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食品安全范文

2023-09-18

转基因食品安全范文第1篇

摘要: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问题涉及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两方面,对其研究的目的在于建立有效的法律制度以最大限度发

挥转基因食品优势,减少转基因食品带给人类和环境的负面影响。本文介绍了美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法律规范制度,并分析

我国现行的转基因生物安全制度,对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性法律制度的建立提出了制订专门的转基因食品安全性法规、制订统

一的轉基因食品检测标准以及建立转基因食品专利权制度等立法建议,以期从法律层面促进转基因食品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转基因食品;食品安全性;立法

文献标识码:A

转基因食品安全范文第2篇

关键词:中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模式;允许式;预警式

自20世纪80年代转基因技术及其转基因生物(尤其是转基因农作物)0问世以来,大批转基因新产品被陆续释放到环境之中和进入商品市场,给全球的粮食安全带来了新的机遇,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转基因技术在农业上的应用,无疑是继“绿色革命”后,又一次重大的农业变革,给农业生产带来了深远的影响,为此有人称其为“第三次农业革命”,认为“基因农业”、“分子农业”时代来临了。但是,以目前的科学水平,对转基因技术的认识还很有限,转基因技术比科学家原来所想象的要复杂得多。因此可以说,转基因技术并不是一项已十分成熟的技术,其本身有着很大的不确定性,而且种种迹象已表明转基因作物有着潜在的风险。但当前依靠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知识和技术还不足以确切评估、认识到这样的风险所发生的强度、广度和概率,可是这并不表明我们可以忽视这样的风险,恰恰相反我们更应该对这些潜在的风险保持警惕,对转基因农作物的种植要更加谨慎。尤其是在发生了斑蝶事件、加拿大“超级杂草”事件、墨西哥玉米事件、中国Bt抗虫棉事件等转基因生物安全性争论后,科学界、普通公众、媒体以及政策决策者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给予了高度的关注。

在这样的情况下,政策决策者第一次面对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取向陷入了两难的“困境”:一方面需要推进转基因技术来革新现代农业,突破现代农业发展的瓶颈,以期产生良好的效益;另一方面又不能忽视这项新技术的潜在风险,要保障国家的生物安全以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在风险和效益的综合考量下,各国作出了不同的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的选择,有的国家为了规避转基因生物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制定了比较苛刻的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但这种政策实施的同时,又会阻碍转基因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所可能带来的收益;另外一些国家则为了获得转基因生物的应用所可能带来的收益,制定了比较宽松的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但这种政策的实施也有可能导致比较严重的转基因生物环境风险。美国学者Rob—ert L.Paarlberg对世界上一些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的内涵进行了分析,并将此政策概括为四种模式:鼓励式的(promotion—a1)、禁止式的(preventive)、允许式的(permis—sive)、预警式的(precautionary)。

不同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模式会产生不同的风险和收益。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直接影响着转基因技术的发展水平和趋势,转基因农作物的种植规模以及生物安全局面。由此可见,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模式选择的重要性。那么我国选择了怎么样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模式呢?在探讨我国政策模式的选择之前首先需要弄清楚这四种政策模式的内涵。

一、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模式的概述

(一)鼓励式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及特征

这种政策的制定主要是为了加速转基因农作物技术在一国范围内的应用。它建立了比较低的或者没有生物安全标准,对转基因作物的种植不进行生物安全检查或者仅仅采取象征性的检查。一个象征性检查程序可能会对那些已在其他国家得到认可的生物都给予生物安全认可的授权。这种政策是一种极端,只是盲目地发展转基因农作物技术,只考虑农作物所显现的农业特性及其产生的价值,而完全忽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

(二)禁止式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及特征

这种政策的导向是,政府可能完全阻塞和禁止这种新技术在一国范围内的应用。在这种政策模式下,要么是由于可证实的风险,要么是由于尚待证实的各种不确定性风险,对新的转基因农作物品种不进行生物安全检查而仅仅基于转基因农作物的新颖性就简单地拒绝转基因农作物的种植和进入市场。这种政策是另一种极端,仅仅为了保障生物安全而完全拒绝转基因农作物技术。

(三)允许式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及特征

这种应对转基因技术的生物安全政策的取向是中立的,既不打算加速也不打算放慢其在一国范围内的应用。

这种政策:第一,建立了比较高的生物安全标准,运用标准化的试验去个案分析、检测新的品种的转基因作物的风险。第二,对转基因作物环境风险的检测只是基于产品本身(product—based)或产品的预期用处,而没有考虑产品的生产过程,即转基因农作物技术的新颖性。所以,不会由于独特的转基因特性而认为转基因作物比一般作物具有更多的、固有的、新类型的风险。第三,对转基因作物环境风险的认定采取“可靠科学”(soundscience)原则,认为在当前的科学水平下,没有发现风险就是没有风险,而没有考虑到假想的、不确定的风险。第四,没有单独针对转基因作物的法规和单独的管理机构,而是把转基因作物与一般作物同样看待,用传统的方法对此加以管制。(四)预警式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及特征

该政策模式的制定,考虑到转基因生物安全问题,打算放慢转基因农作物和食品技术的应用,但并没有完全禁止这种技术的应用。

预警式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不仅建立了很高的生物安全标准,对新的种类的转基因作物要进行个案检查(case-by-case),而且这种政策模式,第一,对转基因作物环境风险的检测是基于转基因过程(process—based)而不是转基因产品本身,认为由于转基因过程的新颖性,转基因作物的环境风险是不同寻常的,传统的检查程序可能会捕捉不到这项工程中的所有风险,所以需要制定单独的法规和规则,建立特别的管理机构,以便把转基因作物同传统作物予以区别对待;第二,既要考查确定的、具体可证明的环境风险,更要考查假想的、潜在的风险,这主要是考虑到转基因技术的不确定性,转基因风险的不确定性以及风险特征的特殊性;第三,采取预防性的行动,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这不是为了解决那些可识别的、已为人所知的环境风险,而是为了应对那些假想的、还未被科学证实的环境风险。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模式的

选择

我们认为,可以根据国务院在2001年颁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为界,把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管理体制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1996~2001年),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开始起步;第二阶段(2001年至今),全面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管理。在第一阶段,我国采取了允许式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在第二阶段,我国采取了预警式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

(一)第一阶段(1996~2001年):允许式的

在这一阶段,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开始起步。1993年国家科委颁布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其中第四条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基因工程安全工作,成立全国基因工程安全委员会,负责基因工程安全监督和协调。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基因工程工作进行安全管理。按照这一精神,农业部为了促进我国农业生物基因工程领域的研究与开发,加强安全管理,防止遗传工程体及其产品对人类健康、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和农业生态平衡可能造成的危害,在1996年制定了《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农业部成立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行政机构——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公室;成立了安全评价机构——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委员会,负责全国农业生物遗传工程体及其产品的中间试验、环境释放或商品化生产的安全性评价。

因此,我们认为,我国是从1996年开始,正式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进行管理。在这一阶段(1996~2001年),虽说我国已经针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管理制定了单独的法规,设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但在这一阶段,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的模式基本上是允许式的。因为:第一,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管理中,还没有认识到转基因技术的不确定性和转基因作物环境风险的潜在性,“中国的生物安全检查程序仅仅关注转基因农作物带给环境的确定性风险,而不是关注假想的或不可知的风险。《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没有假设在人类的健康和环境保护方面转基因农作物存在着比非转基因农作物更多的风险,它的焦点不是在不可预测的风险上而是在可证明的风险上,它并没有假设这种不确定性本身就是一种风险”,此时的相关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都很不完善,各项预防性措施也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第二,在这一阶段,我国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田地试验、环境释放和商业化种植的审批也是比较宽松的。比如,在1997~1999年期间,农业部共批准了26项转基因农作物的商业化生产,具体见表1。这26个进行商业性生产的项目中的6个是Monsanto公司为BT棉花提出的申请,而另外的20个是BRI/CAAS、北京大学、华中农业大学、国家水稻研究所提出的申请。这涉及到4种农作物:转基因棉花、转基因甜椒、转基因番茄以及转基因牵牛花,其中转基因牵牛花的商业化种植开始于1997年,转基因棉花、番茄、甜椒的商业化种植开始于1998年,具体情况见表2。

(二)第二阶段(2001年至今):预警式的

在这一阶段,我国的政策制定部门认识到了转基因技术的不确定性、转基因生物风险的不确定性及其风险特征的特殊性,开始全面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管理。这包括:颁布了一系列专门针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法规,完善了相关管理机构的设置,建立了一整套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了应急预案,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田地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和商业化种植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我国转基因作物商业化生产的速度明显放慢了,但并没有完全禁止转基因作物的商业化生产。因此,我们认为,在政策模式上,我国已基本建立起了预警式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

1 制定了一系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法规

我国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管理是基于转基因过程(process—based)而不是基于转基因产品(product—based),考虑到转基因过程的新颖性,转基因作物环境风险的特殊性,因此把转基因作物同传统作物加以区别对待,制定了一系列专门的管制法规。

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明确了我国以农业部为主导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体制,并要求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活动开始实施全面管理。

2001年农业部制定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估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又制定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这些法规对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管理作出了具体性的规定。

2002年卫生部发布了《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以加强对转基因食品农作物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和知情权。

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对转基因产品的进出口活动加强管理。

2005年,我国政府核准加入联合国《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是一项关于转基因产品国际贸易和环境保护的国际协定,它允许议定书批准国家以预防为由禁止进口转基因产品,同时也要求这些国家互相通报本国出口到对方国家的转基因产品的情况。议定书的核心内容包括提前知情程序、同意进口程序、风险评估、运输包装和标识、赔偿责任和补救等。2,设立了完善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机构

为了把转基因作物同传统作物加以区别对待,更好地防范转基因生物风险,我国设立了完善的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机构。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的精神,我国建立了由农业部主导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体制。

(1)行政机构。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牵涉到众多部委,为了防止出现管理上的缺位、越位等现象,必须建立一个协调机构,为此,我国建立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部际联席会议,保证了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统一性和高效性。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卫生部、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它的主要职责是协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审定主要转基因作物准许商品化生产的政策。

农业部作为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具体主管部门,在维护转基因生物安全方面扮演着主导性的角色。为此,农业部成立了由主管部长为组长,有关司局负责人组成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和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审议草拟或修订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

规,研究重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生产与经营许可、进出口政策以及指导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的工作。安全管理办公室是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日常行政机构,它的主任由科技教育司司长兼任,副主任由科技教育司的一名副司长和两名处长兼任。安全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统一受理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申请、标识审查认可申请和进口申请,审批与发放有关证书、批件以及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与检测机构的认证、管理和安全监测体系建设等。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也相应建立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机构。这些省级安全管理机构基本上都挂靠在农业行政部门的科教处。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农业部要求省级农业行政部门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问题的调查研究,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信息反馈制度。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一名专职联络员,及时将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和标识审查认可情况上报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国家环保总局设立了国家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转基因生物的环境释放和商业化生产涉及到了环境污染问题,国家环保总局作为我国环境保护的主管部门,而且我国政府已向联合国环境署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确认国家环保总局作为我国生物安全的国家联络点和主管部门,因此,它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方面也履行着一定的职责。

(2)安全评价机构。要想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强安全管理,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对其进行安全评价。而进行安全评价,就需要有专门的评价机构,为此,我国建立了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这一委员会的成员来自不同的部门和不同的专业,每届任期三年。

2002年7月8日,第一届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成立。这届安委会由58名委员组成,分为植物、植物用微生物、动物与动物用微生物和水生生物4个专业组,其中植物专业组29名委员,植物用微生物专业组9名委员,动物与动物用微生物专业组12名委员,水生生物专业组6名委员,分别来自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外经贸部、科技部、教育部、中科院等多个部门,涉及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生产、加工、检验检疫、卫生、环境保护、贸易等多个领域,其中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6名。

2005年6月22日,第二届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成立。这届安委会由74位委员组成。这些委员主要来自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卫生部、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教育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林业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等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第二届安委会在原来涉及转基因技术研究、生产、加工、检验检疫、卫生、环境保护、贸易等专业领域的基础上,增加了食用安全、环境安全、技术经济、农业推广和相关法规管理方面的专家。

(3)检测机构。为了保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需要运用先进的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对相关转基因生物进行安全检测。这样的检测包括环境安全检测、食用安全检验和产品检验三种类型。为此,2003年农业部确定了第一批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筹备单位。

(4)标准制定机构。为了保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规范化,农业部在2004年成立了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它由41名委员组成,段武德任主任委员,方向东、施宗伟、彭于发、杨汉春、严卫星任副主任委员,李宁任秘书长,汪其怀任副秘书长,秘书处设在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它主要负责转基因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进出口及与安全管理方面相关的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对口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政府间特设生物技术食品工作组(cx一802)等技术组织以及负责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有关的标准制定工作。

3 建立了一整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有效地管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我国建立了安全评价制度、标识管理制度、进口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和加工审批制度,从而以便在转基因作物的研究、生产、加工、贸易等各个层面上保障转基因生物安全。

(1)安全评价制度。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是整个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关键。可以说有什么样的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就会有什么样的对待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态度,从而就会制定什么样的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从而也就决定着转基因生物的研究以及商业化生产的状况。随着我国2001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颁布,我国有了完善的专门针对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制度。这一评价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建立了很高的生物安全标准,实行个案审查(case—by-case)原则。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要对试图进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或申请安全证书的转基因生物进行逐个逐个的安全评价。其中转基因植物的安全性评价包括四个方面:受体植物的安全性评价、基因操作的安全性评价、转基因植物的安全性评价、转基因植物产品的安全性评价。

安全评价是以转基因过程而不是以转基因产品为根据。对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不是根据实质等同原则——仅仅考虑转基因产品的状况,即如检测重要的营养物质和毒素,如果转基因生物中的这些物质水平同相类似的非转基因生物相似,那么这个转基因生物就被认为同非转基因生物“实质等同”,也就认为这种转基因生物是安全的。相反,而是考虑到了转基因技术的新颖性、转基因生物产生过程的特殊性,制定了专门针对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办法。首先,采取分级管理,即按照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将农业转基因生物分为以下4个等级:安全等级I,尚不存在危险;安全等级Ⅱ,具有低度危险;安全等级Ⅲ,具有中度危险;安全等级Ⅳ,具有高度危险。其次,实施分阶段管理,即按照实验研究、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和申请安全证书五个不同的阶段进行报告或审批。

安全评价不仅要求考查确定性风险而且要求考查潜在性风险。所谓潜在性风险,是指既不是直接可感知的风险,也不是能够被科学完全认识到的风险,而是科学不知道的或科学不能完全知道的,从而在很大程度上不能确定和达成一致认识的风险。对于这样的风险,目前不能对此进行定量化而只能进行定性的评估。2002年开始实施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指出:“本办法评价的是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的危险。”所以说,这样的安全评价机制已经认识到了转基因风险的特殊性。

规定了安全评价的申请程序。某个单位要想进行某项转基因生物的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或商业化生产,首先就要向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

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它一年组织两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审,第一次受理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3月31日,第二次受理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9月30日。它作为把门者,有着是否接受各种申请的决定权。它将其决定受理的申请交给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农业部在收到安全评价结果后,20日内作出批复,决定是否批准这些申请。

(2)标识管理制度。我国建立了标识管理制度,这不仅是由于转基因食品存在安全隐忧或者说科学还不能给出确定性的答案,这样做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同时更重要的是,这是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尊重,是对消费者知情选择权的尊重。¨’在世界范围内,转基因产品标识制度可分为两种主要类型:自愿标识和强制性标识。美国、加拿大、阿根廷以及我国的香港特区采用了自愿标识,除此之外大多数国家都采取了强制性标识。我国建立的标识制度也是强制性的。2001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第四章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

一些国家和地区的转基因标识管理政策,都确定了食品(饲料)中转基因成分意外混杂的最高限量(阀值),转基因成分的含量超过这一阀值,则需对该食品(饲料)进行标识。比如欧盟1997年颁布的新食品管理条例(258/97),设立了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的最低含量阀值,即当食品中某一成分的转基因含量达到该成分的1%时,需进行标识。2002年,欧盟将这一阀值降低到0.9%。我国则没有这样的硬性规定,而是对需要标识的转基因生物进行公布,并规定凡是列入标识管理目录并用于销售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进行标识;未标识和不按规定标识的,不得进口或销售。2001年农业部制定的、2002年开始实施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确定了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1)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2)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3)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4)棉花种子;(5)番茄种子、鲜番茄、番茄酱。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采取了不同的转基因生物标识办法,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阳性标识,即指在产品标签上明确标注转基因成分的存在;二是,阴性标识,即在标签上标注类似“Non-GMO'’(非转基因)或"GMO free”(无转基因)等字样,以告知消费者该产品为非转基因或不含转基因成分。我国采取的是阳性标识办法,具体又分成三种情况:(1)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直接标注“转基因××”;(2)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3)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分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分的产品,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分”或者标注为“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分”。

此外,我国的标识制度对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也作出了规定: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审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口岸的标识检查验证工作。这样,就可以保证标识制度得到更好的实施和监管。

(3)进口安全管理制度。随着国际上转基因作物种植规模的不断扩大,转基因产品国际贸易的广泛开展,防范进口转基因产品的风险,已经成为国家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比如在大豆的贸易方面,由于我国在转基因大豆供求上的矛盾日益突出,国产大豆年产量只有1700万t左右,并且增长空间不大,难以满足市场大幅度的需求,因此大豆进口数量不断激增。1995年以前我国是大豆出口国,1996年以后成了大豆净进口国,从2003年开始,我国每年进口的转基因大豆就超过了1000万t,2005年我国转基因大豆进口达2083.5万t(见表3)。

进口的转基因大豆用途主要有三种:用作饲料原料,加工成食用油,直接食用。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防范好这些进口转基因生物的风险,必须采取针对性的、有力的措施,为此,我国政府建立了转基因生物安全进口管理制度。这一制度规定: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评价工作;农业部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管理工作;对于进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用于研究和试验的、用于生产的、用作加工原料或直接用作消费品的三种用途实行管理。

(4)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和加工审批制度。我国为了加强对进入到生产、流通领域的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建立起了相应的生产、经营制度和加工审批制度。这一制度要求生产或经营已经获得了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或经营许可证;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加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加工许可证。

4 采取了预防性行动

当一个现象、产品或过程的潜在的危险性影响已经被有所察觉,但是科学评估未能完全确定性地测出这个风险时,预警原则要求采取有害推定原理,实施预防性行动,防患于未然。转基因技术和转基因生物的风险都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转基因生物体的生物安全问题与一般具有确定性的环境问题不同,它表现为对自然生态环境的一种不确定性风险,即人类对于转基因生物体对生态环境的损害在科学上尚难以明确确认或者尚未取得确凿的科学证据,或者说行为与其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损害后果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确,转基因生物的危害是渐进的、蠕变的、不显眼的,但一旦这样的潜在风险现实化了,那么对环境将是灾难性的,因为转基因作物环境风险具有级联性、扩张性、持续性,这些潜在的环境风险将是不可逆转的,是不能修复的。所以说,实行预警式的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很重要的一点是,要针对不确定的风险采取预防性的行动。也就是说,在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上,应该建立公共危机预警,即在社会顺境状态下公共危机管理者在危机潜伏阶段所进行的一切有效预防、警示工作,其目的是识警防患,超前预控,防患于未然。

我国已经建立起了防范转基因生物潜在风险的预防机制。这一机制要求那些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和生产的单位,确定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发生后的补救措施。

安全控制措施包括:(1)物理控制措施,指利用物理方法限制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在实验区外的生存及扩散,如设置栅栏,防止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从实验区逃逸或被人或动物携带至实验区外等;(2)化学控制措施,指利用化学方法限制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的生存、扩散或残留,如生物材料、工具和设施的消毒;(3)生物控制措施,指利用生物措施限制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的生存、扩散或残留,以及限制遗传物质由转基因生物向其他生物的转移,如设置有效的隔离区及监控区、清除试验区附近可与转基因生物杂交的物种、阻止转基因生物开花或去除繁殖器官、或采用花期不遇等措施,以防止目的基因向相关生物的转移(部分转基因作物田间隔离距离见表4);(4)环境控制措施,指利用环境条件限制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的生存、繁殖、扩散或残留,如控制温度、水分、光周期等;(5)规模控制措施,指尽可能地减少用于试验的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的数量或减小试验区的面积,以降低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广泛扩散的可能性,在出现预想不到的后果时,能比较彻底地将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消除。

事故发生后的补救措施:(1)转基因生物发生意外扩散,应立即封闭事故现场,查清事故原因,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转基因生物继续扩散,并上报有关部门;(2)对已产生不良影响的扩散区,应暂时将区域内人员进行隔离和医疗监护;(3)对扩散区应进行追踪监测,直至不存在危险。

此外,国家和个别地方政府还建立起了应急预案,以应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2005年1月26日,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国务院又颁布了《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此背景下,农业部为了有效应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保障人类身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生态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业生物技术健康发展,制定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省级政府中,山东省已经在2006年制定了《山东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地市级政府中,南昌市在2007年正式发布了《南昌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石家庄市也在2007年制定出台了《石家庄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 实行了严格的审批制度

我国从2001年开始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商业化生产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农业转基因生物商业化生产的审批(生产应用的安全证书的发放)需要逐个省逐个省地进行,也就是说一个转基因植物品系(或品种)应当在已批准进行过生产性试验的一个省级行政区域申请一个安全证书。在2001~2007年期间,农业部共批准了两种新的转基因作物的商业化种植:一是,2001年批准了中国农业科学院研制的线辣椒在北京商业化种植;二是,2006年批准了华南农业大学研制的番木瓜在广东商业化种植,这两种作物的种植范围都比较小。

严格的审批制度尤其体现在转基因水稻商业化种植的审批上。我国一直很重视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对于转基因水稻的研究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2005年9月国家科技部部长徐冠华在一个高级别的国际生技术论坛上讲:“生物技术可能会成为中国未来15年内增长最快的一个产业。”“在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战略中生物技术将被放在一个很高的位置。”在中国,政府资助的生物技术实验室有200家,从事生物技术的公司有500家。在水稻的研究方面,政府投资在农作物生物技术资金中大约20%投在了水稻上,也就是说,按照官方汇率当前每年有2 400万美元投资在水稻上,这就使得至今为止中国是世界上在水稻生物技术方面投资最大的一个国家。[HI在国家863计划等重大科研计划的支持下,我国转基因水稻的研究取得了重大进展,一些品种也已基本具备了商业化种植的条件。中国水稻研究所的研究员黄大年1997年带领科研组成功配制出了世界第一种转基因水稻——抗除草剂水稻,华中农业大学张启发教授和中国科学院遗传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朱桢教授研究的两种抗虫水稻,研究时间也都已接近20年,技术成熟已近10年了。据统计,目前处于封闭性研究的转基因稻米已有100多个品种,小范围内环境释放的品种有8—10个,其中4个品种在2002年进入生产性试验。但是国家至今未批准转基因水稻的商业化种植。

1999年9月,中国水稻研究所正式向农业部提交了抗除草剂转基因水稻商品化生产的报告,但由于2001年以后我国对新的转基因作物商业化生产的审批非常谨慎、严格,最终该稻种没能获得批准。对此,黄大年非常无奈地说:“我们当时真的是万事俱备了,各项生产指标都达到了产业化,我们以为肯定能成为中国第一个基因产业化目标。”2004年,张启发等科学家向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交了三个转基因水稻品种商业化生产的申请。2004年年底,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其进行安全评价,但农业部最终未对2004年提交的三个转基因水稻品种作出批复。从2004年开始,每年两次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会议都要对转基因水稻商业化生产的申请进行讨论,但都因分歧太大,认为还有很多尚待解决的安全问题,而没有予以批准。2006年11月召开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会议上,专家学者仍未给转基因水稻商业化生产打开“绿灯”,再次搁置了商业化生产转基因水稻的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委员、复旦大学教授卢宝荣说:“安委会对转基因作物安全性评价的要求也是逐年提高,从而肯定会更审慎地对待转基因水稻的商业化申请,毕竟这是主食,加强风险评估十分必要。”

从转基因水稻的审批上,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实行预警式的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后,已经明显放慢了新的品种的商业化生产,尤其是那些食品作物如转基因水稻,由于其不仅涉度环境风险,还涉及健康风险,因此国家在这些作物的商业化生产上持越来越谨慎的态度。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从2001年开始,我国放慢但没有禁止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发展,并着重关注转基因生物安全,针对转基因作物风险,采取了一系列针对性的措施。在宏观政策层面上,我国已基本建构了预警式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

转基因食品安全范文第3篇

2014年, 全球迎来了转基因作物商业化的第十九年。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种植转基因作物的队伍中, 国际农业生物技术应用服务组织 (ISAAA) 在2015年1月发布报告称, 全球共有包括20个发展中国家和8个发达国家在内的28个国家种植转基因作物, 占全球人口的60%以上。正是由于转基因作物的种植在减轻饥饿、减缓气候变化、减少环境受农业发展的影响等方面的积极意义, 才使得全球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呈日益增长的趋势。报道称, 全球转基因作物在2014年的种植面积达到1.815亿公顷, 比2013年增加了600万公顷。位居种植面积第一的美国继续以7310万公顷的种植面积领先全球。中国种植的转基因作物达到390万公顷, 5个欧盟国家种植了约14万公顷Bt玉米。2015年以后有望批准一批包括土豆和茄子在内的新转基因作物。[1]种种数据表明转基因作物的种植正处于如火如荼的发展阶段, 转基因食品商业化也随之加快了步伐。

二、转基因食品的定义

我国目前还没有给出转基因食品的法律定义。我们可以根据转基因技术的定义来解释转基因食品。根据农业部给出的关于转基因生物技术的定义可知, 转基因技术是指对目标生物基因进行切割、重组等并将其导入新的生物体中的基因组, 从而得到改善过的基因的一种现代生物技术。转基因技术的目的是为了得到现有生物体所不具备的某种优良性状, 具体方法包括转入外源基因、通过加工、剔除、隐藏等方式改变生物体遗传特性等。转基因生物是指通过转基因生物技术构成的生物。根据以上定义可知, 转基因食品是指含有转基因生物原料或由转基因生物为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按原料的来源可分为植物源转基因食品、动物源转基因食品和微生物源转基因食品。[2]

三、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评价

首先, 谈谈转基因食品进行安全评价的必要性。任何新技术的出现, 都有两重性。转基因技术也不例外。不同于传统的育种方法, 转基因生物技术改变的是基因的遗传性状。转基因生物技术下的基因片段可能来源于别的种类的生物基因。例如:抗冻西红柿中加入的抗冻基因来自于冷水鱼“美洲拟蝶”。转基因技术的优点就是使传统作物具备一些本身不具备优良性状, 缺点就是随基因遗传交流复杂化而来的潜在风险。在基因片段转入受体生物的操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预期之外的变化, 由之可能对人类身体健康或者生态环境产生一系列的危害。所以, 为了预防和及时阻止潜在危害的发生, 对转基因食品进行安全性评价是必不可少的。其次, 谈谈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评价的原则。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价参照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价的标准, 从营养学、新表达物质毒理学、致敏性等方面进行评价。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价的原则有: (1) 比较分析原则。对比转基因食品与在化学组成上与之相对应的非转基因食品, 如无无实质性差异, 可以认为该转基因食品是安全的。 (2) 预防原则。结合其他评价原则, 积极进行风险性评定, 防患于未然。 (3) 个案评价原则。对每种新出现的转基因食品逐个进行评价。 (4) 分阶段原则。从开发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把关, 以积累的相关数据和经验作为是否进入深层次开发阶段的评价基础。 (5) 科学透明原则。在科学、客观和透明的基础上, 充分应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研究成果对转基因食品进行科学检测、分析和评价; (6) 熟悉原则。了解加入转基因食品的外源基因的特性、用途、与其他物质相互作用等背景知识。通过已经积累的经验来指导新产品的开发。[3]

四、转基因食品潜在的风险

转基因食品安全吗?目前答案是肯定的。美国国家科学院以及欧洲委员会这些最有声望的科学团体发表了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言论, 如下:“没有关于转基因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不良反应的记录” (美国国家科学院) 。“在科学上很清楚:利用现代分子技术改良的农作物是安全的。” (美国科学促进会) 。上述观点均说明转基因食品在以往的实践中是安全的。那么是不是说明转基因食品就不存在任何风险了呢?答案是不确定的。因为没有现实的危险不等于没有潜在的风险。我们不能因为转基因食品目前的安全性就忽略转基因技术作为一种新的生物技术本身所潜在的风险性。那么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问题有哪些呢?总的问题就是转基因食品对人和环境有无潜在威胁的问题, 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是转基因食品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二是食品从生产到利用的循环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4]。具体表现在:第一, 转基因食品的营养安全性。转基因动植物中新的成分的加入使得原有受体生物的营养成分降低甚至消失, 从而降低了传统动植物某方面的营养价值, 影响了人类营养均衡的需求。第二, 转基因食品的毒性。作为转基因食品的加工原料转基因农产品中含有的杀虫蛋白、蛋白酶抑制剂等, 同时。加入外源基因有可能使一些沉默基因产生有毒物质, 有对人或者动物造成毒害的风险;第三, 转基因食品的潜在致敏性。传统食品中也存在致敏性食品, 当新的基因加入作为原料的转基因动植物中时新基因的蛋白质有可能会致敏。第四, 转基因食品中外来基因的水平转移。加入作为原料的转基因农产品的外来基因有发生水平转移和重组DNA的可能。而这种可能会对人体健康存在一定威胁。[5]以上就是转基因食品所存在的潜在威胁, 但是由于传统食物中也存在致敏性, 保存条件不足导致营养流失甚至食物中毒等潜在风险, 所以转基因食品存在的这些潜在风险只能作为加强安全评价、监管的依据而不能作为拒绝转基因食品的理由。

五、政府规制对转基因食品发展的必要性

转基因食品作为一种新型食品, 它的发展受公众知识层次、传统观念、消费习惯、等多种不确定因素影响, 政府规制是在缓解多元化的利益冲突, 本着保障人身健康, 经济发展, 环境安全的重重考虑下发展转基因食品的必要性选择。具体分析如下:第一, 由于转基因食品从生产到加工涉及很多环节, 每一环节都涉及到食品的安全问题, 消费者很难获得转基因食品全面的信息。政府整体获取转基因食品安全的全面信息的能力要胜于消费者, 所以政府应承担监督各个环节以及普及安全信息的责任, 保障公民人身健康。[6]第二, 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转基因食品除了能为生产经营者带来经济效益, 还具有提高人身健康, 提升食品竞争力等社会效益。转基因食品带来的综合效益, 不能完全依靠市场调节, 需要政府从生产、经营、消费等环节等作出严格规制, 从而指引并推动转基因食品有条不紊的发展。第三, 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作为转基因食品的最主要原料—转基因植物对环境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那么就需要政府从加强对转基因产品的立法建设、监督管理、提高检测技术等方面采取积极的应对策略, 不断完善立法, 强化执法, 增进规制实效, 将对生态环境的潜在威胁降到最小。

摘要:本文以商业化背景为前提, 分析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评价的必要性以及评价原则, 在明确转基因食品存在的潜在风险下, 综合讨论政府规制对转基因食品发展的必要性。

关键词:商业化,转基因食品,政府规制

参考文献

[1] 2014年全球生物技术/转基因作物发展态势Clive James (国际农业生物技术应用服务组织) [J].中国生物工程杂志, 2015, 35 (1) :1-14.

[2] 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科普部.农业部生物基因100问[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 2011, 6, 1:7-8.

[3] 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科普部.农业部生物基因100问[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 2011, 6, 1:17-18.

[4] 陈德敏, 邓禾.对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立法探讨[J].重庆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4, 10 (3) :103-104.

[5] 蔡东生, 李国荣, 陈素红.论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J].现代农业科技, 2008 (22) .

转基因食品安全范文第4篇

《转基因生物安全》一书由曾北危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转基因生物安全是当代科学技术的前沿课题,也是国际贸易中的敏感问题,并正在成为全球政治经济与社会生活中的热点话题。这本书概述了当代生物技术的兴起及其应用领域;严肃地提出了生物技术所修饰的改性活生物体是祸福相倚的“双刃剑”;介绍了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的宗旨、原则和相关内容以及各国对生物安全的基本态度;从战略高度论述了转基因生物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性;并从健康与生态两大方面讨论了转基因生物的安全和不确定性风险;列举了转基因生物的重要风险事件或案例;明确提出保护物种种质遗传资源的主权以及高度警惕“生命圈地运动”;最后深讨了转基因生物安全政治经济学方面的有关问题。

这本书是在2003年出版的,也许有些题材在现在看来也许不算新颖,而且已经被运用于实践中解决了一些社会问题,但是对我这个外行人来说还是有所收获。转基因生物安全作为当代前沿课题,它也是一个涉及面极为广泛的交叉学科问题,这本书能够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表述,深入浅出,还列举了很多例子,给出了很多数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而且,作者能以一种批判性的态度对待转基因这个问题,既看到他带来的经济效益及对社会的促进作用,同时也看到了它潜藏着的对健康和生态所构成的威胁与危害。让人看了对该话题有一个清晰地客观的理解。

这本书是按照基因工程学及其应用→转基因生物是柄“双刃剑”→生物安全形势全球性大事→中国高度关注生物安全问题→转基因生物环境影响评价→转基因生物的生物学及生态学影响→转基因生物安全及其典型事例→保护物种种植遗传资源主权→生物安全经济学这一顺序进行介绍的。但是我觉得如果先给我们列举“转基因生物安全及典型事例”,再讲讲它的生物学及生态学影响、环境影响评价,再来说明他是全球性大事且中国高度关注生物安全问题,这样的话读者读起来思路会更清晰,因为其中的因果关系会更加明显,也更能让读者通过反思案例来深思转基因带来的影响,最后可以将自己的想法与各专家学者的看法对比借鉴,也就对一些针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法规制度有进一步的认识。

转基因食品安全范文第5篇

摘要:近年来随着大量的转基因食品被批准商业化使用,转基因食品在给人们带来资源满足的同时,人们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关注也日益加强。转基因食品与普通食品的重要差异在于前者含有采用 DNA 重组技术导入的外源基因。而现有的科技水平难以预测外源基因在新的生物体中会产生何种作用,这也使得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从开始便引起广泛争议,本文将从转基因食品的现状,问题,以及安全性评价等几个方面浅谈转基因食品。 关键词:转基因食品、分类、现状、问题、安全性评价

正文:随着现代社会生物技术的不断进步,转基因食品的种类和数量也不断增加,有关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争论也备受关注。同时由转基因食品引起的政治问题与安全性的关系,目前的争论从本质上讲不仅是纯粹科学的问题,而更多的是政治和贸易问题。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实际上已成为一种贸易壁垒,成为各国之间贸易的障碍。

什么是转基因食品?从转基因食品的定义来看,转基因食品就是指利用转基因技术,将某些生物的基因转移到其他物种中去,改造它们的遗传物质,使其在性状、营养品质、消费品质等方面向人们所需要的目标转变。这种以转基因生物为直接食品或为原料加工生产的食品就是转基因食品(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GMF),又称基因工程食品或基因修饰食品(简称GM食品)。转基因生物包括转基因植物、转基因动物和转基因微生物,由此而来的转基因食品也相应地分为转基因微生物源食品、转基因植物源食品、转基因动物源食品。 [1]转基因技术在农作物上的应用,不但可以使农作物获得新的农艺特性而增加农作物的产量,并可改变食品的品质,同时不远的将来还可利用转基因植物或动物生产药物等。正是这些将某些生物的基因转移到其它物种中去,改造它们的遗传物质,使其在性状、营养品质、消费品质等方面向人们所需要的目标转变,这才使得转基因技术又逐渐成熟,从而因此而带来的安全问题也日渐凸显。 1转基因食品的分类:

根据原料的来源可以把转基因食品分为:植物性转基因食品、动物性转基因食品、微生物性转基因食品和特殊转基因食品。

( 1) 植物性转基因食品。如转基因的玉米、大豆等, 是转基因食品中种类较多的一类,主要是为了提高食品的营养及抗虫、抗病毒、抗除草剂和抗逆境生存以降低农作物的生产成本和改良品质, 以及提高单位面积的产量122。(2) 动物性转基因食品。转基因动物获取的主要技术指从目的供体物种体内获得带有特定优良遗传性状的日的基因(DNA片段),通过载体或直接导入被改造物种即“受体物种”的胚胎内,培养出优良的新品种。[3]如转基因的鱼、肉类等, 主要是通过转入适当的外援基因或对自身的基因加以修饰方法,从而使动物肉质得到改善, 或获得风味及营养价值符合消费者需求的食品132。(3) 微生物性转基因食品。如: 转基因微生物发酵而制得的葡萄酒、啤酒、酱油等, 此类食品是利用转基因微生物( 如转基因酵母和酶)的作用而生产出来的食品。(4)特殊转基因食品: 特殊转基因食品是指具有某些特殊功效的转基因植物、动物、微生物产生的食物或利用相应原料生产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目前科学家利用基因工程技术,将普通的果蔬产品、粮食、动物食品等变成能预防疾病的神奇的“疫苗食品”。[2]

2转基因食品研制开发、现状及发展特点:

世界上最早的转基因作物于 1983 年在美国诞生, 1986年转基因作物被批准进行田间试验, 1993 年底第 1 个延熟保鲜番茄在美国批准上市。进入21世纪以后转基因技术发展更为迅速,就我国来看,我国转基因作物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现正在研制的转基因作物有50种以上,基因达100种以上。包括水稻、玉米、马铃薯等粮食作物,棉花、大豆、油菜、亚麻、向日葵等经济作物,番茄、辣椒、黄瓜、芥菜、甘蓝、花椰菜、胡萝卜、茄子、叶用莴苣、芹菜等蔬菜作物。转基因棉花已经大规模商品化生产,抗虫棉的育成,特别是双价抗虫棉的育成,标志着我国转基因生物研究进入了世界先进行列,已审定十多个品种,累计推广种植面积占棉田总面积的1/3。转基因耐贮藏番茄是我国第一个批准商品化生产的转基因植物,在室温(15~35℃)下贮藏56 d,好果率达70%以上。转基因抗病番茄和甜椒商品化,是将黄瓜花叶病毒(CMV)的外壳蛋白基因(coat protein gene,CPG)导人番茄和甜椒,选育出抗病毒品种。[3]

目前转基因食品发展的特点:首先转基因食品的种类越来越多,从 1983年世界首例转基因植物转基因烟草问世,到1986年首次批准抗虫和抗除草剂的转基因棉花进入田间试验以来。到如今科学家们利用转基因技术所培育出的转基因种类已大大增加,这主要包括粮食作物(如水稻、大豆、小麦等)、经济作物(如棉花、向日葵等)、蔬菜(如番茄、黄瓜、甘蓝、胡萝卜、茄子等)、瓜果(如苹果、核桃、草莓、香蕉等)。其次转基因食品的商品化速度明显加快,主要商品化转基因植物(如大豆、玉米、棉花、油菜、马铃薯、西葫芦和番木瓜),转基因大豆,转基因玉米等,其商品化的程度已占有我国非转基因大豆油,玉米等的绝大部分。再者也就是转基因食品可开发特殊营养品质和保健作用的“功能食品”,这将对食品加工业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使其生产出更多的高附加值食品,扩大消费者的效益群体。如利用转基因技术提高蔬菜,水果中的维生素含量,利用转基因技术可培育无过敏原的植物食品。以及利用转基因技术培育的无籽果实,使得其具有良好的品质、口感、易加工等特点,总之,目前转基因食品已走进了寻常百姓家中,它可以为人们提供质量更高、营养成份搭配更合理的农作物品种、以及瓜果蔬菜。 3.转基因食品所带来的社会问题:

世界各国对转基因食品持有不同态度, 欧洲一些国家对转基因作物十分敏感,同时反对进口转基因食品,如,1998年欧洲一些国家拒绝进口美国的转基因玉米,就使美国减少玉米出口2亿美元。同年加拿大对欧洲出口的菜子油也因同样的原因减少3000万美元。[4]但是为了本国利益,各国都愿意发展适合本国国情的农业和食品业。这也就使得转基因技术的技术开发与垄断问题成为首要问题,但是人们一直在担心,引进转基因作物及其食品将会给本国农业带来巨大冲击,最终可能被几个拥有转基因技术的跨国公司所垄断,对经济造成严重影响。

其次,便是消费者的心理、利益和风险等问题。1997年和1999年分别在英国和比利时发生的疯牛病和二(口恶)英事件,使一些人对目前还没有完全解开奥秘的科学产生恐惧感,把转基因和瘟疫、病毒、有毒化学混为一谈。[4]此外,目前由于转基因作物的大多数品种只对种植者有利,对消费者并没有多大好处。一些人认为,消费者食用转基因食品有可能要承担有害健康的风险。这使得商人们从中获取了颇丰的收益,而消费者却在承担着风险,这显然不合理也不公平,还有,环境保护组织的担心,在转基因技术的研究实验和转基因作物种植过程中,如果发生基因漂移等,会产生意想不到的结果,例如,抗除草剂的基因通过作物花粉被无意地转移到杂草上,或抗虫害基因被转移到另一种昆虫上,这种新的杂草和昆虫将会无法控制地蔓延和繁殖,造成生态系统的破坏。 4.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问题:

由转基因作物所引发了新的绿色革命,在给广大大众带来便利的同时,其安全性问题不容忽视,专家预计:2l世纪,很可能美国的每一种食品中都含有一定量基因工程技术的成分。此外,阿根廷、加拿大等国家也迅速发展了转基因农业生产。我国的转基因研究也有较大的发展。转基因食品的关键问题是其安全性还没最后确定。转基因食品的生产是通过人为对基因的改造,而不是通过自然的途径,其基因组合不是自然形成的。人们把本属于不同品种的性质的基因结合在一起:如高产的和抗病的,好吃的和有营养的等等,生产出同时具有多种优良品质的作物和食品。我们现在食用的是人类经过千百年经验证明为安全可靠的食品,而转基因食品还没有经历时间的考验。我们吃了以后能保证不出问题吗?也许我们现在吃了没有事,会不会有潜伏性的危害?我们这一代人吃了没问题,能保证以后对后代没有影。这些经过改造的基因会不会通过转基因食品,将有害的基因传给人类?有不少人对此有所担心。 5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根据规定,目前国内市场上出售的转基因食品实行标志制度,更多的是为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不标注转基因不代表转基因食品就不安全。美国采取的就是自愿标志制度,即转基因食品可以不标注转基因,而欧盟采取的是强制性标志制度。这只是不同国家采取的管理手段不同而已。但因为我国已经制定了相关转基因食品的法规文件,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管理更为重要。对于转基因食品可能造成的遗传基因污染,导致不可预测的物种出现改变生态平衡,使人类食物营养结构改变,从而给人类生存和健康带来的危害,这些都是转基因食品的明显缺陷和值得慎重考虑的问题。[5] 因此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解决:

1)制定转基因食品安全法规:目前相关的管理法规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均尚缺乏可操作性, 急需制定专门的法规, 并确保法规随技术发展而不断修订。这是当前食品快速发展所必需的。 2)建立完善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管理机构体系:目前, 我国新食品的管理归卫生部, 转基因生物种植和商业化生产的管理归农业部审批, 加工食品的管理归国家轻工业局, 而食品销售则涉及国内贸易部, 进出口由外经贸部、进出口检疫局等部门负责。迫切需要建立合理的机制。 3)建立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支撑体系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评价涉及到农业、食品等多个领域, 目前任何一个科研单位都无法独立完成, 需要单独设立或授权有关机 构具体承担。同时, 应建立我国关于生物安全性评价数据库,并定期更新和维护。

4)大力加强有关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基础性研究工作:通过基础性研究的深入和发展, 推动我国转基因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

转基因食品安全范文第6篇

2. (对方一辨论述中,指出当一个人面对两种义务时,当彼此矛盾时,要缓解另一方义务。但正方一辩并没有论述善意的谎言与诚信是矛盾的啊。怎么能直接下结论,善意的谎言一定会缓解诚信义务呢?) 请对方辩友注意,我方一辩已清楚陈述,谎言本身应具有欺骗的功能,只有恶意谎言才是出于欺骗,请正方不要把“谎言”概念的外延缩小。

3. 善意的谎言与诚信是不同范畴的道德规范,不会发生矛盾,就像汽车不会撞上飞机一样。 诚信:信,中国文化中“信”与“义”构成“信义”,是一种人文精神,做人的准则。

信”与““诚”相连,形成“诚信”这一道德规范,是泊来品,近代西方法学先贤提出“契约社会”的概念,人与人各种的关系都是契约关系,在这样的社会中,诚信是社会道德的最底线,我国建立市场经济后,要建立规范的有序的市场,诚信也就成了最重要的准则。所以,现代意义的“诚信”是市场运行的道德准则。

4. 善意的谎言,从出发点和结果看各种各样的善意的谎言,都是为了保护对方的情感,维护对方的心理健康和愉悦,是一种人文精神。由于善意的谎言的存在,世界变得更美好,更温馨,更和谐,世界才会充满爱,充满阳光,儿童健康成长,老人尽享晚年,病人充满希望。 所以,这是两个不同领域的道德准则,不会相互冲突,相互矛盾,善意的谎言不会妨碍诚信。善意的谎言不是“谎言”(有恶意的谎言)。

5. 对方辩友已经承认了善意的谎言的存在。亲朋好友并不会影响治疗,实际上是为了更好的治疗,压力只会影响病情。一个母亲与丈夫离婚了,当时孩子还不懂事,这位母亲告诉孩子,你的爸爸是一位海员,现在在国外,过些日子就会 回来的。孩子对生活充满期望,从来没有因为自己家里缺少一个成员――爸爸而苦恼过,自卑过。后来,母亲梅开二度,又找了新的丈夫,建立了新的家庭,于是她又对孩子说:你爸爸从国外回来了。于是,孩子同爸爸之间没有任何隔离,情同父子,父亲因为孩子没有见外,也对孩子视如己出。每日给孩子辅导,孩子健康成长,成为名牌大学的学生。等到有一天,孩子大学毕业了,她终于发现自己的爸爸不是亲爸爸,她虽然也哭了,也为自己受到欺骗而苦恼,但是,他终归会明白,母亲这样做是对的,否则她不会有快乐的童年,不会有健康的心理,不会有良好的学业成就,不会有美满的家庭,不会有……(太多太多)。

6. 人们总是对谎言习惯性地给于贬义。这是因为当今社会诚信危机,其实谎言是中性的。即使当今社会提出诚信道德,也没有要求在各种环境下都要讲大实话,不允许谎言的存在,善意的谎言不是“谎言”(恶意的谎言),与诚信不相矛盾是有其存在空间的,如果大家对“谎言”两字不喜欢,我们可以介意语言学家再造一个词,诸如“虚言”、“婉言”来确却表达善意谎言这一语意。 如: 1.善意的谎言,抛开了丑陋,而来到美丽的世界! 2.善意的谎言,摒弃了自私,而来到诚信的人间!

请对方辩友举出实例,有谁因为善意的谎言而受到伤害?造成诚信的失损?

7. 正方三辩所说“善意的谎言更多的是借口”这句话需要不需要论证?在没有论证的前提下,是否可以直接引用?正方三辩直接论证“借口”的危害,是有严重逻辑错误的。同时,我发现对方辩友在多处存在逻辑错误,在此,不一一列举。 我方要求对方列举实例,对方却说实例比比皆是,还是没有举出一例。 善意的谎言是人人尽知其意的,并不是一个新的概念,何须再下定义呢?正方三辩反复强调善意的谎言是慢性中毒,有隐蔽性,可是并没进行严密的论证,也没有举出一个实例,而是直接下了结论,我方不能苟同。 请问对方辩友,善意的谎言到底怎样破坏诚信的?

8. 欺骗肯定是谎言,而善意的谎言不一定就是欺骗。 谎言有恶意与善意的两种。说谎是人的一种本能,至于是否诚信,关键在与哪种谎言。那么恶意的谎言当然可以说是欺骗,恶意的谎言是为说谎者谋取利益,以强烈的利欲,薄弱的理性,把他人当作靶子,不惜伤害他人的行为,是一种损人利已的行为表现。心术不正的人,不管如何伪装,如何花言巧语,如何绞尽脑汁为自己恶意的谎言冠上善意的高帽,其所说的谎言都带有恶意目的性。可善意的谎言则不然,它是出于善良的动机,以维护他人利益为目的和出发点的。善意的谎言本身的性质决定它并非恶意,而是建立在内心之诚,之善的基础上,本身善良的人在某种状态下“被逼”说出的谎言是善意的,这种谎言对主体来说是一种友善,一种关心。这种谎言也是一种处世的方式,是一种替人着想的品质的体现显然,善意的谎言无碍诚信。没有谎言的世界如同没有灰尘的地球,是不存在的,关键是我们怎样去利用它。善意的谎言不妨碍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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