.建立长效机制,改变私营建筑企业传统落后的经营管理方式。从单一产权结构向股份和有限责任公司转变;从传统家庭式管理向现代企业管理转变;从经营增长方式上,从劳动密集型、粗放型逐步向技术管理型、集约型转变等。

三、我国私营建筑经济的发展趋势

1.私营建筑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在我国社会主义历史阶段长期存在。

2.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新兴支柱产业,将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而进入长期、稳定发展的时期。

我国目前正处在向工业化国家转变的历史阶段。在这个阶段,建筑市场潜力巨大,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总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日趋成熟,随着私营经济、私人投资的发展与增大,私营建筑经济将进入一个大发展时期。有专家预测:到2020年,我国私营建筑经济规模总量将与国有建筑经济规模持平。我们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为私营建筑经济的大发展做出贡献。作为建筑业中充满活力和生命力的私营建筑企业,可以说商机无限,有广阔的发展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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