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场的交易主体范文

2023-09-17

金融市场的交易主体范文第1篇

一个市场周期的顶点具备期间标志性,为此我们将2015年6月12日上证指数(000001.SH)达到5178.19点作为起始日,以在此之后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并购重组监管政策尺度变化作为期间分割日,以《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7号)发布日2016年9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并购重组“小额快速”审核适用情形的相关问题与解答》发布日2018年10月8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2018年修订)》发布日2018年10月12日作为期间分割日,由于2018年10月8日及2018年10月12日相距仅4日,合并为一个分割日2018年10月8日。

数据来源:wind

二、期间的并购重组交易行为变化及原因分析

本文选取上述期间的并购重组案例748个,具体分割口径按照初始公告日落在具体期间为准。通过比较可以得出期间并购重组交易变化行为结论。

参考如下表格统计数据,一是监管政策尺度变化确实引起并购重组交易行为变化,重大资产重组监管政策尺度在2期间发生重大变化,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化标准、配套融资、禁售期等各方面做了更多约束。并购重组的政策在3期间对募集配套资金及累计并购交易金额额度较低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放松了约束。对比各个期间交易水平,日均案例数量2期间明显低于1期间,仅为1期间的54.79%,日均交易金额也下降为1期间的62.65%。进入3期间以后,监管尺度放松,日均案例及日均金额都小幅上升,但因为只是部分放松,并没有明显的并购重组交易行为量的增长。二是从监管机构层面来看监管尺度变化效果,往往需要政策运行一段时间才能判断政策的影响,因此政策的限制或者放松同时伴随着政策实施的时间成本,时间成本应作为监管机构实施政策的重要考量因素。

本文在上述统计及分析基础上,进一步选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借壳上市案例,来观察上述监管政策尺度变化的影响,参考上述表格数据,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监管政策尺度的变化对上市公司借壳交易行为的影响立竿见影,2期间对比1期间交易案例数量下降81.08%,到3期间有一定恢复性增长,但也未能大幅增加交易行为数量。

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应对策略建议

在面对监管政策尺度变化时,对上市公司来说有可能影响并购重组成功率,上市公司应在并购重组标的选择、并购重组策略设计及并购重组服务机构选择方面多方着手,最大程度避免监管政策尺度变化影响,增加并购重组成功率。

(一)谨慎选择并购重组标的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标的大体分为股东资产注入、收购上市公司外资产、借壳上市几种类型。在上市公司选择标的时,一方面要考虑标的与上市公司业务的关系,另一方面也要重视并购重组规则的限制,不同类型的标的会涉及到不同的规则限制,选择标的时提前对照相关规则,在标的端控制并购重组风险。

(二)灵活设计并购重组策略

同一个并购重组标的,不同的并购重组交易结构设计可能会影响最终的成功率。并购重组过程中,涉及到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并购标的企业股东、并购标的企业控股股东甚至监管机构的多方博弈,优秀的并购重组策略将会照顾多个层面的相关者利益。例如在并购重组时的支付方式,是股份支付还是现金支付,利润承诺的方式,利润补偿的方式等,对并购重组的成功率都有很大影响。

(三)选择优秀的服务机构

在我国资本市场中,优秀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具备丰富的并购重组经验,尤其是头部服务机构,在服务团队人员素质、与监管机构沟通能力、过往积累的并购重组案例等方面都具备大的优势。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时,尽量选择头部的服务机构,同时也兼顾服务机构在上市公司所在区域的服务能力。

(四)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除了监管机构外,还涉及到其他的主管部门,上市公司尽早筹划,安排专门团队,进行沟通协调,能有力地促进并购重组速度。在本文观察到案例中,有的并购重组从拿到监管机构核准文件到资产过户,时间都非常快,体现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业务水平。

摘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对我国资本市场发展非常重要, 并购重组对上市公司的业绩、主营业务及开拓新的业务领域都有重大影响, 作为重要的资本市场工具,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交易行为当然受到监管政策影响, 那么不同的监管尺度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交易行为究竟产生了多大程度的影响?本文将对设定期间内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交易行为进行分析, 选取了案例达748个, 时间跨度达1480天, 较好地反映了市场交易行为在监管政策尺度变化环境下的变化, 具备一定的代表性。在此基础上, 本文提出在并购重组交易时上市公司应对监管政策变化的策略。

金融市场的交易主体范文第2篇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金融衍生品是指远期、互换、期权等价值取决于股权、债权、信用、基金、利率、汇率、指数、期货等标的物的金融协议,以及其中一种或多种产品的组合。

本规范所称的衍生品交易指证券公司在集中交易场所以外,根据与交易对手方达成的协议,与交易对手方直接开展的交易。

第三条 证券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应符合《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

范》的相关要求,并按要求签订协会发布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证券公司衍生品交易涉及其他衍生品市场的,应遵守其相关规定。

第四条 证券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市场化、防范利益输送等原则。

第五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实施自律管理。协会授权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对金融衍生品备案和后续监测进行管理。

第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本公司的人才条件、技术条件、风险偏好以及本公司业务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等,并考虑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特征,确定是否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七条 取得柜台交易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但应在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前向协会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及业务计划书;

(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三)衍生品交易会计制度;

(四)主管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名单、履历;

(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未取得柜台交易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拟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应当通过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

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制定完善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证券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指导原则、业务操作规程和针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二)金融衍生品新产品审批制度及流程;

(三)完备的簿记管理、估值管理等制度;

(四)健全的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九条证券公司柜台交易的金融衍生品应当经有关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的批准、备案或认可。现行法律法规或自律规则对证券公司柜台交易的金融衍生品规定不明确的,该金融衍生品应通过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

第十条证券公司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体系和制度应符合《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评估衍生品交易的风险及复杂程度,对衍生品交易进行相应分类,并定期复核。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交易对手方应限于机构,包括专业交易对手方和非专业交易对手方。证券公司应当参照协会《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的原则,制定区分专业交易对手方和非专业交易对手方的具体办法。

证券公司应评估交易对手方的衍生品交易经验、专业能力、风险承受能力等,对交易对手方进行相应分类,并至少每年复核一次。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非专业交易对手方提交的书面材料判断交易对手方的法律地位、交易资格、风险承受能力、专业能力等,评估非专业交易对手方参与衍生品交易的适当性。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时,应当至少向非专业交易对手方提供以下文件:

(一) 衍生品相关介绍或说明;

(二) 与交易相关的协议;

(三) 风险揭示文件;

(四) 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与非专业交易对手方开展衍生品交易前,应当客观公允地向非专业交易对手方揭示衍生品的风险,有关风险揭示书文字应清晰易懂,并以显著方式说明交易的最大可能损失、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合规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等。

如证券公司与专业交易对手方开展衍生品交易,交易双方按协议约定执行衍生品的风险揭示。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与非专业交易对手方开展衍生品交易时,应分类制定非专业交易对手方可交易的衍生品品种。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向非专业交易对手方提供相关交易的信息或报告。

如为专业交易对手方,交易双方按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用于衍生品交易的相关协议应当包括业务定义、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条款、结算机制、违约事件和违约处置等事项。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可以要求交易对手方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可接受的履约保障品;可以根据交易或衍生品风险敞口情况,约定履约保障的具体措施;可以约定履约保证金或可接受的履约保障品的接收与交付、保管与处置等事项。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与交易对手方进行衍生品交易环节中,应对交易进行风险对冲管理。证券公司应对市场流动性、价格以及其他因素充分评估后,决定可承担的风险敞口。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就衍生品交易相关的标的物暂停、终止上市,或标的物发行方违约等特殊事件与交易对手方约定交易处理、盯市机制和违约处置方法等。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报送制度,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市场监测中心报送月度交易统计报表、报告和市场监测中心要求的其他报告。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柜台交易的产品可由证券公司负责登记托管,也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证券公司应当将登记托管、交易结算

的数据报市场监测中心,并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衍生品交易的所有交易记录和与交易有关的文件、账目、原始凭证等资料,以备核查。会计制度另有特殊要求的除外。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衍生品交易业务应急处置预案,在发生重大业务风险或重大业务损失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向市场监测中心报告,说明重大事件的起因、处理措施和影响结果等。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规范规定,协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关自律惩戒措施,并记入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将移交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查处。

金融市场的交易主体范文第3篇

一、期货投机交易对现货市场稳定性预测的理论分析

价格发现指的是双方在一定的时间和地点确定的交易价格和数量, 也就是在正常的期货交易过程中, 是形成合力价格的过程, 这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价格发现对于期货市场的平稳快速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期货市场想要获得良好的发展必须以此作为基础。期货价格的形成是一个连续的过程, 与之对应的现货价格, 只是反映出某一段时间内某种产品的供求关系, 而期货市场与此相比具有一定的差异, 其反应出来的价格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因为在期货交易的过程中, 合约会随着时间发生一定的变化, 而在期货交易的过程中交易者可以获得最新的消息, 由于信息的变化使得其对市场的认识也会发生一定的变化, 从而对预期进行调整, 这样会对其实际交易产生影响, 最终产生新价格。充分的发挥价格发现这一功能, 可以使得整体资源配置更加的高效, 相对来说现货市场很难达到这一效果, 交易者可以根据具体的价格确定最终的决定, 以此来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

形成价格发现功能是因为:首先, 有着大量的人都参与到了期货交易的过程中, 这些人并不全是会员, 还包括了对商品进行生产加工的人、实施贸易活动的人, 当然也有大量的投机者。这些交易者在期货市场中对某一商品进行竞争, 他们当中一部分代表着供方的力量, 一部分代表着需求方的力量, 通过这样的方式最终形成了一个科学合理的价格。其次, 在期货交易的过程中, 交易者对于自身需要交易的商品有着深刻全面的认识, 不仅在这方面掌握了大量的理论知识, 同时也可以依靠自己的资源获得大量的信息。

二、政策建议

应该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期货市场交易管理制度, 为我国期货市场提供一个良好的秩序。在期货市场中, 往往出现不少的不法投资者为了自身不当的利益, 会散布虚假交易消息, 造成市场信息的混乱, 其他投资者在利益的驱使下出现投机不当的行为, 这就造成了少数投资者操纵巿场的局面, 对市场的正常秩序造成极大的破坏。实际上, 在我国, 期货市场的期货价格将在一定程度上偏离现货价格。此外, 较完善的期货市场交易和管理制度会促进期货巿场价格发现功能的有效发挥, 应该注重其中的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和大户报告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健全。

加大我国期货现货市场的扩展。将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紧紧联系在一起, 加强两者之间的联动性。本文通过以理论为基础, 结合我国目前期货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可以发现我国期货市场中的现货价格其实与期货市场的价格之前存在这非常密切的联系, 也就意味着现货市场也会影响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功能的发挥, 现货价格是期货价格的前提。但是我国目前仍处于市场经济初级阶段, 现货市场的发展还远远不够, 地域性的影响较大, 所以我们应该在发展中进一步促进市场调节的占比与市场自身对于价格控制的重要性, 提高商品的流通速度, 也要加大市场的竞争力度。

加速推出我国期货品种类型的增长与期货产品类型丰富度。我国目前的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功能不能发挥一个较好的水平, 其中很大的一部分原因就是我国期货品种偏少。我国目前期货市场上交易的品种较之于国外发展比较成熟的期货市场很少, 还不足以对我国的现货市场甚至是国民经济造成太大的影响, 同时现货市场对期货市场的影响也比较小。因此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功能在我国的整体经济中占有较低的地位。通过借鉴国外发展的经验, 增加期货产品的类别丰富程度及类别覆盖广度与市场调节的水平, 这些方式方法都是发挥我国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功能的有效手段。

摘要:本文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内外研究人员现阶段对于期货市场价格所取得的发现功能研究成果, 对他们的研究方法以及成果进行了归纳总结。第二步进一步对国际期货市场相对应的发展以及构成这两者展开了十分全面的分析, 在此基础上帮助我们更有效的深入理解以及全面分析商品期货所具有的价格发现功能, 。并根据所获得的结果对我国现阶段的期货市场将来的发展状况做出具有整体性的评价。

关键词:期货,投机交易,现货市场

参考文献

[1] 李霜, 祁华清, 樊琦.粮食金融化背景下投机行为与国际粮价波动———以大豆期货为例[J].粮食科技与经济.2014 (06)

[2] 隋颜休, 郭强.期货市场的投机因素对国际油价波动的影响———基于2000—2013年的结构断点分析[J].宏观经济研究.2014 (08)

[3] 蒋瑛.石油期货市场中的投机行为及其对石油期货价格波动的影响研究[J].四川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 (01)

[4] 谢飞, 韩立岩.投机还是实需:国际商品期货价格的影响因素分析[J].管理世界.2012 (10)

[5] 周伟, 何建敏.后危机时代金属期货价格集体上涨———市场需求还是投机泡沫[J].金融研究.2011 (09)

金融市场的交易主体范文第4篇

【摘要】 金融资产是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资产交易在经济生活中日益频繁和重要。随着金融资产相关概念被引入新会计准则,出现了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这些都给传统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带来了一些变化,如何准确把握这些变化,是会计账务处理是否得以顺利进行的关键。本文分别将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差异进行了分析比较。

【关键词】 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差异

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通常情况下,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企业购入的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金融资产的,可以归为此类。相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而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不明确。

一、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差异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的核算

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活跃的市场上有报价且持有期限较短,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初始入账价值包括买价,不包括交易费用(比如佣金、手续费等),其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的借方)。买价中包含有已经宣告但尚未发放的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应单独作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 “交易性金融资产”下面有两个二级科目,成本和公允价值变动。初始确认会计核算的分录为: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指买价,不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及交易费用)

投资收益 (交易费用)

应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贷:银行存款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核算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不明确,也就是说,不能确认持有期限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如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如持有意图不明确则列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应当按其公允价值以及交易费用之和入账。“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总分类账户,下设四个二级科目:成本、应计利息、利息调整和公允价值变动。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又分为两处情况:

1.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股票,则其初始确认为:买价+相关税费。

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交易费用不计入成本,计入投资收益的借方,直接冲减当期的损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的交易费用直接计入成本。买价中包含有已经宣告但尚未发放的股利,应单独作为“应收股利”。其核算分录为: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买价与相关税费之和)

应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贷:银行存款

2.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债券,则成本反映面值。买价中包含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应单独作为 “应收利息”。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面值)

应收利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差额,也可能在贷方)

贷:银行存款

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实企业还有可能从另外一种形式取得,那就是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于持有至到期投资本来持有最初意图是一定要持到期,因后违背了将该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意图,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会计核算如下所示: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日按其公允价值)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通过以上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处理,不难发现,其实因交易性金融资产是为了短期获利,持有期限短,到出售时,对于每笔交易金融资产中的交易费用也容易查证,则为核算简便不将交易费用直接进入成本;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由于持有期限不明确,意图也不明确,则将其交易费用进入其成本,在股票中直接进入成本,而对于债券,则挤入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中了。当然,对于持有至到期投资进行重分类,只能将它转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不能将其进入交易性金融资产。

二、企业持有期间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差异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的核算

1.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的股利或利息的核算,如收到原买价中包含的已经宣告但尚未发放的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时,则应该冲减原来的“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如果是购买后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股利或利息,则应确认投资收益,其会计核算分录如下:

借:应收股利(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投资持股比例)

应收利息(资产负债表日计算的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

2.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的变动应该予以确认。如某交易性金融资产其成本为500万元,100万股。假如到了该年12月31日股票上升为8元/股。这时就应该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3元/股。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3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300

假如到了该年12月31日股票是下跌为7元/股。这时就应该把损益转出。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00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的核算

1.资产负债表日计算利息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如为债券的,到了资产负债表日则要核算其利息,分期付息的应该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进入到“应收利息”中,如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计利息”。其会计核算分录为:

借:应收利息(分期付息债券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计利息(到期时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

贷:投资收益(可供出售债券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2.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变动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如为股票的,到了资产负债表日则要测试其公允价值是否发生了变动。当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了其账面余额的差额或低于了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差额不大),都应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调整。例某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原5元/股,共100万股,到了12月31日股票的公允价值发生变动,股票的价格为4.5元/股,应该确认价格下跌所带来的影响,这时就应该确认资本公积减少了0.5元/股,其会计核算分录为: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5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50

接上例,如到了12月31日股票的公允价值发生变动,股票的价格为5.5元/股,应该确认价格上升所带来的影响,这时就应该确认资本公积增加了0.5元/股,其会计核算分录为: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5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0

3.资产负债表日减值(公允价值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较大幅度的下降或非暂时性的下降或持续下降没有回升的希望,则应该是确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了减值,例如:一项可供出售的资产,2007年6月10日购入的成本是100,到了2007年的12月31日,公允价值是95,变动情况计入资本公积5(差异变动不大),到了2008年12月31日假如公允价值是60,则应该确认资产减值损失35(因差异变动较大,确认减值),但总的资产减值损失应该是40(35+5)。也就是把原借方的差异不大的资本公积也要转入到资产减值损失里面去。其会计核算分录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减记的金额)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原计入资本公积的累计损失金额)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差额)

4.减值损失转回

对于原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随后会计期间内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事项有关的,应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进行恢复,如为股票等权益工具投资,减值损失恢复核算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除了股票等权益工具投资外,其余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恢复核算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资产减值损失

通过以上交易性金融资产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核算的比较,可以看到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的核算比较简单,只包括了两个方面:一是收到利息及股利的核算处理,二是当公允价值变动引起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核算;而相对而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则比较复杂,要从股票与债券分别进行处理,这是由于根据股票与债券的性质决定的,对于债券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一定要计提利息,且要按实际利率法摊销原计入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的金额,而股票则要考虑其在资产负债表日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异,计入到“资本公积”,当然还有一个股票与债券都要考虑的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是否发生很明显的下降,如发生了,股票与债券都要计提减值损失,而公允价值回升,又都要进行减值损失恢复的核算。

三、企业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差异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出售时的核算

交易性金融资产由于持有期限比较短,是一项流动资产,当企业认为无利可图或急需流动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会将交易性金融资产出售,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出售,将原账面的金融资产的余额转出与实际收到的金额的差,计入“投资收益”,而将原计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计入“投资收益”,以使其余额为零。其具体会计核算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投资收益(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原计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贷:投资收益

或:借:投资收益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出售时的核算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限不确定,但总有一天,会由于各种原因进行出售、债务重组等终止确认该资产,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将要把原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转出,将因公允价值变动引起的“资本公积”的变动的金额转出,这些与实际收到金额的差额,进入到“投资收益”。其具体的会计核算如下所示:

借:银行存款等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也可能在借方)

投资收益(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通过以上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出售的会计核算,可以发现其两种核算大同小异,都是将原有会计核算科目的金额转出,与实际收到的金额的差额,计入到“投资收益”,不同的是核算科目不一样。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人民出版社, 2006.

[3]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3).

[4] 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中级会计实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11).

金融市场的交易主体范文第5篇

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企业为了赚取差价而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如从二级市场上购买的股票、债券、基金、权证等。为明确核算该资产给企业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企业会计准则引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会计科目用于核算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规定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随公允价值的变动而调整,同时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一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若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则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并将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期末, 应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结转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无余额。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与处置是否在同一个会计期间会影响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期末结转的会计处理。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和处置是否在同一个会计期间分二种情况,分析如下: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确认与处置在同一年度

[例1]A公司于2010年5月1日从二级市场购入B公司股票10000股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每股10元,共发生交易费用1000元;5月31日,该股票的公允价值为110000元,A公司以每股12元的价格售出。账务处理如下:

2010年5月1日,购入股票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B公司股票成本 100000

投资收益 1000

贷:银行存款 101000

2010年5月31日,确认公允价值变动: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B公司股票公允价值变动 1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000

2010年5月31日

出售该股票时:

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B公司股票成本 100000

——B公司股票公允价值 10000

投资收益 10000

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00

贷:投资收益 10000

结转本年利润

借:投资收益 19000

贷:本年利润 19000

[例2]A公司于2010年5月1日从二级市场购入B公司股票10 000股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每股10元,共发生交易费用1000元;5月31日,该股票的公允价值为110000元,6月2日A公司以每股12元的价格售出。账务处理如下:

2010年5月1日

购入股票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B公司股票成本100000

投资收益 1000

贷:银行存款 101000

2010年5月31日

确认公允价值变动: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B公司股票公允价值变动 1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000

2010年5月31日

结转本年利润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未实现)10000

贷:本年利润10000

借:本年利润:1000

贷:投资收益1000

2010年6月2日,

出售该股票时:

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B公司股票成本 100000

交易性金融资产——B公司股票公允价值变动 10000

投资收益10000

冲回5月份未实现利润:

借:本年利润1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未实现)10000

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为投资收益: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已实现) 10000

贷:投资收益 10000

2010年6月30日

结转本年利润:

借:投资收益 20000

贷:本年利润 20000

该股票投资收益总额为20000-1000=19000(元)。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确认与处置在不同年度

[例3]A公司于2009年12月1日从二级市场购入B公司股票10 000股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每股10元,共发生交易费用1000元;12月31日,该股票的公允价值为110000元,2010年1月2日A公司以每股12元的价格售出。账务处理如下:

2009年12月1日

购入股票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B公司股票成本 100000

投资收益 1000

贷:银行存款 101000

2009年12月31日

确认公允价值变动: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B公司股票公允价值变动 1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00

2009年12月31日

结转本年利润: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未实现) 10000

贷:本年利润 10000

借:本年利润: 1000

贷:投资收益 1000

2009年12月31日

结转本年利润余额:

借:本年利润 9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000

此时,本年利润账户无余额。

2010年1月2日

出售该股票时:

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B公司股票成本100000

交易性金融资产——B公司股票公允价值变动 10000

投资收益 10000

冲回 09年12月份未实现利润:

借:本年利润 1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未实现) 10000

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为投资收益: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已实现) 10000

贷:投资收益 10000

结转本年利润:

借:投资收益20000

贷:本年利润20000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会计处理的改进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只有在处置后才成为已实现的损益, 在处置前是未实现的持有损益。而根据准则规定,损益类账户的余额应在会计期末结转到“本年利润”账户,结转后,损益类账户没有余额。 因此, 如果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的余额在每月月底进行结转的话,企业将很难有效地区分未实现损益和已实现损益,尤其是在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剧烈波动的时候,如例题中B公司股价在A公司持有期间持续震荡波动,那将导致A公司利润同样出现持续波动,不利于公司稳健经营的管理。并且在利润表中不能直接看出已实现的损益和末实现的持有损益,不利于报表使用者做出正确的决策。另一方面,有些企业可利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来调节利润,使其成为盈余管理的工具。

针对以上问题,结合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实际存在的特殊性,笔者建议设立“待确认投资收益”账户,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因公允价值变动而形成的未实现持有损益的结转账户,账户性质为所有者权益类账户, 于资产负债表下单独列示。 这样, 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持有期间, 该资产发生的价值变化都计入本账户,无需结转至“本年利润”, 到资产处置时再统一结转。承例3,账务处理改为:

2009年12月1日

购入股票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B公司股票成本100000

投资收益1000

贷:银行存款101000

2009年12月31日

确认公允价值变动: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B公司股票公允价值变动 1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00

2009年12月31日

结转未实现损益: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000

贷:待确认投资收益10000

2009年12月31日

结转本年利润:

借:本年利润1000

贷:投资收益 1000

2010年1月2日

出售该股票时:

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B公司股票成本 100000

交易性金融资产——B公司股票公允价值变动 10000

投资收益 10000

将“待确认投资收益”确认为投资收益:

借:待确认投资收益10000

贷:投资收益10000

结转本年利润:

借:投资收益20000

贷:本年利润20000

通过上述修改,不但有效地区分了未实现损益和已实现损益,账务处理也更加简单清晰。同时改进后的处理方法,更加符合国家对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实际,便于进行纳税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的明确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在本例中,企业2009年的待确认投资收益10000元作为一种暂时性差异而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处理在2010年该资产实际处理,确认收益后才进行。

三、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时的税务处理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都要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时,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其成本除了购买价款外,还应包括相关交易费用。根据例3相关资料(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不存在其他税务调整事项),则A公司购买股票的成本为101000元(100000+1000)。 在会计处理上,交易费用1000元应抵减当期利润, 但税法不允许这笔费用在税前列支;故应确认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000元,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为1000×33%=330(元)。从纳税申报看, 税法规定: 交易性金融资产有关的交易费用,在待该股票转让时才可与其成本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因此, 购买股票时, 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账务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330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330

(二)资产负债表日的税务处理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因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不改变其计税基础,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发生变动必定会影响当期损益,但不会影响当期的所得税,只是会产生暂时性差异。所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例3中由于股票公允价值上升,因而,只需确认价值变化的10000元所应承担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会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33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3300

(三)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税务处理根据税法规定,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实际处置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计入处置时的应纳税所得额。处置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都为零,暂时性差异消失,以前确认的递延所得税应予以转回。因此,会计处理如下:应纳税所得额=120000-100000=20000(元),应纳税额=20000×33%=6600(元)。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3300

递延所得税负债33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6270

递延所得税资产330

[本文系四川师范大学校级科研基金项目(编号:08QNW2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编辑代娟)

金融市场的交易主体范文第6篇

一、中国证券市场高频交易现状

伴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改革和迅速发展, 交易品种越来越丰富, 中国证券市场股指期货和期权不断地被推出, 吸引大量的投资者和金融机构的关注, 交易量迅猛增长, 为市场提供了系统性风险管理的工具, 同时也推动了证券市场的不断完善。中国金融市场已初具规模, 随着股指期货市场的开始, 异于股票市场的交易制度使得高频交易也崭露头角。一直以来国内的股票市场都实行的是T+1交易、单向交易、10%的涨跌停板机制, 并且长时间以来股指类衍生品市场也只有在2010年4月16日推出的沪深300股指期货一个品种, 我国这样的证券市场情况相对其他国家来说是非常滞后的, 它在限制了流动性发展的同时也减缓了市场对信息的传递及反应速度。直至2015年2月9日50ETF期权和2015年4月16日上证50股指期货和中证500股指期货的相继推出, 极大程度上丰富了我国衍生品市场的产品种类, 期权和期货市场都是实行T+0、双向交易和保证金交易机制, 吸引大量投资者和投机者, 这两类市场迅速成为最活跃的市场之一, 投资力量飞速增加, 这些交易机制使得高频交易在我国开始迅速发展, 也使得更加深入的分析股指期货与期权市场的风险情况具有更加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VaR模型

VaR模型是为了解决在既定的概率水平下, 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资产组合的价值面临损失的大小。在金融风险管理领域中计算方法繁多, 但是其中VaR方法是重点和焦点。起初VaR模型能够吸引众多的投资者、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眼球主要是由于此模型能够把银行的所有资产组合风险概括, 以数字的形式直观的显示出来, 说明其存在的潜在亏损。

VaR (Value at Risk) 按表层的意思就是:处于风险状态的价值, 即在某一个特定的置信度水平下, 在未来一段期间内某金融工具或证券资产组合, 由于资产价格的波动, 它将要所面临的最大损失额。JP.摩根把VaR模型定义为:“给定置信区间的一个持有期内的最坏的预期损失”。

综上所述, VaR这种计算模型是指当市场价格在正常波动时, 在某一概率水平下, 来估计某金融资产或者证券资产组合在未来某一段时期内可能出现的最大损失。如果用数学公式就可以表示成为:Prob (ΔP>VaR) =1-α

其中:ΔP表示为某金融资产或证券资产组合在某特定持有期内的损失;α代表了置信度水平。

VaR模型的3个参数分别是金融资产或和证券投资组合持有期的长短、未来资产组合价值的分布特征和置信度区间。持有期指价格变动的时间间隔, 若持有期越长, 价格波动将越剧烈, 随之风险也就会越高。一般情况下, 持有期的选择应该根据所持有资产本身所具有的特点来确定。置信度水平的选取是根据VaR验证的需要和监管要求等而决定的, 置信度的大小反映出来金融机构或者监管机构对风险的不同偏好, 对风险偏好, 则选取的置信水平也就越低。大多数情况下, 设定置信度水平为95%或者99%。

在VaR模型中, 确定清楚计算VaR的时间范围是必要的前提条件, 如果选取的持有期越长, 最终得出的VaR值就会越大。目前在使用VaR模型时也出现了使用持有期小于一天的情况。研究过程中也会考虑到流动性大小、头寸调整频率、数据分布情况等各种因素来确定最佳的持有期。如果面临的证券或者投资组合流动性较好, 则会考虑选择较短的持有期, 而持有期越短也就更加符合正态分布假设条件。

目前计算VaR值主要采用的是以下三种方法:

(一) 历史模拟法

这种方法是利用历史某一时间段内某金融资产和资产组合风险收益情况来计算频度, 找到这段时间内它的平均收益率以及在特定置信度α值下的最低收益率, 然后计算某金融资产或整个资产组合的VaR值。

“历史模拟法”的基本假设条件是收益是随着时间独立同分布, 把历史数据样本的收益直方图当作对真实分布收益的估计, 这样一来其分布形式完全由历史数据样本决定, 不会丢失和扭曲信息情况, 然后用历史数据样本收益直方图的P—分位数据, 作为对收益分布的P—分位数, 估计波动情况。

在频度分布图中, 横坐标代表了某机构某天收入的大小, 纵坐标衡量一年内出现相应收入组的天数, 该频度分布图能够直接反映出了在过去一年内, 该机构资产组合收益大小的频度分布情况。

(二) 方差—协方差法

“方差—协方差法”也是利用历史数据来估计金融资产或资产组合的VaR值。它基本步骤可以分为:第一步, 提取历史数据并计算出金融资产和资产组合收益的方差、标准差以及协方差;第二步, 在假设收益是服从正态分布条件下, 得出在特定置信度下分布偏离均值程度的临界值;第三步, 建立与风险损失的联系, 推导确定出VaR值。

(三) 蒙特卡罗模拟法

除了上述的两种方法计算VaR值以外, 还有一种更加复杂的“蒙特卡罗模拟法”, 它又被叫作随机抽样或统计试验方法, 是基于历史数据和既定的分布假设条件参数特征, 通过随机方法来模拟出未来一段时间大量的资产组合收益的数值, 从而计算VaR的数值。

三、VaR模型风险管理中的应用

随着VaR模型的不断改进与完善, 它的应用领域越来越广泛, 不仅应用到了风险的定量研究和金融机构的市场风险监管领域, 而且VaR模型也慢慢的与更多的其他种类模型进行联系, 例如线性和非线性的规划模型等规划模型论, 模型之间进行有机地结合起来, 使其逐渐成为了金融机构进行市场风险估计的最佳定量分析方法, 这将有利于金融机构对于潜在风险进行控制达到最优决策。由于国外的金融市场发展较为成熟, 起步较早, 证券市场的机制也保证了高频交易非常普遍, 对VaR模型的应用也深入到各个层面和机构, 例如:巴塞尔委员会要求: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将VaR模型结合到银行内部模型中, 更好的估计出出适应市场风险情况的资本数额;G20峰会建议用VaR模型来估计衡量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风险, 认为该模型是用来进行金融市场风险测量和控制的最佳方法之一;美国证监会要求美国的公司可以使用VaR的计算方法披露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活动信息。

综上所述, VaR模型不但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而且对于金融监管也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被越来越多金融机构内部使用, 作为评估自身的金融风险的方法, 同时, 很多的金融监管机构也把VaR计算方法作为估计并衡量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风险大小的重要方法。我国证券市场情况相对其他国家来说是非常滞后的, 它在限制了流动性发展的同时也减缓了市场对信息的传递及反应速度。因此我国对VaR模型的应用开始于近几年, 研究成果比较丰富, 但是VaR模型的实际应用还确处于起步阶段, 并没有得到很广泛使用, 更多的投资者、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才逐步了解到VaR模型的优势, 也正在积极的进行深入研究, 结合中国证券市场的特点, 以期得出适合于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情况的VaR模型。

结语

决策者尤其是机构投资决策者通过使用VaR测算风险的计算方法, 可将各种资产组合的风险精确量化, 然后针对不同组合的风险收益建模、模拟、测试, 然后向机构投资者推出不同的金融衍生产品, 满足专业的机构投资者对于投资收益与风险对冲的迫切需要。交易机制的设计者和风险监管者也要制定更加严密的交易制度和严格的风险监管要求, 从根本上保证市场能够稳定的发展。

摘要:20世纪80年代以来, 伴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改革, 金融衍生品发展迅速, 交易品种越来越丰富, 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者的关注, 交易量迅猛增长, 为市场提供了系统性风险管理的工具, 同时也推动了证券市场的不断完善。日益波动剧烈的金融市场也使得金融风险暴露越来越频繁。新产品的陆续推出也使得传统风险度量方法不能满足金融市场的需要, 迫切需要寻求更加可靠、精确、通用和符合市场实际情况的度量风险模型。VaR这种计算方法适应了时代发展。本文主要基于VaR计算方法研究中国证券市场高频交易的风险管理。

关键词:金融市场,高频交易,VaR模型

参考文献

[1] 李建喜.最坏情形CVaR风险度量及其在投资组合问题中的应用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 2015.

[2] 徐刃.基于Copula—VaR的PPP项目融资风险评估方法研究[J].安装, 2018 (1) :21-23.

[3] 张馨予, 王晴, 金子杰.VaR模型在股票风险管理中的应用研究[J].高师理科学刊, 2018 (1) :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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